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倾向于通过'行政职责'要素对行政协议的边界进行扩张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则倾向于基于'行政职权'要素对其边界进行缩限解释。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于我国宪法中'保障公共利益'与'尊重私人权益'两者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化解双方的分歧,需要引入'比例原则',即只有当行政职责足够重要时行政主体才可适用行政协议制度,若通过民事合同便能确保行政职责的实现,则显然不必认定行政协议;与此同时,为了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民事庭法官亦需要尊重法定的'有名行政协议'之范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相对确定的管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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