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经济学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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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学论文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1)

二、分层:少数民族大学生经济资助政策的特点

实施党和国家的教育资助政策,必须坚持“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资助理念,贯彻“为了国家利益,资助贫寒学生,培养精英人才”的指导思想,遵循“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要求。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探索,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已经建立了由补偿到引导、由普遍优惠到分层实施的资助机制,实现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价值目标转型。[3]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贷学金和奖学金的形式区分。与全国大学生一样,奖学金、贷学金是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资助的主要形式,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是教育资助的辅助形式。奖学金是政府、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个人、社会机构为表彰和鼓励学业优秀的大学生而提供的一种助学资金。贷学金作为一种推迟的付费性资助方式,是由政府的财政渠道给于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由政府或学校共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给贫困大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主要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或接受高等教育。助学金则是无偿地“赠予”在校的大学生,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使他们不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奖优”与“助困”的标准划分。成绩是否优秀、经济状况如何是执行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2002年,我国的国家奖学金对资助对象明确为“在校期间学习品学兼优或参加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考虑到各类人群的起点不同,我国在原有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别为“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或参加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奖优”与“助困”的标准更加明确,国家奖学金只奖励优秀,不考虑家庭经济方面的情况;国家助学金助困,但受助者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奖优与助困相结合,要求资助对象必须是“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经济资助与心理援助的方法结合。总体上,贫困生在获得各种资助时心理体验往往是积极的,尤其是对于努力学习与辛勤劳动付出的奖学金和勤工助学方式。但也有一部分贫困生在获得资助时产生消极的心理体验,因资助的不均和失衡等原因产生压力或自卑感。针对大学生经济资助政策执行给贫困生带来的消极影响,教育管理者需要注意教育资助的方式方法,合理地疏导部分贫困生的消极心理。尤其要不断探索经济资助和心理援助相结合的路径,关注贫困生的心理体验,建立动态的贫困测定和资助评价模型,掌握贫困生的心理状况,促进贫困生的人格完善,提高心理援助的实效。绿色通道与勤工助学的路径组合。“绿色通道”指在资助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采取专事专办、特事特办、专人专办的方针政策。“绿色通道”是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经济资助和生活关怀的权利的优先确认,是加快形成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经济资助政策认同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享有平等、公正的教育机会的一把绿钥匙。“勤工助学”是指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过程中,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让他们通过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体现了“教育成本分担”的办学理念,扩大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教育选择的机会,有利于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和机制,是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普遍乐于接受的教育资助方式。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2)

【作 者】王建红,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08博士,北京,100000

【中图分类】 F0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1-0146-005

The Thinking of the “Cold” and “Hot” Points in Ethnoeconomic Research

WangJianhong

Abstract: Through the historical review of ethnoeconomics development and the “cold” and “hot” points in its research, it is found that the difficulties in development of ethnoeconomics root in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reasons. However, the essential reasons are those that there are no research model, no widely accepted distinctiv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core concepts. Therefore, the basic approach of developing ethnoeconomics lies in the further exploration of its 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core concepts, and then the form of its own research model.

Key words: ethnoeconomics; research model; logical starting point; core concepts

自1979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经济学规划会议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列为当时经济科学的第27个分支学科算起,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已逾三十年。从最早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作为一门学科构想的提出到现在,学科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较大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的,这一学科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王文长,1999)。有人甚至担心地指出,如果不能完成系统的理论架构,不能在宏观上把握现实世界,在微观上又无所作为,那么,这门学科离消逝的时间也就不远了(李忠斌,2004)。回顾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历史,审视民族经济学中的“冷”与“热”,将有助于我们认清民族经济学的发展现状,理清思路。

一、民族经济学发展史中的“冷”与“热”

1979年9月在中央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前身)召开的庆祝建国3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施正一先生正式建议创立“民族经济学”新学科,并在会后组织班子编写了这门学科的第一本教材,即《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概论》。从那时开始,民族经济学就开始了其艰难的成长历程。施琳把民族经济学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截止2002年):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0年,是初步探索和快速发展时期;第二个阶段从1991年起至2002年,是向广义发展和理论深化时期(施琳,2002)。也有人把类似的时期,以五年为期划分为四个阶段(王燕祥,1998;古玲,2001)。但我们认为,对于一个历史不长的学科而言,过细的历史阶段划分不但没必要,而且其阶段特征注定是不明显的。因此,承接施琳的阶段划分,我们把2002年至今的民族经济学的历史称为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民族经济学开始探索新的研究思路,并且一批新研究思路主导下的民族经济学新著陆续出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龙远蔚著《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李忠斌著《民族经济学发展新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王文长著《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以及刘永佶主编的《民族经济学大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中华民族经济发展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

相对于一些成熟的学科,民族经济学发展的历史时间不长,并且一直处于成长时期,严格来说并没有明显的“冷”、“热”时期。但是,梳理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其中的一些变化的,这些变化在民族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比如,有人认为,在80年代的中期民族经济研究掀起了一个小高潮,这一高潮主要是因为初期的探索引起的兴奋导致的(王文长,1999)。初期的以调查资料整理研究为主要内容的高潮之后是一个理论酝酿期,也是民族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小低潮。之后,伴随着国家对西部开发的重视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小高潮。1999年底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在社科院系统,在高校主要是民族高校系统和民委系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的研究和教学雨后春笋般兴盛起来(周兴维,2005)。在既有的理论体系受到质疑时,民族经济学又进入了一个研究思路的反思期,反思过后,便会有学者开始依据新的思路展开新一轮的大量研究。目前的民族经济学应该说尚处于新研究思路的探索过程中,虽然有些新思路探索的成果已经出版,但是尚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只有当某一个新思路得到多数人认同后,广大民族经济学研究者才有可能集聚在同一思路下,迎来民族经济学发展的新高潮。

二、民族经济学学科建设中的“冷”与“热”

正如上文所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作为新学科被最初提出时,是列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的,但几年后,在另一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会议上,却将这一新学科调整为民族学的分支学科。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在现行研究生教育学科分类中,民族学作为法学类一级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作为民族学的二级学科。如果说,这种学科划分让人费解的话,更让人费解的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竟然没有自己的本科教育。虽然,从1982年起,中央民族大学即开始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硕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并于1994年开始进行博士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但是至今也仍旧没有自己的本科生教育。教育部1998年7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就根本没有设“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在硕士、博士教育中,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也有自己的困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1997年6月联署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被归属为“法学”门类下“民族学”一级学科之下,最后授予的是“法学学位”。这种安排使得以经济学为学习目标和主要内容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专业的毕业生面临着极其尴尬的境地:在就业中,要求法学背景的工作不承认你的法学文凭,要求经济学背景的工作也不承认你的经济学学历。

基于上述原因,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出现了明显的“冷”、“热”不均的现象。冷的是,本科教育中竟没有相应的专业招生,缺少学科发展基础和后劲;热的是,由于现实对少数民族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的需求,少数民族经济学的硕士生、博士生招生在民族相关专业中出现了较“热”的现象。初步统计,目前开设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博士生教育的大学和机构有5家,而开设相应硕士生教育的多达23家。同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在面对西部民族地区紧迫的实际经济问题表现出热切的学习热情时,却要面对就业时的冷遇。

虽然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有着天然的“可民族学,可经济学”的归属问题,但是,在民族经济学发展多年以来,很多专家学者都清楚地说明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乃至民族经济学归为经济学实属应当(沈道权,2004;黄健英,2005;孙秀君,2006),但是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归为民族学的现状目前看来似乎没有丝毫改动的迹象。有人认为,之所以如此与以下两点有关:一是掌握着规制权的官方管理层并不认为有一个“民族经济学”;二是控制着话语权的主流经济学也不承认有一个“民族经济学”(周兴维,2005)。不过,令人高兴的是,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3月出版的《中国图书分类法》(第四版)中,已把“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经济学分支学科专门设置了类目。表明民族经济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后,已经作为一门拥有大量著述与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可以建立自身独立图书类目的学科而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民族经济学从民族学中分离出来,纳入经济学范围之内将是民族经济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

三、民族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冷”与“热”

从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来看,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是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主流,其研究者和研究成果占多数(龙远蔚,1998)。王文长在总结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时认为,民族经济学研究的路径基本上循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学科基础性研究。二是专题性研究。他进一步指出,与学科基础性研究相比,专题性研究更加活跃和广泛,并且认为,专题性研究基本上构成了民族经济学前20年研究的主导地位,所取得的成果也较基础性研究更为显著(王文长,1999)。邓艾和李辉在统计了1994至2002年国内主要学术期刊发表的民族经济方面的论文情况后发现,在总共6200多篇相关论文中,应用性研究成果占论文总数80%以上,而主要探讨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建设和基础理论问题的论文仅有50篇,占论文总数的比例不足1%,而且应用性研究与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之间几乎不存在紧密的理论联系(邓艾,李辉,2005)。这些分析说明,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中,基础性研究较“冷”,应用性研究较“热”。虽然说“一门学科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龙远蔚,1998)是对的,但基础理论的缺乏不能不说是民族经济学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共同根源,是民族经济学始终遭人诟病的根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直接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受我国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的刺激,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参与到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问题的研究中,自然与此有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会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民族经济学的初创性和交叉性,使得学科研究队伍具有严重的复杂性。很多研究者都是从经济学、民族学、社会学甚至法学等领域转战而来,很多高校的民族经济学教学、研究机构大多是嫁接在经济学、民族学、人类学、宗教学、史学、政治学等“大树”上(周兴维,2005),因此,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来源往往是来自于经济学、民族学、社会人类学等学科理论的应用,从而忽视了本学科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此外,民族经济学创设的初衷――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服务,就决定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更侧重于应用性研究,而且推动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相关专门机构出于工作需要,也经常就少数民族经济的某些方面开展专题研究(龙远蔚,1998)。

但是上述原因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民族经济学的应用研究占主导不是错误,这是其学科发展的根基,错误在于其研究者不应该在重视应用性研究的同时,忽略掉基础理论的研究。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伴随着民族经济学的创立,一些研究者一直在坚持不懈地研究和探讨民族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早期施正一的《民族经济学与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民族出版社,1987)、《民族经济学导论》(民族出版社,1993)到龙远蔚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民族出版社,2004)、王文长的《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以及刘永佶的《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这些论著都提出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结构,都对民族经济学科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正如王文长指出的,民族经济学迄今流传未广,甚或质疑之声不断,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或民族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还未能找到得当的分析框架和工具(王文长,2008),也即没有完善的学科理论所致。换句话说,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缺乏根本原因在于其基础理论没有找到根本的突破口。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找到民族经济学研究的突破口?有人认为当务之急是找出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周兴维,2005),或者说,民族经济学也必须以一个基本出发点为依据(庄万禄,陈敏,马秀琴,2005);也有人认为,成熟的学科 “是以概念运动为核心和主干的,其中要有一个核心概念”(刘永佶,2008)。换个角度看,也就是说,整个民族经济学理论目前最大的不足就是缺少其应有的核心概念,从而不能形成以核心概念为基础的概念体系和概念运动。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找到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我们找到民族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对核心概念的研究也有助于探索正确的逻辑起点。只要找到民族经学的正确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民族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才会有一个根本的突破。

四、民族经济学体系建构中的“冷”与“热”

正如上一节已经提到的,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会涉及到民族经济学体系的构建,但二者还不完全就是一回事。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是就某一理论点的研究,而体系的构建则是对某一学科理论的系统研究。体系的构建对于新生的民族经济学而言是很重要的,正如李忠斌所说:“体系对于学科而言犹如大厦之骨,没有骨架则大厦难立,没有体系则学科不存,……建立起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是民族经济学较长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李忠斌,2004)也许正因为如此,民族经济学从其诞生不久就开始了其体系的构建。前面已经提到,施正一先生在建议创立“民族经济学”不久即组织班子编写了这门学科的第一本体系性教材――《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概论》。随后的基础理论研究也多是围绕民族经济学体系的构建展开的,这就使得民族经济学的体系构建从一开始就主要侧重了体系的完整性。此后的《民族经济学与民族地区的四个现代化》、《民族经济学导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民族经济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等理论著作应该说都构筑了自己的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这形成了一股完整体系的构建“热”潮。

然而,从人类理论研究发展的历史来看,现已存在的各学科的理论在没有做出清晰的分野的之前,人们一直注重的是对具体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是因为考虑到为创建一门学科而研究,因此往往在一开始并不注重所谓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只是当关于某一领域的主要理论问题得到了系统解决的时候,就会出现对此领域研究成果的总结性的综合研究,这时就往往产生出一门系统的理论著作,从而标志某一学科理论体系的诞生。经济学从最早的重商主义、重农学派等的分散研究,最终到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即是如此。据此我们认为,民族经济学虽然从其现实状况来说,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是不争的事实(黄健英,2005),但这并不能说是建立在了成熟的学科理论体系上的,因为,正如前一节所述,民族经济学的很多基础理论在研究上没有突破,离其作为成熟的理论体系“瓜熟蒂落”的时机还很远。但是,现在很多理论体系的构建者似乎在热衷于理论框架的构建之时,却“冷”落了促使体系成熟的基本理论的研究。

以各种版本的民族经济学的教材为主要代表,现有的民族经济学理论体系绝不是“瓜熟蒂落”的结果,他们所采取的体系构建方法主要就是演绎法。这里的演绎法并不是指在理论上的演绎。这里的演绎法主要是指,我们为了构建民族经济学的体系而从其它学科和一般学科通用的理论体系中,抽出其理论框架,设定诸如: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各影响要素、各要素的特征、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等,依次设定章节目,将研究内容拓展开来,构成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就民族经济学来看,具体而言,往往是把已经存在于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中的理论体系直接,或拼接之后稍作修改再套用过来构建自己的体系。而具体的理论内容往往就是经济学和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嫁接。如此一来的结果是,一些学术界的人们认为民族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科存在着大面积的交叉,没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实质是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学或者是仅仅加上了“民族”字眼的经济学,“给人的印象就是经济学理论加民族地区数据资料”(李忠斌,2004),从而对民族经济学的学科地位持某种程度的否定态度。

当然,对于民族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我们应该采取一个正确的态度,“过多的苛求并不是爱护的态度”(王文长,1999),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基础理论和体系不完善是民族经济学面临的现实问题,但并不是说学科创立和发展的历史短,就应该如此”(黄健英,2005)。解决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构建中的问题的根本思路和上一节的思想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要加强对民族经济学的正确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的研究。可喜的是,我们已经开始看到了这种思路下的研究成果,龙远蔚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和王文长的《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都注意了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尤其注意了对逻辑起点的探讨,只是对其核心概念的关注和研究有待加强。

结语

通过对民族经济学发展的简略回顾和其中的诸多“冷”、“热”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基本勾画出目前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困境了。纵观这些分析,简单来说,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困境的成因,既有发展历史短和外部的客观条件的制约,更有内部的研究者主观方面的不足。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者,我们在无力改变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应该主动“自我否定自我退出……冷静、客观地面对‘民族经济学’遭遇的尴尬”(周兴维,2005),加强对民族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加强对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的探索。有了自己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概念,民族经济学也就能够比较容易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式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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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邓艾,李辉. 民族经济学研究思路的转变[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2: 18-26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3)

民族经济学自1979年创立以来,在学科归属、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一些学者对民族经济学学科发展持批判态度,另一些学者持拥护态度,但无论批判基础上的否定还是批判基础上的支持,民族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两难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经济学发展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和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理论体系,甚至没有独立的核心概念即逻辑起点。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上述问题,但仅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民族经济学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要厘清民族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和目前出现的概念上和理论逻辑上的模糊性,首先应该确定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通过比较和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对确立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方向、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此,文中提出以民族内生因素产出的矛盾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以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族经济学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已有不同认识。黄云、王文长、黄建英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各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具体的各民族人民的经济问题。施正一先生、施琳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民族经济问题,它是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李忠斌 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邓艾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对象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状况和家庭经济生活特点等。以上几种认识都集中讨论民族经济学究竟是经济学科还是民族学科。而刘永佶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

通过以上几种表述可见,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尚未达成统一。要么以民族人本身的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要么以要么以民族地区的经济特征作为研究对象;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为中国各个民族经的经济问题研究;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宽泛,从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体去研究。即便是刘永佶教授为民族经济学进行的创新性逻辑论证,但他是站在全人类鸟瞰的民族经济学,让学者们感到概念过度膨胀,似乎世界主流的经济学都应被囊括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之中,并且只要仔细阅读由其主编的《中国经济矛盾论》就会发现,《民族经济学》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体系都似乎是对《中国经济矛盾论―― 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和《政治经济学大纲》体系的一种演绎,而内容则是对中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民族学理论的归纳(当然创新的智慧在其内容中无处不在, 但从其构建的理论体系来说仍是不足的)。《民族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本质是一致的,因为都是以劳动者主体而展开的对象、主义、方法、主题、内容、范畴、体系的规定,这样一定会让学者们质疑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民族经济学,它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区别何在?鉴于此种原因,本文更倾向于将刘永佶教授规定的民族经济学看成是“中华民族经济学”或者“中国政治经济”(尽管这么看待也不尽合理)。

尽管如上所述,民族经济学自创立以来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多数学者认同的是民族经济学是具有二重性的:“民族性”和“经济性”。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应该从这两点去寻找学科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只有规定了对象才能明确研究的方法和学科性质,进而获得广泛认同。

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是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只要“民族与经济的辩证结合在理论形态上尚未溶于一体”,就永远无法解决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分歧。各民族经济活动的特征以及经济矛盾都体现着本民族特征,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在”理论形态上溶于一体”,要求研究对象应该是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即考察民族人口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规律的民族性根源。

将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规定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合理性。民族的含义决定民族经济应突出民族性,也便于将民族因素内生于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研究。根据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有四个因素,其中,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共同经济生活表现在共同文化上。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这必定是因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特点不同决定的。尽管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斯大林定义中的四个因素在当今看来也许并不完备,但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一定有其社会属性、阶级属性、民族属性,在经济活动中一定会表现出具体的属性。譬如,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特征。回族、藏族、蒙古族、壮族、苗族、赫哲族等55个少数民族以及汉族,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心理特征、文化特征等民族性特征,这些特征对其表现出来的经济活动也不尽相同。譬如,回族信仰伊斯兰教,由其饮食特征发展了清真餐饮业;藏族信仰佛教,农业生产中不愿意使用农药成为产量低的影响因素之一;毛南族的“红筵”、“搭红桥”、“肥套”、“套三朝”①等迷信思想对本民族经济活动有影响。这意味着各民族的经济活动因内生的民族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特征,民族经济问题研究也应突出民族性,民族经济的研究对象应从各民族内在的特征去寻找经济特征和经济活动的主要矛盾,探寻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规律。

三、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更加明确其研究内容,也更能反映研究的任务是要揭示民族因素对经济影响的规律。首先,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表明不是简单地用民族学的眼光去研究经济问题;其次,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触及到了民族经济特征的源头性因素;最后,民族内生因素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规定了主体的民族属性。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表现在:1.与“民族经济是研究各民族经济问题”相比,内涵更加明确。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比较模糊,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是各个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比如,藏族经济、蒙古族经济、回族经济等。同时,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是从宽泛的层面,诸如各民族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贫困问题、经济增长问题等都属于其研究的范畴,无法体现明确地体现经济的民族性,也很容易致使学者用一般的经济原理去分析经济问题,这样也必将陷入学术界关于民族经济缺乏特殊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质疑中。2.与民族经济学是“是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为对象的学科,它具有民族学和经济学的综合性质”相比,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性因素的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明确了民族经济学是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的,这无疑对民族经济学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3.与“民族经济学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相比,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这一规定除了在外延上更广。除了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还可以研究世界民族经济,不仅研究少数民族人口经济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民族性因素与经济性因素融为一体的研究。4.与规定为“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相比,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不仅明确要在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经济矛盾,还表明要将民族因素作为民族经济矛盾的内生变量,并由此能区分民族经济学与中国政治经济学,从而要求构建的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一般经济学存在着必然联系。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的规定是把民族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来构建的,其理论必定是在一般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改造,它将与一般经济学的联系具体表现在:1.与政治经济学相比,政治经济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生产关系”,社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去民族的经济研究,抽象了民族因素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研究。而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则正是“穿上民族服装”的经济矛盾和关系研究。2.与发展经济学相比,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是抽象了各民族经济特征的一般经济理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研究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必须从民族性去探究其经济发展规律。3.与区域经济学相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某一地理区域的经济问题,是具有某种经济特征和经济发展任务的“经济地理区域”。在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论文大多研究的是中国某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这恰恰也是学术界争议或批判民族经济学实际上是区域经济学的“致命伤”。是少数民族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故而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缘故。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探索由民族的典型特征所引起的经济特征的变化规律,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加符合民族的发展特性。因为地理区域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有的民族而不能成为其根本的影响因素。譬如,生活在中国的朝鲜族和生活在朝鲜的朝鲜族相比,中国的朝鲜族虽然保留有朝鲜半岛母体民族的部分文化,但也融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且中国与朝鲜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历的社会变革不同,于是二者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意识和不同的经济特征,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区域不同,而是由民族性因素共同影响所致。因此,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经济学有别于其他学科不同的独特的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无论从已有的规定看,还是从与其他学科的区别看,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更能体现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存在着的独特的研究对象,更能反映民族经济的根本矛盾,也能更能明确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任务。

注释:①源自毛南族的一个传说,旨意是人能生儿育女,全家团圆幸福,都是万岁娘娘的恩赐,到生下孩子后,选择良辰还愿,杀十几头甚至几十头牲畜祭祀、还愿,这种风俗有时会把一些家庭弄得倾家荡产,反过来,为了不因还愿而致贫,毛南族农民饲养牲口数量多,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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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学论文篇(4)

1民族品牌的现状

民族品牌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民族品牌是当代经济学研究中极为重要的范畴。当代经济学把民族品牌以及把相应地经济价值问题纳入到经济发展的考虑范围之内,也就表明了经济学对拥有民族品牌以及其经济价值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同的作用方面获得了新的认识。绝大部分关于品牌经济价值研究的理论预设就是人类社会的同质性。这些研究关注的是品牌能带来多大的经济价值,能为企业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而并没有真正关心在多样性、多民族文化背景的社会条件下,如何拥有发展成长于不同民族文化氛围下民族品牌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对待社会发展问题的时候,通常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整体性,强调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纳入思考的范围,这样一来被思考成经济和文化发达社会的发展模式往往会被当做其它社会发展的模式来对待。其直接结果就是经济和文化发达社会的品牌将成为世界品牌,具有普遍性,而经济和文化非发达社会的民族品牌被视为“传统的”、缺乏经济价值、局限性的,因而在现代社会发展中难以发挥民族性价值,即其品牌的经济价值难以在现代社会中极大的体现出来。并且在涉及到民族品牌时,又往往总是重视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相关联的社会效益。这种局面的形成,并不是由于民族品牌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真的已经丧失社会效益的可能,其中深层次的究竟还是在于经济和文化发达社会的品牌在文化上往往也取得了霸主地位,因而也倾向于无视多民族共同体以及文化多样性存在的事实。在真正关注研究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研究正以运用自身民族文化来推动社会发展的非发达社会发展的时候,需要以跨越传统经济学的藩篱去探索潜藏在经济制度之下深层动因以及决定这些动因的系统的视野,这些应该成为重新审视民族品牌与其经济价值的理论基石。

2民族品牌与民族文化、民族经济的关系

品牌的概念是指企业及其产品的牌号,包括商标、厂商名称额服务标志等。品牌是商品外在质量和内在品质的体现。民族品牌属于品牌概念中的一种。何谓民族品牌,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民族品牌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在其中,具体是指创建并发展于民族和文化环境氛围中的企业及其产品的牌号。

民族文化,具体是指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饮食、衣着、住宅、生产工具属于物质文化的内容; 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和传统等属于精神文化的内容。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民主品牌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在各个民族品牌创立之初,都是基于民族文化的基石与发展之上。不难发现在所有民族品牌的核心中,民族文化是品牌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文化与民族经济共同作用产生民族品牌。民族经济,简单的说就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方面主要是指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的经济。广义上主要是指一国家或地区为单位的民族经济。民族企业与其品牌是在民族文化和民族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全球化的过程当中,民族品牌表现整个民族的核心竞争能力,是民族经济的精华。同时,民族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为民族品牌提供竞争与展现的平台,为创造世界品牌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其表现有两个方面:首先,民族经济的蓬勃发展,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促进民族品牌不断发展壮大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需求;同时也促使民族品牌与国外品牌的竞争,加强民族品牌的竞争力。其次,民族经济实力的加强,增强本土消费者对民族品牌的信心,同时也增强对整个民族产业的信心。

总结对民族品牌、民族文化和民族经济的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民族品牌体现出民族文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程度,而民族文化和民族经济的壮大则不断推动民族品牌往前发展。三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3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

(1)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角度看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

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看,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发展。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是劳动价值理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具体体现。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将企业精神、营销理念、生产理念、品牌文化、品牌传播、产品外观设计、商标、顾客服务、顾客满意和顾客忠诚等一并纳入了品牌价值研究的范畴。如何从劳动价值角度审视品牌的经济价值问题,如何创造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品牌经济价值理论,九十年代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的崛起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更大的挑战。

(2)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分析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

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民族品牌的本质就是,在民族发展过程中,民族企业创建并发展于民族和文化环境氛围中,并创造出民族品牌。民族品牌的概念,使我们最终会面对隐藏于这个概念内涵中的什么是品牌的经济价值的问题。经济价值理论的多样化,使得品牌的经济价值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更应关注的是民族文化问题,经济价值增长是其出发点。从人类社会并不同质的角度来理解经济价值就必须看到经济价值与文化的紧密关系。从民族品牌的角度看,要使其价值增长,民族文化就必须成为资本,而要使民族文化转化为资本,就必须要有物质文化、精神文以及制度文化的保证。可以明确的是,所有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都是与特定时空的文化相关的。理论问题最终都应归结在实践上来。对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的充分认识和拓展的尝试,其目的就是为使人们在进行各种经济交往的同时,也能看到这种交往之下的文化交往的存在。经济交往的直接表现之一是商品的流通,从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角度看,商品的价值的大小与商品中包含的品牌价值的大小具有重要的关系,,而不同文化、不同民族间的经济交往既然也就是文化的交流,那么首先遇到的就并不是抽象的品牌价值大小的问题,而是能否首先承认并接受对方文化的问题,进而才是对对方的文化系统中包含的民族品牌的承认和接受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对民族文化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种民族文化资本化运用的行为的意义,通过各种具体的积极的经济参与行为,使自身文化在这种叫交往中逐步为主流社会所接受。而且也只有在跻身于主流社会的条件下,经济和文化非发达社会中的那些民族品牌才能为社会中的人们带来现实的利益,才能获得具体现实的生存空间。而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现存的分布于不同的地理条件、生存条件和历史背景中的各个民族文化都有其相当的合理性的话,各种地方性民族品牌如果在强势文化当中根本无法找到价值实现的机会,那么,这些民族品牌的快速丢失也就是难免的,直接的危害是拥有这些民族品牌的民族因民族品牌贬值而更加难于实现发展的目的。从更大的范围以及较为长远的情况看,这些民族品牌既然也是人类民族品牌的一部分,那么,这些民族品牌的丢失也就是整个人类的严重损失。

中国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理论研究相对比较匮乏。这种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缺少民族文化或者民族品牌,而在于对民族文化与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紧密度研究少以及对民族品牌的开发与研究程度太浅。无论是从短期还是从长期的情况来看,重视民族品牌,使得民族品牌成为一种巨大的无形资本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施琳.经济人类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3)34-0052-06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广西民族地区学困生发展策略与语文德育的功能研究”(2008C21)。

[作者简介]韦美日(1964―),女,广西环江人,硕士,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广西民族地区语文德育。

在语文课程改革中,出现了一些自相矛盾的奇怪现象:一边是课改实验的“泛人文化”,表现为在公开课或是教学竞赛中,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为主,进行漫无边际的拓展延伸,忽略了语文知识、技能的传授、训练;一边是学校的常规教学中的“去人文”,表现为课堂教学仍然以传授知识为主,扎扎实实进行应试能力训练,把人文精神的培育当成可有可无的内容,随意增减。

一、语文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语文课堂教学中的矛盾现象背后是语文课程的价值取向指导下的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问题。功利化的价值取向使语文课堂教学僵化、老化,局限于狭小的语文课程,受制于语文教学的狭窄空间,不能进行真正的跨学科、跨领域、面向生活的语文综合性学习,不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一)语文教学实践的功利化取向

语文课程改革中,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事实上有其内在联系,即语文课程实践中的功利性价值取向侵蚀了语文课程标准的理性价值取向,导致对语文课程理念的浅表理解,或者是误读。在教学行为上则表现为阳奉阴违:在展示语文教学改革成果的实验课上,尽可能多地增加人文性的内容,贴近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会获得比较高的评价;在常规语文教学实践中,认认真真落实语文知识点,尽量吃透语文考试的内容,在各种语文考试中成绩优秀,会得到大家的承认。这种过于功利化的语文教学活动必然走向经验性和机械化,轻视排斥理论指导,惰于实践创新,消解语文课程改革的核心价值体系,在语文课程改革旗帜掩护下,走的是应试教学的老路。

(二)语文教学内容和语文教学研究的单一化

要摆脱语文教学的经验性和机械化的惯性倾向,语文教学就不能只顾在自己的领地上埋头耕耘,还需要具有宏观的、全局的战略眼光,超越眼前的功利性需要,为国家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学生的未来谋划,在更广阔的天地中运筹帷幄。语文教学立足于语文素养的提高而不只是在实验课中表演人文性,语文知识和技能的获得也不只在语文课本和语文课堂教学活动中,其途径和方法是无限多样的,需要语文教师在语文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更需要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指导语文教学实践,不同学科的理论可以为语文教学开辟新天地,提供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民族学的经济文化类型理论所关注的经济文化类型及其对经济文化类型的研究方法,为成功地利用本土的语文课程资源提供可参照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基础,引导语文课程实施走出“泛人文化”和“去人文”的泥潭。

二、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及其发展

(一)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的提出

人类学的经济文化类型理论是“苏联专家CH托尔斯托夫、MT列文、HH切博克萨罗夫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共同提出的。”[1]“1956―1958年期间,时任苏联民族学研究所东亚和南亚室主任的切博克萨罗夫到我国中央民族学院进行讲学。期间,我国学者林耀华与他共同撰写了《中国经济文化类型》一文,全面地运用了经济文化类型理论来研究中国民族问题,踏出了此理论在中国进行本土化研究的第一步。但在之后2O多年的时间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林耀华的学生张海洋开始继续此项研究,其硕士学位论文便是《中国经济文化类型研究》。”[2]苏联的经济文化类型是指“居住在相似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并有近似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经济和文化特点的综合。”[1]林耀华先生认为经济文化类型是指“居住在相似的生态环境下,并操持相同生计方式的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经济和文化特点的综合体。”[1]

(二)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罗吉华文章所说的“本土化研究”是指中国的人类学家用苏联专家的经济文化类型理论来认识中国的经济文化类型,在研究实践中修正完善这一理论,使之更贴近中国民族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为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服务,这一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延续。50年代,林耀华先生在《中国经济文化类型》中结合东亚各个经济文化类型的情况,区分了三组经济文化类型:第一组,以狩猎、采集和捕鱼起着主导作用的类型;第二组,以锄掘(徒手耕)农业或动物饲养为主的类型;第三组,以犁耕(耕耘)农业为主的类型。[3]他还对每一种类型的特点及分布范围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为建立和运用中国特色的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框架。其优点是将研究置于东亚的大背景中进行比较分析,有一个中观的认识角度,选取了每一类型中的典型进行描述,加深了对某一类型的特点的理解和认识;其不足是未能深入到中国领土上的56个民族的生态环境内部,了解其具体的生计方式,区分其经济文化类型,其研究成果依然是一个大致的轮廓,没有构成一个细节完备的逻辑体系。

林耀华先生主编的1997年出版的《民族学通论》第四章《经济文化类型》在原来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首先,阐明了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的含义及其作用,强调了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它在学科理论方面的价值和现实意义。方法论方面指出了它的一系列操作规范,为正确理解和实际运用这一概念指明了方向。其次,阐明了其在学科理论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方面的作用,使其方法论意义落实到具体的学科内容方面和现实生活领域,有效扩大了它的影响范围,强化其实践意义,把它从纯学科的认识论逐步发展为能为解决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学理论。与在《中国经济文化类型》中所提出的内容框架相比,《民族学通论》区分了类型组里面的具体类型。第一组,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类型,包含两个类型:以鄂伦春族为代表的山林狩猎型和以赫哲族为代表的河谷渔捞型;第二组,畜牧经济文化类型组分为四个类型:以部分鄂温克族为代表的苔原畜牧型,以蒙古族为代表的戈壁草原游牧型,以哈萨克族为典型的盆地草原游牧型,以藏族为典型的高山草场畜牧型。第三组,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组,区分出六个类型:山林刀耕火种型、山地牧耕型、山地耕猎型、丘陵稻作型、绿洲耕牧型、平原集约农耕型,最后一种类型还区分出两个亚型:北方亚型和南方亚型。[4]

《中国经济文化类型》和《民族学通论》第四章《经济文化类型》的内容相比较,有三点不同:第一点,类型组名称有变化;第二点,类型组中的典型变成了具体的类型;第三点,各类型的经济文化的地域性、历史性、综合性的特点更为突出。这三点变化把中国的经济文化类型从东亚的经济文化类型的背景中凸显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来考察,因而从名称到特点都更符合中国民族地区的地理分布特点,历史以来形成的各民族的居住格局,以及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这个体系的优点是很明显的,它突出了中国地理环境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特色,有利于正确认识民族地区的社会结构及其历史发展规律,能更好地指导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其不足之处是由于顾及到经济文化类型的综合性特点,虽然提到了建立有层次的立体结构的四个内容,但在具体阐述内容时,没有对构成这种综合性的具体因素及其相互影响关系进行相应的描述,即其类型内部的基本结构仍然有待完善。

(三)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在民族教育中的应用

在哈经雄、滕星先生主编的2001年出版的《民族教育学通论》第四章第二节《经济文化类型与民族教育》中,在林耀华先生所下定义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对世界民族分布和地理类型的概括分析,首先对世界民族及民族区域的经济文化类型进行一个粗线条的分类,然后对民族经济文化类型同民族教育的一般关系进行初步探讨。”[5]这里区分出四个经济文化类型组,第一组,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类型组,包括两个亚型:北部寒带亚型和南部热带亚型;第二组,游牧经济文化类型组,包括两个亚型:北部寒带、温带亚型和南部热带亚型;第三组,农业经济文化类型,包括山地雨林混合农业和犁耕农业;第四组,现代化工农牧业类型组,包括三种类型:高度发达的商品化农牧业、商品化的种植园农业、城镇工农业综合经济文化类型。基于世界教育的多元文化背景和民族教育的视角,其内容的特点也很鲜明,第一点,从“世界民族分布和地理类型的概括分析”来区分的经济文化类型,与世界多元文化教育的背景相呼应,吸收了《中国经济文化类型》的中观视角并赋予时代特色;第二点从“民族经济文化类型同民族教育的一般关系”出发进行研究,重点不在于构建经济文化类型的理论,而在于探讨其特点对民族地区学校教育的影响。这一论题的优点是简洁明了,突出特定研究视界中的经济文化类型的核心内容,其不足在于宏观角度必然要牺牲许多具体的内容,而经济文化类型与民族教育的许多特点是要通过具体细节才能得到精确反映的。

经济文化类型理论从20世纪50年代由苏联专家提出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在理论体系的建构上,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了有成效的探索,在本土化的实践中,经济文化类型的区分更加能体现中国区域民族分布的特点,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强化了它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和意义。

三、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对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启示

经济文化类型理论不但在民族学的发展和民族学研究中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其对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对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有重要的启示。

(一)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立足于本地的物质文化基础

“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充分地肯定了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对于物质文化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为民族学对人类社会物质文化的起源和特征的研究提供了一条科学的认识途径。”[4]对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也要从认识本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生产力开始,进而认识其物质文化的特点,这一认识途径对民族地区的语文课程资源开发来说尤其有价值,因为它是自然的馈赠和历史的遗存,不须投资。广西民族地区大部分都属于“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组”中的“丘陵稻作型”,“水稻种植与干栏式建筑的结合是丘陵稻作型的基本文化丛结。”[4]这是与民族地区学生的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物质文化,如水稻的起源和分类,水稻种植的知识,干栏式建筑的特点和地理环境的关系,也是最基本的语文课程资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自己和自然的关系,培养学生对自己民族物质文化的认同。不仅如此,本地物质文化资源进入语文课程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语文课堂气氛,激活学生的生活经验,使学生的学习更有成效。

(二)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面向不同的学科领域

对世界民族的分类有各种角度和方法,但各种方法都有其长处和短处,如语言谱系法,能准确标出各民族在历史上的亲缘关系及接近程度,但却不能标出各族群的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发展方向和生计方式的特征,这正是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的长处。[4]就是说,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综合运用了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解决了本学科的理论问题。语文课程的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的特点,决定了语文课程资源的无限广阔性,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如果局限于本学科领域,课堂教学中一味强调以语言文字为中心的“语文味”,只重视“语文”的课外读物,或者只圈定在“语文教学辅助材料”的范围里面,那么语文教学就很难逃脱没有“文化”、脱离现实生活的宿命。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及其获取知识的方法对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语文学科知识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不断从各个学科领域中源源不断地获得新的知识和新的方法,再以“语文”为核心,对这些知识和方法进行整合,成为语文课程资源。

(三)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要重视背景知识的运用

经济文化类型理论重视对各种经济文化类型的纵向的历史考察和横向的地域差异比较,其经济文化类型组的排列就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民族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经济文化特征。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执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也是考虑到不同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而经济文化类型的形成是一个长远的历史过程,因此要真正了解其类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和发展,就必须了解其形成的历史背景。民族地区学校教育的知识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地方乡土知识体系的构建,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类型的背景知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否则三级课程体系的建构就失去了实质意义。语文课程是所有学科的基础,语言文字的正确应用不但是语言文字本身的事情,还有语言文字涉及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背景,也只有关注了语言文字所蕴含的社会经济文化内涵,语文课程作为各门学科的基础才名副其实,才能在三级课程体系中发挥它的基础作用。“纯语文知识”的教学,其实只重视语言形式方面,而抛弃了文字的丰富内涵,是缺乏“文化”的语文课程,无法完全承担语文学科作为基础学科的任务。

(四)语文课程资源开发要重视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的建构

“了解作为人类进化的遗传和变异背景的经济文化类型,必然能使体质人类学的认识途径得到丰富。”[4]了解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类型,也可以开阔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眼界。因此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也应该重视作为课程资源基础的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类型的认识和研究,重视在经济文化类型的基础上开发的语文课程资源的原始材料的积累。这些资料应该把已有的体质人类学、民族志的资料包含在其中,眼光不能只局限在语言文字的范围内,也应包含物质文化,如民居、生产工具等要素,要透过语言文字和物质形态去理解和传承语言文字和物质形态所承载的民族文化传统。语文教学的目的从来就不是语言文字本身,而是以它为工具掌握其中的文化内容,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另外,为了使经验的积累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意义,需要借助其他学科先进理论的指导,但即使是有亲缘关系的交叉学科,也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其构建的理论体系首先必须能解释本学科的事实和现象,而不是解释相关学科的事实和现象。希望借助相关学科的理论解释本学科的事实和现象,摆脱不了模仿和借用的惯习,最终会使自己处于缺乏适切的解释框架的状态,无法建构一个能充分阐述学科特点的理论体系。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目前就处于这种尴尬的状态。要有所作为,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也只是手段,目的还在于,在积累丰富的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理论体系,只有这样,民族地区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才会走上有序发展的道路。

(五)语文课程资源开发要体现语文学科的特点

经济文化类型理论“不仅本身就注意环境、地域和经济、文化的综合因素,而且还有一个历史民族区或历史文化区的概念与之相辅相成。”[4]因为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的这种独特视角和研究路线,使其区别于民族学的其他理论,对中国民族经济文化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也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为其他学科领域的借鉴和应用提供了可能性。把它运用于民族地区的语文课程资源开发领域,就要注意民族地区语文学科教育的特点与经济文化类型的契合度。语文课程标准所阐述的语文学科的特点,即人文性、实践性、具有汉语言文字的特点,适用于国家课程体系,而民族地区语文学科教育除了具有上述特点之外,还有适用于地方、学校课程体系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母语思维和汉语思维的转换、兼容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就是历史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的变迁问题,这是语文课程资源开发与经济文化类型之间的结合点。

(六)语文课程资源开发要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

经济文化类型理论的发展指向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本民族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减轻文化变迁中不可避免的心理压力及其他方面的消极影响”“保持其应有的文化特点”。[4]应该说,这不仅是民族学及其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努力的方向,也是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努力的方向,当然也是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目标。在语文课程资源的选择和鉴别过程中,经济文化类型理论提供了有实用价值的标准,这一标准包含三个内容:第一,作为语文课程资源它是否具有本地区生态环境的特点;第二,作为语文课程资源它能否促进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第三,作为语文课程资源它能否反映本地区经济文化变迁的特点。按照这一标准,并非所有的民族地区的乡土知识都适合作为语文课程资源,在这个意义上说,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其实就是一个价值选择、文化选择的过程,而语文课程资源开发的标准的确定就是一个关乎教育哲学的问题,是民族学和教育学共同关注的基本问题,而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则是各学科当前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综上所述,从经济文化类型理论在民族学研究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出发,对作为同样关注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建设和发展的语文课程资源开发而言,它所受到的启发是多方面的。把服务于本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作为立足点,关注本地特有的文化背景知识,从语文学科的需要出发,有效整合多学科的知识与经验进行语文课程资源开发,就有可能有效解决当前语文课程实施中的经验性和机械化倾向,走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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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学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28-04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因理论指向的针对性与兴趣点的差异,西方少有直接针对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相关研究,但其发展理论与民族(族群)经济方面的成果将为中国民族发展问题的研究提供重要参照与借鉴。

当代西方发展理论经历了经济增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四个阶段,反映了发展本质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转变、发展的内涵由单纯的经济层面逐步渗透到非经济层面、发展的质量由注重单一的经济增长过渡到经济与社会、经济与环境、经济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西方关于欠发达地区发展的理论包括均衡发展理论与非均衡发展理论。西方民族经济理论研究传统已超过百年,涵盖族群所有经济(如Edna Bonacich、John Model,1981)、族群圈子经济(如Mary Kritz等,1981)、族群行业经济(如Martin N.Marge,1997)、族群控制经济(如Ivan Light、Steven J.Gold,2000),近期研究旨趣则主要集中在由大量的国际移民而形成的族群经济活动(包括移民所扮演的经济角色、移民族群经济活动的优势与劣势等),有少数学者曾对中国民族地区的贫困与生态环境问题(Paul J.Bolt,2000)、制度政策对民族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影响(Katherine Palmer Kaup,2000)以及民族全球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与对策(Colin Mackerras,2003)等问题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研究。

但上述研究大多摈弃了对社会背景与社会制度的分析,掩盖或忽视了不同国家内部(或民族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从而使其结论缺乏普遍意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中国专家学者的该项研究在1988年以前主要侧重于民族类型发展的研究,基本上是以社会发展代替民族发展。此后随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成果十分丰硕,研究主要涵盖如下内容:

一是民族发展的环境、条件、制约因素研究,如孙青(1989)、金炳镐(1989,2002)、石亚周(1991)、熊锡元(1993)、乌尔希叶夫(1994)、王希恩(2007)等。二是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关系研究,如“云南少数民族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研究”课题组(1986)详细探讨了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调适,郭大列(1997)深入分析了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征及解放后的变迁历程,郑晓云(1992)、瞿明安(1995)等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变迁作了著述,高丙中(1997)探讨了民族现代化与生活方式的转型及不同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三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如费孝通(1987)明确提出边区开发是一个与沿海地区发展同样重要的大问题;潘乃谷、马戎(1993)对边疆地区发展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以及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探讨,并将边疆地区粗略地划分为九个不同类型的调查区域。四是小民族发展研究,如于长江(2003)、王铁志(2005)、郭锐(2004)、韩忠太(2006)等对赫哲族、德昂族、苦聪人、布朗族等小民族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变迁与适应、扶贫开发等问题开展的调查研究,菅志翔(2006)对保安族族群认同问题、何群(2006)对鄂伦春族的生存发展问题的著述。五是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与新农村建设研究,如黄健英(2006)全视角地分析了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现状与特殊性,郑洲(2007)、杨君昌(2007)就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城镇化建设、统筹民族地区城乡社会经济等问题展开探讨,覃国慈(2006)提出要利用乡村精英的力量来促进民族地区新农村的建设,和少英(2006)认为增强主体意识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六是民族发展战略研究,如米文宝(2001)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黄健英(2003)的起飞战略,胡鞍钢、温军(2003)的新追赶发展战略,杨明洪(2004)超常规发展战略,曹征海(2005)的和合加速战略,李建中(2006)的赶超战略,鄢杰(2005)、杨云(2007)的跨越式发展战略,王来喜(2006)的资源转换战略等。七是民族发展的专题研究,如李甫春(2009)等众多学者分别对民族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资源开发、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城镇化、财税政策、利益共享、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体育、社区发展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所展开的专题研究。八是民族发展观研究,先后经历了吴金(1989)的人本发展观、马尚云(1990)与石亚洲(1991)的整体系统发展观、郝时远(1996)的求同存异发展观、贾唏儒(2000)的个性发展观、金炳镐(2007)的和谐发展观、王希恩(2007)的科学发展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中国相继有一批关于民族发展问题的综合性专著问世,代表性的有:

陈达云、郑长德编著的《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综合运用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空间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基于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从资源环境、发展差距、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人力资源开发、城镇化动力机制、新型工业化道路、旅游资源开发、扶贫开发、人口较少民族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全球化及发展战略等方面,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并针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政策建议。

郑长德所著的《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9),综合运用经济学、金融学、地理学、环境科学、经济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力法,以经济发展理论为基石,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对西部民族地区资源,三大产业的发展,资本形成,金融与发展,外周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人口增长、人口转变和城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贫困问题,城乡差距问题,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和西部民族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西部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战略转型的思路,为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建议,为西部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实践提供了决策参考。

岳天明等著的《中国西北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通过历史归因的考察凸显了中国西北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其特征,通过对西北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了构建西北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动力系统的思路,探讨了这一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最终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社会运行规范化与西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上。该书不仅借鉴了中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尤其是大量运用了社会学、民族学的理论来揭示动力系统的构建和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问题,同时能够将这些理论运用到西北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研究当中,从而使这一成果形成了既具有地域特色又不失理论创新的独特风格。

滕堂伟所著的《双重视角下的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从区域优势理论与区域产业理论的双重视角出发,尝试构建了“以产业与市场成长为核心的区域经济发展路径”分析框架。针对资源丰富的内陆地区包括西北民族地区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富饶的贫困”,为什么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政策倾斜逐渐弱化的背景下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仍然持续扩大,资源优势不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等问题,提出了市场利用能力是导致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根本原因的假说,揭示了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众多特殊性。在对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新型工业化路径、模式以及产业政策体系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伍琪凯梦、崔亚虹编著的《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论》(民族出版社,2006),着重从对中国小康社会理论的全面认识及其国际、国内相关数据的比较,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的小康水平的比较出发,分析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论证民族地区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的对策及可行性措施。

马林编著的《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论》(民族出版社,2006),从可持续发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民族地区实际,运用系统论原理,阐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模型、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民族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探索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及对策。

同时,近期关于民族发展问题的专题性著述更似雨后春笋,不胜枚举,如:王德清(2007)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战略与教育需求的研究,马岳勇、姚维(2005)从新疆少数民族社会心态的视角对民族地区发展问题的研究,唐志君(2007)对中国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路径的探索,王飞跃(2008)、荣仕星(2009)对于民族地区公共政策问题的系统研究,李皓(2006)对民族地区经济结构的深入分析,王允武等(2008)对西部开发背景下中国民族地区经济法制问题的研究,鲍敦全(2007)关于国际化竞争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影响的研究,杨蕴丽(2009)从劳动节约的视角系统对西部民族地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探索,钟大能(2008)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进程中的财政补偿机制的研究,党秀云(2009)对中国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的研究,贾银忠(2007)对中国西南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研究,宋才发(2009)对西部民族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谢丽霜(2007)对民族地区投资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王桂琴等(2007)对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的研究,等(2006)对民族地区市场化问题的研究,唐新民(2008)对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研究,王雅红(2005)对西北民族地区城市发展的研究,黄建明(2007)对民族地区社会保险问题的研究,祁晓玲(2009)对民族地区人才竞争机制的研究,李彦等(2006)对民族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保障研究,胡晓红(2006)对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的研究等等,都极其丰富发展了中国民族发展问题的研究领域与视角。

中国学者的上述研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对策性,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学学科特别是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并有力地指导了民族政策的制定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存在着过分宏观(抽象)或过度微观(具体)的倾向;定性分析过多,定量分析过少,即使有数量分析,也只是堆砌数据,缺乏计量经济学基础上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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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党秀云.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3] 贾银忠.西南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64] 宋才发.西部民族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5] 谢丽霜.民族地区投资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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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唐新民.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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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黄建明.民族地区社会保险发展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71] 王雅红.西北民族地区城市发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72] 荣仕星.中国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3] 李彦,宋才发.民族地区退耕还林及其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74] 胡晓红.西方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Commentary on Nationalities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Resently

CHEN Hong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7)

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

根据文献资料的统计,学术界关于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大多围绕着政府的权力,文化资本持有者的社区参与以及文化发展展开论述,主要的学术观点有:民族文化资本是政府主导的建构过程。政府在民族文化资本化过程中往往扮演着核心管理者的角色,政府的产业政策对民族文化资本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而在民族文化资本化的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总是滞后于文化发展实际的需要,存在政府与民众话语权失衡的问题。民族文化资本化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文化资本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通常以财富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7]民族文化资本化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一种社会情境,是文化持有者参与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民族文化资本化可以使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利用文化作为支撑,实现民族经济的赶超,为民族贫困地区提供新的扶贫路径与经济增长方式。当地居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参与是民族文化资本化的重要条件。民族文化资本化越来越取决于以文化为底蕴的价值观念,市场竞争已从产品之间转化为文化之间,[8]作为民族文化资本化基础的文化必须来源于民族生活。因此,作为文化载体的当地人的文化参与是文化资本化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呈现的特点

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呈现出了围绕民族经济发展,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研究对象,逐步关注人的发展等诸多特点。围绕民族经济发展为主的研究。继美国学者卡尔•波兰尼提出“嵌合”理论[9]之后,文化资本与经济发展嵌合即成为文化资本化的主要基调。文化资本化已成为民族地区撬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支点。民族村寨中的各种文化事项、文化活动都在逐步实现由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继而实现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的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的主体对象。在国内诸多关于文化资本理论的研究文献中,可以看到文化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的民族村寨地区掀起了文化再生产热潮。目前学界对文化资本理论的应用已经从物质经济层面扩展到非物质性精神层面的各种文化实践活动。如关于毕摩文化资本化的研究,[10]民族宗教仪式、传统节日、文学艺术、口头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逐渐成为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的对象。注重社区参与,注重人性的需求。民族文化资本化的研究中,学者们对政府在资本化运作中的强权与文化持有人的弱势地位持否定态度,认为人是文化资本的基本载体及基本创造者,人的现代化发展是推进民族地区文化资本积累和实现更好发展的关键。[4]民族文化资本化最终目的是当地人的发展问题,所以申报遗产也好,进行文化保护也罢,都要以文化拥有者生活水准的提高为衡量标准。[1]文化自觉与社区参与往往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民族文化资本化主要通过旅游产业为主导的运作模式。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通过政府或企业的经济资本注入得以实现,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的媒介大多都是旅游利用。文化资本化会带动当地的产业链,包括住宿、餐饮、购物、交通、娱乐等等。在旅游场域中,政府、民众、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但多集中于政府的政治权力和民众话语单向度的关系描述。

民族文化资本化研究的评价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8)

一、引言

创新理论主要是由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关于创新是经济发展源动力的理论。他认为要创新除了具备现代文化与科学知识以外,还需要对教育进行大规模投入。因此,民族教育发展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教育具有公共经济的成份,也就是说教育不仅需要政府财政的投入,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重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现代高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积累。在传统文化和现代科技知识普及的过程中需要重视与民族地区特色相结合的问题。

二、熊彼特创新理论对教育的启示

1、熊彼特创新理论认为企业家是创新的主体动力

熊彼特认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创新,而创新的动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对利润的渴望,利润是企业家创新的产物。另一方面是基于“企业家精神”。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物质的不断充裕,利润动机对创新的动力逐渐减弱,而“企业家精神”会成为企业家实现创新的主要推动力。因此,企业家是创新的主体动力。

2、熊彼特创新理论表明教育作为公共产品需要财政投入

熊彼特创新理论中的公共经济理论,除了指导偏离和设计各种公共活动(包括公共支出与公共收入)外,还包括激活经济发展。“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不仅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而且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并且需要社会的支持。”①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为了造福于全社会乃至全人类;教育是为经济的发展、创新提供具有科学知识和良好素质的劳动力的基础。教育这种特性使得它不可能通过纯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提供,因此必须通过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教育提供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和更广泛的关注。

三、从启示中看少数民族教育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民族教育为其提供人力资源,有了优良的人力资源,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才有保障。然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同时由于地理和人文等因素的影响,文化教育、经济发展都相对落后。民族经济制约民族教育,民族教育有反过来影响民族经济,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就要先分析民族地区教育存在的问题。

1、 少数民族教育普及水平低

民族地区教育普及水平低是民族教育的首要问题。在民族地区很多家庭不愿意送孩子去接受教育,导致了民族地区教育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辍学率高,升学率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高寒、阴湿、边缘、贫困地区,自然条件恶劣使得教育普及困难大。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这些地区居民大多是农牧民,他们的人均收入比较低,导致很多家庭没有能力支付孩子上学所需费用。二是家长观念落后。民族地区的很多家长认为孩子是减轻他们生活负担的劳动力,送孩子上学是一种劳动力的损失,因此落后的观念也导致了民族教育普及水平较低。三是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差校舍简陋,不能吸引优秀的教师资源。

2、 民族教育与当地经济发展联系不紧密

民族教育与经济发展联系不紧密是民族教育存在的最重要问题。统一的教学模式、学和评价方法等育体系对少数民族地区有着影响。

首先前面提到教育与经济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现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不发达,却和发达地区接受者差不多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应该多开设一些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课程,这样在他们毕业以后可以通过运用学校学习的知识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收入,这样才能刺激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上学的积极性。否则当这些地区的学生毕业之后,回去发现上学并不能给家庭带来经济利益,反而耗费很多时间、金钱,那上学的人就会越来越少,还怎么提升生产关系,更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了。

其次,面对统一的教学内容,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面临这遗失的危险。“当前,民族地区多处在西部边远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等原因,决定了少数民族成员传承本民族文化、学习其他民族文化主要是通过学校教育来实现的。而目前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学校都是完全照搬主流民族学校的教育模式,如材、学和评价方法、统一学制乃至学语言等等。”②这种教育模式忽略了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难以达到少数民族成员通过学校教育实现本民族文化传承的目的。因此,民族地区要将教育与经济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四、对民族教育的讨论

1、不同层次的民族教育侧重点不同

在这里将民族教育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普通教育,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二是高等教育,主要是大专以上的人才培养。不同的民族教育发展的侧重点也不同。对于普通教育:小学、初中、高中,这些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在基础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将传统文化与科学知识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既可以提高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的素质,同时维护了民族地区特有的文化。第二个层次高等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科技、高素质人才,这个阶段的教育要更专业、更精炼。因此民族教育应该按照层次的不同,来选择不同侧重点的教育方式。

2、民族教育要与其不同民族经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联系

民族地区教育应该适度开设适宜不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课程,就统一的教育内容而言,可以有当地民族的特色。比如,在西北地区属于游牧类型的民族:青藏高原的大部分藏族、蒙古族、部分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主要以畜牧业为经济生活方式,同时大部分少数民族的经济生活水平都不高,开设一些牲畜养殖、草场种植和维护、动物育种等相关课程给当地的孩子们,可以从小提高他们对这些知识的普及,这样等他们毕业的时候可以马上将学校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当地经济生活中去,很快提升经济利益,无论是对少数民族个人还是整体民族经济都能带来好处。

当然根据不同民族地区开设不同的教育课程,并不是说全国少数民族都各自建立自己的教育体系,还是要建立一个符合各种教育指标的标准。要重视各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本文强调,在一般性的民族教育中,要体现不同地区民族教育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的体现,一定要以少数民族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前提,任何时候只要经济生产关系符合生产力,经济才会发展。(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注解:

① 颜鹏飞,汤正仁.新熊彼特理论评述[J]当代财经,2009.07.

② 黄金结、刘亚文:《从文化发展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看少数民族教育问题》,第二部分第二段,教育?教学.

参考文献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9)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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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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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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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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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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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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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民族经济学论文篇(10)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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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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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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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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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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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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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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