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8 17:05:38

公共管理问题

公共管理问题篇(1)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公共管理问题篇(2)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公共管理问题篇(3)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公共管理问题篇(4)

【关键词】公共政策;问题;构建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

二、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

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

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

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例如雨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房价问题、教育问题、农民工问题。

2、影响较大。公共政策问题指的是那些影响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后果非常严重的公共问题。例如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明星,接触和吸食,不仅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易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强烈的公众诉求

当某种客观事实与公众的既定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使得公众的利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就会立即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这些问题也对政府履行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公众诉求也是公共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4]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

政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内,如果超越了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越权进行干预,通常情况下所起的效果是适得其反的。而且,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同时,还必须是政府有能力去管辖的事务。因为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而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时既不能越位,又不能错位,也不能缺位,应该按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来适位办事。

(四)明显的政策需要

当某种公共问题的客观情势性质恶劣,极其严重,影响程度大,影响的范围广,公众向政府部门提出强烈的政策诉求,而且该公共问题又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促使政府对现实公共问题做出反应的时候,这就说明该公共问题使得政府形成了明显的政策需要,上升为政府的政策议事日程。

公共管理问题篇(5)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 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 Mathasen: New Public Management and Its Critics,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Volume 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3.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2.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报告》,中国财政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财政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本质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性伙伴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第三,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问题篇(6)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3.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2.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第三,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共管理问题篇(7)

二、公共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共伦理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面临着很大难题与挑战,存在现实中的公共伦理缺失问题。我国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思想意识因素方面

我国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伦理观念铸成了公共伦理理念缺失以及意识困境,当前公共伦理的理性正在缺失,给原有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带来较大的冲击。首先一些公共管理主体的“服务”意识逐渐蜕化,对基本公共管理体系形成消极的影响,其次,管理者对公共道德的理解出现偏差,本来管理与伦理融合的最高层次是发自内心地相信管理伦理的存在、内容及其重要价值,而中国传统伦理却偏重于个人的修身养性和个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德关系,而忽视了个人对社会与国家的公德关系,未能凸显人的主体性和以人的个性自由的最高境界。再加上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没有,也无法发展出一种适度合理的公共理性。最后,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的复杂、狭隘顺从的草民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使得他们根本不参与或仅是被动地参与政治性活动,参政意识相当淡漠,更谈不上对公共管理伦理的发展。因此,这些思想意识因素直接影响他们对公共管理的参与度和思想意识的转变。

2.制度建设因素方面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虽然也建立了各种较完备的行政监督机制与制约体系,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很多行政监督不力、制度建设相对迟缓的现象。社会对于公共管理伦理这一精神领域的投入也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社会上对于伦理问题尤其是公共管理伦理方面重视不够,理论界对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伦理规范缺乏深入、系统、透彻的研究,从而导致精神文化建设所依赖的伦理工具相对缺乏;二是一些公共管理组织对待这些传统伦理体系的态度,往往也是只重视传承而不重视发展。这不仅导致了自身公共管理伦理素质的下降,同时也降低了总体的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激化了社会矛盾,伦理内化也就不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平性、普及性。现实生活中公共管理伦理价值的确立与发展需要在“公共善”的问题上达成一致,避免社会管理混乱不堪。再者,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受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驱使的现象较为严重,公共伦理范畴概念也不明确,缺乏对各个主体的导向性和社会实践性,这些原因导致了公共管理伦理发展与制度建设不可能和谐发展。

3.环境刺激因素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变革发展时期,社会生活节奏快,竞争激烈,物欲膨胀,工作压力大,再加上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不足,使得管理主体的人格发生了严重的异化,伦理意识不断淡化,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在公共管理领域中被大量地交换和利用,这些管理者进而形成了功利型人格,最终导致了公共管理伦理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对现实利益的过分追求,不仅加深了我们对物质世界的依赖和精神的空虚,也折射出了社会价值理想的缺失。我们生活的世界不仅是一个现实世界,更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近年来相继发生一些恶性事件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在一些社会领域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不仅影响了我们整个国家的形象和道德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共伦理建设的社会公共环境。

三、针对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提出的的策略

笔者认为,要想推进公共管理体系构建,解决公共管理领域中出现的伦理缺失、道德滑坡问题,就必须多方位、长期有效地加强公共管理伦理建设。

1.加快转变公共管理思维

社会公共管理伦理思维是指以管理学与伦理学相统一为指导思想的思维方式,是执行和评估管理伦理规范的道德评价坐标。公共管理伦理缺失问题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现阶段我们要明确公共管理伦理的现实作用及其相应的规范标准,转变陈旧的思维方式,实现公共管理伦理思维转变,对公共管理组织的伦理要求与对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要求做明确区分,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伦理道德激励方法与管理方法,强调管理活动的伦理规范;同时,为了防止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我们也要把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结合起来,制订出不同的伦理考核标准与道德规范,强调投入公共组织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感和对正义事业的投入,明确认识到公共伦理规范的重要性,尽可能地多在公共管理组织的监督上下工夫,努力推进公共管理构建,使管理活动有据可依、行动有序。

2.健全公共管理制度

管理伦理建设必须以政治、法律、制度等的建设和完善为首要条件。因此,在当代社会生活高度分化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的情况下,社会公共管理必须把这种特殊的管理方式引申为外在的管理制度的具体建构并不断塑造道德典范,扩大公共管理伦理的社会影响力,健全各项公共管理制度。首先,公共与伦理相结合必须在政府与公民长期互动的关系模式之上,公共管理的社会责任也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多数公民偏好的基础之上,把公民外在的行为规范逐步转化为组织整体和组织成员的内心要求,从而实现管理与伦理的深层融合;其次,在具体公共管理过程中,应当把公共管理伦理放在国家管理创新战略层面上加以思考,通过管理的伦理化和伦理的管理化结合,把对已有公共活动的规范与开展新的公共活动结合起来,明确管理主体的社会责任,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并让其在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体制中充分发挥激励功能,最终实现公共管理制度的人性化、科学化、时代化。

公共管理问题篇(8)

关键词:

公共管理;自治;公众参与;对策

当前,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的公共管理也进行着深刻的调整和变革,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也必然要求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管理要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变革。基于此,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发展,既要突出政府的统一管理,也要能够体现出居民自治的特色,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要能够科学融合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的优势,才能够推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一、相关理论概述

1.公众参与。公众参与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规划,能够推动政府部门及其开发行动负责组织者与公众之间进行交流合作,能够落实让公众参与决策管理过程之中,可以有效的避免公民与政府机构或相关组织单位之间的冲突。狭义上的公众参与指的是在代议制政治体制中通过公民投票参与选举活动的过程,这里的公民参与具有浓厚的民主政治色彩。广义上的公民参与指的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事务活动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推动社会民主进程决策等活动,在实践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包括普通公民为主体的参与和促进社会民主进步和实践的活动等。

2.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广义上来看,社会管理包括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其它主体单位和社会自身的相关管理。科学规划的社会管理不是政府如何去管理社会,而是社会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之中。社会管理主要通过政府还权于社会,给予社会发展的自治空间,同时形成社会自治,推动社会管理的政府统一领导和居民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公共管理中的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关系分析

1.健全公共管理机制,需要科学融合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首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两种管理方式的优势,能够科学融合二者才能够真正的推动公共管理的规范有序的进行。要调动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要注重推动社区建设中对于一些服务型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其进行监督,才能够真正的推动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进而调动社会服务型企业的“准市场化”运行,通过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作为社会服务的购买者,相关服务型非营利性企业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单位进行构建,进而有效的推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其次,政府机构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服务政策及社会制度,依据社区发展实际调动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各部门要能够依据工作特点调整自身的层级及其管理范围,能够根据不同的公众服务内容确定自身的直接工作对象,这些管理改革的对象包括:党组织、团组织、妇联组织等群众性组织。这种对于社会管理具体组织进行改革,可以保证社区居民自治落到实处,也可以能够提升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质量及其竞争互动的工作氛围。通过政府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可以推动建立更加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组织。

2.提升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质量,需要政府管理与自治相辅相成。首先,重视公众参与提升公共管理质量的重要性,就要从社会管理的两种主要方式出发,通过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进行有机结合,在城市社区管理上,可以通过引进专业的社区居民自治机构可以助推政府部门和街道社区对城市社区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也帮助居民自治的有效落实,从整体来看,就是能够提升我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质量的发展问题。城市公共管理,通过政府推动落实居民自治管理规定,让社区管理落实到居民自治上来,能够引进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管理,通过社区居民的自发管理和政府管理的结合,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城市公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和政府社会管理相互结合,互动发展,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推动公共管理的有效规范发展。其次,社区自治过程中,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管理,居委会工作人员不是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也不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属于专业的社区管理人员。居委会人员属于我国社会分工管理中的具有独特身份的管理人员,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社区居民能够实现自治,同时也帮助社区居民能够提高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这样才可以真正的推动社区管理自治和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发展。

3.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需要整合管理与自治。首先,要提升我国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单纯依靠政府管理或者居民自治,都是不可以的,需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两种方式,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才能够真正推动我国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从公众参与角度来看,对于我国社区管理和城镇发展现状,就必须要推动城市社区管理逐步专业化发展,推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城市公共管理中来,能够让共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成为城市公共管理性质的社区,通过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各个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逐步深入到社区管理中,能够充分调动社区自治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可以推动城市社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其次,科学融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居民自治的关系,就需要政府部门同职能部门改变工作方式,推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管理中,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坚持居民自治的基础上,推动居民管理公共事务的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此过程中不断培养良好的合作态度与行为,进而提高其参与及自我决定等能力,将原本各自为政的居民形成更高的组织水平,并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整体将能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和政府、其他社会性部分间开展交往、合作及协商。这个过程既提高了社区之内社会关系及社会经济等资源不断累积的程度,也保持并提高了社区开放的程度。这样对政府公共管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提高起到极大作用。合理性是建立在社区与居民需要的基础上的,政府设置机构与开展活动的依据是社区的实际需要;合理性的依据则是对社区自治宪法原则的真正遵循,而非将社区居民委会视为政府机构在基层的延伸,最终造成它成为政府所指派任务的琐事中。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若是本着“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目的建设社区,对城市社区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的基础上推进社区建设,那么社区建设就既包括居民区之内促进自治能力及其水平等过程,也包括居民自治实现这个过程,因此,我们应将居民自治及居民参与公共事务作为基础,在此前提下促进城市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合法性得以真正实现,进而推进城市整个民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钱林玲.关于新时期城市社区居民自治问题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2]王凯.社区自治中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困境及解决之道[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3]王凯,曹英梅.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的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公共管理问题篇(9)

当前,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的公共管理也进行着深刻的调整和变革,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也必然要求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管理要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变革。基于此,我国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发展,既要突出政府的统一管理,也要能够体现出居民自治的特色,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要能够科学融合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的优势,才能够推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一、相关理论概述

1.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规划,能够推动政府部门及其开发行动负责组织者与公众之间进行交流合作,能够落实让公众参与决策管理过程之中,可以有效的避免公民与政府机构或相关组织单位之间的冲突。狭义上的公众参与指的是在代议制政治体制中通过公民投票参与选举活动的过程,这里的公民参与具有浓厚的民主政治色彩。广义上的公民参与指的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事务活动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推动社会民主进程决策等活动,在实践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包括普通公民为主体的参与和促进社会民主进步和实践的活动等。

2.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广义上来看,社会管理包括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其它主体单位和社会自身的相关管理。科学规划的社会管理不是政府如何去管理社会,而是社会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之中。社会管理主要通过政府还权于社会,给予社会发展的自治空间,同时形成社会自治,推动社会管理的政府统一领导和居民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公共管理中的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关系分析

1.健全公共管理机制,需要科学融合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

首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两种管理方式的优势,能够科学融合二者才能够真正的推动公共管理的规范有序的进行。要调动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要注重推动社区建设中对于一些服务型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能够推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其进行监督,才能够真正的推动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进而调动社会服务型企业的“准市场化”运行,通过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作为社会服务的购买者,相关服务型非营利性企业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单位进行构建,进而有效的推动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其次,政府机构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服务政策及社会制度,依据社区发展实际调动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各部门要能够依据工作特点调整自身的层级及其管理范围,能够根据不同的公众服务内容确定自身的直接工作对象,这些管理改革的对象包括:党组织、团组织、妇联组织等群众性组织。这种对于社会管理具体组织进行改革,可以保证社区居民自治落到实处,也可以能够提升基层政府部门的工作质量及其竞争互动的工作氛围。通过政府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可以推动建立更加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组织。

2.提升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质量,需要政府管理与自治相辅相成。

首先,重视公众参与提升公共管理质量的重要性,就要从社会管理的两种主要方式出发,通过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治进行有机结合,在城市社区管理上,可以通过引进专业的社区居民自治机构可以助推政府部门和街道社区对城市社区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也帮助居民自治的有效落实,从整体来看,就是能够提升我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质量的发展问题。城市公共管理,通过政府推动落实居民自治管理规定,让社区管理落实到居民自治上来,能够引进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管理,通过社区居民的自发管理和政府管理的结合,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城市公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和政府社会管理相互结合,互动发展,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推动公共管理的有效规范发展。其次,社区自治过程中,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管理,居委会工作人员不是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也不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属于专业的社区管理人员。居委会人员属于我国社会分工管理中的具有独特身份的管理人员,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社区居民能够实现自治,同时也帮助社区居民能够提高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这样才可以真正的推动社区管理自治和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发展。

3.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需要整合管理与自治。

首先,要提升我国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单纯依靠政府管理或者居民自治,都是不可以的,需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管理和居民自治两种方式,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才能够真正推动我国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从公众参与角度来看,对于我国社区管理和城镇发展现状,就必须要推动城市社区管理逐步专业化发展,推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城市公共管理中来,能够让共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成为城市公共管理性质的社区,通过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各个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逐步深入到社区管理中,能够充分调动社区自治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通过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可以推动城市社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其次,科学融合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居民自治的关系,就需要政府部门同职能部门改变工作方式,推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管理中,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的实现坚持居民自治的基础上,推动居民管理公共事务的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此过程中不断培养良好的合作态度与行为,进而提高其参与及自我决定等能力,将原本各自为政的居民形成更高的组织水平,并逐渐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整体将能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和政府、其他社会性部分间开展交往、合作及协商。这个过程既提高了社区之内社会关系及社会经济等资源不断累积的程度,也保持并提高了社区开放的程度。这样对政府公共管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提高起到极大作用。合理性是建立在社区与居民需要的基础上的,政府设置机构与开展活动的依据是社区的实际需要;合理性的依据则是对社区自治宪法原则的真正遵循,而非将社区居民委会视为政府机构在基层的延伸,最终造成它成为政府所指派任务的琐事中。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若是本着“完善城市居民自治”的目的建设社区,对城市社区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的基础上推进社区建设,那么社区建设就既包括居民区之内促进自治能力及其水平等过程,也包括居民自治实现这个过程,因此,我们应将居民自治及居民参与公共事务作为基础,在此前提下促进城市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合法性得以真正实现,进而推进城市整个民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钱林玲.关于新时期城市社区居民自治问题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2]王凯.社区自治中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困境及解决之道[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3]王凯,曹英梅.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的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2).

公共管理问题篇(10)

人类具备鲜明的群体性特征,而群体的聚集最终产生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无论是通过暴力手段获得的,或是以代表广大人民执行权力的,都应该纳入到一定的群体性协调当中,这种协调就是公共管理。公共管理包含了权力的施行模式、影响的范围、政策的拟定等。中国的公共权力产生历史悠久,从奴隶社会一直延伸到封建时代,中国的公共权力的归纳和政策施行都进行了极为细致的梳理和调整,包括协调中央公共权力和地方公共权力之间的矛盾等。新中国建国之后,面对幅员辽阔、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实际状况,新中国的领导人尝试了多种不同的公共管理理论,如苏联的公共管理理论的模式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公共管理的研究探讨,就面临更多新的前沿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前沿核心:公共管理过程中主导者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于公共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是十分广泛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中,中国在公共管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意义的研究以及实践。这些相关的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对于具备特质性的公共管理探究上仍然不够。就一般状况上分析,公共管理的主要功能仍然是社会公共权力集合者实施管理的过程,因此,公共管理在社会范围内产生影响的对象主要还是公共事务。面对不同性质的公共事务,则会产生不同的公共管理模式和方式。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本质是逐渐产生变化的,具备了动态性,所以其呈现出的表现更为无限性。因此,社会公共事务的不断变化的状况对于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概念范畴等会产生更多的变化和影响,而这种共存关系当中,公共管理主体仍然还是整个公共管理理论和行为中的核心要素,也就是由谁来主导公共管理的各种行为,这方面存在三种研究情形。

(一)公共管理者多元并存的问题

如公共管理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或者是公民其参与的层面的差异,或者是第三部门非政府性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的主导行为当中,非政府性公共管理以及公民参与容易出现忽视政府主导性的状况,虽然在公共管理理论中也有多中心治理的观点,但是这一种研究并不能够忽视或者淡化政府在公共管理的主导性。

(二)公共管理者多元功能化

第二种状况是针对多元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一种结合的研究方向,即政府、民众参与以及非政府性的公共组织这三者的结合,认为新型的公共管理模式应该是政府、民众参与以及非政府性的公共组织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新颖的公共管理体系。这种研究观点认为公共管理不能够和政府的管理划上等号,也不能够把多元主体作为整个公共管理行为的绝对主导。这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行为应该是民众、非政府性的公共管理组织以及政府三者形成三个公共管理行为的主体进行功能性分析,然后功能性分解之后,由其主导倾向划分出公共管理的模式类型。由政府进行主导的通常有中央集权的公共管理模式,也有民主化或者社会化的管理模式。而另外一种则是非政府公共组织进行平等合作,如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自主化的方式,产生多个管理中心。由此可见,政府主导的公共管理,无论是集权式的还是民主式的,都属于一种从上到下的管理,和被管理方相互之间就是一种“父子关系”。而公民参与以及非政府组织则是互相合作的关系。从这种方向上看,公共管理的整体面貌更加清晰,整个框架也更贴合公共管理实施过程当中彼此的关系,并且梳理了政府管理、社会治理以及公共管理之间的概念范畴,整合了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的力量,整体脉络更为清晰。如果从客观的角度上看,这种研究模式主要还是希望走共同管理的模式,和实际的公共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公共管理的三元体系

第三种状况是提出了三元的公共管理体系。第一种就是国家机关对于社会实施的政府主导型的公共管理行为;第二种是非公共性的管理和行政结合之下的公共管理;第三种是非国家机关,也就是公共的社会组织所实施的公共管理。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共管理行为最终在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当中得到统一,整合之后就是一种整体性的公共管理行为。不过,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共管理实际上不能够完全划上等号,更不是一种三等分的结构,其管理领域的边界是十分清晰的。第一种类型的公共管理行为是政府以及国家机关所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影响是整个社会以及整个国家的,其具备多样性以及广泛性,在国家的范畴当中具备一定的权威性。第二种类型是从私人组织的公共管理当中放大而来,它本质上就是政府的组织以委托的形式,或者部分公共权力的让渡,让部分大型私人组织拥有部分的公共管理权力。最后一种类型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就是除了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之外的公共管理行为。这种管理有时是一种政府性的公共管理,有时是具备较为明显的私人性质,这两种不同性质互相之间交叠在这一种类型之中。值得指出的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所实施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具备二元属性的,也就是政府所进行的公共管理是具备政治性和社会性两种特性。因为一个国家权力集合不可能不站在某一个利益立场上,其本身的政治性或者说阶级性代表了这个政府机关的公共管理,最终目的仍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为了让政府的公共管理更加有序化,国家政府机关仍然要趋于理性,这种理性是会促进公共管理的科学性。正如恩格斯所分析的,政府实际上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而政府就是从社会当中产生的,从表层上分析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且和社会互相异化的力量,是某种阶级所掌握的利益集团。因此,公共管理三元发展不可能是超越阶级性的。

(四)中国当前的公共管理主导:政府本位

当前中国仍然是以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本位主体,而且中国政府在各个公共管理领域当中还占有绝对的影响。而公民参与层面,或者是社会非政府性的公共管理行为,则还是一种应然的范畴,并且还要从很多方面去促进和提倡。中国要从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本位转移到社会和公民本位的公共管理模式这样的一个历史性的过程,还是要依靠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模式改革的主导,发挥出政府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促成公共管理模式的优化,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公共管理虽然强调多元化主体的参与性,但是这种多元主体互相之间的关系仍然不可以完全等量对待,公共管理并不是多元管理主体联合执政,更不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同步管理。政府实际上应该扮演当前以及接下来一个较长阶段当中的重要公共管理角色,不过要进一步开放其自身的监督平台,接受更多的批评以及建议,进行由上而下的改革。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够维持公共管理的健康运转。而中国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对于自身的改革建设也要参照共产主义的建设规律。

二、公共管理当中的行政生态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公共管理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因素,其发展的健康程度是公共管理理论以及实践层面所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如果把政府这个公共管理的主体作为一个完备的系统来看,那么政府自身是具备一定的生态的,这种生态从政府的行政行为当中产生,因此也可以称为一种行政生态。政府的行政生态变化和政府本身系统的发展以及其生存的环境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行政生态的更迭和自然环境的生态是完全不同的。这里的行政生态不是单纯处理环境问题,或者构造环境友好型政府等,而是关注政府自身的系统性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关注行政生态,传统思想主要是关注政府的行政生态,但是实际上这种关注视角仍然是狭义的。对于公共管理过程当中的行政生态,不仅仅要从政府的角度进行关注,还要从非政府性组织的角度去分析和关注,从公民的参与层面去分析。行政生态本身就包含了两个大的领域,一个是行政的自然生态环境,另一个是行政的社会生态环境。这两种生态环境都统一在一个更为宏观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中。对于政府的行政生态的研究要关注到社会因素的重要性,涉及到行政生态的社会因素众多,包括了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因素,包括战争和和平,各个大国之间的政治角力等。而政党的竞争、国家的组成模式、市场经济以及相关的企业等,甚至包括国民性格,对于政府的行政生态都能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政府要改善自身的行政生态,不仅仅要参照自身所面对的未来发展趋势,更要关注政府之前所经历的国家历史,以及民族的文化等。这些对于行政生态的转变是起到一种基数式的影响,对于政府的影响更加丰富。政府自身的生态环境当中,自身系统内部发生的调整,对于政府自身的公共管理行为能够发挥出非常大的能动性作用,这种能动性的作用对于政府自我系统化调整具有重要的影响。政府在触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上,就是一种内在行政生态的平衡。行政机关自身是由不同的组织和结构构成的,因此,其行政效能受到了部门和部门之间关系协调效果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平行的横向关系,也可能是纵向的上下级关系。包括下级官员的晋升,以及基层干部的福利问题等,都对于行政生态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其对于公共管理自身的健康可持续运转起到了强大的隐性作用。

三、公共管理中公共政策的前沿问题

(一)公共政策的伦理价值观趋向

公共管理必须会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抽象公共管理要素。公共管理中的政策都是在一个动态的环境当中,在其实施的过程里会不断自我完善或废除。公共政策本身会具备伦理性,也就是其所采用的价值观落脚点问题,其本身是参照何种准则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所以,不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本身是属于一种什么社会阶层,公共政策本身都应该具备伦理特征,包括对于目标的思考和行动的引导,能够朝着一种方向去引导公共政策的发展。公共政策在伦理价值范畴的界定应该属于其政策的制定者,但是政策的执行者对于公共政策的理解也尤为重要。公共政策在价值取向上能够和大部分的人民群众所尊重的主流价值观应该是契合的,这种价值观偏好决定了公共政策本身的评价也是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的。从公共管理的实践上看,公共政策的目标主要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对于占社会人口数目较多的人民利益的维护以及促进,对于公共有害因素的排除或者降低,促进社会的劳动力得到充分应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弱势群体的维护等。这些表现了公共政策本身和美德是结合在一起的,而这种美德是透过公共政策这一个途径,转化成为一种可以进行执行的模式。

(二)公共政策的工具选择

公共政策需要通过一定的工具促进自身实现,这样的途径也称之为政策工具。政策工具如同一座桥梁一样,是嫁接在公共政策的拟定目标和公共政策的结果之间的途径。当前中国对于公共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和甄选方面还是处在于一个起步的阶段,所以,对于常见的公共政策工具应该有所了解。市场化的工具是一种常见的政策工具。通过市场经济本身的自由竞争,能够更好地提升政府在颁行公共政策方面的效率。这种过程包括了权力的下放,以及市场内部的交易等。比如政府在进行企业的民营化政策施行的过程当中,就采用了市场的这个公共政策的工具,对一些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从奠定方向到最后让企业能够进入到竞争的自由市场当中,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在企业民营化过程当中的行政政策的成本。此外,管理类技术工具,通过管理类的软件和技术的应用,能够提升公共政策的综合效率。政府在改革的过程当中,要适当结合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各种技术优势,改善公共管理部门的绩效,例如引入一些战略性的管理,或者是行为的流程化。中国的公共管理主体在管理类技术工具的应用方面还是相对落后,所以应该进一步的开展以及调整,加强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绩效考核等。近代公共管理学说的兴起,最终结合各种新型的社会学说,如马克思主义等进入到中国。中国的公共管理理论在民国时代就有进行试点实施,而真正形成具备普遍社会实践的公共管理行为,应该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当前的中国正处在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这个改革的时期需要更多调整。公共管理作为公共权力施行过程当中的重要行为模式,能够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起到关键性的影响。公共管理趋向于多元化过程当中,仍然要把握好主体的主导性作用。而政府的多元化管理下,对于公共政策的甄别,对于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使用等,都能够促进政府在新时期过程中把握到公共管理的实质,最终促进本身公共管理行为的不断优化和发展。面对当前公共管理所遇到的难点和重点,应该积极求索,构建更为完善的公共管理机制体系。

参考文献:

[1]郝加祥,崔敏,李飞.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25-28.

[2]孙勇,孙华斌.公共管理理论流派综述与研究启示[J].商业时代,2011,(1):82-83.

[3]刘霞.公共管理学科前沿与发展趋势[J].公共管理学报,2004,(2):38-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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