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为获取高额收益,对某一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行为。通常来说,就是直接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受让其他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然而在我国,有关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当中,投资者很难全面了解并把握其中关键,再加上投资者本身对投资领域不够专业,尤其是对公司运营、资本构成、股东权利等法规缺乏基本认识,从而进一步导致其在股权投资中遭遇不必要的风险。所以,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对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股权投资交易中,转让股权的一方成为转让方,接受股权的一方成为投资方。在实践中,有些投资方没有认真辨别转让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资格,错误的以为自己的股权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殊不知引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所以在这里就需小心防范。首先,投资方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要对目标公司尽可能的进行详尽调查,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其次,在不违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也越发普遍,许多投资者都想从中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这些领域的调整还不规范,致使在这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陷阱。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还要提高警惕,对投资对象有更多的了解,防范其保底承诺,不要被宣讲的高额回报蒙蔽双眼。
二、投资方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是以直接出资、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三种方式构成。
(一)直接出资
在直接出资中,当事人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两种风险。
1.出资违约。后加入的股东若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则需要对已此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与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发起人股东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上述规定增大了公司向社会融资时的法律风险。有时也会面临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发起人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最终很难向出资违约的股东进行追偿。所以,在股权投资时,股权转让方还应对受让方作出细致调查并认真监督其出资情况。
2、评估不实。《公司法》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的方式进行出资,但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法律对非货币出资应以履行何种程序、执行何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如未作评估、评估不实、虚假评估和非货币出资交付但未作权属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非货币出资,近些年来在股权投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时效、价值评估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股权投资。
所以,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应当写明:投资方以非货币出资应确保其没有任何瑕疵,若违反约定,投资方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投资方若不终止投资计划,则需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投资者将会面临所受让的股权背后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和受让的股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其中最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是股权背后的权利负担。如公司约定的某一条件或允诺的责任,还有对公司达到某种条件时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些都将会对受让股权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股权受让方也要有一定的防范对策。首先,对出让股权的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部债务的调查,特别是约定的条件、允诺的责任和未知的债务。其次,在签订受让协议时,要求转让方加以保证,从而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的有限性,提前规避投资风险。最后,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请求损害赔偿。若转让方违约或违反其他义务,受让方可以此为由提讼,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股权投资交易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参与公司管理
由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不同,所以在对股权投资时,受让公司股权份额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有的股权投资者为了掌管目标公司,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投资份额较大,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有的股权投资者只为从目标公司获取可观的收益,投资比例较小,只成为了公司的中小股东。一般公司中股东是按照持股比例来参与管理公司,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的修改、增资减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面占有优势,还可以推荐他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而小股东因为持股过少,就很难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产生影响,如果持股比例不到10%,可能还会丧失管理公司的权利。
(二)投资退出
由于投资目的不同,最终投资方对股权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些投资方为图短期回报,当股权价值达到既定预期时,就会处分股权收回投资。有些投资者注重长期收益,把其受让的股权视为优质资产,所以在处分股权时就视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而定。
不论出于何种投资目的,投资总会有退出之日,所以在退出的时机上和退出的方式方法上加谨慎。首先在时机上,投资者须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敢于激流勇退,不可等到公司衰退时在作出退出决定。其次,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将来的退出事宜作出约定,确保自己的投资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风险管理的含义
一般认为,风险是人们在从事某项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对未来预测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盈亏发生的不确定性、盈亏大小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潜伏在活动或者事件的过程中,会给事件或者活动带来消极影响,阻碍实现其发展目标。
风险管理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收益的决策过程。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风险给其带来的损失,有助于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正确决策,最大程度地保证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保护其财产安全和完整,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目标。
2.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以提高企业经济收益为目标,但是在高收益背后往往隐藏了高风险,一旦风险管理失控,将导致企业所投资资本受到损失。通常情况下,经济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是既辩证统一又对立的,二者密不可分、形影相随、相辅相成、相互制约,风险用经济收益来补偿,经济收益以风险为代价。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如果要追求高经济收益,就必须面临和承担高风险;与之相反,如果不愿意面对高风险,就只能接受低经济收益的现实。如果企业对风险从识别、评估到控制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就能在追求高经济收益的同时将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二、关于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风险分析
1.人员素质低下的风险
房地产股债权投资活动中需要投资决策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具有宏观经济金融、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企业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极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发展,如果企业缺乏专业的高素质人才能对股债权投资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那么企业将很难在经济市场中得以长远、稳定的发展。
2.信息收集的风险
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选择时,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资料,如果所收集的信息不够及时、完整准确、真实,那么过时失真的信息将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和经营决策,进而影响到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甚至企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企业信息的来源渠道必须广泛,且稳定可靠,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要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以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基于正确信息做经营决策,实现企业的投资和管理目标。
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即未来收益下降和成本增加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管理风险受到管理团队的能力和构成、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组织结构还不够完善、科学、合理,公司治理也不规范,如果企业的组织结构,内部治理不能及时的调整,适应新环境,将可能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
4.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指的是房地产市场价格、供求等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目前,世界经济刚刚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正处在经济复苏的阶段,这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但是,经济市场环境也日益变得复杂给企业带来了挑战。经济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性给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阻力,房地产商品是否受到整体经济环境的周期性或阶段性波动影响,商品在市场上是否适销对路,在技术、质量、服务、销售渠道和方式等方面有无市场竞争力,都会成为影响房地产股债权投资安全的重要因素。
5.其他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也称营业风险,通常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因素,给企业带来利润率或利润额的不稳定。由于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标的往往都是待建或者未完成销售的项目,以未来预期收益作为投资基础,这样的被投资项目或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充满了不可预测性,如果目标公司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宏观和产业政策环境、财务融资,资金周转、法律违约甚至欺诈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非体系性经营风险的发生,将会使作为投资者的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下降,进而使企业陷入经营的低谷。
三、应对房地产股债权投资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高素质、多元化发展的人才是企业能够实现长远、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因此,企业应该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完善房地产股债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使之有能力为企业更好的服务,防范投资项目风险。同时,在企业内部选拔部分优秀人才实行岗位轮换,使之充分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为股债权投资业务储备好后备人才。
2.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体系
企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流通体系,以加强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以此达到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现状,从而作出正确决策的目的。
3.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从历史看,风险管理从内部控制发展而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可持续、稳定的发展。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房地产股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有着重要作用,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必须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划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降低和化解管理风险。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需要在内部建设完善的岗位制度与岗位分离制度,以及能够贯穿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始终的授权决策机制、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与此同时强化对财务风险的监控、审计控制。
4.加强对政策风险的管理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常用的融资途径就是银行贷款,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中往往也会需要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我国境内银行贷款的条件高、利率高,大多数企业贷款难、还款难,形成了融资链的恶性循环,尤其是中小企业,这一情况更为严重。融资难是影响房地产股债权投资成败的一个风险因素,所以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需密切关注国家整体信贷环境的变化,关注政府对房地产业发展的规划,跟踪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了解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政策和要求,培育企业美誉度,以满足和适应信贷政策的要求,获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5.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考核
邀请第三方参与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考核可以帮助房地产股债权投资企业顺利实施投资活动。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邀请企业外部的风控专家、基金专家、审计人员等,组成外部审计或顾问咨询组,借助其专业能力和独立性,针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分析、预测、监控,规范投资行为,并为企业及时、准确地提供所投资标的项目的信息,揭示所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给予管理改善建议,以保证项目能够取得预想收益。
6.建立激励制度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最大的玩具商之一――东莞合俊玩具厂于2008年10月倒闭,该厂主要是因股权投资失误引起的资金链断裂,造成6 500多名工人失业,欠款4亿多。但中央出台4万亿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后,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多年未批准的项目得到突击审批。据媒体报道,全国预计增加20多万亿的新增投资项目。新一轮盲目投资的上演,又会形成新的股权投资风险。所以,提前识别和防范股权投资风险是集团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
一、集团公司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股权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或难以控制因素的影响给公司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致使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风险。
(一)识别股权投资风险的指标
利用指标识别法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1.盈利能力。获利是公司经营最终目标,也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获利能力可由以下3个指标来衡量。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
2.公司发展潜力。衡量公司发展潜力的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1.重复投资,造成行业产能过剩。特别是随着人民币升值,出口萎缩,国内市场饱和,加上部分行业又重复建设,造成行业产能过剩,无法按期收回投资,导致无法回收股权投资成本。如:中国铝业在上市之后,曾通过大规模并购,成为国内氧化铝、电解铝市场上的绝对龙头。2007年中国铝业回归A股,又连续吸收S兰铝、S山东铝、包头铝业、连城铝业。而迅猛扩张的背后,也隐藏着管理、财务、成本等多重隐患,这些隐患在金融危机后的铝行业产能过剩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中铝集团2009年利润总额为-72.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则为-42.5亿元。
2.投资、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等方面与收益不匹配。如某集团公司投资总额为68亿元、筹资总额为65亿元,投资额大于筹资额,投资全部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较低,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77%,且筹资中的短期借款达到26亿元占40%,存在着短贷长投的现象,该公司的投资与筹资不匹配。
3.投资活动忽视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公司的投资活动会形成特定资产,并由此影响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
4.投资产业结构不科学。部分集团公司投资分散,有限资本投资多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管理幅度较长,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时间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从而无法运用已有的知识正确评价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投资结构也不适应市场的需要,部分被投资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5.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表现为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侥幸心理。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所追求的是个人目标效益的最大化,集团公司的目标与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财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偏差和延误,给集团公司带来股权投资风险。
二、产生投资风险的主要根源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既有公司外部原因,也有公司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投资环境复杂多变
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等均对集团公司外部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1.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呈不规则的运动,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社会经济格局的调整、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其结果可能引起股权投资风险。
2.经济环境。如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口竞争力下降,许多出口企业转内销,增加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国家紧缩财政、紧缩银根,控制拨贷款,限定某方面的投资,就会使某些方面的投资处于不利地位,股权投资风险相对加大。
3.市场竞争。行业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严峻考验;而进入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则需要考虑进入及退出成本;进入不熟悉的市场,更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的影响。
(二)集团公司集团管理控制能力差
部分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资本关系,内部连接纽带脆弱,各单位各自为政,形成集而不团的现象,集团公司的管控能力较弱。集团公司没有对控股的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财务管理手段。随着集团公司投资链条的延长,信息传递逐级弱化,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控制越来越弱。有些集团公司对控股的成员单位资金管控能力不足,没有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着个别公司坐支坐收行为,无法控制这些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
(三)股权投资活动与公司战略不符
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南和方向。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正确选择股权投资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恰当权衡收益与风险。要突出主业,准确选择股权投资目标,控制股权投资风险。但不少公司经过第一次创业成功后,变得盲目自信甚至自负,经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匆忙拍板、随意决策,扩张战略的制定缺乏长远性、科学性,没有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
三、集团公司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
1.分析投资环境,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投资规模,集团公司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投资结构,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2.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公司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公司在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时,应认真地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和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改变管理办法,使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此降低因环境变化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强化集团管控力度
理顺与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化管理。集团公司应重新梳理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内部连接纽带关系,加强对成员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加强集团化管理,做强做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通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方式强化集团财务管控力度。
成立专门的资金结算中心,强化财务管控力度,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资金的有偿使用,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率,监控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状况,防止发生支付危机,确保资金周转顺畅,保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通过结算平台,实现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动,提高资金使用率,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通过成员公司之间资金的回笼和调度,提高资金配置能力,强化集团公司在资本运营中的协同效应。
(三)投资活动应紧紧围绕着企业发展战略进行
企业的发展战略应当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与时俱进。发展战略一经确定,就应对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品种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对不熟悉业务领域从事投资、经营或交易活动。加强企业全方位管理,努力降低各项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要突出主业,控制投资风险;要避免盲目投资,或者贪大贪快,乱铺摊子,消除投资无所不及、无所不能的错误观念。
(四)投资与筹资应相匹配
投资与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方面应与收益相匹配,投资应量力而行,不能超过公司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进行投资;投资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和时间上要与筹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以避免财务危机发生;投资收益要与筹资成本相匹配,保证筹资成本的足额补偿和投资盈利性。集团公司在进行筹资与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投资与筹资合理的期限搭配,合理规划债务的期限,使其与投资期限相衔接,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五)对股权项目投资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时机、投资对象、投资合作伙伴、项目的产能、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价与预测,充分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投资、产能过剩的情况发生,也要关注发挥投资规模效应,应从被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以保持集团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
(六)强化对投资过程监控
选择好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采取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等方法正确引导他们,减少他们的机会主义,提高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应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总之,集团公司应正确认识股权投资财务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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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投资热也掀起了经济发展的高潮。从早期的风险投资到产业投资,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伴随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步在我国兴起,众多投资方式的发展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而对于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又各自独立存在。近年来,我国三种投资方式都在不断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无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相互关系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均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投资方式,三者无论从概念、性质以及特点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然而,归根结底三种投资方式之间又必然存在着联系性,下文就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作分别介绍,再对三者相互关系做出简单分析。
第一,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并大力发展的。当时,我国经济已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发展,而传统的国有投资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国有投资也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民间投资开始兴起并迅速占据市场,成为越来越多富人投资的首选渠道。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使民间投资得到更大力度的发展,并且保证民间投资成为真正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投资方式,国家利用了产业投资的渠道为民间投资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这一定义最早始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迅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投资的巨大利益。当时,风险投资极大的吸引了一批中国优秀的科研人员,为了使我国投资体制得到进一步的改革,科研人员远赴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进行学习和研究,但是,由于受到国家之间制度等因素存在巨大差异的限制,风险投资没能在那时被引入到中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才得以在本世纪初得到飞快发展。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最初,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外资机构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进行,之后,随着我国企业知名度的提高,同时还有人民币基金的确立,加之经济飞速发展下股市交易的日益活跃,从而大大刺激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通过上述对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分析可知,三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首先,它们被引入我国的时间各不相同;其次,对于它们被引入我国发展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归根结底,无论是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又或私募股权投资三者本质都是投资方式,因而,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联系的。第一,三种投资方式的募资来源都是社会;第二,三种投资方式对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同,即都是由市场转变为专业人士管理;第三,投资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收益后,需要向投资者分配相应的利润;第四,为了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概率,确保投Y的安全可靠,投资者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第五,三者的投资都可以以股权的形式存在或者由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其他权益。
2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健全的信用关系和激励机制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种投资方式的主体都是由投资者、管理者和被投资企业构成的。在整个投资项目中,只有三者主体分别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最终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收益,同时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当前,由于受到我国投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的限制,三者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各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无法确保管理者按照规定履行自己对资金的管理义务,同时,被投资者是否能够对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也是重要问题之一。此外,项目经理作为投资机构的重要领导人员,其职能的行使对于投资机构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然而,目前很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项目经理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2.2此三种投资方式概念混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虽然本质上都属于投资方式,然而,每种投资方式在各自投资领域又具有很大差异,因而,充分认识各种投资方式的自身特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于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被投资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而风险投资之所以最初在我国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很多人对于三种投资方式概念上的混淆不清,还有些人对产业投资与风险投资之间认识不足,导致产业投资发展初期人们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过度谨慎的心理,对产业投资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属于较为新型的投资方式,所以有更多的人对其认识不够充分,甚至有些人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仅仅针对上市企业,因而出现了在投资中过度追捧上市企业的现象。
2.3专业人才缺失
正如上述所说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的共性之一就是都需要从社会募集资金,并且为了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对投资对象的选择要求也较高,这无疑对担任投资经济职位的人员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能够胜任投资经理职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还要具备细致的洞察能力,从而能够根据现状推断项目投资的后期收益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由于受到我国投资起步较晚的限制,投资相关的专业人才较少,很多负责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人员都是一些其他专业的人才,在工作中仅仅凭借稀缺的专业知识和一些工作经验,不能够对投资行业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阻碍投资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促进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对策
3.1大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各自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工作上遇到的困境也有所不同。为了能够使三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必须在深入了解三种投资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各投资方式的差异制定相应政策上的优惠措施。例如:针对产业投资,国家可以增加国有投资份额,同时可以增加引导资金成为产业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资金也作为产业投资;对于风险投资,国家应该鼓励和大力提倡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当减免相关企业的所得税;而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针对外资或公共机构投资,因而国家可以为更多国家或公共机构开放投资大门。
3.2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
当前很多人对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的概念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为了能够使各投资方式充分发挥自己的效用,同时切实保障投资者、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人们应该对三种投资方式做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从理论上讲,三种投资方式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以采用多种法律主体形式,比如公司、合伙或者基金等形式。具体而言,基金可以以公司、合伙或者信托的模式,从而建立相应的公司基金、合伙基金等。通过明确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被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方能各司其责,各尽其职,从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以约束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确保被投资者能够合理利用资金,从而建立和谐稳定的投资关系。
3.3加大专业型人才培养力度
如上文所说,三种投资方式都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为了能够尽快培养更多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各大高校、尤其是综合性经济类院校应该开设专门针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产业投资的专业,对学习这类专业的学生不仅要进行专业的教育,而且还要传授以现代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以及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将越来越多的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型专业骨干。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一些社会组织加强投资方面的培训工作,尤其针对专门负责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工作的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从而达到提高他们自身投资与管理能力的目的。
总而言之,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只有正确认识各自性质、特点,才能合理的选择投资方式。面对当前三种投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乏健全的信用关系和激励机制、概念混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以及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以及加大专业型人才培养力度,从而有效促进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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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06-03
自20世纪末在中国兴起以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势头一直方兴未艾,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技术进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随着中国IPO注册制的推进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将得到更迅速的发展,如何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一、中国私募股权概述
(一)中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寻找、识别、筛选、扶持、投资于经济体中具有成长空间而又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使具有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因获得资金支持而得以迅速成长,私募股权基金也因分享企业的成长并通过IPO并购等方式退出兑现而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初始发展是由外资来带动的,1999年始以当时迅速发展的IT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但由于IT业监管不力等因素致使私募股权在IT业的投资几乎全军覆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私募股权发展历程就走到了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指2006年至2009年,以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为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规范,流通方便,良性运作,使中国私募投权基金得以迅速发展,中国民族企业也在政策的保护下蓬勃发展。如表1所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都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公司战略投资者以及个人等等。其投资对象是非上市企业,选择的标准就是可以获得最大的盈利,而对投资标的本身并无太大要求,投资回报就是其最终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平台,投资人、基金经理和投资对象等存在着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制衡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
1.契约制组织形式
契约制组织形式一般以信托方式进行,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订立一组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人出资建立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行使义务,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契约制组织形式的优点就是资产的独立,委托人财产不属于受托的信托公司的清算、破产财产。最重要的一点是,同一委托人的不同委托财产不相互影响,不同委托人的同一委托财产同样。但是鉴于契约制的弊端:委托人权利很小,几乎不能干预财产的投资决策,过于被动,所以契约制在现实中很少被运用。
2.公司制组织形式
公司制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运行机制、组织结构都非常规范且管理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作为投资人的公司不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限度即为所需承担的责任。并且在公司股东作为管理人的同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运用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在公司制组织形式中,公司股东是投资人,按其出资额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一般由董事会委任以及监督。公司制的管理人一般由两种方式选取,一种是公司本身常设股东即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直接的投资。另一种则是由基金公司委托外部公司进行管理。
3.合伙制组织形式
相对于公司制而言,合伙制流程简便、灵活,有时间优势,公司制的层层审批冗长且繁琐,容易错失投资时机,合伙制由合伙人中的决策人决策即可;相对之前公司制可以贷款的优点合伙制则是可以无限使用资金,而公司制只能运用资产的40%进行投资;合伙制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个税是其缴纳的唯一税收,而公司制是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税收的。但合伙制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出于对自己资产的负责,对合伙人的要求更加严格,以保障所投入的资产风险降到最低。
合伙制组织形式是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在国内外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囊括了80%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之后,合伙制以其优越的组织形式获得越来越多的投入资金。自此形成了以外资为主的合伙制 、以国内民间资本为主的契约制和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公司制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中国私募股权的投资特征
私募股权的投资期限较长基本为5年左右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其流通性较差,也就是说私募股权适合资金宽裕且雄厚的个人及公司投资。同时,私募股权与证券等投资方式的不同体现在前者没有专门的买卖市场,大多为双方协商,且并无界限限制,在国内外投资均可。
投资方式是权益投资,投资者对企业有一定的表决权,多体现在投资标的所有权上,如股票、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可参与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投资决策、营销计划、危机处理、财务经营及监管都是投资者融入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方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较晚,但在全球私募股权中可以称之为后起之秀,在短短几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劲头十足,拥有“中国特色”。创业板的推出,使我国本土产业发展迅速。
1.本土投资机构发展迅速
由于我国对外资经济的限制,外资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持续下滑,本土经济在这样的形势下发展迅速,投资金额的增长率几年内经常高于100%。在这样的增长速度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本土经济在一段时期后会成长为与国外资本势均力敌的新生力量。
2.人民币基金募资成为国内主流
2008年之前,中国不管是资金募集数量还是金额数据统计都是以外币为主。2008年之后国家逐步放宽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政策限制,推动了我国本土人民币基金发展,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基金呈爆炸式增长,到2008年,全年就有108只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可以预见,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以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将不断快速增长。
3.服务行业渐成投资重点
在2009年期间众多传统行业兴起,无论是本土投资还是外资都对我国的传统行业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七天连锁酒店,速8酒店以及一系列的快捷酒店在这段时间兴起,成为私募投资方的宠儿。在此之后服务业也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争相投资的行业,并且至今势头仍不减,依旧占据着投资总量最大份额。
4.投资类型的多样化
私募基金投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投资于初创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IDGVC,红杉,TDF等。投资于企业快速扩张期的增长型投资基金一般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或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的直接投资部门,还有大型企业为其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如摩根,鼎晖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
和其他资产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基础并不牢固。数据相对过时,质量无法保证,所以个体投资决策就会有偏差。风险投资所制定的模型一般依赖很多“英雄主义”假设,而这些假设过于理想所以也会导致偏差。风险管理要从投资前阶段开始,也就是初始阶段,由于市场不透明,没有独立的信息来源会使得投资者难以正确形成自己的投资观点。具体的风险分为以下四类。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前会对投资标的进行价值评估以决定投资入股的比例。过高的评估价值会导致投资收益的下降,正如我们上文所说,私募股权投资时间长,流动差,在投资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资金会一直被占用,而资金无法抽出的这段时间就是影响收益率高低的原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人民币升、贬值以及通货膨胀还是紧缩都是影响最后盈利的因素。所以正确的价值评估是决定利润多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
当今科技水平越来越高,以高新技术为盈利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以高回报为企业盈利的高新技术类公司也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宠儿。所以知识产权也就是俗称的专利权对高新技术类公司尤为重要。那么如果投资标的知识产权有瑕疵(如两家公司对一项专利归属权的纠纷)会导致违约等责任,也会导致投资者的盈利减少,所以知识产权的鉴定、核心技术所有权的鉴定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便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前进行材料收集,以保障投资人利益。
(三)委托风险
首先,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是一种委托关系,存在着道德风险,基金经理人可能违约以及违背投资人的行为,致使投资人的利益受损。其次,存在逆向选择,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可能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就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兼容的制度结构,是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效率的重要内容。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而并购市场、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发育尚不完全,融资规模有限,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风险。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监管策略
(一)国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1.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美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但是美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其监管有众多法律构成,如《投资公司法》《144A规则》《投资顾问法》《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等,从各个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做了规定。2010年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通常一般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而设立,因此其筹资对象被限定于特定的投资者。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进入新的时代。
2.英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英国与美国类似,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作为一种不受监管的集合投资形式而成立,但必须接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管理。2007年底,为防止市场权利滥用,防止大型基金利用其资金优势对市场进行操控或者进行内幕交易,防止基金管理人侵犯投资人利益,英国新的条例,加强了对违规者的惩罚。
(二)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目前,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形成统一的的监管体系,而是对中资和外资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规则。
1.完善法律体系,降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风险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如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各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1995年中国颁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开启鼓励国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投资之门;2005年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有限制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2008年,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所以,虽然我国涉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比内资更早颁布,但由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投资涉及外汇问题,且在我国尚未实行外汇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仍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林金腾.私募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80~102.
[2] 李晓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75~79.
经过多年的快速成长,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中国已经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热土,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涌入中国并处于主导地位,本土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但发展迅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及在我国境内的深入拓展对全球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优化经济金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推动成长性企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和显著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制度设计和业务操作流程的固有特点,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因此,积极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一定要注意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防范系统风险,进行有效引导,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所募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所募资金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股票、金融衍生工具等有价证券。
从广义上说,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是指对未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股权投资。从狭义上说,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投资者购买一个未上市公司股权,并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提升公司的实力,经过一段时期之后(通常是几年),再将公司的股权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以获取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程序是:基金管理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募集初始资金,通过高杠杆融资获得后续资金,购买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并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运作,待所持股份增值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股权、管理层收购、ipo等方式退出投资,获取较高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日益扩大。在澳大利亚私募投资与风险投资协会(australian private equity &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aval)2007年5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通过对美国、欧盟、英国、法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有关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资本市场和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促进发明创造;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提高企业利润率和扩大出口。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并且帮助这些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帮助未上市企业上市,或者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债券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使更多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协调利益
在企业中,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有时候会有冲突,基金的介入,可以帮助企业协调好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使得股东和管理层能够齐心协力,共同促进企业成长。
(二)保证经营目标的稳定
上市公司则往往在公众股东和各种媒体的压力下,追求短期利益,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也是一种短期投机行为。与之相反的是,私募股权投资更注重企业的远期价值和成长性,希望在投资后3到5年再获得高额收益。这样,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可以将投资用于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而不用太注重短期的盈利,这将能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详细的尽职调查
在决定是否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要对企业进行细致全面和客观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在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所从事行业是否具有充分的活力;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成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调整策略,改善经营,资金投入等等)。这些调查可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也能帮助企业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明确发展方向。
(四)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
在详细的尽职调查之后,作为企业的新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能为企业制定出详细全面的长期发展规划,以提升企业的价值。这些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强调销售增长和成本控制;注重现金流和盈利水平;侧重于企业的主要盈利点;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明确的投资计划,确保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以保证发展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计划,无疑会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改善企业的经营,为企业获取高额收益提供了保证。
(五)确保计划实施
私募基金投资于企业之后,会采取各种奖惩手段来确保投资计划的实施,同时,私募基金也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对企业的发展计划作出调整,并且准确地执行以确保企业的盈利目标得以实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潜在风险
在推动各国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繁荣、企业盈利水平增加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所固有的风险也开始逐步显现,这些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私募股权投资这个行业、资本市场乃至各国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下文将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个主要的风险:
(一)杠杆收购中负债比率过高
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基金通常要采用杠杆融资的方式来获取收购股权的所需资金。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lbo),是指收购方(基金)在投入少量资金(一般是收购所需资金的10%)之后,以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财务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从而筹得收购所需的资金,对收购目标进行收购、重组。在收购成功后,利用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清偿负债。基金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之一,在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比例的杠杆融资。
在实践中,贷款人愿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杠杆贷款数额越来越高,而且随着杠杆融资参与方不断增加,交易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根据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在2006年对英国和欧盟的一些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些银行参与的杠杆收购中,收购项目的平均负债比率高达6.41,最高的负债比率达到了14。而这些贷款,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完全理智的。
负债比例过高的风险源于杠杆融资的制度缺陷,但造成负债比率过高的原因是银行对贷款机会竞争的结果。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经常会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向哪家银行贷款。在私募融资当中,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所以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这使得基金管理人有机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并且要求银行接受较高的负债比率。基金管理人也经常向相同的银行贷款,银行往往不愿意破坏彼此的合作关系,因此也会接受基金管理人提出的贷款条件。
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往往会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将应收帐款证券化并出售出去。有些银行甚至把所有的债权都出售出去,他们不在乎获取利息收益,而是通过获取发行手续费和其它费用获利。而对于债券的购买人来说,并没有意识到或者低估了这些债务的潜在风险。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从长期来看,不一定能够永远都以非常优惠的条件获得贷款,一旦基金的再融资面临困难,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导致拖欠贷款。即使私募基金不需要在融资,那么在如此高的负债比率下,被投资公司需要承担巨额的利息,这会引起被投资公司的信用能力下降,也会增加拖欠贷款的可能性。
在目前的负债水平和宏观经济环境下,如果经济出现波动,或者经济陷入衰退,引入私募融资的企业拖欠贷款的可能性非常大。在杠杆融资过程中,贷款的周期性较长,参与者众多,交易结构复杂,有时还会使用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当债务拖欠发生时,谁是损失的承担者,非常难以确定。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整个交易结构,可能会降低交易效率,放大风险。这将会损害到贷款人(银行)、债权受让人的利益,也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甚至会影响到金融行业的稳定性,进而给各国的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会发生像美国次贷危机之类的金融风险。
(二)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是股票市场的顽症,也是对证券市场损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非常容易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行为的监管非常困难。
私募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开市场的交易当中。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采用ipo的方式退出投资;私募基金可能会收购上市公司的某个子公司或者某些资产甚至整个上市公司。特别是有一些资本雄厚的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常同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和公开市场的投资业务。在这些投资的过程中,交易参与各方会获悉大量的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信息,这就容易导致市场操纵行为。
而且,由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参与方越来越多,银行、基金、咨询公司、自然人等等都参与其中,这就增加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可能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投资参与方极有可能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或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牟利。
(三)利益冲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设计和业务操作流程的特殊性,使得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之间、杠杆贷款提供方之间都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且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一定的投资收益。由于一个基金可能有数个投资项目,管理人可能会把自己的那部分出资投资于收益比较高的项目上,以分配更多的投资收益。管理人的这种选择性的投资行为,对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投资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通常管理着几个不同的基金,这些基金的发展阶段可能不同,例如一个基金尚处于资金募集阶段而另一个基金已经进入退出阶段。如果两个基金先后投资于一个公司,那么先投资的基金应该以多高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卖给后投资的基金?如果先投资的基金延长投资计划对投资人更有利,基金管理人应该如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要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这样,如何将有限地人力资源分配给各个被投资企业,也是基金管理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目标和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有可能发生冲突。
杠杆贷款的提供者主要是银行,而私募股权投资也为银行提供了一个主要的收益来源。根据英国金融监管局的一项调查显示,有的银行的50%以上的收入都是依赖于提供杠杆融资。但是,由于银行既为私募基金提供杠杆贷款,又为公司提供普通贷款,就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比如,在一个敌意收购项目中,私募基金希望银行能提供杠杆融资,而被收购方希望这家银行提供反收购的资金,如果收购双方都是银行的长期客户,此时,银行就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另外,私募基金通常要向多家银行贷款,这也使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直接后果是损害部分投资人的利益,而长此以往,投资人将会对私募基金失去信心,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阻碍。
(四)市场不透明
长期以来,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信息公开方面,没有任何标准可循。私募基金的如何评估和公布业绩、公布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完全由基金自己决定。对于非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并且这些信息也不具有可比性。非投资人无法确切评估基金的资信状况,也很难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即使是对于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所能获得的信息也通常是复杂的、非标准化的信息。
由于信息不充分,没有经验的、实力较弱的潜在的投资人就容易做出错误判断,错过投资机会或者投资于不合适的基金。而对于投资人来说,由于不能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他们也无法准确评估自己投资的收益和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因此就无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确保投资能获得最大收益。市场不透明也给基金的评价机构带来困难,这些机构无法准确地评价基金的表现,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操作,也容易导致市场操纵、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由于信息不充分,监管机构往往无法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管。
荷兰学者douglas cumming和sofia johan在2005年对荷兰的100家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银行)进行了一项调查,较高的报告标准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增加机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进行投资的意愿。
在douglas cumming和sofia johan的另外一项研究中,他们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的一些基本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基金应当在监管机构登记注册,使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最低从业标准的方式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从业资质;基金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以往的投资经验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业绩,以帮助投资人评价基金的管理水平;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人公布基金的价值,以及某个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基金应当向投资人提供审计机构的详细信息;监管机构有权调查基金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基金应当公布基金的管理费用和附带利益的数额,以帮助投资人了解基金的盈利水平,也为潜在的投资人和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信息。
目前,各国的监管制度都没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这种局面无疑不利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五)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的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就是它能为投资人带来比较高的回报,这一特征也极大地增强了私募基金的融资能力。私募基金的高回报率这一特征也往往被不法分子作为非法募集投资人资金的一个诱饵,很多不法分子以“股权投资”为由,以高额回报作为诱惑,广泛宣传,骗取投资人的财产。这一风险在中国体现得非常明显。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处于高发态势,2007年前五个月,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案件立了725起,同比又增长67.8%。非法集资的花样也不断翻新,首先就是经常以投资股权、入股、联营等形式骗取资金。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方面政策法律的不清晰,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资金募集方式、投资人资格没有明确的界定,社会公众无法准确辨别哪些私募行为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进而上当受骗。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具有不规范的特征,表现为募集资金方式不规范,普遍采用“保底收益”或“保底分成”条款,迫使基金管理人倾向于采取操纵市场等手段来规避自身风险,这使得私募基金本身也常常处于非法集资的边缘。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要求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业内人士表示,希望能够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对私募基金进行保护:“法律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保护我们操作者的利益和基金的稳定性”。
结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制度不明确,因此相应监管也颇为为难,过于放松会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积累,过于严厉又会损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提升企业价值、增加投资者回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同时,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外部监管环境的宽松,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隐藏了巨大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当正确地看待这些优点和缺陷,制定适当的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税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一)原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二)高管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政府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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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2]张学勇.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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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17-02
1 私募股权在中国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 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私募股权及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杨棉之、姬福松)
最早兴起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私募股权在国内市场也日渐兴盛。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369支,共计募集253. 13亿美元。
图1 2006―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总量的年度环比比较
来源:清科数据库2013. 01。
图1显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在中国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越来越被更多的投资者采纳,使得2012年全年新募基金总量再创新高,但从去年年底开始,外部投资环境不稳、IPO趋紧,账面回报走低,使私募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总体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2 私募股权投资的结算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结算风险是指私募股权注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以IPO方式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时,因信息不对称、人为行为、技术错误、内部控制的崩溃、企业经营不当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的风险。
2. 1 结算风险
一是对被投资方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最终决定了投资方在投资后企业中的股权比重,由于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的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方在后期退出结算时出现隐性损失。二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往往因为经营不当和赢利能力有限,当融资方不足额交收时,投资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导致到期双方不能足额结算,由此产生结算风险。同时,融资机构内部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结算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贪污、挪用、内外勾结等方式非法获取投资者资金,亦可造成结算风险。
2. 2 结算风险产生机理案例分析
结算是一项综合性的交易服务,因而其风险类型和来源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私募股权投资亿唐公司的案例分析结算风险的产生机理。
2. 2. 1 案例简析
1999年,刚刚获得哈佛商学院MBA的唐海松创建了亿唐公司,其“梦幻团队”由5个哈佛MBA和2个芝加哥大学MBA组成。凭借诱人的创业方案,亿唐从两家著名美国投资机构DFJ、SevinRosen手中拿到两期共5000万美元左右的融资。亿唐宣称自己不仅仅是互联网公司,也是一个“生活时尚集团”,致力于通过网络、零售和无线服务创造和引进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时尚产品,全力服务所谓“明黄e代”的18~35岁之间、定义未来中国经济和文化的年轻人。在亿唐网发展最鼎盛的时期,由于有数千万美金做后盾,亿唐网一夜之间横空出世、迅速在各大高校攻城略地,在全国范围快速“烧钱”,在短短一年内,亿唐仅在宣传方面的投入就高达300万美元,约2000万元人民币。
2000年年底,互联网的寒冬突如其来,亿唐钱烧光了大半,仍然无法赢利,第三笔融资已不可能。从2001年到2003年,亿唐不断通过与专业公司合作,推出了手包、背包、内衣等生活用品,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发售,同时还悄然尝试手机无线业务。此后两年,依靠SP业务苟延残喘的亿唐,唯一能给用户留下印象的就是成为CET(四级、六级)考试的官方消息网站。
2005年9月,亿唐决定全面以前的发展模式,而向当时风靡一时的Web2. 0看齐,推出一个名为hompy. cn的个人虚拟社区网站。随后,除了亿唐邮箱等少数页面保留以外,亿唐将其他全部页面和流量都转向了新网站hompy. cn,风光一时的亿唐网站就这样转型成为一家新的Web2. 0网站。2006年,亿唐将其最优质的SP资产(牌照资源)贱卖给奇虎公司换得100万美元,试图在hompy. cn上做最后一次的挣扎。不过,hompy. cn在2008年已经被关闭,亿唐公司也只剩下空壳,昔日的“梦幻团队”在公司烧光钱后也纷纷选择出走。
2009年5月,etang. com域名由于无续费被公开竞拍,最终的竞投人以3. 5万美元的价格投得。
2. 2. 2 结算风险产生机理
根据结算风险的产生机制,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或此后任何时间都不能进行足额结算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接收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尚未完全发展成熟的未上市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很大的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风险。使得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不能成功在资本市场上市,投资者得不到预期的回报率,进而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与投资者进行结算。1999年正是互联网行业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时期,亿唐公司的成立正是顺应了时展的大潮流,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和增值空间,是被行业所一致看好的,但是随着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加上亿唐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无法赢利,不能按时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流动性风险。一般而言,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一方面,私募股权融资企业通常和多个私募投资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并且资金是分阶段注入;如果其中一方的资金未能按时到位,融资企业难免会出现资金问题,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融资开发新产品的企业通常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但自身经营现金流入较少,极易出现资金链的断裂。亿唐公司的失败则是由于在互联网行业发展萧条时期,公司不能顺利赢利的情况下,不断通过与专业公司合作,推出了手包、背包、内衣等生活用品,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发售,同时还悄然尝试手机无线业务,大规模的进军其他陌生行业,需要的是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而此时的亿唐已无法获得第三笔投资,导致其不能顺利支付这笔资金,只能变卖公司资产,弥补资金链的断裂,缓解流动性风险,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私募投资者结算风险的增大。
(3)运作环境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和企业的资金和证券由市场中介机构予以保管,因此结算双方必须承担因中介机构欺诈、失职、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现金保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行业发展起步较晚,信息分布极不对称,投资方与项目之间缺乏有效连接。同时,由于我国中介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和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中介机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使得交易双方不能顺利结算。
3 预防机制与转移策略
3. 1 加强私募股权基金对公司的监管力度
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应积极扩大对企业的参与度。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不是被动投资,他们大都参与公司的管理。企业的董事会应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掌握,可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企业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其可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力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掌握企业内部信息,要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干涉和监控,逐步消除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防范结算风险。5000万美元绝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按照常规,DFJ和SevinRosen至少应该参与公司的关键决策和财务月报,即亿唐的任何关键决策都应经过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投资决定,当创业者在重大决策方面出现失误时,风险投资应及时提出制止;亿唐应该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月报和公司的报告,使投资者及时而准确地掌握亿唐的收支,避免亿唐出现资金链危机。但是,从亿唐的“烧钱”及战略选择上,DFJ和SevinRosen并没有为亿唐建立起有效的财务和战略防火墙,从而导致了结算风险的产生。
3. 2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结算运作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从亿唐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具有海归背景的创业者,面临着管理理论、经验本土化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学的是西方的理论,其分析的案例也多基于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在良莠不齐、竞争无序而激烈的中国初级互联网市场,其则眼高手低,对资金的运用不合时宜,使得结算风险日益扩大,最终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公司破产。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创业者对商业化运作缺乏经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破产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另一方面,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导致私募投资者不能顺利得到应有的回报,结算风险陡增。一方面,要建立资金的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入纳入到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中,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结算的审计与监督,做到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内外部结算的管理。
3. 3 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包括投资于种子期、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于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于过渡期企业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方面是指其募集的方式是采用非公开的私募方式,另一方面是指其投向主要目标是非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与公开募集和主要投向于已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公募基金形成了鲜明对比。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公司制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组成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等特定对象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公司制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既是基金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制基金成立后一般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在投资者、公司、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契约关系,即投资者可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委托管理人从事资金管理行为;管理人不持有基金财产。但公司制基金存在较为明显的人道德风险和双重课税问题,所以公司制投资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已不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⑵信托制基金,它是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合同而组建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就是信托制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表现为信托--受托关系,基金本身为一财产集合体,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无权参与基金运作的重大决策。⑶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两类投资者,一类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投入资金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意义重大。这次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人"的内容,允许机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这给社保基金、银行资金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找到了出路,为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打开绿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从而解决了合伙企业双重税收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合伙制形式是较为合适的选择。⑷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必要性
如何助力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产业竞争,是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战略投资工具,能有效化解这一难题。目前,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企业海外投资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从而间接地进行海外投资最终获得利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相比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更加具有优势,其投资收益率一般较高。在我国拥有巨额外汇储备但外汇储备投资收益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资金充裕的中国企业,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加注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的角色⑸,通过借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及海外的专业投资来获取更高的回报。
第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企业海外并购的融资手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性并购手段,它有以下两方面的显著特点: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进行杠杆收购,降低收购成本。所谓杠杆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银行借债或大量发行高风险利率债券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的资金,并以目标公司的资产或将来的现金收入偿还前述债务的并购"⑹。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总是比较有限,此时企业就可以考虑借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杠杆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可以非常有效地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并购能力。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有利于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增加的债务增大了管理者的压力,促使他们有更大的动力来改善企业的业绩。从这个角度来看,杠杆收购起到了一种债务约束的作用,它约束管理者从而使他们的行动能够符合股东们的利益。杠杆收购使得股东能够避免无效率的投资行为以及资源浪费的活动,它最终提高了公司治理能力。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介入并购后公司的管理,通常会向被并购公司派驻董事或者从外部引入独立董事,可以完善并购后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可以利用其经营经验、管理人才和社会资本来增强并购后的公司的治理能力。⑺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投资的过程中,通常会面对以下的风险:对收购对象选择的决策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整合风险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会有效化解或者降低上述风险,具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中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降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成本。投资必然伴生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融资双方产生交易成本,投资者需要支付搜寻、评估与监督成本。而作为金融中介组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专业技术、规模经济和集合投资的方式使得信息搜集、谈判、签约以及监督等交易成本在各投资者之间分摊.同时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集合投资的好处,降低交易成本。因此,相对于直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成本分担机制使得投资效率和绩效提高。⑻
第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共同投资可以淡化降低政治风险。部分西方国家的投资审核机构对"任何敏感的入境外国投资都会进行审查"⑼,对和中国政府有关联的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的审查一般来说会更为严格。根据《经济学人》的调查报告,在2004到2005年之间,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并购之中,绝大多数的交易是由国有企业进行的。该报告认为这是西方政府着重关注中国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不仅很多并购交易涉及到自然资源的控制,而且国家所有权对被收购企业来说,有着不公平竞争的优势。因此,也有学者认为,"联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参与海外并购将会大大降低这种政治风险,淡化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并购主体角色⑽。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降低整合风险。跨国并购后,企业需要从管理系统、文化层面、与客户关系等方面对重组后的企业加以整合。事实上,决定并购能否真正获得成功的关键正是重组后的整合。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的一个"软肋"恰恰是整合能力的缺乏。在大多数中国企业缺乏管理跨国企业的经验和该领域的人才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整合的经验中发展成长,不断学习,同时也可以借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网络来招揽优秀的、具有国际眼界的管理人才。⑾
第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海外并购可以拓宽融资渠道。目前几乎大部分的中国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现象。对于中小企业以及民营企业来说,融资尤为困难,且传统的融资方式的程序复杂、效率低,已经难以适应国际市场快速的变化形势。对资金消耗较大的跨国并购活动来说,企业如果借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资本以及融资渠道优势,就可以减轻企业自身的资金压力。而且借助私募资本,并购企业通常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融资,甚至还可以进行杠杆收购,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五,提高中国企业国际地位和知名度。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和知名度,是一个重要目的。"傍大款"无疑成为提高身价的最快捷途径,研究战略联盟的Stuart指出,和拥有广泛社会关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建立的战略纽带式联盟是最有价值的。⑿这个联盟不光提高企业知名度,也对企业科技研发水平的提高以及新兴潜在客户的扩展起着积极作用。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
作为金融工具中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则当大有裨益,然而对于那些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弊尚未能深入理解的企业家来所,如果未能处理好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相互融合,那么很有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
1、法律风险。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都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由于宏观经济部门反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终没有纳入到2012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尚找不到明确的定位。立法对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较为分散,且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形成系统性、体系化的规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实际运用和操作带来不便。
2、偿还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之一是能以比较低的成本来获得高比例的杠杆融资,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更倾向于负债比率较高的杠杆融资。杠杆收购主要是在收购成功后,利用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来清偿负债,所以,在如此高的负债比率之下,被收购公司无可避免地需要承担巨额的利息。这样,不仅会使得被收购公司的效益受到影响,而且会极大增加拖欠贷款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会导致被收购公司信用能力的下降,进而使得并购方的收购目标最终无法实现。除此之外,在杠杆融资的过程之中,贷款的周期性比较长,参与者众多,交易结构非常复杂,有时候还会使用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所以,当发生债务拖欠时,很难确定谁是损失的最终承担者。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会影响整个交易结构,并且降低交易效率,放大风险。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的金融资结构风险和弊端开始不断暴露出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也已经开始对这种开放性的融资方式进行反思,因而这种融资结构在今后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挑战。⒀
3、"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当"劣币驱逐良币"⒁这个经济学定律应用在对投资者的评价之时, "良币"指的是战略投资者,而"劣币"指的是为寻求短期回报的而进行投资的财务性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短期性"(这是其"劣币性"的主要表现),亦即将追求快速获利和短期利润作为其主要目的。他们与战略投资者不同的是,由于基金具有约定的期限,同时承受在期限内为投资者取得回报利益的压力,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倾向于进行长期的投资,而往往倾向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基于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把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方法获利。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并购方的收购目标无法实现,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影响收购企业自身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的短期性可能会导致"柠檬市场"⒂的产生,亦即市场上会可能逐渐地充斥着大量"劣币",进而导致"良币"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的结果。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劣币"之所以能驱逐"良币" ,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⒃因此,一个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制约这些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企业在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借助于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细致谨慎的尽职调查,另外还应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从而在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谨慎的判断,切不可盲目地信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被收购公司的质量下降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短期性投资的特性,其入主被收购公司后最关注的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的成长和壮大,而通常是通过一系列财务运作或者进行再次收购重组、兼并、裁员等改变公司账面价值和账面收益的行为,来获得优秀的财务报表,而事实上,公司质量却极有可能并没有实质上的任何改善。除此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有可能通过发放股利的形式来掏空被收购的公司,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的是杠杆收购的手段,因而其所获得的股利有可能高于其投入的本金。
5、道德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并购方的接触过程中,各交易参与方将获悉大量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信息,这就非常容易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由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交易结构已经日益复杂,参与方众多,这就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投资参与方很有可能会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自己利用内幕信息来进行牟利活动,这些都大大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能性。一旦消息扩散,就会可能使并购方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重大的经济损失。⒄
四、防范和化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
"走出去"进行海外并购实现企业全球化经济发展战略是中国企业寻求发展之道的新选择。在此历史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适时加入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大潮,一方面作为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借助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源整合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引入先进管理理念,与国际经济市场化接轨。同时,国家和企业应注意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对国家立法来说,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十分有必要。而对企业来说,选择适合的基金、增加风险防范意识非常重要。
1、国家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是: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相关部门分头监管,而且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未被纳入监管范畴。根据对我国行政体制和改革成本的考虑,将来很难通过专门的立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的监管。而事实上,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通常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对于这一点,中国有必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很多发达国家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豁免的方式,即并不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投资风险,而将监管重点放在制定相关的豁免条件和审查相关私募基金是否符合豁免条件上面。如果某些基金不符合相关的豁免条件,那么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豁免,其身份就立即转变为普通非豁免集合投资产品,而必须符合集合投资类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定。一旦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就会在该统一的监管框架下予以处罚了。当然,要使法律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法律制度的移植还是需要与本土法律进行相应的衔接,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移植。
照目前的情况来说,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如果太过于严格,反而会限制其发展壮大。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及法律现状,我国还是适宜保持各政府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分头监管的模式。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监管者法律意识和投资经验的增加,可以考虑采取国外统一的监管方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作为我国借鉴的对象,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激励在于,美国法律创造了一个非常友好的投资环境,这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参考美国的做法,对投资战略性、高科技、等新兴领域产业的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可以考虑对其减免所得税。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通过立法来鼓励建设现代文明的股权投资文化,去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被投资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服务与整合增值服务。我国还应完善财务顾问、资信评级、会计等一系列的中介服务项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
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海外并购的监管内容。首先,对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海外并购运作过程进行监管。运作过程需要在一定的规范、透明、公开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操作。其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进行监管。可以通过建立先进治理结构、定期公开投资状况报告,引入外部会计和法律独立审计等途径来实现。再次,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海外并购的管理人进行监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海外并购的管理人的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和投资经理的准入和考核进行执行监督。最后,应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海外并购托管人进行监督。
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活动、进行海外投资的潮流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总体趋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定会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海外投资活动中,中国企业已经逐渐开始摸索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道路,虽然道路曲折且布满风险,但是,中国企业一定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不断成长进步。所以,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在我国的企业海外投资中的作用。总而言之,在私募资本的参与下,中国企业的全球化经营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建立和提升,而正在快速崛起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领域中也一定会取得更为出色的成绩。
2、企业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造成的风险,企业应增强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采取防范风险措施。比如说,在选择私募基金时,要做好尽职调查,认真研究基金之前的投资案例,切勿为追求资金的到位而盲目做决定。另外,选择优秀的律师团队作为法律顾问,在签订相应的投资协议时,为其把握法律风险,尤其要在协议中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条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防范于未然,将风险降低到最低。
注释:
⑴参见张玮:《私募股权基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⑵马亚明,田存志主编:《现代公司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⑶马亚明,田存志主编:《现代公司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⑷同上,第197页。
⑸参见崔晓伟:《投资者需积极管理PE投资》,载《上海金融报》,2009年,第A06版。
⑹参见赵俊、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投资中的角色和作用》,载浙江大学学报,2011年41卷第1期。
⑺参见孙黎等:《海外并购的捷径--站在私募资本的肩上》,载《北大商业评论》,2008年第9期。
⑻参见李颖琪:《私募股权基金网络能力对项目投资绩效的影响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⑼以美国为例,2007年《埃克森- 弗罗里奥修正案》的修订规定,对于受到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从事并购交易,如果收购目标是对美国国家安全有影响的企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审查其交易。另外,该法案赋予美国总统阻止这种并购的权力。具体参见赵俊、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投资中的角色和作用》,载浙江大学学报,2011年41卷第1期。
⑽参见何力:《中国海外投资战略与法律对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07页。
⑾参见赵俊、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投资中的角色和作用》,载浙江大学学报,2011年41卷第1期。
⑿孙黎等:《海外并购的捷径--站在私募资本的肩上》,载《北大商业评论》,2008年第9期。
⒀参见赵俊、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投资中的角色和作用》,载浙江大学学报,2011年41卷第1期。
⒁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定律。该定律是这样一种历史现象的归纳: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银行集团的附属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参与投资基金或投资股票衍生工具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都会使附属公司暴露于股权的信用风险之下。这种信用风险到底有多大,银行集团内部可以通过建立相关违约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计量。在不具备利用相关模型管理风险的情况下,无法对单个股权投资产生的信用风险进行数量上的区分,只能采用简单可行的区分方法。按照巴塞尔新协议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暴露的信用风险权重为300%,非上市公司股权暴露的信用风险权重则高达400%。一些国家对商业银行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也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重。
对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投资有关基金形成的股权暴露,美国的监管要求明确需要银行计算投资基金份额中投资的单个资产形成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且,计算出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数额不能低于对基金形成的股权暴露调整后账面价值的7%,这意味着投资基金形成的资产其信用风险权重最低为7%。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都会形成银行的股权暴露。
对商业银行投资股票衍生工具,并列入银行账户,不仅要求计算股权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且还需要计算由此导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前者而言,如果没有采取对冲策略,并且银行没有将此类衍生工具的重估收益作为附属资本,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数额应该是衍生工具的公平价值。如果银行将其重估收益作为附属资本,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数额是衍生工具投资的历史成本减损失准备金。在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扣减的股权暴露,不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如果银行采取了对冲策略,在完全对冲的情况下,银行不承担市场风险。在不完全对冲的情况下,银行承担剩余的市场风险。然而,无论是否完全对冲,银行都要面对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需要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法,都需要计量衍生工具的当期暴露和未来时间内暴露可能的波动情况(即潜在暴露)。
股权暴露的监管规则反映出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基本判断和监管导向,这些判断和监管导向成为银行集团对股权投资进行风险并表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
明确股权投资的账户归属。对集团内所有附属公司投资形成风险资产的账户归属进行划分,明确列入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不同账户归属不仅意味着不同的监管资本占用,也意味着风险并表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明确附属公司的投资策略、投资产品和投资标准。明确投资对象和期限、风险缓释措施、预期损失和预期收益等;明确不同投资产品或资产,如股票、基金、股票衍生工具、不动产等,在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明确投资准入具体标准、筛选和审核标准、持续项目管理要求等。
明确由银行集团统一开发和验证风险计量工具。银行集团进行风险并表管理,应避免附属公司与银行集团风险计量工具和方法不统一。鉴于附属公司可能投资企业股权,银行集团内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还可能向同一债务人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对同一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统一尺度。就市场风险计量而言,需要银行集团内部采用统一的建立模型方法和压力测试方法。附属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在统一的模型下,进行置信度、期限、压力测试参数的调整,由银行集团负责对风险参数调整后模型的表现进行持续验证。就流动性风险管理而言,分别从附属公司和银行集团两个层面,进行流动性缺口、筹资应急计划等方面的测试,确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明确差异化的风险偏好。除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证券公司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外,风险并表管理可以引入杠杆率指标,比较集团内部各个附属公司承担的风险与银行集团风险偏好的一致程度。股权投资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应该设置更高的内部信用评级准入标准。附属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更多地倾向于长期投资,如果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市场风险。如果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则面临未来如何退出投资的风险。风险并表管理应立足于集团层面和附属公司层面对于市场波动状况与退出时机判断一致,根据风险偏好差异安排不同的投资期限和风险监控方法。
股权投资对银行集团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
如果将商业银行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称为直接投资模式,而商业银行通过附属银行、证券公司或附属的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称为间接投资模式的话。在间接投资模式下,投资比例、并表方式和股权投资的类型都会对银行集团和附属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产生影响。以下通过简化情形分析对银行集团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
银行集团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假设在银行集团不进行任何股权投资的情况下风险加权资产为1000亿元,总资本为10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0%;在总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银行集团将50亿元投向上市公司的股权,50亿投向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规定,前者形成150亿元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后者形成200亿元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虽然总资本未发生变化,但银行集团的风险加权资产已变为1350亿元,资本充足率由此下降为7.41%。
银行集团通过附属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如果银行集团采取通过附属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假设附属公司的资本为50亿元,其中银行集团作为股东投资35亿元,占附属公司全部资本额的70%,附属公司将50亿元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50亿元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资本直接扣减。将附属公司纳入集团层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采取直接扣减银行集团总资本的方式,即从银行集团总资本中扣减对附属公司的投资,银行集团的总资本变成65亿元,风险加权资产仍是1000亿元,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为6.5%。
按比例并表。按比例并表,只需要将350亿元股权投资形成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70%(245亿元)纳入银行集团的风险加权资产,这样并表后银行集团的风险加权资产为1245亿元,总资本100亿元,资本充足率变为8.03%。
按“巴塞尔协议Ⅲ”规则并表。上例中除了银行集团向附属公司进行资本注入以外,还有其他第三方少数股东权益。“巴塞尔协议Ⅲ”对第三方持有的附属公司发行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其他资本工具设计了更为复杂的并表方式。简单地说,就是银行集团在计算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时需要扣除附属公司资本盈余中不属于银行集团的部分。资本盈余是实际资本与监管要求的资本之间的差额。
对于银行集团内附属公司如何计算其资本盈余与各国的监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关,关键的问题是附属公司是否也必须有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假如监管机构也要求附属公司达到10.5%的资本充足水平,而附属公司的风险加权资产为350亿元,要求的资本水平应该是36.75亿元。这样,实际资本50亿元与要求的资本36.75亿元之间形成13.25亿元的资本盈余。以银行集团对附属公司投资的比例70%计算,能够纳入并表的部分为13.25亿元的70%,即9.28亿元。对附属公司投资的35亿元中可以有9.28亿元计入并表后银行集团的总资本,并表后银行集团的总资本为74.28亿元(65+9.28=74.28),风险加权资产为1245亿元的情况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仅为5.97%。
股权投资面临更高的资本回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