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1 15:52:15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1)

我将从韦伯的思想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众所周知,韦伯区分了权力得以正当化的三种方式:诉诸于传统、超凡魅力/克里斯玛、或者官僚理性。韦伯的著名分类在今天仍有意义,但是它却不足以解释立治在当今世界上所具有的权威性。我们早应该超越韦伯,建构起一种新系列的理想类型,可以充分理解立治所具有的正当化逻辑。

就此努力而言,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对宪法政治的价值加以哲学意义的判断。我邀请你们同我一道开启一种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讨论,思考精英以及普通民众是如何开始相信,他们的宪法可以将纯粹的权力运作转化为正当的权威实施。

这项工作颇具雄心,但是,我们不应将它同另一项也许更有雄心的任务混为一谈。我所要做的并不是提供一种完整的因果关系叙述,解释立宪体制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历时而存续。即使一个政权的宪法正当性得到广泛的认可,它也可能为军事失利或经济危机所颠覆。或者正相反,即便几乎所有人都相信他们的宪法是一个骗人的把戏,但只要它可以带来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他们仍然会继续支持这个体制。

虽然如此,宪法的正当性是否得到普遍的承认,在塑造政治生活中仍扮演着重要――有些时候甚至是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到底是什么样的动力机制可以产生出上述信念,值得我们持续加以研究。 二、三种理想类型

(一)革命宪制

我首先简单勾勒出通往宪法政治的三条道路。在第一种的场景中,局外的革命者在时段I行动起来,动员起了反对现政府的运动。许多革命者在这一时刻就遭到镇压,但是还是有一些了现状,取得胜利。

这就搭建起了在时段II建设新政权的舞台。在反对旧秩序的斗争时期,这些造反者曾发表公开宣言,证明他们持续不断的抗争行为的正当性。现在既然他们已经夺取了权力,革命者就将这些宣言写入一部宪法,让新政权可以立基于他们的革命原则,同时在组织权力之时要严防过去滥权行为的重新发生。

因为革命者挑战既存秩序,所以他们通常只有经过一场军事斗争才能赢得统治地位。例如,若是没有历经“民族之矛”数十年之久的游击战争,曼德拉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就不可能得到掌权的机会。同样地,那些创设意大利以及法兰西第四、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政治领袖之所以赢得他们设立战后宪法的民威,根据也在于他们在反对墨索里尼和贝当政权的军事斗争中所付出的努力。 没有“民族之矛”的游击战争,曼德拉就不可能掌权

当然,革命运动也可以采取更为和平的公民不服从的形式――印度的尼赫鲁和国大党以及波兰的瓦文萨和团结工会就是这种形式。革命宪制的关键在于,革命者在时段I做出了持续的自我牺牲,由此生成了民众对其正当权威的广泛承认,得以在时段II以人民的名义去创设一部新宪法。

(二)内部人改革

宪法还可能产生自另一种迥异的道路。在第二种理想类型中,新政治秩序的创建者并不是来自外部的革命者,而是务实的建制派。当面对着要求根本变革的民众运动时,局内的建制派回应以策略性的让步,以此将局外者分化为温和阵营和激进阵营。如果这一策略奏效,局内的建制派就可以重振其权威,他们可以制定出里程碑式的改革立法,引诱“识时务”的局外人抛弃他们更激进的同党,加入政治建制派来治国理政。

英国为此理想型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的统治精英否决了革命作为一种正当变革模式的路径。但是,待到下一代执政者上台时,建制派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以此接洽“识时务”的局外者。在此之后,每当出现民众对抗的时刻,英国统治精英就诉诸于更进一步的策略性让步的行动。在20世纪,最著名的例子可能就是1911年的《议会法案》,正是通过这部改革立法,现代福利国家所特有的再分配政治得以正当化。

这些改革立法里程碑代表着英国宪法的基本元素,但如果对比像是《南非权利法案》那样的文本,它们中间找不到铿锵有力的原则宣示。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之所以得以采纳,也并非因追求从根本上重塑政治身份的动员起来的民主运动,而是作为策略性的让步而出现的,其路径是对既存立法体制的务实主义调试。

这些重大的改革立法看起来同革命宪法史如此不同,以至于学者经常会认为英国根本不存在一部宪法。如果将“宪法政治”标签化为一种“四海皆准”的正当化模式,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是有道理的。但这种对宪制的理解恰恰是我所要反对的。走内部人轨道的立宪国家确实非常看重如英国《议会法案》这样的成就。当子孙后代通过社会化的过程而成为统治精英时,他们也受到了训练,每当面对着他们所处时刻的民众挑战时,要运用这些责任政府的先例(precedents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作为正当行为的参照系。

英国相对成功地实践着务实调适的政治技艺,而它的成功也影响到英联邦的许多国家――最著名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它们同样轻视抽象的宪法原则,却非常看重审慎调适的意义。

(三)精英构建的宪制模式

上述两种理想类型都发生在紧张激烈的政治斗争中,但却形成了不同的结果。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中,政治建制派做出了策略性的让步,以此破坏了外部挑战者的势头;而在外部人宪制的场景中,当局对革命者既无力镇压,又拉拢不成,最终臣服于革命者的宪法秩序。

但有些时候,即便没有大规模的民众反抗的压力,政权更迭也会发生,因此,我们就有必要补充第三种理想类型:精英主义的宪制模式。在这一场景内,旧政府体制已经开始解体,但是普通民众却以相对消极的态度置身事外。在旧秩序内受排斥的政治和社会精英将起来填补因此出现的权力真空,在新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他们将担当起一支主要力量。

有些时候,新精英的宪法会允许旧精英保留一定程度的权力份额,而有些时候却不会如此。但是,无论具体情形如何,关键点都在于新体制是一种精英的建构,而不是革命的创造。 英国通过1911年的《议会法案》,现代福利国家所特有的再分配政治得以正当化

精英构建的宪制也有别于内部人改革宪制。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内,政治当局仍可以维持对局势的掌控――他们做出策略性的让步,从而挫败造反运动。而在第三种场景内,现政权正在经历着严重的危机,政治当局唯有希望通过同外部精英达成精心设计的协议,才可能保留一席权力之地。

如果同内部人模式中作为责任政府之先例的务实改革立法相比,这种内部人-- 外部人的交易会形成一种看起来非常不同的宪法。第三条道路所形成的宪法通常是一部精心设计的文件,新老精英双方都在文本中定义并且承诺遵守新的游戏规则。

在起草这些文本时,政治家经常会大量地借鉴源自于他处的宪法条款――通常是那些出自于革命道路的宪法文本。精英建构的宪法沿袭革命宪法的模式,通常也会宣称表达着人民的意志。但是,尽管他们也会诉诸于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精英建构宪法的存在事实上无法追溯至任何可以相提并论的革命运动。

西班牙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佛朗哥的去世使长枪党的政权陷入一场继承危机。西班牙内战的痛苦记忆萦绕不去,由胡安・卡洛斯国王所领导的温和派决定先发制人,他们同佛朗哥的死敌形成了和解,以此避免另一场革命性的颠覆。年轻的卡洛斯国王顶住强硬派的压力,任命阿道夫・苏亚雷斯为首相,新首相则向诸多激烈的政治对手伸出橄榄枝――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当时尚属非法的共产党的领导人圣地亚哥・卡里洛。在陆军参谋长和西班牙教会主教的支持下,苏亚雷斯说服了长枪党的议会,通过了一部《政治改革法》,拉开了包括共产党在内的自由选举的序幕。由于左翼和右翼的极端势力在选举中得票寥寥无几,温和派抓住有利时机,起草了一部民主宪法,在随后的全民公投中,这部宪法得到了选民压倒性多数的支持。

选民投票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同作为革命立宪之主要动力的那种群众动员相比,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应当记住,正是卡洛斯国王的决断,在1981年挫败了一场将矛盾指向民选政府的军事,这才开启了长达一代人之久的宪法巩固的过程。

我之所以在此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精英构建的宪制同前两种理想类型的宪制面对着非常不同的正当化难题。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去诊断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三、不同宪制类型,不同的正当性难题

我们还是从革命宪制开始讲起。通过对一系列的案例加以深度研究,我将要阐释出由20世纪革命留给我们的丰富宪法遗产。

以印度为例。在印度,贫困、文盲和种姓制度无处不在,看起来应当是威权主义治下的社会气象。事实上,印度这个国家甚至没有一种共同的语言。然而,它的宪法秩序,尽管带有这种那种的瑕疵,还是在近四分之三个世纪内维持了一种充满着活力的民主生活。

这是如何发生的呢?

任何明智的回答都必须承认国大党的关键角色――由甘地和尼赫鲁所领导的革命运动,在1950年颁行了印度宪法,确立革命的成功果实。虽然南非宪法和印度宪法在具体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南非也呈现出一种类似成功的故事场景。这些案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视角,让我们可以理解发生在法国、意大利和波兰的欧洲国家的革命宪制。随着我们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比较研究不断推进,一种普遍的模型也将会出现。

我将这种普遍的模型称为克里斯玛的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charisma)――在此,它会让人联想到韦伯所描述的克里斯玛的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 of charisma),这是一种有所类似但却不同的过程。

(一)克里斯玛的宪制化

就当前的讨论而言,我们只需要勾勒出这一宪制动力的两个基本面向:一个是政治的,另一个是法律的。

我们先看政治面向的动力。在第一代执政期间,宪法只是强化了革命领导人的正当性,他们最初之所以赢得权力,是因为为革命而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在战胜旧政权之前,他们要多年身陷囹圄或流亡他国。而随着第一代政治家先后谢幕,取而代之的是一大批机会主义者,他们将此前的革命政党当做通向权力之门的跳板。当然,这些日渐老迈的运动政党还是会吸引第二代的积极分子,他们致力于重振此前的革命理想。但是,即便是他们也无法主张由革命先辈所获得的那种克里斯玛型的权威。

毕竟,第一代政治家并不只是空谈革命,他们是真刀实枪地赢得了革命的斗争。但是,第二代政治家却无法获得这样的权威。除非是发生了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形,政治权威将朝着革命政治之常规化(normalization of revolutionary politics)的方向继续发展。

相反的发展将出现在法律人以及其他职业人士中间,他们尝试着解释宪法传承至今的含义。在第一代政治期间,这些职业人士都非常清楚地意识到,革命的宪法文本是一种陌生的法律创制,他们尚且没有通过数十年的专业论证而将其驯化。这也就驱使他们避免同站在共和国之巅的革命领袖做正面的对抗。但即便如此,法律人试探性的法律解释还是会为后来人奠定基础,在后世法律人看来,宪法法律将成为他们的职业技能中传承而来的看家本领。

就这样,一方是一个日渐自信的司法分支,另一方是一个日趋常规化的政治体制,当双方发生碰撞之时,双方就会展开一场激烈的斗争,争夺谁才是革命宪法遗产的最终的守护者。在不同的国家,这类斗争呈现出非常不同的形式。

但是就现在而言,我们只需要强调指出关键一点:在革命宪制的类型中,这种对宪法解释最高权威的政治--法律争夺,同走其他两条正当性之路径的政治体中出现的权力斗争是完全不同的。 麦克阿瑟与裕仁天皇

(二)精英主义的症候

我们现在思考内部人范式中的责任政府。在此框架内,如果主张他们是由建国宪法所确立之革命原则的守护者,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这种类型中,人民可以在革命剧变的时刻发出自己的声音,这种观念本身即被视为一种民粹主义的煽动宣传。

因此,法院所承担的适当角色就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法官之责,并不在于保护人民的意志免受政治投机分子的败坏,而应当让自身成为有作用的合作者,共同阐释精英统治的不断演进的传统――面对着当下的挑战,提出富有洞察力的调整历史先例的方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内,这种合作主义正是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所追求的道路。

内部改革宪制的权力运行还会遭遇到不同的挑战。不同于革命宪制,此处的威胁并不是政党的。危险在于,公众对政治精英治国能力的信心会发生逐渐衰退――与此同时,草根运动却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功,他们将政治当局看成是总是会犯错的蠢货,根本不值得尊重。近年来,全民公投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兴起很可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危险信号。

现在,让我们开始思考前述第三种理想类型所面对的特有难题。首先,精英建构的宪制缺乏由革命宪制或改革宪制类型所提供的正当性资源。一方面,他们不可能指望着由革命宪制所争取的那种广泛的民主正当性;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长时段成功治国理政的历史,政治建制内的精英可以通过这段历史获得民众的尊重。那么,精英创造的宪法如何可能确立起它相对于更广泛范围内的民众的权威呢?

这是一道难题。

我将它称为真实性难题(authenticity problem)。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难题就在今天的西班牙上演着。虽然后佛朗哥宪法在过去一代人的时间内有着相对良好的表现,但是它始终未能让许多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信服宪法的正当性――正是因此,现在围绕着加泰罗尼亚地区独立的公投条件,形成了在马德里和巴塞罗那之间的冲突。

概而言之,上述的僵持同近期发生在英国议会和苏格兰之间的对抗很有些类似,后者也是围绕着一项有关民族独立的公投而展开的。但是,在不同的理想类型中,全民公投的法律形式却具有非常不同的意义。英国的政治当局通常总是可以跌跌撞撞地达成妥协,使得公投得出了在独立问题上说不的表决结果。

而马德里政府在的支持下,坚持认为举行全民公投本身即是违宪的。而加泰罗尼亚政府则针锋相对,以其自身的权威宣布要进行一场“非正式”――也即非法的――全民公投的计划。如果这次自行公投的结果独立获得支持,那么巴塞罗那政府是否可以运用此次公投作为一种信号,主张加泰罗尼亚地区的人民已经动员起来,他们要求革命性的突破以寻求新的宪法身份?

当前发生在西班牙半岛上的对抗,只不过是我们进入困扰着精英建构型宪法的真实性难题的引子而已。不管怎么说,西班牙宪法还是由本土精英所制定的。反观德国和日本,它们二战后的宪法都是在军事占领状态下由盟国所制定的;不仅如此,此类精英宪法在批准之时也没有经过任何通过公民表决而获得普通选民之同意的努力。在此类案例中,在军事占领状态结束之后,普通公众有什么理由要去尊重占领宪法的正当性?

有些时候,这个问题根本就是无解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美军对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占领结束之后,其占领宪法也就随之寿终正寝。

还有些时候,只有在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期之后,这个问题才浮出水面。看一下现如今的日本――安倍政府正在挑战由麦克阿瑟将军在二战后强加给日本的宪法和平条款。如果安倍此举得逞,这就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安倍由此可以发起更大的攻势,彻底将麦克阿瑟宪法贬斥为是对日本价值观的虚假表达。

这就引发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什么德国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去清算其《基本法》?

在德国,盟军占领的角色并不像在日本本土那样是压倒性的。但是,盟国的军事力量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从一开始就是由英国、法国和美国在《伦敦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 欧盟宪法之父:前法国总统德斯坦

《伦敦协定》载有两项关键的要求,首先,议会理事会应起草一部名为宪法的文件,其次,理事会应将宪法议案提交给德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形式加以批准。这些要求的关键用意正在于保护宪法以避免日后受到真实性的指控。

《伦敦协定》是发给每个军事占领区的新组建政府的领导人的。但是,联邦德国新一代的政治精英拒绝了这些要求。为了强调宪法文件的临时性,他们将这部法律文件称为《基本法》,而不是“宪法”。事实上,德国《基本法》的最后一条也宣称,只有当东德和西德人民在一次新的制宪会议联合起来之时,才可能颁行一部真正的真实宪法。

西德政治精英还公然违抗盟国的要求,拒绝将他们的《基本法》提交给全民公投,原因有三:(1)公投在巴伐利亚州可能无法通过;( 2)希特勒已经败坏了这种诉诸于大众民主的声誉;( 3)他们担心此举可能会让苏联获得了相同的为东德制定一部宪法的理据。

这些抗命行动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如唐纳德・考玛斯教授所言,“民意调查显示出……大多数受访者甚至并不知道议会理事会的存在。1949年5月,一项调查也发现,三分之二的受访者无法确定基本法为何物……西德选民被剥夺了批准宪法的机会,也因此被剥夺了(如果组织起批准宪法的民主运动)他们本应当获得的宪法知识”。

在这一语境内,《基本法》中著名的“永恒条款”就呈现出一种令人费解的特质。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种矛盾的对立,一部特别强调其临时性的法律文件却又宣称人性尊严的“永恒价值”?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基本法》既宣称“民主”为一项永恒的价值,同时其支持者却拒绝该法交付公民表决?

《基本法》的真实性难题在1989年再次呈现出来。当东德的游行示威者高唱“我们是人民”时,西德的副院长恩斯特・戈特佛里德・马伦霍尔茨曾坚持主张,政府肩负着一项崇高的义务,要召集代表着全体德国人民的制宪会议,商讨出一部真正的宪法。虽然马伦霍尔茨对此做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论证,但他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还有许多人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兑现《基本法》的最后一条,通过一种真正的人民行动将《基本法》转化为一部宪法。

但是,赫尔穆特・科尔却不在他们之列。科尔总理最不愿发生的事情就是,会有大批的东德共产党人和西德左翼分子进入制宪会议,挑战其政府的正当性。因此,科尔拒绝兑现《基本法》最后条款,而是通过在法律史上最为怪诞的一部国际条约操作了西德和东德的重新统一。通常说来,国际条约是由国家所协商的,用以规范缔约国之间在未来的关系。但是,《统一条约》却在民主德国签署该协议的那一刻起就取消了民主德国的存在。

然而四分之一个世纪过后,德国人已经成功地遗忘了这个事实,无论是在1949年,还是在1989年,德国的政治精英都拒绝将宪法提交给人民,让人民在深思熟虑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如何解释这种集体失忆的行为呢?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究竟是什么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纳粹浩劫的废墟中得以正当崛起,答案在于经济奇迹,而不是《基本法》。如果说在此期间要找到一个代表新德国的最重要的符号,那答案就是德国马克,而不是“永恒条款”。但随着时间的经过,德国成功地将《基本法》塑造为德国政治身份的核心要素――以至于到了1990年代,欧元取代马克并没有造成全国性的动荡,若是同样的变革发生在1960年代,势必会伴随着全民族的创伤。

同样地,德国所担当的角色,也是非常不同于此前两种类型的法院的角色。德国并没有将《基本法》植根于宪法历史上的革命成就中,因为德国根本没有革命。它也并没有像英国和英联邦其他国家的法院那样,参与到一种适度的同政治分支建制的合作事业。事实上,德国投身于公共领域内,将自身塑造为新德国对根本权利和启蒙价值之根本承诺的主要守护者。当然,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了德国人民对其主张的最高解释权的承认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当得到持续不断的讨论。

但是就本文而言,我们最好还是就此打住,重新回到我所主张的更重大的命题,也就是,通向“立治”有三种不同的道路,而不是只有一条。为了将我的论点讲得更透彻,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在欧盟当下的脆弱时刻,我的三种道路论是如何造成了欧盟所面临的独特三难困境的。 四、欧洲联盟的危机:一种文化的分析

欧盟的性质为何,争议持续至今。有些人相信,概而言之,欧盟同其他的大型联邦是可比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欧盟是独特的。

我的论点让我身处欧盟独特论的阵营内,但是我的理据却与众不同。欧洲的主要国家是沿着不同的道路结成了现在的欧盟的:德国和西班牙的宪法是精英建构型的;法国、意大利和波兰的宪法则是革命的成就;而英国宪法则出自于一种内部人改革的传统。

这样看来,也无怪乎这些国家难以找到一条走向更完善联盟的共同道路。法国人、意大利人和波兰人乐于将这种转型诉求诉诸于欧洲人民;英国人则更愿意走一步看一步;而对于德国人来说,面对着政治精英或民众运动可以正当地否决根本性的宪法承诺这一观念,他们已经完全不知所措。

美国内部并不存在着这样的分歧。从建国到内战,直至新政和民权革命,在华盛顿、林肯、罗斯福、以及马丁・路德・金与林登・约翰逊同盟的领导下,美国人民每每动员起来,反复推动了美国宪法的转型――这就是我在《我们人民》多卷本中所论证的。

那么,且看这么一个悖论:虽然现如今的美国人对福利国家的正当性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是,关于如何以适当的方式来解决这个日渐激化的争议,美国人并没有分歧。事情很简单,如果共和党内的茶党候选人赢得了2016年的总统选举,新总统就会同他在国会内的右翼盟友联起手来,通过改造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事组成,以此彻底改变宪法。一旦有自由派的大法官退休,他们的继任者就将加入最高法院内的保守派阵营,他们可以做出一系列的七比二的判决,扫荡那些在罗斯福新政和民权革命时代来之不易的宪法成就。 “欧盟人”这一身份认同能够宪法化吗?

如果美国选民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决定进一步推动这场司法革命,我当然会加入进步主义法律人的同道阵营,尽我们之所能限制最高法院司法学说的影响力。但是,作为一名学者,我却不得不承认,若是茶党总统用斯卡利亚的门徒去填充联邦最高法院,那么这同罗斯福总统要任命法兰克福特和杰克逊这样的进步主义者,通过法院填塞的策略来改造最高法院的行为看起来是非常相似的。

此处当然存在着一种历史的反讽――如果共和党人在2016年入主白宫,我们可以预见,他们会通过任命身负转型使命的大法官这一技巧而否定新政。想当年,罗斯福总统也是通过这一技巧将新政宪法化的。但是,福利国家的守护者与其纠结于历史的反讽,不如用这段时间去做更有益的事。如果他们希望保卫新政的革命成就,他们的总统候选人最好是可以赢得2016年的选举。

欧洲人则身处一种非常不同的处境。就眼下看,他们并没有向欧洲的社会民主遗产发起根本的挑战。但是,因为欧洲人来自于迥异的宪法文化,他们在处理地区间再分配的政治时就会陷入困局,而这种地区间再分配也正是所有联邦或邦联系统的典型特征。比如在美国,富裕的北方和贫穷的南方长期以来就对联邦资金的分配而展开持续斗争。但是,此类争议归争议,经由数世纪所建立起来的革命宪法遗产并不会因此分崩离析。

与此相反,当南欧的草根运动将人民动员起来,反对由布鲁塞尔和法兰克福所强加的紧缩计划时,欧盟确实有可能分裂。

欧洲人的处境则与此完全不同。他们当前并没有向其社会民主遗产发起根本性的挑战。然而,由于迥然不同的文化背景,他们往往苦于应对区域之间利益再分配的政治事务。这种再分配政治是联邦或联盟的典型特征。例如,在美国富裕的北方和贫穷的南方因联邦款项的分配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斗争。但是,这些争论不存在使历经两个世纪建立起来的革命宪法遗产解体的风险。如果面对着希腊极和其他左翼运动自外部的挑战,欧盟的政治和银行机构无法做出建设性的回应,那么由此造成的僵局将会使得欧盟更难以面对在即将到来的英国和法国选举中来自民族主义运动的分裂挑战。

如果欧洲的晚近历史能够发生一次不同的转向,那么这些正浮现出的斗争就呈现相当不同的样态。十年之前,欧盟成员国齐聚布鲁塞尔,向欧洲人民发出呼吁,通过批准《欧盟宪法条约》以追求欧洲人政治身份的宪法化。如若这一运动当时获得成功,欧洲将有更丰富的制度资源来处理当前威胁着全联盟正当性的草根运动的挑战。

学者们往往只看到,作为当下规范欧盟之基本框架的法律文件,《里斯本条约》已经基本上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的实体条款,而他们却忽视了前述的观点。无论是《里斯本条约》还是其他更为晚近的协议,都是精英建构的法律文件,它们尽其所能地回避了由欧洲各国人民通过公投所做出的自觉审议和判断。过去的十年是回避的十年,也正是因此,新兴的抗议运动可以将欧盟和欧洲中央银行说成是由冷酷的技术专家所主宰的外部势力,而欧盟的政客们只不过是充当着伪民主的装饰品。

有没有方法可以走出这一僵局?

我没有答案。

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提出诊断,而不是开药方。

但是,如果意识到我的分析存在着一个基本限度,这多少起到些安慰作用。正如韦伯所特别指出的,任何真实世界的政体都不可能完美地表达出任何一种理想类型。某一种类型可能居于主导地位――比如欧盟就是精英主义的宪制――但是特定的历史经验也会产生出来自不同范式的反命题。我希望,本文可以激发欧洲人更深入地思考当下流行在这片大陆上的多种宪法文化的独特混杂――发展出跨文化的宪法主旋律,在欧洲历史上这一危险时刻,只有这么做才最有可能维持欧盟的正当性。

现在看只有一件事是清楚的:自觉意识到欧盟宪法文化的三元困境,要好过寄望于自上而下的强行干预即可奏效的盲目前行。

(本文原刊于《英国政治学杂志》2015年5月号,原题为Three Paths to Constitutionalism-and the Cri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作者已授予本刊中文首发权,在本刊发表时,文章有所修改)

(译者单位: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1.韦伯未能将纳入其理论体系,对此根源的深刻分析,参见Kalyvas(2008,65~78)。

2.关于这一进路的努力,参见Ackerman(1980)。

3. Murkens,2014.

4. Fernandez-Miranda与Fernandez-Miranda,1995;Linz与Stepan,1996,Maravall(1982)强调大规模的罢工对这一进程的推动作用,但其并不否认我的基本观点。

5. Ackerman,即出.

6. Gardbaum,2013;Stephenson,2014.

7. Ackerman与Matsudaria,2014.

8. Ackerman,2008.

9. Kommers,即出,1,第三章。

10. Mahrenholz,1992.

11. 对此强有力的批评,参见Jaggi(2012).

12. Collings,2016;Hailbronner,2014.

13. Ackerman,1991,1998,2014.

14.Ackerman,2014,311~40.

15. Ackerman,1988.

参考文献:

1.Ackerman, Bruce. 1980.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1988. Transformative Appointments. Harvard Law Review 101: 1164~84.

3.1991, 1998, 2014. We the People, Vols. 1~3.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2008. Populismus heisst Angst vor dem Volk. In Die Alte und die Neue Welt, edited by Bernd M. Scherer and Sven Arnold, 127~37. G?ttingen: Wallstein Verlag.

5.forthcoming. Three Paths to Constitutionalism. Manuscript on file with author.

6.Ackerman, Bruce, and Tokujin Matsudaira. 2014. Dishonest Abe. Foreign Policy. Available from http:///2014/06/24/dishonest-abe/, accessed 6 February 2015.

7.Collings, Justin. 2016. Democracy’s Guardia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Fernandez-Miranda, Alfonso, and Pilar Fernander-Miranda. 1995. Lo que el Rey me ha pedido. Madrid: Plaza & Janes.

Gardbaum, Stephen. 2013. The New Commonwealth Model of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Haibronner, Michaela. 2014. Rethinking the Rise of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12: 626~49.

10.Jaggi, Stefan. 2012. The Forgotten Revolution?, J.S.D. dissertat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11.Kalyvas, Andreas. 2008. Democracy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Extraordina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Kommers, Donald. forthcoming. Germany’s Constitutional Odyssey. Manuscript available from author.

13.Linz, Juan, and Alfred Stepan. 1996.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4.Mahrenholz, Ernst. 1992. Die Verfassung und das Volk. Munich: Siemens Stiftung.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2)

所谓革命资源,是指革命时期遗留给后革命时期的革命遗产,包括正当性资源、制度资源、商品性资源,即革命精神、革命方式资源。首先,革命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它构成了中共执政的正当性前提,这可从主流学者对革命的叙事中观察到。李零强调:二十一世纪,时光逆转,历史倒读,好像什么都可以翻案,但中国革命的案不能翻。困事实上,革命观念奠定了良法善政话语的正当性,因为革命诉诸未来的新秩序,既是对古代政制的招魂,又是对古代政制的增补,在招魂与增补中确立了革命无上的正当性。因革命而建立的政权当然分享着革命的正当性。其次,革命遗留的制度资源构成了当前中国发展的前提,遵循路径依赖的改革释放了巨大的制度红利。裴宜理认为,中国革命传统中的大量因素促就了改革以来的成功。德里克也是此观点,他强调,中国在发展的进程中不应该抛弃民族经济的一体化、自主发展、政治和经济的主权以及社会平等,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遗产帅习。第三,革命遗留的商品性资源在中国迈向消费时代之际,在商品包装中已走向市场。红太阳热毛泽东热文革文物热红色经典热等都是后革命时期重要的文化产业思潮。然而,此时并非成熟的消费时代,完全按照大众欲望、市场逻辑操作,它介于消费时代、革命时代之间,在革命/商业、政治/消费的交汇地带运作。因此,后革命时代的革命商品性资源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检验,其成功者为开发红色旅游,其失败者为2008年浙江沙家洪事件。概言之,革命精神被不断强调:作为政治意识形态,革命精神在革命叙事中被再创造,中央领导在重大纪念时刻或革命圣地再重申;作为民间抗争精神,革命精神是一种精神气质,上承儒家传统暴君放伐论或汤武革命,下接建国以来的政治运动革命方式作为革命的直接表现形式,在和平的后革命时期很难被主张,但它既是革命精神的表现,不能不涉及;又是民众反抗政治弊端的最后权利,自然存在于后革命时期。

后革命时期作为迈向消费、民主、法治、市民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意味着它的时代任务即是妥善解决有关革命遗产,并建构一个可替代革命政治生活的良好政制,这是同步的进程。这一任务并不好完成。首先,革命对政权正当性的论证,在后革命时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衰减,因为革命当事人多已过世,年轻人或忘记了革命,或无任何印象。且革命是为建设新秩序,因而它的实践本身就是一个自我解构的过程,革命的正当性自然会不断衰减。它?〕事实上,这些年有关民主、法治的不断呼吁,中共全会、中央政府在历次会议中对民主、法治的不断重申,即是力图以法治合法性替代革命正当性。有研究表示,当前政府合法性来自政绩,当向法治合法性迈进。其次,革命遗留的制度资源在后革命时期正被充分利用,经制度改革释放其红利以推动制度变迁,就中央政府对法治的论述看,中国迈向法治而非法制的决心真实而具体,最后,如何妥善处理作为意识形态载体的革命性商品资源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政府需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总之,革命精神需要弘扬,革命方式却不能提倡,如何弘扬革命精神而又不至于传达革命主张,这是一个难题。它必须在实践中解决,既不能后退又不能冒进,这讲究个度。

在强调度的同时,后革命时期的目标亦是一大关键。因为目标限定了度的实践方向,即只能朝这个方向推进而不能后退,这就要求稳步推进革命资源问题的解决。因而,目标是后革命时期发展路径的总框架,它是正当性所对应的良法善政社会,它必须容纳民主、法治、社会自治价值。它能将革命资源纳入其中。

二、革命精神入宪与依法治国

强调革命资源的法治化路径,是强调将革命资源的存在与利用纳入法治化的渠道。政府应将革命精神写入宪法序言、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革命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中。

在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序言中,制宪者与修宪者既通过追溯革命历程赋予政权正当性、合法性,又构筑了去革命化的改革内涵。首先,八二宪法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后制定,尤其是在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开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刻,制定新宪法,意味着中国走出了不断革命的政制路径,走入了终结革命的宪制路径这里有一个强大的呼声宪法出场,革命退场。因此,八二宪法有一个革命与去革命的复调结构,既从革命中获取正当性,又从去革命的改革中获取正当性,革命精神以革命和改革的双重面貌出现,有以革命的精神推动改革提法。其次,宪法序言在四次修正案中逐渐增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内容,这表明宪法的革命性正逐渐褪色,法治主义与人民代表的国家政制正在形成,改革性正凸显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序言亦增补入和谐社会、中华文明复兴、中华革命传统等内容,强调当前政权对文明法统的接续。这是在一个更为宏大的民族历史与文明的背景中弘扬革命精神。最后,在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非代表制度中,八二宪法统一了革命精神的革命性、改革性两个方面。宪法对革命精神革命性的保障,在作为领导代表制的党的领导中,即当代不断进行的革命叙述正强调党的领导的正当性,中共在历次重大节日或重大纪念活动中不断重申革命功绩亦是此逻辑。事实上,宪法规定中共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赋予党的领导以宪法正当性、合法性。宪法对革命精神改革性的保障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非代表制中。因为宪法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非代表机制,确认的是人民主权,通过人民主权诉诸宪法至上性。从党权至上到宪法至上,这里有一个至上主体的转化,转化后的宪法在肯定革命精神革命性的同时强调改革性的重要。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乃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革命精神在这里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研究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把握时展需要、体现时代特色中继承并弘扬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从各级领导干部抓起,重点在青年党员、干部工作,以创新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展开。,门另有研究认为,红色革命题材影视作品不仅能激发大学生的爱国情感、荣誉感和集体感,还能培养他们的健康人格,让他们在当代构建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换言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革命精神在新时代,是在创新中被弘扬。

将与革命有关的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是革命精神入宪后的当然表现。实际上,行政机关在此常有政治考虑。以改编红色经典为例,广电总局曾于2004年下发《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电视剧制作机构改编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革命历史题材文学著作时,要报送省级审查机构初审,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终审,然后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至于审查的标准是什么,《通知》并未明确说明。《通知》具有行政规章性质,审查标准应当明确,但该《通知》并未注意到该问题,违背了行政公开原则。即便《通知》表示会对具体改编给出审查意见,但这一审查意见只具有相对效力。或者说,《通知》赋予审查机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与法治原则相悖。审查权之所以宽泛,在于政治标准很难具体化。再以2008年浙江沙家洪事件为例。在《江南》杂志刊登薛荣改编的《沙家洪》后,《浙江日报》发表《小说沙家洪在宣扬什么》予以批判,沙家洪镇、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分别向《江南》杂志社递交抗议书,《文汇报》发表了郝铁的批评文章《小说沙家洪不合理不合法》。于是浙江省作协与《江南》杂志社自我批评,并发表致歉信,回收所有当期杂志,以主编辞职落幕。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薛荣能否以实验文学的名义改编《沙家洪》,一是薛荣的改编是表达自由还是侵犯公序良俗?无论在哪个意义上讲,这都是法律问题,但这个事件最终并非以法律方式解决。当然,杂志社接受抗议并做出补救措施并没有错。但是,法律的问题却同样值得探讨,通过探讨可进一步厘定有关改编这一表达自由的法律范围,而不是通过政治标准一竿子打死。毕竟,政治的问题都当法律化解决,更何况法律问题。

既然革命精神已经入宪,并通过革命性 ,改革性赋予政府正当性,那么有关革命的方式亦已存在于宪法中,或者说不应当用政治标准来衡量。但革命毕竟事关重大,后革命时期的政府难免有过度的政治敏感性,《通知》以及沙家洪抗议方的言论正是如此。然而,在走向良法善政的进程中,我们不缺乏政治性,缺的是法律性。故有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执政党与政府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

三、公民精神与社会运动

中国人民有着革命的传统,已上溯儒家暴君放伐论,下及20世纪50-70年代的政治运动,这是当代公民精神的渊源。暴君放伐论强调权力在被暴君滥用时,人民享有最后的反抗权,其正当性存在于儒家教化论中。蒙昧时代的民众没有国家概念,亦没有君主概念,是先知先觉的圣人带领民众生活,圣人教化民众而使之区别于禽兽、夷狄,众人膺服圣人教化而形成国家。君王的职能是推广圣人教化,即所谓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圣人教化的核心在仁,那么君主的职能即是推广圣人之仁德。当君主尽力推广圣人教化时,他是仁君,可谓师当君主滥用权力而为暴君时,他未尽教化之责,不为仁君,即丧失了为圣人推广教化的资格,不可为王。因而,基于教化观念,暴君可被放伐。作为实践,有汤武革命。以暴君放伐论为依据,以汤武革命为榜样,陈胜、吴广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发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至于近代,全中国人民都经历过政治运动,它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60年展,至文革达到高潮。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即中,政治运动乃是防止传统阶级敌人及其后代、旧式官僚、资产阶级专政或复辟的最佳方式,是反修防修的最佳选择,因为它意味着以不间断的革命(广义的)去维持、巩固乃至于扩大革命的果实,防止某种历史宿命的思虑。从本质上讲,政治运动乃是革命的武器从政治运动改造社会的方式和激烈程度上言之,已从有形结构到无形话语层面,全方位地动员、整合并改造全社会。

依思维惯性和对政治运动的路径依赖,当代国人对革命方式仍情有独钟。但在后革命时期,这一思维与方式当在法律框架中被重构。宪法有关公民精神的思考即是突破口。近代的新文化运动乃是伦理革命,倡导个体本位、人格独立、权利观念、功利取向、科学理性、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以贯之为公民精神。新文化运动已着手对革命精神予以改造;但从文革等政治运动看,这一改造仍有再继续的必要。

卢梭是较早思考在革命中培育公民精神的哲人。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在政治原则上确立了一种良好的道德观念,赋予共和国道德人格,把政治革命提升到道德革命的层次。他强调,培养公民热爱祖国和法律的美德是共和国的首要任务,因为这是共和国公意的主要基础;其途径包括正规学校教育,节日、公共庆典,甚至公民宗教。这是在招古典共和思想的魂。因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首先按照是否照顾全城邦公共利益而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两类,且在三种正宗政体中,共和政体以其混合,而法治的特性成最稳定的政体,其关键之一即是公共精神或公民精神,即为城邦利益而积极从事政治活动。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有孔多塞、雷佩尔提出有关公民精神的方案,强调国家教育儿童、成年公民的责任,要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规范,讲解宪法和《人权宣言》,普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公民热爱公共事务之精神。法国1791年宪法和1793年《公共教育法》均规定了教育公立、免费原则,规定国家节日以纪念法国大革命,倡导公民热爱宪法、祖国、法律。更有全社会性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曾有革命派将社会变成公民精神培育的大课堂,将公民道德教育渗透进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用新思想文化占领公共、私人的所有领域。但法国人民在公民精神的感召下保卫了革命,却招致了政治道德化、道德政治化的严重恶果。一方面,政治道德化意味着道德成为解决所有政治纷争的简单标准,政治领域的正常利益与观念也被抽象成善恶二元争论。罗伯斯庇尔既主张用公民精神保证政府纯洁,又主张将美德与恐怖结合,以美德的名义杀害异见者。另一方面,道德政治化意味着旧常生活的政治化,以公共美德取代私人德性,造就道德专制。因而,西方近代以来一直有股反对公民积极参与政治而导致暴政的思潮,爪而主张公民精神或共和主义的新共和主义研究者,都在尝试既强调公民精神的重要性,又不至于导致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的不良后果。

事实上,西方公民精神正在复兴,社会运动的勃兴即是明证。所谓社会运动乃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它介于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与革命(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在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方面高于集体行动而低于革命。社会运动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自由权表达形式,在与现行政府的非暴力抗议中保持着活力。已受法律保护,但就其非暴力的抗议性而言,已与选举、政府会议和官方集会等体制内政治行为相区别,且区别于一般的非对抗性政治它是制度化的,但却是非体制化的,即未能同体制内日常政治行为一般的有严密之权力结构与运作形式。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3)

思想品德中考试题要依据课程标准、时事政治、宪法和相关法律命制。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坚持正面的、积极的价值取向,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考查。试题应体现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意识,注意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引导学生关注国家、人类和世界的命运。试题命制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有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但中考试题中仍出现了一些有问题的题目和答案。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4)

传媒行使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时,对议题的选择很重要。政治家科恩在1963年出版的《报纸与外交政策》一书中指出,报纸“虽然不是每次都能很成功的告诉人们想什么,但是在告诉读者该想些什么上出奇的成功”。这实际上指出传媒的议题设置功能。所谓议题设置,就是在特定的一系列问题或议题中,那些得到媒介更多注意的议题,在一段时间内将日益为人们所熟悉,它们的重要性也将日益为人们所感知,而那些较早得到媒介注意的议题将日益为人们所淡忘。②议题只要符合社会情境,就能对当下思想具有重大启蒙作用,或对流行思潮具有改弊纠偏功能。传媒的目的就是敏锐抓住此种议题,进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反响。

(一)合理的思想道德议题特点。首先,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变动时期,人们许多思想问题都与对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发生误解或认识不足有关。因此,议题要具备政策导向作用,从宏观上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展开关注和引导。

其次,具有可争辩性。即多数人对议题有模糊认识,这时廓清议题对引导社会思潮就具有重大作用和现实意义。如改革开放之初广为争论的大学生张华跳入粪坑救老农的事件,就体现新风与旧习的斗争,进而能澄清整体性的社会迷失。

再次,符合基本的思想道德底线。底线以下的问题是不能争论的,不能拿一个根本不成立的伪道德命题来争论,如要不要见死不救,要不要背信弃义?纠缠在伪道德的命题争辩中,不但不能提升整体性的道德水准,还会降低人们对道德的认识水平,模糊人们本已清晰的道德视界。

(二)“范跑跑事件”不是合理的思想道德议题。笔者觉得,以上述标准来看,“范跑跑事件”不是合理的议题。

首先,它不具备政策导向价值。汶川地震赈灾期间,党和国家的最大的政治和政策就是“救人”。温总理不断强调:“只要还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范美忠临难独自脱逃,无论如何都不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充其量只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从“范跑跑事件”衍发大规模的传媒讨论,背离了国家抗震救灾的政策大方向。

其次,它不存在认识模糊性。人们对“范跑跑事件”的定性,早有答案。人们在赈灾中的表现,也说明了整体性的道德认识要高于范美忠的个体道德认识。范美忠对自己逃脱行为的认识,不过是万千个体思想中的一种特例,展示这种争辩,缺乏全局性的导向价值。

最后,它不符合基本的道德底线。应不应该在地震中救人的争论,是一个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底线之下的争论。它不但没有起到提升人们思想道德素养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心中阴暗的心理,降低整体性的道德水准。

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面临挑战

从“范跑跑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弱化。首先,某些传媒重情绪宣泄功能,轻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范跑跑事件”中,传媒更多地在发挥精神减压阀的作用,把汶川地震在人们心中引发的压力,通过对范美忠的报道发泄出来。“范跑跑事件”并未成为一种有思想政治教育意义的典型范本。情绪宣泄并不等于思想政治教育。某些传媒庸俗理解了思想道德教育功能,缺乏承担整体性社会思想改良和公民理性构建使命的责任感。

其次,某些传媒的报道只停留在“客观”反映转型期社会的功利思想,却不采取合理策略进行引导。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样化发展,不时产生出“雷锋做好事该不该”、“用胸口堵机枪到底明智不明智”等讨论,这标志着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于金钱和道德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反思,恰可以成为传媒构建新时期思想道德秩序的重要切入口。但是某些传媒对此的报道却只注重表面的热闹和喧嚣,并未揭开隐匿其后的思想根源,把简单的道德判断引向恶搞式的诡辩,放弃对基本道德观的引导和教育。

再次,某些传媒的娱乐功能遮盖了思想道德教育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传媒更加重视娱乐功能。具有道德范本价值的事件往往被当成简单的娱乐事件来炒作。像让人大跌眼镜的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就让范美忠和郭松民坐在一起讨论,主持人有意以话题相激,让两人争吵起来,取得收视效果。从表面看是对“范跑跑事件”的争论,实际上忽视对事件终极价值的道德评判,转而注重对当事双方的娱乐性争辩。重要的表现就是伪事件、伪话题正在逐渐增多,它们打着思想教育的幌子,行娱乐闹剧之实,不进行有建设意义的传媒构建,而沉溺于作秀式的传媒表演,从看似有意义的事件中展开伪教育活动。杨丽娟事件、艳照门事件、范跑跑事件都在此列。

第四,某些传媒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弱化。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人的自尊需要和自我价值需要是产生积极性的主要源泉。尊重教育对象的人格和首创精神,理解他们的人生追求,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范美忠本人有行使自己自由的权利,可以选择在地震来临时该跑还是不跑,而且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如果传媒不把范美忠作为议题,他也不过是万千人中的普通一员,比他道德更加恶劣的人大有人在,并不值得如此大规模地口诛笔伐。传媒的失误在于把他搬上舞台,无限炒作,并为之展开伪道德审判。

最后,网络媒体对传统大众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有负面影响。在网络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传统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易受网络媒体的影响,在报道议程上趋近网络热点和热帖,并以此为新闻价值的评判标准。由于网络传媒彻底的民间性和话语的非理性特征,容易改变传统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的立场,进而发生网络媒体和非网络媒体的集体狂欢,并发展成价值判断力部分丧失的集体晕眩。

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弱化,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首先,间接助长整体性的社会非理性情绪。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科学民主精神明显增强,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对于同一事件,人们的看法丰富多彩,但是其中会有非理性的成分。像对“范跑跑事件”的群体争论,感性多于理性,情绪性发泄多于思想性探讨。而传媒不但没有阻断这种非理性的发泄,反而推波助澜,主动加入对范美忠的口水攻击之中,就是典型的传媒误导。

其次,议题设置发生偏颇,会导致对具有主流意义事件的忽视。汶川地震赈灾期间,有比“范跑跑事件”更值得关注的事件,如灾后重建、校舍质量、捐款审计都需充分被关注。关注主流意义的事件,更有助灾后生产秩序和精神秩序的重建。让“范跑跑事件”占据报道的主要时间和空间,影响到人们对主流意义事件的关注,没有发挥传媒对灾后人们生产、生活的正向构建作用,它未产生启蒙,却导致了屏蔽――屏蔽了更有意义的事件。

提升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策略

首先,提升传媒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加强对传媒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传媒所反映的内容及其对人的思想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也有消极不利的一面。不同的信息使传媒的教育作用可能出现相互抵触相互干扰的矛盾现象,所以要加强对传媒的自身管理,其中提升媒介思想政治素养是重中之重。媒介思想政治素养既包括政治、法律、政策素养,也包括业务素养,更包括道德素养。仅仅是道德观素养,就应包括集体主义、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素养。“范跑跑事件”中反映出的正是这些基本的道德观念,某些传媒不但不去探寻事件背后的道德意义,反而用娱乐的方式炒作,本身就反映出自身思想道德素养的淡漠。在传媒报道中修好思想政治内功,才是传媒对外报道的理性基础。

其次,网络传媒与传统传媒要和谐共振,走好平衡木。网络传媒是双刃剑,很多具有道德评判意义的事件,都是通过网络传媒最先传达的,其中有许多有非理性色彩的、借道德大旗行作秀之实的事件。网络通过BBS论坛和热贴的形式把负面的狂躁情绪传染给传统媒体,因而造成更大规模的思想混乱。6月20日,同人民日报社编委会谈话时鲜明指出,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网络传媒和传统传媒的和谐共建关系,既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也要主动进行内容把关。既要发挥网络传媒对传统传媒的舆论监督和信息促进作用,也要发挥传统传媒对网络传媒的思想引导和理性疏导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的舆论文化环境。

再次,报道涉及道德评判意义的事件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传媒对公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要选择合适的议题,善于发掘议题中关乎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的因素,而忌讳无限扩展,纠缠在细枝末节和无聊的内容上大加发挥。有些则要讲究报道时机,不能一味追求时效,一哄而上。传媒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原则就是要有建设性的帮忙,不能无原则性的起哄。另外,在具体报道过程中,防止用单一的娱乐化思维看待问题,事关道德立场的事件还该交给道德法庭进行严肃判决,而不能放在T型台上作秀唱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严肃的事情,关乎国计民生,乃传媒重要职责所在,不能有半点马虎或用娱乐的方式进行炒作。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5)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3-0052-05

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伦理论思想与其他伦理思潮不同。它不是仅仅停留在少数知识分子头脑中的思想观念,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实道德的东西。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近现代中国社会发生道德危机的背最下构建新的道德体系,使之成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内化为公民的伦理信仰和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的道德重建是中过伦理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深入分析这一道德重建的过程、内容、作用和当代价值,对于研究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的真实图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前夜的道德危机

近代以米,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中国古代传统道德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开始动摇,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的传人加剧了传统道德的危机。儒家文化的大一统地位受到挑战,儒学信仰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儒家知识分子群体产生分裂,分化为维护儒家文化传统的复古派,宣扬全盘抛弃儒家文化、接受两方文化的激进派和主张中西文化结合的折衷派。与此同时,传统道德规范也日益丧失约束力。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已经敏锐地察觉到这一点,他指出,三纲五常这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早已名存实亡,封建社会的五伦关系开始解构:“此父子之伦何在?”“君臣之伦何在?”“夫妇之伦何在?其他兄弟阋墙,朋友相卖,此更常事,不足深责。”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洋枪洋炮面前,传统道德甚至无法起到凝聚民心、鼓舞民众同仇敌忾的作用。例如,当时的一些洋务派官僚直言不讳地对儒家的忠信礼义的道德功能表示质疑,他们讥讽顽固派:“如别无良策,仅以忠信为甲胄,礼义为十橹等词,谓可折冲樽俎,足以制敌之命,臣等实未敢信。更为可悲的是,当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城时,京城居然呈现“联军入北京,而顺民之旗,户户高悬,德政之伞,署衔千百!”

面对道德信仰的缺失和道德沦丧的局面,先进知识分子开始转向对传统道德进行反思。严复将两千多年的封建政教体制和文化视为华夏积贫积弱的根源,他说:“中国之弱,非弱于财匮兵窳,而弱于政教之不中。”谭嗣同将矛头直指三纲五常这一传统社会的精神支柱,他说;“,固甚乐三纲之名,一切刑律制度皆依次为率,去边已故也。”谭嗣同认为三纲五常中的“君为臣纲”最为黑暗,他号召人们勇敢地“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事实上谭嗣同的观点代表了先进知识分子的一种普遍看法,即君主专制与纲常礼教是国人救亡图存、民族振兴必须打破的两个主要牢笼。政治变革和包括道德革命在内的思想解放始终是贯穿民主主义革命的两个主题。前后维新派提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梁启超甚至提出了:“凡社会一切事物莫不有革命,政治有政治之革命,道德有道德之革命。”辛亥革命不仅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而且极大地撼动了国人的政治价值观,此后民主共和成为人心所向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新文化运动尤其是五四以后的新文化运动对封建道德体系造成了猛烈的冲击。以陈独秀、、鲁迅为代表的激进民主主义者高举“民主”和“科学”的旗帜,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口号。鲁迅抨击封建礼教是“吃人的礼教”。陈独秀指出:“儒者三纲之说,为吾伦理政治之大原。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度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因此,“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先进知识分子的激烈批判导致了封建道德信念的彻底解体。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道德重建

在旧的道德信念已经解体、新的道德信念尚未确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对革命队伍进行道德治理的实践中构建起新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完成了重建道德的历史任务,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奠定了价值观基础。

(一)核心价值观的重建

作为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儒家宗法集体主义在民主革命时期遭遇解构。现代中国社会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新文化运动以来出现了众多的价值观思潮,但都停留在学理层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实践,使自身的核心价值观被中国人民广泛认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代史上中华民族价值观信仰的真空。

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观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党的奋斗目标和总的行动纲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四位一体的体系。中国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高奋斗目标,而社会主义则是共产主义的必经阶段。只有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才能从被剥削、被压迫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它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解放和幸福,同时这一日标必须依靠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来实现,任何无产者和劳动人民都不可能依靠个体的力量改变自己的命运,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摆脱剥削和压迫。这就要求革命队伍中的任何一员都要把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因此,社会主义与集体主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又必须经历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就意味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是和民族的独立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中华民族成员的存在发展都与国家、民族的命运休戚相关,因此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是有机统一的。在帝国主义时代,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成为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又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共产党四位一体的核心价值观是奠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的,是中国共产党在与党内“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的斗争中形成的,也是对长期的革命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引领广大人民进行革命的一面旗帜。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坚持四位一体的核心价值观,所以它能够站在爱国运动的前列,团结广大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

(二)道德理论的重建

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对封建伦理纲常进行严厉批判的同时,也不满意自由主义等西方资产阶级伦理思想。早在之前就曾经指出:“吾国思想与道德,可以伪而不真、虚而不实之两言括之,五千年流传到今,种根甚深,结蒂甚固,非有大力不易摧陷廓清……吾意即西方思想亦未必尽是,几多之部分。亦应与东方思想同时改造也。”马克思主义传人中国后,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研究道德问题,建构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体系。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某些论著对这一伦理思想作了专门的论述,如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的《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刘少奇的《论人的阶级怊》、《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我的修养要则》,陈云的《怎样做个共产党员》等,都闪烁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光辉。此外,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谈论中国革命具体问题的其他著作中也包含许多精辟的观点。在这些经典著作中,无产阶级革命家回答了“革命时期应该提倡什么道德?应该怎样进行道德建设?”等一系列新民主主义革命亟待解决的道德问题,同时还深刻阐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如共产主义道德的宗旨和原则,无产阶级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善恶观、生死观与修养观等。

(三)道德规范、理想人格与伦理关系的重建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伦理关系是建立在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五种人伦关系的基础上的,它体现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的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封建主义为革命的对象之一,它在革命队伍和根据地建设中建构了一种新型的伦理关系,在《为人民服务》中对这一伦理关系的基本特征作了简明扼要的归纳,他说:“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们的干部要关心每一个战士,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在这段论述中,将革命队伍的伦理关系看成是类似于革命的大家庭,它以共同的价值观和革命目标为纽带,这一家庭的所有成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平等的,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尽管他们不一定有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但是都要像亲人一样相互爱护和帮助。

革命队伍的新型伦理关系必须依靠道德规范体系来维系。这一道德规范体系是革命实践的产物,是在同革命队伍中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斗争中形成的。这一道德规范体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国爱党爱人民、忠诚革命事业、为革命事业勇于献身、艰苦奋斗斗、团结互助、爱憎分明、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密切联系群众等为行为准则。它体现了革命性和阶级性的高度统一,与封建主义道德和资本主义道德具有根本的区别。

革命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为革命队伍提供了判断美丑善恶的基本标尺,也为革命理想人格的重建奠定了基础。关于革命理想人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建树。将“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作为革命领导人人格的标准,认为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认为由于困难的环境、群众的觉悟状况以及党在统一战线的领导责任等原因,“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和模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在八路军和新四军中应该成为英勇作战的模范。执行命令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政治工作的模范和内部团结统一的模范”。指出,在共产党员中,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尤为重要。他在1937年为陕北公学的题词中提出:“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具有政治远见。这些人充满着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这些人是襟怀坦白的,忠诚的,积极的与正直的。这些人不谋私利,唯一的为着民族与社会的解放。”在实践中他非常重视推动榜样的示范作用,亲自为张思德、白求恩、刘胡兰、雷锋等人的英雄模范事迹撰文、题词,号召人们向他们学习。

(四)道德治理的重建

德治作为一种治世方式在中国具有优良的传统。然而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的道德治理与古代德治在道德治理的内容、目标、对象、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因此中国共产党只有实现道德治理路径的创新和重建,才能用新型的道德来治理好革命队伍和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不仅重建起新的道德体系。而且在道德治理实践中实现了道德治理的途径、制度、方法和形式等方面的创新。

首先,道德治理途径的创新。中国共产党通过自身的建设推动全局性的道德治理,从而实现道德治理路径的创新。党是革命队伍和统一战线的领导核心,党必须将自身建设成群众性的大党,才能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因而不得不吸收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到党的组织里来,这就势必会将非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带进党内,党为了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就必须加强党的思想道德建设,以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早在1929年就强调要与党内各种不正确的思想作斗争,加强对党员的路线教育。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党一贯重视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党的卓有成效的建设是民主革命时期进行道德治理的基本经验,也是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

其次,道德治理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实行道德治理的制度保障。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创建不久,就把思想教育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度确定下来,“三湾改编”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和党代表制度,这项制度确保了道德治理向革命队伍中的基层组织延伸,对于将部队建设成革命军队具有重要意义。“三湾改编”还在军队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保证士兵的民利,初步形成了新型的官兵关系。1929年的古田会议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确立了党领导军队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措施。在长期的思想道德建设中,党还建立了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等。党还注重党内生活民主化,建立了党的会议制度、党内民主生活制度等,在扩大党内民主的同时,党还着眼增强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的六大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党的七大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党还注重将道德规范以法令、法律、条例、训令等形式确定下来。

最后,道德治理方法和形式的创新。由于党从中央到基层始终贯彻思想道德教育的方针,形成了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的风气,广大党员干部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形式多样、活泼生动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古田会议提出了办报、办训练班、看书看报、个别谈话、开党内会议和政治讨论会、上政治课、组织政治训练委员会、教授方法、集合讲话、游艺、改良待遇和对青年士兵的特种教育Ⅲ’等十八种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红色文化,如诗词、对联、歌谣、标语、戏曲、故事等,也是普通党员和革命战士喜闻乐见的思想道德教育方式。

在诸多思想道德教育方法中,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处理革命队伍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也是对古代德治的发展。古代德治注重“为仁由己”、“慎独”的个体修养路线,而批评与自我批评则把自我解剖和群体其他成员的帮助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弥补了自我修养方法的不足之处。整风运动也是党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新形式。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道德重建的历史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道德重建对于铸就革命队伍的战斗力,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组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它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为民族独立和复兴提供新的凝聚力和精神动力

近现代以来的价值观信仰危机是在中国社会发生民族危难和社会基本矛盾严重冲突的社会背景中产生的,这一时期出现了各种主义和思潮,分别代表了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价值取向,它们就“中国出路何在?”“怎样才能救国救民?”展开了激烈的思想交锋。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以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中国实际,正确解决了中国的出路问题,这就是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座大山,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第二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并在将来走上共产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人通过革命道路的探索和正确选择,提出了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四位一体的核心价值观。它的确立不仅在党内统一了党员的思想,明确了奋斗目标,而且在党外被广大人民和国际友人广泛认同,成为凝聚中华民族思想的新的精神力量。在几十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这一核心价值观鼓舞了无数先烈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同时,它还成为团结广大人民的一面旗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与老百姓之间的鱼水情关系,延安时期全国各地仁人志士争先恐后涌向革命圣地,无不体现了这一核心价值观的人民性。在社会转型期各种价值观的相互博弈中,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能够成为中华民族最为普遍的信仰,这绝非偶然。这一点连西方一些学者也不得不认同,美国学者费正清和费维恺认为,“没有农民所受的贫困和剥削,就不会有中国革命”。当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将农民发动起来后,“一种非常特殊的联系已逐渐在共产党人和农民之间建立起来,在人和农民之间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二)铸就党和革命队伍的先进性和革命性,营造了根据地的良好道德风貌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6)

一、我国公民道德概念的演变

(一)道德及相关的概念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在哲学家康德眼里:最理想的人类生活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道德是“至善(summum)”,“至善”是“有限的理性存在着”所欲求的对象,道德是一种至高的境界。我国伦理学学者夏伟东在《道德本质论》中指出,“一般来说,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或者说,伦理学是以道德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道德是一种用善恶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和实践的总和。社会学认为,道德是一定群体人们心理、习俗、习惯、风尚以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总和。法学界十分明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化。

中西方对于道德的传统认识有着差异。古希腊倡导:公正、节制、智慧、好勇敢“四德性”。苏格拉底说,道德是关于“我们应该如何生活”。英国18世纪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柔顺、慈善、博爱、慷慨、仁厚、温和、公道,在所有的道德品质中占用最大的比例,并且通常称为社会的德,以标志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他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在西方哲学家眼里,几乎每一种重要的道德理论都包含公平的思想,每一个个体的利益都同等重要,没有特权人物。在我国古代儒家文化中,道德被归纳为仁、义、礼、智、信“五常”(董仲舒语);归纳的温、良、恭、俭、让“五性”(二程语);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朱熹语)。中西两相比较,不难看出,西方道德中蕴含善和正义,中方道德中表现出“内敛”和“秩序”。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辞海》解释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等在内。公民享有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同于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

公民道德即全体公民长期形成、共同认可并遵守的心理、习俗、习惯、风尚、宗教以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总和。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道德不等同与“人民道德”,公民道德具有稳定性、恒久性和普适性,“人民道德”具有易变性、阶段性和选择性。

道德的社会本性决定道德的概念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

(二)我国公民道德概念的基本变化

我国公民道德概念历经四个变化。

1.共产主义道德

共产主义道德概念是列宁同志1920年6月在《共青团的任务》这篇演讲中提出来的。他说,“共产主义的全部道德就在于这种团结一致的纪律和反对剥削者的自觉群众斗争”。“为巩固和完成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这就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全部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后,旧的政治统治被摧毁,陈旧、腐朽的文化和道德也随之被抛弃和改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体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热情空前高涨。这时的主旋律是共产主义道德。王育倩在《共产主义道德概论》写道:共产主义道德是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为指导、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调整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体系。第一,共产主义道德体现无产阶级的阶级特征,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反映。第二,共产主义道德是适应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的道德体系。第三,共产主义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周原冰在《道德问题集》中说,共产主义道德是“通过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党——共产党的领导和教育,通过所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牺牲奋斗的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而逐步丰富、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道德是共产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共产主义事业每一个斗争过程都不可缺少的精神武器”。共产主义道德主要规范有: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二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82通过的《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是截止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道德的核心和基本内容。

2.中国革命道德

一般而言,现代中国的道德有三个源头:即共产主义道德,中国革命道德,传统文化道德。新中国成立初,其共产主义道德概念基本源于和仿照苏俄。中国革命道德概念是本土的,具有中国特色。陈至立、罗国杰在《中国革命道德》(简编本)序言中写道:中国革命道德萌芽于1949年前后,发端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的蓬蓬勃勃的伟大工人和农民运动,经过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以及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发展,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光大。在中国革命道德概念中,主要包括五四反帝反封、追求真理的精神,井冈山艰苦卓著、英勇斗争的精神,长征坚定信念、不畏牺牲的精神,延安实事求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解放战争追求和平、解放与幸福的精神,抗美援朝、反抗侵越的国际主义精神等等。中国革命道德是中国人的宝贵精神财富。

3.社会主义道德

198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十二届六中全会《

过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中,专门论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问题,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关系,指出,应该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还应在全社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客观的说,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符合中国情国、尤其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道德,其道德的社会阶段特征十分鲜明。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在内容的规定上和要求上有程度不同,共产主义道德追求的是无产阶级至高的理想,社会主义道德反映的是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的道德范式。

4.公民道德

20__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提出公民道德的概念。《决定》提出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同时还提出了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家庭美德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公民道德体系。公民道德是一个现代公民社会的概念,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包括有中国国籍、无论境内境外的全体国民。公民道德是全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非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公民道德是先进的道德观,体现着社会先进文化的方向。公民道德规范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是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

从共产主义道德、公民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到公民道德概念的几次转换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是我国所有“道德”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其区别在于内容和要求的程度、适用的阶段以及规范的对象不同。其实,细微的差异往往规制事物发展的方向,形成不同的结果。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界亦然。

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流变

公民道德建设是随着道德概念演变而变化,它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紧密相连。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大体可以分作两大阶段,每个阶段又分若干发展阶段。同时,可以用教育、活动、建设三个特征进行总括。

(一)第一阶段(1949—1977年)

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作两个发展阶段,其特征是教育。

1.“”前的道德建设(1949—196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反对旧社会遗留的陈旧、腐朽的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我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运动,教育人民、激发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志总结经验并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那个时期的道德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即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人生观教育,进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教育以及进行劳动和集体主义教育等等。当时“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帮助人们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学说中关于先锋队向群众灌输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王玄武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写道: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具体方法:一是灌输教育法。灌输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他人灌输、自我灌输、普遍灌输、个别灌输、形象化灌输、启发式灌输等。灌输教育法被认为是十分有效的办法。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同志反复强调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六十年代初期,党中央为了号召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为国分忧、艰苦奋斗,宣传“延安精神”,缅怀革命前辈和先列的光辉业绩,加强了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提出了“树立标兵”,“典型引路”等工作方法。同志于1963年发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此后,用先进典型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活动蓬勃开展起来。那时,郝建秀、邢燕子、焦裕禄、草原小姐妹等先进典型,为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树立了一面旗帜,成为全国人民的学习榜样。但是,道德教育也受到“左”的影响,道德理想和道德要求被过度拔高,片面强调政治挂帅、“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形式和方法上主要搞政治运动,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上,夸大主观精神作用,忽视人民必要的物质利益,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等。

2.“”至改革开放前(1966—1977年)

历时十年的“”,由于、“”一伙出于篡党夺权的目的,大搞形“左”实“右”的法西斯,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社会道德建设也受到严重的损失。、“”鼓吹“一切为了权”的道德观,推行法西斯式强权道德;污蔑道德修养就是不讲阶级斗争,就是“修正主义”;煽动“”风气,宣扬“文盲”、“痞子流氓”道德观;在树立先进典型时,把先进经验绝对化、公式化、模式化以致弄虚作假。从而导致人们的道德是非观念混淆,道德判断失准,心理失衡,道德和信仰危机加剧,并且对此后我国道德建设产生重大消极影响。“”道德危机主要原因是,权力作祟、秩序失衡、善恶颠倒、道德毁弃。但是,当我们否定“权力层面”的道德不良时,在社会普通民众阶层、在社会草根民间,正义的道德良知和积极的道德活动也无处不在,它们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基本的人际关系中发挥着道德自身特有、恒定性作用。比如,学雷锋活动、邻里和睦关照、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等优良的道德气尚仍旧在广袤大地上流传。

(二)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的道德建设,大体上可划分三个发展阶段。

1.第一个发展阶段(1978年至1986年上半年),其特征是活动,即开展群众性思想道德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为道德建设开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贺词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全新概念,指出:要恢复和发扬我们党和人民的革命传统,培养和树立优良的道德风尚,为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道德建 设指明了方向。为了尽快全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1981年2月,由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伦理学会等9个单位发起了《关于开展文明礼貌活动的倡议》,在全国组织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群众性的道德教育活动,此项活动持续多年,有声有色、影响广泛、深入人心,使人际环境日益和谐,社会道德风尚逐渐提高。

2.第二个发展阶段(1986下半年至20__年),其特征是活动,即文明创建活动

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正式提出并使用了“道德建设”的命题,对道德建设的层次性作出定位:“在道德建设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科学体系;提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党中央两个《决议》的精神指引下,道德建设以文明创建为载体,群众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村等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极大的提高了全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

3.第三个发展阶段(20__年至今),其特征是建设,即公民道德建设

20__年1月,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同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主要内容、阵地渠道、政策与制度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提出了公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四有”公民,全体公民不仅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也是道德建设的主体的新时期道德建设观。此后,党和国家先后制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同志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战略部署。所有这些都说明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纲要》印发后,全国各地兴起了道德建设的新高潮,加强了队伍建设、阵地建设、舆论氛围和制度保障建设,将每年9月定为“公民道德建设月”,将民族传统节日、革命传统节日教育活动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将树立各类先进典型、各类道德模范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使道德建设的先进性与广泛性、传统性与时代性、教育性与体验性、认知性与参与性得到有机的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从上述两大阶段、五个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党和政府始终重视道德建设,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道德内涵和重点,道德建设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如教育灌输式,活动参与式,公民共建式。二是道德建设鲜明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如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五爱”为重点的道德观。三是道德建设体现出自身的规律性,如新中国成立后的十七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虽然政治色彩浓厚、阶级斗争强化、先进人物拔高、道德标高理想化,但是道德建设充满活力、道德力量激发人民奋发向上;十年“”期间,尽管道德建设惨遭摧残,但是,民间道德基因依旧传承,民众道德火花依然绽放;改革开放后,来自市场主体化、利益个体化、价值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的多重挤压和冲击,虽然存在遭世人诟病的种种道德异化现象,但是,道德建设依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携手并进,推动综合国力的提升、推动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概而言之,道德建设注定受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并且围绕着政治或经济发展的“轴线”来运行,但是,道德流变的“曲线”仍然以自身的规律在运行在上升。以现实的经济建设成就而论,“道德运行的起点和终点,应该同经济运行的起点和终点是一致的。”四是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弱化。大凡一个国家的道德文化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一般是将传统道德文化改造并与异质文化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新的道德文化。我国对传统道德文化的态度比较激进,在上个世纪20年代前后、50年代前后、60—70年代,传统道德文化被视作“洪水猛兽”,受到冲击和扫荡,没有发挥应有的教化作用。日本传统道德“‘忠、和、耻、勤’等元素以顽强的生命力始终存在并发挥着强大的作用,是日本传统道德的基本要素。日本传统道德在现代转型的过程始终保留的一些基本道德准则,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为国民所接受,积淀成一种国民心理,成为日本国民进行道德评价选择道德行为的准绳……被历史选择的‘不磨的价值’”。借鉴日本的道德转型经验,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应有更积极的作为。

三、思考与对策

当今,国际国内形势正处于急剧变化的时代,我国道德流变呈不可逆转的态势。对我国前期道德流变的评价无疑是积极的。因为我国综合国力极大提升,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三;社会文明程度极大提高,成为世人向往的国度;中国人的形象极大改善,成为为世人可信赖和依靠的朋友。道德进步与社会进步并行,这是一个硬道理。正如总书记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深刻指出的那样:“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整体道德建设优化的前提下,局部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日益丰富多彩的经济、文化生活,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在新形势下道德建设如何创新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关于道德建设的主体问题

道德建设主体是伦理学经常讨论的问题。主体的确立是一个观念性问题,也一个实践性问题。道德建设不同于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有道德的施教方、道德的受教方以及教育的媒体。既然道德建设的主体是公民,公民则是道德建设的实施者、道德事件的承担者、道德成果的享有者,即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目前在道德建设中,政府及其行政组织与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应通过交流、沟通、协商这个平台,共同解决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共建良好的道德环境。政府及其行政组织在道德建设中切忌统揽统包、切忌越俎代庖。公民则应在宪法、法律的规制下,在一定的社会道德习俗规范下,参与道德建设,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公民自身和社会具有的调节功能,促进道德建设良性发展。

(二)关于道德建设的队伍问题

《纲要》明确指出: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担负着指导、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整体而言,道德建设队伍单一;具体来说,承担道德建设的具体工 作部门尚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如各级文明办具体承担道德建设的重任,但是人力、精力有限,越到基础人员愈少,工作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并且,道德建设组织工作仅局限于行政体制内开展,社会影响面和参与面不广。因此,扩大道德建设队伍,要有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宽广的胸怀,应去官员化、淡行政化、戒单一化;道德建设应社会化、民间化、职业化、专门化以及公民个体化,这样道德建设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才有充实的人员支撑,才有持久旺盛的活力。

(三)关于道德建设的阵地问题

道德建设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一定的物质、能量,一定的人群、事件的综合环境条件下进行的。此前,我们只注意到传统的阵地,如学校、机关、企业、社区等等,只将有限的并且限定时段的国有馆场向社会开放,这些远远不够。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发展,当今道德建设的阵地,理应包括在地、在场、在线、在事。因此,目前的阵地建设,既要巩固学校、机关、企业、社区、乡村等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传统阵地,也要拓展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影视院的文化阵地,还要延伸电子网络如互联网、手机短信、qq群发等信息领域;同时必须高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事件的群体性讨论、必须充分挖掘蕴藏在民间的丰厚的阵地资源。可以说道德建设阵地无处不在,道德事件无时无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7)

一、武则天和“她”的时代

在一个深受儒家文化渲染,历来崇尚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时代,对于女子而言就是“政治参与”又是何等的痴心妄想。而她――却敢于与天地争斗,向传统宣战,打破性别角色的桎梏,独尊政坛,尽显女性政治家魅力,并且开启了一个上承“贞观之治”,下启“开元盛世”的极盛时代。

(一)中国古代的女性

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女子为才便是德”、“妇无公事,休其蚕织”,女性的教育长期被忽视,一般女子通常都只接受过简单的基础教育,并且传授的还很浅薄,女子的教育主要以习女工和修妇德为主,知识层次的粗鄙和知识面的狭窄就限制了她们的才能发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封建社会女子的活动被严格地限制于闺门之内,也她们把眼光只束缚在“家”的范围内,也难怪她们“只知家事,不知国事”。

在女性地位卑微的夫权社会中,“男尊女卑”的观念一代一代地积淀在人们――包括女性自身的深层意识中,甚至成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要求,不仅男性出于自身利益而认为理所当然,而且女性本身也好像在默默认可并在一同维护这个道德藩篱,成为自觉的受害者与“施害者”。

(二)女性:政治绝缘体

其实,不只是在古代中国,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一样,乃至现在,女性的社会存在向来被忽视和轻视。一种天然的观感是,身为女性应该与政治绝缘,沾染了政治和权力的女人往往连同性也感到厌恶。

审视整个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是男人们的国家,政治是男性的政治,整个政治史就是男人的政治史,仿佛一切都被打上了男性的标记,女性只不过是男性的附属和生育的工具。女性缺少进入仕途的正规渠道,自诩公平的科举考试也只限报男性,决策主体中女性意识的缺失,使得公共政策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向利于女性发展的一方倒戈,女性仿佛就成了天然的“政治绝缘体

(三)“她”在唐朝

相对于其它封建社会而言,唐代可谓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社会,也是当时世界上最文明和最开放的国度之一。在这种开放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唐代女性在精神面貌上表现出活泼开放的鲜明特色。

唐代社会风气开放,封建礼教束缚相对宽松,使得唐代女性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活跃于政坛内外。史书中关于唐代后宫妇女参政议政的记载也非常多,因而,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出现在唐代也并非偶然。女性的大放异彩,这其中不能说没有武则天的功劳,在她的影响下,唐代女性参政议政者更是风起云涌屡见不鲜,比如太平公主、女官上官婉儿等。

二、 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

关于政治合法性,它不是一个仅存在于现代背景下的问题,因为任何时代的政治统治者都必须为自己的统治正当性提供合理的理由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因而不论古今,政治合法性问题都是政治统治者所无法回避的。

中国古代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有其自身的独特个性,它主要是由伦理道德元素构造起来的政治合法性类型,其主要表现为“德化统治”。在这里,“道德”一词是泛义的,儒家说“道”是天地天地之大本,事物之理则;“德”是得天地万物之道。“道德”这一概念在古代,囊括了人和天地万物在内的整个宇宙秩序的范畴,既包含具体人际关系层次上的“伦理”含义,也包含抽象规范层次上的“道德”内蕴。由此可见,“道德”在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中起着关键作用,所谓以德服人,就是说统治者如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成为最高道德榜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天之德

所谓体天之德,则是指对天的德行有深切的认知和体悟,天道神明,只有圣人能够知晓,兼且细心于微而见之著,能体察民情,倾听民意。

(二)“具”天之德

具天之德,就是具备天的德行,即拥有圣德,与天地合德有重民崇德,勤政爱民,敬德保民的道德自觉。

(三)“行”天之德

行天之德就是,代替天在人间施行其德行,替天行道,应乎天而顺乎人。天子虽说是受天之命,但最终其合法性还是来自“民心所向”,圣人之“德”,只有透过“行与事”才能让人们感受到。

概言之,“道德”一词,将“天”与“圣人”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成为合法性建构的逻辑基础。

三、 光荣与梦想:武则天的合法性建构

从横向脉络来看,武则天的政治合法性建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现从昭仪到皇后的合法化,这个阶段的一系列活动也为武周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是实现从皇后到皇帝的合法化,这也是最难的阶段。不过,很少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政权,必须通过广泛精心的建构与长期不懈的宣传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合法性政权都是经过或长或短的合法化过程而实现的。

(一)祥瑞:天命塑造

在古代中国,合法性的建构离不开“天命”一词,“圣天子应天受命”,任何一个王朝或者君王的统治要获得臣民的认同,都必须表明自身是天命所归,这是其具有合法性的根本依据。祥瑞,也称符瑞,是一种吉祥的征兆,但往往被政治人物利用而被政治化,尤其在权力更迭,王朝兴替的过程中,祥瑞的作用最为凸显。

按照儒家的天命观念,“武代李兴”是篡夺帝位,阴阳失序、大逆不道的行为。为了化解“天命”危机,武则天自导自演了一出“拜洛受图”的戏,让自己的侄子武承嗣找人假称捞到一块刻着“圣母临人,永昌帝业”的大石头,古有云,“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洛水出了“宝图”这是圣人出现的征兆,武则天很好地利用了这一次“自我炒作”的机会,大张旗鼓的举行了一场隆重的受图大典以鼓吹天命。洛水瑞石的出现为武则天称帝找到了天命的依据,通过隆重的“拜洛受图“仪式,武则天在李唐宗室文武百官棉签,郑重宣布自己是天命所归,不容怀疑,这也为她下一步登上皇位做了舆论准备。

(二)除旧布新:威权建构

1、增改服制

在古代,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相配合一同构成一个尊卑等级分明的人伦关系网,因而丧服制度也为一直统治者所重视。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伦理思想的影响,丧服制度中也以父亲为家中主位,母亲之服不能高于父亲,子女悼念慈母的感情也被森严的等级深深压抑了。于是武则天提出“自今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打破“家无二尊”的伦理次序。

通过增改服制,武则天让自己在人伦关系网中占据更有利位置,从而在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增加了道德上的威权。

2、女皇造字

文字作为一种符号,同时也是政治象征的一种载体。武则天希望借助改革一些关键文字,从而使这些字都具有某种特别的含义。比如“君”字就是“天下大吉”四字合成的,意思是当君主的人就是最吉庆的,所有吉祥的事都围着他转。但随着武则天时代的结束,这些字也逐渐被遗忘,到宋朝已经基本失传。独留下了“”这个字,就是武则天的名字。

面对严峻政治局面和封建伦理朝纲的压力,她采取“刑礼”兼施的方法,一方面用严刑酷吏暴力镇压反抗;另一方面,化不利为有利,利用儒家“天命”一说,鼓吹神化自己,通过增改服制,造新文字,改官民,修明堂等活动,制造“天下维新”的景象,从而驱逐李唐王朝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树立新政权形象。

(三)成事在人:圣德论证

政治人物的政治才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策,二是用人。武则天在这两方面都颇有优良表现。

1、决策方面

武则天长期辅佐高宗常以皇后身份处理政务,学习处理政治事务的能力,经过几十年的培养,早已对政务了如指掌,决策明快。从她的“建言十二事”中我们就能看到这其中充分彰显出的帝王风范,“建言十二事”的内容从农民们的徭役负担开始考虑到对人民思想的教化和对官吏的管制等均有涉及,建议以制度创新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全面发展。

2、用人方面

曾评价武则天“有容人之量,有识人之智,还有用人之术”,武则天在位期间,曾提拔重用许多才德兼备的人才,像狄仁杰、上官婉儿、张柬之、姚崇等,这些人后来都成为唐代政治史上的名臣,由此可见武则天的锐利眼光。与此同时她还发展科举,创立武举,有才者还可“咸令自举”。

除此之外,她重视生产、兴修水利,力倡均田。经过她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政治局势逐渐安定,内政开始巩固,经济逐渐发展,社会呈现繁荣景象,人民安居乐业,她的影响和威望也随之与日俱增。

四、怀德自潸然:女皇的无奈

登上皇位十五年后,武则天落寞去世,武周皇朝最后一代而终,武则天政权合法性的斗争也因此终结。虽然她费尽心机,但女子称帝与封建礼仪制度有根本上的矛盾,妇夺夫权,就是大逆不道。虽然在高压政策和利益引诱之下,大多数人缄口不言,但在他们内心深处仍然奉李唐王室为正统,对他们而言,武则天政权只不过是李唐王朝复兴前的一个过渡阶段。所以,一旦武则天不再意气风发,立马有人发动恢复李唐王朝。

有人赞她是至尊红颜,有人说她“神人之所共嫉,天地之所不容”,她走了,徒留下一块无字碑,不管生前身后,毁誉荣枯,无字碑下,一任世人恣意褒贬。在中国画中,留白是一种意境。她要表达什么呢?此时此间或已明白,盛阳之下犹有阴影,绚极过后便是寂寞;纵使权势遮天,死后亦只占一黄土随风湮没。她的才华和禀赋超过了时代所允许她发挥的范围,所谓“自恨罗衣掩诗句,举头空羡榜中名”,这真是英雄的悲凉。

而且,尽管武则天称帝冲击了当时男尊女卑的观念,但武则天却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去动摇男权社会的基础,她的实质也只不过是男权的化身而已。因为武则天完全是穿上男性的衣服,“女着男装”登上皇位,她以个人身份在政治上出了头, 但并没有把整个女性的层面也跟着提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封建伦理制度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和社会秩序是以怎样强大并且无所不在的力量,来维护封建统治运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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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芳.中国古代女性人格的历史轨迹[J].探索与争鸣,1998(5).

[3]任剑涛.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

[4]杨光斌.政治学的基础理论与重大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白文刚.政治传播在古代中国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8)

然而有一个“革命”信仰是不是可以万事大吉?秦始皇认为足已够用,其他都在否定之列。于是他建国后的卓越“功业”就是扼杀“百家争鸣”,断绝三教九流,最佳杰作则是“焚书坑儒”。他不懂得在“革命信仰”之后,还要“继续革命”,还要有“执政信仰”与“伦理信仰”的继往开来。这后来的工作他都没有做,只是在李斯的提议下宣布“以吏为师”,算是一种搪塞与敷衍。其实也是勒令全国以官言吏行为准则,管制民间思想。

结果当然很不妙——二世而亡。秦朝亡在暴政,亡在苛税,更亡在他只有武功而无文治,没有伦理信仰建设意识与实践。他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权力大厦,只因建立在一个信仰沙漠之上,终于经不过历史的考验,转瞬崩塌!

与秦始皇比较,汉朝有所更张。文景之际,尊“黄老之学”,尚“无为政治”,一意“与民休息”,轻刑法,减赋税,求贤良,不事声张,一旦有事即下诏责己,创造出“文景之治”的好局面。

汉武帝开始的时候也相信秦朝的五德说,又认为《春秋繁露》提出的三统说也颇有新意,结果“取了三统说中的正朔而去其服色,取了五德说中的服色而去其正朔”,由国家颁为法典,定为权威。

一个身体力行,“替百姓服务”理论,一个用三统论鼓吹“受天命”学说。从信仰建设的“逻辑”来看,“三统说”是汉朝的“革命”信仰;“与民休息”论,是它的“执政信仰”。汉秦相较,汉朝的“信仰建设”,殊有创造,似乎已经找不出更齐备无缺的支持它存在与作为的信仰体系。

然而,足具政治智慧的汉武帝,没有在“信仰建设”的道路上停下脚步。他感慨这个世界还没有确立一个完整井然的精神秩序,给他刺激的是在他上台之前的“刘濞之乱”,再有就是整个社会经济“勃然”,而礼义委顿。他决计用策马的长鞭,在中国的大地上画出精神的井字格。他请出儒学大师董仲舒,一反秦代所为,“独尊儒术”。这一来,汉朝长治久安,创下西东汉合享数百年的历史奇观。确如学者所说:“五德终始”到“黄老无为”再到“尊崇儒术”,是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三次更迭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辩证否定的历史发展过程。

政治信仰可分为“革命信仰”与“执政信仰”。“马上”的时代产生革命信仰,“马下”时代确立执政信仰。没有革命的信仰,无法说明合法性;没有执政的信仰,无法团聚人民,同舟共济。

这样,就既不可疏失对革命信仰的宣传与发扬,又不可忘记执政信仰的及时确立,不可将革命信仰取代执政信仰,将完整的政治信仰建设搁浅于途中。革命信仰的主题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造反有理”,“革命有功”,这是一个“打”天下与“解构”世界的哲学。执政信仰的主题是崇德爱人、经世济民、富国强兵,这是一个坐天下与“建设”世界的哲学。时代变迁,单边式地以革命信仰作唯一支柱,可能出现思想的错位与理论的“失语”。

政治信仰建设的同时,要切实投入伦理信仰建设的工程。伦理信仰表达国家的精神秩序,个人的生活准则、社会的价值判断。这是须臾不可离开的精神世界,离开了,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有清正的官风吏治,就不会有文明的民风世俗。这个社会将找不到一个稳定的精神承载,腐败公行于官场,贪欲横行于市场。

信仰的重要资源来自“民族”。近百年来,中国知识界热衷于“解构”,批判主义总占话语主权,建设主义总处边缘地位。将先贤丑陋化,将列祖脸谱化,成为知识界竞相为之的时尚。为此,常被窃笑于同是“儒家国家”,而早已进入“列强”的日韩诸国。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9)

我县辖24个乡镇,182个行政村和6个社区,户籍总人口41万余人,其中城镇人口10万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农村改革进程深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当前我县乡村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社会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增强。在建立推行民主法治、优化治理主体结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均有明显进展。

(一)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夯实

1、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全部完成,“两中心一所一大队”实现编制、人员、财务全部划归乡镇管理,解决乡镇公共事务管理的权责对应问题;2、村级党建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2018年村两委换届,全县182个行政村和6个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团、妇、兵等配套组织齐全,书记主任一身兼比例达到57.4%以上,村两委年龄、文化程度等结构持续优化,基本实现了大学生村级后备干部全覆盖;3、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全面上台阶,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人民调解室、道德讲堂等均实现标准化配备;4、村级优秀带头人不断涌现,“双十佳”评选选拔机制稳步推进。

(二)基层民主活力显著增强

1、全县各村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保证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积极主动性;2、规范建立村级财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阳光村务”;3、各村均成立了“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四会”组织,让群众推选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服务。

(三)群众法治意识得到提升

1、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和党政资源,乡、村两级均构建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体系;2、“ 七五”普法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法治意识得到增强,特别是在护林防火、生态保护等方面法制意识提升较快;3、扫黑除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群众安全感和对政法工作满意度综合指数和排名不断提升。全县共打掉黑恶势力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9人。

(四)德治氛围日渐浓厚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注重从“娃娃抓起”;2、乡风文明建设开始启动,通过采取乡贤论、榜上亮、群众评,每月评选“文明户”、“身边好人”、“道德模范”“好媳妇好婆婆”等;3、“道德讲堂”全面铺开,结合“扶贫夜校”等弘扬慈孝和睦、诚实守信等传统文化,提升群众道德素质;4、村规民约均已建立,部分取得良好效果,如我县天堂镇城东社区查湾组早在三年前就用共同约定禁限放烟花爆竹且一直共同遵守。

二、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市场经济、社会自组织发展的日益活跃,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快流动,社会利益关系协调难度加大,原有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逐渐弱化。尽管乡村治理能力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呈现向好发展态势,但是也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能力不强

1、部分村级党组织出现软弱涣散情况,全县摸底越有11个“软弱涣散”村,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来实施村民自治;2、部分村村委会班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不足,不能很好调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主动性;3、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占大多数,特别是边远山村出现了“空心村”现象,在家“三留守”人员参与自治意识不强,能力不足;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优不快,大部分村除了光伏之外,很难找到集体经济增收途径,距离县委提出的“351”目标仍有差距。

(二)治理主体法治意识不够

1、乡村治理主体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够熟练,乡镇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村级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仍然存在;2、针对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存在空白,没有做到全覆盖、高频率,宣传手段以传统散发传单、以案说法、会议宣传为主,缺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陷入“套路贷”网络骗局,影响社会稳定;3、信访机制存在漏洞,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代法”等观念仍然存在,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强烈,不愿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4、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仍不够深入、及时、有效,有的地方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例如两性情感纠纷等,难以及时发现,发现后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存在较大稳定风险。

(三)基层德治缺乏有效手段

1、农村普遍存在传统道德观念淡化现象,受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影响,上慈下孝、勤劳致富、邻里和睦、耕读传家等家德家风传承出现断裂,不愿意赡养父母、懒惰散漫、不服从管理等现行均较为常见;2、乡村存在诚信缺失问题,少数群众不愿履行公共义务,对修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不愿筹资筹劳,欠钱欠款不愿偿还,特别体现在贫困户不积极主动偿还扶贫小额贷款,逾期率逐渐上升,影响较大;3、村规民约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对不遵守执行的村民,尽管写了惩罚性条款,但是缺乏较真碰硬的执行主体和强制措施;4、道德评议会的影响力有限,部分乡贤、“五老”等道德评议会组成人员因为多种原因参加道德评议的积极主动性不够,有的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导致评议流于形式,扬善惩恶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四)治理体系运行不畅

1、基层党委、政府还没有实现从“社会管理”到“乡村治理”的根本转变,治理方式单一、被动,主要依赖于行政命令和国家强制力, 疲于应付和解决具体问题,缺乏源头性、长效化的治理机制和措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协调性不高;2、村级治理手段有限,村两委工作有行政化倾向,不适应新时代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快速流动趋势,主要依靠行政推动、口头调解等传统手段,在掌握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治理方法和治理手段方面先天不足;3、普通党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年龄普遍老化,加上待遇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找不到人当组长现象,在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参与自治管理服务最后一米上出现“空档”。

(五)乡土人才留不住

1、城市人才虹吸效应明显,农村产业发展提升与需要匹配的专业技术型人才已经形成剪刀差, 年轻人不愿意到乡、村工作, 来了也留不住人, 基层农技队伍知识严重老化, 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梯次结构不合理现象普遍, 推广新技术的人才尤其缺乏;2、村两委年龄结构虽有改善,但是由于工资待遇相对不高,村干队伍留不住年轻人的现象仍普遍存在;3、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农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严重缺乏。

三、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做到“德治、法治、自治”相融合,是适应形势变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构筑乡村治理基础

1、要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团支部、妇女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一核多元”乡村治理架构,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的领导,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变成乡村治理的制度优势;2、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选派优秀人才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村干部的待遇水平和工作保障,逐步实现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基本相当,调动其工作积极性;3、提高民主协商治理能力,善于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推进乡村治理。

(二)创新乡村治理机制

1、深化细化压实“网格党小组+”治理服务机制,将行政村化分为若干个网格,乡村党员干部全部进网格,在每个网格成立以先进党员代表任组长、其他党员为成员的党小组,建立“村两委成员+乡网格干部+党员+乡贤+群众”联动体系,把乡村治理中所有人的因素联动、带动起来,延伸服务群众解决问题最后一米;2、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道德讲堂+扶贫夜校+乡村振兴连心讲堂”等思想政治宣传新平台,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把党员干部、乡贤五老、发展能手组织整合起来,常态化深入群众及时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四中全会精神,把扶贫政策、慈孝文化、技能培训等送到百姓庭院、田间地头;3、真正发动群众参与村民自治,提高村民参与自治的能力。在村党支部引领下,通过宣传、发动、引导群众遵守村规民约,参加“四会”, 拓宽党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让村民一道对村里要办的大事、要解决的难事、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等进行讨论解决,包括低保评定、乡村建设、产业发展、收益分配、邻里纠纷等,让村民把想说的话说出来,把合理的建议提出来,把心里的怨气释放出来,提高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建设家园、振兴乡村的积极性,最终实现邻里和睦、农村稳定、产业发展。

(三)推进乡村法治建设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中,自治是基础,法治是前提,德治是支撑。法治是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之举,自治和德治都要以法治为前提基础,通过法治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1、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要求,坚决扫除“村霸”、宗族恶势力、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净化、优化农村发展环境;2、充分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建立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乡村治理的法治指导,确保乡村事务依法妥善处理,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等自治行为在法律规定内依法运行。探索将文明创建、环境整治、移风易俗、诚信文化等涉及公共事务的管理纳入地方规章框架;3、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选择村民集中回村的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以案说法、法治讲座、法律援助进农村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在广大农村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4、运用法治治理成果,建立农村诚信体系,对违规违法的村民建立约束限制机制,树立违法行为除了接受法律惩罚外,在生产生活其他方面受限制的鲜明导向。

(四)提升乡村德治建设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篇(10)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深入研究多党合作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充分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多党合作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同时又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支持

在世界政党制度发展史上,政党制度的一般模式是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我国政党制度既不同于原苏联等国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共产党与派之间合作共事,其中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①中国共产党在与各派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派盲目附和的结果,而是在中国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各派的自觉选择,是历史的必然。这首先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制度形成的前提。我国的多党合作制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20世纪20年代,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仁人志士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确理论。由于共产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不断由弱变强,取得了三座大山的伟大胜利。在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的派也纷纷成立,其成员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政治纲领具有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的力量相对弱小,在对敌斗争过程中,时常遭到镇压和解散的命运,危难之际,中国共产党对派的爱国活动给予鼓励、指导和具体帮助,使派组织得到发展壮大。在实际斗争中,他们认识到只有同共产党合作,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实现自己“反帝爱国、争取民主”的奋斗目标。1948年,人民解放战争进入决战阶段,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号召召开新政协会议,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时,立即得到各个派的热烈响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和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其次,多党合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各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政党转化为劳动人民政党。在新的形势下,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及时提出了中共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又把它扩大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发展了多党合作理论,充分肯定了派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明确了中共和派的平等合作关系;1990年2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宪法。在新的世纪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表明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为我国在本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政治保证,这一方面对作为参政党的各派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昭示多党合作制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派在参政和合作的过程中,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45年,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出了新路,能够跳出这种历史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此基础上,邓小平把派对共产党的监督看成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他认为,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即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他说:“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派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②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就是共产党领导的有组织的人民监督,决定了派的监督主要通过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方式,推动执政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务实勤政,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执政党内、特权思想和腐败现象的出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此外,优秀的党外人士被举荐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的派成员经过推荐、选举,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有的经过各方协商,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有的经过举荐和选举后,按照法律程序,到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他们直接参加国家政权建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执行,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多党合作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同时又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提供重要途径

多党合作制度始终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它孕育于人民毫无政治权利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形成于中华民族获得独立、人民获得解放之时,发展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新时期。在民主革命时期,大多数派的名称直接冠以“民主”二字,这反映了它们实现民主目标的强烈愿望,它们大都经历了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共同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取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八个派发扬民主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继续同中国共产党精诚合作,在新时期认真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职能,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2000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作为衡量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否具有优越性的标准之一,这一论断也预示今后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政党制度的目标是要不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多党合作能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便利和途径。

1、民意可以得到广泛性的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通过派成员得到广泛的表达。我国的派有50万成员,从其组织结构上看,有中央组织、省地县各级地方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从民主监督的机关看,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大、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协、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呈现出多层次性;从分布的行业领域看,则广泛分布在行政、经济、科技、卫生、文教等各行各业中,呈现出多线条性,他们联系着相当一部分基层群众,代表、反映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派成员的分布特点和联系广泛的优势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群众对派有良好的认同心理。派中汇集了许多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德高望重,学有专长,本身具有名人效应,群众对他们多有敬仰之心,有问题乐于相诉;同时作为非执政党,本身一般不掌握权力,没有打击举报人的可能性,因此当群众发现问题后就敢于向他们如实反映;三是派成员经常开展智力支边、科技扶贫等活动,更密切联系了群众,据统计,在中共十五大以后的五年中,各派成立各类咨询机构2000多个,提供咨询服务项目3.5万多项,开办各类学校训练班等共7500多个,培训人员200万人次,完成智力支边与开发扶贫项目3万多项。由于这些有利因素,使得派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联系群众,听到不同的声音。

2、民情可以得到深刻的分析。由于派成员一般是高中级知识分子与专家学者,他们知识密集、阅历丰富,参政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当他们收集了广泛的信息之后,能够在纷繁的事物中,通过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抓住事物本质,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因此他们往往能从群众反映的小事中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围绕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分析和归纳,提出具有宏观性和科学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可以做到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民生可以得到有效性的关切。派积极进行参政议政,这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具体的参政议政过程中,有着一套比较健全的制度作保障,如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中共召开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意见或讨论某些专题。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并规定,这些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与中共地方党委和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政协章程》也规定,党和政府在对国家和地区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必须与各派进行协商。正是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使派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向各级党委有关部门反映,也容易引起党委部门的重视,从而使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关切。

三、多党合作以依法治国为基础,同时又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创造有利条件

我国的多党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但是这种发展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所约束,必须以依法治国为基础。首先派要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守宪法。正如《中国共产程》所规定的那样:“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样派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规定:“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活动的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责任。”这表明维护宪法的尊严是每一个派的重要职责。多党合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关于多党合作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总结,并上升到政策和制度高度,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融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的进程之中,才能使派更有效地履行职能。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派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在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派不仅不能发挥作用,而且自身难保。

多党合作又能为依法治国创造有利条件,首先可以为依法治国提供安定稳定的政治环境。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只有在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实施,社会动荡、内乱不止,国家就无法进行建设,社会就难以发展,因此保持团结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政治稳定面临着来自国际国内两方面的挑战。一是国际敌对势力决不愿意看到中国发展强大,不断对我国实行“分化”“西化”的图谋,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是妄图以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取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终颠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进入重要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旧各种观念交替碰撞,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特点。在化解这些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各派能起到重要作用。邓小平指出:“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③也就是说多党合作制度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制度实现了“共产党领导”与“多党派合作”的最佳结合和“共产党执政”与“多党派参政”的最佳统一,能最有效地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能最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说:“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会向美国学习资本主义制度。”④在国内,派通过参政议政,能及时准确地反映所代表的不同阶级、阶层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使执政党在制订方针政策过程中能兼顾到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使人民内部矛盾得以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次可以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道德基础和舆论环境。提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西方价值观念的冲击等诸多因素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的人民群众道德水平呈现较大差异性,全民道德建设任务将十分艰巨。这一艰巨任务的完成,不仅需要党团组织的坚强领导,而且十分需要派的参与。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派具有进步性特点,认同道德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而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往往只能接受那些传统的、习惯的甚至落后的道德思想。对这部分人员进行思想引导,实行道德建设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方面,派有其独特的优势。也就是说,同样的语言,派向自己代表的群众说出来,有时比共产党说更容易让人接受;同样的工作,有他们到自己所代表的群众中去组织开展,常常效果更显著。正是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使派所联系的群众思想道德水平能得到提高,法纪观念得到增强,能促进全民道德建设,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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