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01 15:33:32

档案法论文

档案法论文篇(1)

一深入学习

八十年代末以来,我们为了跟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的步伐,学习了一些有关分类标引和主题标引的著作和分类法。经常反复学习的有1986年出版的孙钢编著的《档案著录与标引手册》,1988年出版的邹步英等编著的《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理论与使用》,1998年出版的邓绍兴编著的《档案分类法》,1999年出版的邹步英等编著的《中国档案分类法使用手册》。我们深感,只有在反复学习中使用,又在使用中反复学习才能做好分类标引工作。

二全面返工

前面提到,我院著录标引工作起步较早,当时只能按《中档法》第一版做粗标引。待《中档法》第二版出来时,绝大部分库存档案已著录标引完毕,并输入了计算机。粗标引的结果是成百上千个案卷标的是同一个分类号,很难达到分类检索的要求。《中档法》第二版的类目比第一版增加了二十倍,很多类别有了细目,原来的粗标引必须返工作细标引。再者,《中档法》第二版对第一版的结构、类别也有所调整、修改,如二版把一版的“一主表二附表”改为了“一法四表”,取消了工业复分表,增加了科技档案复分表,取消了R基建类中的综合类,等等,就是具体类目的含意也有些变动。这意味着,按第一版标引的不少类号必须报废,重新按修改后的类目号标引。

我院的档案内容涉及到《中档法》A至U19个基本大类(其中工业基本大类N又分21个类)的所有类别。返工量之大,可想而知。我们的作法是用微机打出全部目录,逐类逐条对照《中档法》第二版修改,然后再在微机上改一遍。

三处理难题

大家知道,一个单位确定做分类标引后,对著录的所有档案都必须一条不落地标上分类号,否则建立的分类目录或数据库将是残缺不全的,进行分类检索时,未被标引的档案就会漏检。

孙钢同志在《档案著录与标引手册》中说分类法编制应做到:“有档应有类,要保证所有档案都能分到适宜的类目中。”我们在实际标引工作中深感《中档法》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远远没有达到“有档应有类”的水平,很多档案找不到适宜的类目做标引。也就是说,分类表还欠缺不少类目。这是标引人员最为难的一个问题。标引操作上还有一大难题是不必要的重复类目太多。一个事物或问题设了多个不同的类目,使标引人员弄不准用哪个类目号标引才对。

下面就谈一下我们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作法和看法。

(一)对分类表欠缺类目号的解决方法

1采用上位类号标引。例如:关于人才开发问题的文件找不到相应的类号,可标BC4人事。又如:宝钢烧结厂烟囱设计,从NG冶金类R和建筑类中都找不到烟囱类目,只有标NG6133烧结厂燃烧系统。

2采用靠类标引。例如:关于法人代表的确定和变更的文件找不到相应的类号,可标与其接近的概念类号BC43干部任免。又如:太原东山水泥厂车库设计,在NW62水泥厂基建类中和R4建筑工程设计中均无“车库”类目号,可靠标NW6243水泥厂运输基建。

3采用“其他”类号标引。在上位标引和靠类标引都不宜表达时,无奈才采用这种方法。例如:一般供暖锅炉房在R类中却无类目,若用上位标引,住宅小区的锅炉房建筑只能标R4121作居住建筑的附属工程,而商业区的供暖锅炉房只能标R41421作商业建筑的附属工程。这样就把同样性质的建筑标成了不同的号,显然不合理,影响检索的查全率。相类似的锅炉房都用R4192“其他”建筑设计类号标引,就能达到同样事物用同一类号标引的要求。

(二)重复类目的选用

在《中档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中有大量相重类目。其中有少量是必要的。这是因为档案分类是按职能分工设类,在不同职能类中不能共用一个相同的类目号标引。例如:干部任免”在A党务、BC行政、D军事三个类目中都设了类目,就是必要的重复类目。但是,分类表中实际上还存在大量不必要的重复类目。之所以说它们是不必要的重复类目,笔者认为是编表时未严格按“共性集中”的原则设类目,把同样的事物在各大类中作了不必要的重复设类。例如:“档案馆”基建档案在分类表中按说有一个就行了,但实际却在5个大类中设了5个类目。又如:居住建筑档案在不同大类中设了11个类目(有的还分若干细目)。R类本来就是建设档案类,其中档案馆、居住建筑都设有类目,它们的共性都很强,用R类标引这种档案完全可以解决问题,分布在其他各大类的相同类目显然是多余的了。如果随便选用各大类中相同类做标引,就不可能达到标引的一致性。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做法:

1在主题专业大类中有具体相对类目的档案一律用主题类中的类目标引。例如,R类是“城乡建设、建筑业”类,就是基建档案的主题类、通用类,其他大类中的基建类只设各该专业的特殊、专用基建工程档案类目。居住建筑属通用民用建筑,任何专业系统的住房都没有什么特殊性。因此,全国的住房都用R4121类(下面还有住宅、宿舍等细目)标引才好。然而,分类表中在出版、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商业各大类下都设有居住建筑类目,这些系统用各自的居住类号标引他们的基建档案也不为错,但设计、施工部门为上列各系统做的居住设计、施工档案就可能都用R类标引,这就出现了不一致问题。

2主题专业类目中虽有相应类目号,但若太粗,也可不用,而用相关大类中的具体类号标引。例如:R4124为“教育及科研建设”,但下边并无科研建筑细目,而HA62“科研用房”下又分科研大楼、实验室等,实验室建筑就可用HA622标引。科研用房不多的单位也可用R4124做粗标引。这也要出现同一事物用不同类号标引问题。

档案法论文篇(2)

二、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的法律界定

研究私人档案首先需要厘清档案界常用的两个概念:私人档案(PrivateArchives)与个人档案(Per-sonalorIndividualArchives)。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交集的概念。1974年颁布的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基本法与权限》中对个人档案的定义是指由某个机构所保存、收集、使用或传递的有关个人的各种条目、收藏品或信息组合,包括个人所受教育、财务、医疗史、犯罪或雇佣史等等及其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如出生、婚姻状况、死亡登记等信息。谢伦伯格认为,公民个人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文件,关于曾被政府掌握的财产权的文件,政府应规定永久保存”。他认为政府或机构收藏一个人有关的文件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是确定个人存在、身份和婚姻状况的事实性文件;其二是确定关于公民权利的事实的文件,如人口调查表、国籍申请表、宅地申请书、护照申请书、年金申请书、人事文件、出入境材料等。其三是确定关于财产的事实文件,如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贷款契约、不动产契据,个人在政府中供职于军事或民政部门的事实文件。只要一个人与政府发生任何关系,就会产生这类文件。[2]个人档案是记载个人相关信息的档案,是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机构因某种工作需要而形成的,往往由政府或机构组织的档案部门所收藏和拥有。个人档案内容含有很浓厚的私人档案特质,它与单位的人事档案比较相似,是因某种工作或社会需要而形成的,往往由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档案部门所收藏,它不一定属于私人档案,需要做所有权的认定。在我国,相当数量的个人档案分布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它们是国家或政府机构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统计、房产、组织、人事、民政等机构形成的个人档案,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则属于国家所有。私人档案是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由私人或私人机构和组织在个人生活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及依法获得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私人档案的外延比个人档案要宽泛,从来源上看,私人档案来自非政府机构、组织、个人,如个人私务活动形成的档案,家庭(家族)形成的档案,私营(民营)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形成的档案等;从内容上看,私人档案种类包罗万象,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个人的出生证、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房产证、银行存折、银行卡、股票证券、票据、社会医疗保险等各类涉及经济方面的财产文件;个人获奖证书、日记、笔记、手稿、书信、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照片、音像、视频、实物等,家庭或家族保存传承下来的证件、证书、奖状、牌匾、家谱、族谱、往来书信、财务收支账目、各个历史时期的票据、照片、影像、实物等,私人企业经营管理及对外往来中形成的证件、证书、证状、各种往来文件、资质、资产证明材料、财务、税务账目、凭证,各类经营、贷款、租赁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票据以及照片、影像、实物等。米歇尔•迪香在《论档案立法问题》一文中指出:“私人档案包括个人档案、家族档案、企业档案和私营机构档案(这里是指在政治经济制度下允许存在的私营企业和私人机构)。”[3]谢伦伯格认为:“只要是个人或私人机构在社会活动中或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或者在与其本职业务过程有关的情况下制作或收到,并作为其职能、政策、决定、程序、行动或其他活动之证据,或者由于其所含内容具有情报价值而被该机构或其合法继承者所保存的一切簿册、证件、地图、照片和其他记录材料,不论其物质形式和特性如何。”[4]此外,“在研究外国私人档案概念的同时,必须时刻记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私人档案的范畴可能或大或小、类别可能或多或少。”[5]这些观点同样适用于我国对私人档案的认识与理解。从所有权角度认识私人档案,则可以看出私人档案和个人档案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我国档案实践领域和学术研究中,对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概念的运用有时是混为一谈的,需要在学术和法律规范中对二者做出明确的界定。

三、所有权归属是判断私人档案的前提条件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所有权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私人档案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是私人所有权客体涵盖的对象,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私人档案是档案管理和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私人档案问题的研究,首先要立足于所有权,立足于我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国情,这对于私人档案的立法及其与国家相关法律的统一性、延续性以及私人档案的科学管理均有指导意义。若将私人档案排斥在国家档案管理范围之外,则会造成国家对档案资源总体规划失衡与管理不善,影响档案学术研究的科学、客观与规范。可以说,无论从所有权角度还是从档案管理角度出发,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确认是私人档案研究的逻辑起点。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第一,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私人性质的企业、组织、机构等,它们都是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主体。第二,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归属。私人档案区别于公共档案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档案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档案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则为私人档案。私人或私有机构形成的档案若所有权已属国有,便已成为事实上的国有档案,不能再称其为私人档案,不论其内容和形成者身份、形成环境如何且保管在何处。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例,国家档案保管机构保存的、通过私人捐赠或征集、征购到国家档案馆的私人档案,此时的私人档案从法律事实上已成为国有档案。第三,私人档案的获取与来源。私人档案可以通过原始积累获得,也可以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依法取得。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获得的档案,只要私人拥有其所有权,均应称其为私人档案。由此可以得出,所有权归属是判断私人档案的前提条件,这是区分国有或公共档案、个人档案的唯一标准,也是私人档案与国际档案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接轨的标准。

四、私人档案所有权内容分析

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权利的客体是私人档案。私人档案所有权内容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占有权。私人档案主体对私人档案的占有权是指对档案实体的占有权利,这是体现私人档案所有权一项最鲜明的标志性权利。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享有对其档案的绝对占有权利,档案所有权人也可将档案占有权委托国家或私人机构代为保管,意味着档案占有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与暂时转移,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我国《档案法》鼓励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在档案保管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这是国家层面对我国私人档案的一种被动式的保护。英、法、意等国家则是通过立法,采用私人档案登记制度,主动对散存民间的私人档案进行保护与跟踪监控。

(二)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使用权。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所拥有的档案财产使用和不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做出决定。如私人档案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将档案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对档案的使用权是由档案所有权派生的,依赖于所有权。非所有人行使档案的使用权,必须根据合同或法律依据进行,并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档案法》规定,如果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档案捐赠或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档案所有人有优先利用权,档案所有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利用私人档案时,要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私人档案所有者可以决定是否提供利用、利用数量、利用方式等。

档案法论文篇(3)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给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极端脆弱,严重的安全失范行为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目前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还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家科思所说:“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也找不到。”[1]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我们面临的新的信息伦理难题,也是我们在构建数字档案馆过程中,至今仍无法完全克服的一个“瓶颈”。

2.信息侵权

提供文化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是网络的一个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所谓信息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转载、复制其信息内容。可以说网络上的版权纠纷成为时下纠缠最多的问题之一。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近两年来国家各级版权机关共受理版权案件2824件,有关著作权、技术专利权和软件盗版等所涉及的金额已达到数亿元人民币。[2]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被采集和公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联网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获取和传播他人隐私提供了便利,使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潜在的威胁。

3.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或信息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个犯罪概念和特殊的犯罪形式,学术界有几种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如电脑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3]从类型上说,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滥用、信息攻击和破坏等。无论哪一种犯罪,其危害都是相当大的。信息犯罪给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社会信用和国家安全都带来巨大威胁。档案部门向来是国家保密机关关注的重点,信息犯罪对档案工作的破坏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发生档案失窃、被篡改或恶意传播,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4.“非人性化”问题

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只能充当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忽略了对方的感情需要。在网络社会,人们终日跟计算机打交道,在家办公、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事物的出现,使具有可视性、亲切感的人际交往活动越来越少。人们在这种“非人性化”的世界中,产生的孤独感、紧张情绪、对周围事物的冷漠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网络的“非人性化”问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伦理建设不可回避的话题。[4]

二、信息伦理建设必须重视法制化

如果说以上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中,诸如网络非人性化、信息肆意传播我们还可以通过加强“道德自律”加以控制的话,那么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侵权行为的控制和防范问题,信息欺诈、信息攻击和破坏等信息犯罪问题,仅仅依靠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自我约束恐怕已经很难奏效了,迫切需要强制性法律措施的配合。信息活动管理上的法制建设滞后是信息犯罪增加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法制化建设是信息活动规范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信息关系调整的外在约束力。法律手段在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传统伦理道德在信息时代的约束力已远远不够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新的伦理问题依靠传统伦理已经无法解决,信息时代处理新的伦理问题缺乏传统的价值参照体系,这就导致了人们心中的道德模糊感。[5]人的某种观念的形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培养和适应,我国传统价值观是几千年悠久历史的积淀,要使人们在短期内建立新的价值观体系,在这种道德缺失中维护正常的秩序,法律,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2.传统伦理与信息伦理的区别

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和交往范围狭窄,伦理规范不仅容易建立,而且容易形成固定的自我约束和舆论控制功能。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地球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使人们的心灵接触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成了计算机的语言和符号,信息伦理调整着的人们的感情逐渐疏远,传统社会所谓的“熟人约束”、“面子管制”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时空中变得软弱无力。因此,信息伦理需要法律规制,而且应改变传统伦理中法律只是作为道德辅助手段的观念,把法制化作为调控信息伦理的主要方式。

3.法律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手段

伦理道德只是一种软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它的实施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而对于一些道德沦丧、良心泯灭的人来说,伦理道德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足以制止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操作的隐蔽性,人们无法判断行为的真正发出者,依靠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来维系的信息伦理很难发挥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效力和强制性的控制工具,仍然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只有将那些成熟的、共性的信息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成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的信息行为,构筑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6]

4.信息立法是促进建立全球伦理价值观的有效措施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本身的普遍性、共享性和无国界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应包含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成分。然而,通常的观点是,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和信息全球共享。[7]因此,达成信息伦理基本准则上的共识,能更好地促进信息交流和传播。信息立法不仅有效打击了在信息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而且为信息伦理的事实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信息伦理的“同质”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另外,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他律”,为我们的道德“自律”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也给信息时代提供了一种可量化的是非评判标准。

三、现有档案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以上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制建设在信息伦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我国的信息法制化建设还是很薄弱的,迫切需要加强。具体到档案工作领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法律、部门规章及文件、地方规章及文件等多层次的档案法律体系。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同时还出台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行政规章,还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则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

1.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档案信息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点。目前除了少数几个法律层次较低的部门文件以外,还没有出台其他以电子档案为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在面对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档案网站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备份管理等问题时仍无法可依。在已建立的档案网站中普遍存在着档案站点、站名设置不规范,提供信息内容的水平和深度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弊端会直接损害档案,尤其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8],极易导致电子档案的泄密、贩卖、恶意传播等严重违法行为。而立法上存在的空白点使我们无法追究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能对犯罪行为展开有效的打击和实施应得的惩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

第二,现有《档案法》中的条款需要增加和调整。由于1987年的《档案法》是在当时特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发展状态下制定的,其中缺乏有关信息时代规范电子档案、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而且有关档案定义、档案归档期限、档案违法现象等的规定也与新的形势不太适应,需要加以补充和调整。

尤其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有关档案著作权、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再仅仅借鉴邻近的《著作权法》、《合同法》来保护电子档案的版权或确认电子档案的归属,档案管理是一个独立、特定的行业,要给其提供有力的法律理论支持。第三,现有的档案法规中有关信息化方面的规定立法层次偏低。《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规则和标准,都属于层次较低的行政部门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远无法满足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某一案件出现时,无法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利益维护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

第一,加强档案立法。这包括了很多方面和层次,具体说就是要制定有关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网站管理、电子文件数据备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现有档案法律体系的空白点;对《档案法》中不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特别要增加有关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档案著作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惩处措施;把一些必要的原有的部门性行政规章上升到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的高度,避免一些肆意破坏者钻立法层次低的空子,降低由于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力度不够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档案立法建设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不仅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法规,更要坚持发展的原则,制定能够促进档案信息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对原有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正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第三,档案信息法制化建设不仅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还要全面考虑法制化体系的系统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方面;要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如现有的局馆合一模式),为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档案法论文篇(4)

档案管理是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其对推动社会发展有着较大意义,而且也对历史以及社会发展进程有着记录的价值。档案真实的反映看社会现状以及政治制度,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一定加强对档案的保管与整体,避免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档案是一种记载媒介,其重要的功能受到了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文书档案连锁法是一项传统的方法,其具有独立性也具有统一性,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中,需要对相关文件的性质、权限进行了分类,还需要对管理机制进行优化,这样才能提高其价值。

一、文书档案连锁法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区别

1.适用范围的比较

文书档案连锁法出现的时间比较早,其在20世纪已经广泛的应用与档案管理工作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这种方法被停止使用了,但是到了新中国成立后,这项档案管理方法又被重新启用。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项工作刚刚起步,而且发展缓慢,政府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了经济发展方面,忽视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以及改进,这也使得档案工作出现了分离的现象,这不利于档案的统一管理。随着档案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而且重新启用文书档案连锁法,解决了档案分离的问题。文书档案连锁法,主要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用文书工作的程序,简化了档案整理工作,而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管理机制,利用规划的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文书档案连锁法可以处理档案管理中的弊端,而且降低了档案遗失的概率。

2.理论完整性比较

文书档案连锁法,是按总收发室的分类方式,对文件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并编号,工作人员利用三联单的方式对档案进行登记,然后送还到相关单位,一些重要的文件通过经办后由档案室立卷。连锁法可以解决以往档案分离的弊端,其可以实现档案利用的最大化,通过相关程序,对档案进行编号与登记,在运转的过程中,提高了档案的价值。文件在经过归档后,体现了档案整理的价值,连锁法并不涉及文件的管理制度,所以,这种方法无法揭示其价值形态以及管理方式等特点。

3.管理程度以及处理环节的对比

文书档案连锁法,可以呈现出档案文件的价值,其通过分类编号的方式,提高了档案的使用价值,而且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无法辅助文件的运作,而且无法实现档案归档等价值。其主要是以预计产生文件为目的,在运行的过程中,通过模拟分类的方式,与立卷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档案的保管单位成了“单份文件”,人为地割裂了文件间的联系,从而容易给文件转化为档案之后的系统管理和提供利用带来困难。

二、“文书档案连锁法”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联系

首先,两者在文件与档案关系的问题上相互印证、同出一宗。文书档案连锁法的思想理论依据是:文书和档案本来就属于同一个事物,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过程。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文件的运动是一种呈线形的群体运动。文件从其产生经过现行执行效用的实现而被暂时保存起来,直到全部使用目的达到再无价值而被销毁。或者因为还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而转化成档案的全过程,就是文件的生命周期理论。

三、由此引发的思考和构想

1.文书档案连锁法作为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文书档案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条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文档改革的过程中,将其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相比较,是因为连锁法作为集中统一管理文书档案工作流程的具体做法,其影响是深远的,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在深化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机关档案室所用。

2.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尤其对我们实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文档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要求:把现行文件的管理和档案的管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内来进行。在该系统内。有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控制中心,使现行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之间不再存在明显的分野,使原本相对独立又在不少环节上互相雷同的碾种管理体系真正从组织制度上和具体工作程序上交融在一起,从而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求得系统的最高效率。当今的“一体化”不仅是机关内文书、档案工作程序、方法上的融合,而且涉及相关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不仅针对机关,而且涉及全国文书、档案工作系统;不仅着眼于为机关工作服务,而且还要满足档案进入档案馆后社会利用的需求。

“一体化”的核心是综合管理和全程控制,建立起全国规模的、统一的文书档案管理体制,建立起文档工作管理的开放型模式。在客观分析该理论的基础上要注意促进普及、应用和进一步发展,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文档信息利用一体化,并推动文档一体化与其他多种信息资源的一体化进程。正如吴宝康教授所言:“文件与档案管理的一体化,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它不仅是时展需要,而且在文件运动周期理论或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指导下,它是终将会实现的。”

四、结论

文书档案连锁法提高了档案管理的质量。随着档案管理事业的发展,人们对这项工作越来越重视,相关人员必须努力改进工作制度,提高工作的效率,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具有预测的能力,其可以对文件产生的数量进行预测,有助于改善档案管理的现状。文书档案连锁法与生命周期理论在档案价值体现中有着较大差异,文书档案连锁法主要是以文书整理的方式,优化档案管理的流程,提高了档案的利用价值,而且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档案法论文篇(5)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档案工作已经进入电子档案时代,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就其个人资料享有公开权、请求告知权、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基本权利。 论文关键词:电子文件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始性问题、保密性问题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

档案法论文篇(6)

避免风险的措施

提前预防,在风险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就进行遏制是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对于电子档案来说,应该以其自身的潜在缺陷为根据来实施控制管理,来保证内部信息的安全可靠,主要措施有:

1.积极引进最新技术。

计算机在工作过程中要同时结合多种措施,而规避风险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引进新的技术,新技术对可以使电子信息档案更加安全可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设置密码,这是现代操作系统最常运用的方式,在对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密码设置后,要积极的训练一些计算机技术人员来实施管理控制,避免信息资源被一些外界因素干扰。

2.制定一些制度。

为了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性,那么必要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企业要主动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来进行预防,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档案管理人员自己制定制度,例如:可以规定只有管理人员才能进行相关的系统操控,而无关的人员没有权利操作系统等。

3.及时消除风险。

档案法论文篇(7)

我国档案保护技术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在基础设施和基本保护条件的改善。国家档案局于1986年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根据我国的经济情况提出了库房设计的要求对档案的保护从安全、温湿度控制、光照等方面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1987年又颁发了《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提出了可操作的、较具体的要求。

二、各种新型载体档案的管理、利用及保护

新型载体档案因其载体制成材料各异化学稳定程度不同在保管过程中应针对其特点尽量按类别做到分库保存统一管理。

不同载体的保管方法有许多相同的方面防光、防尘、防水、防霉、防虫、防潮、防盗是其共同性根据其特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库房内一般应配备强制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使其处于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洁净度中各种不同载体的存贮应配备专门柜架例如影片通常使用金属柜架录音和录像材料应使用木制柜架和非磁性材料制成的柜架再就是各类新型载体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需要修复或需要进行其他保护性处理。

下面介绍几种特殊载体档案的一般保护技术供大家参考

1照相底片底片是一种化学感光材料极易引起化学变化和自毁它又属于胶质材料极易起火熔化和变质其保护条件要求较高。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并给予附加的防潮措施如放置中性吸湿剂。

2照片照片档案的保护应着重于抑制霉菌的生长可调节库内环境的pH值添加必要的防霉剂。

3缩微片保管环境需有适宜的温湿度且不含有害气体。缩微片中最常用的银盐胶片的最佳环境温度不含硫化氢、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以防缩微品发生粘连、霉变、发脆、变硬、图象失真和乳胶层脱落等变质损坏现象。另外要选择适当的保管器具和存放位置。为减少其与外界空气的接触常选用密封较好的金属容器存放并把盖子处用胶带密封。存放缩微品的柜架要求距地面15米以上以免潮湿和浸水。不常用的胶片最好立站以免挤压变形或磨损。使用中避免污染和刮伤图象表面拿胶卷时手不要触及药膜只能拿胶卷的上下边缘。缩微片连续阅读不能超过规定时间以免设备过热胶片受热易发脆变形。保存中胶卷不应卷得过紧不能加橡皮筋缠绕,不同种类的胶片应分开保管以避免产生化学反应等。

4磁带磁带的保护应注意避免灰尘的侵蚀要远离磁性物体防止磁带消磁对于长期存放不用的磁带要定期绕动防止磁带粘连与生霉。录制孔应打开以防误操作抹掉信息。

5软磁盘软磁盘需防磁、防折、防潮。不能直接用硬笔在磁盘上写标签不能触摸数据读写区磁盘保存中要立放防止挤压变形写保护口置于写保护状态。

6光盘光盘的保护应着重预防划伤预防受热、受挤压变形和老化。其信号稳定性方面比磁盘好得多但由于其数据密度比磁盘也大许多倍要求定位准确度更高尤其数据光盘一旦划伤或变形将可能导致整张盘的数据无法读出。光盘在使用中不能用手直接触摸数据面放置时数据面朝上平放以免弄脏或划伤用完后及时放回保护套或盒中保存中要放在保护套或盒中立放。光盘若被弄脏用无腐蚀性的清洁剂清洗干净还可正常使用。

由于新型载体档案的自身特点为安全的保护和利用它们,应专门建立新型载体档案的借阅利用制度并严格审批手续。磁性载体文件应一式两份归档应将其中一份作为保存件不得外借。利用率高的档案应另制做复制件利用中使用复制件妥善保存原件。录像片也应另归档一套可供借阅的备份片。

档案法论文篇(8)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制发或转发文件、发放宣传材料或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挂图以及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等不同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意识全面增强。部分区县档案局要求所属各单位把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部分市属单位将《处分规定》的内容及相关文件电子版,加载到单位内网上供大家学习,为每一位同志能够及时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精神创造了条件。

三、采取措施,依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及时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精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地杜绝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执法人员明确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大兴区档案局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评分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真正树立了档案执法主体和权威的地位,有力提高了区属各单位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二)各区县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进一步深化一是各区县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了档案实体及信息的安全;二是按计划做好档案接收、征集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工作,馆藏资源不断丰富;三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序开展,档案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增强。此外,区县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率已很高,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保障。

档案法论文篇(9)

2专利执法案件的立卷整理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A4纸,双面打印,纵向使用。执法文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骑缝章。对专利执法案件材料的归纳立卷整理。专利执法案件的立卷原则是真实原则,即收集的内容应当是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文件,独立原则,即每一个案件应当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立卷的形式是对收集的的执法案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证相互关联,全面客观地反映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专利执法案件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或折叠为A4规格大小。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案卷包括:案卷夹、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案卷夹内的各种文件。

3专利执法案卷的移交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由案件承办人员向案件档案管理员移交。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一律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案件移交前,案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逐卷清点,检查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应当及时地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案件档案管理人员确认移交案卷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要在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

4专利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

4.1专利执法案件的报送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专利执法档案数据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责任人负责对执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联系人负责数据采集和数据报送工作,由报送单位负责对报送的案件数据的质量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执法数据报送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有关报送和工作情况,做为评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报送专利纠纷调处案件或假冒专利案件查处时,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立案表或结案表。对重大专利案件报送管理时,必要时还应当报送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书、案件涉及的主要书面证据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专利执法案件报至所属的各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的专利执法数据整理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专利案件报告的时间要求,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执法数据包括纸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纸件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电子文档发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电子邮箱。

4.2专利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专利

执法案件报告备案,必须坚持真实、全面、高效的原则。重大专利执法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周内,也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由承办案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承办单位是市(地、州)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还应当同时向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对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的特别重大的专利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前或立案之日起1周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承办单位是市(地、州)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还应当同时向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重大专利执法案件调处或查处后,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讼的,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诉讼结束或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的报告接收、备案及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备案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报告备案的重大专利案件材料实行规范管理,按年度进行综合分析,并通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专利案件报告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有关报案和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专利管理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检查。将资源向执法一线倾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执法宣传手册。在市民中开展侵权、假冒专利案件的宣传教育并发放宣传手册,让广大市民深刻了解专利执法案件的相关知识。更好的维护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和维权援助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求助渠道,并发挥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的作用。指导专利维权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监测本地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建立专利预警通报制度,指导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利预警与应急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拥有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重要条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和考核的指标。

档案法论文篇(10)

意识决定行动,档案法制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档案法制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档案部门不处于热线,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甚至档案部门自身也对档案行政执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档案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影响,更不可能真正制裁其违法行为。由于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使得档案行政执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困难很大,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2、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重新修订了《档案法》,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这些法规为解决新时期档案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与档案法制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津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执法严密性,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例如在确定违法情节、裁定标准等适用哪些具体条款时难以把握,弹性大,执法手段单一,对有法不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3、档案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观瞻十余年来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可以发现,很多地区违反《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极少。个别地方办了个别案件,也是草草收场,达不到宣传教育效果。不少执法人员存在档案部门是“软单位”、无权无势没有必要得罪人的思想,做“老好人”,逢事绕着走,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孰视无睹,得过且过,违法不究。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念、法制业务素质等,还远远不能适应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对档案法律、法规研究得不够,不熟悉有关法律条文,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心中没底。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同志并没有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学法、懂法、执法,而只是忙于各种具体事务。另外,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展的学法活动来看,多数单位也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学习,而研究如何运用这些法规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并不多。

二、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1、做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社会氛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现场咨询、广播宣传、悬挂标语、布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档案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为档案法制化建设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等是法律的规定,保护档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否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而是是否守法、执法的原则问题。当档案法制意识在社会各层面中具有较高的普遍性时,档案法制化建设便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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