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卫士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9:32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1)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2)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时间:年12月15日—年1月20日结束。

步骤:

1、单位审核及信息录入。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2、区卫生局审核。区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材料和软件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或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五张(四张贴在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护士执业证书)

5、健康体检证明(申请人六个月内陕中二附院(原二纺医院))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7、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施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个别人员,必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本或副本遗失其中1本的,在递交材料时,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副本全部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四、注意事项

1、护士换证工作关系护理事业的发展,关系广大护士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换证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情况繁杂,工作量大,各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顺序装订,以便集中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3)

一、**市老年人基本情况

    **市目前有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92万余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7%,其中空巢老年人近24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有19万多,分别占老年人总数的27%和21%,而且每年还在以4%的增速推进。因此,有效解决老年人看病就医问题不仅仅是医疗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二、**市“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现状

(一)依托社区医疗资源,在社区和居家健康养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以全科医生(含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及家庭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11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签约服务工作,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60%以上,服务签约户数达到79989余户,签约率为15.15%。

(二)养老机构内部举办医疗机构。如云南省社会福利院在福利院举办了云南省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开设床位50张;**市社会福利院也在福利院内举办了**市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开设床位101张。

(三)医疗机构内部提供养老服务。如在东川区第二人民医院原疗养院基础上成立的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于2014年8月向东川区民政局申办公建民营东川区幸福家园老年公寓,并于2014年11月办理了民办非企业证书。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还提供养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生活照料等服务,切实解决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四)内部没有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开展定期巡诊或派驻医务人员为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鼓励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健康养老。一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作用,开展以全科医生(含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及家庭签约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并鼓励将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家庭和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二是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上门健康咨询及健康评估和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机构健康养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是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有关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精神,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二是鼓励和支持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一种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4)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5)

   为了隆重纪念20xx年“”国际护士节,进一步推动我院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院护理工作的发展,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展示我院护理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范,激励全体护士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勇于奉献,在实现我院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纪念“”国际护士节系列活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为纪念“”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为护理事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充分激发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表彰奖励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增强我院护理工作者“以人为本”、“细节服务”的理念,促进我院护理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细节服务,深耕社区引领创新照护。

   三、领导小组

   成立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活动内容

   (一)评选“优秀护士”活动;

   (二)争创“星级护士站”活动;

   (三)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四)召开纪念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

   五、时间安排

   (一)4月27日前完成“优秀护士”和“星级护士站”的评选工作;

   (二)4月30日前完成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三)5月9日下午召开纪念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

   六、评选条件

   (一)“优秀护士”评选条件

   1.本单位在册在岗且连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一年以上的护理人员;

   2.热爱护理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视病人如亲人,关心体贴病人,在文明优质服务方面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并得到同行和病人的普遍好评;

   5.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知识,护理操作技术熟练,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

   6.近一年未发生重大护理差错事故。

   (二)“星级护士站”评选条件

   1.护士站环境优美,布局合理,物品摆放规范;

   2.全体护士仪表端庄文雅,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使用文明用语,行为举止符合护士行为规范;

   3.团队协助精神好,医护关系融洽,患者投诉少。

   七、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科室(护理单元)按照有关标准,自下而上,层层评选、逐级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原则上每个科室(护理单元)限推荐“优秀护士”候选人一名;社区体检部可参照一个护理单元推荐。

   (二)申报“星级护士站”的集体,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1000字以内的事迹介绍,于4月24日前报护理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医院纪念“”国际护士节活动领导小组按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评出“优秀护士”6名和“星级护士站”2个。

   (四)护理技能操作比赛由护理部统一组织,每个护理单元推荐1名代表参加比赛,按成绩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为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为护理事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充分激发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表彰奖励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我院护理工作者“以人为本”、“细节服务”的理念,促进我院护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讨论,在全院范围内开展“5.12”国际护士节庆祝活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主题

   转变护理理念,推进优质护理。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以“如何当好一名护士长”为主题的护士长管理座谈会;

   (二)开展以“用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为主题的低年资护士座谈会;

   (三)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

   (四)开展以“优质护理之我想”为主题的质量改进座谈会议;

   (五)组织全院护士“放飞心情、快乐生活”轻松休闲半日游活动;

   (六)院领导慰问临床一线护士活动;

   (七)参加嘉兴市护理节活动。

   三、活动安排与具体要求

   (一)5月6日、8日、9日分3批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到__花园生态农庄“放飞心情、快乐生活”自助采摘半日游活动,要求各科室护士长合理排班。

   (二)5月13日开展以“用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为主题的低年资护士座谈会,邀请3年内获得系统、院十佳护士、优秀护士等称号的护士代表与低年资护士进行面对面的现场交流,倡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南丁格尔精神。

   (三)5月15日开展以“如何当好一名护士长”为主题的护士长管理座谈会,围绕做好一名护士长需要具备的素质、新老护士长就科室团队建设、护理质控、护士培训等方面进行交流讨论,以提升护士长管理能力。

   (四)开展护理岗位技能操作大练兵暨护理技能操作比赛。上半年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静脉输液、护理体检、氧气雾化、心电监护、心肺复苏、简易呼吸囊等操作大练兵,于4月30日前分批次进行考核选拔。

   (五)4月23日下午开展以“优质护理之我想”为主题的质量改进座谈会议,要求各护理单元选择优质护理、流程改建等方面改进的内容在会上进行交流讨论,护士长与科室质量改进小组人员参加。

   (六)5月11日上午院领导院领导慰问临床一线护士,送上鲜花蛋糕与护士节的祝贺。

   (七)5月10日下午选派护士代表参加嘉兴市护理学会关于开展“深化优质护理服务打造特色护理品牌”活动。

   今年是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第四个年头,我们要树立“用爱护理患者,用知识守护生命”、“基础护理是根基,专科护理是价值”的专业理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不断改善优化服务流程。

   注重细节管理,倡导护士以阳光的心态面对工作,不断加强护理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打造特色品牌服务,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优质护理服务。

   国际护士节活动策划方案

   县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乡(镇)、管理区卫生院、计生站: 今年是5月12日是第x个国际护士节。为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激发我县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县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宣传我县卫生事业取得的新成就、以弘扬当代护士爱岗敬业,竭诚为患者服务的感人事迹为重点,集中展示医疗卫生系统取得的丰硕成果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崇尚科学,珍惜生命,远离非法宗教,加强民族团结”为主题,通过开展文明健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学活用好“十大处方”,整治宗教极端思想顽疾,展现医务工作者履行“健康卫士”神圣职责,担当“去极端化”光荣使命,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安排 活动主题:“无论何时何地—护士永远为你服务:关爱家庭”。 活动时间:5月12日—30日。

       三、活动内容

     (一)召开庆祝表彰大会。于 年5月12召开全县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表彰全县卫生计生系统涌现出的“优秀护理工作者”、“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同时,各医疗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庆祝表彰活动。

       (二) 举办板报展。护士节当天,在姑墨广场举办板报展。参展板报内容:一是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历程,各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历程;二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内涵建设情况;三是发掘评选出的先进典型事迹;四是健康知识,防病知识。板报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于4月15日前报卫计委办公室审定,板报于5月12日上午10:00送到姑墨广场布展,护士节当日展出,由指定人员向参会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讲解。

       (三) 评选身边先进典型。在卫生、计生系统评选出从事临床一线的护理工作者和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4月15日前报县卫计委办公室。

     (四)开展板报巡回展活动。5月12日至30日,在庆祝国际护士节暨表彰大会结束后,利用半个月时间,在各乡(镇)、管理区开展巡回板报展(巴扎日当天)。由各乡(镇)、管理区负责场地及集中参观人员的组织,卫计委负责布展及讲解。

     (五)开展先进人物事迹巡回宣讲活动。在开展板报巡回展的同时,举办先进人物事迹巡回宣讲活动,由各乡(镇)、管理区负责宣讲活动场地及参加人员的组织,卫计委负责派专人负责讲解。宣讲内容由先进个人单位撰写事迹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卫计委办公室审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卫生计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庆祝“5.12”护士节系列活动作为当前推动各项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知晓度、支持度,深化卫生计生系统“去极端化”的重要举措,组织好开展好。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项活动,确保系列活动顺利开展。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6)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xx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xx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xx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贸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的种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7)

理顺监管体制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名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在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大量劳动者因此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不论是卫生监督部门还是安监部门,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多头监管现状。

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是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规定关于职业病的预防、诊断、鉴定等各个环节均由卫生部主管。然而,此后的近10年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一变再变。

一位卫生监督部门的同志向记者介绍了职业病监管的混乱局面。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切割、分工,其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场所的监管等三大块内容被划入安监部门管理。2005年,卫生部与安监局联合发文,对省、市层面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划分。到了2009年,省级层面的职权又再度进行调整。而2010年,根据中编办的文件,职业病防治的前段(许可证等)、中段(工作场所监管)归安监部门负责,后段(职业病的诊断)则由卫生部门负责,但这一文件仅是针对中央层面的,并没有发给各省编办执行。

“这种职能的随意调整,监督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和上下职能的不一致,导致人员认识不统一、机构队伍不稳定,不少省市对职业病监管仍处于观望状态。”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管的空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业病数量的上升。

“目前这种名义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况必须改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应当理顺职业病的监管体制,“要建立包括劳动部门(人社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一体化监管体制,特别是劳动部门不能缺位。”

据相关人士透露,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把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从只有卫生行政部门一家修改为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多家有关部门,同时规定了在国务院层面应当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草案的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重新奠定了部门合作的基调。但不少人士就该规定的实际执行力提出了疑问。

首先是部门调整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全国各省市在职业病监管的职能划分上做法不一。以浙江为例,目前由卫生部门来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安监部门并没有介入。“即使法律作了这样规定,实践也很难操作。”一位从事安监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职业病防治,需要相关的专业人员。现在安监队伍中并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如果把职业病防治的部分内容从卫生部门划到安监部门,是不是相应的人员也要跟过来。这就涉及到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很复杂。”

其次是各部门衔接问题。“职业卫生监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职业病危害源头管理、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的诊断、职业危害事故处置等各环节,环环相扣,密不可分。”黄汉林举例说,目前很多地方把工作场所监管职能划给了安监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卫生部门没有被授予到现场调查、取证的权力,因此不能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具体情况,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度。

“建议草案对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三部门的职责分工关系作出原则规定,以便为下位法作出细化规定提供立法依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说。他同时指出:“草案中的‘联席工作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有限,尚难胜任此种协调的职责。而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则混淆了政府的整体职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之间的界限,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建议可以仿照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体制,设立更有工作效率、更高层级的‘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让认证不再难

在职业病防治的过程中,最受关注的,还有用工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告诉记者,由于现行认定程序的不规范,对职工来说,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的职业病接触史等完整材料绝非易事。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希望所在。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旦患者的职业病获得认证,就意味着单位的赔偿义务。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的相关证明,这被坊间称为要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这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2月23日的《职业病调研报告》统计,职业病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因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材料缺失则主要是由于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所致。一旦材料缺失,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长可达1149天,患者很可能会因为申请时效问题而不被受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卫生部曾出台文件规定“单位不提供证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来认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并未执行。

“实践中做法不一。就浙江来说,还是比较规范的,能够根据卫生部的这一文件来操作,也就是认可当事人的自述。”一位长期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这毕竟只是一个部门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职业病患者认证难仍然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记者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要简化职业病的认证程序,解决‘认证难’的问题”。

而在国务院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草案上,也表明修法的总体思路之一是“通过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此次修法,将单位对于职业病诊断材料的举证责任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对于职业病患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对于职业病认定的第一步,即劳动关系的确认,草案首先规定:“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

草案同时规定:“讨论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仲裁庭的前提下,仲裁委员会还应当邀请安监、卫生部门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参加,听取其意见。”

在诊断鉴定环节,除了用人单位材料提供的责任,草案还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必要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部门配合容易推诿和拖拉,最终受害的还是职业病患者。”一位从事职业病防治的专家告诉记者,“比如要求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材料,必须规定相应的时限,否则难以落实。”

这也回归到了各部门配合的问题。“修正后的新法必须要有执行力,具有可操作性。否则还是‘老方一帖’,解决不了现实中的问题。”

相关链接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规划目标)(节选)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8)

招生专业及导师参照我校2018年冬季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见研究生院主页)。河南省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后,我们会及时上传2018年各学院春季博士招生计划及招生导师。

二、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制一般为4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三、招收方式

2018年春季我校采取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三种招生方式,择优录取。

四、报考及选拔条件

(一)普通招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学位证);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4.两名所报考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②已修完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主干课程且成绩合格;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④近三年在全国核心刊物上发表与所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

6.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硕博连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2.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完成课程学习计划,无重修现象。修满规定学分,且已修课程平均分原则上在85分以上。

3.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4.具备继续培养、深造的素质和潜力,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5.身体健康,符合博士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6.所修专业在一级学科中拥有博士授权专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提出硕博连读申请,但不得跨一级学科申请。

(三)申请-考核

1.符合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且其所获学位学科与申请学科相同或相近。

3.英语水平。近5年,申请人至少有一项英语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水平:TOEFL(72分)、雅思(6.0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60分)、WSK(PETS5)(60+3分)等。

4.学术业绩。理工类学科,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导师是第一作者)在SCI或E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并被检索;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导师是第一作者)在CSS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并被检索。

五、报名及申请时间

1. 普通招考

普通招考考生于3月10日~4月10日,登录河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打印准考证用),并下载相关报名表格,3月25日~4月10日提交纸质材料。

2. 硕博连读

硕博连读考生于3月21日-3月22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指定时间段内进行网上报名。

3. 申请-考核

申请考核考生于3月16日~3月25日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3月26日~4月10日开始形式审查与网上报名。

六、考试及考核

(一)普通招考

普通招考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暂定于4月27日~28日,地点在我校新校区(具体时间、地点,请考生关注研究生院主页)。

初试科目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复试时间暂定于5月7日~9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考专业所在学院安排。复试为综合考核,由报考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主要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知识结构、学术水平、创新意识等,包括笔试、面试、外语口语测试等。

(二)硕博连读

通过资格审查的硕博连读考生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外语考试,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者,允许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面试)。

(三)申请-考核

通过招生单位初审的申请者,由招生单位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参加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 外语水平。包括听力、口语及外语综合应用能力等。

2. 学术素养。包括对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以及在该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等,重在考核能够体现申请者培养潜质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

3. 研究内容。主要考核申请者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研究计划预期目标,以及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

4. 综合素质。包括申请者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学术道德、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等。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面试方式,也可以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学院自主确定。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分别给出上述四项考核内容的成绩(评价与测试结果得分按百分制设置),并提出拟录取人选。其中综合素质成绩中有不满60分者,不予录取。

七、录取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坚持 “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并结合其硕士课程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学术素养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八、体检

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费与奖助政策

1. 学费

我校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按3年计,分学年缴纳。

2. 奖助政策

(1)我校设有优秀生源奖:“985工程”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被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励3学年学费;其他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被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励1学年学费。

(2)我校所有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15000元/学年•生)和学业奖学金(15000元/学年•生),并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30000元/学年•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奖励40000元/篇、专利奖励4000元/项、竞赛奖励12000元)等。此外,部分学院还设有学科发展基金、院士奖学金、英才奖学金等。

(3)学校设有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和“三助”等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资助。

(4)学校支持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博士研究生短期访学资助30000元/人•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15000元/人•次,国(境)外高校攻读博士奖励10000元/人,国际英语认证考试(雅思、托福、GRE、GMAT)资助3000元/人。

十、联系我们

1.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yz.chsi.cn )与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主页( hpu.edu.cn )查阅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博士研究生招生有关信息也将在上述网页实时。

2.考生可登录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中心栏目,下载考生所需要的相关表格。

3. 考生来函邮寄至: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54003)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9)

一.指标要求:

评估工作按《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进行,共4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71个三级指标,满分为1000分。

指标分4大块

1.基本条件(占250分)

主要指德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德育工作人员配备、职称、学历结构和待遇情况;德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校园环境。

2.管理机制(150分)

主要指德育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评价机制是否健全。

3.方法途径(400分)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以及教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宣传舆论阵地建设。

4.绩效评价(200分)

主要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观测学生的理想信念、爱国意识、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状况。

学校德育工作经验被省或国家主管部门推广的加30分;涌现了有广大社会影响的学生模范人物加20分;学生模范团体加30分。

受刑事处罚的学生超过三分之一(减20分)

学校发生有不良影响的重大政治事故(减50分)

除了以上4个大的方面以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为达标学校,就是评估积分不低于全省高校平均分数,德育经费不低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和收缴学生培养费的2%,专职辅导员与学生比不低于1:200,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符合国家规定,学校没有发生不良影响的重大政治性事件。

以上4大块指标主要涉及学校8个部门。

人事处:涉及德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岗位津贴、职称评定、干部晋级有关材料

财务处:涉及德育经费的预算等

组织部:学生党员党组织情况

社科部:思想政治课有关情况

教务处:有关教学情况

学生处:学生管理情况

团委:团、学情况

宣传部:总体德育工作情况

这8个部门是主要涉及到的部门,有些材料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部门,如学报、保卫处、后勤处等。德育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来完成。鉴于这样一个情况,学校调整充实了学校德育工作委员会,成立了迎评工作小组,加强了对迎评工作的领导。

二.指标体系分解

佐证材料分15大项,现按15大项把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

(一)财务处

1.佐证材料4个

①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证明材料

②收缴学生的培养费证明材料

③德育专项经费预算证明材料(学校正式文件)

④德育专项经费科目财务报表

2.申报表:表一.德育经费(包括经费投入,经费使用)

(二)人事处

1.佐证材料8个

①专职德育工作人员名单(样表1)

②专职德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证明材料(学校正式文件)

③职称评定、干部晋级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正式文件)

(需要说明的几点)

第一、专职德育人员的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专职德育工作人员职称结构与全校干部教师职称结构相当,高职不能低于全校干部教师平均水平

第三、专职德育人员学历结构与全校干部教师学历结构要相当,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不能低于全校干部教师平均水平

第四、学校有专职德育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规划,对专职人员每四年轮训一遍。(学校或人事处文件)

前3项需要统计出来,算出百分比例。

④德育专职人员,待遇情况:要有各类待遇及措施证明材料。

⑤专门设立有思想政治教育职称评审学科组。

⑥学校将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经历作为评聘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⑦学校有正式文件,对兼职德育工作人员各类待遇的文件及措施,兼职德育人员岗位津贴到位

⑧三育人表彰证明材料(学校正式文件)

2、申报表:表一.表三

专职队伍建设里的人员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待遇、职员职业道德建设由人事处填报。

(三)党政办公室

1.负责申报表:表一基础设施、表三后勤服务设施生均面积

2.佐证材料

①党委研究全校德育工作专题会议记录05、06年(复印件)

②校长办公会研究德育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

3.学校德育工作总结(3000字)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政策、主要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四)教务处

1.佐证材料10个

①思想政治理论课时系数证明材料(学校正式文件)

②本科生、专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表(抽样复印5个班级)

③形势政策教育教学计划或课程表(抽样复印5个班级)

④毕业生成绩表(抽样复印5名学生)

⑤开设素质教育选修课有关证明材料

⑥学生军训、国防教学符合国家规定证明材料

⑦理工类学生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课程课表、任课教师、考试成绩

⑧思想政治课教师课时酬金证明材料,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⑨形势政策课列入教学计划,排入课表证明材料

⑩对教师教学纪律,师德方面的考核要求证明材料

2.申报表表三

形势政策教育前5项和素质教育3——5项需要填报

(五)组织部

1.佐证材料2个

①发展学生党员、党课、学生党支部生活会等证明材料

②成立党校证明材料

2.申报表:表三

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前4项填报

表四:绩效评价前2项填报

(六)社科部

1.申报表:表三.思想政治课建设

课时系数

课程设置

学时、学分

教材使用

日常经费

专用图书资料

要求:

①学校划给思政课教学单位的年度日常经费达到生均10元.每减少1元扣1分

②拥有图书达5万册,减少一万册扣1分

样表6.思政课专任教师名单填报

样表9.形势政策课教师名单填报

2.佐证材料5个

①承担各级德育科研课题的情况

②德育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③德育科研成果

④德育科研成果转化状况

⑤教师获各种奖励证书和各级表彰决定复印件

1.样表13学报工作人员名单

2.申报表:表三宣传阵地学报里的内容填报

(八)保卫处

1.保卫处在编在岗人数、保安人数

2、佐证材料2个:

①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复印件)

②门卫制度(复印件)

(九)发展总公司

校园管理中心提供数据

1.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数、公共设施完好率、校园绿化率、校园硬化率

2、佐证材料1个:

宿舍管理中心文明服务各项制度(复印件)

(十)计算机网络学院

1.佐证材料5个

①学校网站和网络用户归口管理部门

②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

③公用计算机上网登记制度

④有害信息监控、过滤、删除制度

⑤用户上网实名注册制度

(十一)招生就业处

1、提供5个方面的数据

①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名称

②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编制数

③是否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化系统

④年均就业率

⑤就业指导教育形式

2、佐证材料:

提供这几年学校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如毕业生工作委员会.奖励措施等文件、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计划或实施意见等。

(十二)后勤处

佐证材料2个:

1.开展后勤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

2.搞好后勤保障,为学生办实事,办好事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学生处

一.申报表:表一:

兼职队伍建设

申报表:表三:

解决学生实际问题(填报前6项)

表样2.3.5

兼职辅导员名单

班主任名单

二.佐证材料7个

1.校领导联系院系、联系学生制度,各职能部门和院系、骨干教师、党员、干部联系学生制度证明材料(学校正式文件)

2.贫困生资助工作:如奖、助、贷、减、免、缓(学校正式文件)

3.国家货款证明材料(包括资助学生的名单)、诚信签约等证明材料

4.国防教育、新生军训证明材料

5.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件

6.学生工作受上级表彰决定(复印件)

7.学校加强大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另外教务处学工部负责

1.组织教师座谈会(教务处)

2.组织学生座谈会(学工部)

3.组织部分学生参加测评(学工部)

(十四)团委:

一.申报表:表三:

①素质教育

②团组织建设

③校园文化建设

④宣传阵地(广播站)

⑤社会实践活动

⑥心理健康教育

申报表:表四(基本数据)从第3项开始后10项填报

表样10、11、14、15、16、17内容的填报

二.佐证材料19个

1.发展学生团员、团课、学生团支部生活会证明材料

2.成立团校(学校正式文件)

3.学生会名单

4.校园文化建设有关文件(学校正式文件)

5.开展校园科教文化艺术活动有关证明材料

6.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关文件(学校正式文件)

7.社会实践活动学时、学分证明材料(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学时、计入学分)

8.社会实践、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

9.社会实践活动受表彰证书或奖旗、奖杯照片(复印件)

10.重点加减分申请及证明材料

11.大学生全面素质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12.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13.上级表彰和学校表彰社会实践先进人物文件

14.表彰团干和优秀团员文件

15.学校团委受上级表彰的表彰决定(复印件)

16.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学校正式文件)

17.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意见(学校正式文件)

18.学生思想政治表现考评、鉴定制度有,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关证明材料

19.心理健康有专门机构

固定场所每项占4分

必要仪器设备、必要经费

每5000学生配1名专职心理专业人员(4分)

每5000学生配1名兼职心理专业人员(4分)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4分)

开设心理教育选修课或专家讲座(4分)

开展日常性心理健康宣传和咨询活动(4分)

建立了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4分)

(十五)宣传部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表:表二、表三

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评价机制、科学研究宣传阵地、校报、电视、宣传栏

2.样表4.7.8.9.12.14负责填报

二.佐证材料16个

1.学校有关思想或德育工作文件

2.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文件)

3.党政联系会议记录(复印件)

4.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记录(复印件)

5.思想政治教育或德育工作表彰奖励文件

6.年度考评工作有关文件

7.素质教育有关证明材料

8.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管理有关文件审批制度(正式文件)

9.学校贯彻德育大纲、中央、省委关于德育工作精神的实施意见

10.校、院系中心组学习制度

11.师生学习制度

12.学校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德育工作进行考评

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对本单位德育工作进行考评

13.校级德育或思政教育研究会

14.建立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

15.制定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正式文件)

16.教职员工职业道德考评制度

三.、方法、步骤与要求:

整个评估工作拟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6日——3月底):成立机构,学习文件,划分任务,明确责任。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组织学习《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等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搞好分工协作。

第二阶段(4月1日——4月底):自查总结阶段。在学校德育评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德育实施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逐条逐项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各德育职能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我校德育条件、德育管理、德育途径、德育绩效等各个项目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自评,并写出自查自评总结。学校在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写出我校德育工作总结报告。

健康卫士申报材料篇(10)

前一段时间发生在河南的“开胸验肺”事件在全国炒得沸沸扬扬,严重威胁着人们健康的职业病再度走到台前。山西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这种工业结构特点决定了山西的职业病危害,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接触粉尘作业的人数和生产环境粉尘浓度控制、新发病例数增加等问题,使得尘肺病已成为山西省目前最严重的职业病。

尘肺发病率处于全国前列

山西省职业病医院副院长阴康生向本刊记者介绍,尘肺病是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最为严重的职业病。患有此种疾病的人十分痛苦,最后往往导致并发多种心肺疾病。

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尘肺病人累计人数已达60万之多,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尘肺病人的总和。从山西省历年尘肺病动态曲线图来看,30多年来山西省尘肺新发病人数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且逐年上升,发病率处于全国前列。全省主要三大尘肺病(煤工尘肺、矽肺、铸工尘肺病)的累积病例之和占全省尘肺病总数的97.32%,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煤工尘肺病。山西某大型煤矿1996年至1999年四年间煤炭生产死亡15人,但由于尘肺病死亡却高达130人。按山西省目前现患病例测算,仅因尘肺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少给国家创造经济价值加上支付工资、医药费、抚恤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数亿多元。

针对此病,国内外至今没有什么有效的治疗方法。多少年的经验表明,最有效的办法是防尘除尘,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降低劳动者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方可以基本上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尘肺病报告数据之惑

按山西省内各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省累计检出尘肺病36202例,累计死亡8610例,病死率23.78%,现患尘肺病人27592例。

针对这组数据,山西省职业病医院副院长阴康生告诉记者,目前职业病发病的数据统计来源于各市的报表,而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筛查以及监督、监测不到位等因素,这个底数值得怀疑。例如2004年全省报告尘肺病新发病例5例,而当年山西省职业病医院诊断尘肺104例。

山西省内许多职业病专家、专业人士普遍认为,山西省尘肺病发病居全国前列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形成了,根据当时尘肺病发病情况和企业已退休职工情况,专家估计,全省在20世纪末尘肺病可能达到7万余人;专家还曾预测,2005年全省尘肺病患者将逾10万人。

同时,山西省职业病医院近年来对本省部分矿务局,大型煤炭企业的健康体检监护与职业病诊断数据表明,职业病(重点是尘肺)的检出率在3‰~1%之间。据原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局)的数据,全省煤矿作业人员约为100万来分析,如加已退休的人员,这个数字不可估量。据原山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随机对已回到农村的,曾经在煤井下工作10年以上的219名农民体检,结果检出煤工尘肺26例,检出率为11.87%。省职业病医院曾对山西某煤矿从事生产均在25年以上已退休的32名自愿体检人员发现,查出尘肺12例(不包括过去确诊的人员),新发尘肺病的检出率达到37.5%。阴康生副院长担心地说:“这是一个隐藏着的危险,不知道还有多少这样的情况。”

职防机构一分为三,监管难实现

山西省作为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上世纪70年代末,就在全国较早地成立了山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下设有附属医院(1987年,省计委发文改名为山西省职业病医院,1995年省政府加挂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到2000年已是拥有包括卫生监督、尘肺、劳动卫生监测、毒理、理化、环评等六个防治研究室和300张床位及十余个职业病专科,3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成为防治一体的集专科与医学多专科相结合的医疗卫生机构。但是,这种防治一体的体系到2001年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改革时发生了变化。

2001年的机构调整中,成立近25年的山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被撤销,原有的劳动卫生(亦称职业卫生)监督、监测职能被分别调整到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了原有的职业病医院机构,其职能是承担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临床治疗任务,一分为三的格局和全额与差额的变化,使职业病防治在原有体制上被分解。

据了解,目前,山西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机构调整和国家对职业卫生监督监测职能划分后,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而市、县级相关部门又缺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山西省工业企业中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只有8个单位。因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难以到位。

阴康生副院长告诉记者,山西省职业病医院作为全省唯一的具有十大类115种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在每年诊断的上百例到几百例的尘肺病例中,民营生产加工企业的尘肺病例占到一定比例,而农民工直接诊断二期尘肺的病例占到全部诊断二期尘肺的90%以上。阴康生副院长说:“这些说明两点,一是全省各类煤矿(包括冶金开采、制造业以及化工类企业)农民工占到了绝大多数;二是直接(第一次诊断)诊断二期尘肺表明这些农民工没有进行过岗前、岗中定期体检和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对脱离接触粉尘的人员定期随访,形成监控、监护的真空环节。”

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

提起“开胸验肺”事件,阴康生副院长很气愤地说:“发生这样的事情,真是天方夜谭。为此,我们医院曾专门组织了一次讨论,这是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同样该事件也折射出了职业病患者的维权难,那么,山西职业病患者的维权之路又是否通畅呢?

盂县农民武某,曾在当地一家民营耐火材料厂从事粉碎工种。1999年县卫生防疫站普查结核病时,发现疑似患有肺结核病,该厂领导知道后将其解聘,之后他又到另一家耐火材料厂工作。2003年由于肺部感染严重,呼吸困难不能正常工作,经省职业病医院诊断,被确诊为三期尘肺合并结核病。武某便向两家先后工作过的企业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但是两家企业相互推诿,对此不予理睬。武某多方奔走,无奈之下,向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赔偿的申请,获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赔偿申诉支持,最终他曾经工作多年的两家耐火企业一次性给付其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阴康生副院长告诉记者,这是一起成功的维权案例。随着国有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一些企业雇用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这些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弱,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不了解工作环境存在的职业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应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不会正确选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单位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也不佩戴,一心只想快些挣钱,结果被职业病夺去生命或者落下终生残疾。甚至有的职工还不知道有一部《职业病防治法》,更别提职业病危害的后果,这就为职业病的发生埋下了很深的隐患。一些劳动者自身健康受了损却不明白损害原因,甚至自认倒霉,辞工回家,不懂得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诊断、向有关部门投诉,健康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有的虽然知道,但自我保护意识仍然淡薄,一些打工者身患职业病后往往通过“私了”来解决,虽然表面上得到了补偿,但实际上合法权益却受到严重侵害。这些原因造成了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不断扩散。

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或者指定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配备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康监护制度,发生职业病事故后,应及时给予患者治疗和赔偿,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将会依法受到查处。只有企业和职工都重视起来,那么职业病维权才会得到保障。

职业病诊断需提供5种材料

下面是本刊为农民工朋友编发的职业病诊断相关知识。

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准备的材料。农民工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主要包括:(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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