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教案设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7 15:45:23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1)

本期“我建议”专题选取三位人大代表:巨晓林作为农民工出身的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一直保持着朴实、务实的本色,积极为农民工的利益代言;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围绕我国城镇化战略提出三项建议,体现着当代知识分子的担当;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今年已经是连续第四次提出民法典相关议案,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持续不断地努力,成为一个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强劲跳动的音符。

 

“我建议”,并不是仅仅在祖国的首都开几天会那么简单,而是体现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公认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法典,民法典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在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会上,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也表示,民法典对一个国家来讲,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私权利。

 

然而,就是一部如此重要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其编纂过程却四次“搁浅”,出台民法典也因此成了几代法学家的心中夙愿。傅莹“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预计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表示,让民法典编纂迎来了曙光。

 

作为曾经连续三年提出议案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仍旧提出了关于推动民法典编纂的相关议案。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孙宪忠着重强调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并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慎之又慎。

 

民法典缘何四次搁浅

 

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编纂民法典也就成了新中国成立后几代法学家的夙愿。然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却可谓“一波四折”。

 

据了解,我国曾经四次启动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搁浅。

 

对于前三次编纂工作的搁浅,中国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有过总结性表述:“民法典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当时出了一个很不错的草案四稿。但为什么不再搞下去?主要是当时彭真委员长提出来,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还没有定型。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模式都还没有确定,这个民法典怎么写?这涉及很多重大问题,如农村土地是搞承包经营权还是其他?物权怎么写?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开放到多大程度?证券、期货市场有没有?现代公司制如何组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些商法内容无法解决,所以不便急于搞一个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当时提出先制定单行法,在此基础上再形成系统的民法典。按彭真同志话来讲就是‘变批发为零售’。”

 

按照这样的思路,一系列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被先后制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们举手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新《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相继出台。

 

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到2002年,我国当时有一次比较大的民法立法行为,这是第四次民法典初期编制的行为,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布中国民法典草案,但是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做得相当不好、相当不成熟,学术界整体很不认可。原因就是民法典编纂至少要消除现行法律相互矛盾的地方,弥补明显的漏}同,同时就原来立法非体系性的篇章结构做重新的安排。而2002年的这一版草案就完全没有做到,只是把原来有效的法律和当时立法的大体方案简单地拼接在了一起。所以,这部草案不论是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没有可取之处的。”孙宪忠教授说。

 

此后数年中,《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曾连续三年提议案推动民法典编纂

 

作为始终关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学家,孙宪忠教授参与了梁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

 

“这部草案应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后来被《侵权责任法》借鉴和使用。而当我在2013年提出关于民法典议案的时候,当时国内对于编纂民法典的呼声还是比较沉寂的。”孙宪忠教授说。

 

在2013年的议案中,孙宪忠教授提到了一个之后被立法机关不断使用的词:“掏空现象”。

 

“我在研究学习当时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过程中发现,《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或者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等等,有用的条文只剩下人身权当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10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的‘掏空现象’。”孙宪忠教授说。

 

孙宪忠教授就“掏空现象”提出了希望再次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当年在没有收到立法机关回复的情况下,孙宪忠教授于2014年再次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建议,同时在议案中详细阐述了一套完整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此后,2014年民法典编纂迎来转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标志着民法典第五次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法学界持非常欢迎的态度,但是民法典具体的编纂方法、路线等问题到了亟须解决的地步。”孙宪忠教授说。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孙宪忠教授就此提出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其中明确表示民法典编纂应分两步走的方案,即:近期,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中期到长期,整合现有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群体;最后,做法律的最后整理和编纂,完成民法典的大业。

 

而在同一时间,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先行编制单独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其他民商事法律整合为统一民法典的“两步走”立法计划。

 

“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操作,还有五家单位参与编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民法典是国家安排的任务。”孙宪忠教授说。

 

此后,孙宪忠教授负责的课题组起草编纂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关于“民法总则”建议稿》。

 

确保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孙宪忠教授表示,这份建议稿贯彻了六方面的指导思想:一,全面贯彻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既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立法的现代化;三,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加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四,以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五,坚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六,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规范的合理、制度的完整和立法逻辑的清晰,强调语言的平直和简洁,实现立法技术和语言的重要更新。

 

孙宪忠教授还着重阐述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他表示,社科院的建议稿强调法律条文的编制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比如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比其他任何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强调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孙宪忠教授还在今年的两会中专门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议案》。

 

此外,孙宪忠教授还提出了《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及该章编制方案的议案》。孙宪忠教授认为,关于“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不规定不行,按照民法科学体例,这一部分内容也只能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原因是,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一物一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民法总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实际上这一部分内容十分重要,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虽然是民法一特别法一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一般法的问题。另外,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环境和生态以及动物保护,虽然我们无法从民法的角度正面规定其权利,但是完全可以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写一些保护性的强制性规则。

 

第五次民法典编纂的期待

 

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典编纂需要按照四个原则,即:民法典必须是私法,不能承担公法的职能,不能解决宪法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行政法的问题;民法典是一般法、普通法,解决不了特别法的问题;民法典只能是实体法,不能是程序法,涉及民法程序的问题不能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民法典只能作为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在国际上产生的民事纠纷,还是要依据国际法。

 

具体到民法典总则的编纂上,孙宪忠教授认为需要处理几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体例选择。民法典总则的立法体例源于德国法系,按照法律关系规定民法上的基础制度。比如,关于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基本规则制度等。

 

民法典总则需要立足国情,着眼法律原理来构架,不能简单地在现有民法通则体系的基础上作修改。毕竟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另外,在民法典总则中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法律行为不能仅仅规定财产制度,还需要反映人身制度,因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包括婚后财产等一些关系的约定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具有法律后果。而恰恰这些内容是以往民法通则不会涉及的,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有所体现。

 

再比如,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变动关系,如果仅仅把相应的法律行为理解为合同方式,法律只能解决其债权关系,但是对物权的处分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对民法总则提出具体的、科学的操作方案。

 

而对于将来民法总则跟其他分则如何对接的问题,孙宪忠教授表示,初步设想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入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来划分民法的体系构成。民法典和民法典总则将来只规定基本权利,把特别权利放在分则中。其逻辑结构应以权利为主线。也就是说,民法典总则中除总则和分则之外,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联系,构成

 

“大总则”模式。这样,即使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特别权利,但是,通过民法典总则中关于权利基本联系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特别法。就像火车头后面有挂钩,特别法如果适合民法典总则后面的挂钩,就可以挂在上面。有民事权利的人应该重视权利的正确行使,不能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这就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对权利的取得、享有、行使、消灭、限制甚至权利的剥夺,都要给出一般规则。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2)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 中

内容摘要:信用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这应是立法基点.通过考察我国与外国的信用权立法现状,本文从三个方面立法提出自己观点:民事立法方面,建议不要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又四种设计方案可供选择;行政立法方面,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当前信用权立法重点,不是完善民法典信用权规定而应是借信用的行政立法大潮来完善信用权立法;信用权刑事立法可以借鉴著作权刑事立法。本文对信用权立法中的难题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后,从实践角度谈谈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

关键词:信用权、双重属性、中国民法典、行政立法

目录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

二、信用权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理由

(二)对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设计的建议

(三)信用权外国立法与认定侵权的难题

三、信用权行政立法研究

(一)当前信用权行政立法特点

(二)为什么信用权立法要把行政信用立法当作当前重点

(三)信用行政立法中对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建议

四、信用权刑事立法研究初探

五、律师信用权的立法保护

一、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现状

我国对信用权的立法,很明显是沿两条轨道进行的:一条是呼吁保护信用权的立法,以《中国民法典*人格权发编*信用权(草案)》为标志;另一条是通过信用立法保护信用权,这是社会主流,以政协委员提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年会将2002年中心议题定为信用为突出标志。因此,当今情况下,单独片面研究信用权的立法,而不考虑信用的立法,就会失之偏颇,反之亦然。这应当是信用、信用权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本文立法研究的立脚点。

我国信用权立法研究,主要代表人物目前是杨立新、吴汉东两位教授。早期以杨立新的《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为代表,近期以吴汉东的《论信用权》为代表。另外还有苏号朋的《信用权研究》和张新宝的《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评析》。当然也有在强调信用立法战线中,提醒注意保护信用权的江平教授等学者,但内容不具体。他们关于信用权研究的主要观点之间的分歧是比较明显的:在是否必要对信用权立法存在对立观点;即使主张立法保护的内部也存在较大分歧。杨立新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起草说明》提到:“对信用权是否要规定,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已经死亡的权利,不必加以规定,并举出《德国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规定,在日后并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实例加以说明。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有必要加以规定的,因为这是关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并举出我国台湾最近修订民法债编补充规定信用权的实例加以说明。草案最终也没有规定信用权。”在提供《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稿中,王利明、杨立新负责的建议稿和梁慧星负责的建议稿都没有信用权的规定。但人大法工委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人格权编”中有信用权的规定。目前主张立法保护信用权成为主流观点。杨立新教授、吴汉东教授都主张对信用权实行立法直接保护,但内部分歧却比较大,前者主张信用权属于人格权按照人格权法保护,并已经纳入《中国民法典(草案)》;后者和张新宝则主张信用权属于财产权应按照财产法保护。

而另一条立法战线——随着全国信用立法呼吁声音逐渐加大,目前涉及的信用权法律条款也引起重视。信用立法人士抱怨信用权的民事立法缓慢进展阻碍了整个信用行政立法进程。原因主要在于大家对信用权的基本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

期望本文有助于弥合这种分歧。本文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四个方面展开,并以律师信用权立法保护为应用范本。

二、信用权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基本理由

将信用权全部纳入人格权,这合适吗?我认为,信用权更具有财产权属性,原因有三:

1、从实践中看:以美国为例,信用是美国个人“第二身份证”,没有信用,律师服务都要关门。获诺贝尔奖的纳什教授因为精神病侵袭信用崩溃,听到获奖消息的第一个反应说,“我希望诺贝尔奖可以提高我的信用度,因为我实在是很需要一张信用卡。”该事例鲜明了信用权的财产权属性。有调查表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占90%,而我国仅占20%。从反面角度看,只需要列举几个数字就可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蒋正华在某论坛指出,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5855亿元,约占财政的收入37%,中国企业存在五大信用危机:假、赖、骗、诈、欺。其中造假低劣损失2000亿元,银行胜诉案件执行率只有15%,银行由于讨债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很多企业被迫采取现款交易导致增加财务费用每年有200亿元左右。这正反两个方面数字还不足以证明信用权利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属性吗?

2、从法律性质上看,即使主张人格权的杨立新教授也认为, “信用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信用利益在具体经济活动中,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①。吴汉东教授主张:“信用不是一种人格利益,而应归类于无形财产的范畴。”②按《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信用权侵权认定的规定,信用与“他人的生计或前途”联系在一起,这也可以说明信用权的经济依赖的财产权属性。

3、从立法目的看,承认信用权的财产权性质,就能够适用财产权全部赔偿的原则,更能够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我认为,吴汉东教授否认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是不妥当的。实际上在吴汉东教授对信用与信用权定义——“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中,他也承认人格“信赖”和“评价”的基本属性,而且说“是一种从一般人格权中分离出来的新型民事权利。”因此,否定信用权的人格属性也是偏颇的。

综上,我既不同意杨立新教授的“人格权说”观点,也不同意吴汉东教授的“财产权说”观点。我认为,信用权具备人格权、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信用权就象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混合权利,更在于它给权利人和我们的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趋向)。这一点是本文从民事、行政、刑事研究问题的基石。

(二)对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设计建议

基于上文对于信用权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分析,若把信用权单纯列入人格权就会有失偏颇。所以将它要么转移到合适位置,要么删除以免误解。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3)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事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

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4)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5)

所谓生成性课堂教学,新课程理念认为,课堂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学习过程,它是师生共同成长的生命历程。因此,教师应该用变化的、动态的、生成的观点来看待课堂教学,着力建构开放和谐、动态生成的课堂。根据师生、生生互动的情况,因势利导,创造性地组织起适合学生参与、自主、创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自己的学习经验,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使凝固的课堂场景充满活力。生成性是新课程课堂教学的亮点,使课堂教学焕发生命活力。而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生成理念的一种教学方法。生成性课堂教学理念指导下的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为媒介进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活动,最终实现生成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效果。本文就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在高中历史教学中的运用进行探究,以供同行参考。

1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特点和要求

1.1 以生成的主体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针对性。相对而言,生成强调的是学生的活动和思维,它彰显的是学生的主体性;预设强调的是教师的设计和安排,它彰显的是教师的主导性。教是为学服务的,它意味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规律进行预设,想学生所想,备学生所想,从而使预设具有针对性。

1.2 以生成的随机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开放性。为此,预设要有弹性和开放性,给生成腾出时间和空间。教师要确立生成的意识,要深入思考课堂教学的大方向、大环节和关键性内容,把握课堂教学的整体思路和目标指向,为学生的自主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

1.3 以生成的动态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可变性。强调生成的动态性,意味着上课不是执行教案而是教案再创造的过程;不是把心思放在教材、教参和教案上,而是放在观察学生、倾听学生、发现学生并与学生积极互动上。它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能拘泥于课前的预设,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设计作出有把握的调整和变更。

2 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要求

2.1 明确的目标性

在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每一案例教学环节的设计,都是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而进行的。

2.2 深刻的启发性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既有实际情况的描述,又包着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能是外露的,有的可能是隐晦的。案例教学就是要引导学生深入分析案例,对其中的问题作出判断、推理和论证,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启迪和开发学生的智能。

2.3 突出的实践性

案例教学不是简单地告知学生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要引导学生通过在已经经过实践了的事件中充当角色,进行“实践”操演,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使学生实现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其实践能力和运作技巧。

2.4 充分的自主性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深入案例,充分体验角色,成为案例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案例情景的“再现”,并设身处地的思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没有学生的自主性,绝没有成功的案例教学。

2.5 较强的综合性

案例教学的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丰富,案例的求解也较为复杂。这样,案例教学的实施既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又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3 新课标理念下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的借鉴和融合

新课程理念认为,课堂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学习过程,它是师生共同成长的生命历程。因此,教师应该用变化的、动态的、生成的观点来看待课堂教学,着力建构开放、动态生成的课堂。根据师生、生生互动的情况,因势利导,创造性地组织起适合学生参与、自主、创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自己的学习经验,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使凝固的课堂场景焕发出生命的活力。而案例教学法以其情景性、师生互动性和参与性等特点决定了它与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具有共融性。

3.1 两者都强调预设的针对性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以生成的主体性为导向,生成强调的是学生的活动和思维,它突出的是学生的主体性;预设强调的是教师的设计和安排,它突出的是教师的主导性。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规律进行预设,预设具有针对性。在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每一案例教学环节的设计,都是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而进行设计的,强调的也是学生的活动和思维,它突出的也是学生的主体性,问题设计也具有针对性。两者都强调预设的针对性,在课堂教学目标上具有共融性。

3.2 提高案例教学的开放性,使其与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理念相吻合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以生成的随机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开放性。为此,预设要有弹性和开放性,给生成腾出时间和空间。教师要确立生成的意识,要深入思考课堂教学的大方向、大环节和关键性内容,把握课堂教学的整体思路和目标指向,为学生的自主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开放性不够,可以通过选择开放性材料和问题,使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从而使案例教学法适应于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理念的需要。

3.3 把案例教学学生的自主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生成的动态性相结合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深入案例,充分体验角色,成为案例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案例情景的“再现”,并设身处地的思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突出了学生的自主性。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以生成的动态性为导向,提高预设的可变性。强调生成的动态性,意味着上课不是执行教案而是教案再创造的过程;不是把心思放在教材、教参和教案上,而是放在观察学生、倾听学生、发现学生并与学生积极互动上。它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能拘泥于课前的预设,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设计作出有把握的调整和变更。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不拘泥于课前的预设,把重点放在观察学生、倾听学生、发现学生并与学生积极互动上,根据学生讨论中出现的新观点、新见解作出有把握的调整和变更。使案例教学学生的自主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生成的动态性相结合。

3.4 将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开放性相结合

案例教学的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丰富,案例的求解也较为复杂。这样,案例教学的实施既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又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但是,传统的案例教学其结论往往具有唯一性,缺少多样性。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开放性的问题结论使案例教学具有开放性和生成性的特点,抓注学生解决问题的闪光点和亮点进行牵移,使结论具有多样性,只要言之有理,教师都要加以引导和激励,使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开放性相结合。

4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基本方法

4.1 案例模拟法

它是事先编好案例的“脚本”,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然后引导学生对模拟的案例进行评析,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可以运用“情景再现”的方法让学生模拟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人物和活动,从而切身体会历史事件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如分析拿破仑政权产生和灭亡的必然性时,可以运用历史材料让学生模拟充当法国国内各阶级的政治代表和影响法国历史发展的各种国外势力的代表,从而从宏观上掌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知识体系,挖掘课文中的稳性知识,深化认识,培养唯物史观理念,实现生成性课堂教学理念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产生自己的学习经验,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教学目标。又如:在上罗马法这节内容时,涉及到习惯法、公民法、万民法这些抽象的概念,单纯从理性上分析,学生很难理解其概念特点,案例情景教学法就充分体现了其优越性,使学生印象深刻、浅显易懂。

4.2 案例讨论法

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方法。它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创造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在讨论过程中,要抓注学生解决问题的闪光点和亮点进行牵移、点拨,只要言之有理,教师都要加以引导和激励,达到生成知识和思维能力的效果 。例如:在上雅典的民主政治这一课时,可以设置如下案例让学生在自学课文的基础上展开讨论:

我叫雷克尔格斯,四十年前,一场改革改变了我们的命运,我从债务奴隶重新成为一位普通的公民,以务农和手工业为生。尽管我现在处于公民中的“第四等级”,不能享有其他等级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我仍然非常感谢那个人。

(1)雷克尔格斯自白中的改革指哪场改革?

(2)从文中可以看出这场改革有哪些内容?

(3)祖父不能享有哪些政治权利?说明了什么?

我叫莱克格斯,雷克尔格斯是我的父亲。我继承了父亲的工作,是一名普通的务农者和手工业者,同样是第四等级。但是,6年前的改革让我们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我们定时参加“五百人会议”,放逐我们不喜欢的野心家。雅典实现了正真的民主。

(1)莱克格斯提到的改革是哪次改革?

(2)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为什么说雅典真正实现了民主?

我叫伊诺克,是位光荣的雅典公民。20年前,我参加了那场光荣而伟大的战争,捍卫了我们雅典的尊严。战争结束后,将军带领我们继续建设雅典。现在,哪怕是最普通的、没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也能参加到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甚至有机会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雅典是雅典人民的雅典! 转贴于

(1)伊诺克说的“那场战争”是指哪一场战争?

(2)伊诺克的自白中的“将军”执政时期的的民主政治主要有哪些表现?

(3)为什么说“雅典是雅典人民的雅典”?

(4)你能从以上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可以让学生对第3、4问进行生成性讨论,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也可以从原因、过程、阶级性、作用等方面进行提示。在讨论中不要拘泥于预设中的答案,只要言之成理,都要加以肯定。在教师总结时,要及时渗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唯物史观,达到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

4.3 案例练习法

在课后和单元练习及考试时,引入典型案例,以培养和检测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问题的设置和结论的设置上要具有生成性和开放性,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纵横迁移能力。

5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的一般程序

5.1 准备

案例教学的准备既包括教师的施教准备,又包括学生的学习准备。我们在此主要探讨教师的施教准备,要强调精心的预设,课前尽可能预计和考虑学生学习活动的各种可能性,减少低水平和可预知的“生成”,激发高水平和精彩的生成。教师有备而来,顺势而导,才能有真正的“生成”。这种“预设”越充分,生成就越有可能,越有效果。预设是对生成的丰富、拓展、延伸,没有高质量的预设,就不可能有十分精彩的生成。其关键环节是精心设计选编案例。

案例除了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外,其最主要的来源应是教师或学生查阅现有文献资料,根据教学的需要来挑选与编制。在挑选与编制案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 案例应尽量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叙述清楚,既要防止将实际案例与理论牵强附会,又要防止没有理论指导的随意分析案例。

5.1.2 案例应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注意结构严谨,文字生动,篇幅适宜。案例一般应由标题、案例正文及提示等部分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开头语、背景材料、结尾、注释等内容。

5.2 生成性学习案例教学问题设计

案例教学的问题设计必须把握住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的具体程度,根据学生已掌握的理论、抓住重疑难点进行设计和牵移。案例教学对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作用。但它毕竟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典型事件来实现的,它不能离开基本理论知识的指导与支持。否则,学生只会就事论事。

5.3 生成性学习理念下的自学和独立审题。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学生自学教材和案例,学生应根据教师的提示和要求认真阅读教材和案例,充分理解案例所描述的事实和情节,在反复思考的基础上前后联系,条分缕折,归纳整理,分析案例所提供的条件及存在的问题,抓住本质,分清主次,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学生自学的过程中,教师有两项基本任务:(1)掌握学生的自学情况。教师应置身于学生之中巡回检查,个别辅导,进行“微观调控”,正确引导学生自学。(2)指导学法。如指导学生选择分析问题的视角,指导学生把握主题,指导学生理解知识的内在联系,指导学生系统地阐述问题。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学生经过认真的自学,就会为讨论奠定良好的基础。

5.4 生成性理念下的讨论

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或核心环节。讨论案例时,最根本的一条原则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独立地深入案例,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处理案例和案例中的问题。当然,讨论过程中离不开教师的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

5.4.1 提出讨论的基本要求。讨论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但教师应注意提出讨论的一般要求。

5.4.2 创造一个轻松和谐的自由讨论的氛围。在讨论过程中,要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论。

5.4.3 组织和吸引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少数学生包场”或“教师与学生的针锋相对”是讨论之大忌。它不仅会影响讨论的深入开展,而且会影响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学讨论的实质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认识、情感等方面的交流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以平等的身份组织和参与讨论,启发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切忌发号施令和批评,对于部分不爱发言或很少发言的学生,教师要和颜悦色地启发开导他们,由浅入深地沟通他们的思想,开拓他们的思路,逐步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使他们明确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产生积极参与讨论的责任感。

5.4.4 训练和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技能。许多教师往往热衷于“一讲到底”,总是责怪学生“启而不发”,很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有些学生也存在“不爱说、不敢说、不会说”的现象。因此,训练和提高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的技能是案例教学的关健一环。教师应注意训练学生善于充分表明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见解;训练学生善于维护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敢于和善于于人争辩,注意倾听别人的意见,从中清晰认识自己观点的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并使其结论更趋合理和完善。

5.4.5 抓住学生讨论中的闪光点进行知识牵移。有些老师对学生讨论中出现的与自己预设不相符合的闪光点听而不闻,或以与题目要求不符加以否定,未能及时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生成性教学,失去牵移知识和深化理解的机会。因此,我们应该更新教学理念,以生成性教学理念为指导,抓住学生讨论中出现的闪光点及时进行生成教学,把有价值的新信息和新问题纳入教学过程,使之成为教学的生成,成为学生智慧的火种;对价值不大的信息和问题,教师要及时地排除和处理,使课堂教学回到预设和有效的轨道上来,以保证教学的正确方向。不要拘泥于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否,其实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否并不影响学生的整体发展,课堂教学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这是学生发展进而也是教学发展的根本力量。教师要有意识地对自己的课堂教学进行审视和反思,及时修订、更改、充实、完善自己的教学设计和方案,使教学活动成为生成教学智慧和增强实践能力的过程。以调动学生参与讨论和独立思考的积极性,深化对历史概念的本质理解,培养学生历史知识和史学理论的结合能力。

5.5 评价

评价主要包括对学生讨论过程的评价和对案例本身的评价以及对案例中蕴含的道理的归纳总结。对于学生讨论过程的评价,应以正面激励为主。对讨论中积极发言的同学应给予肯定,对有独到见解的同学应给予表扬,同时也应指出他们的不足,对平时发言不够积极而此次讨论中有所表现的同学,更应注意正面激励,鼓励他们增强信心,继续努力,积极参与讨论活动。对学生在讨论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典型思路应给予正确评价,要给学生以豁然开朗感觉,使他们从中受到启发,提高其思维能力。对案例中蕴含道理的归纳总结,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要言学生欲言而又不能明言之处,要给学生以清晰的知识脉络和完整的知识体系。

总之,新一轮课程改革,确立了体现时代精神的新的课程观,构建了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课程体系。新课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这是本次课程改革的灵魂。“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意味着新课程体系必须走出目标单一、过程僵化、方式机械的旧的教学模式,让每一个学生的个性获得充分发展,培养出丰富多彩的人格。这是我国素质教育课程体系的根本要求。但是,任何教学模式的改革都离不开对原有教学教学模式的继承和发展、借鉴和融合,作为教师不要拘泥于某种教学模式的固定要求,应该根据教学需要,借鉴和融合各种教学模式,实现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本文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模式下的案例教学正是基于以上理念而进行的初步探索和尝试,希望能对我们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有所启发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生成性学习课堂教学》李和秀 杭州教师教育网

[2] 《论维特罗克的生成学习模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1995)

[3] 《谈生成性教学的注意点》王全夫—《教学与管理》(2006。5)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6)

先学后教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依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课前自习情况、对所学内容的学习兴趣及情感态度等基本因素,确定恰当的教学方法和课堂教学模式,以此达到优化课堂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应该积极采用先学后教这一教学理念,从而能够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热情,培养他们的学科能力,提升他们的人文素养。

在笔者看来,先学后教建构高中课堂新模式,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一、教学策略从以教师“教”转变成以学生“学”为中心

为在历史课堂中有效地贯彻先学后教的理念,必须先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如在《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一课中,笔者将学情概括为:在知识储备上,学生初中时期已经学过本课的有关内容,对雅典的民主等内容有初步了解,但对梭伦改革等内容较为陌生。为激起学生的兴趣,课堂采用视频导入、图片解说等方式,让学生扮演雅典公民直观感受雅典民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互动。只有对学生未掌握的、较陌生的知识进行重点讲解,才能提高课堂效率。

二、教学过程从以教师“教学行为”转变成以学生“学习行为”为中心

现在的历史课堂仍然是“一言堂”,教学内容仍以提高成绩为目的,先学后教从教师本身的教学行为转学生的学习行为,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求学生利用课前导学案的自主学习来参与合作、进行探究。

课前学案的预习能够让学生明确重难点,初步理解教材知识点。先学后教既可以使学生富有个性地自学,又在课堂让学生反馈自学的成果。教师在编写导学案时,要结合新课程标准,依托教材,以学生实际情况为基础设计导学案,问题设置由易到难,从而强化巩固基础知识。在本课导学案的设计上,首先将课本知识以填空的方式加以梳理,使学生了解《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的知识结构。高中教学更注重学生论从史出能力的培养,因此课堂通过史料来帮助学生理解陶片放逐法、梭伦改革等知识。

每个学生的知识基础、成长环境不同,造成了他们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差异。先学后教、因材施教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本课导学案里面设计了三个层次的问题:雅典民主是如何确立的?民主是如何运作的?雅典民主是现代的民主吗?在解答的过程中笔者鼓励学生查阅资料,通过探究这些问题,培养学生提取信息及论从史出的能力。另外,历史课堂应该注重情感态度及价值感的教育,课堂教学感悟环节通过学生扮演公民抽签选举组成民众法庭来审理案件,让学生感受雅典民主的魅力。

通过导学预习,学生初步形成知识结构。课堂上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讨论自习中遇到的问题,学生经过探索、生生协作、师生合作共同探究,教师点拨释疑,发挥主导作用。先学后教强调教师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但教师应积极参与,形成师生互动交流,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

三、评价教学效果从以教师“教会”转变成以学生“学会”为中心

先学后教的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课堂既能学到知识又能锻炼能力,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各取所需”,既保证了低层次学生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体会到成功的愉快,又使高层次的学生学有创见,有用武之地。以学生的学习成果来评定课堂的好坏,体现了“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教学过程促使教师以学生的学习行为分析,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最终实现教学相长。

有效的教学策略能够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学习历史的兴趣是其历史学习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先学后教、分层教学,不同层次的授课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提高。先学后教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学生的历史学习兴趣培养上,这是实F高效教学的重要途径。《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一课的课前预习中,课堂教学大量运用了史料,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兴趣。随着新课程改革不断推进,高中历史先学后教的运用已经成为有效教学的有益探索。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采用先学后教、以学促教、以学定评理的教学方法时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与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建兵.高中历史以学定教实施方略谈[J].中学教学参考,2015(1):104.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7)

自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的颁布开始,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百余年前,一个古老的民族在外来压力下,毅然抛弃固有传统体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1〕。目前关于私法现代化的讨论,理念和制定上的争议多于形式的技术上的争议。但是,技术上的合理性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法学研究的一个就是要在实质合理的基础上形成简洁、清晰和逻辑性合理的规则体系,方便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学习与掌握。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仅是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应是立法技术的现代化。对民法典制定中的技术层面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是否科学、进步和完善,而且关系到民法典的适用问题〔2〕。

一、 程序视角:“批发” VS. “零售”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草案都是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即一次完成民法典的某一个编或某几编,整个民法典的完成有时间间隔达数十年,此谓“零售”。但有少数民法典是一气呵成,一公布就是完整版的,此谓“批发”。后者固然有明显的优点,但以现代国家的立法程序而言,除非是对特定外国民法典的全盘继受,多数无法做到一次完成〔3〕。

我国无论是制定一部“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还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它终究是由若干编组成的。对于上千条文鸿篇巨制式的的民法典,采用“批发”还是“零售”,也有一个决策过程。

从世界各国立法史来看,在各种部门法中,民法往往是比较难产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日本民法典》等法律的产生,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经历了较长的曲折过程。在当代中国,由于经济领域中变化的频繁、加之13亿人口的大国、立法经验缺乏等原因,民法之难产也就可想而知了。早在5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曾曾一度着手于起草民法典,但这一工作不久就中断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组成民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起草了《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整个社会发展方向还不是十分明确,许多经济、生活制度都没有定型,很难拿出一部成熟、完整的民法典。所以,当时的委员长彭真同志提出,“改批发为零售”,先搞单行法〔4〕。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之时,只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成单行民事法律。同时考虑到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还需要有所规定,因而另行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几经审议,自1987年1月1日施行。在这个思路下,二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及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基本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

到了20世纪末,我们国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基本确定,社会生活也比较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以及同国际化接轨的客观需要使得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加快物权法起草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编纂一部适用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和学界的共识。事实上,现在已进入到实质性的起草阶段。

2002年10月,在已有的民事法律及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工委形成了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1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审议。这部草案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采用了现有法律规定,条文暂未做改动,其它五编则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5〕。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总的看来,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任意性和轻视逻辑性的倾向,认为这只是一部“汇编”式的民法典〔6〕。

由于采用汇编的模式,所以,通过的方式应该也是分编审议,“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立法者自身对整部民法典草案被一体通过并没什么信心。从其工作安排上看,是想在2002年底搞出一个民法草案的初稿来,这算是第一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大约花费5年左右的时间,就民法草案各编研究修改,开展广泛调查,争取分编出台〔7〕。《物权法》应该最先出来〔8〕。因为按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是先审议通过《物权法》,认为《物权法》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已基本成熟。但也有学者主张先审议通过总则编。

虽然民法典的编纂表现为一个较长的周期,但它始终是再进行法典编纂的通盘考虑之下开展的,并且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最终完成一项伟大的事业。先通过《物权法》未尝不可,在当前条件下,可能也是最好选择。但无论如何,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当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有机组成部分〔9〕,其对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典理念的贯彻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故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在立法程度上,宜采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

二、立法语言视角:“通俗化”VS.“专业化”

法律应当用合乎语法规范的最准确的用语写成〔10〕。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部分,它首先须具有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即准确明晰、简洁凝练、严谨规范、庄重朴实。同时,立法于法治过程中,是不同于司法的一环节,与司法语言相比,也势必存在明显的差异。有学者将立法语言的特点概括如下:1、适度概括;2、使用模糊语言以提高其概括能力与准确程度,使之既可包容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现象与行为,又可给一些条文的司法解释留有余地;3、句类的选择上仅限于陈述句和祈使句,无须反问、设问,更无须感叹;4、分条列项〔11〕。

范式民法典的立法语言各具特色。《法国民法典》以概括、明确、精确著称,便于一般人理解和掌握;而《德国民法典》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抽象化和逻辑性,特别注意法律的概念、原理、分类和体系,使用的是较难理解的高度抽象化的用语,对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来说较难理解和掌握。这种风格上的不同,反映了两种思潮:法国民法典体现了18世纪理想主义思潮,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学说汇纂派的产物。

问题是,在我国国情下,我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风格上作出何种选择?有人为向通俗靠拢,主张放弃普通民众难以理解的“物权”、“债权”等基本概念。但我们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承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存在了一百年之久。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传统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以德国模式为主要参照对象。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12〕。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时效、物权、债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承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法律语言自身讲究专业性和准确性,同时,法律语言的社会属性又要求我们及时将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人文进步的成就作出回应甚至界定。对立法语言的选择,应尊重科学,更多考虑与国际接轨,更多考虑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背景。如果能够用简洁、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并能使最广大的民众易于理解,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能用岐义丛生的“大白话”表达出来的,最后不得不创造专门语言,实无可避免。追求通俗而放弃法律语言的专业属性是十分有害的,其结果是法律专业人才无法把握其精神实质〔13〕。而大部分民法规范会成为裁判规则,需要专业人士准确把握,并对争议做出判断。一些高度抽象的法律术语已经为世界法律文化所确认。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许多专业化的法律概念术语已为大众接受,这也为我们追求立法语言的专业化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三、条文标题视角:“守成”VS.“创新”

一部法律尤其是内容较多的法律(如民法典)在结构上一般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等层次。一般而言,一部法律本身有一个名称,各编、章、节也需要有自己的标题,对此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节以下的“条”是否需要标题呢?对次,立法例上有不同做法。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的条文标题均以简练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概括出一个条文的基本内容〔14〕,但《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的条文没有标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标题设置始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但这种做法并非推广,尤其是中央一级的立法基本未设〔15〕。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之中,刑法典并未规定条文标题,而是通过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为其“设置”了标题,诸如“抢劫罪”、“盗窃罪”等。

对于条文标题的设定,学者们进行了尝试。在统一《合同法》起草时,学者们拟定了条文标题,但立法部门最终没有采纳学者的意见。物权法的两部学者建议稿均设有条文标题,而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各条文不设标题〔16〕。

我们认为,设置条文标题,有利于立法者对整体法律文件结构的安排,保障立法质量;有利于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于法典颁布后需要进行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从条文标题入手,也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体系层次标示视角:“通计条次”VS.“重计条次”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标示体系各单元层次的方式,多数民法典都是采用“通计条次”的方式,《荷兰民法典》比较特殊,采各编的“重计条次”的方式。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也是采用“重计条次”的方式。

“通计条次”方式,与只有数十条文的单行法相比,自能彰显其法典的“完整性”,且在引用上比较简单,仅引用条文号即可,这是其优点所在。但民法典乃百年之计,对其修改在所难免,增删条文势必影响其它条文的条次。采用“重计条次”方式,编纂方式较为开放,各编若日后有所增删,不至影响其它编的条次。但引用时稍嫌??拢??晔镜凇痢帘嗟凇痢撂酢?/P>

徐国栋教授在《“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一问指出,即使是对可能发生的批评的预先欢迎,读者也不必就其绿色民法典草案不连续编号提出批评。因为“我们现在选择是荷兰民法典采用的各编条文单独编码的方式,以表明各单元对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17〕

我们认为,条次不轻易改正,日后修改之外,若充斥之一之二,或删除空条,采用我国惯用的“通计条次”亦无不可。

注释:

〔1〕 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4)。

〔2〕 张新宝:《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术层面问题》,法学杂志,2004,(2)。

〔3〕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

〔4〕 汇平教授接受采访报道,载《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2003,1,13。

〔5〕 王家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草案时的发言选登,《法律服务时报》(京),2003,1,17。

〔6〕 梁彗星:《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4,30

〔7〕 王胜明、 魏耀荣、 杨振山:《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8〕 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看法》,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课题组:《物权法制定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10〕 吴大英等:《比较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02页。

〔11〕 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12〕 梁彗星:《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载《人民法院报》(京)2003,4,30。

〔13〕 前引〔2〕,第23页。

〔14〕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立法者确定的条文标题是“禁止恶意”。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8)

一、民法学课程定位

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通常在大一下半学期、大二上半学期分两学期,分别开设民法学总论和民法学分论两门课教学,课时量占到120学时,学分7.5,在所有法学课程当中,是课时量与学分都最高的一门课程。随着司法改革的迈进,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改革与法学课程应用型课程建设目标提出,占据司考分值最高、法学本科课程学分最高的民法学课程,其教学改革计划与应用型课程建设方案的规划,因此就成为了现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一项很重要工作。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最难的考试之一,其通过率一直都非常低,官方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全国司考通过率仅为平均15%左右。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专业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占到100多分,分值最高、难度最大。因此,民法学课程在整个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体系、司法考试中都是非常重要部分。在应用层面,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专业工作能力。对于三本民办院校的法学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一切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和成功应对各种社会压力挑战的综合素质。

二、民法学应用型课程设计思路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被培养出的学生具有以下多方面能力:对专业知识掌握的基本能力、职业能力和发展能力。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走出大学校园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求、能够与法律相关职业直接接轨。当我们重新反思大学课程设计,构建体现应用型课程的人才培养方案时,首先应当把大学课堂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就业情况、目标紧密地联系起来。传统民法学课堂的讲解,普遍采用的是“灌输式”、“教条式”等以教为本的授课方式。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在新教学理念指导下,通过创设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行的多元化评价标准,着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工作能力。因此,改革民法学应用型课程教学方式的基本思路,应是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民法学教学改革,坚持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为主要任务,以最大限度满足三本学生就业竞岗的实际需要为主旨。大学课堂教学方式必须要实现由理论知识灌输型的传统教学方式,向研讨式、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方式方法的彻底转变。案例教学法,由教师选择典型民法案例,引导学生独立研究思考,集体讨论,判别是非,提出处理方案,最后再由任课教师进行讲解和总结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课堂讨论答疑法,由教师提出本学科相关的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布置学生查找相关资料,独立研究思考,准备发言稿,然后进行课堂讨论交流和辩论,最后由教师做出总结归纳和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也就是翻转课堂与普通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大大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与对知识准备的责任度。

三、民法学应用型课程改革前瞻

1、民法典的编纂、颁布

民法学课程虽然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是,在司法实践方面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属于自己国家的民法典,在民事生活领域适用的民事立法依然还是1987年颁布实施至今的《民法通则》。这对于一个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的国家来说,存在立法欠缺和遗憾。现在国家及立法部门都很重视颁布民法典的工作,但是由于民法庞大的体系、琐碎繁杂的内容及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等多方面因素。到目前为止,民法典编纂工作仍在进行。如果民法典正式颁布对于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领域都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记。同时对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也会有着重要影响。司法考试有一个特点,就是逢新必考,但凡是当年或近两年颁布的新法、新修正案、新规定,一定是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占很大分值比例。民法典若是近一两年内颁布,民法内容的分值无疑会占更大比重。

2、司法考试改革2017年正式落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关于司考报考资格改革,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才能报考,大三在校学生在改革之后有可能就不再具有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须等到他们大学四年毕业,拿到学位证之后方可报考。学生最快也得等到毕业后一年,考过司法考试之后才能拿到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职业资格证书。这对于我们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来说无疑又面临着一次巨大考验。因此,在本科生法学教育中,深化开展应用型教学目标达到落实,就更加重要。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关注学生独立自主学习钻研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有效地保证培养应用型优秀法律专业工作人才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培养学生在毕业时便具备应用型专业技能,会更加吸引用人单位的重视和选用,那么毕业时候即就业,在工作岗位中完成职业资格考试,无论对于学生的职业发展还是学校的专业就业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9)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150-02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一所完全艺术设计类高职院校,我校的“应用写作”课程分为基本能力模块和专业能力模块,“设计说明”属于专业能力模块。设计说明写作能力对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未来职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校学生大多重设计,轻说明,能设计出色的作品,却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设计思想,难以将艺术思维转化成写作思维。针对学情现状,笔者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将现代信息化手段融入“设计说明”教学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阐释教学思考,总结实施过程。

一、教学任务分析

1.教学目标

一是情感素质方面,引导学生转变重设计、轻说明的思想,使学生认识到设计说明的重要性,并培养学生人文素养;二是知识方面,引导学生理解设计说明的概念,掌握作品命名方法和正文撰写技巧;三是能力方面,引导学生提高设计说明的撰写能力和修改能力。

2.教学重点与难点

根据教学目标,设计说明的教学重点在于达成情感态度目标、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难点在于实现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

二、教学设计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应用写作”课程加速改革带来了巨大契机。笔者发挥集成当今互联网大多数功能的世界大学城空间的信息技术优势,建设“应用写作”空间课程,有效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

1.教学模式

依托“应用写作”空间课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实施立体、互动、复合的空间教学模式,实现教学过程三结合,即空间上,课堂与课外相结合;时间上,课前、课中、课后相结合;教学关系上,教师的空间教学与学生的自主学习相结合。

2.教法学法

教师主要采用创设情境法、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等教法,学生采取空间自主学习、团队协作学习等学法,实现教师做中教、学生做中学。

3.教学手段

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将文字、图片、视频等融为一体,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性,提高课堂效果。

三、教学过程

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笔者建成了资源优质、便捷好学、开放互动的“应用写作”空间课程,每次课均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精心设计教学活动,安排相应的训练任务,并运用世界大学城的超链接技术等,制作了表格化学案、表格化教案,设计了在线测试题。“设计说明”的教学分为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环节。

1.课前空间预习

课前要求学生进入空间课程中的“设计说明”表格化学案,从三个方面做好预习。一是了解“设计说明”的教学内容,获取学习知情权;二是思考教师布置的两道思考题,要求学生整理思绪,做好课堂发言准备;三是挑选自己最得意的作品,提交到教师指定网址,为顺利完成作业做好准备。

2.课中空间教学

教师依托空间课程中的“设计说明”表格化教案,精心设置了八个典型任务,开展空间教学。

任务一,创设情境,有奖竞猜。展示我校学生获得国家专利的作品,采用有奖竞猜的方式导入新课,凸显设计说明的重要性。

任务二,理解概念,储备必要理论。通过教师的讲述,要求学生掌握设计说明的概念、构成、特点等必备理论。

任务三,分析案例,掌握作品命名方法。笔者调用我校专业教师和长沙民政职业学院专业教师空间资源以及学院网站、恒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中国陶艺网等网站资源,精选设计作品命名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采用的命名方法,归纳出品种命名法、视觉形象命名法、视觉感受命名法、寓意命名法、特色命名法等五种常见的作品命名法。

任务四,分析案例,掌握作品命名标准。精彩的作品名称需达到“三性”标准,即明确性、概括性、联想性。笔者调用长沙民政职业学院专业教师作品和我校学生获得设计金奖的作品等典型案例,采用问答法、讨论法等引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命名的优劣,促使学生掌握佳名的“三性”标准。

任务五,分析案例,掌握正文写法。设计说明的正文需尽可能凸显作品的亮点与特色,笔者调用新浪网视频、我校师生空间资源、珠宝之家网站资源等典型案例,引导学生从设计理念、设计意图、设计主题、材质工艺、艺术形象、功能效果等方面作切入点,来突出作品与众不同之处。师生共同总结设计说明的写作技巧,实现教学重难点的突破,如在以艺术形象中的色彩运用为切入点撰写设计说明时,可以以色彩适用领域、象征意义、搭配组合效果等为着力点展开描述。

任务六,分析案例,掌握正文标准。优秀的正文须达到两化,一是准确化,二是形象化。笔者引导学生分析我校参赛资料、长沙民政职业学院和澧县职业中专专业教师空间资料等典型案例,把握优秀设计说明正文的写作标准。

任务七,创设情境,改写训练。笔者出示我校学生童琴同学的相框设计作品《甜蜜蜜》,该作品获得了第三届“恒生杯”相框设计银奖,并被恒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做成了产品,推向市场。她受邀参加了公司的新品推荐会并做了发言。笔者要求学生根据童琴同学的发言稿,撰写设计说明正文。教师来回指导,并亲自下水,提供参考范例。

任务八,再次实训,互评互改。要求学生为自己的得意作品撰写设计说明,学生互评互改,教师巡视指导。以一位同学的设计说明作案例,现场诊断,当场展示修改结果。

3.课后空间自学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10)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由于随机现象的普遍性,使得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该课程不仅是理科、工科和经管专业学生学习后续课程,而且也是各个学科领域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必要基础,并在学生未来的学习工作中对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该课程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过分地注重了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理论往往与实际脱节,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师讲得累、学生学得枯燥的现象。案例法,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目标,以相关案例为媒介,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与学生共同探究为主的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该教学法不仅具有独到的功能作用,而且有着广泛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一种行之有效而被广泛采用的教学法,尤其在西方一些享有国际声誉的高校备受推崇。相对于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创新的教学理念,有利于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个方面的互动,能够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实现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拟从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的目标出发,结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实际探讨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本文安排如下:首先,探讨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问题;其次,研究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最后,对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分析。

1 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

开展案例教学,必须首先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目标设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上,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又高于实际生活;每个案例都侧重于分析和研究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来解决的实际问题;在案例之后均附有相关的思考与讨论题,用以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2)在方法上,考虑我校以师范为主的特点,强调了案例选材的专业特点,把案例的目标、要求、内容、学习方法等进行整体设计;在案例的教学中,进一步明确案例的具体背景、内容和分析等,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了学生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在体系上,注意与具体专业在内容体系上的一致性,保持整体的协调性;注意概率统计课程中各个章之间、各个案例之间的有效过渡,保持该课程的整体性;注意案例的内容与结构上的合理性。

2 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1)做好案例教学的理论准备。通过研究教材及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的了解。在明确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来有效开展案例教学,从而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案例,达到客观分析的效果。

(2)选择典型的案例。一个好的案例应同时具备目的性、启发性、生动性等特点。因此我们按照教学目标和要求来选择典型案例。

(3)利用多种教学方式来辅助案例教学。在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过程中,把案例教学的相关内容用文本、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机组合,按照课程大纲,做到先易后难,先感性后理性的过渡,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概率论讲授泊松分布与二项分布的关系时,借助动画可以让学生非常直观地看出他们之间的渐近逼近的关系。

(4)丰富考核方式。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不再局限于期末一张试卷,增加了很多的过程考核(包括课堂参与情况,学习态度,个人或小组案例分析报告等),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加大了后者所占的比例。在期末考核中,可以尝试进行开卷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运用概率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限于篇幅,笔者就以概率论中学习贝叶斯公式时,选用的案例为伊索寓言中“孩子与狼”的故事说明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课前按照小组(4~6人为一组,可以自由组合)布置任务:(一)学生去图书馆或网上查阅“孩子与狼”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二)提前预习贝叶斯公式的相关内容,(三)思考,为什么那个小孩最后会被吃掉?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上课时,首先让一至两位同学复述该案例的内容,即“孩子与狼”的故事,然后教师在PPT上打出具体内容,讲的是一个小孩每天在山上放羊,山里有狼出没。有一天,他在山上喊:“狼来了!狼来了!”山下村民闻讯便去打狼,可到了山上,发现狼没有来;第二天仍然如此;第三天狼真的来了,可无论小孩怎么喊叫,也没有人来救他,因为前两天他说了谎,人们不再相信他了。

附上相应的思考题: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先让小组派代表发言,教师结合学生发言进行总结与补充!

解答步骤如下:

首先利用数学模型定量研究实际问题问题,需要引入变量及数学记号,令A=“小孩撒谎”,B=“小孩可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也就是计算和比较事件B在新的信息下的概率的变化,即条件概率;另外A=“小孩撒谎”认为是该试验中的结果,造成该结果的因素分别为B=“小孩可信”和“小孩不可信”,该问题属于典型的“由果求因”问题。

其次,为了进行定量分析,作必要的假设。为了计算,根据以往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印象作如下假设:P(B) = 0.8,另外假定“可信的孩子说谎”与“不可信的孩子说谎”的概率分别为第一次村民上山打狼,发现狼没有来,即小孩说了谎,村民根据这个信息,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改变为,由条件概率= 0.444,这表明村民上了一次当后,对这个小孩的信任程度由原来的0.8调整为0.444,也就是村民对这个孩子的最初印象P(B)= 0.8,调整为P(B)= 0.444,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用公式计算,亦即计算这个小孩第二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即概率,经计算得以上结果表明村民经过两次上当后,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由最初的0.8下降到0.138。

思考题:请学生自己利用以上公式计算一下,这个小孩第三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请同学抢答,经计算得如此低的可信度,村民听到第三次呼叫时怎么会再上山去打狼呢?

还可以让学生进一步讨论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经过讨论得出结论:如果一个人有两次不守信用,到第三次还有人相信他吗?该案例也对“事不过三”做了很好的阐述。另外通过该例题的分析与解答给出课程中的有关贝叶斯公式的内容、能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过程中的注意点。课后作为练习,可以让学生改变假设条件(先验概率)或通过抽样获得先验概率的估计值再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

注:这个故事学生都比较熟悉,但贝叶斯公式初次接触,把这两者通过案例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通过适当的课堂讨论,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还间接渗透诚信教育,可谓一举多得。通过课堂讨论和课后分组调研,学生不仅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还学会设计问卷建立模型,锻炼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对案例法应用的效果分析

(1)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促使他们做出分析与决策,变被动听课为积极思考,启发了学生的思维。

(2)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利用课堂讨伦、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来开展案例教学,因此,学习内容更加清晰、学习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方法更加灵活,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了学生深入探讨的兴趣,使得学习效果显著。

(3)提高了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对案例搜集及后期对例子进行合理的加工、整理和课后对相关案例进行的修正和更新,提高了教师在概率统计课程中的教学及科研水平。

同任何事物一样,案例教学也具有两面性。下面结合笔者在使用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谈一下该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案例教学。首先来看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案例的统筹策划问题。比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哪一部分以案例教学为主,哪些章节适宜用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应占多少比例合适等问题。

(2)案例缺乏质与量的保证。在教学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教学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过窄,或者借鉴国外的已有案例时效性和代表性都较差。

(3)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对学生的全程参与及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做得不够好。比如在课堂讨论上,有时未能及时给予必要的引导,而使得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而没有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案例教学的一些建议:

(1)对教学案例的统筹设计。该教学设计应从整个课程体系层次进行统筹规划,案例教学实施前,必须制定科学的目标和计划,合理地设计出该教学的实施方案,设计配套的多元考核方式。

(2)加大对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念,筛选出典型的案例。同时在设计案例时,要强调案例与所学知识的相关性、案例素材的典型性和案例的时效性。

(3)加强对指导方法的设计。因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前期准备、课堂中的积极思考和分析论证均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提高的程度则依赖于教师恰到好处的引导与总结,所以,加强对指导方法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尽管该教学法在很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不能说案例法就可以一家独大,能够取代其他各种教学方法。因此,要求我们在进行该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教学方法的多元性和合理性,处理好各种教学法的相互关系,使之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 梁周敏,章立敏,杨宝成.案例编写与案例教学[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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