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如何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0 14:57:45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1)

资金池,是大型企业集团通行的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在矿业、工程建设、能源、连锁零售等资金量大、主业突出、经营稳定的行业广泛运用。但对于地方政府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如何通过资金池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

一、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国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是地方政府为发展区域经济,便于融资和投资而建立的大型企业,主要投资于当地城乡建设、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该类公司,具有资金量大、行业跨度广、专项资金多,投资增长速度快等特点。正因为此,投融资平台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非常必要。一是资金安全和监管的需要。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抓住根本,控制整体资金风险。二是合理配置资金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要。资金集中管理,将资金从富余的地方集中起来,避免有的子公司资金富裕,有的子公司对外贷款的现象。另外,资金集中后,总部增强了议价能力,可降低融资成本。三是集团统一管理的需要。大型投融资集团通常需要实施统一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是核心和基础。四是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率的需要。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大型基础项目建设,对于短期调集大量资金的能力要求很高。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可有效提高资金调度效率。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困惑和难点

(一)政策困惑

主要是资金集中或调拨,不可避免会有资金在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发生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转移,客观上形成公司间的资金拆借。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成立内部财务公司或者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成立财务公司的门槛很高,在投融资平台公司成长期难以实现。对于委托贷款这一办法,子公司从总部借款可以通过委托贷款解决,但子公司将资金集中到总账户,也是不同法人实体间的无贸易支持的资金流动,是否需要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尚无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二)内部管理困惑

对于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自营投融资项目的同时,还承担部分公益性的基础项目,项目资金一般是专户管理,这部分资金集中存在障碍;不同的投资项目,行业跨度也很大,包括基础设施、能源、农业、金融、科技等,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对资金管理的要求也不同;相当一部分的控股公司,少数股东不愿项目公司资金被集团集中,对资金集中管理心存疑虑。还有部分划拨进入的企业,还存在整合的困难。这些内部管理中的困惑,常常成为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公司难以下决心推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因素。

三、选择合适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鉴于前述内外环境困惑,资金集中管理的设计者面需要解决一个矛盾:既实现资金集中,同时还满足子公司维护资金使用权利的诉求。根据这一要求,梳理出资金集中管理的设计思路:符合政策监管的要求,避免资金直接在不同法人主体间借贷;资金实际集中,但不影响子公司核算以及财务报表数据;子公司自有资金的存款利息收益权、资金支配权、所有权不变,归属于子公司;子公司在自身资金总额范围以及预算范围内,可自由对外支付资金,不增加新的审批流程;资金池承办银行可涵盖公司整体融资需求。

综上考虑,建议选择银行联动资金池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总部设置主账户,各子公司设置一般结算账户,资金池主账户与结算户对接,形成联动关系。资金池系统于工作日定时自动扫描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全额上划至资金池主账户,结算账户对账单仍按原余额显示可用余额,成员单位核算方式不变。各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在月度预算内及上存资金余额内的付款,可直接办理,由子账户联动主账户对外支付。子公司上存资金,由银行按协定存款利息为各公司计息,并划转至各公司账户。内部借款,采取子公司向总部借款的单向模式,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程序办理,解决资金拆借合法性问题。资金池主账户申请一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做为应急资金的来源。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调查子公司银行账户,统计账户数量,资金分布情况。初步确定资金池承办银行。一般会有2-3家承办银行,因银行资金池账户的排他性,导致非承办银行的账户逐步注销,公司融资选择的银行范围缩小。所以资金池承办银行必须具备较强的授信支持能力,能基本满足公司全部融资需求。

(二)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明确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总部和各公司的权利义务。确定资金集中管理形式,账户设置规则,资金归集、对外支付的流程,内部借款的办理流程等。并制定实施方案,对选择承办银行、资金管理系统软件、资金集中和账户清理等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

(三)正式搭建资金池

根据资金集中管理制度,设置资金池主账户,子公司开设结算账户,通过一系列协议,搭建资金池系统。各银行资金池开通银企直连,与资金管理系统软件对接,进行资金归集、支付和调拨测试。经过反复测试后,正式运作资金池系统。

(四)资金集中和账户清理

资金池系统运行后,对所有非资金池账户(除各类政策性专户、因对外融资必须保留的一些账户外),要进行清理注销,并把资金池外的资金集中到资金池内,使资金池内的资金集中度达到80%以上,以发挥资金池的规模效应。

参考文献: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2)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

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

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3)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4)

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当时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各大清算银行出资建立了救援基金。该基金通过再循环存款或发放短期贷款向那些问题银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虽然该基金成功地向26家问题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并帮助他们摆脱了经营困境,但是这种由中央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非正式协议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难以完全避免存款挤兑现象的发生。因此,英国亟须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DPS: The Deposit Protect Scheme)。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于2019年根据2019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19)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 Investor Protection Scheme)、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 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1979年英国银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险委员会(DPB),旨在建立并运用存款保障基金,来保障倒闭银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其后制定存款保护计划并在1987年的银行法中被修改,银行法指定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对该计划进行管理,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是一个法定机构,其员由英格兰银行和其他银行人员组成,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一般有4名兼职成员。存款保护计划(DPS)的资金来自银行,最小资金量可以用于小银行的倒闭和管理费用,而较大银行的倒闭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而且存款保护委员会(DPB)有权向其他机构借入资金。像其他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存款保护计划(DPS)也是由某个银行的倒闭而被起用。该计划中,每个受保护的存款者可以获得他们存款的90%的补偿,但不得超过18000英镑,该计划保护的存款范围包括以下银行的欧盟各国货币和ECU存款:英国银行在欧盟地区的分支机构、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另外对于其他欧盟国家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存款保护计划(DPS)有特别的条款,就是这类银行作为他们本国存款保护计划的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存款保护计划(DPS)。

存款保护委员会(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补偿后,有权优先于存款者从银行的清算人处收取股息,直到赔付给存款者的费用被还清。截至1997年DPS因29个银行的倒闭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万英镑,其中110万已经从清算所等单位收回。

鉴于英国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经营多元化趋势下,银行、证券及保险业藩篱逐渐打破,为强化监理政策及降低监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总局(简称FSA),以统一金融监理制度,并强化金融监理功能。

保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该机构整合的九个监理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自1998年6月1日英格兰《银行法》生效后,英格兰银行将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批发货币市场的权力,正式转移至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至此,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起对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理职责。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因而取代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存款保障委员会的负责机构,英格兰银行仍继续保留对存款保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的职能。英国存款保护方案是银行业广泛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存款保险加强对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管,并作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工具。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与服务法(FSMA,2019)要求金融服务局(FSA)制定规则建立一个新的补偿计划使得在授权公司不能够或可能不能够实现消费者的要求权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整合了英国的八个保障基金,并将其分为三个子计划。

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需要一个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对补偿计划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个机构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Limited),通过制定制度来让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进行补偿,重点保护最需要保护的人,而这些补偿计划中制度是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用以实现其法定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

1.机构的特征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除了具有上述的执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所制定的补偿计划的功能和特点外,其他方面的运行功能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规定的条款下进行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具有一般公司的特点。此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有权要求消费者或机构提供信息。同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也向权利要求者或潜在的权利要求者提供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工作方式,以及在进行权利要求时消费者应遵守的规则。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公司(FSCS)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又同时是隶属金融监管局(FSA)的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在职能上仅担任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赔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属于英国政府公营机构,由英国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局(FSA)提供工作人员。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的是单一存款保险的功能,主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收集和管理,以及保险的理赔工作:设立及维持存款保护补偿计划;负责存款保护补偿计划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评估及收取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决定存款人及其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向存款人支付补偿;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成员支付保费的回扣或退回。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 有权获取存款补偿计划成员的信息,一般该工作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代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执行,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获取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的信息,用以计算保费征收额度,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就这些信息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之间进行共享。

2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但对欧盟地区的银行的成员资格规定则不相同,欧盟地区的公司由其本国政府授权,英国不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险补偿计划。

凡是不属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存款都是补偿计划的保护对象:公司(小公司和个体贸易公司除外);国外公司;集合投资计划,以及任何该计划的受托人和执行者;养老金和退休金,以及任何该基金的受托人(不包括小额的自我管理的基金的受托人,以及小公司或小合伙企业的雇主的职业基金计划的受托人);跨国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央管理当局;省级、地区、地方和市级政府;违约方的董事或经理(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违约方是共同协会,但不是大共同协会;2、为违约方工作的董事或经理没有收到工资和其它公司待遇);上述人员的亲属;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持有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5%的股份的人;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审计人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认为是造成违约方违约或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大型公司;大型合伙企业和大的共同协会;涉嫌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人。

3存款保险机构的覆盖范围

存款人受保护的存款包括:源自银行业务临时性情况和某帐户的剩余基金的任何币种的信贷余额;由信贷机构发行的任何债权凭证;任何不属于资本性质的住房协会的股份。但上述存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款不属于下列范围,信贷机构发信的属于机构资本部分的债券、已受保护存款、住房协会延期股份、非名义存款(存款发生后没有存款机构的公开确认)、根据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意见,还有任何涉嫌洗钱活动的存款、存款发生时,吸收存款机构必须有在英国进行一种或多种监管活动的金融监管局(FSA)的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有其他法律允许该行为发生;存款发生在英国,或者存款吸收机构有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颁发的在英国吸收存款的许可证时,其在欧盟地区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同时遵守欧盟地区存款保险规定。

由属于补偿计划非强制性银行成员的欧盟公司在英国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也属于受保护存款,这些公司可以在本国授权的条件下在英国吸收存款,

当一个参保机构出现问题面临倒闭时,对存款人的赔偿是按比例计算的,倒闭银行的合格存款人只能得到其存款余额固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对最高赔偿金额作出了限定。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最大补偿限额有如下规定:存款:31,700/人,首次2,000存款的100%和其后33,000存款的90% ;投资:48,000/人,首次30,000投资的100%和其后20,000投资的90% ;抵押咨询和安排:48,000/人(自2019年10月31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30,000保费的100%与其后20,000保费的90% ;长期保险(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无限制,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无限制:其中,强制性保险(如第三方汽车):求偿权的100%;非强制性保险(如家庭保险和普通保险):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咨询与安排:无限制(限于2019年1月14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强制性保险受全额保护。

4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管理与运用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存保资金来源于对行业企业的征收,完全遵守运行必交费(pay-as-you-go)。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按照相应比例向成员机构收取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从补偿计划成员收取的保费及逾期缴付费;存保委员会从无力偿付成员的资产中讨回的款项;基金的投资回报;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为执行其职能而借入的资金;任何其它合法拨付入存款保护基金的资金。

每家参保金融机构均须向委员会缴纳三种资金: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如果某一投保机构本次继增或特别出资金额,加上该机构以前提供的上述三种资金在扣除偿还金额以后,已经达到该机构存款基金的0.3%以上时,则不再要求该成员机构在提供继增资金或特别出资。

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在任一财政年度的存款赔偿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财政部批准,委员会可以向投保机构征收特别资金以应对该年度的支付义务。为了及时融通资金,委员会还可以从英格兰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1.25亿英镑。

英国存款保险补偿计划成员的存款保险的费率水平为计划成员受保护存款基金的0.3%。

银行在投保机构经法院裁定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进入破产清算、当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认定该机构已无力偿付其债务时,可以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按规定存款保护基金由存款保障委员会存入英格兰银行,由其进行必要的债券项目投资,以扩大保障基金的规模。

5存款保险的职能的履行

5.1 存款保险的触发条件

存款保险在以下条件下进行赔付:1)存款 当补偿计划成员存款吸收者(如银行,住房协会和信贷联盟)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存款人时,存款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其中联合存款的权利人均会获得相应补偿。2)普通保险 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保险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3)长期保险(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保险人补偿计划即被触发。4) 普通保险咨询和安排当补偿计划成员保险公司出现诸如法律条款中的流动性和管理等问题时,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保险人进行保护。5)投资,当补偿计划成员投资公司被认为不能或可能不能够偿付保险人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投资人权利进行保护,如:因为坏的投资咨询意见、低水平的投资管理和谣言而遭受损失时;当补偿计划成员投资公司歇业而无法返回投资和资金时。投资主要包括:股票;信托;期货;期权;个人投资计划和诸如抵押捐赠等长期投资。6)抵押咨询和安排。当抵押咨询发生以下情况时,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将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当客户没有得到可以进行的不同类型抵押的意见而导致损失时;当客户选择的抵押产品的具体内容有误而导致损失时;当客户在没有被告知为何进行抵押转换的前提下被建议改变抵押产品而遭受损失时;当客户被推荐进行一个不适合他/她当时环境的生命周期的抵押活动而引发损失时。

5.2金融服务消费者索偿权的实现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5)

2000年初春的北京,依旧春寒料峭。在北京城西的友谊宾馆,阳光透过窗户把整间会议室照得暖洋洋的,一群人围在会议桌旁谈兴正浓。与会者可能自己并没有想到,这个小型座谈会对两年后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之大。会议的主题是金融控股公司,会议的主持人是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人们也许很难想象,在当时国内实行严格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会有这样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司长主持,就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及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等问题为主题的座谈会。

夏斌,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构建者之一。近日在业内的一个研讨会上,记者有幸见到了夏斌。虽然他长期身居要职,但却没有丝毫的官气,让人感受到的只有他学者的儒雅之风。从与他的交谈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他内心中忧国忧民的价值观,这也是那一代人的特性,即把个人的努力与国家、民族的富强联系在一起。前几年,信托业几家大公司接踵不断地倒闭关门。夏斌和司里其他人像救火队员一样到处“扑火”。由此引来信托业五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整顿已接近尾声,但历史遗留问题及面对“入世”在即的现状却给监管者带来更多的难题。

综观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五花八门,监管的盲区难以消除。尽管入世初期,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在地域和范围上是有限制的,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而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由此,夏斌认为在我国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信国际研究所也是那次座谈会的参与者之一。屈指算来,中信公司应该是国内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先驱者。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向记者讲述了当初中信公司提出搞金融公司的始末:“1966年6月,正值中信公司按照央行的要求制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改制方案时,王军董事长得知日本正在酝酿金融改革(日本版的"BIG BANG")后,委派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张肖组团去日本考察,了解日本金融改革的动向,我也是成员之一。当时日本正在步英、美等国之后尘,放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限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以投资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后放开保险业,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可投资经营保险公司。日本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产生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中信公司领导对日本考察后认为中信公司可参照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方向,设计自己的金融业的体制。随后中信国际研究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问题。”

这次座谈会确定由央行非银司与中信国际研究所共同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课题研究。毕竟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这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探索。夏斌也向记者透露,早在2000年,他就曾主动牵头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时机尚未成熟,未果。言谈中,难掩壮志未酬的遗憾。

“我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制订刻不容缓,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方案来。”夏斌说,“目前距离我国向世贸承诺的实现开放只有4年的时间,而我们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战争中杀死对方主将,使得希腊联军转败为胜。但他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他的脚踵。传说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亲捏住他的脚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体除了没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枪不入。后来太阳神阿波罗知道了他的弱点,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杀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说法,形容致命的弱点。

朱róng@①基总理曾公开指出:金融业是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担心的就是国外金融业的冲击。

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对外放开。这将意味着外资银行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如果你浏览过花旗公司的网页,一定会看到这样一行话:

"Welcome to CITIBANK.The one-stop solution for all your financial needs."意思是欢迎来花旗银行,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你所有的金融需求。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强大的实力。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国际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能够聚集巨大的金融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

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逃避美国《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耍了一个手段,它成立了一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持有99%的花旗银行资产。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只是挂了两块牌子。当时的花旗公司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花旗公司第一个真正做到了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之后,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法律的追认使违规成为合法。如今,当年美国金融业所遭遇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监管者面对类似中信集团这样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何监管?国内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备搞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何面对法律的盲区?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内金融业目前的体制、市场化程度、资产质量、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其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拱手相让给外资机构;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基础。

金融控股中信领跑

2002年8月,一向低调的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成为时下一本流行财经杂志的封面人物。据说王军从来是低调面对媒体的,但这回却是“有问必答”。紧接着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王军以清晰的思路描述了中信构筑金融控股的来龙去脉和正在经历的重大重组。

王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中信控股的动因时说:“中信控股是中信公司在解决发展中遇到了问题时寻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中信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按照王军的设想,新近获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将在未来整合中信集团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香港中信嘉华银行,成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中信就形成了门类最齐全的一个金融类公司的组合。

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对此的解释更加具体:“中信成立控股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现在无论是中信旗下的证券、银行还是信托,若单独与国内的行业巨头比较,他们的实力还不够强大。那么中信按照国际上的通行的协同服务的方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无非也是为了借此形成协同效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纵观中信的发展史,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面旗帜。其间许多重大的政策突破,均能在中信公司找到印迹。也正因此,中信控股的成立被业界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在“金融控股”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全新领域,中信再次领跑。

心仪“金融控股”的又何止中信一家。平安保险的老总马明哲在一次内部工作会议上就说过:“平安保险定位于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我们的远大目标是,把平安建成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光大集团总经理王明权在谈及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时说:“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3年时间,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各路人马加入竞赛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值的本性驱使众多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近来,人们的目光都凝聚在中信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上。各路人马开始摩拳擦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涉及数千亿、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涌动,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大家都喊着要搭上金融控股公司这列快车。

金融控股究竟有什么魅力,能“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新长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直言:“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动力就是想进入金融行业,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就是为本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撬起更大的石头。”

那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如何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国内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他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导致了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如海尔集团。

除了上述的几家外,更有首创集团、中银国际、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风险不能不谈的话题金融控股公司热不能不让人们追忆起当年的信托热:“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一哄而乱,最后再一哄而散。”

前车之鉴使我们需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热进行冷思考。清华大学宋逢明教授对记者说:“分业经营是在不同的风险下设置防火墙,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资金不能互相流转。金融控股公司把外面的防火墙制度变成内部的防火墙制度,而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体系被集中化的监管所替代了。”

新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筹备组的张翔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信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是最庞大的,我们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的能力。不管以后控股公司的经营是分业还是混业,但一定会有协同效益,会有交叉产品的销售,这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组建的中信控股,人员都是从银行、证券、保险抽上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信托业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更加看重‘规范’这个问题,中信也担心由于个别公司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对整个行业的整顿,给规范发展的公司经营行为带来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出自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因为产业集团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我们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有些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产业是看好金融的高盈利和回报快。较之,实业做起来很艰难。但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行业具体做什么是不清楚的,这其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的数量就会加大,同时产业集团是不受任何部门监管的,所以说最大的风险在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于其自身以及公众都存在着风险。除了不良关联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的风险,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博士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地方政府到股份制金融机构到制造业企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异乎寻常的热情,使得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赵怀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监管不能“真空”

一位拥有数家上市公司的集团老总曾在私下里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记者不知道这是开开玩笑还是肺腑之言,但此言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女士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很多,使得监管哪些,放开哪些的问题复杂化。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到底哪些公司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哪些不可以也很难把握。比如说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准入,那它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发源地;如果不准入,它又已经办起来了,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在中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投资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凡此种种,都需要有法律。推动立法不仅是现今国内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我们步入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行政,那么就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开展。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在建立、在更新,但主要是在宏观上。具体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正因此。

“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就是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终要有的财务责任。目前我们的公司法规定的是非常严格的有限责任。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就意味着股东对金融资产的社会责任实际体现在危机处理上要有财务责任。”北京君则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明律师说:“我觉得监管肯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是针对内部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和外资进入后的金融安全而言的。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金融投资集团,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谁也监管不了。假设交给其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单独监管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定要用联合监管的方式。”

央行非银司的李招军处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未来监管模式时表示,可能采取的方式有3种:

1.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2.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

3.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来监管方向的选择,李处长认为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监控。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6)

随着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与发展,为公司财务管理提供了更为开放、广阔的活动平台。我国社会经济正不断进步与发展,各企业公司均寻求更高的发展机会,扩张公司的规模是重要的发展手段,关键在于需要巨额资金。通过不断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我国资本市场正逐步完善,企业扩张不再局限于实体经济扩张,而是利用金融手段实现资本运作。可以说,金融市场为公司投资决策与融资创造了更多机会,处于新时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公司如何创新财务管理,调整财务管理战略,是公司发展适应新时期下金融环境的研究课题。

一、目前我国公司的金融市场环境

按照金融市场范围,可将金融市场划分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不同金融市场环境对公司的作用均有不同,优质或劣质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公司未来收益有直接影响,对公司财务运行方式、财务目标均有影响。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加上传统计划管理体制对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与推进,我国公司的金融市场环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金融市场结构呈不断优化发展趋势。我国公司在近年来,在债券市场大幅增加了信用类债券发行量,有利于改善与调整我国融资的长期性的单一化结构,使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展,缓解公司发展受到银行贷款融资渠道的制约,使公司融资机会明显增加。另外,2009年,我国开启创业板运行,使资本市场层次性明显增加,为许多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加容易获得资金,保证公司发展。

其次,金融创新呈稳步推进的趋势。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创新产生一些负面评价,然而针对金融创新作用而言,我们应对其创造的价值给予肯定,特别是我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开展金融改革,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合理、科学推进金融创新。针对我国现有的金融创新状况来说,己获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包含金融服务手段、工具、产品与市场创新。例如,国家创业板的推出,使资本市场广度、深度进一步得到拓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使市场交易额明显增加,增加证券流动性,公司在投资、融资过程中,可获得更多证券与资金。另外,为投资者创造了全新的交易方式,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问题得到改善,有利于投资者规避金融市场风险。

二、金融市场环境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2013年,中央银行放松贷款利率,有利于实现利率市场化,针对资金密集型企业来说,可利用金融时间价值、金融资本杠杆与金融产品之间的不同利率,获取公司运营的资源收益,通过银行的资金平台,使沉淀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利用票据买卖与金融产品发行,获得资金利差,使公司盈利能力得以提高。因此,金融市场环境对公司财务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实现公司资金的证券交易。金融市场作为投资、融资场所,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通过债券与股票形式进行资金筹集,公司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放,将其转化为有价证券,与证券相关财务进行交易活动。金融市场根据使用期限,可划分为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的主要融通场所,达到参与者流动性要求。而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的主要融通场所,可为参与保证盈利性、安全性。各个市场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建立一个不可分割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市场体系的稳健,可使中央银行顺畅、有效的传导货币政策,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司利用金融市场,可交互转化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处于资金短缺情况时,公司可出售持有的长期债券与股票,将其转化成短期资金,以填补资金短缺口。另外,若资金周转畅逯,公司可利用短期资金购买债券与股票,将其转化成长期资金。实现长短期资金转化,可提高公司资产的优化转不安。有效利用公司资金。

第三,按照金融市场传达信息,协助公司管理者做出财务管理决策。随着金融体制、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发展,我国金融己获得突破性进展,市场参与主体也逐渐扩大,市场体系基本上己实现初具规模与明确分工,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可以说,金融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有利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传达,公司管理者在金融市场中可准确获取信息,进而提高财务管理决策能力。

三、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7)

中小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贡献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小微企业的发展境况又如何呢?实践表明,真正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主要是小微企业。中小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自身的发展需求决定了要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就小微企业的现状而言,资产往往不能提供抵押或者抵押不足,因而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的合作引入了担保公司的合作。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成立和业务的开展,的确为解决部分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有益的支持。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如何?如何加强对担保公司和担保业务贷款的研究和管理,对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非常必要。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对担保合作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思考。

一、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业务情况

从2012年6月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通报的《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可以看出以下良好势头:

第一,机构和业务发展。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达8402家,比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幅度达到39.3%,其中,国有控股占18.7%,民营及外资控股占81.3%。在保余额为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情况说明,近年来担保机构的发展较快。

第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明显。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含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较上年增长40.5%,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这也说明,融资性担保机构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强。2011年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629亿元,增长39.8%;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8.1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6万户,增长9.6%。融资性担保贷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余额占比2.2%,户数占比9.7%,较上年末分别增加0.4和0.5个百分点。

二、如何促进担保合作业务健康发展

从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合作业务的发展情况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担保业务已经是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积极意义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均不能忽视,应关注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转变观念,增强对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意识

在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中,担保均约定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在已合作的大部分业务中,担保人均按期履行了责任。这样的业务与抵押和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业务处理上就时间、程序、难易度相比,确实让信贷管理人员感到轻松。信贷管理人员就认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管理轻松和收回容易。而逐步认为,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无风险,在进行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查”工作方面就放松了。于是,潜在风险增加了。原因何在?担保公司的代偿及其代偿能力是建立在“持续经管,有充足的现金”的条件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方面,担保公司也是企业,持续经营也是必须有严密的风险把控为条件;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如果面临代偿集中、代偿额度过大也会缺乏现金。原因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公司的现金已经作为保证金对应相应的担保责任存入放款机构,在担保责任没有解除前不能动用,因而随着缴存保证金的额度达到或超过资本金时会出现现金流短缺;二是担保公司即使处理反担保物的也现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要坚持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在预期相对稳定、可靠的前提下才放款,不能有担保就可以放款。

(二)优化结构,严防担保类贷款集中度风险

近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都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而新加坡金融还比较稳定,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就是新加坡的银行监管当局在以前就对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外的债券投资、贷款的投向结构等许多方面有明确的监管比例要求。例如,为了防范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规定了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不得超出贷款总额的35%。由此我们也可想象,如果我们的贷款过分依赖于担保公司的担保或者担保的贷款过分集中于某个担保公司,将来面临的风险是多么可怕。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担保公司是企业,它的生存也是有条件的,也要接受市场的选择和淘汰;二是当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远远超过资本金时,投资人在市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想方设法抽走投资,让企业破产,产生道德风险;三是中小金融机构在放款时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企业的可抵押财物已经提供给担保公司,中小金融机构是不能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担保公司出现风险时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很有可能失去,此时如果企业再遇到经济、金融危机倒闭,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损失。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应该对发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结构进行优化决策,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理确定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比例;二是对股东投资能力强(如政府投资的担保公司、大型集团企业控股的担保公司),尤其是对连年追加资本的担保公司可以加强合作、在担保放大倍数方面予以考虑;三是对管理规范、经营审慎的公司可以多合作;四是对资本投资能力差、风险意识差、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减少或不再合作;五是对代偿意愿差或者有不履约行为的公司减少或不再合作;六是对担保放大倍数过大、担保行业过度集中、担保的债务到期时间过于集中的要审慎增加额度。

(三)规范运作,增加对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合作约定

在对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分析中,我们发现:担保公司业务人员频繁变动,但是基层中小金融机构未收到任何确切的通知,无法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这样可能产生有些被担保公司开除的人员,会出现以公司人员身份“骗保”等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在获得《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对真实性难以识别,也可能会出现风险,尤其是分公司授权有关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出现风险;保费采用现金直接收取,可能产生资金安全风险和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为了合作业务的安全和积极做好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签约合作的担保公司在操作流程上可试行:担保公司的人事变更、分管区县的客户经理的变动以及相应的授权和取消授权等事项均应以正式文件下发,并通过指定人员送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再通过内部程序传递到有关机构;担保公司对项目的《同意担保函》、《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合同生效通知》等文件通过指定人员传递到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再通过内部程序传递到放款社;担保费用的收取问题,担保公司应要求客户在申请借款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将应缴纳的担保费缴存该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

与区县签约合作的担保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应坚持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担保函》、《股东(或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合同生效通知》)面签、中小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亲自到担保公司收取。

(四)强化政府职能,促进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

融资性担保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发展、走的更远,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2011年,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为促进和规范银担合作,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国务院转发的8各部委的文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对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但是,目前由于担保公司是民营资本为主、担保公司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因而追逐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必然,“高担保费、保证金和反担保措施等“造成许多小微企业仍然“望担却步”,如何解决呢?一是加强地方监管力度,指导担保公司及中小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国家在2009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确立了 “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上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经营管理的日常分析监测、保证金管理规范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的防范技能;二是担保体系要从单纯的商业性担保向政策性担保转变。要加快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缓释功能,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风险同防,努力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

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是通过担保公司搭建的担保平台,合规安全地放款,实现自己的信贷营销和经营发展,不是为了转嫁风险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中小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是企业提供的担保条件达不到中小金融机构规范、严格的要求的情况下,再选择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但前提也是企业除了担保条件之外是符合放款条件的、在未来预期是有偿债能力的。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即:让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使企业获得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安全经营和发展。于是双方应该做到:有关企业的信息要共享,相互不隐瞒企业的风险预警信息、有关企业和人员的不良或不利信息;共同加强对企业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和风险分析;在发现风险、出现风险时共同努力防范和处置。

参考文献:

[1]杜文.浅谈如何加强担保与银行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 中国市场. 2011(05)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8)

“我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制订刻不容缓,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方案来。”夏斌说,“目前距离我国向世贸承诺的实现开放只有4年的时间,而我们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战争中杀死对方主将,使得希腊联败为胜。但他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他的脚踵。传说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亲捏住他的脚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体除了没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枪不入。后来太阳神阿波罗知道了他的弱点,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杀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说法,形容致命的弱点。

朱róng@①基总理曾公开指出:金融业是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担心的就是国外金融业的冲击。

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对外放开。这将意味着外资银行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如果你浏览过花旗公司的网页,一定会看到这样一行话:

"WelcometoCITIBANK.Theone-stopsolutionforallyourfinancialneeds."意思是欢迎来花旗银行,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你所有的金融需求。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强大的实力。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国际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能够聚集巨大的金融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

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逃避美国《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耍了一个手段,它成立了一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持有99%的花旗银行资产。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只是挂了两块牌子。当时的花旗公司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花旗公司第一个真正做到了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之后,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法律的追认使违规成为合法。如今,当年美国金融业所遭遇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监管者面对类似中信集团这样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何监管?国内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备搞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何面对法律的盲区?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内金融业目前的体制、市场化程度、资产质量、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其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拱手相让给外资机构;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基础。

金融控股中信领跑

2002年8月,一向低调的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成为时下一本流行财经杂志的封面人物。据说王军从来是低调面对媒体的,但这回却是“有问必答”。紧接着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王军以清晰的思路描述了中信构筑金融控股的来龙去脉和正在经历的重大重组。

王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中信控股的动因时说:“中信控股是中信公司在解决发展中遇到了问题时寻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中信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按照王军的设想,新近获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将在未来整合中信集团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香港中信嘉华银行,成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中信就形成了门类最齐全的一个金融类公司的组合。

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对此的解释更加具体:“中信成立控股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现在无论是中信旗下的证券、银行还是信托,若单独与国内的行业巨头比较,他们的实力还不够强大。那么中信按照国际上的通行的协同服务的方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无非也是为了借此形成协同效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纵观中信的发展史,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面旗帜。其间许多重大的政策突破,均能在中信公司找到印迹。也正因此,中信控股的成立被业界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在“金融控股”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全新领域,中信再次领跑。

心仪“金融控股”的又何止中信一家。平安保险的老总马明哲在一次内部工作会议上就说过:“平安保险定位于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我们的远大目标是,把平安建成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光大集团总经理王明权在谈及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时说:“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3年时间,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各路人马加入竞赛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值的本性驱使众多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近来,人们的目光都凝聚在中信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上。各路人马开始摩拳擦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涉及数千亿、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涌动,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大家都喊着要搭上金融控股公司这列快车。

金融控股究竟有什么魅力,能“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新长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直言:“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动力就是想进入金融行业,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就是为本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撬起更大的石头。”

那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如何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国内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他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导致了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如海尔集团。

除了上述的几家外,更有首创集团、中银国际、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风险不能不谈的话题金融控股公司热不能不让人们追忆起当年的信托热:“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一哄而乱,最后再一哄而散。”

前车之鉴使我们需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热进行冷思考。清华大学宋逢明教授对记者说:“分业经营是在不同的风险下设置防火墙,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资金不能互相流转。金融控股公司把外面的防火墙制度变成内部的防火墙制度,而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体系被集中化的监管所替代了。”

新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筹备组的张翔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信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是最庞大的,我们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的能力。不管以后控股公司的经营是分业还是混业,但一定会有协同效益,会有交叉产品的销售,这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组建的中信控股,人员都是从银行、证券、保险抽上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信托业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更加看重‘规范’这个问题,中信也担心由于个别公司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对整个行业的整顿,给规范发展的公司经营行为带来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出自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因为产业集团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我们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有些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产业是看好金融的高盈利和回报快。较之,实业做起来很艰难。但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行业具体做什么是不清楚的,这其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的数量就会加大,同时产业集团是不受任何部门监管的,所以说最大的风险在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于其自身以及公众都存在着风险。除了不良关联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的风险,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博士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地方政府到股份制金融机构到制造业企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异乎寻常的热情,使得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赵怀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监管不能“真空”

一位拥有数家上市公司的集团老总曾在私下里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记者不知道这是开开玩笑还是肺腑之言,但此言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女士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很多,使得监管哪些,放开哪些的问题复杂化。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到底哪些公司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哪些不可以也很难把握。比如说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准入,那它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发源地;如果不准入,它又已经办起来了,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在中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投资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凡此种种,都需要有法律。推动立法不仅是现今国内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我们步入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行政,那么就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开展。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在建立、在更新,但主要是在宏观上。具体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正因此。

“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就是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终要有的财务责任。目前我们的公司法规定的是非常严格的有限责任。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就意味着股东对金融资产的社会责任实际体现在危机处理上要有财务责任。”北京君则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明律师说:“我觉得监管肯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是针对内部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和外资进入后的金融安全而言的。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金融投资集团,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谁也监管不了。假设交给其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单独监管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定要用联合监管的方式。”

央行非银司的李招军处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未来监管模式时表示,可能采取的方式有3种:

1.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2.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

3.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来监管方向的选择,李处长认为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监控。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9)

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检视

关于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的概念,迄今国内外学界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金融创新概念的理解,学界目前大多是根据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关于“创新”的观念引申而来。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给“创新”下的定义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但熊彼特的“创新”概念还只是局限于工业生产领域,事实上,金融领域的创造性变革已经时有发生。金融创新可以定义为是金融市场内部各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其本质是为了寻求利润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的管制、分散市场的风险,它是现代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基础,但它在给金融市场注入巨大活力的同时,其灵活、多变、不易监管的特性也给金融市场投射了巨大的阴影。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与国家、家庭一样,本质上是一种团体组织,且最富效率。但正如所有集体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如何治理公司,即如何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协调集体之间的利益,是公司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传统公司理论对于公司的定义更多的是强调其法律人格的独立、财产的独立,凸显其作为法律创设实体而脱离于股东的独立性,这种理论虽有其积极意义,但至少是不全面的。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平衡集体中的利益,使集体运作的更有效率,而一个纯粹独立的个体根本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其所围绕的核心是公司的权力问题―即如何设置、分配与制衡公司的权力,认为权力的失衡是公司治理失败的关键。基于这一理论,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十分注重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通过仿照三权分立的模式,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基本都遵循这一理念,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然而结合现代公司治理的实践可以发现,许多公司治理的失败绝不仅仅是由于权力的失衡,而是通常源于一些出发点虽好,但却是致命失误的决策。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公司治理的核心不仅仅在于权力,而更应该在于如何保证集体决策的有效性。国家治理重在限制公权力,所以有三权分立,而公司是社会的引擎,需要为整个社会输入活力,所以仅仅强调其对公司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不够的,公司治理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保公司决策的效率与效果,防止公司战略出现巨大失误,即使出现,也应该保证能够迅速纠正。

金融创新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交互影响

(一)金融创新对股东至上理念的冲击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之中,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所以股东至上主义是其基本理念,公司法的设计也围绕股东利益保护而展开,这一理念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公司经营的目的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当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第三,在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当中,股东较之非股东拥有更大的发言权。然而,在金融创新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理念的局限性不断涌现出来,下面以股票期权、套利交易等金融创新产品为例:

1.股票期权理论。期权,是一种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指期权的买方在向卖方支付了一定的权利金后所享有的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以事先预定好的价格向期权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标的物的权利。当这一特定标的物是股票之时,便产生了股票期权这一金融衍生品,股票期权的最初诞生是为了解决公司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经营者能够尽职尽责的经营公司,它通过合同约定给予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价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公司经营业绩通过股票价格与公司经营者自身的利益联系起来,敦促经营者尽职尽责的管理公司。但由于经营者股票期权利益最终是体现在股价上,从而使得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异化为对公司股价上涨的追求,导致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进而引发诸如经营者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最终损害的是股东利益。股票期权的制度设计与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理念存在着无法避免的逻辑冲突。

2.套利交易。所谓套利交易是指利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或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进行方向相反的交易,从而利用价差的有利变化而获利。套利交易的利润来源是不同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因而在进行套利交易时,投资者关心的是合约之间的相互价格关系,而不是股票的绝对价格水平,购入股票的投资者(即股东)不需要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例如当一名投资者认为市场对某公司的发展过于乐观,那么他在进行套利交易操作时,只需要购入一股该公司股票之时,同时卖出一份看涨期权(该期权合约认为价格被高估),并买入一份看跌期权(该合约认为价格被低估),那么该投资组合的价值就被固定在:投资组合价值=股票购入价(执行价)+看涨期权费(收入)-看跌期权费(支出)。以后无论该公司股票价格如何变化,该投资者得到的每股股票的组合价值都是固定的,所以该投资者虽然拥有公司的股票,是该公司的股东,但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价走势是毫不关心的,因为他不会因为股票价格升降而受到任何影响。此时,该股东虽然名义上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但却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不用对公司的决策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于此类股东,如果仍由其主导公司的经营决策,无疑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和长远经营。

(二)对公司管理者信托责任理念的冲击

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企业管理日益专业化,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公司所有者的管理者阶层。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管理者应对股东负责,管理者的信托责任指向明确,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却模糊了这一概念,下面以远期合约为例:

远期合约,本质是一种保值工具,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这种金融工具对于未来的卖方来说,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规避风险。假设某公司的股东甲拥有公司价值1000万的股权,同时不愿意再承受股市的风险,而另一名投资者乙则对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十分看好,于是甲与投资者乙就达成了一项远期合约,约定在一年后甲将以1200万的价格将股票悉数卖给乙(交易时间:1年后,执行价:1200万),此时,股东甲已经不用再承担公司股价波动的任何风险,公司经营成功与失败后果已经完全转由乙来承担。这种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结果就是:甲在接下来的一年中,表面上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但实质承担风险、关心公司经营决策的却是非股东的乙,此时公司管理者到底该对谁负信托责任?而且此时对于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甲有权无心,而乙有心无权,公司的治理机制也出现了缺口。

(三)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从分离到融合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一定程度上是公司经营专业化的结果。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凡伯伦(Veblen)将其抽象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典论述,之后的近半个世纪,研究股权结构的学者一直将“两权分离”奉为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金科玉律。然而近年来随着人力资本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的兴起,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受到极大的冲击,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是否仅仅还只是局限于一个委托(或信托)关系?该怎样平衡管理层激励与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以上问题,笔者在此并不试图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现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不仅仅是两权分离可以概括的。由于两权分离所造成的委托矛盾事实上是无解的,现代企业对于股东利益被管理层膨胀的私人欲望所吞噬而回天乏力,因而“两权融合”趋势开始悄然兴起。例如一些公司试图通过给予公司管理者股票期权,以激励他们尽职尽责的经营公司。据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前 500 家大工业企业中,有89%的公司已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还有如由公司经营者主导的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 -outs,缩写为 MBO),实现了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这是两权分离的理性回归。

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交错下的公司法制变革――以现代公司治理为视角

(一)金融创新促进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的多边治理理论在学界异军突起,并逐渐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其相对于传统“股东所有者”的单边治理理论有着天然的合理性。在公司中,股东拥有物质资本,职工拥有人力资本,管理层拥有经营智慧,债权人拥有债券,政府拥有基础设施等,股东并不是公司“所有权”的唯一客体,也不是公司必要资源的唯一贡献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贡献同样是公司经营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本和劳动是相互雇佣的”。金融创新对于传统股东至上理论的冲击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扫清了障碍。而反过来,在公司治理中为了使有着不同贡献、体现不同价值的各利益主体在公司中占据合理的位置,现代公司又提出了对不同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例如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职工持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普通股等。这些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金融创新产品因公司治理需求应运而生,成为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主要载体。

(二)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

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不应当是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任何以利益位次为出发点,以中心主义为归宿的本位主义思维都与公司独立利益的客观存在、公司机关分权设置的现实要求南辕北辙。公司治理需要的是一种公司内部民主协商的机制,公司投资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应该建立“协商会议”,各方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都可以自由充分的表达意见,各成员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无论是股东至上的资本单方治理,亦或是董事会至上的管理层单方治理,都忽视了公司决策的复杂过程,屏蔽了公司自我校正的可能,现代公司治理必须突破狭隘的本位主义模式,建立一种协同治理公司的模式。

综上,在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公司治理这一古老的概念也在一路变革,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金融创新,现代公司经营管理者要做的就是利用它以贯彻重构现代公司治理的新型理论,并通过公司治理的结构性变革中出现的这些新变化反过来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实现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与公司主体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熊彼特著.何畏等译.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M].商务印书馆,1990

2.冯果,李安安.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治理理论的法律重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6)

3.石纪虎.论公司机关关系的异化与重构―兼对“三权分立”公司机关关系理论之质疑[J].政法论丛,2009(4)

4.赵忠龙.论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实现[J].法学家,2013(3)

5.叶德珠,梁涛.衍生金融工具的演变对公司法股东至上原则的影响及修正[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5)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篇(10)

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在一片莺歌燕舞中不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那么这个市场的繁荣局面将难以为继。在笔者看来,2007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仍然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需要认真应对。

国有金融资产如何管理

政府通过行政或政策的方式让整个社会的金融资源迅速向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聚集。可以说,通过几年的金融改革,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翻倍地上涨,已经达到50多万亿,其中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有40多万亿,但是国内居民的金融资产远远赶不上国家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增长幅度。

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当社会大量的金融资产短时间内向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聚集时,是这些金融机构改善经营、提高机构经营效率的结果,还是政府政策之结果?如果是前者,那么国内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快速的增长,说明了其经营与体质的改善,应该是好事;如果是后者,就得思考这样的国内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快速增长方式是否合适,这些金融资产该如何来管理及如何来分配?

对巨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与经营,央行行长周小川最近明确表态,可以由汇金公司重组后按照“国家投资控股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体制,即将汇金公司按中国的“淡马锡”发展方向来组建。这个方向,基本上是应该肯定的。因为,控股公司模式便于资本营运,有较灵活的决策机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对汇金公司如何定位,都必须以立法的方式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

可以说,目前的汇金公司只是经过了行政授权而没有立法授权,因此,也就不能够对其公司职能进行清楚界定,更不能够厘清国家与汇金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由于汇金定位上法律地位缺失,也就使得汇金不能够厘清与央行之间的关系。

如果汇金公司建立控股公司的模式,并学习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建立,那么汇金公司将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代表国家行使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淡马锡模式”的精髓在于按市场化标准设立,不享有政府任何特殊优惠政策,投资活动也不受政府干预;在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中,“不与民争利”。这是“类淡马锡”公司最基本原则。

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汇金公司与“淡马锡模式”相去甚远。尽管汇金公司主事人极力地在按市场化标准来设立的公司、以市场化的标准来运作,但是,不仅政府行政对汇金渗透不可小视,而且汇金公司这几年来的业绩完全是政府政策的结果。可以说,离开了政府的政策,离开了政府制度化的收益,汇金公司能否取得好的业绩是不确定的。

应该说,把汇金公司定位于国家投资控股公司,符合市场化的原则,也符合国际上积极管理外汇储备、发展财富基金的管理方向。但是,汇金公司要做这一点,就得由国家明确立法。而《汇金公司法》确立必须遵守市场化原则、必须不与民争利、必须明确对汇金公司的监管制度。否则,如此巨额的国有金融资产由汇金公司管理与经营,老百姓无法放心。

外汇储备如何增值

外汇储备过高将导致一系列的经济金融问题。央行1月15日消息表明,到2006年底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到10663亿美元,全年外汇储备增加2473亿美元。从外汇储备数额增长看,1990年底达到110.9亿美元;1996年底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 2004年底达到6099亿美元。2006年2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增长到8536亿美元,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对一个国家来说,外汇储备增加,应该是好事,它既表明了一国经济实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经济繁荣。在国内资金短缺的年代,总是会希望国家外汇储备增长快一些。但是,物极必反,事情发展到另一个方面就成了问题。过多的外汇储备使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泛滥。因此,如何减少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压力,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认为,要把减少贸易顺差作为今年外贸发展的头等大事抓好落实,认为贸易顺差过大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均衡发展,是目前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原因所在。

但是,在笔者看来,人民币汇率变化并不是决定两国之间贸易逆差或顺差的最基本因素,也不是改变目前中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力量。因为,中国对外贸易迅速成长关键的因素是中国低工资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及劳动力素质迅速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及技术进步,以往制度改革后的交易费用不断下降。可以说,仅就这几个方面,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应该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为了减少外汇储备增长而强制性地减少出口或增加进口,这对国内经济增长是相当不利的,也是不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特别要分清,快速的外汇储备增长,是正常进出口贸易顺差所得,还是由于中国外汇制度存在缺陷,外国资金利用这种缺陷在炒作人民币升值而涌入的结果。如果是前者,外汇储备增长属于正常;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的外汇管理部门就对现有的汇率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用制度规则的方式来修补其缺失,以便阻止外国资金进入中国炒作人民币升值,减小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对于巨额的外汇储备,不在于多少,而在于如何对它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投资。很简单,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财富增长最快的方式肯定是用钱生钱。如果中国的外汇储备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投资,那么其增值的机会肯定会多于实物资产持有的机会。而且人民币利率是外汇储备的成本,外币的利率是外汇储备的收益。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持有美国国债利率5%与人民币基准利率2.52%。以这样成本收益分析,外汇储备收益实际好过国内金融投资。再加上,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的机会甚多,如果中国外汇储备采取多元化的管理与投资,其实际效果可能比持有美国国债收益还要高。无论是香港政府的外汇基金投资还是笔者自己这几年持有外汇的经验表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机会多得是,关键是中国应该如何用制度化方式形成一个有效的多元化的外汇储备管理与投资机制,以便让中国巨额的外汇储备增值。

如何控制信贷增速过快

央行2007年1月15日的月度金融报告称,2006年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3.18万亿元,同比多增加8265亿元,全年新增贷款数创出了近4年的新高。而按照2006年初的指导性货币政策目标,全年人民币新增贷款定为2.5万亿元,超过2006年初指导性货币政策目标的27%以上。还有,到2006年1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34.56万亿元,同比增长16.9%;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12.60万亿元,同比增长17.48%;市场货币流通量(M0)余额为2.71万亿元。全年累计净投放现金3041亿元。

从上述的数据来看,尽管2007年央行采取了一系列的货币紧缩政策,如加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定向发行票据等,但实际上的效果却十分有限。例如2006年1月~11月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22764亿元,同比增长幅度29.8%,资金总额同比增长了5231亿元。而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增长最快的是国内银行贷款,同比增长为44.9%,金额同比增长为1444亿元;利用外资同比增长为41.1%,金额同比增长为90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为72.5%,金额同比增长为98亿元;自有资金同比增长为22.2%,远远低于2005年的增长速度,金额同比增长1349亿元;其他资金来源同比增长为29.3%,金额同比增长为2377亿元,其中定金及预收款同比增长为1.7%,金额同比增长减少了106亿元。

也就是说,尽管政府希望通过管住银行信贷来调整国内房地产市场,但实际情况是,国内银行信贷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不减反增。而且其增速大于2005年的3倍以上。这并非国内商业银行不知道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风险,也不是银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而在于商业银行利益之驱动使然。可以说,由于国内银行信贷大量地涌入国内房地产市场,不仅能够让该银行的业绩大增,也会让相关的当事人大谋其利。正因为,银行信贷进入房地产市场是银行与银行个人短期双赢的事情,国内商业银行当然会让大量的银行信贷涌入房地产市场。

在这里,国内银行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关键的问题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几年来,随国内银行业大步的改革,国内银行不仅有希望银行信贷快速扩张的愿望,而且有了快速扩张的能力。特别是三大国有银行上市之后,国内银行的资金更是多得无处可花。如何让这多余的资金贷款出去,就成了各大银行的根本任务。

二是国内银行希望将资金都贷出去,不仅在于不少银行的资金多,而且也在于国内银行市场存贷款利差通过管制拼命拉大。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银行存贷款利差在2厘左右,但中国的情况则不是这样,由于政府对利率的管制,使得存贷款利差达4倍。也就是说,对于国内银行来说,花同样的努力它们所获得利益要比国外银行多一倍。许多发达国家的银行赢利模式是以扩展中间业务为主,但是这些银行进入中国之后,并非是来加强其中间业务,反之,银行贷款成了其最为频繁的赢利方式。

三是如果没有企业与个人信贷需求,银行的信贷扩张也是不会实现的。但是,在政府管制的低利率政策下,银行利率一定是严重低于市场利率。比如说,国内银行一年期利率只有2.52%,而温州信贷市场利率则达到12%以上。试想,在这样情况下,谁借钱谁就获得,这自然会激励更多民众向银行借债,也会激励更多的民众通过银行的金融杠杆来进行投资。

农村金融如何发展

农村金融如果不发展,很可能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农村金融发展,一方面是中国农业银行如何改造重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如何发展农村的金融组织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改革的难点,一是它的沉重包袱如何化解;二是它的职能如何定位;三是在上述两者的基础上如何让中国农业银行也像其他三家国有银行一样走向商业化及市场化。对此,无论以传统的理念还是以三大国有银行重组模式来做都可能不合适,最为重要的是要重新认识已经变化了的农村经济。

可以说,经过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分化。一是发达地区农村的城市化;二是部分发达和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三是大量中西部地区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输出,而保留少量必要劳动力在本乡本土从事农业;四是贫困地区的传统农业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就是说,在一个完全分化了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下,采取完全同样的农村金融体制或模式已经无法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因此,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及职能定位就得根据这种发展了的农村经济现状采取不同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根据金融业的基本特点,对农村金融问题,并不是以往那样提出如何来为农业服务的观念,而应该重新设计一种适应新的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或模式。这应该是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革的重点所在。也就是说,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重组,并不在于如何来落实一个“农”字,而是要根据金融业的特性来设计,并有利于已经改变了的农村经济。

如何保持证券市场持续繁荣

在笔者来看,中国证券市场要持续稳定发展,就得解决以下几大问题。一是当前国内股市仍然是国有股份占绝对支配地位。2005年的研究表明,国内上市公司的最终所有权,国有股份所占的比重为82%。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这个格局也不会有多大变化。事实上,随着几大国有股份占绝对比重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这种情况应该会得到进一步强化。

如果整个股市国有股份所占的比重过高,如果国有股份所占的比重不能够逐渐地弱化,那么国有上市公司的低效率就会逐渐显现出来。在这样情况下,不仅市场无法寻找到能持续百年的蓝筹股,让整个股市发展成一个真正价值投资的市场,而且整个市场的持续发展也就会面对着巨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股市指数快速飙升,不仅在于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也在于目前股票供不应求。因此,要让国内股市真正健康发展,就得加快公司上市的步伐。无论是蓝筹股海外回归,还是国内企业上市,都得要跳出以往严格审批的定性思维。让好的大蓝筹公司大量上市,不仅可减轻市场对蓝筹公司大炒特炒的压力,也能够迅速地改变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结构,让更多优质公司成为市场之主力。

目前国内股市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不仅要让大量的公司上市,扩大国内股市的规模,以便为这些机构投资者创造有效的赢利机会,而且要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以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让国内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健康市场发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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