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6:59:49

行政执法论文

行政执法论文篇(1)

行政权的经典定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对应于立法权、司法权的一种权力。在中国大陆,行政权虽然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那样对法律影响深远,但是它却广泛的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在浩若烟海的法律法规中,行政法的数量占据了八成以上。因而,依法行政的落实,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影响可谓大矣。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我们发现现代行政权的日益扩展,行政事务的渐趋复杂,行政职能越来越广泛深入地介入公民生活,造成公民权利受到影响和侵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行政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有腐蚀和异化的可能,不仅成为理论上的一种推演,而且也为社会实践所证实。虽然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口号之下,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合法程度已经较以前大大改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百姓的抱怨声还是屡屡见诸报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从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上看见对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的揭露和批判。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常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危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历届“两会”热点问题中,网民最关心的也就是腐败问题。中央也一直强调反腐工作关系到我党的兴衰存亡。而解决依法行政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自身监督、审计机关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效力的。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但是人大的监督有触及不到的地方,特别是对基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违反行为,在执法过程中的犯法行为,监督力量无法达到。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会触动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会以此为鉴,开展活动,抓好防范工作。但是宣传舆论部门也有可能被一些主管宣传的行政部门影响,对一些较大的案件或者关系到关键负责人的案件不予报道。单独看任何一个监督形式都无法独立完成监督功能。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开展途径

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思想上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法治的大敌是人治。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二)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固本方能培元,本在于行政执法系统本身,只有行政机关本身做到刚正不阿,才能从根本上解除违法行政的滥用。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二是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三)政务公开,接受外部监督

如果搞成“阳光政务”,接受群众监督,那么等于又是一道强有力的节制。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严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的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四)高效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以儆效尤

对违法行政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表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是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行政机关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人非圣贤,不怕犯错。但是有错必改,有错必纠,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的作为。查清案情真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调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入进去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个案监督就会半途而废,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行政案件,不仅增强了个案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性,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

行政执法论文篇(2)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行政执法论文篇(3)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认识谈谈对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的一些看法。

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

二、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在制定大量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各项管理职权的同时,也制定了专门监督与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贯彻落实这些法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责任感,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直接代表国家执法机关,行使一定的职权,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势必激化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加强人大监督

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最可靠力量,不是执法者,而是每一个勇于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人民如何监督?人民的监督是可以建立在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之上的,完全是可操作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他们自己选出来的代表进行监督即人大监督。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前人大监督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执法检查、询问和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以及视察等等。我们希望看到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强化新闻监督

强化新闻监督是一种具有人民性的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因此,要搞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发挥新闻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记者可以用自己的照相机、摄像机和笔伸张正义,表达人民的心声,同时将真相曝光,这不仅可以向社会传递真实的信息,并可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今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强调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明确要求各级干部,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监督就是支持,因为这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今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将使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

三、如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1、建立良好了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体制

我们在推动和建设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体制方面,要做大量工作。主要是强化自身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学习及应用,由简单粗暴执法向文明执法转变,切实提高了执法水平。是一个比较好的体制。并且要求我们做到在行政执法中宣传法律法规、明确违法事实、提出法定依据。摒弃“开口就是处罚”的简单执法方式。这就为我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了保证。

2、立足现实,服务人民,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

作为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管理”转到“服务”上来,在服务中体现管理,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才能做到执政为民,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作为先进文化的构成要素,从法制的规范强制力上来看,它要求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从执法的方式看,必须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热心热情对待执法对象,才符合社会主义执法者的职业道德要求。

3、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工作开展的好与坏,很重要的一点就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很容易就会造成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不满和对社会的损害,就没有达到执法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平时即要加强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在思想上绷紧职业道德这根弦。要参加各种培训工作,这不仅在业务上需要培训,而且在思想道德上也需要接受培训,使自己的言行举止一致,都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又要向有经验者,英雄模范学习,并善于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以推进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

4、树立执法形象,体现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在工作中要体现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这就要求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养,真正树立甘为公仆的精神,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团结协作,纪律严明,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真正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具体到工作上,就是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按照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及习惯,克服不良的执法行为,使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都得到提高。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廉洁高效、文明执法,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

5、加强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文明执法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对执法行为的主体、依据、程序、文书、结果是否合法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而且还需要能认真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执法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成长为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要更好地做好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我们还必须认真落实总书记“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服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强文化行政执法的思想道德建设。

四、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应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政府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但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文明执法是执法人员以人为本同,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事的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执法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才能更好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它使公民的民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3、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原则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在中高考期间,我们要坚决查处工地夜间违章施工的现象,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的夜晚。而对餐饮业油烟的整治过程正体现了当前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服务要求。在挖掘城市道路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服务原则若当事人是为了群众利益而违章,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4、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也要保护。如在道路遗撒案件中,我们既要及时迅速有力的查处,又不能在处理中‘推、拖、卡’等,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实践“三个代表”,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五、如何规范行政执法

1、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2、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3、健全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4、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王人博等.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4]程燎原等.法治与政治权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5]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6]孙国华.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7]徐显明等.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J].法学,1998,(10).

行政执法论文篇(4)

内容论文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等等。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还需要在公务员队伍中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以满足严格行政执法。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 前言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或者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如暴力执法等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造成了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如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对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正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掌握行政权的有关部门在管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加上我国行政权一向比较强大,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行政执法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手段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区别,以此体现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 第一、和立法活动相比较。和立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执行,而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属于法律创制过程,而不是法律实施过程,两者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属于不同的地位和阶段。 第二、和司法活动相比较。和司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司法过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极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活动却具有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是因为行政执法本身也会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如果行政主体违法执法,则会受到司法的审查,会被判决败诉,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法律必将无法实现,而成为一纸空文。在现代社会,大社会小政府的理念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各国行政权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些扩张,行政权已经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领域更是如此。例如,2008年世界各国对经济采取的救市行动就体现了各国行政权对经济的强烈干预。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是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目的的必要途径,例如,政府通过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可以打击一些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利益。 当然,行政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这是因为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一些权力的行使者可能会为了一己之私,而越权执法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来执法,因此需要法律对于行政执法保持一定的警惕性,防止出现违法行政行为。 (二)严格行政执法 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第一大要求是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有着丰富的内涵,本文将严格行政执法解读为亮点内容: 第一、行政执法必须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般要求 ,体现着法治的精神。行政执法必须体现程序正义,即法律实施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执法,而不能违反程序。法律程序的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外,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应该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权利乃至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行政执法必 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上的正义,是一种目的正义。行政执法应该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以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要求。之所以说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是说必须完全实现实体正义,是因为实体正义并非总是能够实现。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行政处罚,即使相对人确实是冤枉的,但是行政相对人在证据上不力,也会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提高服务质量 行政执法的第二大要求是提高服务质量,行政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具体来说,就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来上缴税款,形成公共资金,政府通过利用这笔公共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纳税人对于安全、便捷等需要。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形成良好的服务意识,应该意识到行政管理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而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给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冷眼相待,更不能态度冷漠,而是需要以服务者的身份和态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行政服务大厅,在大厅里实现多个机关集中办公,便利于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服务,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值得推广,但是在推广过程中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行政服务理念的贯彻。 三、行政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目标 本文在上文的基础上,探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体现的是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因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法律实施活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构建阳光政府 阳光政府的建设是指政府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公开而透明,除非特殊的涉密事项,公民有权知晓。阳光政府的价值诉求同样是为了监督权力,让政府运行在阳光下,拒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当然,法治政府的阳光、公开同样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在构建阳光政府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级上还不属于法律,因此,阳光政府的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构建有限政府 “现代社会理想的状态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不能无事不管,对于通过社会自治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宜过多插手。”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即法治政府的权力运行是有边界的。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和法律的授予,这种授予是有限的;第二、政府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政府对公权力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否则,即使使用公权力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但是这种权力使用方式也是违法的。本文同时还认为,有限政府的必然逻辑结果之一还包括政府的责任有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既然政府的权力及其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那么政府在使用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在强调有限政府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这一点。法治时代是一个权利明晰,权力边界清晰的时代,我们应该承认有限政府的“有限责任”。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它应以公民为本位或中心,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理论在上文已经有所阐述,本文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体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状态:即政府是社会的仆役,而公民才是社会的主人。目前,我国官本位思想还比较浓厚,行政服务的理念还没有建立,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教育的角度,来对各级政府的公务员灌输这样的理念,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对策 为了实现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本文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的法律实践,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诸如执法违法、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以及行政越权等问题,这反映了行政执法者法治意识淡漠,缺乏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 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保障。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自身的内部建设,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等,此外行政复议制度也属于这一种监督类型。外部监督是指通过党派、人民团体、其他国家机关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本文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监督。在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政府行为的合法与否,可由司法机关来裁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表明一国的依法行政水平。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切制度说到底还是由人来执行实施的,法治政府的构建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存在密切的关系。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处于草创阶段,其中的很多具体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是公务员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水平的提升。本文认为,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公务员执法能力和执法素养的培训与锻炼,特别是应该加强公务员对法律的尊重。为此,各级政府应该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考核,以自主学习、培训辅导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推进公务员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暴力执法等行为应该严加查处。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城管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与社会的冲突比较大,特别是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暴力执法行为,甚至产生了一些血案,对于类似的行为,应该在制度上进行杜绝,同时还应该严查责任人,防止此类极端事件的出现。 (四)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 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还需要各级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能够从思想上认识到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是纳税人养活了自己,自己应该更勤勉地工作,一方面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为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努力。 结语 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这两个角度对行政执法中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在法治政府的建设中要建设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就应该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在具体对策方面,应该做到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还需要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等等。 参考文献 王一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M].湘新出准字.1996年版.第69页。 陈战胜.浅析如何构建法治政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9页。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治理念[EB/OL].http://www.lawpass.cn/xianfa/184.html 郭荣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考[J].决策探索.2008年9月,第61页。 凌学武.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困境和反思[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20页。 宋欣琳.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理念探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11年9月,第47页

行政执法论文篇(5)

一、行政执法方式变革与知识经济的关系以及其变革的必要性

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随着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光导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等新技术群的产生也发展,历史的车轮自然使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和智业为支柱的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由于经济对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强烈地震憾着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根基,已经引起并必将继续推动行政法治的全面变革,即行政法治观念革新、行政组织法治变革,行政立法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变革等。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挑战,本文拟对行政执法方式变革方面作些初步探讨。

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执法机关,而不宜称为管理机关,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定法观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主要是执法行为,行政职能实现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而不同的执法方式又直接影响或制约行政职能的实现。因而,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行政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当然,这种变革并非对现有的行政执法全盘抛弃,进行暴风骤雨般的革命。经济条件之间的连续性,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法律和法治观念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继承性,决定了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只是在人类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应新经济形态的要求和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对工业社会的执法方式进行改良,赋予新的时代精神。为此,我们认为,知识社会行政执法形式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非权力化、法治化和公开化。

二、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

(一)工业革命对其的影响

行政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内容和行政组织职能的实现形式。工业革命之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资本家也强烈要求自由地享有天赋的财产权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充分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小政府大社会”就是理想的模式。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产阶级基于个人权利的神圣,基于对封建专制社会政府对个人权利姿意侵害的恐惧,在建立自己的政府时只把它设计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职能严格控制在建立和维护自由竞争所需的法律秩序上,政府的机构和组成人员精简,其行为方式也相对简单。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市场调节的失灵现象逐步增多,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作为消极的“守夜人”的政府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因此,社会权利被引起关注,法律社会化成为一股潮流,政府从“幕后”走上“舞台”,进行广泛的立法活动,以执法为己任的行政机关的任务增加,行政组织不断膨胀,行政权不断扩张。同样,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行政权能的扩大,自然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进一步多样化。

(二)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对其影响

20世纪中叶以来,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以及光异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新的技术群的产生和发展,人类历史被牵引到一个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经济形态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工业经济社会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大生产及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使得政府决策集权程度很高,并且必须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才能实现高度管理,因而其执法方式主要为带强制性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等。知识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智能化、个体化以及多样性、差异性、分散性、扩展性等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政府决策权配置的改变,即由集中转变为分散,或集中与分散并存、行政执法方式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差别性。

(三)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我国不曾有过西方资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法,真正现代民主意义的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系统创立的,几经周折,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重建和发展。九十年代以来开始大步由过去执行管理职能模式向既是管理职能,又是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千年伊始,知识经济的浪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下向我们迎面扑来。虽然我国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有了知识经济的萌芽,因而政府有义务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采用并不断完善原有的行政执法方式外,还得适应知识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模式、管理方式等新特点,采取新的有效执法方式。如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服务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以号召、倡导、引导、劝导、告诫、建议等为形式的行政指导来实施法律、实现服务;为了体现知识经济时代行政法的服务与合作的民主精神,行政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实施行政职能。此外,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收政规划、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执法方式在逐步完善过程中融入了新的时代内容。行政执法方式与日俱增而呈现多样化。

三、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利化

(一)知识经济的高度发达引起了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利化

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打破了权威组织对信息的垄断,个人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兴起,信息传递不再受时空阻碍使得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相互沟通与合作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已经使我们的时代成为全球性相互依存的时代,各种传统的封闭已一去不返,它们之间的联系持续不断,既有合作,也有冲突。”但是,“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中,人类成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至少都应该彼此作为类同胞来相互尊重”,“为增进人类合作、减少人类冲突作出至少是智识上的贡献。”因而人类社会基于利益的一致性而增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沟通。这种沟通与合作不仅存在于平等的社会成员间,也同时存在于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成为二者关系的重心,而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作是通过为与相对人提供服务来实现的。因此,行政主体从位居庙堂之高的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转变为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而不能称之为管理机关,“如果将行政机关解释为管理机关,则相对人成了管理对象或被管理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就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行政法治观念明显相冲突。那么,作为服务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同其性质一样,其行政权就只能是一种服务权和执法权,并且执法权是行政机关通过对法律的执行来体现和实现的。这种行政权由于其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已不同于作为“管理者”的命令权、控制权,其权力性质的嬗变有如美国现代著名的政治学家加尔布雷斯所言,从强制性权力到报偿性权力再到说服性权力。这是知识经济的本质和灵魂——创新所决定的。创新对法治变革的首要要求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创新活动高度尊重基础上的法治。对相对人人格的平等尊重,对相对人从事创新开发的鼓励与指导,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信任、沟通与合作,更重要的是行政主体要为相对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使行政管理权逐渐转变为执法服务权,行政权的强制性日益减弱,说服性日益增强。

行政机关从管理机关到服务机关的转变,行政权从管理权到服务权的转变及其引起行政权性质从强制性到说服性的嬗变,必然伴随行政执法方式的相应变革,即“非权力行政的增长”或非权力化。行政执法方式的行政权力色彩日渐谈化、说服性的非强制性的服务色彩日渐浓厚,即使是传统意义上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法方式,也随着公众参与、听证制度、时效制度、复审制度等民主程序制度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失去其昔日权力的威严与光辉。“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并不以强制为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行政权必须体现相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因此,行政执行方式应尽量避免用强制的方法,而应多采用说服、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方法。这样,尽管“公权力仍然是公权力,而逐渐摆脱与特殊利益站在敌对立场的角色。”同时,相对人才能体验到其人类平等的人格与权利的尊重,在愉快宽松的社会政治、法律和思想环境中,不断激发人的创新意识、创新热情、创新思维,从而产生丰硕的创新成果

(二)“服务行政”观念在世界各国的广泛采用

正是知识经济的牵引导致“服务行政”观念的创新及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化趋势增强,新的服务性的非权力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产生,并逐渐被各国行政法所认可,从而更进一步拓展其适用领域而日显重要。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事实行为等的广泛采用就是明显的例证。例如,日本行政体制的特征之一便是行政指导的存在,而且行政指导在各个领域有多种积极灵活适用的形式。日本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推行以诱导性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为基础的行政指导,为日本经济的崛起产生巨大影响;1993年又在日本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国以判例形式,在德国、葡萄牙等国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了行政合同或公法上的契约的法律效力。其原因是工业革命业已完成,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发展过渡,需要政府解决市场和个人无力或不愿解决的社会问题,建立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应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因而,行政职能空前扩张,对如此庞大的管理系统,单一的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无能为力。而行政合同就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从而使行政执法方式的权力色彩淡化。

(三)在我国行政执法方式非权利化日趋明显

在我国,面对经知识经济的挑战,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力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行政权作为服务权的观念和制度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是服务。其中“行政处罚行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需要,行政许可行为则是对资源和机会的一种分配”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等则更加直接地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沟通与信任、合作与服务的行政法民主精神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当然,这些服务性的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广泛用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形态面临之际,更为关键的是实现行政法治观念的变革。“今天,一般认为,行政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取得两个方面变革的成果……首先,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另一种变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即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

四、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公开化

(一)执法方式的法治化

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性质的嬗变,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和非权力化,但远非仅此而已。行政执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执法过程要复杂得多,“它可以视为一个由权限、权力与权利关系以及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它也可以看作一个摆正权力与法律、权力与权力关系以及同等看待实体与程序、合法与合理的过程。”因此,为使行政执法服务权为相对人提供质高量大的服务,并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创设条件,使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服务系统,行政执法方式还必须迈进法治的轨道,暴露于“阳光”之下,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蚀和滥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与完善。知识经济是在工业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转型和演变而来的,同样知识经济时代的法治也不过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和更高的时代要求而已。1959年印度新德里国际法学家会议在讨论和总结75000名法学家以及30个国家的法学研究机构的各种观点后,通过体现全面正义法治模式的《德里宣言》,确认法治是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这一概念既是对工业经济社会法治成果的总结,又是对知识经济社会法治模式的自然延伸和科学展望。知识经济以人创造的知识为基础,人力资源成为第一资源,工业经济以物为中心让位于知识经济的以人为中心,从而使人的创新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关注的焦点。而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挖掘,必须有一个激发人的创造欲望、创造热情、创新意识、创新灵感的法治环境。这就得以全面正义的法治确保人的人格尊严、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并能从政府提供服务和创造的条件中促进人的创新能力的充分发挥。

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就是这种全面正义法治的具体化。行政执法方式不仅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规则,更强调其实质上要合乎法律的原则、目的和精神,实现从注重法律规则到注重法律原则的转变。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相比,涉及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广泛得多。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行政权职能膨胀,行政权性质的嬗变,直接提供相对人全方位的服务并为提供这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执法方式必然多样化、非权力化,那么机械的“规则法学”的形式法治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空想。重视实质法治,发挥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的作用,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现代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戴维斯认为:“在世界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无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个体的正义,为了实现创设性正义,为了实现还无人知道去制定规则的新纲领以及为了实现某些方面不能够变为规则的老纲领,自由裁量都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也是有限制的,难以想象现代的政府可以没有一种适当控制的官方自由裁量权,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的法治观)。在法律规则没有涉及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及其抽象的法律精神就是执法的准绳;即使有法律规则的存在,也必须对有关法律原则给予充分考虑。在知识经济“知识爆炸”和“信息爆炸”的巨变时代,制定包罗万象、详尽无遗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幻想,加大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重视法律原则无限宽广的包容力量,成为知识社会高素质的法律主体以开放的姿态用来解决法律难题,实现行政主体服务职能的可靠途径。

(二)执法方式的公开化

行政执法方式的公开化是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形态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和过渡的反映。其直接的表现是当时迅速发展和推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1962年制定的《阳光中的政府法》。从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到工业经济社会再到知识经济社会,行政权功能经历从专制干预到不干预和积极干预,再到强调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优化干预三个阶段。政府与社会合作是相互的,一是行政主体通过对相对人类提供服务来实现政府对社会的合作,二是相对人通过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配合参与来实现社会对政府的合作。要想这种相互合作真正成功,政府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使传统政治生活中的信息垄断和权力的单向分配让位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公开和权力的双向对流。没有双方的信息交流、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而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特别是个人电脑的平民化和网络的广泛建立,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合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使双方的服务与合作由必要变成可能。具体来说,行政执行方式的公开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二是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三是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当然,为了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协调统一,增进双方的信任与沟通,实现双方的服务与合作,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政策及行政信息、情报等也应向相对人公开,除了依法应保守的秘密以外。

主要参考文献:

1.《行政法的人文精神》

2.《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行政执法论文篇(6)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数据要准确。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四)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人的,可以送交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其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法定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二是公开办税程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将税收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程序性制度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执法监督。《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十一条、二十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明确。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行政执法论文篇(7)

中国自古就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传统,秦朝的监察御史制度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渊源。御史作为天子之耳目,其主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以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自此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中央行政监督机构,不论其地位如何、是否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都履行对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行为失范的监督责任。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结合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吸收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确立了“五权宪法”的思想,设计集察劾违法与纠举犯罪于一身的监察权,使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制度在民国时期一直延续下去。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以前苏联检察制度为蓝本创建了新中国的检察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同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直到开始,历次颁布的关于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检察制度形成之前,我国历史上一直强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新中国建立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不仅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且有很多实践案例,现在理论上进行探索的行政执法检察制度并不是一项创新制度,而是对原有制度的恢复实施。〔6〕这些实践经验为构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可谓成绩斐然。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和颁行以来,《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法治政府”的口号下,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进,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旧的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仍在酝酿之中,考虑到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等现象层出不穷,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甚至导致一些爆发,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体系。但是,我国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和制约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职能定位及工作方式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宏观性、重大性、间接性和非经常性,不可能进行具体的、日常的、微观性的监督,故权力机关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寄希望于一种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这种监督形同虚设。〔7〕三是审判机关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考虑到行政权的扩张性、法院人财物的地方化倾向以及自身审判工作不告不理的特点,法院的诉讼监督效果实在有限。四是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缺乏刚性。此种监督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并无实质的强制力,监督效果非常有限。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重任,对于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和范围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涉及到法律监督权和行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国家利益是国家为了满足安全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利益需求,关系到国家、领土完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应该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8〕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密切相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的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社会的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将受到严重影响。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行使公权力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否维护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的权利主张应当完全由个人自由、自主决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个人私权的保护比较完善,监督机制较为健全。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要求保护,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制度寻求最后的救济。检察机关一般不宜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维护此种利益。但对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2.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干涉或妨碍行政权的行使,引起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依法监督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程序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行政执法的监督规则,并不超越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探索阶段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待立法时机成熟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后不应再适用,以利于依法监督原则的落实。3.独立行使监督权原则。独立行使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体制的原因,当前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往往受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时,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影响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坚持独立行使监督权原则,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排除一切干扰坚定地独立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不得干涉检察机关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尊重和支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应当成为一项宪法上的义务,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行政执法活动种类较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等,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监督缺失,容易产生违法和权力滥用。但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活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同时为了维护行政权的独立和自主行使,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以确保检察权和行政权的正常独立行使。〔9〕因此,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不宜过大,重点应当放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如果监督范围过大,一方面检察机关人力有限无法胜任,另一方面容易流于形式,会淡化监督效果,削弱监督影响。检察机关主要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采矿许可、金融许可、医疗卫生许可、烟草许可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2.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较为严重的强制性限制措施,特别是对强制治疗、强制征收、以及类似于劳动教养的收容教育等行政强制行为,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3.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4.对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行为的监督。当前行政执法中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现象仍然突出,行政机关查处的大量行政违法案件中,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线索十分有限。据统计,在2010年底全国开展的“两个专项”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只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6.5%,〔10〕绝大部分都是被动移送,这种现状放任了犯罪,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监督职能。

三、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现代社会行政法治必须兼顾过程与结果,因此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既要监督过程又要监督结果。但是,行政权特别讲究效率,具有及时高效的特性,因此有时对行政权行使过程加以制约,可能影响或妨碍行政权运行,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处理、抗震救灾等应急性行政行为中可能体现的更为明显。同时,司法资源的有限也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实现全程监督。因此,结果监督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点。对于行政许可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过程,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介入进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方式、损害的对象、后果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1.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在制度和程序上存在问题或缺陷,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主体完善制度和规范程序。例如,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许可特定产业在本地落户,但在制度和程序中没有环境保护或食品安全的评估制度,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检察建议一般适用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需要从制度、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完善的检察监督。2.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已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及时纠正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依据职权向行政主体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纠正。例如,行政主体出于经济目的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执法时,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行政主体对其作为违法行为限期纠正,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行政违法行为。3.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疏于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敦促相关行政主体履行职责,行政主体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职,并书面答复检察机关。例如,对于行政主体怠于履行职责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公共卫生事件,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4.支持。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积极稳妥地开展支持工作。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无疑表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支持的态度,而实践中也不乏检察机关将支持作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监督方式之一。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表明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态度,能够引起审判机关的重视。5.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近年来,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超越职权等行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生态环境和重要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法律只允许本人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才能提讼,对于与本人权益无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救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执法行为的侵害,必须要确定一个实体性的单位或组织来代替其行使诉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立法机关都不适合代为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强化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6.查处行政执法领域的犯罪。职务犯罪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是最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正当性。追究职务犯罪人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一方面享有职务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权,另一方面还享有对该类案件的审查权,通过行使上述权利追究职务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起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作用。通过查处行政执法领域的犯罪不仅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戒,还能够很好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权的精神和理念。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1.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提起。行政执法行为数量浩大,检察机关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由以下方式引起:一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行政主体违法执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与社会公众的个人利益无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可能不高,因此,应当强化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2.检察机关的审查。检察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监督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以及依职权发现的行政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主要审查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审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格;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做出的处理决定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行政主体是否超越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行政主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此,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实行监督时,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进行合理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3.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进行监督:(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格或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2)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行政执法程序错误的;(3)作出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缺乏基本证据的;(4)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结监督的决定。

四、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保障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否则,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只能在争议中探索,严重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一)完善行政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权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监督必须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具体制度。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度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对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因此,应当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实行监督时享有相关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规则》,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规则》,对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遵循的原则、监督范围、方式、程序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实行监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

(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或通报制度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首先需要充分、及时掌握行政主体的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础上,还应当明确规定“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或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情况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或通过执法信息平台公开。”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或通报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地掌握行政执法情况,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切入点。

(四)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执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等方式实行监督。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接受或采纳。实践中,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后,行政执法主体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接受或采纳监督意见完全取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态度。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缺少刚性,其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应当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相应的时限内对是否接受或采纳意见予以答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精神,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行政执法论文篇(8)

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郑重宣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原则。当前,进一步加深对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理由有三条: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与市场秩序规范同步进行。近几年来,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努力提高综合国力的方针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法制建设与改革措施不配套,以及政府的经济管理工作跟不上改革的需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经济领域的混乱现象越来越突出,有的反映出改革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有的已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比如,“”问题,金融“三乱”问题,以及商业欺诈、传销经营、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制黄贩黄等问题,都是我们在管理工作中已经遇到的。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朱基总理也多次指出要大力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但是,目前的状况离上述要求还相差甚远。

2.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念在一些领导和部门中没有真正确立,在如何处理尽快发展经济与规范经济秩序的关系上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有的片面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点,认为管严了,环境就差了,发展就慢了,应该“无为而治”,待发展后再逐步来规范。我们一度推行的企业登记“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就是这种“重发展轻监管”思想的体现。有的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方式非常熟悉,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缺乏认识,又不注意自身的学习提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基层出现了“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为保护地方、部门的利益,“土政策”满天飞,忽视严格依法行政,导致了管理失控,执法偏软,查处不力。比如,对走私贩私行为罚款放行的作法就反映出有关政府和执法部门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更有甚者,以“发展地方经济”、“搞活企业”为借口大谋私利。近几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就是例证。

3.虽然市场经济法制框架和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时间比较仓促,内容不尽完备,配套性不够,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况。加之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强,外部干扰较多,与管理对象的矛盾突出,因此执法难、到位难的问题还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存在。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坚持、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应坚决贯彻“两手抓”的思想。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顾我们这几年的工作,在研究如何放宽搞活、支持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考虑较多,而对如何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经济秩序监督方面则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新的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见事较迟,把关不严,查处不力。再加之“人情风”、“关系网”的影响,执法不到位、不及时、“从轻发落”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都反映出我们在领会邓小平理论,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片面性,也是党性党风不到位的表现。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树立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观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管理,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辩证地认识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和处理

严格依法行政是我们执法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进行,是总原则下的方法问题。我们所强调的严格依法行政,不是死搬硬套条款,僵化地执行法律法规,目的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两者并不矛盾。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我们比较容易犯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管死,一旦强调监管,就在各个方面从严,不敢越雷池半步。二是乱放,一旦强调发展,企业要求什么就放什么,一些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放。究其原因,是我们没有真正掌握和运用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没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作。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革命,是在对行之多年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否定或修改、废除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制度,其法制基础、法律原则、法律特点、法律内容都有较大的变革。出台的每一个法律,都是始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同志在《实践论》中批判唯心论和机械唯物论时说:“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既相对适应,又存在矛盾。因而,伴随着改革而不断调整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只能具有相对合理性。充分认识、正确对待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对合理性和局限性,有助于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现行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经济运行状态的不定型、不稳定,使法律难以面面俱到,对一些行为管理缺少法律依据,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如,开办市场早已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企业行为,然而,对市场开办行为和经营行为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又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界定规范,在《公司法》出台时未被纳入。

2.现行法律虽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比较注重资质条件的前期审批管理,对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管理较弱,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前置条件的规定较多,各类许可证越来越多,使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越来越复杂。

3.现行法律还带有部门色彩,有的甚至有部门利益的驱动,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屡见不鲜。比如,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来看,乡镇企业并不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改革初期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已经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其地位作用和经济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乡镇企业法》仍然按地域把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界定为乡镇企业,没有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也加深了工商部门与乡镇企业各类部门在管理中的协调难度。

4.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仍须进一步完善。如,企业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登记中,知名企业的字号与其它企业的商标相近似的问题,由于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至今没有解决;跨行业、跨区域企业登记产生的知名字号侵权问题,由于登记体制的原因也没有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另外,还有传销行为与营销行为的区别标准问题,注册资金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企业审批责任和登记责任的区分和承担问题,监管要求与监管手段不适应引起的执法责任问题等,急需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

(二)树立创造性、探索性精神,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当处置,提高执法水平。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体现在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尊重实际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实情,地区差异、个体差异也是实情。不尊重这些实际情况,我们的执法管理就容易走极端,犯错误。

1.要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的传统执法习惯,坚持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邓小平同志尖锐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要停止了,就要。”改革本身就是对旧的体制进行变革,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人们的认识也有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坏往复不断提高的过程。在改革中,就可能出现“过去是允许的,现在不允许,过去是禁止的,现在不禁止”的情况。因此,对一些与传统做法和要求不符合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简单地说“不”,要进行认真的研究,看不准的,还可以先放一放,看一看再定。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执法的效果。

2.要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我们讲执法的灵活性,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并不是提倡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和规范执法的审批程序,防止个人随意表态;要进一步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制止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行政执法论文篇(9)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但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

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碰到钢材市场经营户占道堆放钢材严重影响交通的问题,周围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由于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题很大,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责令先行整改,另一方面对到期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处罚,做到从严执法,不偏私。在处罚上坚持公正,不能孰轻孰重,即使个别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态度粗暴,我们也要说明情况,晓之以理,而不仅仅扣没有关物品了事做到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周围群众和经营户们的根本利益。因此,这就决定了执法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才能更好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它使公民的民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三、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原则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在中高考期间,我们要坚决查处工地夜间违章施工的现象,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的夜晚。而对餐饮业油烟的整治过程正体现了当前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服务要求。在挖掘城市道路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服务原则若当事人是为了群众利益而违章,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也要保护。如在道路遗撒案件中,我们既要及时迅速有力的查处,又不能在处理中‘推、拖、卡’等,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论文篇(10)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定义和界定

有人以为行政型垄断为“某些个别的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以履行政府职能为形式,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的独占或者垄断,并凭借这种独占或者垄断谋求同政府的目标和职权的本意相悖的行为。”(李中圣《行政型垄断的几个题目》,《政***丛》1992年第2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型垄断概括为“市场治理部分滥用其手中的治理权”。(历永《我国行政型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国际贸易题目》2001年第2期)这一类定义对于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熟悉不一。有学者曾对有关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界定的研究进行过整理。“关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在诸定义中出现过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部分;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国家经济主管部分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带有行政职权的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政府的所属部分、一些中心或地方的经济主管部分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

二、行政垄断成因分析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国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同等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不同类型的国家经历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形成不可避免。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市场活动中的体现,没有公权力就谈不上行政垄断。只要国家存在,公权力就必然存在。只要公权力存在,作为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和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的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不可能也不会对市场活动完全放任自流。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和维护竞争,也会为了一定的目的在有些领域禁止或限制竞争。当然,由于体制、法制基础不同,行政垄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结果会有所不同。行政垄断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其表现形式、特点和后果等与政治体制、生产力水平、理论导向有直接关系。处于特殊的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特殊的形成原因。

2、特殊原因。从中国历史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不可避免。按人类发展史学说观点,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进进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终极实现***主义。而资本主义可分为前期的自由竞争时期和后期的国家垄断时期,而且根据列宁的观点,国家垄断主义是为进进社会主义社会而做好预备的。中国的历史是从封建主义社会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进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样跳跃式的前进导致了资本社会时期的缺失。因此,中国社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时期,对于资本、市场、经济垄断没有感性熟悉,只通过鉴戒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参考而已。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从上述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以下危害性: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人为分割市场,使同一、竞争的大市场无法建立,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结果造成资源大量浪费。

其次,行政垄断的后果往往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限定购买或设置地区贸易壁垒,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商品,对垄断定价也只好接受。

再次,行政垄断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干部的思想。如今中国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活动就是其表现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可以借助于行政权威和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同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现实中,一条优惠政策可能意味着几十万元的减免税收,几百万元的提价收进,几千万元的低息贷款,甚至几亿元的“平价”、“瓶颈”生产资料。因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寻租的目的,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游说,或借助于拉关系和送礼、请吃等方式,以使企业从政府那里争取优惠政策或待遇,利用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维护其某种垄断地位,这样便可使企业不“经”自“营”,不“竞”自“强”。

最后,行政垄断行为保护落后,削弱企业竞争力,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害的。加进WTO后,行政垄断行为必然会受到国际上的抵制,而国内企业长期缺乏竞争力,势必受到国外企业的竞争冲击,优越劣汰。

四、预防行政垄断对策思考

如何预防行政垄断,这才是我们充分熟悉行政垄断的目的。在这里,笔者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第一,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将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把行政权混同于经济权。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要让行政权成为一项非赢利性的权力。这不仅在立法上、在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中,甚至在整个社会都应深刻地建立起这一基本观念。

第二,完善和加强对防止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救济。行政垄断既然是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的产物,因而它在短期内是不会消灭的。对行政垄断的约束在现阶段我们就只有依靠反垄断立法,在立法和法律救济上我们还可以参考东欧及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的经验。例如,俄罗斯反垄断委员会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定,通过公布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非法、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等执法措施,在制止行政垄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们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规定同一和有力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由上级部分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有两个基本缺陷:一是制止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不是同一和单一的,而是因实施行政垄断的部分不同而不同;二是执法机关不具有超脱性。在查处行政垄断行为时上级部分很难避免“官官相护”、“手下留情”,甚至视而不见。为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必须重构执法机关。

2、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没有威慑中力,不足以处罚和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完善反行政垄断的规定时,应当增加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规定垄断受益方向受害方补偿。最后,在给予受害方补偿后,垄断主体应对市场参与者重新平衡,回复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市场自发调节的状态,这才是最根本的补救性措施。

五、结语

在传统行政垄断熟悉的影响下,我们会面临一个个矛盾困惑的困难

*。,行政垄断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进,但另一方面却在一些部分领域中又显得无奈和必要,熟悉上的误区必然会导致实践中操纵性的难度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往解决这个熟悉上的困惑,对行政垄断做一个更加公道的定义和定性,将其加以公道的规制和限定。

参考文献:

上一篇: 精准农业论文 下一篇: 自主设计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