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组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探讨

时间:2022-02-02 04:57:33

摘要:传统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中提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将会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帕累托最优”。可是从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情况来看,政府作为单一化的供给主体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多元化成为了当前较为明智的选择。非盈利性组织的志愿性、公益性以及非盈利性等特征,使得非盈利性组织逐渐的成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优选之一,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

非盈利组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探讨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以及农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农村经济发展获得了显著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可是三农问题依然是突出,其中因为我国农村发展规模较大、政府职能范围广以及财政能力有限等实际原因导致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严重的问题。公共产品供给量的缺失以及供给结构失衡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成为了阻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供给主体多元化逐渐成为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必然选择,由政府作为单一化的供给主体逐渐的转变为政府、第三方等多种供给主体共同参与。非盈利组织作为供给主体之一,凭借其组织特征与优势,补充了其他主体供给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等实际问题,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非营利组织的参与问题

(一)认识不足

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农民弱势性以及农业的弱质性都造成了那些自发成立的非盈利性组织存在发育不健全的情况。相较于城市当中的非盈利组织而言,农村非盈利性组织更加的松散,能力欠缺,活力不足,对于社会事务缺少参与的决心。部分非盈利性组织因为缺少管理型的优秀人才,没有理论与实践加以指导,战略规划不详,财务缺少透明度等问题,造成了社会公信力不足,组织很难得到有效的运营,很多非盈利性组织出现了夭折的情况。相对于国外非盈利性组织而言,中国的农民对于政府力量更加信任,但是,部分行政部门并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社会管理本身应该是一种多元化治理的历程,而是将非盈利性组织放在了可有可无的实际地位,导致了社会对于非盈利性组织缺少正确的认知,从而阻碍了非盈利性组织的快速发展。

(二)经济实力欠缺

资金不足是现在农村非盈利性组织所面对的突出问题,从我国国情上看,短期内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加以解决,但是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出资的问题,虽然非盈利组织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取劳务以及成本费用,可是农村以及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存在较大的贫困缺口。再加上农村的公共产品运行成本高、受益存在局限性,这些都决定了自发性成立的农村非盈利性组织,在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会受到自身经济实力的影响。

(三)法律机制不完善

尽管我国现在鼓励多元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可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和非盈利性组织相对应的准入机制依然不够完善,缺少确定的路径指南,导致了非盈利性组织在供给公共产品的时候,通常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为了能够得到确切的准入身份,非盈利性组织通常被迫与乡镇以及村委会签订相关的协议,然后才会实施,但是这种做法会让别人产生非盈利性组织参与盈利活动的误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盈利性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农村非盈利性组织是以一种民间组织的形式出现的,组织内部的财产关系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非盈利性组织本身的脆弱性体现在由于财产分配不公最终导致的内部纠纷,可是这些关系作为一种民间契约,是很难进行调整的。因为我国现在与非营利性组织相关的法律相对较少,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占据了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很少有直接针对内部结构以及财产关系的规定,这对于非盈利性组织的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决策不科学

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一种从上到下的机制,除了少数相对较为富裕以及民主化较高的村镇以外,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取决于领导偏好。少数领导层最终决定了公共产品的品种以及数量,但是真正存在公共产品需求的农民却缺少顺畅表达的机会以及途径,很少会获得参与决策的资格。非盈利性组织的形成以及公共产品的提供都是秉承自愿的原则,行为自愿决定了其无法按照上级的指示以及意愿提供公共产品,而是按照社会的需要以及自身的需求来进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这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不合作态度,通常会引起基层政府部门的不满,从而导致基层政府部门抵制与排斥非盈利性组织,影响了非盈利性组织的积极性。

二、非盈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策略

(一)政府对非盈利性组织的重新定位

现阶段,我国农村非盈利性组织在很多方面都容易受到政府的控制,导致了独立性不足,具有一定的官办色彩,经常会以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形式而存在。如果这个前提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非盈利性组织将无法得到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国家和社会关系也在持续改善,国家与民众的二元结构开始被国家、社会、民众三元结构所替代。我国政府想要在该变化当中获得主动,就需要转变对于非盈利性机构的定位。非盈利性机构不应该成为接受退休人员以及机构精简人员的场所,而是应该成为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社会职能的组织形式。非盈利性组织不应该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工具,而应该成为公民社会最为活跃的公共部门。非盈利性组织不应该与政府争夺权力,而应该帮助政府处理社会事务。

(二)加快非盈利性组织自身发展

首先,非盈利性组织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筹资能力,从组织宗旨以及目标出发努力拓展资助的渠道,向企业、政府以及社会大众,筹集资金、劳务以及物资,尽量动员所有能够被动员的个人与组织资源,并且对筹集的资金进行有效而又合理的使用。其次,非盈利性组织需要明确内部人事管理、用人以及考核激励制度,为员工提供职业生涯规划以及技能培训机会,在档案管理、工资、职称、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留住优秀的人才,有效提升工作人员待遇,使得非盈利性组织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最后,加强舆论宣传的广度以及力度,提升公众的认知度,使得更多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非盈利的方式参与公共产品供给。

(三)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按照我国国情和当前的立法模式,政府组织需要在宏观把握稳定的基础上,以推动非盈利性组织服务社会的制度需求出发,有针对性的完善非盈利性组织的配套措施以及准入制度,包括制定各类非盈利性组织所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种类以及质量标准等。从制度上引导非盈利性组织可以公开提供公共产品,消除部分非盈利组织工作方向不对的尴尬境地,逐渐形成只要社会能做的事情,政府就不会插手的局面,为非盈利性组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以及空间。非盈利性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整个过程当中,政府有责任规范非盈利性组织。从法律层面上强化对于非盈利性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完善并且扶持组织的健康发展,其内容包括了完善民法实体法来规范非盈利性组织内部的财产关系,还需要从制度上避免非盈利性组织内部的财产关系,在制度上预防非盈利性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垄断等问题。

(四)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

构建能够完全体现农民需求的从上到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制度,使得那些对农村公共产品有直接需求的农民可以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决策舞台上,从而确定公共产品的数量以及种类。这类决策形式能够在某种意义上刺激农村的非盈利性组织参与到公共产品供给当中,有效制约一些形象工程的产生。构建约束和消除对农村公共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诱因的机制,政府对于一些非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出台相关政策,制定出实施的细则,以制度来规范官员舞弊以及权力寻租的情况,确保政府的定向投资不会被滥用,将政府管理人员使用监管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降到最低。政府还需要优化鼓励一些非盈利性的组织可以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配套措施,便于非盈利性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结语

探究非盈利性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参与策略,对于有效改善新时期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有着显著性的意义。可是,鼓励非盈利性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并不代表政府要弱化责任,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呈现出多元化态势的背景下,政府依然是供给主体,只有将政府作用以及市场机制有效融合在一起,才能够节约供给的成本,提升供给效率。

【作者简介】任佑路(1987-),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非盈利组织、公共产品分配问题。

【参考文献】

[1]牛纪国.农村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之SWOT模型分析——基于公共管理的视阈[J].法制与社会,2010(14):218-219.

[2]李启华.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案例研究——以广东河源欧村为例[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S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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