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5 16:51:24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1)

现代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现代跨越式的发展为我国金融界所面临的问题带来了新的解决方式,从而也使跨越式发展得到了新的历史机遇。现代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中国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金融机构要实现金融功能的转型和金融结构的演进。在这些讨论过程中,对某些特定的金融功能本身、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等相关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功能

(一)金融功能概述

金融功能理论简单地说可以分为传统的金融理论和先进金融功能理论。传统的金融理论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着手研究金融体系,即所谓的机构金融观点。金融功能观点理论,即功能金融理论具有两个假定,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二是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

功能金融理论具有两个假设,一是假设金融功能相比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随着时间的不断前进,金融功能的变化要不大于金融机构的变化。二是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融功能比金融的组织机构更加重要,只有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最终使金融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在前述假定前提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能够最好的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

(二)金融功能演进:从“融资中介”到“财富管理”

金融机构的功能是随着金融机构的诞生而产生的,金融机构的功能特点同时也受到各个时期特有的经济发展所决定。在传统的经济学中,金融机构的功能往往以融资中介为核心,而金融机构的作用通常都被忽略,只有在特定的金融理论的结构中才会引起一定的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渐趋于完善,市场的结构也有所变化,不再是简单的以融资中介为核心的传统市场模式,金融结构得以快速发展的核心有所变化,变成了财富管理核心。简单地说,就是金融功能有融资中介转型为财富管理,核心发生了变化,这也是由现代的金融功能的转变所决定的。现代的金融机构的功能包括资产定价、流动性提供、风险分散和转移、价值增值等。

二、金融发展理论与发展研究

(一)金融发展概论

金融发展理论的产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是随着发展经济学的产生而产生的。发展经济学的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的40年代到60年代期间,而西方的经济学家并没有真正的对金融机构进行国专门的研究,所以,在这个阶段金融机构的发展思路处于主导地位,并在党史资本注意工业化思想的指导下,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处于附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金融的发展理论研究的主要是金融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对金融体系在经济发展下所能发挥出的作用的研究,研究其如何能够运用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进而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增长和金融资源的合理利用,最终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金融发展的功能观点

1.金融发展理论的发展。金融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二战过后,二战之后一些独立的国家想要求得自身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都受到了资金短缺和金融发展之后的原因影响,使得金融体系得不到高效的运转,从而抑制了经济的发展。此时,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就开始从事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方面的研究,其中,较为著名的是经济学家是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格利和E.S.肖,罗纳德·麦金农等。西方经济学家们通过对经济发展的研究和金融发展内容的分析,创立了新的金融发展理论,并对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做了专著。他们认为,资本的构成受到金融体系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对金融优先发展货币共给的政策来进行货币的投资或储蓄,从而带动国家政策的实施。金融发展具体地说可以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可以是先行的同时也可以是滞后的。

2.金融发展理论的建立。根据罗纳德·麦金农和E.S.肖的研究分析,金融体制与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即相互推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首先,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健全的金融体制,并将储蓄资金有效的运用到生产性质的投资上来,从而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次,为了是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能够相互有效的进行良性的循环,需要良好的经济发展,并对国民的收入进行提高,进而来刺激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的深化发展通常分为三个基本形态,一是金融的增长,二是金融工具和金融结构的不断优化,三是金融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的不断健全。罗纳德·麦金农和E.S.肖的进一步研究确立了金融发展理论的正式确立。

3.金融发展理论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许多经济学家对以往经济发展理论的认识和学习都不够,导致其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发展的结果很不理想,科学家们开始对自己所学理论进行反思和检讨,并从中总结出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的原因,他们单纯的认为政府需要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机制,并根据相应的原则确立一定的监管范围及监管标准。分析认为,金融约束就是指政府通过相应的金融政策创造一定的租金机会,达到防止金融压抑的目的,同时促使银行主动的规避风险。金融约束与金融压抑有所不同,简单地说,金融压抑就是政府从民间部门争夺资源,而金融约束则是促进竞争活动增长,从而从中获取收益和福利。

三、总结

综上所述,金融结构的演进和金融总体效应分别从间接金融融资和直接金融融资这两个方面同时展开,到后来对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般理论、金融功能的特征及从金融功能观视角研究金融问题的特殊优越性进一步研究,再到加大对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及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这一历程并不是预先设定好的结果,而是事后对这以过程的策划和预设。其中伴随着不断的观察、思考与审视。

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2)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转贴于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舒尔茨.经济增长与农业[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温家宝.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7-03-02.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3)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舒尔茨.经济增长与农业[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7-03-02.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4)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0-0030-04

国内目前对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问题的讨论和实践还是停留在如何构建农地金融机构上,系统的完善的适应中国实践的模式构想尚未形成。本文试图在前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基于功能视角分析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的路径:要根据我国各个区域的外部环境差异因地制宜地建立能够最好地行使农地金融功能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

一、基于功能视角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

在现代经济学中,关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理论界有两种思路:

一是基于金融机构的所谓“机构视角”。“机构观”认为,只有在现有的金融结构框架下,金融才能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即根据现有的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遵循的是“结构一功能一行为绩效”的思路。但在实践中,“机构视角”对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既缺少足够的解释力。又不能有效指导金融实践:“机构视角”不能解释金融机构的动态变化。更重要的是,“机构视角”有抵制金融创新的倾向。在“机构视角”看来,当金融创新能低成本地规避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时。金融创新可能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然而在实践中,金融创新推动了管制的放松和金融系统的发展,新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产生为金融系统增添了活力。

二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所谓“功能视角”。“功能观”则认为,竞争使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具有多变性,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则是相对稳定的。Zvi Bodie和Robert C.Merton(2000)提出的基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分析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功能观”,其实是从金融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根据成本一收益原则。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过何种载体来承担和实现其功能,遵循的是“外部环境一功能一结构”的思路。这种制度架构,追求的不是金融机构的多变性,而是金融体系功能的相对稳定。它致力于根据不同的金融功能。来设计金融组织形态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而且在不同的环境下。同一金融功能也应由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金融组织结构来实现。这种组织形态和竞争机制,将使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

基于功能视角构建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过程中,确定农地金融组织的实现形式,首先要考虑的是构建的农地金融组织要具备的功能及其构建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农地金融组织的构建是决策者在正确认识其功能并充分考虑制度环境、文化传统等外部环境后进行的。功能和外部环境是构建的出发点,农地金融组织的不同功能组合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映射成不同的组织体系的结构模型。因此我们首先要确定农地金融组织体系应具有哪些功能。只有在准确定位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之后,才能进行具体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设计。“功能观”把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区分为六大部分,即清算与支付结算、转移经济资源、管理风险、储备或聚集资源与分割股份、提供信息、解决激励问题。其中,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功能是聚集资金与配置资源。农地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它在特定区域进行资金聚集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仍然是其最为本质和核心的功能。农地金融体系是为我国农业发展解决长期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而构建的,就要保证农地金融体系核心功能的发挥――筹集资金分配于农业发展,因此必须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创造条件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农业部门;二是实现金融资源在农村领域的高效配置。

二、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一定的金融活动必须凭借相应的金融组织来开展业务,农地金融组织在农地金融活动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它的合理设置是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只是构建怎样的农地金融组织。如何组建起完善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走的是一条非常典型的“机构路径”:农村金融制度的每一次变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来进行的。结果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及机构职能的定位显得非常模糊,难以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村金融效率低下。对于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应跳出“机构视角”,而从“功能视角”出发,对农地金融组织体系与环境之间的功能关系进行归纳,分析外部环境对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提出了哪些功能要求,这些功能之间关系如何,以及什么才是实现功能的最佳形态。如此从外部环境到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再到功能实现的机制,就构成了功能视角下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的概念性框架。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效应,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设计、微观组织设计和运营模式变革等形成功能的实现机制:另一方面又改变了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外部环境。新的外部环境促使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及其功能的最佳实现形态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了外部环境的功能要求、功能实现效应与农地金融组织体系功能之间的动态的良性运动过程。其构建框架如图1所示。

为了有效实现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建立一个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目标的功能体系框架,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对农地金融组织体系功能的内涵理解,现将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体系结构描述如下(如图2所示)。该体系结构从系统功能分析的角度,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很好地显现出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所具有的多元化业务流程与运营模式相结合的网络结构特点。显现出农地金融组织体系便于协调与监管的立体功能结构。

对于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来讲,高效率的农地金融服务功能存在于一个合理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之中,也就是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适应能力、稳定能力、经营能力、传导能力和创新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功能效应之间的相对均衡状态。因此,高效率的农地金融服务构成了农地金融服务的目标层。它的核心功能层包括配置资源功能、便利交易功能以及分散风险功能。功能构建层包含了所有支撑核心功能层和各种具体运营模式的变革。这种基于功能的柔性化组织模式可以根据外部环境和功能的需要随时改变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更有利于组织创新和功能的发挥。

三、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

制度的改革和变迁依赖于变迁主体利益的驱动以及各种制约因素的限制,农地金融制度构建属于外生性制度变迁,必须考虑到构建的制度成本以及运行中交易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约束。基于这种认识,由

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农村GDP水平和结构以及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的不同,不同区域的金融服务需求也不同,因而不同区域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要选择不同的构建路径。

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是整体划一还是分类指导,从我国历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看,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都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整齐划一为框架。试图找出统一的改革发展模式。统一模式具有很高的外部性和相应的监管成本,这必然会给本不适合的地区带来负面影响。如果硬性统一,很可能会适得其反,结果是良好的初衷可能会导致本末倒置,进而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难以完全实现支持“三农”的目的。相应地,突破以往寻找整齐划一的构建模式,由改革的集中决策变为因地制宜的分散决策就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特别是农村地区更是差异显著。因此,不能采取整齐划一的构建模式,而应因地制宜。而且农地金融交易的特殊成本和风险以及农地金融政策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在构建农地金融制度时必须寻求政府和市场的有效整合,所以我国在发展农地金融时要采取“区别对待”和“分类指导”的原则,这种构建思想便是寻求政府与市场有效整合的具体体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政府以退为主,让市场逐步发挥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贫穷地区依然强调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的重要作用;一般来看,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工业化水平相对较高,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易于开展农地金融业务。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工业化水平相对较低,市场环境较差,土地流转不通畅,土地具有较强的保障功能,农地金融业务不易开展,但却急需大量资金改变落后局面,更需要农地金融来引导资金投入。

(一)东部发达地区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

东部沿海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业化水平相对较高,城镇化水平也很高,人均收入水平也较高,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在急剧减少,最主要的是该地区农户兼业经营现象普遍,非农收入已成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分散细碎的农地有很强的流转需求,而且财政和民间资金都有反哺农业的能力。与之相应,其农地金融需求也较高。为了利于农地的有效流转,促进农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同时因东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很高,农地开发价值高。易于流转,很有必要开展农地金融业务。

东部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水平较高,在该地区政府应该以退为主,让市场逐步发挥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在其中加以引导、规范,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地金融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笔者认为,东部地区的农地金融组织体系要以合作性金融为主。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为辅,可以组建股份制的农地金融机构。政府应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农地金融组织。另一方面,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地抵押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的改制,把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特别是把资金引到新农村建设上来。

(二)中部欠发达地区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

中部地区,农村工业化水平相对较低,农户主要以生产农产品为主,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对土地的依赖也越来越低。对于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中部要以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为辅。

高层组织可以由地方政府组建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下的专业性农地抵押公司或银行。其业务核心是以办理农地信用,配合我国的金融政策及农业金融政策,调节农地金融及农业金融,协助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提供各类土地及农业开发资金,办理整建农渔民住宅、农业生产、农地改良、农地重划等贷款以及农地抵押合作社贷款、农会贷款、渔会贷款及周转性贷款等。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则通过基层农地抵押合作社抵押而来的土地为保证发行土地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销售,换取资金,再贷给农地抵押合作社使用。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5)

考察世界金融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在金融发展从低级走向高级,从初始走向发达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历程,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多样化与多层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和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体系。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是金融结构走向成熟与完善的重要条件与标志。一方面,功能不同、主营业务各异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种类更多、数量更大的金融商品与服务,能够很好地满足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储蓄、投资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各类金融机构间业务交叉化的发展趋势加剧了彼此间的竞争,竞争是效率的催化剂,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由此提升。

金融市场体系则相对复杂。一个多样化与多层化的金融市场体系既增加了筹资者与投资者选择的余地,使他们很容易实现自己满意的效率组合,顺畅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但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的发展日益虚拟化、脆弱化,容易导致金融泡沫、引发过度投机,增加金融运行的不稳定性。因此不能独断地将金融市场的种类和层次越多作为结构越合理的标志,毕竟不同国家金融监管水平不同,金融运作的规范程度不同,不切实际地发展一些与经济实力和监管水平不符的市场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但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功能,能够满足不同的经济主体投融资和规避风险的需求,从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看,多样化、多层化也是一个共同的发展取向,只是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其金融市场的多样化与多层化的进度与程度不一。鉴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

规律与要求,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不宜盲目模仿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结构,不宜超前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而首先应该扎实地构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的原生金融工具市场,并将此作为金融结构是否合理的一个表象特征。金融工具是所有金融交易的合法凭证。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越多,金融市场的交易类型越广,金融工具的种类就越丰富,因此,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既是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的具体体现,也是机构与市场功能和作用发挥的现实载体。这样,一个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体系便也合乎逻辑地成为金融结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6)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08-03

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以及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向纵深领域发展,中国的金融深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化率(M2/GDP)从1978年的0.3提高到2011年的1.85,但是由于农业长期以来受自然环境影响大、抗风险能力弱、投入产出比不如第二、三产业,导致资金长期持续从农村净流出,城乡金融二元结构逐渐加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构想需要资源支持,农村金融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必然成为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遗憾的是,即使前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不断要求金融行业“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努力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依旧存在供给型金融抑制,未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金融体系的要求,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无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应该构建怎样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有效促进农村发展?

一、农村金融体系及构建理念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界定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金融制度变革的终极目标在于建立起一个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金融通效率的金融体系。就农村金融改革而言,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由直接融资机构和组织组成的系统,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各级各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二是间接融资体系,即以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投融资中介的农村金融体系。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本文并未展开论述,因此,本文所论述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指以间接金融为主的体系。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理念

1、“机构观”理念指导下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

“机构观”主要研究金融机构及金融工具,认为金融体系是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的结合物,这些机构、工具及由此构成的金融体系是既定的,各类不同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应的功能,能够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绩效与功能的发挥来判断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高低。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典型以“机构观”为视角的构建模式,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改革,基本都是围绕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整来进行;二是金融机构的调整大多自上而下由政府或金融管理当局主导。这种模式造成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不小却成效不彰。

2、“功能观”理念指导下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

“功能观”是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得传统理论难以对现实做出解释的情况下提出的。该观点基于金融体系给外部环境提供的服务,认为竞争使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具有不稳定性,长时期内,金融体系的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具体来说,功能观从分析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出发,在功能的指导下探寻承担这些功能的最佳机构结构。

与“机构观”相比,“功能观”的分析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上: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二是竞争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结构发生变化,并最终朝着更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演进。由于金融功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根据博迪和默顿的观点,笔者同意资源配置功能是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以此为基础可以区分金融体系发挥的六大核心功能,即清算和支付结算、聚集和分配资源、不同时空之间转移资源、解决激励问题、管理风险和提供信息。本文旨在探讨应怎样构建充满竞争性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使其具备的上述功能,特别是资源配置功能。

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变迁与现状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变迁

中国既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由两类截然不同的领域组成。其一是在改革过程中由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推动培育的正规金融领域,其二是自然发育而成的民间金融领域。这种二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还为农村金融与经济埋下危机隐患。

就农村正规金融领域而言,新中国成立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金融体系也是高度集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金融机构,不存在独立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仅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延伸。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农业支持工业”发展阶段的结束,在政府主导下,农村经济进入发展阶段,农村金融体系开始经历大规模变革,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二是改革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三是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四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机制;五是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过上述改革,农村金融初步形成了农村合作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共存和发展的体系,改革明显以“机构观”为指导。

但对农村正规金融领域的改革更多是表面性的,实质上农村金融机构长期经营困难,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均未正常发挥,无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金融服务。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农村地区的大量资金通过正规金融领域流向城市,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更多地是依靠非正规金融领域得到满足,非正规金融得不到政策支持与鼓励,大多以灰色甚至黑色形式存在,既不利于金融监管,也不利于其自身的持续发展。

(二)中国既有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特点

中国农村正规金融领域的形成,旨在政府主导下构建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机构并存互惠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实际运行却与期望大相径庭。

作为商业化机构的中国农业银行随着股份制改造的结束,其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均促使其收缩农村信贷的投放量。主要表现为:在农村地区吸收储蓄,而贷款业务逐渐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农户新增贷款额和贷款户数已低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放款对象主要集中于有担保、抵押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呈现出“贷大、贷长、贷垄断”的运行特点。

作为政策性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并办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自1998年3月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为单纯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银行,随着近年来粮食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业务量也明显下降。其业务范围狭窄,对于需要大量政策性资金投入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很少,资金来源有限,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上述种种迫使农业发展银行面临重新定位问题。

作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着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农信社涉农贷款余额从1979年的47.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6万亿,占整个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的比重由10.4%增加至77.4%。但有两个现象不容忽视,一是农信社成为市场主体后,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贷款结构的“城市化”和“非农化”趋势日渐明显;二是农信社仍处于改革深水区,产权不清、管理体制不顺、员工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两个现象昭示着农信社作为支农主力军的重任从长期看来难以为继。

三、对中国既有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弱化的反思

中国既有农村金融体系对其应有功能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具体分析如下:

(一)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

由于城乡经济货币化程度相异,支付结算呈现不同特点。农村以现金形式为主,信用支付较少,大量现金脱离银行体系,造成货币在非正规金融领域“体外循环”。

(二)聚集和分配资源功能

一方面,受农业弱质性影响,商业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存贷差扩大,资金呈现外流趋势。经学者何广文测算,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实现的农村资金净流出额约为8000-10000亿元。另一方面,为防范风险追求盈利,商业银行将信贷审批权上收,国有银行的基层行信贷权责不对称,制约了信贷供给;同时信贷程序繁琐打消了部分信贷需求。

(三)不同时空之间转移资源功能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和资金严重流失并存,与之相应的是资金配置的失衡和资金使用的城市化趋势。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金融领域对农业的支持与农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极不相称的,以2009年为例,中国农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6%,可农业贷款占银行业贷款总额的比重仅有5.66%。农户、乡镇企业贷款难十分普遍,农村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全面。

(四)管理风险功能

利率管制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利差无法抵补成本和风险,与之相应的是非正规金融活动活跃,借贷方式不规范、借贷行为不可控、隐蔽性强、信贷质量差等问题频发,使农村金融市场蕴含巨大风险。

(五)解决激励问题和提供信息功能

金融体系内信息不对称比较常见。目前,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可抵押资产少、种类单一,贷款担保难以落实,各地的担保公司多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没有监管的担保公司其实际运作本身就蕴含着金融风险。此外,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层组织凭借信息优势获利,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四、构建功能健全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在“机构观”指导下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虽然不断被完善,但实质上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甚至导致金融资源流出农村,严重背离其应有功能。因此,构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于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明确非正规金融的合法主体地位,努力消除农村二元金融结构,构建在产权民有的基础上,以真正的微小型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为保障、中小商业性金融为重点,多元参与产品创新的区域性、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使其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一)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确立竞争机制是以“功能观”为指导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首先,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应建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去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主体。其次,竞争性金融体系的形成是伴随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动态调整的,市场机制在农村地区的深化将扩大商业性金融服务的能力和范围,从而推动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自发形成。再次,竞争型金融体系内的市场主体需受市场约束,在市场原则下,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是市场化竞争的结果,而不是参与主体服从某种理念的行为。

(二)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7)

一、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

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其固然有历史、社会、自然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区域金融发展差异在其中的巨大作用不可忽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史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一个好的金融体系可以减少信息和交易成本,进而影响储蓄率、投资决策、技术创新和长期经济增长(Levine,1997)。可以说金融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区域资本形成中金融所特有的动员、配置储蓄的功能,还在于金融具有显著的经济结构调整功能,并通过这种调整产生经济结构重组的动力。对比我国各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无论从金融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金融资产数量等规模型变量还是从金融相关比率、资产运作效率来看,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呈现较强的正相关性。

既然区域金融差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评估其对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地区金融差异产生的原因和演变的内在规律,预测其未来走向和演变轨迹,进而为我国区域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合理的建议,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及整体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区域金融的研究对象是“区位”和“金融”,它从货币金融角度考察区域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的关系理论,是对区域经济学和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化。我国学者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有价值理论的理论成果,但是把金融作为重要变量纳入研究的还不多。同时,国内外对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也往往是从多个个国家或者是从行业、企业出发来进行,很少有对单个国家的研究,更少有从一个国家不同区域的角度来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区域金融发展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二、区域金融发展模式

1、区域金融发展模式研究现状

在我国区域金融发展模式上,近年来有关学术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在“机构”、“体制”和“功能”三个方面。从“机构”的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体系的构建问题,主要讨论的是各种金融机构的定位、分工以及相对应的具体机构改革问题,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等问题,其中对某些有竞争力的省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讨论也是一热点问题。从“体制”的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发展问题,主要是对区域金融的所有制构成、法律法规建设,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体制、法人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改革问题。在这一研究方向中,近年来所取得的最重要的突破是民间金融的地位以及与正规金融的相互关系问题。

机构观和体制观这两种方法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都将现存的金融机构和组织机构作为既定的、固化的,并都暗含着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只能在这种既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假设。它们把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结构及运作看作是一个个独立的、特定种类的组织结构,然后在为这些不同种类的机构建立各种法律法规,设立不同的规章制度。事实上,随着基础技术的革新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形势和内容也是经常变化的。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金融机构名称相同,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如1984年中国二级银行体系的建立、1998年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2003年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等都使得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范围和职能上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中,对金融结构的业务范围界定、职能定位也可能出现差别,如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地区,对农村信用社的依赖较之于中西部地区更甚。由于金融机构和组织会随着时间和区域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为这些组织、机构设立的法律、制度规范始终滞后。

2、“功能观”研究范式

“功能观”视角下的金融发展模式是针对区域金融发展中的机构观的明显缺陷,区域金融发展的“功能观”应运而生。所谓的“功能观”就是从金融的功能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发展模式问题,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兹维・博迪和罗伯特・默顿等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出的金融体系功能观点。他们认为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制的基本功能不会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先解决了“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功能”,然后才能根据不同功能来设计最好的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和组织形势。机构的变化是由功能决定的,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创新最终使得金融功能更有效率。功能观在区域金融发展模式上是一种最为重要的“研究范式”,因为“功能”既是设计“发展模式”的起点,又是检验既定的“发展模式”是否合格的终点。只有先确定了区域金融的系统,进而才能根据“功能”去确定实现这些功能的机构和金融形式,然后再确定用以维护和规范既定的机构和金融形式运作的制度,以确保“功能”的实现。

3、“功能观”视角下的区域金融发展模式

从“功能观”的角度出发,区域金融发展就是指区域金融功能的不断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区域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戈德史密斯曾将金融发展定义为“金融结构的变迁”,他用金融相关率(FIR)来评价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金融发展就是包含金融资产、金融机构等要素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结果,其实质是量性的增长;实践证明,量性增长并不能自动带来金融整体效率和功能的提高。如果仅仅是总量的增长,没有在质上产生新的现象,这样的变化就不能叫发展(尹优平,2008)。金融可持续发展(白钦先,2004)认为,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质量的提高,合理地开发、利用和配置金融资源,同时注重作为资源配置手段和机制的金融整体效率和功能的改善,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途径。当区域金融发展实现了质的增长,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资金的回报率提高,在剩余中可用来作为积累的就最多,下一期可以动员的资金也就越多,也就是实现了金融的量性增长。所以我们认为金融发展包括质和量两方面,即金融功能的完善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带动金融中介数量的增加、金融市场交易量的扩大和金融资产量的增加。

博迪和莫顿对金融的六大功能进行论述时,是平行排列各种功能的,这些功能相互之间缺乏联系。金融体制的最重要的功能是资源配置,也就是实现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金融体系在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时,涉及到事前如何促进储蓄、如何选择最有效率的投资项目;事中如何实施监督,处理信息与风险;事后如何解决委托―问题。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伴随着信息的处理和风险的分散与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资源效率的高低影响到其他功能的实现。在金融资源既定的前提下,当金融资源被分配到最需要的行业和部门,也就是收益最大的部门时,资金的回报率能够达到最大,实体经济中可用来最为积累的就最多,可以动员的储蓄也就最多。同样,当资源做了最佳配置时,失败的概率应该最低,风险应该最小。所以应当以金融机构资源配置效率作为金融质的发展的衡量指标,继续采用金融相关率作为金融量指标。

4、区域金融发展的途径分析

“功能观”认为,执行某项金融功能的载体有许多,既有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也有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机构;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如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保险,既可以由保险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保险单来实现,也可以由投资者直接购买期权合约来实现。另一方面,同一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也可以执行不同的功能,如股票市场既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横向转移,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市场价格信息,为筹资者提供激励约束机制等。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的变换,某类金融机构或某类金融业务出现功能性分化和功能性整合是十分合理和正常的事情。金融机构履行哪些金融功能以及如何履行这些功能,是由市场机制自主决定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这意味着决策当局、主管部门不能人为的、主观的划定某类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功能,而限制来自于其他机构和市场的竞争。竞争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金融体系残缺不全或金融市场人为分割,金融发展处于抑制状态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有较高的金融效率,金融体系都不能充分履行金融功能。因此,促进区域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就在于促进金融深化,消除金融抑制,通过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程度来提高金融效率。

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的现实显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通过放松对利率和金融机构的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来,带来的是频率更高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人们意识到如果放开利率和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会增加竞争,但是没有相应的监管,金融风险就会不断积累。过高的利率也会增加企业的还款压力。另外,品种和交易量都不断急剧扩大的金融交易,很大程度上是在把越来越多的资源吸引和投入到一些远远脱离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的金融活动中。金融工具流动性和可转让性的提高促进了过度投机,导致了“泡沫经济”。“泡沫经济”的崩溃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因而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显然是短视的和无效率的。

“功能观”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来分析和研究金融与经济关系,其一重要特点是注重金融与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我国从“功能观”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发展模式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大金融”的功能出发,一种是从区域金融服务于区域的功能出发。前者的优点是金融层面的视角较宽,从而提出了诸如“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的协调”、“推进资本资本市场建设”一类的问题,其不足是忽视了区域金融的特殊性。后者实际上研究的是区域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问题,这一类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如民间金融问题、政策金融问题以及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关系问题等。但是,其不足是仍然局限于就区域来谈“三农”,忽视了城乡间金融与经济的合理联系是实现城乡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5、区域金融中心模式

一年前,《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的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自此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模式正式得到政府的认可并由当地政府主导实施。

区域金融中心的本质特征是金融交易的集中性与金融资源配置的分散化,金融中心建设在实质上必然要求对现有金融体系进行改造。在金融资源配置分散的基本特征下,真正的金融中心具有信息集中、交易集中和风险管理集中的特征。当前的金融中心建设仍主要立足于对特许权和行政审批的高度依赖,而真正的金融中心具有不依赖于行政决策的自发形成特征,这就要求任何具备建设金融中心冲动的城市必须反思构建金融中心的基本目标与发展模式。从现有经济制度和金融发展初始条件看,北京是金融行政中心,也是中国唯一真正的金融决策中心;上海是北京中心的执行中心,具有行政特许权背景下的“准行政一半市场”特征,但正是这种特征,是所有其他试图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城市所垂涎的特许权价值。

真正的区域金融中心必须具有体制上的市场化、区域上的辐射性和产品上的适用性等特征,不以金融资源集中为特点,反以金融资源扩散为基本职能,不断发现本城市以外的金融需求,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金融资源跨区域配置是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而且金融中心必须具备风险管理和定价职能,区域金融中心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金融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三、总结

通过透视区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关系,我们知道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区域金融的支持,所以发展区域金融对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怎么来发展区域金融又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我们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中对区域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区域金融的发展应该从“功能观”的角度出发,结合过去传统的区域金融发展从“机构”和“体制”的角度来研究区域金融体系的构建、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区域金融的发展和区域金融功能的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区域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Levine,R..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Views and agenda[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7(35).

[2]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尹优平.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4]白钦先.从传统金融观到现代金融观的变迁[C].第三届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2004.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8)

所谓机构监管,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比如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的国家。设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比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分局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对机构监管的界定其实包含着两层面涵义:其一。在总体的市场层面上,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立法者应当将市场上所有的金融机构按行业类别加以分类。进而使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则适用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其二。在个体的机构层面上,机构监管则代表着必须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的对象。而无论其经营何种金融业务。

而所谓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具体讲,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地监管制度。据说这个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地罗伯特・默顿教授最先提出来的。新加坡是第一个实现功能监管的国家,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终确定了功能监管的框架。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优缺点比较分析

相较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不同的金融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质,由不同的机构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并根据其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所以市场上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种类越专一,机构监管模式就越能有效率地划分各业别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可见。分业经营正是机构监管的核心基础。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减小了各类金融机构间风险的传递。因而,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机构监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不论金融机构从事何种业务,要判断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就必须把包含所有业务的整体作为考察对象。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减小系统风险。在这种结构法的监管模式中,金融体系被划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保险公司三个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上分别设立监管主体,通过市场进入、授权和登记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者,他们执行所有的监管活动,防止了多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本。

机构监管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随着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种监管方式就越来越失去作用。如果简单地按照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进行分类实施监管,往往会形成“监管真空”。而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对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和资产组合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而且。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监管理念、监管目的、监管方式、下发指令的不同。需要金融机构上报多个不同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行政支出成本。如果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联系,将会出现对金融风险判断上的不一致,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法令时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容易造成金融混乱。

而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功能监管亦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以此为依据制定的监管原则。能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有效避免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造成的成本浪费。其次。功能监管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行业的监管,使得监管机构不只局限于各自监管行业内部风险。还能够关注到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从事不同业务的整体风险。再次,功能监管能降低金融企业的被监管成本,被监管公司只根据产品业务类型需要选择与一家监管机构打交道就可以。提交一份审批程序、服从一套规则、接受一轮监察,大大降低了行政开支。最后,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功能监管也将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但是功能监管也有其缺点,也不能完全解决混业经营下的监管难题。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很多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活动相互融合,彼此间功能上的区别变得模糊。又或者这些金融活动的经济功能可完全相互取代。这种情况下,以功能来划分监管者的权限就值得怀疑。而且,在功能监管模式下,管制机构功能的过度拆分,兼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同时遵守数个监管者的监管措施。也会给被监管者更多的成本。并且在监管目标不一致时,可能会带来个别金融机构的不稳定。

从目前来看,中国、法国都是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有效地隔离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传播,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能平安度过,这种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可谓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区分严格,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减少了利润增长的来源。

在实行功能监管的国家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式的伞式监管、澳大利亚式的双峰监管和英国式的统一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联储是伞式监管人,是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两类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为了避免重复监管,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且应尽量使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复杂,容易造成职责不明。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则是分为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系统风险,另一类负责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市场行为。双峰监管保证了监管的一致性,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又保留了一定

的监管竞争,但是可能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真空。而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由一个唯一的机构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建议和借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中的监管职能,有人曾形象地形容英国服务监管局FSA是一个监管的“大超市”。这种监管消除了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费用。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从长远来看,对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种监管模式在德国这样自律性很强的国家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腐败。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首先。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确保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分工明确、能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功能领域,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有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应对各种风险,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还要能避免自身的道德风险。其次,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尽管从理论上说。各种监管体制都对有效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环境,真正的有效监管还依赖于实际操作。最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民族性格特征、金融机构性质以及国内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程度。适时调整和改变。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9)

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是由金融调控体系、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构成,并相互之间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提高配置资源的效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30年来的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一条“机构主导”的改革路径,而且这种改革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是围绕改善农村金融供给、协调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者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其核心内容是金融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的变革。而金融市场由于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改革相对滞后。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的绩效也并不显著。总结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出农村金融改革必须从“机构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才是今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的正确选择。

二、文献综述

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随着发展经济学的兴起,一些西方学者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落后、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更多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H.T.帕特里克(Hugh.T.Patrck,1966)针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两种模式:一是“需求追随”(demand-following)模式,二是“供给优先”(supply-leading)模式。前者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需求方面。即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导致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随着农村经济的增长,各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金融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供给的增加,这近似于以上所称的“市场主导”。后者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面,即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总是先于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这近似于以上所称的“机构主导”,即通过变革金融机构来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帕特里克认为,在实践中,“需求追随”现象和“供给领先”现象常常交织在一起,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最优顺序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领先”型金融往往居于主导地位。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求追随”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帕特里克的这一分析比较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实际,但主要是强调金融机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的先后顺序问题。

1993年,美国哈佛大学金融学教授默顿(R.Merton)和博迪(Z.Bodie)提出了金融体系改革的“功能观”理论,并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功能为基础,对金融业的改革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默顿和博迪认为,从功能观点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再去寻找一种最好的组织机构。而一种组织机构是否最好,又要取决于时机和技术。他们指出:金融体系的最主要功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有利于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显然,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其最终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基于金融中介和市场功能上的差异。默顿和博迪(1993,1995)在功能观的框架内提出了“金融创新螺旋”理论,即如果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确是两个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在金融体系中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作用。然而,如果动态地看待整个金融系统的演进,则两者恰恰呈现为互补性的关系,彼此相互加强,相互促进,并以此推动金融体系朝着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标前进,这一研究深化了人们对现代金融体系中市场和金融中介关系的认识,对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农村金融改革问题,既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影响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研究大致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变革与调整进行研究,即所谓的“机构主导”路径。该观点认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明显增加,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滞后是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史晋川(1998)、李玮(2000)、彭川西等(2001)认为,是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导致农村信贷增长缓慢;马晓河、蓝海涛(2003)认为,农业银行的退出和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也是重要原因。王芳(2005)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缺乏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坚持机构主导。宋涛(2005)认为,“供给优先”金融模式必须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谢平(2001)则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党国英(2004)也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有历史过渡性质,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应鼓励它走商业银行之路。

从以上的研究看,尽管视角不同、方法不同,但都主要是从金融供给角度分析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并围绕着“供给优先”模式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即通过金融机构的变革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加金融供给,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也就是所谓的“机构主导”或“机构观”改革路径。

其二是围绕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与完善进行研究,即所谓的“市场主导”。光(2003)、林家彬(2003)等认为,农民贷款难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管理过严造成的,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张军(1997)、江署霞(2001)等认为,非正规金融对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市场准人的限制,其作用难以发挥:刘玉平(2006)认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是以金融--机构观”为理论基础,从而使农村融资制度的每一次变革基本上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来展开。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融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金融浅化”趋势日趋明显。问题的原因既不在现行的信贷政策,也不在现有的金融机构,更不在亿万中国农户,而是在于“机构观”所架构起来的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因此,以金融“功能观”来重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思路,这才是唯一出路。何广文(2001)认为,根

据中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另外,姚耀军(2006)李喜梅(2008)等也对农村金融改革选择“功能观”路径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上观点认为,单靠金融机构的改革难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必须辅之以金融市场的改革,并把市场改革作为金融改革突破口,引入竞争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消除市场垄断,才能真正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市场主导”改革路径的分析

所谓市场导向就是建立和培育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通过金融市场的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发挥市场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机制调节金融产品结构和供求结构,实现供求均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农村金融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改革30多年来,我国早已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市场体系日趋完善,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生产和消费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已被纳入到市场体系当中。然而,作为要素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金融市场却远远落后于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农村金融市场依然是一个半封闭、被分割、无竞争、低效率的市场。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因此,农村金融制度无论如何变革,金融机构无论如何调整,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场,改革就难以收到满意的效果。所以,重新审视农村金融改革思路,选择“市场导向”的改革路径,才能破解农村金融改革的困局,消除农村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满足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增长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一)从金融市场的功能分析

所谓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它是连接市场供求主体的纽带,离开市场就无法完成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信号来调节供求结构和供求规模,实现供求均衡,满足供求双方各自的交易目的。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有促进资本集中、引导资金流向、方便资金转换、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等功能,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金融市场不但具有上述市场的一般性,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金融市场所交易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即货币资本商品。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易媒介,既发挥着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又是各种商品和要素完成交易的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金融市场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居于核心和枢纽地位,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标志着一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

(二)从金融市场的特征分析

一个发育成熟的市场必然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这是发挥市场机制,实现市场功能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准人的限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半封闭的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不能自由进出,必然导致市场供给主体缺失。这便会产生两个直接后果,一是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即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产生和兴起,尽管在不同时期金融监管当局对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打压,但农村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缺陷。二是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农村金融市场只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大金融供给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由于人为的业务分工不同,农发行只负责农产品购销等政策性业务,服务范围有限;农业银行在进行商业化改革以后,调整了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撤并了农村基层的部分网点,收缩了农村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也就成了农村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但由于信用社自身的改革不到位。经营管理水平低,资金总量小等,难以支撑起农村金融的需求。而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其它金融机构不能自由进出,必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的形成,垄断使市场缺乏竞争和低效率,表现在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不足,借贷成本高,借贷条件要求苛刻等方面,这是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二元性,金融体系也表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性特征,农村金融市场成为一个被分割的市场。这种分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分割。在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完全,交易成本高以及特质性风险的存在,严重扭曲了金融机构在城乡之间的资产负债业务关系,即把负债业务主要放在农村,而资产业务却集中在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据严浩坤(2009)推算,截至2007年,农村资金通过金融管道流入城市的数量至少应在5万亿元以上。二是表现在区域之间的分割。主要是县域之间的分割,这种分割限制了资金的合理流动,加剧了市场的垄断性。

(三)从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看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机构导向”的改革路径进行的,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几次变革与调整,对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并没有真正解决。在农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突出,这说明单靠金融机构的改革不能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不但要有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还必须有一个机制灵活、运转有效的金融市场,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才能发挥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功能。回顾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三次大的变革与调整,基本上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为什么这些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并不如意,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一个开放、竞争、运行有效的金融市场。因此,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是开放金融市场,培育竞争机制,才能实现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无论是理论分析或是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看,以“机构主导”的改革路径都未能真正解决农村金融的供求矛盾,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因此,今后的农村金融改革应从“机构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加快培育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同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三次大的变革与调整,总体而言在不断完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向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过渡,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如何培育和完善的问题。所以,以“市场主导”的改革路径是今后农村金融改革

的必然选择。

(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限制

放宽市场准入是培育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前提条件,也是进行增量调整,促进金融机构多元化的主要手段,并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型铺平路道。促进农村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覆盖率低、金融产品单一、供给不足的问题。放宽市场准入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使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经营模式的各类金融机构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是农村金融改革从“机构主导”向“市场主导”的重大转折,对今后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是资本使用的价格,是调节市场供求的重要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反过来又调节供求,实现市场均衡。价格高低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率作为借贷市场价格同样具有引导资金要素配置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农业贷款利率受到严格限制,农信社的利率浮动也非常有限,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导致农村借贷资金供给不足。而民间借贷由于实行了市场化利率,其借贷活动一直比较活跃。金融产品是一种同质性的产品,其竞争主要是围绕价格进行,没有市场化的利率,也就谈不上竞争: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创新、没有效率,更谈不上均衡、合理的利率。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要想使商业金融机构回归农村市场,使农信社改革顺利进展下去,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但在规模上有所增加,而且在结构上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因此,在不断完善货币市场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农村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证券融资解决农村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融资难问题:培育农村资金拆借市场,为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机构融通资金提供便利。二是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转移农民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同时,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稳步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三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经济补偿、抗灾防损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单个农户和企业承受能力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提高我国农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环节。要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保险体系。开发适合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各种保险产品与服务,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四)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健全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及各类金融主体的行为,提高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完善宏观政策环境,消除不利于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歧视,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在支付结算、信用卡、、咨询等中间业务方面,要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真正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机构主要功能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5―0002―03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化的深入发展,金融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金融体系日益复杂。金融功能问题相关研究将传统金融理论与金融功能观有机地结合起来,更符合当前金融发展的实际,从而可以更有效地指导经济金融实践。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及金融发展问题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出来,接连爆发的几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深重影响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20世纪最后几十年,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量变积累终于达到质变的程度。金融创新飞速发展,各类金融工具层出不穷,金融机构日新月异而且不断相互融合。以前那种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分逐渐失去意义,仅仅从传统的视角来研究金融及金融发展问题将是千头万绪、一头雾水。这也导致了理论研究上的“两难”困境:理论研究一方面需要不断细化和深入,另一方面也需要能够解释现实、指导实践;而在传统视角下,一方面对各种具体金融工具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另一方面这些研究之间缺乏逻辑联系,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十分有限。而且,在传统视角下对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助长了一种重视微观效率忽视宏观效率的倾向。微观效率很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是宏观效率的基础;但微观效率始终不等于宏观效率,宏观效率也不是微观效率的简单加总。传统研究视角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微观效率不断提升,而宏观效率难以保证甚至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功能观应运而生。机构观着重于对金融机构进行研究,就机构论机构;而功能观着重于对金融机构运作的经济功能的把握,在功能的指导下探寻运作这些功能的最佳机构结构。面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深刻变化,从功能视角进行研究则会使金融及金融发展研究的脉络相对清晰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功能观的出现使处于某种混沌状态的金融及金融发展研究显示出一些较为清晰的线索。

所谓功能,简单地理解就是功效或作用,金融功能就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推动作用。金融功能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层次性和稀缺性等基本特征。它比其他金融要素更具稳定性,更少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与控制,更适于长期观察与整体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量或一种状态,是自动剔除一切可计量的与不可计量的、已知的与未知的影响因素以后的“净剩余”、“净结果”。可以说它是研究金融与经济相互关系的主轴、核心与关键,是质性金融发展的直接结果和观测器。关于金融功能有许多不同的表述,这种不同主要源于观察视角与抽象层次的差别。根据白剑眉(2005)的研究,对金融功能的层次结构可以进行如下划分:(1)从横向上看包括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从上到下的抽象程度依次降低。也即从最抽象的层次上来理解,金融的功能就是资源配置功能;从具体的层次上来理解,金融功能可以分为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和衍生功能;从完全具体的层次上来理解,金融功能包括支付结算功能、投融资功能、动员储蓄功能、信息传递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从最为表象的层次上来理解,金融功能表现为渗透功能。(2)从纵向上看则反映了不同层次之间的递进关系,具体层次的功能是对抽象层次资源配置功能的分解和具体化,同时又是对完全具体层次功能的一定程度抽象和归纳总结,例如具体层次的核心功能其实包含了完全具体层次中的投融资、动员储蓄和信息传递;从完全具体层次到表象层次则反映了各种具体金融功能的实现对金融渗透功能的依赖。

上述层次结构划分只是一个梗概框架,抽象的层次还可以根据实际问题研究的需要进行分解。这种划分的主要意义在于明确指出金融功能的层次性,并初步勾画出金融功能的层次结构,基本理清了各种表述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于金融发展问题的文献可以追溯到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他把金融结构定义为“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而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这就是金融发展的结构观点,它对后续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随后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基本都遵循了这一界定。白钦先(1989)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金融倾斜及其逆转”是从融资结构的角度来研究金融结构,并从融资结构变迁这一动态演进的视角对金融发展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这一研究思路与戈德史密斯的概念也是完全吻合的。戈氏的“金融发展”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主要是由于它所揭示的事实可以被真切感受到,这也是传统研究视角的优势所在。但金融体系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使戈氏理论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白钦先(2003)针对这些不足将金融结构重新定义为“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及其量的比例”。

这种努力仍然没有改变传统的研究视角,只是在传统视角下为适应现实变化所做的一种改进。在前面对金融功能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考虑从功能的角度来定义金融发展似乎是自然的事情,那就是金融发展的功能观点,即金融功能演进是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金融功能的扩展与提升即是金融发展。研究视角的改变可以更好地适应金融体系急剧变化的现实。

除以上两种主要观点以外,关于金融发展还有组织观点和产业观点。金融发展的组织观点就是把金融组织作为基本的研究对象,考察金融组织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而从金融组织演进的角度来界定金融发展。金融发展的产业观点就是把金融产业作为基本的研究对象,考察金融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而从金融产业演进的角度来界定金融发展。另外,白钦先(1999)提出的以金融资源论为基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也是对金融发展的一种全新界定,强调金融是一种资源,也存在合理开发利用的问题,进而引申出量性金融发展和质性金融发展相统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观。

对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就是从具体的金融要素(包括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出发到实现金融发展这样一个逻辑过程。一般来说,一定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形成一定的金融组织,一定的金融组织形成一定的金融产业,一定的金融产业形成一定的金融结构,一定的金融结构具有一定的金融功能,如果金融的各种功能都得到有效的发挥也即实现了金融发展。在这一逻辑链条上,研究切入点的不同导致了对金融发展的不同界定。从金融组织切入进行研

究就是金融发展的组织观点,从金融产业切入就是金融发展的产业观点,从金融结构切入就是金融发展的结构观点,从金融功能切入就是金融发展的功能观点。另外,由于金融资源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的概念,它涵盖了从金融机构到金融功能的所有金融要素,所以,金融发展的资源观点并不在刚才所述的逻辑链条上,而是在该逻辑链条之外对该逻辑链条的一种综合和抽象。根据谭庆华(2003)对金融资源论与金融机构观、金融功能观之间关系的考察,金融资源的三个层次可以分为实体金融资源和功能金融资源两个部分,而分别对应着金融机构观和金融功能观的研究对象。因此,从金融资源的角度研究金融发展问题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加深了对金融发展的理解,也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指明了方向。

当然,对金融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仍然会回归到对金融机构、金融组织、金融产业、金融结构等具体金融要素的分析,从距离“金融发展”这一逻辑结果的远近上来看,功能观点更为基础、更为直接,而资源观点更为抽象、更为间接。

上述分析并不是想要证明任何一种观点的优劣,而是想说明已有对金融发展问题研究的不同观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各自在从具体的金融要素到金融发展这一逻辑链条上的相对位置。当然,金融功能处在离金融发展最近、最基础、最直接的位置上,从而在研究金融发展问题上显得极为关键。

参考文献:

[1]白钦先,百年金融的历史性变迁[J],国际金融研究,2003,(3):59―63。

[2]北京奥尔多投资研究中心,风险、不确定性与秩序[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白剑眉,金融功能的层次结构:一个全景图[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5):9―14。

[4][美]雷蒙德・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周朔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白钦先,比较银行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6]白钦先,谭庆华,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D],厦门:首届中国金融学年会会议论文,2004。

[7]姚勇,金融组织演进与金融发展[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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