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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学术界有关司法功能的讨论中,司法被赋予了下述功能中的一种或几种:纠纷的解决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规则的确立者、民众参与的平台。由于行政诉讼直接触及行政系统的神经,它也成为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晴雨表。在当下国家治理总体目标的指引之下,尽管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政部门存在一定的职能区分,但是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并没有象一些论者所预期的那样,分流行政纠纷,缓解上访洪峰给政府带来的巨大压力。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1993年10月12日,在广大市民的呼吁和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人大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令”),该法令规定北京市八城区为“禁放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并且规定了违反该法规的相应处罚。
摘要:一、概念与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4条前段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第一次将溯及既往这一学术概念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因此,准确界定溯及既往,在溯及既往和不溯及既往之间划出恰当的界线,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关键。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及界定 关于司法腐败,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合办一案件在美国诉讼,开庭前中国律师对美国律师说,咱们怎么还不给法官送礼,再不送该输官司了。美国律师说,这怎么行,咱们本来就有理,送礼了才会输官司呢,法官会对我们进行惩罚的。判决出来后,美国律师对中国律师说,纳了闷了,对方是该输,但怎么输得这么惨。中国律师说那是因为我给法官送礼了,不过是以对方的名义。
摘要:迄今为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源自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都是以行为立论,将行为人放逐于体系之外。正如罗克辛教授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所说,“人们公认,现行刑法绝大多数是一种行为刑法。”在行为刑法观主导下提出的犯罪论体系,是科学、完美、无懈可击的吗?这是我们在具体讨论犯罪论体系时,首先应当辨明的根本问题。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藐视罪(contempt)是一个很古老的犯罪,源于古代习惯法,作为对蔑视国王或其政府的一种报复。在美国,藐视罪有两种情况:藐视立法机关和藐视法庭。所谓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就是将一切影响法官审判或执行判决的干扰行为(包括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而实施的干扰行为),加以立法规范。
摘要:“恐怖分子最主要的危险不是民主国家无法打败恐怖分子,而是民主国家将做得过好,从而变得不再是民主。这一过度反应将导致社会变得残暴,这种残暴不仅仅会使“潜伏”的恐怖分子转变为“显现”的制度性恐怖,并会使使用暴力成为解决争议的合法形式”。
摘要:民事案件种类众多,情况复杂,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审结的民事案件,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确无误,有的可能在认定事实上有误,有的可能在适用法律上有误,有的可能在运用法定程序上有误,即使在有些国度法官不负责认定事实,但不能说在适用法律、运用程序上不会产生失误。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讨论基本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为中心而展开。对于一般作品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nistic Works),对于著作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则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等知识产权受到由WIPO主管的各种条约的国际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