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相关案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8 10:44:22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1)

现如今,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趋势发展,网络已然从过去的一种纯粹性的技术发展为现在的新兴媒体,成为人们交流的第二种途径。以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为基础,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中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相较于以往的街谈巷议与报刊的表达与评论,网络的便捷性和公开性决定其成为反映社会风气和民众心理的最重要载体,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福祸相依,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聚集在网站论坛、微博等舆论平台,密切关注社会时事,并发表个人看法,但由于观点的不正确表达,评论往往演变成恶言恶语,逐步引发成网络舆论暴力事件。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定义及“暴力”的特征

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一些网民在非理性情绪的控制下严重损害热点事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其物质或精神上带来伤害并严重损害网络环境的行为。网络热点事件一旦出现,”蝴蝶效应”会迅速显现,引发无数网民的转发或评论。其中不乏有那些利用此次事件满足私欲,发表过激言论之人,或是被不理智的感情冲昏了头脑之人,他们会罔顾事实,捏造出一些缺少相应事实基础的言论,这些言论一经传播,会被任意曲解,从而引发舆论风暴。

网络舆论暴力由网络舆论和舆论暴力组成,“暴力”一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行为,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部分网民对热点事件发表一些具有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误导事件调查走向,严重阻碍事件的进一步解决;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即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围攻诽谤,暴露私人信息等恶劣行为,从而导致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触犯道德底线,以一种暴力的形式出现,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精神;三是现实中的暴力,即一些网民以正义者自居,对事件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进行骚扰、围堵,行径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

二、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

网络舆论发展伴随着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谣言等名词的出现,已如洪水猛兽,让很多人谈起舆论则如避蛇蝎。例如早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南京虐童案或是近期的乔任梁抑郁自杀、临沂女大学生坠楼身亡等事件,都在网上造成极差的反响。下面我将从主客观方面来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从主观上进行分析

1.网民言论自由不受约束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相比于传统的言论表达方式,网络言论极大的拓宽了人们的言论表达空间,人人都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但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让网民摆脱了现实社应遵循的约束力,他们的言论逐渐变得肆无忌惮。以去年最令人惋惜的乔任梁自杀事件为例,因几句不当之词,其微博下骂声一片,乔任梁不堪忍受,终患抑郁症而自杀,在其好友和圈内人士纷纷哀悼的声音中,几位好友因没有发出悼念声明被网友冠上了“道德绑架”的帽子,遭受了网络舆论暴力。无独有偶,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如今网络的混乱无序、网民的素养低下、情绪易变等特征,其部分原因在于网民对其言论的零责任。

2.网民情绪的过分宣泄,网络参与素养不高

现实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审判是当今人们判断是非的标杆,事件发生时,网友热衷于对事件的道德方面进行审判,但受到认知能力局限和个人主观意愿波动的影响,他们以道义为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对事件恶意评判,这些偏激的评论会迅速流传并占据上风,一旦谣言四起,其他网民受到过激言论的感染,也会为发泄情绪而发表更具攻击性的言论,诸如“某某某去死”、“人肉他”“滚出……”等恶意话语让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使得正常的舆论变成非正常的网络舆论暴力,也深刻反映出网民网络素养的低下。

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案件,从开始的女子被暴打到男子蒙冤,整个事件的反转令人们措手不及,网民在调转矛头的同时,为何不反思自己是否是令男子蒙冤的推动者,反思自己言语对于女子的伤害是否难以挽回,事实上,当事件发生时,我们应当做的是在了解事实后进行理性的分析而非群体性的言语“施暴”,言语的暴力不仅不益于整个事件的发展,还会污染整个网络环境。事件成就的不仅是这一男一女间的闹剧,更是全网民的闹剧。

3.利益的推波助澜──以网络推手为例

网络推手受雇于为满足自生利益的公关公司或个人,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信息,或为错误言论造势,或为吸引大众眼球,让网民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帮凶,严重误导网民的价值观,愚弄利用广大网民的同情心和正义感。

(二)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暴力的形成提供基础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舆论暴力的发生带来更大的可能。宽带技术的发展让实用信息的获取变得便利化,言论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微博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迅速普及,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在微博中,每个人既可以自主信息,转发并评论他人的信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互动性在短时间内能产生巨大的话题讨论圈。热点事件发生后,通过无限的“转发”、“评论”和“点赞”引发爆炸式的效应,将事件推向高潮。

2.社会矛盾日渐突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级更加多样化,贫富差距拉大,各阶级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网络舆论主体的广泛性特征决定社会各界都能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来,其中中下层阶级为主体,他们因较大的利益需求,用粗暴偏激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态度及诉求,在舆论中心形成某种主流意见,使事件的原本发展方向产生了偏差。

3.传统媒体及相关事件处理部门的失职

网络媒体虽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但传统媒体仍在信息传播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热点事件逐渐偏离应有轨道时,传统媒体本应依据事实发表声明,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减少舆论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然而在现实中,传统媒体或采取中立的态度,或罔顾事实转发相关信息,并未起到舆论“领头人”的作用。同时相关事件处理部门例如公安局、法庭等,因未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从侧面进一步助长了网络舆论暴力的事态。

以“手术室自拍”风波引争鸣事件为例,广播电视台在未对当事医院和医生进行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只根据网友爆料对此事进行报道,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门话题以及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众多网友对当事医生手术室自拍的行为进行了狂轰滥炸,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事实最终浮出水面,但对当事人的害已无法弥补。从这起由媒体推波助澜酿成的舆论风波的反思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传统媒体失职所带来的后果。

4.网络舆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普及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数十部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性文件,这些文件虽对网络媒体的运行及传播条件等设立了限制,但在就“网民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有57.22%的人并不了解我国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政策法规,调查对象中近有一半以上的人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法律法规几乎陌生,以小见大,可见当自身遭受舆论暴力事件时,人们并不了解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只能默默承受,引发网友更猛烈的攻击。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策研究

网络舆论与舆论暴力只有一步之遥,稍有不慎,一石激起千层浪,就会引发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制衡点,让网络舆论发挥积极影响而减少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正确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成因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正确引导社会心理

综合主观方面的成因分析,网民表现的冲动、偏执和易变等心理现象,是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渴望公平、民主、良好风气等社会心理,因此社会管理者要重视并正确对待网民的意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网络舆论热点事件,同时政府可利用网络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深入了解社会民众意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缓和社会不良情绪,促进公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威望,就能在事件发生时减少有害言论的传播,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习惯在虚拟网络生活的人们,言论也变得没有约束,在就“是否应限制网络舆论自由”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有76.39%的人认为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其中有52.78%的人认为应当适当地限制,由此看出管理者实施网络实名制已是民心所向,将沉迷于网络虚假信息的网民拉出虚拟网络,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发表更有责任意义的言论,避免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将变得更加安全可靠。

(三)加强网民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道德意识

网民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正确积极的道德观和良好的素养有利于更好地参与网络。因此,为减少网络舆论事件的发生,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民道德素养的教育,教导网民文明上网,提高网民识别网络信息的真假的辨识力,同时管理者对恶意宣传不当言论的网民进行惩罚,发挥警醒的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并普及民众

在当代法治社会,法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虽颁布了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大部分民众对于颁布的法律并不了解,不会合理运用,因此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普及法律,加大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网民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网民知法用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民对各种事件规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显得尤为必要。

四、结语

纵观现如今发生的各例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当事人含冤而被迫道歉的声音仍在我们耳边挥之不去,每个人都是网络舆论的主体,我们任何带有情绪化的言语都可能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推己及人,如果我们是热点事件当事人,也许就能体会受害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加强网民素养教育,理性对待事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黄永林.网络舆论监测与安全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周蔚华,波.网络舆情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2)

关键字:

传媒;法律;媒介融合

一、基本概念

媒介融合是新时代的词汇,它是大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传媒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之下,兼顾法律的配合,无形中增加了概念之间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涉及到的重要概念以及术语作出阐释,并进行分析。

1.传媒

传媒,就是信息传播的载体,相对于传统的人际传播,传媒更加注重传播的内容,是事实或者意见。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的是它必须依靠响应的介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媒介融合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杂糅与竞争。纸媒在新型媒体的冲击下,被迫加入新时代的元素,而新媒体的发展是基于对传统媒体长盛不衰元素的吸取。媒介融合涉及到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挑战。处理得当将实现大飞跃。

2.媒介融合与三网融合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让原本隔离的传统信息领域和传媒领域开始打破阻隔融合在一起,新事物的碰撞引发了冲突,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冲突。冲突出现在市场,渠道,终端以及各种业务上,为了抑制如此分布广阔的冲突,产生了相对于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媒介融合,是在整个文化产业,整个信息流通领域,整个传媒业的背景下发生的。媒介融合不仅仅是媒介之间的融合,它还涉及到了传者之间的融合,受众之间的融合,以及传受两者之间的互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媒介融合打破了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新事物的出现必将引领一波相关因素的改变,三网融合就是新事物的产生的连带反应。不仅是传媒业自我发展的选择,也是我国政府一定时期下推行的公共政策。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网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可以说,人类的生活已经被三网全面覆盖,这也是“手机人”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业务范围都在向趋同的方向上前进。例如,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新媒体的终端,信息,占领市场。新媒体开始更加注重传统媒体的强项吸取,用最纯粹的文字或者图片来打动受众,是一种“返祖”,也是一种进步,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3.传媒政策与传媒法律

传媒政策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且齐头并进的,政策影响法律,法律辅助政策的实施。传媒政策是国家以及相关负责部门为了做到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按照一定标准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家总方针,总策略的政策。传媒法律是专业规范网民行为的法律条例,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团结。就如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一样,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社会上某一个产业和法律相关联时,就代表着它与政府,与公民利益等产生了联系。

二、具体事件分析

最容易将传媒与法律相想关联在一起的是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是新媒体,而暴力的程度决定了是否需要法律的介入,接下来,会选取几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概述

美国发生了一起事件,佛罗里达州的女孩,名叫瑞贝卡,她是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女孩,和同龄人无多大差别。但是,在网络的世界里,她却成了网络暴力的目标。“你怎么长得这么丑”“你去死吧,不要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恶毒的言语竟然是来自和她一起生活和学习的伙伴,每次浏览自己的社交网页,充斥着的污言秽语让她得了抑郁症,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让她伤心的世界。纵观国内的微博,同样是没有硝烟的战场,稍有争议的明星微博下的留言,净是诅咒、辱骂之词。网络暴民几乎天天都在上演着花式损人。回到案件中,女孩自杀之后,警察调查出事情原委,将网络上供给瑞贝卡的女孩带到了警局,当时由于未成年,在拘留了21天之后,被释放。很多人表示不满,杀人于无形的孩子也是罪犯,当地警方表示没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之后,记者对两名“施暴者”女孩进行采访,她们竟然毫无悔意。

2.案例评析

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美国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曾经也有类似被网络暴力的经历。“施暴者”的猖獗和狂妄在网络世界中被放大。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法律条例的强制约束,确实,如若有法律,这样的惨剧会减少许多。美国的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称,网络上的留言很难界定,主观意识太强,你认为是暴力,别人则反对。曾经美国超过半数的州都试过制定相关条例,量刑也相对较为严格,但是由于过于笼统,依然未解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将条例进行细化,媒体要督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量刑,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频次,净化网络环境。

3.案例总结

网络暴力几乎隐藏在生活中各个角落,如同病毒,无形但发展迅速。拥有电子设备的人都可以成为暴利源。不容忽视的是,现如今国民素质普遍较低,对于事件没有自我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稍加煽动,便会形成不可小觑的网络洪流。不法分析利用网民特点,一次次挑战社会规则、挑战道德底线,形成了极坏的影响,没有制约就没有自觉。以上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不得不引起重视。

三、传媒与法律

在案例中,凸显出传媒与法律的息息相关。三网融合之下的网络时代,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利有弊。交流的便利,信息的快捷让传递变得飞速,科技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它。但是,告诉的发展带来的是失衡的可能。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传达信息时,虚假新闻成为了新的隐患。网络谣言也可谓是“异军突起”。我们面临着信息的大量冲击,易失去理性。如被某些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寻求传媒的帮助,让问题成为社会的问题,引发关注。网络平台为手中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在报道时媒体自身的喜好以及观点会影响对时间的审判,同时不自觉的反应在对时间的报道中,失去中立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媒审判”。在媒体行使第三权利的过程中,应在表达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维护双方的话语权,站在辩证的角度去报道事件,给观众自己认识和看待事件的视角,这样才能维护自身业界权威,又可以收获忠实受众,起到舆论

四、结语

如今探讨的问题是媒介融合下,传媒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中国的法律触角还没有延伸到网络这一块。网络的净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也不是单一力量作用的,法制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传媒联结的出现绝非偶然,况且二者的进行的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彼此不能单独出现。看待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是个大综合的问题,第一,应该将问题放置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整个历史大背景之下,是人类发展综合因素的作用,第二,将传媒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统筹结合起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态。只有如此,中国当代社会才能经受住新时代力量的冲击,才能够经受住挑战,将产业与法律的发展共进步,才能实现所倡导的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美]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华盛顿新闻界的没落及其如何使公众失望》,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3)

(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

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年12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最高院相继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但是己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

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其次,即便确认了责任主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用语程度和语言理解的不同,很多此类案件在定性和裁量上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言论自由与言论暴力的中间地带都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当前立法中对于网络言论犯罪、网络言论侵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给出一个明晰的定性,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给网民一个合理预期,实现法律事前预防的功能。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性界限

(一)外国对于这一问题的原则参考

利益衡量方法是西方国家19世纪法学研究中最为崇尚的方法之一,在20世纪为美、日学者发展成为裁判的重要方法。在这一方法的指引下,美国的学者及法官提出了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优先地位原则等。日本、德国则发展出了自己的原则如公共福社原则、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相当原则等。

在英美法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霍姆斯法官在申克案中确立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主要解决了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冲突问题,他认为的可处罚言论是对社会秩序己经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实质性危害的言论。这是普通法国家区分言论自由与暴力的标准,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但是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只能作为裁判的原则性考虑。

(二)我国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应当确立的原则一一比例原则

在网络言论中,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粹在私人网络平台的言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当网络言论在互动性网络平台中并传播时,即与公共利益相关,则要对二者进行相应的衡量。此时对于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具体考量则需要适用比例原则,衡量保护此种言论自由的利益和它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结合法官的个人判断综合考量。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则性界限一一以法益为基本视角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法典化和明确化,以便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因此需要在法律规范中给网络言论自由确定一个可量化的界限,笔者认为确定这一界限应当以法益为基本视角,如果网络言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实体利益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界定为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侵权。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实体界限

首先是国家利益边界。不管任何时期,国家的安全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网络言论中触及到危害国家主权、煽动分裂国家、泄露国家秘密、激化民族矛盾等形式的言论,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其次是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网络进行线上线下联络恐怖主义活动、恶意低毁特定群体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造谣生事煽动社会恐慌等形式的网络暴力言论,实在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侵害这些利益的网络言论显然也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再次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这类网络暴力言论主要表现对特定主体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以及曝光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侵犯的主要是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否强调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学术上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原则上无论其真实与否,都不能纳入对网络言论规制的范畴。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式界限

形式界限主要涉及网络言论达到何种程度、符合哪些条件即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形式界限应当紧密结合互联网言论实时更新、传播范围广的特殊性。对于浏览量或者转发量达到一定数目限制而又于公众网络平台和互动平台的不当言论,应当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并追究责任。此外,网络言论如果属于人肉搜索他人个人信息、含有侮辱性语言文字或者暴力、色情等信息的,只要形式上满足这些条件,就应当立即作为不当言论进行处理,因为这些在形式上就己经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

四、对我国确定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方式的建议

(一)国外立法经验

美国政府从立法上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规范:首先,政府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其次,让渡管理权限、促进行业自律,以保障公民自由表达,促进互联网的自我约束。最后,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以及附加言论,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被认为非常近似于纯语言,而附加性言论则被认为应受到最严厉的限制,因为它是在没有交流作用的行为环境中的语言表达形式。泛美国针对这三类言论的不同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且美国法一大特色在于将网络言论区分高价值与低价值,对待低价值的言论的法律限制要比高价值的宽容得多。

与美国法不同,德国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方式。它允许其他法规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德国的立法者正是通过对网络特殊性质的考虑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凡德国的《多媒体法》将网络言论区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言论,它作此区分的主要原因是注意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这也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二)结合我国情况的立法建议

我国应坚持原则性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立法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要求对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的界限给出一系列的列举式规定,并以相关言论的社会危险性、传播范围等因素为辅助参考指标,加之以兜底性条款规定,全面遏制网络暴力,充分保障言论自由。

必须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则。现代文明社会对成文法的要求是即事前法,法律要给人们一个事先的合理预期。制裁网络暴力言论也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是滥用执法司法权,是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对于法律上不能完全覆盖的言论,应当认为其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由于言论本身的特点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也应酌情把握归入言论暴力范畴之内。实践中在完善法律对言论暴力的规范的同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中间地带,应当最大可能地保护言论自由权。

我国以法律来规制的网络言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网络暴力言论之所以要制止,是因为其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如果达不到这个严重程度,则没有制裁的必要。言论自由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对网络言论的规制和干预是与言论自由相对抗的,应由较高级别的立法机构来确定,以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最高法院作为解释机构来确定,是对言论自由尊重的应有之义。例如在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入罪的标准即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这一标准就是法律对严重程度的一个具体量化标准。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4)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建设祖国的历史重任。然而他们却正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加之其所处的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而他们自己,也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初一、初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都涉及了法律知识,但单纯的说教、讲述对于社会阅历尚浅甚至不谙世事的初中生来说显得有点单调、抽象甚至难以理解。因此,让一些形象生动又有教育意义的法制故事走进课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在思想品德课堂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对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都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运用网络热点新闻,让单调变得形象直观

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如果单纯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单调而枯燥。随着网络在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可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而搜索相关网络新闻,以此来渗透法律知识,让学生从直观中获得法律知识的认知,为课堂教学效率的提升奠定基础。

以“犯罪的含义及特征”的教学为例,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地向学生讲述犯罪的含义和特征,学生不容易理解,而如果教师借助网络,呈现情境: 2013年3月18日发生在拉萨的暴乱事件。这次拉萨发生的烧暴力事件中,暴徒共砸烂、烧毁车辆56辆,烧死或砍死无辜群众13人,有数十名执勤公安民警受伤,其中重伤4人;有61名武警受伤,其中重伤6人。暴徒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给国家、社会、人民生命安全、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事后这些暴徒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然后再提出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什么危害?”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分析后教师再总结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学生的学习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构建,效率得到提高。

二、采用视频案例,创设法律情境

在政治课堂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所涉及的知识点理解起来存在较多困难,尤其是对抽象的概念理解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混淆。在教学中,教师可借助网络搜索相关法律视频案例,依次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真正理解相关概念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做到学以致用。

以“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教学为例,教学中教师并不是一开始便讲述什么是法律,而是先呈现网络视频“案件”,然后提出问题“作为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违法了受到法律制裁说明了什么?”学生讨论后,教师再总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由此,学生对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初步理解了法律的基本特征。在视频观看后,学生深刻地明白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让学生从实际生活中去感受法律,提高其思想认知。

三、现场查阅网络资料,明确网络的积极作用

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应用网络还有一大优点,即可借助网络进行即时搜索。而初中政治是和生活紧密联系的,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即时搜索相关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如在“身边的不良诱惑”的教学中教师发现一些学生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身边存在各种诱惑,于是教师即时从网络上收集了几则青少年因上网而发生口角,最后发生群殴而致使同伴死亡的案例,让学生深切感受诱惑就在身边的道理。接着组织学生就“上网利与弊的分析”展开辩论。师生共同得出结论:诱惑是客观存在的,导致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是否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又如在“做情绪的主人”的教学中,为更好地让学生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做情绪的主人,教师借助网络即时搜索“中学生因冲动杀人后坐牢”的故事,让学生在案例中感受情绪的重要性,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

总之,随着新课改的推进,在初中政治课堂教学中,教师定要转变教学观念,树立学生发展意识,立足学生实际,教学中合理地应用好网络,借助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政治课堂教学效率,为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正确运用网络,不仅可以为课堂增色,也能使学生更喜欢上思想品德课,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5)

微博语言暴力,是网络自媒体时代,人们在微博这一平台上通过不合逻辑、不守法度的不公正的语言,对他人的人格、情感、自尊、心灵造成伤害的行为。它不仅不符合语言交际的原则和规范,也对微博的语言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已经从谩骂、“人肉搜索”发展到了“约架”;从虚拟的网络世界逐渐蔓延到了现实生活;从道德、伦理层面扩展到了法律层面。不管是孔庆东骂香港人还是纳税人,这些暴力的形式都只是谩骂,言语侮辱阶段。微博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以道德的名义对他人进行的恶意行为能否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尚在讨论。而由微博语言暴力延伸到现实中的“约架”或是“现实追杀”则对人们的现实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已经确实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对这类现象进行约束。

总之,各种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形态各异,以影响效果来分类可以清晰地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别,从另一个视角来分析这种网络现象。

一、虚拟网络中的极端言论

网络极端言论会编造或者曲解数据和事实,将现实问题夸大,以求达到危言耸听的效果,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网络舆论环境的复杂性给这一类的语言暴力现象提供了生存的空间。①制造极端言论的群体以网民为主,但是某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炒作学者”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这是此类语言暴力现象较为独特的地方。

微博作为观点的集散地,网民显然可以公开地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共事件中都存在带有侮辱、谩骂性质的评论,这些情绪性的语言不仅存在于网络中也存在于现实中,极端言论是一种无所不在、最为常见的语言暴力形式。

微博给所有人制造了平等交流的机会,由于现实生活中某些知名学者、名人的影响力,其微博、言论也就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部分“风头学者”便利用了这样的影响力,制造极端性的言论刺激公众。②这类作者有相当的理论功底,他们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问题有一定的认识,思想也比较成熟。较为典型的人物是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2012年初的“香港地铁陆客吃东西被骂”事件中,孔庆东在微博中以评论、视频的形式语带侮辱地骂“香港人是狗”、“香港人就是洋奴,给英国爹做走狗做惯了”。而在2012年8月,孔庆东又调转矛头,指向了纳税人,炮轰国人“不交税就滚蛋”。这两个事件中,孔庆东不仅语出惊人更是脏话连篇。类似孔庆东这样的频频发出极端言论的学者往往容易受到媒体的青睐,而在制造这类“风头学者”上,媒体也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极端言论作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是最为常见也是危害性较小的一种语言暴力形式。网民对某一事件表达出的极端言论只能认为是网民观点的非理性表达。以粗鲁的口头语言形式表达不满的情绪在实际效果上并不能直接促进事件的发展。而“风头学者”们的极端言论则更多的是一种炒作和出位,有一种“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意。

二、存在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

网络中充斥着鱼龙混杂、形形的观点,但最终形成主流的往往是符合中国社会一般道德的观点。③这就是为什么“人肉搜索”会在网络中如此频繁地出现的原因。众多的网民们并不认为公开他人的隐私是有违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是其罪有应得。“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种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语言暴力形式。

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当事人的信息和隐私并将它们公布和传播,带动更多的人群对当事人进行围攻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特征。“人肉搜索”早在2007年便存在于中国的网络,但在当时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进入微博时代,个体接受的信息量增长,更多的私人信息也通过微博有意无意地暴露出来,这就给“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在微博上,最为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就是人肉选美小姐事件。2012年7月,重庆某微博了一张“国际小姐重庆赛区季军”照片,在网络上被疯狂的转发和评论,其后更是引发了对三位获奖人的人肉搜索。而当事人三位获奖者的微博无疑给人肉者提供了便利。而在电影《搜索》中也存在类似的情节,虽然作为影视作品人物的命运和故事的发展带有一定的戏剧性,但是从主人公叶蓝秋最终的结局让我们也能察觉到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坏性。

当微博遭遇人肉搜索之后,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微博泄露了大量的当事人的信息,这极大地便利了人肉搜索的进行。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引发的群众不满情绪可以借由当事人的微博进行发泄。面对群起而攻之的舆论攻势,个人很难招架得住,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是毁灭性的。这与极端性的言论不同,网民发泄的对象变得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并且人肉搜索也关系到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甚至是对其精神方面的伤害。人肉搜索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是一种确实的暴力形式,是一个需要在法律层面讨论的问题。

三、现实暴力倾向

将现实中的暴力倾向归结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看上去也许不妥,但是这样的暴力形式的的确确是微博语言暴力从虚拟到现实的衍生物。无论是极端言论还是人肉搜索,它们始终没有摆脱虚拟的网络世界,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典型的案例是“吴法天约架”事件。

2012年7月份,大学教授吴法天与记者周燕因在微博上意见不合,相约在朝阳公园打架,事后吴法天自称被围殴。当微博已经无法容忍网民的分歧时,语言暴力转变成了现实中的暴力,在现实中对当事人造成实际的威胁,这是微博语言暴力最为危险的一种形式。吴法天“约架案”并不是单个案例,类似的约架事件还有人大教授张鸣“约架”司马平邦,奇虎周鸿祎“约架”雷军。

人们对于不同或者相反的意见越来越缺乏忍耐,微博语言暴力逐步转化成实体暴力,而实体暴力又衍生出更多的语言暴力,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很难想象,网络时代的人们会用一种最为原始、最为野蛮的形式来消除分歧,这与网络时代的意义背道而驰。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暴力实际上是一种“逆微博”现象,不同于微博极端言论和人肉搜索,它不仅是对不同观点表达的阻碍,更是对网络自由精神的背叛。个体在现实中受到的伤害已经不再反映此类语言暴力形式的影响程度,它更深刻地反映出网民对网络精神的误解。现实化的暴力倾向会对微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极端言论,人肉搜搜和现实暴力倾向是微博语言暴力几种较为典型的类型。用影响程度来划分微博语言暴力的类型并不一定全面,但是可以从中发现各类暴力形式的区别。用这样的方式来观察微博语言暴力,分析语言暴力,对于净化微博语言环境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6)

随着我国步入信息化时代,网民人数已突破4.2亿,网络新闻使用率为78.5%,用户规模达3.3亿人如此大规模的网络新闻的受众中接近1/3是青年学生,他们在互联网上接受各种各样的信息。然而,我国的网络媒体因为发展的时间较短,管理不成熟,受市场利益驱动,出现很多弊端。媒体在案例报道、娱乐新闻报道和揭露社会丑闻三个方面对大学生造成了隐性伤害。

一、网络负面社会新闻炒作的具体表现

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将网络负面新闻内容归纳为两类:(1)内容低俗、错误导向;(2)无限的猎奇,宣传暴力。

(一)网络新闻内容低俗化

针对前者,有学者指出,在当前网络媒体新闻报道中尤其喜欢报道人身伤亡事件、社会丑恶现象等能够刺激人们眼球的新闻,而在这些报道中却很少体现出人文关怀。

例如,该学者就以腾讯网为例,指出“在2010年腾讯网社会万象版曾刊登了两条新闻《母亲因被儿子偷7千元愤而跳江身亡》和《6旬老人在村卫生站打吊针时身亡》,但是只有只言片语,完全没有体现出新闻价值,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于吸引网民点击观看,以获取自身的利润”。

在网络大环境下,还有一些群体,为了出名或获得眼球经济效益,花钱雇佣一些网络水军虚假的增加网络新闻浏览量,进行新闻炒作,提升知名度,从而谋取经济利益。例如,曾经的网络红人芙蓉姐姐、凤姐等。而网络本身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公共性质的空间,这些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通过炒作新闻,影响受众思想,通过“借势”和“造势”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网络媒体中社会新闻部分大量报道犯罪案件

针对第二个表现,则是该文作者在做了有关调查基础上所得出的,即网络中猎奇新闻和有关暴力的新闻大约占到了新闻总数的40%。网络新闻内容的低俗化,必然会对大学生社会认知产生错误的导向。

目前很多网络犯罪新闻报道已脱离了法制节目把现实中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目的,渐渐演变成一个个暴力血腥事件给人们的感官刺激。这种做法迎合了某些的人猎奇心理,但对于感觉敏锐、辨别能力差的大学生来说难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网络负面新闻炒作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网络上的新闻炒作,对大学生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首先,在信息时代,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新闻的传播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而网络上的大量负面新闻会成为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小的隐患。新闻炒作故意夸大、扭曲、掩盖新闻事实,以哗众取宠的方式欺骗受众、欺骗社会,并常常报道虚假的信息、庸俗无聊的新闻,这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制造了诸多不良风波,这些都成为影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的不利因素。

其次,社会风气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网络新闻炒作中的恶俗、虚假的成分,传播了恶俗文化,而且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建设。这些行为对社会风气的影响颇大,主要表现在:其炒作的恶俗内容破坏了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变态审丑的方式则阻碍了社会正能量的传递。

三、网络负面新闻炒作对大学生社会认知的不良影响

大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思想和心理并不成熟,在其成长阶段的很多方面还需要一些正确的引导。目前,掺杂在网络上的某些特意针对受众的负面社会新闻炒作对青年大学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心理等众多方面带来了许多误导。

(一)误导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和人生观发展方向

网络媒体把大量社会丑闻放在青年人面前混淆了他们的道德观和正确的人生态度。比如,在“芙蓉姐姐”以“变态审丑”的炒作方式在网络上大红大紫之后,“凤姐”也开始以这种方式在网络上炒作自己,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迅速畸形走红。此外,网络娱乐报道还热衷于炒作明星的绯闻,极力渲染婚外恋、三角恋、多角恋。

大学生在思想上应该是积极向上的,然而,这些新闻炒作对一些学生的审美意识、文化思想等的前进方向带来了误导。而更为严峻的是,这类新闻炒作误导了青年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势必会给他们带来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二)给大学生的心理成长带来影响

网络新闻炒作对青年学生的思想方面产生了误导,同样也给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带来了影响。犯罪案件报道中频繁出现的暴力问题。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缺乏而又急切地想了解外界事物,于是往往把从媒体中学习的社会经验当成生活经验。在接受到如此海量的案件报道的环境中,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会发生偏差。他们的心理尚未成熟就过多地接触暴力信息会导致心理失衡和情绪失控影响身心的健康发展。过滥的暴力信息也会使青年对现实当中的暴力行为产生冷漠的情绪甚至在解决问题时选用暴力手段。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7)

(一)监测流感活动水平和流行动态;

(二)及时发现流感病毒变异并做出预警;

(三)为全球及我国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病例定义

流感样病例: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2.监测时间

所有部级(9家)与区(县)级(11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均开展全年流感样病例监测。

3.监测指标

每日内科门急诊病例总数,每日分年龄别流感样病例数,每日流感样病例百分比。

4.监测诊室的设置

(1)综合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和(或)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当包括所有内科诊室和感染性疾病科。

(2)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如哨点医院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的科室,儿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包括所有儿内科诊室。

5.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监测点医院设置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对诊室每日就诊的病例进行诊断,登记分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填写“流感样病人门诊病例登记表”,报医院主管科室。监测点医院主管科室汇总后,每日上午10点前上报前一日数据,部级监测点分诊室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区(县)级监测点将报表传真或电话通知至辖区疾控机构,辖区疾控机构于当日上午11时之前录入“*市公共卫生信息数据平台”。

(2)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个监测诊室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3)哨点医院可自行安排主管科室,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报告和数据录入;院方做好对主管科室的监督和检查。

6.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和运送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

(2)咽拭子采集方法:用带有聚丙烯纤维头的拭子适度用力擦拭双侧扁桃体及咽后壁,应避免触及舌部,将拭子头浸入采样液中,尾部弃去。采样所用材料由哨点医院对应的流感网络实验室提供。

(3)标本数量:每家部级哨点医院在10月至次年3月(流感流行季)每周采集10-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4-9月(流感非流行季)每周采集1-3份标本,标本采集量每周应均衡分布,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4)标本的运送: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8h内运送至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保存温度为4℃以下;如未能48h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各监测点对应网络实验室见附件1。

(二)病原学监测

1.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24小时内对标本进行处理,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病毒分离。实验室工作完成24小时内要将标本信息和核酸检测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区县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应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后,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每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向国家流感中心报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

区县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24h内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仍不能区分的24h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三)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1.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3.暴发疫情报告要求:疫情暴发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可先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报告。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及时核实疫情,如达到报告标准,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标本采集和运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采集10份左右咽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样本采集后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对应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见附件2)。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5.暴发疫情标本实验室检测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h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实验完成后24h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亚型鉴定后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各网络实验室暴发疫情来源标本分离的毒株报送程序、要求与常规监测部分相同。

(四)其他要求

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市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实施单位两部分组成。技术实施单位由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评估全市流感监测工作,保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要求安排配套经费,适时组织对前十流感监测网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本辖区流感监测工作,保障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顺利运转。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展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定期对流感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上报,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同时编发流感简报反馈监测点医院。

3.负责收集和检测对应监测医院的标本,对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阳性的标本或分离的毒株进行复核;逐步建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分析、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的能力。

(三)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开展本辖区的流感监测督导、培训、考核、评估工作;开展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现场调查处置工作,按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保存和运送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标本;开展辖区阳性病例的流调工作。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对应监测医院的常规标本和对应区县暴发疫情标本收集、检测工作。

(四)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

1.按要求设置监测诊室,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对本院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2.负责按要求报告流感样病例监测数据,部级监测医院还应开展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工作。

四、培训、考核和督导

(一)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组织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网络实验室的培训。各网络实验室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流感中心进修。

(二)考核和评估

1.盲样考核

国家流感中心每年组织对*市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盲样标本考核,抽查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1-2家,盲样考核样品由国家流感中心统一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考核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网络实验室并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

2.监测质量评估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8)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 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

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 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 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披露,2016年会同教育部等出台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指导意见,当年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数据,校园暴力事件中,75%发生于中学生之间,而在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是主要原因。学校人口密度大,且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不稳、易躁动、心智不成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容易滋生暴力行为。

必须让未成年人有底线意识。在地方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的会议上,就有代表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弱无力的,个案的严肃处理不仅是对受侵犯孩子的保护,更是对广大孩子的警醒。应专门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格的定义和解释,填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法治教育构建未成年人的底线意识,最高法报告中提到的指导意见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治理校园暴力,社会不能缺位。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了对学生心理方面的培养,也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家长、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以全社会之“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升级”可谓达到一个历史新高度,种种以假乱真的网站、支付平台让老百姓防不胜防。

如兰州郭某网络诈骗案中,郭某伪造了湖北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兰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制作一个“淘金贷”网站,又虚构法定代表人和业绩,从网上购买到工信部ICP备案号,还用兰州另一公司的资质证书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完备后,郭操纵10个“淘金贷”客服号码,建立“淘金贷官方qq群”,自任“淘金贷”网站站长,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上海环迅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淘金贷”网站账户,骗取76名被害人总计8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显示,在所有维权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高,达7411.4万元,占比为37.9%;其次是诈骗和虚假兼职诈骗,占比分别为15.7%和11.1%。

两高报告均强调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了司法系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通告、出台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345人。北京、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张智维等116人、罗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突出打击

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

吕法升(金融服务专长律师)

2016年4月27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泛理财化”、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等,则是这些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整治非法集资乱象,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也成为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

两高报告中都分别提到了惩治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犯罪,从中可以读出两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跃鲅铣途鲂摹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在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目前,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完成向各省级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法制办再度普遍征求各地方政府和部委意见,积极推动这项法规尽早出台

非法集资等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未来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政策监管,还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源头抓起,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采取依法审批与规范准入,对经营不规范的坚决取缔;二是从严查处非法集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合规操作起到足够警示作用。

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吴萍 (创兴事务律师所律师)

最高法报告指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可以说,推进“信用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最高法报告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10)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2038人,而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4年为11.07%、2005年为12.55%,而2006年则为14.13%,呈上升趋势。徐州市鼓楼区法院2006年审理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33件96人,占71.11%.这些案件以暴力犯罪为主,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其主要特点表现为:犯罪主体低龄化—平均年龄只有17岁;文化程度偏低—96人中初中文化的64人,小学文化21人,高中以上11人;作案手段多元化—这33起案件涉及8种犯罪;作案形式团伙化—通过网络上的QQ迅速结伙作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据统计,单亲等特殊家庭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占56%.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目前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本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断线”是网吧的行业规范,可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违反了此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被告人褚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八名不满十六周岁的初中生,都是在寒暑假期间通宵上网聊天、打游戏而认识、结交,染上网瘾后,为筹集网资,在网吧附近,瞄准其他未成年人,多次持刀抢劫,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网络内部存在漏洞。在互联网上这个虚拟社会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又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短浅,他们由此而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贾某、张某某、朱某十二人均是未成年人,辍学无业,纠集在一起以上网为乐;以网吧为家;以为“朋友”帮忙为业,以网上的QQ号为联系方式。如有事主需要“帮忙”,被告人便会在网上的QQ上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赶到现场大打出手。十二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入狱,其中一名被处刑十四年。

(三)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王某某由于上网看黄色录像后,产生强劲的性冲动,误认为奸淫女孩会被判刑,猥亵(民间称鸡奸)男孩不是犯罪,于是在一个月内,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猥亵男童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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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缺失关爱。在单亲家庭、父母被判刑的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家庭中,青少年往往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如十四岁的徐某,父亲被处极刑,母亲尚在狱中,他吃住在网吧,给网吧老板当廉价童工,最终因持刀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涉网犯罪案件的增多,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只有从公安到工商,从学校到家庭都来重视这个问题,才能遏制犯罪增多的趋势。具体对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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