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2 16:47:44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1)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2)

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首先掀起了以课程改革为中心,以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加快培养科学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运动,大力提倡启发式教学,推广"发现法 "或"探究学习"。这一改革很快波及许多国家,并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改革浪潮。国外的教学改革与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其教学改革主要突出启发式和实践性特点,刑诉法学的教学改革自然也是应当在教学中进行类似革新。在近年来,我国教育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方法,努力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随着当前司法领域的改革逐步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现有的实践性教学在方式方法上仍显单一,而且实践表明现有的教学改革做得还不够,课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刑诉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进行更深入的厘清,并紧跟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刑诉法学的实践教学,从而真正体现刑诉法学学科的理论性、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法学》是14门法学核心课之一,是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由于传统文化重实体轻程序,所以这门课程难讲也难学,与传统习惯、观念的冲突比较多。刑事诉讼制度尤其表现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具体过程的刑事证据操作在教学中一直是教学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改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速度加快 ,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迅速变化。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出现较大变化,学科体系不断完善,对于具体司法过程的理论分析逐步深化,并且推动司法改革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侦查技术、以和解为代表的特别审判程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刑事诉讼的操作性、技术性越来越强。学生学习压力明显加大,教师教学难度也随之加大。《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同时也必须注重加强基础理论讲授的中心地位,改善教育教学方法,使基础理论教学能够做到全面、准确、科学、提纲挈领。必须使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能够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刑诉法学是法学基础教学科目,如何在保障刑诉法知识得到充分传授的基础上,既汲取传统教学方式的精华,又寻求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教学科研的创新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打造刑诉法教学的精品课程,这是为培养更优秀的法律人才而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刑诉法学也是应用性极强的法学科目,刑事司法近年来的一系列改革实际调整了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增强了刑事侦查、、审判的技术性。因此,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坚持基本理论讲授,也强调各种具体制度的学习、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过程和法律运用技巧的练习,从而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

一、适当划分课堂重点

在教学方式上,刑诉法教学提倡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实践性互动讨论、辩论、扮演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其学习潜能,注重对知识运用能力的考察。这与刑事诉讼法学这一课程本身的结构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学科话语。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本质的揭示,对刑事诉讼专门术语的准确含义的认识,对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基本原则、证据制度和诉讼程序等重要问题的理论提炼,是刑事诉讼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必然结果。刑事诉讼法学要发展、要繁荣,固然要以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但是仅仅停留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层面上,忽视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那么刑事诉讼法学就永远只能在"注释法学"的低层次上徘徊,从而难以与其他学科正常对话,更不能使自身得到发展。

近代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立足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基础之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等学科。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比较严谨、理论构建完善。英国、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紧密依靠宪法学,更为注重社会功利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正当程序"理念影响到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学,目前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潮流正方兴未艾。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几经曲折,至今基本完成完整的学科体系。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是这一体系的代表。没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就没有高水平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就没有文明、科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应当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教学改革中对美国法学院相关教学模式的引入,即逐渐改革原来由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消极灌输模式,采取教师预先布置阅读教材和相关资料,在课堂上由指定预习者讲授或提出疑难问题,其它学生予以解答或讨论的主动式教学方法。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之所以能取得良好效果,关键在于增强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将疑难问题的解决放在课内,把握住教学要点,节省教学资源。但是教学改革并不能完全放弃传统教学在于基本理论方面的体系化积累中的作用。基于这一考虑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中应当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大多数教学班级内的教学应当划分基础理论教学模块与程序实践教学模块。前者主要进行基础理论讲授及教学大纲里面规定的本科基础理论部分的讲授、讨论、布置阅读、读书P记考核;后者主要进行依托案件研究室、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讲座、案件角色扮演等活动完成,由学生相互打分,通过竞赛等环节完成,成绩计入教学档案。最终学生的本科门成绩由基础理论部分和程序实践部分完成,以取代传统的期末考试。在部分班级基础理论教学模块与程序实践教学模块可以有所区别,比如理论研究方向的班级更侧重基础理论研究,而实务方向的班级更侧重实践教学模块。

二、适当引导课外学习方向

随着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方面的争论并未见减少,反而争论日渐激烈;实务部门在各地进行的各种改革,以及"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的增加。这些都对于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有些学生就此感到有些沮丧,表述为"学得越多,知道的越少",这当然是荒谬的,如同所有的学科一样,学习需要不断的投入注意力,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很难从中得到学习进展的具体感知。

与学生面临的迫切需要相反的是,教师也面临许多困难。高校不断压缩课程教学时间,课程讲授压力越来越大,许多老师都认为无法在课堂教学时间内完成自己的课程讲讲授。许多老师将原本设计的课堂讨论时间压缩,进行课堂讲授。但是即便这样,原本72课时的课程压缩到54课时,时间依然非常紧张。有些老师因此倾向于进一步压缩实践教学时间。这就预示着随着教学时间压力,原有的教学改革成果朝不保夕。

我们的想法是组建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统一的网页,让教师在网上对学生课外阅读的书目、论文进行推荐,在具体理论、判例问题上展开讨论。这样的好处有三个:其一,不同问题之间的不同意见可以形成课堂讨论的延伸,这样讨论就表现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允许学生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其二,网络之中的资料可以被完全引入课堂讨论,加大对学生的引导,引发师生之间的讨论深度。其三,师生之间的讨论可以分为不同阵营,激发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研究、实践操作的学习、研究热情。

案例应当以真实案例为最好,也可以是真实案例的改造。之所以要以这样的态度和方法选取案例,是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够反映生活,才能够更真切地使学生体会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案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错在哪里,怎样解决这样的案例。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一个教学团队的努力。据相关资料介绍,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取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由此可见,我们有些学校所推行的教学案例库,只是对案例习题集的一个再汇编,充其量只能够作为课程考试的小案例,如果作为13常教学的案例使用,实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好案例一定要进行深入的讨论,要组织学生畅所欲言。在进行教学时,我们发现,即使是如邱兴华案、重庆系列打黑案这些能够引人注目、震撼人心的案例,学生亦不能主动展开思维,诉讼法学的案例评论并非强调隐晦,但具体表达了什么样的情感,需要我们运用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诉讼法学的知识进行细致的分析,因此,案例不能只有教师在讲和评价,而是应当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教师的作用主要放在点评方面。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在于学生自身在案例中的探寻和发现,像律师和法学家一样思维。

案例教学应当更多地鼓励学生写出评论。这一要求是对学生深入讨论的一个延续。讨论,强调会说;写出评论,则是会写,强调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书面语言的组织能力。作为初学者,眼高手低的大有人在,这种写作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写好毕业论文的准备,也是学生在毕业后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一个前期锻炼,而我们的教学恰恰忽略了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适当改革考试方法

从就业范围越来越宽与就业率不高的矛盾中不难得出,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所培养的学生和社会对人才的能力要求还有一段距离,高校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和社会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存在着误差。考试作为评价教学质量、检验学生能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不应该仅仅对科目进行考核,应该针对市场的需求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为了学生毕业后能够实现优质就业,必须将考什么、怎么考、谁来考、什么时候考等问题都要精心的计划和设计。首先考试内容必须与市场对学生的能力需求相一致,其次考试模式必须能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客观的评价。在这样的考试模式体系下合格的学生才能符合社会的真正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

笔者认为考试改革应当分别从所有教学课程整体定位出发,然后再具体到每门课程自身的考试改革。

(一)学校应当针对学生未来的事业发展,定位现有的法学教学科目所应具有的地位与功能。

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课程考试模式应根据课程教育目标、考试内容和课程性质等设计。由于教育目标具有知识、能力、技能、素质的全面性或多面性,而常用的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成果试(设计、论文、报告和制品试)、操作试、计算机及网上考试、观察考核(各种考试方法的解释见附注)等考试方法各有其特点和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欲通过考试检测学生实现教育目标的程度,并促进其能力、素质的发展和提高,必然应采用由多种基本考试方法构成的考试模式进行多次测试综合评价,即:采用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为导向,以考核知识的应用、技能与能力水平为核心,采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核与期末课程结束的总结性、鉴定性考试并重的,由多种考核方式构成、时间与空间按需设定的多次考核综合评定成绩的课程考试模式。

当然,不同特点和类型的课程,其教育目标对知识、技能、能力与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在方案中应对不同类型课程的考试提出原则意见,包括考核内容的主次、平时形成性考核与期末总结性考核的方法和成绩比例、命题要求等。

课程分类建议:

(1)以知识和理论传授为主型:如法理学、法史学等,应突出理论知识运用的考核;

(2)理论知识和技能并重型: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既要考核理论知识的运用,又要考核操作技能;

(3)以技能、能力为主型:如模拟法庭、实习等,应突出技能与能力的考核;

(4)综合型:如综合课、毕业实习与设计等,应突出综合能力与素质的考核。

(5)选修课: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内容要求,可采用以形成性检测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突出学生个性化能力的考查。

当然,根据专业特点也可以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以便形成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二)具体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考试系统应当考虑的是:

1.专业培养目标必须与社会需求相联系,针对西部基层执法人员的特点要求,确立"厚基础、宽口径"的职业教育方向。强调基础理论教育与职业能力教育的深度衔接。

2.应用性、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考试考核系统必须综合考虑基础理论学习研究考核与实践性操作能力考核两部分内容。将传统型考试考核方法进行一定的改进,具体表现在平时成绩中应当包括基础理论部分的考核与课外法学实践活动考核两部分内容,减少到课点名形式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经师生同意可以采取口试或闭卷考试形式,但是闭卷考试应当更侧重实际案例分析和基础理论研究部分,杜绝"挖坑"形式的考核。

3.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在整个考试考核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课和课外实践活动应当围绕专业核心课进行。教师参加实践课程和课外实践活动应当计入教学活动,学校应当资助并尊重教师在此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4.适当考虑增加基础理论导读、讨论、研究在专业学习中的作用,包括前文谈到的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网站的跟帖能否加入平时成绩,值得继续探讨。

5. 将平时成绩比例提高到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考勤纪律占10%、作业成绩占20%、读书笔记占10%;期末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口试成绩占20%、笔试成绩占80%。最后综合评定,力求客观公正,让学生切实感到是"实力作证",并非老师"手下留情",营造你争我赶、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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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3)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多数少数民族几乎都有本民族的婚姻习俗,众多少数民族结婚仅以仪式作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依照《婚姻法》登记,从而造成大量的事实婚姻。常见类型有两类:(一)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缔结新的事实婚姻关系。(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在民族地区,对于婚姻关系少数民族自愿恪守的仍然是习惯法,且对习惯法的忠诚相当普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使重婚现象大量出现,造成了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同时也给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带来了冲击,重婚罪的变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进行司法变通,但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条文,往往易导致执法混乱,影响了刑法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准确执行与全国法制格局的统一。为了国家法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在民族自治地区进行重婚罪的立法变通。

一、民族地区重婚罪立法变通的必要性

1、对重婚罪立法变通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刑法规定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变通刑法的权力,但至今仍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就刑法变通制定地方性立法。在一些民族地区,对重婚罪的变通通常只考虑当地此种行为的普遍性,按照刑事政策指导予以从轻判决。然而,即使是从轻判决,也给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圈造成了破坏,打破了民族内部的家族秩序。国家法的缺位使司法变通丧失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依据,重婚罪在民族地区表现的特殊性得不到国家法的照顾,形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依据刑事政策的司法变通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但明显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罪刑法定的本质要求是罪刑的法定化与实定化,这意味着对行政化、抽象化的刑事政策的否定。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核心价值目标是公正,刑事政策即司法变通是以功利价值为核心目标的。应当始终以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以功利为辅助价值目标。[1]换句话说,对于重婚罪的变通要以立法变通为主,司法变通为辅,唯有在民族自治地区进行立法变通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在要求。

2、对重婚罪立法变通是实现刑罚目的有效手段

我国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刑罚目的依次是:公正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2]刑罚目的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刑罚公开、刑罚正义、刑罚平等、刑罚必然、刑罚及时和刑罚适度。[3]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关于重婚罪的罪与罚很明确,但是并没有在此具体罪名下制定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也没有根据民族风习制定单行刑法。重婚罪的刑罚往往根据"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在民族自治地区得到实现,将案件中体现出的民族风习作为刑罚裁量中的酌定情节,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刑罚往往有实罪而无实刑,这显然不符合刑罚公开的要求。刑罚的正义要求国家法得到尊重,若将刑事政策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则会让民众产生对国家法的无视,长期以往少数民族将失去对国家法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对犯罪的有效预防和对法益的保护,从而无法实现刑罚的正义。刑罚的平等不能理解为刑法不考虑民族因素而无变通,刑罚不考虑风习却无差异。尊重少数民族风习的刑罚需要个别化、差异化的制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重婚罪的司法变通因为无国家法的指导,缺乏刑罚的公开性、正义性及平等性,也就难以做到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由此可见,重婚罪的立法变通势在必行。

二、重婚罪立法变通的具体内容

1、以族籍为单位制定单行法规

婚姻关系是各民族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直接关系到边疆地区的稳定团结,因此重婚罪立法变通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根据宪法116条和刑法19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地区的风俗和宗教习惯法,以族籍为单位,制定变通执行刑法第180条的单行法规。首先,由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是大杂居小聚居,在大汉区分布着不同的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地区例如乌鲁木齐也分布着相当数量的汉族人,全国范围内几乎没有单一少数民族全部聚居于一个地区,这种多民族地区显然不能通用只适用于某一民族的变通法规,应针对各民族的实际族情制定符合各民族的变通法规。其次,单行刑法是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制定的,而不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制定的,我国少数民族众多,若全部民族都制定单行刑法则会造成立法资源的过度消耗,且部分少数民族汉化程度高,习惯法正在逐渐消失,因此并不是每一个少数民族都必须制定一部刑事法规。各少数民族是否需要制定本民族的刑事法规,应当由本民族人民自己决定。[4]最后,以族籍为单位制定单行法规照顾了民族感情,不会因国家法中体现了汉族传统而可能使少数民族排斥国家法,反而会更好地拥护国家法。

2、制定单行法规应遵循的原则

重婚罪的单行刑法的制定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其具体内容应当依照刑法典总则和具体的分则综合考虑刑责刑相适应原则、少数民族风俗宗教习惯,按照不同民族的需要,根据族籍制定。笔者认为重婚罪单行刑法的制定大略可参照以下几个原则:(一)如果当地民族根据自己风习宗教方式结婚离婚,并没有遵循法律程序,则单行刑法规定此类行为不以犯罪论。在有些民族地区,这些行为毫无法益侵害性,甚至能够促进当地社会的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的权威。若笼统的将以上行为用刑法禁止则会破坏少数民族对国家法的信任。(二)在有自己独特婚姻关系的民族,例如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传统的民族,应限制重婚罪范围。将多配偶关系纳入单行法规的合法范畴使其非罪化,在此前提下,使少数民族婚姻传统得以延续,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圈的完整。(三)在婚姻方式比较独特的民族地区,应规定重婚罪为亲告罪,亲自告诉才处理的方式有效能够减少重婚罪在以上地区普遍发生的概率,使婚姻纠纷在民间就得到及时解决,使轻矛盾不进入司法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尊重了少数民族风俗,维护了边疆地区的安定繁荣。

参考文献:

[1]孙晓磊.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政策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8,(36).

[2]韩轶.刑罚目的的构建与实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4)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1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2“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3上星期上午,学校举办了“法制大会”,讲了许多有关青少年犯法的不良行为,从而教育我们作为一个中学生要懂得遵守学校的纪律,国家的法律,将来做一个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有用之人。遵守学校法则,是我们作为中学生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们的社会属于文明社会,可是却总有不少的青少年做出一些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所不容忍的事情,如:抽烟,斗殴,喝酒等,偷窃,抢劫,害人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些行为却会成为他们一生中无法抹灭的污点,会一生伴随着他们。

现在有许多不良青少年总是诱惑未成年人犯罪,如:吸毒,抢劫,偷窃等。当这些事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报警等,面对这些不良行为时,我们要理智的拒绝。远离这些不良行为,从而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我们在学校读书,要好好努力的学习,锁定自己读书的目标,不让自己对未来迷茫,将来在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

自“法制大会”后,我们要学会学法,守法,用法,创造文明的社会,从小事做起,从学校做起,形成一种文明的行为:思沉学习,目标,好好学习,将来做国家未来的栋梁。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4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特意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是意义重大。

这堂法制教育课里面讲了很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围绕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开论述,使同学们更好地认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家,是青少年第一个影响最深的地方,有的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子女的照顾。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到处留连,自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坏事做尽……

学校,是第二个影响青少年的地方。例如,一些青少年因为和同学一时怄气,就影响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很容易导致心灵或肉体上受伤。又例如某某同学被老师批评了一顿,如果接受不了,就会怀恨在心,便处心积累想谋害老师。罪恶,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的,缺少了胸襟,那么,你就会成为罪恶的"猎物".

第三,便是自身原因。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就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

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

总之,作为一名中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很多。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才能让自己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59月我有幸参加了经开区教研室组织的一二年级《道德与法治》新教材教师培训。通过这次的培训,使原来懵懵懂懂的我收获颇多,专家和老师们的讲解,为我今后的教学指明了方向,下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通过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5.065

传统的刑法总论教学模式是满堂灌的讲授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教师能够将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全面和系统的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方式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却忽略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视学生课本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一味的实行教师主导下的讲授,务必会使刑法总论的教学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导致学生对于刑法总论学习仅仅限于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刑事法律问题。有违刑法总论教学大纲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理念的基本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刑法学教育工作者纷纷探讨刑法总论的教学改革问题,以寻求更为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课程教学模式。随着案例教学法的提出,笔者一直在教学过程中探索和实践着,深感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总论的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总论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案例内容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形成方案。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1具体、直观

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情景之下,该情景中涉及很多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具体、直观。

1.2教学的实践性较强

案例教学法将学生带入某种情景之下时和带领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在直观的感受之下,学生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总论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1.3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都是学生完成,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只是起到督促和评价的作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

2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刑法总论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主动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起引导和评价的作用,这样的教学模式和以往一贯的理论课教学模式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2.1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总论的课程特征

从刑法总论的知识体系来看,主要有犯罪论和刑罚学两块,这两部分内容在很多知识点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本课程往往是低年级学生学习,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理论性强意味着难懂和枯燥,倘若一味的坚持教师主导的讲授法,势必造成学生不能完全理解知识点,而且会导致学生会对课程失去兴趣。从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解决刑法总论理论性强的难题,案例的分析往往使抽象的理论具象化,在案例教学的情景之下,学生更容易理解理论背后的内容。同时,学生理解了也就不觉知识点枯燥了。

2.2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刑法总论的兴趣,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引导和评价,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角地位。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刑法抽象理论消极被动的接受者,相反成为了积极主动探索刑法知识的分析者和探索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难题而查阅刑法总论的知识,这样的学习模式学生更易接受同时也更加能够得到自我认同感,在趣味中学到新知识,因此就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学习。再从心里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应该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学习的材料必须使学生感到通过学习获得的自我价值和学习意义,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

2.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总论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2.4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

在传统的刑法灌输式教学中,学生始终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综合法律素养得不到提高。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会背法条,而没有能力用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反观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2.5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学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长年以来的刑事司法为本课程积累了大量案例素材,这些素材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刑法总论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尽管其理论知识复杂,但是每一部分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案例,这为开展案例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高校大量图书资料也是案例教学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现在一般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学方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都是相当丰富的。这就为学生查阅资料解决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再次,绝大部分高校还建有模拟法庭,这也为案例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辩诉演练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刑法总论教学方法,但是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没有良好的设计与科学的运用,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笔者将结合自己在刑法总论中的案例教学经验,分析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的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应当包括三个阶段:刑事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的执行和知识点的小结。

3.1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总论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教学案例应当是紧扣教学大纲的相关案例,可以来源于历年法院的判例库,也可以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所选择刑法总论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刑法总论知识点相对应。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总论知识体系。另外,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对课程中重难点知识的理解,并能将该知识运用到案例的解决过程之中,从而使学生在理解课程知识的同时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例之中。

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总论的知识进行思考,带着问题查阅相关材料,倘若案例问题的设置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直接就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教学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使学生将通过典型的案例的学习获得的知识及能力推广到其他案例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工作中。

3.2案例教学的执行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主要包括案例呈现、学生自主准备、展现评价三个分步骤。

首先,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

其次,学生自主准备。学生自主准备阶段又分为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Q方案的制定等过程。学生拿到案例后,必须先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只有厘清法律关系,找到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后才能有的放矢的查阅相关资料,而资料的查阅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带着问题查阅相关问题的我国立法以及理论,接下来的步骤是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解决方案的讨论,这是检验课堂教学效果的环节,讨论越是深人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综合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

最后,展现与评价。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学生展示后,教师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3知识点的小结

案例教学后的知识点的小结是案例教学的收尾工作,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由教师对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总结,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把通过案例学到的分散知识点系统化,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教学对于刑法总论的教学能够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其对于学生的训练和能力的培养也符合教学目标及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作为刑法的教育者,应当不断探索和改进案例教学法,为社会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综合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03).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6)

2、同样是大家都会讲到的问题,你要讲得有特色,否则不会引人注意。市场经济是眼球经济,参加竞选更要把吸引大家的注意力作为第一要务,否则不会成功。例如你讲到的刀把子问题。现在这个观念就要转变,你要突出这种体现现代性的转变。例如政治素质的问题,政策和法律各自有自己的界限,但也有联系。你只强调了严打,却未强调依法,尤其是没有表达出作为法官所具有的只服从法律的气质,这就显得人云亦云,了无新意了。在这方面你必须突出严打的界限必须是法律之内的严打,不能乱打,这才是最大的讲政治,这才是维护法律这一人民意志的最好的方式。再例如管理问题,法官的管理必须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的管理。这一点其实是大有文章可做的。尤其是庭长又不是院长,在行政上的事务充其量只是个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而已,不能多管。对法官而言,在行政上,不管就是最好的管理,就是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精神。所以你当庭长,怎么维护司法独立其实是一个很得人心的重点。可惜你一点也没有论述到。而在此之外的管理,也是有点子可出的。例如作为管理者,对下属的培训,这是当然的义务。而且江泽民总书记在APEC会议上关于人力资源的一个讲话中,就提出了创学习型社会(包括机关、企事业等等)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国际上最新的90年代后期开始兴起的管理理论。超越了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的人(X理论、Y理论)等各阶段。所以你可以结合提出创建学习型审判庭的新概念,绝对有效。(关于学习型的理论及其措施,可以参见《第五种修炼》及其后配套的一些书和资料,也可以与我交流)。

祝你选上!我投你一票!附铁面柔情法官的演讲词《怎样做好一名刑庭庭长》

一、我对刑庭的认识

刑庭在法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华法系的传统中,刑民是不分的,不是说将刑事案件当着民事案件处理,而是不管民事刑事,统统在刑事法律上进行规定,均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在现在,也是将刑庭称之为刀把子,是法院的招牌和门面。当前,正值严打,刑庭扮演着惩治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重要角色。

二、对刑庭庭长的要求

1、政治素质好

2、业务精通

作为刑庭的一庭之长,业务上自然要求比较精通,不但要及时了解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对相关的刑事理论也应当有所了解。比如对于共同犯罪,除了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外,还应当对其历史沿革、各种学说、各种共犯形态、相应的处罚等理论进行了解和深入研究。只有如此才能把理论用于指导实践,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具体的案件,作出公正严明的判决。在我国,对刑事实体处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是比较成熟的,但对于程序和刑事制度的研究,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的影响,还不太深入。作为一名刑庭庭长,应当对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有着深刻的认识,严格依法保证程序公正。

3、管理有方

管理,是一种艺术,除了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制度管人外,还应当将人性融入管理中。也就是说:应当认识到每一个在刑庭的工作人员都是人,大家都是平等的,都有性格特点。要寻求大家对制度的理解,做到真心遵守制度。庭长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另外,庭长也是分管院长的助手,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工作,认真落实分管院长的指导意见。对于授权案件,要充分放手,让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我的施政纲领

1、学习提高

每月安排2至3周的星期五下午组织全庭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当前的刑事政策方针和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比如,最近了全国人大对刑法的修正,就应当即时了解和学习。了解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只有多学,才能提高素质,也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希望院里能建立图书馆或者资助刑庭一笔钱购买书籍。

2、探索改革

新形势下对刑事制度有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应当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具体是在刑事审理程序上,比如:刑事证据的开示制度,对于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组织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防止庭审时搞证据突袭或频频休庭。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在摸索,但还未建立具体的规则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再如:对刑事审理中的简易程序和对事实比较清楚、但可能在3年以上量刑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实行简便审,应当进行探索和总结。并将研究成果制度化,充实和完善我们的刑事制度。还要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的成功,刑事证据规则肯定也会进行相应的规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思路。因此,探索和改革将会是我担任刑庭庭长后主要的工作方向。

3、加强联系

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交流。刑庭在法院中与其他部门最不同的地方在于需要与外部经常交流,法官、检察官、律师因具有相同职业特性和理念而被称为法律共同体,在司法部门中,对同样的法律事实,看法差距不是很大,在思路上,应当有着同一性。因此,在工作中,针对公诉机关和侦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交换看法,同时也征求其意见,达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而不是相互拆台的目的。同样对上级法院的对口部门,也要经常进行联系,特别是进行相关制度的探索和改革过程中,更要寻求上级部门理解和支持。

4、当好管理者和助手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7)

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讨论已有一段时间。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具体刑事案例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拟真性 

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具体的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很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真实、具体和直观。 

(二)实践性 

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学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 

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教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与,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 

刑法虽然在知识点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 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具体案例。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事件, 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事实和事件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案件之中。刑法案件和刑法案例就成为支撑刑法学科的基点, 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刑法案例, 这是刑法案例教学客观必然性的理论根据。 

(二)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升学生对于刑法学的学习兴趣 

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只有学习材料使学生有兴趣才能进行有效学习,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被动的接受刑法抽象理论,而积极主动的分析案例,探索刑法知识并运用其解决案例,这过程学生容易获得自我认同感的同时更加容易对刑法产生学习兴趣,正因为此案例教学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 

法律综合素养包括对于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掌握、案例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在传统的讲授法过程中,学生始终被动的接受书本知识,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缺乏实践能力的锻炼。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能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后不能致知于行。而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弥补讲授法的这一不足之处,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四)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学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案例的选取、案例的解决和点评。 

(一)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学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选择刑法学的教学案例时,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针对性。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学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学的知识进行思考,具有启发作用。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学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第四,具有时效性。为了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必须选择与我们关系非常密切的实例作为教学素材,刑法条文及理论经历过几次变动,在选择刑法案例时, 要考虑案例的时效性, 做到与时俱进。 

(二)案例的解决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首先是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然后是学生自主解决案例,包括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决方案的制定等过程。最后阶段是学生展现解决方案,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这一阶段能够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教师点评 

学生展示后,教师应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在点评中还应对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总结,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把通过案例学到的分散知识点系统化,完整的认识刑法理论。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教学方法经过多年的探索,案例教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以案例教学为主的刑法教学研究成果。然而教学效果却并没有因案例教学的运用而明显提升。主要因为刑法教学中还存在对案例教学理解的一些误区,导致案例教学研的运用重形式而忽视其实质,因此,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应避免以下问题: 

(一)不以区分的所有教学内容均采用案例教学 

我国刑法长期采用教师主导的讲授教学,这种灌输式教学一直因被扼杀学生主动性和不能锻炼学生的法律综合能力而受诟病,案例教学正好能够弥补这些缺陷。因此,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进行案例教学一定优于讲授式教学。在这样的思想导向下,教师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所有课程内容之中,不考虑课程内容是否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更有甚者选用案例与课程知识点不匹配。另外,由于部分刑法知识缺乏合适的案例,使得原本抽象的刑法知识,更加难以理解。其实,案例教学只是教学方法的一种,其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不能认为其就能取代其他所有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必须结合授课内容和课程目标判断是否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笔者认为,概念性、理论性及理论性的知识案例教学的效率较低,而刑法课程教学的时间有限,这类问题更适合讲授。而利用法学理论解决问题,则采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更佳。 

(二)拘泥于已决案件的判决结果 

目前的刑法教学案例多来源于现实的案件,而现实的案件一般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有的教师在案例解决方案的点评时过于注重已经判决的结果,这种做法限制学生自主判断的空间,其实质还是向学生灌输,会限制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刑法很多知识点都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对这一类案例进行评价时,应当让学生保持他们自己的看法,无需拘泥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要分析合理,论据充分即可。因此,审计教学案例不能是已决案例审判的简单再现,对于案例的定性应当允许多种结论的共存。教师只进行案例解决过程的引导,在不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持有开放性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教学对于刑法的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是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有效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符合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作为刑法的教育者,应当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但也应当注意避免出现案例教学的误区,这样才能为依法治国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综合人才。 

参考文献: 

[1]张红军.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内江科技.2011(11). 

[2]李凯.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运用之展开.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8). 

[3]文姬.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实证研究.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8)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9)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参考文献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10)

《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的入刑,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在我国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当前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多是以刑法学、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犯罪预防中社会预防的一个方面,以犯罪学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能究其在犯罪学中的理论基础,为真正达到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找到理论支撑点。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的概念以适用对象是否包含违法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区矫正包含对违法者的矫正,而狭义的社区矫正仅针对犯罪人。我国当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不同学者对于狭义说也有各自不同的观点。

其一,非监禁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二,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外延包括各种非监禁刑的执行和刑罚的替代措施。该观点基本上认为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刑罚执行,是行刑与矫正的结合,并且注意到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整合各方力量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性。其三,罪犯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内对犯罪人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美国学者福克斯、英国学者麦卡锡等人持此种观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社区实行监管、教育与帮助,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1]

二、社区矫正的犯罪学理论依据

(一)社会习得理论

社会习得理论起源于美国社会学界中社会过程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瑟兰Eduin H. Sutherland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他最早认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本上是不恰当的社会化的结果,并提出了“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著名论断。后经犯罪学家阿克思、威尔逊、赫斯腾的不断深入研究,社会习得理论日臻成熟。该理论的核心是反对把生物的或天生的因素作为行为产生的决定因素,而强调社会的习得对个人的影响,认为包括犯罪在内的人的行为,是在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习得的;环境,特别是人际环境对人的行为有重要的影响。

社会习得理论认为犯罪并非天生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强调犯罪人和普通人的共同性。正如哈格所指出的一样,罪犯与我们一样是正常的人,而不是病人,“就大部分而言,罪犯并没有病。他们像我们一样,更坏点说,我们就像他们一样,潜在地,我们可能都是或都可能成为罪犯”。如果我们能肯定罪犯和我们一样,那么我们就有信心将他们改造成与我们一样的守法公民,这就是习得理论对后来行刑改革和行刑理念尤其是矫正理论的深渊意义。

(二)标签理论

社区矫正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是和犯罪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分不开的,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养分。其中,标签理论对于社区矫正的促成,居功厥伟。标签理论社会习得理论是同一时期出现的,该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的主流理论之一。

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行为本是特定的人和与该特定人有关的其他人之间相互作用,其他人对该行为适用特定规范,贴上越轨行为这一标签的结果。根据此理论,社会对某人偶尔犯错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严重之非难并贴上不良的标签,就易导致另一阶段更严重的偏差行为(次级偏差行为)。将罪犯判刑并投入监狱等司法机构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以为机构可能将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会割断犯罪人与学校、工作、家庭和其他支持性影响的联系,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从而不利于罪犯的自我更新。总之,标签理论强调的是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即罪犯与传统的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当代社会代表着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

标签理论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提出了改革控制犯罪的机构与制度的刑事政策建议,如非犯罪化、转向、非机构化、赔偿和补偿等。因为将罪犯判刑入狱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所以标签理论强调应将一些罪犯在矫正机构内服刑转到社区内进行矫正,以减轻监狱机构对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标签理论不仅倡导将狱内矫正改为社区矫正,而且主张判令犯罪人通过支付赔偿金或其他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者提供社区服务来补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标签理论提出的上述刑事政策建议对社区矫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三、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价值

(一)为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

监狱改造是一种典型的强制社会化形式,这种再社会化过程由于是采用高压和强迫的手段,且在严格监管的氛围中进行,个人的参与是完全被动的,因此效果十分有限,甚至可能适得其反。而且监狱社会与正常社会存在巨大差异,即使犯罪人在监狱中已被改造好,回到社会后对新的环境和新的人际关系仍然需要重新适应。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理想环境是正常社会,而不是监狱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优势之一,便是让犯罪人居住在社区,这样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非常有利:第一,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人人都需要有一种归属感,犯罪人也不例外。与家人朝夕相处会使他们感到安全、踏实和放心,更有利于他们反思自己的问题。由于家庭的温情的感化、家庭成员的帮助和监督以及家庭责任感的启发,犯罪人更能改邪归正和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二,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社会联系。社区矫正让犯罪人住在原处,有机会继续担任原来的社会角色,这使得他们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得以继续进行,有利于其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总之,社区矫正制度下的犯罪人可以继续自己的正常生活,能够在基本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反省和修正自己,使重新做人的想法付诸实现;也使他们能满足自己的基本心理需要和物质需要,从而腾出心理空间和情绪空间,调整和反思自己的生活状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缔结一种积极的关系,正式社区矫正的追求和优势所在。

(二)使矫正对象免受犯罪亚群体的消极影响

社区矫正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不但让他们免受犯罪亚文化的不良影响,避免了相互间的交叉感染,而且为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接受主流文化提供了可能。首先,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对自己的过去作出否定评价。让犯罪人回到正常社会,与遵纪守法的公民相处,在他寻找新的心理依靠时,社区的正面社会力量及时伸出热情之手,便能使其有机会以身边的人为参照物,检查自己的行为,成为告别过去的开始。其次,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保持守法生活。犯罪人行为和心理的矫正是复杂的过程,如不能割裂矫正对象与犯罪亚群体的联系,矫正对象的改过心理很容易受到消极影响。

(三)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正

犯罪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其心理、意识支配,犯罪是人在其心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因此,要真正改造犯罪人,是从根本上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过程,一方面需要注重犯罪人的自我改造,但是外部环境的作用不可忽视。将犯罪人隔离其与外界环境的联系并不利于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

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来说,首先可以弱化犯罪人的标签化心理,减少其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心理上的自卑感,防止其人格欠缺的进一步恶化。其次,通过与社区的正面社会力量的接触,犯罪人可以多了解未犯罪人的心理态度,便于在专业矫正人员的帮助下找到自己心理上的犯罪的动因及相对应的纠正方式,促使犯罪人人格的完善。最后,社区矫正给犯罪人提供了人性化的社会环境,能够调动犯罪人的主体积极性,主体内外的积极因素可以弱化犯罪心理,使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

四、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已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下来。在犯罪学中,标签理论、社会习得理论以及深化的复归理论是其理论的依据,在这些理论中,能够说明社区矫正是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同时,随着刑罚轻缓化、行刑的社会化的趋势的影响,社区矫正在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35~36

[2]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评估[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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