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对该条款所规定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进行商法思考,发现其主要是针对传统民事行为进行规范,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创新性商行为的法律判断原则。笔者对该条款提出补充建议并加以阐述,以期实现商行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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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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