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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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11-2447/D 国内刊号
  • 1002-4875 国际刊号
  • 3.72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中外法学是北京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8年创刊,目前已被维普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中外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青年、专论、视野

中外法学 2007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外法学杂志论文
宪法修改与司法审查——以美国的宪政实践为中心385-410

摘要: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改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当由哪个机关来判断宪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可否进行这样的判断呢?这就涉及到修宪程序的一个基本性质问题,即,修宪程序是政治问题,其间出现的效力争议应当由政治部门自行解决,还是一个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其中进行判断的法律问题?

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411-440

摘要:引子:杨乃武案始末 杨乃武案肇始于同治十二年(1873)十月。叙说该案,我们不能不从葛毕氏(小白菜)说起。葛毕氏,原名毕生姑,因其容貌姣好,当地传说她喜着上白下绿的服饰而被称为“小白菜”。毕生姑自幼丧父,八岁时,其母王氏再嫁余杭县城喻敬天。毕生姑的丈夫葛品连,也是父亲早逝,其母带子再嫁。葛品连长大后在一豆腐店帮工。同治十一年三月初四,毕生姑十六岁时与葛品连成亲。婚后以每月租金八百文向杨乃武租了一间楼房,自此,杨乃武一家和葛氏夫妻在同一楼房内居住。杨乃武,字书勋,其时长葛毕氏十五岁,次年即同治十二年癸酉科乡试举人。

论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441-451

摘要:群体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不断深入,群体诉讼的运作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与此同时,不同的群体诉讼,以及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概念的混用和理解上的混乱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澄清认识上的误区,科学总结和评价现行的群体诉讼形式,界定各类群体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厘清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关系,无论对深化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还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以及民诉法的修改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目的解释452-463

摘要:刑法适用解释是纸面上的刑法得以适用于个案的必经路径,而刑法适用解释的关键是解释方法的选择及其位阶安排问题。这一问题的棘手之处在于,各种解释方法着眼点的不同往往导致考察者思维上的混乱。

中外法学杂志评论
主权立法者的塑造——路易十四对立法权的垄断及其法典编纂事业464-478

摘要:如果把近代国家的治理理解为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法制型的统治,那么,立法权的垄断以及垄断立法权的大规模运用(尤其是法典编纂事业)则是法制型统治得以确立的前提。某种程度上,如果进一步申言,那么主权立法者地位的确立与法典编纂事业的展开直接导致了欧陆各王国从中世纪司法式的治理到近代法制型统治的蜕变。这一蜕变在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率先得以完成。下文将围绕着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对垄断立法权以及对垄断立法权的充分运用为中心描述近代早期主权立法者得以塑造的历史进程。

对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及其代表制理论的追问——一个不同于平等论的视角479-486

摘要:半个世纪,既可为革故鼎新留下充分的余地,也能将错误凝固为历史的惯例。——题记 一个好政府应该做到两点:一,信守政权的宗旨,亦即人民的幸福;二,了解实现其宗旨之最佳途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论海上货物运输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487-497

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统一立法的努力从未间断。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事统一法,特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的制定,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减少国际贸易体制性障碍做出了杰出贡献。目前各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仍主要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主要蓝本,其中的一些规定已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所以,有关制定一部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计划近年来成为世界海商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学徒制VS学院制——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其背后498-512

摘要:……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得到的,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一门艺术最好的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的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这种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曾被采用过。现在我们需要恢复这种方法。——杰罗姆·弗兰克(JeromeFrank)

中外法学引征体例F0003-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