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5 15:21:37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1)

2007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最大制度障碍也得以解决,市场随之带来的是新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以及发行制度,借壳上市在此背景下也呈现出新的景象。2009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推出,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一方面冲击了对壳资源的需求度;另一方面创业板的推出会给主板上市公司带来新一轮的竞争压力,使主板众多上市公司为追求长远发展而积极进行资产重组以进入新的经营领域。这种战略转型会滋生新的壳资源。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些壳资源实现自身转型和借壳上市,主板市场和创业板的互动促进了壳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改革,会使借壳上市中的买壳方决策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的定价也将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壳不再具有炒作价值,壳资源价格将逐渐回归到合理范围,壳资源的交易更加趋于理性。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然而,在壳资源投资价值的评估中,这三种传统方法却是不适宜的,每种方法都存在着局限。买壳方获得了壳资源实际上是拥有了某种投资机会,这种投资机会就表现为一种期权,壳资源的投资价值取决于能否运用到这种投资机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如收益法不能处理这种“投资机会”,“灵活性”地价值评估。因此,针对壳资源的投资价值评估,本文提出了实物期权法,并构建了适合于壳资源评估的B-S期权定价模型。

一、壳资源价值的期权特性分析

1977年麻省理工学院Stewart Myers教授首次提出实物期权概念。他指出,“一个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即允许决策者在获得新信息后,再选择最有吸引力的备选投资项目。因为实物期权同样具有期权的特性,因而可以应用评估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确定其期权的价格。由于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把它称为实物期权。

实物期权是在高度不确定性环境下,对实物资产进行决策的工具。实物期权是广义期权的范畴,它是以金融期权的原理和方法为基础,并将其应用到实物资产中,尤其是资本预算评估及投资决策上。当未来的市场环境比较不确定时,实物期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战略决策所做的相应调整。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估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物期权能够重视到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问题,并把这种不确定性作为评估投资的重要因素。

根据借壳上市的定义,整个借壳上市的过程可用图1表示。

如图1所示,假设现在的时点是零时点,为买壳成功的时点;壳公司退市时点为n3,那么在0到n3期间内买壳方可以选择任意时点,设为n1(0<n1<n3)对壳公司重组,设重组收益在n2时点取得,则n2>n1。

壳资源带给买壳方的价值表现为,一旦买壳方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就等于获得了一项权利――选择在某个时点或时期对壳公司进行重组的权利。在壳公司退市时点之前,只要买壳方预期重组收益现值能够大于重组成本,那么买壳方就会执行期权,对壳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否则买壳方将暂时不执行期权,而是寻求更好的重组机会或者是将壳资源再转让出售。可以看出对买壳方而言,壳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设S是预期重组收益的现值,K为重组成本的现值,则壳资源带来的损益状况如下:

壳资源带来的损益=S-K 当S>K

=0 当S≤K

买壳方作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选择对壳公司的重组时点,因而,壳资源又是美式看涨期权,即只要期权标的物资产的价格大于期权的执行价格,则期权持有者可以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执行期权。期权合约包括四个项目:标的资产、期权执行价格、到期日和数量。壳资源作为一种美式看涨期权,其价值实际上就是该项期权的价格,标的物资产为重组收益,执行价格为重组成本,执行期限为获取壳公司的控制权至壳公司的退市期间。其损益图如图2所示。

如图2所示,买壳方的借壳上市损益图与看涨期权损益图相似。借壳成功后,当预期重组收益现值大于重组成本时,则买壳方执行期权,对壳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此时买壳净收益为正,重组收益现值越大,买壳净收益就越大。而当预期的重组成本现值大于重组收益现值时,买壳方则暂时不执行期权,由于为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已经支付了壳费,因此,买壳净损失就为已经支付的壳费。可以看出,买壳方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大损失额为壳费,而收益却是无限的,收益随重组收益现值的增大而增大。

二、基于B-S期权定价模型的壳资源投资价值评估

(一)模型设计

实物期权方法是将金融期权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实物投资领域,从理论上来说,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的定价原理具有类似性,因此可以利用金融期权的定价模型来推导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1973年,Fise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提出B-S期权定价模型。此模型是基于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建立的,将二项式中每一期的时间长度和股价运动时距缩短至零,将时期数扩展为无穷大,就可以推导出B-S期权定价模型。B-S期权定价模型与二项式定价模型的原理是相似的,即假设在下一期末,标的资产的价格只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上涨或下跌。根据无套利原理,若不同项目或组合能带来相同的现金流或支付,那么二者当前的价值就必定相等,因而可以复制在单期中能与期权产生相同现金流的组合,则复制的组合与期权的当前价值相等;再将时期数扩展为无穷大,即可得到B-S期权定价模型,其定价公式为:

C=S×N(d1)-PV(K)×N(d2) (1)

其中:

C――欧式看涨期权价格

S――标的物资产的价格

K――期权的执行价格,PV(K)表示期权执行价格的现值

T――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

r――无风险利率

δ――标准差,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

由于壳资源的利用是一种美式期权,因而利用此公式时,需要进行调整,本文采取的调整方法就是根据时滞期的长短对现在时点贴现,贴现率选用“现金流/资产价值”比率。

(二)模型输入变量分析

从B-S期权定价模型的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标的物资产的价格S、期权执行价格的现值PV(K)、标的物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δ、无风险利率r和距到期日的时间T。在对壳资源期权的定价中,这些参数的特点如下。

1.标的物资产的价格――重组收益现值S

从壳资源期权特性看,未来是否执行期权关键在于壳公司能带来的重组收益与重组成本的比较。因而,壳资源期权的标的资产就是重组收益,其当前的价值就是用无风险利率将预期的重组收益折现到当前时点的价值。对买壳方而言,关键是要确定未来的重组收益,未来的重组收益主要表现为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的收益增加额、买壳方溢价向壳公司出售后续资产及税收优惠。

(1)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收益增加额ΔR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比例相当低,相对于债权筹资,我国的股权筹资成本较低,这也是我国企业普遍偏好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在借壳重组后壳公司的业绩提升,获得配股资格,这样就可以用配股筹集的资金投资于新项目,扩大业务规模,获取新项目带来的收益。

假设在配股前壳公司每年的税前收益为R0,总股本为Q,新项目投资需要的投资额为X,配股价为P,新项目所需资金都通过配股筹集,则需配股X/P股,配股前的总股本为Q,配股后总股本为(Q+X/P)。新项目每年增加的息税前收益都为R1,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T,非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T',q为买壳方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本。

一般情况下,配股所得资金都来自流通股股东,因为国家股、法人股一般都放弃配股权。由于壳公司在配股前的税前收益为R0,因而买壳方上市筹资的单位资金成本为[R0(l-T)]/(P×Q),则筹集投资额X的资金成本为{[R0(1-T)]/(P×Q)}×X。与配股前相比,买壳方在配股后每年增加的收益为:

(2)买壳方溢价向壳公司注入后续资产ΔE

(3)税收优惠ΔT

假设在税收优惠中,暂不考虑买壳方弥补壳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免。设非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T',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T,从借壳上市成功后的第一年起,每年优质资产带来的税前利润总额为Pt,则作为上市公司,壳公司每年获得的税收优惠就为Pt×(T'-T)。买壳方作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所占壳公司的股份为q/Q,则买壳方每年获得税收优惠收益为:

ΔTt=Pt×(T'-T)×q/Q (6)

将ΔTt折现就得到买壳方获得的税收优惠现值:

2.期权执行价格――重组成本K

在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买壳方就要对壳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剥离其原来的不良资产,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通过一系列的资产重组,改善壳公司的经营业绩,以达到配股资格从而获取预期的重组收益。若重组成本小于预期的重组收益现值,则买壳方会执行期权;反之则暂不执行期权。因而,重组成本即为该期权的执行价格。重组成本包括两方面内容:买壳方收购不良资产的净损失和低价注入优质资产的净损失。

(1)买壳方向壳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净损失K1

卖壳方卖壳的原因有很多,如管理层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等等,这造成壳公司拥有大批不良资产。买壳方在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首要工作就是对壳公司进行重组,剥离其不良资产。通常做法是买壳方收购这部分资产,然后再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直接出售或者待壳公司恢复盈利能力后再注入。

假设壳公司向买壳方出售不良资产的价格是M1,不良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是M2,由于买壳方为了尽快获得上市资格,一般都会溢价收购这部分不良资产,所以M1>M2。由于买壳方既是交易的一方,又是交易另一方的控股股东,因而在溢价收购壳公司不良资产的交易中,买壳方的净损失为:

(2)买壳方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净损失K2

3.标的物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标准差δ

由于壳资源期权的标的物是重组收益,因而标的物资产的波动率就是预期重组收益的波动。买壳方的重组收益来源于三部分: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带来的收益增加额、买壳方溢价出售后续资产以及税收优惠收益。标的物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也是这三部分收益的组合波动率。先预测每一部分的波动率,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带来的收益增加额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预测得出;买壳方向壳公司溢价出售后续资产的价值波动可以根据买壳方以往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得出;通过观测壳公司历年的税收情况来预测得出税收优惠价值的波动。

4.无风险利率r

无风险利率是投资时间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选用短期国债利率来衡量实物期权中的无风险利率。

5.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T

从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到壳公司退市的时间为壳资源期权的持有时间。

B-S期权定价模型在壳公司的投资价值评估中运用的关键是买壳方要能确定买壳成本以及能够预测到未来的重组收益。若这些参数能够获取到,则B-S期权定价模型就是评估壳资源投资价值的最佳选择方法。

【参考文献】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2)

风险投资项目是指蕴含较大风险,可能为投资者带来高额收益或对投资者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项目。风险投资是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将资本投资于具有高成长价值的固定资产项目或创业公司,促进企业快速发展,通过项目营运,而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许多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经营实践表明,风险投资项目是推动企业技术更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项目因为其内在的风险性以及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投资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风险投资项目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可能成为导致企业经营发展失败的原因。

风险投资项目管理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问题,正确的投资决策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项目的价值准确评估。二是对投资项目风险准确识别并加以测量。投资决策就是在收益和风险这一对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矛盾统一体中寻求均衡。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是在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的作用下,对投资项目收益与投资额的测算与比较,也就是对投资项目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是投资决策的关键问题。

一、风险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风险投资最大的特点在于其高收益、高风险性。正是由于高风险的存在,风险投资家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必须进行科学的评估和严格的筛选,以尽可能承担较小风险。风险投资项目价值的评估关键在于对投资项目收益与风险的评估。目前,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一般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定性方法主要以因素分析法为主,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各种因素与投资项目收益的相关性分析,从而筛选出一些主要指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相应方法对各指标赋于不同的权数,对各指标进行打分测评进行的投资决策。因素分析方法并不能对投资项目实际价值进行计算,仅是一种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方法,并未真正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定量的分析方法主要以净现值法(NPV)为主要方法,净现值法是根据投资项目从建设到终结的各时间期的净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来计算现值,从而对整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净现值法是一种最为传统,应用最为广泛的投资项目价值评估定量方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将风险投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贴现,仅适用于处于成熟阶段、现金流量稳定并可准确预测的风险企业,适用范围较小。净现值法是一种静态投资评估方法,局限性明显。

无论是定性分析的因素分析法,还是定量分析的净现值法,从实践来看,现有投资项目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放弃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而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转化为一种决策方法运用。二是在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注重投资成本而忽略了对投资项目未来收益的定量计算。三是在对投资项目收益计算时,以一种静态的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在风险情况下,其收益的变化。尽管如此,净现值(NPV)法还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理论的经典方法。净现值法是一种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考虑投资项目本身所具有的选择权价值。实物期权评价法弥补了这一缺点,实物期权评价法是在考虑投资项目各阶段所具有各种选择权价值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方法。按照实物期权方法,投资项目价值为NPV与选择权价值之和。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较,实物期权的思想方法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即现金流的所有可能变化范围,用概率的语言来描述,就是项目未来现金流的概率分布状况。实物期权是一种考虑投资项目柔性经营策略的动态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方法,但实物期权的方法过于复杂,其应用受到极大限制。这是因为:第一,利用实物期权方法对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时,很难识别投资项目具有的所有期权;第二,对各种选择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如果不考虑投资项目的柔性经营策略价值,净现值法(NPV)是目前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最为理想的方法,优于其它评估方法。但净现值法没有充分考虑风险的影响,以静态的观点对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价。如果在净现值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风险的影响,对净现值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那么,利用修正的净现值法进行投资项目价值评估将更为准确与符合实际。目前,利用净现值修正模型进行风险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二、净现值法的调整方法分析

净现值法(NPV)是目前风险投资项目评价的主要方法。所谓净现值法是指将投资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各个期间的净现金流,按一定的投资报酬率(折现率)进行折算,在投资项目起始点的现金流的折现累计值,并把折现累计值与项目初始投资额进行比较的评价方法。这种方法考虑了项目从起始点到终结点的现金流,并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其表达公式为:

n:投资项目的寿命周期;

CFt:资产在t时刻产生的净现金流;

r:折现率,通常为项目的无风险折现率;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3)

1 几种主要评估方法的地价内涵分析

1.1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简称“基准地价法”)。

基准地价法是运用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按替代原理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是基准地价与修正体系。基准地价是政府地价管理的一个工具,同时也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信息。基准地价主要反映某地区的地价空间分布规律以及其大致地价水平,对市场地价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由此可见,基准地价法主要是从市场管理的角度进行评估,得到的地价是一个“管理型”地价。

1.2 收益还原法(简称“收益法”)。

收益还原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理,将待估对象按预期所能获得的收益作为价值衡量,从投资者的角度去评估。收益法的核心是待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回报率,而且收益法中的投资者属于长线投资者,即投资者持有待估对象相当长的时间,通过待估对象的收益实现自己的预期回报。由此可见,收益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长线投资型”地价。

1.3 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

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同样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待估对象进行开发或转售,从而获得预期的回报,以此衡量待估对象的价值。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的核心是对待估对象的开发或转售,而这种开发或转售一般都是短期内完成的,属于短线投资,甚至带有一定的投机性质。由此可见,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

1.4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替代原理,利用已成交的交易案例,推导待估对象的价格。从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来看,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对地价的博弈基本上都是基于该土地的投资价值,即买卖双方都已对该土地的投资价值做了评估,最终达成交易的地价代表买卖双方都认可该土地的投资价值。由此可见,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投资型”地价,至于土地是用于长线投资还是短线投资都有可能,但一般以短线投资的居多,即用于开发或转售。因此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的通常也是一个“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

1.5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根据贡献原理,按待估对象价值形成的各项成本之和来衡量其价值水平。成本逼近法的核心是成本,即待估对象在其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代表了待估对象的权属人应获得的回报。由此可见,成本逼近法是从权属人的角度出发,评估待估对象至少应该值多少钱,因此成本逼近法评估得到的应该是一个“保本型”地价。

2 各种类型地价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得到的地价不尽相同,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地价,那么这些类型的地价其价格水平有什么差异?

2.1 “管理型”地价和“保本型”地价相对稍低。

“管理型”地价基本反映市场的客观地价水平,但由于其“管理”职能的影响,通常会比其他类型地价稍低,但比“保本型”地价要高。而“保本型”地价通常是这几种类型地价里面最低的。

2.2 “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相对较高。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短线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尤其是“投机型”的投资,由此投资者对此类投资一般要求比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反映在投资对象(即待估对象)的价值就应该高一些。

2.3 “长线投资型”地价适中。

相对于短线投资,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其长线投资具有较为稳定的投资汇报,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投资可接受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由此“长线投资型”地价相对其他几种地价而言其价格水平适中,接近于“管理型”地价。

从上面的分析,这几种类型地价一般的价格水平排序大致为:“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长线投资型”地价≥“管理型”>“保本型”地价。

3 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协调

根据目前的土地评估规范,一般都要求选用两种方法以上对待估对象进行评估,而不同评估方法得到的地价各有差异,则应怎么协调不同类型的地价,从而合理的确定评估价值?

3.1 根据评估目的,选择更接近评估目的的地价类型。

根据评估的思路,通常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时已经对地价类型进行了筛选,对于基于短线投资为评估目的的,最好采用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这两种地价类型都与评估目的接近。

但由于评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通常会选用了不同地价类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则有可能两种方法评估得到的地价水平值相差较远,因此需对各种评估方法进行分析,以最接近评估目的的地价类型为主,其他类型地价作为参考和校验。

3.2 调整个别评估方法的思路及参数,使得两种方法评估地价类型更接近评估目的。

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思路及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使得其评估的结果更接近评估目的。

举个例子,当评估目的为短线投资型时(如某人拟将其住房的土地进行抵押而评估),则可能会采用收益法和剩余法进行评估,但由于目前国内住宅房屋的租金水平偏低,而房价水平普遍较高,因此两种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可能差异比较大,同时这也体现了“短线投资型”地价与“长线投资型”地价的差异。既然评估目的是“短线投资型”的,那么评估时可以对收益法的评估思路作适当调整,使其更接近于“短线投资型”的地价,例如采用收益加转售的思路评估,目前很多投资客都是持有物业一定年限(持有期内一般用于出租)后即转售,这样收益法评估得到的地价就非常接近“短线投资型”地价了,与剩余法评估得到的地价差异大大缩小。

另外,还可以调整收益法的还原利率以达到其评估值接近“短线投资型”地价。在还原利率的确定时,目前采用市场提取法确定的还原利率一般会比较低,因为房价比较高,而租金却比较低,这也反映了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高额的投资使得长线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低。但按此还原利率评估得到的地价与现实市场环境状况是相匹配的,即用较低的还原利率和目前市场租金可以评估得到较高的地价水平,这与“短线投资型”地价更为接近。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按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求,以较高的还原利率和目前市场租金将会评估得到相对较低的地价水平,这其实反映的是“长线投资型”地价,与“短线投资型”地价有一定的差距。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4)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上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关键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量。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关键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制定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规定,规范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和方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缺少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办法,健全配套的相应制度、准则等。

二、建立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服务于相应的财务报告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大量与评估相关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科学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网络获取地区权威数据,使相关评估人员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时,更具有依据,并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三、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禁止公司自己出具评估报告,对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司应给予处罚。建立有效的专业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实行监督的机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其次,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因此必然会受到会计使用公允价值程度的影响,受会计制度约束。这就要求评估师对会计准则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因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所以,必需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最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评估工作予以监督,对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进行严格检验,杜绝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四、明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评估对象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针对性或适用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优先采用市场法与收益法,当这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当无法准确评估公允价值时,也可以提供公允价值变动区间等价值分析结论。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应着重关注参考交易案例的经营业态、附带租约等差异因素。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应着重需注意评估对象资产范围与租金收入内涵的匹配、租金收入与成本项目的匹配、出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的匹配;需关注租约的详细条款及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有其相应独立性,并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评估从业人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广泛搜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实际搜集资料,根据科学的方法,认真地进行核实、研究、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经得起推敲的评估结果。独立性是资产评估服务的基本特征。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恪守中立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公正执业,保证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保持客观和公正。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构建公正透明的估价平台

要想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构建透明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上的推广具有重大意义。加速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限定规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看,有15家上市公司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8家上市公司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1家上市公司按照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公允价值。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多数均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公允价值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督,比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与企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通过互相监督,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参考文献: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5)

一、引言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二、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比较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一)主要相同点

1.主要依据相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一般目的相同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3.评估方法相同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4.重要参数相同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区别

1.表述不同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2.定义不同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3.详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4.结构不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5.关注内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四、比较启示与改进建议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明确评估特定目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改进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参考文献】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2012(1).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6)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7)

一、中国银行业财务价值评估的理论纷争

近年来。对于国有银行是否“贱卖”的争论日趋激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建设银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在锁定期满后,即出售所持建行10%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一半)。筹得100亿美元的资金,远远超过其初始投资额。另外,中国银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瑞银(UBS)。在锁定期满后,更是全部卖出其持有的中国银行股份,获得巨额套现收益。为此,形成了三种立场鲜明的意见:

第一,“贱卖”论。主要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的股权溢价远朱实现。中资银行急于吸引外资,情急之下有些不计成本,过低估计了银行的真实价值。

第二,“公平”论。主要依据是外方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不只是投入了资本,而且改善了银行治理结构和技术等,并注入了其本身的无形资产,从而共同提升了银行的价值,中方也获得了巨额的股权溢价。

第三,“责买”论。主要依据是中国银行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不良资产问题较为严重,且外方投资者存在较多限制,比如,外方单一投资者股权投资上限为20%,有三年的锁定期等。所以外资投入中国银行业是一场风险很大的投资。

至今这些纷争虽然尚未有定论,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中国银行业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很可能确实存在价格过低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战略投资者的抛售,原来认为能够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水平和银行管理技术等方面获得较大帮助的希望也趋于破灭(刘煜辉。2005),“贱卖”的观点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在进一步反思“贱卖”的诸多原因中,本文认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我国银行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大缺陷,我国银行业需要建立新的、较为完善的估值方法体系,以更为准确地评估其价值,既不“贱卖”。也不“贵买”。而是尽量实现“公平”交易。

二、中国银行业财务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问题

(一)估值评估方法本身的缺陷

我国银行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1 收益现值法

该方法通过预测企业未来收益。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据以确定企业价值。收益现值法评估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是首选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但是。在收益现值法使用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被评估企业的收益要能够预测。二是被评估企业的风险要能够准确确定。在评估我国银行的过程中,上述问题都比较突出。首先,银行经营过程较为复杂,外部难于掌握其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和实际运营状况,不大容易准确预测其未来盈利。其次。我国银行大都属于国有企业,有很强的政府隐含担保性质,简单借鉴国外银行业的基本状况来估计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折现率存在较大问题。但至今国内还没有权威的银行业折现率标准。

2 市场比较法

该方法以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的市场成交价值为基础,再根据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该方法运用的前提是具备高度发达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市场的竞争能够产生较为公允的企业市场价值,而且有足够多的可类比交易案例。在现时的中国,资本市场尚待进一步完善,银行产权交易案例较少,该方法的运用较为困难。

3 资产基础法

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分别评估企业各项资产的价值,然后加总作为企业价值。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仍然占有重要位置,社会公众也较为熟知。但是,本方法存在较为重大的缺陷:首先,企业整体价值一般不等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企业是各个单项资产的有机组合,组织有效的企业价值高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反之则低于单项资产价值之和。其次,采用该方法时,银行业的企业品牌、商誉和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很难得到充分反映。但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用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时,会忽略这些非经营资产的价值,此时就需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各种企业财务价值评估方法均有其适用范围和内在局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在充分考虑其局限性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价值作出合理评估。

(二)估值评估过程中的重要遗漏

由于我国银行业在经营机制、行业监管、资产负债等方面,与普通工商企业显著不同。因此其价值评估也存在特殊性。在采用上述传统方法评估银行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重要遗漏。

1 银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银行业出现过度竞争和垄断的情况,世界各国对银行业均实施特许经营。制定了比普通工商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涉及市场准八、股东资格确认、分支机构开设、资本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诸多方面。这种通过政府管制设立的“门槛”,具有租金的性质。相应的银行特许经营权是具有价值的。而且“门槛”越高价值越大。中国银行业的“门槛”显著高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其特许经营权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目前的评估方法。尚难准确地对此价值进行测算。

2 银行经营中积累的品牌、网点、客户资源的价值。与普通工商企业相比。银行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土地、房屋、办公设备等有形资产比重较小,只占资产总额的1―2%。其最重要的价值是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品牌效应、网点布局、销售渠道、管理能力、客户资源、市场影响力、商誉等无形要素的价值。目前,在用资产基础法评估银行价值时,缺少对这些价值的合适评估方法,造成了遗漏或低估;在用收益法评估银行价值时,主要依赖于经营绩效,这使得相对较为流动的管理团队的组织效率的高低,在银行价值评估过程中占了过大比重,同样会造成银行价值的低估。

3 政府信用支持给银行带来的隐含价值。考虑到金融风险普遍具有波及扩散的特征,每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对整体金融业和经济体系都是潜在的威胁,其风险防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无论国内外,在金融企业(特别是大型金融企业)出现困难时政府都给予支持,以确保整个金融行业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对于我国银行(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政府更是给予很高的支持,比如,1999年以来,先后多次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多次对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注资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等。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几乎成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隐含担保人,这是国外银行所不具备的。对此,国外评级机构给出的评价过低,与我国银

行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这是造成我国银行价值低估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我国银行价值评估方法的改进途径

(一)对于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思考

企业的评估价值很难与其市场价值完全一致,其原因在于,首先,不同的评估目的会得到不同的评估价值。例如,企业产权变动(包括上市)、融通资金、财产保险等相应的价值评估方法有所不同,其评估价值就会有所区别。而市场价值则是在竞争市场中,信息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形成的交易价格。在一个给定的时刻只有一个市场价值。其次。企业评估价值形成后,一段时间内基本保持不变,而企业市场价值则会随市场波动而不断变化。

对于以上市交易为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来说,就是要合理估计企业交易可能形成的市场价值。但是。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又是不断波动变化的,这就造成一个很大的困难:究竟何时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形成的市场价值,才是真正的市场价值。从本质上看,这是静态的企业评估价值与动态的市场价值的矛盾,在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同时经济较为正常运行时,两者相差不大。但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国外评级机构又带有偏见,银行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就会形成很大差异。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在评估方法上加以调整,充分考虑中国银行特许经营权等的额外增加价值,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企业评估价值;第二,需要增加市场竞价机制,随着市场的动态发展调整评估价值。

(二)将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和改进的收益现值法相结合,可较好获得我国银行的评估价值

中国银行业财务价值较为合理的评估方式,是在收益现值法估值的基础上,增加特许经营权等的评估价值。具体公式为:

被评估银行的价值=银行持续经营的现值+银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1 银行持续经营的现值用现值收益法加以估计,但需要两方面的改进。首先。不能简单按照国外评级机构给出的投资级别来确定其折现率。需要根据中国银行所具有的信用特征、规模、网络和客户资源等加以调整。其次,银行收益增长率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不能简单按照历史收益率增长速度进行外推。

2 中国银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具有极高价值,其价值来源于银行业高进入壁垒可能带来的超额利润,其本质上是以银行价值(即收益现值法估计的银行价值)为标的的买入期权。为此,可以引入实物期权定价的方法,对银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建立竞争性价值发现机制。使评估价值尽可能地接近市场价值

要获得更为准确的银行价值评估结果。除了改进评估方法,还需要通过建立竞争性价格发现机制来获得更为合理的评估价值,减少静态的评估价值和动态的市场价值之间的矛盾。该方法的思路是,首先按照上述改进的方法完成银行价值评估,据此确定初步的市场价格区间。然后,在寻找大型机构投资者批量购买的同时,有必要利用中国股票市场的配售平台,建立非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的市场询价和竞价机制。使得非机构投资者在锁定一定保证金后。能够参与银行上市发行的竞价。通过机构投资者和非机构投资者的竞价博弈。来获得更为合理的上市交易价值。建立上述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上市银行通常融资额度巨大。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有限。如果仅局限于大型机构投资者。就有可能受制于少数国外金融资本,难以避免高折价发行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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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保国,新股发行上市溢价之谜的解释[J],财经问题研究,2007(9):55-60

[3]陈引,郑明J11,实物期权无形资产及其价值评估研究[J],财贸研究,2005(3):94-97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8)

关键词:

公允价值;计量;审计;评估;标准;专家

一、背景介绍

国际财务报告系统正在发生的持续变化,带来了紧迫的计量问题,主要是关于公允价值的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行业的学者和从业者讨论的主题。从业者主要关注非活跃市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正如Whalen所表述的公允价值报告的支持者忽略了传统理论家的祈求,他们指出活跃市场是使用市场价格的必要条件,或者是测量评估风险的替代品。他指出大多数证券和股票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得出结论,而公允价值是一个测量活跃证券的正确方法,历史成本核算是其他大多数证券的唯一合理、一致的评估方法。在下一节中,我们将分析以前的实证研究,说明实证研究设计,随后第三部分将对他们的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将在明确一些警告和未来研究的推荐途径之后得出结论。

二、实验设计

我们将采纳一个实验设计,在其中注册评估师(CBV)将会对处于发行IPO过程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评估,这与CVCA的方法一致。由于这些评估方法和其他国际评估认证标准非常相似,这将有助于增加结果的一般性和外部有效性。在网络上可以得到投资项目的介绍。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邀请商业评估师对投资进行评价,并且以划分高级和低级投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形式陈述他们的建议方法。调查问卷给与我们以下信息:(1)关于评估投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信息。(2)关于评估投资价值的后续方法的信息,以及在评估中可归因于主要参数的价值的信息。(3)评估师对于CVCA所提倡的标准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的意见。总之,在1000个CICBV成员中总共有43个评估师同意完成调查问卷。尽管得到回应的人数相对于总人数来说很少,然而结果会有助于我们的讨论。

三、结果和解释

第一部分,我们将呈现和分析由调查问卷所得到的与FVM有关的结果。第二和第三部分分析和讨论所使用的评估模型和方法,以及评估模型输入内容的一致性问题。最后一部分将讨论回复者评估标准的相关性问题。

1.公允价值评估。由评估师所提交的投资价值评估差距很大。图表1通过图表向我们呈现了每个评估师的平均FVM值。这些评估是在对每个评估师的高低FVM值进行平均后而计算出来的。他们被分配在200万美元的区间范围内。最低平均投资评估价值为50万美元,最高的为17400万美元。更低的投资范围值是有6个评估师所得评估的0美元。有8人评估价格上限超过了1300万美元。因此对投资赋值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而且平均价值分配的标准差为470万美元。图表1强调不存在中心趋势。换言之,评估价值并不存在一般的平均值。实际上,19%的调查对象认为投资价值在0到200万美元之间,19%的位于400万到600万美元之间,28%的位于600万到1000万美元之间。总之,下限价值的平均、平均值和上限值可以评估,它们分别为640万美元、701万美元和770万美元。这些结构表明,即使对于给定时点的新兴高科技企业的同一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运用的相同的标准,不同的评估师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投资银行家评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评估。我们用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的股权份额,得到市场总价,然后我们再减去发行的销售毛收入。我们通过重复运用先前评估投资银行家评估价值的方法来计算市场价值,并使用最初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平均值。表1表明投资价值(385万美元)和市场价值(369万美元)非常接近,这表明投资银行家能在发行之前准确地估计股票价值。投资银行家表面上的良好表现可以追溯为他们能够直接和公司管理层进行接触,并且在案例描述中他们有可能获得比我们所提供的更多的信息。投资银行家所评估的价格和市场价格都比评估师所得到的投资公允价值的平均估计值(675万美元)要低得多。评估师所评估的价格似乎有高估价格的偏差。最后,我们以第三轮IPO时的5日收盘价均值来估算“内在价格”。我们把这个平均市场价格乘以IPO后发行股份的总数额得到一个未来价值。我们运用股票市场的指数,在股票市场中企业通过交易所交易来实现未来价值和得到现值。最后一步,我们通过在现值中减去发行的销售毛收入来得到公司的股前价值。投资的内在价值为113万。在高科技企业的案例中,评估师似乎对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投资价值过于乐观。实际上,84.21%的评估师会得出一个优于首次公开募股后的市场价值,而88.37%的评估师会得出一个超出基于完美预测角度的内在价值的估计值。这可以表明即使当专家都参与一个层次的评估,平均结果还是有偏差的。

2.评估投资价值的方法。表2表明专家们主要运用4种评估方法。21%的被调查者运用并购成本或近期投资价格法;40%的运用倍数/比较法或行业评估基准法;19%运用净资产法以及21%的运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没有被调查者使用真实期权法。结果与CVCA的推荐一致,依据不同投资类型选择不同的方法。另外,CVCA把现金流量贴现法仅作为次要方法推荐。因此,某些被调查者似乎并不认为这个推荐很有必要,而往往忽视它。表3表明有11个被调查者(26%)没有使用次要方法;20个评估师(47%)仅利用一种次要方法来证实他们最初的结论;10个评估师(23%)使用2种次要方法以及2个评估师使用两个以上的次要方法。3种次要方法受评估者喜爱:并购成本法或近期投资价格法(23%),倍数/比较法或行业评估基准法(28%)以及现金流量贴现法(44%)。净资产法是第四种最受欢迎的方法(14%)。主要方法和选择的次要方法之间似乎没有相关性。最后,只有很少的评估师(3个)使用情景概率来应用于他们的主要方法或次要方法。39%以上的受访者使用比较法或倍数法作为主要方法,21%的依靠并购成本法,21%乐于使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而19%的受访者使用净资产法评估投资。为了进一步证实使用主要方法所得到的结论,评估师主要使用两种方法:倍数法或比较法(28%的受访者)和现金流量贴现法(44%)。并购成本法和净资产法的使用者分别占23%和14%。其他方法很少使用或者无人使用。当我们把关于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的结论进行综合,我们发现63%的受访者使用倍数法或比较法,58%的受访者使用现金流量贴现法。很少的评估师使用并购成本法和净资产法(分别为42%和32%)。

3.评估模型输入内容的一致性。使用倍数/比较法和现金流量贴现法的评估师(38个受访者)有权制定用于评估方法或模型的输入内容。26个评估师回答了关于倍数法的问题。表4表明两个倍数使用最频繁:价格/资产(50%)和价格/账面价值(31%)。同时也使用价格/无形资产(12%)和税前价格收益倍数法(8%)。而且,21个评估师提到加权平均资本成本。86%的受访者评估它的价值在26%和40%之间。具体地,29%的评估者评估范围为26%和30%之间,33%的评估者评估范围为31%和35%之间,24%的评估者为36%和40%之间。3个评估师评估该变量低于25%或高于41%。总体而言,关于流动性折价的使用问题、增长率和终值的使用问题的回应率极低。鉴于这些结果,更加仔细地确定评估模型的不同输入内容,以获得更加一致的估计可能很明智。研究似乎表明CVCA标准在这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9)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27-01

1 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我国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以下对三种方法进行具体的分析。

1.1 成本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和加和法。具体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实际是通过企业账面价值的调整得到企业价值。其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付出的价格都不会高于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成本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有忽略企业获利能力的可能性,没有从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运行效率考虑,而且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中出现的项目。

1.2 市场法

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时通过在市场上找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以参照企业的市场价格及其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出来的价值比率,通过分析、比较、修正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在此基础上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比率,并通过这些价值比率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初步评估价值,最后通过恰当的评估方法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评估价值。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两个障碍。一是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直接的“可比性”问题。企业不同于普通的资产,企业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差异。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即使存在能与被评估企业直接进行比较的类似企业,要找到能与被评估企业的产权交易相比较的交易案例也相当困难。

1.3 收益法

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一个必要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因此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有意义。收益法主要是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假设前提是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未来年度经营持续稳定,能够精确预期未来现金流。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和风险,企业的现金流具有不确定性。

2 实物期权法的引进

由于上述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存在很多问题,企业在其投资和发展中会面临很多投资机会和选择,而这些投资机会和选择对企业来说是有价值的。当在评估具有经营灵活性或战略成长性的投资项目时,由于忽略了投资机会潜在价值和现有业务成长价值,因此会出现低估。因此,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引进实物期权进行改进,以便更准确的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2.1 实物期权的概念和基本假设

实物期权的概念最初是由MIT的Stewart Myers(迈尔斯)在1997年提出,他指出当企业投资项目具有不确定性时,如果决策者和管理层能够意识到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增长期权,那么这种投资不仅能增加企业未来现金流,而且这种增长期权也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

在价值评估中引入的实物期权,是指企业和投资人在以实物资产为标的物的投资活动中,能够根据投资活动中的可变因素的实际变动情况改变投资计划的权利。它是以期权的概念来定义企业投资的未来选择权,它反映了企业在进行投资时所拥有的机会的价值。实物期权评估法中应用的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有7个重要的假设:所有证券交易是连续发生的,股票价格随机游走,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模式;在期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和金融资产收益变量是恒定的;市场无摩擦,即不存在税收和交易成本,所有证券完全可分割;金融资产在期权有效期内无红利及其他所得;该期权是欧式期权,即在期权到期前不可实施;允许卖空,卖空者将立即得到所卖空股票当天价格的资金;投资者能够以无风险利率借贷。

2.2 实物期权的种类

实物期权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1)扩张期权:扩张期权是指企业在投资运行中,由于市场发展和营运效果比预期要好,可以扩大投资规模的权利。对于一个房地产价格波动比较大、产品供应结构不明朗的不成熟市场,开发商通常会先投入少量资金试探市场情况,这种为了进一步获得市场信息的投资行为而获得的选择机会被称为扩张期权。

(2)增长期权:增长期权是实物期权的一种,其建立在实物期权的理论之上,被用于资本预算、价值评估以及投资决策。增长期权主要是指如果项目投资者获得初始的投资成功之后,在未来的时间内,能够获得一些新的投资机会,它主要存在于一些战略性的投资项目中,其价值在于可增加企业未来的发展机会和提高赢利能力。因此,企业增长期权是从战略的高度对项目价值的理解。

(3)收缩和中止期权:这两种期权是指,企业在市场投资环境与预期投资环境相差甚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缩小投资规模和提前中止投资活动的办法来减少损失的权利,这种期权相当于美式看跌期权。

(4)转换期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生产流程的灵活性)或企业的产成品(产成品的灵活性进行转换,以此达到最佳的投入与产出,从而适应市场的有利环境。

(5)组合期权: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前面所提的各种实物期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往往是同时存在企业可以在多个实物期权中进行选择和组合。这种组合期权的最大问题是它的价值计算,由于各个实物期权之间存在的相互效应,它的价值并不等于单个实物期权价值的简单累加,比较准确的组合期权的价值是很难得到确认的。

2.3 实物期权法的应用及其意义

实物期权定价是利用金融期权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方法进行定价,考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选择权和未来投资机会,对传统定价方法无法解决的不确定性价值和经营灵活性价值加以模型化和量化。

(1)实物期权法考虑了企业的不确定性价值。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多的选择权和未来投资机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风险正确判断企业的投资机会,选择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从而增加企业的潜在价值。实物期权法在企业定价领域中的应用为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有益的思考,对于经营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企业管理者从战略角度出发,识别实物期权,运用实物期权法正确估计企业的价值,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于一些处于初期投资阶段或成长阶段的企业,符合价值波动性的特点,而且由于面临着变化的投资机会,未来收益难以确定,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受到很大的局限,而使用期权定价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2)实物期权法考虑企业的长期收益和经营灵活性价值。研发投入和资本投资是企业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的手段,它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收益,因此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关注企业长期收益的价值,是评估研发投入项目价值的重要方法。另外,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也考虑企业经营灵活性的价值。管理者通长会根据变化的经营环境和企业战略做出是否扩张提高企业价值的项目、推迟和放弃不利的投资项目,增加投资项目的期权价值,从而在战略层面和投资项目层面提高企业的价值。

3 利用实物期权评估企业价值优点

由于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很多的局限性,不能合理估计企业的价值,而实物期权法能很好的弥补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不足,对企业的灵活决策的潜在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投资项目的评估不仅限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同时借助模型进行计算更为简便,能更加准确的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我们会更多的采用实物期权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对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作出比较客观、准确的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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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汝新.企业并购中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分析[J].价值工程,2009,(5).

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篇(10)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的,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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