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7 14:36:46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1)

没有法制的社会是不能称之为现代社会的, 但是没有道德的社会却是不能称之为社会的。 法制范围内的事情,是可以做的事情,结果人就成套子里的人。 所以,社会上就出现了大学生淡化社会道德的事件。 所以,在网络上可以看到对大学生 公交车不让座位校园里做出亲密动作等各种谴责。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法制教育, 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针对大学生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的现象,有必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 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思想品德人格教育,使大学生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是成人、成才的基本条件,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法制究竟是给了大学生自由,还是给了道德败坏的温床,不得不成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2)

1、聋哑学生道德和法制教育呈现普遍性特征

对于聋哑学生开展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主要具备以下特征:道德和法制教育是教育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聋哑学生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常态;道德和法制教育对于聋哑学生来说同样具备重要意义。上述三点,都在一定程度说明对于聋哑学生进行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日渐呈现出普遍性的特征,其与正常学生接受的教育内容并无两样,也显示了对于聋哑学生的教育旨在使其成为与正常人没有差别的普通人。

2、聋哑学生道德和法制教育呈现独特性特征

对于聋哑学生开展的道德和法制教育面临着以下两点独特性:第一,聋哑学生在心理层面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无法怀有平常心对待,常常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某种缺陷,因此,聋哑学生往往对自身的认知带有诸多自卑感;第二,针对聋哑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对他们施教时应该采用科学的教学方式,以适应学生的接受习惯,使得教学内容能够被聋哑学生理解和掌握。

二、聋哑学生道德和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1、教学模式乏味,说教内容居多

在我国,不管是普通的德育教育,还是针对聋哑学生等群体的特殊德育教育,其教学模式难免逃不出说教形式的怪圈,只是一味进行枯燥道理的灌输,无法采取多样的教学方式对德育教育的内容进行丰富,也很少采用活泼、生动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使得德育教育的教学效果并不能尽如人意。而且对于聋哑学生来说,本身就存在自身某种感知能力的缺失,如果老师的教学方式也仍旧十分单一,教学内容枯燥无味,那么,对于聋哑学生的接受效果来说则会构成较大阻碍,学生对于老师所讲不能够从心里产生共鸣,只是通过自身并不是十分丰富的经历来理解和推测老师讲述的内容,那么,这种教学方式带来的教学内容会让聋哑学生学习起来困难重重,不利于聋哑学生的有效学习,那么,教学效果也可想而知。

2、对于聋哑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不足

当前对于聋哑学生进行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并不是在对聋哑学生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后实施的,而是按照对待聋哑学生的固有思想,将教学重点放到对聋哑学生的身体缺陷上面,却造成对聋哑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不足的状况。这种对于聋哑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如果长期建立在对学生身体缺陷的过度关注上,则会令学生对自己的身体缺陷更为关注,因此可能会出现自卑的心理想法,从而影响他们对于教学内容的学习。

3、社会、家长所引发的消极情绪严重

对于聋哑学生的教育,受到社会、家长以及学校三方的共同作用,来自社会和家长的态度对于聋哑学生的学习行为来说尤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社会对于聋哑学生的态度仍不能达到平常心态,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些聋哑学生,虽然并不带有恶意,但是这种过度关注,也会使得聋哑学生对于自己的身体缺陷过分关注,从而忽视自身存在的其他方面的优势。对于家长来说,都是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因此,家长在看到自己的孩子存在身体缺陷时,会自然地表现出内心的失落感以及家长对孩子急切的关注,处处照顾孩子的情绪,甚至发展到一种不讲理的地步,这对聋哑学生产生自我认知来说也存在着弊端,容易让孩子认为自身的缺陷是其放弃学习的理由,很可能造成孩子意志消沉,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加强聋哑学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对策措施分析

1、强化聋哑学生在道德和法制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

聋哑学生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身体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内心想法方面,许多聋哑学生会存在自卑或者过度自我保护的心理,从而使其在与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或者不能够正视自身优势,或者过度强调自身利益,这样都不利于其正常的生活和交往活动,因此,必须强化聋哑学生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有意识地针对聋哑学生易于产生的不恰当的心理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修复,使聋哑学生能够感受到与普通学生并无两样的教育氛围,从而能够正视自身,更好地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

2、提升社会、家长的参与程度

社会和家长对聋哑儿童身体缺陷的过度关注,很可能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巨大障碍,因此,在对聋哑学生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时,还要考虑到社会和家长这两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使他们也参与其中,体会到对聋哑学生平等看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如,学校可以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公开课,社会各界和聋哑学生家长都可参加,让社会与家长与聋哑学生在同一个维度共同感受,共同学习,从而增进对聋哑学生的理解。

3、改革道德和法制教学模式

道德和法制教育应该避免说教的教学模式,而应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将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生动、形象的讲述,从而加强聋哑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更加便于学生的学习和记忆。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3)

一、道德冷漠的成因

1、社会转型期的责任缺失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始,整个中国沐浴改革开放之风,在前期经济建设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家发展一日千里的同时,各种问题纷至沓来。人们开始追逐个人利益,全社会开始趋利化,价值观念的功利主义日益膨胀,人们被笼罩在市场经济“金钱至上”“效率至上”的阴云之下,过于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体利益,对他人的利益和集体利益关注不够,致使各种自私自利的社会现象频频出现。当今社会在道德的层面上出现问题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经济体制的转变,对社会道德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事实证明,我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重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忽视了他人利益和公民道德体系建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会出现社会公德缺失,与市场经济这一新经济体制的实施密切相关。自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来,新的经济体制带来新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传统的道德体系开始逐渐瓦解,原有的道德准则被不断打破,旧的价值观念开始动摇,而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新的价值观尚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失去道德的约束,调节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已经模糊,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人们在双重的道德标准面前经常面临两难的选择。新旧两种道德观念、道德价值的冲突,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必然使中国社会走上一条道德体系重建的艰辛之路。

弗洛姆指出:“19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20世纪的问题是人死了” [1],他批判了现代西方物质主义文化,指出正是这种文化使人像动物一样被物欲所支配。他批判了利己主义把利己自保当做是人的本能的谬论,认为这种理论和观念必然导致人们不择手段地追求一己私利,而把他人当作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在这样一个逐利忘义的社会,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一切向“钱”看的后果就是:道德一定缺失,社会一定冷漠。而一个只讲自我利益、对他人和国家不讲责任与奉献的社会,是没有任何未来和希望的。

邓小平谈到社会风气不良的危害时说:“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个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2]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竞争也相应加剧,残酷的丛林法则迫使每个人都在疏离、防备着周围人,人际关系逐渐疏远,而人们收入水平的差距使人的心态愈发不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极度不平均,贫富差距不合理的增大必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人民心态的不平衡直接反映在仇富心理和对社会的严重不信任。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对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漠视越来越普遍化,“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个人主义思想得以蔓延。

2、道德教育的缺失

众所周知,党和国家对道德教育历来是十分重视的,从上小学开始,初中、高中、大学乃至更高等教育阶段的研究生、博士生,无一不是历经道德教育的熏陶,可以说道德教育课程伴随了我们十几年的受教育历程直至踏入社会。而我们的学校也是一贯强调将道德教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然而,现实却告诉我们仅仅是理论上的重视,并不能带来良好效果,道德教育并没有很好地付诸实践。学校虽然进行着道德教育,但也在生产着道德冷漠。

多年来,各级学校过于追求“升学率”“就业率”,只顾把自己打造成所谓的“名校”。而社会上的认同也鼓励着学校把教学成绩作为首要目标的作法。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学校往往重视对学生的知识灌输而忽视道德教育,德育课程只剩下形式,形成了一种“老师是为了教而教,学生是为了学而学”的现象,而道德教育方法的不当也加剧了这种现象的发生。道德教育过于理想化、模式化,教育内容既空洞又脱离实际。目前许多道德教育对社会上的热点问题避而不谈,教学手段也只有课堂教育,忽略了网络信息传输、社会实践服务等有助于帮助学生的方法。

由于道德理想的过于抽象化,学生接受种种道德教育后所形成的道德规范,在接触社会后会迅速的土崩瓦解。这种理想与现实相悖的情形导致道德教育工作处境尴尬,当一切都不可避免时,只会出现老师为了完成教育目标,学生为了完成考试的现象。尤其是在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评价中,思想道德素质从来没有被重视并且真正放在首位,取而代之的是学生们的学习成绩。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学生的考试分数成为评价学生优秀与否的唯一标准。这样的结果是有一大批青少年在经受道德教育后其道德水平依然“不及格”。

二、道德冷漠的对策

1、加强道德教育

道德冷漠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道德教育的失败,因而,宣传道德教育,强化民众的道德意识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重视道德教育并着手付诸实施。这其中家庭、学校和社会是人一生中受到道德教育的三大场所,加强三者之间的沟通合作对道德教育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家庭是个人得到道德教育的初始场所,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孩子的成长历程中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时刻影响着孩子的认知,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应当仅限于开发子女的智力,更要重视对子女道德素质的培养,不要溺爱子女。要鼓励子女多进行家务劳动,带领子女参加夏令营等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锻炼子女照顾自己并与他人相处的能力,以此来培养子女的责任意识和关怀情感。作为一个合格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必须从小抓起,在孩子的不同年龄段采取不同形式的教育手段,由浅入深、循循善诱使孩子从小对道德责任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标准,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其次,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学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古希腊哲学家、教育家柏拉图说过“教育非它,乃是心灵转向”。[3]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的方向。学校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集中场所,理应注重对学生进行正确的道德教育。现有的道德教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教学方式的僵硬,教育内容空洞,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反而使其产生厌恶心理;二是道德的地位和作用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反差,使得道德和道德教育处境十分尴尬,缺乏说服力,继而导致老师的教导苍白无力。因此,学校的道德教育应当把关心、鼓励学生作为教育过程中的重点。在道德教育上,不能只注重“灌输”这种方式,老师应当与学生之间有更多的互动和共鸣,使学生真正对道德教育感兴趣。与此同时,学校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联络,即时把握学生的心理动态,真正做到关心学生,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

道德教育就不能仅限于青少年时期,而应持续终身。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只不过是基础,最终将走向“社会教育”,社会是道德教育最大也是最复杂的场所。道德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要求人们接受各种社会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而在于让人们自愿的从事道德活动,并自觉的追求道德上的“至善”。既要注重对人们道德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要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感、道德判断能力、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完成道德教育的崇高而又神圣的使命。

2、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一个有良好道氛围的德社会,不仅要靠教育、宣传和文化建设,还要靠法律和制度的引导。必须承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仅仅靠道德本身的力量,已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道德冷漠问题的发生。罗素对道德赏罚对德行形成的作用曾经有这样的解释,“在不具备刑法的情况,我将去偷,但对监狱的恐惧,使我保持了诚实;如果我乐意被赞扬,不喜欢被谴责,我邻人的道德情感就有着同刑法一样的效果;在理性盘算的基础上,相信来世永恒的报答和惩罚,将构成一种甚至是更为有效的德行保护机制。”[4]建立健全道德奖惩机制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这其中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在道德奖惩机制中尤为必要并且意义重大。

见义勇为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义务,这便使人们在危急时刻可以有道德与理性双重性质的选择。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为见义勇为立法。目前,我们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应该由国家统一制定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使见义勇为者功有所奖,失有所补,残有所养。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24个省地方政府已颁布了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建立了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机制。其中广东省的保障体制力度最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由省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奖金。

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现在的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谴责大于法律的层面,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那些道德冷漠者,道德、舆论层面的谴责是必不可少的,但单纯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专门的惩罚机制,予以适当的惩戒,用法律的力量来引导他们积极向善。但是,也应当看到,道德奖惩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各种道德、不道德行为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法律和制度无法监控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有些道德行为甚至只有道德行为者本人在场,因此,也就不能确保每一次道德行为都能得到适当的功利回报和惩罚。这就需要道德教育的努力,道德和回报是因果关系,而不是目的手段关系。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行为不应当是以功利性的回报作为目的和动机的。有一些道德行为是可以预见得不到功利回报的,行为人的牺牲也是无法补偿的,但我们应该去做。

在理想状态下,如果国家和社会能够有效确保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在行为过后都能得到的回报,每一个见义不为者都能得到惩罚,维护着“好人好报,恶人恶报”的道德奖惩机制良性运转,就会促进人们普遍养成遵守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这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自身道德素养的不断提高,道德行为的功利性就会逐渐降低,而义务、良心则显现出来。于是,人们就会日益爱好美德,为了遵守规范而遵守规范,最后可以达到为了美德而追求美德的境界,道德的功利性就转化成道德义务性,道德冷漠现象必然得以扭转。

【参考文献】

[1]弗洛姆.健全的社会(中文1版)[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4)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信息十分发达,人们的思想信息来源多样化,传统思想道德教育面临严峻挑战且实效性低迷,局限性凸显。第一,传统思想道德教育与青少年自身成长和发展脱节。传统思想道德教育比较重视青少年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而不太重视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等的培养。对于处在不断成长过程中的青少年群体来说,能够关注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从宏观整体角度透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毕竟占少数,这就使得思想道德教育不太贴合实际、贴合青少年,脱离了青少年群体最迫切的思想道德需求。第二,传统思想道德教育忽视间接的、非正式因素的影响。传统思想道德教育一般只重视政府主管部门、学校教育机构、共青团等这些正式组织直接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而一些间接的非正式的因素被忽略了,比如同龄群体的影响。虽然他们不直接从事思想道德教育,但他们的活动间接地促进了青少年思想道德的发展。事实上,青少年并不仅仅生活在一个正式的、有组织的和条理化非常充分的世界,在他们的生活中也存在着十分丰富灵活的朋辈教育方式,对这些因素的忽视将严重影响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第三,传统思想道德教育缺少对青少年的人文关怀。传统思想道德教育从总体来说是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等机构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围绕社会价值观念而展开,要求青少年接受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缺乏对青少年必要的人文关怀,使青少年始终处于被塑造的地位,主体性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2.现时代社会快速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对思想道德教育的要求

十以来,党中央一直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中共中央国务院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中心任务长抓不懈,从现时代社会快速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两个方面对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有了极大的提高。一方面,中国要发展、要前进,除了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支撑,同时还有赖于整体文明程度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近年来,从“最美”现象喷涌、道德模范受推崇,到十报告将“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能够感受到从公民个体到国家、社会层面,对道德提升的需求和呼唤。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和全球化相伴而来的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对人们的冲击和影响不断加大,有部分人开始对思想道德教育产生冷漠和抵触情绪“,德育无用论”、“德育次要论”也有了一定的市场,使得现阶段思想道德教育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十八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不仅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从思想道德教育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全面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一个心灵层面的“美丽中国”,建设一个崇德向善、文明和谐的“美丽中国”。其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当前青少年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层次性越来越明显,为了给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不能不顾及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的客观差异,简单地用一个标准来要求所有的青少年。面对青少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迫切要求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知行合一。但是我们的社会道德领域却存在着一些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一方面抱怨“人心冷漠”,一方面又告诫自己“少管闲事”;一方面抱怨别人不守公德,一方面又时常纵容自己。这种相互矛盾的“双重标准”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因此,从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来看,推进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十分必要。

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的内容

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内容涉及众多方面,笔者从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教育理念

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中,就必须“以青少年为本”。传统思想道德教育并不是从人本身、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出发,而是把思想道德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强调它对人的约束和驯化,这种教育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无德的教育”,把人当成物的“物性化教育”“、无人的教育”,它偏离了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而我们要进行的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物性化的、无人的教育,把激发青少年的主体性、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放在核心的位置。思想道德教育改革要激发青少年的主体性,就是要提升青少年的主体意识、自主能力。每个青少年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看待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如果没有对人、对生活、对世界的独特看法,就无法体现其主体性。我们所进行的教育是以人为目的的教育,而不是以人为手段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不能把具有主体性的人当作灌输的容器。如果只是以一种思想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限制人们独立思考的权利、自主判断的自由,那就使人物化、工具化,其结果就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异化。思想道德教育改革要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前提是要求教育者要把青少年看成是有能力实现自我的人,其目的不在于看青少年是否掌握了最高的道德标准,而是看作为教育对象的青少年的思想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

2.教育内容

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不仅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而且包括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传统思想道德教育十分重视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对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却有所忽视,以致部分青少年入团、入党很积极,但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心理问题时有发生。近些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思想道德教育日益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精神需要,但离青少年的现实需求还相距甚远。中小学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上很少涉及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的内容。高校虽然开设了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相关课程,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很少关注学生道德、法制和心理困惑的排解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从最近发生的复旦大学学生投毒导致室友死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因口角捅死室友等悲剧可以看出,改革和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刻不容缓。

3.教育方法

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施方法,从效用关系角度看,主要包括灌输引导法和实践体验法。由于长期受“无人的教育”思想的影响,在教育方法上,有些教育者缺乏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身心发展规律、特点的遵循,过分强调思想道德的灌输。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有些学者指出灌输法虽然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一种实施方法,但是其适应性是有限的。在现代社会,它在价值观方面是一元的,容易造成教条化和空洞化。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完全抛弃灌输也是不正确的,应该使理论灌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一方面,教育者应该在理论上泾渭分明,让青少年懂得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青少年的养成教育,让青少年身临其境地面对各种道德难题,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反复经受锻炼,从而养成一定的思想道德行为和习惯。只有经由青少年自己认真思考并认可的道德,才可能内化为青少年自身的行为准则,从而自愿地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动,更好地实践道德生活。

三、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的途径

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来考虑,进行整体综合建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方面探寻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路径,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1.建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学校、社会和家庭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目前仍存在一些不适应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进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就必须整合这三者的力量,形成教育合力。

(1)搭建学校与家长有效沟通的平台。

建设学校网站,使家长通过学校网站,既可以了解到学校的规章制度、发展情况,也可以了解到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建设短信平台,学校和班主任可以通过短信向家长学校的德育信息和反映学生的最新表现,争取家长的配合;建设班级QQ群,便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与家长互动,及时反馈学生的思想道德信息。

(2)建立学校与社会的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德育活动机制,学校与社会机构共同开展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德育活动,如义工活动等;建立环境净化机制,尤其是网络环境的净化,使活跃于网络的青少年从网络中呼吸到更多的清新空气、见到更多的蓝天白云,如过滤和屏蔽网络不良信息等;建立榜样导向机制,如社会道德榜样进校园与学生互动等。

(3)建设家庭与社会合作互动的阵地。

比如,从社区建设入手,举办社区论坛,充分挖掘社区自身教育资源,请法律人士介绍法律知识、教育人士介绍教育方法、成功人士介绍奋斗经历等;编辑社区简报,社区成员互助的供求信息,报道社区邻里互助的好人好事等;组织家长和小孩开展爱我社区活动,使青少年从身边做起,在活动中亲身体验。当前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实效性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缺乏良好的联系与互动,无法形成合力。只有建构学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其优势,实现学校、社会和家庭三种资源和力量的优化配置,才能切实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2.建构大学、中学、小学一体化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当前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实效性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二是大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系统性和有效衔接,表现为:目标混乱,内容重叠,顺序颠倒,形式单一。要切实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实效性,就必须实现大中小学德育的一体化。

(1)目标清晰、层次分明。

小学生心智尚不成熟,理论思维能力较差,其教育目标应该是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具备一定的规范意识(法律意识)、心理健康;中学生心智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思维能力,其教育目标应该是在小学阶段的基础上培养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生心智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其教育目标应该是在中学阶段的基础上培养正确的国家观、政治观、公民观。

(2)内容适度、安排合理。

大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要适度,即符合青少年思想道德发展的需要。小学阶段根据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需要,教育内容应以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为主;中学阶段根据学生思想观念培育的需要,教育内容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大学阶段根据学生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需要,教育内容应以政治教育为主。

(3)形式多样、方法得当。

大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即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小学生操作思维发达,在学校适合开展活动德育,在家庭和社会适合开展生活德育;中学生形象思维发达,在学校适合开展故事德育,在家庭和社会适合开展社区德育;大学生抽象思维发达,在学校适合开展理论德育,在家庭和社会适合开展体验德育。只有实现目标、内容、形式相互衔接的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建立一体化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才能真正改善和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5)

一、 概念的界定

教育法是一定社会或阶级,依据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指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内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确定的,目的不是法,而是教育,其法的制定直接或间接的是为了培养人。

第二,表明了教育法与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法是通过权力的强制性来保障教育活动顺利地开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实现,失去了法的强制性,教育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表明了教育法的社会性。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表明了教育法在本质上具有客观性,教育法的制定不仅符合教育规律,而且能够揭示教育的客观规律,为教育发展服务。

道德是社会以善恶评价方式,依靠内心观念和传统习惯及社会舆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教育是一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活动中的所有活动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按照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大致分为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成员。其中教师的教育道德是构成和影响教育活动的核心。

二、从道德与法的起源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道德与法就其特质而言具有两重性:形式的主观性和内容的客观性。形式的主观性是指二者都是以观念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内容的客观性是指作为一定的社会规范,二者都不是个人主观任性的产物,而是一定社会经济利益的反映,是社会对人们所普遍遵守的公共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总规定,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个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与法的两重性,导致了二者在效用上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规范必然以他律的形式表现其自身的特征,要求社会个体受其制约。其次,道德的规范更多地体现在主体的自律,通过自律达到自我约束,形成良好行为。

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道德与法是相伴生成的。弗洛伊德从古希腊神话中寻找道德与法的起源,他认为,在远古时期,原始部落中父亲独占了母亲与所有的女子,并用严酷的手段来压制所有男子——儿子的性本能,终于有一天,儿子们不堪压抑,联合起来杀死了父亲,共同分享父亲所有的特权。但是,在被压抑的欲望得到宣泄和满足之后,杀父亲的儿子们心理萌生了一种深重的罪恶感,他们彼此之间又发生争斗,每个人都试图独占从父亲那里夺来的权利。为了忏悔这种杀父之罪,也为了兄弟之间不再因争斗而重新发生战争,他们终于想到了需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1]“于是,便出现了最早的、由克制本能欲望的满足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形式,他们开始承认彼此应用的义务,建立了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机构,总之,道德和法律由此发端”。[2]

古代中国,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礼论》中论述道:“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这里的“礼”就是指调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道德与法。对此,恩格斯更加精辟地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可见,道德与法都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现象,在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中相辅相承,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些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都是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则。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在本质上二者是一致的。例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5]很明显,这一法律规定和教师必须遵循的教育道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教育过程中,任何侮辱、责骂和体罚学生的行为,既是违法的,又是教师的道德所不容许的。在此,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教育道德对教育法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的有些教育法律条款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提倡教育道德为手段。在《高教六十条》中规定:“学生的课余时间,除学校统一规定的重大政治活动以外,一律由学生自己支配。”“学生个人的习惯和爱好,只要不妨碍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限制和干涉。”[6]这里对学生的自由权利作出了法律保证,如果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自由活动进行限制和干涉,就违反了教育法。但是,这一规定并非是让学生放任自流,按照教育道德的原则,教育工作者有道德上的义务,去关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课外活动,使他们的习惯和行为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可见,教育道德是顺利实现教育法律的重要保证。

第三,教育法律对提高教育道德具有积极的作用。学生教育道德的提高需要广大教师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然而教育法律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这是因为,教育法律是教育工作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它告诉广大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该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应该发扬什么,应该摒弃什么等,无疑为教育道德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中有很多方面都涉及教育道德的领域,并使教育道德具有法律依据,教育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在提倡教育道德。如教师要“爱护学生,忠于职守”等法律规定,都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从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内容和实践的总体看,凡是教育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教育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教育法律就违反教育道德。

三、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联系并对教育发展产生影响。二者本质的区别又使他们在教育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转贴于

1.教育法与教育道德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决定了二者在教育中的历史命运不同

首先,教育道德自人类社会产生教育,作为调整教育活动的道德行为规范就随之产生并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在无阶级社会,教育道德始终是人们从事教育活动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不同的是,在阶级社会中,教育道德是为一定的阶级所占有,为统治阶级服务。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教育道德的内容和范围也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社会的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对教育道德的要求就越高,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从教育法的产生历史可以看到,教育法产生于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以后,随学校教育的产生而产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随着现代教育体制的完善而完善,并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逐步趋向公正、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将会逐步削弱,其发展轨迹是产生―强大―减弱―消失。同时,教育道德又具有超前功能,它是为人类社会的教育上升到更高一级的水平服务的,在共产主义社会,教育法律消亡之后,教育道德将依然存在,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教育道德的内容和范围也将空前的丰富和发展。可以说,教育道德与教育法律不同,它是同人类社会共始终的。

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包含在与教育有关的宪法、法律、条例、国家命令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之中。它的篇、章、节、条及款项,都规定得严密具体。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它的假定部分规定得既明确又准确,不存在有任何摸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语言。它的处理部分一般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制裁部分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刑事和行政制裁等界限准确、清晰。总之,教育法律规范总是有正式的文字语言表现形式,它的条文是明确、具体、严谨的,具有规范性。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则不同于教育法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教育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要求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比较抽象、概括,不像法律那样明确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观念形态,每个人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又受到个体心理活动的制约,是一种无形的制约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如教师怎样做才是爱护学生,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教师的职业道德,学生的行为规则等都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条文都属于道德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不是教育法律规范,只有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颁布的教育法律,才具有法律性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所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教育道德要比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它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所有行为。而教育法律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的教育行为,在教育领域,绝大多数需要处理的关系都要有教育道德来调整。凡是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必然同时也违背教育道德;但某些违背教育道德的行为,虽然受到舆论的谴责,但不一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上的义务并不都是教育法律上的义务,如有些教师经商,其中有个体行为,也有教师集体的行为,这种现象引起社会的极大舆论,损坏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在教育工作中形成了消极的影响作用,这是与教师的教育道德相违背的行为,应受到教育道德的谴责,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教育法规,不能用法律进行制裁。

4.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实现的方式不同

教育法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特殊的强制性,依靠国家权利作后盾,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对于一切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体也要根据情节和法律规定给以制裁,并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组织实施。教育道德则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俗和教育力量来实现,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非道德现象和行为主体多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或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促其改正过失,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参考文献

[1]弗洛伊德.《摩西与一神教》转引自夏伟东.道德规范:两重性及从他律到自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荀子·礼论.诸子全集[M].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6)

一、 关于西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深度追寻

(一)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师德观

古希腊、罗马时期师德观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教师对学生应该严格,使得学生绝对服从,提倡对学生实施体罚。柏拉图提出必须使儿童服从教师,由教师对儿童进行经常监督,如果他们不服从,就使用“威胁和殴打”。甚至对于儿童的游戏,他也非常强调纪律,认为“如果游戏中缺乏纪律,儿童与之同化,要求他们长大后成为严肃而守法的人们是不可能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师应对学生友善,应依靠自身的才德把学生教育成为品德高尚的人。希腊哲学家德漠克利特认为教师应教育学生多动脑筋,勤于思考,“应该尽力想得更多,而不是知道得更多”。亚里士多德强调通过实践养成良好的习惯,他是西方最早提倡“习惯成自然”的人,他还要求教师必须在学习、品德、人格、习惯上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为人师表。昆体良是西方第一个系统论述教师职业道德的人,他认为,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要培养完美的雄辩家,教师是至关重要的。昆体良对教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在道德上是值得学习的榜样,他既不能允许学生失德,更不能允许自己失德。其次,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自己的学生,既爱护备至,又严格要求。

(二) 中世纪的师德观

托马斯•阿奎那提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智活动状况和学生的个人经验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努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思考,避免盲目地向学生灌输知识,与此同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经院哲学家安瑟伦在与一位修道院院长谈话时,阐发了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见解。他说:“一个著名的教育制度却正在把人变成牲口。告诉我,如果在你的庭院中种一棵树,你紧紧地把它绑起来,不给它生长枝叶的地方,结果会是什么呢?这些可怜的孩子交给你了,你就应该帮助他们成长,使他们思想成熟;但是如果不给他们自由,其身心发展必遭挫折。如果从你这里得不到温存,他们就将从错误的角度来看待一切。”

(三) 文艺复兴时期的师德论述

文艺复兴时期的教育思想家反对教师的权威主义和对学生的体罚,崇尚自由精神。他们期望发展儿童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并激发儿童的创造性。意大利人文主义教育家维多里诺主张对学生实行自治,减少惩戒,禁止体罚。维夫斯要求教师尊重儿童,在他看来,“没有比教师用残酷和威胁、发怒和鞭打,要求幼小儿童做这做那,更为愚蠢的了。这样的老师,他们自己就应该鞭打”。伊拉斯谟认为教师应关心儿童的身心发展,尊重儿童的个性,要鼓励与严厉并重,采取“中庸之道”,在对学生有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去说服教育学生。文艺复兴时期关于师德问题还非常强调教师自身素质,强调教师要德才兼备。夸美纽斯在《组织完善的学校的要法》一文中宣称:“教师的职责伟大而光荣,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要充分了解自己职业的社会意义,充满自尊心和自信心,加强品德修养,成为道德卓越的人;教师的职责在于用善良的范例,以诚恳、积极、顽强的态度去诱导学生,做学生的表率;教师应当无限热爱自己的工作,教师自己愈是热忱,他的学生愈会显得热心。”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有的学校规定了教师应具有的品质,“教师还必须教导并热爱所有儿童,不论是富家子弟和贫苦孤儿,或是那些街头行乞的丐童,都应一视同仁。教导儿童应该视其才力之所能及,不得对某些学生努力教导,而对另一些学生教导不力”。

(四) 近代师德观

近代师德观强调两种观点。一种是教师要培养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能力。英国教育家洛克认为教师的责任是培养学生的绅士风度,使其形成良好习惯,怀抱德行和智慧,在学生需要的时候,给他力量、活力和勉励。瑞士著名教育家斐斯塔洛齐认为,教师要引导学生向善,激发他们纯洁的、高尚的道德情感,使学生认识到善,具有纯净的心灵。他明确指出:“我的初等教育思想,在于依照自然法则,发展儿童道德、智慧和身体各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必须顾及它们的完全平衡。”另外一种观点是教师要顺应儿童成长的层次性、规律性组织教学,顺应儿童的身心发展进行教育。卢梭在《爱弥尔》中,比喻道:自然自由地发展就意味着植物那样生长发育。这样教师也就像园丁一样精心护理,给儿童提供一个“自我开拓心灵”的空间。福禄培尔也认为,教育要遵循适应自然万物发展的正确道路,要遵循儿童的天性,他认为儿童的天性是善的。

(五) 现代教师职业道德

苏联的教师职业道德侧重于教师自身的品质培养,强调教师的集体主义。克鲁普斯卡娅认为,教师应当善于把学生的工作变成集体的劳动。要求教师以尊重和人道的态度对待每个孩子,不管他们家长的社会出身如何,还认为教师的道德修养具有很大的意义,学校的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本身。马卡连柯特别强调教师集体,还认为教师的言谈举止、举手投足都要时刻注意为人师表,为学生做榜样。苏霍姆林斯基强调教师要树立崇高的生活目的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还认为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杜威提出了著名的“儿童中心说”,他强调为适应民主主义新教育的要求,教师必须有渊博的知识和教育专业方面的理论修养,要求教师尊重、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天性。美国现代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大致是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当时,一些学者用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教师的品质人格,概括了25项教师职业应有的品质,如诚实、热心、好学等。1948年,全美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师范教育委员会,向全国教师发表了题为《我们时代的教师》的报告,对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提出了13项详细的要求和指导。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正式制定了《教育职业伦理准则》,这个准则成为受到学校聘用与获得教师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教育界继续对教师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研究,实现了由重视“专业地位”提升的教师专业化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关注“专业素质”提高的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转变。随着各国对教师素质的关注,一些国家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也开始了教师专业化的标准建设。如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起现代教师培养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构建了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校本培训模式等。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教育改革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为标志,建立了全国标准培训课程和统一的评审制度。

二、 关于西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深入分析

(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走向专业化

在西方,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编制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教师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上和社会对教师道德行为评价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在这个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当首推美国。美国早在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颁布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随后,各州相继仿效。1929年,美国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1941年和195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也称nea准),大约有200万教育工作者签署表示赞同。1975年,全美教育协会对《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结构和陈述做出了重大修改,并沿用至今[13]。在此次修改中,有关师德规则的具体要求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动,但专业化思潮的影响已经有所渗透,使得美国教师职业伦理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将教师专业自主、专业伦理等教师专业特质纳入其中。与职业道德相比,教师专业伦理更凸显的是教师的专业性和自主性,从行为规范层面的职业化道德要求上升为将教师作为特殊专业人员的一种伦理考虑。随着专业化的进一步开展, 1986年,美国卡内基工作小组和霍姆斯工作小组又相继出台了《国家为培养21世纪的教师做准备》、《明天的教师》两份报告,之后“美国的《新世界的教师》(1989)、《明日之学校》(1990)、《明日之教育学院》(1995)等一系列报告,都对教师专业化和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了全面的构想和实质性的政策建议,并由此带动了西方教育界的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热情”。受此影响,教师专业化的广度和深度均得到加强。1996年美国出台了《优秀教师行为准则》,在总共的26条的规定当中,有21条都涉及教师的专业伦理方面的要求。除此之外,美国一些专业团体组织也颁布了适合自身的伦理规范。

(二) 教师职业道德结构层次不断趋于专业化

根据郑金州、黄向阳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美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3个层面的内容。师德理想是对教师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师德原则是指导教师的行为准则,师德规则是教师个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直接影响与限定教师在课堂内外的表现和教学行为。1975年修订之后的《规范》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包括:对学生的承诺和对专业的承诺。这一转变初看起来似乎在内容上有所缩减而不是增添,但实质上却是站在一个更为开阔、更为宏观也更富层次的角度,“包括了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和师德规则”3个层面,从上到下体现了《规范》对教师的激励作用、引导作用和约束作用,而这种对师德规范结构层次的划分,使得最高理想与最低规则相互作用,这也正是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化的体现。以具体条文为例,前《规范》当中规定“教师的个人生活应展现教育事业的崇高”,“在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和专业”,类似的规定基调较高,崇高化的师德要求使得相关规范更多地都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和操作性,也难以在教育实践中发挥真正的作用与功效。修订之后的《规范》当中类似的具有崇高性质的条文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具体、可行的政策规定,比如“不得无故否定学生的独到见解;不得故意压制或是歪曲反映学生进步的事实”等。而在1996 年出台的《优秀教师行为守则》当中,具体化程度进一步加强,甚至要求教师“要记住学生的姓名”、“不得当众发火”、“少提批评性意见”等等。

(三) 将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丰富的实际内容,但从具体规定看,尤其强调师生关系这个维度。强调师生关系旨在本着尊重学生自主性的精神,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它是一种无形的潜在的教育因素,直接制约着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影响着教育过程乃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处理,强调教师对待学生首先要以民主平等的方式,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等各种情况为理由,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不得有意为难或贬低学生;对学生以诚相待,以礼相待,力争公道;要记住学生姓名;不得当众发火,不得在大庭广众之下让学生丢脸;不要与学生过分亲热或过分随便;避免过问或了解学生们的每个细节;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如有偏差,应敢于承认错误;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等[注:参见美国《优秀教师行为守则》。

(四) 将内化渗透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

美、欧等西方国家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但在教师职前与在职教育和培训过程中,从不以师德为名专门设课进行简单的灌输或者空洞的说教,而是将其融入渗透在学校及社会的日常道德教育之中,注重职业道德的养成教育,其教师道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多种多样,主要采取:

1. 间接教育,全方位渗透。西方国家将道德教育有机地渗透于各科教学和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采取“价值澄清”、通识教育、隐形教育等方法,把教育内容寓于各学科教学及日常社会活动中。

2. 将教师道德与责任义务教育融入“公民教育”与“责任公民”教育之中,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爱国精神和尽责尽义务的“公民”。美国的道德教育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体现美国精神的公民,这种美国精神主要是指爱国、修养、诺言、纪律、伦理道德、民主、自由、人权、博爱等价值观念。这些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正是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与观念精神。

3. 强调道德践行,在道德实践中将师德规范内化为师德行为。对于教师或者师范生来说,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品行不是单靠学习某些规范原则就能促成的,而主要是通过对教师工作的体验、经历、感悟、理解来内化形成的,把对教师职业的兴趣和喜爱升华为人生的职业追求。

三、 关于他山之石的借鉴

在当前我国教师专业化运动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时期,学校在师德建设方面更加呈现出相对滞后性。教师专业化发展既构成了师德建设的主动推进力量,又为师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教师的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换是当代师德发展的一个重要线索,从抽象、模糊、未分化的教师职业道德走向具体、明确、专业化的教师专业道德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文的操作性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理想”回归“现实”,从“高尚”走向“朴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具体标准。高尚的师德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来引导,但仅有“理想”是不够的。由于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处于理想层次的条文占较大比例,所以操作性较差。正如某学者所言,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师德规范只会使广大教师内心产生具有距离感的敬畏,致使教师心理压力加剧,并最终因其高远而形同虚设。可以说,我国师德规范更类似于行为原则,而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却需要教师各自去体会。另外,我国师德规范在用词方面有许多抽象的表达,模糊、笼统地确定某种品质,难以付诸实践操作。美国的《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占最大比重的是师德规则层次,它作为对教师最基本的需求,规定的内容明确而具体,表述也多采用限制性语言(如不应、不让等),少了理想,更多的是可操作性,实用主义思想表现得较为明显。此外,美国的师德规范在不断修改的过程中,也更强调其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以往相比,在尊重学生的个性自由、鼓励学生的创造精神、提高教师的教育劳动社会责任心、反对教师的职业利己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道德要求。由此可见,美国的师德规范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师德规范的无效性。因此,我国的师德规范必须朝着更具可操作性、更具可行性、更朴实的方向发展,坚持底线伦理要求与最高伦理准则的统一,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统一。

(二)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法制性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教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理想的“道德的化身”,由此对教师提出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种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自身人格修养要求。其实,这种要求是一种理想的期待,缺乏坚定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

在西方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是基于社会法律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制定。例如,规范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同事等关系的处理准则,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样,教师自身对职业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作为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规定和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的意义上强化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三) 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渗透性

众所周知,开设专门的师德教育课,采取强制或硬性灌输,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主打模式。不容置辩,它曾起到过应有的积极作用。然而,今天我国社会的就业机制与劳动力市场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业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彻底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的教师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教师职业无吸引力,队伍缺员,后备人选不足,从教者“身在曹营心在汉”,师范生被迫等着派遣等状况已发生逆转。一方面做教师不再是被动从命,另一方面在城市、在经济发达地区,谋到一个教师职位已不再是轻易之举。愈演愈烈的教师职位的角逐竞争,将使一些求职者想“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还要受到资格与机会的限制。这就是说,对于师范生和已上岗的教师来说,教师职业的内外部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仍然采取那种传统的强制的灌输方式进行师德教育已经不合时宜,而应该顺应时代变化,注重教师职业及师德的内化与行为养成,使从教者和教师备选者真正从内心、从价值取向上认同教师专业,使从教变成一种内心的自由选择,在自主的道德践行过程中提升职业道德水准,如此,师德教育才能真正见到实效。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7)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计划范文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我校教师师德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我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我校师德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践行为人师表,争做人民满意好教师”为准则,进一步丰富新时期师德建设,树立一批新的师德典型,引导我校广大教师以先进典型为楷模,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造就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培训主题

践行为人师表,争做人民满意好教师。

三、培训内容

本次专题培训活动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通过专题讲座、录像观摩、主题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开展教育活动,要以深入学习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与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总领,以探寻“践行为人师表,争做人民满意好教师”为目标,紧紧围绕落实温州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两大战略重点展开培训学习。

四、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在广大教师中形成“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的师德风尚、大力弘扬““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精神,要求全体教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教师信用承诺制度。广大教师要切实做到:

1、在政治上。

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2、在工作上。

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知识,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作业量,不准请学生代批作业,不得用作业惩罚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谩骂和歧视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拖堂,不得随意调课,要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经常家访,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3、在纪律上。

要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不得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不得强制让学生集体购买复习资料、教辅读物,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不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4、在社会上。

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参与和迷信活动,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们团结的事。

5、在生活上。

以师表风范严格要求自己,仪表朴素、整洁、端庄和高雅,不得穿奇装异服或浓妆艳抹进入学校;工作以外、节假日休息时间不做违反师德、师风的事。

五、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师德教育的工作机制,把师德教育纳入重要议程,将师德教育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计划,切实把师德建设纳入教师的考核评优、晋升晋级、职称评定以及文明单位、文明个人的评选工作中。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师德建设重在宣传,贵在坚持,开学后学校要利用校报、网站、板报、橱窗、教育画廊等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师德建设活动中,善于发现和挖掘身边的先进师德典型,并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3、开展活动、增强效果。

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是搞好师德建设年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烘托环境,营造气氛。学校每月开展主题突出、喜闻乐见的师德建设活动,努力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新性。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计划范文2一、指导思想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学生第一”的思想,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全面发展,培养造就一支业务精良,师德师风过硬的师资队伍。

二、具体措施

1、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师德十不准,学习师德承诺书,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习有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知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办法,在全校师生中贯彻执行,用规范的制度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创建有效的教学体制和教学环境,配合深入实际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3、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各种活动,利用专题讲座、阅读名著、学校发展大家谈等形式,把师德师风建设深入全体教师,使每位教职工结合自己端正态度,摆正位置,积极投入,联系实际边学边改,边整边改,切实把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搞得扎扎实实。

三、成立师德师风建设督查组

为了将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必须有组织有领导,为此成立了我校的师德师风建设督查小组。

四、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学习讨论阶段(9月份)

全体教职工采用集中学习、分组讨论和分散自学的办法,学习师德十不准,学习师德承诺书,阅读名著等,使全体教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每个教师都要写出学习心得。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份)

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要求每位教师都要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查找在政治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方向方面,对待学生方面,治学方面,仪表和风度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自查自纠,明确今后整改和努力的方向。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份)

师德师风教育,贵在常抓不懈,重在取得实效。要在开展教育、提高认识、全面调查掌握师德师风状况的基础上,边学边改,边查边改,把整改贯穿于学习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开展教师演讲比赛,真正树立“学生第一”的思想以后,要不断提高层次,在教书与育人两个方面,以更高的要求规范教师行为,以典型引路,奖惩鼓励,使全校教师管理严格、服务周到、态度端正、师生关系融洽,师爱生、生尊师,教学相长,最终提高教学教育质量。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

在教师自查自纠过程中,中心学校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推广先进经验、树立优秀典型,查处违纪的人和事。师德督导组成员对全体教师的师德规范进行考评。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计划范文3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与学校教学改革的主力军。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的教师队伍,是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特制定北国中心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校实际,围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建设作为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和目标,弘扬爱生敬业精神。

树立先进典型,建立评比考核制度,创造浓郁的师德师风建设氛围,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精良、师德师风过硬的师资队伍,并使学校师德建设体制、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实施措施

学校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把师德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统筹部署,在组织、制度、任务目标等方面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一)抓好组织落实。

学校成立了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导处、大队部、安监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等工作,在全校教师中形成统一领导、统筹部署、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格局。

(二)抓好制度落实。

为了建立起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使之常态化、规范化,学校制订下发了《北国中心小学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条要求》、《北国中心小学教师誓词》、《北国中心小学教师“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件和承诺书,体现正确导向,为师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学校将每年结合期末考评和年终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对这些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了解师德师风建设现状,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教职工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学校严格按章办事,加大对师德表现的奖惩力度。

(三)抓好任务落实。

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必须统筹安排、通力合作。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了相关职能部门。

三、实施步骤

学习教育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分散学习、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教育阶段要达到师德师风建设的教育活动在思想上得以发动、观念上得以更新、行动上得以体现、建设中得以完善的思想引领作用。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计划范文4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修养和育人水平,结合本校教育的现状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在全体教师中广泛开展师德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爱岗,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和改革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

因此,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贡献。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1、健全组织,强化师德建设观念。

学校要把教师师德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师德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成立教师师德建设领导小组,部署教师师德建设活动。以“现代教育”理念树立起献身教育、教书育人的现代教师的师德观。在师德建设中始终坚持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定树立起终身从教的职业信念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为主线,有效开展教育活动。

2、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

(1)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学习教育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春市五条禁令》和《长春市八个“不准”、七个“严格”》等法律法规,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2)严格落实教师道德行为“十不准”、教师用语“十提倡”等。

“十不准”即:

①不准参加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

②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和收费补课。

③不准上课时吸烟和接打手机。

④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⑤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以及其他娱乐活动。

⑥不准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⑦不准训斥、指责和羞辱学生家长。

⑧不准私自向学生收费、摊派读物及推销商品。

⑨不准、酗酒以及说脏话。

⑩不准穿奇装异服、戴奇特饰品、浓妆艳抹,留怪发型。

“十提倡”即:

①“你真聪明,真能干”。

②“你真可爱,真活泼”。

③“你还有什么问题?”。

④“你的问题一定能解决”。

⑤“别着急,慢慢说”。

⑥“别灰心,再来一次”。

⑦“看到你进步,真高兴”。

⑧“今天,你做得很好”。

⑨“相信你,一定行”。

⑩“通过努力你一定能成功”。

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教师师德禁令及其他师德规范,教师人人熟知。

(3)结合上级师德建设有关要求,全体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活到老学到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教师除掌握好专业知识外,还要积极参加进修深造,从而在理论上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提高能力,以适应教育体制的转轨变型。

3、丰富活动载体,开展系列活动。

本学年我们将实施“五师”教育工程:

(1)铸师魂。

教师要具有“四心”:关爱学生诚心,了解学生细心,教育学生耐心,服务学生热心。

(2)育师德。

教师要做到“三爱”: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

对后进学生要有“三心”:爱心、耐心、信心。

(3)树师表。

教师要实现“一二三四”目标:

一强——强化为人师表意识。

二严——严肃的自我修养、严谨的治学态度。

三种精神——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创新精神。

四高——高度的觉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高尚的道德情操、高超的教学艺术。

(4)正师风。

通过制度规范、行为规范、榜样规范,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5)练师能。

对不同层次的教师提出不同的要求,按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标兵目标进行培养。

4、强化师德考核。

学校将根据教师师德教育活动考核细则,对教师参加师德教育活动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5、抓好师德总结表彰。

针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学校将大力表彰和弘扬,通过评选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等,选、树一批师德高尚的教师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精神。在此基础上推荐市、县各类先进,通过树先进,以点带面,以身边的人、事感染每位教师,从而进一步推动师德建设工作。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8)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2.1概念辨析

“道德”一语,源于老子《道德经》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认为,“道”生万物,“德”养育万物,“道”是指自然运行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随着社会实践的演进,道德的概念及范畴不断发生变化。法理学教授孙国华认为:“道德归根到底是被人们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关于“法律”的定义,台湾教授曹兢辉将“法”的学理意义归结为:(1)法是社会生成的规范;(2)法律以正义为存在基础;(3)法律靠国家强制力实行。曹兢辉教授强调法生成于社会,以正义为基础,且将强制力限制在实行的基础上。这一定义值得赞同,它深刻地指出了法律的存在基础,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深刻关联[2]。

2.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本质是一套社会规范系统,二者如孪生兄弟相生相伴。正如肖平在《法律伦理导论》一书中所说:“在几乎所有原始文化的图腾禁忌中,我们都可以看到道德与法律共同的影子”[3]。二者的关联性还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诸多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道德也成为评价法律善恶的标准。(2)道德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会自动得到实施,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中必须由具有一定道德水平的人来启动解释维持和指导[4]。(3)道德水平的维系依赖于法律。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戒,对高尚的行为予以褒扬,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

2.3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尽管道德与法律关联性甚密,但作为不同的规范系统,二者仍存在区别。2.3.1产生的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同步产生,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而法律一般认为与国家的出现同步,二者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2.3.2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不仅调整外部行为,而且调整内心;法律一般调整外部行为,法律并不调整人的思想。2.3.3作用机制不同道德规范表现为原则和信念,违反者将遭受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促使行为人进行自我反省、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违法的后果是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3.4内容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且权利义务对等,而道德只强调义务。

3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也存在同一性和差异性。道德教育,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向教育对象传授道德知识,使得其提高道德认识,强化道德意识,并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行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教育对象传播法律知识,传输法治理念,使之形成权利义务意识,善于知法、用法,恪守法律底线不违法。

3.1同一性

3.1.1教育目标的一致性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教育目标上具有一致性。3.1.2教育内容的层次性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任何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只有内化为行动才获得真正的生命力。法制教育必须以道德教育为基础,个体的自我约束可以节约法律的运行成本。3.1.3教育目的的互补性道德教育着眼点在于自律,法制教育则强调他律;道德教育强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鼓励人心向善,法律则强调不可作恶,为行为设置底线。二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3.1.4教学方法的交互性在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采取交替渗透方法加深教学对象对道德观念及法律知识的认知。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必然是违背道德规范的,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应对背后的道德价值观予以阐释。在对道德现象进行评析时,可拓展相关法律知识,二者在教学方法上具有交互性。

3.2差异性

3.2.1教育内容迥异道德教育以传授道德规范为依据,法制教育以教授法律规范为宗旨。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广泛性,而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内容具体、确定,且具有强制力。3.2.2教育方法各有侧重法律是实践性学科,教育方法侧重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法律运用方法,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道德教育更多地表现为信念和良心,在教育方法上可以采取案例教学、参观教学基地等方法激发内心的信念,唤醒内心的良知。

4嵌入式教学法

鉴于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联,笔者尝试将道德教学和法律教学结合起来,通过彼此的渗透,使“德”“法”在教学中实现互动,笔者将此教学方法命名为“嵌入式教学法”。“嵌入”一词源于生物学,其本意为“放线菌素、氨基吖啶等分子插入并结合到DNA链中相邻的碱基对之间,使DNA螺旋倒扭18°,以致增大了原为0.34纳米左右的碱基对的螺距,使整个分子的粘度增加,从而引起DNA的变性。”本文将其引入教学方法中,意义在于道德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性,以“德”嵌入“法”或以“法”嵌入“德”并将其作为对方的一部分,二者融合以实现教育目的。

4.1以“德”入“法”

《基础课》2010版第五章第二节的内容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重点讲述了“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笔者以此为例,尝试对德法融合的教学方法予以实践。4.1.1道德先行关于“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即正确使用网络、健康进行网络交往、养成网络自律精神、避免沉迷网络。笔者认为,教师首先应运用道德理论对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予以阐释,如慎独理论。所谓“慎独”,一般认为是指“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作为网络世界中的一员,虽然身处虚拟世界,缺少监督,但仍然应遵守道德规范,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4.1.2法律引入正所谓“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有限度的,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可见,使用网络虽然是个人的自由行为,但自由需要尊重别人的权利,如果自由超越了边界,即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至此,自然地引入法律分析,通过网络世界普遍存在的“网络暴力”现象予以解读。4.1.3法律解析案例:2007年,北京女白领姜岩从家中纵身跳下,以声讨丈夫王菲和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公布自己的死亡博客。网友开始声讨王菲,将其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王菲的生活从此苦不堪言,最终选择状告3家网站,并获得赔偿。诸如“网络暴力”此类事件,表现为肩扛道德大旗,以正义为口号,侵犯个人权利。从法律层面看,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即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刺探、公布公民的私人信息。而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公共的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不可触摸,但仍属于传统社会的延伸,基于慎独精神,无论在哪个领域,我们均应坚守自律的道德要求,健康交往,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对他人的权利应予以尊重,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德入法的教学方法,充分诠释着道德和法律的内部关联,顺承自然,使学生通过道德讲述和法律案例,知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应在内心坚守道德伦理,不轻易碰触法律这根“高压线”,否则存在法律责任风险。

4.2以“法”入“德”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第二节中关于刑事法律部分,提及“犯罪种类”,因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应予重点讲授。教学者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以案说法。4.2.1法律案件马加爵故意杀人案:2004年,马加爵在云南大学公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争执,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感到绝望。马加爵采用铁锤打击头部的犯罪手段,将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后潜逃,后被捕,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法律讲述:以上案件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具体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将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原因在于对生命的尊崇。正如特朗派特法官所说的:“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4.2.2犯罪成因———道德引入马加爵案发生之后,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曾对马加爵案进行全面调查,专门为马加爵设计相关心理测试,作出《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报告》。报告指出,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4.2.3道德分析通过挖掘案件背后的成因我们发现,理想信念及如何对待人生环境的教育在马加爵身上尚属缺失。第一,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第一章)。雨果说:“人有了物质才能生存,人有了理想才能生活。”理想信念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崇高的理想信念还能够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面对记者的提问,马加爵曾说:“理想很重要,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我成为没什么理想的人了。”缺少理想信念的支撑,人生就像失去方向的航船,陷入漫无边际的黑暗。第二,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第三章第三节)。团队合作是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而个人被集体接纳必须破除自我中心主义,学会包容和理解别人的行为。马加爵陷入交际僵局时,选择非理性的方式宣泄,终于触犯刑律,这是我们应该予以警惕的。以“法”入“德”,通过法律责任的警示作用,唤醒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透过挖掘案件背后的犯罪成因,教学者将已教授过的思想道德修养知识勾连起来,串成美丽的项链,也能使学习者“温故而知新”。

5教学方法差异

5.1法律教育

从《基础课》2010版的课程设置来看,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占据的比例更高,法律知识部分涉及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第六章“职业活动中的法律”、“婚姻家庭法律”,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律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律基础部分只占有两章多一点的比例,篇幅不多。其意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律知识,进而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波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这句话的确值得深思,尤其是目前法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仅仅靠传授两章多篇幅的法律知识,能否实现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的愿景,结论是不言而喻的。信仰不是靠知识的传递树立,而是靠自身体验到的利益和功效,换而言之,应该让学生切实体会到法律是“护身符”才会心生信仰,进而对法治充满信心和期待。从学科性质上看,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在教学方法中必须侧重实践,否则法律知识的灌输将是灰色的、僵死的。5.1.1听审教学教学过程中,教学者应与司法机关联络,组织学生旁听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旁听一次庭审甚于十次知识讲授,通过直观的庭审活动,讲述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同时对相关的实体法内容穿针引线的介绍,更利于学生理解、吸收。5.1.2模拟法庭听审之后,组织学生模拟法庭活动,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做法庭的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身临其境地感受不同的角色赋予自身的不同责任和使命,对学习的程序法知识和实体法律制度进行检验和演练,并撰写报告和心得,教学者予以认真审查和评阅。

5.2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深化道德认识,提升情感,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习惯,所以在教学方法上,内在更应侧重内心的反思,行为上侧重习惯养成。5.2.1情感培养法树立榜样的力量,通过观摩教育基地、观看教学电影的方式,树立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共产党员的形象,见贤思齐,以榜样的力量激发自身道德情感。5.2.2互助法将班级成员分组,组员之间互相监督,相互汇报自身的不良习惯,以一个月为限,创设道德环境、克服不良习惯。5.2.3反思法通过自学、反省、反思等具体形式,如日记的方式,反思自身的思想及行为,以一定时间为限,敦促自身改变。同时,鼓励学生将日记内容公之于众,开展主题班会讨论等等。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9)

19世纪中叶达尔文创立生物进化学说,以自然选择为核心,第一次对整个生物界的发生、发展,做出了唯物的、规律性的解释,推翻了神创论等唯心主义及形而上学在生物学中的统治地位,在生物学领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除了生物学外,他的理论对人类学、心理学及哲学的发展都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他认为人的情感是与生俱来的,强调情感的动物性遗传,由此便逻辑地导致了一种荒谬的教育思想,即唯理智教育。“唯理智教育把培育高技术、高理智、高效率人才当作教育目标,教育过程当中重视理性知识传播,轻视情感经验的积累;重视言语、逻辑、推理能力的提高,轻视情绪感受能力、情感表达和情感表现能力的培养”。“在当代占主导地位的教育模式是唯理性教育模式,这一模式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却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伦理学家丸山敏秋指出在唯理智教育的影响下,学生“知识丰富但是却缺乏真正的感动之心的体谅”。美国教育学家麦克默林也认为目前很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注重学生情感和意志方面的人格和经验的培养。受唯理性教育模式的影响,高校德育工作常常偏重于道德原则的理性解释和机械、重复地喊口号而不注重学生的内心体验,这就容易导致道德规范和学生的情感需求无法契合,而当道德规范无法通过情感机制内化为学生的道德信念时,学生实际思想道德水平便无法提高。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一味地强调道德规范及其重要性的理性解读,而不深入探究道德教育中情感机制的积极作用,进而改变教育管理工作的不足之处,学生的思想便可能出现紊乱和有失偏颇,甚至产生抵抗情绪。

纵观当今高校的教育管理现状,学校教育管理中对情感现象的关注明显不够,学生的情感诉求、教育者的情感需求、管理者的情感追求都不同程度地被忽略甚至压抑。不少高校在现实功利主义思想和教育管理工具理性的牵引下朝着指标性、指令性目标一路高歌猛进,过度追求制度理性和部门的精细化管理,凡事都要设立规定和标准。甚至将学生的入学、教育、管理、就业等全部量化管理,单纯以成绩和荣誉评价学生、以职称和学术成果评价教师、以学校排名和影响力的变化评价管理者,教育管理中处处透着制度理性而人情味淡薄。

二、高校教育管理中道德情感的功能

高校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尽快接受社会倡导的高于现实道德水平的要求,并促使学生尽快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实际道德行为,从而实现精神上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斯宾诺莎曾指出:“人的某一情欲或者情感的力量可以那样地超过他的一切别的行为或者力量,致使他牢固地为这个感情所束缚”。由此可见,德育目标是否能够实现,道德情感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唯理智教育模式忽视了人内心的感受,不能满足人的各种情感需求,人的情绪调节机制便难以被激发,道德情感的功能自然无法发挥。而在培养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时候,如果周围能够形成一种和谐友爱的情感环境,就能给予学生相互了解、理解、信任和宽容的动力。高校教育管理中,道德情感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学生的内在信念和价值追求。

首先,道德情感具有预测功能。道德情感是一种情感化的道德,而“道德作为人类行为的一种规范和价值追求,不仅调节现有的到的关系和具体的道德行为,而且会对未来社会的道德生活做出某种预测,即道德具有预测功能”。道德实践的目的就是按照真善美的规则来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和个体人。这种创造性既表现为对现有社会道德关系的能动反映和合理调节,又表现为对应有道德价值取向的理性确认,既调节当下的社会道德关系,又指明社会道德发展的美好前景,促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这就是道德情感预测功能的体现。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屡见报,2016年3月的政协教育界别联组讨论会上,教育部长袁贵仁也谈起近来备受关注的校园暴力话题。针对这一现象,不少两会委员强调要通过立法手段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但实际情况是校园暴力有时不仅是学生间的问题,有时是教师和学生间的问题,有时甚至牵涉一些社会人员。那么就不能光靠“提前量刑”这一做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和改进学校教育三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继续发生。而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风气也不会瞬间转变,学校教育管理的改进便显得较为迫切。

其次,道德情感具有激发功能。社会历史活动中,人一直在能动地认识和改造世界,这是受情感支配和激发的。人的行为源于愿望,而人的“愿望是激情或思虑来决定的”。道德实践活动并不是人本能的适应性活动,它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认识之上的,而人的道德认识能不能转化为道德信念,进而落实为道德行为,这个过程中道德情感的中介和催化作用至关重要。2012年在武汉大学召开的“《理想大学》专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钱理群教授曾说:“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这些“精英”善于钻营和攫取利益,忽视甚至无视社会道德规范。拥有高学历高智商却缺少了最基本的同理心,这正是道德情感的激发功能未能正常发挥在个体身上的体现,不仅反映出当下学生个体道德情感的严重缺失,更反映出高校教育管理中对道德情感及其作用的漠视。

最后,道德情感具有选择功能。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能够自由地做出选择,道德选择是道德主体受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的驱使,对自身行为做出的一种取舍。21世纪以来,行为心理学和神经医学的发展已经为我们揭示出了一个普遍真理,即主体的选择活动是生理系统和心理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在主体心理系统中,情感对选择活动的影响最为显著。高校教育管理者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道德情感的选择功能具有强烈性、感染性和扩散性的特点,当学生在道德情感的驱使下做出道德选择,往往会用全部的身心力量去维持这种情感。单个学生的选择和态度可能会迅速影响其他学生,并且情感会在不知不觉中扩大影响范围,时间越长影响越大。所以,高校教育管理者们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观的引导和灌输。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中,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自由,因为如果道德选择的自由无法实现,学生的道德生活便毫无意义可言。

三、高校教育管理中道德情感的培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学校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高校人才德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道德情感作用的有效发挥是高校人才德育成功的重要保障,所以高校教育管理中道德情感的培育不可偏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高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做到重视学生的情感诉求,满足教育者的情感需求,兼顾管理者的情感追求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学生的情感诉求应当得到重视。高校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安全感、归属感、敬畏感、自尊感等基础情感的需求不应羞于启齿而该勇敢表达,因为这是生物自然本性的作用下,人的自然情感的需要。而这些情感不是道德情感的直接表现,所以常被忽视。但基础情感是道德情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情感无法得到满足,道德情感就难以得到培育。当今高校教育管理中制度化、行政化、等级化现象普遍,学生与教育管理者之间既存在师生关系,也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育管理活动中学生时常处于被动和相对弱势地位。这一方面要求学生要积极探索寻求实践自身权利和满足自身需求的合理途径,通过努力实现自身各层次情感的需求。

其次,教育者的情感需求应当得到满足。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把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者在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承担着培养和陶冶学生道德情操的重责大任,“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强调的就是教育者对学生成长发展的重要作用。所以作为教育行为中的信息传播者,教师的情感需求尤其需要得到满足。大学教师作为奋战在高等教育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其道德情感需求主要表现为教学发展需求。每一个教师都经历过从初上讲台的紧张青涩到游刃有余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教学工作会经历一系列问题的挑战,所以绝大部分教师都具有教学发展的现实需求。而这一需求的满足除了依靠教师自身技能的提升和经验的积累,学校对待教学的态度和学校的制度政策是否有利于教师的发展也很重要。有学者指出:“由于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科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过分强调,形成了对教育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教育专业精神的压制”。对此,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量满足与教师利益休戚相关的报酬、评优、职称、晋升等基础层次的需求,这些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教师自然会在教学行为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积极性,从而获得自我实现层面的道德情感的满足。

道德法制教学心得体会篇(10)

2002年,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2005年,、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发展轨迹来看,二者都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不管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

道德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欲望和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法律则维护社会的正义、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与对抗,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用无形的束缚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标准。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且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两种规范仍然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所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但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学界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因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来进行,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与前二者截然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p#分页标题#e#

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法律的优良品质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它更多地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就难免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当前和微观来看,二者的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能力、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与准确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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