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史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为了突破《宪法》及土地管理规范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禁止性规定而创设的。创设初期,为了避免法律冲突,相关规范不得不采取允许“转包”而禁止“出租”的路径。土地使用权“出租”解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日益活跃,相关规范转而承认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并存。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转包”与“出租”的区别界定在“转包”创设时并不存在。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并无本质区别,不宜在法律中并存规范。鉴于“转包”或者“出租”仅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其形式与内容自由,未来民法典中无需特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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