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13 08:06:31

儿童保护论文

儿童保护论文篇(1)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

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

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

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1.加大“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教学中的学时比例

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家长重视儿童的日常保健预防护理。但根据对儿童家庭访视结果显示,大多数家庭家长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的健康和保健知识还很缺乏,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校期间能够掌握更多更好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和提高家长对孩子的保健预防意识,这样就能够减少或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我国儿童的身体综合素质。

2.提高学生“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践技能操作能力

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以达到高职医学教育“三基”“五性”的基本要求。应把“应用型”、“专业型”、“能力型”作为《儿科护理》实验教学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制定可行性、实效性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实验课程结构,改变传统的实验教学课时分配少的弊端,构建新的实验课程结构。例如多增加婴儿抚触、婴儿被动体操、幼儿体操、预防接种的方法和技巧练习,提高在校生儿童保健的操作水平。

儿童保护论文篇(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

摘 要: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是儿童中的一类特殊群体,由于父母的离异,该类儿童在生活状态和身心发展方面相较之完整家庭儿童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脆弱性,极易因为家庭环境的变故而受伤害,因此,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对该类特殊儿童群体都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父母作为首要责任人应当尽量减少因离异而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国家则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入手,为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的实现创造平等而良好的条件。

关键字:人权;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障

一、    国内外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背景分析

(一)概念界定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作为失去完整家庭环境的儿童群体,随着近年来数量的不断加大,已无形中成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予以重视和保护的群体。根据我国《婚姻家庭大辞典》的解释,离异单亲家庭应当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因夫妻一方离异而成。”[1]

(二)国内外立法保护现状分析

就国际性法律文件而言,无论是《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宣言》,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都肯定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儿童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定期的《世界儿童状况》更是体现出21世纪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已受到了国际社会更广泛的重视。

就中国而言,我国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同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我国还设立了其他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我国在2011年还颁布了新的《中国儿童保护纲要(2011-2020年)》,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虽然,无论是《宪法》还是专门性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都将儿童作为特殊主体进行保护,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从保护原则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在第3条中规定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并没有细化其定义,更没有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其次,从保护内容上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从各个义务主体出发,抽象强调这些主体对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及责任,条文太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首要义务主体,国家是起帮助作用的另一义务主体。

就父母而言,虽然国际人权法主要规制的是国家行为,但是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既然明确地提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那么离异的父母如果没有遵守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就是违背国际法律文件的表现。就国家而言,虽然公约只是要求其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儿童权利,但是当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在生活水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发展遇到障碍时,国家不能因为父母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责任人而推卸自身的责任。

(二)保证离异单亲家庭儿童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儿童权利,是人权保护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我国儿童数量较为庞大,18周岁以下儿童已超过3.67亿,[3]因此,儿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状况是衡量我国人权整体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离异单亲儿童在生活状态和心理发展上都会因为家庭的变故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生存发展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被抚养权和探望权以及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国际人权法确立的保护标准。唯有认识到离异单亲儿童以上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危害性,才能使政府加强对离异单亲家庭的扶助和救济以改善其生活水准,才能使社会破除对离异单亲儿童存在的一些传统偏见,使离异单亲儿童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形成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实现更加全面、平等的发展。

三、        离异单亲家庭儿童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和脆弱性,亟须法律和其他措施共同配合,才能切实确保其权利实现:

首先,应当在儿童保护体系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机关应当将该原则纳入与儿童权利保障有关的核心法律文件中,司法机关则应当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判决的首要宗旨。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中对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和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等几项权利进行特殊保障并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离异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再次,完善对离异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当离异家庭中的单亲家长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为单亲离异家庭儿童提供救助保障,使其能平等享有完整家庭儿童享有的权利。

最后,强调学校对离异单亲儿童权利的重视。学校是儿童生活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教师应当主动与离异单亲家庭儿童进行沟通,还应当处理好离异单亲家庭儿童与其他学生的关系,使离异单亲家庭儿童真正融入集体,实现身心健康而平等的发展。

四、结论

离异单亲家庭中的儿童较之完整家庭的儿童而言,其身心方面更具有脆弱性,在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方面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和影响,但是他们与正常家庭中的儿童一样,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人类的未来。因此,以儿童人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为标准,从国内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入手,对离异单亲家庭的儿童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实现儿童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48页。

【论文期刊类】

1.      刘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拉大》,载于《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第2版。

 

 

儿童保护论文篇(3)

一、留守儿童问题与委托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近年来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当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时, 通常将子女交与其他人进行监护, 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由此发生,主包括隔代监护、上代监护以及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的无事实监护人。受到委托监护的孩子基本权利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也常因缺乏关爱与正确引导而社会化出现问题。[1]孔东菊认为,由于对委托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全面、以及监护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影响监护效果、监护缺乏监督等原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如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监护人缺位等。[2]

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进行讨论时,学者们的视线集中在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马瑞娟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 监护人不能时时处于监护的状态,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 有利于监护目的的实现。但与委托监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少且位阶低, 成为监护委托实现其功能的阻碍之一,应将监护委托上升为法律, 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规范监护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对委托监护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的见更终止作出详细规定。[3]马玉龙认为,应在充分考虑儿童意愿的情况下,改进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如年老、疾病、不良嗜好等;赋予被委托人拒绝、辞任权及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规范委托监护权的变更与终止,并规范监护委托合同内容(明确监护委托的事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委托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由乡镇司法部门介入,予以指导、监督。[4]

二、流浪儿童监护问题与监护权转移

在我国城市中,“流浪儿童”人数众多[5],这个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且常常被不法分子胁迫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同时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6]法学研究人员和心理学研究人员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社会工作者都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肖秀娟[7]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出现问题导致对儿童的监护缺失,而国家又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监护救济。在是否强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热论中,多数学者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让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源头防止其流浪街头的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之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社会公益,不容单纯以家务私事视之。监护事务要由亲属自治已非其时,继之以公权力干涉乃势所必然”[8]因此,在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讨论中,适当情形下的监护权转移及国家监护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

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强调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是否转移监护权方面的意思自治,国家对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干预则没有较多体现。[9]胡巍认为,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的原有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保护职责的情形,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此时监护权的转移

成为必然。但在我国,监护权转移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流浪儿童福利的实现。向辉指出,我国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现有法律中对法人[10]、组织行使监护权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应加强立法,健全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监护权的强制转移。[11]

三、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监护

针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监护权判定问题,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改变儿童的生活环境原则、照顾父母利益的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等,忽视了对儿童根本利益的保护。[12]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用于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13]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张知悦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更合理的评判:首先,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由各级群众基层组织如社区、街道等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品行、与子女的相处模式等做出评价证明,作为法官判定的依据之一;第二,在离婚案件中,由保护儿童利益的有关机构人员出任或由该机构委托律师担任子女代表人,行使代表义务,在父母离婚时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调查职能,弥补我国社会评价机制的缺失。

尚晓援等人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尤其是宗族观念较强、以父系家族为主要社会网络的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双方离异或父亲一方去世后,孩子(尤其是男孩)的事实监护、抚养绝大多数是由父亲或父系亲属执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女性独自养育孩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母亲带孩子改嫁很难被前夫与现任丈夫家族接受。这一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和行政命令强行改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对监护现实干涉规范,并通过儿童福利与救助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实际监护人的合法权益。[14]

四、国家监护制度研究

国家监护是近年来在讨论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尤其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的相关研究,以及讨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保护问题时被广泛提及和讨论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将国家监护的概念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钱小萍[15]认为广义的的国家监护是指: 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公权力全面介入了监护人的资格及其选任、监护的开始、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诸多方面。”[16]朱红梅将国家监护定义为狭义的国家强制监护,即有亲权监护人而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剥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强制转移给国家法定机关指定的个人或机构,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目的。[17]

钱晓萍在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探讨中指出,国家监护制度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监护监督的形式,即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指导、协助、监督,是国家间接监护的形式。二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主要程序包括实行国家临时监护,查明流浪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正常监护的原因,进行分类,实施救助,监督和巩固——跟踪回访、杜绝已回归的儿童再次流浪。三是直接代行监护权的方式。对于丧失亲权监护或亲权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形,可由国家指定专门监护机构机构直接代行监护职能,是国家直接监护的形式,亦称为“国家代位监护”。[18]实行国家代位监护时,建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组织机构及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各种儿童基金会、儿童福利院的操作运行模式,以期通过这类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19]

五、评述

从研究视角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现有的部分研究是从国家管理与立法的视角出发,自上而下讨论弱势儿童监护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完善;另一部分研究虽是以弱势儿童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但多从笼统的社会问题视角出发进行分析与讨论,真正以未成年人个体或群体的实际生活与需求为视角与出发点研究较少,对未成年人权益与需要的重视仍需加强,价值取向上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及最大利益的保护。

在现有研究的学科分立方面,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研究主要分布在民法学、行政管理及儿童福利等领域,尤其以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性及立法完善的讨论,以及用监护制度支持解决某一弱势儿童群体问题等方面的讨论为主。在中观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领域内,以弱势儿童的救助保护与福利实现为目,系统讨论监护制度主客体、资源及其运作方式的相关研究有所欠缺。

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现有研究普遍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途径与手段,研究者多是参考对某些弱势儿童群体的相关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找到解决弱势儿童群体监护问题的途径,大部分研究在实证调研资料的支持方面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葛磊 刘洋:《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8月刊 第64页.

[2]孔东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的民法研究——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第93页.

[3]王瑞娟:《试论“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 载《企业家天地 理论版》2008年7月刊 第229页.

[4]马玉龙:《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11年10月 13-14、21-28页.

[5]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约有 15 万至 30 万名“流浪儿童”.

[6]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载《青少年导刊》2006 年第 1 期.

[7]肖秀娟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3月 第16页.

[8]林秀雄: 《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 1094 条之修正》,载谢在全等 主编: 《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93 页.

[9]唐小乔:《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07年第6期 第34页.

[10]胡巍:《试论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5 期 第78页.

[11]向辉:《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12年第二期 第45页.

[12]王丽萍著:《昏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学》2006年4月期.

[14]尚晓援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载《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6-190页.

[15]崔澜、刘娟: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 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 年第 4 期,第 146 页.

[16]张步峰: 《公法视野下流浪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77 页.

[17]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 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47 页.

儿童保护论文篇(4)

一、特殊状态下儿童的权益保障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残疾儿童、寄养孤残儿童、随班就读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教育、法律及权益保护等议题。

与会代表认为,教育权是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应该具有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要实现教育权利,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唤起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意识以及利用好文化的影响。对于孤残儿童来说,全面了解他们的教育需求,才能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措施。来自安徽省的代表介绍了为随班就读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资源教室、为儿童提供良好的个别辅导和康复训练的实践和所获得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肯定。有关代表对于随班就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说有关政策支持不够、教师素质不高以及外部支持不够等问题也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随着我国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日益增多,有关代表从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因素等方面分析流浪儿童现象出现的原因,指出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儿童救护法律和建立相应的救护制度。并且提出社区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优势,应该尽快完善社区的管理功能。社区是儿童生活的实际社会环境,它将儿童、家庭、社会、政府联系起来,因此利用社区保护儿童的权利有着先天独厚的优势。社区对内可以提供儿童活动中心,配备专业的社工队伍为儿童提供服务。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本社区儿童的权利保护状况,从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指导和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在指导家长的同时,可以在社区内举办各种各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让家长了解和掌握一些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常识,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对外社区也可以和与儿童利益相关的各个部门利用网络联合起来共同处理一些社区内儿童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社区可以对本社区内发生的一些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等等。并且我们应该迅速建立我国的社工队伍,完善社区管理机制,使社区真正起到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

二、儿童的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在儿童自我保护等方面社会及家长的责任问题,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网瘾儿童的监管,社区儿童维权的实践等议题。

有关代表对儿童的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问题表现出了担忧。儿童对日常生活常识、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认知不足,因此代表认为家长应该主动承担起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的责任。另外,如何维护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各方面的权利,与会代表认为社区应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社区可以通过暂住地区指导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家庭的监护人担负监护责任,强化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和假期探望父母的留守儿童的管理与指导,因此,建立社区、学校、家庭之间的关系及建立社区保护体系就显得日益重要。儿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有关代表的重视。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因此学校、家庭、社区、政府有必要共同参与、进行积极协调。另外,与会代表还对网瘾儿童的监管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如何预防青少年“网瘾”通过哪些手段预防青少年“网瘾”?与会代表认为除了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外,加强法律建设步伐、加强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网络行为的监管势在必行。

三、儿童保护的理念与法治经验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国内外未成年人保护的新理念,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少年司法制度等议题。

首先,与会代表对我国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例如,理念的更新、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等等。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留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保留了其主要内容;增强了法律操作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已上升为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的保护;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该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上海市教委青少年保护处的杨永明介绍了上海在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保护儿童权益的经验。有关专家对香港地区儿童委员会的建立、相关的资源和公共资金的解决、儿童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与会专家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对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体系建设、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少年司法制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整个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来说,体系还不健全。有关立法存在重复、翻版现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相关部门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缺乏实体法、程序法、处罚法的相关立法;有关立法缺乏操作性,道德、号召性条款比较多;司法形式单一,管辖范围狭窄;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及其处理措施存在缺陷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出谋划策,表示要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儿童权利理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同时保证立法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依法办案等。

四、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

儿童保护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R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404-02

随着城市的进化和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大量地涌入城市,随着打工人员进入城市,其子女也跟着在大城市居住,这也导致流动儿童的数量越来越多。因为城市流动儿童的监护人一般存在文化水平低、经济能力差等状况,所以国家对于城市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问题非常重视[1]。本文就5岁以下流动儿童保健现状和相应的干预方法进行讨论和分析,具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采用三阶段分层抽样法,在本市人口较为密集的社区分为街道-乡-村的层次进行抽取,并且保证年龄为0-1岁、2-3岁、4-5岁的儿童比例大致相等,各占三分之一。共选得流动儿童1032例,所有儿童的户口均不在本市,且年龄未满5周岁,在本市居住的时间大于半年。对其监护人进行一对一的问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儿童家庭状况、保健状况以及监护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了解程度等。

1.2 质量控制:本次抽样调查的调查员主要由本地的妇幼保健人员来担任,在进行调查之前先接受统一的上岗培训,并且由省、市专家建立质量控制小组,进行有效的、规范的、科学的现场质量监控。由区级专员对于所有抽样调查问卷进行二次审核,以查出是否存在逻辑性错误,以此来保证抽样调查问卷的可行性和科学性[2]。

1.3 建议干预方法:①建议干预方法由小到大,从街道到社区再到城市,由固定医院为流动儿童提供定期的免费身体检查,以此来保证儿童的身体健康,起到早检查、早发现、早预防的目的。②由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一般工作较忙,所以让其参与健康讲座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对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发放健康手册,内容主要包括儿童的健康保健知识、科学的体检流程和自检方法等。③在街道、社区、城市设立相应的健康知识宣传栏,以醒目的方式宣传流动儿童健康教育知识,让儿童及其监护人能够注意到这些内容,鼓励其参加定期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④在每个社区卫生站配置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定期检修,保证儿童可以随时进行体检,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帮助。⑤对于免费接种的疫苗,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监督每一位儿童的监护人带领儿童前来注射,对于付费接种的疫苗,则根据流动儿童家庭自身情况,建议但不强制其接种。若流动儿童家庭情况困难,则要考虑进行爱心帮助,免费为其接种疫苗[3]。

1.4 统计学方法:对所有数据使用EXCEL建立数据库,并且对数据进行纠错和检验,再使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 流动儿童资料:本次共调查5岁以下流动儿童1032例,其中男孩564例,女孩468例,平均年龄为(3.45±0.99)岁。对流动儿童的监护人进行文化程度筛查得出,文盲共107例,小学文化为569例,初中文化为209例,高中及以上文化为149例。家庭月收入低于1000元者占总数的15.7%,1000至2000元者占总数的55.2%,2000-3000元者占总数的21.1%,3000元以上占总数的8.0%。

2.2 卫生保健现状:根据对1032例5岁以下流动儿童的近期资料进行分析发现,仅有68.2%的儿童建立了保健档案,而仅有67.2%的儿童在过去1年的时间内接受过健康体检,而在这45.5%的儿童中,过去一年健康体检次数小于4次的占了85.9%,超过4次的仅为14.1%。根据我国对流动儿童的体检合格率的规定来看,仅有45.5%的儿童体检次数合格。1032例流动儿童中,共896例儿童建立了免疫接种卡,占总数的86.8%,共966例儿童接受过疫苗接种,占总数的93.6%,完成国家规定的五苗接种(糖丸、麻疹疫苗、百白破、卡介苗、乙肝疫苗)者共732例,占总数的70.9%。共有12.8%的儿童在过去2周内有腹泻表现,在发病后去医院接收治疗的儿童占腹泻儿童总数的42.4%,共有35.1%的儿童在过去2周内有咳嗽表现,在发病后取医院接收相应治疗的儿童占咳嗽儿童总数的39.8%。

3.讨论

5岁以下流动儿童的数量在城市中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国家对于儿童保健十分重视,而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因经济与文化水平有限,往往会忽略儿童的保健问题。本文就对5岁以下流动儿童的保健现状以及相应的干预方法进行研究与探讨,发现流动儿童的体检达标率、健康资料建档率均比城市儿童低得多,这也说明其监护人的健康意识不强[4],导致儿童在患病后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也无法确保日常生活中的健康成长。

对5岁以下流动儿童的保健干预主要着重于儿童的监护人的健康知识教育与体检倡导,社区以及相关的卫生组织要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普及并严格管理儿童健康档案的成功建立,并且鼓励流动儿童监护人携带儿童到指定医疗服务点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尽早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对于家庭有困难、工作繁忙的家庭还需要进行上门服务,保证每一个流动儿童都可以接种国家指定的疫苗。医疗机构可以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知识咨询以及讲座,让监护人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一些关于儿童保健的有效措施和科学的方法。总之,大范围而深入的保健知识的宣传、完善的卫生检查设备、贴心的服务是提高5岁以下流动儿童保健状况的最好措施,各级卫生服务人员要着重关注流动儿童的保健问题,为儿童的茁壮成长付出一份努力。

参考文献

[1] 丁文清,赵美兰,李瑛.银川市5岁以下流动儿童卫生保健现状及影响因素[J].宁夏医科大学学报,2010,32(4):504-506.

儿童保护论文篇(6)

《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精神,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1.确立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保护的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教育和抚育的权利;受虐待、忽视和拘留的儿童应获得适当待遇或训练,使其康复和重返社会。

2.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即在分配资源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应该得到高度优先重视。例如,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3.确立“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即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公约》指出,对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结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先考虑”。

4.重申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和性侵犯;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他们的未来应在和谐与合作中形成,他们应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特别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行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5.新的儿童观要求“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6.新的儿童观强调每一个儿童平等的保护权利。不歧视是《公约》的重要原则。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基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和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惩罚。”

7.新的儿童观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学校制定的纪律和执行纪律的方式不得有损于儿童的人格尊严;确保儿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并有从事文化和艺术活动的均等机会。

儿童保护论文篇(7)

[摘 要] 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障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从儿童游戏权保障内容看,它涉及游戏保护权、游戏参与权以及游戏提供权等三个基本方面;从儿童游戏权保障特点看,英国建立了中央立法保障、大量民间游戏组织推动以及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合作联盟的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我国应明确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内容;加强儿童游戏权保护立法;完善儿童游戏权保障机制。

[

关键词 ] 儿童游戏权;儿童权益;权益保障

游戏与吃饭、睡觉等一样是我们个体生命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席勒曾言:“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完全是人。”胡伊青加更是明确宣称人是游戏者。可见,在人生的各个阶段,游戏都有其重要性,对于儿童来说,游戏之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游戏是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活就是游戏。《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明文规定儿童享有游戏的权利,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游戏价值的认识以及游戏作为儿童一项特殊人权的确认。但游戏正逐渐远离孩子们的生活,《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享有游戏权的法律条文也成为被遗忘的“条款”。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障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能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内容

英国政府于1991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为《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权利提供了广泛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对该公约中第31条所确立的儿童游戏权,英国政府建立了堪称世界上最完善的儿童游戏权保护体系。英国儿童游戏权的保护内容与《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权利保护精神基本一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儿童游戏保护权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维持生命的过程。更多的是为了保持现在和将来的完整性,以能对环境的种种要求作出反应。在把自己放置在更有利的环境中的各种途径中,游戏就是其中一种,对年幼的儿童来说更是如此。伯格哈特(Burghardt)在其研究中指出:“游戏可以被看作是儿童自我保护的过程,因为它提供了促进适应能力和快速恢复能力的可能性,游戏经验的效果转化到大脑结构中去,尤其是转化到大脑的行动情绪、动机和回报系统中去,将导致进一步游戏。”为了说明游戏的上述价值,他进一步通过动物游戏的大脑变化来证明这一点。他指出:“游戏使动物行动,行动能引起动物大脑树突的快速变化,从而激活神经系统变化和大脑活动区域。更加积极及以多样化方式积极活动的动物,将会有更多大脑神经系统变化的机会,而它又进一步促进动物以更积极的方式进行行为变化。”可见,游戏能为儿童提供积极的适应系统,并和适应系统一起引发积极的情绪。儿童受积极情绪的影响范围越大,就能获得更多的快乐和幸福感,反之“儿童不幸福的道路就会越铺越长”。游戏对于儿童来说是维持其生存和自我保护的基本机制,保护儿童的游戏权意味着保护儿童通过游戏自己创造幸福、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

(二)儿童游戏参与权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一对内在矛盾,即儿童参与和表达权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之间的矛盾。如果儿童参与或表达的愿望不代表他们的长远利益,那么如何权衡儿童自治与成人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儿童权利理论发展史上的“解放论”与“保护论”之争,二者在“儿童处于弱势状态,应该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个基本问题上是一致的,但在促进儿童发展的方式上存在分歧。保护论认为,由于儿童的脆弱性以及有限的情感和认知能力使得他们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因此需要成人为儿童提供积极的保护,促进儿童的利益与福祉。相反,解放论则认为在本体论意义上应该给予儿童以成人意义上的道德考量,儿童应当被认真地当作道德行为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应被当作价值主体而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儿童的道德地位不能因为儿童的弱小而被苛扣。儿童的游戏参与权恰恰反映了这种矛盾,它一方面需要儿童积极主动的参与,同时也需要成人提供一个丰富而安全的环境。英国在儿童游戏参与权方面的基本观点是,不能仅仅把儿童的参与权理解为支持儿童参与到成人相对结构化的民主的过程,而应把游戏看作儿童参与日常生活的基本方式,保护儿童的游戏参与权就是不断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儿童以游戏的方式参与日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儿童游戏是一个占用和制造空间的过程,游戏环境(物理、社会和文化)的质量影响着儿童的生存、健康和幸福。因此,英国在儿童游戏参与权上特别注重日常生活中环境的创设,它一方面要求成人了解儿童参与游戏的方式,提供支持性、安全性的环境;另一方面,出于对儿童私密空间的尊重,鼓励儿童自己创造游戏的空间。

(三)儿童游戏提供权

游戏是儿童在没有成人参与的情况下的自主性活动,既然是自主性活动,儿童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可以寻找机会进行游戏,为什么还要成人提供呢?这是因为,如果在一个非支持性的环境下游戏,儿童可能会在游戏过程中受到伤害,当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幸福权受到伤害时,将会对他们的游戏能力产生影响。反之,儿童的游戏能力也会对他们的健康、发展和幸福产生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儿童的游戏提供权是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整体权利密切相关的,成人的提供不仅仅是游戏材料和设施的提供,而应广泛地考虑儿童权利,以确保社会和物理环境对儿童游戏的支持。英国非常注重对儿童主体性的尊重,如威尔士在制定地方游戏政策和法规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把游戏提供仅作为支持儿童游戏的一个要素,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可能影响儿童在社区中自由游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见,儿童游戏只属于儿童,成人应在意识到儿童游戏重要性的同时,认识到儿童独立自主游戏的特性。任何促进游戏的干预都要为儿童游戏留有充足的灵活性、不确定性及安全性,以便让儿童自由地游戏。

二、英国儿童游戏权保障的特点

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障方面不仅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游戏组织,它们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共同为保障儿童的游戏权服务。

(一)法律法规的保障

英国关于儿童游戏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89年通过的《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之中,该法几乎将英国政府颁布的所有关于儿童的法律结合到了一起,对儿童权利、儿童卫生保健、儿童福利与教育等内容作了全方位的规定,是英国最为重要的儿童保护法,被当时的大法官称颂为“议会立法有史以来最全面深入的改革”,英国媒体则称之为“称民心的立法”。这部法律在2000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在2004年修订的《儿童法》(Children Act 2004)中,关于儿童游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条“儿童与少年之计划”(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s plans)之中,该条规定:1.大臣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英格兰儿童服务主管机关制定、公布计划,并履行各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有关儿童与少年之政策;2.地方主管机关( Local authorities)必须提供服务,并制定适宜本地的儿童与少年休闲计划,此计划应说明对儿童与少年之未来展望,并在计划公布时详细论述优先考虑的事项与活动。此外,在制定计划之前应开展广泛的咨询活动,对象包括儿童、少年、其父母和抚养者、志愿者和社区部门。其中,计划书规定事项里就包括教育、训练、休息、娱乐等。

(二)民间游戏组织的努力

在英国,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游戏组织,这些自发性民间组织在不遗余力地推动着英国儿童游戏的组织与开展,确保儿童游戏权的实现。这些组织主要有:1.英国儿童游戏权公益组织(Fair Playfor Children,简称FPFC)。该组织成立的宗旨是为了贯彻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儿童游戏权之规定,它主要由FPFC协会和FPFC慈善信托公司两大机构组成。其中FPFC协会主要由捐助与赞助的会员组成,专门为争取儿童游戏权而进行游说,促进政府改变政策与制度;FPFC慈善信托公司与FPFC协会拥有共同的会员,但分工不同,它主要负责游戏权的研究、资讯及相关事务。目前,FPFC进行的方案有网络化工程、自由游戏、儿童游戏设施及保护措施、游戏公平、游戏表达、与游戏相关技能交流等;2.英国信赖场地组织(Fields in Trust,简称FIT)。该组织的前身为英国游戏场协会(Na-tional Playing Fields Association,简称NPFA),其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户外运动及游戏空间设施,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健康的户外活动。目前,该组织实际行动的项目有“藉由发展永久性地保护各个游戏场”“改善游戏场设施”“影响政府政策以确保游戏场不被廉价出售”“为拯救受威胁的游戏场而战”“帮助地方社区经营当地游戏场地”“与组织伙伴合作,通过改善游戏场设施以美化地方社区”“提升对儿童游戏场价值的认识”等;3.英国游戏训练网( Play-Train)。该组织主要负责提供游戏训练课程,以满足与儿童相关的组织和人员之需求。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最终目的是通过游戏提升儿童的创造力。游戏训练课程包括激励创造、舞蹈与活动、2D与3D视觉艺术、音乐游戏、使用自然材料、戏剧与角色游戏、规则性游戏、户外游戏、午餐时间的监督管理、儿童参与、提升正面积极的态度、成功经验工作坊等。除了这三个影响比较大的民间游戏组织之外,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地方民间游戏组织,比如自由游戏网、儿童网、伦敦游戏网、游戏伙伴网、RoSPA游戏安全网、游戏日、威尔士游戏等,它们在英国儿童游戏权推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结盟

在英国,对儿童游戏权保护最有力的政府部门首推“文化、媒体与体育部”( 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 and Sport,简称DCMS),Ilsl该部门负责的业务比较广泛,与儿童游戏权相关的业务主要归于“教育及社会政策”(education and social policy)之下。该部门对儿童游戏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与三个民间游戏组织订立契约来进行,并以每年50万英镑的经费对这三个组织进行资助。这二个组织分别是儿童游戏评议会(Children´s Play Council,简称CPC)、儿童游戏资讯服务(The Children´s Play In-formation Service,简称CPIS)和活跃技能(Skills Active)。儿童游戏评议会和儿童游戏资讯服务同隶属于国家儿童局(National Children’,Bureau),其中儿童游戏评议会专门从事政策、研究、资讯及良好策略的研发,以让儿童获得自由游戏的经验品质。此外,它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提升公众对于游戏在儿童生活中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不断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游戏机会和服务。南于它是一个国家与地方组成的联盟,因此它与其他关心儿童的机构合作紧密,经常召开讨论会议,以促进更好的游戏政策的出台,维护儿童的游戏权。

儿童游戏资讯服务是第二个与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订约并接受资助的民间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为公众提供与儿童游戏有关的建议与指引,它拥有非常丰富的与儿童游戏相关的资源,因而又被称为儿童游戏的“国立图书馆”( National Library)。它的资源涉及各领域儿童游戏的图书、报告、小册子、论文及视听资料等,为提升公众对儿童游戏价值的认识提供广泛的资讯服务。活跃技能是第三个接受资助的民间组织,它的宗旨是建构游戏训练与资格条件的国家体制,如制定游戏工作人员的国家职业标准与基础学位等,同时它为游戏工作者提供地方训练中心。总之,这三个民间游戏组织共同接受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资助,同时开展与儿童游戏相关的研究,为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出台更为科学、合理的游戏政策提供依据。

三、对我国的启示

游戏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儿童游戏权被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英国在儿童游戏权保护方面有非常完善的措施,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尽管两国在国情、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对我国仍不无启迪。

(一)明确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内容

明确儿童游戏权所包含的内容是保障儿童游戏权的前提。英国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理解是放在《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整体权利背景下探讨的,而且在儿童游戏自主权与成人干预的张力之间,他们认为应把儿童能力的不断发展作为平衡成人代表儿童做决定的责任的力量,亦即随着儿童能力的逐渐发展,成人的责任逐渐减弱。[22嘆围把儿童游戏权的内容分为儿童游戏保护权、儿童游戏参与权和儿童游戏提供权三个方面,就体现了这种张力的平衡。儿童游戏权一方面需要成人提供适合游戏发生的环境(不仅仅是提供游戏设施,更应该考虑环境支持儿童游戏的能力),另一方面游戏又是儿童自己的游戏,儿童游戏的自主关系到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幸福。这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在理解儿童游戏权时应整体考虑儿童的权利,把它提升到关系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和幸福权实现的高度来看待,在成人提供游戏材料和环境时应充分考虑这种环境对于儿童游戏能力的支持,而非简单地提供或者盲目地限制和控制儿童游戏。

(二)加强儿童游戏权的立法

儿童保护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52-02

流浪儿童问题被认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据有关统计,全世界共有1000万流浪儿童,我国大概是100万―150万。这些流浪儿童大部分时间都在城市的公共街头度过,不仅自身面临着饥饿、寒冷、疾病与歧视等生存危机,也给城市形象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流浪儿童的救助与保护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反思

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流浪儿童救助政策是保护性的,主要分为三步走:一是“强制救助”。不管流浪儿童的意愿如何,坚持“发现一个救助一个”的原则,都将会被强行送往救助机构。二是“严格管理”。在救助机构内,流浪儿童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没有监护人或工作人员的陪伴,不得离开机构。三是“家庭融合”。在与流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以后,将其护送回家,以实现所谓家庭融合的目标。

应该说,这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特别是那些因为被骗或一时冲动离开家庭的儿童得以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但是研究表明,大多数流浪儿童流浪的原因在于家庭的主动排斥,与家庭关系薄弱甚至断绝,因而,这些儿童即使被护送回家,也还会再次流浪。所以,现行的救助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的社会学理论

1、社会系统论。该理论认为,个人处于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社会的各组成部分对个人都会产生影响,个人的生长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需要社会为其提供社会支持系统。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具体的救助行为、监护、安置、教育和治疗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救助机构、社区、学校、家庭等组织协同共进。只有形成一个整体的救助网络,实行全方位的救助,才能让儿童回归主流社会时真正达到心理、人格的回归。

2、社会互动论。其认为,社会是通过人们的互动而产生的,社会互动对人的行为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这一理论,儿童流浪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与其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家庭贫困、残缺不全或家庭给孩子压力过大学校教育方法欠佳、周围朋友的流浪经历暗示、社会上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不法势力的利用等都可能造成儿童选择这种越轨社会行为。因此,救助过程中,主流社会的信任是极其重要的,促进普通群众与流浪未成年人之间的互动可以使流浪儿童产生社会归属的情感,帮助其走出心理防卫。

3、社会排斥理论。在该理论看来,流浪儿童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对流浪儿童的排斥,主要有家庭排斥、教育排斥、社区排斥、住房排斥、就业排斥等。其中,家庭排斥是流浪儿童遭受各种社会排斥的起因,但如果社会能够很好地接纳流浪儿童,流浪儿童也就不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被家庭所排斥的流浪儿童,同时又遭受住房排斥、就业排斥和教育排斥,既没有安全的住所,又没有正当的谋生手段,势必沦为肮脏、举止粗野的“问题儿童”,社会因此对他们形成刻板印象并产生社区排斥。社区排斥使流浪儿童失去了最后的保护机制,所形成的“标签效应”使流浪儿童自暴自弃,进一步滑向“犯罪儿童”的深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流浪儿童回到家庭,也很难真正地融入家庭,最终往往再次流浪,形成恶性循环。而且,社会排斥特别是就业排斥和教育排斥对流浪儿童更大的影响在于他们成年后因不良社会化而难以融入社会,有可能会面临终身的社会排斥。

三、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的现实途径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活动,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三个层次做起。

1、宏观层次上,制定并推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完善

首先,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法制化的救助制度,明确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流浪儿童进站、站内管理、在站(或中心)的期限以及其监护权、教育、医疗、送返、安置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保障流浪儿童权益的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和修订,填补其中的法律空洞。同时,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的作用,积极引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有效地保障流浪儿童权益,使其能够接受有效救助。

其次,应积极强化社会宣传和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以面向成年人为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抛弃歧视和偏见,提高社会各界保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重视和保护流浪儿童权益。

2、中观层次上,家庭、救助机构、社区等三方面协同努力,建立“预防―救助―回归”的坚强防线

(1)逐渐建立一套针对问题家庭的社会干预制度。为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必须做好早期的预防工作,立足源头,防止其外出流浪。家庭破裂、教育不当、经济贫困等是流浪儿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首先要救助家庭,指导父母家庭教育方法,监督侵犯孩子权益的监护人,要强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做好相关法规政策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其履行抚养义务;帮助家长学习与子女平等交流、真诚沟通的正确方法,帮助营造安宁、幸福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在充满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从根本上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2)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集体监护制度,优化社区环境。以社区为中心的集体监护制度就是对长期居住或短暂停留的儿童状况进行监护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比如,可以在社区建立儿童状况监护委员会,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若干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儿童状况的监护,除掌握本社区儿童的基本状况外,还要负责协调对本地区困境儿童状况的监护工作,如孤儿、离婚家庭的儿童、受虐待儿童、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以及违反犯罪儿童等状况的监护。

(3)救助机构是流浪儿童救助的主体,一要加大资金投入。为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和再次流浪,应设立专项经费,改善各救助管理站的设施设备,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提供必要的救助资金。二要建立全国性的流浪儿童监测体系。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在救助儿童时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该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父母单位、父母姓名、流浪原因、流浪经历、身体健康情况、在其他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情况、违法犯罪情况、接受教育情况等。全国各地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应该形成网络,建立一个信息通道,方便互相联系,彼此进行信息查询,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层面的流浪儿童监测体系。

3、微观层次上,加强对流浪儿童自身价值观的引导、行为干预和心理调适

要想让流浪儿童真正回归和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除了满足他们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使他们依靠自身的力量克服困难、适应生活,最终回归社会。

回家和回归是两个不同的救助目标。回家就是仅仅把儿童送回原籍、回到家庭,而后儿童还会有流浪的可能。而回归就意味着流浪儿童不仅回到家庭,为一种主流社会所接受,并且也得到了心灵的归属和回归。实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不仅仅是让他们回家,而且要让他们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回归。然而,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扮演的主要还是管理者的角色,所遵循的救助方法和价值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停留在以前收容遣送模式上,服务的理念明显欠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心理学的培训,从而提高救助工作质量。尤其是在现有救助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欠缺的情况下,通过适当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人手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

作者简介:安民兵(1978― ),男,安徽六安人,安庆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

儿童保护论文篇(9)

一、前言

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探索发展与发展,已经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框架。特别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人们的观念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坚持“引进来”对外战略,一方面引进西方先进制度与技术和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与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西方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也传入中国,、、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泛滥。本人认为这些落后的思想、价值观之所以会在改革开放以后传播、泛滥是与当代中国市井平民倡导性解放有重要的关系,这里不做论述。、、犯罪、艾滋病等在国内传播与扩散严重威胁了妇女与儿童的健康与安全,所以国家加大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与救助。妇联的发展使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效。一般认为儿童和母亲是作为一个天然整体,所以把两者的保障划入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方面中。本人认为这样划分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至于妇女与儿童社会保障分不分开并不是本文所讨论范围。本文从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讨论农村儿童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

二、我国儿童现状概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儿童权利保护是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对儿童权利保护首先必须清楚我国儿童现状问题。

据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儿童是指0¬—14周岁孩子【1】,中国人口调查中划分年龄阶段的第一档也是0—14周岁【2】。所以本文所指的儿童概念是指0—14周岁的我国大陆孩子(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所以本次调查的人口数量比较新的也是比较准确的数据。全国人口中(未包括港澳台地区),0—14周岁的儿童人口为26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岁儿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3】。

(一) 教育方面

我国近2.7亿儿童中未入学率约1%,也即大约有270万儿童失学,这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儿童【4】。我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92%,男生为90.2%;中学净入学率中女生为48%,男生为52.2%【5】。由于发展不平衡,我国贫困地区仍有适龄儿童无法入学。

(二)健康卫生方面

我国有许多贫困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营养与卫生医疗保证。营养不良的儿童约占9%(占儿童总人数,1997—1999年数据),相对于年龄体重不足的儿童10%(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相对于年龄身高不足的儿童17%(占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数据)【6】。

儿童卫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虽然在儿童计划免疫项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种保证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但农村中的医疗水平有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农村儿童保健方面出现了严重障碍。中国儿童现在有7.6万人感染艾滋病【8】,虽然相对于全国儿童总数比例不高,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三)儿童福利院服务方面

1995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73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7000多名【9】。全国有托儿所、幼儿园共18万家,在园儿童2711万人,教职工共116万人,其中教育者87万人【10】。对流浪儿童的服务由过去通常是纳入收容遣送范畴改为专项的儿童福利范畴,到1997年底,全国已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成72个这样的场所,能为流浪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医疗、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询和行为偏差矫治等多方面服务【11】。

(四)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农村儿童有2320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结构如下:

从这图中可以得到农村留守儿童(0—14周岁)为4799.5万人【12】。

三、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与分析

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成长,国家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享受抚养人的连带社会保险等几个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儿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

儿童保健与儿童计划免疫旨在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成长,从小就预防疾病做到了从源预防,成效非常大。

在计划免疫项目有一些项目是免费接种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费用的,虽然近几年来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费,本文认为收费不可取。职工子女的接种劳务费可由家属医疗或子女筹医疗项下部分报销【14】,而且职工族收入高又稳定,可以支付得起这项开支。可农村子女的这项计划免疫费用是家庭生活开支,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不小数目,农村农民由于“近视”效应,认为花费金钱去做免疫不划算,更有令人费解的是打三针预防就打一针或二针,原因是“打了这个没用,没有看到孩子异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阵可以省些钱买包奶粉”。

农村儿童保健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乡村医生医疗水平和设备大大提高和改善,儿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方面投入不足,医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训和生活保障,医疗设备也相对落后,这一点城市儿童保健做得比较好。所以农村儿童保健事业不容乐观,大多数医生不具有本科学历,许多医生只是跟其他医生做了一二年学徒,参加医生培训个把月就在当地开个诊所,其中有不少是庸医,值得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质的技术医疗队伍和良好医疗设备是制约农村儿童保健事业发展的直接因素。

(二)儿童抚育津贴和儿童福利设施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独生可以享受儿童抚育津贴,而且可以享受托儿补助费【15】,而农村儿童则不能享受抚育津贴。在英国,国家为家庭内第一个子女(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每周发放10.4英镑(约合15美元)的津贴,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镑。此外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为婴儿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婴儿用品或者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助,这些津贴都是给本国国民所有的儿童【16】。这一点我们还做得不够,有些观点认为给所有儿童提供津贴有两个障碍,国家经济实力和家庭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国家经济基础条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儿强则国家强”,我们国家若想更强大必须让儿童“强大”,从本文第一栏中儿童健康、卫生现状可以发现许多儿童有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财政预算给儿童津贴上从国家长远战略考虑非常值得,关于如何保证津贴费用真正到儿童身上,下文再做论述。无论哪个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无贵贱,农民子女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用家庭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限制儿童平等享受儿童抚育津贴是错误的观念,国家有责任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国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经建立起比较规模的托儿所、儿童福利院等,但是农村的儿童福利设施相对比较落后,从上文指出的农村留守约有5800万可以看出农村儿童福利设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儿童免费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岁的儿童都要接受教育,从2007年开始,全国开始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只交书本费即可,从理论上保证了全国所有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事实上,我国仍有许多儿童失学和辍学,如上文指出我国约有270万儿童失学,大部分是农村儿童,中学净入学率比小学经入学率低,儿童的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的一生也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兴衰。保证所以儿童能够真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儿童失学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经济贫困所导致的。家庭经济贫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书本费及相关费用,同时有些儿童因为家庭经济贫困引起了内心的自卑感不能与同学相处从而导致失学和辍学。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农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一般由祖父母、亲戚、邻居等照顾。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十分大,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就有一个是留守儿童。祖父母年龄大,知识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监管孩子,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在亲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儿童,因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会尽心教导。许多家长也知道这一点,可是他们最无奈的事“要想出去赚钱,孩子不放在祖父母、亲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见农村的儿童设施水平比较低,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不够重视,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福利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儿童和农村的权益。

四、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措施

国家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许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儿童的整体平均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护儿童利益放置于保护妇女权利一起,限制了儿童社会保障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目前儿童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农村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及失依儿童的社会保障做得不够到位,究其深层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儿童失依与留守农村。有些观点认为儿童的生活水平不能与国家挂钩,这是家庭家长原因怨不得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在保护儿童权益身上,不能破坏游戏竞争规则。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核心目的是倡导拉开距离,保证竞争的不对称性。中国人有一种弊病观念:自己富,则不希望别人富,喜欢别人都穷;自己穷,不希望别人变富,自己不能富则希望人人都穷,这里不做讨论。认为国家没有太大责任保护儿童权益的观点不可取,完全忽视了国家、政府的社会责任。每一个儿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为个例而忽视,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失,保证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同时社会和家庭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权益,本文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强儿童社会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儿童计划免费免疫与加强儿童保健投入

扩大儿童计划免疫项目,普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等的接种,对计划免疫内的项目全部实行免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同时增加预付新疾病的财政预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延长儿童免疫年龄,保证0—14周岁儿童均可获得免费免疫,切实从源头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增加对儿童保健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儿童保健投入。农村农民对卫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从上文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由相当一部分儿童存在营养不良,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问题,如何消除这些健康问题是政府的一大任务。加大投入,培养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农村医疗队、巡回各个乡村,免费为农村儿童做健康咨询,推广营养配餐,保证儿童营养健康;培养农村当地医生,提高农村医生素质与技术水平,严厉打击农村的庸医与高收费情况;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投入,更新医疗设备,特别加大对儿童常见病门诊的投入,降低医疗费用;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配备1名或若干名专业医疗师,维护当地儿童的健康权。

2、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改善儿童福利设施

(1) 扩大抚育津贴范围,保证农村儿童也可以享受抚育津贴,给每一个0—14周岁儿童发放现金或购物券津贴,由于农村许多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可能会把儿童现金津贴转化为生活所用。为了保证儿童津贴真正服务于儿童可以发少许现金津贴,更多的发放购物券:0—3周岁发放奶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购买奶粉,边远山区的由超市运载到村委会,然后家长持券购买,这样可以减少家长变卖购物券;4—9周岁发放营养配餐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地点购买;10—14周岁发放食品如鱼、肉等购物券,由家长持购物券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这里须指出一点比较好的奶粉和营养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长也比较愿意上超市为孩子购买。但农民没有去超市购买肉、鱼等食品习惯,一般都认为集市比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乡镇集市设立一换券站点,持券者持食物到站点,站点服务员见物换券给予现金补贴,站点服务员由当地银行在每次市集时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就可以避免家长因缺乏购物的选择性而不去购物,也考虑到购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场流通。在这里有人会问要是这家长到站点换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买主而把钱变为他用,那该如何?首先要明确农民并不是不想为孩子营养着想,而是怕麻烦,担心在指定地点购物吃反亏,所以才不去购物而想着变卖购物券。如果给予他们方面,自然会取得预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样换到钱而退货那就真没办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则什么措施都没用,购物券更多的考虑到家长是为孩子健康着想的。

对于担心给农村儿童发放抚育津贴而引起计划生育政策难以落实,只要把抚育津贴和母亲节育联系在一起即可,母亲在一年内节育后,她的孩子即可获得儿童津贴,这样既可以把计划生育真正落实到农村,也可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关于母亲节育年限可以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2) 增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缓解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问题。从农村中每4个儿童中就有1个儿童是留守儿童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儿童福利系统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认为我国的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是从城市角度出发的,政府及多数人认为城市时非常必要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因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数城市人不愿意照顾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儿,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没有时间照顾儿童,所以必须给城市中的儿童提供福利帮助。而农村人民因为善良,看见流浪儿动了恻隐之心会收留,也会愿意照顾他家小孩,农民因为时间比较空闲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顾,把整个农村看成是儿童收养站,所以农村中儿童福利设施比较少。其实应该加大对农村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给农村失依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直接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外出工作农民的后顾之忧,如农民工的孩子有比较好的安置,他们就会安心在城里工作,农民农忙的时候也可以专心耕作。

3、儿童教育全免费与免费午餐

(1) 虽然我国实行免费九年教育,但还是有一部分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对于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学杂费免除而且要免除书本、资料费,免费提供书本和相关资料(考虑到国家经济条件,小学不提供相关书籍,初中每门课程提供一本辅导书)。给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学金,而且要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从笔者角度出发,当地县城乡村中小学暂无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生活补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学校没有贫困生,而是没有这项资金)。让每一位贫困生不会因为贫困产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学。

取消小学和初中生不能留级的规定,应该充分考虑每一位学生智力的差异性,切实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实行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和补助有很大的困难,但至少要保证小学要全免费和补助。因为小学生往往没有判断力,很高兴能不去学校上学,要是家长因为贫困而不关心孩子学习则会产生很大的失学率。如果国家不介入会使义务教育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儿童身上,所以必须对小学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断力,知道学习的重要性,更多的会主动争取。

落实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来民工子弟就学条件。政府要统筹管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放宽按户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学。

(2) 在乡村中小学提供免费午餐,推广营养配餐,既可以节约农村家庭开支也可以保证儿童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强农村治安建设

留守儿童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多的原因,儿童卫生健康和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都是农民生活贫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会给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与健康饮食,同时也不会“丢妻弃子”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措施。为此,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想方设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尽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

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犯罪、吸毒、等不良现象在农村大量存在和扩散,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对留守儿童非常不利,他们缺乏判断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执法部门必须对农村治安加强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不良行为,保障农村儿童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

(二)社会方面

目前,我国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逐步开始市场化,官办机构竞争导致了分层日益明显,拥有众多资源的机构收取高费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资金用于改进服务设施(从而再次提高收费标准),而资源较少的机构则因为缺乏资金而难以发展,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经为贫困者获得公共服务设置了经济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力量则是填补公共服务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必须支持社会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

本文主张政府建设福利设施,然后由社会力量管理福利设施,但同时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儿童福利设施领域,这里不再赘述。在儿童福利机构中,改变政府“万能型”的儿童福利行政模式,寻求管理模式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队伍社会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服务队伍管理福利设施给儿童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配备专业医疗师、心理专家解决儿童困惑和心理阴影。社会应该关注福利院中儿童的成长,减少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友善,帮助儿童走出心理困境。农村福利机构更多地关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在管理儿童过程中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为每一位儿童配备一位服务人员,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个性化管理而不是大众化管理,那样会陷入“万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实行资金来源社会化可以扩大资金来源,保证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转。

2、保护失依儿童权益

失依儿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照顾的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顾(更多是流浪儿童),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机构帮助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18】。对于失依儿童推行福利社会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让失依儿童有所“依”除了儿童福利院收养,更多的让社会家庭接纳,让失依儿童体会到“家”的温暖。对于家庭收养失依儿童办法在下文讨论。

3、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

在社区内加强各户家长合作,把留守儿童组成几个队,并由当地服务机构或志愿者带领,家长参与监护。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思想道德的修养活动,使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留守儿童能在社区继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发挥学校教育功能,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

学校要增强孩子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留守儿童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于对留守儿童及时疏导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系统。

学校要多活动,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许多留守儿童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而变得沉默寡言,学校应该帮助他们走出消沉,培养以学校为家,以同学友情为关爱的制度,多开展一些班级、校级集体活动,提高儿童的合作、协调能力,从集体活动中体验生活的快乐【19】。

5、社会关注及预防艾滋病在儿童身上传播

目前中国大约有7.6万儿童被艾滋病感染,预防艾滋病传播不是一个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预防。社会应该加强让艾滋病源远离儿童,教导儿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家庭应该关注孩子成长,不能把病源带入家庭,感染儿童。

社会对于艾滋病儿童应该给予温情关怀,而不是仅仅捐钱,这样会使儿童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孤儿”。社会更多的要给予感情关怀,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人生观,给予他们精神安慰,一个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温馨的情感关怀。

大多人忽视儿童的恋爱,认为儿童无恋爱或没有可谈的,一般都不讨论它。但在儿童的恋爱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恋爱观是从儿童小时候不知觉与知觉中培养和树立的,培养良好的恋爱观(这恋爱观是人生恋爱的启蒙思想观)是儿童保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农村家庭要转变观念,重视孩子的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出现的诸多问题,除了农村现实生活环境的制约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大多数父母认为,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有书读就行了,很少有家长关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东西。对于孩子,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温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气氛,有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无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区组成一个团体(如上文所指),由服务机构或当地知识分子志愿者给予教育指导。家长除了让孩子衣食无忧,也需要同他们建立情感沟通,一个电话可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感受到家的温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让孩子体会到父爱母爱。经常也要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孩子—学校”三边管理,重视孩子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所有农村家庭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是让孩子吃饱饭就可以,更要注意营养搭配。这一点政府、福利机构与家庭必须建立信任模式,推广儿童营养配餐,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2、家庭收养

本文认为对于失依儿童更多的实行家庭收养,家庭收养可以给孩子一个“家”的概念,让孩子有所依,使他们体会到生活的精彩,同时也可以减少福利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

对于家庭收养首先应鼓励城市居民收养,名额不限,以不影响收养儿童正常发展为前提。本文认为鼓励城市居民收养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质高;第二是经济基础好;第二是户籍制度。家庭收养不是一时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失依儿童长远发展和终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较高,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由收养关系登记到城市户口,对失依儿童将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励乡镇经济基础较好的居民收养失依儿童,乡镇居民文化素质较高,经济基础较好,失依儿童进入乡镇家庭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最后是让农村家庭无子女但确实希望收养一孩子的家庭收养。

基于这样的排序选择并不是本文观点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长远考虑,若一家庭经济困难而给与他们收养,一方面增加家庭经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更有可能的是会被受到家庭虐待。

五、评估

本文从现行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出发,讨论如何做好农村儿童社会保障,虽然分为三个大部分:政府,社会,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的努力。

扩大儿童抚育津贴范围和加强儿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的基础教育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真正落实儿童免费教育和提供免费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权,保证儿童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强学校教育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通过这项措施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护儿童的切实利益,培养儿童的合作精神,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家庭收养是一种有效解决失依儿童的措施,体现给失依儿童提供社会温情关怀,真正改变失依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家庭环境。推广家庭收养可以减少福利机构投入。对于家庭收养还需要注意一点,应避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养前必须考核收养者家庭背景及家长文化素质,以免家庭收养产生负效应。

在儿童社会保障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与联系,净化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给无助儿童多一些关怀,给农村儿童多一些帮助。

六、总结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高度重视对农村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各方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政府重视儿童福利问题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前提。社会力量加强服务范围,填补公共服务缺口就会有解决问题的可能。家庭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万万儿童权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因为工作困难而放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们要一步一步的推广儿童社会保障,使全国儿童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发展的成果。儿童社会保障是一项“网络型”项目,许多措施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实行与落实,在儿童服务社会化过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务,让更多的人关心儿童的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在推行儿童保障过程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评估与完善。

七、后语

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多偏向于讨论失依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很少涉及残疾儿童等社会福利问题,并不是指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不属于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范围,而是限于相关数据与篇幅条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构思中是把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划入残疾人社会保障范畴,所以没有纳入讨论范围。未出生婴儿其实也是儿童范畴,许多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与他们在母亲怀孕时期健康发育分不开的,如果从儿童大范围内讲,儿童社会保障年龄应该从母亲怀孕开始计算,但由于数据和操作性问题本文最终没有把未出生婴儿纳入讨论范围。

文中许多数据是从《2002年世界人类发展报告》和相关文献获得,所以有不少数据是过时的,本文已在相关数据标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写作参考。文中有不少观点是超越目前国家经济实力的,如国家向全社会儿童提供抚育津贴,暂时不符合国家经济现实条件,但这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本文并不强调实行过激的儿童社会保障,而是从实情出发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1],[5],[6],资料来源,《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2、[2],[3] ,资料来源中国网,.cn,中国人口结构。

3、[4],资料来源,百度知道,中国失学儿童数量。

4、[7],[13],[14],[15],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2页。

5、[8],资料来源,央视国际,。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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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资料来源,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658页。

8、[11],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81页。

9、[12],资料来源中国芜湖新闻网,,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有5800万。

10、[16],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5》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96年,366页。

儿童保护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47-03

一、儿童福利制度以及发展

1.儿童福利制度的概念和内涵。儿童福利制度包含儿童福利相关的概念界定、理论、法律和政策发展体系及模式,涉及了儿童健康成长的方方面面。不同的儿童福利制度模式所展示出不同的供给主体和这些主体间关系。关注儿童的身体、精神、心理、社会活动的发展都是儿童福利制度服务的内容。儿童福利是一般性的儿童福利制度组成部分,儿童福利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儿童福利政策主要是围绕弱势儿童福利问题展开,2010年政府建立孤儿福利金制度以及专门出台纲要例举了弱势儿童福利问题,这些都是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努力发展。狭义上的儿童福利制度经常被称为“残缺性”或者“补缺性”保障制度,针对的范围是弱势群体儿童,例如残障儿童、贫困儿童、行为偏差儿童以及受虐儿童,对这些儿童提供收养和救助等服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将儿童福利作为重要的儿童领域来发展,由此看到广义的儿童福利涉及了健康、教育、环境等方面,受惠主体是全体儿童。广义上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潜能最佳成长的普遍服务。现代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是由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福利政策的法律、法规等所谓的正式制度和以家庭、社区组成的非正式制度两方面。

儿童福利制度包括五个方面,儿童福利制度的目标、儿童福利的对象、儿童福利项目体系、儿童福利的资金和服务的提供体系以及提供儿童福利的原则{1}。

2.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1)1949年―1958年是萌芽阶段,这一阶段面向少数儿童如基础的教育、儿童保健、孤残儿童等。(2)1959年―1966年初步发展阶段,1959年开始我国在各地城市相继建立儿童福利院,安置收养孤残儿童,并把失去家庭的儿童纳入“五保”范畴,在这一阶段初步建立了狭义上的儿童福利制度安排。(3)1966年―1978年由于“”儿童福利制度在这10年几乎处于停滞时期,我们把这一阶段称为“历史停滞阶段”。(4)1979年―1990年恢复重建阶段。我国此时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儿童福利制度也随之走向正轨开始稳定发展起来。(5)1990年―至今改革探索阶段,1990年我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福利事业与国际儿童福利事业接轨,进入了制度化建设时期。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到2014年试点地区由4个增加至50个。

二、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础理论

1.国际责任理论。国家责任理论起源于古代希腊,是儿童福利理论中最核心理论。工业革命时期,在当代“福利国家”下逐渐完善,其理论是由于国家把妇女与儿童视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必须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

2.马斯洛需求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书中将人类需求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求(safety needs)、社交需求即爱和归属感(love and belonging)、尊重需求(esteem)和自我实现需求(self-actualization)。在自我实现需求之后还有自我超越需求(self-transcendence needs),但自我超越需求不作为马斯洛需求理论中的必要层次。

这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儿童事件诸如校车事件、兰考大火事件、疫苗事件以及猥亵儿童事件都是围绕最低层次需求理论的保障性需求。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儿童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提供有秩序的安全保障环境。

3.权利理论和公平正义论。罗尔斯提出了公平正义论,认为社会环境是首要的公平,而公正社会的标准是取决于社会处境最底层人们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低,每个人应享有社会赋予的平等、公平、公正权利。就我国而言,大量的孤残儿童虽然具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却无法享有正常儿童的关心与爱护,这就需要社会提供公平正义来维护他们的同等权益。

三、国外发达国家儿童福利制度发展模式挑战及问题

1.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儿童福利模式概括。发达国家的儿童福利制度逐步从20世纪之前的儿童救助开始发展到今天的儿童发展与参与型福利制度,由此形成了教养取向型儿童福利制度模式和社会参与整合型儿童福利制度模式两大类{2}。教养取向型儿童福利制度是社会救助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与提升,它囊括的范围是全体所有儿童,以儿童的启蒙教育发展为目标,以全体儿童为对象,不仅仅包括特殊儿童还包括了普通儿童。社会参与式整合儿童福利制度是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最高层次表现模式,是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产物,代表了欧美发达国家儿童福利发展的总趋势。儿童是积极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福利事业的中心。

伴随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变迁,在儿童福利制度中国家承担着主要的责任,由于福利的形式多样化,儿童福利制度随之不断的改革和发展。根据联合国的调查显示,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状况却与一国的经济GDP关系微乎其微,例如儿童福利制度发展最靠前的是荷兰、瑞典、丹麦、芬兰{3}。

2.发达国家儿童福利制度发展之路出现的问题及挑战。西方福利国家模式的社会福利体系是从“摇篮到坟墓”,从而肩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西方国家福利制度在70年代中后期带来了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上升、财政赤字、政府负担沉重等多种社会经济方面问题,以普遍主义为原则的社会儿童福利满足了儿童的所有需求。然而儿童的所有需求与基本需求是有很大差异的,由于福利刚性需求发展,普惠型社会福利并没有优化社会福利的调节机制。

(1)来自国家财政税收方面问题。国家的经济水平直接决定本国的福利化水平,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瑞典的高福利和高税收制度下,导致更多的人员劳动积极性降低,失业率剧增,经济发展迟缓。而福利化制度漫长的道路中不断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不得不做出适当的调整。世界经济危机,经济萧条的状况下极大限制了政府对福利系统的资助能力(Bertram Silverman,1980)这种状况导致福利制度变革。这些都反映了西方儿童福利制度的脆弱性,极大依靠了国家财政经济。

(2)服务从业人员的需求问题。全球老龄化人口的增加以及经济发展的激烈竞争,女性参加工作的数量增多,西方发达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福利化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服务保证妇女儿童的生活发展,儿童政策与妇女政策过渡融洽衔接,是此时社会发展儿童福利制度水平的需要,这样引发越来越多的服务资源和从业人员需求。现有的福利资源明显无法匹配儿童日益增长对社会环境的需要。例如日本和瑞典一些发达国家提前一年甚至更久出现儿童保育服务“排长队”现象。

(3)发达国家“儿童津贴”补贴制度与家庭价值冲突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在儿童福利制度中都存在“儿童津贴”这项内容,最初是在经济上缓解家庭育儿负担,然而家庭津贴的形式一方面是否会削弱女性经济独立,强化育儿是女性的首要任务弱化男性投身参与家庭育儿之中值得商榷,另一方面是否削弱从业者的劳动积极性都值得进一步探究。

(4)受惠主体的依赖性问题。过高的儿童福利产生了社会效应和成本效应的质疑,由于十分丰厚的儿童福利保障使得对儿童福利的依赖性增强,丧失了劳动群体积极性。虽然美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在政策上做了调整,比如美国在2013年起对领取儿童福利金的夫妻年收入做了调整限制。但是这种受惠主体依赖性仍然存在,过分依赖福利制度是很多高福利国家在福利制度改革中调整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儿童福利现实性思考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与“五普”相比,老龄人口上升了2.93个百分点,而14岁以下的儿童却降至不到2亿,儿童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稀缺资源,只有充分的保证对儿童的投入,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现代儿童福利制度本质其实是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社会、国家和家庭相互衔接承担保护儿童的合法的最大权益,儿童利益关系着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基本利益。童年期是儿童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必将依赖家庭、社会才能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儿童问题涉及了医疗、教育、家庭照顾以及社会保护等方方面面。现实中儿童的发展状况并不满意,妨碍其成长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必要监护。国家责任便在儿童群体的建立中发挥出来,体现其政府的职能定位。儿童福利政策由此构建与完善成为国家社会构建的一部分。

1.儿童权利方面。儿童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首先,保障儿童的最大权利。儿童权利理应作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考量,然而保护儿童权利实行有其历史局限性,还有显著的文化和社会结构差异。如以东方文化为代表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至上,从而轻视个人利益。同一时代的不同社会分层人们也会由于经济社会地位的差异对影响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做出不同选择。儿童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必须有循序渐进的过程,有赖于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完美融合。其次,平等保护。幼儿的保护不仅仅是降低婴幼儿的死亡率、营养不良和可预防疾病都是幼儿权利落实的主要障碍。目前现实状况下,强调平等保护维护儿童权利,有助于减少间接歧视。如存在的户籍歧视、性别歧视、非婚儿歧视、受艾滋病影响儿歧视、残障儿歧视等。

2.儿童救助方面。儿童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困境儿童和家庭的援助,儿童救助概括为私立救助、公立救助、社会救助三大类型,包括对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和家庭的经济帮助和服务供给,如对孤儿、弃儿、流浪儿替代性照顾和对特殊儿童群体的救助,对处于危险境地,诸如受虐和受暴力儿童的救助以及留守儿童或流动儿童的救助。儿童救助已经从“补救型”救助到“发展型”救助,由“生存救助”到“生存与发展全面救助”的方向延伸。目前在我国虽然对大病儿童、残疾儿童、弃儿、流浪儿童上有所救助,但救助面和救助程度都不足全面有效解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贫困儿童的卫生保健、教育、医疗保障涵盖面窄,保障性不够。2012年9月3日的《羊城晚报》数据显示:“我国贫困儿童患重病死亡率高达54%。”我国贫困儿童救助仍然处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救助对象不全、项目残缺、救助标准不高的基本生存阶段,而且我国的城乡和地域差异较大,违背儿童救助公平与普惠价值追求。

五、逆向思维下完善我国儿童福利模式及路径选择

1.逆向思维下,完善我国儿童福利模式。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发展以及挑战,儿童福利制度和理论的更新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变革,其结构性的调整转变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首先,由美国的儿童福利模式特点看,采取了残补型儿童福利政策,把特殊儿童如贫困儿童、困境儿童作为对象,然而我国的福利政策现状是必须培养现实性的高素质公民,倘若一味地只照顾特殊儿童是无法与快速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也违背了我国向普惠型为终极目标的儿童综合型发展的宗旨。其次,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儿童福利政策来看,很多国家和儿童福利政策与妇女发展政策衔接力度不够,缺少实际性操作细则,更无从谈及执行效果。逆向思维方式看,设想如果儿童福利政策服务协调了妇女照顾儿童后个人价值的实现,一方面提高了家庭中儿童生活被照顾的质量,另一方面利于社会稳定,更多的劳动力与社会中岗位相匹配,利于稳定,更利于经济发展。细节上,妇女产前工资的挂钩、再就业的培训辅导、回归社会的性别歧视在法律法规下的保护、育儿实践中政府和地方建立育儿咨询及服务体系等等。这些细节应该作为儿童福利政策向普惠型发展过渡的内容。再次,我国应设立儿童问题咨询管理机构。逆向思维下,设立此机构减少问题儿童,但必须规避以往一些国家曾出现的政府与地方协调问题,从专项费用审批和公共部门建立上制定一套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以免出现冗员繁重、费用浪费的现象。最后,从发达国家和地区问题的挑战中可以看出,我国建立儿童福利政策必须提高福利政策的服务质量,只有建立收入差别补贴制度才能规避投入过大、避免造成受助家庭福利依赖症的形成。在美国因为公共部门庞大低效,结果造成贫儿社会排斥问题更值得深思借鉴。

2.逆向思维下,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路径选择。

(1)特殊儿童为重点突破。我国儿童福利政策首先着手在孤儿、残疾、困境儿童及家庭入手,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首先,以津贴的形式对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作补贴,然而由于津贴等级不明确,补贴不到位,残疾儿童养育的持续性、救缺乏,导致了大量弃婴存在。现实中弃婴的存在又引发了收养问题,收养场所、收养手续问题等等亟待改进。除此以外,残疾儿童的康复方面需要有更专业的康复服务体系与之匹配。其次,对特殊儿童的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2014年“广州婴儿安全岛”事件绝不是偶然发生。起初我国于2011年6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立第一个弃婴岛,为了避免弃婴身心再次受到外部不良环境的侵害,提高弃婴存活率为主要目的开始投入并试点,在几个城市推广。然而几个试点下来,一直到2014年广州事件后折射出我国对重病儿童医疗保险救助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大病重病方面,如何完善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医疗救助问题浮上水面。以国家救助、社会救助和家庭救助三个方面多层次相结合;以国家医疗救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和民间互助为辅提高儿童大病重病的救助服务。最后,在各种救助中管理机制和救助组织方面权责分明,责任共同承担补充,确保特殊儿童救助保障的实效性。

(2)特殊儿童过渡到普通儿童。

起先由于城乡之间巨大差别及长期的城乡二元分立结构形成加剧了城市和乡村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城乡儿童福利差异、儿童福利制度化的不平等。消除这些制度上的不公,近些年研究儿童福利政策的很多专家学者都从农民工、留守儿童开始。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以及童工和问题儿童出现,促进儿童福利政策由差异化走向适度普遍化。例如,由于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身份制度为标志对此种造成不公平制度的废除仍在讨论之中。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为儿童福利政策涵盖全体儿童并创造合理化、公平化的社会环境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户籍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方面着手缩小城市与乡村儿童保障差距,增强流动人口权益,实行各阶段教育和医疗生活保健水平的公平保障。现阶段我国儿童医疗水平还比较低,医疗卫生情况还比较差。图1所示部分国家和地区卫生设施使用百分比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差距。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壁垒未突破、保障机制未完备、法律保护未到位、行政上权责不明、服务方面教育与医疗等资源未能均衡配置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3)普惠型发展为终极目标模式。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发展的终极目标是过渡到普惠型模式。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从补缺或救助到普惠型发展,在儿童权利和儿童救助两方面都朝着普惠型转变。我国在2014年进行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由起初的四个增加到50个城市和地区,这也是我国儿童福利政策转变的标志。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仍然存在,机制壁垒并未消除,推广全国范围的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还有很长一段路,就目前而言,我们的儿童福利政策还处在第二阶段,由特殊到普惠的融合衔接过程。图2为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保障体系架构。需要建立相对应的评价系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终极只有在制度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公平公开的法律保障下,才能实现对儿童权利诸如生命权和受教育权利等全面保障。

注释:

{1}尚晓援,王小林.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3.

{2}儿童福利的四种典范与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青年研究,2002(6)

{3}UNICEF Report Card 7,Child Poverty in Perspective:An Overview of child well-being in Rich Countries,UNICEF Innocently Research Centre,2007,p.2

参考文献:

[1] 韩晶晶.儿童福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宋健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 王雪梅.儿童福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4] 陆士桢.中国儿童政策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 尚晓援,王小林.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6] 尚晓援.中国社会保护体制改革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7] 杨雄.儿童福利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 刘继同.儿童福利四种典范与儿童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青年研究,2002(6)

[9] Brent Waters, The Family in Christia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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