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08:05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1)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保成: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刍议[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35~38

[2]NationalCivilDefencePlan,Introduction,Amendment14,May2002,1:MinistryofCivilDefenceandEmergencyManagementGlossary,P4

[3]EmergencyManagementInstitute,IndependentStudyIS230,PrinciplesofEmergencyManagement,2003:(2):22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2)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参考文献

[1]朱正威,张莹.发达国家公共安全理念述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1).

[2]黄德林,田家华.公共管理学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9.

[3]张晓峰.浅析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与秩序行政.《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4]雷仲敏.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想[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3)

2公共部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重建设、轻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公共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不良弊端,往往重视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的选购和建设的过程,然而当网络系统完成建设后却不能及时的按照上级相关网络管理制度,来对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缺乏一套有效的、适合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制度。

(2)网络安全管理人才不足

当前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对操作和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然而,在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的专业人才较少,相关的内部业务培训也无法满足当前信息发展的要求,在各单位普遍存在网络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目前,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前计算机网络体系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3)公共部门人员网络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当下,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单位都将本单位的计算机连入了网络。但是大部分用户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不熟悉,对网络及各种系统大多停留在如何使用的基础上,对网络安全防护意识不强。例如,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共享、传递重要文件,甚至少数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将带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连入Internet。

3相关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

从思想上构筑网络安全的防火墙。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首先要加强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通过在公共部门中宣讲学习上级关于网络安全防护的有关指示精神、政策法规和一些网络安全防护知识的教材,引导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学习如何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基础知识,要让每名工作人员知道在网络防护工作中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以近些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为案例,讲述发生网络失泄密对部门和个人造成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安全保密意识,坚决杜绝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思想行为。

(2)采取多种技术手段

为信息安全防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在网络安全建设中,要在网络物理隔离的基础上,运用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漏洞扫描技术和防病毒技术及其相应的专业设备,从技术层面上提升网络防护能力。对已建设好的各类网络系统,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和修复系统存在的漏洞,主动抵御黑客和病毒的侵袭,监测网络中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并进行告警。还要严格控制各类接触网络人员的访问权限,备份重要数据,以便一旦出事,可以迅速恢复。通过对各种网络防护技术的运用,科学的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3)注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建立一支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在未来可能遭遇的网络攻击中,要避免被侵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是一个因素,但是最终决定结果的因素是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新时期新阶段,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人才是信息建设现代化的关键。

(4)加强网络安全制度建设

使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是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基础,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自己单位实际建立可行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一套再科学有效的制度如果无法执行,那么就无法对网络安全建设产生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分层管理和责任管理的制度,将具体责任层层明确到具体人身上,对违反了规定的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心存侥幸的人在心理上起到震慑,杜绝违规违法操作。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制度制定时,要不断科学的创新、完善和更新现有制度,真正在制度上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4)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摘要]本文研究了中国公共安全问题的现状、管理、预警和对策,在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已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即灾区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提出了改进区域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模式

参考文献:

[1]夏保成: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刍议[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35~38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5)

一、引言

现今,特种设备广泛运用于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管既关系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事关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但仍存在一些需改进的问题。特别是最近,频发的特种设备质量事故,让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改进具有了紧迫性。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13年4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起,其中锅炉事故2起,压力容器事故2起,气瓶事故1起,电梯事故4起,起重机械事故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l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l起,房屋起重机械事故l起,其他相关事故4起,致死21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4月份发生的事故总起数增加3起,上升15.79%。

目前,对完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问题,已有不少学者展开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从国内外比较的视角来研究对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完善的启示,如楚琳(2008)就欧盟对特种设备监管方法的研究,提出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法规体系中法规与标准的定位和相互关系;此外,陈钢、谢铁军、宋继红等(2007),对国内外特种设备标准法规进行了综合研究。二是针对具体区域和领域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研究,如杨伟忠、冯薇平(2009)以福建省泉州市探索特种设备监管模式的经验为例,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应落实企事业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落实中行使“一票否决”制;李党建、罗文斌(2011)以江西为例,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应实施重点监管、分类监管和科学监管等;王丽波、刘琪芸(2013)通过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进行分析,建议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制度。三是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职能和水平进行研究,如风丽、肖北雁、王文彬(2012)提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职能的实施应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关系;符栋良(2013)通过构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与企业在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与使用中的决策,从而对加强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综上可看出,这些文献多立足于特种设备政府管理部门的单一视角,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实践进行建言献策,缺乏对现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科学性的理论探讨。本文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理论分析,以期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文章的结构安排是:第一部分分析研究背景,并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回顾;第二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不足;第三部分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进行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质量的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正式实施前,特种设备领域的国家最高法规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进行了小幅修改,至今已使用10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备、设施,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越来越高。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中央领导报送的专题报告指出,以特种设备为主要生产设备的行业的主营收入占GDP的64.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涵盖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检验、检测环节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检验检测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特种设备投用以后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国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监管体系,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区域覆盖、检验监察责任落实到位”。这一体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提高地方检验机构的工作积极性,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主安全责任的不断落实,以及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关系不够明确

对于责任,当前正在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政府负监管责任,检验机构负检验责任。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明显偏差,主要表现为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些作法仍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在部分工作职能定位上尚不够清晰,在某些方面存在监管过宽、过细、过度的问题,既有越位、错位又有不到位。由于这些工作定位上的偏差,客观上形成了“保姆式”的全过程监管方法,使企业产生依赖思想,削弱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动性,模糊了安全责任界限,淡化乃至替代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甚至存在特种设备安全就是政府的事,是检验机构的事,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观念。

(二)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够

几年来,通过实施检验机构联合重组,在促进检验资源优化配置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检验管理体制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特种设备采用划块的方式由一家或几家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承包,一些地方检验工作量增加很快,系统内检验力量明显不足,发挥社会检验力量又不够,导致一部分设备难以检验到位,承担着不应由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相比监管对象增长的幅度,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机构人员增长缓慢。从图2可以看到,2007-2012年,安全监察人员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53%,检验机构人员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12%,与图3现实的监管对象年平均约13.13%的增长相比,人力资源缺乏与工作量增加之间的矛盾仍较大。此外,还存在着一些检验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检验收入作为检验机构考核目标,导致检验机构公益性质定位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特种设备检验作为一种对象差异化很大的技术性活动,由于检验市场的相对封闭,导致改革发展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不足,尤其是技术进步的驱动力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特种设备检验行业整体的技术发展。

(三)安全技术规范与检验检测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明晰

安全技术规范是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为了履行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是为了达到产品的统一,由各方面协商而做出的普遍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以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为重点,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特种设备的检验技术领域,一直采用法规规定的形式,在技术标准领域基本是个空白,这就导致了法规对具体的技术活动规定过细,刚性过强,当外界条件变化时,无法同步更新,导致了一系列矛盾的出现。

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为例,我国目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技术规范,其基本技术路线是通过检查和检测发现缺陷,根据缺陷情况评定容器、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容器、管线的定期检验周期。这一技术路线的形成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制造质量“先天不足”这一现实,根据“合于使用”的原则对设备进行安全状况分级,将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报废淘汰,将虽有原始制造缺陷,但仍能安全使用的设备保留并加以分级管理。实践证明,当前的定期检验规范适用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是承压类装置向大型化、高参数方向发展,运行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增加,检验难度越来越大,对很多新的技术问题,当前规范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基础数据支撑,不能完全予以解决,例如我国很多炼油装置的原料近年来从低硫、低酸变为高硫、高酸,由于工况趋于恶劣,导致检验检测和结果判定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如果检验技术路线和相应的检验规范不以进行失效机理分析为前提,不以掌握设备的剩余寿命为核心,在检验方法的选取、检验周期的确定等方面,就必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长此以往,就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出了装置长周期运行的客观需求,对于流程工业来讲,最有效的降低成本的办法之一就是延长成套装置的运行周期。与国外相比,我国成套装置的停产检修周期要短得多。考虑到单套装置停产对上、下游生产的影响,我国企业的运行成本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有鉴于此,国内大型承压类成套装置的使用单位,均提出了延长装置检修周期的要求。但是,由于法规对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刚性的,这就与长周期运行的要求相矛盾;同时长周期的首要前提就是安全,没有了安全,长周期也就失去了意义,传统的固定周期、固定检验方法、频繁停机的检验思路显然不能适应这一需求。

三、优化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新公共管理理论兴盛于80年代的英、美等西方国家,是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它以现代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企业等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公共服务的产出,强调文官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倡导在人员录用、任期等人事行政环节上实行更加灵活、卓有成效的管理。

新公共管理理论针对传统行政理论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进行了相应的批判。在传统行政理论中,政府和市场此消彼长,是一对矛盾关系。但新公共管理理论却认为,公共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并与市场机制适当融合,在对政府部门的核心功能进行准确定位的前提下寻求市场机制的扩张。该理论主张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功能,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效率机制来改善公共部门。这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欧文・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中也写道:“有大量的证据表明,私人市场要优于政府或政治市场。如果能够减少政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作用,整个经济将会从中受益。市场与无人负责的官僚制相比,具有更好的责任机制。”(欧文・休斯,2001)

著名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提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容,这一内容被各界广泛接受。其主要包括:1.政府应是“掌舵”人而不是“划桨”人。新公共管理理论赞成把政府的决策制定(掌舵)和决策执行(划桨)分离。为了实现两者分离,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主要集中于掌舵性职能即决策职能,如拟订法规政策、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合同执行等。而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执行职能,则可通过民营化的方式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接。2.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具有相通性。在公共部门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能够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如运用企业管理理念来构建公共部门的组织文化;在公共部门实施项目预算、业绩评估、顾客至上、产出控制、人力资源开发等私营部门的管理实践做法等。这都是政府改革内部工作最有效的方式。3.实施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通过对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成本和效率收益的考评,在既定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基础上,对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并做出系统的绩效评估。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主要是以“3E”为标准,即经济、效率和效益。4.引入竞争机制。新公共管理提倡通过竞争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其主张运用市场的力量改造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各公共部门机构之间应充分展开竞争,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5.以顾客为中心。新公共管理认为,社会公众是政府的“顾客”,政府要以“顾客的满意”为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对顾客需求做出及时反应,提供顾客积极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并把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宗旨

新公共管理理论集中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宗旨。正如有学者说“新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当问题是运用投入获得产出的时候,效率就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考虑运用新公共管理,虽然无法保证它就是最佳的治理机制。”(简・莱恩,2004)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施政主要价值在于三个:经济、效率、效能。提出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改变政府运作模式,建设“企业家”型政府,从而实现政府效率、效能的提高,使有限的行政资源配置优化,从而获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是以追求行政活动的高效为目标的检验监管,其宗旨就是为实现“改善监管方式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检验监管活动。可见两者在目标宗旨上趋同,这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特种设备检验监管工作提供了可能。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丰富了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内涵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是发号施令的权威官僚机构,而是“以人为本”的服务提供者,政府公共行政不再是“管治行政”而是“服务行政”。公民是享受公共服务的“顾客”,政府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尊崇顾客,坚持服务取向。新公共管理关注政府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表现出一种目标导向的趋势,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从属和服务于“顾客”的满意度这一中心。在新公共管理看来,政府是负责任的“企业家”,而公民是其尊贵的“顾客”。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安全,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就要求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检验监管效率,“毫不利己、勤政为民”,同时充分考虑公务人员的能力、需要和愿望,将公务人员的行为纳入到合法、合理的范围,更好地塑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形象。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新公共管理中的“改革政府”理论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同时政府还应是具有“竞争力”政府,政府应合理划定管理对象和范围,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并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使行政组织合理化、有序化并能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这些都为特种设备检验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四、应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升我国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质量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责任关系不够明确,市场配置检验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够,安全技术规范与检验检测标准之间关系不明晰的问题,本文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能为这些实践中存在的紧迫问题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明确改革方向,提升检验监管质量。

(一)实施分类监管,明确政府、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责任

在新公共管理学者的设想中,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除核心服务之外,政府应该将任何可能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参与者在竞争的基础上提供。这样由市场和社会竞争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比政府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效果要好,同时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责任。面对我国特种设备种类多、数量大、增长快的特征,就要实施分类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到位,又有利于提升效能。具体而言,一是对设备的分类监管,机电类设备不同于承压类设备,大型设备不同于小型设备,固定式设备不同于移动式设备,公共场所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工矿企业设备,系统装置设备不同于孤立的单个设备等等,对不同设备,在监管上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并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提出科学的、规范的分类监管指导文件。二是对企业的分类监管,企业分类在理念上应该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导向,将企业根据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监管。简单地说,就是,使用单位有能力管好自己的特种设备,承担好安全主体责任,就放手让使用单位自主管理,政府起监管职能,包括试行对于一些主体责任能力强的使用单位,采用由企业自行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的方式;使用单位能力不足的,管不好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没人去管的,政府要承担责任,把它管起来。

(二)理清检验属性,改革检验机构布局,实施政府法定检验和市场非法定检验的统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当代社会中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政府不能成为全能政府,政府必须进行改革,成为“有效政府”,“政府要加强责任心,提高适应能力和自身的透明度建设”;同时,政府要在社会中保持“低姿态”,这并不是忽视和弱化政府职能,而是像奥斯本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所指出的:“政府要在公共管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戴维・奥斯本等,2006)。也就是说,政府要从参办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的大量事务中解脱出来,将社会能管理好的事务尽量交给或归还给社会管理。

我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与非法定检验界限不清;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内、采用行政收费的检验项目与范畴属于技术服务的检验项目界限不清,导致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形象受到损害,也直接影响了政府监管的威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新公共管理的理论,首先政府应当以监管检验机构的资质为主,而不应监管检验机构的检验任务,不应由政府按照区域分派检验任务。其次,要明确体现政府责任采用行政收费方式的强制性检验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延伸,使其成为检验机构的盈利工具。本文认为,所谓法定检验,即强制性检验,应当是保证设备安全的最基本检验项目,其自由裁量空间是非常有限的,更多应属于监督抽查或者形式审查的范畴,代表的是政府的权威,而技术差异化很大、可以由社会机构从事的量大面广检验行为,应当市场化。当然,要划清这一界限,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理顺强制性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对于检验机构未来的改革,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保留一部分纯公益性检验机构,类似于政府实验室,或者目前安全监察机构的延伸,进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强制性检验,检验行为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机构不直接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对于非强制检验,则完全市场化,由社会化的检验机构通过市场竞争来实施。第二种方式是所有的质检系统的检验机构全部转制为公益第三方机构。公益第三方机构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等领域,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在政府、社会、公众等之间传递信任,经过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由国家相关认可机构进行认可,并由政府组织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公益的第三方性质予以监督的非营利机构。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不能有投资方;第二,不能有分红;第三,不能上市;第四,不能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对于强制性检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检验机构实施,对于其它检验,由企业自主选择,机构平等竞争。无论从特种设备的安全属性、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现状,还是国内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长期发展机制看,采用第二种方式,都更具有可操作性。与第一种方式相比,改革的成本更小,政府与社会的职责划分更加清晰,检验机构也更具有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理顺法规标准体系,体现法规的基本安全性和标准的技术性特征

新公共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效率,当问题是运用投入获得产出的时候,效率就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政府的公共服务要考虑绩效和成本收益。同时,新公共管理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只注重提供服务而不注重预防,结果当问题变成危机时,再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进行治疗。新公共管理认为社会更需要预防,即解决问题而不是提供服务。为此,政府应该把更多的工作放在预防上。在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由于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落实本部门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是实施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政府管理意志的体现,不过多涉及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安全技术规范可以引用技术标准,但只要能够满足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方法都应当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将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是产品或方法要求,标准指导产品的生产或技术方法的实现,侧重环节控制和质量要求(细节),是成熟技术或方法的体现,在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先进与实用、经济成本和各方利益。标准体现各方面的利益,以满足市场要求为主导,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支撑,标准要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及满足基本安全要求,是达到基本要求的重要(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当更新、更高的技术出现时,标准要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标准应当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互不排斥,一起构成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和谐统一的体系。这种关系落实到检验环节,应当是法规规定基本技术要求和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其他检验,按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标准的要求一方面要符合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更新;同时,标准应该以市场为基础,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反映市场需求。

以前文所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为例,我国当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范体系,从其建立的背景看,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二十年前我国承压设备中普遍存在的制造质量“先天不足”的问题,是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预防机制。如果说,这个体系已经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的话,那么,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客观要求,现在要进行的工作,更多是解决“发展”的问题,是“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如果用“发现缺陷”――“治病”来概括当前的定期检验规范体系,那么未来的体系应当是“掌握机理”――“防病”。这实际上是一个转变行业现有定期检验观念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新的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适用于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本沿用现行法规标准;第二个模块适用于有长周期运行需求的大型成套装置和工况特殊的重要压力容器,这一模块下的法规,仅规定最基本的检验安全技术要求,在此前提下,以充分体现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原则,新建补充或者完善与国际技术发展同步的相应技术标准,形成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模式。这种模式应当以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为前提,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检验计划,允许采用在线检测和合于使用评价,以设备的剩余寿命为检验核心,根据剩余寿命确定设备检验周期。这一模块包含的技术标准有:典型成套装置、典型设备的检验指导技术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合于使用评价标准、在线检验检测标准等。

五、结论

特种设备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备、设施,其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自主安全责任的不断落实,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为政府、企业、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够明确,区域覆盖原则存在执行缺失,法规标准关系不明晰,现行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技术进步的要求存在差距等。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本文认为政府应当放松管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上,除核心服务之外,政府应该将任何可能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参与者;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是具有“竞争力”的政府,应合理划定管理对象和范围;政府应考虑效率的问题,应把时间和精力更多放在预防上。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体系,按照检验行为性质分类管理,划清法定与非法定检验的界限,开放技术类检验检测市场,理顺法规与标准关系,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与技术进步要求相一致的特种设备检验法规标准体系等,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落实“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理念。

参考文献:

[1]欧文・休斯,2001:《公共管理导论》,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简・莱恩,2004:《新公共管理》,中译本,中国青年出版社。

[3]丹尼斯・缪勒,1992:《公共选择》,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4]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2006:《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

[5]程虹,2009:《宏观质量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

[6]陈钢等编著,2007:《21世纪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发展战略》,国防工业出版社。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6)

一、公共安全管理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Defense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保成: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刍议[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35~38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1-02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各国政府职能扩张与规模膨胀所导致的财政、管理和信任危机,政府的不可治理性因素日趋增多,重塑政府成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公共行政的主要思潮,新公共管理运动由此应运而生。作为公共行政新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对各国公共行政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逻辑起点,分析构建中国服务型警务的必要性,并对其路径选择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阐释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政府行政改革成为世界性的大趋势。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大、财政经济压力的加剧、社会问题和的泛滥以及政府不可治理性增多等因素,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场以经济、效率和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聚焦于下放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调整政府机构、重组公共企业、缩减公共部门的规模、私有化和分权化改革、在原有管理体制中引入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技术及模型、方法等。各国所展现的具体行动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技术的应用;服务及顾客导向的强化;公共行政体系内市场机制及竞争功能的引入等[1]。欧文·E. 休斯认为,公共部门已经发生了一种典范的变迁。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变革或管理风格上的细微变化,而且是在政府的社会角色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变革[2]。

新公共管理理论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确定顾客、产品与结果;采用目标管理与绩效测量方法实现任务;运用市场与市场机制以及竞争与选择取代集权型管制;通过权力、义务、责任的协调一致下放权力[2]。首先,政府行政中应引入市场化模式,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传统公共行政理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应该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领域则应该由政府垄断。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参与管理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管理引入企业管理的哲学和技术及顾客导向的行政风格,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通过这种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公共管理中来,从而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其次,政府应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注重投入而非结果,而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政府重视管理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求做出富有成效的反应。其新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机制、公共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传统政治和行政体制的弊端,降低了公共治理成本,提升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推动了公共治理模式的完善和发展。

二、构建中国服务型警务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得以重新定位和确认,中国政府治理模式开始由管制行政—机构导向转向服务行政—顾客导向。服务型警务正是公安机关在中国政府行政改革的框架体系内,立足执法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回应公众期待,将公众满意度作为公安工作的终极目标和警务绩效的首要评估标准,为其提供高效公共安全服务的新型警务治理模式。这决定了公安行政改革的制度安排以构建服务型警务为基本价值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席卷全球的第四次警务革命——社区警务的核心是关注公众安全需求,通过多元化参与,以全社会的力量抑制与预防犯罪。从实践上,社区警务是一种复合的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它注重警察、当地政府、社区成员等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改进了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警务需求。这正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警察机关的直接体现。而以警务社会化为改革取向的第五次警务革命旨在警察机关内部运用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同时,打破警察服务的国家垄断地位,允许社会其他组织包括私营组织提供部分警察服务,使公众有选择更好治安服务的机会[3],这与新公共管理理论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构建服务型警务是公安行政对新公共管理运动和世界警务发展趋势所作的积极回应和理性选择。

三、构建中国服务型警务的路径探索

1.创新警务理念,践行顾客导向。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顾客导向,将“顾客满意”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以顾客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公安机关在传统管制行政理念指导下,更多地扮演着生产者、监督者和控制者的角色,而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这种管理模式忽视了公共管理的内在价值,导致和政府公信度降低。因此,公安机关应摆脱传统的管制行政理念,树立“权力控制”、“权力服务”去官僚化的民主行政精神和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顾客导向理念,改变原行政体系的权力中心主义和主体中心主义,将公安机关的角色和职能定位于公共安全产品的提供者和服务者,将服务对象公众定位于公共安全产品的顾客。只有在理念层面树立顾客导向,才能在实践层面上作出制度性安排,实现公安机关向服务中心主义和客体中心主义转化,真正构建服务型警务。

2.转变行政范式,提升行政效能。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即政府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起掌舵而不是划桨的作用。只有政府将精力放在“掌舵”之上,才能保证政府行政的有效性,最终为社会发展掌好舵[4]。因此,构建服务型警务必须切实转变行政范式,变全职全能为专职专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管理、监督和查处上,把主要突破口放在更加便民、利民、惠民上,实现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行政范式的转换。公安机关应改革行政流程,设定服务绩效的标杆与绩效衡量指标,对公众的关键需求进行评估,制定、颁布和实施服务标准和申诉处理标准,尽量避免如、层次繁多、相互推诿、手续烦琐和乱摊派、乱收费等问题的出现,使购买和使用公安产品和服务的过程简便、快速,以减少公众在这一过程中金钱、时间、体力、精力的消耗以及随之而来的风险,提高公众的满意程度。目前,应将本不属于公安机关权力范围的事与权交还给市场或社会,把以前“越位”或“缺位”的很多职能交由非政府的社会自治组织管理,真正发挥社会非政府组织、社区、民间机构及市场的主导作用[5]。同时,积极推行公安服务承诺制,实现相关社会调查定期化制度,形成一种履行契约的外部压力,促进公安行政效能的提升和执法服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满足公众警务需求。新公共管理理论注重政府的服务作用,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其提供服务,企业家式的政府应该是能够提供较高服务效率的政府。给予公民以更多的选择权,让公民有机会来评价政府工作绩效的“顾客驱动”机制将是推动政府改善工作的良好机制。当前,应着重完善已有“非职业警察”的运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的市场基础。除具有严格意义上国家警察权范畴的执法活动和强制措施外,公安机关的治安防范、商业性活动保卫、救助服务等领域的部分职能可以由商业性的保安服务公司来承担,以商业运作的方式有偿为公众提供安全服务[6]。通过完善立法,将条件已经成熟、实践证明已经可以社会化的职能从警察的职责中剥离出去,扩大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的领域,并允许更多的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投入保安服务业,进一步完善治安承包制度,以契约方式引入多元生产主体。公安机关通过多元善治,将政府的行政权威、规模经济与市场机制、社会自组织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公共安全服务质量与效率。

4.注重公众评价,完善警务绩效评估机制。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管理的资源配置应与管理人员的业绩和效果联系起来,实行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因此,绩效评估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影响组织效益与效能的动力因素。

服务型警务应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并受其评估和监督,通过与公众持续不断的沟通,以共同合作的方式实现警务绩效的提升。一是将评估的主动权、评估结果的监督权交给公众,形成“群众评判为主、内部考核为辅”的工作机制;二是发挥专业评估机构的作用,由警察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充分保障评估的准确、客观和公正;三是将评估的过程和标准向社会公开,以舆论监督评估的透明、公正。可进行360度回馈式评估,将上下级之间、警员之间、部门之间、警察组织内外的评估综合考虑 [7]。通过建立公众评价为主导的警务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公安机关由管制型警务转向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服务性警务。

参考文献:

[1] 高培勇.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8.

[2] 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

[3] 汪勇.第五次警务革命——国家警察与社会警察并存[N].人民公安报,2003-04-03(2).

[4] 李文良,等.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109.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96-02

社会协同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要求无论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不仅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应该注重建立相互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良性协调与互动合作关系。涉及治安管理领域,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们应有更深刻全面的理解与阐释。对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理论的提出与总结梳理有益于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社会协同的理念。

一、社会协同理念的提出

对社会协同内涵的认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当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是治理的主体。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在大一统的时代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不合理局面,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完全是政府的附属品,统治的意味更为浓厚,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微弱,政府权力过大、管得过多过死,但在社会治理某些领域中政府并不能发挥完全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在更适合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却完全无所作为,这样不仅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要形成互动、加强合作,该模式的优点是将社会至于与国家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局面下,合作模式的构建恐怕还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三是“社会协同”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目标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时首次提出的。十报告在论述社会管理体制时又再次强调了其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予以法制保障保证其落实。现在看来社会协同模式是更适合我国现实的一种模式,为什么如此说呢?在这一社会管理体制中,公众参与是基础,社会协同是依托,法治保障是根本。在我国的现实是政府治理能力较高,公民社会发育不足。我们还处在培育公民社会的阶段,自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在短期内实现两者的合作关系,更适合我国当前现实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帮扶社会组织的成长,使其逐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与制度保障是协同治理机制形成。

二、国外关于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目前,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的许多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多中心理论、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与我国的社会协同的治理模式存在着共通的地方,应充分借鉴先进理论、尊重我国现实,形成适合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协同治理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于20世纪60年代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主要观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主张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灵活的特点来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1]。根据这个理论,警察公共服务同样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目前在西方国家非常发达的私人警务如保安、私人保镖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和服务可以通过两个特征――排他性和消费性来进行整理和分类,分类的结果确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组织)在物品和服务提供中所扮演的角色[2]。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服务)由政府提供,纯私人物品(服务)则由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准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既不能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应该通过政府和市场、社会的竞争、合作来提供。

(三)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也称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治道,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关于公共事务解决之道的理论。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但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之间[3]。关于治理的特征,虽然学者概括并不完全相同,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正如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罗西瑙所说:“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4]

(四)多中心理论

当代美国学者E.奥斯特罗姆根据多中心社会秩序、公共选择、公共物品等理论,在长期实证研究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服务)的基础上,主张公共事物自主治理,提出“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以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5]。

(五)国家――社会互动理论

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其流行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互动理论主张:关于国家、国家制度及社会、社会制度等的研究,不能单从国家一元的单向的角度来认识,而应该从国家―社会二元的、多向的角度,从国家、社会的互动来认识。即:要批判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简言之,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结果。按照这个理论,警察制度、治安制度也应是国家与社会组织互动的结果。

(六)社会资本理论

该研究视角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对社会力量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作用的缺失及对策作以探析。社会资本是指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社会资本的有效使用往往能够倍增治理的绩效,这也是治安管理自增强机制的动力所在。

上述理论,因为主张政府之外的市场、社会也要提供公共服务,与以往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服务的旧理论有很大差异,所以也被合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警务研究,其结论自然就是重视市场、社会在警务中的作用。譬如,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国家提出了“private policing”(或privatizing policing、private police)的概念,对社会组织参与治安工作及如何增进社会组织与警察机构的合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英国艾莉斯・韦克菲尔德的《Selling Security:The private policing of public space》,提出了“安全被”(security quilt)理论,认为:不同的城市空间场所需要由不同的管理力量参与的各种安全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力量和安全管理模式组织起来,就组合成为覆盖城市任何角落的“安全被”;在构成“安全被”的力量中,既有代表国家与政府的警察,也有单位与社区的专有安全保卫人员,既有市场化的保安公司,也有各种志愿者和警察辅助力量。

三、我国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一)治安综合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逐步提出了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强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民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强调治安问题的根源在社会,治理治安问题的力量在社会,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也在包括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多种主体。

(二)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

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多重关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或主要力量,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众也会成为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

(三)治安、警务(国家警事)社会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当时的治安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治安工作社会化”的观点,也有的称公安工作社会化、治安管理社会化。即公安机关不应承担维护治安秩序的全部责任,而应当将一部分工作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年来,国内学者将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等引入,又提出了“警务社会化”或“国家警事社会化”。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的事社会办”;强调警察与社会组织的互动、警察与社区居民的合作,以增进公共安全、提升警务效益。

(四)社会管理创新理论

近年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央在加强社会建设上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是管理主体创新,即发展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将其运用于治安工作领域,就是治安主体多元化。

参考文献:

[1]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7.

[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21.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9)

人类的过度实践和自反性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使世界进入了风险社会时代,人们的生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有效保障公共安全,避免未来更大不利后果的出现,“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应探讨建立起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去领导我们的社会”①。笔者认为,这个将要重塑出的政府范式就是“安全型政府”。提出和研究“安全型政府”课题,对于推动政府理论创新和促进政府变革,以及实现社会安全发展和安全善治都是极有必要的。本文拟对“安全型政府”提出的根据、基本内涵、构建意义和构建路径等进行初步探析,祈望学界同仁赐教。

一、安全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安全型政府”的提出有着多维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行政生态学和风险社会理论、西方政府再造理论、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生态型政府理论等是安全型政府提出的重要思想来源。从社会现实看,回应公众安全需求、应对全球风险社会、克服经济型政府安全保障失灵等是安全型政府提出的现实依据。

( 一) 安全型政府提出的理论基础。

1. 行政生态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生态学的思维方法研究公共行政学。行政生态学指出了外部环境因素对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强调政府与其所处环境的互动和动态平衡,政府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受环境影响的生态系统,它必须考虑对环境的适应性。如果自觉地认识生态因素,尤其是“行政环境中敏感的变量”,就可以使行政官员更明智地对待政府机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的需求和挑战,②也能够更正确地定位政府角色、组织安排、实践目标和方法等。

2. 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和自反性现代化使人类进入了全球风险社会。人为制造的风险是前所未有的,其后果影响深远且难以控制。各种风险威胁是对健康、生命、合法性、利益和环境的威胁,无法预料的风险后果使整个社会存在深度不安全感,安全成为风险社会的动力和主要价值观。风险社会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是“我怕”,是“如何预防更坏的东西”和“免受毒害”。③应对风险社会,需要对发展和进步进行反思,需要对权力和权威进行再认识,需要再造政府和建立责任机制,从根本上克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3. 政府再造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根据行政环境的变化和时势的特点重新定位政府的主导价值理念和主要职责,重新选择行政运作方式和治理方式,以便使政府成为一个更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政府。政府再造就是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

④“重塑政府”的目标之一是建立“预防性政府”。新公共服务理论则强调公民本位和公共精神。其理念包括: 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追求公共利益、战略性思考、承认责任不能简单化、服务而不是掌舵、重视生产率更要重视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共识在于: 一是主张通过改革,增强政府的责任心和服务性; 二是要建立起政府与社会间信任、合作共治的关系。

( 二) 安全型政府提出的现实依据。

1. 安全成为最基本的个人需求和公共需求。在现代风险社会中,随着风险和恐惧的加剧,安全需求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甚至已超过了所有需求,成为人的最基本需求,安全已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安全需求首先是一种个人需求,但随着风险的日益加剧和恐惧的不断增加,不安全因素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安全的需求遂成为公共需求,安全成为公众的“最高社会概念”。在全社会安全需求不断增强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必须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安全公共产品和安全公共服务,以回应公共安全需求和持续改善风险环境。

2. 全球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从 20 世纪后半期到现在,世界范围内公共行政的宏观环境就是人类面临传统风险和现代风险的双重威胁。全球各地不断出现的各类灾难事件,都证明了全方位的风险和灾难正在日益逼近,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死存亡。处在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风险积累和危机爆发愈益突出,公共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社会现实表明,中国已进入危机频发的高风险时期,进入了转型风险社会。

3. 经济型政府的安全保障职能失效。经济型政府或发展型政府是与工业文明相适应、把发展经济和实现现代化放在首要位置的政府模式。其在理念上以奉行乐观进步主义和发展主义为主导,在价值目标和基本职能上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在制度上以建立市场经济为核心,在政策上以实施经济政策为重心,在绩效评价上以 GDP 指数和经济收入为主要衡量标准。经济型政府在推动现代化进程中,往往忽视人们的安全需求,公共安全责任缺位,甚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求所谓发展或现代化。这表明,经济型政府越来越不适应治理风险社会和保障公众安全的需要。

二、安全型政府的内涵。

为了有效应对风险社会和保障公共安全,必须以安全型政府取代经济型政府。安全型政府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目标,也是从风险社会走向安全文明社会的根本性制度变革和政府的整体性转型。

1. 安全型政府是在安全文明理念指导下,高度回应公众的安全需求和积极履行公共安全保障职能,并致力于安全文明建设和实现安全社会的政府。

安全型政府也就是对经济型政府或其他非安全型政府在意识理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决策和执行、治理方式、体制机制、职能定位、能力结构、努力目标等方面的安全化。这是一个能够实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安全保障“多赢”的政府,是具有民本性、安全性、创新性、前瞻性和责任心的政府。

2. 安全型政府是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安全需求的政府。在风险时代,风险的复杂性和难以防控性使个人或一般组织已无力应对风险,只能靠政府来提供安全保障。人们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同安全保障不足之间的矛盾,构成了风险社会的突出矛盾。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安全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安全责任的主要履行者,应在安全文明理念的指导下,无条件地回应社会诉求,竭尽全力地为公众安全提供保障,关注和维护每个公民的安全。

3. 安全型政府是将全方位安全保障作为政府最基本职能的政府。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社会中所承担并实现的职责和功能。现代政府职能随公共需求状况而变化。当今社会最大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是公共安全,因而安全型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回应社会安全需求和实现公共安全利益。安全型政府视公共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第一要义,明确地将安全管理、安全服务即安全保障提升为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在政府管理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体现“安全化”,从公共安全角度审视和评价一切,自始至终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和安全优先理念。

4. 安全型政府是积极推动安全文明建设的政府。安全文明是指人类社会安全生活的进步状态或趋势,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活动中为实现安全生存所作的全部努力和所创造的全部安全成果。

⑤安全文明的基本内容有: 安全意识文明、安全主体文明、安全制度文明、安全行为文明、安全能力文明、安全关系文明、安全发展文明、安全环境文明等。安全文明是社会文明体系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现代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安全文明建设,首先要靠安全型政府来倡导和推动。建设安全文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水平,是国家和政府的战略性举措。

5. 安全型政府是不懈追求安全社会目标的政府。安全社会是具有充分安全保障的和谐社会。在现阶段,建设安全社会,应主要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进行安全城市建设和城乡安全社区建设,进行安全文明单位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型政府应尽职尽责,竭力推动社会均衡发展和安全发展,从根本上遏制社会中的风险因素和副作用,努力培养“安全人”,积极保障安全公共品的供给,不断实现公民的安全权益,逐步实现人的“风险解放”,使人们真正生活得更踏实,更有尊严,推动风险社会向安全社会转变。

6. 安全型政府属于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安全型政府强调政府机构及其成员在担任公共职务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能和义务,必须对公民和社会的安全高度负责,始终把公共安全保障职能作为自己的最基本职能,必须时刻做到迅速、有效地回应和满足社会与公民的安全需求。政府如果未能尽其安全职责或履职失效,或给公众和社会带来风险或损失,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可见,安全型政府就是安全责任型政府。安全型政府以全方位安全服务、安全保障来实现服务价值理念和公民本位的价值理念,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安全公共利益,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性质和目的,其实质就是公共安全服务型政府。可见,提出和建设安全型政府没有脱离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和宗旨。安全型政府是现代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有机统一和具体实现模式。

三、安全型政府构建: 必要性和主要路径。

( 一) 安全型政府构建的必要性。

经济型政府转变为安全型政府,既是应对风险社会和回应公众安全需求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根本保证,同时又是社会文明、均衡发展对政府转型的客观要求和现代政府与时俱进的自觉变革。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变”,使政府组织能够更有效地适应环境变化和治理风险环境,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1. 建设安全型政府是应对风险社会、履行公共安全责任的迫切需要。普遍而持久的风险挑战和日趋深重的安全危机,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公共问题和威胁各地民生的首要问题。建设安全型政府,不能仅靠科学技术、市场法则或社会力量,更不能依靠经济型政府来,只能依靠构建起安全型政府,适时转变政府理念,发挥政府的公共权威作用,整合全社会的资源,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政策,推行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安全治理,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2. 建设安全型政府是满足公众安全需求的根本保证。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罗伯特·丹哈特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之一是: “公共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运作,必须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及期望。”⑥而安全型政府作为现代政府发展的新模式,属于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模式,因而安全型政府能够根据民众需求的变化来定位角色、调整职能,以便及时地满足公众的安全需求,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安全服务。

3. 建设安全型政府是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在创造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也制造和引发了种种安全问题和副作用、负效应。社会发展的实际表明,经济的无限制发展和盲目发展是非安全发展,是要人们付出安全代价的,甚至是得不偿失。这不符合人类的长远利益。真正的发展应当是有限发展、合理发展,即在保障人们的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与社会和谐的前提下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人的安全生存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这种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才符合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秉持以人为本和安全优先价值理念的安全型政府才能真正促进可持续安全发展,才能在发展中确保公众安全与社会和谐。

4. 建设安全型政府是政府变革的必然选择。我国政府行政管理范式还存在安全理念欠缺,忽视风险管理和安全文明建设,政府在安全管理职能配置上不够到位,管理格局条块分割和各自为政等诸多问题,这不能适应政府管理“安全化”的发展趋势,不能有效回应日益增强的公众安全需求和从根本上改善风险环境。此外,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安全治理结构,仍存在安全监管政务透明度不够、安全管理能力创新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进行政府管理范式的深刻变革,逐步构建起安全型政府,确立政府的安全保障职能,强化政府的安全责任,提升政府的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实现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服务职能和综合协调职能,创新安全管理方式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解决上述问题。很显然,建设安全型政府有助于我国深化行政改革和提高政府的整体效能。

( 二) 安全型政府构建的主要路径。

安全型政府作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新的政府范式,目前尚处于理论设计阶段。要真正构建起安全型政府,需要从观念、制度和具体操作等不同层面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推进,力求全面提升政府履行安全责任的素质和能力。这无疑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安全型政府的构建,实质上是政府在理念、职能、目标和行为方式上的一次根本性转型。

1. 确立现代安全文明理念。构建安全型政府,首先要确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安全文明理念和安全价值观,而且政府能够自觉地将这些理念贯彻到政府的制度、政策、目标、文化和行为等各个方面。这些理念包括: 安全权是社会成员的最基本人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承认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是世界公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国家和政府的最重要职责; 安全是现代社会的主要价值观和公民幸福之根本,安全责任感是衡量个体或组织道德水准的首要标准;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安全高于发展,人的安全利益重于物质利益; 安全利益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安全优先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安全保障是企业、社区、地方和国家的一种软优势。

2. 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责任。其一,政府有促进安全发展和进行安全决策的责任。政府应当适时提出指导国家或地区经济安全发展的思路、原则和战略规划,确立经济安全发展方式,制定安全发展政策和目标,进行安全设施建设和培养安全管理人才,能够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走安全发展之路。遏制发展中的一系列“副作用”,克服工业文明产生的种种弊端,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不确定性,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双赢”。政府进行决策和执行时必须从保障公共安全出发,确保安全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安全政策的预期效果。其二,政府应强化对社会各领域、对市场和企业及各类风险源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及早建立起职责明晰、运转有效、机制完善、工作有力的安全监管体制。其三,政府有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分配的责任。公共风险管理应以注重应对危机转变为着力点,抓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将风险管理融入到日常的公共管理活动中,努力降低社会风险性和社会脆弱性。同时,政府还应搞好全社会的风险分配,以使社会达到一个相对均衡和公正的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状态,以利于社会和谐。其四,政府有应对危机挑战的责任。这包括危机准备、预测预警、快速决策和科学处置、社会动员和组织协调以及善后处理和恢复等环节的全过程危机管理责任。

3. 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其一,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决策与执行机制,切实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任何行政决策都应经过充分地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估,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反馈机制。其二,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和危机应对制度,包括风险识别和排查、风险分析和评估、风险预警和监控、风险规避和处置等; 还要建立风险爆发后的危机管理体系,包括预案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危机管理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应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管理流程。其三,建立包括《公共安全保障法》在内的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并要严格执行到位,使政府能够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同时能够实现政府与其他安全管理主体关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其四,建立安全财政及保险制度等。各级政府要把风险治理和公共安全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之中; 要建立健全安全治理投入机制,建立多种保险机制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建立风险税收制度等。其五,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问责制。要把安全责任具体化为政绩考核的指标,加大安全效益指标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安全指标优先考核,使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安全化、科学化; 要建立安全问责制,保证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

4. 保障安全政策供给。政府要顺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将风险治理、安全管理和安全建设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中,从全局和源头上减少不安全因素。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并落实到位,要坚决把以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发展模式转到保障公共安全为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模式上来,从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出发,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

5. 提升政府的安全保障能力。政府能力即政府履行其职责的本领和程度,反映了政府适应一定的行政环境以最小的社会代价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篇(10)

信息资源管理(IRM)作为信息管理的高级阶段,在本质上具有人文管理的特征。经过近半个世纪尤其是近20年的突出发展,已经形成了由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公共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经济所构成的人文范畴框架。本文侧重对前两类的研究进展做一简要的梳理与讨论。

1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

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种信息高新技术被迅速地运用到了信息管理,建立了各类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与网络。但是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并没有像过去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的有效管理与利用问题,相反,却带来了许多始料未及的、用纯粹技术手段无法应付的问题。在顾及信息的高速处理、传播、利用和共享的同时,信息安全(包括计算机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国家、文化安全、个人隐私等)和信息利益(包括知识产权、跨国数据、信息收费、信息成本等)这两大问题已变得越来越棘手。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着手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协调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信息管理中人与物的复合关系,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以人文管理为基本取向的IRM思想与观念。

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属于信息管理领域的典型人文范畴,因为其主要功能是规范信息活动中的人的行为和规定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显然,信息法律作为信息管理的种人文手段有着更长的历史。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走过来,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已逐渐形成世所公认的法理原则与体系。这些法律体现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知识生产和利用中矛盾冲突的一种管理上的努力。信息政策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适应信息活动的宏观调节和管理需要而兴起的,很快即成为一个新的受到各国关注的重要领域。今天,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一样,也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庞大的体系。一般说来,信息法律、信息政策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有各自的信息政策与法律,采用不同的行政手段进行信息宏观管理与调节,这是因为信息政策和法律深受不同的国家、地区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意识形态等人文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我国正在热议与制订中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新近由中央两办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以政策法规手段规范信息行为方面的正在表现出的积极姿态。

2公共信息管理

按照国内学者孟广均等人的说法,信息资源管理(IRM)的早期经典领域可分为企业信息管理、政府信息管理、社会信息资源管理三大板块。世纪之交,随着社会信息化、电子政务、政府职能转变、数字城市、公共信息权益等重大时代主题的凸显,以社会信息资源管理领域为主,兼顾另两大领域深度整合的公共信息管理(PIM)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范畴和领域开始异军突起。

美国图书馆与情报学全国委员会在2001年公布的《公共信息传播的综合评估》中认为,公共信息是指联邦政府所创造的、搜集的以及管理的信息,公共信息的所有权是属于民众的,政府受民众的信赖进行管理,民众可以获得法律限制外的任何信息。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位高级官员在2004年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作题为《发展与促进政府公共信息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报告,将“公共信息”界定为:“公众不受版权限制或者不侵犯隐私权而可以获取的信息。”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公共信息包括政策法规、经营环境、商情以及政务等方面的信息,由政府部门生产、编辑和维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公众所使用。”

“一般地说,政府部门宏观调控下有效传播的社会信息资源统称为公共信息。”"]在广泛的意义上还应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文化、娱乐、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灾害、疫情等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笔者认为,由政府部门直接面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信息”,在技术形态上主要为电子产品或网络、媒体服务形态,在信息时空属性上偏重于共时性、即时性信息,在信息“源”“流”二重性上更偏重“流”。从理论上分析,它显然不应是“公共信息”的全部。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不是政府信息的全部。

不论在国内外,从事PIM研究的人员都有不少是来自传统的图书馆行业。他们的相关研究往往带给人们另外一种更具历史传承感的启示。例如英国著名的信息资源管理学家马丁不但更多地关注“社会信息资源”的相关问题,而且把信息资源管理理解为“图书情报领域早已熟悉的挑战的更为复杂的变体”而前引那个著名的“公共信息”定义也是由美国的图书馆学情报学行业组织提出来的。在国内,对PIM研究贡献较多的学者亦有不少来自传统的图书馆行业,著名的如张欣毅、李广建、夏义墼、王伟军、周毅、吴钢华等。不过,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仍然循着IRM的思维定势,太多地关注电子政务范畴的“公共信息”或“公共信息资源”概念,惟有张欣毅、吴钢华、李广建较为关注传统图书馆行业向公共信息资源建设与利用的社会机制的人文本体论转型这一理论命题。2003年以来,张欣毅连续发表了一系列以“公共信息资源及其认知机制”为本体论框架的理论文章,不但在国内图书馆行业引起广泛关注,也受到了人文科学领域和一般意义的PIM领域的重视。李广建、吴钢华则在探讨公益性信息服务的价格机制方面直接将图书馆、信息所引为了最基本的机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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