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2 16:02:54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1)

为了提高办理实效,各单位在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方面,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邀请代表参与办理工作。另一方面,承办单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2015年,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建议有5055件,占总数的61.4%。在办理过程中,牵头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一起制定方案、开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形成答复意见时,多数协办单位主动向牵头单位提供意见,保证建议答复全面准确。同时,承办单位还主动加强与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开展调研座谈,推动建议办理落实。2015年,各承办单位首次将建议答复抄送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联络工作机构,便利代表原选举单位掌握情况,协助代表提高建议质量。

目前,2015年代表提出的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80.1%。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充分尊重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切,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建议内容,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2)

评价与激励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关系一个单位的生存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同时由于涉及单位发展目标和现状、上级管理要求、人员需求情况、工作环境等诸多方面,评价与激励机制又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管理工程。

国防科研单位作为我国军工行业的主要阵地,正确的评价方法与有效的激励机制,是维护单位高效运转和保障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基本要素。当前,随着国家对国防力量的重视,整体来说科研任务量饱满、任务种类繁多,但是国防科研单位大多处于国家整体军工环境体系下,管理制度多而复杂、评价与激励机制落后,难以满足科研生产的需要。此外,在国家计划与市场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国防科研单位的性质、任务、人员、文化日趋多元化,有效的评价与激励机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

目前,评级与激励的相关理论研究很多[1-4],各种理论或模型或实践经验也层出不穷,但是要应用到具体的对象上来,必须结合对象的特点、现状与问题,进行具体研究。针对单一类型的对象[5-10],国内学者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包括针对科研项目和科研团队的评价与激励措施分析,面向企业的薪酬设计与激励研究,面向高校的科研评价与激励探索,以及专门针对军队机构的激励机制改革探索。但是,能够将评价与激励有效结合起来,并针对管理复杂的国防科研单位开展具体的研究与分析并不多见。

本文结合评价与激励的相关理论知识,借鉴国内学者关于单一类型对象先进的评价方法与激励机制研究成果,对国防科研单位目前评价与激励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再针对若干迫切的问题明确评价与激励需要达到的目标,并提出对策建议,为国防科研单位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一、评价与激励的内涵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评价与激励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一套针对一个单位较为完整的评价体系理论至少包括评价的目的、前提、内容、方法、结果应用五个方面,而激励体系理论至少包括激励的目的、对象、方法三个方面。

(一)关于评价

1.评价的目的

一是决定薪酬激励,改进激励方法;二是利于员工的任用选择,包括留职、调职、晋升、降职、解雇;三是了解员工的诉求及对单位的意见建议;四是利于让员工清楚认识自己的优缺点,以及在单位中的价值并明确职业方向;五是为单位工作计划和人力资源提供信息。

2.评价的前提

一是单位要有明确的目标;二是要具有可评价性,即要有明确“责、权、利”;三是单位要有评价的需求和动机;四是激励要有有吸引力,如薪酬或职业机会等;四是单位愿意承担一定的管理成本。

3.评价的内容

一是基本素养(即“德”),包括团队精神、奉献与开拓精神、使命感与荣誉感、事业心等;二是工作能力(即“能”),包括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沟通协调能力、判断决策能力等;三是工作态度(即“勤”),包括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等;四是工作业绩(即“绩”),包括工作质量、数量与效率、成果与贡献等。

4.评价方法

一是评价原则:要公开透明使得员工产生信任感和归属感,要全面多层次多角度多元化,要及时反馈以利于员工认识成绩和不足,要制度化地兼顾过去、现在和将来;二是评价标准:要基于工作而不是工作者,要清晰可操作,要考评双方达成共识,要具有可实现性即被评价对象通过努力可以达到,要具有可调整性;三是评价方式:上级考评要了解心声、发现潜力;同级考评要朝夕相处,但要避免“轮流坐庄”现象,下级考评要帮助上级发现改进问题,但要避免“顾忌上级、不敢实事求是提问题” 的现象。

5.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根据结果直接排序和应用;二是处理后应用,主要针对由于标准制定、评价人为因素、评价方法等的不尽合理或不全面导致的评价结果明显不合理情况进行的调整。

(二)关于激励

1.激励的目的

一是物质需求,满足员工物质生活水平的基本要求与提高要求;二是组织需求,需要激励员工来共同完成组织目标;三是个体发展需求,个人职业生涯需要承担不同挑战性工作,以在科研能力和水平、管理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积累个体发展经验;四是归属感与尊重感需求,员工需要同事认可、领导认可、组织认可等归属感和尊重需求。

2.激励的对象

一是员工个人;二是单位下属部门。

3.激励的方法

4.一是物质激励,包括薪酬、奖金、股权产权等;二是非物质激励,包括工作激励如承担挑战性工作,这对部分员工的激励作用很大。

(三)评价与激励的相互关系

评价与激励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一是评价是激励的前提:有了评价才有激励的基础。

二是评价与激励的相互作用:评价可以检验激励效果,激励结果可以改进完善评价。

三是评价与激励的一致性:评价本身就有激励作用,评价可以提高单位、部门、科研人员的绩效。

四是评价与激励也相对独立:有的评价项目并不一定必须对应激励,有的激励也并不一定必须要有评价才能实施。

二、国防科研单位评价与激励现状分析

我国国防科研生产均处于国家整体大军工环境体系下,国防科研单位的体制机制大同小异。本文选取西南地区某从事国防武器装备研制的科研单位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评价与激励的现状,可推广应用至我国典型的国防科研单位。

(一)关于评价的现状分析

依据上述评价理论,从评价的目的、前提、热荨⒎椒ā⒔峁处理五个方面分析该单位关于评价的现状,如表1所示。

(二)关于激励的现状分析

依据上述激励理论,从激励的目的、对象、方法、结果三个方面分析该单位关于激励的现状,如表2所示。

(三)关于评价与激励相结合的现状分析

关于评价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该单位现状分析如下:。

一是评价基本对应激励,但主要对应物质激励,且评价结果的有效反馈很少;评价与激励没有成有机结合的一个体系。

二是评价的定性、定量程度不一,但出现不能定量时,定性的东西没有侧重,往往标准不统一;激励是定量,但定量结果缺乏严肃性和合理性。

三是存在评价与激励对应关系混乱现象。如评职称,本来评价的重点内容应该是个人的能力、素质等,但会由于某些原因重点考虑个人的资历、工作年限、参评次数等。

三、国防科研单位评价与激励对策研究

基于前面关于该单位在评价与激励方面的现状分析,重点针对若干比较典型、突出的问题,进行对策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一)评价方面

1.单位缺少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问题描述:目前该单位有明确的战略目标,但评价工作基本上是“一事一议”、“具体事情具体处理”,没有与单位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

对策建议:建立以单位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各级各类评价体系,尤其是针对不同性质和不同定位的各类部门、各种项目,虽与单位的战略目标紧密程度不一样,但都应该纳入为实现战略目标服务的体系中来。一是部门评价:以实现单位战略目标为导向,评价单位所属部门的工作是否是紧密围绕其目标和定位开展的,以及取得的实效情况;二是TOP 10 评价:评选5 名先进技术工作者和5 名先进管理工作者,以营造实现单位战略目标需要的文化氛围为目的开展评价,倡导“行行出状元”,每位员工都可以为实现单位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让各类人员都认识到在任何岗位都可以做出优异的成绩;三是职称评价:以选拔实现战略目标需要的人才为目的,注重个人能力、水平的评价。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精选、优选有能力水平的人,严格禁止“考虑部门平衡”、“照顾高龄员工”等现象;四是项目评价:以是否有利于提升单位的科技影响力、水平、地位为标准,作为项目是否有必要做、做的力度、做出的成果等的评价;五是其他评价:保密、质量、综治等方面,建立优秀个人(如党员、党务、团员、团干、劳模等)等的评价方式,并在平时工作中收集、宣传,营造影响力。

2.没有明确分类评价机制

问题描述:目前该单位以完成任务为主,同时要加强对外竞争、基础研究以便提升单位能力和水平,但现在的所有评价机制以“完成任务”占绝对主导,不利于对外竞争、基础研究工作的开展和持续深入,不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

对策建议:针对从事不同任务性质的部门、科研团队、具体人员,采取分类评价的方式:一是以完成任务为主的,主要评价其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任务、完成任务过程中是否有创新思想和措施等;二是以竞争任务为主的,要以单位的发展需求为牵引,加强单位的引导,主要评价其任务的竞争程度、水平、规模等;三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要体现研究水平和价值,主要评价其科技产出的数量和水平,进行同行评价最好,并适当延长评价周期; 四是以后勤保障服务为主的,主要评价其服务态度和具体工作量,并引入工时的评价考核机制。

3.评价反馈机制不健全

问题描述:目前单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有反馈,但单位对所属部门的评价、部门对其员工的评价,基本没有固定的反馈机制。

对策建议: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对象,让其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建立固定的较为全面的评价反馈机制:一是采取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沟通反馈方式,利于解决问题、增进共识与理解,利于减少抱怨与牢骚、传递负能量;二是采取真实、真诚的逐级反馈方式,尤其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的,激励、鼓励作用相当大;三是建立常态化的反馈机制,保持单位领导与干部、干部与员工之间经常性沟通。

4.评价主体的组成不尽合理

问题描述:目前该单位对个人的综合评价、职称评价、学术技术评价等,其评价主体主要由单位各级领导组成,不是很合理。

对策建议:针对不同评价类型,采取不同评价主体:一是职称评价、学术技术评价:评价主体在现有的各级领导组成基础上,增加单位内部、外部认可度高、有权威的同行专家,这些评委在评价员工工作的同时,还可对员工的一些领域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提升员工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二是TOP 10 评价:评价主体在现有的各级领导组成基础上,增加员工代表(如党组织、工会、团代表),这些评委与员工接触更多,评价更为实际。

(二)激励方面

1.单位文化激励的作用体现不足

问题描述:目前,该单位平均收入水平在西南地区已经到了一个较高水平,需要积极营造“潜心搞科研”文化氛围,不要过分强调或关注物质利益。目前,潜心做科研的文化氛围没有形成,各种管理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组织的整体激励作用有限。有的部门文化氛围有问题,看“钱”的氛围较重,没有正确引导和利用。

对策建议:形成潜心做科研、努力进取、勇于担当、勇于挑战、大力协同的科研氛围,充分显现组织的整体激励作用:一是加强年轻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从招聘开始,在宣传册、面试环节等明确单位的科研条件、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强调员工是来搞科研的,物质方面能够满足生活但是不可能成为富翁;在年轻人刚开始工作时,多组织单位对国家贡献突出者、名人来作专题教育。二是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特别针对工作主动性不足的员工,应该加强教育和交心谈心活动,尤其是基层部门领导要花精力和时间去做。三是加强各级领导的教育,领导干部要做好先锋模范作用,带好头、以身作则。

2.物质激励钝化

问题描述:目前,该单位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大锅饭”现象严重,物质激励“钝化”现象已经显现。

对策建议:优化物质激励结构,持续保持物质激励的正面激励作用:一是保持薪酬固定部分的全员发放模式,但逐渐减弱固定部分的发放额度,让员工有一定的过渡适应期,避免引起大的混乱;二是针对薪酬的浮动部分,逐渐增加其发放额度,并通过制度要求所属部门二次分配时根据评价结果拉开差距,禁止“大锅饭”现象。

3.对非物质激励的作用重视不够

问题描述:单位在非物质激励方面的工作,基本于无意识状态,对非物质激励的重视程度不够。

对策建议:建立非物质激励机制,全面实施非物质激励:一是领导奖励:上级加强对下级工作的及时感谢、表扬,以及与员工面对面交心谈心、了解诉求等; 二是工作激励:如让员工了解单位的发展目标,自己工作与单位发展的关系,多分配挑战性的工作; 三是组织激励:多树立标杆和榜样,如年度考评的优秀员工、成长迅速的青年才俊、某一方向工作优秀的技术人员等,针对“榜样”进行宣传,赋予弹性工作制、专用停车位、庆功会、工作岗位调整等奖励。

(三)评价与激励相结合方面

问题描述:该单位发放的年底奖励,属于“秋后算账”,员工不清楚自己全年的工作该对应于奖励的类型、额度。

对策建议:建立较为清晰的物质激励与工作的对应关系:一是建立统一的奖励发放办法体系,如针对科研生产的奖励、针对综合管理的奖励、针对科技产出的激励、针对质量安全保密等的激励,并在给员工发放奖励时明确对应的工作任务;二是针对每一项工作任务,依据任务量化考评结果确定发放额度,将考评结果、奖励一并发给员工。

四、总结语

本文结合评价与激励的相关理论知识,借鉴国内学者关于单一对象评价与激励的研究成果,选取西南地区某从事国防武器装备研制的科研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评价与激励的现状,再面向若干迫切的问题,明确评价与激励需要达到的目标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可推广应用至我国典型的国防科研单位,为国防军工行业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 卓慧.中外激励理论比较研究[J].市场周刊, 2007(01):153- 154.

[2] 钟和平.多维绩效评价的激励合约与效率[J].企业经济,2009(06):79- 81.

[3] 韩贵义.基于突变理论的经营者激励评价方法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09):190- 193.

[4] 郑岩.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90后员工激励机制研究[J]. 管理观察,2016(06):68- 70.

[5] 戚.一种科研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模型与方法[J]. 项目管理技术,2012(01):23- 28.

[6] 侯晓辉.科研团队政策中的激励措施思考[J].科研管理,2007(S1):85- 88.

[7] 万娟秀.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研究[J].管理观察,2015(34):45- 48.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3)

从政策功能区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调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扣创新人才等不同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分配政策,如科研经费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股权激励政策等;第二类是鼓励特定科技创新行为的政策,如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三类是支撑条件和环境营造政策,包括建立管理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增加科研用地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等多个方面。

本文选择六项政策进行初步介绍,相应分析各政策的着力点、落实情况与效果,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中关村试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提出,从宽下放审批和科技成果处分权限。深化了科研类事业单位资产分类管理改革。

政策着力点:扩大事业单位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关村试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扩大,并且对处置科技成果收益的全部或分段计留;进一步从“谁投资、谁所有”向“谁完成、谁处分”转变,科研机构可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科技成果收益,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相互匹配性有所提高。凸显了制度突破的系统性考虑。

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调查显示,没有高校实施该试点政策,30%的中科院研究所实施了试点政策,涉及的技术转让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虽然全部调查对象均未执行收益权试点政策,但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均未上缴中央国库。北京市技术交易市场的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后北京地区中央级事业单位(绝大部分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技术转让收入大幅增加,其中高等院校成果转让增长最快,2011年、2012年技术收入较上年均有较大增长。且增幅逐年提高。

问题与建议:多业务条线管理与成果转化相机选择的实际需要相悖。建议授予中央级事业单位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完整权属;监管重心过于偏重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建议重置为“强制”转移转化、确保“三公”等方面;对成果以处置等方式进行转化的激励措施规定不够到位,建议以实施强制转化制度为主线,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试点政策,通过税收扣除、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和职工教育经费投入,降低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所得税压力等方式促进企业创新活动开展。

政策着力点:通过扩展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调整可享受政策优惠的技术领域、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率、拓宽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优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措施,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税收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激励力度。

部分地区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程序。例如,上海市税务部门对获得“973”、“863”、国家重大专项、创新基金、科技奖等资助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往申报过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予以免评。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提高股权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获企业股权奖励的相关技术人员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东湖、张江通过设立所得税代垫基金,延迟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示范区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中关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数较上年增加了62.3%和73.6%,远高于其他地区;中关村有7家企业依据新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中关村企业加计扣除总额较2010年增加了58.44%,平均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强度上升了14.86%;张江企业均增加了研发投入,其中28.4%的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高于40%。

问题与建议:政策实施主体限制过严,影响政策发挥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研发活动领域、合格研发费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过度限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股权奖励税收政策执行层面缩小了试点政策范围。建议进一步放宽试点政策实施主体限制,提高政策覆盖面;部分试点政策对原有政策完善不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原有的技术领域限制、核心知识产权限制以及企业收入表述不清的问题在试点政策中均未改善或完善不足,弱化了试点政策的试点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政策的示范和试验作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

科研经费管理试点政策方面。通过调整间接费用列支比例、增加科研人员激励比例以及完善预算调整程序等手段。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政策着力点:对不同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分类规定不同的间接费用列支比例。试点政策借助“间接费用”比例,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有利于增强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中的责任感,也为承担单位发挥法人作用提供了财力保障;在间接费用中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通过在科研经费申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完善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突出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评价导向;完善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2010年以来,中关村示范区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项目和列支间接费用逐年增加,部分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2012年1-9月。北京市纳入试点的739个项目列支间接费用294999万元。超过2010年全年。

列支间接费用、增加绩效支出、分段拨付和后补助等试点措施对理顺项目(课题)组与承担单位的分配关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等起到重要作用,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突出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问题与建议:实施间接费用补偿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性行业专项,试点政策覆盖面过窄。建议扩大间接费用补偿的项目适用范围,将其逐步扩大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科研项目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及比例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核算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建议既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也区分科研活动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补偿办法;试点对科研活动的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不足,较步采用创新的投入方式。建议对多主体参与、产业化程度高、额度小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对额度大的项目采用分阶段拨付方式,或探索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间接费用列支试点未能解决项目组和承担单位在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等资源合理补偿、管理费、人员支出的统筹使用等方面的分配关系。建议下一步试点应涉及现代院所制度,落实科研院所管理自。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创新型人才政策

示范区创新型人才试点政策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改善人才成长环境。促使示范区成为高端人才的集聚地,创新产出大幅提高。

政策着力点: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示范区结合自设区位环境优势和发展需求,出台针对性的高端人才引进措施;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减少进入壁垒和行政审批、完善公共资源环境、减少人才后顾之忧等措施,加大吸引人才力度。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4)

中图分类号:G47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028-04

前 言

研究型大学是中国科研实力最强的大学、中国高等教育的脊梁,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一、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目前,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一)管理复杂化

科研经费总量增长迅速。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科技活动投入总量在过去的五年间保持着逐年增长(见表1)。

经费来源多元化。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在管理上的要求不尽相同,导致科研经费管理的复杂化(见表2)。

(二)学校法人责任更加重大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中明确提出“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中进一步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强化学校主体责任”。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自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监管责任亦更加重大。

(三)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和矛盾突出

近年来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上暴露了一系列问题。2012―2013年上半年,教育部通报处理了七个科研经费使用违法案件。其中涉及违法经费数和违法手段均令人触目惊心,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通过虚假发票来套取资金;冒领劳务费骗取资金;通过合作单位,将设备采购部分费用转到个人账户;虚报汽车费、耗材费;差旅费报销不实,以白条抵账;隐瞒协作关系,将有关费用转到利益公司等。

(四)国家监管力度加大

国家政策层面,项目主管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开展多项活动。

1.科技部层面:(1)财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9月出台《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揭开了国家“十二五”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改革的新篇章。(2)科技部于2012年6月召开专门的政策培训会议。

2.教育部层面:(1)2011年12月,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2)2012年3月教育部选取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5所中央高校开展“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试点工作”。(3)2012年12月教育部召开视频会议,同时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三个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项目)管理。(4)2013年3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由教育部监察局、巡视办于5月、9月分两个批次对75所部属高校进行全面检查。

3.上海市层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2年开始着手制定、2013年11月正式出台新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审计层面,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在加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先进和多样。表现在以下方面:审计密度不断加大;审计形式多样;审计范围增大;审计科目增多;审计内容延伸;审计对象扩大;审计方式改变。

二、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体系的构建

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应当由管理机制、管理模式、管理政策、管理手段、管理培训、管理关键点和监督检查七个方面有机构成。

(一)管理机制: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

1.顶层设计

学校正式成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

2.管理机制

为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明确院(系)的监管责任,落实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对科研项目采取“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模式。

完善建议:定期对各职能部门、院(系)、项目责任人的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建立一个学校层面的科研经费管理协调机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决策协调。

(二)管理模式:不断尝试创新

1.成立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为科研经费相关事宜提供全过程服务。

2.成立专门的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部门,对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质量考核和诚信管理,并为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保障服务。

3.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科研经费设备购置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三)管理政策:不断更新完善

学校为完善内部控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1.宏观层面

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整体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学校在更新和完善原有2006年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于2013年3月正式出台了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微观层面

学校针对某类科研项目,如国防科研项目、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民口)、横向科研项目等,制定了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同时,针对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细节操作问题,结合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政策的变化,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和操作细则。

完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业务管理部门起草出台各专项领域的管理办法和各重点环节的操作细则;在保持过程管理程序和审批原则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针对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更新操作规则,争取每半年出台一版审批规定;针对已经正式出台的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需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

(四)管理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了便捷经费管理、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学校尝试建立了以下信息系统:

1.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串联起科研项目从申报、立项到执行、验收的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2.财务预算控制系统:主要用于控制所有纵向科研经费预算。

3.财务报销预约系统:主要服务于项目负责人通过网上预约进行财务报销。旨在提高财务报销效率,节约项目负责人的财务报销时间成本。

4.“校园一卡通”授权系统:取消了原本的经费本和经费章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可以更加自如的使用和管理经费。

5.辅助财务决算系统:主要用于初步自动生成决算报表,辅助项目负责人编制财务决算。

以上系统相互关联、有序配合,为实现科研经费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完善建议:科研、财务、设备等各职能部门需协同合作,打破信息壁垒,建设一个集科研项目、财务、设备等信息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全速推进近10年的科研项目档案电子化,在目前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科研档案信息系统,并制定科研档案查询和管理办法。

(五)管理培训:定期开展

2010―2013年,学校共组织全校性科研工作会议和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培训12次,学校各级领导多次出席会议并讲话,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直属单位的领导、科研秘书和重点项目负责人等共计逾1 200人次参加培训。

完善建议:积极拓展沟通渠道,定期召开沟通和培训会议,加强上级部门、学校机关、院(系)和一线科研教师在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一定规模的沟通培训会议争取一学期一次;针对实际问题的调研、宣讲要不定期开展。

(六)管理关键点:规范合作项目并严格外拨经费审核

为切实强化对外协合作合同(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的审核,学校科研院和财务处严把审核和外拨资金关,要求所有涉及转出外协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填写《外协技术合同(协议)责任保证及审批表》,并附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和项目合同。

外协合同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承诺制,即课题负责人作为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外协/外包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进行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外协单位无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七)监督检查:不断加强

学校建立了包括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协同管理及监督检查体系。将科研经费纳入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同时,学校也建立了通畅的反映和举报问题的渠道。学校监察处对收到的有关科研经费问题的来电来信举报十分重视,组织专人进行明察暗访,摸清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院(系)分管科研的领导,要求各项目所在院(系)据实处理。

完善建议:结合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审批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例如大额或小额多次的外协费、不合理的测试加工费、评审费、劳务费审批、不合理的设备、材料购置合同审批等,要及时预警,积极协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进一步思考

在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与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与探索。

(一)关于间接费用统筹使用方案及预算编制

面临问题:教授个人利益与学校公共利益难以统一。部分项目负责人出于种种原因,预算中填列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足甚至为零,这导致学校对科研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建议对策:间接费用(包括绩效)在预算系统中直接按照政策比例自动生成;从多个层面加强预算编制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比例做足间接费用;如是参与课题,希望项目主管部门能规范课题承担单位行为,给予合作单位足额的间接费用补贴。

具体措施:出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编制审核。

(二)关于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范围、权限与程序

面临问题: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实施严格的预算控制,但项目执行过程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项目实际开支与预算部分偏离的合理性和普遍性。

建议对策:在项目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学校预算调整的范围、权限与程序;建议项目主管部门给予明确的预算调整指导意见,并考虑科研活动的固有规律,给予项目尽可能宽松的预算调整空间。如:(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教育部项目等的预算调整权限也可下放到承担单位;(2)六类预算科目(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也可以有一定的调增空间。

具体措施:通过制定《财务操作规定》,明确预算调整的范围、权限与程序。

(三)关于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面临问题:管理上缺少细致完善的管理机制,导致监管职责弱化,经费支出存在无序性和随意性。

建议对策:疏堵结合,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化、合规化、合理化,从制度上堵住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保护项目负责人不误入歧途;疏通激励渠道,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具体措施:通过制定《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达到以上目的。

(四)关于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

面临问题:“结题不结账”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大量账面资金闲置,降低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建议对策: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允许项目承担单位保留结余经费,用于支持科学预研、原创研究、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以此提高学校科研工作水平;依靠科研管理信息系统,针对即将结题的科研项目要设立提醒机制,按时提出验收要求;并且项目一旦验收结束,及时反馈结题信息,做到及时结题结账。

具体措施:出台《科研预研基金管理办法》,允许学校以结余经费为主设立预研基金,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结 语

研究型大学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结合上海交通大学的科研经费管理实践,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可以从管理机制、管理模式、管理政策、管理手段、管理培训、管理关键点和监督检查七个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研究型大学也客观存在着一些困难与问题,需要在实践与探索中思考与进步,不断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S].2011.

[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S].2013.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5)

随着我国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渠道的不断完善,横向项目在现代科研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近年来,地勘单位面向社会实际需求,横向科研项目增多,在促进本单位科研实力提升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问题,影响了横向项目经费的正规化与制度化管理。鉴于此,分析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来看,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费管理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管理“过紧”或“过松”、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忽视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等。

(一)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纵向项目是我国科研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类资金投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了当时的国家实际,有利于集中力量在短时期内攻克难关、重点,事实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横向项目在科研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地勘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横向项目增多。但是在横向项目经费具体管理中,却盲目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地勘单位横向项目发展需要。甚至在个别单位,依然秉持纵向项目的科研考核评价标准,不重视横向项目的争取。

(二)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过紧”或“过松”

在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中,“过紧”或“过松”的情况较为突出。不重视横向项目的单位,在科研人员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后,经费往往由科研人员自由支配,项目经费支出混乱,甚至科研人员将项目经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出现了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过松”的情况。在另外一些地勘单位,则存在管理“过紧”现象。与纵向项目可以在实验室完成不同,横向项目需要科研人员大量的走访、实地调研,在很多环节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管理过紧的地勘单位,则要求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不符合横向项目的实际。

(三)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

任何科研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风险管理是现代科研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部分地勘单位以及科研人员,将横向项目看成“摇钱树”,只看到了横向项目带来的科研投入,并没有认真分析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风险性。在实际研发中,可能会出现项目结果难以达到投资人(出资人)要求的情况,容易引起地勘单位与合作方的纠纷,并损害地勘单位的社会声誉。

(四)忽视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管理

项目成果收益分配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横向项目实施中,项目人员贡献了智力资源,地勘单位则贡献了相应的物质设备(比如实验设备、实验场地等)。因此,地勘单位有权利要求参与项目成果收益分配。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地勘单位对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明确横向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在形成成果后不能有效的参与收益分配,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的完善建议

针对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中的不足,为了更好的推动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探索符合横向项目特点的管理模式

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有不一样的特点。因此,地勘单位在横向项目管理中,不能盲目的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而是应该结合横向项目的特点,确定符合横向项目的管理模式。就地勘单位而言,横向项目管理应考虑如下内容:一是要反映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适当增加科研人员的人头经费支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要考虑横向项目实地走访、调查的情况较多,在各类票据的要求方面,要适当灵活,满足科研人员走访、调研的需要。

(二)坚持横向项目管理的“松紧结合”

横向项目管理“过紧”或“过松”都不符合现代科研经费管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在横向项目管理中,必须要坚持“松紧结合”。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横向科研项目的实际特点,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以满足科研需要;另一方面,则要坚持从严管理、制度管理,制定的各项制度必须执行,各类账目指出必须要有台账、有发票,无发票的支出则要有证明人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横向项目的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要始终贯穿于横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在承接横向项目时,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报告,并与合作方就风险承担达成一致协议,防止以后出现纠纷。在项目实施中,则、地勘单位则要充分发挥本企业乃至本行业的技术优势和智力优势,通过搭建跨学科科研平台,满足横向项目研发需要,并降低研发风险。

(四)合理分配各方收益

合理分配各方收益是横向项目管理的题中之义。在横向项目落实前,地勘单位要与合作方就成果收益达成相关协议,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落实好后,单位、科研人员(团队)则要进一步明确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既要保障单位的集体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科研人员(团队)的智力劳动。同时合理分配各方利益,调动整个单位横向项目参与积极性,并提升横向项目研发实力。总之,随着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的增多,必须要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不断创新横向项目管理模式和体制,以更好的适应横向项目管理需要。

作者:胡思远 单位: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

参考文献:

[1]刘军民.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创新驱动战略[J].地方财政研究,2014,01:44-52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6)

随着我国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渠道的不断完善,横向项目在现代科研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近年来,地勘单位面向社会实际需求,横向科研项目增多,在促进本单位科研实力提升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问题,影响了横向项目经费的正规化与制度化管理。鉴于此,分析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来看,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费管理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管理“过紧”或“过松”、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忽视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等。

(一)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纵向项目是我国科研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类资金投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了当时的国家实际,有利于集中力量在短时期内攻克难关、重点,事实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横向项目在科研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地勘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横向项目增多。但是在横向项目经费具体管理中,却盲目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地勘单位横向项目发展需要。甚至在个别单位,依然秉持纵向项目的科研考核评价标准,不重视横向项目的争取。

(二)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过紧”或“过松”

在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中,“过紧”或“过松”的情况较为突出。不重视横向项目的单位,在科研人员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后,经费往往由科研人员自由支配,项目经费支出混乱,甚至科研人员将项目经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出现了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过松”的情况。在另外一些地勘单位,则存在管理“过紧”现象。与纵向项目可以在实验室完成不同,横向项目需要科研人员大量的走访、实地调研,在很多环节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管理过紧的地勘单位,则要求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不符合横向项目的实际。

(三)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

任何科研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风险管理是现代科研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部分地勘单位以及科研人员,将横向项目看成“摇钱树”,只看到了横向项目带来的科研投入,并没有认真分析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风险性。在实际研发中,可能会出现项目结果难以达到投资人(出资人)要求的情况,容易引起地勘单位与合作方的纠纷,并损害地勘单位的社会声誉。

(四)忽视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管理

项目成果收益分配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横向项目实施中,项目人员贡献了智力资源,地勘单位则贡献了相应的物质设备(比如实验设备、实验场地等)。因此,地勘单位有权利要求参与项目成果收益分配。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地勘单位对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明确横向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在形成成果后不能有效的参与收益分配,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的完善建议

针对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中的不足,为了更好的推动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探索符合横向项目特点的管理模式

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有不一样的特点。因此,地勘单位在横向项目管理中,不能盲目的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而是应该结合横向项目的特点,确定符合横向项目的管理模式。就地勘单位而言,横向项目管理应考虑如下内容:一是要反映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适当增加科研人员的人头经费支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要考虑横向项目实地走访、调查的情况较多,在各类票据的要求方面,要适当灵活,满足科研人员走访、调研的需要。

(二)坚持横向项目管理的“松紧结合”

横向项目管理“过紧”或“过松”都不符合现代科研经费管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在横向项目管理中,必须要坚持“松紧结合”。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横向科研项目的实际特点,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以满足科研需要;另一方面,则要坚持从严管理、制度管理,制定的各项制度必须执行,各类账目指出必须要有台账、有发票,无发票的支出则要有证明人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横向项目的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要始终贯穿于横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在承接横向项目时,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报告,并与合作方就风险承担达成一致协议,防止以后出现纠纷。在项目实施中,则、地勘单位则要充分发挥本企业乃至本行业的技术优势和智力优势,通过搭建跨学科科研平台,满足横向项目研发需要,并降低研发风险。

(四)合理分配各方收益

合理分配各方收益是横向项目管理的题中之义。在横向项目落实前,地勘单位要与合作方就成果收益达成相关协议,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落实好后,单位、科研人员(团队)则要进一步明确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既要保障单位的集体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科研人员(团队)的智力劳动。同时合理分配各方利益,调动整个单位横向项目参与积极性,并提升横向项目研发实力。

总之,随着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的增多,必须要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不断创新横向项目管理模式和体制,以更好的适应横向项目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军民.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创新驱动战略[J].地方财政研究,2014,01:44-52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7)

一、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管干部原则,正确处理继承、借鉴、创新的关系,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和各类科技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科技体制的要求,对科研机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国家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绝大部分技术开发类机构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农业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少数具有公共服务性质、难以获得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机构和农业类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基础性研究机构要优化组合、分流人才。国家财政集中支持少数重点科研机构。

二、建立科研机构人员规模宏观调控制度

3、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对科技队伍的人员结构、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和控制。

根据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稳住一支精干的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队伍;放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队伍,逐步减少财政支持的人员规模,形成专业学科结构合理,能够适应不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人员队伍。

由各级财政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在减员增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设置固定岗位,根据完成国家任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流动岗位,优化内部结构和学科队伍配置。

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享有充分的人事管理自,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同时,可以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其他面向市场的有偿技术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转为企业、进入企业的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在转制期间,国家本着承认职工过去所做贡献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过渡政策。

4、构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要在科研机构内部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竞争进入关键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科研机构要努力改善青年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他们进修深造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各类青年科技基金的比例,科学选人、重点支持,使他们能够尽快成才,特别是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培养。对极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人才,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吸引、使用的专项政策。

5、加快科技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开发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人才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城乡结合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人才库,实行网络化管理,调节人才供求,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三、完善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任用制度

6、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院(所)长选聘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化的院(所)长选聘制度。在选聘中要发扬民主,引入群众评议监督机制。

7、进一步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落实科研机构的自。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8、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行业性、区域性重点科研机构,或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符合科研机构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9、全面推行聘用制。推行聘用制度是科研机构转换用人机制的基本环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推行聘用制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到位。

10、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在坚持用人基本条件前提下,对研究开发人员要着重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于促进成果转化能力和经济效益,对新进人员直接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聘用;对行政管理人员要着重于管理知识、技能和效率;对工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等级岗位规范。通过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随着国家科技投入方式的改革,人事部门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级别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比例。科研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要认真执行执业资格制度。

11、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科研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请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2、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3、科研机构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对关键、重要岗位要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实行固定岗位用人方式,对辅岗位可以实行流动岗位用人方式,努力使流动岗位人员达到科研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

14、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根据长期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建立科研机构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

15、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通过内部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受专业知识的局限,不适宜在原单位发展的人员,要为其向其他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单位流动提供便利;通过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办经济实体和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产业等多种途径分流人员、精干科研队伍,提高效益。

16、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建立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未聘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内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有组织地分流安置各类未聘人员,减轻科研机构的冗员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扶持和管理。

六、建立灵活有效的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的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扩大科研机构的分配自,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体现技术价值的科学合理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对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对少数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机构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机构,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19、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七、加强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0、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能作用,与科技部门一起,统筹规划改革进程,大力推进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21、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要与整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推进。本文件后,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文件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所属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在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应立即着手实行本文件所明确的各项改革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启动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22、积极稳妥地推进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地方必须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定团结,积极稳妥地把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5、加快科技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开发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人才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城乡结合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人才库,实行网络化管理,调节人才供求,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三、完善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任用制度

6、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主管部门直接聘用和委任等多种形式的院(所)长任用制度。要制定科学的院(所)长选聘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化的院(所)长选聘制度。在选聘中要发扬民主,引入群众评议监督机制。

7、进一步完善院(所)长负责制,落实科研机构的自。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科研机构可自主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内部分配改革,解聘、辞退职工,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用中层干部。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8、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行业性、区域性重点科研机构,或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机构,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执行和日常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符合科研机构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9、全面推行聘用制。推行聘用制度是科研机构转换用人机制的基本环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推行聘用制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到位。

10、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以及相应的选聘、奖惩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在坚持用人基本条件前提下,对研究开发人员要着重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于促进成果转化能力和经济效益,对新进人员直接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聘用;对行政管理人员要着重于管理知识、技能和效率;对工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技术等级岗位规范。通过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随着国家科技投入方式的改革,人事部门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级别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比例。科研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要认真执行执业资格制度。

11、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科研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科研项目课题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聘,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选择优秀人才,确保项目的质量。对基础研究领域内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其关键岗位的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应聘请部分国内、国际知名专家参加评审。

12、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解聘、辞聘制度,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要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3、科研机构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对关键、重要岗位要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实行固定岗位用人方式,对辅岗位可以实行流动岗位用人方式,努力使流动岗位人员达到科研单位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

14、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根据长期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工作。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或协议,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建立科研机构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

15、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通过内部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受专业知识的局限,不适宜在原单位发展的人员,要为其向其他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单位流动提供便利;通过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办经济实体和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产业等多种途径分流人员、精干科研队伍,提高效益。

16、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建立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未聘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内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有组织地分流安置各类未聘人员,减轻科研机构的冗员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扶持和管理。

六、建立灵活有效的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7、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的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扩大科研机构的分配自,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体现技术价值的科学合理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对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对少数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机构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机构,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19、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保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后的奖励兑现,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七、加强对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8)

 

1、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3、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4、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5、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6、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7、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8、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9、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10、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2、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13、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注明:下划线标红色处为修改完善的内容。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鼓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以贵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获得部级、省级、部级单位及部级社会团体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学校按照当年授奖部门所发的奖金,进行如下比例的配套奖励:

1、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

部级一等奖按1:10配套奖励

部级二等奖按1:5配套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1:3配套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1:2配套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1:1配套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1:2配套奖励           

    3、社会团体成果奖:

部级学会成果奖(如中华医学会等),奖励等级参照省部级奖。

    4、贵州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按1:0.5配套奖励;贵州医学科技奖二、三等奖不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3万元

我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国家科技奖不分等次一次性给以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学校按当年获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另行配套,作为成果组织申报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

第六条  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属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台立项及获奖成果奖励

第七条  获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获得优秀的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的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优秀的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九条  凡在科学技术处备案、第一产权人为贵州医科大学、第一发明人为学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根据专利类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奖励: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按2万元/项奖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按0.5万元/项奖励;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按0.2万元/项奖励。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按4万元/项奖励。

第十条  如专利内容相同但又获得第二国专利的,学校另给予同等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   论著、专著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如下期刊论著,学校给予奖励。

1、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作者,30万元为研究经费);论著摘要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万元;全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每篇奖励5万元。

2、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如下:

影响因子为 IF≥5,每篇奖励:影响因子×1.0万元

影响因子为5>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6万元

影响因子为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被《SCI》和《SSCI》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学科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4、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

5、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0.5万元/部(注: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进行奖励,不包括教材、论文集)。

第十二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二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二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三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三单位及以后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0.3万元/篇进行奖励。

第六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和科技平台的配套奖励在所获成果奖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为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六条  论文专著的奖励在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和专著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项目奖励的依据以贵州医科大学创新服务平台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为准,数据填报者为成果和项目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数据审核。申报的奖励项目经审查程序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无异议并颁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实施。奖金的发放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科研奖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合同法》及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我校的财务,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同时将按国家和我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和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所获得的奖项,不在本科技奖励的范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关于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有效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贵州省、市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的主管部门,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组织项目的申报及开展管理工作。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科学技术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主持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分为部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部级项目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项目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它厅局、贵阳市科技局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外单位与贵州医科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及上报工作,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申报信息,各二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由各二级单位汇总统一上报至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学技术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改变或终止计划,则需项目负责人提请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并视具体情况改动科研经费。

2、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项目需严格参照《中期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3、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工作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及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上与结题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及培养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交科学技术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所有。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需申报成果奖或专利时,按我校成果申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推进放管结合,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校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科学技术处配合。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结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配套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核款信息,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5%(联合基金不扣除此费用)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房屋占用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七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通过国家基金委初审并有专家具体审稿意见的项目,学校给予2000 元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条 明确二级单位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

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业务支撑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单价超过 10 万元上的专用软件购置费应单独说明。 

7、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10、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补助支出,审计费用,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赁等支出。特殊事项应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及国家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调剂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直接到财务处办理,不需要另外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组如果需要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协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仍可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所获项目的配套及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加盖贵州医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人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学校按照到账总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中50%上交学校财务,50%为药开中心的工作经费及绩效。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用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为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20%和项目组8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科学技术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本着有利于项目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个学科的学术影响力的扩大和学科地位的提升,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以及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主管,各二级学院和校级研究机构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均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五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境外)合作项目。

纵向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贵州省人才办、科技厅、教育厅及其他省市属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

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项目的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各类学会项目、校级项目。在涉及科研项目的相关校内考核中,部分项目的考核按以下计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可相当于部级项目;教育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相当于省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结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校内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下同)后的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的除外)交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横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后,学校承认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确定相应级别。研究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的各类项目,学校一律不予认定。

第八条  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检查。项目检查工作根据立项的各二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求进行,立项单位无明确要求的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项目检查表》),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于规定的时间交科学技术处。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表》或项目自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核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必要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终止该项目。

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负责人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改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成员、延长研究时间等而做出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向项目立项部门申请审批。

任何课题研究获准立项后,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我校(项目申报中列有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合作费或协作费的除外),确因研究需要转出研究经费,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鼓励开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项目,并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各类国(境)际合作项目。在国(境)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在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第九条  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由科学技术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至科学技术处:

1、项目结题申请书(不同类别项目结题申请书由项目批准立项部门下发)和结项通知书(或专家鉴定书),纵向项目一式2份,其他项目一式1份。

2、最终成果纵向项目3部(套),其他项目2部(套)。

3、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提交3000 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条  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拔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学校不承认其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配套。教育部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教师,学校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规定见《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4、项目结题时需填报经费决算表的项目,需经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2年内仍然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继续使用。

5、学校根据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数量和比例的,按照委托单位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6、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7、明确院系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8、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 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10、财务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以及《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规定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财务处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归集管理。间接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经费,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有关支出;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间接经费预算结合不同学科特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为13%。

人文社科类: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经费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其中绩效支出,由二级单位对课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安排发放。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间接经费支出原则

第五条 间接经费基本分配原则:

1、自然科学类: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直接经费扣

除设备费之后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动;还有部份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气补偿、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资源占用费为3%;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2%;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1%。绩效支出比例: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为12%;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8%;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7%。

人文社科类:按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之后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扣除资源占用费。

   2、绩效支出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以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有明确课题预算间接经费的课题按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执行。课题经费总额以到账经费(不含外拨经费)为基数。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参加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须足额预算项目间接经费。若遇特殊情况,课题未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按照优先保证学校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气、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成本)、绩效支出等顺序分配间接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七条 绩效考核范围: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绩效发放对象: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1、考核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书指标进行,结合科研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

2、中期考核侧重于考核是否已按期完成每个年度的科研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等情况,结合课题研究资料进行中期绩效考核。

3、结题考核侧重于是否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技术验收等)。

第十条 绩效考核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进行两次考核,分别是中期考核(项目执行期第二年)和结题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课题研究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课题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后,课题组将《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报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逐一审批扣税后发放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至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支出发放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剩余部分在项目结题后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支出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分为部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计委、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按部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人才办批准立项的,按省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他厅局以及贵阳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按市厅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4、学校批准立项的,按校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二章 科学技术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我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制订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召开科研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工作。

2、科研队伍建设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研骨干,建立一支合理的科研队伍,使之在学校科研领域发挥主导和带头作用。同时,指导各二级单位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3、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新建及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室(所)、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和其它科研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

1、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

负责组织申报上级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选定、可行性分析、研究程序的方案论证等申报工作);审理各二级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组织、推荐、指导工作)材料。

2、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检查

对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过程和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

3、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结题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的结项(结题)工作(包括做好研究材料的汇编、申请结项、申请鉴定等)。

4、科研经费的管理

协助申请人编制并审查各类项目申请中的科研经费预算,掌握科研经费的申请、筹集、调拨、分配,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对于中期检查和结题情况不合格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有权利将项目终止并冻结项目科研经费。

第七条  文件档案管理

负责部门文件(包括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的撰写和部门档案(各种报表、科研政策、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资料、图纸、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科技情报资料、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期检查和结题材料等)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在科学技术处指导下制订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计划,负责对本二级单位的科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

1、根据项目指南及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平台、团队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担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应予以退回。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活动,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汇报本单位科研和学术活动情况。

3、每年按照科学技术处的中期检查通知及名单,收齐本单位相关材料并进行自查及打分。

4、按照科学技术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所研究的项目结题工作。

5、配合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作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6、负责本单位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

7、负责本单位有关科研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以及科研档案管理。

8、负责本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教师本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书并同发票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存档、报销。

     9、负责本单位专著、论文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人员本年度发表的专著、论文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罚细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科学技术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业务经费、暂停发放配套经费或暂停受理该二级单位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执行科学技术处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科学技术处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提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促进贵州医科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承担的所有研究周期为2年和2年以上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以此作为核发配套经费及绩效的依据。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中期检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二章   中期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第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项目课题组自查及所在二级单位检查的方式。

1、课题组自查:项目负责人据实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套。

2、二级单位检查:各二级单位对需中期检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程序:我校中期检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负责人负责自查,所在二级单位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及时反馈中期检查结果给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检查结果继续或调整研究进程。

 

第三章   中期检查结果的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终止项目并冻结剩余经费。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要追缴所有的资助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暂停其使用研究经费和配套经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无特殊原因致使实际研究进度严重落后于研究计划;

3、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

对于被暂停使用研究经费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检查,如仍未通过检查,将直接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中与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执行全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贵州医科大学名义或主要利用贵州医科大学的人力、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我校2年内完成的与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和技术秘密;(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3)商标、名称专用权、学校其他标志,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贵州医科大学校名等;(4)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5)医药学及生物新技术、新产品;(6)商业秘密;(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职人员为完成贵州医科大学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贵州医科大学)享有。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为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  属职务专利项目

未经学校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学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学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第七条  全校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对重大应用项目立项申报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1. 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

2. 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为鼓励申请专利,拨出专款设立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学校支付年费的最长期限为专利授权后的5年(发明专利)、3年(实用新型)。

第九条  科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申请人认真填报《贵州医科大学专利申请审查表》,对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科学技术处根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学校学科的发展需要立项资助。

第十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我校的权益。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职务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为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法人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四章  有关校名、商标、其他学院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医科大学”、“贵医”、“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 Guiyang Medical University”、 “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以及其他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贵州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贵州医科大学拥有51%以上股份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贵州医科大学拥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对控股企业;

3. 贵州医科大学特别批准的除外,但贵州医科大学所占股份不得低于20%(含20%)。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必须向贵州医科大学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址和企业的经营范围;

2. 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贵州医科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

3. 学校所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说明;

4. 企业章程;

5. 贵州医科大学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它必要事项说明;

6. 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书面性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对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方式、范围、期限等进行使用,不得将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或个人,贵州医科大学将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同其它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除学校特别批准外不得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教职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 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无形资产评估等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维持。

3. 调解处理学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代表学校参与调节、诉讼事务。

4. 参与签订或审核学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大合同。

5. 办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成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或将在出访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非法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由学校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持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学校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新分配或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部门领导或导师监督下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者、管理和机构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敢于与侵害学院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者,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科技三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贵州医科大学的,亦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实施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1.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

2. 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

3. 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复、平庸之作。

4. 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

5. 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

6. 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

7.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8.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9.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10.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六条  项目研究规范

1.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评价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的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严禁同一研究项目重复申报;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2.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其他资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对于涉及保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严禁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2.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八条  、出版论著规范

1.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2. 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 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4.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5.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6.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8.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9.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10.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九条  学术成果规范

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 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3.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4.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5.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范围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标准。

3.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4.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5.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5.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1. 凡有上述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2. 凡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部分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维护机制

第十八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4.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5.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6.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7.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8.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9.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单位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批复的差旅费预算管理使用。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 住宿费执行贵州省财政厅黔财行[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职称人员按厅局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第六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应当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单位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类经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本单位业务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十九条 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教学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或承办且在国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召开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基本控制额度。依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季节价格变动情况允许一定的浮动,并经单位审批方可执行。

参加会议的外籍知名专家(来自不超过 2 个国家)和院士达到 3人且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 20%。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编制会议费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相关程序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会议的方式(举办、受托承办、协助举办)、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会议开支项目。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于小型会议,在保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批和报销手续。

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校内不具备承办该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因工作需要到市外召开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全额使用科研类经费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也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收取注册费、会务费、资助费等,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提供会议服务,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结算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会议审批制度或会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通过合理优化、整合学校学科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载体。具体分为:部级、省部级、厅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建设的原则是: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应围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要与学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边建设、边服务、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建设方针,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争取获批高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汇聚、培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造就科研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整合学校的科技资源,稳定研究方向,逐步积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申请部级、省部级等重点课题夯实基础;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形成学科的交叉融合;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必备如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区域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相关科研机构资源;具备承担国家、省等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适应我校建设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部级项目获得者;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所在部门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科学技术处协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书,由科学技术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立项,立项后填写《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选拔和任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经费划拨与审核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长全面负责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项目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聘任科研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职责:制定本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提供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保障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验收评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统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期间,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科学技术处协调相关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可设置开放研究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要进行验收评估(建设期一般为3年)。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按照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费的预算

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运行情况,规划经费使用预算。预算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进行合理分配。预算应该稍大于运行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1.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2.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动态调整,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结果为“较差”或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4.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5. 算大用小,尽量减省。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省,使用费用应该略小于预算,使费用微有盈余。

(三)         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运转、维护、维修及消耗配件费用: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需投入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精密仪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谱柱、紫外灯,荧光灯微波消解罐密封垫、原子吸收灯更换等)。

2.小仪器设备补充及耗材费用:加样枪、瞬时离心机、漩涡振荡器、磁力搅拌器等小仪器补充;原子吸收、气相、ICP等大型仪器的日常消耗费用(如氮气、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气体等),超纯水系统过滤柱材料更换;常规试剂、试药、玻璃器皿、手套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购置等费用。

3.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办公用笔、纸、U盘、墨盒、硒鼓、档案盒、复印机、电脑维护维修等。

4.开放科研项目基金:按要求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等。

5.优秀青年人才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如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6.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论文、成果、科研开发、转化应用等成果奖励。奖励办法由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各类评估、检查等所需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按要求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为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团队的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

8.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为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方法,派人到国内外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习,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养或联合培养工作。原则上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9.图书、杂志、资料订购、数据库使用费:为更好了解国内外学科相关信息、发展趋势等,需订阅有关杂志及添置相关的图书资料。

上述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预算,经费使用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验收。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及制定依据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

附件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4: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5: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7: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9: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附件10:财教[2016]304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1: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9)

作为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基层人员,在实际工作感觉科研项目存在以下几种现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多,科研项目总类多;项目管理制度不相同,项目支出口径不一致;预算编制要求不严谨,预算支出管理过于刚性,预算调整手续繁琐,科研人员不能按照科研实际需要支付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比例低,很多项目没有绩效支出,科研人员的科研创造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综上所述,《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非常之必要,是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指导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第一,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针对项目分散、重复、交叉问题,一个科研工作重复申报多个课题的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采用绩效评估机制,以科学有效的数据对项目进行评估,保证了评估的公正性,建立起一个奖优罚劣的激励导向机制。

第三,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好处在于国家可以统筹项目科研管理和财政资金安排,强化了科研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引进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目前科研工作中极功尽力,浮躁情绪比较严重,通过政策引导,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鼓励科研人员尊重科学研究规律,脚踏实地,创造出更好的科研成果。

第五,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使项目成果更有效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后补助方式,更能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作用,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使科技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第七,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体现了国家倡导国家机关为民服务的意识。

第八,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采取多种评价方式,特别是后评价机制,可以对项目的后期产生的成果和影响,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测,避免目前项目结题验收完毕,一切就完事大吉,后期效果没有持续跟踪评价的现象。

第九,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这样科研人员就可以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去编制预算,目前承担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都会领导一个团队,其中硕士生和博士生在这个研究团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项目负责人普遍感觉项目中的劳务费不能满足需求,又担心报多了会被核减,影响整个项目的预算资金。如果科研项目的预算能够真正按照实际需要去编制,资金的使用效益会大大提高。

第十,及时拨付资金,合理控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理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目前确实存在预算拨款不及时的问题,当年立项的项目,三四月份资金才到位,有时主课题拨付子课题的资金也不及时,资金到达单位后,有时也不能及时拨入项目经费。建议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项目经费从立项到拨付到课题相关环节的时间节点,如果没有及时拨付,有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这样临时聘用人员也能有依据交纳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减少了这些人员的后顾之忧。科研项目组也能找到更适合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有利于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二,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目前确实存在科研项目人员利于项目资金举办不必要的会议,频繁出差,搞人情拉关系,既浪费了国家资金又助长了不正之风。三项经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这样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自己的科研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使用资金,使资金得到高效使用。

第十三,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这一举措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目前财政部科技部对民口重大专项等项明确了不同项目预算的审批权限,只有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承担单位发生变化,设备费、基本建设费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核批。合作单位调整,合作单位之间调整预算,由牵头单位批准,财政局备案。除此之外的直接费用调整由牵头单位批准或备案。体现了预算审批权限下放的宗旨。但地方上的一些小项目预算调整往往却需要向主管项目单位进行变更申报,一个几十万的项目从项目预算申报变更到批复要两三个月,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财教【2011】434号文,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了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的概念,提出间接费用相应金额的上限比例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远远没有达到上限标准,对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和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科研人员的收入和其做出贡献不匹配。据了解许多科研人员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建议继续提高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比例。

第十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解决了科研人员突击花钱的问题,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可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现金使用风险。推行信用管理,能够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公务卡还款时间问题有待改尽,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容易造成混淆,造成超过还款期限的问题,给科研人员造成困扰。建议按消费日算起,免息期一律为50天。

第十七,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通过信用评级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规范科研资金使用,增强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十八,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过去在项目管理中重点工作是放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够,建议借此文件精神,建立对项目主管部门履职评价体系,由上级部门牵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九,除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信息透明是建立约束机制的最好方法,接受社会监督是发扬民主力量的最好方法。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篇(10)

一、关于学习调研阶段的工作情况

自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局党委按照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在区指导检查二组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努力争创广东省第一个教育现代化先进区”这一主线,结合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干部思想作风大整顿活动,认真抓好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着力在宣传发动、统一认识、学习提高、深化调研、主题实践等主要环节上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进展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

第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局党委高度重视,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月*日,局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区学习实践活动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成立了以曾令格局长为组长的局党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此外,党委还成立了9个学习实践指导检查组,负责对82个基层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予以指导检查。二是制定活动方案。根据区委有关文件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区教育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确立了以“科学发展,努力争创广东省第一个教育现代化先进区”为学习实践活动的主线,明确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方法步骤等,并对各阶段的任务、内容等进行了细化,做出了具体安排。三是迅速动员部署。*月16日,局党委召开了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局党委书记、局长曾令格传达贯彻了区学习实践活动动员会精神,对教育系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各校园长、支部书记共260人参加了会议。区学习实践活动第二指导检查组组长游寿南同志率检查组全体成员亲临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对教育系统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动员会的召开,统一了全系统党员干部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坚定了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争创广东省第一个教育现代化先进区,促进*教育健康、科学发展的信心。局党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扎实地进行组织实施,学习实践活动在教育系统全面展开。

第二,积极引导,营造氛围。为了使学习实践活动有重点、有节奏、有高潮,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局党委以集中活动的形式来带动各阶段学习任务的完成,以“五个一天”规定动作的有序推进,促进各基层党组织自选动作的创造性开展。一是认真开展集中学习。按照局党委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要求以支部为单位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书籍、文件及资料。学习主要采取集中自学、专题讲座、专题发言等方式进行。*月22日,组织局党委中心组成员和全体机关党员干部进行集中学习,开展“读一天”活动,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曾令帮局长向全体干部推荐了2本书,并且要求每位党员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字数不少于2000字。*月23日,邀请市委党校许剑波教授做了题为《高举旗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专题报告,进一步强化全体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月30日,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又分赴挂点社区及科室开展“访一天”、“讲一天”活动,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改进工作作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走访了挂点社区及分管科室,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对旧村改造、流动人员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及社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科室干部对迎评工作、改进机关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教师公开招考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系统在做好上述规定动作的同时,各单位还能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自选动作,如*实验学校组织教育工作者面对全球金融海啸和中国毒牛奶事件的深层思考开展了教育论坛,特邀加拿大列治文市教育总监BRUC先生、RICHADE先生、区教研室共同参与,效果显著。*小学党支带领党员走进全国优秀基础党组织、全国文化先进社区的北头社区,开展了“走访北头社区,学习北头社区的创优经验,指导学校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参观学习活动。二是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学习实践活动启动后,各党支部通过召开动员会议,悬挂宣传横(条)幅,制作专栏等方式积极营造学习实践活动良好的工作氛围。局党委学习实践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手机短信,定期不定期发送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学习目标、工作要求等,形成了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良好局面。还以《*教育信息网》为载体,制作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网络专栏,及时公开登载中央、省、市、区领导有关学习实践活动的讲话及局党委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突出实践,强化调研。我局始终坚持把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在调查研究中摸清工作实情,找出薄弱环节,探索工作规律,坚持边学边做,以干促学,积极组织开展“五个一次”主题实践活动。一是认真开展调研活动。结合局党政班子成员所分管工作,共组成了5个调研小组结合安全大排查、干部思想作风大整顿活动和教育现代化先进区评估工作开展了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服务对象,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着力查找和分析教育系统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和意见,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建议高质量的调研材料。在接受创建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区评估前夕,局迎评办结合5个调研小组的意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态度撰写了《确立教育第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自评报告,全面阐述我局在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所作的努力,真实反映了*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诚恳地摆出了*教育存在的问题。11月14日,局党委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暨务虚会,与会人员就新安学院的安全隐患整改提出意见:要求该学院全面整顿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加强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尽快完善学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建立规范的安全记录档案,落实安全责任人和职责,制定各种事故自救和逃生预案;组织师生学习各种灾难的预防和进行相关演练。真正建立起全时空、全方位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等。最后,会议还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区评估的各项工作;在百日安全大排查后,要将学校安全检查常态化,设立台账制、责任制、奖惩制等,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在教育教学方面,加强管理,时刻饯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理念。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了“科学发展大家谈”、“科学发展金点子”、“科学发展在身边”、“科学发展从我做起”等活动,向全系统党员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共征集到意见建议820余条,金点子70多个,局学习实践办还在进一步梳理归纳之中。三是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开展“五个一次”活动,通过开展“算一次帐”、“办一次事”、“听一次意见”、“看一次点”、“问一次计”等主题活动,为学校争当教育排头兵、党员干部争当岗位排头兵创造了条件,营造推动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如华侨城小学开展了“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开展爱心助学实践活动”即:“1加1”助学活动,通过帮扶,改正学生在品德、学习、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不足,使他们不断进步。

第四,注重示范,推动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在认真组织和发动的同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调研,发挥了示范带头和表率作用,为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起到了导向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学习交流讨论会上,带头谈认识、讲体会,做到边学习边记录,边学习边写心得,边学习边讨论。11月21日,*教育圆满通过广东省第一个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的评估,省、市、区有关方面的领导对*教育给予了高度评价,区委书记叶民辉称赞此项殊荣是*建区以来取得含金量最高的一块“金牌”。荣誉和褒奖加进一步深了全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激发了全系统干部职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动力,进一步增强了创新*教育体制机制的信心。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和层层引导督促,全系统上下形成了“一级带着一级学”的良好学风,形成了创新、开拓和干实事的创优氛围。通过前一阶段的深入学习、深入思考、深入讨论,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深受启发,深受教育,取得了初步成效,大家普遍感到收获不小,受益匪浅,活动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一是工作视野和思路更加开阔。全系统上下互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讨论活动,的学习氛围初步形成,激发了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要我学”转变成了“我要学”,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对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有了更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定位和作用。二是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进入新时期,*教育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人民群众对*教育有新期待。党员干部职工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更新了工作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理清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三是机关作风有转变。机关各支部把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边学边评边改,密切与基层的联系、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开拓创新的思维,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推进教育管理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关于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

根据省委、市委、区委转段动员大会精神,分析检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转段动员工作。转段动员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对第一阶段活动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提炼经验,查找不足,并及时弥补,同时抓紧制定第二阶段工作方案,方案要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明确各环节的时间进度、目标要求、活动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等。总结和工作方案、转段请示要及时报送相应的指导检查组,经指导检查组确认并报区委学习实践办批复后,各单位应及时召开转段动员会。动员会上,各单位要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系统总结,说出工作中的亮点和收获,更要说清楚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明确“补课”的重点和方向。

第二,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方法,结合查找问题,深化“算一次账”活动,深化“算账”一定要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可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设置意见箱、开设网民互动论坛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纳民智。征求意见态度要诚恳,对意见建议要实事求是地分析,不护短,不怕揭短。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如实记录,并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及时反馈。根据群众意见建议和第一阶段学习调研成果,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三对照、三查找”。

第三,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在相互谈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发言材料,进行自我检查,做好充分准备。要注意找准各自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会议主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肃认真又要不纠缠历史旧账,努力形成民主团结、敢讲真话、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指导检查组围绕领导班子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凝聚力建设和党建工作建设等方面,采取适当方式对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进行测评。其中对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每一位班子成员。各单位还要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四,撰写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都要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党政领导班子既可分开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也可联合撰写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个人不要求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由主要领导全程主持撰写。要结合征求到的意见、查摆出的问题和剖析出的原因,充分运用前一阶段深入学习调研、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以检查分析问题和清理科学发展思路为重点,认真撰写、反复修改。要敢于触及问题、剖析原因,提炼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工作要求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力求成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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