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3:40

管理制度论文

管理制度论文篇(1)

2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论述

在研究的过程中,企业管理的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站在广义的角度上来说,企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的相关标准、文化特色等方面。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说,企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管理的标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等,主要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的、以书面表达的形式来归定企业经济情况、产品、生产情况等条例、规则的集合。企业管理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一定时期的管理目标,并且能够维护员工的共同利益。

3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上文中曾经说到,企业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企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企业文化能够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这是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之间关系的一种体现。具体来说,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企业文化包括的方面较广,企业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等虽然是外在的一种表现,但是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企业自身的文化价值。②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能够体现出企业的文化。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做出规定,因此可以从这里发现企业信奉的价值观念、处事风格等,是企业文化的展现。③通过企业制度管理的方式,能够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怎样去做,能够将企业文化推行得更加深入。另外,企业员工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自己需要表达的企业文化,并且能够继承优秀的文化,淘汰劣质的文化,能够从自身发展的环境中吸取先进的、优秀的文化。

管理制度论文篇(2)

二、多措并举落实护理核心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护理核心管理制度,解决临床护理上所存在的一些不利的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方法,不断提高落实护理核心管理制度的能力。

(一)落实护理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护理安全

质量是医院发展的至关重要的一个决定因素,护理质量是评价一个医院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支撑部分,是医院服务质量好换的一个重要标志,怎样才能更有效的落实护理管理制度,从而营造护理安全工作氛围。

1、提高护理人员职业水平,打造优秀护理队伍

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在实际工作中,只有通过医院及护理人员自身不断加强各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技能,改善自己的服务质量,组建一群质量过硬,服务优秀的护理队伍,才能呢个推动护理工作的安全顺利的开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2、营造护理探究环境,倡导努力学习风气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各种新仪器不断地更新和投入实际的护理工作中,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应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学习,努力掌握新的医疗知识,提升自己使用新的医疗设备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要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身所需要学习的知识还有很多,仅靠传统的或是在医校学习时所学习到的那点课本上的纯理论知识,早已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要积极鼓励年青的骨干护理工作者要不断地学习新的护理知识,通过各种渠道,接收和掌握新的护理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积累和总结各项经验教训,在全院营造出一片积极探索,不断学习的求学氛围[1],从而不断地提高全院护理人员的素质,推动医院护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3、加强护士长素质培养,发挥业务骨干作用

医院应积极加大护士长,业务骨干的带头作用,比如派遣他们去相关的大型综合性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护理技术,回到本医院后,有组织的对本医院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将相关的学习心得及经验传达给本院的护士人员,然后组织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逐步形成一套自己的特色护理方法,这样就可以保证护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护理工作的有效安全的进行。

(二)落实护理安全管理制度,营造安全良好的医疗环境

一是加强护理流程管理,保证护理环节安全;

针对护理工作的不同类型的病人,制定切合实际的护理管理措施,实施标准化的护理管理工作[3],对于病情教严重的患者,护理人员应有专门的护理方案,要在最有效的时间里,保证病患的生命安全;对于特殊情况的患者要采取相应的护理方法,比如对于性格孤僻、不易接近的患者,护理人员要对他们进行心灵上的抚慰,让这些病人能主动的接受医疗诊治,从而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科学完善的开展,不错失任何一个细节,及时对病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向主治医生汇报,实现护士和医生的有机结合,从而在最有效的时间类诊治病人,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进行。

二是整合护理信息,推进护理工作安全有效的进展;

护理人员应及时整合各项护理信息,整合各项零碎的病人的资料,建立病患卡,加强与病人的沟通能力,同时也应加强护士参与病房管理的能力。医院护理部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设备,建立护理部自己的网页,及时传达相关的护理文件,推选本院的风采护理人员,建立护士网上交流平台,即可以加强护士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也可以适时接受社会各界和患者对其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评价,建立特色护理服务团队,通过各项信息整合,可以提高护理工作的效率,从而推进护理工作安全有效的进程。

管理制度论文篇(3)

仆人论人,绅士论事。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想避开在改革前以及改革过程中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强大阻力,将根本的问题置之不理或是引而不发,留待后人去头痛。对于中小企业的搞活就面临这样一种局面,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现代企业制度指什么?是管理吗?是体制吗?官方的版本说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主要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和一样基本东西有关——股份。在现实中,人们往往一提现代企业制度就认为是要搞股份制,以为搞了股份制,体制、管理、观念就自然跟上去了。这的确符合一些人的逻辑。我也不好拂人家的面子,姑且作为我的一家之言好了:中国现阶段企业提出要搞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搞股份制。在以后的行文中,我就将以“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搞股份制”作为本文的前提条件使用。

再来讲一讲企业,本文所称的企业是实体,不是那种经理多如“阿黄”的皮包公司。皮包公司再多对于经济总量也无影响,至多是贡献了点增值税,这样的“企业”要怎么搞就怎么搞,与本人无干。以下行文中的中小企业都是实体,这也作为本文的前提条件使用。

根据最为权威的理论,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为大型企业,5000万以下的是小型企业,居中的是中型企业。我无法推知这一标准指的到底是企业还是工业类企业,因为按这标准来行事的话,99%的企业(或者还应加上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了,而且其中中型企业的比重还小得很。那么多的小鱼小虾究竟管还是不管中央已经有了定论,那就是:国家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退出,由市场机制对其进行调节。于是,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被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大量私人性质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在这里,我之所以要将中小企业分为“原国有”和“私人”两部分,是因为其在产权的选择上是有差异的,基础不同,方式也不同,可能的结果也不同。

以上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应不应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问题的一些说明。

二、对各矛盾的分析与考察

1.现行经济体制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无论中外,说经济问题就必谈经济体制,这是关键问题(我们撇开所有制形式不说,因为没可能也没必要说)。

我国最早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来也有过分权到地方的尝试,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实行过计划经济框架内的价格双轨制,直至9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要简略回顾这一过程,是想说明这样一个事实:不论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撇开计划到市场的问题,单单是这个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就没有能够达到;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的40多年时间整个中国经济是围绕着计划体制运行的,整个行政、司法、行为、观念或多或少都带有“计划的烙印”。我们现在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还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留存的大量的“计划的残余”必然会发挥其作用与影响。

很多人认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发展最关键是要依靠政策面的作用,以为政策的影响会象77-78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行之有效,并且可以由试点到推广,阻力会很小。我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要依靠政策面的作用,但其作用不会象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立竿见影,这是因为:1.对改革的期盼程度不同;2.城市、工矿企业的改革远比农村改革复杂,不能简单类比;3.不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继续回去种地,办砸了企业可能一辈子就完了,风险程度大不相同。

发展是要靠政策,但政策不是孤立的,是一整套体系,决不会中央说现在可以搞企业了,人们就会一呼百应。什么决定政策?最直接的就是体制。经济体制决定经济政策,这是最直接的联系(计划体制下就不会鼓励私人企业)。

就当前而言,我们的整个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该立的没立,该废的没废,该改的没改,该破的没破,该扶的没扶,该放的没放。再加上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使用成文法,不支持判例法,只规定应该怎么做,没讲不应该做什么,这就决定了在许多问题都是新情况的形势下,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先例可循,于是各地的操作就大不一样了。但这又绝不是政策就能解决的事,这里有很深层次的内容。

总而言之,现行经济体制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有矛盾,存在经济体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软件不支持硬件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决非是否选择现代企业制度那么简单,而是首先要考虑如何生存的问题与要不要搞企业的问题。

2.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的需要与融资环境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现代企业制度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搞股份制(前文已述)。

为什么要搞股份制,资本主义世界早已经给出了答案。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的三次革命性的变动不但使资本主义活到了今天,一时间倒也还不至于发生大危机进而激变为社会主义。这三次变动是:股份制、垄断、相关利益原则。股份制和垄断所要解决的其实就是一个资本问题。

就中国目前经济水平而言,企业要发展,资金是最大动力(技术与信息在中国大陆的生存空间还太狭窄)。但是中小企业到哪里去融资呢?银行界有这种现状:宁可贷款给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也不和私营的小企业打交道。因为选择国有企业再怎么说也是“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若私营的小企业倒闭了,那就不仅仅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简单了。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差,从保险、证券、投资基金方面获得资金的可能性也很小,剩下的大概只有风险投资公司了。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中小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又是如何呢?中国大陆的居民储蓄有8万亿,居民以13亿计,平摊到个人头上大约是6100元;假使考虑一家10口人也只有6万元的资本(考虑直系亲戚),离开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线还有距离,如果成立无限责任公司那风险就大得没谱了;再加上这8万亿存款的主力是谁,大家心里都有底,这里不再赘述;还有一个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问题。要靠这一点钱来搞企业,谈何容易。

这就说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的需要与融资环境不完善之间存在矛盾。

3.落后的观念、文化水平与发展现代中小企业的要求之间的矛盾

自18世纪中期以来,中国大陆就是个观念落后、技术文化水平低的大行政区。尽管出于民族情绪,我们总是一白遮百丑,但事实终归是事实。要提高技术文化水平多收些大学生就有可能,要转变观念就没那么容易了,牵扯到的东西太多太多。举个例子,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有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完善了还要有比较自由的国际市场,但中国大陆的实际是怎样的呢?很显然,国际市场比国内市场更开放。地方保护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地方保护是体制吗?体制上没这一条啊,马、恩、列、斯、毛、邓也没说地方保护好啊。我以为这就是观念问题了。“我市是省会,省会哪能没酒啊,那就建个啤酒厂吧,外地啤酒不许卖,他们都有质量问题。”“我们是农业大省啊,也要有工业啊,现在什么好卖?那就上VCD吧。”这样一来,土企业、土政策、土规矩就来了。地方一定错了吗?中央定的年度计划总得完成吧,要完成你的计划,你就必须让我有保护。错在谁了?当然错在西方列强了,明明只增长了0.5%,却虚报预计2.5%,害得有些人一阵紧张。

“要想富,先修路”这没错;“要修路,先收费”这就有问题了;“要想富,先收费”这就没谱了。然而这种事到处都存在。

当前中小企业的生存法则是什么?——做大!只要做得足够大了,不管你强不强,省里、乃至中央就会给你政策,就会给你活路。譬如说,政策保护是一种,保你上市圈钱也是一种。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方的企业原则派不上用场;而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用人家的这些原则立场。于是乎搞得象模象样就不错了,搞得好就是怪事了。

在这种土观念、土政策、土技术下上马的企业,往往是大小规模不一的“作坊式”企业,与现代企业相比较只有一项是符合的——规模(请注意是规模而不是规模效益)。除此以外,怎么样都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东西。

4.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兴的小企业需要直接的、一元化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中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之间的矛盾

在企业里,最好管理的是小型企业,最难的是跨国企业,最有活力则是中型企业。至于风险则各有利弊,尤其是在信息与技术居于主导地位的当今社会。(资料来源:Drucker’sthoughtsofmanagement)

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上的理论集中在股份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相等,股东人数、企业规模都小;股份有限公司则发行大量等额股票,股东人数、企业规模都大,只是上市不太容易罢了。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都有两位说得上话的“大人物”存在。这些“大人物”可能是机构,也可能是自然人(以上论述的证明请读者自行参阅相关文献,这里不再赘述)。

那么对中小企业而言,是资金重要还是“多个声音”重要?中外研究一再表明,中国人缺乏合作的精神,尤其是牵涉到利害关系时。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在成立之初往往资金是第一位的,因为企业总是要先开出来。等过了开业初期(3-6个月)企业内部就会有问题出现:生意好时合伙人可能撤资并成为你的竞争对手;生意不好时则往往会有股东变动,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资本贬值。中小企业属于“船小好掉头”的模式,如果因为股东过多达不成统一意见而错失商机的话,往往直接导致企业的失败。

事实证明,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上是责、权、利分明,在管理上是分权、集权、监督相互统一又各成体系的制度。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当然不是一个人构成);当经理人员要接一项20万元的业务时就必须召开董事会讨论,如果不凑巧的话还要延后几天开会;如果能顺利达成统一意见的话,只怕是已经过去了好多天,生意在不在就很难说了。而同样一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个人企业,找到了业主也就等于找到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计一晚上就有决定了。虽然例子有偶然性,但还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因为现在的市场,真正的大手笔、大制作还是少得可怜,如果学习了形式而不是实质则只会带来无尽的麻烦与代价。相比之下,付点代价还是值得的,如形成了畸形的体制那才是最致命的。

就最适合的道路而言,如果企业有较为充足自有资金,还是得走自己的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必然会造成资本的不稳定,不利于企业的成长。

5.中小企业落后的管理水平与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

如上文所言,如果只学习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而不是实质的话则只会带来无尽的麻烦与代价。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简单的责、权、利分明;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要依靠分权、集权、监督;现代企业制度也不是教科书。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积淀的结果,非是做唱俱佳请勿轻易模仿!

我们的广大经营管理人员能够体会这一制度精髓的约占十之五六,能够有机会放手实施的约有十之一二,以中小企业的实力能够雇到这些人吗?

以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管理上能够切实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的分工——合作原则就已经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了(相对于大量的作坊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则要求“管理科学”。显然,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管理科学”绝不是分工——合作那么简单。

亚当•斯密的分工学说在现代至少遇到了三个挑战:1.分工的同时决定了流程,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流程越来越复杂,负效用大于分工的作用;2.多变的市场要求“灵敏”的应对及生产,而分工比较适合与大批量生产;3.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原有的分工变得不再合理,要求重组。于是,学习型组织、网络型组织应运而生。

客观地说,这种组织结构也应是现代企业的一部分内容。而我们的中小企业在管理上根本就连走都还不会,只能爬着就想跑了。模仿得再象也是别人的替身。我们中小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是否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些政策、法制、研讨就能说明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希望别是真实的谎言!

实践证明,产权改革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关键。从马克思到哈耶克,从马歇尔到凯恩斯,从科斯到诺斯,没有哪一家经济学不认为产权关系是最重要的。现在看来,中国大陆要解决产权问题还是容易些,只要撇开姓资姓社问题,就有可能进行。虽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但中国的产权改革正在进行中,进步也是明显的。但技术、管理也是企业改革重要的因素,以为解决产权改革问题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们体制弊端这也是不正确的。产权关系一时因利益矛盾而发生的改得动、改不动是一个问题;经济问题的根源是否在此,是否早晚一定要改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产权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技术与管理则是买都买不来的,买来了消化得不好比不买更糟。

6.经济规模与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是责、权、利分明,但现代企业制度却又是把责、权、利给讲清楚了。仅从这一点上来看,现代企业制度似乎是保证了企业各方的利益,但这一点是又先决条件的:企业规模足够地大。

我们再举那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官方背景的话,一般的话大约能有20-30万元的营业额,假设直接生产成本为15万元,在没有摊管理费用以前还有5-15万元的毛利;假定个人工作不重复,董事长不拿钱,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工资将是个大负担。换作是那个注册资本10万元的个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伙计是同一个人,领一份工资。这一上一下就差了好几万元。

因此就凭中小企业就那么一点老本,还是少一点折腾为妙

三、诸矛盾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上谈了六点矛盾,接下来讨论这些矛盾之间的关系。我以为经济规模、落后的管理水平、产权的分散、落后的观念、融资环境的恶劣都取决于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有人要讲,归结到根本上还是体制,体制有什么好讲的,就是那回事了。难道体制一定就不用讲了吗?恐怕还得谈一谈。

1.经济体制与融资环境之间的关系。

正是因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多年来实行的不是机制就是多元机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以至于现在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一时无法跟上,使得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私营企业赖以生存的融资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发育不良,使得企业先天不足。

经济体制影响融资环境。

2.经济体制与落后的观念之间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许多观念比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劣更为可怕。譬如资本家、剥削这些被批了个够的东西现在居然红了起来,有的人还是没办法接受,总要形成一些干扰。金融环境的恶劣也有一些是观念的问题。

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一定的观念,经济体制变革时原先的观念又会起反作用。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体制是主导。

3.经济体制与落后的管理水平之间的关系。

没有人说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就一定是低的。但我们往往忽略了进入社会主义的条件:列宁与没有按马克思所说的做(以上观点早已有专著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但是,管理、技术、文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发展缓慢,劳动生产率会渐次下降,劳动努力程度会渐渐降低,资本回报率会越来越低,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樊纲先生在《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中已有精辟的论述。

可以说,体制使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发展缓慢,体制变革时,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又制约经济的发展,使体制变革的效果不明显。这里体制是先决条件。

4.经济体制与产权的分散、经济规模之间的关系。

正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社会资本的自然积蓄量低得可以,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本可以用来启动私有经济的发展。现在搞市场经济,人们为了发展企业不得不与人合作募集资本,分散了产权,经济规模也无法上台阶,始终只是“小作坊”。

经济体制没有直接决定企业产权是否分散、规模大小,但这实际上是一个时滞的过程,今天的果是昨天的因。

因此,经济体制是最更本的矛盾。上文所列的诸多矛盾无一不与之有关,无非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

四、结论

经过以上的分析,这里给出这样的结论:就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而言,中小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应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请注意这一定语:初期阶段。企业发展得好,有了实力,自然可以选择任何形式。但在企业初期阶段,任何资源都很紧张的情况下,选择企业制度应该慎重。要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哪怕只是象,所要投入的资源就已经不是一般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了。更何况在没有什么技术优势的情况下,股权的分散只会导致企业的不稳定,影响发展。

请注意这一名词:企业。引言中讲得很清楚了,本文所讲的企业是什么性质。如果扩展开来,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什么非要放弃合伙制而选择现代企业制度呢?

请注意这一点:本文用了“不应”一词。不应不等于不可以,这里有一个程度深浅的问题。为什么用“不应”一词,理由如下:1.这仅是我一家之言;2.就中国大陆的现状而言,选择现代企业制度与选择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风险毕竟要小。现代企业制度是先进的体系,是否选择现代企业制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在错误的时间、地点与错误的对象打一场毫无意义的仗。现代企业制度本身没问题,是我们自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特例:现在流行的“海归派”大多数也是搞中小企业,他们倒是要选择现代企业制度。因为“海归派”绝大部分是拥有技术、管理、观念,要与风险资本结合创建企业,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成熟,现代企业制度是首选。

五、对策

1.国家必须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真正行之有效的指导与扶持。

中国大陆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不是没改,而是一直在改。进步也是有目共睹。问题在于“改而不革”,从而形成了本文所讲的最关键问题:体制问题。有人讲,到了体制你还讲什么?我以为体制要讲的东西很多,但体制动一动所起到的作用要远大于改变其他因素所起到的作用,更进一步说,体制只要不动,别的动作都做不下去。我们还有一个有利条件:现在的社会毕竟与20年前有很大不同,以前是什么都要上面说了才好动,现在是只要政策一定,自然会有人大与行业协会甚至个人来“盯”(在具体问题上人大不再是橡皮图章)。

那么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至少可以有五点:

1.深化按要素分配理论,使资本获得除利息以外的投资收益,真正成为资本要素;

2.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渠道,使我们的金融机构真正服务于全社会而不仅仅是国家,要做好这一点需要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

3.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订,放宽现代企业制度的门槛,降低个人风险;

4.向社会解释什么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并由此改变两代人的观念,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观念;

5.加大对基础项目的投入(包括科研、教育、社会科学),增强综合国力,真正解决技术、管理、文化的落后。

2.社会自身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展之路。

社会能够做什么?我认为至少可以有三点:

管理制度论文篇(4)

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中,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系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法院位居纠纷解决体系的中心。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者受到怎样的刑事制裁要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民事纠纷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由法院裁断。2法院中所发生的各种诉讼活动构成了许多地方法律生活的典型图景。其次,法院以及法官通过具体诉讼的处理,不仅仅将立法适用于这些案件的解决,而且这种适用的过程往往也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尽管许多国家的法官更倾向于表白他们只是严格地依据立法机关所颁行的法律规则审理案件,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这样的表白不过是一种神话;法律解释的过程与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过程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晰的。也就是说,法官在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宣布实际的法律规则究竟为何-以司法者之心度立法者之意-的同时,又程度不同地为今后制定了有效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权力使得人们不能不重视那些影响司法权正当行使的各种因素。第三,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固然有其吸纳民意的机制,但是这毕竟不像法院那样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融合在一起。我们可以说,法院乃是国家的官方权力与一般社会大众之间最重要的交汇点之一。在这个位置上,法院不仅可以调整社会关系,而且更容易将社会生活中自然生成的某些规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从而避免或缩小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断裂或距离。此外,在行政权愈来愈多地受到政党政治的影响,议会的立法活动也较之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刻地打上了压力集团和党派利益烙印的今天,法院的中立色彩有助于树立一种公正而无所偏私的机构形象。

我国近代型的司法机构是西方影响的产物,并且它的建立距今尚不足一个世纪。在此期间,若干不同的因素影响了我们司法制度的形态和运作。举其荦荦大端,这类因素包括西方的制度模式的传播和国人对这种模式的解读,40年代起开始在苏区产生影响的苏联社会主义司法观念,这两种同属西方却差别甚大的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和局部融合,以及(可能这是最重要的)我们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对于今天的制度建设潜在而更为深刻的制约。在一个历史悠久、文明发达的国度里,一种新兴的机构能否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除了与这一机构满足社会现实需求的程度相关联外,也与历史传统中是否存在着有利于该机构确立其正当性的因素息息相关。我国传统社会无所谓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划分,政府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职能不过是其对于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内容而已。3在各个层次的政府中,这种全能型衙门的传统构成了我们建立一种能够行使独立功能的司法体系的过程中所必须面对和克服的最大障碍。在现实生活中,机构之间职能划分的不明确,不同机构行使职权的方式很少差别,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法院管辖的事务,法院却无法受理或拒绝受理,或相反,法院对于自己不该从事的事务却乐于去做甚至乐此不疲。缺乏传统资源支持与司法机构自身扩张其正当性的愿望与行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我们的司法管理迟迟找不到一个稳定的路向。于是,制度建设便仿佛演出老戏《三叉口》,跌跌撞撞地摸索。出了问题,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这种状况的忧虑以及对可能的改革方案的探索构成了本文的主题。

问题之一:法院何以成为法院

在一栋大楼的门口,挂上一块镌刻着某某法院字样的牌子,未必可以真实地表明大楼里的机构就是一所法院。虽然由于传统和制度设计上的不同,各国法院的设置模式、管理方式、职权特征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种种差别,然而,从职能分工或权力分立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在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外再设置司法机构,毕竟可以视为对于那种全能型衙门式政府结构的明确背离。司法权与立法以及行政权的分立不仅仅体现于结构设置方面,更体现在它的职权内容、行为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诸方面的明显差异。4

法院行使职能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必须有纠纷的存在。也就是说,法院所能处理的只是纠纷。当然,这里的纠纷是在广义上使用的。既包括民事经济纠纷,也包括刑事案件,还包括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争议(其中许多争议在我们这里被归类为行政案件)以及在更高层次上的宪法争议。有纠纷方有司法意味着社会中法院所能够处理事务的有限性,即许多事务不属于它的管辖范围。例如,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立法机构所颁行的法律便是行政机构的事务,对于违法犯罪加以侦查和追诉乃是警察与公诉机关的指责,对于社会事务制定普遍的法律规则应属于立法机构以及受立法机构委托制定规则的机构的权力范围。有纠纷方有司法也意味着对于法院制定规则权力的限制,那就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过程不能脱离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否则,超越案件的审理过程而制定一般的法律规则便不免有侵夺立法权之嫌。5

与上一个特征密切关联的另一个特征,是法院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立法机构可以积极地推动某些领域立法的发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地行为以完成立法所赋予的使命,但是,法院却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事。“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西方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所揭示的行为特征是与法院作为裁判机构的性质密切关联的。很显然,既然纠纷是法院存在的前提,而纠纷总是意味着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当事人自己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寻求一个第三方作出权威的判断,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6这时,这个第三方对于纠纷所作出的裁判能否获得当事人的接受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裁判者自身的素质-年资、声望、经验、知识等-是相当重要的因素,一定的强制力作为威慑也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要想使司法权得到持久的社会支持,司法机构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却是更为重要的。公正和中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假如司法者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难以保持公正的面目。司法权的消极性还体现于司法过程之中。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在调查案件事实、对质证人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决定中止或撤销案件应当得到法院的许可。7

法院行使职能的第三个特征是司法过程的公开性。从人类历史的长河来看,公开性并不总是一个与司法制度相伴随的特色,不过,就西方司法制度中世纪以来的发展史而言,基本的演进过程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公开化程度愈来愈高的历史。虽然这个过程是与民主政制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司法程序的公开性更多地是司法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既然是纠纷处理者或仲裁者,富于效率地解决纠纷、平息争议总是首先要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些能够使纠纷得到最有效解决的方案,往往并非裁判者自身认为合理者,而是能够令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方案。要获得这样的效果,司法者就不应通过黑箱作业来确定司法的结果。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对方的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的证据对于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完全公开的程序总是有助于获得一个双方更容易接受的结局。说到底,公开性无非是要创造一种客观性的氛围。埃尔曼指出:“当法院详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除非它展示一种客观性的氛围,它的决定将得不到尊重,而这种尊重对于有效地解决冲突来说是不可或缺的。”8现代司法制度的许多程序设计,例如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和对质,双方当事人有得到听询的平等权利,法官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等等都是公开性原则的延伸。

如果我们以上述三个特征作为法院职能的基本要求,那么,我国的法院在这些方面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全能型衙门的传统对于我们建立独立司法制度的妨碍不仅体现在法院不能取得独立的地位,行使不受干预的职权,而且也表现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行政化。早在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的1950年,权威观点便力图强调人民的司法工作与一切从前的司法之间“本质上的不同”:“人民的司法机关和反人民的司法机关,无论在任务上、组织制度上、工作方法和作风上,都是迥然不同的。”9次年,《人民日报》又发表社论,对于人民法院的作风与职能进行了如下概括:10

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据各种不同案情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等审判方式;坚决废弃反动与落后的主观武断的审判方式。同时,与一切消极地等待诉讼和单纯惩罚等反动与落后的法院制度相反,我们的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并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关于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它不仅教育人民减少犯罪,减少纠纷;而且教育人民积极地参加新社会的建设,人民法院向来把关于司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看作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法纪宣传教育的结果,将大大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使人民群众能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因此也就使司法工作从被动引向主动,从消极引向积极。这样的法院制度只有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够实现。这也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本质上的优越性的所在。

主导舆论所倡导的这种法院职能特色以及行使职权方式的官方定位又在1952年全国广泛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中被大大强化。“本质上的不同”演为一种流行的思维方式,其必然结果便是,凡是被视为与“旧司法”相关联的制度要素均“去之如脱敝屣”;群众路线、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打击犯罪和处理纠纷以及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对于人民进行教育和改造,等等,都成为法院基本的工作风格和目标。直到今天,上述原则和实践的正当性仍是确定的和很少受到质疑的。对于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实际运作稍有体验的人都会对这一点留下深刻的印象。例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主办的报纸《人民法院报》所表彰的这样的事例:11长春市中院组织的第三届春耕生产法律服务月活动近日在长春市两级法院全面展开,审判干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走访农民,宣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开展法律咨询,调查摸底,主动收案,调处纠纷,开展公开审判,严惩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促进了春耕生产,受到了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欢迎。

除了这类超越司法权限、不以纠纷的存在为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从事各种非司法工作的大量事例之外,法院在诉讼的处理过程中,过于主动和积极地行使其权力,是我们司法制度运作的又一个特色。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院都可以不受诉讼当事人所提出主张的限制作出裁判;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主动地对于相关事实开展调查,制作证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几乎缺乏任何形式的约束;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法院自己而不是由行政机构来进行。更有甚者,法院不待当事人提起,主动要求当事人提讼的事例在近年来的报章上也屡屡出现,而且还是作为正面范例加以表彰的:12华容县法院的干警们一贯恪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的宗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在经济审判中既当“包公”,又当“红娘”。……县造纸厂多年来积累的债权涉及282家单位,总额达1500万元。资金严重短缺,使生产连年滑坡,变成了特困企业。今年初,法院主动上门揽案,抽调精干力量一头扎进该厂。干警们连续奋战100多个日日夜夜,找遍了12个省市的200多个债务人,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收回债款462万元,使这个厂恢复了生机。县委书记听了该厂的汇报后激动地说,“这就是服务,这就是效益。”

回顾我国法院数十年来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到,我们的法院(也包括其他行业)总是扮演着这种服务的角色-为不同时期不同的“中心工作”服务。处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法院司法活动的导向自然不可能不受到特定时代流行价值和舆论气候的影响。但是,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讲,法院毕竟是解决纠纷的主导机构,它也完全应该通过司法活动而成为多元社会中富于影响力的一种机构。所谓影响力,无非是一种能够自主地与其他社会力量进行交涉的能力。交涉能力的增强当然未必可以保证法院积极地追求正义的目标,但缺乏这种能力的司法体系却注定无法得到充分的支持资源,无法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也难以通过司法和法律解释而发展法律和法学。即便是目标定位很好,也只能是力不从心了。

在我国,由于近代型的司法制度创立未久,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相当低,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职业意识、行业规范、伦理准则以及行为方式均没有配套成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界无从以组织化的力量,依据司法职业的行为准则,通过行业本身应有的运作方式,富于成效地开展自己的活动。人们往往强调现代型社会中分工的重要性,但是,社会分工并不只是把人们分类划群,派作不同的活计;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在分别职业的同时也分别职业意识和行业准则,分别行为方式。由于这样的社会分工观念在我们这里没有确立,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动,各行各业都在为自身的地位和利益而争夺有限资源的时候,混乱便不可避免了。我们看到,至少在最近的十多年间,我国法院积极司法的行为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动因,那就是力求通过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以主动积极的活动方式,从而力争自身地位的提高和利益的最大化。司法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由同级政府机构的财政部门拨给的做法更是雪上加霜,所谓“创收”即在政府拨款之外开拓财源,以弥补常规拨款的缺口,解决法院人员的福利,成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最感头痛的难题。13

从更大的范围观察,近代以来的中国,由于身旁总有“列强”的反衬,富国强兵不可避免地被举国上下作为一个追求目标,于是便愈来愈成为一种中央动员型社会。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靠中央权力动员各种资源实现富强不失为一种捷径,不过,人们在强调中央动员的效率和优势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它对于社会自组织能力的抑制,政治权力与道德权力相结合所可能导致的公民自由空间的失却,以及社会应有的分工在这种动员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此外,由于缺乏不同利益之间的程序涉,有助于减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各种制度终于不容易形成。所有这些,对于市场经济的开展无疑是是不利的。因此,我们今天所主张的法院履行职能的非行政化,用意便不仅仅在于法院或法官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实在是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司法体系能够承担更为重大的变革社会秩序的使命。当然,法院的行为方式实际上便是法官的行为方式,我们有必要进人法院内部,探索影响法官行为的管理制度的建构问题。

问题之二:法官的官僚化或非官僚化

观察我们法院的内部管理,同样可以发现相关的制度以及这种制度运作所造成的后果使得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选任和管理上的非精英化,一是整个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14前一方面,我们可以举出在相对长的时期里法官选任根本不存在教育背景上的要求、法官待遇上的完全公务员化、法官数量“韩信点兵”般的膨胀、司法行为的大众化、司法机构与其所在社区之间缺乏隔离等情况作为例证。15而第二个方面,我们观察到的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集体决策制。在特定的社会中,法院采取怎样的方式作出它们的决策,实际上与行政机构甚至立法机构一样,都跟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正是这种传统使得某种决策方式具有了“合法性”。16人们通常并不总是依据一项规则的实体合理性和正当性来评价该规则或决定是否履行该规则所赋予的义务;规则或决策是否是依据社会中主流意见认为是正当的方式而制定是一个事关其命运的因素。我国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在参与审判的法官具名的前提下加盖法院印章,但是,在确定判决结果的过程中,集体审议和整个机构负责的实践却得到了更多的倡导。从第一审级开始,法庭通常是由三位法官(或一名法官,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进行审判活动。17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以及就判决结果的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的事情。这不仅是因为判决结果总是由法院的名义,也因为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不统一的,相关案件照例要提交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加以审议,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最终的决定。18

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是集体决策制的一个更为突出的内容。长期以来,这个通常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某些庭长以及资深法官组成的机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19从司法决策的角度看,审判委员会无疑是各法院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所处理的重要案件大多要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某些案件,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发生在合议庭开庭审判之前。20虽然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受到愈来愈多的诟病,但是,已经出现的批评大多是针对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与实际审理过程的脱节,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病。这当然是十分切中要害的。当事人所能够见到的并且争讼于其面前的法官并不握有决策权,而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人们却大多不参与审理,隐藏在帷幕的背后,无论如何,这是对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公然违反。不过,这样的体制之所以能在我国形成并长期维持,自有其可以理解的原因。如果整个司法体系所倡导的是集体决策的模式,如果整个社会对于个人化的决策方式满腹狐疑,那么,即使是法律条文倡导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独立地作出裁判,实际效果却只能是法律与事实各归各;任何风险都由“集体”承担当然是一种再明智不过的选择了。21司法管理官僚化的第二个表现形式是法官之间的等级制度。我们的审判独立,大致上只是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和力量的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独立。22我们的实践是将每一个法官都纳入一种等级化的体系之中,普通法官要接受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庭长副庭长要接受院长副院长的领导。官阶的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体系内部所使用的级模式。例如,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属副省级官员,副院长有厅局级和副厅局级的不同定级,各庭庭长属处级,副庭长则为副处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分别。23法官的这种级别不仅意味着所谓政治待遇的差别,而且也显示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分布,甚至有时被解释为可以表示着法官素质的高下。24行政等级式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得我们完全想象不到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另外一种全然不同的法官管理方式。在那里,每个法官都是独立的,他不受任何人的领导,只是对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意义和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分别,院长也好,庭长也好,他们只行使一种纯粹行政性的职能;他们是所谓“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oneamongtheequals)。25法官之间的平等不仅表现在特定法院的内部,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也是平等的。虽然由于审级的原因,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仍须严格地依据法律的规定),但是,这只能理解为分工上的一种差异,并不意味着审理上诉的法官地位高于一审法院的法官,也不意味着不同法院法官在选任标准以及相关待遇上的较大差异。26

在法官之间建立等级制度便利了对于法院活动的控制和管理,然而,这种控制和管理却完全是行政化的,是违反司法职业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的。与行政机关或者军队的情况不同,法官的活动带有浓重的个人化色彩。法官行使职权的场所便是法庭,作出决策-不只是最后的判决,也包括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些需要确定的事项的决策-的场所也是由他与各方当事人共同组成的法庭。在随时需要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能够独立地决定相关事项,势必降低司法活动的效率。不仅如此,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词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于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27现代诉讼程序的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都是诉讼活动的这种内在要求而确定的。但是,法官等级制度却不利于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独立的判断,因为它强化了行政位阶高的法官对其“下属”法官的影响力。与之相适应,低位阶法官对于其“上司”法官的依赖和顺从也是顺理成章的。这样的管理模式势必加大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并且为不正当权力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便利。

与法官之间等级制度的设置相关联-或者说相适应-的另一个特征,是上下级法院法院关系的行政化。这是司法管理官僚化的第三个表现形式。近代型法院之所以有不同审级的设计,即除了初审以外,又设置了上诉审级,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纠误渠道。我们常说的“两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初审法官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循着上诉路向,诉诸另一个法院,对于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后一个法院对初审判决进行复审,通常这种复审的重点在于初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判决中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有权改变判决,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经审查,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则原审判决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必须加以履行。上诉法院有权改变初审法院判决结果的事实并不表明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着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也就是说,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着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因为,如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行政性的隶属关系,那么它们在意志和行为方面就应当保持一致,上级法院便应当对于下级法院作出的决定负责。这样,下级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决策之前便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请示,并严格地遵循上级法院的指示处理案件。果真如此,上诉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因此,在一些法治国家中,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十分注重严格地维护下级法院的自。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在框架上接受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不同于上下级行政机构或检察机关之间关系的观念。例如法律所确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便与上下级检察院不同。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同法第127条涉及法院的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8不过,框架结构是一回事,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法律条文存在差异,但是,这里的“监督”究竟含义如何却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某些事务方面,监督与领导之间的边界十分模糊。例如,近年来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即下级法院就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便是说明这种模糊的典型例子。法院对于应当由自己作出判决的案件,不是独立地裁判,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要求上级法院给出有关判决结果的指导意见。这种所谓请示制度被主流观点视为“非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请示制度之外,上级法院更可以因为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而主动地对下级法院加以“指导”。一位高级司法官员这样解释监督和指导的合理性:29

……在多数情况下,下级法院对自己感到难办的案件,请示上级法院予以指导,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审理中的案件有重大影响而主动加以指导,这是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把错案的可能性纠正在最初阶段。这样可以减少整体诉讼投入,增加诉讼效益。但上级法院要把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中工作监督搞好,则应十分注意忠实地履行法律职责。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从法律关系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下级法院个案审判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不及时加强指导,让其错判发生,造成诉讼伤害,这是上级法院失职的表现。

这里的用心当然是十分合理和良好的。但是,问题在于,其中充斥着的个别化因素足以使整个制度发生扭曲,使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形同具文。什么是下级法院“感到难办的案件”,什么是上级法院认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条文以及法解释学方面并没有严格而稳定的界定,实践中自然成为一个由随意的判断加以确定的事项。从司法认知的角度说,所有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都是“难办”的,否则,当事人早就自行解决了。而“重大影响”更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判断者的立场、角度、利益关涉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影响”重大与否的感受。如此这般,“非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很容易蜕变为“反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另外,一个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或者说法院对于案件的独立判断权限,是以有关法律对于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管辖权的规定为标准,而不能以难办与否或有关法院判断下的影响大小作为标准的。依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和中级两个层次的法院在“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30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不是移送上级法院,而是采取请示上级法院的方法,实际上是与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不同级别法院各自独立审判的原则,同时也是对当事人通过上诉而质疑初审法院判决的权利的侵犯。法院在其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正当程序,即使是可以在某些个案中实现实质的公平,但是,整个司法制度却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当然,从本文所论述主题的角度说,它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行政化和官僚化了。

结语

行文至此,自己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在建立一种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十分特殊的困难。这种困难不完全在于从立法上确立一整套所谓“现代型”的体制,而且更在于附着于大体制之中的具体甚至显得相当细琐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够得到确立,在于操作这种大体制与小制度的人们的观念是否适应体制与制度的要求。本世纪以来,我们在体制构建方面一直是不落人后的,由于某种理想主义指导思想的作用,体制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超越人性的倾向,但是,抽象的大体制经不住与之相悖离的具体小制度的掣肘和抵销,加之一些配套观念未能确立,于是出现了种种实际效果上的缺陷,造成了设计者的美好构想不能够兑现于制度运作的实际,久而久之,人们便不可避免对法律制度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发生怀疑,甚至对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的信念发生动摇。近年来,我们的司法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例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大面积发生的法院判决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构社会公信度的下降,等等,都与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上述偏差密切相关。

当然,我们的偏差也许还表现在另一个相反的倾向,那就是不假批判、生吞活剥地搬用了一些在外国行之有效但却并不适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体制和制度。近年来,法学界已经有一些学者主张并开始从这个路向思考和研究中国的法律秩序问题。31

今天,我们自然应当注重如何有效地利用我们的本土资源,研究中国的民情,中国人的正义准则,中国人的秩序期待,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为什么特别重视关系,什么时候感到没了面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汉不吃眼前亏”……凡此种种,都是在设计能够公正而有效地调整我们这个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司法制度时所必须加以研究的。有关西方司法制度的知识无疑是我们的一份财富,因为它为我们从事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甚至为某些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但是,用之不当,财富也有可能变成负担;窗口在打开视野的同时也局限了视野。临壁的霓虹灯也可能令我们为之目眩,有时不免忽略了自家那不乏诗意的烛光。

不过,我自己宁愿把注重利用本土资源视为一种学术上研究真实问题的立场和追求,而不是对于“外来资源”的排拒。同时,我对于轻言国外相关制度与观念不符合中国情况的做法也颇不以为然。百年来我们用于认真的制度建设的时间毕竟太短,而文化的融合需要的却是非功利心态的努力,需要对于不同社会和外来知识两方面不抱偏见的仔细研究,需要更长的时间。在看到外来制度不符合中国情况的一面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其中有相当符合我们“国情”的一面;在看到一些现代制度确立不了,运作不好因而带来法律秩序的某种混乱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某些制度在解决中国社会所存在的传统问题时所取得的成效。夸大关于法律秩序的知识的“地方性”特征不免使我们的心态走向封闭,而且不自觉地把某些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的论断给普适化了。最重要的,我们的社会结构毕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们制度的价值导向已经无可挽回地朝向了法治和民主政治。法治和民主政治本身并不是一些僵硬的目标,而是改变那些明显不合理的现实的努力过程。在越来越多的人不满意烛光的幽暗的时候,我们不妨也引进霓虹灯,并歌颂霓虹灯所特有的诗意。

回到司法管理制度的改革问题上来,我们当然意识到中国的制度变革面临着若干两难选择。除了上面述及的外来知识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冲突之外,我们还面临着这样一些矛盾:司法界的精英化可能使法官素质提高的同时使大众愈发疏离法院;司法管理的非集中化,或司法决策的非集体化可能更符合司法独立的理念,然而也难说不会引发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失控,或者加剧司法界已经相当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专注于司法事务,法官只在法院之内活动,固然可以使法官们远离尘嚣,同时也可能令他们更加远离权力的中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许多司法人员对于某些不合理、不利于公正司法的现行制度和做法已经感到不满,近年来各地法院近乎自发地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诸如“一步到庭制”、“立审分立制”、“错案追究制”、“双向优化组合”、“试岗制”、“法院院长异地任官制”等等,尽管其中某些举措系借用了行政机构或者企业管理的措施,与司法管理的要求或许不符,但是,此伏彼起的这些改革措施毕竟反映了人们,尤其是法院里的人们对于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的不满和变革的愿望,同时也为更高层面的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另外,我们也不妨说,更为法学者提供了发挥作用的一个适当领域。

「注释

本文是我对于中国司法制度制度及其改革这一课题所作研究的一部分。这项研究得到若干机构和个人的帮助。美国人文学会理事会(AmericanCouncilofLearnedSocieties)以及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CommitteeonScholarlyCommunicationwithChina)和哈佛法学院(HarvardLawSchool)的资助便利了我搜集资料、观察不同的司法制度运作以及与美国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安守廉(WilliamP.Alford)教授、张乐伦(PhyllisL.Chang)女士、张志铭先生以及朱苏力先生给予了热情的关心和资料上的帮助。其中,张志铭先生阅读了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转载。

1也许有必要在文章开始的时候界定一下“司法管理”的含义,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这似乎并不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根据一位美国学者的界定,所谓司法管理(judicial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的运行管理。“法院管理包括若干具体的事项,诸如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法官的选任和任期以及法院中所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训练和监督;以及例行文秘事务。诉讼的运行管理通常涉及案件处理的进程和花费以及建立法院运作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均衡。”见HenryR.Glick,Courts,Politics,andJustice,McGraw-HillBookCompany,1983,第48-49页。本文大体上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司法管理”一词,只是把讨论的的范围基本限定在法院的组织以及运作方式方面。其他一些问题,诸如法官的选任与任期、案件管理、司法财政以及对于司法界的监督等等,实际上是同样重要和亟待探讨的。我在“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一文中,对于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讨论。该文载夏勇(主编),《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284页。

2本世纪以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发展出了若干种法庭之外解决纠纷的正规制度,如刑事案件中大量使用的“辩诉交易”等等。不过,这些制度的出现和保持也离不开作为背景的法院诉讼的存在-尽管是以成本高、效率低的面目而存在的。

3清末筹备立宪时期,对于外国情形有所了解的大臣们对于这种三类职能浑然不分的状况多有指责,例如,“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824页。

4对于近代型法院职权特征的讨论,参看SirW.Ivor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5thed.,TheUniversityofLondonPress,1952,第241-246页。更为晚近的论述,可参看C.NealTateandTorbjornVallinder(eds.),TheGlobalExpansionofJudicialPowers,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5.

5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法官立法权及其限制的讨论,见MauroCappelletti,TheJudicialProcessinComparativePerspective,ClarendonPress,Oxford,1989.对于我国当前司法解释“不针对具体个案的抽象解释”的分析和批评,参看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00-117页。

6不消说,这里所谓终局性解决只是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说的;纠纷在法律上获得解决并不必然意味着冲突在实际上获得解决。参看M.A.Eisenberg,TheNatureoftheCommon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8,ch.2,note1(atpp.163-164);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7在对抗制模式之下,法官行使职权的消极特征及其制度起因,参看拙文“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页。

8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第162页。

9《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日报》社论,1950年8月26日。

101951年6月5日社论,题:“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于法院不受诉状、供词以及辩论的限制进行判决以及法院教育功能的强调与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出一辙。《苏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以便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法院还被授权,“如果对于保护国家机构、企业、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社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有必要,可以超出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氛围对案件加以审理。”《苏联法院组织法纲要》第三条规定,“法院的全部活动便是教育苏联公民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理想、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认真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服从工作纪律、履行国家和社会所委托的职责、尊重公民的权利、荣誉与价值以及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转引自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57、562页。

11题为“长春市两级法院开展春耕生产服务月活动”的报导,1994年5月2日。近年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名义,各地法院新招叠出,不一而足。这是我浏览1993年《人民法院报》时随机记下的一些表扬报导的标题(括号里的数字为月份和日期):“上饶法院为城市建设清障”(3.5.)“跳出坐等办案小天地,军事法院涉足经济大舞台”(4.16.),“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重视实质性参与”(4.23.),“周口中院提前介入‘沈邱假药案’”(5.14.),“朝阳法院协助征收养路费”(5.21.),“法院与税务机关联手清税”(7.2.),“晋中法院与农行联手收贷2.1亿元”(8.6.)。

12题为“竭诚服务,严肃执法”的报导,《人民法院报》1994年4月4日。类似的“先进事迹”在我们的传媒中可以说是俯拾即是,而对此倾向提出质疑的言论却难得一见。

13法院经费的紧缺已经成为近年来相当突出和普遍的一个问题。导致这种紧缺的原因不只是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还在于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秩序的变动所引发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模式的多样化。公共机构也可以甚至必须创收必然带来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带来握有不同类型公共权力的机构及其人员在收入上的极度不均衡。诉讼活动成为法院(并非国家)创收的一个渠道,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贫穷地区之间法院财政供给之间巨大的差距等当然不是偶然的事情了。某些法院经费困难的例子,见《人民法院报》1993年5月7日报导:“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经费短缺严重”。对于这种法院财政体制,一些司法官员提出了批评。一位省法院副院长就曾撰文指出,在这种体制下,法院的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不过是“党政部门模式的翻版”:“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党政职能与审判职能相混淆;法官的职业、职务和薪给没有法定保障,财物上没有法定的保证,法院受制于行政机构”,进而又诱发了趋利倾向,“一方面,法院经费困难,常常陷入困境,不搞创收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审判围绕着经济利益运转会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沈德咏等,“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人民法院报》,1994年6月6日。

14这里所使用的官僚化与我们经常否定的意义上的官僚化并非一回事。在韦伯意义上,官僚制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可以创造合理化,它本身也是合理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科瑟的概括,官僚制是依据合理化原则组织的;职务按照高低次序排列;活动不带私人色彩;任职者受有计划分配的权限和有限的义务所制约;任命根据专门的条件。参看刘易斯·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5页。

15这几方面的情况,拙文(前注1揭)均有所揭示和讨论。依据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担任法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毕业的背景。但是,我在最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在一些法院,这一规定难以执行。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都不执行法律,违反法律,岂不是一个最令人不安的情况。但是,法官们列举的原因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有的还很具体,例如法院人员的子女安置等。

16关于“合法性”与人们的服从之间的关系,参看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该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第2款:“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8在刑事诉讼方面,依据1996年底之前一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如果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则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但是,实际上,合议庭成员有争议的案件总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被视为疑难案件,同一法律紧接着的第107条为此提供了现成的解决方法:“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9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开始于50年代初。当时审判委员会的构成、职权及其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参看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516-531页;另参看该书第374、390页。

20一位学者在评论新订刑事诉讼法时,认为“新法典试图对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这两个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调整”,新规定“可以防止法院院长在开庭前即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陈瑞华,“应当如何设计刑事审判程序”,《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第41页。

2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似乎有鼓励合议庭独立作出判决的立法意图,但是,据我于1997年6月在湖北省的调查,不少法官仍反映说,凡是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案件,肯定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法官们也乐于这样做。对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加以辩护的理由,还包括那种认为法官素质不高,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加以制约,以及审判委员会不容易被贿赂等观点。在我的调查中,许多法官认为这一设置不过是为了对现行法官选任制度所存在的明显弊病的补救而已。一位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评论,见拙作,前注1揭,第240-241页。此外,美国著名法官汉德(LearnedHand)法官曾经不断地批评那种“满席听审”(enbanchearing)的实践,他对于用全院六位法官的宝贵时间审议合议庭判决的做法颇不以为然。同时,他也是联邦司法制度官僚化的一个坚定的抵制者。参看新近出版的一本汉德传记,GeraldGunther,LearnedHand:ManandtheJu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5,第515-517页。

22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之职责。”第3条:“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等级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任何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法官会议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原则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23例如,《人民法院报》1995年6月27日报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接见最高法院干部的通讯,便细致地列出四位法官的行政级别,其中两位副局级审判员,一位正处级助理审判员,一位副处级助理审判员。

24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似乎强化了法官的等级制度。该法将法官分为四个等次(首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十二个级别(第16条)。更有甚者,1994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法草案还规定了所谓“衔级制度”。后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这个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同志提出,审判人员不同于军官和人民警察,不宜实行衔级制度。”参看周道鸾(主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251996年7月到8月,我曾有幸和我国的一个司法代表团一起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在与美国同行的交流过程中,我国法官(当然包括那些院长副院长们)感到最难以理解的,也许并不是那里法院的权高势重,而是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对于其“下属”的无权无势。他们感到困惑的是,离开了院长或其他上级的领导,法官们岂不是各行其是,整个法院,甚至整个司法体系如何能够避免陷入混乱和普遍的腐败?关于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行政职权,参看LawrenceBaum,AmericanCourts:ProcessandPolicy,HoughtonMifflinCompany,1986,第37页及以下。

26任建新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又说:“……对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周道鸾,前注24揭,第16、17页。其实,准确地说,应当是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需要有同等高的要求。了解具体司法运作的人都知道,第一审法官高质量的工作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品质维系和公民权利的妥善保护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一些西方国家很注意使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在选任标准上保持大致上的一致,薪俸上只保持较小差距。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低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升迁至更高级别法院的动力不那么强烈,因而,减少了法官希望升迁的心理对司法独立所可能带来的损害,同时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低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另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是降低上诉率-假如制度安排上强调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总是高于下级法院法官,为了得到更优质的司法“产品”,当事人当然有理由不断地提起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从而加大司法制度的成本。

27我们的古人早就认识了这个道理。《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3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管理制度论文篇(5)

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而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社会潜在危机风险较大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种种矛盾相互交织激荡,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使社会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动态均衡之中,社会和谐显然面临着挑战。如何使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不致演变为社会冲突?最关键的是建设一套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来避免社会潜在风险的外在化。如何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所以,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最主要的体现是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规本身的和谐性。怎样做到法律法规的和谐?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定势,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场上,以和谐的理念公正地设计作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过程存在着明显的部门、行业、领域、阶层或利益集团垄断的现象,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谐。譬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然后由立法机构或政府批准,故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印记。国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款就是典型的社会群体利益失衡的体现。在这一制度中,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近年来已造成了4000多万的失地而穷困的农民,而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却将数倍于原有土地价格的土地增值利润攫为已有。面对失衡的制度,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采取拼斗自杀等过激的抗争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和谐埋下了社会不同群体产生矛盾冲突的隐患。

如何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者要具有社会角色的超脱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人一定要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脱于部门、行业、领域、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设计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原点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应当是社会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层、群体、利益集团或一部分人(哪怕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多数)。当然,全体人民也不是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而是指国家中的公民整体,这个整体代表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这种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原点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公正科学的过程和次序。这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程序法。我国也应当有程序法。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原点正义需要制度论证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证,否则,制度设计的结果可能与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投票悖论已经证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结果损害了社会相当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径依赖的强大后遗症。譬如,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结果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的浪费和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难以废除这个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程序不公的一个沉痛教训。因为如此一个事关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颁布的。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良好的,它是为了控制过度膨胀的人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类似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国家、地方性的不和谐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公共管理机构,即国家和政府。这表明,国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而应当是社会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国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也该当是一个和谐的过程。但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在许多方面却很难体现这种和谐,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导着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为,从而致使许多制度的执行过程充满着官民对立。这种对立不仅仅表现在各种个案上,如湖南嘉禾折迁事件、广东的孙志刚事件等等。而且表现在普通百姓对政府行为的各种逆反心理。如近几年国企改革中所发生的多起就是例证。各种迹象表明,我国这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行为还不是和谐的,这些不和谐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谐的行为动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会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动机的驱使。传统的专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自身的政权地位和对人民的统治,所以,它必须基于强权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专制社会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其制度也服务于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地施行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基于和谐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民主社会是公民选出公务人员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务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者就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动机来确立和谐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依据人民授予的权力去压榨百姓。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有一个普遍感受,即随着公民法律制度意识的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度越来越大,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湖南嘉禾的拆迁事件最终就是以地方官员的过错而终结的。对此,我们的学术界和上级党委政府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公务人员的执政能力不强问题。其实,问题的原因不是执政能力不强,而是执政动机不正确。如果我们的官员抱着为民服务的行为动机,就不会将公民抛向对立面。二是以和谐的行为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行为受动机的支配,动机的背后,则是人的需要;同样,受行为动机驱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也是人的行为需要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之所以要基于公务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动机,其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即人们对社会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们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着是社会公共品的生产过程的话,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即政府则是公共品的经销商或送达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费者。一种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了,如果不能通过优质的服务送到消费者手中,其满足人们欲求的功能同样难以实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质保量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的走样已是一个常态,所谓政策执行效果的边际递减效应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缺乏制度执行的需要行为意识,他们总是站在上级或领导者的位置去实施制度行为,而不是站在一个制度供货商或制度产品送达者的位置去满足公民的需求;他们不懂得公民对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应当以和谐的行为需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制度论文篇(6)

二、建立以教师为本的教学研究与管理制度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对于我们所有一线小学教师所扮演的角色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要求———要逐步转变成为一名教学的研究者,甚至最终成为教育家。在这样的要求之下,我们的小学教师必须要不断地进行反思和创新,逐步成为一个教学实践的研究者。面对新课程改革,我们的学校也应该要求教师积极进行探究和创新,要求教师积极对本学科的课堂教学进行研究。而这一切都应该做到以教师为本。

笔者认为,学校必须要建立起以教师为本的科学研究以及管理制度,进而通过制度化的建设促进教师积极参与到教学研究中去。例如,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激发教师参与到自我反思、教学个案总结以及学术中去。还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促进我们的教师加强与相关的专家学者、学生家长以及学生的对话和研究中去。对于具体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积极征求本校教师的意见,让大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集众家之长建立起令全体教师都满意的教学管理制度。这种做法是相当必要的,也是非常科学的。切记不能盲目为之,否则很可能会引起教师的不满,进而大大降低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

新课程改革标准的实施对于我们学校教学观念的转变以及具体教学组织形式的转变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样的要求无论是对于我们的一线教师亦或是我们的学生和家长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基于此种情况,我们所有的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都应该进行认真地探索、实践和总结,让我们的教学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新课程标准中的很多理念都表明我们学校管理的重心在开始下移———从专制逐步走向民主、从集权逐步走向分权。而我们的学校更应该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建立一个更加科学、民主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一个由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以及社区人士都能够共同参与的教学管理制度。让我们的教学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当然,在具体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的时候也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比较好的学校的做法,吸取其中的优秀之处为我所用。

管理制度论文篇(7)

二、是全面性原则。

学生管理工作任务繁杂,所以在制定制度时,也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尽量对所有可能以制度规定的事物出台相应的规定、对策,力争使师生在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全面细致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学校规范化办学的体现,只有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才能保障学校平稳发展。

三、是奖惩结合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弘扬正气。制度内容既要有奖励措施还应有惩罚措施,奖励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即通过正面刺激达到鼓励先进、弘扬正气的方式方法;惩罚则是从反面否定学生行为中的消极因素,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处理,帮助改正错误,促进转化。一味地夸奖学生、放纵学生,结果学生往往犯了错误却不认错,更加意识不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一味地责怪学生,不但激发不起学生学习兴趣,反而会让学生更加感到孤独,更容易走上歪路。因此,奖惩结合,缺一不可。

四、是系统性原则。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由若干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的整体”。高校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必须注意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系统性、关联性,必须考虑相关事务的结合点,即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能互相“打架”。学生管理部门是教育人的单位,制度本身就蕴含丰富的教育意义,好的教育制度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它可以增强人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但是如果制度不考虑系统性,给人以误解,让师生无所适从,那么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制度内容的可执行性、制度效果的激励性可能就有违“制度文化”本身的含义了。

五、是适度超前性原则。

事物是发展的,学校是前进的,但无论如何发展、如何前进,都是依据一定规律逐步完成的,即“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海”。所以制度设计一方面必须符合学校的实际需要,从生源状况、师资队伍、学生硬件设施等方面通盘考虑,超前思维,“量入为出”,随着学校的整体发展,不断对学生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使大家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更加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适度,即仗要一个一个的打,台阶要一个一个的上,不可“拔苗助长”一味贪“多”求“大”,如果把制度定的过死,脱离学校的实际,与现实脱节,或过于超前,即使制定了,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使大家有望尘莫及之感、望而却步之感,反而会挫伤大家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学校、师生的正常发展。

六、是可操作性原则,或者可执行性原则。

要认识到我们的学生管理制度需要通过推行来规范管理,如果制度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制度就仅仅成为摆设和累赘。学生管理制度的制订要具有可操作性。为了提高制度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制订的制度要有粗有细,粗的地方符合原则性管理要求,细的地方则符合操作性管理要求。基本管理制度的条款尽量是原则性的;具体管理规定、办法、细则、流程等要细化到可具体操作。同一项制度的不同条款也可有粗有细,原则性条款尽量概况,操作性条款在不影响功能及操作情况下尽量精简。

七、是公平性原则,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大学生之间更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制订制度要公平。必须经过自上而下酝酿政策,自上而下征求意见,综合平衡采纳建议,把制定制度本身的过程看成是校务公开的过程,当作是民主治校的体现。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对各类建议意见有“来言去语”,大家才能畅所欲言,才敢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其次执行制度要公平,既要体现以人为本,更要体现以制度为本。凡制度规定的,丁是丁卯是卯,不打一点折扣,不因人而异,坚决做到不给他人设障碍,不给某人开绿灯;制度未规定的,公开公示,集体讨论,少数服务多数,阳光决策,皆大欢喜。

八、是稳定性原则。

管理制度论文篇(8)

同时,审计市场上,作为审计客体的审计产品是一种信息产品。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又具有一般产品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在提供给一个使用者使用后并不减少其使用价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审计信息可同时提供给无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竞争性。正是由于审计产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审计产品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的经济后果,容易产生社会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车”,即使用审计信息而不付费,使实际审计产品供给量小于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审计产品供给量,造成供给不足。这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以上审计市场的两种特性,无论是作为一般市场产品,还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中,以价格为核心的自由竞争机制是市场存在的优势形态,即相对于政府管制的经济来说是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职能是作为市场功能的补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竞争的市场。

在商品市场中,到底自由竞争的力量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政府的监管采取体积方式与自由竞争市场结合,能够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这便成为各国理性的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同样,审计产品市场作为各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对审计产品市场而言,各国市场对审计产品的供给者,即审计主体提出资格要求,要求审计产品供给者必须达到各国市场对审计服务的最低资质,包括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必需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等,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审计产品产生需求,那么在审计市场的监管上,特别强调审计主体资格等信息的透明性。类似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有既定的,明确地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明确的监管规则,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而在一定的时期,审计市场的监管又必须考虑大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国的政治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完善程度等,来对审计监管的各种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力量,政府中相关的部门,社会其他团体的相关监管力量等)进行整合,并对监管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非监管者单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会相关各方力量多次博弈达到的一种策略均衡。这种对审计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以及为达到监管目的而对监管的范围、程度、方法的调整,对监管的资源、对象、市场要素进行事例的系统,称之为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对审计市场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监管,对审计执业行为的规范,对违规者的惩戒。这些监管又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具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而监管的依据大致有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

从上面对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属性:

1、是市场经济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2、对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供需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对审计产品供需双方与市场中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同业之间,事务所与合伙人,社会管理机构等)之间关系的协调。

3、是对相关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动态的整合,是审计市场管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储存的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对其他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同时,这个审计市场管理系统又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系统,如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系统。也就是说,该系统自成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或母系统。这是我们分析审计市场管理时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的经济、政治、历史等情况,又要将其放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的系统论依据。

这些性质表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不同于与其他管理机制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现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国在进行审计市场管理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等市场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并通过审计准则规定了进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无一例外要求首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通过审计准则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管理制度论文篇(9)

一、传统资本理论的新拓展

无形资本就其本质而言,是在资本的发展过程中,从有形资本中独立出来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本。以技术、品牌、商誉为代表的企业无形资本具备了资本的一般属性,而且具有远比有形资本强大的价值增值能力。无形资本的特征和运动规律与有形资本有所不同,无形资本理论是对资本理论的新拓展。

1、无形资本的价值取决于个别劳动时间,一般具有较高的价值(或价格)。大多数无形资本是由劳动创造的,其中包含着大量的高风险、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而具有很高的价值。象特许经营权这样的无形资本,是“权利资本化”的结果,没有价值,但却有价格。从均衡价格理论来看,由于无形资本对企业有很高的效用强度,使其成为市场中一种稀缺的商品,因而有较高的市场价格。无形资本的创建,具有个别性生产的特点,不象一般商品那样可以成批重复生产,所以它的价值量应由个别生产者在个别生产中耗费的个别劳动来决定。实践中,企业在创建无形资本中的各种耗费,很难完整准确的计量,现在通行的做法,是用无形资本可能带来的收益,确定无形资本的价格。

2、无形资本使用的可重复性造成其产权容易被侵害。无形资本使用的可重复性表现为,它可以被一个主体反复使用和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这使得无形资本被侵害的机会大大增加。加之无形资本存在方式的非实物性,造成产权主体对无形资本的独占能力弱化,因而无形资本的安全对法律有绝对的依赖性。

3、无形资本具有强大的增值功能。无形资本的增值能力源于它的强大的竞争功能和垄断能力。新技术可以数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品牌、商誉、特许经营权等经营用无形资本,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使同样质量的产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使企业垄断某种产品的某个细分市场,从而使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无形资本自身的增值过程,是一种典型的质量型而非数量型的资本增值方式,其价值可以在数量不扩张的情况不断地积累,这也是无形资本具有较高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形资本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并不发生有形磨损,有些无形资本反而可以自动增值。例如品牌资本,使用的次数越多,其知名度越大,价值越高。

4、无形资本与有形资本的良性互动,保证了企业的跳跃式发展。实现无形资本与有形资本的良性互动是无形资本经营的主要方式,即“有中生无,无中生有”。企业以有意识、有计划的有形资本的投入,催生和扩张无形资本,即所谓的“有中生无”。同时,企业应发挥无形资本的强大的增值功能,以无形资本带动有形资本增值,提高资本利润率,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即所谓的“无中生有”。无形资本作为一种价值存在,多数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具有可重复使用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无形资本进行投资、出售、出租、特许经营,以实现其的价值或取得某种收益权。

二、无形资本理论呼唤企业制度的创新

1、无形资本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工业化初期,以机器、设备、厂房为代表的有形资本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支配地位。此时,企业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市场竞争的广度、深度和激烈程度有限,技术、品牌等无形资本在生产经营中处于辅助地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市场化、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变得激烈而残酷,企业之间的竞争重心开始由生产环节转向产品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技术、品牌等决定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能力的无形资本,逐渐从有形资本中独立出来,进而取代有形资本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潜力,将取决于企业拥有无形资本的质和量,以及管理和经营无形资本的能力和水平。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好的想法和技术发明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它是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而且它不存在物质资源面临的有限性的约束,本身又能以低成本复制,因而资本收益递减的法则不再成立。对无形资本的开发和使用,大大缓解了企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空前地拓展了企业发展的空间。

2、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当企业的发展主要靠有形资本的投入来实现时,企业的制度安排是以生产环节为重心的,企业的资本结构以有形资本为主体,企业的组织结构以生产组织为主体,企业的产权制度以无形资本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企业的劳动力构成以工人为主体,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对有形资本的管理为核心。当无形资本超越有形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要素之后,企业的制度安排则要围绕无形资本的开发和经营这两个重心来进行,这给企业制度带来的变化是全方位的,涉及上面提及的所有方面,这种变化过程就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

3、企业的制度创新,同时又促进了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所谓制度创新,就是指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家的基本职能,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创新活动使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从而使无形资本从幕后走到了台前。那些始终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企业,正是那些无形资本的富有者和高水平的经营者,也毫无例外的是始终进行制度创新的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这些企业都经历了大幅度的改组,特别是近年来,大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令人瞩目,企业无形资本的规模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

4、无形资本理论对企业制度创新的导向作用。创新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无形资本的发展为这种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无形资本理论为这种创新指明了方向。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提高企业开发和运用无形资本的能力,应该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目标。拥有世界第一品牌的可口可乐公司,其可口可乐品牌和配方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本,而且还在继续为可口可乐公司创造着丰厚的利润。比尔·盖茨创造的微软神话更为我们昭示了这样一条真理,无形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是有形资本无法比拟的,知识经济时代将是无形资本的时代,无形资本将把企业带进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为国有无形资本的有效开发和经营提供了操作平台

1、制约国有企业无形资本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无形资本意识淡漠、认识落后,是导致无形资本理论和实践低水平的主观原因。认识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无形资本存在意识淡漠。由于无形资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不易被人的感官感觉和把握,而且企业对无形资本的管理和运营也不太熟悉,这些往往使企业

忽视无形资本的存在,甚至对其流失也视而不见。第二,无形资本的生产要素意识淡漠。在传统的观念里,企业的生产要素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土地和有形资本,而忽视了无形资本,更不能认识到无形资本是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在企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对无形资本的功能认识还不到位。虽然企业对技术开发、品牌培育等的重要性的认识已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大多数企业还认为,技术开发和广告等的投入是企业的费用而不是投资,说明企业对无形资本的认识还有差距。

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人才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存在,都在影响着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强化了这种不利影响,使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面临重重障碍。第一,国有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普遍仍带有明显的“生产型”特征,还没有质的改变,势必会限制企业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化倾向,使从事无形资本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本,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结果导致人力资本供给的严重短缺。第三,国有企业人才的流动和使用,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离“市场化”的距离还很远。在人力资本的选用和开发上,用行政手段是代替市场选择的做法是低效率的。第四,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以无形资本方式的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注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无形资本的核算范围、入帐价值的确认方法以及费用摊销方法等,导致无形资本帐内无价或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类似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是企业无形资本形成和发展的障碍。第五,对国有无形资本监管不力。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过程中,以及在兼并等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不计算或低估国有无形资本价值的情况;国有企业的技术诀窍流失、专利技术被侵权、商业秘密泄露、名牌商标被假冒等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国有无形资本大量流失。第六,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投资水平不高。一方面是不舍得投资,不敢冒风险。一方面是投资效率不高。比如,前几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标王之争,中标企业花费的巨额广告费用并没有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没有和企业有形资本的生产经营很好地结合,巨额投资开发出的是“泡沫”无形资本。

2、通过企业制度创新为国有无形资本的有效开发和经营提供操作平台。首先,要改革无形资本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明晰权责边界,保证产权的可交易性是实现无形资本优化配置和使用的一般条件;反映无形资本特点,保证无形资本的安全,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特殊条件。国有企业中建立的“法人财产制度”,为明晰国有资本的产权找到了有效的办法。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逐步取消对包括无形资本在内的国有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具体来说:一,除了与企业无法分离的无形资本(如商誉)和企业无法完全控制的无形资本(如供销网络),应允许可交易的无形资本进入资本市场;二,对于产权可以自然人化的无形资本(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不应片面强调其国有化或法人化,应鼓励国有企业的无形资本的结构中存在自然人产权,并赋予其与国有产权和法人产权平等的权利,这样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可以避免非自然人产权带来的交易费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三,应在法律的层次上明确国有企业在国有无形资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的责任。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无形资本产权模糊、产权主体错位和产权结构单一化的问题,将会改变国有企业中无形资本开发无动力、经营无活力、负责无能力的状况。

其次,要建立企业人力资本制度。如果说有形资本的积累主要依赖于大自然的恩赐的话,那么无形资本的发展壮大则主要依赖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就是企业中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他们虽然是人,但是他们所具有的创新能力却具有资本的功能。建立人力资本制度就是要承认他们的资本所有者地位,他们进入企业就是以人力资本对企业投资,虽然他们没有投入货币资本,但是应该拥有产权。相应的,他们的收益应该是投资收益,而不是工资。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企业的股份构成中设立人力资本股,其产权属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并适当限制其转让或上市交易,以此作为企业人才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基础。湖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在企业中建立人力资本股制度的代表,袁隆平院士拥有该公司的250万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这250万股就是袁隆平院士人力资本投资,体现的是他所拥有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袁隆平”品牌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人力资本股制度比经营者年薪制更科学、更规范、更到位,因为它把分配制度完全纳入到股份制度中去了。

同时,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制度,包括人力资本的引入制度和开发制度。就引入制度而言,一,国有企业应打破地区和部门的条条框框,打破户籍甚至国籍的限制,依托人才市场而不拘一格引入人力资本。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当然有权力选择企业的经营者,但选择的对象应该是市场中形成的企业家,而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人员;二,以人力资本股制度的建立为龙头,确立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利,创造吸引人力资本的企业制度环境;三,为人力资本充分发挥其功能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广阔的舞台;四,与引入制度相配合,建立相应有退出制度,保证人力资本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就开发制度而言,企业对人力资本开发要舍得投资,同时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回避制度。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意味着要企业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而得到的将是长远的利益。企业可以依托院校培训和市场实践为企业开发人力资本,并把人力资本的引入和开发结合起来。

第三,要加强企业的无形资本开发组织和经营组织。企业无形资本的开发组织和经营组织,好比是企业的“两翼”,缺少任何一个会失衡,只有“两翼”丰满,富有力量,协调一致,企业才能展翅高飞。就技术开发而言,第一种模式是设立企业的研究所或研究院。其优点是技术的可转化性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第二种模式是与国内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进行联合,把技术开发交给他们去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精简机构,转移开发风险,缺点是开发周期长,技术的适用性差。第三种模式是完全通过技术市场购买企业所需技术。引进的技术不可能是最好的技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改革开放中,我们提倡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但是从长期来看,我们还是要立足于自己开发,特别是一些关键技术,以避免在技术上受制于人。从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我们主张企业设立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形成技术优势,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技术的转化率。从宏观上讲,国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重要保证。

就企业营销用无形资本(如品牌、商誉、供销网络等)的开发和经营而言,应该是企业的整体行为,不是哪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但应配备具备创新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由于这些无形资本一般存在于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中,所以协调企业同外部环境的关系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加强企业的开发组织和营销组织,并不是否认生产组织的重要性,而是我们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制造加工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同企业之间不会有太大差异,因生产水平上的差异而形成企业在竞争中绝对优势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已。

第四,要调整无形资本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制度。无形资本的管理是无形资本经营的基础,主要涉及无形资本的价值管理和安全管理。就价值管理而言,无形资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且价值量难以准确计量,给无形资本的价值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价值评估和财务核算是无形资本价值管理的基本工作,其具体制度应以企业无形资本的完整、合理和及时地计量为原则。现行的无形资本核算制度和注册制度应予以调整,解除其对企业进行无形资本价值管理和引入无形资本投资的影响和限制。同时,应特别注意对无形资本的效益进行监控,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设立反映无形资本效益的指标体系,并把其纳入企业的效益指标体系中去,这是企业配置和使用无形资本的依据。无形资本的安全管理完全不同于有形资本的安全管理。有形资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盗、防火等,是防止有形事故的发生,而无形资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侵权、防损害、防泄密等,其难度更大,对人才、制度的要求更高,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

无形资本经营是发挥其增值功能的关键。在国有无形资本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下,通过转让、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充分发挥无形资本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的特点,实现无形资本本身的价值和价值增值。充分认识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之间相互促动的关系和无形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用企业无形资本带动有形资本的生产和经营,实现企业资本的迅速增值。以无形资本为纽带,进行企业间的兼并联合,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旭亮等.资本一般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保健云.知识资本.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王军旗.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现代化建设.东方出版社,2000

〔4〕卢宏定.现代企业无形资产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管理制度论文篇(10)

西南联大对于学生宿舍管理极其严格,与学籍管理、贷金发放等都有关联。除前面提到的《女生宿舍规则十一条》外,如1937年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议决中要求“本校男生一律住男生宿舍,凡在十一月一日以前已报到缴费而未搬入宿舍者,其注册手续即认为未经完成。开课后即作为缺课论。其宿舍空位经分配于借读生后,并不得复行要求搬入。”另1937年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记载:“不住宿舍之学生按章不得领取贷金,其空额由候补名单中依次递补。”在此笔者无法一一列举西南联大关于学生管理的所有规定,“窥斑见豹”,可见其宿舍管理之严格。

2.学生自治

联大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和自主管理是联大的立学之本。联大的学生管理主要是通过学生自治会、学生社团和学生自主活动进行。尽管生活条件艰苦,设施简陋,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营造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校园文化氛围,强化了宿舍文化建设,“茅庐草舍出英才”。学生自治会在维护学生权益、引导学生发展方面做了很多积极工作。如1939年由于昆明米价高升,学生生活困苦,学生自治会就此专门向常委会呈函,呼吁常委会拨给救济金。又如在西南联大北返过程中,学生自治会积极配合学校,参与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胜利完成了人员、物资北迁任务。

二、对当前高校宿舍管理的启示

西南联大成功的管理经验对当前高校实施以人为本的宿舍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人文关怀和严格要求相结合

学分制推行后,传统的班级管理模式被打破,学生宿舍这个“第一社会、第二家庭、第三课堂”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宿舍成为安全管理的“重防区”,如前些年的马加爵事件,近年发生的复旦投毒案无一例外都发生在学生宿舍,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各高校都制定了完备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但管理还局限于以安全检查、宿舍卫生为主的被动框架中。我们提倡以人为本的宿舍管理模式,高校一方面须完善服务设施,改善硬件设备,如可在宿舍里设置统一的会客室、自修室,在留学生公寓中设立开放厨房,等等,满足“90后”学生多元化的需求,强化宿舍心理健康教育氛围的营造,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另一方面须按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将宿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结合,与奖助学金评定相结合,使各项规章制度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2.综合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

当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多采用综合管理和经营管理两种模式,而又以综合管理模式较为普遍,即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后勤部门、保卫部门和和各学院共同管理。尽管这种模式存在一定优势,但由于管理部门较多,在某些事件处置上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形式古板。应建立形成学校宿舍管理机构、思想政治辅导员、学生自治组织三位一体的新的综合管理模式。高校须明确学生宿舍管理机构职责,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宿舍管理人员素质。结合实际,培养一支专门入驻学生宿舍区负责学生宿舍生活指导、服务、教育的辅导员队伍,在发挥辅导员主导性教育的同时,积极倡导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教育。成立学生宿舍管理自治组织,完善学生自治组织体系,如每幢楼设立楼长,每个楼层设立层长,各宿舍有宿舍长,分级管理,形成快速反馈机制,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参与宿舍的决策、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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