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教案设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7 15:45:23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1)

本期“我建议”专题选取三位人大代表:巨晓林作为农民工出身的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一直保持着朴实、务实的本色,积极为农民工的利益代言;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围绕我国城镇化战略提出三项建议,体现着当代知识分子的担当;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今年已经是连续第四次提出民法典相关议案,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持续不断地努力,成为一个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强劲跳动的音符。

 

“我建议”,并不是仅仅在祖国的首都开几天会那么简单,而是体现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公认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法典,民法典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在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会上,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也表示,民法典对一个国家来讲,是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其核心是要保障私权利。

 

然而,就是一部如此重要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其编纂过程却四次“搁浅”,出台民法典也因此成了几代法学家的心中夙愿。傅莹“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预计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表示,让民法典编纂迎来了曙光。

 

作为曾经连续三年提出议案推动民法典编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仍旧提出了关于推动民法典编纂的相关议案。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孙宪忠着重强调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并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慎之又慎。

 

民法典缘何四次搁浅

 

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编纂民法典也就成了新中国成立后几代法学家的夙愿。然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却可谓“一波四折”。

 

据了解,我国曾经四次启动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搁浅。

 

对于前三次编纂工作的搁浅,中国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有过总结性表述:“民法典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当时出了一个很不错的草案四稿。但为什么不再搞下去?主要是当时彭真委员长提出来,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还没有定型。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模式都还没有确定,这个民法典怎么写?这涉及很多重大问题,如农村土地是搞承包经营权还是其他?物权怎么写?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开放到多大程度?证券、期货市场有没有?现代公司制如何组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些商法内容无法解决,所以不便急于搞一个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当时提出先制定单行法,在此基础上再形成系统的民法典。按彭真同志话来讲就是‘变批发为零售’。”

 

按照这样的思路,一系列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被先后制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们举手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新《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相继出台。

 

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到2002年,我国当时有一次比较大的民法立法行为,这是第四次民法典初期编制的行为,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布中国民法典草案,但是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做得相当不好、相当不成熟,学术界整体很不认可。原因就是民法典编纂至少要消除现行法律相互矛盾的地方,弥补明显的漏}同,同时就原来立法非体系性的篇章结构做重新的安排。而2002年的这一版草案就完全没有做到,只是把原来有效的法律和当时立法的大体方案简单地拼接在了一起。所以,这部草案不论是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没有可取之处的。”孙宪忠教授说。

 

此后数年中,《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曾连续三年提议案推动民法典编纂

 

作为始终关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学家,孙宪忠教授参与了梁慧星起草的民法典草案。

 

“这部草案应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后来被《侵权责任法》借鉴和使用。而当我在2013年提出关于民法典议案的时候,当时国内对于编纂民法典的呼声还是比较沉寂的。”孙宪忠教授说。

 

在2013年的议案中,孙宪忠教授提到了一个之后被立法机关不断使用的词:“掏空现象”。

 

“我在研究学习当时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过程中发现,《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多数条文都被其他法律替代或者不能使用了,比如说法人制度的条文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替代,涉及物权的被物权法替代、民事责任部分被侵权责任法替代等等,有用的条文只剩下人身权当中生命权、健康权等一部分约10个条文还能继续发挥效用,这就是所谓的‘掏空现象’。”孙宪忠教授说。

 

孙宪忠教授就“掏空现象”提出了希望再次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当年在没有收到立法机关回复的情况下,孙宪忠教授于2014年再次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建议,同时在议案中详细阐述了一套完整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此后,2014年民法典编纂迎来转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标志着民法典第五次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法学界持非常欢迎的态度,但是民法典具体的编纂方法、路线等问题到了亟须解决的地步。”孙宪忠教授说。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孙宪忠教授就此提出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其中明确表示民法典编纂应分两步走的方案,即:近期,首先可以开展的工作是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中期到长期,整合现有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的群体;最后,做法律的最后整理和编纂,完成民法典的大业。

 

而在同一时间,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先行编制单独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其他民商事法律整合为统一民法典的“两步走”立法计划。

 

“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操作,还有五家单位参与编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民法典是国家安排的任务。”孙宪忠教授说。

 

此后,孙宪忠教授负责的课题组起草编纂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关于“民法总则”建议稿》。

 

确保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孙宪忠教授表示,这份建议稿贯彻了六方面的指导思想:一,全面贯彻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二,既强调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立法的现代化;三,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加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四,以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五,坚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精神;六,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规范的合理、制度的完整和立法逻辑的清晰,强调语言的平直和简洁,实现立法技术和语言的重要更新。

 

孙宪忠教授还着重阐述了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他表示,社科院的建议稿强调法律条文的编制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入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比如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比其他任何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强调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重要地位,孙宪忠教授还在今年的两会中专门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议案》。

 

此外,孙宪忠教授还提出了《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及该章编制方案的议案》。孙宪忠教授认为,关于“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不规定不行,按照民法科学体例,这一部分内容也只能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原因是,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一物一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民法总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实际上这一部分内容十分重要,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虽然是民法一特别法一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一般法的问题。另外,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环境和生态以及动物保护,虽然我们无法从民法的角度正面规定其权利,但是完全可以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写一些保护性的强制性规则。

 

第五次民法典编纂的期待

 

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典编纂需要按照四个原则,即:民法典必须是私法,不能承担公法的职能,不能解决宪法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行政法的问题;民法典是一般法、普通法,解决不了特别法的问题;民法典只能是实体法,不能是程序法,涉及民法程序的问题不能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民法典只能作为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在国际上产生的民事纠纷,还是要依据国际法。

 

具体到民法典总则的编纂上,孙宪忠教授认为需要处理几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体例选择。民法典总则的立法体例源于德国法系,按照法律关系规定民法上的基础制度。比如,关于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基本规则制度等。

 

民法典总则需要立足国情,着眼法律原理来构架,不能简单地在现有民法通则体系的基础上作修改。毕竟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另外,在民法典总则中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法律行为不能仅仅规定财产制度,还需要反映人身制度,因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包括婚后财产等一些关系的约定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具有法律后果。而恰恰这些内容是以往民法通则不会涉及的,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有所体现。

 

再比如,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变动关系,如果仅仅把相应的法律行为理解为合同方式,法律只能解决其债权关系,但是对物权的处分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对民法总则提出具体的、科学的操作方案。

 

而对于将来民法总则跟其他分则如何对接的问题,孙宪忠教授表示,初步设想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入手,以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来划分民法的体系构成。民法典和民法典总则将来只规定基本权利,把特别权利放在分则中。其逻辑结构应以权利为主线。也就是说,民法典总则中除总则和分则之外,通过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的逻辑联系,构成

 

“大总则”模式。这样,即使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特别权利,但是,通过民法典总则中关于权利基本联系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特别法。就像火车头后面有挂钩,特别法如果适合民法典总则后面的挂钩,就可以挂在上面。有民事权利的人应该重视权利的正确行使,不能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这就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对权利的取得、享有、行使、消灭、限制甚至权利的剥夺,都要给出一般规则。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2)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制定民法典首先要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各国制定民法典,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所谓民商分立,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泰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荷兰等。民商合一的主要论据是: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即商人法。但现在所谓商人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事行为也失去其特殊性。例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过去仅商人利用的制度,现今已普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分别起草民法典和商法典。至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改采民商合一。新中国建立后,迄今仍坚持民商合一。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民商合一并非轻视商法,它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即学者所谓“民法的商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

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继承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私有财产的增加,继承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指出,继承权不是现实的权利,不能够和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亲属权并立。因此,建议取消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则安排在亲属法,将遗产分割、移转的规则安排在债权法。基于法律逻辑性和体系性及便于法官裁判案件的考虑,制定民法典应当维持继承权概念和继承编。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3)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这两点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怎么能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中国的实际当中,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还应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还应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二)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以德国式的编制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及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作为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德国式的这套概念为民法通则所采纳,民法通则的编制结构也基本上是德国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亲属权所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也完全是德国式的。我们编纂民法典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德国式的概念体系和权利体系为基础。

(三)适应本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发展,借鉴20世纪最新的立法经验。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工业、交通、通讯事业的进步,促成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并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民法典要有正确的对策和措施,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对此,我们当然要重视和参考20世纪新的民法典,如新荷兰民法典、新俄罗斯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民法典的经验。

七、关于中国民法典结构体例的建议

上述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这个指导思想,我把它叫做“现实主义”。其他学者也曾提到这一点。当前民法学界讨论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路大概有三条:一条是“理想主义”,有的教授已明白表示,主张制定一部理想主义的民法典草案。另外一个思路,似可称为“浪漫主义”。其表现是有的教授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其要点是不赞成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认为如像物权、债权这样的基本概念都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这两个极端的思路,当然都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中国民法典,我提出这样几个要点:

(一)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二)制定民法典应当采取德国式五编制结构

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一是法国式,即法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三编:第一编人,包括婚姻家庭法;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学者通说,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优于法国式三编制。20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多采五编制或者以五编制为基础稍作变化。如前所述,德国式五编制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也便于人民学习和掌握法律。民法典作为社会的法制基础,保障民主、人权的基石,人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人民学习法律的教科书,其逻辑性和体系性很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以采德国式五编制结构为宜。

(三)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

建议民法典设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以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总则编。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理由在于:其一,所谓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权,就不是民事主体。其二,人格以及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请注意五十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民法理论中将人格权表述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其中所说的“不可分离”是有合理性的。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格权摆在自然人一章较为妥当。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和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各国民法典有规定在物权编的,也有规定在债权编的,也有单独设编的,考虑到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成立的法定性,应与用益物权一并规定在物权编。对“物权”概念应维持狭义的理解,严格按照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现实当中所接受的物权概念。所谓物权,指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如果像法国法那样采广义的概念,将导致把一切权利都包含在所有权概念之内。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仅一个所有权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极而言之,所谓人格权也可以说成是对人格的所有权。这违背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因此,既不赞成改采广义物权概念,也不赞成取消物权概念和物权编,另设财产权编,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主张。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参考九十年代的几部新民法典的经验,设计民法典的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鉴于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关系、新的危险和新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法内容的极大膨胀,因此将债权分为三编,并以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仍在债权总则。这个设计在兼顾有的教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独立一编的合理性的同时,强调保留债权总则。侵权行为与合同,区别在于: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债,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债;侵权行为法属于救济法,而合同法属于交易法。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均属于请求权,其履行、移转、变更、消灭以及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保留债权总则有其理由。债权总则,绝不仅是合同的总则,而是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总则。且对于亲属关系上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请求权,也有适用余地。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有的教授已经指出,总不能叫“侵权行为权”和“合同权”吧!因此,中国民法典不能没有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的亲属编,并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监护制度作为亲属编的一章。我们注意到,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学者正在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当然要作为一编规定在民法典上,至于其名称是叫亲属编还是婚姻家庭编,没有太大的关系。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4)

先学后教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依据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课前自习情况、对所学内容的学习兴趣及情感态度等基本因素,确定恰当的教学方法和课堂教学模式,以此达到优化课堂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应该积极采用先学后教这一教学理念,从而能够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热情,培养他们的学科能力,提升他们的人文素养。

在笔者看来,先学后教建构高中课堂新模式,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一、教学策略从以教师“教”转变成以学生“学”为中心

为在历史课堂中有效地贯彻先学后教的理念,必须先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如在《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一课中,笔者将学情概括为:在知识储备上,学生初中时期已经学过本课的有关内容,对雅典的民主等内容有初步了解,但对梭伦改革等内容较为陌生。为激起学生的兴趣,课堂采用视频导入、图片解说等方式,让学生扮演雅典公民直观感受雅典民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互动。只有对学生未掌握的、较陌生的知识进行重点讲解,才能提高课堂效率。

二、教学过程从以教师“教学行为”转变成以学生“学习行为”为中心

现在的历史课堂仍然是“一言堂”,教学内容仍以提高成绩为目的,先学后教从教师本身的教学行为转学生的学习行为,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求学生利用课前导学案的自主学习来参与合作、进行探究。

课前学案的预习能够让学生明确重难点,初步理解教材知识点。先学后教既可以使学生富有个性地自学,又在课堂让学生反馈自学的成果。教师在编写导学案时,要结合新课程标准,依托教材,以学生实际情况为基础设计导学案,问题设置由易到难,从而强化巩固基础知识。在本课导学案的设计上,首先将课本知识以填空的方式加以梳理,使学生了解《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的知识结构。高中教学更注重学生论从史出能力的培养,因此课堂通过史料来帮助学生理解陶片放逐法、梭伦改革等知识。

每个学生的知识基础、成长环境不同,造成了他们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差异。先学后教、因材施教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本课导学案里面设计了三个层次的问题:雅典民主是如何确立的?民主是如何运作的?雅典民主是现代的民主吗?在解答的过程中笔者鼓励学生查阅资料,通过探究这些问题,培养学生提取信息及论从史出的能力。另外,历史课堂应该注重情感态度及价值感的教育,课堂教学感悟环节通过学生扮演公民抽签选举组成民众法庭来审理案件,让学生感受雅典民主的魅力。

通过导学预习,学生初步形成知识结构。课堂上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讨论自习中遇到的问题,学生经过探索、生生协作、师生合作共同探究,教师点拨释疑,发挥主导作用。先学后教强调教师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但教师应积极参与,形成师生互动交流,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

三、评价教学效果从以教师“教会”转变成以学生“学会”为中心

先学后教的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课堂既能学到知识又能锻炼能力,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各取所需”,既保证了低层次学生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体会到成功的愉快,又使高层次的学生学有创见,有用武之地。以学生的学习成果来评定课堂的好坏,体现了“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教学过程促使教师以学生的学习行为分析,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最终实现教学相长。

有效的教学策略能够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学习历史的兴趣是其历史学习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先学后教、分层教学,不同层次的授课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提高。先学后教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学生的历史学习兴趣培养上,这是实F高效教学的重要途径。《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一课的课前预习中,课堂教学大量运用了史料,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兴趣。随着新课程改革不断推进,高中历史先学后教的运用已经成为有效教学的有益探索。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采用先学后教、以学促教、以学定评理的教学方法时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与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建兵.高中历史以学定教实施方略谈[J].中学教学参考,2015(1):104.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5)

我国的国粹京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中的灿烂瑰宝。京剧脸谱是最能代表京剧的象征元素,其夸张的图型和鲜艳的色彩让人印象深刻。京剧脸谱这一别致的艺术元素从原本单一地出现在京剧演员脸上到现在已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瓷器,纪念品,服装等。它经受历史长河的洗炼且被传承至今。在服装设计中结合京剧脸谱的色彩解构和图形设计,不仅是在服装应用元素设计上的探索,也是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一、京剧及京剧脸谱

京剧是中国国粹艺术,于2010年获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京剧戏剧中按角色被分为多个行当,从早期的生、净、旦、丑、末、武行、流行(龙套)七行,到后来的生、净、旦、丑四大行当(如图1)。“生”是指在花脸及丑角之外的男性角色的统称。“净”俗称花脸,是以唱功为主的大花脸或二花脸。“旦”是指女性角色的统称。“丑”是扮演喜剧角色,又因在鼻梁上抹一小块白粉,俗称小花脸。中国的京剧脸谱是在演员脸部用中国传统的五彩色涂画出的线条图案,所描绘的脸谱是剧作中根据人物性格、身份、年龄、职业等综合作出(以性格为主)的一个抽象概括,通过这些造型,让大家直观的感受到舞台人物的性格特征。京剧脸谱的这种涂画方法,来源于远古的图腾崇拜,发展到后来的面具及化妆,以及到后期形成的脸谱,京剧脸谱便源自于此。

二、京剧脸谱的色彩寓意

(1)色泽的寓意深、素、暗:代表年老,贫穷;浅、艳、明:代表年少,富裕。(2)色彩的寓意(如图2)由于受到中国传统色彩观即“五色观”的深远影响,京剧脸谱也常借这五种单色即“青,赤,黄,白,黑”来表现人们的喜好。在京剧脸谱中,红为忠、白为奸、黑刚强、青忠勇、黄猛烈、草莽蓝、绿侠野、粉老年、金银两色泽亮,专画妖魔鬼审判。色彩成为“辨善恶、别忠奸”的符号。当然,除了这些基色调外,还有多种颜色为辅助色调,起点缀的作用。基础色与辅助色相互映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个色彩鲜明的脸谱。其大致的表现意思是:红色一般代表忠勇侠义,多为正面角色。黑色一般表示勇敢刚直,另外也有表示阴险奸诈、刚愎自用之意。金色一般会代表天外仙人,有时也表示精兵强将。紫色一般代表秉性正直、坚毅不拔,不曲意诌媚。银色有妖魔鬼怪之意。黄色表示急躁,威武。蓝色表示坚定不移、有时也代表阴险狡猾。绿色表示宽厚正直、有时也代表鲁莽行事。京剧脸谱色彩应用的典型代表比如黑脸的典型代表人物是包青天,白脸的典型代表人物是曹操,红脸的典型代表人物则是关羽。其中京剧脸谱中的所占比例较多的主要色彩,在某些程度上便反应了该人物的性格特征。比如,脸谱主要色多为白色的人物大多是奸诈且作恶多端的坏人,白色所占的面积越大,则代表该人物的阴险狡诈程度越强。

三、服装设计中京剧脸谱色彩解构的引入

(一)解构的概念

“解构”(deconstruction)一词来源于解构主义,指拆除、分解、打破、建构,本文中的解构是指一种设计思维方式,是将设计的灵感元素进行打破、切割、拆除、分解而变成无数细小的个体或细部,注重个体或细部的研究,反对囫囵吞枣的简单重构,其形式是从灵感元素的各种破截面、视点、角度来表现设计思想,将最具典型特征的个体或细部进行重新思考进而创作新作品,体现设计思维。通过这种思维方式的训练,在某些方面处理了整体与局部的问题,并从理论上分析了原有作品与对原作进行的解构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二)服装设计中京剧脸谱色彩解构实际运用

在服装设计中引导学生以京剧脸谱元素为设计灵感进行服装设计,通过运用不同的设计方法和不同表现手法均会产生多种不同的效果。除了服装款式造型设计之外,京剧脸谱的色彩常用的表现方法是图案及色彩解构。

1.京剧脸谱图案的运用

在直接运用京剧脸谱图案在服装设计中进行设计,图案以不同的工艺手法进行表现,如以剪纸的方式进行镂空设计或拼接设计等,又如以刺绣、印染或手绘等工艺进行京剧脸谱的图案设计运用,以及运用电脑矢量图的绘制形式对图案进行创作,并表现在服装所需设计部位。如图3以京剧脸谱图案进行的T恤衫上的设计。

2.京剧脸谱色彩的解构

本文的色彩解构,其思路是打破原有京剧脸谱的色彩及色彩线条格局后进行整合、创作并重组,对原作品中的面积、形状、色调重新整合,抽取其中一典型元素加以设计重构,形成全新的设计作品。色彩解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对色彩进行结构分解,再者是对色彩重新重构即提取典型色彩元素按照设计要求创作新作品。”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分解、打破、取舍的过程,而第二阶段是打散、整理、重新组合的过程,但依旧留存了原色彩的典型要素。在服装设计中运用京剧脸谱的色彩解构,其具体的方法是将京剧脸谱的具象化的直接装饰物品,进行解构组合抽取部分图案或颜色装饰物品,不断探索它在服装设计上的最佳使用方式。色彩解构的方法及内容很多,如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说明在教学过程中探索解构色彩的教学规律。如图4直接用脸谱图案的具象化设计进行服装装饰会给人一种浓郁的中国传统艺术之感。而将京剧脸谱的图案和色彩进行解构重组后再装饰到服饰的物品上则会给人时尚前卫之感(如图5)。又如以京剧脸谱上出现最多的蓝、黄、绿、红这四种颜色加以图案用色,如图6效果图设计和图7成衣设计,整套服装以体现京剧脸谱上的民族色彩为主,部分款式加入了京剧脸谱的造型要素,充分地展示了民族文化在服装设计领域中的魅力。

四、结语

京剧脸谱的色彩解构以现代的、多样的表现手法在服装设计中加以应用,是中国传统艺术文化在服装上的艺术表现,展现了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底蕴。凭借京剧脸谱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艺术表现形式,加之大胆构想,巧妙地应用到服装设计中。以此将中国民间传统艺术与现代设计的创新结合进行应用,可谓魅力无穷,而服装设计只是生活众多领域中的冰山一角而已,由服装色彩对人情感的影响这一科学性研究还可运用到高科技领域中去。坚信在现代科学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下,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永葆生机活力。

作者:黄俊敏 李响 王译 单位:安徽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珊珊.京剧脸谱元素与平面设计的融合分析[J].美术教育研究,2013,(03):98-99.

[2]陈敏玲.京剧脸谱[J].教育导刊,2010,(10):59-60.

[3]余静.中国京剧脸谱艺术[J].中国校外教育,2009,(05):160.

[4]国磊.京剧脸谱色彩的象似性初探[J].语文学刊,2009,(12):107-108.

[5]郑翠霞,李玲.京剧脸谱图式的色彩美分析[J].美与时代,2010,(10):74-75.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6)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150-02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一所完全艺术设计类高职院校,我校的“应用写作”课程分为基本能力模块和专业能力模块,“设计说明”属于专业能力模块。设计说明写作能力对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未来职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校学生大多重设计,轻说明,能设计出色的作品,却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设计思想,难以将艺术思维转化成写作思维。针对学情现状,笔者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将现代信息化手段融入“设计说明”教学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阐释教学思考,总结实施过程。

一、教学任务分析

1.教学目标

一是情感素质方面,引导学生转变重设计、轻说明的思想,使学生认识到设计说明的重要性,并培养学生人文素养;二是知识方面,引导学生理解设计说明的概念,掌握作品命名方法和正文撰写技巧;三是能力方面,引导学生提高设计说明的撰写能力和修改能力。

2.教学重点与难点

根据教学目标,设计说明的教学重点在于达成情感态度目标、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难点在于实现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

二、教学设计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应用写作”课程加速改革带来了巨大契机。笔者发挥集成当今互联网大多数功能的世界大学城空间的信息技术优势,建设“应用写作”空间课程,有效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

1.教学模式

依托“应用写作”空间课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实施立体、互动、复合的空间教学模式,实现教学过程三结合,即空间上,课堂与课外相结合;时间上,课前、课中、课后相结合;教学关系上,教师的空间教学与学生的自主学习相结合。

2.教法学法

教师主要采用创设情境法、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等教法,学生采取空间自主学习、团队协作学习等学法,实现教师做中教、学生做中学。

3.教学手段

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将文字、图片、视频等融为一体,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性,提高课堂效果。

三、教学过程

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笔者建成了资源优质、便捷好学、开放互动的“应用写作”空间课程,每次课均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精心设计教学活动,安排相应的训练任务,并运用世界大学城的超链接技术等,制作了表格化学案、表格化教案,设计了在线测试题。“设计说明”的教学分为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环节。

1.课前空间预习

课前要求学生进入空间课程中的“设计说明”表格化学案,从三个方面做好预习。一是了解“设计说明”的教学内容,获取学习知情权;二是思考教师布置的两道思考题,要求学生整理思绪,做好课堂发言准备;三是挑选自己最得意的作品,提交到教师指定网址,为顺利完成作业做好准备。

2.课中空间教学

教师依托空间课程中的“设计说明”表格化教案,精心设置了八个典型任务,开展空间教学。

任务一,创设情境,有奖竞猜。展示我校学生获得国家专利的作品,采用有奖竞猜的方式导入新课,凸显设计说明的重要性。

任务二,理解概念,储备必要理论。通过教师的讲述,要求学生掌握设计说明的概念、构成、特点等必备理论。

任务三,分析案例,掌握作品命名方法。笔者调用我校专业教师和长沙民政职业学院专业教师空间资源以及学院网站、恒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中国陶艺网等网站资源,精选设计作品命名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采用的命名方法,归纳出品种命名法、视觉形象命名法、视觉感受命名法、寓意命名法、特色命名法等五种常见的作品命名法。

任务四,分析案例,掌握作品命名标准。精彩的作品名称需达到“三性”标准,即明确性、概括性、联想性。笔者调用长沙民政职业学院专业教师作品和我校学生获得设计金奖的作品等典型案例,采用问答法、讨论法等引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命名的优劣,促使学生掌握佳名的“三性”标准。

任务五,分析案例,掌握正文写法。设计说明的正文需尽可能凸显作品的亮点与特色,笔者调用新浪网视频、我校师生空间资源、珠宝之家网站资源等典型案例,引导学生从设计理念、设计意图、设计主题、材质工艺、艺术形象、功能效果等方面作切入点,来突出作品与众不同之处。师生共同总结设计说明的写作技巧,实现教学重难点的突破,如在以艺术形象中的色彩运用为切入点撰写设计说明时,可以以色彩适用领域、象征意义、搭配组合效果等为着力点展开描述。

任务六,分析案例,掌握正文标准。优秀的正文须达到两化,一是准确化,二是形象化。笔者引导学生分析我校参赛资料、长沙民政职业学院和澧县职业中专专业教师空间资料等典型案例,把握优秀设计说明正文的写作标准。

任务七,创设情境,改写训练。笔者出示我校学生童琴同学的相框设计作品《甜蜜蜜》,该作品获得了第三届“恒生杯”相框设计银奖,并被恒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做成了产品,推向市场。她受邀参加了公司的新品推荐会并做了发言。笔者要求学生根据童琴同学的发言稿,撰写设计说明正文。教师来回指导,并亲自下水,提供参考范例。

任务八,再次实训,互评互改。要求学生为自己的得意作品撰写设计说明,学生互评互改,教师巡视指导。以一位同学的设计说明作案例,现场诊断,当场展示修改结果。

3.课后空间自学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7)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由于随机现象的普遍性,使得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该课程不仅是理科、工科和经管专业学生学习后续课程,而且也是各个学科领域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必要基础,并在学生未来的学习工作中对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该课程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过分地注重了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理论往往与实际脱节,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师讲得累、学生学得枯燥的现象。案例法,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目标,以相关案例为媒介,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与学生共同探究为主的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该教学法不仅具有独到的功能作用,而且有着广泛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一种行之有效而被广泛采用的教学法,尤其在西方一些享有国际声誉的高校备受推崇。相对于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创新的教学理念,有利于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个方面的互动,能够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实现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拟从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的目标出发,结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实际探讨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本文安排如下:首先,探讨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问题;其次,研究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最后,对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分析。

1 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

开展案例教学,必须首先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目标设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上,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又高于实际生活;每个案例都侧重于分析和研究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来解决的实际问题;在案例之后均附有相关的思考与讨论题,用以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2)在方法上,考虑我校以师范为主的特点,强调了案例选材的专业特点,把案例的目标、要求、内容、学习方法等进行整体设计;在案例的教学中,进一步明确案例的具体背景、内容和分析等,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了学生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在体系上,注意与具体专业在内容体系上的一致性,保持整体的协调性;注意概率统计课程中各个章之间、各个案例之间的有效过渡,保持该课程的整体性;注意案例的内容与结构上的合理性。

2 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1)做好案例教学的理论准备。通过研究教材及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的了解。在明确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来有效开展案例教学,从而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案例,达到客观分析的效果。

(2)选择典型的案例。一个好的案例应同时具备目的性、启发性、生动性等特点。因此我们按照教学目标和要求来选择典型案例。

(3)利用多种教学方式来辅助案例教学。在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过程中,把案例教学的相关内容用文本、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机组合,按照课程大纲,做到先易后难,先感性后理性的过渡,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概率论讲授泊松分布与二项分布的关系时,借助动画可以让学生非常直观地看出他们之间的渐近逼近的关系。

(4)丰富考核方式。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不再局限于期末一张试卷,增加了很多的过程考核(包括课堂参与情况,学习态度,个人或小组案例分析报告等),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加大了后者所占的比例。在期末考核中,可以尝试进行开卷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运用概率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限于篇幅,笔者就以概率论中学习贝叶斯公式时,选用的案例为伊索寓言中“孩子与狼”的故事说明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课前按照小组(4~6人为一组,可以自由组合)布置任务:(一)学生去图书馆或网上查阅“孩子与狼”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二)提前预习贝叶斯公式的相关内容,(三)思考,为什么那个小孩最后会被吃掉?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上课时,首先让一至两位同学复述该案例的内容,即“孩子与狼”的故事,然后教师在PPT上打出具体内容,讲的是一个小孩每天在山上放羊,山里有狼出没。有一天,他在山上喊:“狼来了!狼来了!”山下村民闻讯便去打狼,可到了山上,发现狼没有来;第二天仍然如此;第三天狼真的来了,可无论小孩怎么喊叫,也没有人来救他,因为前两天他说了谎,人们不再相信他了。

附上相应的思考题: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先让小组派代表发言,教师结合学生发言进行总结与补充!

解答步骤如下:

首先利用数学模型定量研究实际问题问题,需要引入变量及数学记号,令A=“小孩撒谎”,B=“小孩可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也就是计算和比较事件B在新的信息下的概率的变化,即条件概率;另外A=“小孩撒谎”认为是该试验中的结果,造成该结果的因素分别为B=“小孩可信”和“小孩不可信”,该问题属于典型的“由果求因”问题。

其次,为了进行定量分析,作必要的假设。为了计算,根据以往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印象作如下假设:P(B) = 0.8,另外假定“可信的孩子说谎”与“不可信的孩子说谎”的概率分别为第一次村民上山打狼,发现狼没有来,即小孩说了谎,村民根据这个信息,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改变为,由条件概率= 0.444,这表明村民上了一次当后,对这个小孩的信任程度由原来的0.8调整为0.444,也就是村民对这个孩子的最初印象P(B)= 0.8,调整为P(B)= 0.444,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用公式计算,亦即计算这个小孩第二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即概率,经计算得以上结果表明村民经过两次上当后,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由最初的0.8下降到0.138。

思考题:请学生自己利用以上公式计算一下,这个小孩第三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请同学抢答,经计算得如此低的可信度,村民听到第三次呼叫时怎么会再上山去打狼呢?

还可以让学生进一步讨论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经过讨论得出结论:如果一个人有两次不守信用,到第三次还有人相信他吗?该案例也对“事不过三”做了很好的阐述。另外通过该例题的分析与解答给出课程中的有关贝叶斯公式的内容、能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过程中的注意点。课后作为练习,可以让学生改变假设条件(先验概率)或通过抽样获得先验概率的估计值再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

注:这个故事学生都比较熟悉,但贝叶斯公式初次接触,把这两者通过案例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通过适当的课堂讨论,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还间接渗透诚信教育,可谓一举多得。通过课堂讨论和课后分组调研,学生不仅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还学会设计问卷建立模型,锻炼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对案例法应用的效果分析

(1)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促使他们做出分析与决策,变被动听课为积极思考,启发了学生的思维。

(2)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利用课堂讨伦、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来开展案例教学,因此,学习内容更加清晰、学习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方法更加灵活,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了学生深入探讨的兴趣,使得学习效果显著。

(3)提高了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对案例搜集及后期对例子进行合理的加工、整理和课后对相关案例进行的修正和更新,提高了教师在概率统计课程中的教学及科研水平。

同任何事物一样,案例教学也具有两面性。下面结合笔者在使用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谈一下该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案例教学。首先来看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案例的统筹策划问题。比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哪一部分以案例教学为主,哪些章节适宜用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应占多少比例合适等问题。

(2)案例缺乏质与量的保证。在教学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教学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过窄,或者借鉴国外的已有案例时效性和代表性都较差。

(3)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对学生的全程参与及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做得不够好。比如在课堂讨论上,有时未能及时给予必要的引导,而使得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而没有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案例教学的一些建议:

(1)对教学案例的统筹设计。该教学设计应从整个课程体系层次进行统筹规划,案例教学实施前,必须制定科学的目标和计划,合理地设计出该教学的实施方案,设计配套的多元考核方式。

(2)加大对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念,筛选出典型的案例。同时在设计案例时,要强调案例与所学知识的相关性、案例素材的典型性和案例的时效性。

(3)加强对指导方法的设计。因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前期准备、课堂中的积极思考和分析论证均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提高的程度则依赖于教师恰到好处的引导与总结,所以,加强对指导方法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尽管该教学法在很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不能说案例法就可以一家独大,能够取代其他各种教学方法。因此,要求我们在进行该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教学方法的多元性和合理性,处理好各种教学法的相互关系,使之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 梁周敏,章立敏,杨宝成.案例编写与案例教学[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149-151.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8)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其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被称为私权利的“总纲”。民法总则获得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为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过,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只完成了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任务的第一步。按照全人大确定的时间表,下一步的任务是编纂各分编,确保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要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样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全国民法学者,在今后的3年时间中,还需付出更加辛苦的努力。

几代人的努力和期盼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民法典的立法是贯彻法治国家原则、完成国家治理的法制建设的基础,其重要性毋庸赘述。制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承载了几代中国民法学人和专家的期盼和梦想,也承载着中国百年来法治的梦想。

据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郝铁川介绍,从1907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三位大臣主持修订民律算起,近代以来中国总共9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共草拟了11稿民法典草案。不过,其中生效实施的仅有1929年1月国民政府着手编纂的民法典。

1911年8月,由清政府编纂的中国民法典第一部草案完成。草案借鉴德、日民法的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计1569条。但未及颁行,武昌起义一声枪响,此后不久清朝灭亡。不过,中华民族民法的体例就此确定,其立法方法对于后世影响也颇为深远。

1922年春,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进行司法改革,于1925年赶在法权调查会议之前完成公布。这是中国第二部民法典草案。由于当时北洋政府内部矛盾,国会解散,该民法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要法典。于1928年10月完成民法亲属、继承二编,但因立法院尚未成立,草案被搁置。这是中国第三部民法典草案。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主要渊源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该法典于1929-1930年分五次审议通过,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系民国“六法全书”之一部。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在该草案完成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此落下帷幕。

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于1962-1964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于1964年7月完成草案(试拟稿)。

上述草案重点对“财产的流转”做了规定,突出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但没有对家庭婚姻、继承等人身关系做出规定,没有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合同、知识产权等民法的基本内容。该版本并没有向外印发。此后,由于“四清运动”和“”的到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4稿民法草案。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其中争议不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

1986年,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结束了新中国没有系统民事立法的历史。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写明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从当时的社会条件来看,这是非常大的进步。”毫无疑问,民法通则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培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2年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物权法的起草因此被搁置。在只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两位法学专家领衔提交的两个草案,拟定了新中国第五部民法典草案,并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民法典草案共有1200多个法律条文,10万多字,学界对其争议较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重新启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为了更好地让民法总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据统计,民法总则草案共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55万人次提出的7万余条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民法总则草案先后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已87岁高龄的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感慨道:“我们为民法典制定奋斗了一生,60多年了,现在已经老了,终于看到民法总则通过了。”

开启“民法典时代”

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共计11章、206条,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于民法总则的通过,尽管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但总体而言,国内外各界均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他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不仅将进一步保障14亿公民的权益,而且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是民法学界的喜事,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件盛事,更是全国人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这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新时代的到来。

“民法总则的通过迈出了民法典编纂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地协调民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民法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其重要性不亚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怎么拔高也不过分。”

王利明表示,民法总则的颁行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确认了自愿原则,为社会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秩序。当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必将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也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认为,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首期工程胜利竣工的里程碑,是民事法律制度完备化和科学化取得突破性发展的里程碑。中国法治,特别是民事法治从此迈入了新的阶段。民法总则对民商事立法做了科学的统筹和安排。民法总则对商法不做规定或者少做规定,就是最好的规定;不做设计,就是最好的统筹、最理性的安排,它给下一步商事立法留出了足够的机会和空间。

“民法总则的颁行有效协调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王利明表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总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因而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范的高度抽象,诸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

筑起权利保护的“高墙”

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私权利、保护私权利。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3条写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中国民商》记者统计发现,在1.6万余字的民法总则中,“保护”一词共计出现了19次之多。民法总则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即使是对于还未出生的胎儿,民法总则也对其构建了“保护网”。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有效地保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益。

在保障民事权利方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孙宪忠直言,民法总则的突破超出了他的预想。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孙宪忠认为,这样的条文应该写到宪法中,不应该写在民法中。然而,为此修改宪法不现实。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承担了一部分宪法的职能,“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意义非凡。”

可以这样说,民法总则的所有规定都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设计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民法总则第五章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虽然这一章的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透露,该部分的规定未来将通过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民法总则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构建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目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3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明确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为受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充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权利诉求,极力彰显权利的价值,努力拓展权利的法律空间,尤其是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法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创新提法,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产生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与民法通则相比,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民法总则中新增的内容。这充分彰显了国家力推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体现时代特征和前瞻性

此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其最大的特点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的现实问题。同时它也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

民法总则首次将绿色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一道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这是与时俱进的一大亮点。这样的规定,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优秀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当代中国绿色发展的理念。

“民法总则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认为,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提供民法上的保护等,都是有时代特征的。

针对儿童认知水平的显著提高,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人或者经其法定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过去一直存在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认为,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M入21世纪,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这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日益迫切。对此,民法总则及时做出了回应,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民法总则是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式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民法总则反映了21世纪经济、科技、社会的最新发展,譬如经济全球化、新工业革命、互联网和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城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风险加剧等,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

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比如,商业习惯、商业创新往往走在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于这些行为如何界定民法总则中预留了空间,将商事习惯作为法律裁判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创新,保护我们的商业实践。

诚如有评论所指出的,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民法总则中的诸多创新,鲜明地烙上了当前的时代特征以及“中国印记”。

创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最重要的一个短板就是法人制度。当前,一些法人(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等)的法律定位并不明晰,这无疑影响了这些领域民营企业的做大做强。民法总则必须改变现行法的法人分类模式,这早已成为立法时的共识,也是各方热议的焦点。

在多种分类思路中,如何选择必将影响这些法人的法律定位,从而影响法人本身和其成员的权利,以及产业的发展。民法总则最后选择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两者区分标准是法人的事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并非是否能从事营利活动。按照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实施与其事业相关的营利行为,只是不能将盈利分配给成员,并且在其注销时成员不能分配其剩余财产。

对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认为具有以下三大优点:

一是与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基本吻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统称为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基本等同于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则基本等同于非营利法人。

二是有效地实现了民商合一,涵盖了现实中各类法人形态,符合民法总则作为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总则适用于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营利法人是商事主体,即经济组织;非营利法人则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与非企业法人的范围大致相当。这样,民法总则就构建了非常明晰的民商合一法人主体制度。

三是区分标准,通俗易懂,便于对法人进行区分、分类登记和监管。立法机关认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这一分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毫无疑问,新的法人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将有力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法治环境的健全。民法总则颁行后,过去大量非法人组织能够对号入座,找到其在法律上相应的地位,改变其过去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民事关系有序发展。比如,过去拿不到法人资格的居委会、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根据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的规定,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谢鸿飞指出,依据民法总则,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将来都可以单独登记设立独立的营利性法人。“比如,信托公司有一个10亿元的信托计划,此前,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法人,信托公司破产之后就面临清算等问题。而今后,这个信托计划本身就可以作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成独立法人。一家信托公司下面可以有多个独立的信托计划的法人,这样可以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邮鞘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任重而道远

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做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这意味着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存在“双法并行”的局面。民法总则与其他特别法的关系、与单行法的关系等需要进一步做出解释。

按照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表,民法总则通过后,接下来的工作任务就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坦言,比编纂民法总则的压力更大,任务更重。他表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每一编都已有单行法,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各界对每一个条文都已经烂熟于心,对每个条文的利弊都有自己的观点。“在接下来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有效的权衡和取舍,这个过程可能会更加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黎建飞提醒道,民法总则颁布后,需要协调的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问题、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以及前法与后法的关系。

黎建飞进一步举例说明,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岁,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履行当中便有了新变化,那么在劳动关系中如何操作?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依据、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仲裁机构能否主动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现阶段,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民法总则对民事特别法的整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申卫星认为,有两个制度特别值得关注,一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制度如何与公司法协调?二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制度如何与合同法协调,特别是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所讲的“特别规定”应如何理解?

在申卫星看来,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存在适用民法总则第11条的可能性,否则民法总则会被架空。但是其他的特别民法,即公司法、保险法、著作权法等则存在着如何适用民法总则第11条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民法总则和民事特别法的整合,将是今后民法学者的重要工作。

关于民法总则对商法关系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在给予肯定之余,也表达了一丝担忧。他表示,民法总则明确了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标准和概念,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于盈利范畴进行界定。但盈利性法人的概念,基本上是对公司法核心规则的复制,没有充分注意到盈利性法人的差异性、多样性,对公司法发展形成制约,这种制约可能成为公司制度创新的障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认为,在高兴之余,我们更应该关注民法总则实施将会给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带来的新问题,更应关注具体制度的运行问题。比如民法总则第四章所规定的非法人制度和既有的法律组织中其他组织如何进行协调和衔接的问题。他表示,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确立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有的近200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其他组织”同非法人组织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分类后,应减少这种分类可能存在的弊端,尤其是可能对民营学校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指出,目前全国共有15万多所民营学校,在校人数超过千万,绝大多数投资人都有营利目的。按照以往的法律,他们可以取得合理办学回报。今后,他们要么继续选择为非营利法人,但不能分配利润和收回投资;要么选择为公司法人,但面临较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收,能否承受是一个问题。

考虑到以公司法为代表的营利法人立法已相对完善,非营利法人法却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谢鸿飞建议,民法总则的施行,也应催生相关的立法。对于民营学校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为适应法律变迁,相关配套措施应尽快出台。

蒋大兴提醒,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调整,没能够建立盈利行为的一般条款,尤其是在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可能影响商事交易的稳定和效率;而在行为部分,没有特别考虑到商的问题,希望在合同法分则中能够制定完善。

分编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

尽管任务艰巨,需要越过重重挑战,但各方早已信心百倍地投入到了民法典各分编的紧张起草工作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系统加强对民法则的学习,领会其立法精神,从而贯彻到下一步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同时,有一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做出司法解释,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总则的精神。他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法院系统将继续加大研究力度,为民法分则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案例和司法解释,全力支持人大牵头编纂民法典。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王莉透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部署,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高检已经同步进入到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工作当中,形成了23万字的各分编的学术观点综述,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各分编的意见。下一步将继续为民法分则的编纂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负责婚姻编的编纂。据该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透露,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正在进行紧张繁忙的起草工作,近期将赴江西调研。他表示,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的创新,彰显了人权意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老年人的特殊保护,特别强调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样的立法思想在民法典各个分编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一以贯之。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9)

一、传统图案元素运用到家纺设计的意义及前景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现代艺术设计呈现“传统文化与地域化”的特征。我们的传统艺术积蓄着种种丰沛的可以借鉴的设计元素,这就是泱泱华夏几千年文化的智慧结晶,并源远流长是中华文明无可取代的艺术瑰宝。重新审视我们的家纺图案设计,从传统文化艺术的历史根源入手,对中国传统图案进行创新理解并探寻家纺图案现代设计新的方法,赋予图案新的的内涵和审美,将中国的图案打上“中国”烙印。

对传统图形的传承与创新也就是在传统图形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为其注入新的内涵,使其显现出新的功能、新的意义,成为具有新的审美或实用价值的形态。不是对其进行照抄照搬,而是进行深刻理解基础上的创造性运用。把传统图形的造型方法与表现形式运用到现代设计中来,以现代的审美观念对传统造型中的一些元素加以改造、提炼和运用,使其富有时代特色,同时也体现民族特性。

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融合与创新是永恒的主题。传承需要对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能深层次地理解内在的意蕴,转化成设计师内在的修养,在作品中自然地流露。融合传统与经典的设计样式和造型手法,真正融入到现代设计之中。那是传统性注入新鲜血液的想法、革新、我们理解自己制造新风格的传统魅力为基础。中国的发展现代性纤维设计的必要,那是设计文化在世界丰富词汇的重要方法。

二、图案创作中的元素提取及寓意表达

在以往的纺织品设计中出现了一种将传统与现代元素生硬地结合在一起,生搬硬套,结果设计出的作品牵强附会既没有美感也不具有现代流行时尚感。对少数民族传统图案的认识流于表面的形式,并没有把传统经典的设计样式和造型手法巧妙并深入的融入到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之中。

西南少数民族装饰图案大都蕴含着深层的象征意义,这些含义不单单是一种观念的外在化体现,同时也寄托了少数民族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中少数民族图案元素的提取运用,不仅仅是因为其具有审美意义的外形和色彩,更在于蕴含在这些图形背后的深刻象征意义。这些内涵的所在才使得少数民族传统图形图案得以传承发展。现代人同样对美好事物心存向往,总希望万事如意,岁岁平安。

比如,壮族的图腾“青蛙”的内涵。壮族是有着多种图腾崇拜的民族,除了对始祖母洛甲(姆六甲)以及布洛陀等的崇拜外,壮族人民对龙、鸟、青蛙、牛、大山、森林等也都有着非常虔诚的崇拜,而青蛙崇拜只是多种崇拜之一。

壮族人民认为青蛙是他们的保护物。壮族人民在庆典的时候使用表面饰有青蛙的铜鼓,这从庆典这方面来讲,是为了壮族人民热烈庆祝当季的五谷丰收,而五谷丰收也是由于他们的保护神灵青蛙捉虫护禾的结果。青蛙作为一种图腾符号表达的是壮族人民对丰收的期盼和祝福。

对少数民族传统图案与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的融合与创新,首先就是要搞清楚少数民族传统图案的来历以及其代表的意义。也就是说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最应该关注的是少数民族传统图案文化的神韵。现代纺织品图案设计的作品应当把握中华民族深厚的民族文化精神,不失其神韵,而是以传神取胜,则设计作品才会变得更丰富,更具内涵和时尚性。

三、图案创作中的色彩搭配与情感传达

由于历史环境、文化背景、宗教习俗、信仰不同等,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民族代表色。但纵观中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服饰色彩,大多为浓郁低沉、强对比和高纯度。靛蓝色和红色为其主要色彩。强烈的对比色往往在黑白、金银、红黑等中性色的配合下使服装显得更加辉煌艳丽且不失浑朴大方的气质。中国民间对蓝色有传统喜爱,发明了蓝印花布、靛蓝蜡染布等。

红色在民间象征喜庆吉祥。结婚穿红色嫁衣、新年贴红色春联挂红色灯笼、燃放红色鞭炮。所以红色在中国是幸福、欢乐、吉利的象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红”、“中国蓝”也成为中国在国际时尚象征的代表色,具有独特的国际标识性。

壮族的服饰色彩主要以青黑色为主要色调。这也与壮族的民族图腾有关。壮族的民族图腾主要有青蛇、青蛙、乌鸦等,此类神兽的颜色均为青黑色。他们认为青色和黑色是一种神圣的颜色,具有驱邪祈福的作用。此外,由于壮族的印染工艺扎染所限制,靛蓝色也是其非常重要也最常见的色彩。

红色。红色是壮族的吉祥色,常常与新婚、新年有关。壮族人民认为红色能够表达出美好的愿望和喜庆的心情。同时,红色也有驱邪除病的含义。

白色。白色是壮族最忌讳的颜色。通常白色用于置办丧事。因此他们认为白色代表着不幸和死亡,是壮族不吉利的颜色。

四、图案创作中的组成形式的再创作

将传统图形图案再创作的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概括归纳的手法。用简练、概括的方式将自然界和生活中纷繁复杂的自然形象进行艺术归纳和调整,使得纹样的形象更加突出、表达精炼,从而呈现出高度概括又可以反映所描绘事物的形态和神韵特征。②重构组合。把不同风格、形态等的少数民族纹样造型有目的有意味的重新组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丰富图案造型的语言表达和艺术想象力。现代大部分家纺图案设计的许多作品也成功的借鉴了这种艺术变化手法,从而使得所创作出的画面达到全新的令人满意的效果。③抽象夸张。将具有典型特征的元素通过提取或错位叠加的手法进行有创意的夸张变形,组成一个具有全新审美意味的图形图案,使其更加具有艺术感染效果。

总 结

中国传统图案艺术以其独特的东方魅力和璀璨夺目的艺术形式在世界艺术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中国的传统艺术独特的文化特色在世界上形成了独特的东方魅力。只有深刻发掘探究传统纹样元素的内质,才能更恰当地继承和创新经典。深刻发掘和总结传统图案中的形式美、色彩美和图案艺术变化手法且妥善运用到现代家纺图案设计中,就能开拓出更广域的创意思路,以进一步推动现代家纺图案设计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雨思.当代家居用品与中国传统图案在设计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1.

[2]诸葛铠.图案设计原理[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2.

[3]常沙娜.应该坚持传统图案教学[J].装饰,1997(3).

[4]王传龙.中国传统图案与现代设计[D].重庆大学,2009.

民法典教案设计篇(10)

 

各直属党组织,各直属部门: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明确要求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为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现提出学习宣传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起草好“八五”普法规划,完善民法典普法工作的制度安排,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弘扬民法典所蕴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我省守法普法重点工作“六项工程”,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面向群众,深入基层,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学习宣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在全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民法典的热潮,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宣传重点

1.学习宣传关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广泛宣传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3.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学习宣传。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4.广泛宣传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5.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三、活动安排

(一)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机关

1.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把民法典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专题集中学习。把民法典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列入干部培训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2.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关键群体”。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把民法典学习教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3.举办民法典学习报告会。举办党政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报告会,邀请专家学者对民法典进行权威、系统、全面解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4.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民事案件庭审。选取与国家机关工作相关、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民事案件,采取现场参加庭审和网上观看视频两种形式,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5.将民法典相关内容纳入X干部网络学院学xxx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

(二)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学校

1.抓好青少年这个人生关键时期,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民法典在大中小学法治课中的内容占比,阐释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2.将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融入主题班会、社团活动中,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通过演讲比赛、模拟法庭、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情景式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

3.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职能,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加强民法典研究阐释力度,支持民法典相关学科发展,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

(三)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乡村、进社区

1.编写民法典知识问答、案例读本、图说民法典等宣传资料,在社区、村(居)委会服务窗口、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公共场所摆放民法典文本和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学习。

2.在村(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民法典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把民法典和法治元素融入村(社区)文化广场、公园、长廊、橱窗、公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村民学校、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加强对村(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

3.开展民法典知识宣传进乡村、进社区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及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

(四)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进万家

1.针对不同群体,分类开展宣传,增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的精准性,基本实现民法典普法宣传对各类人群的全覆盖,让大多数人都得到一次以上民法典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逐步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要注重运用群众身边的案事例开展生动直观的民法典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方式,把热点案事件的依法处理变成对全民开展的普法公开课,推动民法典进入千家万户。

2.紧紧围绕服务“六稳”“六保”,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市场等基层单位开展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3.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平台全方位、多声部开展宣传,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开设民法典学习专题专栏,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普及活动,在“学习强国”平台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把集中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的学习教育网络。

4.在《X日报》及相关网站开展《民法典知识百题竞赛》活动,请社会公众参与答题。

5.在X电视台《豫事说法》栏目播出“聚焦民法典”系列专题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释法析理,向社会公众讲解民法典对比原相关法律的亮点,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6.开展“诵读民法典,礼赞新时代”活动,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科研人员、教师、警察、学生、律师、文艺工作者、农民、社区居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等开展民法典诵读活动,在省内各广播平台、微信公众号播出、推送,扩大民法典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7.“X普法在线”微信公众号开设民法典宣传专栏。在“X普法在线”微信公众号举办《民法典知识每日一题》在线答题活动。

8.用好普法阵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医院、景区、公园、车站、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板报、墙报、橱窗、标语等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加强在公交、地铁、轻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的学习宣传。全省各级各类法治文化阵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要突出民法典内容,基本实现各类法治文化阵地和平台都有民法典宣传内容,使民法典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

9.围绕“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在郑州地铁1号线开设“民法典号”专列,在地铁车厢内外布展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在郑州地铁1号、2号、5号线沿线各站点通过车载显示屏、宣传板面等加强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民法典宣传“落下去”“活起来”的重要手段,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民法典学习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中国之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回应群众关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基层群众需要,突出地方和行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解决好学习宣传“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精准帮助群众在解决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学习宣传民法典,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宣传“全覆盖”,夯实民法典学习宣传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中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提示,防止产生负面舆情。

(三)落实普法责任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把民法典普法宣传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乡村建设有机结合,把民法典宣传内容融入各类法治文化阵地中去。广泛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和农村“法律明白人”,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民法典,为基层群众开展法律服务。各级普法职能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力量资源,把集中宣传与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形成宣传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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