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称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7:26

规范职称论文

规范职称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基于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视角,职称评审在企业人才培养、员工激励、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公司的职称评审机构也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严格审查程序等措施,不断加大职称评审的工作,但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学历专业不符合要求、任职年限不符合条件、论文质量差、论文抄袭、论文与个人简历和工作业绩不相符等,针对以上现象,笔者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结合职称评审在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有效措施,以期在促进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方面有所贡献。

一、近三年中、高级职称评审情况

2011-2013年,30人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5人未通过,不通过率13%;183人参加工程师评审,22人未通过,未通过率12%。其中因学历问题未通过2人,论文质量差15人,论文抄袭8人,论文与个人从事工作不符2人。

二、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参评人员对职称评审不够重视,上报材料不规范

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符合职称参评条件,但本人认为待遇提高不多,参评比较麻烦,以各种理由推辞,放弃参评机会。公司多次催促才草草上报,上报材料不齐全,资料填写不规范,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2、论文水平呈下降趋势

目前优秀的论文越来越少,论文质量差,有些技术人员平时在施工组织中不善于总结,临近职称评审了东拼西凑,照搬工艺和工法,论文质量一般,文不对题,有的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上出现低级致命错误,甚至个别人员借用、抄袭别人的论文,助长了不良风气。

3、职称与本人业务水平不相符

一部分人凭学历和年限,评聘了职称,职称与本人业务水平不相符,同样级别的职称,水平差别比较大,并且缺少常态化考核。还有部分人员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但由于学历原因,无法晋升高一级职称。

4、部分评委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

公司成立了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初评会前将论文发给各位评委评阅。部分评委投入时间、精力有限,审阅论文时不够认真,有的简单写几句评语了事,甚至连抄袭的论文也未能核实。

二、做好职称评审的主要对策

1、注重提高论文质量,严把抄袭关

在论方写作的内容、格式、技巧方面,要求参评人员加强与现场实际工作的联系,严格按照参评论文格式要求,加强提升论文写作水平,注重提高论文质量。初评会评委对论文提出意见让参评人员修改完善,对部分无工程实例泛泛空谈及大而全的论文或者直接照搬照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技术交底及作业指导书的,初评会评审时不予通过,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在论文抄袭方面,加大对参评论文的审查力度,今后打算各专业由一个评委总负责,避免公司内部之间抄袭。所有参评论文将采取抄袭网上查证,发现抄袭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后三年度的参评资格。

2、认真落实评审条件、严格审核评审材料和考核工作业绩。

严格按评审条件要求,从学历、任职年限、专业技术成果和工作岗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审。对毕业证、资格证书、任职时间、获奖材料进行审核,采用本人档案、历年人力资源部人事文件、网上学历查询系统相结合的办法,对个人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公平公正地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职评前,组织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对参评人员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要求参评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对参评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能力的鉴定。

3、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评审前的组织工作。

由于参评人员较多,为促进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评审前召开会议对评审工作进行布属,提前组织报名、填表工作。对申报人员进行条件、资历、继续教育等情况的评审前把关,对申报人填报的材料逐项进行检查指导;对业绩材料提出具体要求。由于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忙,投入较大的精力对参评人员进行逐人指导,到填写规范、上报材料齐全。

4、建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业绩档案,对因审查不严造成三人次评审重大偏差的委员,将取消初评委资格。对调离技术管理岗位或责任心不强、不称职的评委及时进行调整。

5、积极搭建职称评审交流平台,加强沟通

由于工程分散,导致参评人员很少有机会沟通、交流,建立了员工职称评审QQ交流群、初评会评委交流群,QQ群的建立,方便了工程技术人员之间的联系,取长补短、齐头并进,共性问题可在群中讨论,也可以及时将公司政策及动态信息传达到施工一线。各位评委有好的建议或者方法,在群中分享,互相学习,极大地方便了职称评审工作。

6、提高有职称人员的待遇,并适当提高技术津贴的标准。

为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参评职称的积极性,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岗位调整、职业生涯规划、培训等方面适当给予倾斜,并提高在施工技术、经营、科技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

7、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聘约管理。

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在聘任前把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提交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待岗超过三个月、擅自离岗、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纪或者有异议的员工,不予聘任。按照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8、大力抓好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考评,强化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规范职称论文篇(2)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开创人事工作的新局面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以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为重点,努力把握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精髓,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人事工作,探索规律,开拓创新,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服务认识,加强作风建设。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管理水平。认真学习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开拓视野,丰富信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办事高效、规范的工作管理机制。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1、继续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一按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规范设岗;二按教师自愿报名公开竞聘,学校考核,决定聘用,签定聘用合同;三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学校为被聘教职工提出聘任工作;四经双向同意,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任合同;五是做好聘后的考核工作。

2、加强青年教师“一二三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期初制定青年教师成长的指标任务,要求每一位青年教师制定个人奋斗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期末对他们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使我校的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宣传工作服务。 做好本学期学校文书的归档工作,严格按要求保管、借阅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创建工作中资料的整理。

(四)搞好职称评聘、考核、管理,主动推进职称改革

1、强化岗位认识,搞好岗位设置。加强调研工作,学习兄弟学校职改工作的先进经验,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科学设岗、按岗聘任。加强聘后管理考核工作。通过岗位设置,形成专业技术队伍合理结构,促进学科发展。

2、做好专业技术的职称评聘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不遗余力的宣传职称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继续研究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正确把握好职称工作的导向。把职称评聘工作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其成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的有效激励机制。

(五)保质保量做好人事日常工作。

1、人事调配、干部晋级、日常考勤、职工离退休、奖惩。

2、工资调整、临时工管理、技工培训、劳动保护等。

3、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培训、教师评优报奖。

4、做好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模式工作;

5、完善学校教职工信息库工作。

三、大致工作安排:

九月份:

1、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2、与教职工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新教师签定雇佣合同。

3、新教师填写干部履历表、建立个人业务档案。

4、学校本学年基本情况上报。

5、教室领导津贴报批。

6、上报教师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情况。

7、对教职工信息库中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8、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9、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十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2、教师职称情况统计。

3、对晋升职务的教职工进行调资。

4、两年一次的正常工资晋升。

5、填写教职工工资变动表。

6、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7、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十一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省职称外语考试及苏州市职称外语考试。

2、08年上半年职称计算机报名。

3、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整理。

4、完成教育局每年一次的人事年报和工资年报。

5、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6、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十二月份:

1、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整理。

2、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及评优工作

3、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4、出缺勤登记、统计汇总。

一月份:

1、教师学期考核工作。

2、电子邮件的收发,上级来文登记、归档或分发到有关科室阅办。

规范职称论文篇(3)

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是需要进行评定职称的,而在期刊上,就它的一个必备条件之一,而且很多单位也都是会制定期刊发表的范围,比如要求是知网收录的中文期刊,有些单位也会要求到指定期刊上。那么评职称一定要在本省期刊发表吗?下面就听小编详细的讲解吧。

而对于职称是否一定要发表在本省期刊上,这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省评职称论文不一定非要本省的期刊。在大多数评职条件中会对期刊的正规性和级别做出明确要求,并不会直接要求发表某个省份。我们可能见到过这样的评职要求:中级职称必须发表3篇省级期刊论文,要求是正规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能在新闻总署查到,并能在某个数据库查到,至于哪个省的期刊没有具体要求。

有些单位由于评职等级较高,可能会要求发表在北大核心或者南大核心期刊,也会划定具体的范围,更严格的会划定一个期刊目录,这里可能会有本省期刊,也会有其他省份的期刊。但这个指定期刊里不会特别要求必须哪个省份的,毕竟单个省份的期刊选择余地太小,版面和排期太少,并不能满足的需求。

实际上指定小范围的期刊对评职称并没有好处,甚至弊大于利。指定期刊可能会造成时间上安排的评职称发表学术性期刊论文被动,作者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等排期,也有可能作者写的论文根本没可能发表到那个刊物上。

我们,评职称是最根本的目标,本省内能够恰好满足职称要求,并满足评职称时间安排的期刊非常少,有的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期刊。这就只能发表到外省的期刊了。所以实际操作上,单位都不会指定必须是本省的期刊,只能是说,作者在选择期刊时会优先考虑比较熟悉的本省期刊,可能有熟人,或许联系方便等等,会让作者有安全感,但没有强制必须发省内的要求。所以说,评职称论文不会要求一定是在省内杂志社发表的。

规范职称论文篇(4)

现行的职称评审方式是年确定的。从确立之初至今起到了拨乱反正、促进学术繁荣、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吸引人才、盘活人力资源等积极作用。但职称评审制度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对于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由于受学历、地域、所有制、行业、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职称评审制度及标准也不一样。以目前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例,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职称资格由企业的评审机构来确定,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上都能通过,职数基本上不受限制,需要达到的条件也不算苛刻,此阶段虽有竞争,但不激烈。真正的竞争在副高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评定上。后者和前者的区别在于,企业的高级职称职数主要根据企业的人员规模,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聘数,由聘的数量决定评的数量。由于受每年人员变化的影响,每年的聘数大都不一样,但总量基本上是个定数。随着时间的推移,聘职数正在趋于饱和。另外,高级职称和初、中级职称在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很大,所以这一阶段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职称评审制度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它使职称评审制度及过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一项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的日常工作。然而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据笔者观察,近年来这些弊病主要表现:

1.在职称的非学术化倾向。其中包括:(1)州评审范围过宽、过滥,使得职称原有的学术化指向逐渐淡化;(2)远离了它的学术背景,成了个人分享社会资源的一种依据,成为一种年资或阅历的自然积累;(3)职称的评定逐步演变成了对一个人的综合评价或行政性评价。

2.评聘不分,以评代聘。评上了就等于聘上了,从此就端上了铁饭碗,其结果是不公平的人才竞争环境,人才素质的下降,职称的贬值等等。

3.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申报指标和条件的双向控制。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制度限制,评聘不能彻底分开,所以升职称既控制职数又控制条件或水平,不能实行条件或水平的单向控制。

4.岗位设置或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重脱钩,岗位设置不科学及比例失调。人事部门一纸同意聘任的文件一经下发,有职称的人员便和一般的员工区别大了区别仅仅是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持专业技术资格聘书干岗位工作,岗位人才积压,岗位又缺人。哪些岗位需要哪些专业职称,需要哪一级的职称,这些人员应该占多大比例,很多单位不得而知。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及聘任条件。

5.重条件轻能力的倾向严重。比如,外语、计算机、论文、学历在一定程度上、一些行业或企业成为所有人员申报职称的先决条件。尤其是申报副高级以上的职称更是如此。评审条件缺乏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按岗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由此带来的是替人写论文、逼论文、抄论文、替考混证、混文凭、买文凭、造假文凭、窃他人成果等不正之风。

评审的服务范围过窄。受身份、地域、所有制、学历、岗位、系列等因素的限制,许多人长期或终生拿不到职称,只能望“职”兴叹。

现行的职称评定方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由于其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而且评与聘基本不分离,从而使职称的评定演变成了一种利益之争。

二、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丁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各行各业对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对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更是迫在眉睫。职称改革作为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一个有效措施巫待深化。为此,笔者从推动职称改革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职称评定应逐步向社会化过渡。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其好处在于评定的标准是“独立”的,而且与原单位无关,摒弃了评审的条块分割以及职称与待遇直接挂钩等因素。独立相同的标准,给同一领域的科技人才提供了一个“同台竞技”的平台,也给人才市场提供了一个统一而且权威的参照系。

2.评聘分开。评聘分开是当前职称改革中一项必须而且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分开,疏远了职称与经济利益的直接联系,从而减少了学术以外的干扰,有利于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逐步实行放开申报,改申报指标和条件的双向控制为条件或水平的单向控制。在聘任上打破铁饭碗,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全员竞争上岗,实行动态化管理。逐步推行人事制度,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

3.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执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法规文件。

规范职称论文篇(5)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前身源于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我国是一门新兴课程,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高校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生活世界的有机组成。该课程在国外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实现课程的本土化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高校学生就业指导迫切的现实需要。 

 

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历史渊源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是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一步步发展的结果。“就业指导”,特别是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则是在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概念,始于“职业指导”,而“职业指导”之名借用于日本,之实源自美国,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弗兰克·帕森斯(Frank Parsons)1905年在第一次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Vocational Guidance”,在1909年撰写的《职业的选择》一书中,阐释这一术语。 

美国职业指导的帕森斯模式很快传人中国,最初的实践与黄炎培等教育家的倡导与推动分不开。1917年5月6日,黄炎培先生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人在上海创立中华职业教育社,自此,该社每年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展职业指导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1919年5月中华职业教育社设立职业指导部,1921年设立职业指导委员会,1923年建立职业指导所,1927年创建我国第一个面向社会服务、专门化的职业指导机构——上海职业指导所,“以职业询问、职业调查、职业讲演、升学指导、职业介绍、择业介绍、改业指导为活动内容”。可以说,20世纪20~30年代,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引介国外职业指导的理论及实践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社会的承认,引起政府的重视。由于种种原因,职业指导在我国的发展中断了相当长的时期,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职业指导在我国再次兴起,对于高校而言,多称就业指导。 

198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提出“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令,毕业生供求信息,沟通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渠道,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条件,指导‘双向选择’工作的正常进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学校提供反馈信息。”这是“就业指导”概念在行政文件中的最早出现。《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至此,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成为高校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就业指导逐步成为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从课程发展的角度讲,高校的就业指导实践活动开端于1986年个别学校的自觉。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高校均成立了专门的就业指导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开设讲座,编制讲义,课程开始萌芽。但是,在之后十几年的实践中,大部分高校处于非自觉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下进行,把就业指导视为非专业化的行政事务,浅表性地理解为“季节性快餐”——学生毕业时对其提供就业信息、政策讲解、组织校园招聘会、就业技巧讲座等等。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就业市场格局的变化,摆在各高等学校面前的一个突出任务就是如何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合格的所需人才。2007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提倡所有普通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截止到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已经开设该课程,课程作为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内容,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仍然没有摆脱“路径依赖”,没有主动走上自觉发展之路。政府占主导、社会助力少、高校独木难撑的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尚存在低效率、专业性不强、系统性不够等方面的不足。 

单单依靠政府权威设计一个新制度、开设一门新课程,并强制推进,已不能满足微观经济主体(大学毕业生)的利益诉求,也不符合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一门学科、一个课程的发展,仅仅依靠“行政力”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理论界与学界的“学术自觉”。 

 

二、“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概念厘定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包括了两个核心概念:一是“职业发展”;二是“就业指导”。二者同时出现在一门课程中,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能从侧面反映本课程建设的规范性问题,它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和“瓶颈”。如果概念表述不规范、不清晰,将不利于课程的科学化发展。 

迄今为止,关于高校学生就业指导的一些教材及著作名称存在很大差异,常见的名称有:职业素养与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实务、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概论、大学生职业指导、大学生职业辅导、大学生生涯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等。涉及的主要概念有:“就业指导”“职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职业辅导”“职业发展”等。上述名称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就业意识与观念。例如,从对象指向讲,“职业指导”涉及每个人(包括大学生);“就业指导”更多针对毕业生。从时间范畴讲,“职业生涯”和“职业发展”关注人的各个阶段,但是“职业发展”更强调生涯规划理论的综合性和前沿性;“就业指导”仅关注毕业时间段。从内容范围上讲,“职业指导”重视人职匹配,重心在规划,关注个体满意度;“就业指导”考虑更多的是就业准备,隐含对就业率的功利追求。 

规范职称论文篇(6)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y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嗬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规范职称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1-0191-02

职称评审是高等院校每年的日常人事工作,是全校教职工关注的焦点,并且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称评审对个人来说,除了对其专业水平的肯定外,还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许多高校的岗位聘任与干部提拔等方面,对竞岗人员的职称提出明确要求。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确,职称评审要求的改变,会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职称评审是否科学、公正、公开、规范、合理,关系到能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学科和科研团队的调整。目前,我国高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但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高校师资力量决定着高校的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各类人才培养的水平。因此,高校必然严把入口关,进而对师资进行培养、评定,使高校的职称评审成为人才培养的实质的激励机制。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高校的职称评审在极大地促进师资全面发展之余,也存在一些问题。

1.重条件轻能力。本来高起点、严要求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过于注重学历学位、职称外语等硬性指标,往往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在高校教师中经常会有一些有真才实学但没有硕、博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的,或一些年纪较大教学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但英语通不过的老师,失去申报职称资格。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做到了评审条件的公平,但造成实际上不公。

2.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由于科研成果是最易被量化的,教师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的数量、著作、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数量与级别、科研经费到账的数额、获奖、专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很多高校对的数量要求严格,达不到职称评审文件要求的数量,就不具备申报资格,导致部分教师为了能晋升职称,一味追求的数量而忽视质量,不能沉下心思考如何将科研项目做得更好,搞出原创性的成果,而是考虑如何发表更多的论文,出现职称与能力倒挂的情况。这也从李金奇[1]的研究中得到证实。

3.重评审轻聘任。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上采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岗位数,评审指标的依据是也是六年前的核定岗位数,下达的评审指标也不尽合理,即使年轻教师达到职称评审条件,也要看是否有评审指标。同时许多高校以评代聘、评聘结合,评审通过了就成为终身制,这样的情况较为普遍。不注重聘后考核,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一些水平高、能力强的教师因评审指标限制,无法及时通过职称评审,进而影响其工作热情。而在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工作动力和压力,也大大降低了工作积极性。

4.评审制度有待完善。如果大家对于高等教育比较熟悉,一定知道对老师最大的激励,不是票子、房子、车子,也不是位子,而是“帽子”。所谓“帽子”就是职称。职称评审实质上是对教师中在教学、学术方面优异者的肯定,而评审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特别是职称评审中大量非学术因素存在,这使得评审制度的完善成为职称评审工作的重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对策研究

针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创新政策措施,构建了具有特色的职称评审工作体系。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申报条件。既然职称是对老师最大的激励,那么我们就要将职称这一杠杆用好。就拿我校来说,在总结蒋秀萍[2]、张萍等人[3-5]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年初,了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给出“普通评审程序”或“特别评审程序”,明确提出“五个免谈”、“三个五分之四”和“评聘分离”。其中,“五个免谈”属普通评审程序,而“三个五分之四”属特别评审程序。“五个免谈”的具体含义是:没有博士学位的免谈;评教效果在本学院不能进入前百分之三十的免谈;没有发表过高水平论文的免谈;没有部级项目的免谈以及没有海外经历的免谈。如果普通评审程序不能完全满足,则可选择特别评审程序,即可走“三个五分之四”的程序。第一个“五分之四”是指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票数不得少于五分之四,第二个“五分之四”是指通讯盲审得“A”的不得少于五分之四,第三个“五分之四”是指在学校校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票数不得少于五分之四。提出“三个五分之四”不仅使政策具有完备性,更是践行了我校历来倡导的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念。而至于“评聘分离”就是,即使你被评为教授,学校未必会聘你为教授,有可能高职低聘,也有可能低职高聘。即使你被聘为教授了,也要实行严格的聘期考核制度。三年一聘,三年后考核通过的可以继续聘任,没有通过的或转岗,或高职低聘,或解聘。

2.注重科研教学结合,取得了一批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评教效果在本学院不能进入前百分之三十的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而评教效果综合评价则由教务处(含学生评价)、教师发展中心、所在学院三部分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教务处(含学生评价)30%、教师发展中心30%、所在学院40%,这样就扭转了目前教学与科研严重失衡的态势。另一方面,改进科研水平的评价制度,引导教师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教学,以教学促科研,同时又以科研促教学。与此同时,对在岗教师实行“非升即转”制度,在岗教师,连续两个聘期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将不再聘用。真正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即若连续两个聘期后评不上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另谋高就。面对这种压力,在岗教师大都会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工作中,这也是借鉴美国高校的做法。表面上看,在岗教师的压力会很大,但能让这些教师始终保持动力。除此之外,这为在岗教师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一直保持较高的学术水准,是保障我国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

3.改进评审工作,进一步体现公平和公正。以代表作为评审材料,是对以数字指标为核心的评审体系的摒弃。教师的晋升坚持了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而且学术成就外审是美国高校通行的做法,借助同行专家而非单纯的系列数据来对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准进行判定也将成为必然的选择。主管部门要督促做好职称申报各环节的公示及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述职内容包括:任现职务以来的评教效果、工作业绩(科研项目、、获奖)、年度考核等情况。述职材料作为二级单位公示或者职称申报存档。接受校内外的监督,校级述职全程摄像,其摄像资料作为学校公示一部分内容,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评审前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学校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开公示的内容接受全校教职工广泛监督。由于评审环节存在人为因素,有必要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的敬业精神,同时,采用三级评审机制:基层评审委员、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校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和学校教授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外专家随机组成,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可采用答辩;在不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前提下,创新反馈方式,使申报人详细了解自身业绩成果还存在的问题,增强教师在今后工作中的针对性,督促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充分发挥职称的杠杆作用,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4.规范职称审核申报工作,强化责任主体审核责任。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申报程序公开透明,是做好职称审核申报工作的重要措施。申报人应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要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职称评审工作,看是否符合所申报系列的评审条件,尽早准备申报所需资料,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严格按照评审材料规范要求来准备、装订成册。对所有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的审核,二级单位须落实具体审核工作责任人,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另外,学校主管部门作为职称评审工作最后一道屏障,应切实加强审核责任。职称评审工作主管应具备较高的知识素养、责任意识、“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职称审核规范审核,注意问题总结积累归纳,真正做到职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运行,提高职称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结语

职称评聘对高校教师举足轻重,是高校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综合反映。规范、公正、公平的职称评审机制,是建设高水平的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制度,可以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热情,推动高校师资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高校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金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博弈论”分析――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职称评审制度[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01):34-36.

[2]蒋秀萍.完善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激发教职工终身学习热情[J].高等农业教育,2000,(04):76-78.

规范职称论文篇(8)

国务院各部、委按规定程序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各种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励和保护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同级工会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宣传推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坦,大力弘扬他们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桥梁作用。

第二章荣誉称号设置、表彰时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的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和乡村农民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表彰人数由省工总会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省总工会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评选、推荐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省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克已奉公,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敬业爱岗,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3、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4、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5、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6、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8、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9、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一条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入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出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级主管厅、局(公司)审查后再报省总工会,经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出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讨论通过,由乡(镇)、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后报省农业厅会同省总工会审核,经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者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当地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同时,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

第十四条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省总工会统一制作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土份,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总工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经省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标准由省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自批准之月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章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提职、离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工会应按季度汇总报省总工会。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党内处分;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规范职称论文篇(9)

(一)职评舞弊与治理舞弊行为的博弈分析职评舞弊通常指参评者为谋取职称晋升,而采取各种违背法律法规的非正当行为,具体包括职称考试作弊、虚报申报材料、学术腐败、评审过程中找关系、开后门等等。我们试分析一下职评舞弊行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相比起收益来说几乎为零;实施职评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处分,这是制度规定的违背制度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和时间方面具体有如受到两年禁止参评等造成的损失;个人信誉受到的损失。以上这些付出用C表示。“收益”呢?则是通过职评舞弊行为谋取晋升职称的利益,用B表示。职评舞弊行为一旦被发现而受到的惩罚的付出全部应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关系如下:舞弊行为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遵守职评制度规定的期望收益(即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0×q+0×(1-q)=0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舞弊。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如实参评。理性的人只有在职评舞弊的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成本时,才会有舞弊行为。当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择一。即要达到监管有效,就必须保证(-2B-C)q+C<0即B/(2B+C)<q此式中,B是常数。C是变量,代表承担的职评舞弊成本,q代表被追究率;至此我们得出了决定治理舞弊效果的两个变量C和q。可见,职评舞弊诱因决定于查处概率(监督严不严)和职评舞弊收益(也就是制度规定严不严),前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军队职评制度属于军事法规范畴,维护其公正和权威尤为重要。如果监督机制不健全或者发现查处舞弊的效率低,权威小,即赋予的C与q都较小。因为一个如实合规而另一个舞弊,如实合规的获益很小,职评舞弊的获益很大(因被追究风险小,但潜在利益巨大),必然导致职评舞弊之风盛行。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职评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如果监督制度舞弊成本C过低,查处力度弱(q极低),就导致了参评者较为普遍的逆制度性“操作”而违规。笔者所提倡出台的“一票否决”的职评问责制度,正是从最大限度提高职评的监督力度(即舞弊成本)C和查处概率q的原则出发,强调职评过程中的如实反映和绝对客观。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评问责体系一是明确问责主体。首先是“内部”的问责主体(同体问责),即军校职评的职权部门对职评过程中违规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是军校职权部门可以最具体最直接的感受到职评的违规舞弊行为,并且具备最大惩罚的权力。职评的职权部门进行直接问责,力度越大,所产生的舞弊成本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决的是成本C的问题。其次是“外部”的问责主体(异体问责),即是由第三方对职权部门履职状况不佳以及参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笔者认为,纪委可以作为这个“第三方”而存在,但由于纪委“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缘故,外部问责必须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非参评教员,笔者认为可以由每年参加职评的参评者连同纪委一起组成当年的“职评问责委员会”。由纪委负责具体的调查、取证、问责工作,当年的临时委员负责监督、发现职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于事关自身利益,临时委员(也就是当年参评者)势必会高度认真负责的相互监督,以此达到查处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让问责的主体实现多元化、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有效结合,才能确保职评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问责制度。要保证职评问责制的有效运作,从而防治职评失范,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学规范的问责规范,才有可能依法问责。我军甚至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有关职评或者学术评价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关于加强职称评审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只是学术道德准则,不具备强制性和惩罚性,对职评失范行为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惩治职评舞弊的法律,确保惩处有法可依,保证军校职评的纯洁性。笔者认为,虽然“杀一儆百”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还是能有效降低职评舞弊行为。因此,在职评过程中,从审核申报材料,到随后的评审环节,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参评者和职评工作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规范问责程序。规范的职评问责程序应该包括:由职评问责委员会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和检举;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质询等方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和申请复议程序的规定;规定职评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职评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受理、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程序。合法正当的程序可以防止在职评问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造成矫枉过正。

二、推行基于质量规定性的“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

(一)“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的基本设想“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顾名思义,就是由参评者本人推荐出一到两篇能够代表自己最高学术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观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后由“特定专家”对这些代表作进行评审,论文作者和评审专家双方信息完全保密,以确定参评者的真实学术水平。这种学术质量评价机制可以有效节约浪费在“攻关”上的成本,有利于教员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体的评价方式如下: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一到两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两名为正高级职务,至少两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两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三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鉴定;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或副教授鉴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审代表作必须是所申请职称专业的学术成果,而评审专家也必须是该专业的权威专家。职评部门根据参评者申报的职称专业将论文隐去作者资料后分别寄给国内和国外在该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由专家写出具体的评价信。专家全部评审通过者才视为本阶段通过,如果超过半数专家(包含半数)认为代表作未达到标准,那么直接认定为该参评者本年度职评不通过;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专家认为该代表作学术水平没有达到相应的职称层次,那么职评部门就将此作品再次寄给专家库里另外两名专家进行评审,如果还有专家认为不通过,该年度该参评者就视为职评不通过。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代表作评审未能通过的参评者将没有资格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换句话说,代表作评审阶段其实也就是一种门槛很高,也相对客观的“高准入制”。

(二)“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同行异校匿名的代表作专家鉴定机制重在衡量参评教员在从事军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科研成果质量。其优势有两点,一是公正客观,二是权威专业。但在设计制度时,笔者也预计到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加以说明和规范。

一是精简材料,力求完整。参评者选择的代表作应是任中职(副高职)以来在所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中最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研究深度的,且由相关科研部门审核的、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者科研成果。申报人员在选择代表作时应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为前提,以所属学科的创造性、学术研究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读性为标准,以军事效益和对本专业的影响力为依据,选取精华,充分体现送审代表作的专业性和精简性。切忌超额申报,试图以“量”取胜,或者报送与专业不相符的论文、论著,导致影响鉴定结果。在选取代表作时,既要简明清晰,又要保持申报人员论文水平的完整性。

二是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代表作评审体制中鉴定材料的报送和审核涉及到很多部门,每个部门的稍为疏忽或者遗漏都会导致鉴定材料的不真实性,直接影响鉴定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如何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相关部门的审核问题。随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竞争的愈演愈烈,部分参评教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弄虚作假、铤而走险,无视学术殿堂的圣洁与高尚,论文剽窃抄袭、学术腐败等现象屡禁不止。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材料,要求申报人员尽可能如实提供送审成果的原件,如无法提供,对其复印件、打印稿、网上下载稿等,申报人员应签字负责并经学院审核,防止作假行为。军校评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准备送审的鉴定材料应有辨别真假的能力,严格审核、规范程序。

三是早送晚取,匿名送审。一方面,给鉴定专家充裕的时间。专家们要在很有限的时间内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成果等进行大量的鉴定工作,有时会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各军校和地方高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时间比较集中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早送晚取”,尽可能提高评审的质量。另一方面,杜绝送审资料外泄的情况发生,对送审者和评审者双方的信息都要严格保密。要匿名送审,可以在材料封面用学科代码或编号来代替申报人员的姓名。这对评审鉴定工作的公正性有很大现实意义:

三、实行基于公正原则的“加权平均”专家评审模式

(一)现有专家评审模式的利弊分析专家评审模式是职称评审部门选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职评专家库,每次由部分专家根据参评者量的规定性得分,对照标准最终确定职称名额的评审制度。该模式既能够体现评审的权威性,又能够体现评审的民主性,最为关键的一点,该模式在最大限度的在量化分之外给予特殊情况予以了特殊的关注,完善了制度构成。但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大多评审模式是相同的,但具体到实施细节却又有太多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并非是细枝末节的,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评审模式的绩效。因为无论是全额票决制,还是排名票决制,都是评审者对参评者的一种“泛化”、“抽象”的评价,有时会因为过于印象化而出现一种标准混乱而草草投票的情况。就好比拿10个成色相仿的苹果放在你面前,让你选择1个最好的,隔3天在里面选择1次,选择10次以后,你会发现,你每次都选择同一苹果的概率是非常低的。这就是管理心理学的一种著名的现象———德罗拉内现象。

规范职称论文篇(10)

(一)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管理情况在集体和改制企业成立初期,由于员工素质普遍较差,集体和改制企业及员工本身并无职称评审的要求;随着企业和员工忧患意识的增强,企业开展培训和员工自发求学的积极性有很大提高,拥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员工越来越多,同时,企业每年又有新增大中专院校招聘员工,为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集体和改制企业及员工本身都有职称评审的愿望。但是,由于企业疲于生存压力,没有能力协调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的缺位已成为制约集体和改制企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瓶颈。

(二)职称评审对集体和改制企业发展的影响由于集体和改制企业没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导致企业无法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员工感到其自身能力未能获得企业认可,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人才流失又进一步削弱了集体和改制企业的综合实力,导致其只能开展简单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二、建立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一)制定职称评审方案在与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总部公司制定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方案,明确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管理机构、相关职责及评审程序,获得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具体方案如下: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纳入当地政府相关高评会代评审,经统会审高级职称评审经当地政府工信局、统计局、会计局、审计局等相关高评会代评审,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经当地政府宣传部政工高评会代评审。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授权总部公司评委会代评审,经统会中初级职称通过参加地方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政工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经当地政府宣传部评委会代评或授权总部公司代评审。

(二)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在获得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代评审授权后,总部公司专门成立了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了2011年度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经过资格审查、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等程序,集体和改制企业35名员工获得了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其中:中级7人,助理级20人,员级8人。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彻底解决集体和改制企业相关职称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后的待遇,经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旧证换新证的措施,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管理完全纳入属地化管理。为此,总部公司开展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清理摸底工作,召开专门会议,明确清理摸底工作要求,严禁工程系列和政工系列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审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集体和改制企业先后报送审查材料180余份,经严格审核、清理,最终有142人符合申报换证条件,其中:高级职称20人,中级职称43人,初级职称79人。

三、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求

职称评审管理制度是关系到集体和改制企业及员工的大事,在代评审过程中,总部公司应坚持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为集体和改制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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