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4 09:44:00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1)

一、无形资产的内涵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课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国际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备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收益的资源。”综上定义,将无形资产表述为“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者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物质实体,对生产经营或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为其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能更能反映无形资产的

本质。

二、无形资产评估考虑的因素

1、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是指为获取无形资产所付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设计费、购置费、加工费、测试费、鉴定费、注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同一类无形资产,不同经济主体间由于管理水平高低、研发能力强弱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其价值和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差,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

2、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价值高低同其为经济主体未来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多少直接相关。如果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强,其经济价值就高,否则就低。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应预测其应用后的经济效益,一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主要取决于该项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期限的长短、该项无形资产的技术先进和成熟程度、未来涉及到该无形资产的技术发展趋势等。

3、使用期限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相同获利能力的前提下,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越长,其价值就越多,反之价值越低。在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的法定使用期限及其经济使用期限。

4、市场供求状况

市场对一项无形资产的需求量是由该项无形资产对市场的适用程度决定的,该项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越高,市场的需求量就越大,该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就越强,其价值就会越高;一项无形资产的市场供应量大小主要依赖于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和难度的大小,以及有无替代产品或替代技术等因素,如果该项无形资产要求的技术水平很高、难度很大,同时市场又没有替代产品或替代技术,则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很高。

5、价格水平

如果所评估的无形资产存在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由于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之间具有可比性,评估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同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和行业投资风险等因素,因为这些指标的运用将直接影响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及应用情况

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所运用的方法与有形资产评估是一样的,即成本法、收益折现法、市场法。根据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评估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成本法

通过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需要把握两大基本要素:其一是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即在当年的条件下,重新取得该无形资产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其二是无形资产的功效损失,主要是无形资产的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所形成的损失。除此之外,对于某些无形资产,由于特许他人使用,使原产权主体蒙受诸如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加剧等损失,这种损失要求在其转让价格中得到补偿,这便形成了无形资产的转让机会成本。经过对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功效损失、转让成本分摊率及转让机成本的讨论和测算。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基本要素便基本齐全,将这些要素按一定方式组合起来,便可以求得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用数学式表达如下: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无形资产转让的机会成本

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其价值主要不是取决于它的“物化”的量,而是按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量。因此,只有确信被估对象确有超额获利能力,运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才不至于出现重大失误。成本法是资产评估具体操作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它的优点式评估出来的价值更接近实际、能够较真实、准确的反映资产的时间价值。但它的缺点式计算繁杂,而且常常遇到寻找同样或类似可比参照物困难的情况。此外,在判断资产贬值时,有很大程度依赖于评估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力。由于成本法的技术思路和角度的因素,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并不一定是最快捷、最有效和最安全的技术方法。这并不是说成本法不好,只是说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可能会有一些困难。

2、市场法

市场法就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1)直接法。如果在市面上找到的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在结构、功能、新旧程度等方面相同,且参照物的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则参照物的市场价格可直接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值。另外,若被评估资产是全新的或接近全新的资产,也可参照新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

(2)市价折余法。市价折余法是以被评估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扣除其实际的损耗贬值(主要是实体性贬值),来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基本思路是,被评估资产是已用若干年的资产,如果市场上仍有相同型号的资产出售,那么市场参考物价格就有引用的可能。此时类似于重置成本法只需将被评估资产的损耗贬值从全新价格中扣除即可得出评估值。其数学表达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全新资产现行市价-实体性贬值=全新资产现行市价× (3)类比法。又称为市场成交价格比较法。它是指一项被评估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找不到与之完全相同的参照物资产,但在市场上能够找到相类似的资产,以此作为参照物,依其成交价格,作为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运用类比法的关键是通过严格筛选,找出最适合的参照物。参照物的主要差异因素为:时间因素(指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区因素(指资产所在地区或地段条件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功能因素(指资产实体功能过剩或不足对价格的影响)。市场法的优点是:它通过销售价格比较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化的因素,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其缺点是: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困难,特别是在资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适当的参照物;在寻找参照物时,主观判断的成份较高。从理论上讲,市场法应该时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首选方法。在西方国家其使用频率比较高,这是因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各项资产一般都存在着一个发育比较完善的市场,参照物及各项比较指标能够比较容易获得。但是由于我国无形资产市场不发达,交易不频繁,参照物及各项比较指标不容易获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难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因此,市场法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

3、收益折现法

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主要是通过其超额获利能力体现出来的,运用收益折现法来衡量它的价值高低是适合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的。收益折现法是从无形资产的收益入手的,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收益被界定为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将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资本化或折成现值,作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是收益折现法的基本技术思路。收益折现法涉及到三大基本参数,即超额收益、折线率和收益期限。其一,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是指因使用了无形资产,并由无形资产所增加的收益额。它的形成过程无非是由于无形资产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挖掘了存量有形资产的作用并体现在产量、销量、售价的提高上,或成本费用的降低等方面。其来源渠道主要是: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使企业相关产品的产量、销量增加或产品价格提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形成了生产经营费用的节约额;自创无形资产的存在和运用,节约了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权费用。其二,折线率是将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换算成现值的比率。它本质上是从无形资产受让方的角度,作为受让方投资无形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它的高低取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风险和社会正常的投资收益率。因此,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折现率是社会正常投资报酬率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报酬率之和。其三,无形资产的收益时间也是影响其评估值的一大因素。无形资产能带来收益持续时间通常取决于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但是在无形资产转让或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过程中,由于转让的期限,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年限等诸多因素都将影响某一具体无形资产的收益持续时间。当然,无形资产的种类不同,就要根据无形资产的具体特点采取恰当的方式加以判断。在确定了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折线率和收益期限后,便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运用收益折现法将无形资产在其发挥效用的年限内的超额收益折现累加取得评估值。其数学式表达为:

无形资产价值=(预计年超额收益额×相应的现值系数)

或:P=R×

式中:P为评估值;R为第i年的预期超额收益额;r折现率;n为收益持续的年限数;i为序号。

收益折现法的优点是:实和较准确地反映资产本金化地价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应用此法评估地资产价格易为买卖双方接受。其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大,受较强地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在评估中一般适用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能力是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最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要求。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根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资本性资产的价值是该项资产所引起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贴现值之和。贴现的过程中,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收益的不确定性即风险价值因素。所以,收益能力法最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要求。

总而言之,评估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折现法,而收益折现法应该成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希望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随着无形资产评估实践的不断发展完善,无形资产的评估水平将会越来越高。并希望通过无形资产评估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在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的水平提高,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使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获得尽可能多的超额收益。

【参考文献】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2)

价值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各种处置技术有效运用的基本前提,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价值评估是制定具体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重要依据,从实际操作看:当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定价,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债权回收率;对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破产清算或并购、重组评估,也需要了解企业的整体价值,以便合理确定债权受偿率;对于以实物资产等清偿债务的情况,更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抵贷物价值,明确是否物有所值。可以说,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已经成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瓶颈之一。

另一方面,科学定价是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性的基本评判标准。在金融不良资产中,已经或者必然会造成部分损失的资产占大部分,以回收价格与帐面价格相比来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性并没有实际意义。评价处置有效性的基本点就在于比较处置回收价值与不良资产本身价值的差距。这点对于具体处置部门的绩效考评,对于防止处置机构和人员的道德风险,杜绝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科学评估和定价也有利于将不良资产损失明确化,缓解处置人员承担损失的压力,加快处置速度。

我国现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定价和评估技术包括以下六种。

第一,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最简单的定价方法,即依照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作为定价,这也是不良贷款所能获得的最高定价。账面定价法的优点有三:第一,简单易行,只要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被界定为不良贷款后,就可以按账面原值进行剥离;第二,交易成本低,买卖双方无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不需要经历漫长的谈判过程,从而节约了大笔经纪费用和谈判成本;第三,账面价值法在我国有着特殊的作用,即在规避一些理论和避免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的争论方面,有着其他方法没有的优势。

账面价值法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没有考虑不良资产在有无抵押物、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企业的未来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同,没有体现区别对待;其次,不良资产本身就是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本息的贷款,按照这种定价方式剥离不良资产,使资产管理公司必然亏损,购买者的积极性被挫伤,从而使不良资产的处置陷入困境,难以进一步推行下去。

第二,会计估算法。即事先确定不良贷款出售的折扣率。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不良贷款损失的经验数据。例如某地抽样的经验数据表明,次级贷款损失概率在10%~30%;可疑类贷款损失概率在50%~75%;损失类贷款损失概率在80%以上。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能够节省大量的经纪费用和谈判费用,同时也考虑到了不良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它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是一种概率统计方法,对于具体的贷款项目而言,过于简单,而且这种方法确定的底价准确性相当低,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变动幅度较大。

第三,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银行与购买者共同协商的定价,这种方法避免了账面价值法的一刀切的做法,给予买卖双方较大的商量余地,利于交易的达成,尤其适用于购买者范围较窄、价格对需求量的弹性作用较大的情况。另外,在双方协商时,还可以就其他一些附加条件进行商量,比如资本结构设计等等,以在价格之外进行利益调整,这也加大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但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一是交易成本很高;二是处置效率低;三是难以监督交易双方达成有损于第三方的交易,道德风险较高,容易引发其他矛盾。

第四,市场定价法。市场定价法是将不良资产在特定的市场上进行拍卖,由市场决定其价格高低。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是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最高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报价,因而对参与者来说也是最公平的;二是投资者通常在购买不良资产之前已经对该项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三是可以节约交易时间,及高额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双方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将会遇到一些政策上的难题,如市场定价与贷款账面价值偏离太远,可能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另外,拍卖时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则要么影响价格,要么影响到整个拍卖过程,使拍卖失败。此外,市场定价法要求有完善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一条件。

第五,分级计算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分级计算法则是分别给予每一级贷款一个折扣率,越往后,折扣率越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操作方面,适合于大规模资产转移。缺点是评估的准确性较差,单纯考虑贷款等级,忽视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时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差异。

第六,中介机构评估法。即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中介评估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所反映的资产价值比较真实合理,其优点是比较公正客观,能够较好地体现具体资产的价值。缺点是其成本较高,对资产评估业的要求也较高。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不良资产评估定价仍是个全新的课题,如与企业资产评估如何结合,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指标的运用,债转股部分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经验可循。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大规模开展的条件。以上六种评估方法及其优劣比较见下表。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比较表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由于不同不良资产的价值决定差别较大,对不良资产采取统一的评估和定价方法不仅不科学,而且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总体上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定价思路应当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分类分别定价的思路。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3)

关键词: 资产评估;会计;公允价值

Key words: asset evaluation;accounting;fair value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154-02

1 资产评估方法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定义中强调了交易性质是“公平交易”,所谓公平交易是指假设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期间内,市场中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是常规性的、经常发生的;而不是被迫的交易。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些都说明清算等非持续经营的交易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姜楠教授指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指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它是一种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合理的评估价值。”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与一定的资产的状况、市场条件相匹配的价值,是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等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而不单单是持续经营或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仅是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情况。

资产评估学中根据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这个定义与会计学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极为相似,都体现了交易的性质是“公平交易”,交易的主体是“熟悉情况”、“自愿”、“不受任何强迫”的。

通过对以上三个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有一定区别,但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却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极为相似。而“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资产评估运用于会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提供支撑。

2 资产评估方法在会计公允价值中的运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为三个级次:第一级次是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是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是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这三个级次里,前两个级次可以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会计人员容易操作,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发达,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交易价格很难取得;第三个级次要采用估值来确定公允价值,这就要对资产状况以及市场条件都要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或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而不太现实。因此应当利用更为专业的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公允价值计价的问题。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理,采用比较或类比的思想来判断资产的价值。市场法分为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修正系数

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值*(评估对象分值/参照物分值)

这两种方法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一个级次和第二个级次。

资产评估本身就是运用专业的方法对特定资产进行估值的,当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时,可运用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P=■■。

其中:P为评估值;i为年序号;Ri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n为收益年限。

这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三个级次。

可以看出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实可以运用到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会计与资产评估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互利用的,会计报表、财务数据为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资产评估的结果又可以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

3 资产评估方法应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

3.1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与会计公允价值易混淆 资产评估与会计毕竟属于不同的学科,在很多方面的理解都不一致。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广义上的公允价值,是泛指公平、公正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而会计上的公允价值是一个狭义的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买卖双方自愿发生的经济行为的金额计量。

会计人员和评估人员如果没有对市场、资产等因素进行分析,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把不适当的评估结果运用到公允价值计量中来。

3.2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 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公允价值计量中估值必须运用到资产评估,但会计人员很少接受过专业的资产评估培训,对资产评估不太了解,不能很好地运用。如果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就咨询中介公司,费用会相当昂贵。

3.3 资产评估方法本身具有局限性 理论上来说,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确定的评估值应该趋于相同,不同的只是:成本法是用资产过去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市场法是用资产现在市场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收益法是用资产未来估计的数据来确定资产现在的价值。但往往这三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种方法的思路各不相同,导致其前提条件和数据来源也各有不同。运用成本法要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经济性贬值,因素较多,不易操作,而且对人的主观判断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活跃的市场,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健全,很多数据没有办法获取,因此给评估带来很多困难;收益法要确定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收益年限,而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因此,评估方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4)

按照我国颁布的《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准则》中,企业的价值资产评估需要根据评估的目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情况等选择适宜的价值评估方法。对于当前的企业会计要素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和公允价值法等。第一,成本法主要是指重建或者重置评估资产,投资者在投资某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构建成本,被评估的资产会处于一种使用的状态,具备一定的可利用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能够满足评估价值类型的要求[1]。第二,可变现净值法,在可变现净值下,资产会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收到的现金或者是等价的条件用于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第三,公允价值计量法,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下,当处于一种公平交易的环境中,交易的双方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资产交换金额计量。一般的企业在进行会计计量的过程中,会采用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和公允价值计量法等,要始终保证会计要素金额能够获得可靠计量。

二、资产计量在资产评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第一,市场法。这种评估方法主要是借鉴评估企业近期的一些市场交易价格,按照该种价格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但是市场法一般没有能够比较的交易案例而很难被采用。第二,收益法是将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合成现金,来评估企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第三,成本法。成本法的计算需要将企业的资产现值扣除所有损耗之后去除负债后的一种评估方法[2]。

在企业的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中,这两者应用的计量方法都是相通的,但是其本质是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法计量资产是遵循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计量依据也是相对比较充分,但是在实际的计量过程中,不能体现企业资产的真正价值,会影响到会计工作的相关决策。资产评估准则中的成本法是计量资产在现在市场上购买的成本,能够体现资产在评估时的价值,但是获得相关资产市场价格的难度相对比较大。

三、会计准则中运用评估技术的问题

在会计准则中会引入公允价值法、现值净值法和成本重置法等计量方法,这些计量方法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也会改善会计报表质量,需要通过加强企业外部的审计工作,防止一些滥用会计制度的现象[3]。在当前新会计制度的改革,企业会计评估技术的应用对企业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充分保证评估技术的客观真实,保证结果的一致性。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5)

中图分类号:F12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6-0122-03

1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指的是人们对资产评估成果的价值属性的诠释和表达,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被评估资产,对其评估出的价值性质是不同的,这一点根据评估数目的差异性得以体现。

人们将资产评估类型按照多种划分标准进行划分。最常运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资产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划分。

根据已经提出的市场价值观念,划分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种类型。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决定了企业该如何选取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只有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确定后,才能选取相应的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结论的确立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假定的条件,然后再根据现阶段的市场条件状况和评估目的来确定相应的价值属性。

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首先应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再依据特定评估目的来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然后选取最合适的方法评估被估资产,并得出最终结论。

笔者认为:

①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往往由不同的资产价值类型决定,因此,每种类型的评估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是其他方法不具备的,因此评估方法之间没有替代性和可比性,即不一样的资产评估方法表现出被估资产不同的价值类型。

②资产评估人员应根据指定的评估目的,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准确地划分出来,因为这不仅决定着企业对资产评估方法该如何选择,也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具有很大影响。

③由于不一样的资产有不一样的价值类型和价值属性,因此,资产评估人员确定估测资产价值时不仅仅要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作为依据,还应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不一样的价值属性或价值类型反映资产价值决策。

2 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指的是评估资产价值的技术思路,以及完成该评估技术思路的各类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和集合。目前最有代表性的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2.1 收益法

收益法根据现阶段的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来判断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是以资产收益决定资产的价值,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投资者在考虑是否投资某资产时,都是以资产现在及未来的收益情况为标准来确定其支付价格,一般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被投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价值,即回报,即收益额。

如果该项资产的收益能够在未来有更多的增加,那么其评估价值也随之变大,反之,评估价值会随之变小。运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是估算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之后再按折现率或者资本化率折算成现值,从而进一步完成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的估算。具体评估公式为:

P=■■

式中,P表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n表示收益年期;

Ri表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

r表示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由此可知运用收益法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下:

①首先能够预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并运用货币衡量。

②要求被评估资产的所有者能够对预期收益取得后所承担的风险做出准确地预测,并运用货币衡量。

③还需要预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年限。

由于收益法是按被评估资产获利能力确定资产价值,因此收益法能较真实和较确切地表现资产的资本化价值,能够解决利用市场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实现成本重置,在此基础上保证正常使用收益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并得到全面体现。但是因为需要准确地把握收益额、折现率、收益年限等相关参数,实施难度大,且易被人们主观决策和未来不可预测多种因素左右,评估范围必然受到制约,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不够准确。

2.2 市场法

市场法是一种先取得市场中同类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并通过对交易价格数据的对比或分析,来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技术方法。运用市场法的理论依据为均衡价值论和资产价值论,市场法通常以比较和对比的方法作为评估思路从而实现被估资产价值的估算。一个投资者在购买某项资产时,会做出十分理智的判断,所以根据他的推断和分析,最终给出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上同类替代品的现行价格。市场法的运用过程中,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相关的信息,这也是市场法的评估条件。

评估公式如下:

P=P’×A×B×C

式中,P表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P’表示可比交易实例价值;

A表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表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表示房地产状况因素修正系数。

由此公式可以看出,构成市场法评估的组成部分有资产的功能、实体特性、质量、市场状况和交易状况件等,因此,进行资产评估时应考虑其多项可比因素。

市场法使用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有保证市场的活跃性和公开化。

②保证市场上存在类似可比资产和相关交易活动公开进行。

③收集市场上的可比的指标和技术参数。

由于运用市场法可以直接取得其评估参数、指标,因此被估资产现行市场价格相对来讲很客观,被评估资产价值准确性越高,各相关方对其理解也就越深刻。

使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得到的结论固然准确可靠,但市场法的运用条件却十分严格,因此其适用领域有限,市场法的运用环境为公开活跃的市场,对地区环境也有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是实际存在的有形资产,对于部分机械设备和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适用。

2.3 成本法

成本法又叫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首先对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进行估算,再对评估对象的经济、功能实体性等贬值因素进行估算,最后将存在于重置成本中的这些因素一一减去,从而获得评估对象的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某项资产时,内心的价格往往低于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具体评估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再取得资产进行评估,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评估对象应该处于持续工作状态或假设处于持续工作状态。

②评估对象必须有足够丰富的历史资料。

③评估对象的贬值特征会随着时间发展而展现出来。

成本法的资产评估范围不包括推移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的资产。这是因为成本法的评估思路上是依据据资产的损耗状况,所以这种评估更适用于单项资产和特定资产的评估。

成本法可以在收益法和市场法难以运用的情况下使用,即在难以获得被评估资产难未来收益值或难以获取被评估资产的市场数据的状况下,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然而成本法的运用也有些许弊端,其工作量非常大,经济性贬值不易全面计算,因此很难确定历史资料为依据的假定的可能性。

3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的案例分析

3.1 案例背景

本文将某港口码头股权让渡所涉及相关权益价值评估作为案例。A公司持某港口码头的国有股份股权22.5%,现拟将股权让渡给某外资企业,作为该让渡行为所涉及的港口码头股东相关权益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被评估的港口码头在1986年8月成立,并在1989年1月开始运营,经营状况如下: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货物的港口装卸和仓储生意; 同时还代办全国各地经XX港至其他地方的往返转运运输业务手续。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某会计师事务经过审计后得出数据如下:总资产值为9,603.31万元,总负债值为2,228.81万元,净资产值为7,374.50万元。2012~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依次为4,024.92万元、4,211.50万元及4,174.15万元,净利润依次为2,422.91万元、1,819.48万元及1,845.28万元。

3.2 案例内容

3.2.1 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评估A公司拟将持有的XX码头的股权让渡事宜,以及相关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

3.2.2 评估对象及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是XX码头的股东所有权益。评估的范围是XX码头的所有资产及相关负债。

3.2.3 评估基准日

2014年12月31日

3.3 价值类型判断和资产评估方法选取

本次评估的内容主要为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对象的相关状况,以及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呈现的市场价值。由此推断,评估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可采用市场法。

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其股票市场的发展尚未成熟,因此从股票价格方面进行其价值评估不可取,故不采用市场法评估其价值。被评估企业如果能保证持续经营,且企业的各项经济资料齐全,则恰巧满足成本法评估的运用条件。

因此,如果可以满足评估目的,那么部分资产可以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被评估企业在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经济收入来源相对稳定,因此也能够对未来收益做出相应的预测,因此也能完成对未来收益所产生的风险的预测。

现阶段,被评估企业处于较成熟的港口码头运输行业,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其经营年限也可以被预测,以上条件满足收益法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最终选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3.4 评估过程

预计未来三年收益额为4 421.06万元、4 428.42万元、3 935.59万元,确定折现率为12%,故该净资产评估值:

P=++=13,785.07万元

3.5 评估结论

通过收益法估算后得到评估结果如下:净资产评估值约为12785.07万元。

由于此次评估的目的是被评估资产的客观公允价值的全面体现,以期为拟对外转让涉及的企业股东相关权益提供参考建议。

因此,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由上述的案例结果可知,资产评估人员评估方法选取的可能性多种多样,原因是被评估资产的资产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选用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其结果自然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被估资产所处的市场状况具有差异性,继而导致被估资产未来预测的使用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及资产价值类型的选择也大有不同。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能够正确选择适合企业自身条件和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有利于被估资产价值的明确。

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人员在进行实际评估时,应考虑这三个方面:

①选择的资产评估方法要适用于评估对象。由于评估对象的类型和企业存在的状况限制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所以在实际评估中,面对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企业的评估方法往往采用成本法,面对工艺性质独特且正在经营的企业,往往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②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到评估工作的效率。在实际评估中,应该保证评估某资产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数量尽可能多,目的是选择评估方法时,减少这些数据和信息资料对它的制约,保证数据和信息资料分析足够充分,从而选择出最为适合的评估方法。

③资产评估方法选取时,应对所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全面考量。在选择某种评估方法进行资产的价值评估后,必须在考虑到该种方法是否能够与具体评估业务相匹配、能否安全高效地进行评估,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和要求等。

4 结 语

总而言之,选择评估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第一,保证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相统一;

第二,充分考虑此种方法对评估对象的适用性;

第三,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各种假设条件和参数数据能否与评估结论在逻辑上保持一致。资产价值类型的不同导致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也不同,因此,同一资产的价值类型的差异使其资产价值各有不同,最后得出的评估结论也是多种多样。

这种观点与现阶段存在的评估理论大有不同,因此,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资产评估基础理论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 刘杰,曹秀娟.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6)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价值类型;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 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 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行业竞争情况;

(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经营模式;

(三)经营管理状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7)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企业价值评估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亦做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梳理国外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文献可以发现,1938年威廉姆斯博士在《投资价值理论》一文中提出的现金流价值评估模型是以后很多折现法估值模型的衍生基础。1953年威斯顿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公司价值评估的表格方法。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教授阐述的MM定理以及1965年William Sharpe 提出的资本资产定价(CAPM)模型等为现代公司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后几十年,国外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方法不断完善。20世纪80年代,蒂姆·科勒、马克·戈德哈特、戴维·维塞尔斯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麦肯锡价值评估模型即现金流折现模型。Gebhardt,Lee and Swanminathan(2001)和Chenetal(2003)认为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计创业企业的价值时,由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可以对股价模型的内在假设进行修正,从而导致模型参数设定有所变化。布瑞德福特·康纳尔(2002)系统介绍了现金流量折现法理论,并用福特公司作为实例具体介绍了该方法的实际应用。阿斯沃斯·达莫达让(2005)阐述了在新经济环境中高科技公司等非传统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问题,研究了如何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来估计技术性公司的价值,此外还讨论了运用相对价值评估法和实物期权法评估技术性公司的可行性和适用性。Phillip R. Daves、Michael C. Ehrhardt、Ronald E. Shrieves在《Corporate Valuation: A Guide for Managers and Investors》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评估框架,从实践角度阐述了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和程序,具体介绍了如何预测未来财务报表和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的方法。除去上述研究主流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文献,还有一些文献研究其他评估方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如EVA价值评估法和期权法等。

    (二)国内文献 对比而言,国内许多学者也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者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体系及具体方法都进行了一些研究。一部分学者对企业家之评估的方法体系进行了研究,汪平(2000)从财务视角探讨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对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傅依、张平(2001)借鉴国外价值评估模式的思路,建立了企业经营战略分析、会计分析、财务分析、前景预测到具体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框架。李麟、李骥(2001),陆敏(2002),李光明(2005),武勇、刘曼琴(2005),刘捷、王世宏(2006),赵建华(2007),王志华、王跃(2010),赵坤、朱戎(2010)等从理论上系统总结了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各种方法,并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做出了较充分的理论分析。还有一些学者针对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具体的评估方法适用性进行了研究,王莹莹(2004)研究了根据不同动因对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王建中等(2004)、邓秀英、颜永平(2007)等进行了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估价模型评估值与各企业市场价值的比较,验证了现金流量折现(DCF)模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适用性。顾银宽等(2004)分析了EVA贴现估价法的理论模型,探讨了其在我国上市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吕学梁、王连华(2005)对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论述并分析该方法在实例中的应用,分析结果表明实物期权方法能够正确评价企业的价值。谭文(2009)对基于价值链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研究,对各种评估方法进行分析和比较,提出应运用价值链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史静(2009)对基于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企业价值评估进行了研究,并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对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现金流量折现法能够较精确地评估企业价值。曹中(2009)在研究收益法核心思路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收益法的缺陷并对收益方法的度量方法进行了更深入地讨论并构建以下模型:企业当期实现的价值=企业当期资本的投入+资本当期实现的增值。黄静,王菊(2009)对传统企业评估方法和实务期权定价法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实物期权理论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领域及其局限性。张宏霞、陈泉(2010)认为可以期权法对高科技创新企业进行估价。

    从上述中西方文献发现,现阶段评估界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越来越丰富,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较少有研究运用数据来分析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行业 等因素对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本文则结合2009年深证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运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价值评估方法选用时是否受到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实务中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和评估理论能够有效契合,实务中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没有受到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的显著影响。

    三、上市公司并购价值评估现状分析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是以从CSMAR数据库和巨潮咨询网站上搜集的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上市公司发生的140笔上市公司并购相关交易所发生的评估事件作为样本。选取样本的标准为:评估报告披露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上市公司;评估目的为收购、转让股权或收购资产;已披露评估报告和交易公告。本文以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评估事件为样本,选取可能对评估方法的选用有影响的几个因素进行重点描述统计。描述的因素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价值类型、目标企业所属行业以及评估方法的具体选用状况。

    (二)上市公司并购价值评估统计 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统计:(1)上市公司并购总体概况。据CSMAR数据库统计,2009年度深证上市公司中共69家上市公司发生并购交易,涉及140宗资产评估以及交易,2009年发生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从发生并购业务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来看,房地产行业是2009年并购交易规模最大的行业。交易额占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总额的31.33%,该行业也是并购业务发生宗数最多的行业,2009年共发生21宗交易,占并购交易宗数的15%,由此可见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房地产企业是资本市场中并购的积极参与者。电力行业发生的并购交易宗数比例也较高,交易规模最大、产业整合和升级力度较强。(2)并购价值评估方法统计。2009年深证上市公司并购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最终结果选用的评估方法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第一,从评估时选择的评估方法来看,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交易评估方法仍是以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结合为主。同时使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案例共83宗,占评估案例总数的59.3%;单独使用成本法的有46宗,占评估案例总数的32.9%,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的原因大都是认为收益法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或评估对象为企业一部分资产;单独使用收益法的有9宗,占评估案例总数的6.4%;没有一例评估单独使用了市场法,140宗交易中一共只有两宗交易在评估时使用到市场法。其中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但最终还是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目标公司的评估值。另外一宗交易是使用了成本法与市场法,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成本法的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值。第二,从评估最终结果的选用来看,很少有并购交易采取对评估时选用的不同评估方法产生的评估值进行综合来确认最终的价值,绝大多数并购交易都是选用了某一具体的评估方法。在评估结果选用方面,成本法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共117宗,占评估案例总数的83.6%,其原因可能是源于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运用并不成熟,成本法较其他两种方法资料收集容易,使成本法运用比例较高。在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的案例中,收益法的使用所占比例不高,多数情况下只作为辅助方法使用,最终结果选用收益法共22宗,占评估案例总数的15.7%。140宗交易中有一宗交易综合了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定为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其原因是由于该交易被估公司属于发电供气企业,有一定的垄断性,评估人员考虑到成本法对其评估无法体现出垄断的优势,同时对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预测又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选择了将两种方法取算术平均来确定评估价值。从结果来看,没有并购交易选用市场法作为目标公司的评估值。(3)分行业评估方法选用。将深证上市公司发生的140笔并购中评估时选用的方法和结果选用的方法进行统计,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2009年深证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成本法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很多行业所有评估项目最终都是选择了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只有塑料制品行业较多的选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总的来说,行业对于评估方法选择上的影响在实践中并不突出。从发生并购交易较多的房地产行业来看,大都以无法准确预测被并购公司未来收益为理由选择了成本法,且以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价值,只有2宗交易选用了收益法的结果,其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的评估报告给出的理由是该公司已经获得了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有了项目初步的建设规划开发进度时间表及成本收入预算等,而且收购方及转让方主要关注的是其在参与被并购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间从被并购公司可能获取的收益。(4)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选用。理论上资产评估目的会对资产评估对象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约束和限定的作用,并且对价值类型和价值评估方法产生影响。价值类型会在整体上对资产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约束作用,从而对评估方法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只要能够获得满足价值类型结果的方法都可视为可行,在实际选择评估方法时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条件和确定的价值类型合理选择有效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因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并购中采用的评估方法,故选取的2009年度深圳上市公司69家上市公司140宗并购交易进行研究,其评估目的及其选用的评估方法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2009年深圳上市公司并购主要是以股权收购、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为主,股权变动、股权受让、股权投资、吸收合并所占比例较少。从其选用的评估方法来看,资产收购选用成本法居多,而股权收购和股权转让选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结合的方式比较多,且股权收购中选择成本法和收益法结合方式的比例远大于股权转让方式。而从评估结果选用的方法来看,资产收购中选择收益法的比例较高,股权转让中选择收益法的比例高于股权收购中选用收益法的比例。可以看出,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就总体而言,还只选择成本法作为评估结果的交易案例较多,收益法应用比例较低。从(表5)价值类型表可以看出,虽然(表4)中列示2009年深圳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目的不同,但其选择的价值类型无差异,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除一宗是清 算价值以外,其余全部选用市场价值,评估目的对价值类型的影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因并购交易价值类型较为单一,没有发现不同价值类型对价值评估方法产生影响。(5)企业性质与评估方法选用。从(表6)可以看出,企业性质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在有国有持股和无国有持股的企业中,成本法的使用比例都超过了80%,占主要地位。

    

    

    

    (三)企业并购评估方法选择与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且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但从2009年并购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评估方法选用和评估结果选用的评估值来看,均存在成本法应用比例较高,而收益法和市场法应用比例较低,尤其是在评估结果选用的评估值来看,市场法的应用比例极低,而这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对评估方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就2009年深证上市公司并购中选用的评估方法来看,成本法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市场法应用比例极低。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并购价值评估中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并引起注意:

    (1)评估方法选择存在的问题分析。由上述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评估方法选择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价值类型单一,影响了评估方法的选择,且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之间的拟合程度有待提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规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按照国际评估准则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美国)以及国外有关资产评估论著,价值类型又可分为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其中非典型市场价值又可以分为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格、保险价值等。理论上而言,从企业并购情况来看,价值类型应更多体现为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且当并购是以获取目标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为主要目的时,则价值类型应为投资价值;当并购是以获取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资源为主要目的时,且存在可比市场的公平市价,双方比较容易寻找参照物,并购价值的评估价值类型可以体现为市场价值。2009年深证上市公司并购评估样本中,只有一例使用了清算价值,其余全部使用的是市场价值类型,无一例选择投资价值。应该说,从国内外并购趋势来看,战略性并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潜在购买者看中的是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是目标企业被并购后能否与原企业产生协同效应、能否实现并购方的企业发展战略,对于战略性并购来说投资价值更能体现出并购公司的要求。此外,在控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通常已有明确的投资目标,选择投资价值更加合理。但从并购实际中选择的价值类型来看,与理论上的预期并不一致。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市场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形式,抑或是评估师出于对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无法准确把握或较难评估的角度考虑,因此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并购中单一选用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不能合理反映特定评估目的且影响了评估方法的选用。本文认为,在并购中应该更多的使用投资价值类型,以正确体现公司价值。而且在投资价值类型的前提下,在评估过程中应该考虑目标公司被并购后,对并购公司获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从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配合来看,选择市场价值类型似乎应较多的选用市场法来进行评估,但用2009年并购样本来看,虽然在选择价值类型中绝大多数样本均选择了市场价值类型,但在具体选用的评估方法来看,在评估时33%的样本选用了成本法,59%的样本同时选用了成本法和收益法,选择市场法的样本只有2家,且还均是和其他评估方法同时运用,从评估结果选用的评估值来看,117宗样本选择以成本法的评估值作为最终结果,占总样本的83.6%,更是体现了选择市场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之间的不完全匹配。第二,选择性的使用评估方法,且评估方法选择理由不充分。理论上而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但从2009年深证上市公司并购样本来看,无论在评估方法的选用上,还是在评估结果选用的评估值来看,存在的现状是成本法应用比例较高,市场法应用比例极低,虽然其原因可能是源于参照物等可比数据的缺乏,或者是被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可比性和个体差异很难确定,抑或是交易案例和交易时间、市场条件等很难比较等导致市场法较难运用,且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也存在着评估师选择性的使用评估方法的问题。且从样本总体来看,尽管采取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在评估结果上具有趋同性,但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出的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本文研究的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样本中同时使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案例共83宗,在这83宗评估中,成本法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差异平均值为25.86%。其中差异超过100%的共5宗,最高差异率达232.96%。评估方法及其评估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导致评估师最终到底选择以哪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值会对并购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应该说,现有评估中尚存在有时评估师在客户的要求下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一种方法,利用不同评估方法可能产生的差异来从专业角度为客户要求的评估结果找出“恰当”理由,从而人为地造成了资产大幅增值等问题。在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的案例中,作为最适合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法的使用所占比例不高,多数 情况下只作为辅助方法使用。评估报告中多以公司近年收益状况不佳、受金融危机影响等为理由,没有使用收益法对公司进行评估或最终没有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其理由有些牵强,国外有很多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案例。且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虽然其确实对一些行业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旅游业、航空业等,导致这些行业中的企业近年收益低于正常时期,甚至出现亏损,从而不太适合收益法来评估企业价值。但也有很多行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且近几年收益良好,这种笼统地将金融危机作为不使用收益法的理由,以免去对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测等过程,表明评估方法的选择理由有时并不充分。且即便是近两年收益不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采用对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进行合理预测而采用收益法,从此角度来看,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中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并不充分。第三,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因素考虑不足。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师应该重视行业研究和分析。公司价值要放到环境中去考察,而最主要的环境是其所处的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两个公司假设所有数据都是一样的,但是因为行业不同,其资产构成与结构特点也会不同,公司价值一定是不同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但由上文按行业统计的评估方法选择情况可以看出,几乎各个行业中都是以成本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在评估方法选择上并没有明显的行业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评估过程中对行业特征的忽视。以电力行业为例,2009年我国电力企业上市公司的估值主要采用了成本法。但成本法不能反映企业未来的营利能力,对于获利能力较强企业的价值不能很好反映,且电力行业是垄断行业,其具有的“特许经营权”等价值并不会在成本法中体现,因而可以说价值评估方法未充分体现公司价值。在评估实践中,应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对于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和以无形资产为主的行业,如高新技术行业,收益法应当占据主要地位。

    (2)评估方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分析。同样在评估方法运用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成本法运用时未考虑资产的配合效率。被并购公司整体价值并不等于其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和,即1+1并不一定等于2,且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说整体资产的价值应该大于单项资产的价值加和。就2009年公司并购整体来看,评估公司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对于其中许多重要资产的估值,也大量采用了现金流折现法,特别是在对无形资产、矿权、房地产评估方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课题组,2010),但可能还是存在着对资产整合价值考虑不足的问题。若在收益法受到各种因素限制,如被并购公司刚成立,未来收益无法确定只能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也应考虑被并购公司中各项资产之间配合的优劣,考虑资产组合能够带来的价值。对配合效率低的资产进行相应减值,对配合效率高的资产应考虑相关因素进行相应增值。根据具体并购的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还应该考虑到资产负债表中未列出的对并购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如企业的管理、客户资源、所在行业前景等。第二,忽略了控股权与非控股权、流动性大小对企业价值折价和溢价的影响。在并购活动中,很多情况下只是收购公司部分股权。企业里拥有控股权的股东享受一些非控股股东享受不到的很有价值的权利。如果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控股股权,评估师应该判断和评价在各种具体情况下控股的因素是否存在以及控股的程度,并考虑这些因素对于控股价值的影响,也即应该考虑控股权溢价问题。股权流动性的大小也会对其价值产生影响,流动性高的股权和缺乏流动性的股权的价值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在评估实践中,因为控股权溢价和股权流动性对价值的影响很难确定导致评估师很少考虑控股权、流动性大小对折价溢价的影响。第三,以评估值作为最终交易价格所占比例过高。在本文所研究的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评估样本中,有70%的交易是以评估值定价。应该说,资产评估价值只是为资产评估委托者提供的参考意见,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底价,并不是实际成交价。评估价值体现的是资产的客观价值与内在价值,是资产交易活动定价的主要参考,最终的成交价应由资产买卖双方通过谈判确定。国际评估界通过对大量评估与资产交易实例的统计分析表明,评估值与实际交易价间的偏差一般在15%左右(郭苧锶等,2003)。我国以评估值作为最终交易价格的比例过高,评估价值与交易价格的不一致问题没有充分显露出来。这种直接将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的行为一方面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为评估机构和交易企业勾结埋下伏笔(苏平,2010)。

    四、并购资产评估方法选择与运用的建议

    (一)各种评估方法综合运用 任何一种评估方法都具有使用条件和局限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在综合使用多种评估方法的情况下,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到结果的差异进行合理分析,选择对企业价值考虑最全面并具有足够客观依据的合理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值。对于多种评估方法产生的过高与过低的评估结果应在分析原因后采用合理方法合理确定最终评估值,或者是在应用某一评估方法时,如运用收益法时,对确定的未来收益、折现率以及收益年限等,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来使得确定的评估值更为合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实现评估值在最大限度上反映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二)评估价值类型多元化 在公司并购中应该根据并购原因不同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并购竞争环境等情况,选择更适合的评估价值类型,而不是笼统地使用市场价值这一种价值类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规定:“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并购的动因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源于并购对象将来产生的预期投资价值与现有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所以并购中在选择价值类型时,应考虑并购对象在并购后的战略、规划等因素以及对未来的判断采用合适的价值类型。当被并购企 业按原有企管战略持续经营条件下评估时,较适合用市场价值。当被并购企业将按兼并方企管战略发展并会产生特定的协同效应时,应使用投资价值,许多战略并购应该适合使用投资价值类型,评估价值类型多元化将使评估结果更加与具体评估目的相匹配,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选用投资价值作为价值类型无疑可以增加收益法的应用比例等,并为并购交易提供更准确的参考价值。

    (三)提高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性因素,这就需要评估人员在评估方法选择与运用中以及具体评估方法中评估参数的确定时进行职业判断。因此评估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才能更准确地进行估值。在评估时,评估人员应综合分析评估对象所处的地区经济状况、行业环境、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其自身经营状况等,并结合其自身经验对评估方法进行选择,选择的理由要充分合理,不能随意选择评估方法或刻意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结果。作为最适于战略性并购的收益法,在我国的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很多难点,如未来收益的确定、企业未来运营情况合理预测、贴现率的预测等,这都需要评估人员通过不断学习新的相关理论,来不断提高收益法的运用水平。

    (四)吸收国外先进理论,并结合国内实情进行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起源于西方,我国并购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随着并购实务的迅猛增加,并购价值评估的理念和方法也应更新以和世界同步。应积极加强国际交流,认真学习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不断更新企业价值评估技术,在价值评估时充分反映每一企业的特殊性,兼顾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管理团队、人员资源,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并结合我国市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价值评估方法。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对并购价值评估方法做了很多研究。比如在收益法方面,有人提出预测现金流可以尝试设立几种情景,分别赋概率值(戴书松,2009),从而使预测结果更加合理。还有学者提出了采用收益法评估在建企业,可以将企业完成全部在建工程的缺口资金设定为虚拟借款(赵强,2008)。这些新思路都非常值得我国评估界借鉴参考。当然,西方的价值评估理论研究是基于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而我国的市场状况与西方有很多不同之处,所以对适合我国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研究还有待发展,特别是规范评估实践应用的研究,评估理论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如何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将新的评估理念、评估方法运用于评估实践中等等。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8)

0 引言

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己经比较成熟并被运用于评估实践中。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和深化,使其形成一套严密、前后一贯的理论体系,对指导企业价值评估实践和建立适合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方法以及推动评估理论研究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国外研究综述

企业价值评估作为一个行业产生在西方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这上百年的时间里,西方国家的许多学者对企业价值评估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对评估方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三种基本途径的深入分析和运用,同时将金融理论中的方法与评估方法相结合。Elli Pagourtzi等将评估方法划分为传统的与先进的方法两种。认为传统方法有比较法、成本法、收入法、回归方法、利润法以及承包商法。先进方法有ANNs经验定价法、空间分析法、模糊逻辑及ARIMA模型。另一方面,注重于对各项资产进行专门的研究,形成与该企业价值资产对应的模型,使其研究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Mary B. Cain研究了电力设备的估价模型;Olena Borissiouk and Janos Peli研究了研究与开发工程的估价问题;Dekke与De Hoog、William Brent Carrer建立了知识资产价值的评估模型。

国外关于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且比较零散,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各组成要素和资产评估理论基础两部分。其中,Frederick M.Babcock第一个指出方法的选择要依赖于评估目的与特定资产,指出了评估程序开始前确定评估目的的重要性;Ratclif以评估假设为基础来分析评估理论概念。经济理论基础是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石,国外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基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资产评估中价值的概念、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相关经济学理论的关系等内容。

2国内研究综述

如何正确运用己有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我国学者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2.1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计价标准性质的研究综述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计价标准是价格还是价值的讨论,是我国早期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在很多书籍和文章中都有涉及。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计价标准是价格,如彭桃英提出“资产计价就是用货币来计量资产的价值,具体表现形式是价格”;纪益成在分析企业价值评估计价标准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关系时,“认为计价标准是用来说明资产评估价格的内涵的,并提出了现行市场价格、变现净值价格、清算价格、重置成本价格、收益现值价格、历史成本价格和税基价格等计价标准”等等。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学者形成共识,认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计价标准是价值。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韩传模提出,评估标准是资产的一种内在价值尺度;郑炳南、刘永清认为企业价值评估计价标准的性质应是价值,其内容包括要素价值和经济价值两类。

2.2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类型的研究综述

1997年底,随着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工作的开始,关于企业价值类型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多地侧重于对具体企业价值类型含义及其应用的分析。姜楠对企业价值评估类型的四种分类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以企业价值评估基本假设为依据进行分类,以及把企业价值评估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比较科学合理的。此后又深入分析了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应如何定义。

周叔敏分析了国际上市场价值概念和价值类型体系在我国如何应用的问题。王诚军深入分析了市场价值的涵义及其在资产评估中的重要作用;李海英,王建中分析了评估实务中常用的价值类型的含义及其选择问题;程凤朝重点研究了以资抵债过程中的企业价值评估问题,认为抵债时使用的是非市场价值中的某种形式,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选择强制变现价值。马小琪在对价值理论以及国外学者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研究分析、总结后,提出资产评估应以市场价值作为价值标准。

2.3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综述

我国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评估方法选择及其与价值类型关系的探讨,如卢永海、陈晓萍分析了资产评估计价标准如何约束评估方法的选择。

另一方面,我国更多学者侧重于研究各种具体评估方法在不同类型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郑炳南、刘永清从评估时的总量、内容构成等方面分析了整体企业价值评估中成本加和法与收益法的不对应性,并对两种方法的互验提出了质疑。同时,还对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中重置成本要素构成内容进行了讨论。王同律、汪海粟根据层次分析法的原理提出将通过超额收益折现来确定的组合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割的思路与做法。程凤朝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类型重新定义,并提出和实践了五种适于不良资产形态和处置方式的评估方法。

3 评述及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是逐层递进、层层深入的。讨论重点从最初的计价标准性质到价值类型的选择再到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准则规范。说明对资产评估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己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选择适合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理论提供了新思考。

对现有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内容的梳理和重新排列,体现了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层次和发展趋势,揭示了其理论研究的实质,其内容依次包含国外研究理论和国内研究理论两个大方面。通过研究综述评述,结合市场法和收益法得出适合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最新理论,即成本收益法。

参考文献: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9)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7-0115-02

1 三种基本方法

1.1 概 念

1.1.1 成本法

也叫作重置成本法。是指在估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的前提下,进而对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项贬值因素进行估测,同时将各项贬值因素在重置成本中扣除,最终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方法,其所得出的价值亦称“积算价值”。成本法可以通过公式简要概括为:资产的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1.1.2 市场法

是指以收集和利用公开市场上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而通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等手段来估测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所求取的价值亦称比准价值。市场法是一种以替代原则为依据,通过采用比较和分析的总体思路及技术方法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技术规程。这种方法可理解为:资产评估价值=若干修正后的参照物成交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1.1.3 收益法

是指对被评估资产的客观预期收益进行预测并折现,以此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技术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进而利用合适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等等,将未来收益转换为现行价值,该价值亦称“收益现值”。简单提炼为:资产的评估价值=资产在剩余收益年限内预期收益现值的总和。

1.2 三种基本方法之间的联系

三种基本方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分别有他们自己的具体的技术方法,不同的方法指导下的各种技术方法之间同样存在交叉关系,这就说明者三种基本方法之间相通性和关联性,他们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首先以成本法举例,在估算其重置成本的过程中有很多技术方法可供选择,如可以通过查询现行市价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分析重建所需的资金成本及开发者合理收益取得,还可以利用类比估价的技术方法获取。 其次,对于市场法,既可以直接利用可比实例的近期交易价格及可比实例某一基本特征来评定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也可以利用可比资产的成本市价率或价值比率作为参数来估测评估对象的价值。 最后从收益法的角度,其预期收益一方面可以通过该资产的成本及销量等因素确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上的客观收益来确定,折现率的数值也会受到市场条件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它的预期收益很难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寻找参照物,再通过参照物的相关数据指标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

2 三种基本方法不同之处

2.1 基本前提的不同

2.1.1 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

①估价对象实际上处于或被假定认为处于继续使用的状态;②估价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和它的功能等一定要和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之间存在可比性; ③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是可以复制的;④应当具备随时可能用到的历史资料;⑤被评估资产一定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具有贬值特性的资产。

2.1.2 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

必须具有一个充分活跃的、成熟的公开市场;在公开市场上要存在与估价对象具有可比性的相似资产的交易活动;可以收集到可比的指标和技术参数。

2.1.3 运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

估价对象的预期收益能够预测并且能用货币衡量;被评估资产主体因获得预期收益而承担的一系列风险能够预测并且能通过货币衡量;估价对象的收益期限能够被准确预测。

2.2 基本思路的不同

2.2.1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即是重建或重置估价对象

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他在对某项资产进行投资决策时,其所能承受的价格不会超过他在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时的现行重置成本。该方法是从购买者的立场出发,以估价时点的价格为标准,来重新购建与估价对象具有相似功能及用途的全新资产,就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来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2.2 市场法的基本思路是以替代原则为根据,通过对比和类 比的手段来判断资产的价值

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他在对某项资产进行投资决策时,其所能接受的价格一定会低于公开市场上与该资产用途相同或类似的替代品的价格。

2.2.3 收益法的基本思路,则是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方法来判 断以及估算资产的价值

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他在对某项资产进行投资决策时,其所能接受的投资额不会超过该资产在剩余收益年限能够为其带来的预期收益的总和。

2.3 经济技术参数不同

成本法是运用重建或重置即重新取得资产的思路来分析、估算估价对象的价值,也就是在已经求得该资产的重置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扣除各项贬值项目来计算估价对象的价值。因此,运用成本法必须具备四个基本参数,即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估价对象的实体性贬值、估价对象的功能性贬值以及估价对象的经济性贬值。

由于市场法首先要获取并充分利用公开市场上与估价对象类似的资产的成交价格信息,再以这些价格资料为基础来进行差异的修正,最终预测与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因此在市场法的运用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技术参数指的是参照的成交价格以及各个可比因素的差异修正系数,如交易情况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等。

收益法是通过把估价对象的预期收益额利用折现率折现来评定估测其价值,因此它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主要有收益额、折现率及收益期限。

3 基本方法的选择

为了更加合理并准确地决定资产评估价值,在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3.1 资产评估方法要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正确地使用资产评估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求评估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并深入理解资产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所谓的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一方面是资产评估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即是资产评估活动的起点,另一方面也是资产评估结果的最终用途,即是资产评估活动的归宿点。评估特定目的实现需要合适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估价对象及其所面临的市场条件等众多因素起着约束和限定的作用,由此对资产评估的基本思路、各种具体技术方法的选择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参数的搜集产生重大的影响。

3.2 资产评估方法要与评估对象相适应

估价对象的类型、特征、所处的使用状态等众多因素都会对评估方法的选择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评估对象的存在形态不同、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以及能否独立存在,在评估时所选择的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譬如,对于有大量参照物的资产,可以选择市场法;对于处在经营中的资产,可以优先选择收益法;而对于既无可比交易实例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则只能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3.3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受到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 的约束

每一种评估方法的运用都要以特定、充分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以此进行分析、处理及转换,有着特定影响价格的因素,若没有相应的数据资料,评估方法就会成为纯粹的数学公式,因此对获取信息资料的处理、分析和利用都有一定的要求。在资产评估的整个过程中,搜集资料的过程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可靠的资料的搜集保证着评估业务的质量以及评估方法的科学性。

3.4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 适应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决定了价格类型,评估方法作为实现资产评估特定目的的一种技术规程必须要与估价对象的价值类型相适应。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分别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论述着完全不同的问题。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说明的是“评估什么”,是对资产评估价值的本质性的限定,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有约束作用。而资产评估方法是解决“怎么评估”的问题,代表着对评估价值的量的规定,而且有替代性和多样性,并服务于估价标准。因此明确价值类型的准确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两者是否匹配是资产评估价值科学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4 案例分析

以上是对三种基本方法的对比分析的概括,在此,通过具体实例进一步研究基本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

4.1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快洁宾馆,共有200张床位,总建筑面积为6 000 m2,市场价格为3 500元/m2。剩余使用年限15年。据调查,当地同档次宾馆一般床价为每床每天120元,年平均空房率为25%,每年需支付的运营费用一般占年总收入的30%,资本化率为10%,房地产折现率为5%。评估该宾馆在2014年6月1日的价格。

4.2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房地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4.3 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6月1日。

4.4 确定评估方法

由于该宾馆属于商业房地产,其能够产生预期收益并可以预测,收益年限也可预测,因此适用收益法评估。同时,当地市场上拥有大量可比实例及其交易活动,因此市场法也同样适用。

由于C参照物的修正后价格数据异常,故不予考虑。而A参照物与B参照物的修正后价格比较相近,因此以两者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评估值,即快洁宾馆的单价为:(5 250.04+ 5 131.30)÷2=5 190.67(元/m2),总价值为5 190.67×6 000 = 3 114.40(万元)

总之,在整个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人员必须保证能够充分掌握和理解三种基本方法各自的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应用前提、技术思路、优缺点以及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根据相应的价值类型、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以及所搜集到的数据资料,来做出真实的、合法的、客观的、具有说服力的以及能满易各方需求的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 刘杰,曹秀娟.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1).

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篇(10)

【关键词】

资产评估;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专业机构和评估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其核心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就资产评估方法本身而言,它并不为资产评估所特有。事实上,资产评估的方法是在工程技术、统计、财务管理、会计等学科中的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形成的一整套方法体系。资产评估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资产评估将其他学科的评估方法按照资产评估运作的内在要求,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加以重组,从而构成了资产评估方法体系。该体系由多种具体的评估方法构成,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一、三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含义

成本法,它也称重置成本法,是从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中扣减各项价值损耗,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计算公式: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型损耗或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按现在的市场条件重新构建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即被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资产的成本耗费减去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型损耗或评估值等,得到的结果即为成本法所计算出的资产评估值。资产的原始价值的大小与原始成本是成正比的。收益法的理论依据为效用价值论。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它服从资产评估将利求本的思路,即采用本金化和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收益法认为,资产价值在于未来该资产所带来的收益,折现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就是该资产的价值。收益法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把评估对象的预期产生能力和获利能力作为评估标的来估测评估对象的价值。这种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容易被资产业务各方所接受。市场法又称现行市价法、市场比较法,就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其理论依据是市场价格反映资产价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这一规律。一般而言,如果某项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即市场上交易活动较频繁,市场信息比较透明,则相同或类似资产同一时点的交易价格会调整到相同或相当的价位上。但在一个信息不对称、市场效率低下、相同资产或类似资产交易不活跃情况下,价格不可能反映其价值。市场法利用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代替我们做了一部分评估工作,市场法具有简单易行、直观易懂的特点,在资产评估务中得到广泛地应用。

二、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对比

上述三种基本评估方法都有各自的应用前提条件和优缺点。市场法应用前提:首先,需要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资产市场,因为市场越活跃越成熟,那么在市场上找到的参考物就越接近被评估资产,这样结果就越准确;其次,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搜集到的。市场法的优点:第一,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第二,由于是技术人员从成熟的市场中找取得参考物及数据,因此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同时它的缺点是:其一,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有时因为缺少可对比数据难以应用;其二,不适于专用机器设备和大部分的无形资产以及受到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某些资产的评估。收益法的应用前提:一是因为被评估资产是看其未来价值,故可以投入使用;二是资产经营的未来收益能够且必须用货币金额来表示;三是资产所者所承担的风险收益也必须能用货币衡量。收益法的优点:第一,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第二,与投资决策相结合,评估得到的资产价值易为交易双方接受。同时收益法缺点是:一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易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二是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小,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应用前提:首先,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其次,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基础上的,许多信息资料、指标需要通过历史资料获得;最后,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需的。成本法的优点是:第一,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是评估结果更趋于合理;第二,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第三,在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条件下可广泛应用;第四,它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第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可使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接近实际,较真实地反映了资产的现时价值。同样,与市场法和收益法相同,成本法也有缺点:其一,运用成本法一般要计算出被评估资产的各种损耗,或者通过调查找出被评估资产的新旧比率,这样会使工作量加大;其二,经济性贬值,不易全面准确地计算。

三、对三种评估方法的评价

1、成本法成本法是从资产购建的成本耗费角度评估资产的价值。根据重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在无法计算收益的资产以及找不到参照物的专用资产的评估,均可使用该方法。因此,成本法既可用于评估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也可用于评估资产的非市场价值的评估。重置成本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依据又比较具体、容易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意义。

2、收益法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基本思路是:将时点视为现在,那么现在购买有一定年限的资产,预示着在其未来的收益年限内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取净收益。投资者购买收益性资产是一种投资行为。其目的往往并不在资产本身,而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即资产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其历史价格或所投入的成本,而是基于对其未来所能获取的收益。如果现有某一货币额可与这未来源源不断的净收益的现值之和等值,则这一货币额就是该项资产的价格。同时收益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因为收益法需要用货币衡量,而且风险也要用货币衡量,因此,对于没有收益或收益无法用货币计量以及风险报酬率无法进行准确计算的被评估资产,收益法则无法使用。其次,用收益法在进行评估资产时,其评估过程具有一定的非客观性,可能会使得结果不准确。尽管我们所知道的收益法公式很客观准确,但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收益法所试用的条件或前提可能并不会和理论状态时达到一致,那么可能过程不准确,同时结果也不准确。因此,在收益法运用中如何坚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它既需要评估人员具有客观科学的态度,又需要掌握预测收益和确定风险报酬率的正确方法。此外,收益法的运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否则一些数据的选取就会存在困难。例如,在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系数的准确性、适用性就会存在一定问题。同样,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市场中,对未来收益的预测,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也比较困难。

3、市场法市场法是在三种基本方法中相对最具有客观性的评估方法,其评估值比较容易为交易双方理解和接受。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法是运用最广泛的评估方法。但市场法的运用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求进行交易的市场应该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和活跃度;二被评估资产应是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资产。市场法最适用于在市场交易活跃的资产评估,如通用设备、房地产等。在发达国家,由于资产市场较成熟,产权交易十分活跃,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也可采用市场法,或者通过市场法对收益法评估结果进行验证。尽管从理论上讲,不同的评估方法不应对资产评估值产生太大的影响,且在必要时需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评估同一项资产,但各种评估方法其独立存在本身就说明各种评估方法之间存在差异。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其自成一体的运用过程,都要求具备相应的信息基础,评估的结论也都是从某一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吕玉秀: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差异分析与评价[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3).

[2]陈春东:房地产评估市场法的评估原理研究[J].金融经济.2008(14).

[3]杨红英: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及应对措施[J].当代经济,2014(18).

[4]何伟灵:浅析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2(4).

[5]姜楠:资产评佑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6]潘晶等:资产评估学教程[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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