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的重要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4 09:44:00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1)

(一)网络银行的概念界定

何谓网络银行?目前国际社会对之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诠释,典型的有以下四种:第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0年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中,称网络银行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零售业务、批发和大额业务是其服务的重要内容。该委员会2001年5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将网络银行业务进一步完善为: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业务”。①第二,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其1999年的《电子银行报告》中,称“网络银行是指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第三,美国对网络银行的定义是:“能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装置进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账户并获取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②该定义比较明显地侧重于突出网络银行的业务功能。第四,我国银监会2006年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代表、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所依靠的工具网络既包括开放型的公众网络,也包括专用网络。以上关于网络银行概念的界定尽管表述各异,但都指出了网络银行的实质特征,即网络银行是借助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进行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的新型银行。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网络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由此产生高效益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第一,相关法律不完善或相互冲突所导致的风险。网络银行产生时间虽然不长,其发展速度却无与伦比,业务量也超常增多,其业务经营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就造成了既有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第二,网络银行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风险。首先,网络银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只要相关服务信息如账号、密码等输入正确,网络银行就完全按照机器指令进行交易而不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这种类似于信用证单证相符即放行的机械操作中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其次,网络银行交易的瞬时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交易详情,从而增加了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的难度。最后,网络银行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而滥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等。第三,由于网络银行主要依靠网络等信息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其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跨越国界的交易,所以网络银行不存在明显的国籍属性,而各国在立法上并不一致,国际上也尚未就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有效的协议,这样就容易出现对网络银行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另外,银行在开展跨国业务时还面临着了解、熟悉、遵守和正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重要任务,这也加重了其法律风险。第四,网络银行业务系统具有开放性,从而存在着安全漏洞,加上当前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些为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金融犯罪不仅会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也使银行经济效益与声誉俱损。

(三)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完善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银行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交易行为,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能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力,从而预防潜在的犯罪;能对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提升网络银行的交易效率及其信任度,并有利于防止网络银行滥用其垄断地位,促进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规制,也能够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境外规制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模式比较

(一)美国的分级分层规制模式

美国是网络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联邦和州一级监管机构都在各自监管范围内颁布了网络银行监管规则。“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一直实施审慎的宽松政策,一方面着力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网络银行的运行安全,另一方面将促进网络银行的持续快速发展作为立法原则。”③美国联邦先后颁布了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犹他州1995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指南》也为规范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监管方式上,美国对网络银行实行他律性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履行他律性监管的机构主要是美国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R)、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自律性监管则主要依托网络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和技术标准来实现,其主要特点是被监管对象的自愿性。

(二)英国的全方位监管规则

欧洲对网络银行监管的策略与美国迥然不同。在欧洲中央银行的协调和要求下,欧盟众多成员国坚持了较为统一的监管思路,这使各国国内监管机构实施的具体措施日趋一致,成员国之间对接、协调监管力度加大。欧盟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④以英国为例,其网络银行监管大体上有四种形式:第一,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实施的监管。这两个机构不专门制定针对网络银行运作的法规,但要求网络银行必须遵守现行的对一般银行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消费信贷法、数据保护法、金融服务法等。第二,行业自律。英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银行必须加入银行家委员会、银行准则标准委员会、房屋贷款合规委员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且每年向上述组织提交年度报告,以便上述组织能有效监管网络银行的经营活动。第三,社会监管。作为独立的外部信用机构,社会性咨询公司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举足轻重,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社会、公司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信用历史、消费习惯、地址、评级等)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向用户提供适当的服务,从而对网络银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第四,网络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网络银行的风险部主要负责制定银行整体风险政策、风险控制方案和手段,监控风险状况,协调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网络银行的合规部主要负责使银行的业务操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内部规定,并监督上述规范的贯彻和执行;网络银行内审部的职责侧重于财务领域的监管;网络银行的电脑操作程序也设计有风险控制功能。

(三)新加坡对网络银行的差异化指导

新加坡金融监管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政策相当灵活、富有弹性,不仅从技术和业务战略上进行监管并随之发生变化,而且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银行进行指导。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于2000年7月出台了《网络银行管理监督办法》,该办法认为网络银行与传统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因此,网络银行应当也适于在对传统银行的规制框架(审慎监管框架)内运营。新加坡现行的审慎监管框架已经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留下了较为充足的拓展空间,因此,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更加注重网络银行经营模式的差异化,针对某一银行的风险特征,要求该银行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或规避相关的风险。此外,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自身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其经营情况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管理,尤其是纯网络银行新的经营方式可能会导致其面临更高的技术风险,因而其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指标度量制度来衡量和防范风险。新加坡银行风险监管中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了所有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必须主动将其所进行的网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公之于众。此外,新加坡于2003年6月了《网上银行业务技术风险管理指引》作为在线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准则和标准。

(四)我国香港地区对本地注册网络银行和外地注册网络银行的不同规定

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新特点,我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HKMA)出台了《HKMA对虚拟银行的发照准则》(简称《准则》)、《网络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指引》等法律规范,其中《准则》对网络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准则》规定了HKMA对申请颁发网络银行执照的评判标准:一般原则、适用于本地注册的网络银行的原则、适用于外地注册的网络银行的原则。⑤一般原则对网络银行的办公地点、网络安全级别、如何适用传统银行的审慎原则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适用于本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对本地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网络银行的股东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外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详尽地规定了外国银行在香港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

(五)巴塞尔委员会对网络银行的典型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十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其电子银行工作组(EBG)的工作报告对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进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对近些年电子银行发展状况的经验总结,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制定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14条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为世界各国的银行及银行监管者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指南。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一系列用以指导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7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该文件是对2001年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其指导思想是提供“对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预期性的和指南性”的方法而不是“特殊的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或电子银行的相关标准”。该文件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董事会和管理层监控原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职责,其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实施相关政策和控制措施对银行安全控制流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审批,并对银行特殊的业务进行综合性、持续尽职的调查和监督。第二,安全控制原则。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运用交易认证方法,对网络银行消费者的身份和授权进行认证,确保电子银行交易的可靠性,确保在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设备方面已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了充分的职责划分,以及采取了适当措施保障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信息中数据的完整性等。第三,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原则。该原则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分为三个步骤: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险中实际上包含了风险识别过程。风险被进行简单识别后经由特定的维度指标得以量化,量化后的具体数据使银行管理层能清楚了解到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其对银行的影响程度等,继而结合本行能够承受的风险容量,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控制、分担、化解和规避风险,并对该措施的实施过程和风险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完成此过程,风险评估才真正完成。许多国家都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步骤,并结合自身的国情,将上述原则和实施步骤予以本土化,制定出本国关于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三、我国对网络银行风险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实行“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履行对网络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协助银监会进行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由其他相关专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与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相悖的是,我国网络银行被允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业务混合性的趋势越来越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手段根本无法适应网络银行快速发展的需要,以至于许多网络银行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

(一)法律规范整体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网络银行在网络环境中为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结算等电子服务,其虚拟性的特征使得其交易过程难以受到有关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促进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开端,它“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其他方面却只是作了纲要性的规定”⑥,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认证条件,只有一些概括性、缺乏实际操作性的规定,对网络银行侵犯客户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作详细规定。从效力上讲,《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具有局限性。《办法》已于2007年1月停止适用。以2005年《电子签名法》出台、2006年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标志,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得以初步构建。但必须看到,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的立法仍处于框架构建的初级阶段,我国还没有颁布国家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制网络银行的《网络银行法》和《电子商务法》,银监会颁布的两部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次过低;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中也没有关于网络银行的规定。这些都不利于网络银行的有序发展和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我国亟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二)现有监管体制和手段滞后

我国在实践中确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分业监管的主体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但当前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并不局限在一个业务版块内,只要通过网络,用户就可以获得存贷款、汇兑支付、有价证券买卖、购买各种保险等服务,这就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业务中出现介于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边际业务、中间业务,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这种边际业务、中间业务的监管日益乏力,从而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严重危害着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风险规制体系

如前所述,国际社会对如何有效监管网络银行以规避风险的发生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网络银行风险法律规制体系。具体可考虑以下四方面措施:

(一)构建多层次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

首先,网络银行虽具有特殊性,但其仍是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阶段,与传统银行并无本质属性的不同。因此,在立法层面上,较符合我国目前实际的做法是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成为指导我国网络银行开展业务和监管当局实施金融法制监管的基本依据,具体可在该法中增加网络银行的相关规定,明确网络银行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网络银行的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和监管不力的处罚措施等。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可针对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如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和监管重点,相应的指引规则或管理办法等,并随情况的变化予以及时调整。最后,由于网络银行经营的跨国性,对跨境提供网络银行服务中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其适用的法律,我国立法应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点上,仅有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二)加强对网络银行的全面监管

目前的网络银行业务早已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范围,买卖股票、债券、外汇、黄金、期货等均可以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这对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虽然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75条、81条、82条,我国银监会依法对网络银行业务享有监管、检查和安全监测的权力,但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使得仅靠银监会一个部门的监管已远远不够。鉴于此,第一,我国应充分认识到网络银行业务交叉的特性,对当前银行业分业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具体可借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确定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国际间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实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信息安全部门协同监管。第二,为杜绝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我国要逐步建立功能监管型监管体制,根据金融业务的需要而非金融机构的设置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第三,我国应借鉴英国的做法,发挥行业协会和网络银行自身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网络银行内部风险预警控制体系,实现网络银行的自律性管理。

(三)构建网络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72-02

1 当前网络银行的特征分析

1.1 网络银行的新特征

网络银行在我国的发展时期相对比较短,因此,对于网络银行的研究也相对较少。网络银行的界定在各国都是不一样的,就目前来看,我国对网络银行的定义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通过网络开放与信息实时功能,围绕银行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主要有两大特征,运行虚拟性和服务3A性。与传统的实体银行不同,网络银行主要利用网络将金融产品和服务直接面向客户,不需要现实中的旅途奔波,也不需要银行的服务人员一一对客户进行交流、帮助。银行客户只需要通过联通网络进入网站,通过一些固定的认证后方可访问金融服务,这种形式就是虚拟性的服务过程。而3A性则是指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甚至以任何方式进入网站,进行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与传统的实体银行相比,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都有很大差别,摆脱了许多因素的限制,实现自动化服务。

另外,从成本的经济性上来看,网络银行也是大势所趋。传统的实体银行为了方便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采用密集设立营业网点的方式来配合客户,实际上这种方式还需要大量的银行客服人员,大量的设备投入,前期的资金花费相当大。因此,网络银行应运而生,其虚拟化、无纸化的自动化服务,基本不需要实体设备,只需要基本的软、硬件设备,还能满足随时接入,随时操作的要求。

1.2 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

银行顾名思义就是金钱交易的场所,因此对其的监管必须严格、合理。传统的银行监管需要很大的人力,对现实资金进行押送运输和清点、计算等,而网络银行的监管则是指对网络银行中开展的所有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控制等。网络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国家金融机构是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是从行政权力处来获得监管权力的。第二,其监管的对象是网络银行,就是通过对网络银行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来达到效果。第三,网络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靠通过实施和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对网络银行进行检查,并处罚违规行为。第四,监管制度实行的目的就是督促银行进行合规合法的经营,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体现在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上,还从其监管模式和监管目的上也充分体现出来。由于网络银行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必须要扩大对以往传统银行的目标和内容上的监管,明确监管目标,充分考虑网络虚拟性,确保网络银行服务的安全性等目标。

1.3 网络银行监管的理论分析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银行在监管上还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问题。从经济学上来说,金融业务的自动化、一体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下,要顺应金融的发展趋势,就必须及时解决经济上的冲击。网络银行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必须拥有有效的监管才能更好的推动网络银行发展。通过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成本、效益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才能实现银行的经济性要求。另外,网络银行带来的负外部性效应,还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信息手段,避免负外部效应,充分体现网络银行的正外部效益。除此之外,从法理学上来分析,网络银行的监管应采取公平、安全有秩序的法律手段进行。在监管方面,不仅要对监管权力行使范围和方式进行维护,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确保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严格日常监督制度。

2 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手段

前面提到,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必须建立起法律监管体系,而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完善的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其专门性和针对性相对欠缺。因我国的网络银行并非是完全的网络银行性质,还只是传统银行的一种创新式拓展,因此,传统的实体银行监管法律规范同样也适用于网络银行,在这一方面,我国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也建立了内部规章等。然而,这些事项中缺少规范的事项涉及,比较来讲是总体的概括,没有形成自身完善的体系,不具备连续性和互相协调性。而纵观这些法律规范、法规中存在很多重复与交叉区域,欠缺操作规范性,很可能导致实际网络银行运营中的各种纠纷。因此,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监管体系,采用合理的手段,是当前网络银行管理中的首要目标之一。

2.2 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

我国网络银行系统在市场上的准入制度上有很大的优势,但还有两方面的缺陷。首先,我国对于开办网络银行的业务规定不协调;其次是审批制度不够和谐。良好的开办网络业务必须同时满足有健全的内控机制,有效地识别和检测金融风险管理,形成良好的运行系统,平稳运营。这就要求银行的高级管理者必须要有很强的管理经验,拥有控制和管理网络银行风险的能力。因网络银行的实际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被监管者自身的准入条件与监管机构的实施监督范围不明确,从而失去监管的目的。

虽然对于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而言是比较重要的环节,但也不能忽视其退出市场的机制。如果银行运行失败想要退出市场,不只是对外界宣布就可以退出的。退出市场必须经过合理的协调客户与经济实体间的利益关系,明确权责,还要保证退出后不会造成额外的损失。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得到保障。

2.3 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力度不足

随着信息的网络化发展,网络银行的监管不仅需要传统的监管标准进行风险控制外,还必须根据其特征重新设定和调整监管的条件与标准。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监管者没有具体而详细的监管措施来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缺乏完备的预警机制,其次,监管主体没有专门设置起网络银行风险监管部门,这些都是反映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意识不足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防范意识一旦下降,对于风险的监管力度也就不足,自然不利于网络银行的后期运行。除此之外,我国对于网络银行风险的监管标准还很落后,一方面,与传统的实体银行比较,其面临的风险问题更加特殊且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标准缺乏统一性、针对性,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和高科技的技术风险,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中的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被篡改,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3 完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建立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

3.1 明确网络银行中相应的立法原则

3.1.1 审慎性监管原则

网络银行相对于传统实体银行而言有很多巨大的优势,现已成为银行业竞争的话题,并且指引着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网络银行的效率显而易见,其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当前我国的网络银行必须加以严格管控,加强内控机制的建立,提高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不仅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更要有利于网络银行的自身发展。网络银行要坚持审慎性监管原则,采取适度的监管,保证合法操作,动态的进行监管。

3.1.2 安全与效益原则

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和效益是银行发展的核心部分,这两个因素是在网络银行发展中遇到问题最多的环节。网络银行的效益低下主要是因为客户对银行交易持有怀疑态度,担心银行业务的网络安全性,担心高科技技术带来的经济损失。实际上,在网络银行的运行中仍然还是存在这些安全隐患的,客户在选择银行服务时,会首先选择泄露信息几率小的实体银行服务,因此,网络银行的发展止步不前,自然效益低下。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的监管追求的是效益,因此,网络银行的监管必须由立法部门制定法律、监管机构履行职能,坚持落实效益原则,实现收益的同时给客户提供一个安全、可信的金融业务环境。

3.2 健全与完善网络银行的各项体系

3.2.1 制定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监管体系

目前的一些银行企业中,内部的规则效力偏低、实际可操作性不高,很可能会导致许多冲突,这些主要因素使得网络银行的监管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监管混乱的局面。因此,迫切的需要制定一部法律体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规定,严格区别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规定,为适应当前的网络发展,还必须保证该法律体系的前瞻性,避免后期的滞后性问题。

3.2.2 规范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首先,要适当放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主体条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限制,不可盲目的放开条件,选择适当的放宽条件。其次,网络银行要逐步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从实现网络银行全面功能化为目标,更好的服务金融客户。再次,还要提供足够的硬件设施以及技术条件,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起评级机构,公开、透明,强化合规操作。最后,确保网络银行的准入审批适度性,逐步简化审批步骤,促进公开、公平的竞争,提高整体竞争力。

3.2.3 加强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

要提高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就必须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控制系统,同时完善网络银行中的风险持续性监管体系。以丰富多样的监管方式,降低风险,制定出统一的服务协议,确立好数据的保存与提交责任落实。另外,还要健全网络银行的披露制度,保证其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原则。

4 结语

总之,网络银行的发展不仅是带动银行业发展方向,更是便于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重要技术。网络银行的监管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只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监管职能,打造安全的金融业务环境,促进网络银行可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婷婷.我国电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银川:宁夏大学,2013.

[2] 唐蕾.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实证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3.

[3] 马志贺.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3)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柠檬市场”,网络商品信息的不对称使买家可能无法分辨商品质量的好坏,最终导致低质量卖家取代高质量卖家,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必须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网络购物市场正常秩序。政府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机制。网络购物市场的运行比较复杂,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但由于各部门监管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地带,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需要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监管盲区。行业协会需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行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虽然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来提高行业自律性,但还不成熟。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不明显,在网络购物市场治理中的影响力不强,在引导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方面缺乏有效作为,需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网络购物交易平台需要加强自身监管。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是交易主体完成交易的主要场所。由于缺乏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导致其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未有效落实其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而且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现有的卖方准入限制、在线信誉机制和商品质量检验等监管措施也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体现公平性和权威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体现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较多,缺乏系统和专业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法规只限于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网络购物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导致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对交易中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网络购物交易双方失信的现象很严重,由失信带来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已成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要有先进的监管技术。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含量高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方法很难适应。国家工商总局确立了“以网管网”的技术监管方法,但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在部分省市的实践效果存在很多不足。随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日益复杂,需通过先进的监管技术来应对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难题。

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市场内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内部监管的主体是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网络购物市场中存在的交易平台主要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企业自建交易平台是指网络商品经营企业建立的商品交易平台,主要销售企业自营商品。监管的内容。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交易前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监控、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采集与记录等;交易中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商品质量保证、违规欺诈处罚、电子合同的监管等;交易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保证、物流配送中的质量保证、商品质量问题赔付或处理等。

(二)市场外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运行的环节比较复杂,每个环节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主要的监管主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邮政局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其他部门是辅助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商务部承担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规则制定的监管职责;公安部承担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对互联网出版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网络购物交易支付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国家邮政局承担物流配送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自觉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

(三)监管支撑体系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需要法律、信用、技术等环境的支撑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法律体系。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是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基础。建立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提高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信用体系。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特别是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培养网络购物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任感,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技术体系。网络购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有效地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新的监管技术的支撑。监管技术的发展可以给监管部门带来便利,减少工作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

构建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

完善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签名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以及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的立法,加快《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加快网络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学校教育系统和各类宣传系统进行信用教育,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公开的网络交易征信服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并且与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支付相联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交易主体加入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积极研发监管技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和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技术,加强大数据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技术监管需要监管队伍既懂得工商业务又熟悉网络交易模式和信息技术,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效能。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次的政府监管主体联合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避免政府监管主体管辖权的冲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创新监管模式,扩大网络交易监管范围,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沟通机制;政府其他监管主体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监管职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电子商务协会要承担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修改制定电子商务行业规则、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规范竞争、自觉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能;互联网协会要承担制定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监管职能;消费者协会要承担建立消费教育制度,积极向网络购物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的安全知识,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的监管职能。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监管职能。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审查网络交易主体的经营证照信息,检查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以及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商品的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某些卖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买家评论进行删除,造假,使网络交易平台的评价缺乏真实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快发展非盈利的第三方网络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卖家的监管职能,为买家提供真实的商品评价信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法定的监管主体,积极调动各商业银行参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工作,督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自身监管职能。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市场退出环节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确保客户沉淀资金的安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控制。

作者:徐伟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等.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1

2.杨跃.网络商品交易监管[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3.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4)

中图分类号:TP393.06

在我国网络迅速发展的前提下,网络各个领域当中网络流量监控的设计和实现变得异常重要,它的存在对于各种软件的运行是否出现堵塞的现象显得异常重要。就此,本论文着重针对网络流量监控设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1 网络流量监控的重要性

网络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难度和弊端,因此在进行网络监控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网络流量监控问题。从目前我国网络监控的发展来看,伴随着各种软件的迅速发展以及多媒体规模的普及和多形式化的网络软件的出现,不同领域的各项业务在网络中逐渐趋于完善,网络传输工作从以往的数据中迅速增长,给我国网络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因此,强化网络流量监控工作显得异常重要。就此,笔者认为在构建网络监控体系的过程中要不断的优化其内部软件以及外部硬件,从根本上提高网络监控在网络中的重要位置发挥出其作用,这必然对网络监控具有很大的意义。网网络的流畅性、病毒的发现和制约起到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相关设计单位应该将网络监控管理提高到面上,从思想上重视网络流量监控工作,通过定期的完善和升级,一直网络出现攻击和病毒侵蚀的情况。

2 分析网络流量特征

为了进一步的完善网络局域网网络流量管理的要求,应该构建局域网的流量监控软件,通过网络流量的分类、规划、管理,针对网络流量的整体特征进行总结,从根本上设计出符合于实际性、更好地、管理有效的流量监控体系。从根本上有效的管理网络流量,达到避免局域网网络堵塞的现象。就此,针对不同单位局域网的特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TCP/IP

在90年代初期开始,网络中的主要协议主要是TCP/IP,虽然说视频流、TP电话、相关的视频软件等发展的非常迅速,带动了UDP协议在网络中快速的发展,但是TCP/IP以及呈现出一个持续性发展的状态。并且,因为用户在浏览视频或者是观看电影的过程中会通过网页进行,这就导致了WWW浏览器的迅速升级以及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提高其内容的丰富性。并且,网页游戏以及商城对于TCP/IP的促进和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呈现出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因此,从以上内容的描述来看,TCP/IP在网络中呈现出一个快速发展的趋势,并且占据着主导位置。

2.2 双向数据流

从网络自身的角度进行分析,网络的总体流向应该是呈现出一个双方面浮动的情况,出了在网络中应有的数据流通、数据改变、网页访问、下载相关的服务器、多媒体等会经常性的出现访问外部网站的现象。

2.3 网络数据流呈现出非对称性

简单来说,就是网络数据在运作的过程中,两者呈现出不统一的现象。或者其中的一个呈现高的现象,或者是其中一个呈现出低增长的状态。比如说,某些单位在进行下载资料的过程中,数据流量非常缓慢甚至一个短短的视频就需要下载一两个小时左右。但是,在另外一个单位在进行下载资料的过程中速度非常快并且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这个时候就呈现出了网络数据流不对称的现象。

2.4 短期性的TCP会话

从测试的内容来看,一般单位内部的区域网TCP会话中超过80%的交换数据量大体上是

2.5 规律

每天上午、下午以及晚上6~11时是数据流量的高峰阶段,这主要是因为在上午以及下午阶段隶属于办公期间对于数据流量的需求较大,然而从晚上6~11时来说是下班阶段对于娱乐、游戏、交通等流量需求较高,是流量的高峰时间。除此之外,其他的时间隶属于低估流量时期。

2.6 P2P通信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互联网的P2P技术伴随着快速发展在网络内的波及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泛,并应用在各个场景当中。从我国国内的角度进行分析,P2P软件应用最广泛的是Workslink,还有完全以音乐共享为主要设计而进行开发的KuroKuro,是全中文操作的PP点点通,搜索音乐快捷方便的P2P软件ezPeer,MP3搜索下载的全中文软件的Jelawat,并且是何目前最容易分享的其他电脑网络共享文件iMESH。不过从受众最广泛的角度进行分析,在线视频点直播的PPS、pptv,完全性的体现出了视频的优越性,从根本上体现出了P2P通信的优势。并且这两款视频点播曾经创下了在线点播在线人数超千万的记录,完全性的体现出了收看人越多,视频观看流畅的P2P技术的优势。但是,从下载歌曲、电影、软件、在线视频点播等进行分析,直播的P2P软件只有拥有足够的种子以及足够的金额护短就能够占据全部宽带,从整体上使其他网络用户没有办法正常性的使用网络,从根本上造成了严重性的网络拥塞。

3 系统设计

在进行系统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的是保障单位局域网的网络流通现象,针对局域网的流量实施监控措施,完善监控系统针对监控系统所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弊端进行适当性的修改和整体。从根本上保障局域网的监控系统能通过系统管理模块以及站点流量管理体系,从根本上针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施监控,并且保障流量能够畅通,对于出现数据制约网路的现象,应立即采取拦截的策略。与此同时,设计网络流量监控系统中,一定要保障其监控系统中涵盖流量监控、流量实时监控、流量定时监控、忙时监控、P2P监控等,从总体上保障流量监控体系能够完善并且处于一个稳步运转的状态中。就此,从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其内容进行论述。

3.1 系统管理模块

系统管理模块是系统的基础性模块,其模块涵盖了用户管理功能、系统的配置功能。所谓的用户管理功能是通过密码管理和用户限制非系统性人员或者是失误操作流量的监控体系。这里面所说的用户包含了超级管理人员以及系统两级用户。超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增加管理员用户、删除管理员用户、修改管理人员能修改自身的密码和对其履行超级管理权限并且针对系统进行细致性的管理。从根本上完善对系统的总体配置和使用,更好的监控网关地址等配置。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系统管理模块是通过固定的体系进行维修和管理,从根本上提升维修和管理的策略。

3.2 流量采集模块

如果说将整个系统比喻成大脑,那么流量采集模块就是整个大脑中最核心的部分,占据着一定的位置。于此铜丝,流量采集模块是基于窗口流量监控范围内,并且针对流量进行监控和管理。通过流量采集模块为基础,针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通过图表的总体模式直接性的针对端口流量的情况,实时监控处理。监控主要涵盖了针对指定的IP地址以及制定的IP区段内的流量实时监控,其次是针对指定协议端口流量监控,最后是针对指定的AS或者是制定AS间的流量监控。与此同时,这项模块还可以还能针对网络性能进行监控报警。其报警主要可以分成流量拥塞报警,当流量增加的时候,就会达成设定的域值。另外一种可以分成网络拥塞报警,当流量陡增发生丢包或设备路由器转换成交换机的CUP以及内存处理能力出现严重性的问题。报警可以针对整个性能管理、故障管理以及安全管理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站点流量管理模块

站点流量管理模块式以站点管理为基本单位,并且将访问的站点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并且针对其分段时间按照流量监测的实际情况采取限制性访问的策略,将这些站点设置信息保存至相关到数据库当中达到实现分类监控管理的目的。

3.4 P2P流量监控模块

主要针对下载和P2P监控,针对P2P软件例如BT等严重性的占用到了网络宽带,因此需要针对P2P流量实施监控政策。网络监测管理人员希望能够封锁一切的BT软件,控制这一系列软件的占用网络宽带率,从根本上提升BT软件的占用率,改变流量监控的现状,提高网络流量的使用率,减少降低的范围。从BT服务来说,一般使用TCP/IP协议的16881一直到16889端口。从最近几年来说,为了跨越封锁,很多BT工具开始修改链接的端口,直接性的使封锁BT软件变得特别困难。从目前来看,通过的方式是通过监视每台局域网中计算机的下载速率,如果某台计算机严重性的占用宽带,网络管理人员将封锁到达该台计算机的IP报文,使该台电脑不能够进行下载。与此同时,还应该保障P2P软件的使用,从根本上使P2P软甲家算计需要在使用之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申请。与此同时,还应该保障其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的时候实施下载策略。

3.5 流量分析统计模块

其主要是通过对数据库进行检测工作,从总体上针对数据进行反反复复的分析工作,并且针对数据表格拼凑以及数据状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和分析,从总体上提高统计图的类型和形式达到有效分析流量的目的。

3.6 计算机网络流量监控系统

其关键点在于通过实时采集技术针对网络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其设备进行统计和测量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目前我国所出现的主要的IP流量分析、统计分析以及相关费用的标准。针对其流量数据进行手机和整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更好的变成流量的问题,通过IP数据包的整体检测和分析,从而找到IP地址的源头以及IP地址的端口,从总体上提高了IP地址的断口。达到了区分网络类型和传输方向、传输类型和信息的目的。从另外一点进行分析,针对P2P流量实施监控的时候,其主要应该从局域网采取下载公式的测量,当察觉到计算机严重性的占用宽带情况的过程中,应立即采取封锁IP数据流通的情况,终止该电脑下载的情况。并且,在使用P2P软件的计算机必须在使用之前向上级网络提交使用报告和申请,将其报告或者是申请放置到数据库当中,达到在不断时间段不影响单位网络正常运行的目的。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针对计算机网络流量监控的设计和实现来说,一定要完善其系统保障流量监控体系实施的恰当,保障各个软件在流量监督体系中能够更加完善。从总体上推动网络软件的大力发展以及保障网络运行的畅通。

参考文献:

[1]程光,龚俭,丁伟.网络流量宏观行为分析的一种时序分解模型[J].电子学报,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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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柏贤.网络流量正常行为模型的建立[J].计算机应用,2012(07).

[4]安常青,李学农,李小乔,岑贤道.基于SNMP的网络流量管理系统[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2(05).

[5]赵佳宁,李忠诚.基于模拟的网络流量自相似现象分析[J].计算机科学,2012(11).

[6]刘特,徐迎晓,吴建军,黄令恭.基于Java Servlet的网络流量采集与监控技术[J].计算机工程,2012(19).

[7]邬源杨,董玮文,杨宇航.自相似网络流量的长相关分析方法[J].计算机工程,2012(05).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5)

一、网络银行的基础研究

(一)网络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联机银行、电子银行,或简称网银)是从互联网时代开始出现的银行服务的新渠道,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向其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根据服务面向的客户不同,网上银行一般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本文所研究的网络银行,指的是能够提供互联网在线金融服务,并且兼具传统银行特性的银行。

(二)网络银行的特点

作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网络银行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其用户不断增加,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欢迎。网络银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化。网络银行完全颠覆了传统银行服务模式,取消了人工柜台,取而代之的是虚拟交易平台。客户在网上注册之后,通过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进入网站,进行以前需要亲自到银行柜台才能完成操作,体现了网络银行服务的虚拟化特征。

(2)自由化。网络银行与客户的对话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客户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自由度很高,并且客户可以任意组合定制自己需要的金融服务,并随时调整,这样的自由度是传统银行所不具备的,体现了网络银行的自由化特色。

(3)高效化。网络银行的运营模式与传统银行相比省去了大量人工费和场地费用,其经营成本低很多,收益却比传统银行高很多这,体现了网络银行高效化的特性。

二、当前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还不成熟,尤其是缺乏具体的监管政策。目前,在部级层面上对传统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两部,但都对于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只字未提,而只有《电子签名法》对网络银行的部分业务有零星涉及。①在网络技术推动网络银行技术发展的大形势下,现存的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很难满足网络银行的发展需求。而在银行监管机构方面,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法律层级很低,并且其中大多以抽象性指导为主,缺少可以具体实施的配套规定,因此在网络银行运行过程中难以适应网络银行监管的现状,法律的强制性难以体现,也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需求。

(二)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条件不完善

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历年来都是采用审批制,来规制网络银行业务的开设,监管主体的审批,另外加上市场准入的硬性条件,这就把我国网络银行的线上金融业务推送到一个高质量的水平上。但是,如果把市场准入标准定的太高,必然会限制进入到该兴业的市场主体,对于丰富市场主体多样性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把过于放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仅以抽象性的形式加以规定,能够让网络哦银行业务自由发展,但在实际实施中又会留出监管空白,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金融安全。这需要网络银行监管机构的不断探索调整,实现为网络银行监管提供最适宜的发展空间。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不管是银行业还是其他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是必然要求,对虚拟化的网络银行而言,信息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是因为网络银行的虚拟性特征,没有纸质材料,交易记录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更改等现实情况,信息披露的不彻底将会增加审计调查的难度,并会导致监管数据不真实,掩盖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现关于有网络银行的专门性立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却没有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明确规定,无疑给网络银行监管留下了空白,务必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三、加强网络银行的监管

(一)出台治理我国网络银行问题的法律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必须要符合网络银行的发展特点,在认识到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并不能具体有效地应用在网络银行中之后,首先应该提高现行关于网络银行立法的法律层级,使其拥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法律强制力,立法者应当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网路银行发展国情的网络银行监管法,以使网络银行监管实现有法可依。网络银行监管法应当与传统银行的监管政策有根本性不同,因此,这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除了包括如下内容:监督的实施机构、管理的理念、监管的具体职责等实体内容,还需要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殊性,集中解决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空白。另外需要制定程序性的规则,以此来保证实体内容的有效性。此外,还应涉及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在面对争议处理时,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二)灵活规定市场准入法律规定

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对网络银行业务入门环节的把控,是监管网络交易环境的第一关,良好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网络银行监管工作成功的开始。目前对于市场准入制度的主流做法是:对网络银行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市场抗击金融风险的实力进行评估,审批其所能够开展的金融业务。这样,从监管的源头就保证了市场的良性循环,为后续监管工作得开展打下了基础,保证了金融安全和客户资金安全。

(三)完善网络银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对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在前文阐述过,鉴于此,未来对网络银行数据监控的重头戏,就是要做好关于网络银行的数据监管。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我国已经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但是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将来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在制度中明确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网络银行平台中的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使交易市场透明化,保障交易双方的知情权和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注解:

①王永莉,《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初探》,西南民族学院学院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参考文献:

[1]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2]李德.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J].海南金融,2010.

[3]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J].传媒,2011.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6)

一、网络金融简述

随着网络的日益广泛应用,以网络为载体的金融模式――网络金融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网络金融是一种崭新的金融形式,它是已成熟及新开发的金融业务与现代化网络技术密切融合在一起的金融模式。一般而言,狭义的网络金融指的是以网络为运行基础,通过各大金融机构所属的用户终端办理特定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创新型运行模式,如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等网络金融业务。而广义的网络金融则还包括与网络金融相协调的特定外部运行环境、市场环境及各有关金融机构。

自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以网络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金融便得到了持续飞速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银行几乎都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多数投资银行业务以及绝大多数零售银行业务中都包含特定的网络金融服务。我国银行业网络自90年代中期以来进入全面快速的发展阶段,目前电子银行体系的主要构成已经开始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主,网络银行业务在各大银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开展,网络金融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网络金融在快速发展、深入渗透到各个行业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异于传统金融风险的独有的金融风险形式,其便捷性与安全性始终存在着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应当对由网络金融引发的风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对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管理,以持续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网络金融存在何种风险以及如何从监管角度对其进行防范作了初步探讨。

二、网络金融风险分析

第一,网络金融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健全。目前,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极为缺失,仅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零星的几部法规,其所规定的内容缺乏对整体网络金融的有效约束,在司法上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特定情况下对一同一法规有不同的解释,使得网络金融参与者们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约束。也就是说,我国网络金融法律监管系统亟待完善。

第二,网络金融运行技术存在安全隐患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安全风险。以网络为媒介的网络金融必然受制于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采取尚未提供主机与终端间通讯加密的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其代码源已公开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而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计算机所采用的TCP/IP协议安全性有待提高,该协议虽高效简单,但却对安全因素考虑的较少,对网上信息的加密程度往往不足以应对网络上蓄意存在的截获和窥探;三是防火墙存在诸多漏洞,目前多数防火墙的访问权限设置都得到了无意识地放宽,这就增加了外部人员获取内部信息的可能性;四是未能对电子邮件病毒及浏览器存在的病毒进行有效控制,而病毒一旦入侵,将会迅速得到传播,个人账户信息等将可能被窃取,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甚至可能引发系统瘫痪;五是为支撑网络金融业务顺利开展而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选择性失误,这可能源于技术选择能力不佳,也可能源于客户端与系统不兼容,这都会导致技术与商机的缺失、网络金融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甚至使其失去生存的基础。

第三,因客户缺乏有关专业知识等原因而引发的操作风险。网络金融时代的一大亮点就是客户们可以自行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满足自身业务诉求。然而,部分客户因缺乏办理有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或是对业务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网络操作系统的不够熟悉,使得其在亲自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的同时出现理解有误、操作失误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操作风险亦不容小觑。

第四,网络金融助推风险扩散,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时代下,各行业各部门的经济往来因网络金融的存在而得到了更为全面的紧密联系,与此同时,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被错综复杂地组合到一块,一旦某一特定领域发生漏洞,其他有关部门与行业势必受到牵连,网络金融风险将以几何倍数被快速放大。此外,通过网络终端就可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确实方便了多数用户,但网络金融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使不法之徒有了可趁之机。虚拟网络环境下,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制造多重马甲身份,肆意获取他人信息制造金融犯罪,扰乱了网络金融时代正常发展的节奏。

第五,网络金融的跨区域发展带来一些难以调和的地区矛盾。各国各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节奏不尽一致,其金融文化也存在诸多差异,在网络金融快速跨境发展的同时如何深入把握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了解各国金融机构及其制度运作方式的不同,以避免在跨地区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矛盾、减少各国金融体系存在的摩擦而言显得尤为必要。

第六,目前我国网络金融服务质量整体不敌发达国家,网络金融业务竞争风险较为严峻。一方面,发达国家是网络金融的缔造者和开发者,他们有着较高的网络金融服务质量及水平,包罗了诸多网络核心技术专利。尽管近来我国在网络金融业务方面取得了长效发展,但在网络金融尚未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仍然多处于模仿与学习阶段,一旦对外开放,部分客源很可能流失,国外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拥有的各项专利势必也将给国内运营商以沉重的打压;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为抢占客户而推出网络金融服务系统的也日益增多,但这些服务系统仍然较为独立,排斥性较大,客户往往无法利用该系统进行联网操作。此外,国内金融机构服务的弊端还体现在由捆绑销售、虚假营销、价格战而引发的恶性竞争上。

三、应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措施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意识较为薄弱。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的监管条文尚未正式颁布,这就导致有关监管部门在执行检查工作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压力。同时,我国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已较为落后,而对新兴的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的认识则更为滞后,多数情况下监管部门对网络金融风险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层面上,使监管措施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就显得十分紧迫而必要。

其次,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企业内部控制亟待健全,各风险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监管人才缺失。我国网络金融服务商往往错误地认为风险监控与已无关,责任都推到监管部门身上,仅以为配合检查就是良好内控,实际上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差。同时,传统金融业务监管的思维定势也阻碍了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发挥,因为网络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网络技术上的新应用,更有结合网络技术而开发的新的网络金融业务,而监管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往往相互推责,遇到网络金融风险时如果监管权责不明晰,很可能无法在风险尚未成为危机前将其化解。此外,人才缺乏、监管水平不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也是制约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水平提升的关键。网络技术风险、金融业务风险等诸多风险共存于网络金融体系之中,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努力使自身成为精通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专业知识的全能型人才。整体看来,目前全能人才在我国尚占少数。

四、从监管角度防范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体系。前面讲到,规范体系缺乏使得网络金融的发展直接失去了法律依据,与之有关的网络金融活动也无法得到强有力的约束。因而,有关部门务必尽快出台新的、顺应网络金融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网络金融有关监管部门在对网络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公正的司法环境。

第二,监管部门监管思路应与时俱进、贴合实际并有所突破。因网络时展背景下,网络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未知风险,网络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义务的同时应当打破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思路局限性,更新网络意识,加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紧迫性与责任感,须充分了解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工作的难度与复杂程度,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第三,清晰划分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调整监管内容与方式。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中,稳健良好的监管是重中之重。目前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划分尚未明晰,应当使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在网络金融监管内容与方式上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加强创新,同时分管不同监管领域的部门应当加强有效沟通,持续交流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力争监管范围更加全面,监管资源得到更加有效地利用。

第四,持续开发新的适应形势的监管技术,完善监管软硬件的调试与升级。目前网络金融监管技术的发展较为滞后,无法跟上网络金融发展的步伐,监管部门应当加快网络金融监管创新技术的开发,力争掌握网络金融时代下的自主知识产权。不仅硬件设施要及时更新完善,更要重视网络金融应用软件功能的开发及其安装调试,只有具备良好的软硬件条件才能在日益激烈的行业内外部竞争形势下把握大局并掌握大方向,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者的职责。

第五,督促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其内部控制体系,发现风险及时上报。内部控制对所有企业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网络金融运营提供商应当自觉建立适应其发展现状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相应的人员及岗位将制度落到实处,及时主动地将其在服务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监督部门,全面防范因网络金融服务有关的风险。同时,监督部门也有义务对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若有不足应敦促后者及时改进,尽可能地将网络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降至最低。

第六,培育更多更优秀的网络金融监管人才,提升网络金融服务水平。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部门所提供的业务较为单一,其检查水平也受制于专业化水平相对不高的人员,因而储备优秀人才资源,重视监管人才培育就成为如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重要课题。可以在高等院校中增设与网络金融监管有关的课程或开设相关专业,扩大招生,为监管部门储备大量优秀人才,更好地指导网络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服务。

第七,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交流与协作。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同于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督体系,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学习发达国家较为优秀的监管经验及技术,特别是借鉴其跨区域网络金融发展风险防范措施,在提升自身监管水平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国外拓展客户领域时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7)

目前,国内与网络视听行业监管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分别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性的自律规定。其中,部门规章规定了网络视听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市场准入、行政管理、内容准则、违规惩处等,主要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56号令)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规范性文件通常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包括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等,行业性的自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关于抵制色情暴力等有害视听节目的倡议书》等。

总的来说,部门规章是纲领性和框架性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对网络视听服务基本政策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行业性的自律规定是网络视听服务行业对自身的监督和规范。三个层面的监管依据,有机地组成了网络视听服务监管的政策法规体系。

依照上述监管依据,北京市主要由三个机构来执行网络视听行业的监管。按照监管职责的分工,北京网络视听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可以分为“监、管、执”三大机构。如表1所示,“监”指的是对北京市视听节目服务实施动态全面、动态的监测与评价,主要由北京市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负责;“管”指的是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干预、行政处罚、行业指导等,由北京市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执”主要指的是执行网络视听节目行政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由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

在对北京网络视听行业的监管中,三大机构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网络视听行业监管体系。以查处网站传播非法节目为例,一般来说先由北京市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发现违规节目并进行研判取证,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北京市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形成处理意见,若有执法需要则提交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进行执法。在三大机构之外,社会举报、媒体的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也是监管的重要力量。

北京网络视听行业监管工作重点

北京网络视听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行业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是对其经营资质,即行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二是对网络视听服务的监管,重点是对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视听节目及其传播进行监管。

一、对市场准入的监管是网络视听行业监管的基础。我国的网络视听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展网络视听业务。许可证制度的核心一方面是要把控市场准入,另一方面是要按照网站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业务范围。

首先,在把控市场准入方面,通过对法人性质、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务类别做出规范,从而设置开办网络视听服务的门槛,既要保证与鼓励符合条件的网站依法“持证”纳入管理,又要对“无证”网站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理。仅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广电局联合北京市通管局对辖区内427513家网站进行了检查,关闭非法开展视听业务的网站99家。大部分“无证”网站都存在严重的盗版、色情、低俗内容传播,数量庞大且拥有一定的用户群体。他们的存在对合法购买版权的持证网站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增加了整个行业的政策与道德风险。

其次,按照网站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业务范围,主要是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对节目业务范围进行划定。业务范围的划定,一方面是为了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进行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通过业务分类的准入保证相关类别的视听服务质量,促进市场的差异化竞争;另一方面也是根据网站自身的定位和能力,例如商业网站相比电视台缺乏新闻审查和监督及社会服务性质,在新闻类业务经营上相对受限制。

二、对内容传播的监管是网络视听行业监管的核心。对网络视听节目及传播的监管,所指的节目具体包括IPTV、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视频网站及其客户端、线上广播电视信号、移动在线音视频服务(不含CMMB),主要的特点是不通过广电网络传输,具有集成和传输视音频节目能力,具有一定媒体属性。概括来讲,基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可以集成视听节目,特别是具有媒体属性的形态的都是监管对象。

从操作层面来说,政府对持证网站所有可以供用户观看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如表2所示,所涉及到的内容类别主要包括新闻类、影视剧类、分众类、UGC类。对于这些内容传播的监管,一是要明确内容监管的尺度,二是要建立起针对全网内容的全面、实时、动态的监测体系。

首先,内容监管的尺度依据为56号令中的明确规定,业内简称“十不准”,即十种不能传播的节目类型。按照“十不准”的规定,节目违规的形态大致可分为:政治有害、色情、血腥暴力、低俗无益、封建迷信、侵权盗版等。在“十不准”的基础上,不同的管理部门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其次,建立“人机合一”的针对全网内容的全面、实时、动态的监测体系。目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到各个地方监管部门都建设了复杂的技术系统来完成监测工作,在每天全网节目更新的情况下,比较有效地发现和甄别违规节目。然而技术系统只能捕捉一些关键字、关键帧等节目违规的外部特征,节目内容所表达的主题、思想、情绪等还需要同时辅助人工审查才能更加准确地进行甄别。

北京网络视听行业监管的挑战与建议

随着管理依据逐渐细化,管理职责逐渐明晰,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北京网络视听行业监管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然而,当前的监管工作仍然需要面对这个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对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

首先,是网络视听这样的新兴媒体导致了多头管理格局的出现,使得监管工作的开展趋向繁杂。网络视听作为融合业务,在监管时与我国原本的部门分类有所冲突,不得不面临多头交叉监管的局面。同时,由于这些机构在管理职权上横向与纵向均存在较多的交叉,使得监管工作越发繁杂。以北京的视频网站为例,这些公司直接归属的管理部门包括北京市广电局网管处、北京市广电局监管中心、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甚至还牵涉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国新办、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网管办、北京市文化局、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等。如果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要挨个到相关部门递交变更申请或备案,手续十分繁杂。当视频网站开展转载新闻业务时,不仅北京市广电局可以管理,国新办、宣传部、广电总局、市网管办、市新闻出版局也都可以依法管理,各方的管理政策、管理依据、管理尺度、管理强度都不尽相同。例如,同样的内容也许在广电局可以过关,在网管办就通过不了。上述情况往往给网站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也给行政管理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其次,不断增长的海量的节目,给有限的监管力量造成压力。网络视听节目数量庞大,种类多样,增长速度快。海量的视频数量为监管带来了压力。无论是总局还是各省局,监管队伍的数量都是十分有限的。以北京市为例,投入监管的人员编制也不过十来人,单独靠人来盯和看,很难全面了解情况。

最后,层出不穷的新媒体形态对监管的挑战。当前突出的挑战是来自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影响。网络视听的流量正在快速向移动端转移,来自移动端的流量几乎占比达到一半。不仅移动互联网视听的影响力正在逐渐提高,而且移动端的网络视听服务及节目形态相较于PC端已呈现出新的变化与特征。产品形态从网站页面到APP,数量大大增加,种类更加繁杂。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产品的更迭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使得网络视听的新形态不断涌现,给监管思路和管理方式带来冲击。

应对这三方面的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面对多头监管的复杂局面,的确需要一套精简、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体系,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统一内容监管标准、激活行业协会功能,真正实现以管理促规范、以管理谋发展。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一向是意识形态的敏感神经,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网络视听行业的监管体系改革牵扯到的是整个宣传文化系统的体制改革,甚至是整个国家上层建筑体系和经济结构的顶层设计,必须放在更大改革环境中去考虑,积极谨慎稳妥地推进。

其次,面对海量视听节目与有限监管能力的矛盾,需要坚持“以人为主”,有限力量不应消耗在节目盘查中,而应放在经营主体上。解决节目的问题,本质是解决经营主体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由2005年12家发展到124家,增加了十倍多。北京市广电局对违规网站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鼓励网站优秀节目的创作。这些措施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得很多网站经营思路得到了转变,节目质量有了较大的改观,基本不再传播、暴力、低俗的节目,从而大大减轻了监管的压力。对于网站来说,也把被动应付主管部门监管变成了主动提升品牌价值的自我监督,形成了双方受益的良性循环。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8)

一、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

网络银行在传承传统银行基本金融业务的同时,也继承了传统银行的业务风险。同时,由于网络银行经营平台的网络化和经营方式的虚拟化导致其面临更多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网络银行不仅需要面临传统银行的业务风险,还要面临网络新技术下的各种各样的技术风险。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融合,使得网络银行风险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如下图所示: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业务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1)操作风险。网络银行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产品设计缺陷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可能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风险。网络银行的操作风险可能源自工作人员或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缺陷或错误操作。作为一种新兴的银行形态,用户对网络银行的操作还不够熟练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够高,网络银行对员工行为规范的监管也还不完善。

(2)信用风险。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其债务人未能按照所签的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资本风险的可能性风险。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虚拟性导致对网络交易双方身份的认定,对交易真实性的认定十分困难,这就大大增加了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网络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网络银行无法履行承诺,从而对其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对于从事电子货币以及其它网络虚拟金融业务的网络银行来说,保证任何时间都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兑现或结算要求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网络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为突出。此外,网络的一些不安全因素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网络系统故障或遭遇病毒破坏等问题都可能会直接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虚拟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进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由于网络的广泛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很容易出现突然挤兑的现象,严重时会导致流动性危机。

(4)市场风险。和传统银行一样网络银行的市场风险也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风险。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网络银行能从更多的潜在客户群体吸引存款、贷款或处理他业务关系。市场关系复杂,需要注重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技术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链接服务风险等。

(1)法律风险。传统银行的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为违反或没有执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而对其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对于网络银行这一新生银行形态,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相关监管制度也还有待健全。

(2)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经营决策错误,或执行不当,而对银行的收益或资本形成现实或长远影响的风险。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和自由性导致其很难对投资时机、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进行准确估计,构成了网络银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风险。不恰当的规模投资,投资技术选择不当,或者业务缺乏深化等问题都会导致总体风险的累积。

(3)声誉风险。网络银行的声誉风险是指负面的公众观点对银行收益和资本所产生的现实和长远的影响。信誉风险有时不仅仅集中一家网络银行,也可能是针对整个网络银行业而言。网络银行声誉风险产生的经济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系统存在技术缺失,无法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一些不利信息的传播导致客户遭受损失,还可能会产生挤兑现象,引发流动性风险;系统存在大的安全隐患,造成数据破坏等恶性后果,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造成大规模客户流失。

(4)信息安全风险。网络银行以开放的网络平台为依托,因而容易受到来自网络银行系统外部的客户或者非法入侵者攻击。这些非法入侵者在与网络银行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可能会将各种计算机病毒植入网络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一旦网络银行计算机感染这些病毒,则可能导致银行业务的数据遭到破坏,严重时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整体瘫痪。网络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信息安全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制作病毒软件盗取客户信息,进行欺骗性或不正当的销售活动,而导致网络银行和客户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的一份调查表明,当前网上诈骗每年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大概150亿美元。

(5)链接服务风险。网络银行链接服务风险是指网络银行无法与大型电子商务网站链接或无法为部分网络客户提供支持服务,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导致银行收益损失的风险。网络银行以开放的网络为平台,网络银行的盈利是建立在大量客户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为吸纳更多客户,网络银行除了要做好宣传,提高知名度以外,还要加强与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网络银行风险的起因分析

(一)网络银行承继了金融业高风险的属性

虽然,网络银行发展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是网络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金融企业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网络银行也承继了金融业本身的高风险属性。由于金融业是建立在商品和信用经济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存在交易风险;信用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其自身便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此外,由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往来极为密切,信用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广泛的社会连锁网络,网络中任何一个节点出现信用问题,都会引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对于网络银行来说,其与客户的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出现风险问题。

(二)网络与金融机构相结合扩大了风险

网络银行可以看作是网络与金融机构的结合,网络的虚拟性和公开性大大增加了网络银行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银行的虚拟金融服务往往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传统银行经营模式下,银行业务通过各分支机构进行展开,每一个W点业务一般都限于一定的区域内,因而,分支机构很容易掌握其客户的信用状况相关信息。对于网络银行来说,由于其客户来源比较广泛,往往存在很多跨地域、跨国界的客户,因而对客户信用状况的了解,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确认或对交易信息的确认比较困难,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性为资金在银行间的频繁转移提供了方便,这导致银行业务的不稳定性增大,严重时会引发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传统银行由于业务开展的地域性限制,其客户群往往相对稳定。不同地域银行的金融产品往往会有差异,但由于地域限制,客户很难突破地域限制区选择对自己优势的金融产品。网络银行的出现大大改善了这一状况。借助于网络公众平台,网络银行各类金融产品可以及时有效的发送给来自全球各地的客户。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优势产品进行购买或投资。这就导致资金在网络银行间的转移更为频繁,导致网络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大幅波动。如果对资金和市场情况不能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则会引发网络银行流动性风险。此外,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往往容易导致客户扎堆现象,使得网上的瞬间交易量剧增,这也大大增加了支付清算风险。

(3)网络的联动性往往容易导致网络银行风险的迅速扩大。正如前面所述,网络银行是由银行内部的信息系统、银行同业的信息系统、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系统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每个分系统内部又存在很多的节点。一旦一个节点出现支付困难,整个清算系统就会像都会接连受到影。

三、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一系列的银行业改革,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不断改进,并取得了较大发展。传统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及控制模式已基本形成,并在不断改善之中。然而对于网络银行这一新生态的银行组织的监管与风险控制还很不成熟。网络银行是金融业、网络和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复杂体系,它的经营方式、服务理念、清算规则都与传统银行有很大的区别。网络银行大大的促进了银行业的创新,但同时对其风险的监管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网络银行面临着传统银行业的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在网络环境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网络银行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带来巨大损失。虽然现阶段我国正逐步完善网络银行的监管体系,但总体监管技术水平还较低,方法也比较落后。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一些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研究成果的分析、总结发现,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理念有一定的时滞性

我国现阶段银行监管的一些理念仍带计划经济色彩,对监管的认识和监管的理念存在滞后性。由于网络银行业务具有实时性,公开性等特点,因而,一旦发生风险,若不能及时采取措施监管,则会导致风险迅速扩散,导致大范围损失。这就要求网络银行的监管要把握时机,树立前瞻性的监管理念。这样才能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国的风险事后监管策略不能适用网络银行风险监管。

(二)我国网络银行设施、技术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硬件设施、网络信息技术相对国外都比较落后,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掌握不足,这就导致我国网络银行的软、硬件技术都受制于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相对不完善,尚未树立对网络银行科学监管的理念,这也是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水平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我国银行业基本法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传统银行也的监管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但对于网络银行风险防范,仅有《电子签名法》一部法律与之密切相关。除此之外,目前仅在银监会的规章或一些规范性文件上,有过一些对网络银行监管规定方面的陈述,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网络银行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在完备性和谨慎性上十分有限,而且涉及的业务领域也很狭窄。许多规章内容具有多定性、少定量的特点,这大大影响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此外,网络银行的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地理位置的限制实现了跨区域,跨国界各类金融服务。交易双方可能身处不同的行政区域,却能运用虚拟的网络平台直接对话。这就加大了对交易双方身份确认以及交易真实性确认的难度。也引发了新的监管问题,即关于跨行政区域的网络银行交易监管权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范,还有待完善。一旦此类风险发生,监管的漏洞也会导致巨大的损失。

四、总结

结合网络银行的特点,以及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难点:

(一)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缺乏严密性和连续性

现有的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措施仍然是沿袭以往对传统银行风险的监管办法。但传统的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风险的监管存在很多疏漏,如对市场准入的监管缺失,对其业务范围、责任界定与处置措施、技术安全等多个方面审查等。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得到了快熟发展,其经营模式和消费理念也有了飞跃式的突破

目前,我国一些网络银行的运行已可以不那么依赖于传统银行的经营,其业务已逐渐涉及到证券、保险等领域,还出现了一些传统银行所没有的业务如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服务,网络银行的业务创新迅速,监管理念和方式难以及时跟上步伐。

(三)网络银行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导致其普遍具有可攻击性,计算机系统运行便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有目的的恶意攻击和无目的的病毒扩散等因素,都会使网络银行系统受到破坏,进而使银行和客户遭受损失。因而,只能通过一系列的周密检测、设计层层的安全防护,去降低安全隐患。这是所有网络银行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特别是对于我国来讲,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还相对落后,对网络银行风险的认识和监管经验不足,导致对网络银行技术类风险的监管更加艰难[9]。

(四)我国网络银行用户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网络银行诈骗案件。部分网络用户少则损失几百、几千,多则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网络银行借助网络实现了便捷的金融服务,这为网络银行赢得了大量的客户,同时由于其低成本,也获得了各大银行的青睐。随着网络银行用户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钓鱼网站、病毒等手段进行网络诈骗。但是从破获的诈骗案件来看,用户风险意识不高是大部分案件的主要原因。犯罪分子往往不是攻破了网络银行的安全机制,而是通过“撒网”方式诱骗了少数警惕意识不高的客户。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是缺乏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分析、预警体系以及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这是本文后续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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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温红梅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6]巢庆荣.试析网络银行风险及其金融监管防范[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1).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9)

一、前言

现在,对金融稳定的广泛共识是“价格稳定应当成为中央银行首要关注的问题”。但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价格稳定――更一般地说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可能受到不稳健的金融体系的危害”。一个不稳健的金融体系可能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损害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并不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与必需的职能。因此金融稳定与价格稳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所以从稳定价格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的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国内金融业发展的最大变革与发展趋势。为了对今后的金融业的走向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为了保障网络金融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有必要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变化有一个清晰地了解。时刻把握其变化的趋向尤其是对其风险种类、特点、危害等,并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等都是为了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对于金融业来说,金融创新是永恒的主题。金融创新有业务品种的创新、制度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和经营管理理念的创新等等;而网络金融,这一基于公开网络业务平台上的创新,堪称目前最具活力、辐射面最广的金融创新之一,因此引起了金融领域各界人士的极大兴趣和关注。其实,从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1995年10月18日成立至今,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网络金融服务仍然是各家金融机构努力扩展其业务的首选渠道,而且网络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扩展着。本文就如何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进行深入探讨。

二、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网络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手段,使金融机构的效率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网络金融业有其脆弱性,网络风险波及的范围更广,破坏性更大。因此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是更重要而健紧迫的现实。

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大背景条件下,网络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金融监管执行机关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金融法规对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网络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对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的金融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

这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同样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不能有例外,要有法律保证;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非如此则难以保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业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与活力,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网络金融监管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缜密、严格也是相当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单纯地放在网络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4)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结合原则

要求网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没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应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网络金融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地将防范风险同促进网络金融机构的效益协调起来。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应注意如何顺应不断交化的市场环境,跟踪网络技术的发展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及时进行调整。

(5)分类监督管理原则

即将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应做相应的调整。现阶段,网络经济的发展引发了金融业务的综合化趋势,传统的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做法已失去时代意义。因此,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也出现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制度替代的趋势,金融监管将内“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

三、如何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1)对网络金融系统安全的监管

网络金融发展最关键的因素是安全问题,如何确保交易安全是网络金融发展的关键。强制要求网络金融机构采取防火墙、虚拟保险箱和其他加密技术来保护自己并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害是极其必要的。监管当局应成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对网络金融的系统安全进行资格认证和日常监管,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系统分布安全提出监管规范,要求其按仟务要求,层层设墙。从整个网络安全运作的高度,从每个安全环节人手实施网络安全的控制和管理,结合网络防病毒一并考虑,进行网络实时、动态测试.在不断遭受攻击或意外事故的同时让网络防护措施不断加强。

(2)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面对网络金融,消费者和顾客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与网络金融机构相比,消费者是网络技术背景下的弱势群体。除了消费者应注意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外,风险控制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和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应当避免网络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隐蔽行动优势向消费者推销不合格的服务或低质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网络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许可或特定执法机关执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可以将客户资料向第三方提供。此外,还应当考虑与网络金融高技术服务特点相应的责任。由于网络金融服务隐含了对高效率时间利用和使用便捷的承诺,客户通过网络金融完成金融交易时责任一方对损害的赔偿不仅应包括对市场交易直接成本的赔偿,还应包括对市场交易效率成本的合理赔偿。比如,消费者接受网上银行业务和参与电子货币行为的动机在于其便利和效率如果因为网上银行人为或技术的原因,丧失应有的便利性,不能及时获得流动件、不能按预期的高效率实现支付结算功能等,那么除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对间接损失也应该适当考虑由事先承诺提供这些便利的金融机构来承担。

(3)健全的央行审慎监督制度

实施央行审慎监督,必须以牢固的法律基础为前提,否则必将损害央行监管的权威性、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我国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规定,这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央行监管的效果。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包括金融稽核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规则与非现场检查规则、金融稽核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它们主要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

(4)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

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

(5)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

(6)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

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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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梦莎, 刘文涛. 中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研究[J]. 金融经济 , 2006,(10):108-110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篇(10)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工商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面对网络监管挑战,已经从研究要不要管、管什么转变为思考如何履职到位问题。

(一)新“三定”方案的职能赋予,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需求

新“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明确赋予了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新职能。有了职能就必须履行,履行职能必须到位,否则,一旦发生网络经营严重事故,工商部门将面临“行政不作为”、“问责风暴”等职能风险。

(二)网络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现实渴求

据CNNIC(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目前中国网民数已超过3亿人,居世界首位,网络购物人数达8788万;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调查,2010年中国网购金额将达1.4万亿美元,将成为亚太最大的网上购物市场,大有与传统市场“二分天下”之势。如何为网络经营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秩序。是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扶持新经济增长的应有之义。

(三)网上违法的日益泛滥,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社会诉求

由于网络交易特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网络经营诚信、监管欠缺,网络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网上售假行为泛滥,已形成“网上、网下”的“一条龙”制假售假利益链:网上传销屡禁不止,令成千上万百姓深受其害;网上无证照销售食品、药品现象多发,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网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着市场秩序和百姓利益。网络经营的无序状态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呼唤着工商部门积极履职。

(四)树立工商高端管理权威,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时代要求

目前,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设立“网上欺诈投诉中心”,澳大利亚及其他国际市场监督网成员合作开展“互联网国际大清扫”行动。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经营的现状,工商部门应顺应现代化管理的时代要求,以积极到位的履职,为网络经济保驾护航,树立工商高层次管理权威。

二、影响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瓶颈

自1999年网络交易平台登陆中国以来,上海、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工商部门即开始介入对这一新经济行为的监管。十年磨剑,工商部门对网络监管的探索主要取得了“三拓”成效:一是从“主体监管”向“行为监管”拓展,目前工商部门的网络监管已涉及广告、消保、合同、商标、市场、办案等多个职能领域;二是从“手工巡查”向“智能巡查”拓展,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创新“以网管网”技术手段,初步实现了网络主体信息“自动搜索”、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违法证据“自动锁定”等功能;三是从“游击作战”向“正规部队”拓展,不断走向监管流程“制度化”、监管机构“稳定化”、监管职能“日常化”之路。但目前从全国整体水平而言,相对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言,工商网络监管的实效依然远远落后于网络市场的客观需求,距离履职“到位”尚有相当大差距,集中体现在四大内在瓶颈和突出矛盾:

(一)结构性瓶颈:监管需求迫切性与人力资源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面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目前工商部门内部对网络监管的整体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偏少、监管实践迟缓,与网络市场的巨大影响力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滞后”:一是观念滞后。目前工商干部对网络监管这一新兴职能,普遍存在畏惧心理、观望心态,大多地方未纳入日常职能履行范畴,理论研究多、付诸实践少。二是机构滞后。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直接进行网络监管。但相对于网络经营的发展现状而言,工商部门整体的网络监管机构、人员配置难相适应。三是人才滞后。目前。工商部门内部缺乏兼通法律、网络的专业人才,缺乏网络监管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影响了网络监管职能的到位。

(二)地域性瓶颈:网络经营无地界与工商履职有地域之间的矛盾

网络经营具有“无地界”、“跨区域”的显著特征,而目前网络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工商部门竞相推出监管新举措,网络监管标准百花齐放,令经营者难以适从。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经营准入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有令难行”。目前,在“淘宝”、“易趣”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经营者遍布全国各地,而不同省市关于网络办照、亮照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同一网站上的经营者要面对不同要求,导致网站异议不断,工商有令难行。如有的地方规定除“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商品,且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个人”外,网络经营均需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地方则明确“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站主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无须办照。二是网络经营概念理解不统一,导致逃避监管。网络经营伴生了不少新现象、新概念,而各地工商部门对此认识不一。监管执法标准差异明显。如对“网络广告”,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将搜索引擎链接宣传文字定义为网络广告,有的地方则狭义理解网络广告内容,易使经营者难以适从或选择管辖、逃避监管。

(三)经济性瓶颈:网络监管高成本与监管实践低效能之间的矛盾

网络监管的成本投入和实效产出不平衡,成为制约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人工巡查”模式下,人力资源成本投入高、效能低。不少地方的网络监管依然采取人工网上巡查方式,需花费大量人工成本,而网上违法行为发现率较低、工作效能不高。二是在“电子巡查”模式下,资金成本成为难以承受之重。互联网经营无地界,而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网络监管平台和软件,省市级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也较为少见,而各地开发的网络监管平台设计不尽相同、难以共享;白行开发一套网络自动监测软硬件系统,动辄数百万元,令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难以承受。三是在网络发展态势下,目前的网络监管平台使用范围过窄。当前工商部门使用的网络自动监管系统,功能多限于违法线索搜索,且受开发商限制。与工商业务有

所脱节,实效尚不显著。同时,一些网络经济发达的地区尚无网络自动监管平台,部分网络监管技术先进的地区在全国网络经济中占据的份额不高,难以改变网络监管整体效能偏低的现状。

(四)方法论瓶颈:网络经营复杂化与监管手段简单化之间的矛盾

目前,网络经营日益复杂,各种新型经营形态层出不穷。而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初级阶段,方法、手段运用较为单一。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浅尝即止多、深入监管少。当前,各地对网络监管的整体方向感较为模糊。深入、持续、有效的监管不多。二是单一监管多、综合监管少。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监管,应该是依据法律和职权,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但目前不少地区对网络经营的监管集中在广告监管和违法查处,对其他工商职能领域涉及不多;大多数地方工商部门对占据网络交易总额绝对数量的B2B交易经营缺乏监管。三是事后查处多、事前规范少。总体而言,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偏重于违法查处,柔性指导、警示教育、诚信自律等手段运用较少。对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明显不足。

三、实现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工商网络监管职能的履行到位,需做到法律依据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履职行动到位和监管实效到位。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法,以工商部门的自我提升,服务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以“统一、补缺”为原则,加快网络监管“制度创新”

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监管到位的前提和基础;统一、规范的管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监管已成为共识。但一些网络特殊性带来的制度盲区尚需明确。建议尽快结束当前各地为政的局面,以扶持发展、促进规范为价值追求,统一全国网络服务监管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制度创新在内容上要侧重“四统一”和“一弥补”。四统一是:统一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建议从“降低门槛”出发,明确长期、以赢利为目的网上经营者以及涉及前置许可的网上经营者,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以电子版执照副本“亮照经营”;允许以个人住宅作为注册地;对偶尔销售商品的网上交易者,以在网站实名、备案加强管理。统一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制度。立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站自律有效弥补工商监管力量的不足。统一“分类管辖”制度。建议对网站的日常指导、规范,统一由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对网上违法行为的查处,则可采取商品(服务)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主、网站所在地和消费者所在地为辅的管辖原则,最大限度实现有效监管。统一网络监管证据规则。明确网络违法行为查处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采证规范,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对网上证据效力的争议和疑惑。一弥补是:积极弥补当前的网络监管立法空白。要在直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将网络特有现象纳入法规体系。如将以网络域名、“埋字串”等形式侵犯商标权等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将一些特殊形式的网络排名定义为广告,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制度创新在流程上可进行“两步走”:第一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使网络监管工作统一、有据;第二步,推动国务院进行网络监管行政立法,推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特有违法、特需保护纳入现有法律框架。

(二)以优化配置为基点,加强网络监管机构创新

一方面,要进行机制创新,构建“专业+综合”、“固定+机动”的网络监管立体模式。建议根据网络经营发展程度的不同,采取“分类设置”的网络监管机构形式:在网络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县)级工商部门设立网络监管中心。负责网络经营主体的日常综合管理、网上集中巡查监测、统一受理和处理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并视情分派违法线索;检查支队、工商所根据网络监管中心的分派,处理相关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在网络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可在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网络监管中心,区县根据分派负责相关申诉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处。从而达到网络有效监管和节约人力资源的双重目的。

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打造“专才+通才”、“法律+网络”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可加强对网络知识、经营特点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经验做法等资料的汇总,编写“工商网络监管辅导手册”,必要时引导干部进行网上购物体验,促使更多干部破除思维障碍,使网络监管进一步从探讨走向现实、从小众走向大众。可采取专家授课、到网站实践、招募专业人员等方法。进一步汇聚懂法律、懂网络、懂管理的“网上红盾”高素质人才;要将网络监管绩效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责任心、积极性,促进职能履行到位。

(三)以精细、高效为目标,加大网络监管方法创新

只有创新监管方法,才能进一步实现网络监管履职到位。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三种监管,切实拓展网络监管领域,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延伸触角,推进精细化网络监管。建议完善网络经营者的“电子户口”,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客观分析网络交易发展态势、存在问题,确保监管对症下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监管”,从经营主体、商标、广告、市场、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角度,全面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大力拓展网络监管领域,进一步深化传统商品的网络交易监管,探索对网上经纪、网络代购、无形商品等新型交易的研究和规范;灵活运用“分类监管”方法,对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违法问题多发的重点网站,实行高频度巡查;对网上传销、欺诈、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重点监管、大力规范。

二是立足防字,创新柔性化网络监管。除了对网络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外,更要立足防字做文章,最大限度节约行政成本,扶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创新行政指导方法:紧抓“网络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环节,促进网络自律规范:推行“网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网上商品经营者以民事合同形式,约定经营者不售假、不欺诈、诚信保证金等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大限度防患于未然。加强网上远程指导:借助电子邮件、网上咨询等手段,随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如工商浦东新区分局通过远程指导,平均每月帮助网站阻击违法网络广告50余起,有效促进

了网络市场的规范。

三是巧借外力,探索社会化网络监管。工商部门的力量有限,而人民群众的力量无穷。尤其网络经营具有隐形性、跨地域等特性,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监管无疑将事半功倍。建设“网上红盾维权联络站”,在各主要电子商务网站设置维权平台,及时受理申诉举报,法律法规、警示案例,加强“网上消费者教育”,广开网络社会监督渠道;与相关行业协会联手互动,提前介入行业规则、网站注册协议等文件制订,提前防范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招募和发动“网络监管志愿者”。帮助工商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帮助搜寻网络违法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证据材料,共同维护网络经营秩序。

(四)以共享、联动为追求,加速网络监管技术创新

高科技的网络经营监管,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针对当前各地网络监管平台分散建设等现状,建议适应网络经营无地界的需求,在整合现有平台优势的基础上,开发全国性、统一化的“工商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共享软硬件资源,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能的“以网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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