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5 16:08:47

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篇(1)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 “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 “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是用感情代替法律;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注: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但是,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3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注] .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麽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麽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超越我国的国情。

3、人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对刘涌案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有个学者讲,“对刘涌案的再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注]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末,人民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为什麽不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二、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

①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②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③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④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计算更为昂贵。⑤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与维权意识, 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青人又据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

3、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一般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一手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 “工序”。如果把传统媒介比喻为“记名投票”的话,那麽互联网就是“无记名投票”。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4、 具有空前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传播信息的速度不是以天数、小时为分母,而是按秒计算。海南发生的事情,在几秒钟内通过互联网,图文并茂地到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5、 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 “专家访谈”,以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注3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三、正确对待网络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党和政府日益重视网络媒体反映的民众呼声和意见,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这表明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3、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我们看到,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

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我们的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4、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利。没有政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5、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6、 建立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了。有人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应当扩大到司法和和一切政治领域,还应当制定必要的对监督渠道进行规范的章程。譬如: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实现公开,国家司法、行政、经济等部门哪些信息必须或应当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谁来监督执行;如许多地方纷纷创建“政务网”、“警务网”“市长信箱”等,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之门。吉林省省长洪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政府要将自己的工作向媒体公开,媒体要监督政府的工作。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说,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社会反馈制度——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很重视从互联网了解民情,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 各级政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发表意见、建议,谁来收集来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建立畅通的相互反馈路径。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栏目,群众可以在网上投诉求助,由红网记者及联动媒体记者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群众还可参与进行评论和法律咨询等,使网络的互动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违法追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可以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细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使网络监督进入良性运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肩负起网络监督立法的重任。

总之,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领域,都因互联网的加盟而大开眼界、五彩缤纷。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因势而用之,受益无限;逆势而拒之,后患无穷。现代政治文明与现代化民主手段的结合,将创造一个真正健康、富于活力的现代化社会。

﹡文中[注]释均引自互联网评论。

参考文献:

网络舆论监督篇(2)

从上到下地组织舆论变得十分困难。而与之对应的自下而上的网民自发组织舆论开始出现并表现出强大的干涉力量。典型案例如“邓玉娇案”、“王帅事件”等。舆论在此不仅有批评、监督功能,还能将舆论从显性舆论提升为行动舆论,如各种 “网络通缉”、“人肉搜索”,“不仅是集体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网络成为舆论“发动机”。

批评监督的效果从强到更强。媒体的批评监督在报道真实的前提下,往往具有“刺激―反应”效应,对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干预力,这在网络媒体中得到了继承并被强化。

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比传统媒体更强。网络时代的发展,使传统媒体过去拥有的舆论监督能力也开始被广大公众享有。网络媒体兴盛以前,传统媒介是一种播放型传媒,是一种主旋律意识传播,其舆论监督功能由媒体工作者发起和控制。但网络作为一种公共传播资源,却可以为任何上网的人利用。这种传播形态提供了民主传播的可能性。

近几年,不断有典型的案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比如,邓玉娇、我爸是李刚、富二代飙车、“表”哥、房姐等网络舆论监督的突出案例。这些事件可以表明:网络媒体为网民提供了更加宽泛的表达意见的平台,传播信息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大和显现。中国的网民已经成为一股强大的集体力量,“意见的集合”拥有不可忽视的能量,其产生的舆论压力正在时时刻刻影响着现实社会。网络媒体满足了用户的知情权,构建起一个更自由的意见交流场所。越来越多的网络舆论监督事件表明,网络不仅是个体表达意见的手段,它还是强大的舆论监督工具。

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的功能。从目前看来,这一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传统媒体的参与。但是,不容忽视的网络媒体的特性迅速、广泛,使之在形成舆论方面具有更强大的效果。这一优势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肩的。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由于网络中信息的即时性,因此,一些在传统媒体中不能及时得以的信息,可以在网络中及时得到,使事情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大的关注度。

网络时代,人人是“记者”。每个网友都可以把自己对于新闻事件的想法和猜测发表在网络上。但是也正因为如此,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合理性往往遭到质疑。

网络舆论监督的一些弊端也在受到关注,比如,邓玉娇案,引发了一场“网络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公正进程”的大讨论。“水军”的出现正以潜在暴力方式影响社会舆论等等。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为舆论监督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暴露了不容忽视的弊端。

网络舆论监督篇(3)

(一)网络媒体监督平台在我国,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形式,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其发挥作用并不理想。而网络舆论监督的横空出现有效规避了传统媒体受到的限制,使舆论监督得到补充,从而得到实现。一方面,在我国,受体制因素制约,“对权力者的监督历来十分困难”[2]。同级媒体不能监督同级党委,这种体制下的媒体就成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从而极易忽视作为舆论监督信息来源的民意基础,更无法有效地发挥对反腐倡廉的监督作用。另外,市场经济影响下的地方传统媒体极易受到地方利益集团的制约和限制,包括政府、企业、大型社会组织等。因此受制于地方本位主义的障碍,当传统媒体对贪官污吏展开披露时,媒体舆论监督就会被视为影响地方形象的手段,地方政府和有关官员很可能利用权力对媒体实行打压和恐吓,使舆论监督无法有效进行。而网络媒体则很少受相关体制上和地方本位主义的制约与限制。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相当强的开放性。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准入门槛的降低,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此时的主体只代表个体本身,不涉及任何组织的利益,因此几乎不受任何组织制约和管控;二是网络媒体超出了同级媒体不能监督同级党委所规定的媒体范围,因此舆论监督主体可利用网络这一新媒体平台,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无恶意的曝光,从而使网络舆论监督有效实现。另外,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所拥有的宽容性:目前国内的受众已能熟练地对被审查过的媒体文本进行颠覆性解读,发掘出其中深奥的信号,受众开始能够避开意识形态部门对言论的管控对权力部门及权力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基于这一变化,越来越多的受众开始对传统媒体提出质疑,这一质疑使受众对网络媒体的信任度愈发提高,原因在于,网络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值得信任、更加安全且有效的平台,使受众能够“在国内或跨越国界来讨论政治性的敏感问题”。网络舆论监督由此展开。比如,2013年年初“山西房媳案”中,爆料人高勤荣就选择了微博作为其爆料的首发平台,一则由于其出狱后失去了原有的报纸,二则,他认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我感觉互联网比以前的平台还好”。另一方面,去西方化媒介研究还指出,“中国媒体在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中正在获得相对的自……中国的媒体市场既受到管控,又受到激发”[1](P33)。相对独立的公民记者和独立监督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基于这一改变。具有一定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公民记者独立出原有受到管控的传统媒体,利用在传统媒体积累的优势资源,在网络平台上对信息进行和曝光。同时,具有独立性的公民记者在话语领域也进行着从媒体话语向社会话语的转变:媒体话语决定了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守体制内的“游戏规则”,对官员腐败的新闻有所取舍,而当新闻从业者的身份发生转变,其话语形态也随之发生了转变,进入了社会话语领域,作为公民的他们,可以在网络这一平台上,畅所欲言,随之对权力的监督也更加畅通和不受限制。

(二)作为一种监督手段的网络媒体监督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但是,就我国对权力监督与制衡的现状来看,除了舆论监督外的上述其他监督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官员权力进行了监督与制衡,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依然属于一种“临近失效”的状态:全国范围内的政治表达流畅度较弱、相关行政过程开放度较低、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也有待提高。这些相对滞后的因素成为制约“体制内”监督的重要因素。因此,从舆论监督的原始理论出发,我国的媒体舆论监督已逐渐成为弥补上述体制内监督缺陷的、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的“第二权力”。一方面,市场化体制催生下的众多媒体已经“断奶”于相关体制,基于生存的本能,媒体开始有意识地通过曝光包括官员腐败在内的社会黑暗面以争取更多的受众;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人员和公民记者,开始将“揭黑”作为维护包括自身在内的公民的有效权益的表现。在此大背景下,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应运而生。与上述“临近失效”状态的监督手段相比,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内容公开性、手段独立自由性、过程迅速性和全面广泛性。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曝光内容公开性的优势。这一优势也是网络舆论监督其优势的根基所在。究其原因,官员腐败案件的披露只有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社会大环境下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仍以“山西房媳案”为例,爆料人对“房媳”的揭露并没有止于2013年1月22日的一条爆料微博,而是继续跟进,连续发表了321条相关微博。前期(爆料后当日到山西三部门携手调查)集中在对“房媳”的相关涉案问题的进一步爆料,如举家造假问题、户口问题、失业证问题、家属(主要为“房媳”公公孙太平和丈夫孙红军)腐败问题、超生问题等的揭黑;中期(调查开始至孙红军落马)集中在对案件查办的敦促以及进一步爆料,此时爆料的聚焦点开始集中在“房媳”丈夫,时任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身上,如艳照门问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问题、房产问题等。由于案件目前止步于孙红军的落马,因此现阶段微博主要集中在对孙太平贪腐行为的揭露和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敦促上。由此观之,相比于传统的官方监督手段,网络舆论监督能够更加全面、系统地将整个案件完整地还原,使相关材料更加丰富和完善地呈现在公众眼前。一方面,官方监督手段客观上存在缺陷:首先,政府的信息公开虽比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有所进步,但是其开放程度依然相对较低———需要公开时沉默、有所保留公开等;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更多地偏向于单向度输出信息,忽略了公众对信息的关注与反馈,由此造成了整个信息公开过程的不平等。而网络舆论监督恰恰规避了官方监督模式下的弊端,其更少的限制和更简单的利益链条使最终呈现出的爆料信息更加完善;另外,在整个监督环节中,公开在网络上的爆料信息也随时接受着社会的监督———虚假信息被淘汰、真实信息被建构、更多的信息从反馈中得到,在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更加完善的流程中,使信息具有了公信力,从而也更加真实,更加全面。其次,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还有监督手段的独立自由性。在应对腐败的过程中,确保监督机构和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是能否取得反腐成效的关键因素[4]。目前,在党中央已经开始注重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的前提下,上述体制内监督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具备相对的独立性,但仍存在干扰性因素对独立性的制约,“纪检部门应该冲锋在前,有线索就查,有腐败就惩,但总感觉是迟缓、滞后”:法律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欠缺,制度层面,相关部门利益的牵制与纠葛,而网络舆论监督则更少地受到这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能够独立自由地表达意见。网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在网络,特别是微博上的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网民只对自己负责、就事论事,因此其发表的言论也就相对具有独立性。再者,网络上往往会形成针对某一事件的讨论,在公开而独立的争辩中,使文本中所呈现的事实越来越接近本质的真实。这一独立自由公开讨论的机制是体制内权力监督手段所无法触及的。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又确保了其内容的公开性和全面性。在“山西房媳案”中,爆料人就是借助了微博这一平台,规避了传统的上访制度下的复杂环节,直接将信息通过140字在微博平台曝光,并在相对自由平等的媒介环境下,基本不受牵制地对事件进行跟踪爆料。在独立爆料过程中,爆料人就从多方面收集来自不同地区网民提供的新的信息,充实了爆料的内容。但是网络媒体监督的独立自由性并不表示爆料过程中不会受到上述原因的牵制。以本案为例,爆料人高勤荣在爆料期间曾多次受到骚扰和威胁,并且受到来自外部的施压。因此从这一层面上讲,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立自由性从本质上依然不是绝对的。第三,网络舆论监督,特别是以微博实名举报为手段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迅速性的优势。这一迅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爆料人获得材料到材料通过网络媒体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时间迅速性;二是从形成网络舆论到传统媒体介入,再到有关部门着手调查的过程具有迅速性。网络舆论监督的迅速性优势是由网络媒体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网络自身就具有操作简易、上传快捷、跟帖及时的特点,而反腐案件一直以来都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种背景下,网络迅速性特点在实名反腐过程中被无限放大。最后,全面广泛性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又一优势。全面广泛性指通过网络媒体,谁都可以监督权力机关和个人,谁都可能被监督,任何内容都可能成为监督的文本,监督的内容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信息等。而官方监督由于受部门职责“管理权限”人财物等条件制约,其监督面要小得多[5]。上述理论架构和对实际案例分析表明,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是对“体制内”监督手段在独立性、广泛性等方面的延展;作为一种舆论监督手段,是对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在体制上和监督主体上的补充。

二、新媒体反腐的边界和局限

由于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网络舆论监督在客观上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独立监督网站、独立监督人一直以来仍受人诟病的不可忽视的短板。

(一)隐私权与名誉权对实名举报的制约网络舆论监督目前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就是网络侵权问题。特别是对于素质参差不齐的实名举报主体即普通公众而言,实名举报和网络侵权的界限并不明晰。因此,目前网络实名举报极易触及法律对某些组织和个人、某些权利的限定,包括网络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等的冲突、网络监督权和隐私权的冲突、网络舆论监督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等[6]。在这里,仅讨论网络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网络舆论监督侵权问题一般集中在隐私权、名誉权对网络舆论监督权利的制约上,若公众在进行实名举报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度”,极易侵犯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这里的“度”包括实名举报的消息来源是否明确,消息内容是否真实,在传播过程中是否经过人为渲染和夸张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舆论本身具有的极端性特点,二是举报主体对客体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于网络舆论本身具有极端性的特点在网络实名举报中一般体现在实名举报主体举报完成后(此处回避了实名举报主体实际恶意的原因),举报内容在网络上被无限转载。由于网民对官员腐败现象有好奇仇恨心理,因此极易引发网民大规模地使用网络话语暴力、无节制地对被举报者的“人肉搜索”等,造成超前于司法审判的道德审判,而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被举报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并超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范畴。举报主体对客体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则体现在举报后迅速形成的“某官员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实名举报的主体以及网民往往会忽略对还未进入司法检察程序的官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若在此背景下刻板地遵循单向维护被举报官员的相关个人权利,又会导致网民进一步、不加节制的调查,形成恶性循环。至此,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的名誉权问题。在我国,作为媒体的网络在面对名誉权的侵权案例中,有针对“公众人物”的抗辩事由。公众人物在面对自身名誉权问题的司法案件中普遍遵循“轻微损害原则”(或称“微罪不举原则”)。“轻微损害原则”认为,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在内,其地位和社会评价来源于公众,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在内,为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有权行使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公众人物就应该尊重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其进行“宽容和理解”。因此,依此原则思路,网络实名举报主体只要在举报过程中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还原事实本真,并且不带有主观恶意,对所举报的官员都不构成侵权。由此看来,在上述博弈中,网络实名举报与公民有关权利的界限依然较模糊:一方面,遵循“轻微损害原则”,公众可以对政府官员进行举报和披露,但是在举报和披露过程中,失去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又很容易以主观的、非理性的语言、行为、情感等触及到“轻微损害原则”所不包含的领域,如其住宅居所、通信秘密等,造成对被举报人产生权利的损害。

(二)实名举报难以从偶然性走到必然性当前,网络实名举报官员腐败最终获得成功的案例不胜枚举,但其无一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爆料人获取材料的偶然性、曝光过程的偶然性等。在没有相关制度规约前提下,网络实名举报的偶然性问题也成为制约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瓶颈。就“山西房媳案”而言,实名举报人高勤荣获取举报材料的行为对普通公众来说就极具偶然。而从另一角度切入,除了上述材料来源的偶然性因素,偶然性的网络实名举报给官员形成了一种“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官员开始建构一种完美的公众形象,但这种公众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拟的;同时由于举报的偶然性,官员又存在一种侥幸心理,用公众形象的“假面具”避免偶然性的网络实名举报。这两方面原因导致能够被公众注意到的并作为举报材料的真实信息被解构,然后利用公众形象被重构,使相关材料越来越少,实名举报就越具有偶然性,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另外,我国目前仍未形成有效的、直接的与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制度。在制度空白的背景下,网络舆论监督从根本上就具有自发性和偶然性,且监督不规范,也未形成规模。上述因素使网络舆论监督难以从目前的偶然性和自发性过渡到必然性,并使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规范的制度制约,并形成规模。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在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作为对权力部门及个人的监督手段长期并存。只是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现代微博,都可以参与某些公共事务,可以实现对政治权力领域的某种监督,却从不可能具有超越公权威信的力量[7]。媒体代表公众执行的监督权利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也是长期以来存在的棘手问题,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型的舆论监督的手段,其自身的特点使其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网络媒体与司法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追求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观。网络媒体通过对社会不公正行为的揭露促使公众对不公正现象的关注,从而促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而在司法层面,公检法部门通过法律对不公正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治。但是,二者追求的所谓“公正”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与公平,往往带有主观性;而后者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与公平,带有严格而理性的客观性。理论上,“舆论监督只是一种精神的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媒体具有的“舆论引导”的属性,“它多少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媒体权力部门和个人的揭露与举报,“尽管不应该是一种舆论审判,但是实际效果多少变成了一种舆论审判(实为传媒审判)过大的监督效果”[8]。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目前也属于网络舆论监督关注的重点。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是促进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公众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很容易就忽略了一个事实———司法部门需要有其公信力。虽然司法部门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易忽略爆料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公众不可避免地会“以偏概全”对司法部门言语攻击、渲染和夸张,这成为司法部门公信力难以为继的制约因素。因此,在缺少制度和法律规约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的博弈也成为制约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因素。

网络舆论监督篇(4)

中图分类号: F712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互联网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大的技术飞跃,同时也是一次大的人类社会变迁,它以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每天都在创造着新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它所导致的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已经悄然走进我们,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的监督方式已经形成,即网络舆论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调查显示,有些国家在利用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走出了很大一步。比如,韩国把互联网作为全民反腐肃贪的重要场所和有力工具。印度政府内部就有一个名叫“中央警戒委员会”创建的网站,使不少官僚政客担惊受怕,唯恐自己的前程因上此网而毁于一旦。

3 网络舆论也逐渐成为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监督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我国各级政府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体现在一批反腐倡廉网站的建立。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官方网络举报平台。而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这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一旦有网民在这些民间网站上官员的违法信息,往往能获得强烈反响,并不断有各地网民把新的材料补充进来,形成了由个人转向集体的浩大局面。

与传统的媒体舆论相比较,网络舆论主体具有更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对问题分析具有一定深度。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具有广泛性特点,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进行对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集中反馈不同的意见和建议。网络舆论广泛性的特点也使网络舆论类似“无记名投票”更真实、充分地表达民意,网络良好的交互性也使网络舆论对社会现象产生不同的理解,更有利于我国政府制定政策,从而符合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利益。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开始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是1998年5月的印尼排华事件。印尼政府对排华事件的放纵,造成大量当地华人的死伤。全世界的华人就在网上发起“黄丝带”运动。通过网络表达对印尼政府的愤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印尼政府不得不有所收敛,开始关注当地华人的权利。“黄丝带”运动,显示网络舆论监督对国际政治影响。

由于网络的特性,使网络舆论不仅仅成为表达正义的先行者,同时也成为了不实报道、不良信息的一线传播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独立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妨碍社会进步,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查看、分析并衔接事件经过可以看出,网络事件都是以“图片/视频+文字”的形式出现的,随着这个模式出现的还有一句流行口号,即“无图无真相”。

透过大量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得出以下理论作为支撑:卡西尔在《人论》一书中曾说到:随着人们象征性活动的进展,物质现实似乎在成比例地缩小。人们没有直面周遭的事物,而是在不断的和自己对话。他们把自己完全包裹在语言的形式、艺术形象、神话象征或宗教仪式之中,以至于不借助人工媒介他们就无法看见或了解任何东西。

“无图无真相”在表面看来是人们在确定这件事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但其背后真正隐藏的意思是“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配上照片,一切就会变得不一样。照片为你听到的话提供了一个语境,而所听到的话某种程度上也为照片提供了一个语境,你看后甚至会相信自己从中学到了什么特别有用的道理。但是如果没有照片,那句话就是完全独立的,它和你的过去或者你的将来都没有任何联系。然后有了照片,你就会觉得这句话的主体和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至于驱使你为此去做些什么。

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它可能促成某种行动。在任何一种交流环境中,输入(人们得到的信息)总是多于输出(在得到信息的基础上采取行动的可能性)的。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和行动之间的关系变得抽象而疏远起来。“图片/视频+文字”模式的出现,同时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和思维。相比纸质媒体强调文字重要性以及电视媒体强调视频重要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输在兼顾文字传输的准确性的同时,重视视频传输,更有效的夺人眼球,引人深思。

4结论

网络舆论在社会转型期间,各种制度尚在健全中,我们即应看到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更应该注重网络舆论的消极一面,做好预防机制。由于网络是一个自由市场,缺少信息检验员的筛选,人们熟悉的舆论状态被打破,舆论主体的真实可靠性遭到质疑,舆论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错误的舆论易引起社会动荡,导致制造或盲目追随被陷入声讨困境。因此,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在引导网络建设的同时,应扬长避短,利用其长处,成为人民“喉舌”的新武器,同时又要防止网络舆论的消极方面,使网络舆论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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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闻.人肉搜索与平民网络监督[J].资质文摘(管理版),2009(4).

网络舆论监督篇(5)

规范管理迫在眉急

网上充满着谩骂与人身攻击,不仅一些论坛存在这种情形,而在很多热点文章后面的评论里也充满着谩骂与人身攻击。以近期的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为例,其因发表了羞辱自考生的言论而引起公愤,大家群起而攻之。本来对这样一件事进行探讨很有社会意义,我们也需要公开去讨论大学的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还是平民教育这个问题,网络媒体在提出这样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的问题上发挥了传统媒体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也凸显了其自身的弱点,其使得正当的讨论被铺天盖地的谩骂声所淹没。因此有人就说“互联网是人类唯一可以随意大小便的地方”,此言虽不完全准确,但也确实反映了网络舆论存在的一些问题。

除此之外,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互联网还是谣言的发源地。网上发言不需实名验证,因此谣言的产生在所难免,最关键的是经过互联网这种快捷、互动的媒介进行传播,以讹传讹,谣言被无限放大,而且令人难以辨别真伪。网络谣言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媒体的报道不准确造成网民理解有误进而形成谣言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的留言或者BBS上的一些道听途说改编之后形成新的谣言。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问题,网络媒体及网络舆论也需要监督和规范引导,至于如何规范,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加强对商业网站和新闻网站的监管,主流的网络媒体对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其管理,其本身也应该树立一种社会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对BBS的管理,最重要的还是通过管理BBS的经营者来实现对BBS的管理。

当然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明确BBS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具体的制度,比如由专人负责BBS内容的审核管理,及时删除不良信息。至于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依靠自律还是不够的。因为对于商业网站、新闻网站和BBS经营者而言,出于吸引网民的目的,往往缺乏主动管理网络舆论的积极性,相反有时还会有意纵容。

用制度“监督”

对于网民而言,往往把网络作为自由的宣泄地,也缺乏主动约束自己言行的动力。所以“监督”网络舆论也需要制度来保障,而制度的确立往往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通过司法来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部分规范网络舆论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并确立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九种情况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有关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且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规范电子公告牌(BBS)、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明确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但实际上大量的个人网站都提供论坛或者留言板,而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制度,而非新闻单位登载新闻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但是综合考虑这几个《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制度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或没有对如何规范网络舆论进行明确规定,或者虽然规定了,而且规定得非常详细,但实际上贯彻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至于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由于立法之初可能没有意识到网络舆论的重要影响力,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没有非常理想的解决方案,而且直到今天,即便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美国和欧盟也没有非常理想的立法解决方案。

现实监管之困

自2003年以来,我国在对网络舆论的规范管理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除了立法的不完善之外,最重要的是现有立法难以真正有效地得到实施。所以有研究者认为,规范管理网络媒体及网络舆论,当务之急的是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而且要突出对网络舆论的监管,细化有关的规定,尤其是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方面更需要规定信息服务提供商如何去审查网络信息,除此先决条件之外,最重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门和公安部等机构之间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具体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

网络舆论监督篇(6)

首先,传统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把关人,其公信力显然不能和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传统媒体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及时准确地对该事件进行相关的追踪报道,就能确保网络媒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确地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方向发展。

网络舆论监督篇(7)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述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即“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网络舆论监督就是通过网络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网络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网络舆论监督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科技信息化社会的产品,其实质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普通老百姓可以和政府共同对某一件事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促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相较于传统舆论监督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

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网络上的信息平等对称流动和透明共享,也让让信息垄断彻底地成为历史。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同时每个人也可以是消息的来源,在网络空间里自由交流。据中国网络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1月15日第31次的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64亿人。普通大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足够的表达权和话语权,民众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是传统舆论监督方式所不可比拟的。

2、W络舆论监督具有高效性

首先,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高效性。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人们能够及时了解事件动态并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其次,网民人数的激增,不仅扩大了参与事件讨论的主体,而且会使相关部门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网络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间舆论表达最活跃的平台,回顾近几年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广大网民都能够通过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方式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相对的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3、网络舆论的监督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

网络技术引领了传播方式的飞跃,带来了传播技术的解放,实现了传播内容的生动性和传播方式的灵活性。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多栏目出击,多样化的形式带来了传播方式和传播内容的多样化,赋予网络信息更为绚丽的着装。这种多媒体形式,集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的优点于一身,使相互之间即使相距千里也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及时便捷、透明开发、自由互动,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这种形象、直观、立体化的舆论监督报道具有更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使民众能够更有效快捷地整合信息,让舆论监督有声有色,灵活凸显。

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对策

网络舆论监督以其广泛、高效和灵活多样等独特优势和时代特征,对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基于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完善和突破。

(一)加大网络硬件投入和加速互联网的普及

我国目前的网民是5.6亿左右,网络媒体的受众范围仍然偏小,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还要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互联网络的普及力度,积极平衡互联网发展的地域差距,降低互联网使用的资费和技术门槛,,方便更多的公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在政策上,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倾斜,在网络资费上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只有从硬件与网络两方面加快互联网的普及,才能为更多有能力但没条件的公民提供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机会。

(二)健全网络舆论监控系统

1、在网络主流网站“设置议题”,充分发挥网络“网络议题”的功能

既然互联网是一个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信息平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热门舆论话题必将如百川归海一样在网上交汇。在众多的热门话题中,哪些是网民最关心的问题,哪些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网络新闻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具有为公众设置议题的功能,尤其是官方网站更应该利用其非凡的可信度来实现网络议程的有序。

2、完善网络舆论监控系统

如今,网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并为此特别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服务部门,招收网络技术专员来指导和完成网络监控。另外,要和官方及民间组织网站负责人员合作,扩大网络舆论监督系统的范围和主体。通过政府网络监督部门和网站负责部门的双重把关来监控网络舆论,通过技术手段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及时准确地检测到目标舆论,并过滤和屏蔽非理性舆论。这需要网络技术人员的努力创新,针对实际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舆论监控系统,将恶意攻击他人、社会或国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不良言论过滤或屏蔽在网络之外。

(三)平衡网民发言权的权利义务机制

网民发言的情绪化发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人民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③我国目前并没有因网络言论造成损害而追究责任的案例,正是因为这种言论无限制的自由才使得网民无需也无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应该通过法律规定,追究不实消息者和人身攻击者的责任,对被针对者造成损害的要在原网络信息地址公开赔礼道歉,对被针对者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要给予处罚,另外要求给予被针对者一定的补偿。通过法律规定的责任,促使网民在网络行为之前有所顾虑,从而能够更理智地行使自身的表达权,为网络情绪化降温。

(四)设立网民认证实名制制度

网络舆论监督篇(8)

自1998年5月因印尼排华事件在网上掀起的“黄丝带运动”,互联网就展现出强大的舆论力量,而使多年收容制度最终被废止的2003年孙志刚事件,更被誉为网络舆论监督的里程碑。2008年两会期间,上亿网民参与“我向总理提问”活动,表现出网络参与的建设性力量。自2010年,微博成为新媒体中引领网络公共空间潮流的主导力量,意见领袖、当事人以及众多粉丝用户都成了网络中的“社会行动者”,以微博为平台参与公共事务。“微博问政”之勃兴也推动着政府正视民众的权利诉求。

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了舆论的去中心化、多元化,诸如官民关系、贫富分化、城管执法、征地拆迁、食品安全、教育政策、安全事务、环境污染等成为网络舆论话题,也使人们对其在政治领域的作为寄予厚望。

网络舆论的监督效能

网络舆论巨大的监督效能源自哪里?关于效能的探讨需要回归到形成过程上。舆论是公众对关系到自身或集体利益的有争议议题展开公开讨论的过程,历经发源与发酵后最终形成合意,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舆论主体及其对公共议题的知情权。下面就舆论主体形成与确保知情权两个关键要素,分析网络媒体的监督效能。

一是有效的舆论监督需要有自主性公众作为舆论主体。“自主的公众”②在学者潘忠党的梳理下,指的是一群受法律保护享有信息与表达自由,能参与公开讨论的权利主体,其形成意见的生态环境中信息能充分流动,且观点多元;有同等机会利用传媒等交流手段,能自由形成组织且通过组织更有效、有力地表达他们的意见。传统媒体基于其管理体制以及技术特性,公众表达往往以“托管”的形式被媒体代言,群体并不能平等充分地接近媒介,而网络平台的开放、便捷、参与门槛低等特性极大地释放了人们的表达能量,为每一个人“安装”了向社会喊话的“麦克风”。如江西宜黄拆迁事件中钟家小女儿钟如九在新浪微博上的连续报道,即可视作自媒体功能的较好发挥。如喻国明教授所指出的,新兴传播方式形成了一种大众围观的社会格局,造成了更为迅捷的信息流动,更加多样化的意见表达,更多“去中心化”的议程设置。③

二是确保公众对公共议题的知情权。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议题,需要广为报道、传播,为主体所知,才能被议论、交流,最终形成合意。学者凯茨认为,“大众传播和舆论是互动的体系,其中包括个人的意见和人际的交流”,并进一步推论到舆论实际上就是传播。④传统媒体受时效性、资源有限等局限,常会受到被监督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业的信息控制与阻碍,而基于开放性平台的网民如同遍布社会的毛细血管,社会事件能够更迅疾更全面地被采集、传递、关注与探讨,也更能突破信息控制。如2008年汶川地震现场报道、大学生王凯对舟曲泥石流灾难的及时报道、2012年温州动车事故的现场信息滚动直播等,网民往往成为事件的最早报道者,并通过社会网络使其迅速广泛地传播,从而突破传统媒体的局限,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使得公众更加具备“自主性”。

网民素养缺失分析

网络监督的崛起形成了新的舆论监督格局,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网络传谣、语言暴力、不良信息等失范现象。网络舆论监督水平与网民素养有密切联系,需要正视网民迄今所表现出的种种缺失。

其一,网民对网络媒介的接近并不充分。据CNNIC对我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调查,⑤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为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而网民又主要集中于发达地区,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为27.9%,规模达到1.65亿,远低于城市居民;再者,网民分布不均,就学历而言,多数集中在“初中、高中学历”,就职业来说,学生占26.8%,远高于其他群体,第二第三位的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和“无业/下岗/失业”群体。由此,网络舆论依然只是特定群体的意见表达。

其二,网民即使会操作网络,也未必能善用。人们并不懂得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特性来捍卫政治参与权利。众多网民依然沉湎于互联网娱乐。以微博为例,最初是以随意、方便、轻松的社交功能而迅速获得用户青睐,根据第二次互联网影响力调查,微博使用排名前三的是用户记录自己的心情、休闲娱乐与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巩固。⑥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需要公民积极利用新媒体参与到公共讨论中。

其三,积极参与的网民表现出诸多公共参与素养缺乏现象,如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现象屡见不鲜。“从药家鑫案到少女毁容案,网媒在彰显巨大的传播权力的同时,也呈现出种种舆论乱象,新的传播权力产生的同时,应有的新的责任却被忽视而缺席,这不得不让人感到危险。”⑦正如法国哲学家卢梭通过雄辩的逻辑所论证的,一个人完全的自由是对他者的约束和捆绑。自由从来都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当个体在网络空间传递信息、表达意见时,其已经由私域走向公域,应承担公共传播的责任。

如果说话,凭借着音量大、喇叭多、渠道广或者逾越语言道德以粗言秽语谩骂等,变成了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的霸权,不管是以道德还是正义为旗帜,都会形成网络舆论暴力。如“铜须门事件”、“史上最毒后妈”对当事人私域的道德追击与人身侵犯;如2007年“很黄很暴力”发展到对一个小女孩的侵害。网络信息传播就会造成谣言滋生泛滥,如2001年引起公众恐慌的“艾滋病患者在大城市用病毒针头扎人”谣言,2011年“金庸被死亡”、“国税总局47号公告”、“抢盐风潮”等网络传谣事件。“微博”也可能变成人们谩骂与约架的场域,而非对话与协商的地方。信息传播与意见交流本身致力于消除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不确定性,但是诸如谣言、谩骂、语言暴力与隐私权的侵犯等对社会而言是负能量,当甚嚣尘上的是如此话语,最终将导致网络的混乱、爆裂和死寂。

公共领域的对话是自由的谈话、思想的交锋,但是对话本身需要参与者提升其公共参与素养。只有在一定规范之下运作,才能保证实现其维护正义的初衷。

结 语

依托新媒体技术与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公民正在崛起,其舆论监督权得以逐步深化,网络舆论监督逐渐成为舆论监督的一支强劲力量。网络舆论监督要发挥最大效能,需要舆论主体素养提高,以避免网络谣言、暴力乃至群体极化等缺陷,而走向建设性、多元诉求的舆论监督。

注释:

①邹军:《看得见的“声音”——解码网络舆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152页

②潘忠党:《舆论研究的新起点——从陈力丹著〈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谈起》,《新闻与传播评论》(2001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③喻国明:《社会化媒体崛起背景下政府角色的转型及行动逻辑》,《新闻记者》,2012年第4期,第3页

④Katz, Elihu. Introduction: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T.L.Glasser&C.T.Salmon(Eds.),Public opinion and the communication of consent. NewYork:The Guilford Press,1994:xxi一xxxiv

⑤CNNIC:《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网络舆论监督篇(9)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1]同传统媒体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快捷性、开放性、匿名性、多元性和自由性等特点。

在现代社会,“网络,为分散的人民群众提供了意见表达的新的更为便捷的渠道。”[2](P218)。1998年5月,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互联网网络被正式冠以“第四媒体”的称号。第四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与会的官员和专家指出,网络媒体已发展成为引导和洞察社会舆论的重要窗口,网络舆论对政府决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3]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在中国,网络已成为人们参与政治,实施舆论监督的新平台。近年来所涌现的沈阳的“刘涌案件”,广东的“孙志刚案件”,陕西的“华南虎照事件”,“天价香烟事件”,浙江温岭“虐童事件”等,网民的广大参与不仅影响甚至决定了事件的进程与走向。尤其是南京江宁区“天价烟局长案件”,案件的起源是周久耕开会的一包烟,通过网民的广大参与和不懈努力,逐步使周久耕这名腐败分子脱去了“公仆”的外衣,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最终被绳之以法。整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从发现周久耕的问题,到立案侦察,直致最后的审判,网络舆论起到了关键“推手”的作用,充分彰显了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然而网络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虚拟环境和沟通行为的低成本性,在行为自由原则指导下,人的善恶本性都有机会得到发挥。正如美国品德教育联合会主席麦克唐所说:“虚拟网络的危险在于,它以一种更具欺骗性的手段方式和魅力抓住了你的注意力,在你没有意识到时就排斥掉你其他的生命感受、情怀痛苦和乐趣,它利用所有人类交流的欲望和行为,构筑起他扑朔迷离、常开不败的青春。”因此,正确认识网络监督的缺陷,合理地管理、规范和引导网络是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文化的当务之急,也是更好的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应有之策。

一、网络舆论监督所存在的缺陷

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是由网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平台,监督主体的片面性、舆论的过度自由性、虚假信息的欺骗性以及网络舆论的不可控制性,往往使网络舆论处在一种“无序”运行状态,有时甚至会扰乱人们的视听,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

(一)舆论监督主体的片面性

虽然网络具有开放性、透明性以及多元性,它可以给每一个网民提供一个平等参与监督的平台,但这样的平等仅限于那些进入网络者。同时那些进入网络者,又由于在学历、阅历和信息占有量上存在差异,一些信息匮乏者在网络上往往处于一种“失语”的状态,有的甚至丧失监督的“话语权”,这也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片面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2年7月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下简称《统计报告》)中对网民特征的分析可以大致地给我们描绘出利用网络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群体特征。首先,从网民的数量上来看。中国目前有5.38亿网民,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在总体上网民还是多数中的少数,他们监督的效力不可能代表整个社会群体。其次,从网民的地域分布来看,西中东部地区差距大,农村、偏远山区和城镇差距大,内陆地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差距大,不同的地理环境和生活条件,也造成了他们分析、处理问题态度、方法的差异,给网络舆论监督打上了深深的地域“烙印”。[4](p64, 65)其次,从网民的年龄结构和行为特点来看,网民呈低龄化态势,“从知识、经验、心理、世界观和行为方式看,青少年还不成熟。”[5](p23)他们对互联网的使用,很大程度上仅仅局限于消遣、娱乐,对舆论监督并不是很感兴趣。有的即使发表一些观点、看法,但他们很大一部分存在着明显的“偏激”和“盲动”。再次,从网民的学历、经历来看。目前的网民仍然具有鲜明的“三高”特征:学历高、职位高、收入高,他们代表着那些最具创造力,最具经济实力的高端人群。在舆论监督中,他们为那些学历高、阅历丰富的“强势”群体赢得了更多的“话语权”,而那些文化水平低、生活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仍然很难及时的在网络上得到准确表达。

(二)网络舆论的过度自由性

所谓网络舆论的过度自由性,是指相对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言,网络舆论从产生到这一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判断”,对某一事件“随意”发表评论。网络给了网民以自由发挥的平台,如果仅靠网民的自我约束,很难控制住网络舆论的自由膨胀。有网民曾列举过中国网络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传播垃圾邮件,聊天室谩骂,网络欺诈,网络色情聊天,传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强制广告,下载、炒作低俗内容 [6]。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影响了网络环境的建设, 危害了传统道德,而且严重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可信度。正如传播学家保罗·史蒂文森所提醒的那样:“媒介越小众化,就越能被用来传递具有颠覆性和选择性的信息”。这也警示人们必须注意网络传播过度自由性的破坏性后果。例如,2008年发生的“哈尔滨铁路警察打人致死”事件,在事件刚出来、真相未明之前网络舆论的同情几乎一边倒的倾向于死者及其家属的,而在有网民在网络上传了部分事件当时的监控录像后,一些人却又把批评的矛头转向了死者及其家属,尽管后来“真相大白”,但前后不同的网络舆论还是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创伤。同时,网络上忽左忽右的舆论“风暴”,不仅混淆了视听,误导了民众的舆论,而且网络上惊现的一些所谓“真相”、“内幕”严重干扰了警方办案的进程。尤其是网络上流行的“人肉搜索”、“网络通缉令”,号召网民搜索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等个人隐私并公布于众。无论这些当事人是否有错,他们个人所应享有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侵犯,这也使一些网络行为由舆论监督变质为极度非理性的破坏行动。

(三)网络舆论的虚拟欺骗性

由于网络的虚拟特征,人们可以把自己的真实身份掩盖起来以匿名或化名的方式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甚至撒谎欺骗他人,对自己的言论也毫无责任感。美国波士顿大学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媒体研究专家让娜·弗罗斯特(Jeana Frost)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大约20%的网络交友者承认自己曾经撒谎,如果有人问及他们认为其他人中有多少人在撒谎时,得到的答案是:90%。在中国,有人也曾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你被网络谎言欺骗过多少次?》,500人参与了调查,其中20%承认自己“经常”被骗,52%承认“有时”被骗。[7]造成网络欺骗原因,主要是网络消息的门槛较低,对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一些网站为了吸引网民眼球,以及谋求更大的商业利益,对一些消息不加审核,有的甚至是以讹传讹。一些网络为了提高文章的点击率和关注度,动辄以“史上最牛”、“最后的”等字眼来引起网民的注意,有的甚至还对某一情节进行“夸大”、“演义”。如网上曾流传的一个《最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帖子称江西鄱阳县一名六岁女童遭后妈陈彩诗毒打,口吐鲜血,六块脊椎断裂、尿失禁,生命垂危。[8]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很多网民凭着帖子的描述,对事件中的后妈进行谩骂、攻击,并给其冠以“史上最恶毒后妈”的名号,一些网民甚至还对其展开了“人肉搜索”,把其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公布于众,给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压力。尽管后来随着众多传统媒体的介入,事实的真相被揭示出来,但给当事人的心理创伤已无法抹平,此事件也充分暴露了网络舆论在监管方面的虚拟欺骗性。

(四)网络舆论的不可控制性

众所周知,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传播媒介。《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网民数量达到3.88亿,相比之下台式电脑为3.80亿,手机成为了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在这之前,任何人,不分地域、不论职位高低,只要略懂一点电脑知识,有一台电脑,有一根网线就可以成为网络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现在只要拥有一部可以上网的手机他就可以公开浏览“晒”在网络上的各种信息,根据自己的喜好对某一事件发表评论。有的网民甚至还可以开办自己的网站、博客,聚集有共同见地的“网友”,以此来宣传自己的观点。网络舆论很大程度上在一种不可控的状态下传播,其不可控的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的来源不可控。传统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电台等,其信息的入口是有形的,信息必须要经过编辑的层层审核。而网络上成千上万的网站,国际的、国内的;专业的、非专业的;政府的、民间个人的等等,都是信息的入口。虽然国家规定有资格的网站才能信息,但实际情况是,只要愿意就能,网络信息的来源实际上已不可控。二是网络舆论的转化不可控。实践证明,网络上一则能吸引人眼球的帖子,不管其是否属实,信息是否具有价值,通过“网友”的反复转贴和跟帖,很快就会被无限放大,产生“雪崩式”的舆论效果。相反,一则即使很有价值的帖子,如果不能引起人的注意,被人及时“转贴”、“置顶”,也会“石沉大海”无人问津。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以及网络信息的纷繁冗杂的特点,网络管理者无法对所有的信息进行及时的浏览监督,很多情况下是在舆论产生效果的情况下再进行控制。三是网络舆论的多元复杂不可控。由于网民年龄、职业、生活背景的不同,对同一主题,他们的看法也不同。据一项调查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的网民有85%以上是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他们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和判断,他们很难或者不会轻易赞同别人的意见。有时他们会针对某一问题,形成“针锋相对”的不同派别,双方进行谩骂、攻击,这也实际上造成了网络舆论的多元复杂不可控。

二、提高网络舆论监督效率的对策

提高网络舆论监督效率,就是要在普及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保证网络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和公认度。

(一)加强网络普及,提高公民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网络建设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制约着我国公民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加强网络普及,缩小地域间差异,是提高网络监督效率的重要前提。它的直接作用就是改变网络监督主体的片面性,提高公民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公民赢得更多的监督“话语权”。一是要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吸取东部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网络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的顶层谋划和总体设计,树立全国网络建设“一盘棋”的思想。鼓励一些大的企业通过“提供赞助”、“投资开发”等形式,解决欠发达地区网络建设“技术缺乏”、“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东部带动西部”,“沿海带动内陆”的形式,解决欠发达地区网络建设“经验欠缺”的问题,逐步把网络建设向西部、偏远山区延伸,实现网络的“进村”、“入户”。二是要加快网络普及教育,提高公民运用网络的能力。公民运用网络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网络信息的提取、加工、处理能力;另一个是发展网络,拓展网络功能的能力。政府在继续坚持中小学、大学普及网络教育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把网络教育向农民、城市打工者等低学历人群拓展。在普及教育的方法上,可采取开办夜校、举办辅导班、图书下乡等形式;在普及教育的内容上,要着重突出他们对网络信息的提取、加工、处理能力。

(二)加强网站建设,打造舆论监督的“枢纽”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网民自发组织的监督形式,其本身带有很强的自主性和无序性,缺乏必要的集中统一。网站是网络上各种信息的“富集地”,也是众多网民交流、“碰面”的“集合地”,因此,通过加强网站建设则可从根本上对网民的舆论监督活动进行有效引导。2001年湖南省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在红网的“社区论坛”,定期邀请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2003年4月,我国爆发了大规模“非典”疫情,尽管政府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但网络舆论还是流言四起,人心惶惶。我国政府及时在权威网站上疫情消息,邀请专家讲解“非典”疫情的成因和预防办法,这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在此类网站的建设上依然问题很多,主要体现在:网站服务水平低,缺乏对公众的吸引力;网站内容更新速度慢;交互式服务内容欠缺。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网站的开发上,充分听取民意,采用视频、音频以及其他多媒体技术,提高网站的视觉生动性,广泛吸引网民的注意力,力争打造精品网站。二是设立专门的网站管理员,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对网民舆论监督的信息及时进行搜集、整理,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网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有关部门指示及时进行权威解答。三是不断拓宽网站的服务功能,开展网上交互式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学者、政府机构人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就某一热点问题进行在线答疑。通过开办BBS论坛,开设专门的监督举报邮箱,收集当前网上舆论的热点,让网民实现网上,从而与网民间建立一个正常互动的联系渠道。

(三)加强网络监管,净化舆论监督的网络环境

当前,网络上虚假信息的蔓延,不负责任的人身攻击以及对社会事件脱离实际的“炒作”,大大降低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严重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因此,扼制虚假信息的源头,规范网络的运行秩序,净化网络环境,是提高网络舆论监督效率的应有之策。首先,要堵住虚假信息的源头。我们应该建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道德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倡导建立公民文明上网公约,要让网民懂得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有一整套道德规范,网络才能够正常运转,不能因为网络的隐蔽性而忘记了起码的道德行为规则。其次,要适当提高网民参与各种网上讨论活动的“准入”标准,实行“注册参与”制度。所谓“注册参与”就是要求网络参与主体在参与舆论监督时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的制度。这种注册既包括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也包括网民身份的虚拟网名注册。实行两种身份同时注册可以建立实名与虚拟身份的唯一关联关系,既保证公民符合法定政治参与权的规定性,又体现了网络政治参与自的选择性,是公民身份与网民身份的相统一的具体体现。[9]再次,要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针对网上的流言蜚语,相关部门要不回避、不盲从,要及时进行跟帖、辟谣,澄清事实。针对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邀请政府部门人员,权威专家、学者通过在线交流的形式,与网民进行讨论,有针对性地引导网上评论的导向,形成积极向上的网凤。

(四)加强法制建设,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秩序

网络空间不仅是一个道德空间,同时还是一个法制空间。网络舆论监督,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仅靠网民的自觉行动以及道德约束,不可能完全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国曾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1997年《刑法》中又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规定,这些对打击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舆论监督的原则、程序以及认定方法上,尚未有一部明文规定的法制出台,对网上“人肉搜索”、舆论攻击等行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各项现有制度都还有待完善。其次,要成立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各网站进行监管,规范其舆论监督行为。对网民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并及时给予解答,对一些重大问题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对发现的传播谣言、散布危害社会稳定信息、进行人身攻击等涉嫌违法的网络舆论行为,则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防止和剔除有害言论,维护国家的稳定发展。再次,设立“网络警察”值班制度。开通网上“举报热线”,“网络警察”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对网民所反映的网络舆论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证、处理。“网络警察”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网上进行“巡逻”,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管,以正规网络舆论监督的秩序。

网络舆论监督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信息的来源上,还是在信息的传播方式上,它都带有明显的“信息时代”特色,它是对传统媒体监督模式的一次挑战。尽管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它却反映了未来媒体监督的发展趋势。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加以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信息时代网络舆论监督将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 兰绍江. 论网络舆论监督[J].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2.

[2] 朱光磊著.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新华网.网络媒体已跻身主流媒体,网络舆论影响政府决策.2004.11.

[4] Robert Epstein,王雯雯译.网络交友真实的谎言[J].环球科学,2007.5.

网络舆论监督篇(10)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定义及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物进行揭示、批评、建议,交流意见看法,提供信息线索,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为。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范围广(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广泛)、效率高、方式灵活、信息交互等特点。

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机制有待完善。虽然网络舆论监督以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反映民意最直接方便的渠道,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保护机制,致使因言获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地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发展。如上海的“王帅案”与内蒙古的“吴保全案’的不同处理结果,再次暴露了公民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没有保障的这一缺陷。

(二)网络舆论监督流于形式。现今,被监督者对网络舆论监督仍存在较为强烈的抵抗情绪,对监督内容漠视,甚至毫无反应,使网络舆论监督流于形式。这就造成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处于一种无序甚至畸形的发展状态,即声势造大和变相的炒作才能获得广泛关注而产生监督效果。被监督者对待网络舆论监督的态度取决于事态扩散的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

(三)网络舆论监督内容复杂。近年来,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或多或少影响到了司法审判,前有“刘涌案”,后有“药家鑫案”。通过近期的很多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论压力之强大,有些人称之为民意的胜利,许多案件的最终结果也确实是民意取得了胜利,但问题是民意是否就一定正确?民意能否凌驾于法律至上?诚然,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民意审判”。

三、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确立网络舆论监督立法的基本原则

1.形式合法性原则,即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规制时要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

2.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公众在行使网络舆论监督自由权利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3.手段必要性原则,即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所采取的手段是必要性的,如若不采取该手段治理则无法防治和清除危害。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规制的同时要权衡谨慎,不能盲目唯法治是从。

4.禁止事先约束原则,指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限制时,禁止采取事先约束言论的方式。对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是能不能进行限制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时候来限制。网络舆论监督的自由性和交互性极大的增加了公众表达的自由,即使该自由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的滥用,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一味地立法限制一切舆论的自由发表。

5.最少限制手段原则,作为民意的表达,舆论监督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是太多而恰恰是太少了。在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下,一些侵犯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决策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立法限制网络舆论监督要朝最少限制的方向发展,最大化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即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

(二)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相关主体的关系

1.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某个层面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这两种价值都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网络舆论监督应该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舆论评论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不带片面性、倾向性。建立健全法律实施环节中抗击网络舆论不当干扰的有效机制,完善司法的公正、客观性。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让媒体对司法活动有个全面、客观的报道,接受公众的监督。

2.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和公众知晓,而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使又势必会使公众获悉这些隐私,没有公众的知情权,就没有舆论监督。隐私权是自由社会对人格尊重的重要标志,而舆论监督权同样是现代开放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处理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中,隐私权的保护可以相向而行,对于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领域,我们可以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为寻求权利利益或者说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弱化个人隐私权利。

(三)构建网络舆论监督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政府必须建立灵活高效的回应机制,及时的对监督热点和行为作出反馈。首先,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尊重民意的意识,主动做好民意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网络舆论监督的主阵地如微博等设立发声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其次,面对网络舆论监督所指,应当及时作出回应而不是逃避。对反馈的内容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调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杜绝有监督无回应,有回应无改进现象。

2.完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使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准确及时的信息获取,在把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合理而有效的监督,防止监督的盲目性,使监督内容有据可依。其次,建立官员财产披露制度。即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公之于众,使其处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财产披露旨在预防腐败,这一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公职人员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网络舆论监督领域则主要体现为电子网站网页的建设。目前,建设自己的门户网站是各级政府部门纷纷推行的做法,但形式化、更新慢、交互体验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3.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容易造成侵权和危害公共安全等负面影响,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安全,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但干涉过多则可能大大削弱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适当合理的监管,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者追究的相应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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