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由来已久,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和稳定的制度,而且,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军事制度变革的今天,研究美国的成本会计准则对我国军事采购成本会计规则的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以成本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在联邦军事采购中的使用。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美国军事采购支出逐渐成为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重要项目。美国国防军事采购的主要供应商是私营军工企业,国防部70%的科研、90%以上国防产品的生产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私营军工企业来完成的。美国军事采购合同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定价型合同和成本型合同。
20世纪50年代前,定价型合同是国防采购合同的主体;进入50年代后,为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采购风险,提高承包商的积极性,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补偿的合同成为国防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60年代,成本加成的定价思想已经应用到所有的合同类型中。此时,建立统一、完善和系统的成本会计准则的呼声也日益高涨。1968年,国会在考虑1950年的国防产品法案是否应该延续时,海军将领hyman g.rickover在国会上说,由于缺乏对合同成本的定义以及转移方法的控制,要查明某一合同上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建议国会为国防采购合同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以至这些成本能够被计量和控制。于是,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成本会计原则。当时,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以美元价值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而且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统一的成本会计准则是必要的,因为缺少这样的准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和合同执行中的困难。国会要求总审计局(gao,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开始着手研究建立这些准则的可行性。一年后,总审计长报告说,统一、一致的准则是可行的,并且建议建立这样的准则。1970年,总审计局向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认为,在合同价格协商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合同成本的正确核算是必须的,并且指出财务会计准则不能满足政府在此方面的需求,因为财务会计关注于一个企业在特定时期的全部经营情况,而成本会计关注的是企业全部费用中的一部分向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分配。1970年,国会成立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casb,cos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它是一个隶属于立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委员会由总审计长担任主席,委员会的职责是颁布准则。十年后,委员会颁布了19个成本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固定价格合同又成为国防采办合同的主要形式。1980年,国会认为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停止了活动。但是,国会没有废除委员会制定的准则,准则仍在执行中。由于没有了委员会,国防部履行了维护准则和其附属规则、条例的义务。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固定价格合同又再一次遭受了失败,它并没有将金融风险和性能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成本类型合同又成为美国联邦军事采购的主体合同。
1988年,在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hey act)中,国会重建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新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office 0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它属于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一部分。重建的委员会被赋予了比原来更广泛的权利,成本会计准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应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制定了针对教育机构的成本会计准则。
进入90年代后,国防采办恢复了风险均担的成本补偿合同,在民品采购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使政府和客户共担风险,联邦政府开始对国防采办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1991年,国会要求总审计局成立专家组,研究深化采购改革背景下的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成本会计准则体系并提出建议。专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认为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仍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部分,因此仍然存在着对成本会计准则和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持续需要。成本会计准则有利于确保成本核算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保护政府避免由成本类型合同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且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合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适应国防采办制度改革,专家组对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款、范围和豁免条款以及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修订。
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成本法规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由七卷、39章组成,其中第99章是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章为非连续编号)。有关联邦政府采购的成本法规有成本会计准则、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和谈判真实性法令,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成本法规体系。
(一)谈判真实性法令
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truth in negotiations act)于1962年通过。它不仅适用于军事机构,还适用于民用机构,其规定合同承包商或分包商有义务向联邦政府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成本数据,使政府机构做出公平的决策。谈判真实性法案的目的是确保政府与承包商拥有同样的成本和定价信息,以备协商公平合理的价格之用,以及当承包商违背谈判真实性法案时政府有权修改合同价格,以保护政府免于超额付款的风险,并且对供应商提交虚假的成本或定价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
联邦采购规则(far,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根据联邦采购方针办公室的授权法案,由国防部、总务管理局和航天局的采购机构联合制定和修改,由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进行审核和公布。它主要是将执行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策统一并编撰成法典。联邦采购规则几乎囊括了目前使用的所有成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定价以及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成本确定、谈判和允许的成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对它们的修订。包括五个部分、62项规定。
(三)谈判真实性法令、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与成本会计准则三者之间的关系
3 取消条款
准则委员会赋予行政执行机构负责人对少于1 500万价值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可以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权利,机构负责人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决定必须在政府财政年度结束90天内,向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并且包括取消原因情况说明书。
4 披露报表
披露报表是承包商成本会计实务和程序的文字描述。一般而言,收到一份超过5 000万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营业单位;一个公司和其业务部门,在其最近的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净奖励总额超过5 000万元的营业单位需要呈递披露报表。其目标是要求供应商对其成本会计实务做出清晰的解释,对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进行定义并且对计入的方法进行说明,对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方法以及间接成本向合同分配的基础进行描述。披露报表由八个部分组成,要求供应商以总括的形式描述成本计算、分配和归集的方法及技术。这一部分也包括披露报表呈递豁免的规定。披露报表一般应在合同奖励前呈递,递呈后准则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计,以确定该报表是否充分描述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以及这些实务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对我国军事采购的启示
(一)我国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于财务会计准则,对成本会计准则的关注少之又少,甚至认为成本会计不需制定准则,实际上,至少在某些需要管制的领域是需要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例如军事采购。从对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和发展历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根本原因在于联邦政府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的使用。当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时,对成本会计准则的需求就会上升。成本类型合同中成本的多少是承包商获得合同补偿的关键,也是政府支付合同补偿在内容上,联邦采购规则中的一些成本原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一些具体准则相同。例如,有关延期补偿规定的准则,与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一样。也有一些具体准则与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在本质上相同。准则与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也存在着重大区别,准则中也包括成本原则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例如准则401,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从内容上看,总体来说准则是对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成本原则的归纳和总结,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和系统,可操作性强,因而执行起来也更为严格。在范围上,由于准则更为严格,因此准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合同供应商,即准则范围内的供应商,而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成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即使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但仍要服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在法律层面上,准则的地位要高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根据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的规定,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官员有责任确保成本会计准则的绝对地位,保证其他机构的规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冲突,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因此,准则的法律地位高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
准则的目标是:使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保证更广泛的一致性;保证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准则针对的不是承包商全部的成本会计实务,只是合同标的的成本会计实务,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不会将非合同成本标的的成本分配人合同成本中,从而增加合同成本,使政府因此而过度付款。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
准则包括19个具体准则,这19个准则可以大致分为三组:(1)从总体上对成本会计进行规定的准则;(2)处理成本类别、成本划分和成本要素的准则;(3)处理间接成本池的准则。具体包括: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准则403,总部办公费用向分部的分配;准则404,有形资产的资本化;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准则406,成本会计期间;准则407,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标准成本的运用;准则408,员工带薪缺勤成本会计;准则409,有形长期资产的折旧;准则410,部门管理费用向最终成本目标的分配;准则41l,材料的取得成本会计;准则412,退休金成本的组成和计量;准则413,退休金成本的调整和分配;准则414,作为设备资金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5,延期补偿成本会计;准则416,保险费会计;准则417,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8,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准则419,独立研究和开发成本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会计。
每一具体准则在结构上包括:目标、相关概念的定义、基本要求、应用方法、实例、解释、豁免和执行日期。准则是概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由委员会视其完成目标的需要而定。
(三)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除了包括19项具体准则外,还规定了豁免条款、适用范围的两个层次、取消条款和披露报表等。
1 豁免条款
成本会计准则的豁免合同包括以下类型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秘密招标的合同;达成的不超过65万美元的合同和分包合同,这里,一个分部发给另一个分部的订单也应该被视作一个分包合同;和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分包合同;和外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或办事部门签订的合同;价格由法律或法规确定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为获得商业项目而签订的不变价格和根据经济价格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和分包合同;少于750万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且在合同奖励期,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业务部门没有正在执行任何价值超过750万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 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商;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和分包合同;无法取得经过鉴定的成本或定价数据的、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或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都
’需要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
2 适用范围的两个层次
如果联邦政府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非豁免合同,即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准则委员会进而对准则范围内合同规定了两个适用范围类型——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全部范围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奖励期间必须遵守所有的准则。现在,全部范围适用于单份合同超过5 000万元以上(包括5 000万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承包商,或者是在以前的成本会计期间全部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超过5 000万元的,只要单位获得的一份合同奖励属于全部范围,该单位之后所有的非豁免合同都必须服从于全部范围。部分范围要求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只需要遵守401、402、405和406号准则,准则范围内合同的营业单位,其没有超过全部范围所规定的界限的,只需要服从于部分范围。准则的范围层次如图1所示。
金额的尺度,为避免承包商提供虚假的成本信息,给政府带来超额付款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成本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计。而合同成本审计客观上需要一个成本标准,以规范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同时为合同成本审计提供依据。由此,国防军事采购合同中的成本类型合同、对国防采购合同成本的审计成为了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的基础。而从根本上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的使用是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建立的根本原因。
我国军事采购是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从而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军事采购包括装备采购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我国从1978年开始对军事采购制度进行改革。从1987年1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和《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军事采购全面实行合同制,军队和军工生产部门成为了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基础的关系。军事生产部门也开始生产民品。在军品的定价上,我国军品价格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以成本为基础,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5%的利润率,由国家、部门和企业联合确定,这样,实际上在军事采购主体和军工生产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关系,与美国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相似之处。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下,如果加成率不变,军品价格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军品成本的合理性,因此,军品承包商能否准确、客观和合理地核算成本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对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以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这样,在客观上就需要一个系统、清晰、稳定、全面和完善的成本标准,对承包商的军品成本核算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军事采购制变革速度的加快,军事采购制度体系中不和谐的部分也日益彰显,尤其是军事采购中有关成本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完善。现行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于1996年,在此期间,我国会计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军品定价赖以存在的基础——成本核算模式已经与原来大不相同。全国政协委员、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副主任于宗林也认为,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过于宏观和原则,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使军、厂双方对成本认定的分歧较大。这种状况的存在既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国家、军队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军队和军品生产承包商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已迫在眉睫。
(二)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方面
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军品成本的可靠性与合理性,以统一、一致的基础进行核算,因此,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针对的是军品生产的成本会计实务,不包括民品生产的成本会计实务。这一目标有利于促进军品承包商在民品成本核算方面的自主性,也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实际上只是对军品成本核算进行的限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大多数美国成本会计准则都可以被我国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所吸收和借鉴。根据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该准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部分:应计入合同成本的项目和合同中不允许的成本(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规定不同的允许成本和非允许成本,合同允许成本和非允许成本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列示,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成本分期;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划分及分配原则;承包商军品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的方法;军品成本要素的划分和计量;军品成本要素归集和分配的方法;一些特殊成本项目的处理方法,例如研究、开发成本等;间接成本池的划分和分配;对承包商军品生产与民品生产进行严格划分,防止民品的成本和费用计入军品生产之中。另外,承包商应该定期提交成本披露报表。
(三)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提高准则的灵活性
成本会计准则的执行可能会为承包商增加大量的成本,尤其是对于那些首次参加军事采购的承包商来说,他们需要修改原有的成本核算实务以满足成本会计规则的要求,并维持这些系统的运行。对于原来的军工企业来说,他们也需要对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采用两套不同的成本核算体系。再例如,披露报表的呈递,需要比商业会计系统更多的员工。这些都会增加承包商服从于准则的费用,而这些费用又会被承包商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政府。这些都会限制军事采购范围的扩大,不利于军事采购成本的降低。因此,成本会计规则没有必要要求所有的军事采购承包商、所有的军事采购项目必须服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只需要要求一定合同金额以上的承包商必须遵守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即可。
在这一点上,可以充分借鉴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经验,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的方式规定准则的适用范围。即非豁免合同应该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而准则范围内合同适用哪些准则还要看它适用的范围层次而定。这一规定使准则更加灵活,提高了准则的适用性。这样,并非所有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都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可以完全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例如豁免合同。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风险水平的变化对准则的适用范围和范围类型进行修订,来降低准则所带来的成本。例如,美国在1970年时,规定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件是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1988年将其修订为25万,1999年又修订为50万,到2007年时修订为现在的65万,对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也进行过两次修订。这种做法使企业不用因为具体准则的变化而经常改变合同成本会计实务,保证了具体准则实施的一贯性,又增加了准则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使合同金额小的承包商不用遵守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准则的服从成本,也增加了军事采购的灵活性。而且从金额上保证绝大多数的合同仍然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风险和成本。
(四)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
我国军事采购制度分为装备采购制度和军队采购制度。装备采购制度主要由中央军委和总装备部制定,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军队采购制度主要由中央军委和总后勤部制定,例如《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工作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等。在军品定价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军队、军品生产企业定价,并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军品价格。从已存在的军事采购规则制定的主体来看,主要是军队部门,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也应该是军队部门。虽然财政部是负责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专门机构,但为了加强对军事采购的管理,由军队部门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会更好。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最初成立时隶属于总审计属,由总审计长担任委员会主席,这种隶属关系虽然强化了成本会计准则的地位,但准则毕竟只是针对美国政府采购制定的,因此,当委员会再次重建时,新的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联邦采购政策事宜的机构,使成本会计准则的针对性更加清晰。军事采购成本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的成员可以由军队、财政部、军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联合组成,以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五)构建全面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法规体系
关于军事采购的成本法规不应该只包括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该构建一个以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法规体系。这样能够更加灵活、及时地对军事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应对。作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原则性而不是规则性为中心。在需要做出解释的地方,也可以详细地做出说明。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该在对我国主要军品生产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归纳和总结出这些企业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近年来,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为了降低和控制采购成本、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升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水平,胜利油田改变采购理念,积极推行标准化采购。油田实施标准化采购工作,至今已有近四年的时间(2012-2016),先后开展了“四化”示范区突破、油田化学剂攻坚、全物料标准化采购三个阶段的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全物料标准化采购,建立了标准化招标采购运行模式。
一、胜利油田标准化采购管理理论
(一)标准化采购相关概念界定1、标准化采购。是指通过组织专家,优化物资的技术参数和配置,摒弃个性化的需求和过剩的功能,最终建立符合油田生产实际统一的物资技术标准体系的采购行为。在统一物资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等方式优选主力供应商。2、标准化采购专业组。是油田为推进标准化实施,分专业由各部门专家组立的技术专业组,梳理、制定油田标准化采购技术标准,为标准化采购提供技术支撑。3、标准化采购物资。是指通过在油田层面制定统一技术标准,经过招标选型、定型谈判、优选主力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等标准化采购流程选型定型的物资。4、标准化采购全过程管理。胜利油田标准化采购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标准化采购的采购标准管理、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物码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物流储备管理、质量管理等环节。(二)标准化采购管理实施原则1、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油田的技术标准的制定、选型定型、采购始终坚持“先进、可靠、安全、经济、实用、统一”的原则,落实全生命周期总成本最低的采购要求,促进标准化采购成为安全供应、经济供应的根本保障。2、先易后难,不断提高。标准化采购坚持先易后难,先通用、后专用、不断优化提高的原则,着力解决大宗的、常消的产品的不标准问题,提高通用性、互换性,追求标准实施的效益最大化。3、依托工程,相互促进。依托油田地面建设的新区建设和老区改造、信息化提升等程项目,加快推动钻井、采油、作业等所需主要物资采购标准化进度,促进物资采购标准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完善。4、共同参与,整体推进。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处室、油田专家、设计部门、使用单位专业优势,加强协调合作,确保标准化采购工作的有序、高效和整体推进。5、强化实施,注重实效。通过完善、强化标准化的管理和运行,建立健全标准化采购监督考核、跟踪评价;简化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采购的适用性、有效性,形成采购技术标准制定、实施、修订的良性闭环运行。6、公开透明,互相监督。依据“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行公开招标、框架采购,标准化采购从需求提报、技术评价、选型定型、招标采购等的各流程至于阳光之下。
二、胜利油田标准化采购实施方案
(一)采购方式油田标准化物资采购分为集团化采购和企业集中采购两种方式。属集团化采购的标准化物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化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属企业集中采购的标准化物资,严格按照标准化结果进行采购。标准化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与框架采购,严禁采取分批采购等规避招标的行为,采购部门计划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供应商推荐在标准化采购方案编制前,物资采购部门根据年度采购策略供应商推荐原则,结合供应商资质、质保体系、生产能力、历史业绩、财务状况等综合评价,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对风险评估高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三)份额分配标准化采购方案应提前编制框架协议、合同的分配份额原则,份额分配依据评标排名并结合实际供货能力确定。业务科室采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四)采购方案提报标准化采购方案应经过油田专业部门、四化“项目”部或专家组的审核,并充分听取二级使用单位的意见,由采购部门计划人员提报,应保证相关资料完整性,采购部门计划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五)采购方案审查标准化采购方案由供应处牵头组织进行审查,可邀请油田技术监督、价格、管理共同参与审查,审查意见已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公示,审查通过后的方案提报油田标准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分管处领导审批。
三、胜利油田实施标准化采购管理作用
(一)对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优化压缩,集合批量,节约采购成本标准化采购按照“简化、统一、适用”的原则,优化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置。通过统一规格型号,压减物资编码共计1万8千余条,进一步提高了品牌集中度,形成了批量采购优势,降低了采购价格。(二)优化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摒弃过高的功能,采购适用的产品标准化采购本着好用、耐用、实用的原则,对常规产品优化了参数配置,摒弃了过剩的功能配置,采购的产品更适应油田的实际需要。(三)新产品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降低油田综合成本胜利油田在集团“三化”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发展,提出利用信息化、自动化手段,大力建设智能化油田。油气开采环节应用了大量新的信息产品,依靠信息化、自动化手段替代人工操作,一是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了效益。二是有效节约劳动用工,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维护性投入,降低了综合成本。(四)提高产品及配件的通用型,降低建设及维护成本标准化按照“十统一”的要求(原理、结构、材料、指标、规格、质保、价格、接口、图纸、外观标识)对产品进行标准,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生产实际的统一的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五)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质保期,降低维护成本。标准化采购在确保设备稳定的质量的情况,部分产品质保期由1年提高到3年以上。使用寿命要求的提升,促使厂家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油田采购和使用高质量的产品使得后期维护成本进一步降低。
四、胜利油田标准化采购工作进一步发展建议
(一)在内容上,实现标准化全覆盖从井场拓展到各类站场,包括集输、注气、注水,地面站库等,要充分利用智能管线;另外,要充分拓展到各类地面建筑设施,实现标准化;要分专业标准化,对框架较多的重要单体设备,尽可能整理出计划。(二)在高度上,标准的层次要更高标准化不是油田定标准,简单组织招投标后选出厂家。目前,部分标准已统一,但离“十统一”的差距还很大,单体技术产品,包括内核、接口、定价等,尽可能做到“十统一”,模块化产品,要尽量实现模块的“十统一”。同时,总部目前推行标准化采购,油田的“十统一”要与总部的标准化采购进行充分结合。目前,在没开展“四化”建设的管理区,往往采购时不采用标准化产品。原因是从设计单位开始,设计物码在标准化库里没有。(三)加强对设计单位、二级单位标准化应用的考核四化项目部要和供应处、投资发展处、基建处好好研究,对设计单位标准化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考核。做设计,特别是施工图设计,列出目前没有形成标准化成果的明细,制定工作意见,暂时按照原来模式运行,还是组织标准化。在地面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查环节,要加入标准化审查,可以要求设计单位列出采用标准化成果的明细,或者四化项目部在提前了解方案内容的基础上过方案。现在设计单位存在一些问题,如设计人员频繁变动,采用没有参与过标准化的人员进行设计等等。应当加强设计人员培训,凡是设计油田地面工程方案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标准化培训,取证后方可从事油田相关项目设计。要推广标准化成果应用。
五、结论
胜利油田在推行标准化采购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许多地方比如非标设备、配件的采购、如何提高招标率等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是一个永无止境,不断螺旋上升的过程,标准化采购是炼化企业降本增效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断,胜利油田继续大力推行标准化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建立一个规范、科学、高效、低成本的保供和管理体系,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千亿元现代化产业基地做出贡献。
作者:张敏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曼.标准化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研究[J].科学与财富,2015(25).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以成本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在联邦军事采购中的使用。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美国军事采购支出逐渐成为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重要项目。美国国防军事采购的主要供应商是私营军工企业,国防部70%的科研、90%以上国防产品的生产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私营军工企业来完成的。美国军事采购合同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定价型合同和成本型合同。
20世纪50年代前,定价型合同是国防采购合同的主体;进入50年代后,为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采购风险,提高承包商的积极性,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补偿的合同成为国防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60年代,成本加成的定价思想已经应用到所有的合同类型中。此时,建立统一、完善和系统的成本会计准则的呼声也日益高涨。1968年,国会在考虑1950年的国防产品法案是否应该延续时,海军将领Hyman G.Rickover在国会上说,由于缺乏对合同成本的定义以及转移方法的控制,要查明某一合同上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建议国会为国防采购合同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以至这些成本能够被计量和控制。于是,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成本会计原则。当时,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以美元价值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而且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统一的成本会计准则是必要的,因为缺少这样的准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和合同执行中的困难。国会要求总审计局(GAO,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开始着手研究建立这些准则的可行性。一年后,总审计长报告说,统一、一致的准则是可行的,并且建议建立这样的准则。1970年,总审计局向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认为,在合同价格协商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合同成本的正确核算是必须的,并且指出财务会计准则不能满足政府在此方面的需求,因为财务会计关注于一个企业在特定时期的全部经营情况,而成本会计关注的是企业全部费用中的一部分向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分配。1970年,国会成立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CASB,Cos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它是一个隶属于立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委员会由总审计长担任主席,委员会的职责是颁布准则。十年后,委员会颁布了19个成本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固定价格合同又成为国防采办合同的主要形式。1980年,国会认为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停止了活动。但是,国会没有废除委员会制定的准则,准则仍在执行中。由于没有了委员会,国防部履行了维护准则和其附属规则、条例的义务。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固定价格合同又再一次遭受了失败,它并没有将金融风险和性能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成本类型合同又成为美国联邦军事采购的主体合同。
1988 年,在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hey Act)中,国会重建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新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Office 0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它属于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一部分。重建的委员会被赋予了比原来更广泛的权利,成本会计准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应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制定了针对教育机构的成本会计准则。
进入90年代后,国防采办恢复了风险均担的成本补偿合同,在民品采购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使政府和客户共担风险,联邦政府开始对国防采办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1991年,国会要求总审计局成立专家组,研究深化采购改革背景下的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成本会计准则体系并提出建议。专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认为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仍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部分,因此仍然存在着对成本会计准则和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持续需要。成本会计准则有利于确保成本核算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保护政府避免由成本类型合同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且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合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适应国防采办制度改革,专家组对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款、范围和豁免条款以及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修订。
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成本法规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由七卷、39章组成,其中第99章是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章为非连续编号)。有关联邦政府采购的成本法规有成本会计准则、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和谈判真实性法令,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成本法规体系。
(一)谈判真实性法令
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Truth in Negotiations Act)于1962年通过。它不仅适用于军事机构,还适用于民用机构,其规定合同承包商或分包商有义务向联邦政府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成本数据,使政府机构做出公平的决策。谈判真实性法案的目的是确保政府与承包商拥有同样的成本和定价信息,以备协商公平合理的价格之用,以及当承包商违背谈判真实性法案时政府有权修改合同价格,以保护政府免于超额付款的风险,并且对供应商提交虚假的成本或定价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
联邦采购规则(FAR,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根据联邦采购方针办公室的授权法案,由国防部、总务管理局和航天局的采购机构联合制定和修改,由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进行审核和公布。它主要是将执行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策统一并编撰成法典。联邦采购规则几乎囊括了目前使用的所有成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定价以及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成本确定、谈判和允许的成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对它们的修订。包括五个部分、62项规定。
(三)谈判真实性法令、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与成本会计准则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内容上,联邦采购规则中的一些成本原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一些具体准则相同。例如,有关延期补偿规定的准则,与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一样。也有一些具体准则与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在本质上相同。准则与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也存在着重大区别,准则中也包括成本原则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例如准则401,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从内容上看,总体来说准则是对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成本原则的归纳和总结,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和系统,可操作性强,因而执行起来也更为严格。在范围上,由于准则更为严格,因此准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合同供应商,即准则范围内的供应商,而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成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即使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但仍要服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在法律层面上,准则的地位要高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根据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的规定,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官员有责任确保成本会计准则的绝对地位,保证其他机构的规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冲突,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因此,准则的法律地位高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
准则的目标是:使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保证更广泛的一致性;保证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准则针对的不是承包商全部的成本会计实务,只是合同标的的成本会计实务,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不会将非合同成本标的的成本分配人合同成本中,从而增加合同成本,使政府因此而过度付款。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
准则包括19个具体准则,这19个准则可以大致分为三组:(1)从总体上对成本会计进行规定的准则;(2)处理成本类别、成本划分和成本要素的准则; (3)处理间接成本池的准则。具体包括: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准则403,总部办公费用向分部的分配;准则404,有形资产的资本化;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准则406,成本会计期间;准则407,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标准成本的运用;准则408,员工带薪缺勤成本会计;准则409,有形长期资产的折旧;准则410,部门管理费用向最终成本目标的分配;准则41l,材料的取得成本会计;准则412,退休金成本的组成和计量;准则413,退休金成本的调整和分配;准则414,作为设备资金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5,延期补偿成本会计;准则416,保险费会计;准则417,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8,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准则419,独立研究和开发成本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会计。
每一具体准则在结构上包括:目标、相关概念的定义、基本要求、应用方法、实例、解释、豁免和执行日期。准则是概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由委员会视其完成目标的需要而定。
(三)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除了包括19项具体准则外,还规定了豁免条款、适用范围的两个层次、取消条款和披露报表等。
1 豁免条款
成本会计准则的豁免合同包括以下类型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秘密招标的合同;达成的不超过65万美元的合同和分包合同,这里,一个分部发给另一个分部的订单也应该被视作一个分包合同;和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分包合同;和外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或办事部门签订的合同;价格由法律或法规确定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为获得商业项目而签订的不变价格和根据经济价格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和分包合同;少于750万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且在合同奖励期,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业务部门没有正在执行任何价值超过750万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 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商;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和分包合同;无法取得经过鉴定的成本或定价数据的、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或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都
’需要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
2 适用范围的两个层次
如果联邦政府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非豁免合同,即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准则委员会进而对准则范围内合同规定了两个适用范围类型——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全部范围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奖励期间必须遵守所有的准则。现在,全部范围适用于单份合同超过5 000万元以上(包括5 000万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承包商,或者是在以前的成本会计期间全部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超过5 000万元的,只要单位获得的一份合同奖励属于全部范围,该单位之后所有的非豁免合同都必须服从于全部范围。部分范围要求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只需要遵守401、402、405和406号准则,准则范围内合同的营业单位,其没有超过全部范围所规定的界限的,只需要服从于部分范围。准则的范围层次如图1 所示。
3 取消条款
准则委员会赋予行政执行机构负责人对少于1 500万价值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可以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权利,机构负责人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决定必须在政府财政年度结束90天内,向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并且包括取消原因情况说明书。
4 披露报表
披露报表是承包商成本会计实务和程序的文字描述。一般而言,收到一份超过5 000万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营业单位;一个公司和其业务部门,在其最近的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净奖励总额超过5 000万元的营业单位需要呈递披露报表。其目标是要求供应商对其成本会计实务做出清晰的解释,对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进行定义并且对计入的方法进行说明,对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方法以及间接成本向合同分配的基础进行描述。披露报表由八个部分组成,要求供应商以总括的形式描述成本计算、分配和归集的方法及技术。这一部分也包括披露报表呈递豁免的规定。披露报表一般应在合同奖励前呈递,递呈后准则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计,以确定该报表是否充分描述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以及这些实务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对我国军事采购的启示
(一)我国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于财务会计准则,对成本会计准则的关注少之又少,甚至认为成本会计不需制定准则,实际上,至少在某些需要管制的领域是需要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例如军事采购。从对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和发展历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美国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根本原因在于联邦政府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的使用。当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时,对成本会计准则的需求就会上升。成本类型合同中成本的多少是承包商获得合同补偿的关键,也是政府支付合同补偿 金额的尺度,为避免承包商提供虚假的成本信息,给政府带来超额付款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成本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计。而合同成本审计客观上需要一个成本标准,以规范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同时为合同成本审计提供依据。由此,国防军事采购合同中的成本类型合同、对国防采购合同成本的审计成为了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的基础。而从根本上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的使用是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建立的根本原因。
我国军事采购是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从而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军事采购包括装备采购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我国从1978年开始对军事采购制度进行改革。从1987年1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和《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军事采购全面实行合同制,军队和军工生产部门成为了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基础的关系。军事生产部门也开始生产民品。在军品的定价上,我国军品价格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以成本为基础,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5%的利润率,由国家、部门和企业联合确定,这样,实际上在军事采购主体和军工生产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关系,与美国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相似之处。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下,如果加成率不变,军品价格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军品成本的合理性,因此,军品承包商能否准确、客观和合理地核算成本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对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以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这样,在客观上就需要一个系统、清晰、稳定、全面和完善的成本标准,对承包商的军品成本核算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军事采购制变革速度的加快,军事采购制度体系中不和谐的部分也日益彰显,尤其是军事采购中有关成本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完善。现行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于1996年,在此期间,我国会计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军品定价赖以存在的基础——成本核算模式已经与原来大不相同。全国政协委员、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副主任于宗林也认为,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过于宏观和原则,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使军、厂双方对成本认定的分歧较大。这种状况的存在既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国家、军队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军队和军品生产承包商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已迫在眉睫。
(二)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方面
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军品成本的可靠性与合理性,以统一、一致的基础进行核算,因此,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针对的是军品生产的成本会计实务,不包括民品生产的成本会计实务。这一目标有利于促进军品承包商在民品成本核算方面的自主性,也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实际上只是对军品成本核算进行的限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大多数美国成本会计准则都可以被我国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所吸收和借鉴。根据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该准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部分:应计入合同成本的项目和合同中不允许的成本(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规定不同的允许成本和非允许成本,合同允许成本和非允许成本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列示,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成本分期;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划分及分配原则;承包商军品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的方法;军品成本要素的划分和计量;军品成本要素归集和分配的方法;一些特殊成本项目的处理方法,例如研究、开发成本等;间接成本池的划分和分配;对承包商军品生产与民品生产进行严格划分,防止民品的成本和费用计入军品生产之中。另外,承包商应该定期提交成本披露报表。
(三)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提高准则的灵活性
成本会计准则的执行可能会为承包商增加大量的成本,尤其是对于那些首次参加军事采购的承包商来说,他们需要修改原有的成本核算实务以满足成本会计规则的要求,并维持这些系统的运行。对于原来的军工企业来说,他们也需要对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采用两套不同的成本核算体系。再例如,披露报表的呈递,需要比商业会计系统更多的员工。这些都会增加承包商服从于准则的费用,而这些费用又会被承包商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政府。这些都会限制军事采购范围的扩大,不利于军事采购成本的降低。因此,成本会计规则没有必要要求所有的军事采购承包商、所有的军事采购项目必须服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只需要要求一定合同金额以上的承包商必须遵守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即可。
在这一点上,可以充分借鉴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经验,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的方式规定准则的适用范围。即非豁免合同应该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而准则范围内合同适用哪些准则还要看它适用的范围层次而定。这一规定使准则更加灵活,提高了准则的适用性。这样,并非所有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都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可以完全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例如豁免合同。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风险水平的变化对准则的适用范围和范围类型进行修订,来降低准则所带来的成本。例如,美国在1970年时,规定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件是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1988年将其修订为25万,1999年又修订为50万,到2007年时修订为现在的65万,对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也进行过两次修订。这种做法使企业不用因为具体准则的变化而经常改变合同成本会计实务,保证了具体准则实施的一贯性,又增加了准则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使合同金额小的承包商不用遵守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准则的服从成本,也增加了军事采购的灵活性。而且从金额上保证绝大多数的合同仍然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风险和成本。
(四)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
我国军事采购制度分为装备采购制度和军队采购制度。装备采购制度主要由中央军委和总装备部制定,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军队采购制度主要由中央军委和总后勤部制定,例如《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工作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等。在军品定价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军队、军品生产企业定价,并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军品价格。从已存在的军事采购规则制定的主体来看,主要是军队部门,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也应该是军队部门。虽然财政部是负责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专门机构,但为了加强对军事采购的管理,由军队部门制定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会更好。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最初成立时隶属于总审计属,由总审计长担任委员会主席,这种隶属关系虽然强化了成本会计准则的地位,但准则毕竟只是针对美国政府采购制定的,因此,当委员会再次重建时,新的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联邦采购政策事宜的机构,使成本会计准则的针对性更加清晰。军事采购成本会计规则制定机构的成员可以由军队、财政部、军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联合组成,以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五)构建全面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法规体系
关于军事采购的成本法规不应该只包括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该构建一个以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法规体系。这样能够更加灵活、及时地对军事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应对。作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原则性而不是规则性为中心。在需要做出解释的地方,也可以详细地做出说明。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该在对我国主要军品生产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归纳和总结出这些企业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成本一直被认为是企业的内部信息,不需要进行披露,也不需要进行管制,但世界上许多国家却制定了成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日本、印度等,而在这些国家中以美国的成本会计准则最为系统和规范,因而对美国成本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有助于了解成本是否应该被管制以及应该如何管制,并从中得到一些对我国成本会计实务的启示。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发展历程及具体内容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美国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想法由来已久。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政府就开始希望通过建立会计标准,来管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规范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成本分配方式和数量,以保护政府免于为货物或服务过度付款的风险。早在1916年,军火制造商税收法规为了确定应该对军火合同供应商的利润征多少税时,就明确规定在确定政府合同利润时,哪些成本可以被确认。政府采购官员也根据此规定确定在联邦成本类合同中哪些成本是可以补偿的。从1934年开始,财政部颁布了法规“财政决定极点5000”,该法规由政府合同官员遵守。法规定义了各种各样的成本类型和不允许成本,并且为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提供间接成本的分配原则。1942年,陆军和海军部联合出版了一套成本原则,被称为“绿皮书”,规定了成本分配的原则。1949年,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替代了国防采购合同中的绿皮书和t.d. 5000规则,它规定了各种成本的可行性以及关于成本应该如何分配的一般原则。在1959年,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被修订,被修订后的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更详细、明确地介绍了成本分配规则,但是承包商在成本计量、分配方面仍旧被给予了广泛的自由。这些规则与今天的联邦采购规则(far)的内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实际上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国防采购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20世纪50年代前,在国防采购合同中虽然出现了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但国防采购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进入50年代后,为了调动合同承包商的积极性,成本补偿性合同开始取代固定价格合同成为国防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到60年代,成本加成的定价思想已经应用到所有的合同类型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就迫在眉睫。1968年,国会在考虑1950年的国防产品法案是否应该延续时,海军将领hyman g. rickover在国会上作证说,由于缺乏对合同成本的定义以及转移方法的控制,要查明某一合同上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建议国会为国防采购合同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以使这些成本能够被计量和控制。于是,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成本会计原则。当时,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以美元价值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而且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统一的成本会计规则是必需的,因为缺少这样的准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和合同执行中的困难。证据表明没有这样的准则,政府难于估计和比较竞争公司间的合同价格,不同的供应商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成本计量和分配的会计方法。而且,提供的证据表明,一旦供应商获得合同补偿,执行准确的审计就很难,因为有时供应商在投标中提出的成本和他们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向政府索取的成本不同。提议者们认为已存在的各种控制成本和超额收益的法规(包括1951年的重新谈判法案和谈判真实性法令)不足以保护政府的利益。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的报告中认为,由于缺少统一的成本会计规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超额收益。1970年,总审计局(gao)向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国防产品法案的报告认为,在合同价格协商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合同成本的正确核算是必需的,并且指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例如gaap)不能满足政府在此方面的需要,因为财务会计致力于一个企业在特定时期的全部经营,而成本是企业全部费用中的一部分向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分配,认为统一、一致的准则是可行的,并且建议制定这样的准则。同年,国会成立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它是一个隶属于立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委员会由总审计长担任主席,并任命了四个委员。委员会的职责是颁布准则,以使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国防合同供应商在成本会计实务方面保持统一性和一致性。在委员会运行的前十年中,共颁布了19项成本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固定价格合同又成为国防采办合同的主要形式,重大采办项目又开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1980年,国会结束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运营,但是,国会没有废除委员会制定的准则,而且准则仍在执行中。由于没有了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国防部履行了维护准则及其附属规则、条例的义务。但是,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固定价格合同再一次经受了失败,它并没有将金融风险和性能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
1988年,在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中,国会重建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新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它是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一部分。重建的委员会被赋予了比原来更广泛的权力。例如,成本会计准则已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应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不仅包括国防采购合同,还包括其他采购合同;在类型上,不仅适用于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合同,其不适用的类型以成本会计准则豁免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并且将准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教育机构。委员会也被给予了制定、颁布、修改和废除成本会计准则的专有权力,而且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官员有责任确保成本会计准则的绝对地位,保证其他机构的规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冲突,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防采办恢复了风险均担的成本补偿合同,在民品采购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使政府和客户共担风险,而且联邦政府开始对国防采办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在1991年的国家国防授权法案中,国会宣布是时候对组成国防采购体系的数以百计的联邦法律进行现代化改革。国会要求总审计局(gao)成立专家组,以研究在近年来采购改革深化的背景下,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成本会计准则体系,并提出建议。专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认为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仍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部分,因此仍然存在着对成本会计准则和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持续需要。成本会计准则有利于确保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保护政府避免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且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合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适应国防采办制度改革,专家组对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款、范围和豁免条款以及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修订。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
美国联邦法规第48号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体系第99章,第9904号条款列示了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现行的成本会计准则包括19项具体准则,大致可以分成三组:一是从总体上对成本会计进行规定的准则;二是处理成本类别、成本划分和成本要素的准则;三是处理间接成本池的准则。具体包括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准则403,总部办公费用向分部的分配;准则404,有形资产的资本化;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准则406,成本会计期间;准则407,直接材料和直接劳动标准成本的运用;准则408,员工带薪缺勤成本会计;准则409,有形长期资产的折旧;准则410,部门管理费用向最终成本目标的分配;准则411,材料的取得成本会计;准则412,退休金成本的组成和计量;准则413,退休金成本的调整和分配;准则414,作为设备资金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5,延期补偿成本会计;准则416,保险费会计;准则417,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8,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准则419,独立研究和开发成本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会计。每个具体准则又包括目标、相关概念的定义、基本要求、应用方法、实例、解释、豁免和执行日期。准则是概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由委员会视其完成目标的需要而定。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作为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体系的一部分,联邦法规第48号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体系第99章,第9903号条款,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范围类型、放弃条款、披露报表等。
1.适用范围
准则通过豁免条款的方式确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非豁免合同应该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成本会计准则的豁免合同包括以下类型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秘密招标的合同;达成的不超过65万美元的合同和分包合同(这里,一个分部发给另一个分部的订单也应该被视作一个分包合同);与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分包合同;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或办事部门签订的合同;价格由法律或法规确定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为获得商业项目而签订的不变价格和根据经济价格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和分包合同;少于750万美元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且在合同奖励期,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业务部门没有正在执行任何价值超过75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 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和分包合同;无法取得经过鉴定的成本或定价数据的、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或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都需要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从豁免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被豁免的合同从承包商上看,与小企业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金额上看,少于65万美元的或虽多于65万美元但少于750万美元并且在合同奖励期间,该承包商的任何业务部门正在执行的任何准则范围内合同价值没有超过75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合同类型上看,合同价格不受成本影响的商业项目或无法取得成本或价格鉴定数据的且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特殊性上看,秘密招标的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 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或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
2.范围的两个层次
如果联邦政府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非豁免合同,即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准则委员会进而对准则范围内合同规定了两个类型——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全部范围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奖励期间必须遵守所有的准则。现在,全部范围适用于单份合同超过5 000万美元以上(包括5 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承包商,或者是在以前的成本会计期间全部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合同超过5 000万美元的,只要单位获得的一份合同奖励属于全部范围,该单位之后所有的非豁免合同都必须服从于全部范围;部分范围要求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只需要遵守401、402、405和406号准则,准则覆盖范围内合同的营业单位,其没有超过全部范围所规定的界限的,只需要服从于部分范围。也就是说,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包括:收到一个超过65万美元的非豁免合同并且在当时的成本会计期间没有收到单个合同超过5 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或者在上一个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的净奖励少于5 000万美元的。如果一份合同服从于部分范围,那么在整个合同期间它都服从于部分范围,不需考虑营业单位未来的成本会计期间在成本会计准则地位上的变化。只要一个营业单位收到的一份合同奖励服从于部分范围,该单位在该成本会计期间的所有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奖励都服从于部分范围,除非一份合同奖励触发了全部范围条款,导致该营业单位下一个成本会计准则覆盖范围内的合同服从于全部范围。
3.放弃条款
为了增加准则执行的灵活性,9903号条款还规定了放弃条款。其赋予行政执行机构负责人对少于1 500万美元价值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可以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权利,机构负责人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决定必须在政府财政年度结束90天内,向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并且包括取消原因情况说明书。
4.披露报表
准则除了规定承包商合同成本核算的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范围层次和放弃条款外,还规定,准则范围内合同承包商有必要向准则委员会提交成本披露报表,披露他们的成本会计实务。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合同承包商而言,他们有义务披露自己的成本会计实务,其成本会计信息不再只属于企业内部信息。一般而言,披露报表应该由以下营业单位呈递:(1)任何一个收到一份超过5 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营业单位;(2)任何一个公司及其业务部门,在其最近的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净奖励总额超过5 000万美元。 披露报表一般应在合同奖励前呈递。准则委员会对披露报表的具体样式作出了详细规定。披露报表由八个部分组成,要求供应商以总括的形式描述成本计算、分配和归集的方法及技术。披露报表的主要目标包括:要求供应商对其成本会计实务作出清晰的解释,对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进行定义并且对计入的方法进行说明,对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方法以及间接成本向合同分配的基础进行描述。承包商的披露报表被递呈后,准则委员会会对其进行审计,以确定该报表是否充分描述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以及这些实务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表记录了供应商已制定的成本会计实务而且有助于确定其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些变化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只要呈递披露报表的供应商披露的成本会计实务发生了任何变化,他就必须修改报表,如果他背离了披露报表,他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成本影响申请。
(四)与准则相关的其他法规
有关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成本法规除了成本会计准则外,还包括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far)。联邦政府规定,即使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但仍要服从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far)。
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 于1962年被通过。它不仅适用于军事机构还适用于民用机构,它一般要求供应商和分包商为超过50万美元且能够为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通用性提供证明的合同或合同价格的制定(例如合同改变或修改)提交成本或定价资料。它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谈判真实性法案(tina)的目的是确保政府与承包商拥有同样的成本和定价信息,以备协商公平合理的价格之用,以及当承包商违背谈判真实性法案(tina)时政府有权修改合同价格,以保护政府免于超额付款的风险,并且对供应商提交虚假的成本或定价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far主要是将执行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策统一并编撰成法典。它由国防部、总务管理局(gsa)和航天局(nasa)的采购机构联合颁布和修订,并服从于联邦采购方针办公室(ofpp)的授权法案。far囊括了目前使用的成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定价以及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成本的确定、谈判和允许的成本原则和程序。共包括五个方面:合同成本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总成本的组成、合同可允许成本的定义、合理性的确定、可分配性的定义、赊购、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建造和工程设计合同);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原则和过程的应用;有关承包商经营管理中各项成本的规定(例如:与公众的联系和广告成本、坏账、折旧、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研究和开发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保险费及赔偿费、税金;运费成本;销售成本;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成本;商誉;由于企业并购产生的资产估价等,共52项,涉及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分析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建立的原因
从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发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建立始终围绕着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时,对成本会计准则的需要就会不断上升。成本类型的合同在客观上需要进行成本审计,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政府采购部门无法得知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实际情况,因此,政府需要规范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并要求其对成本会计实务进行披露,以保护政府免于欺诈的风险,这样成本会计准则的建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准则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联邦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的使用。
(二)准则的目标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承包商合同成本会计实务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它针对的不是承包商全部的成本会计实务,只是合同标的成本会计实务,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不会将非合同成本标的的成本分配入合同成本中,从而增加合同成本,使政府过度付款。例如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以及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就是关于这方面的直接规定。准则和普通的企业成本会计制度不同,它更具有针对性,强制性也更强。但是,准则的内容包括了成本核算的主要方面,并且来源于企业生产实践,以工业企业通用成本会计实务为基础,政府部门、工业企业、职业会计师协会对其提出建议和评价,而且由于对成本会计实务实施精确的技术或方法是不可能的,因此,大多数准则提供了大量的可选择的会计方法。具体准则的内容体现了美国成本会计核算的主流思想。
(三)准则的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
准则规定豁免条款和范围类型的目的,是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类型的规定来限制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给政府和承包商带来的成本。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成本,承包商需要修改原来的商业会计实务以满足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维持这些系统的运行以及服从于准则的其他要求。例如,披露报表的呈递,需要比商业会计系统更多的员工,这些都会增加承包商服从于准则的费用,这些费用又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政府,而且一些小企业很难适应准则的要求。因此,准则委员会规定了豁免条款和范围类型,并根据政府风险水平的变化对准则的适用范围和范围类型不断进行修订来限制准则所带来的成本。通过对准则适用范围和范围层次的修订,使一些承包商无需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或只服从于部分规定。这样保证了95%以上的政府合同金额仍然服从于准则,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很强的灵活性。美国的经济属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对经济和企业的干预很少,企业在文化上也崇尚自由主义,在这样的经济和文化氛围中,要规范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显得困难重重,承包商往往要求更多的自由权,而且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也会受到承包商意志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协调承包商和政府的关系,而且能够有效地保护政府的利益,准则委员会不是通过修订具体准则的方法来进行协调,而是采取不断修订豁免条款、触发条款和适用范围的方法进行调节。例如,1970年,准则的触发条件是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1988年,准则委员会再次成立时,将其修订为25万美元;1999年,又修订为50万美元,到2007年时修订为现在的65万美元。对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也进行过两次修订。这样既保证了具体准则的稳定性,使准则范围内企业不用根据经常变化的具体准则而改变成本会计方法,也使合同金额小的承包商不用遵守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准则的服从成本,也增加了政府在民品采购方面的灵活性,而且保证合同金额较大的承包商仍然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有效地降低了政府采购的风险。
(四)准则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
联邦合同承包商除遵守准则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即使属于准则范围外合同也要遵守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因此,成本会计准则、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三者构成了以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美国联邦采购成本法规体系。从内容上看,准则、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互有重复。例如,far成本会计原则实际上包括5项具体成本会计准则(包括有关延期补偿、养老金和货币成本的准则)和另外4项准则的复制条款(包括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记录,不允许成本的分类,保险和独立研究开发成本以及除分配条款外的投标和申请成本)。但是,far不包括成本会计准则关于一致性的要求(例如,401号准则,其要求在成本计量、归集和报告方面保持一致性)、资产的资本化和折旧、成本会计期间、标准成本、具体的成本分配要求以及材料成本,而且far成本原则不包括因供应商成本会计实务变化而修改价格的条款。从内容上看,准则实际上是对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的归纳和总结,是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在制度上的升华。准则具有绝对的法律地位,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而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是对成本会计准则的有效补充,他们规定的原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能更快地对联邦采购过程中的成本问题作出反应,这三个法规使美国联邦采购成本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全面。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对我国成本管制的启示
从对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需要成本管制,需要制定全面、完善的成本会计规则。成本会计规则的执行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所带来的风险。在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实施的40年中,准则在有效保护政府规避采购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1998年6月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许多政府官员支持继续使用成本会计准则并且认为准则避免了政府采购合同和商业合同之间的成本的错误分配;在存在错误分配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收回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为衡量执行情况提供框架;可以为合同签订双方提供公平的基础;能够确保政府得知承包商成本会计实务的变动情况等优点,而且,国防合同管理指挥部(dcmc)和国防部(dod)主要负责成本会计准则日常管理的官员们也认为,准则为合同签订官员评价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和保护政府免于成本的不当计量、分配和归集提供了框架和监管基础。1999年国会成立的准则调查小组认为,准则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它可以有效地减少政府多付款的风险,并列举了大量的例子,而且准则的存在和执行也产生了大量的无形利益。
在我国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从这些合同企业的成本会计情况来看,这些企业迫切需要进行成本管制,制定相应的成本规则。我国成本类型的合同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军事采购
我国的军事采购制度建立已久,军事采购合同主要以成本加成合同为主,虽然从1998年开始,我国对国防工业进行了管理改革和结构调整,并随之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和规章,但有关军事采购合同成本的规定却少之又少。现行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于1996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现行军品成本核算模式已经与原来大不相同,而且《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过于宏观和原则,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供需双方在政策的衔接和对新增项目认同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价格构成以及成本项目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对有些成本项目没有解释,其范围难以界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国家、军队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国防采购现代化的实施,有必要加强国防采购合同成本管理的现代化,建立有效合理的军事采购合同成本会计制度,以加强国防采购部门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协调,降低采购部门的风险,有效使用国家财政资金。
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制度的目标应该是确保合同承包商合同成本的一致性与统一性。自1998年的国防工业改革以来,军工企业既可以生产军用项目也可以生产商用项目,并且鼓励私有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因此军事采购成本会计规则应突破原有的成本管制规则的观念,应该主要对国防采购合同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的统一性和一贯性进行管制,鼓励承包商对商业项目成本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创新。可以吸收和借鉴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经验,通过规定触发条款和适用范围类型,限制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降低军事采购成本、提高效率。根据军工生产企业的特点,为承包商提供可选择的成本核算原则和方法,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制度应该既结合军工企业生产特点,又引进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于合同要求的项目应该详细列示,例如对于什么样的成本是允许的,什么样的成本是不允许的应该进行详细规定,并在合同条款中列明。
(二)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企业
在我国,成本加成定价方法的使用十分广泛。例如,我国对煤气、水、电、热力、石油、电信等行业的产品定价实行的就是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他们实际上是在社会契约范围内形成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政府在定价时,举行听证会,公众通过政府的定价,来购买这些企业的产品。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恶化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公众对这些行业成本信息的透明性与合理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下,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这些行业的成本管制,为成本审计提供确切的标准。我国目前对这些行业的成本审计由省级政府部门执行,主要遵照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仍没有适宜的成本会计规则,虽然财政部曾经颁布过成本会计管理条例,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财务制度的不断变迁,旧的成本管理条例已经落后,已经不能满足企业成本会计实务的需求,而且各省要求企业披露的报表格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成本审计比较混乱,没有统一遵守的成本会计标准。对这些行业的成本会计实务进行规范,制定统一遵守的规则,提高成本核算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势在必行。
成本加成企业成本会计制度与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制度不同,它的目标应该是确保企业成本核算的合理性与统一性,为产品定价提供真实合理的成本信息。成本会计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成本管理经验,既注重成本核算又注重成本管理,在加强这些企业成本核算合理性的同时,促进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 prepared for congress by the cos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review panel, future role of the cos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pril 2, 1999.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美国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想法由来已久。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政府就开始希望通过建立会计标准,来管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规范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成本分配方式和数量,以保护政府免于为货物或服务过度付款的风险。早在1916年,军火制造商税收法规为了确定应该对军火合同供应商的利润征多少税时,就明确规定在确定政府合同利润时,哪些成本可以被确认。政府采购官员也根据此规定确定在联邦成本类合同中哪些成本是可以补偿的。从1934年开始,财政部颁布了法规“财政决定极点5000”,该法规由政府合同官员遵守。法规定义了各种各样的成本类型和不允许成本,并且为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提供间接成本的分配原则。1942年,陆军和海军部联合出版了一套成本原则,被称为“绿皮书”,规定了成本分配的原则。1949年,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替代了国防采购合同中的绿皮书和T.D.5000规则,它规定了各种成本的可行性以及关于成本应该如何分配的一般原则。在1959年,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被修订,被修订后的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更详细、明确地介绍了成本分配规则,但是承包商在成本计量、分配方面仍旧被给予了广泛的自由。这些规则与今天的联邦采购规则(FAR)的内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实际上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国防采购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20世纪50年代前,在国防采购合同中虽然出现了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但国防采购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进入50年代后,为了调动合同承包商的积极性,成本补偿性合同开始取代固定价格合同成为国防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到60年代,成本加成的定价思想已经应用到所有的合同类型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就迫在眉睫。1968年,国会在考虑1950年的国防产品法案是否应该延续时,海军将领HymanG.Rickover在国会上作证说,由于缺乏对合同成本的定义以及转移方法的控制,要查明某一合同上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建议国会为国防采购合同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以使这些成本能够被计量和控制。于是,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成本会计原则。当时,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以美元价值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而且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统一的成本会计规则是必需的,因为缺少这样的准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和合同执行中的困难。证据表明没有这样的准则,政府难于估计和比较竞争公司间的合同价格,不同的供应商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成本计量和分配的会计方法。而且,提供的证据表明,一旦供应商获得合同补偿,执行准确的审计就很难,因为有时供应商在投标中提出的成本和他们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向政府索取的成本不同。提议者们认为已存在的各种控制成本和超额收益的法规(包括1951年的重新谈判法案和谈判真实性法令)不足以保护政府的利益。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的报告中认为,由于缺少统一的成本会计规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超额收益。1970年,总审计局(GAO)向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国防产品法案的报告认为,在合同价格协商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合同成本的正确核算是必需的,并且指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例如GAAP)不能满足政府在此方面的需要,因为财务会计致力于一个企业在特定时期的全部经营,而成本是企业全部费用中的一部分向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分配,认为统一、一致的准则是可行的,并且建议制定这样的准则。同年,国会成立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它是一个隶属于立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委员会由总审计长担任主席,并任命了四个委员。委员会的职责是颁布准则,以使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国防合同供应商在成本会计实务方面保持统一性和一致性。在委员会运行的前十年中,共颁布了19项成本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固定价格合同又成为国防采办合同的主要形式,重大采办项目又开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1980年,国会结束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运营,但是,国会没有废除委员会制定的准则,而且准则仍在执行中。由于没有了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国防部履行了维护准则及其附属规则、条例的义务。但是,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固定价格合同再一次经受了失败,它并没有将金融风险和性能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
1988年,在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中,国会重建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新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它是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一部分。重建的委员会被赋予了比原来更广泛的权力。例如,成本会计准则已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应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不仅包括国防采购合同,还包括其他采购合同;在类型上,不仅适用于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合同,其不适用的类型以成本会计准则豁免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并且将准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教育机构。委员会也被给予了制定、颁布、修改和废除成本会计准则的专有权力,而且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官员有责任确保成本会计准则的绝对地位,保证其他机构的规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冲突,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防采办恢复了风险均担的成本补偿合同,在民品采购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使政府和客户共担风险,而且联邦政府开始对国防采办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在1991年的国家国防授权法案中,国会宣布是时候对组成国防采购体系的数以百计的联邦法律进行现代化改革。国会要求总审计局(GAO)成立专家组,以研究在近年来采购改革深化的背景下,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成本会计准则体系,并提出建议。专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认为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仍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部分,因此仍然存在着对成本会计准则和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持续需要。成本会计准则有利于确保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保护政府避免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且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合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适应国防采办制度改革,专家组对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款、范围和豁免条款以及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修订。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美国联邦法规第48号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体系第99章,第9904号条款列示了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现行的成本会计准则包括19项具体准则,大致可以分成三组:一是从总体上对成本会计进行规定的准则;二是处理成本类别、成本划分和成本要素的准则;三是处理间接成本池的准则。具体包括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准则403,总部办公费用向分部的分配;准则404,有形资产的资本化;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准则406,成本会计期间;准则407,直接材料和直接劳动标准成本的运用;准则408,员工带薪缺勤成本会计;准则409,有形长期资产的折旧;准则410,部门管理费用向最终成本目标的分配;准则411,材料的取得成本会计;准则412,退休金成本的组成和计量;准则413,退休金成本的调整和分配;准则414,作为设备资金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5,延期补偿成本会计;准则416,保险费会计;准则417,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8,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准则419,独立研究和开发成本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会计。每个具体准则又包括目标、相关概念的定义、基本要求、应用方法、实例、解释、豁免和执行日期。准则是概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由委员会视其完成目标的需要而定。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作为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体系的一部分,联邦法规第48号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体系第99章,第9903号条款,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范围类型、放弃条款、披露报表等。
1.适用范围准则通过豁免条款的方式确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非豁免合同应该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成本会计准则的豁免合同包括以下类型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秘密招标的合同;达成的不超过65万美元的合同和分包合同(这里,一个分部发给另一个分部的订单也应该被视作一个分包合同);与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分包合同;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或办事部门签订的合同;价格由法律或法规确定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为获得商业项目而签订的不变价格和根据经济价格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和分包合同;少于750万美元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且在合同奖励期,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业务部门没有正在执行任何价值超过75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和分包合同;无法取得经过鉴定的成本或定价数据的、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或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都需要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从豁免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被豁免的合同从承包商上看,与小企业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金额上看,少于65万美元的或虽多于65万美元但少于750万美元并且在合同奖励期间,该承包商的任何业务部门正在执行的任何准则范围内合同价值没有超过75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合同类型上看,合同价格不受成本影响的商业项目或无法取得成本或价格鉴定数据的且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特殊性上看,秘密招标的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或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
2.范围的两个层次如果联邦政府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非豁免合同,即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准则委员会进而对准则范围内合同规定了两个类型——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全部范围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奖励期间必须遵守所有的准则。现在,全部范围适用于单份合同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承包商,或者是在以前的成本会计期间全部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合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只要单位获得的一份合同奖励属于全部范围,该单位之后所有的非豁免合同都必须服从于全部范围;部分范围要求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只需要遵守401、402、405和406号准则,准则覆盖范围内合同的营业单位,其没有超过全部范围所规定的界限的,只需要服从于部分范围。也就是说,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包括:收到一个超过65万美元的非豁免合同并且在当时的成本会计期间没有收到单个合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或者在上一个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的净奖励少于5000万美元的。如果一份合同服从于部分范围,那么在整个合同期间它都服从于部分范围,不需考虑营业单位未来的成本会计期间在成本会计准则地位上的变化。只要一个营业单位收到的一份合同奖励服从于部分范围,该单位在该成本会计期间的所有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奖励都服从于部分范围,除非一份合同奖励触发了全部范围条款,导致该营业单位下一个成本会计准则覆盖范围内的合同服从于全部范围。
3.放弃条款为了增加准则执行的灵活性,9903号条款还规定了放弃条款。其赋予行政执行机构负责人对少于1500万美元价值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可以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权利,机构负责人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决定必须在政府财政年度结束90天内,向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并且包括取消原因情况说明书。
4.披露报表准则除了规定承包商合同成本核算的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范围层次和放弃条款外,还规定,准则范围内合同承包商有必要向准则委员会提交成本披露报表,披露他们的成本会计实务。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合同承包商而言,他们有义务披露自己的成本会计实务,其成本会计信息不再只属于企业内部信息。一般而言,披露报表应该由以下营业单位呈递:(1)任何一个收到一份超过5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营业单位;(2)任何一个公司及其业务部门,在其最近的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净奖励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披露报表一般应在合同奖励前呈递。准则委员会对披露报表的具体样式作出了详细规定。披露报表由八个部分组成,要求供应商以总括的形式描述成本计算、分配和归集的方法及技术。披露报表的主要目标包括:要求供应商对其成本会计实务作出清晰的解释,对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进行定义并且对计入的方法进行说明,对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方法以及间接成本向合同分配的基础进行描述。承包商的披露报表被递呈后,准则委员会会对其进行审计,以确定该报表是否充分描述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以及这些实务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表记录了供应商已制定的成本会计实务而且有助于确定其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些变化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只要呈递披露报表的供应商披露的成本会计实务发生了任何变化,他就必须修改报表,如果他背离了披露报表,他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成本影响申请。
(四)与准则相关的其他法规。有关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成本法规除了成本会计准则外,还包括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FAR)。联邦政府规定,即使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但仍要服从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FAR)。
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于1962年被通过。它不仅适用于军事机构还适用于民用机构,它一般要求供应商和分包商为超过50万美元且能够为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通用性提供证明的合同或合同价格的制定(例如合同改变或修改)提交成本或定价资料。它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谈判真实性法案(TINA)的目的是确保政府与承包商拥有同样的成本和定价信息,以备协商公平合理的价格之用,以及当承包商违背谈判真实性法案(TINA)时政府有权修改合同价格,以保护政府免于超额付款的风险,并且对供应商提交虚假的成本或定价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FAR主要是将执行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策统一并编撰成法典。它由国防部、总务管理局(GSA)和航天局(NASA)的采购机构联合颁布和修订,并服从于联邦采购方针办公室(OFPP)的授权法案。FAR囊括了目前使用的成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定价以及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成本的确定、谈判和允许的成本原则和程序。共包括五个方面:合同成本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总成本的组成、合同可允许成本的定义、合理性的确定、可分配性的定义、赊购、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建造和工程设计合同);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原则和过程的应用;有关承包商经营管理中各项成本的规定(例如:与公众的联系和广告成本、坏账、折旧、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研究和开发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保险费及赔偿费、税金;运费成本;销售成本;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成本;商誉;由于企业并购产生的资产估价等,共52项,涉及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分析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建立的原因。从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发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建立始终围绕着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时,对成本会计准则的需要就会不断上升。成本类型的合同在客观上需要进行成本审计,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政府采购部门无法得知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实际情况,因此,政府需要规范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并要求其对成本会计实务进行披露,以保护政府免于欺诈的风险,这样成本会计准则的建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准则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联邦采购中成本类型合同的使用。
(二)准则的目标。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承包商合同成本会计实务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它针对的不是承包商全部的成本会计实务,只是合同标的成本会计实务,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不会将非合同成本标的的成本分配入合同成本中,从而增加合同成本,使政府过度付款。例如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以及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就是关于这方面的直接规定。准则和普通的企业成本会计制度不同,它更具有针对性,强制性也更强。但是,准则的内容包括了成本核算的主要方面,并且来源于企业生产实践,以工业企业通用成本会计实务为基础,政府部门、工业企业、职业会计师协会对其提出建议和评价,而且由于对成本会计实务实施精确的技术或方法是不可能的,因此,大多数准则提供了大量的可选择的会计方法。具体准则的内容体现了美国成本会计核算的主流思想。
(三)准则的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准则规定豁免条款和范围类型的目的,是通过豁免条款和范围类型的规定来限制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给政府和承包商带来的成本。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成本,承包商需要修改原来的商业会计实务以满足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维持这些系统的运行以及服从于准则的其他要求。例如,披露报表的呈递,需要比商业会计系统更多的员工,这些都会增加承包商服从于准则的费用,这些费用又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政府,而且一些小企业很难适应准则的要求。因此,准则委员会规定了豁免条款和范围类型,并根据政府风险水平的变化对准则的适用范围和范围类型不断进行修订来限制准则所带来的成本。通过对准则适用范围和范围层次的修订,使一些承包商无需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或只服从于部分规定。这样保证了95%以上的政府合同金额仍然服从于准则,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很强的灵活性。美国的经济属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对经济和企业的干预很少,企业在文化上也崇尚自由主义,在这样的经济和文化氛围中,要规范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显得困难重重,承包商往往要求更多的自由权,而且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也会受到承包商意志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协调承包商和政府的关系,而且能够有效地保护政府的利益,准则委员会不是通过修订具体准则的方法来进行协调,而是采取不断修订豁免条款、触发条款和适用范围的方法进行调节。例如,1970年,准则的触发条件是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1988年,准则委员会再次成立时,将其修订为25万美元;1999年,又修订为50万美元,到2007年时修订为现在的65万美元。对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也进行过两次修订。这样既保证了具体准则的稳定性,使准则范围内企业不用根据经常变化的具体准则而改变成本会计方法,也使合同金额小的承包商不用遵守准则的规定,减少了准则的服从成本,也增加了政府在民品采购方面的灵活性,而且保证合同金额较大的承包商仍然服从于准则的规定,有效地降低了政府采购的风险。
(四)准则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联邦合同承包商除遵守准则的规定外,还要遵守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即使属于准则范围外合同也要遵守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因此,成本会计准则、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三者构成了以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美国联邦采购成本法规体系。从内容上看,准则、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互有重复。例如,FAR成本会计原则实际上包括5项具体成本会计准则(包括有关延期补偿、养老金和货币成本的准则)和另外4项准则的复制条款(包括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记录,不允许成本的分类,保险和独立研究开发成本以及除分配条款外的投标和申请成本)。但是,FAR不包括成本会计准则关于一致性的要求(例如,401号准则,其要求在成本计量、归集和报告方面保持一致性)、资产的资本化和折旧、成本会计期间、标准成本、具体的成本分配要求以及材料成本,而且FAR成本原则不包括因供应商成本会计实务变化而修改价格的条款。从内容上看,准则实际上是对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的归纳和总结,是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在制度上的升华。准则具有绝对的法律地位,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谈判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而真实性法令和FAR成本原则是对成本会计准则的有效补充,他们规定的原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能更快地对联邦采购过程中的成本问题作出反应,这三个法规使美国联邦采购成本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全面。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对我国成本管制的启示
从对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需要成本管制,需要制定全面、完善的成本会计规则。成本会计规则的执行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所带来的风险。在美国成本会计准则实施的40年中,准则在有效保护政府规避采购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1998年6月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许多政府官员支持继续使用成本会计准则并且认为准则避免了政府采购合同和商业合同之间的成本的错误分配;在存在错误分配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收回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为衡量执行情况提供框架;可以为合同签订双方提供公平的基础;能够确保政府得知承包商成本会计实务的变动情况等优点,而且,国防合同管理指挥部(DCMC)和国防部(DOD)主要负责成本会计准则日常管理的官员们也认为,准则为合同签订官员评价承包商的成本会计实务和保护政府免于成本的不当计量、分配和归集提供了框架和监管基础。1999年国会成立的准则调查小组认为,准则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它可以有效地减少政府多付款的风险,并列举了大量的例子,而且准则的存在和执行也产生了大量的无形利益。
在我国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从这些合同企业的成本会计情况来看,这些企业迫切需要进行成本管制,制定相应的成本规则。我国成本类型的合同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军事采购。我国的军事采购制度建立已久,军事采购合同主要以成本加成合同为主,虽然从1998年开始,我国对国防工业进行了管理改革和结构调整,并随之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和规章,但有关军事采购合同成本的规定却少之又少。现行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于1996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现行军品成本核算模式已经与原来大不相同,而且《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过于宏观和原则,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供需双方在政策的衔接和对新增项目认同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价格构成以及成本项目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对有些成本项目没有解释,其范围难以界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国家、军队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国防采购现代化的实施,有必要加强国防采购合同成本管理的现代化,建立有效合理的军事采购合同成本会计制度,以加强国防采购部门和军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协调,降低采购部门的风险,有效使用国家财政资金。
在我国出台的《财政部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对于用作采购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的采购基金来说,在将它作为财务支出的时候,应该要以出具的具体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进行采购。
一、总体思路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采购绩效工作存在着两个误区:第一,是将绩效管理错误的当成了一般的考核,从而将考核的重点只放在结果上,而忽视了对过程的评价考核,考核存在局限性;第二,将工作业绩往上拔高,从而将绩效考核的标准,定格在了社会影响之上。
对于我国中央政府机关的采购绩效评价标准来说,应该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绩效文件和管理办法来作为依据。将绩效评价目标作为引路,采购的评价标准和绩效标准作为重点,使得一系列完善的组织方法作为绩效的推动力,来对中央政府的采购进行绩效考核。力求尽可能的贴近实际,提高效率。并且,政府将绩效评价过程分为了三个阶段来进行,对政府的工作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将采购的效率进行统计,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
二、合理确定绩效目标
机关采购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满意度,以及达到预计产出的成本源等几个方面。其中预期产出主要涵盖所能提供的服务量和公共产品量;预期效果主要包括采购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可持续性影响等。
对于这些采购目标,我们可大体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年目标两种。其中长期目标主要指的是定向目标,是政府在采购中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应该由政府的采购规模加大、采购制度完善、采购运行机制更加成熟、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对财政支出和监管等方面来着手。而短期的年度目标指的是完成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所要求的采购量,并取得成果。它的衡量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个,涵盖了对工作计划的及时报送、采购计划的准时完成、对采购机制的完善发展、对节能产品的重视并在采购时多加考虑、对采购人员和供货商的评价、基础数据的统计上报等一些目标。
三、科学设定绩效指标、评定标准和评价方法
1.绩效指标
政府的绩效评价指标应该遵循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系统性原则以及经济性原则这五大原则。其中,相关性原则主要是指那些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的,可以较为准确的反映出这些目标的完成度的一些方面;重要性原则主要是说那些最具代表性的,最能体现出评价标准的核心理念的一些指标;可比性原则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评价标准的指标,是可以进行比较筛选的一些标准;系统性原则是要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一起看待,以此来系统的看出采购所给社会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力等;经济性原则指的是数据的获得应该以经济条件为主,充分考虑它的可实施性、所要耗费的财力和操作的便捷性,使得操作起来简便易行、易于理解。
对于绩效评价指标的构成大体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种。其中 共性指标是指对所有的评价对象都适合的一些标准,主要包括财务的管理、支配、使用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状况以及有他们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它是由我国的财政部门统一设定的。
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对各个不同的项目和不同的部门所设定的,根据他们的特点而进行的评价标准便是个性指标。他是由我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共同制定的。现如今政府的采购工作还没有使用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因此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来作出选择。将共性指标进行优化选择,选出最佳方案。然后在对其他的共性指标在进行细致的化分。举例来看,目前大多数的部门对政府的采购编制都不进行重视,因此在共性指标中原有的执行情况和预算制度可以进行保留;但是对于那些不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因而无法给出评价的财务状况来说,就应该删除。个性指标的选定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开作出具体的研究判断。
2.评定标准
财务的支出状况的评价标准便是绩效评价标准。它主要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有关部门肯定的一些标准。其中,计划标准指的是按照计划预先设计好的目标、预算开支、计划等作为评价的标准;行业标准指的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来实施的评价标准;历史标准指的是按照原来的评价标准设定的评价;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研究应该根据年度计划和历史数据两方面进行。
3.绩效评价方法
成本分析法、同类比较法、大众评价法等是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其中,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把一定的时期的支出与收入进行对比分析,查看采购目标的完成情况。这个方法不是固定不变的,像是对于采购成本与采购收益的评价可以用成本分析法,对于同一时期采购的同一物品的比较可以用同类分析法,对于采购在公众眼中的效果可以用公众评判法等。
四、严格进行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在我们对要评价的相关人员的构成、时间、数据和资料的整理、收集等进行与之相关的规定时,就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方案的制定,并据此生成相应的评价报告。这一报告应由相关的单位来进行填写,报告中应该含有的信息按顺序排列应该是:基本状况、绩效目标及其调整状况、绩效目标的管理方法、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评价方法、绩效评价的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对此的总结与建议,最后写出其他的相关问题。其中基本状况涵盖主要职能、事业的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等一些方面。
参考文献:
根据以上管理学原理,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是指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中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要素总的投入与所带来的产出的比例关系;固定资产管理效益则专指总的投入与所带来的能够满足固定资产管理目标的正收益的比例关系。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目标主要是满足央行履职需求、保全财产,既要注重效率又要注重效益。但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着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效益的发挥与提升,主要表现在:
(一)资产配置缺乏标准
在固定资产的申购环节,需求部门申购通用固定资产存在预算标准不一、档次高低各异的现象,而对于专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则缺乏权威、专业的标准,影响固定资产的购置效益。在固定资产的分配环节,由于缺乏统一的配置标准,容易造成资产配置数量上的浪费、性能的高配和部门间、员工间资产配置的失衡,影响固定资产的配置效益。
(二)资产购置效率待提高
在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范围、规模逐年扩大的背景下,固定资产购置的规范化、透明化程度日益提高。但由于集中采购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造成部分项目耗时过长,效率不高。尤其对于采购总量少、总额低的项目,采购资金节约效果有限,而采购组织成本存在刚性,项目投入产出比不高,集中采购效益性的优势难以体现。
(三)存在一定数量的闲置资产
资产闲置一部分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内部业务流程整合产生的闲置,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由于机构撤并、银监分设、办公用房新建等形成的部分房屋闲置等,也有部分是由于固定资产购建决策失误、使用管理不善等原因产生的闲置。资产闲置,尤其是车辆、房屋等大宗资产,不仅不能发挥其使用效率,日常维护还需占用资金成本。
(四)资产使用责任不够清晰
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由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管理,每个员工都是所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人。但由于缺乏对资产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分散的实物管理责任容易造成实质上的管理缺位,造成对固定资产的保养、检修和维护不够及时,或是维护保养支出效益不高,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影响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效益的因素分析
(一)管理理念
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对固定资产管理效益的影响明显,如无成本概念导致购置固定资产性价比不高、被动性导致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积极性不高、重配置不重使用管理导致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未能充分发挥等。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到位或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落后于固定资产管理实务的发展,将影响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如未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存量资产结构和管理情况不了解,导致资产管理决策失误;固定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导致固定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存在随意性等。规范化、标准化的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如推行标准化的采购程序,能够大幅度提高固定资产购置效率。
(三)管理行为与责任
管理的首要任务在于对人、财、物、时间、信息等各种要素的整合,如果各种要素的配合不当,要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转是不可能的。因此,低效率的管理行为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的低效益。在管理过程中,如果管理责任不清晰或未落实就容易造成实质上的管理缺位,影响固定资产管理效率。
(四)管理环境
效益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而管理活动又是在内、外部客观环境的影响下进行的,因此,管理环境也是影响管理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内部环境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充分的信息沟通对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尤为重要;从外部环境看,如人民银行“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盘活闲置固定资产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效益。
三、提高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效益的途径
(一)转变管理理念,树立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效益观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更加注重效益的效率观,在讲效益的同时也要讲效率,通过高效率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益。在现有的制度环境和固定资产管理目标的约束下,积极推进固定资产集约化管理,注重固定资产购置、分配、处置、日常管理等环节的重点控制,兼顾固定资产存量的盘活和增量的定额定标管理,通过对有限资源的最优化利用达到满足履职需求、保全财产的固定资产管理目标。
(二)完善管理制度,实行资产配置定额定标管理
着重建立两项标准。一是制订采购预算定额标准。可从业务需要且价格透明的通用办公设备入手,制订采购预算定额标准,再按照从易到难的原则逐步推至其他采购项目。预算定额的编制采用以零基预算模式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法:以当前市场上适用的产品为基础并兼顾一定时期该产品使用的前瞻性,结合本单位近2年同类产品的采购标准、使用情况及省级财政部门的通用产品预算定额,将满足节能、环保及财力状况作为重要评价因素,确保在预算定额内采购的产品性能适用、价格适宜、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二是制订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可从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开始实行资产的标准化配置,以标准为依据进行办公设备的需求审核及配置,再按照从易到难的原则逐步推至其他固定资产。办公设备配置以满足业务开展和日常办公基本需求为原则,根据资产的共享范围不同制订相应的配置标准:对员工个人使用的设备,以员工个体为单位制订配置标准;对办公室共用的设备,以房间为单位制定配置标准;对处室共用的设备,以处室为单位制定配置标准。
(三)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固定资产购置效率
一是推行标准化采购程序。明确采购各个步骤的操作内容和方法,配套设计各类格式表单,提供详实、简明、易懂的工作规范,实现采购标准化、流水化操作,缩短采购时间。二是根据项目特点适用采购方式。大批量、高金额采购对象重点考虑资金效益,以单次统一采购为主;单次金额小、采购次数多的同一或同类采购对象,综合考虑时间效率和资金效益,以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为主;小额采购主要考虑时间效率,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实施。三是推进采购合同标准化进程。按照从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货物、工程、服务合同的标准化管理。各类采购合同均使用事先编制的标准文本,减少合同起草、审核时间,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四是优化采购审批程序。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采用会议方式;一般或紧急事项,可采用联签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增进效率。
(四)加强处置管理,优化存量资产结构
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结合固定资产定期及年终清查盘点,收集、汇总存量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的基础性数据。在摸清存量资产结构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无使用价值、维护保管成本高昂、处置成本较高的固定资产可进行正常或提前报废、拍卖转让;对闲置的资产可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或在辖属机构间调整再分配,还可整理少量闲置资产对外进行实物公益捐赠,减少货币性公益捐赠支出;对于闲置房屋、公务用车等价值高的固定资产,本着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积极处置盘活。
对于闲置房屋,可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满足本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确保本行办公需求的前提下用于出租。在出租过程中应加强对出租房产使用状况的评估和对承租人的资格性审查,建立房屋出租的内部审签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按照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程序做好房屋招租工作,明确承租人对出租房产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准确核算房屋租金收入,确保房屋出租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对于闲置公务用车,可将车况不好、配置不合理、运行费用高的汽车置换为有利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的优质资产,提高车辆运行的效益性。在置换过程中,应对置入车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进行综合考量,采用市场竞价方式防止置出车辆价值低估,严把车辆置换合同管理关、过户关,确保人民银行车辆置换的权益。
(五)加强维护保养,提升在用资产使用效率
一是落实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责任。细化财产管理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维护保养的责任,建立和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将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个人,对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失职的责任人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是定期检查、梳理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由财产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各部门财产管理员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加大频率、缩短周期,及时发现固定资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维修,强化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5601
1美国政府采购现状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以政府为主体进行采购的国家,在历经200多年的历史之后,已经拥有了世界上的最完善的政府采购及采购预算体制。而在政府采购机制中,对于采购预算的成本控制一直是采购工作的中心。为了执行采购任务,美国成立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CASB)并且由该委员会颁布了相应的成本会计准则(CAS)。美国政府采购形成的初期,于1861年推出了《联邦采购法》将密封投标作为了政府授予的基本合同。由于法则规定,由价低者中标,因此该法则限定了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的自,以保证了采购过程的公平和经济效益。
美国的政府采购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据统计,从2005年开始。美国的政府采购每年持续保持在2万亿元以上,于2009年突破3万亿元,占比达当年全国GDP的10%到15%。根据美国政府的采购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货品必须保证在到货30天内付款,更有部门提出当天或三天内结清账款的条件,以换取0.5%-1%的总合同额折扣。因此,外界又戏说美国政府采购是“小心眼”的采购。美国空中机动司令部某年以900万美元的价格,采购了1.8万台ipad2,每台平均520美元,低于市场价格。美国政府采购在决策上,一般都不会只认准品牌或豪华的配置,而价格永远是首先考虑的因素。为确保采购信息的透明,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都会将大部分订单公开于网站上,以便民众更便利的查询和监督。而在选择合作采购的企业上,美国也十分重视。根据规定,大型企业中标后,必须将订单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至中小型企业或进行二级分包制,以满足扶持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企业、妇女企业、落后地区企业和弱势企业等。这些政策都能反映美国政府将社会责任感渗透至其的每一项工作中。通过政府采购,美国政府扶持特殊性质的企业,增加了劳动就业率,也刺激了本土经济。同时依据其完善的相关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进行了全面的监督,确保了采购的顺利进行。
2美国政府采购预算组织结构与流程
美国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高度集中的政府预算的一部分,也是严格按照五步骤的周期来进行拟定和通过的,分别为:(1)预算草案的提出;(2)国会的审议;(3)预案草案的批准;(4)预案的最终通过;(5)对预案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查。在这个从提出到执行的过程中,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以总统为首,立法部门有国会所作为代表,分别有其下属的预算管理机构,他们二者的侧重略有差别,在共同为旅行预算管理的职能同时,也相互制约,相互监察。在此过程中,首先第一步的预算草案如何提出是重中之重,它既为之后各个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更是整个国家收支决策的一部分,要从庞大复杂的收支结构中严密的提炼出来。
行政部门当中总统主要是预算政策能否实施的决策者,并负责向国会提交预算计划。对预算需要增加或修改甚至延期或取消的部分均需要经由总统审议再向国会提出。总统还负有签署、否决、授权预算等其他预算相关法律的权利。预算管理的专门部门OMB(总统管理及预算办公室)是直接由总统负责,独立于则政部之外的机构。其预算方面的主要职责就是提出每年的美国联邦政府预算草案。当草案被国会批准通过后,OMB才可以按照草案内容分配项目资金,并且全过程的监督执行预算的情况,以保证采购按照预算严格开展。另外,OMB还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章程与流程的研究与制定。此外参与预算编制的还有国民经济委员会,主要负责税收相关的政策提议,对需要政府进行倾斜的经济领域等方面提出建议。财政部在采购预算制定的过程中主要负责提供一些金融经济相关的最新政策,负责国库业务,确保预算法令的严格履行,筹集预算收入等辅助工作。
立法部门执行预算管理的主要部门为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参与管理预算的机构。其中,国会拨款委员会作为常设委员会,主要负责拨款开支的授权;国会筹款委员会也是常设委员会,负责各项税收法案的审查与研究工作;国会预算委员会在常设委员会中专门负责审查由总统提出的采购预算决策,能协助加快国会审查的进度,为国会研究总统提出的预算草案提供专业的意见。国会预算办公室是非党派的专业机构,没有审批权力,但能进行独立的分析与预测,独立编制建议性质的预算草案,同时为两党派服务,能及时的提供客观的专业参考意见。国会会计总署是联邦政府的外部审计机构,能审计政府财务信息,监督政府的相关会计部门,从而提高政府的效能。
就目前美国政府采购预算工作的开展看来,美国政府仍然在其采购预算管理方面尝试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美国政府正在尝试在保证采购预算制定规范化的前提下,简化其法律程序,增加制定预算的效率;另一方面则是加强供应商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商业性质的条款以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同时还要进一步发展推进电子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增强政府内部各部门的在采购事务当中的协作作用,以从多方面改革发展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系。
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相关建议
美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机制,在成本会计准则的运用下,得到了很大的完善和推进。就我国而言,这
种成功的会计准则的推行,是十分值得借鉴的。
3.1用成本会计准则制定政府采购预算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占国家GDP的比重一般维持在10%至15%之间,而我国近几年也追赶上了发达国家的速度,将政府采购的比重提升到了GDP的12%左右。但在总资金数据优化了的背景下,由于我国采购制度的不健全,采购预算执行力度的薄弱,在总量相同的前提下,我国采购的现状是单价偏高,总体质量不到位。就这点而言,我国应该规范采购预算和执行采购任务之间的联系,在预算的制定过程中,引入成本会计准则的思想,将供应商成本核算的内容融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定当中去,使政府在采购环节能更充分的了解掌握采购内容的实际成本与标准价格,从而形成对市场的正确引导,并且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3.2以成本会计准则制定政府采购基准价格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的混乱,常造成预算与实际脱节,导致出现实际采购过程采购预算不具参考价值,只是采购高于市场价的情况。通过成本会计准则的采纳,政府采购可以掌握更多供应商提供的成本指标,在政府采购预算制定的前期就确立基准价格,由此制定合理的采购价格区间,以审查采。
3.3以成本会计准则作为供应商合适成本的规范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不健全,运作未能全完公开透明,致使供应商在投标政府采购时不确定因素众多。为了在价格战弈,供应商有可能通过虚报成本的方法来调整商品的价格,致使市场价格混乱无序。引入统一的会计准则作为政府采购时投标产品的成本核算,可以加强政府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各供应商对同一商品的成本核算。作为供应商,一方面与政府的核算相统一,另一方面对企业内部的核算管理也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
3.4成本会计准则帮助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监管制度
要提高政府采购效益,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有效控制监管政府采购行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采购,做到有迹可循。而要使政府采购预算能够作为采购时参考执行的标准,就要求制定出符合实际的预算报告。在美国政府的实践下,通过成本会计准则无疑能够制定出有效的控制成本又有实际意义的采购预算政策。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机制还过于简单化形式化,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成本会计准则,以辅助现存的法律,推进政府采购机制的完善。通过成本会计准则,统一相同相似产品的成本,防止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使企业将重心放在开发技术上,避免投机行为。而成本会计准则也会辅助政府制定更完善透明的采购预算计划,一方面促进政府采购的效益,一方面利于采购的监管,完善采购的整体流程。
参考文献
The use of strategic sourcing to optimize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Cao Yi-ni
( Dayang Department Store Group Co., Ltd.Shanghai,200000,China )
Abstract: Strategic Sourcing is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and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corporate procurement, this article on the meaning of strategic sourcing principles, ways and means of operational processes and procurement pattern classification layman 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s and benefits of strategic procurement in the project, which to clarify the use of strategic sourcing to optim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s cost.
Key words: strategic sourcing; standardization; procurement costs
1.战略采购的涵义
“战略采购”是由著名咨询企业科尔尼于20世纪80年代首次提出的,科尔尼致力于战略采购研究和推广工作,己为全球500强企业中的三分之二提供过战略采购咨询服务。
从广义上讲,战略采购是以最低总成本建立业务供给渠道的过程,不是以最低采购价格获得当前所需部件的简单交易。
即:总体成本=价格+使用成本+管理成本
战略采购充分平衡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优势,以降低整体供应链成本为宗旨,涵盖整个采购流程,从部件描述直至付款的全程管理。
从狭义上讲,战略采购是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开发项目所需部品,选择项目通用的部品进行统一采购,通过减少合作品牌(限定1-3个)、提升合同采购金额、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已达到提供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控制产品品质的一种采购模式。
2.战略采购的重要原则
2.1总购置成本最低――战略采购的基本出发点
总购置成本不仅仅是简单的价格,还承担着将采购的作用上升为全面成本管理的责任,它是企业购置原料和服务所支付的实际总价,包括安装费用、税、存货成本、运输成本、检验费、修复或调整费用等。低价格可能导致高的总购置成本,却更容易被忽视,总成本最优被许多企业的管理者误解为以价格最低,只要购买价格低就好,很少考虑使用成本、管理成本和其他无形成本。采购决策影响着后续的运输、调配、维护、调换乃至产品的更新换代,因此必须有总体成本考虑的远见,必须对整个采购流程中所涉及的关键成本和其他相关的长期潜在成本进行评估。
2.2建立坚实谈判基础――事实和数据信息
谈判不是一味压价,而是基于对市场和自身的充分了解和长远预期的协商。总体成本分析、供应商评估、市场评估等为谈判提供了有力的事实和数据信息,帮助企业认识自身的议价优势,从而掌握整个谈判的进程和主动权。
2.3战略合作关系――互赢
互赢理念在战略采购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许多先进的开发商企业都建立了供应商评估、激励机制,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确立互赢的合作基准。例如承诺最低采购量和价格保护等。
2.4权力制衡――双方合作的基础
企业和供应商都有其议价优势,如果对供应商所处的行业、供应商业务战略、运作、竞争优势、能力等有充分的认识,就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机会改善其目前的权力制衡地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关注自己所在行业的发展同时,开始关注延伸供应链上相关行业的前景,考虑如何利用供应商的技能、品牌附加值来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3.战略采购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3.1集中采购――扩大采购规模优势
集中采购主要是提高同类产品资源集中度,其任务是对现有零部件及原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尽可能将同类产品向一家或少数的供应商整合集中,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和物流费用。通过采购量的集中来提高议价能力,降低单位采购成本, 这是一种基本的战略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的优点在于:集中的数量优势;避免重复性;更低的运输成本;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形成供应基地。但对于地区采购物品差异性较大的企业来说适用性较小。
3.2优化采购流程和方式
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竞争,充分发挥公开招标中供应商之间的博弈机制,科学公正的选择最符合自身成本和利益需求的供应商;通过科学的经济批量计算合理安排采购频率和批量,降低采购费用和仓储成本;以及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原料进行有选择的捆绑购买。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服务都是有价格的,只不过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包含在价格中。企业可以通过“菜单”选择所需的产品及服务,往往这种办法更能有效降低整体采购成本。
3.3标准化采购(设计、产品、服务)
标准化采购是一种技术含量更高的战略采购,是整体供应链优化的充分体现,但技术可行性往往是一大障碍。成功的标准化采购往往需要双方深度战略合作方能实现。
3.3.1标准化的层级
标准化分为管理标准化、产品标准化和部品标准化。
管理标准化适用于开始多项目并行运作的时候,例如万科集团、金地集团。
产品标准化,当公司的竞争优势是来源于多项目的大规模扩张而不是依靠垄断或者某些特定的资源优势的时候,同时,业务模式是以专注于某类特定产品而不是依靠全价值链的模式时候;项目数量特别多的时候,则应该考虑产品的标准化。
部品标准化,产品不能完全标准化,而项目又处在多区域、多项目发展的时候,则应该考虑部品的标准化或者模块化。这样可以降低管理难度。行业标准相对简单且地域性不强,安装或施工工艺简单的部品适合战略采购,这类部品战略采购的好处就是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供工程采购效率,譬如瓷砖、地板、卫浴、灯具、低压电气产品(开关插座、断路器)等;技术含量较高或施工工艺较为复杂的部品需要战略采购, 这类的供应商战略采购可以提升供方重视程度,提升供应商在设计、施工、质量保证等多方面的服务,使得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得到有效保障,譬如电梯、门窗、真石漆、质感涂料、外墙保温产品等。
3.3.2集团战略采购与标准化采购的区别
0 前言
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种物资的订购、运输、储备、供应等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搞好物资管理,有利于合理化使用和节约物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利润。物资费用在煤炭生产成本和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此外,煤炭生产又具有高度的连续性,生产和消费同时完成,从而对物资的选用和匹配比一般工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煤炭企业物资管理,稳步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对保证煤炭生产的安全经济运行和基建工程的顺利投产,提高全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形成物资采购管理新理念的客观环境
外部环境的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己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买方市场己经形成。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供应商对目前存在的靠不正当手段占领市场的无序竞争深恶痛绝。具有一定企业实力的供应商,其产品质量可靠,服务完善,希望通过规范的市场竞争手段进入市场。再者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己渗透到商业的各个领域。所有这些均为改革物资采购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的优势。煤炭企业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企业,一般物资流动量较大,均在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这就给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成木控制创造了空间。纵观煤炭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煤炭企业要抓住机遇,适时创新一套物资采购模式和管理理念己成为一种必然。
2 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仍未注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方面就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乱采购,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推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许多损失和浪费。这在煤炭企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因此,必须抓好企业物资采购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以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物资管理基础,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用制度规范职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实行物资采购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制度化。
(2)加强物资采的管理监赞,严肃财经纪律。
物资采购要贯彻国家物资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和购经纪律,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比运近和以厂家供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先急后缓,适用及时的原则,千方百计采取多渠道,少环节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总结经验,开拓货源,保证企业生产和建设的物资需要,使煤炭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3)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
煤炭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定额、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产、供、配送、采购、加工渠道、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3 全新物资采购管理管理模式的引入
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基本包括:需求计划的提出、采购计划的下达、询价采购、入库验收、结算等。但旧的管理模式是人为随意采购,随意性较大。二是-事一议性招标,即针对物资需用量较大的项目,临时组织招标。这两种力一式存在着不能全过程竞价采购,没有目标价格原则,采购产品质量不易控制及采购过程易产生腐败行为等弊端。对此,我们提出并设计了一种借助十计算机网络,将物资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划分为二个互相独立区的制约型物资采购计算机竞价系统的物资采购管理理念,并付诸于实施,初步进行了模拟运转。
组织机构。该系统分为二个下属机构:物资管理中心、物资竞价中心、物资采购实施及配送中心,二个中心相互无行政关系,相互独立。其中:
由物资竞价中心在计算机网络上信息进行准入招商,采用专家打分制分别按企业规模性质、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业绩、主要用户反馈、与本企业业务往来中的形象、企业资信程度等六个方面进行考评,实地考察后,符合标准的供应商能确保产品质量时发放准入证。入网后各供应商在交易期内出现二次供应质量问题则立即取消入网资格。在此基础上,竞价中心接到由物资管理中心下达的采购计划时,就按程序进行采购信息网上,供应商可在全国各地进行异地报价,计算机自动比价排队,最低价形成,采购确立。下一步工作转到实施配送中心签合同,货到后,由竞价中心验收,再转入管理中心仓储。这种理念基于招议标方式,使日常采购从小到大均纳入有序竞价过程中,既实现了低成本采购,又确保质量合格。
4 计算机网络竞价采购理念的优点
通过计算机竞价网络采购,甲乙双方不见面,避免了人为的随意性,改变了传统的采购力一式,实现了日常化的竞价采购,规范了采购成木控制原则。由于采用网络准入制,严格控制供应商的入网资格,使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
采购过程有计算机按设定原则来完成,采购是在人机人的环境下自动完成。避免了采购过程中的人为随意性,基本能够避免人的干预,使不正当竞争得到有效控制。
能够实时进行网上招标方式采购。实现了物资采购的全天候竞价。始终保持最低价采购,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由于对供应商进行严格评价,实行准入制度,并且有严格的淘汰制,使采购的物资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生产)家作为煤炭企业采购物资的第一道质量把关人,同时又有完善的入库验收,使产品质量较以往的采购更可靠,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水平,有助于提高设备可靠性,可以说这一措施具有潜在的质量效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