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2 09:27:50

土地供应管理

土地供应管理篇(1)

徐绍史部长最近明确批示:“加快推进系统运行,争取上半年实现监测监管系统提取数据与纸质数据的统一,最迟在三季度实现通过系统提取全国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数据直接用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我省这项工作开展的不是太理想,在全国处于落后位次,必须痛下决心迎头赶上,否则“冻结”建设用地审批将直接影响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刚才大家的发言,不同程度提到土地利用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不好的客观原因,但我觉得更重要的应找一找主观原因,我们究竟重视程度怎么样?我们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是一个技术性强、协调面广、关联度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的好坏关键是领导的重视程度,凡是领导高度重视的地区,工作推进就比较快,比如*、合肥等。

下一步,各地应加强“两个结合”,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运用工作。

一是把系统的运行与整个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首先是要实现土地出让的电子合同取代纸制合同,接着是计划指标分配、用地预审、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工作要同系统运行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监测监管系统成果,增强开展工作主动性,如果没进行土地供应信息的录入就视为批而未用,它将会影响到计划的分配。下一步,省厅还要通过各地供地和用地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计划管理,通过掌握监测监管中批而未供情况,来把握土地审批的节奏;通过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推进节地考核;通过将电子合同号列为登记的必备要件等,从根本上解决系统运行和日常工作流程两张皮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把系统运行与严惩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对于系统运行不理想、数据质量较差的市,我们将比照国土资源部的做法,约谈政府和市局相关领导,在规定时间内还不能整改的,暂停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大家回去以后要转达省厅意思,切实重视这项工作。将系统运行由外在的要求变为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内在需求,变“要我用”为“我要用”,确保三季度实现监测监管系统提取数据与纸质数据的统一,实现通过系统提取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数据直接用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确保三季度土地供应情况数据全覆盖,系统赋予的电子合同(包括划拔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全部取代纸制合同。

土地供应管理篇(2)

1.居住用地供给不足,地价高涨

近几年来娄底市商品房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加居住用地供给量,但仍然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由于供不应求,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拿地时极其不易,竞争相当激烈,土地成交价也不断飙升。拿到地的开发商为了挽回之前的成本,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又刺激了地价的上涨,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地价和房价都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

2.供给结构比例失衡,住房困难问题难以解决

娄底市商品房市场出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供不应求,高价位的商品房空置率高的现象。从长远出发的角度来看,娄底市政府应对商品住宅用地规模进行合理调控,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土地供给管理不到位,囤地、炒地刺激房价上涨

由于缺乏强而有力的土地供给后续监管,房地产商非法囤地、炒地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一些开发商在招标得到土地使用权后,不是马上开始建设项目,而是待价而沽,将土地闲置在那,卖出高价。以2010年的数据为例,上半年娄底市中心城区土地均价为103万元/亩,比2009年同期上涨了40%,有几宗地已卖到了十分惊人的高价。这种价格的非正常高涨与政府部门在管理上的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娄底市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协调机制的构建

1.完善土地供给计划

土地供给计划是保障土地供需平衡的重要一环。娄底市在制定土地供给计划时,需要将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在计划中,把握土地供给节奏。与此同时,要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预测市场需求,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地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2.创新土地供给模式

娄底市需要尽快改变由政府单一集中性供地的方式,增加土地供应的来源,丰富土地供给的形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并最终实现市场供求平衡。例如可通过变土地供应“双轨制”为“一轨制”,改批租模式为年租模式,改革、完善地价税等方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促进土地市场发展。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方式,通过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供应方式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土地流失。

3.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娄底市在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要注重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和布局的变化,根据市场供需来从总量、布局、结构上作出调整,以保障正常土地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对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其他用地,要合理进行供应。

4.加强土地供给管理

土地供应管理篇(3)

1 土地测绘与土地开发管理

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这就涉及到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问题,相关方面的工作也确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状况。在此项工作中,土地测绘工作作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的顺利实施方法,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

1.1 土地测绘

所谓土地测绘即应用科学技术对土地以及土地周边的附属物进行考察分析的一种技术。这项技术在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以及耕地的动态跟踪调查等方面广泛应用。土地测绘为土地开发管理开展的各项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持,是土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所以土地测绘技术对于土地开发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2 土地开发管理

科学发展观一直强调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人们的生存状态,基本物质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周边环境影响民生的主要因素,在城市化建设中,严格遵照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合理地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将政治、法律、经济等指导思想应用到特定土地资源的改造和开发项目上,这就是土地开发管理的基本意义,也是实现改善民生的基本途径。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土地开发利用以及管理任重而道远,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对于很多土地的使用出现了问题,众多的耕地被工厂、建筑企业占用,农药化肥的使用严重影响土地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同时,一定要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前提,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搞城市建设而放弃农业生产。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土地的面积的减少会严重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那么合理的开发一些新可耕土地对被占用土地的填补。做好土地开发管理工作,解决经济发展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是一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议题,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有着不可小觑的意义。

1.3 土地测绘与土地开发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土地测绘技术在实践工作中可以测量出较为精准的需用数据,根据相关数据进行科学的探讨研究,然后进行土地资源评估,进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这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如下:

第一,土地测绘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首先我们要进行选址工作,然后根据土地测绘工作人员提供的土地资源资料对目标土地进行研究分析,整理规划,对长期发展目标进行确定整合,规划,我们还要考虑目标土地周围的城市、农村、工业生产发展建设情况,当一切就绪,开发管理工作人员就可以对相应土地资源进行下一步的实施计划。

第二,土地开发管理离不开土地测绘的技术支持。土地测绘技术是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强大支持力量,土地测绘技术贯穿了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始终。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由开始的项目批报,到项目编制所需的勘测、弥补耕地的划地勘测,再到土地项目批后监管竣工复测、对违法占地测量等,都离不开土地测绘技术的支持。所以土地测绘为土地开发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

2 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2.1 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土地测绘的应用范畴较大,操作存在一定难度。土地测绘技术的应用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促进了有效测绘工作的开展,土地测绘是利用正射影响技术实现对土地位置与权属界线的科学、准确划定并测绘,运用该技术的测绘提供的数据与土地面积的范围符合了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的要求,所以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土地测绘得到广泛应用。

2.2 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我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可耕地面积19.23亿市亩,看似很少,但是在全世界可耕地面积比例中却较为广阔,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相关数据调查的时候就显得尤为困难,作为土地测绘技术中电子通信遥感技术就成为了主角,总是可以在相关工作中应用,为资源数据统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3 在土地规划与审批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土地测绘为土地规划审批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资料,将土地测绘提供的数据资料和地方以及国家土地利用的规划图相对照之后,对土地开发规划方案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判断,同时客观评判是否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利用,对不合理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意在确保规划与修编都能合理、科学的进行。

2.4 在土地开发使用监管部门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土地测绘不只是简单的勘探测量工作,现代化卫星遥感监控技术的应用也是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农村的许多地方,违法占地现象并不罕见,但是有了这项技术的监控,就使得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容易多了,不但可以精确的记录非法占地的时间、地点、占地面积等信息,还可以使得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依法处理解决问题,这样就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运用。

2.5 在土地开发管理进行数据采集时土地测绘的应用

通过运用GPS即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为土地开发管理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信息,是对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力依据。GPS采用卫星技术实现对地面各级控制点坐标的高精度控制,GPS的静态定位测量为土地开发管理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提供了准确、快速、有效的数据支撑。

GIS即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主要应用于土地开发管理进行信息管理的工作中。该系统包括了地籍管理信息、土地数据库以及土地管理等系统。土地管理系统是对土地的调查、登记与统计,为地籍管理提供了信息依据。

3 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生活环境与底层劳动人民的民生问题,土地资源在供求关系上,矛盾日益升华,因此,土地开发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国土资源部应该对相关管理单位作出明确的工作部署,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测绘技术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只有这样,国土资源才能更好更有效的被利用,更多的发挥它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土地供应管理篇(4)

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以娄底市为实证对象,试就土地供给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土地供给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机理

1.土地供给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调整土地供应总量来实现房地产市场种产品供应总量的改变;二是借助相关主体的心理预期,根据消费需求,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施加影响。土地供应量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市场中产品供应数量的多少,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容积率这个指标来反映。

2.土地供给价格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互相影响。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是一种权益价格。地价主要取决于土地需求,需求变化导致了地价的波动。而房地产的价格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对房地产的需求增加引起房价的上涨,高房价促使房地产厂商追加土地要素的投入,进而刺激了对土地的需求。地价高是房地产价格高的结果,而不是房地产价格高的原因。

3.土地供给方式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方式,主要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等。在这些方式中,土地公开出让往往会引入竞争,导致地价上涨,但同时也会促使交易成本下降,有助于降低地价。

4.土地供给结构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土地供给结构会对房地产开发结构、产品结构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供给用途结构影响房地产产品的供给结构。二是土地供应类别结构影响房地产市场产品结构。近些年来国家出台大量政策,积极鼓励中低档商品房市场的土地供应。在该导向指引下,高档商品房在房地产市场产品中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中低档价位商品房数量逐步增多。三是土地供给空间区位结构影响房地产市场开发结构。

二、土地供给对娄底市房地产市场影响的表现

目前娄底房地产业正处于开发市场全面提速和消费市场持续发展的上升期。在此背景下,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供给总量稳步上升。从近些年的数据来看,2010年娄底市中心城区土地供给总量为265.75万平方米,2011年供给总量为343.56万平方米,与上年相比增加了将近30%的比例。土地供给总量的增加有效缓解了房地产市场供求紧张的局面。

1.居住用地供给不足,地价高涨

近几年来娄底市商品房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加居住用地供给量,但仍然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由于供不应求,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拿地时极其不易,竞争相当激烈,土地成交价也不断飙升。拿到地的开发商为了挽回之前的成本,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又刺激了地价的上涨,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地价和房价都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

2.供给结构比例失衡,住房困难问题难以解决

娄底市商品房市场出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供不应求,高价位的商品房空置率高的现象。从长远出发的角度来看,娄底市政府应对商品住宅用地规模进行合理调控,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土地供给管理不到位,囤地、炒地刺激房价上涨

由于缺乏强而有力的土地供给后续监管,房地产商非法囤地、炒地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一些开发商在招标得到土地使用权后,不是马上开始建设项目,而是待价而沽,将土地闲置在那,卖出高价。以2010年的数据为例,上半年娄底市中心城区土地均价为103万元/亩,比2009年同期上涨了40%,有几宗地已卖到了十分惊人的高价。这种价格的非正常高涨与政府部门在管理上的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娄底市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协调机制的构建

1.完善土地供给计划

土地供给计划是保障土地供需平衡的重要一环。娄底市在制定土地供给计划时,需要将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在计划中,把握土地供给节奏。与此同时,要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预测市场需求,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地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2.创新土地供给模式

娄底市需要尽快改变由政府单一集中性供地的方式,增加土地供应的来源,丰富土地供给的形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并最终实现市场供求平衡。例如可通过变土地供应“双轨制”为“一轨制”,改批租模式为年租模式,改革、完善地价税等方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促进土地市场发展。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方式,通过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供应方式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土地流失。

3.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娄底市在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要注重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和布局的变化,根据市场供需来从总量、布局、结构上作出调整,以保障正常土地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对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其他用地,要合理进行供应。要从民生的角度出发,保障保障房用地的供给,满足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给需要,限制高端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建立多层次的供给体系结构。

4.加强土地供给管理

要将土地供给对娄底市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控制在实现两个市场协调发展的目标内,娄底市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管理机制。一方面,娄底市需要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改革,实现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经营分离,构建土地管理、经营、监督三权分立的体制。另一方面,需要规范土地使用管理,加强对土地供给管理的监督。严厉打击土地投机行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使用管理及监管机制。

总之,构建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实现娄底市土地供给与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的基础。娄底市政府应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供给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土地供应管理篇(5)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关键,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责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对于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做到“专人、专线、专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监测监管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分析报告评审、保密安全、人员上岗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以保证监测监管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二、全面实施,规范运行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监测监管系统。凡已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主干网录入相关信息;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相关信息。对于坐标等涉及保密的信息,只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进行传输。在国土资源主干网全面开通之后,全部转由国土资源主干网运行。不同网络环境的数据整合处理后相关指标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原有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同时废止。历史数据经过技术处理直接导入监测监管系统。对于各地已经开发并运行的相关管理系统,要在保证监测监管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做好与数据库对接及数据转换工作。

监测监管系统的内容涵盖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业务。实现了由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各地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信息,确保监测监管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一)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

(二)土地储备信息应在纳入土地储备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三)土地供应信息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由系统自动提取;

(四)对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信息,必须根据不同阶段实际监测的结果实时录入;

(五)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信息等应在实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三、突出重点,加强分析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邵门要充分运用监测监管系统,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定期对供地总量、结构、价格、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实时跟踪研究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形成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建议。省级和84个重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写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并于次季度10日前报部。

土地供应管理篇(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已成为当前突出的矛盾,同时怎样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充分发挥效益,就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这些问题都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需要通过加强土地市场的监测与监管来解决。

2系统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2008年为满足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分析土地市场动态和走势,合理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土地需求,支持对土地市场的快速反应机制。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文件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运行规范,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及土地市场的需要,完善土地市场服务功能、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增强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开发建设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现对土地供应、市场交易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监测和监管,保障土地使用权利人合法利益。

3系统对土地市场的作用

土地供应管理篇(7)

1 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作用

1.1 提供可靠依据

环境、资源、统计、公共设施以及经济状况这些数据收集和获得对土地规划管理有重要作用,这些数据的收集和获得对于决策有重要作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测绘技术,这样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数据,可以提供有效的判断信息。一般而言,测绘结果都是由很多数据组成,因此,在进行测绘之前需要建立起数据库,这样可以更进一步的提高数据使用有效性。而且在工作开展时,可以根据一定的人口、地形进行集中处理。

1.2 节约投资

土地资源在进行综合开发使用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做好资金的分配问题,从节约的角度研究问题,做好预算工作,一般预算是控制的最好方法。另外,也需要合理且科学的制定出实施方案。因此,需要获得精确、精密的测绘成果,应该将详细的土地状况呈现出来,当信息反映出了实际问题,更好的保障测绘结果。在进行测绘过程中,如果精度比较低,这会影响到方案设计优化问题,影响到优化步骤。

1.3 规范工程行为

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的施工验收标准问题。但是这些标准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因此,在进行工作开展时,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工作,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这些工作得以实现,需要获得测绘数据支撑,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保障数据全面性。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设计流程开展。

2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2.1 土地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农村进行集体土地开发和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范畴也比较大,在实际进行开展工作时,难度比较大。就土地纠纷问题而言,就是缺乏了相关的法律效应还有相关的地籍资料从而引起的土地纠纷。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进行科学的测绘,需要政府部门和双方法人一同测量获得精确土地图文信息。在进一步协商,使得测量得出数据更具法律责任,还需要在该文件上进行签字。解决土地变更问题。现在土地是稀有资源,土地的使用关乎每个人的利益。随着不动产不断变化,土地使用面积不断变化,出现归属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获得准确的信息进行反馈,这样可以获得精准的土地资料信息。应用土地测绘正射影像技术可以轻松的应对该问题,对需要测绘的位置定位,做好科学权属划分,精确的勘测和划定出准确位置,该技术被广泛使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另外,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中,相关的部门也会使用星影像技术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技术,该技术可以更好的对违法土地进行检测。这样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可以及时发现违章占地行为,掌握占地面积还有占地地点等等。这些信息的收集给监督部门进行非法土地处理提供了依据。

2.2 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检测与调查中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土资源丰富,国土资源的调查和检测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了集体土地的等级、征集以及对其以管理区为权属单位的开发工作,因此在农村土地管理时,一般都会使用到测绘技术,而且使用的范围会比较广。土地测绘技术具备较高的分辨力,可以帮助测绘者测绘相应的数据。当前土地测绘技术不断发展,融入了遥感技术,大量的高分辨率技术出现,而且发展非常快。在进行资源调查和管理时,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进行土地筛查、土地资源现状调查、还有土地动态综合监测等等。在这些工作的需求中,土地测绘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2.3 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工作,可以给规划审批提供充足依据,可以给土地规划提供重要的资料。基于土地使用规划图进行对比,可以更好的整合土地使用方案,从而更好的进行土地综合开发使用。众所周知,科学的规范方案,可以更好的开发土地,保障土地开发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是判断规划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可以看出土地测绘技术在其中的重要性。另外,使用以往的测绘资料和当前的测绘资料,可以清晰的看出城镇/!/土地扩建情况,可以更好的把握扩建规模,从而明确该地区土地综合使用情况。这样可以合理、科学的规划方案,实现土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及信息系统建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第一,土地测绘技术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使用,一开始起到的作用是进行土地管理,土地资料库数据更新以及地籍管理等等,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当下这些基本的土地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为今后的土地规划提供依据。技术发展给土地开发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当前土地测绘使用了全球定位系统,该系统对土地采集工作可以提供精准的依据,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对监督管理能够提供依据。而且,在执行土地管理时,一般系统比较侧重的是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还有评价,这些可以为地籍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可以获得数据支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被建立起来之后,可以更加广泛的应用于地籍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为系统数据更新提供依据。而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些系统发挥出的作用越来越大,更为社会发展提供依据。大量的系统可以为地籍管理实现一体化建设进程提供依据,在城乡土地综合使用上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更好的为城乡土地管理和建设做出贡献。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供求矛盾越来越复杂。矛盾日益加剧。这对土地开发管理而言,有了新的要求。在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当下,应该不断使用新技术,新技术可以为土地测绘信息收集提供保障,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相关的测绘人员,在开展工 作时,需要根据测绘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绘。

土地供应管理篇(8)

1土地利用监管现状

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将是未来土地管理工作的趋势与方向。节约集约用地,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要任务,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就必须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对土地利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与监督。

目前土地利用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需要加强监管:

(1)违法违规用地。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局部经济利益需要,违法、违规搞开发,由此产生的与违法用地相关的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

(2)改头换面,违规审批。一些地方为了项目审批的需要,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变相处理,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合法手续。

(3)数据失真。一些地方刻意虚构、隐瞒数据,无法反映土地利用的真实情况,蒙混过关。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的要求,不利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而目前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是:

(1)监管的技术手段跟不上,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上,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巡查和违法用地举报,监管质量和时效性得不到保障,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2)土地基础数据库尚未完全建立,土地基础数据库是整个土地利用监管的基础,没有现势性的数据,就无法为土地利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3)监管方法不系统、不全面,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不配套,难以实现土地利用的全程跟踪。

提高土地利用监管水平就要改变目前的监管模式,不仅要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制度建设,还要从技术层面上为土地利用监管提供高效、质高的技术手段。本文将重点对土地利用监管的技术层面进行探讨,并摸索和总结一套符合当前业务发展和土地利用监管要求的新的土地利用监管技术模式。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也为构建土地利用监管体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研究路线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监管业务要求的提高,传统的依靠纸质材料的监管模式无法实现业务数据的有效互动,难以提升基础数据的应用效益,各项技术手段融合集成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这种模式从技术层面上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土地利用监管的要求。

要解决土地利用监管问题,除了完善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外,还必须重点解决以下两个技术问题:(1)完备土地基础数据库建设。土地基础数据是土地管理的核心,是整个土地利用监管的基础,通过基础数据库,可以更好的实现业务之间的数据共享与互动,可以为建立科学的供地机制提供基础,也可以为批后跟踪与违法用地查处提供可视化手段;(2)进行土地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如果土地基础数据是核心,那么土地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则是对核心数据的集成融合与复合利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为解决土地利用监管这个难题提供业务和技术上的准备。

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二次调查最终将形成相关基础数据成果,相关的成果均采用了最新的数据标准,有利于多项业务的数据共享与集成应用。利用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影像数据(dom)和土地登记数据、整合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土地开发整理数据和土地交易数据等国土资源基础??的更新与完善,从而可以解决基础数据库的问题。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建设用地供地信息、建设用地利用信息、建设用地发证信息、土地开发复垦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的拓展,从而为土地监管业务系统的建设提供保障。因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整合基础数据资源,复合应用业务数据,实现土地管理业务的信息化,进而再利用土地管理业务的信息化,推动以图管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根据现状和未来土地利用监管的目标要求,制定如下技术研究内容与目标:

(1)结合二次调查和金土工程,完成数据中心建设,整合并建设完成各类基础数据库。

(2)设计开发基于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的土地利用监管系统,为土地利用监管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3)提供分析手段,把握数量变化的趋势,提高土地利用的决策支持水平。针对建设用地、地政地籍、执法监察等业务,能够直观地查询、统计,并可以形成相应的柱状图、饼状图。

(4)结合空间数据提供图形浏览和定位。在业务数据结果基础上提供属性查图形、图形查属性等功能,通过专题图层获取业务办理信息和流程信息;同时可以通过制定区域分析该区域内地块信息和关联业务办理信息。

(5)提供空间数据专题地图显示。针对业务专题图层如建设用地、开发复垦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提供多种分类的专题地图显示并且允许叠加影像图层显示。

(6)空间分析和对比。提供辅助业务审查和违法用地查处的图形分析功能,同时可以将不同专题和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对比显示。

3解决方案

各类国土资源业务及其依赖的相关数据构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国土资源业务实体,通过现有业务梳理,对信息化成果进行整合和优化,充分利用和发掘业务管理中的自动化内容,发挥土地利用监管系统的功效,实现监管流程的程序化、监管数据的实时化、监管业务的电子化、数据报表的统一化,让监管数据能够按照需要进行自动、实时、有序地传输。

土地利用监管技术建立在现势性运行数据和地理空间数据基础上,具有自动化信息传输与控制功能,强大的信息管理、信息综合分析和信息提取功能,以及图形、图像等显示输出功能,将支持土地利用监管业务全过程,通过项目的实施,将全面实现土地利用监管的信息化和自动化,并最终实现土地的节约化和集约化利用。

项目的最终目标就是在数据中心建设的基础上,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计划指标数据、开发整理数据等为数据基础,构建土地利用监管系统,把信息化手段引入到土地利用监管业务中,实现土地利用监管的电子化、流程化、图形化,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基础与业务支持。

3.1制定并完善土地利用监管制度与规范

制定并完善土地利用监管制度,从业务上对土地利用监管进行完善与规范,为土地利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2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在现有网络基础上,建设和优化内部局域网,配置必要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体系,为系统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3.3数据库建设

(1)根据部和省厅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建库指南,开展各类数据库的建设整合。

(2)结合二次调查工作,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的建设。

(3)对于已经完成数字化建库的数据库,或通过专项调查、日常监测获取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数据整合、格式转换、数据抽取,在数据库和arcgis平台上建立满足金土工程需要的数据库。

(4)对于纸质资料,按照标准进行数字化处理,在数据库和arcgis平台上建立满足金土工程需要的数据库。

(5)对于业务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按照数据库标准,直接进入业务数据库。

3.4业务应用系统整合

项目以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为依托,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开发复垦项目数据、建设用地项目数据以及地形数据等基础数据为数据源,通过局域网,应用基于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搭建的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完成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供地管理、执法监察、在线分析等业务的流程运转与业务审查;通过国土资源专用网上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连所辖市县区国土部门,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完成项目申报和项目接收。

系统功能如下:

(1)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子系统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子系统完成预审项目的流程审批与业务数据管理,业务审查以流程为主线,实现协同办公,在审查过程中,结合基础oman"gis技术。

(2)建设用地管理子系统

建设用地报批实现对报国务院批准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的组卷、初审和上报的过程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受理、辅助审查、一书四方案组卷、督办管理、信息、网上接收批复与申报上报等功能。

(3)供地管理子系统

供地管理子系统完成供地项目的流程审批与业务数据管理,业务审查以流程为主线,实现协同办公,供地数据与建设用地分批次或者单独选址报件数据实现无缝衔接,并可以实现对供地项目的动态跟踪。

(4)执法监察子系统

主要实现土地违法案件的违法线索、立案信息、案件查处信息、结案归档等案件信息录入、查询统计、从网上报送和接收重大违法案件备案信息功能。

(5)在线分析子系统

土地供应管理篇(9)

关键词:修宪土地供应改革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修改,势必对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土地供应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

与修宪相适应,土地供应方式必须加以改革。其中,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规定、改革现行土地供应方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一个较为完善、高效的土地供应体制。这一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需要后建立的。现行土地供应体制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就是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制。即政府高度控制土地供应,确立了“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供水”的单一土地供应制度,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同时还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它同时也强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划拨方式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脱胎于香港,开始于深圳,推广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随着1988年《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扫清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障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制度。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从单一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架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有偿使用方式应当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即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

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三类用地,即,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只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严格保护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推进。

客观地说,现行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积极调节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有效约束乱占滥用土地行为、推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控制土地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供需矛盾也日益严重。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严格控制,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同时,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较低,并且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形时有发生,政府在征用土地后又以市场价格出让给用地者,很低的补偿价与相当高的市场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利益,成为催生腐败和犯罪的强烈诱因,也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现行土地供应方式修宪后已不适应需尽快改革

《宪法》的修改,为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如何进行改革?如何确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征收和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如何?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划拨供地方式是否应该取消?这一系列问题,都要求通过土地供应方式改革来解决。

(一)关于征收和征用

《宪法》修正案中的“征收”,涵义同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的行为。此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行占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实质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系依政府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与被征用公民和法人的同意。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

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但仍属于商业目的,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二是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至于具体的程序规则,应当由特别法规定。三是必须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这与税法上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其区别在于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法定条件,如果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未予补偿或者未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人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这不仅违反《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障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在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依法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急状态结束或者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应当照价赔偿。国际上通行的征用制度,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这一“私权利”和政府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公权力”的有机统一(现代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其平衡性)。我们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当然应该采纳并实行这一已经被多数国家证明可行的制度,无须另辟蹊径。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征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为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只确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两种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应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优劣之分。但现行法律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实际上作了不平等的区分:国有建设用地基本可以自由转让,而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不可流转。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高于一切”、“国家优于一切”思想在土地供应制度上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量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狼”己经来了躲不是办法,必须研究如何加以解决。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先后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曾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经验看,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必须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这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必须严禁借“流转”之名,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

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条件。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流转。

三是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益归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

四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监督与服务。

《宪法》修改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又面临了新形势。要处理好流转与征用的关系,必须严格界定流转和征用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征用的共同点是二者都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即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不同点在于适用的条件不同,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是在一些紧急状态下适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在正常状态下适用的。

今后,大量的建设用地,应主要依靠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可真正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又可减少政府过多使用征用权带来的大量争议,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流转的范围、流转的决定权、流转的程序、流转收益的分配、流转的限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划拨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进行分配,导致目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是“三无”—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其实质是政府从微观上介入经济生活,分配社会资源。

实践证明,划拨土地的大量存在会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因为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需求信息,在没有足够决策信息的情况下分配土地必然带有盲目性;另一方面,土地使用人获取土地时未支付任何代价,故而缺乏足够的内在压力使其按照最大效益原则使用土地,这必然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医治这一痛疾的根本方法是引进市场机制。一个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一个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还意味着土地使用人必须为其使用的土地支付市场价格,有了成本就会促使其去寻求使用土地的最佳方式,发挥土地的最高效益,否则就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

因此,在重新认识到土地的商品属性之后,为了适应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以出让方式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土地使用制度。《宪法》修改后,严格限制了政府的征收权,政府供应土地的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可以划拨的土地也必然越来越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划拨供地方式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必将是全面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关于出让和租赁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完善与补充。这两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但是两者又有区别,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所适用的范围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多用于重新开发和利用,而目前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二是在价格方面,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尽管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权应是债权,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可买卖,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物权,权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因而就具有相应的价格。通常采用收益还原法(又称差额租金还原法)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将市场租金与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额采用一定的还原率还原求取相应的价格,即未来若干年租金差额的现值之和,这一点,在国土资源部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已将其明确规定为:“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及租期估价”。

(五)关于招标、拍卖和挂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此规定的出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目前,开展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是土地有形市场中经营土地的主要形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土地出让特别是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中被广泛采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招拍挂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方式,三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是适用范围有区别:在具体的批租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一般而言,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三、对建立新的供地方式和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进程。

《宪法》修正案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并正式生效。但目前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原因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及时修改,影响了《宪法》新原则的顺利实施。由于《宪法》修改前后“征用”涵义的根本不同,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毕竟,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说,《宪法》虽然修改了,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判例确定了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决案件的先例。因此,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启动、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二)建议抓紧进行改革土地供应制度的研究工作。

目前,改革旧的供地方式,建立新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土地供应方式已迫在眉睫,但却面临着理论储备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先导。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顺利修订,就得益于当时深厚的理论铺垫。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土地供地方式改革的理论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案。

(三)建议循序渐进,科学建立并确立供地方式改革的法律体系。

首先,在中央政策性文件中提出新的供地方式的整体框架;其次,在《土地管理法》中设专章对新的供地方式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在《土地征收和征用条例》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中对征收、征用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做出规定;第四,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相应部门规章,对土地供应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供地方式的改革,如同人类历史上任何一项改革一样,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当前,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范围,鼓励、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最为紧迫的需求。

划拨供地方式、协议出让土地方式的消亡,也许还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阶段,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租赁一定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地方式。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必将推动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从而对土地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手册》,2001年2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编印;

3.《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读本》(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四五”普法教材),李元主编,2003年3月地质出版社出版;

土地供应管理篇(10)

关键词:修宪 土地供应

改革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修改,势必对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土地供应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

与修宪相适应,土地供应方式必须加以改革。其中,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规定、改革现行土地供应方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一个较为完善、高效的土地供应体制。这一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需要后建立的。现行土地供应体制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就是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制。即政府高度控制土地供应,确立了“一个渠道进 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供水”的单一土地供应制度,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同时还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它同时也强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划拨方式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脱胎于香港,开始于深圳,推广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随着1988年《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扫清了土地有偿 使用的法律障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 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制 度。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从单一 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1994年《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采用有 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架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有偿使用方式应当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即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 股。

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三类用地,即,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只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严格保护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推进。

客观地说,现行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积极调节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有效约束乱占滥用土地行为、推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控制土地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供需矛盾也日益严重。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严格控制,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同时,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较低,并且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形时有发生,政府在征用土地后又以市场价格出让给用地者,很低的补偿价与相当高的市场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利益,成为催生腐败和犯罪的强烈诱因,也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现行土地供应方式修宪后已不适应需尽快改革

《宪法》的修改,为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如何进行改革?如何确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征收和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如何?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划拨供地方式是否应该取消?这一系列问题,都要求通过土地供应方式改革来解决。

(一)关于征收和征用

《宪法》修正案中的“征收”,涵义同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的行为。此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行占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实质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系依政府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与被征用公民和法人的同意。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

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 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但仍属于商业目的,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二是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至于具体的程序规则,应当由特别法规定。三是必 须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这与税法上的 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其区别在于 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法定条件,如果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未予补偿或者未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人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这不仅 违反《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障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在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依法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急状态结束或者 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应当照价赔偿。国际上通行的征用制 度,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这一“私权利”和政府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 “公权力”的有机统一(现代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其平衡 性)。我们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当然应该采纳并实行这一已经被多数国家证明可行的制度,无须另辟蹊径。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征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为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 只确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两种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应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优劣之 分。但现行法律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实际上作了不平 等的区分:国有建设用地基本可以自由转让,而集体建设用地 基本上不可流转。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高于一切”、“国家优于一切”思想在土地供应制度上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量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狼”己经来了躲不是办法,必须研究如何加以解决。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先后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曾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经验看,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必须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这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必须严禁借“流转”之名,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

二是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这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条件。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流转。

三是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益归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

四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监督与服务。

《宪法》修改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又面临了新形势。要处理好流转与征用的关系,必须严格界定流转和征用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征用的共同点是二者都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即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不同点在于适用的条件不同,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是在一些紧急状态下适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在正常状态下适用的。

今后,大量的建设用地,应主要依靠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可真正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又可减少政府过多使用征用权带来的大量争议,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流转的范围、流转的决定权、流转的程序、流转收益的分配、流转的限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划拨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进行分配,导致目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是“三无”—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其实质是政府从微观上介入经济生活,分配社会资源。

实践证明,划拨土地的大量存在会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 率甚至无效率,因为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需求信息,在没有足够决策信息的情况下分配土地必然带有盲目性;另一方面,土地使用人获取土地时未支付任何代 价,故而缺乏足够的内在压力使其按照最大效益原则使用土地,这必然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医治这一痛疾的根本方法是引进市场机制。一个存在充 分竞争的市场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一个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还意味着土地使用人必须为其使用的土地支付市场价格,有了成本 就会促使其去寻求使用土地的最佳方式,发挥土地的最高效益,否则就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

因此,在重新认识到土地的商品属性之后,为了适应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以出让方式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土地使用制度。《宪法》修改后,严格限制了政府的征收权,政府供应土地的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可以划拨的土地也必然越来越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划拨供地方式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必将是全面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关于出让和租赁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完善与补充。这两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但是两者又有区别,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所适用的范围上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多用于重新开发和利用,而目前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二是在价格方面,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尽管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权应是债权,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可买卖,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物权,权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因而就具有相应的价格。通常采用收益还原法(又称差额租金还原法)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将市场租金与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额采用一定的还原率还原求取相应的价格,即未来若干年租金差额的现值之和,这一点,在国土资源部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已将其明确规定为:“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及租期估价”。

(五)关于招标、拍卖和挂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此规定的出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目前,开展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是土地有形市场中经营土地的主要形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土地出让特别是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中被广泛采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招拍挂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方式,三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是适用范围有区别:在具体的批租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一般而言,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三、对建立新的供地方式和修改《土地 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土地管理 法》的修改进程。

《宪法》修正案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并正式生效。但目前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原因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及时修改,影响了《宪法》新原则的顺利实施。由于《宪法》修改前 后“征用”涵义的根本不同,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毕竟,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说,《宪法》虽然修改了,但还没有发 生法律效力。我国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判例确定了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决案件的先例。因此,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启动、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二)建议抓紧进行改革土地供应制度的研究工作。

目前,改革旧的供地方式,建立新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土地供应方式已迫在眉睫,但却面临着理论储备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先导。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顺利修订,就得益于当时深厚的理论铺垫。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土地供地方式改革的理论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案。

(三)建议循序渐进,科学建立并确立供地方式改革的法律体系。

首先,在中央政策性文件中提 出新的供地方式的整体框架;其次,在《土地管理法》中设专章 对新的供地方式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在《土地征收和征 用条例》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中对征收、征用及集体建 设用地流转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做出规定;第四,由国土 资源部制定相应部门规章,对土地供应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供地方式的改革,如同人类历史上任何一项改革一样,不 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当前,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范围,鼓励、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最为紧迫的需求。

划拨供地方式、协议出让土地方式的消亡,也许还要经历 一个比较长的阶段,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租赁一定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地方式。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必将推动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从而对土地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手册》,2001年2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编印;

3.《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读本》(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四五”普法教材),李元主编,2003年3月地质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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