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处理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6 14:46:36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1)

指导和规范全市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有效控制,依法监督、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外事办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负责对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决策;执行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和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置工作;对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检查和督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市委宣传部:把握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措施、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与防控科普知识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妥善处置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事件,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对麻醉、群体性滥用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案件进行查处。

市教育局: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应急处置配套方案。

各县(区)政府应按照省、市政府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责任。

2.2办事机构与职能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知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应急管理宣传培训;指导各县(区)落实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担任。

2.3专家咨询机构与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共同组建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对确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核查、确认,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品、滥用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封存和抽样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3.事件的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涉及人数50人以上,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10人以上;

(2)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2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涉及人数30人以上49人以下,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5人以上;

(2)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3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涉及人数20人以上29人以下,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3人以上;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4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涉及人数10人以上19人以下,且有可能导致永久性人体伤残、器官功能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2人以上;

(2)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事件的监测

各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4.2事件的预警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对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采取预防措施。

4.3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4.3.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戒毒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

(5)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3.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政府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戒毒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及其责任报告人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对确定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的,在40分钟内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对确定为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的,同时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对确定为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的,需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政府,情况紧急时可同时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政府报告。

(2)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如实向本级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对事件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接到事件报告后40分钟内报至本级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接到报告的市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特殊情况下,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直接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至省政府报告。

(5)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4.3.3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进行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和潜在的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

进程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和结果、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系列控制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须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4.3.4报告方式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结案报告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的,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市政府应当通过省政府应急平台值班管理系统向省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和终止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5.1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等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立即做出应急响应。

(2)要密切关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性质、特点,及时对应急工作措施做出必要的调整。

(3)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控制事态发展。

5.2事发地先期处置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害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5.3.1.1市、县(区)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事件的性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做好病人救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3.1.2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决定启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3.1.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5.3.1.3.1Ⅰ级、Ⅱ级药品突发事件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Ⅲ级药品突发事件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挥下,立即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事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事发现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调查核实,随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本地区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度,每日定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2)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抽验,并将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品、滥用的,会同同级公安部门采取控制措施;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沟通。

(3)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4)对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5)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1.3.2Ⅲ级药品突发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监管各职能机构和监测、检验机构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2)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有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抽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经市政府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授权后,及时向社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针对事件性质,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7)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3.1.4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涉及品、滥用的,应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公安部门: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及时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对涉及品、滥用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及时拨付。

教育部门:对学校中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控制措施,并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外事部门:及时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外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工作。

5.3.1.5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时收集、核实、评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Ⅲ级药品突发事件,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之内填写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同时按8.2项规定的内容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对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全国有关情况提出分析报告,于2小时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抽验,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的接诊、收治和运转工作;立即停止使用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产品,统一封存。

5.3.1.6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要立即通知经销商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并于24小时内汇总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3.2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比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发生突发事件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产品全部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执行。

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执行。

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执行。

5.5信息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审核;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市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并报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信息包括授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6.善后与总结

6.1善后处理

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级别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6.2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根据事件级别由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3奖惩措施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参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切实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等工作。

7.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并指定急救机构。

7.3技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按照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定期研讨、交流药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保证其设施、人员、设备、功能到位。

7.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5预案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7.6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提高全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用械宣传,防止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在预防、诊断、治疗、使用过程中,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多人发生怀疑与该药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临床症状相似的异常有害反应的紧急事件。

麻醉、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

8.2报送资料要求

8.2.1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1)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2)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说明书(进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3)质量检验报告;

(4)是否在监测期内;

(5)注册、再(重新)注册时间;

(6)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批件;

(7)执行标准;

(8)国内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9)典型病例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10)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8.2.2医疗卫生机构:

(1)事件描述

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名称,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治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等信息;

(2)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3)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8.3预案的修订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2)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和杜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是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协助监控和管理。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村(社区)及单位要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协助做好救治和控制。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依靠科学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出现下列情况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食物、药品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二)一次食物、药品中毒有人员死亡的;

(三)引起中毒食品、药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四)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五)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一)镇党委政府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全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研究确定本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分管领导宣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3、协助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协助负责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协助组织建立和管理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听取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评估和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贯彻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助协调解决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协助汇总事故情况;

5、负责完成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五个工作小组。

1、警戒保卫组:由XX镇派出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派出所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医疗救护组:由XX镇卫生院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卫生院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助建立稳定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镇乡财政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镇财政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助协调、组织事故发生的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事故调查组:由镇综治办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镇综治办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5、善后处理组:由镇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所在地村委会负责,镇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情况。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职责确定。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向当地村委会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门。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相关部门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助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六、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应征得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后,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向社会统一发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助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协助做好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镇政府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全力抢救事故伤亡人员。

(三)信息保障

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3)

一、 前言

通过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做出的危机处理后消费者态度变化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到不同危机处理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程度。从而给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理及应对提供一个参考平台。毋庸置疑,自从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此类产品会产生负面心理并影响到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由此我们想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等做出危机处理后消费者购买行为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让社会了解到这类事件对人们的影响力大小,向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达到提前预防,促进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的目的。使人们对此类事件有更系统、专业、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重点讨论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危机管理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1.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及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欧盟委员会(EC,2000-2001)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几乎70%的消费者关心食品安全。Janneke de Jonge等学者(2007)提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那些会增加消费者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会给食品工业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也会给食品监管和食品消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消费者减少消费、价格波动等等。在影响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行为的因素中,人口统计特征中性别、年龄、婚否、收入、家庭规模、对安全食品的关切度等变量均影响了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被调查的消费者家庭规模越大,被调查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程度越差(笔者的统计结果与周洁红(2005)的研究结论相一致),越关注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及愿意购买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都较高,这符合消费者行为的一般规律。

国外企业管理人员认为没有明显的健康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接近零风险是广大消费者一个愿望。汉森(1996)给出了他的意见:客户愿意支付一定价值来改善食品安全。其中女性和年轻消费者最愿意以支付一定价值来减少食品中毒的风险。国内研究表示,因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涟漪效应”会导致消费者在短期感知风险迅速上升,消费信心下降;消费者为了降低感知风险而采取减少购买的预防性措施(Dowling & Stealin,1994;Robert & Weaver,1995)。而购买行为恢复是购买减少变化的下一个阶段,消费者在购买减少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和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加之消费者自身对事件的了解, 其感知风险水平下降,消费信心回升(Kalogeras et al.,2008),由此导致购买行为恢复。

2. 食品安全事件下企业危机管理研究。欧洲某知名的CSR研究机构(CSR Europe)报道称,在其访问的欧洲12个国家的12 000多名消费者中,70%的消费者表示企业是否进行危机管理措施对他们购买决定时起到重要作用的;58%的人表示愿意为企业食品安全保障多付钱,20%的人表示非常愿意;66%的消费者表示已经因为相关的食品问题原因而抵制(拒绝购买)某产品。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积极做出危机管理措施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企业声誉是消费者对企业所持有的各种印象的集中表现(Gray & Ballmer,1998;Mudnane,2002),依赖于企业的识别项目、企业业绩以及消费者群体如何感知企业行为。良好的声誉会强化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接连不断发生:英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爆发的疯牛病;比利时1999年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韩国2000年爆发口蹄疫及欧洲2001年爆发的口蹄疫,还有随后源于荷兰并且蔓延至比利时和德国的禽流感。对于大多数外国企业来说,未能有效控制风险可导致声誉受损、利润损失、扰乱生产力,在严重的情况下更会使该企业实体完全结束。为了保持竞争力,企业须具有较强的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定期检讨和修改其方案和风险状况,使管理能够跟上必要的变化。冒多大的风险,什么类型的风险对企业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当正确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时,它可以为组织提供利用风险更好地展现企业自身,建立竞争优势的基础手段,并成为拥有质量和安全为象征品牌的市场领导者。

在国内,企业主要采取的方案有:迅速成立危机公关小组;快速相应,道歉先行;确定危机性质,制定危机处理战略;声明或者澄清;进行问题产品追踪,回收;未企业制造舆论,恢复声誉形象。无论从哪个方案出发,企业都是立即跟观众取得联系,并且告诉公众企业心得工作进展和经营状况,以过硬的产品智联感和一流的服务以及迅速的处理危机措施重新征服公众,只有当消费者接受了你的说法,并且再行购买你的产品,危机公关才能谈的上功德圆满。

3. 研究现状简评。国内外对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影响方面做了许多研究,现有的文献也对研究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近几年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大多定位于政府的危机管理,关注于政府如何监管食品企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等。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采取的危机管理研究以及其对消费者购买意向影响的研究较少。综上所述,该领域的研究还以进行以下的补充和完善,使得食品安全对消费影响研究的框架更清晰:研究企业不同危机管理对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影响。企业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产生较大的影响,何种方式对消费者最为有益、最能使消费者接受并且能使企业快速化解危机产生有利的效果是最值得研究方向。

三、 研究背景选择、研究假设与调查问卷

1. 研究背景选择研究假设。通过调查发现,当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会有两种大类反应:作出反应和不做回应。具体分类如下:

企业及时做出反应,可细分为以下九种应对措施:一是企业道歉,并且声明,具体事件有2012年4月,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2011年3月,“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2011年9月,俏江南“回锅油”事件;2010年5月,“伪紫砂”事件。二是企业宣布立即召回、撤出有问题食品,具体事件有:2012年4月,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毒胶囊事件”;2009年1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事件;2007年4月,“水饺问题”事件。三是企业同意消费者退还或者交换其他产品,具体事件有:2011年8月,“问题血燕”事件(英特怡年大药房、燕之屋文三路店)。四是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具体事件有:2011年11月,“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事件;2007年8月,“奶粉问题”事件。五是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具体事件有:2009年2月,“咯咯哒”问题鸡蛋事件。六是企业进行危机公关,利用媒体消息,具体事件有:2011年11月,“可口可乐中毒”事件;2010年7月,“麦当劳麦乐鸡”事件;2009年11月,“雪碧汞毒门”事件。七是企业承认,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具体事件有:2011年8月,味千“猪骨汤精”事件。八是企业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具体事件有:2010年3月,“地沟油”事件(齐鲁医院药物监测)。九是企业予以买家、消费者或爆料人员私了,具体事件有:2011年5月,“雨润问题肉”事件。

企业没有做出回应,具体事件有两种:一是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一直否认,2011年10月,“速冻食品病菌门”,“思念”、“三全”、“湾仔码头”的速冻食品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011年8月,“问题血燕”事件(李宝赢堂(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有,企业否认,最终经调查确属误传,具体事件有:2009年11月,“农夫山泉含砒霜”事件。

综上所述,我们把所有的事件进行分类、分析、统计,最终将企业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的危机管理措施进行分类,以便问卷设计以及调查访问。初步共分成五种措施(不包括企业否认)A.企业道歉,并且声明;B.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C.企业同意消费者退还或者交换其他产品;D.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并利用媒体正面消息;E.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消费者认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最先应该采取的措施是B占比38.7%,其次是A占比34,22%;消费者认为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B占比41.62%,其次是E占比17.77%,然是D占比17.26%。

鉴于以上的讨论,我们选定三种企业危机处理形式,一是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当于A企业道歉,并且声明与D企业进行危机公关,邀请专业人员做出解释,并利用媒体正面消息结合):企业通过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同时利用媒体公开道歉、正面消息等危机管理措施。二是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当于B企业立即收回食品进行销毁与E企业提高工业流程,重新上架结合):企业通过主动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身的生产、运输环节等措施。三是不做回应。

本课题依据已有研究和消费者访谈提出以下假设:

H1: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降低;

H2:企业通过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H3:企业通过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向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H4:企业通过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相比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消费者购买意向恢复情况更为明显;

H5: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采取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相比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消费者购买意愿恢复更加明显。

2. 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本文从发生食品事件后,消费者对于企业采取不同危机管理措施,消费购买意愿的不同程度变化,采用已有的购买意向问项共四项。PI1-PI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以前,原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INTA1-INT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INTB1-INTB4是主动告知消费者型管理措施购买意向;INTC1-INTC4是主动召回并保证型管理措施购买意向;INTD1-INTD4是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购买意愿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06份。其中,性别构成:男性占比例32.85%,女性占比例67.15%;年龄比例:22岁以下占比例70.5%,22岁~35岁占比例4.9%,36岁~45岁占比例16.9%,46岁以上占比例9.2%;学历情况:本科以下占比例58%,本科占比例41%,硕士及以上占比例1%;每月食品消费情况:500元以下占比例22.2%;500元~1 000元占比例57.5%,1 000元~2 000元18.4%,2 000元以上占比例1.9%。

采用均值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见表1。具体分析如下:

1. PI-INTA,从表中分析得出,均值差值大于0,即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相比较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其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明显下降,P值小于5%,符合假设。

2. INTA-INTB,从表中分析得出,总体平均值是 -0.767,即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立即进行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公开道歉并且正面消息等危机措施相比较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所回升,P值小于5%,符合假设。

3. INTA-INTC,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总体平均值是-0.937,即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立即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己的生产、运输环节等工业流程的危机管理措施后相比较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后,消费者购买意愿有所回升,P值小于5%,故符合假设。

4. INTB-INTC,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平均值小于0,由此得出,在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消费者购买意向的恢复在企业进行实际的行为措施比仅仅进行口头说明承诺更加有效。P值小于5%,符合假设。

5. INTB-INTD,从表中可以分析得出,平均值大于0,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不给予任何回应相比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企业采取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同时利用媒体公开道歉、正面消息等危机管理措施,消费者购买意愿又进一步的有所下降,P值小于5%,符合假设。

四、 结论

在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当企业不给与任何回应的时候,消费者购买意愿相对于企业采取措施有所下降。原因可能在于消费者会选择购买其他品牌的产品或者继续等待,观望其是否真的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下来,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美誉度都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假若消费者转而买其他品牌,对于这个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即使企业立即做出危机管理措施,不同的措施对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恢复也有不同的影响程度。相比较而言,消费者更加倾向于在发生事件后,企业积极采取立即下架撤回销毁、不断加强自己的生产、运输环节等工业流程。其次是企业立即进行退货、补货或者退款,公开道歉并且正面消息等危机措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适的危机处理措施。对于有实力及经济基础的企业,建议在食品危机事件发生后首选召回销毁的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是改善消费者的负面情绪,影响购买意向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征.食品企业如何应对安全危机.科协论坛(下月半),2009,(1):190-192.

2.张莉侠,韩亮亮.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及购买行为分析——基于上海市生鲜食品消费的调查.中国农学通报,2009,25(4):50-54.

3.Jim Maurer ,Warren Stippich.Don't Risk It,Food & Drink,2011:136-138.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4)

近几年,通过全国集中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的质量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较大幅度增强,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量大面广,质量状况不稳定,仍然给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开展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同时,探索标本兼治之策,建立起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已势在必行。经过多年的相关综合业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笔者认为只采取几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不能奏效的,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有采取多种措施并举,多管齐下,发挥其综合功能与整体效应才行之有效。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辖区分片包干制和巡回检查制,使辖区内每个区域都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控之中

即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国质检〔2004〕433号)的要求,把辖区内每个区域,包括街道、乡镇及城乡结合部,划分若干个责任区,将各责任区内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任务落实到责任区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各责任区负责对本责任区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本局领导报告的职责。并采取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落实打假目标规范生产经营责任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还要制度化规定责任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到责任片区巡查走访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有没有制假窝点等等。一经发现有假冒伪劣行为,立即依法处理。这项工作真正做好了,假冒伪劣的源头就堵住了。

2、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工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保障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通过真正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岗位责任制、自查自纠制、质量分析会制、质量信息报告制、人员教育培训制、完善进销台帐制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等诸制度,才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3、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由于食品生产具有规模小,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量大分散面广、易流动等特点,特别是酱油、食醋、小型白酒生产、小食品、饮料加工等生产企业,多为家庭作坊式,量大面广,多数比较隐蔽不易发现,加之质量技术监督人员人手不够等(县区局一般10人左右)。仅靠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分片包干、巡查监督,还很难做到疏而不漏。因此,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制假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制假者就无处可藏,就会无生存之地。按照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能够极大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4、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确保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主要是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核和发放,让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产品标准、人员、检验设备、质量管理、包装标识和储运要求”等方面达到必备条件。对达不到必备条件的,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作用很大。在实施这项措施时,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治理工作(如与药监、农业、工商部门),需要建议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的,要及时做好建议工作。同时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5、加大监督检查的次数,把好产品出厂关

第一、三条措施,对防范无证、无照生产,躲藏隐蔽生产尤其有效。这条措施,则用于日常监督防范正常生产企业的产品出问题。增加的抽查次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容易出问题的阶段、区域、企业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每年可多安排几次,也可采取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法。就我们这里的情况而言,建议最少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对信誉有不良记录的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如酱油、食醋、小食品、饮料及小麦粉等),一至二个月抽检一次。对于数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或多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拟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建议卫生、工商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最低程度应停业整顿,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把住源头关口。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帮助群众了解真伪、引导消费,通过市场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这样一来通过来自市场的外部压力和消费者监督,企业就能从切身利益的角度,增强和生产合格、优质产品的内在动力和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自律意识。

6、依法从严惩处,让制假者得不偿失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使制假者在法律上成为打击的对象,在经济方面成亏本行为。为此,要按《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可采用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生产者,可限制其终生不得从事本行业生产,也可实行“黑名单”制向社会公布等好的措施。

7、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群抓群也,综合治理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以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本镇食品市场规范化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由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件预警和动态变化情况,划分应急等级,并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镇食品安全办公室(社会事业发展办),联系电话:58046501(工作日),58041131(夜间及节假日),根据事故发生的轻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指挥、协调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各种抢救工作。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轻重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抢救措施。

4、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信息,上传下达。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机构,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员、抢救情况等。

3、经发办:负责查处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高剧毒农药、兽药和渔药的违法行为。

4、派出所: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维护工作,对事故严重或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办。

5、教委: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人数、抢救情况。并组织抢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四级事故(又称散发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数在0-9人,没有死亡病例。

三级事故(又称一般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没有死亡病例 。

二级事故(又称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或者1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

一级事故(又称特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有2人以上(含2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者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重点场所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实行主管与分级响应

为科学、经济、有效地处理事故,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等级,发展趋势及控制的程度,及时将情况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1、四级响应:镇指挥部根据中毒情况,决定由何部门牵头,何部门配合,启动四级响应。

⑴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他副职人员应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中毒者。

⑵收集、分析事故原因,通报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⑶各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⑷调查并提出处理相关责任人意见。

⑸处理事故发生的善后工作。

2、三级响应:发生三级事故后,经镇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坚持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理。

⑵维护现场,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调查。

⑶做好相关材料,上报上级职能部门备案。

3、二级响应:发生二级事故后,经镇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坚持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迅速上报上级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调查处置。

⑵组织工作组进驻事故地点开展工作。

⑶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确保随叫随到。

4、一级响应:发生一级事故后,镇指挥部要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坚持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所有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⑵做好宣传,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等工作;

⑶做好善后工作。

四、附则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6)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播和暴发。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导致对食品的制作、运输、贮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与现代生活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个任何时代都会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安全”一词的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卅事故。孟德斯鸠在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是一个|卜分重要的问题。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同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表述。从卫生角度而言,可以认为是食品应不包含有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表述为食品在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符合周家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产安全、销售安全、经营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等。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属性是最明显的,而各国政府和同际社会对其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协定》解析

由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国际问的食品贸易不断增长,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WTO为了规制食品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规制国家间食品贸易的<<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

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二,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3.非歧视性原则

《sPs协定》序言第1段规定: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款规定:各成员方应不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非歧视原则没有在(sPs协定》的文本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规定,它散见于某些条款中,但是它的原则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项原则在WTO体制下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阻止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而食品贸易占国际贸易非常大的比重,所以在食品贸易领域实现非歧视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将大大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7)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播和暴发。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导致对食品的制作、运输、贮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与现代生活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个任何时代都会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安全”一词的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卅事故。孟德斯鸠在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是一个|卜分重要的问题。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同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表述。从卫生角度而言,可以认为是食品应不包含有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表述为食品在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符合周家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产安全、销售安全、经营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等。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属性是最明显的,而各国政府和同际社会对其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协定》解析

由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国际问的食品贸易不断增长,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WTO为了规制食品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规制国家间食品贸易的<<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

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二,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3.非歧视性原则

《sPs协定》序言第1段规定: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款规定:各成员方应不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非歧视原则没有在(sPs协定》的文本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规定,它散见于某些条款中,但是它的原则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项原则在WTO体制下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阻止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而食品贸易占国际贸易非常大的比重,所以在食品贸易领域实现非歧视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将大大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三、我国实施《sPs协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内内矛盾。由于我国关于食品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不同,制定的主体也不同,导致了法律法规之问出现了衔接不上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比较i个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其矛盾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得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得是复议选择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规定得是复议前置型的。像这样法律法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还有,所以立法协调工作应该被重视起来。

我国国内食品安全立法与国际相关规制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内外矛盾。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立法主要有: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3年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我们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的时间是比较早的。现在,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新的情况不断出现,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这样的情况。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不论是在立法技术、立法内容上,还是在技术法规、检验管理措施、标准认定、认证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我国立法部门应将多部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可以考虑将关于(sPs协定》的相关措施规定在一部法律当中,这是一个比较长远的计划。但是现在,至少应该对相关的不协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得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经各方努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四月二十日已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我们期待它将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我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相关组织活动,参与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因为(sPs协定》没有自己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组织,在技术上依靠其他相关国际组织。所以,我国应积极参与CAC(我国已经是其成员国)、国际植物保证公约组织(IPPC)、国际兽疫局(OIE)、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卫生组织(wH0)、国际计量局(BIDM)等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参与国际性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的活动。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自己的利益。我国不仅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体系的讨论与制定,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国际性的标准引入到国内的立法中来,引进、研究、吸收相关的国际标准。另外,应当合理利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根据我国国内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逐渐确认和完善国际上通行的标准,逐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

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

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第三,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

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

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8)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科学管理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即《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所界定的范围。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县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县长领导并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食品药品、卫生、工商、质监、畜牧、农业、经济、商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履行值守应急,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三)组织编制、修订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四)组织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负责组织完成应急指挥部的其它日常工作。

四、应急机构设置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二)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制定急救处置预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抢救及时处置恰当;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经济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经济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的统筹调度与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四)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五)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各工作组的参与部门,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按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一)监督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经济、商务、财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粮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国务院分工规定,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二)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商务、财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粮食、畜牧、交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控点。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应于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向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县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三)事故评估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与确认。

(四)事故通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报性质与范围等情况,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调度,积极按要求协助事故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调度,影响应急处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七、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八、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1、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网络,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二)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三)信息保障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9)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的法典,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和监控体系也是依据该法建立的。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为应对粮食危机,日本开始大批从美国进口食品。为把好食品安全关,日本从1951年开始建立了食品监控体系。当时,日本主要对进口食品进行基本的安全与卫生的监控检查,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对食品安全没有过高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日本进口食品数量的增加,日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随之提高。由于日本国内、出口国家农业化学品管理体系不完善,农药使用要求不规范以及生产商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等原因,导致进口食品中不断出现农药残留限量超标或发现一些新的化学物质,引起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为了把好食品安全关,1994年日本完善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抽样分会提示的食品抽检比例,正式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开始在各检疫所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

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的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关注食品安全,加大了日本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压力,迫使日本政府食品管理机构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近年来,日本从调整机构、立法、规范农药管理体系和使用规则,完善检疫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建立“肯定列表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了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建立了以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要检验检疫形式,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为主要管理处罚措施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日本进口食品检疫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在监控和管理进口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严格意义上说,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在命令检查之后,制定了两种管理处罚措施,即进口自肃和禁止进口措施。

所谓“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通常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在货物上市后,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7个检疫所进行检疫。其间通过监控检查如发现违法货物,将采取措施进行退货或废弃处理。具体做法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与各地方政府,例如都、道、府、县联系进行召回。

所谓“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从命令检查到禁止进口,一般来说产品大致的违规率不能超过5%,如果超过5%,将有可能被启动禁止进口的程序,有可能将该进口商列为禁止进口的对象或停止营业的对象,就是否启动禁止进口程序进行研究,也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要求不再违规。但也可能做出禁止进口以及停止营业的决定。日本类似的禁止进口或停止营业的有关处理指南,是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的内容所规定的。

处罚措施及主要内容进口自肃

所谓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一般是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一般对某产品采取进口自肃措施,即意味着该产品被暂时禁止进口。进口自肃是相对的,在具体执行时体现出灵活性。被启动进口自肃的相关国家能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日方提出的解除进口自肃的条件,日方会解除某个国家的某项产品的进口自肃措施。

但进口自肃措施会根据违规情况反复实施,如解除后该产品又多次发生违反案例,日本会再次实施进口自肃措施,如得到改善,日本又会再次解除进口自肃措施。这样,既可控制食品、农产品安全,也可督促出口国家进行改进,把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安全置于可控的范围内,以免引发食品短缺。

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规定,禁止进口是在实施进口自肃措施之后,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禁止进口的措施,如一旦被实施禁止进口措施,该国或者该产品将在短期内很难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甚至将永久性被禁止向日本出口食品。通常,禁止进口措施适用于发生重疫区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及被进行经济制裁的国家。因此,禁止进口措施在实际使用时特别慎重。可以说进口自肃措施和禁止进口措施是有区别的,进口自肃措施达到了暂时禁止进口的目的,一旦改进措施到位,或者日本食品短缺,就可能被解除。禁止进口措施一旦被实施,虽然不排除被解除的可能性,但时间比较长,难度也更大一些。截至目前,日本只对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过禁止进口措施。例如,对美国牛肉(疯牛病疫区)以及亚洲国家的禽肉(禽流感疫区)等实施了禁止进口措施,对朝鲜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则是基于经济制裁的考虑。

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虽然日本食品卫生法赋予了厚生劳动大臣实施检查的权利,但食品卫生法中并未对检查方式和抽检比例做出明文规定。应该说监控检查、命令检查、进口自肃、禁止进口等措施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的派生,换言之,这些制度或措施是日本行政部门,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规则。

鉴于此,作为主要向日本出口食品的国家,我方应要求日本提供其在制定监控检查抽检比例时参考的,由WHO和FAO共同制定的进口食品抽检标准。以便中方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并探讨其合理性,提出相应建议,促使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和抽检比例合理化。

日本实施监控检查时,第二次发现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的规定不尽合理,其间的缓冲时间太短,往往出口国家的管理机构或出口商没有充足的反应时间,就被启动了命令检查程序,造成了出口国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的被动,也影响出口国的正常贸易。建议日方将启动命令检查的频次,调整为从第3次发现违规食品后再进人命令检查程序,即第一次发现违规时检查频率提高至50%,第二次仍然为50%,如第3次被发现违规,则进入命令检查程序。这样,以便出口国政府有充足的时间监控食品安全,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调整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处理措施篇(10)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识和水平,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师生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行和长期性。学校要制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成立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形成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网络。

二、明确职责

1.学校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明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校级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在各个岗位和各个操作环节都要责任到人,坚决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2.学校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学校周边午餐供应点、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各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

3.学校要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学校供水工作由专人监管,盛装学生饮用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加锁,每天清洗消毒。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5.加强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学校工作人员随意水源,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6.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食物中毒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全力配合抓好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是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同时在当年的各项考核、评比中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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