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局限
寓居区公共配套设备是指依据公共好处需求为保证城市功用和知足居民根本生涯需求所建立的设备,包罗教育、医疗卫生、文明体育、社会效劳、行政治理、贸易效劳等公共修建设备。依据《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我区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局限包罗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效劳中间(站)、派出所(警务用房)、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效劳中间、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备、居民健身设备、文明运动中间、公共绿地、公厕等公益性设备。
(二)公共灵活车泊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运营性质的设备。
区规划局按照《城市寓居区规划设备设计标准》,在进行城市节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前提设准时予以明白。
二、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治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治理主体
1.立市新都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任务指导小组(名单附后),作为我区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任务的统筹治理指导机构,担任制订任务目的、政策办法和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协调。
2.区城乡建立局是我区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的行政主管部分。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建办)设在区城乡建立局,担任日常建立治理及协调任务。
(二)投资建立主体
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首要由当局投资,鼓舞社会资金参加。投资建立分为5种方法:
1.执行地盘统征或地盘整顿后开拓建立的地块,由地盘统征单元、地盘整顿单元担任统征或整顿局限内响应公共设备项目标投资建立。建立费用直接计入地盘本,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局相关接纳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招拍挂地盘地块,在进行建立费用测算后,确定地盘招拍挂的开始价及招拍挂前提,由地盘竞得者按前提建立(托付代建)。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局相关接纳主体。
3.对运营性公共设备配套项目用地依照招、拍、挂方法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立的由区公建办、项目地点地当局(园区管委会)和区疆土局一起确定地盘挂牌前提,执行“谁投资建立,谁运营治理”。
4.对曾经出让建立用地运用权的地块,规划部分经同意需调整新增属于当局投资的公益性公共设备配套项目,由当局按地盘本价回收建立用地运用权进行建立。属于新增的配套项目,由地盘运用方担任建立完,当局按上年全区均匀房价回购。在规划确定配套点位方案后到区公建办签署回购合同。
5.当局投资的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项目,由各镇(街道)和园区按节制性具体规划要求,于每年岁尾向区公建办报送下一年度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方案,并由区公建办一致报区当局核定后施行建立。
公共设备投资建立主体必需依照要求完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项目,不得久拖不建、私自降低规范、私自改动项目功用。
(三)移交代收主体
当局投资或当局托付代建的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后,由区公建办牵头,按项目配套功用和治理职责,组织承当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的单元,向移交代收主体进行结合移交。移交代收主体依照行业治理准则确定,如呈现不合适行业主管部分接纳的,再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由区公建办报区当局确定移交代收主体后再进行移交。
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教育局。
2.社区卫生效劳中间(站)等医疗卫生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卫生局。
3.社区级体育设备、文明运动中间等文明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体裁广电新闻出书局。
4.社区用房、社会效劳中间设备的接纳主体为区民政局。
5.警务用房的接纳主体为公安分局。
6.菜市场的接纳主体为区商旅局。
7.公共泊车场、公共绿地、公厕的接纳主体为区城管局。
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房子权属,由区公建办报区当局研讨确定。
三、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治理顺序
依据我区实践状况,依照“明白职责、辨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准则,对公共设备配套建立治理设定以下顺序:
(一)规划顺序
1.区规划局在编制建立用地的节制性具体规划时,该当明白公共设备配套的项目、建立规划(用地上积或修建面积)、用位置置等内容。
2.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区规划局对公共设备配套的规划前提提出版面定见。
3.区规划局在审批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应要求建立单元在总平图上标注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项目地位,并严厉审核该地块内公共设备配套建立项目标相关经济技能目标能否到达要求。
4.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在完规划验收后,应在规划验收及格证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内容予以明白。
(二)用地顺序
1.对新征地盘和现有存量地块,但凡由区当局或国有投资公司施行统征或进行旧城革新的,由统征单元或旧城革新单元依照规划设计前提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但凡含有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招拍挂地块,区疆土局在地盘招拍挂前提中,应依据规划设计前提明示该地块中包括的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要求,由地盘竞得方承当配套建立义务,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局相关接纳主体。
2.对曾经出让建立用地权,区规划局经同意需调整新增建立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地块,由区当局按地盘本价有偿回收建立用地运用权进行建立的,由区公建办牵头研讨建立用地运用权回收事宜,区疆土局处理相关回收事宜。
(三)建立监管顺序
1.建立单元必需将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方案设计报区公建办审核,方案设计中应注明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称号、建立规划、用位置置、用地上积、修建面积、合用的修建规范等。配套项目有行业建立要求的,其建立规范由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分供应。
2.在方案设计审核及格后,区公建办与建立单元签署《市新都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明白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内容、规划、建立规范、开完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单元持《市新都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并该当依照合同商定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义务。
3.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准则上应与主体同步建立,一次性完。建立工程规划较大的,经区公建办同意,建立单元可对公共设备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立,详细建立内容及刻日该当在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白。建立进程中,需求调整分期建立项目内容的,建立单元该当向区公建办请求处理合同改变手续。
4.建立单元实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进程中应承受区公建办监视与指点,在承受反省时应予以共同。
5.建立单元依照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商定完建立义务后,该当向区公建办申报。区公建办对曾经完全实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义务的开拓建立单元,核发《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对未实行或许未完全实行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义务的建立单元,宣布整改告诉书,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单元整改到达建立合同商定要求后,区公建办予以核发《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建立单元持《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到相关部分处理工程完工立案。
(四)移交治理顺序
当局投资建立、建立单元代建或在地盘招、拍、挂文件中明白要求建后无偿移交的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后应无偿移交。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移交立案注销、行业监视治理,制订公建配套设备监视治理方法,确保公建配套设备的性质、功用不变,并依照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规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建立单元在取得《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建立合同实行确认证实》后,应在3个月内完项目移交手续,移交代收主体该当实时接纳项目。
2.建立单元向区疆土局供应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建立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地盘同意书)、规划验收及格证、红线拨地交代单、完工验收及格证、房产面积测量申报、建立合同确认证实、移交和谈等材料。区疆土局、区房管局依法处理建立用地权属别离及房子权属注销。
3.建立单元不得出租、出售该当移交给相关接纳单元的公共设备配套项目。寓居区公共设备配套项目依照其规划设计用处进行运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子权属注销部分该当在公共设备配套项目标房子一切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处。
四、新房工程公共设备配套
中图分类号:TU984.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规划背景
本溪市中央文化区位于本溪老城北部的沈本新城内,北部与沈阳接壤,南邻石桥子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东邻张其寨健康居住片区,是沈本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
近年来,本溪市委市政府倾全市之力建设沈本新城,从而响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号召, 2011年决定将市委市政府及各大政府职能部门迁入新城,至此中央文化区的建设便拉开了战幕。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用地以张其寨河-北沙河为轴向两侧河谷地带逐渐展开,它东起张仲景大街,西至沈阳市界,南接沈丹铁路,北抵自然山体脚下,总规划用地面积10.28平方公里。
三、功能定位
集商务办公、商业服务、文化体验、行政服务、生态居住于一体的城市中心区。
1、商务功能
在三江汇合口北岸全力打造含318米超高层建筑在内的现代化CBD中心,它不仅是城市的视觉焦点,更是城市的活力中心和动力源泉。
2、行政服务功能
市民服务中心(市级政务中心)和居住区行政服务中心分别集中设置,提高城市职能部门的行政效率,做到便民服务的人性化。
3、文化功能
利用三江汇合口的资源环境优势集中布置美术馆、图书光、科技馆(含创意馆)和档案馆,形成市级文化中心;同时在各大居住区内合理配置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营造浓烈的城市文化氛围,形成沈本新城兼具多功能的文化特色片区。
4、商业功能
大型集中商业设施和小型居住商业配建并存,但比例适度,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
5、居住功能
居住功能是本区域的主要功能,其所覆盖的区域是市民居住和生活的主要空间,规划拟构建一个安全、宜居、生态、给人以强烈归属感的“和谐社区”。
四、规划结构
形成“一核、两带、三轴、八片区”的空间格局。
一核:中央商务核
位于市民服务中心南侧,被李时珍大街和北沙河围合,集商务办公、酒店洽谈、金融贸易、广告传媒等多功能为一体,是本区域的日常工作区,也是沈溪新城的CBD中心;
两带:滨水绿带和山地林带
沿北沙河—张其寨河水系为布置若干滨水带状公园,为市民提供理想的亲水休闲平台和生态体验空间;以本区域北侧自然山体为载体的形成几大生态公园,成为本区域北侧的天然生态屏障,同时是城市的最佳观景点和生态休闲区;
三轴:城市中心轴、城市动力轴和城市宜居轴
以自然山体为背景,形成以市民服务中心—市民广场—市民公园—滨河广场一线为城市空间景观轴线的城市景观中心轴;横贯中央文化区核心区域的李时珍大街,西侧直达沈丹客运专线日月岛火车站和沈丹铁路日月岛火车站,东侧与抚顺直接相连,形成城市动力发展轴;以木兰路为依托,两侧以居住用地为主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形成城市宜居轴线。
八片区:两个行政办公片区,即市民服务中心办公区和歪头山居住区行政办公区;三个商业区,即站前商业区、歪头山居住组团商业区和花岭商业区;一个公共文化区,即北沙河三江汇合口滨水公共文化区;一个低密度居住与健康休闲片区,即位于规划区北侧自然山体处的高档居住休闲区;一个居住片区,即位于北沙河与自然山体之间的广大河谷地带的中高档居住片区,根据人口规模划分为歪头山居住区、日月岛居住区和西花岭居住区。
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规划概况
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是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的。各地块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本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考虑城市级(含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含居住组团级)两级配套。
规划布局
1、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1)文化设施
结合居住用地布局,规划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三处,以满足各个居住区居民的文化生活需求,每处占地1.2公顷,建筑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充分利用沈本新城特有山水资源条件,结合城市设计规划形态在三江交汇口的各个驳岸规划设置四大文化建筑,以满足城市居民文化生活需求,四大文化建筑分别为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含创意馆)和档案馆,占地依次为1.6公顷、1.46公顷、2.54公顷和2.19公顷。
(2)教育设施
综合考虑规划区及北部居住区人口容量、入学率、中小学建设标准以及规划区居住用地布局,规划在张仲景大街西侧自然山体脚下设置高级中学1所,设计班型66班,占地面积7.03公顷;考虑规划区中、西部人口稠密的特点,规划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4所,设计班型分为45班和54班两种,将两个54班班型的学校布置于中、西部居住区内,将两个45班班型的学校布置于北部和东部居住区内。其中,45班班型的学校占地面积为2.0公顷,54班班型的学校占地面积为2.5公顷。
(3)体育设施
规划区西部人口密集,规划在其中心地段设置居民运动场、馆一处,占地1.5公顷,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运动场所;规划区东部用地以行政办公、商务服务和分散居住用地为主,规划时不再考虑市级体育设施。
(4)卫生设施
结合居住用地布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处,分别设置于日月岛居住区和西花岭居住区中心地段,每处占地0.5公顷,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主要为日月岛居住区和西花岭居住区提供日常医疗服务;歪头山居住区已经有中国医科大附属医院提供服务,不再另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广场
结合城市设计与用地功能布局,规划区设置广场三处,其中市级广场两处,居住区级广场一处。
市级广场包括位于核心区内的市民广场和滨河广场。其中,市民广场北邻市民服务中心,南侧为中央商务区所环抱,占地面积6.99公顷,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与活动场所;滨河广场占地3.25公顷,位于滨水文化体验区内,为市民提供滨水休闲和文化体验的最佳平台。居住区广场位于歪头山居住区中心地带,占地1.29公顷,为该片区居民日常休闲、娱乐提供室外公共空间。
2、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居住用地布局,规划区内设置托幼、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各10处,按居住区级规模设置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书店、中西药店和市场各4处,设置储蓄所和邮电所10处,设置社区公共用房21处,设置公共厕所22处,按居住区规模设置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各3处;物业管理用房在房产开发中应结合具体开发项目合理设置,换热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变电室、给水加压泵房、消防加压泵房及消防水池应结合专项规划及地块开发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此外,餐饮设施、便民店及其他第三产业设施、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停车库以及居民存车处等应结合具体地块开发合理设置。
上述设施布局规模与建设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六、结语
一个城市重要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与该地区在城市中的地位有很大关系,作为新城的中心区其配套应充分对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补充,同时重点考虑规划范围内各大居住区的便民服务设施。
参考文献
王新哲 黄建中 城市社会服务设施规划手册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吴志强 李德华 城市规划原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简介: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面积及人口不断增加,但与之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往往增长速度不成正比,在各地新闻报道中也常见市民抱怨教育设施缺少、医疗设施缺少、文化娱乐设施缺少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日益成为政府和市民高度关心的问题。
政府由于资金有限等原因,主要负责投资建设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则大部分由市场来配套。而在实际工作中,《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社区的建设指导面临着许多挑战,既不能有效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也不能指导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对配套设施提出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导致后期开发报建的居住区规划方案往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较少。
因此各城市制定一个符合当地实际且有前瞻性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管理体制,作为地方标准去管理或指引社区建设,是十分重要的。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规范、各城市经验、规划管理部门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
2相关规定规范的分析与研究
2.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居住小区(3000-5000户)、居住组团(300-1000户)。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采用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其中居住区为建筑面积1668-3293 m2/千人,用地面积2172-5559 m2/千人;居住小区为建筑面积968~2397 m2/千人,用地面积1097~3835 m2/千人;居住组团为建筑面积362~856 m2/千人,用地面积488~1058 m2/千人。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及“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中确定了各级居住区需相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居住小区要配套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社区服务中心;居住区还要配套中学、医院、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该规范存在的欠缺之处:①千人指标数据较为繁杂,且指标跨度较大(既包括各级居住区本身的数据跨度大,也包括三级居住区之间的控制规模相差大),不便于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总量统筹计算及控制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量计算,也不具有很强的指导城乡规划局进行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的意义。同时千人指标控制的公建用地面积与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中的公建用地比例(居住区15~25%,小区12~22%,组团6~12%)也不完全一致。
②公建分级配建表及设置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以教育设施为例,规范将其分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四类,与我国目前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体制不相符,高中并不在义务教育范畴内,其就读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建议教育设施配套与九年义务教育相衔接,中学分“初中”和“高中”分别控制;托儿所负责保教3周岁以下的儿童,以看护照顾为主,不承担教育职能,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独立设置,而是在幼儿园设托儿班,所以规范中要求其独立占地,不符合市场实际。
2.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R12/R22/R32)”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两类。R12/R22/R32类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类用地包括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该标准,属于R12/R22/R32类的公共服务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投资建设居住区时予以配套建设,属于A类的公共设施不在居住区中配套,由政府另外负责统筹安排建设,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
2.3 两者存在的冲突
前者要求按居住区人口规模配套中、小学;后者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两者存在矛盾。
3 关于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建议
必要的规模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素之一, 中小学应具备一定规模,不鼓励分散布局。而规模的扩大必然伴随着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的同步提高,例如24班以上的小学,其占地面积较大,选址需权衡多方面因素,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超出将居住小区范畴。且中小学作为九年义务教育,属于纯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均由国家公共财政提供。如果作为居住区配套设施由开发商实现,其规模和办学质量必将受到很大限制:①首先是用地规模难以保证,容易出现所谓的“麻雀小学”;②还有部分开发商采取化整为零分次报建的办法,逃避教育设施的配建;③其次是区位普遍偏差,中小学和幼儿园被置于小区中不利居住的地段,如交通噪声干扰区或高层日照阴影区;④此外,设施建设往往滞后于商品房的开发,难以保证“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同时这种建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城市教育设施布局零散无序、各自为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小学作为小区级必设设施,主要是考虑其服务半径要求。但是随着人们对教育越来越重视,对学校的选择不再局限于居住区范围内,教学质量的高低成为家长对学校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小学的布点和规模设置也不应只局限于小区的范畴之内,而应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进行统筹协调,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综上所述,建议政府作为教育设施的建设主体,以单独占地形式建设,其用地选址与规模在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统筹协调。对于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配套小学的居住楼盘,可以采用向政府缴纳教育配套费的方式。但大型郊区楼盘因周边城市建设用地缺少,相应的公共设施配套也较少,需要开发单位按居住区人口规模配套初中、小学。
同时各地应根据当地的人口结构合理确立教育设施的千人控制指标(或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及建筑、用地面要求,以指导各级教育设施的分布数量及建设规模。如广州市采取80学位/千人控制小学服务规模,40学位/千人控制初中及幼儿园服务规模,考虑到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按照30学位/千人控制其服务规模。
4 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建议
通过参考广州市、上海市、武汉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本文提出按照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必配和选配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
4.1 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必配和选配相结合
为公平协调各楼盘的开发利益,建议统一标准,无论居住区、小区、组团,均需按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这样既便于计算,也容易形成一个固定概念去推广。各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居住区规范,合理确定比例,如以广州为例,则要求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6 m2的公共服务设施。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按照该标准计算公共服务设施总量要求,并结合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在设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宜要求按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 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如控规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低于6 m2/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的标准,则以控规配套设施为必配,其余可由开发单位结合市场及自身需求选配;如控规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高于6 m2/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的标准,则以控规为准。
4.2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明确了各级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要求,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将此纳入其中,并要求居住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独立占地,形成既为小区居民服务、也对外开放的社区公共中心,这样既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率高, 也减缓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
5 结语
本文重点对教育设施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但同时还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布局,避免各居住区配置设施重复单一,无法满足多元化需求,或空间分布不均衡、服务半径过大等问题。今后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会出现新的动向和特点,如何应对这种变化还需继续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5年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温江位于成都市中心区正西16公里处,辖柳城、公平、涌泉、天府等4个街办以及永宁、万春、金马、永盛、和盛、寿安等6个镇,现状总人口为45.7万人,辖区面积277.6平方公里。
成都将建设成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2010年编制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开创性地提出“九化”理念,作为指导成都规划建设的总要求,“九化”导则提出的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配套标准化等要求对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温江区为成都市4大新型卫星城之一,生态条件优越,作为“西部新城现代服务业综合功能区”,应将高端现代服务业与宜居功能有机融合,而公共服务设施是宜居的基础,对于温江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在未来成都大都市发展中,温江作为新型卫星城,肩负着城市人口、产业和职能的转移,以及自身功能完善的重大战略使命。因此,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不能仅仅拘泥于现状城市和社会发展水平,而应以未来新城职能的完善为导向,重新考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布局。
二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确定
(一)概念界定
1.卫星城
卫星城的一般性定义为:现代卫星城市就是地处大都市周边,同大都市的中心城市有一定的距离,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口规模,并且同大都市中心城区有着密切联系的城市。
2.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以政府为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公众共同享用的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电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为市民提供了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和服务,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关系到公众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居民的切身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相关标准分析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是以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及其各项指标作为依据,目前指导公共设施规划的规范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CBJ137一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一93)。另外,2010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按照“功能齐备、标准完善、集约复合、品质提升、建设同步”目标分类明确了以5万人、1―1.5万人为服务对象的居住区、基层社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项目设置及功能要求、建筑规模。这些都为温江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提供了依据参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和建设指标可根据用地的组织结构类型和周边的设施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叠建,但不能低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项目和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人口规模介于两级之间时,在配建下一级配套设施项目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增加的人口规模及周边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设施内容并增加相关指标。
2.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指引
(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大区级: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本地区约2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中心宜设置购物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活动广场等设施。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居住区约5万人为服务对象,宜集中设置(除少数设施外),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形成中心,为居民提供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社区约1-1.5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
(2)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地区级公共设施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1~25公顷,与地区公共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三)温江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设定
1.标准设定原则
统一性原则: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及标准,按照此标准对各组团现有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优化调整
均衡性原则:按照均衡性原则,结合温江区规划人口分布,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集成集约原则: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2.标准的设定
根据温江的现状规划水平,在以上原则下,结合国家标准、成都市规划标准以及温江区已有的专项规划,提出了同一级别和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同一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同一级别公共设施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进行布局,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集中组合设置。如行政管理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可集中采用叠建的方式。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如教育设施、运动场、派出所、公交战场等需要独立设置。
(2)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设定了温江特有的“区级-居住区级-基层社区级”三级配套设施标准。区级公共设施是指以温江区整个城区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服务半径一般为1500――2000米,人口规模约为20万人。居住区级是以居住片区的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一般为800――1000米,人口规模约为5――8万人。基层社区级主要以一个社区为服务对象,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服务半径一般为350――500米,人口规模约为1――1.5万人。各级设施对应设置项目见下表:
三、温江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一)同一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温江区分区规划确定城市形成“两心一轴”格局,“两心”是指旧城中心和新城中心;“一轴”是指光华大道――柳城大道为城市发展主轴线。根据温江作为大城市的同一级别公共设施标准,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结合“两心”设置了旧城中心和新城市中心两个集中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服务中心,实现了温江区由单中心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向多中心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的转变。
旧城中心是以商业和文教为主要功能和服务方式的综合公共服务中心,着重解决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问题;而新城中心是以行政、文化和体育为主要功能,以叠建的方式进行集中组合设置的综合公共服务中心。新城中心与原来旧城中心的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互补,扩大了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和服务种类,也提升了公共服务设施的级别。
(二)不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中心体系配置与布局
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结合温江区各个居住片区的人口容量和服务半径等,配置模式采取了分层分异、综合开发的模式,设置了三个配套等级:区级、居住区级与基层社区级。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中心主要有两个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旧城文教商业文教中心和新城行政文体中心,主要服务于温江整个城区;居住区级中心除老城区组团之外,规划共形成新居住区级中心28处,平均5.5―― 5.6万人一处。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别布局在各个居住片区,其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半径为350――500米。
四、结论
在往新型卫星城转变的过程中,温江选取区级――居住区级――基层社区级三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分级配建,并优化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从数量、种类、设规模等各个方面都得到较大提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体系,为把温江建成“宜人成都”中最具魅力的都市品质新区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 周岚,叶斌,徐明尧.探索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新思路――《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指引》介绍.城市规划,2006(4)
[3] 成都市规划局,《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2010
[4] 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试行),2010
[5] 陈力松.从几个转变看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与规划.福建建筑,2004/5
关键词: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均等化
Key words: residential community;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equaliz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4-0044-03
0 引言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是促进民生、保障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广义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报告中首次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提出要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体育、医疗、养老、社区建设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各项设施的具体规模和建设要求,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明确了方向与标准。
沈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管理中主要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政府已出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教育、养老等配建的要求,由多部门联合对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审批管理。但是面向实施操作中,由于标准设置精细化不够,实施配建中存在着建设不到位、管理移交难等问题。同时老城区土地资源有限成本高、要解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不足的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从居民的切实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本文结合社区发放问卷和居民实地访谈,从规划管理实施还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沈阳市社区公共服务设配建的精细化管控方法。
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与需求调研分析
调研选取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大东区大北2个街道、19个社区作为研究对象,涵盖了新建住宅区和老旧小区在服务设施配建的典型特征。按照国家有关配建要求内容,重点对社区户数、人口数、年龄结构、外来人口、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金融服务、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发放和回收《沈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调查问卷》,调查居民对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分级情况、配置规模及居民对各项设施的使用情况与满意程度。重点就沈阳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情况进行整理,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比对,找出存在的差距与问题,为下一步居住公共设施配建提供依据。
1.1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投入分析
目前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除幼儿园市场化办园外,多是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普遍规模偏小。教育设施、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基本能够满足配置需求。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菜市场等配套设施与国家标准差距较大,特别是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侧重于住宅楼的开发和销售,公共设施配套滞后,且随意更改公共服务使用功能问题突出,安排在逼仄空间,造成建成后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低、分布不均、供给不足,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不高。由于历史配建标准低,使得我市老城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普遍缺乏,特别是政府投入建设的养老、医疗、文体设施更是严重不足,调查的19个社区仅有7个配置卫生服务站,达到最低150平方米的建筑规模的仅有3个;养老设施仅在街道层面设置了2个托老所,社区层面没有配建养老设施;文化活动室仅有7处,达到沈阳市文化活动室配建建筑规模300平方米标准的仅有1处(如图1所示)。新城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定,结合社区管理的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建设,受新城区住宅小区入住率偏低的影响,使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不高,提供的公共用房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接管,面向市场化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服务人群的数量不足,市场化参与配建意愿较低,使得配建的如幼儿园、托老所等设施存在闲置的问题。
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与居民需求比较
医疗卫生设施:新改造住区医疗卫生设施明显大于老旧小区,中老年人和残疾人对社区医疗点的设立需求较为强烈,对现有设施服务质量满意度不高,建设标准低于国家规定。
文化体育设施:新改造居住区文体设施主要结合会所、园区集中绿地设置,老旧小区配套室内体育场馆严重不足,室外活动场地数量少面积小,现有文体设施建设规模低于国家规范规定。居民认为合理的户外体育场地应均匀分散到住区中不同地点。
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和派出所等行政办公机构设施用房基本健全,独立建设较多,但办公空间面积偏小,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社区公共用房规模严重不足。
老年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情况良莠不齐,老旧小区老年活动中心配置数量优于新改造住区,但普遍存在使用面积不足或管理不善、质量和服务水平较低的问题。养老机构设施、老年医疗、老年综合服务等设施严重匮乏。
商业服务设施:社区内由市场化配建运营的商业服务设施整体建设较好,但是菜市场配置总量还不足,大多数市场为街路市场,设施水平、卫生条件、经营管理较差,与居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如图2所示。
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面临的困境
2.1 规范与规划管理切合不足
2.1.1 规范指导规划管理
沈阳市目前执行的以现有的各类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均以人口对应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标准来设置,但实际规划管理中规划审批地块多为分批操作,模式化的配套指标与审批管理实际切合度不足。居住区配建要求与具体使用要求有一定距离,规划管理主要是根据相关规范对3000人左右的独立住宅地块进行无差异的模式化计算,得出对居住区配建的要求。对地块所在区位、人口构成、周边土地开发强度等整体性情况考虑不多,造成配建要求在规定上不够严格或严谨,配建指标与实际需求有时会出现偏差。同时,规范标准中关注规模指标,面向管理对具体的配建设施如幼儿园、文体活动设施各种配建的位置、朝向、楼层等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需要面向规划审批管理的切实需要,将国家、省、市中相关居住社区层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规划审批建设规模等信息关联,研究居住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建设指标与住区规模对应关系,为规划审批提供明确的指标配置标准研究。
2.1.2 规范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居住人口数量、结构、居住区位、不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体制的变化,以及居民对原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提出的新需求,已有的部分指标和基本服务功能建设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如新时期《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下一步社区医疗与养老应实施联合设置,按照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标准,分别建筑规模要达到150平方米和750平方米,联合设置将需要对部分功能进行重组和整合,对新形式下社区医养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进行研究。又如社区文化活动站与社区体育设施、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在多功能健身活动、娱乐、阅览、管理等功能设置的重叠,联合设置需要明确混合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目前沈阳市也适时的提出了“一厅一校两站四室”模式下的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但总体上对比国家相应功能要求指标偏低,需要对社区混合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功能配建标准和共建模式进行研究。
2.2 规划要求与行业管理不协调统一
近年来,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分别出台了关于养老、体育、社区综合管理、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各类标准存在不一致和相互交叉等现象。如社区层面的养老服务设施界定和规模标准不一致,名称就有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居家养老设施、社会养老设施等多种,对于基本涵盖功能和主要服务的老人类型标准、人均配建指标等缺乏统一,可执行操作性不具体。亟待政府统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职能,将同一类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名称归类,统一称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标准,明确配建强制性内容和具体控制。
同时又由于居住区配建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管理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管理,规划管理难以做到完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一致,管不全和管的宽的情况同时存在,如社区卫生服务、垃圾转运站、警务室等配建设施都需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实际需求确定。
2.3 精细化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目前沈阳市缺少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实施细则,规划项目建筑审批成为配建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手段。但在配建标准不明确,各部门权益不明晰的前提下,很难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配建要求。同时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基本上都能按照管理范畴移交政府管理,而对于社区文化、体育、医疗等需要政府接管的服务设施在建设和接管上相对滞后。幼儿园、养老等有半经营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过度依赖市场的投入,稳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新时期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体制的变化,市场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类型也逐渐增多,改变了原有的由政府投入为主的单一形式,如在幼儿园、养老、社区体育等服务设施社会资本参与和注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却缺少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和市场合理投入比例策略的研究,特别是大量由开发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投资主体、建设监管、设施移交、产权归属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要求不明确,造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接管使用一些诸多问题。
3 面向精细化管理的社区公共服务社区配建对策
3.1 出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管理规定
建议沈阳应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制度建设,由政府牵头出台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管理规定,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部门职责,以及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实施管理等要求,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得以不折不扣地实现。协调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使行业主管部门从被动的接收使用,转化为在建设前提前介入,结合规划规范要求与行业规范要求,对居住区配建管理的范围和深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统一、明确的居住区公共配建标准、管理主体。
3.2 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结合沈阳的实际情况,建立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配置要求和建设标准。针对规划管理需要重点补充完善内容:一是要补充完善居住人口在3000人左右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内容;二是要结合新形势对混合设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给予明确规定;三是要考虑新老城区建设标准的差异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深入研究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核算配套设施,在指标允许的幅度内灵活运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新城区居住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适度超前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建议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统一配建标准,明确管理、使用主体。
3.3 统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
加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建议应按照社区合理服务范围,研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内容和建设模式,考虑新老城区建设标准的差异化,保障性居住社区可适当减低建设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深入研究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核算配套设施,在指标允许的幅度内灵活运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老旧小区重点锅炉房、厂房、办公楼等设施改造,灵活采用回收、租用、购买等方式补充公共用房。积极鼓励政府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购买社会化服务,通过市场发挥机制作用来进行补充公共服务需求。将并将研究内容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到街区控制图则,实现对城市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统筹安排。
3.4 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协同推进
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及时统计和掌握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制定实施计划。要认真研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规律,分类确定市场化可参与投入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效率。建议新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除了按照条件约定实施,产权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外,对于不需移交产权的公共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进行操作,如社区养老设施、体育设施等。鼓励多种方式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4 结论
本文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为目标,对沈阳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情况和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得出规范与管理衔接不够,精细化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造成社区公共管理设施配置的滞后和不足。要逐步实现沈阳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完善和细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和实施细则,从空间上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控制管理,积极探索多渠道的投资建设方式,全社会协同推进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的均等化。
参考文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拔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gf-95-0171)范本第1条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地根据,第22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这表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潜在的有效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二、非营业性配套建设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决定了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共有性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计入商品住宅价格组成的成本项目。既然房地产产权人购买商品房时支付了非经营性配套设施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费用计入了成本,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外,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就应当归住宅小区全体房地产产权人所共有,并由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占用、使用、管理、收益,或由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确保商品房买方或房地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96-01
一、配套建设是国家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
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GF一95―0171)范本第1条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地根据,第22条第2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这表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潜在的有效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二、非营业性配套建设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决定了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共有性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计入商品住宅价格组成的成本项目。既然房地产产权人购买商品房时支付了非经营性配套设施费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费用计入了成本,那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外,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产权就应当归住宅小区全体房地产产权人所共有,并由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占用、使用、管理、收益、或由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加强和发送行政管理,确保商品房买方或房地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这是指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内容应当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完毕;如未依《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则综合验收的结果应为不合格。
前言
居住小区(housing estate)是以住宅楼房为主体并配有商业网点、文化教育、娱乐、绿化、公用和公共设施等而形成的居民生活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个社会的缩影表现出来就是一个居住小区,他就是构成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配套的公共建筑则是构成这个单元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1. 中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及现状
中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发展初期阶段,建国初期是我国现代住宅建设史上的第一个活跃期。从1950 年中期受前苏联居住街坊理论的影响,规划布置以满足街坊内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但规模较小,项目不够齐全。直到1960 年初全国各大中城镇才分别建设了不同规模的小区,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主体居住模式。(2). 适应与调整阶段,从改革开放以来,住宅建设开始走上商品化的轨道。1980 年国家建委提出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对小区所要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一般规模和千人指标做了量化规定,提高了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操作性,配置规模的需求从占住宅建筑面积的8%提高到15%,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3). 动态规划建设与发展阶段,199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具有不同特点和档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运而生。此阶段是我国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史上发生变化最大的时期,具体表现在: 一是性质变化。大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从福利型转变为服务型,市政公用设施随着城市经济实力的增强进一步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则完全市场化,其设置内容及建设规模也随着经营体制的转变趋向小型化、多样化; 二是文体设施需求旺盛,老龄服务设施突显短缺; 三是私家车的出现增加了停车场的建设规模; 四是居民阶层化和住宅商品化促使居住空间发生分异,进而表现出不同类型小区对公共服务设施不同的需求特征。
现阶段,我国小区配套现状还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便民服务机构,如银行网点、综合收费处、诊所、幼儿园、菜市场等;二是缺乏公益性场所,如警务室、公共活动场地、免费的老年活动室等,缺少这些设施的结果就是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配套设施仍没有跟上日益增长的居民文化物质需求,这迫使我们要积极完善。
2.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设计
2.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等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的居住小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不仅能单纯地为住人而住人,而且已从基本生理需要的满足逐步向心理文化更高领域递进,能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易于社会交往、有更多娱乐和学习机会的生活场所。在配套公共建筑的设计中需注意居住小区设计的人性化、构筑有序的空间、组织便捷的交通、创建文明环境。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对于城镇居住服务设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中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及时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合理制订定额指标,以满足老年社群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特殊需求。
2.1 配套公共建筑
小区的配套建设成为市场的关注点,除了地段、价格、户型等敏感因素外,衣食住行的便利性对购房者具有强劲的吸引力。小区在配套建设方面,应量力而行地多方位考虑,力求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去满足住户需求,最大可能地把一般日常生活问题就近解决。一般来说,人们最关心的是学校教育、绿化环境、市场分布、交通以及娱乐休闲等设施。大型小区可以利用其规模优势,设立比较完备的配套设施,或者通过与社会上的一些成熟机构合作,获得支持。例如,开办精英学校,满足家长们望子成龙的愿望;设立专线公交线路,以满通要求;聘请专业公司设计绿化园林;提供齐备的会所服务等。这样就可以照顾到多层次的需求。而中小规模的小区由于先天条件的不足,不可能从多方面同时满足买家需要,只能进行最基本的配套建设,因而卖点略差。在这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对小区所在区域的公建配套进行统一的规划,设立一些共享的市政设施,才能赋予楼盘以“卖点”。另外,从配套设施服务的结构上来看,宜进行综合性而非零散性的经营,有利于后续发展。
2.2 配套的物业
住宅小区仅靠传统的管理手段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物业管理已开始采用高科技智能化网络管理, 向业主提供各种更全面、更周到、更便捷的服务, 建立与配套物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管理自动化, 如用计算机控制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报警系统、建筑物内的垂直交通系统、照明系统、建筑物部件及附属设备安全报警系统、大厦或区域的保安系统、辅助物业管理人员工作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筑物出租(租客、租金、租约) 管理系统、财务分析与管理系统、人员管理系统等。向业主提供高水准优质的服务。物业管理是生活品质的全面保障, 小区应形成对外以安全第一的封闭式管理模式和对内以关爱为本的人性化服务方式。
3. 立面造型与空间设计
考虑到结构的合理性, 立面上尽量不作体块的切割, 而是结合建筑防晒要求,配备部分幕墙, 形成虚实对比, 达到独特的建筑形象的目的。建筑物分基地、中段及顶部,基地需使建筑巍然挺拔, 富有气势,中段则通过遮阳构件和饰线的运用, 形成良好的韵律效果,最后顶部通过逐级收缩及架构处理, 配合通讯设施, 突出中心的建筑形象。
空间中利用中庭与裙楼交相辉映,在中庭内配以喷泉、雕塑等小品, 丰富其空间, 加上光棚的光线, 使建筑内部富于韵味, 起到一定的休闲作用,为人们创造了舒适的居住环境。
4. 现有配套的整改措施
开发商是一个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最根本的宗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多种措施并举。现状配套的整改就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出台诸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等,只有通过政府和开发商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改造内外环境,才能营造良好的人性化的居住小区。
结束语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规划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居住空间是城市空间的延续。规划是居住小区的关键,规划师必须理性对待,建立“以人为本”的观点,在设计中保证居住小区环境舒适,居民身心健康、人际交往融洽和居民生活便捷,使居住小区的品质达到健康、舒适、方便、安全、优美和文明。规划设计中必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改造内外环境,兼顾经济与社会效应相平衡,努力建设符合新世纪标准的精品居住小区,惠福于民,让更多的人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大型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具体包括歌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大型综合医院、行政中心等。在以大型公共设施为导向的城市新区开发模式中,通过为居民提供大型设施服务的方法,一方面是为了分流城市边缘的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大中型城市而言,城市新区中公共设施建设俨然成为其发展的重要模式。
1城市新区开发中引入大型公共设施的必要性
1.1城市新区已成为城市空间扩展的重要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城市化现象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元素,城市新区的建设既起到了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从宏观的角度来说,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就其发展模式来看,新区的建设吸引了大批的拆迁农民,同时也成为疏散老城区的主要渠道。实践证明,新区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中的关键性路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区建设改善了农村居民的住宅条件,对于有意向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而言,无疑是最佳选择;第二,新区成为安置拆迁农民的最佳安置地点,一方面拉近了和城市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也保留了农村中所特有的气息,是农村向城市的过渡阶段。所以说,新区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可谓是功不可没。
1.2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有利于新区发展
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体现了该区域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旨在吸引更多的外来人口,并且为产业入驻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对于新区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具有一次性投资较大、后期收益较高的特征,主要有商务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在后续经营中,可以在短期内受到良好的效益,进而提升城市品牌形象,发挥公共设施对于新区建设的导向性作用,成为新区建设的引擎。对于以住宅为主要功能的新区而言,大型公共设施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住宅区的大型公共设施更加趋向于大型综合医院、博物馆等方面,这些公共设施的配置对于公共交往活动以及居民休闲娱乐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成为吸引外来人口的重要标志之一。
1.3社会对于新区公共设施的配套更加重视
公共设施的建设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以及服务主体。近年来,新区中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重点体现在政府和民生两个方面。从政府出台的相关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新区公共设施的配套越来越重视。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曾做了多次修订;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居民在选择二次居住地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当地的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大型的金融会所。
2城市新区公共设施建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开发不全,缺乏合理引导
政府是新区中公共设施投入的主体,对于城市建设起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然而,政府的过渡干预则会出现负面效应。在市场发展的前提下,政府的强制性意愿和市场化的微弱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两者之间的目的不同,缺乏合理的引导。政府在建设中更多的追求功利性,这种急功近利的思维必然导致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场发展的真实需求相违背,市场作为新区建设的载体,是依托于生活为主体而建立起来的,和政府的意愿有所差距,这就导致公共设施在开发过程中存在极大的无序性,由此带来了长时间的负面影响。
2.2布局欠合理,未形成规模效应
城市新区的建设带动了城市发展的进程,目标在于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设施的功能性作用。从公共设施的布局现状来看,普遍存在布局欠缺合理的现象,难以充分释放其对城市形象、城市经济、城市生活等多方面的综合带动作用,规模效应性不强,主要归结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政府对于新区中的设施建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包括设施建设的选址和投资导向。但是,公共设施的建设需要从政府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将目光局限于设施的配套设置,还应该看到其潜在的商业以及办公等价值;另一方面,现有的建设制度实行的是开发者和配套者相统一的办法,这就势必导致设施布局的分散,而且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较小,更谈不上带动该区域的经济发展。如此一来,新区仅仅是作为大面积的住宅区域,而没有形成其应有的规模效应,没有带动城市的发展。
2.3设施功能单一,缺乏带动能力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公共设施的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催化剂。纵观城市新区中公共设施的发展实况,建设者只注重居住的安排,缺乏后续发展的规划。如每一座城市都有其特定的行政中心,政府在选址的过程中,一般会动用大面积的土地,并在此建设几个大型工程,作为该城市文明的象征,紧接着就是在该区域不断开发居住地,相应的商业建设以及文化服务则被远远地抛之脑后,这就势必导致城市新区的功能呈现出单一化的特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单一性的新区在后续的城市发展中缺乏带动能力,难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也谈不上可持续性发展,和农村建设没有多大的差别,甚至成为城市建设中的“死角”,一方面其经济功能低下,另一方面还占用了大面积的土地,造成资源的浪费。
3加强城市新区大型公共配套设施导向的相关建议
3.1在配套分布上,与新区的功能布局、结构特点以及人口密度相适应
在公共设施的配套分布方面,首先,应该充分考虑到其服务半径,这是针对广大居民的便利性而言的;其次,在以市场运行为依托的服务中,要分析该项服务的支撑人口能否为实施的后续经营带来一定的效益。因此,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中,必须与新区的功能布局、结构特点以及人口密度相适应。
在具体的设置过程中,还需要根据该区域的特征作相应的调整。例如,户型越大,人均生活水平越高,设施的规模就会提升一个等级;相应的,公共设施中的商业类服务就会减少。此外,公共设施在配套分布中,还需要考虑其与市中心之间的关系,因为市中心的设施相对齐全,并且具有较高的档次。当新区和市中心距离较小时,人们会将市中心的公共设施作为首选。因此,在建设的过程中,对于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也会有所调整。
由此可知,在设施的配套分布中,避免套用规则的做法,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动,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出商业繁荣、社会和谐的景象,而这也是新区中公共设施建设的根本目的。
3.2在开发时序上,做好促进新区活力的引导作用
新区的开发关系到整个经济增长点的带动作用,因此,必须做好相应的引导作用。从而在大型公共设施的配套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选址合理。这就要求新区在公共设施的开发时序上做好早期的准备工作。如对于地块的开发,应该首先将新区划分为几个具有代表性特征的版块,再根据实际需求,对地块版块的经济价值进行分析,对当地的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对当地的经济特色进行采集,最终做好合理的导向作用。研究数据表明,当公共设施建设的地址合理,有较多的支撑人口时,那么这一地区的经济以及文化则会相对繁荣,主要包括综合建筑单体以及步行商业内街等过于集中的布局、四面开花的别墅区域等过于分散的布局、两岸相隔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对于该种特色的地块版块,应该做好先开发的准备工作,以浓郁的商业文化带动当地的特色经济产业。在后期的建设中,再进行居住区域的开发。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择绿意盎然的环境作为居住区域,遵循轻松、愉快以及自然等重要的元素布局的原则。过于集中和过于分散的不仅均不是最佳选择,而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既有较为繁荣的商业中心,与主体配套设施相统一,又可以享受亲切的小型街道。这样既分散又集中的布局原则结合了城市发展的特征,在城市经营有序的同时,还包括了丰富多彩的社区生活,符合现代人追求健康和自然的本质要求。
3.3在功能选择上,与新区的群体特征相协调
新区功能是人们在选择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大型公共设施的配套中,应该注重该区域中的功能选择。根据居住群体的差异性,在功能选择上也应该做到有所区别。如对于大批拆迁过来的居民,应该将重点功能建设放置在居民的就业问题上。在拆迁户住宅满意度的调查研究中,其中就业支持选项与居民对新区的满意程度的相关性最大,在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符合社会的整体趋势。笔者建议,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中,充分考虑到就业的支持性,这就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审查并仔细分析当地的生产状况以及经济特性,包括周边产业的就业岗位提供情况,居民就业出行的便捷性等方面;对于商业氛围较浓郁的新区,应该将大型公共设施的重点放置在商业金融以及文化娱乐等方面,如博物馆的建设等,需要注意的是,新区公共设施的建设要与周边社区的共享性相互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满足大众群体的对于公共设施的要求,再根据具体的城市风貌做一定的调整。
小结:城市新区不仅是居住的家园,更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我国城市规划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注重新区中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层面和文化层面的共同发展,成为新区开发中的关键性问题。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新区建设将成为热点话题,若想得到进一步发展,还需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城市建设的经验,谋求和谐发展,共同建设人类未来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冯雨峰;程序公平兼顾结果公平——城市规划师社会公平观[J];规划师;2010年05期
[2]方遥;吴骥良;仪征滨江新区开发的规划思考[J];城市建筑;2010年02期
[3]刘宏燕;高岩;基于配套分级的城市新区公共设施规划研究[J];山西建筑;2010年27期
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对象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市规划建设区及我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金中不含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和以其它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拆迁改造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交。
三、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及执行单位
(一)征收范围
*市规划建设区及我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
(二)征收标准
1.营业用房开发(商业、宾馆、招待所、服务业、文化娱乐设施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收取。
2.生产性用房与生产设施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在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3.商品住宅开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三)执收单位
市规划局*分局在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按规定确认收费标准,由区建设局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医院医疗用房、残疾人非经营利事业用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和部队办公用房,可减免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二)减免程序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凭区政府批准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五、加强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收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