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卫士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9:32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1)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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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3)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时间:年12月15日—年1月20日结束。

步骤:

1、单位审核及信息录入。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2、区卫生局审核。区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材料和软件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或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五张(四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护士执业证书)

5、健康体检证明(申请人六个月内陕中二附院(原二纺医院))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施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个别人员,必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本或副本遗失其中1本的,在递交材料时,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副本全部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四、注意事项

1、护士换证工作关系护理事业的发展,关系广大护士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换证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情况繁杂,工作量大,各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顺序装订,以便集中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4)

一、**市老年人基本情况

    **市目前有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92万余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7%,其中空巢老年人近24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有19万多,分别占老年人总数的27%和21%,而且每年还在以4%的增速推进。因此,有效解决老年人看病就医问题不仅仅是医疗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二、**市“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现状

(一)依托社区医疗资源,在社区和居家健康养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以全科医生(含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及家庭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11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签约服务工作,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60%以上,服务签约户数达到79989余户,签约率为15.15%。

(二)养老机构内部举办医疗机构。如云南省社会福利院在福利院举办了云南省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开设床位50张;**市社会福利院也在福利院内举办了**市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开设床位101张。

(三)医疗机构内部提供养老服务。如在东川区第二人民医院原疗养院基础上成立的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于2014年8月向东川区民政局申办公建民营东川区幸福家园老年公寓,并于2014年11月办理了民办非企业证书。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还提供养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生活照料等服务,切实解决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四)内部没有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开展定期巡诊或派驻医务人员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鼓励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健康养老。一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作用,开展以全科医生(含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及家庭签约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并鼓励将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家庭和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二是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上门健康咨询及健康评估和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机构健康养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是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有关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精神,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二是鼓励和支持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一种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5)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街道负责、社区居委会参与、卫生行业管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符合**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建居民小区,可根据规划及配套要求,设立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它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医疗机构。如确需重新设置,需根据办事处和社区居民需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3万人口或居民步行10-15分钟到达机构就诊的目标,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可设置3-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需经街道办事处选择、同意,方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其他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只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必须经批准设置的机关核准同意,但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原则: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视需要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按照1:1.2-1.5的医护比例配备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80%以上的医护人员应接受过全科医学培训并取得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

(三)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房屋及设施符合《**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布局合理、环境温馨,设有坡道、扶手、防滑地面等无障碍设施,体现人性化服务,符合卫生学标准;

(五)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常用医疗预防康复器材、基本抢救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场所方位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

(四)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机构的科室设置、空间布局、有关执业人员的社区卫生服务意识、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进行审核、实地考查和考核,具备准入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设置为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的监督管理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未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名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悬挂**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的主门头,应将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人员公示栏等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医疗垃圾,预防和减少医源性感染。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

第十九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指导、检查以下内容:

(一)房屋布局、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五)组织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七)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八)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九)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

(十)药品、设备使用情况;

(十一)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有效期为1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擅自改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科室设置的;

(二)未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的;

(三)限期整改期间经整改超过3个月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考评不合格的;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试行)》(卫基妇发[2001]289号)及**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及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评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补偿机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情况及完成公共卫生项目等指标给予一定的设备或经费补偿。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低保等人员实施的医疗救助,符合四民发[2005]31号文件规定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经费补偿。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6)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7)

   为了隆重纪念20xx年“”国际护士节,进一步推动我院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院护理工作的发展,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展示我院护理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范,激励全体护士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勇于奉献,在实现我院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纪念“”国际护士节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为纪念“”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为护理事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充分激发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表彰奖励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增强我院护理工作者“以人为本”、“细节服务”的理念,促进我院护理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细节服务,深耕社区引领创新照护。

   三、领导小组

   成立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活动内容

   (一)评选“优秀护士”活动;

   (二)争创“星级护士站”活动;

   (三)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四)召开纪念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

   五、时间安排

   (一)4月27日前完成“优秀护士”和“星级护士站”的评选工作;

   (二)4月30日前完成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三)5月9日下午召开纪念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

   六、评选条件

   (一)“优秀护士”评选条件

   1.本单位在册在岗且连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一年以上的护理人员;

   2.热爱护理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视病人如亲人,关心体贴病人,在文明优质服务方面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好评;

   5.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知识,护理操作技术熟练,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

   6.近一年未发生重大护理差错事故。

   (二)“星级护士站”评选条件

   1.护士站环境优美,布局合理,物品摆放规范;

   2.全体护士仪表端庄文雅,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使用文明用语,行为举止符合护士行为规范;

   3.团队协助精神好,医护关系融洽,患者投诉少。

   七、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科室(护理单元)按照有关标准,自下而上,层层评选、逐级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原则上每个科室(护理单元)限推荐“优秀护士”候选人一名;社区体检部可参照一个护理单元推荐。

   (二)申报“星级护士站”的集体,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1000字以内的事迹介绍,于4月24日前报护理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医院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领导小组按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评出“优秀护士”6名和“星级护士站”2个。

   (四)护理技能操作比赛由护理部统一组织,每个护理单元推荐1名代表参加比赛,按成绩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为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为护理事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充分激发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表彰奖励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我院护理工作者“以人为本”、“细节服务”的理念,促进我院护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讨论,在全院范围内开展“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主题

   转变护理理念,推进优质护理。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以“如何当好一名护士长”为主题的护士长管理座谈会;

   (二)开展以“用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为主题的低年资护士座谈会;

   (三)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四)开展以“优质护理之我想”为主题的质量改进座谈会议;

   (五)组织全院护士“放飞心情、快乐生活”轻松休闲半日游活动;

   (六)院领导慰问临床一线护士活动;

   (七)参加嘉兴市护理节活动。

   三、活动安排与具体要求

   (一)5月6日、8日、9日分3批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到__花园生态农庄“放飞心情、快乐生活”自助采摘半日游活动,要求各科室护士长合理排班。

   (二)5月13日开展以“用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为主题的低年资护士座谈会,邀请3年内获得系统、院十佳护士、优秀护士等称号的护士代表与低年资护士进行面对面的现场交流,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南丁格尔精神。

   (三)5月15日开展以“如何当好一名护士长”为主题的护士长管理座谈会,围绕做好一名护士长需要具备的素质、新老护士长就科室团队建设、护理质控、护士培训等方面进行交流讨论,以提升护士长管理能力。

   (四)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上半年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静脉输液、护理体检、氧气雾化、心电监护、心肺复苏、简易呼吸囊等操作大练兵,于4月30日前分批次进行考核选拔。

   (五)4月23日下午开展以“优质护理之我想”为主题的质量改进座谈会议,要求各护理单元选择优质护理、流程改建等方面改进的内容在会上进行交流讨论,护士长与科室质量改进小组人员参加。

   (六)5月11日上午院领导院领导慰问临床一线护士,送上鲜花蛋糕与护士节的祝贺。

   (七)5月10日下午选派护士代表参加嘉兴市护理学会关于开展“深化优质护理服务打造特色护理品牌”活动。

   今年是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第四个年头,我们要树立“用爱护理患者,用知识守护生命”、“基础护理是根基,专科护理是价值”的专业理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不断改善优化服务流程。

   注重细节管理,倡导护士以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不断加强护理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打造特色品牌服务,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优质护理服务。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乡(镇)、管理区卫生院、计生站: 今年是5月12日是第x个国际护士节。为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激发我县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县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宣传我县卫生事业取得的新成就、以弘扬当代护士爱岗敬业,竭诚为患者服务的感人事迹为重点,集中展示医疗卫生系统取得的丰硕成果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崇尚科学,珍惜生命,远离非法宗教,加强民族团结”为主题,通过开展文明健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学活用好“十大处方”,整治宗教极端思想顽疾,展现医务工作者履行“健康卫士”神圣职责,担当“去极端化”光荣使命,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安排 活动主题:“无论何时何地—护士永远为你服务:关爱家庭”。 活动时间:5月12日—30日。

       三、活动内容

     (一)召开庆祝表彰大会。于 年5月12召开全县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表彰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涌现出的“优秀护理工作者”、“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同时,各医疗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庆祝表彰活动。

       (二) 举办板报展。护士节当天,在姑墨广场举办板报展。参展板报内容:一是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历程,各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历程;二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内涵建设情况;三是发掘评选出的先进典型事迹;四是健康知识,防病知识。板报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于4月15日前报卫计委办公室审定,板报于5月12日上午10:00送到姑墨广场布展,护士节当日展出,由指定人员向参会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讲解。

       (三) 评选身边先进典型。在卫生、计生系统评选出从事临床一线的护理工作者和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4月15日前报县卫计委办公室。

     (四)开展板报巡回展活动。5月12日至30日,在庆祝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结束后,利用半个月时间,在各乡(镇)、管理区开展巡回板报展(巴扎日当天)。由各乡(镇)、管理区负责场地及集中参观人员的组织,卫计委负责布展及讲解。

     (五)开展先进人物事迹巡回宣讲活动。在开展板报巡回展的同时,举办先进人物事迹巡回宣讲活动,由各乡(镇)、管理区负责宣讲活动场地及参加人员的组织,卫计委负责派专人负责讲解。宣讲内容由先进个人单位撰写事迹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卫计委办公室审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卫生计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庆祝“5.12”护士节系列活动作为当前推动各项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知晓度、支持度,深化卫生计生系统“去极端化”的重要举措,组织好开展好。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项活动,确保系列活动顺利开展。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8)

流程化管理是从医院战略和患者需求等多种角度出发,以提高医院工作效率,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最终目的的管理模式。流程化管理的管理对象强调的是流程,即一组结合在一起的相关工作。流程化管理要求在医院护士注册中设计和改造流程,把护士注册事务纳入标准流程,避免随意性,起到大幅度提高效率和质量的效果。在流程化流程的过程实施当中要选取注册过程的关键流程进行优化,如提高护士职业注册中的资格审查缓解,不合理的关节等。在实施过程中要从细节入手,抓环节,及时改造不合理的流程[4-6]。

2 方法

注册工作纳入护理部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和规范工作流程,各个步骤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逐序推进。

由护理部成立注册审查小组,并由传人负责,明确《护士职业注册管理办法》对各个阶段的要求,由专人就《办法》内容向全员工作人员进行解读培训,并向工作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彻底贯彻执业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卫生局管理护士注册小组中定期就工作内容进行流程化管理教育培训,加强工作人员流程化管理的意识和工作能力。

在注册工作中要做好各时间段调研工作,如对首次、延续、变更、重新注册对象数量规模、人员性质、人员岗位的调研。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注册流程

注册前准备:注册对象健康体检准备内容包括中国护士注册相关规定,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对象,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结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注册前期英语医院人事,预防保健部门,体检中心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保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对注册对象的体检工作,体检信息需按照注册健康体检表格进行统一采集记录,采集信息需经过多环节的验证,力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因信息填写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问题[7-8]。

注册对象于聘用单位签署劳动协议:中国护士注册相关规定,执业注册与变更执业地点对象要提交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书面材料,签署劳动协议前期需与人事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工作,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劳动及,地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核,充分具备法律效力。

材料准备:根据注册对象的不同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备案受理有身份证号码纠错变更,姓名变更,注册证过期补办,注册证遗失补办,注册证老证换新证等特殊情况,办理人员应池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机关共名身份证明,单位人事证明,登报遗失声明等手续资料到本部门进行办理。

注册执行:工作人员在整理首次,延续,变更等注册注意事项时,应将各项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项目,证件照片要求,书写要求,注册人员信息等按要求,依次罗列并告知注册人员,同时做好请假缺岗人员的管理,防止因交接不明造成注册对象遗漏现象[9-10]。

4 结果

实行流程化管理后,我部门护士注册审核通过率和完成率达100%。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9)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xx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xx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xx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贸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的种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10)

理顺监管体制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名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在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大量劳动者因此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不论是卫生监督部门还是安监部门,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多头监管现状。

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是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规定关于职业病的预防、诊断、鉴定等各个环节均由卫生部主管。然而,此后的近10年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一变再变。

一位卫生监督部门的同志向记者介绍了职业病监管的混乱局面。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切割、分工,其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场所的监管等三大块内容被划入安监部门管理。2005年,卫生部与安监局联合发文,对省、市层面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划分。到了2009年,省级层面的职权又再度进行调整。而2010年,根据中编办的文件,职业病防治的前段(许可证等)、中段(工作场所监管)归安监部门负责,后段(职业病的诊断)则由卫生部门负责,但这一文件仅是针对中央层面的,并没有发给各省编办执行。

“这种职能的随意调整,监督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和上下职能的不一致,导致人员认识不统一、机构队伍不稳定,不少省市对职业病监管仍处于观望状态。”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管的空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业病数量的上升。

“目前这种名义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况必须改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应当理顺职业病的监管体制,“要建立包括劳动部门(人社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一体化监管体制,特别是劳动部门不能缺位。”

据相关人士透露,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把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从只有卫生行政部门一家修改为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多家有关部门,同时规定了在国务院层面应当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草案的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重新奠定了部门合作的基调。但不少人士就该规定的实际执行力提出了疑问。

首先是部门调整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全国各省市在职业病监管的职能划分上做法不一。以浙江为例,目前由卫生部门来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安监部门并没有介入。“即使法律作了这样规定,实践也很难操作。”一位从事安监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职业病防治,需要相关的专业人员。现在安监队伍中并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如果把职业病防治的部分内容从卫生部门划到安监部门,是不是相应的人员也要跟过来。这就涉及到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很复杂。”

其次是各部门衔接问题。“职业卫生监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职业病危害源头管理、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的诊断、职业危害事故处置等各环节,环环相扣,密不可分。”黄汉林举例说,目前很多地方把工作场所监管职能划给了安监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卫生部门没有被授予到现场调查、取证的权力,因此不能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具体情况,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度。

“建议草案对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三部门的职责分工关系作出原则规定,以便为下位法作出细化规定提供立法依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说。他同时指出:“草案中的‘联席工作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有限,尚难胜任此种协调的职责。而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则混淆了政府的整体职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之间的界限,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建议可以仿照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体制,设立更有工作效率、更高层级的‘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让认证不再难

在职业病防治的过程中,最受关注的,还有用工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告诉记者,由于现行认定程序的不规范,对职工来说,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的职业病接触史等完整材料绝非易事。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希望所在。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旦患者的职业病获得认证,就意味着单位的赔偿义务。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的相关证明,这被坊间称为要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这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2月23日的《职业病调研报告》统计,职业病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因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材料缺失则主要是由于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所致。一旦材料缺失,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长可达1149天,患者很可能会因为申请时效问题而不被受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卫生部曾出台文件规定“单位不提供证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来认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并未执行。

“实践中做法不一。就浙江来说,还是比较规范的,能够根据卫生部的这一文件来操作,也就是认可当事人的自述。”一位长期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这毕竟只是一个部门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职业病患者认证难仍然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记者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要简化职业病的认证程序,解决‘认证难’的问题”。

而在国务院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草案上,也表明修法的总体思路之一是“通过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此次修法,将单位对于职业病诊断材料的举证责任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对于职业病患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对于职业病认定的第一步,即劳动关系的确认,草案首先规定:“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

草案同时规定:“讨论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仲裁庭的前提下,仲裁委员会还应当邀请安监、卫生部门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参加,听取其意见。”

在诊断鉴定环节,除了用人单位材料提供的责任,草案还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必要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部门配合容易推诿和拖拉,最终受害的还是职业病患者。”一位从事职业病防治的专家告诉记者,“比如要求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材料,必须规定相应的时限,否则难以落实。”

这也回归到了各部门配合的问题。“修正后的新法必须要有执行力,具有可操作性。否则还是‘老方一帖’,解决不了现实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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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规划目标)(节选)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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