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5:20:5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科学方法论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教学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由教材、教师、学生三元素组成的。其中,教材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蓝本,它限定了知识的范围,控制了教学的标高,是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脱离教材的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的。但教师完全照本宣科,即使学生把课本背得滚瓜烂熟,也无法适应培育人才的需要。因此,教师的重要作用是吃透教材的知识结构,合理地组编知识专题进行教学。
1.按知识的有序性调整章节顺序。
2.按知识的网络性组编知识专题。
二、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 加强思维能力的培养
思维是人们获得理性知识的主要心理过程,是化学能力结构的核心。在教学过程中,结合化学材料,使学生在感性认识中形成感觉、知觉和观念,进而通过理性认识形成概念、定律和学说,这些都离不开科学思维的培养和锻炼。如何结合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呢?
1.克服思维定势,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2.通过一题多变,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能力。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自从苏格拉底提出探求真理的“辩证法”方法以来,方法论就一直是哲学认识论的重大问题,不过,近代以前的哲学家大都是方法论上的统一论者,他们认为人类无论研究自然、研究人、还是研究社会,其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方法论上的一元论者,他们无法想象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会有在原则上根本不同的研究方法。近代以后,一元论受到挑战,这种挑战源自两个背景,一个是科学方面的,另一个则源自哲学。从科学方面说,近代自然科学的崛起和胜利,使得科学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对这种科学方法的反弹,特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也日益凸现;从哲学方面看,近代认识论的特有论说,特别是其有关事实与价值的观点从哲学层面催生了社会科学方法论学说的产生。当然,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本文撇开了科学方面,仅从哲学方面作一些粗略的探讨。从哲学方面说,始于莱布尼茨、休谟等人的知识分类说以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区别的观点是为社会科学方法论之源起。
一、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源起
哲学家们很早就对各门科学知识进行过分类,比如,亚里士多德就把各门科学分为理论的、实践的和制造的三大类,但它并未促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诞生,这主要是因为,(1)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知识分类说大都是基于研究对象的;(2)这种分类并未触及价值判断的特殊性问题;(3)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哲学家都是方法论上的一元论者,即都认为各门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宏观上和根本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自莱布尼茨以来,近代哲学家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古代的独特的知识分类说,正是这种知识分类说以及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成为了社会科学方法论得以成立的前提。
与古代的知识分类说不同,近代的知识分类说不是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是基于一种判断、一种知识的科学性和真理性的不同,莱布尼茨率先提出了这种知识论,他说:“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①莱布尼茨的“两种真理论”意味着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和真理,一种是推理的、必然的知识,这种知识只需要依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即可证明为真,而且必然为真,另一种是事实的、偶然的知识,这种知识则需要借助外在的经验观察才能确定真假,而且这种真只具有或然性。
休谟则提出了与莱布尼茨几乎完全一致的知识分类理论,休谟说,科学知识或者是关于观念关系的知识,如数学和逻辑等形式科学。但与莱布尼茨不同的是,休谟知识分类说的本义是要明确科学知识的定义和范围,以表明什么是科学,什么是非科学,从而把一切非科学的东西从科学领域中清除出去。为此,他更进一步提出了将“是”与“应当”、“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作出严格区分的观点,即人们不可能从“是”推出“应当”来,“是”的判断(事实判断)与“应当”的判断(价值判断)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判断,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作为科学研究的事实领域与作为道德研究的价值领域(相当于现在的社会科学)。这样,休谟不仅进一步确定了基于判断之真理性的知识分类说,而且凸现了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核心问题——价值问题。
莱布尼茨和休谟的上述观点在康德哲学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深化,康德将知识分为先天分析知识、后天综合知识以及康德所独创的先天综合知识三大类,前两种知识分别对应于莱布尼茨和休谟的观念关系的必然知识和事实关系的或然知识,由于康德认识论的原意是如何证成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因此在这三种知识中,康德本人更重视第三种知识即先天综合知识,整部《纯粹理性批判》可以说都是对先天综合知识的论证,然而出乎康德意料的是,他的认识论中的前两种知识,先天分析知识和后天综合知识却得到了后世哲学家更多的认同和研究。
另一方面,康德的认识论有一个与休谟相同的目的,即为科学定性和划界,他是通过对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分析来进行论证的,康德一方面论证了科学(康德把它叫做“理论理性”)的价值和意义,在经验的范围内,科学真理(理论理性)具有普遍必然性,但若超出了经验的范围则科学(理论理性)必然陷入二律背反,成为一种先验幻象,这说明科学(理论理性)及科学真理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科学的范围之外还有一片广阔的领域,这就是价值世界(康德把它叫做“实践理性”),康德与休谟一样,敏锐地触及到了科学的有限性和价值问题,但与休谟排拒价值世界不同,康德认为正是因为科学(理论理性)的有限性使得价值(实践理性)成为必要和可能,此所谓“扬弃知识,以便为信仰留下位置。”②在康德哲学中,在科学(理论理性)的范围之外是广阔的价值(实践理性)的领域,而且与科学(理论理性)的经验性、必然性相对应,人类的价值(实践理性)领域则是超验的、自由的王国,其重要性甚至在科学(理论理性)之上。因之,康德不只是区分了科学和价值,而且从哲学上对这两大领域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此举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意义极为重大,因为,在康德之前,人们对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区别虽然早有认识,但这种区别 “并没有从基础上以哲学的方式建立起来。人们一般认为,一切知识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哲学基础。由于自然科学的成就,特别是逻辑、数学和物理学知识的确定性,这些科学的规范、原则和哲学基础似乎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一切科学知识的准则。就认识论而言,康德并没有超出这样一种观念。但是,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为人的行为的可能性留出了一块自由的畛域。哲学所要证明的,不仅包括人们达到对于自然的普遍必然的认识的可能性,而且还包括人们意志自由的可能性,也就是独立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的可能性。康德的这一观点虽然尚未涉及文化科学的各种具体学科,也未涉及文化科学一般方法论问题,但是为一切主张文化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思想提供了最基本的哲学根据,这就是人的行为的自由本性,人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构成的社会的历史性。”③
综上所述,莱布尼茨以来的认识论有两个重要的观点,1,基于知识的形式特征(与经验有关还是无关)和真理性(必然真理还是或然真理)的近代特有的知识分类说,这种知识分类说将知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经验无关的、具有必然性的逻辑——数学知识,另一类是与经验有关的、只有或然性的经验知识;2,与这种知识分类说密切相关的“价值论”,休谟和康德都区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科学领域之外划出了一片价值的领域,“价值论”特别强调了与逻辑和事实判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同,价值判断是主体的和主观的领域。近代认识论的第一个观点将包含了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排除在自然科学之外,不管作出这种分类的哲学家的主观意图如何,它在客观上确认了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研究,导致了社会科学的独立存在。第二个观点以“价值”统摄社会科学,这不仅点出了社会科学的根本特征,而且对“价值判断”的分析讨论日后也成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命题,因此近代认识论的这两个观点事实上构筑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前提。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奠基
康德等人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观点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得以建立的起点,也是一个获得今日学术界广泛认同的观点,但进一步而言,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之分?特别是应该如何看待包含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则又是一个引发了广泛争议的问题,由是而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潮,因而康德之后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是沿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路径发展的,一种是主张社会科学科学化的实证主义,另一种是主张社会科学特殊性的历史主义,两种思潮都建基于休谟和康德的理论之上。
广义的实证主义包括圣西门、孔德、密尔、斯宾塞、马赫及逻辑实证主义等一系列人物和思潮,作为一种具有强烈科学主义倾向的哲学思潮,实证主义继承了休谟和康德哲学中有关只有逻辑和经验研究(自然科学)才是科学,价值判断并非科学的著名观点,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实证主义认为,价值判断和社会科学或者根本就不是科学,或者必须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整合和分析。而自然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除了研究对象上的原因以外,研究方法上的优越性是一个关键因素,这种优越性使得自然科学的原则、规范和方法应该而且事实上是一切知识的准则,因此,社会科学要成为科学,只有使用统一的自然科学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实证主义与古代哲学家一样是方法论上的统一论者,认为只要是真正正确的、科学的方法就既可以认识自然,也可以认识人和社会。实证主义并未承认与自然科学研究相比,社会科学研究有何特殊性,但实证主义仍对社会科学方法论有以下几项贡献:1、实证主义专门探讨了科学研究(包括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2、实证主义强烈主张社会科学应与自然科学一样具有经验性和科学性;3、具备了科学性的社会科学同时也应该是客观的、价值中立的。
对社会科学方法论作出了更大贡献的是新康德主义,这主要建基于这样的事实,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自然事实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着重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差异。相对于无目的、无意识的自然事实而言,社会事实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和意向性,因为社会事实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人类行为的主观性、能动性、选择性和价值性都是客观的自然事实所不具备的。而且由于这种区别,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最基本的方法,如实验法等实际上也无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加以运用。所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除了运用与自然科学相同的一些方法以外,也应该存在不同于自然研究的、社会研究的特定方法,也即有一种所谓“社会科学的逻辑”,新康德主义正是从这里出发,肇始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
首先是狄尔泰,狄尔泰一生的伟大抱负是完成所谓“历史理性批判”,他对历史和历史科学的独到见解开启了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真正建构。他先从存在论的角度区分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在狄尔泰看来,以历史事物和文化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科学与以自然事物和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有着原则区别,自然科学以外在的物理世界为研究对象,而人文科学则以人的内在生命、人的精神世界为研究对象,自然的物理世界本身没有意义,或者其意义需要人去赋予,而人类生活则是有意义的,由于这种区别,因此,从研究方法上说,“在自然科学中,任何对规律性的认识只有通过可计量的东西才有可能,……在精神科学中,每一抽象原理归根到底都是通过与精神生活的联系获得自己的论证,而这种联系是在体验和理解中获得的。”④这就是说自然科学通过感觉、思维等外在的认识方式来进行,它是用因果关系描述和解释的科学,而人文科学则应通过人的精神活动内在地去领会,它是用将心比心式的心灵交互来体验的理解的科学。“社会事实是被人们从内部理解的。我们可以根据对我们自己状态的观察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它们在我们之中再现。我们理解它们,就可以通过爱和憎,通过我们激情的变换,而使历史世界再现。”⑤
与狄尔泰从存在论角度研究人文科学的特殊性不同,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代表人物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探讨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社会科学)的区别。 文德尔班认为,由于自然“规律”是始终存在、反复出现、不断起作用的东西,因而自然科学使用普遍化的方法,目的在于寻找自然界的“规律”、“齐一性”、“共相”、“不变的形式”, 它是“制定规律”的科学。而历史“事件”则只有一次性、个别性和独特性,因而社会历史科学则使用个别化的方法,目的在于把某一过去的事件栩栩如生地再现于当前的观念之中, 它是“描述特征”的科学。
李凯尔特进一步从质料和形式两个方面区分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所谓“质料的分类原则”即从研究对象上来划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李凯尔特认为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生长起来的、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文化则或者是人们按照预定的目的生产出来的。在这里,价值是区分自然和文化的标准,而所谓价值就是独特性,一切自然的东西都是普遍的、重复的,因而没有价值,都不能从价值的观点加以考察。反之,一切文化产物之所以具有价值,在于它们的独特性,它们的一次性发生过程。⑥
与“质料的分类原则”相比,李凯尔特更强调“形式的分类原则”, 即从研究方法上来对科学进行分类。从研究方法上说,自然科学是试图从事物的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因此,它必须采取“普遍化的方法”。文化科学所面对的是特殊的、一次性的研究对象,因此,它就只能采用“个别化的方法”。当我们从普遍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时,现实就是自然;当我们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时,现实就是历史和文化。
新康德主义从康德关于自然领域和自由领域相区别的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之相互区别在存在论(狄尔泰)和方法论(李凯尔特)上的内在根据,指出了历史事实和文化现象与自然事实相比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如价值性、个别性等,第一次明确地从学科类型上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文化科学)区分开来。同时,新康德主义还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比如:狄尔泰对“意义”的分析、对神入型理解的阐述,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对“价值”的强调、对个别化方法的探讨等等,这些成就一方面正式开启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其中的许多观点后来都成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确立
如果说新康德主义开启了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的话,那么,20世纪德国最伟大的思想家韦伯则把这种研究向纵深推进,并最终确立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框架和研究原则。
韦伯的方法论思想异常丰富,涉及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几乎所有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社会科学,划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界限,在这一点上,韦伯基本上接受了新康德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应从存在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社会科学既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领域,更由于有着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而有其独特性。
其次,如何看待价值问题。自休谟、康德以来,“价值”乃是不同于“事实”的另一种判断和另一个领域,是社会科学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新康德主义更是以价值论为中心来建构人文社会科学,无论是韦伯时代还是在现代,价值问题都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韦伯在价值问题上的观点是一方面强调价值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反对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反对用寻找“规律”等来取代社会科学在对象和方法上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反对德国唯心主义,坚持社会科学也是一门客观的经验科学,不赞成用直觉等含混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具体而言,韦伯的基本主张是试图将“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在方法论上统一起来。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首先是“价值关联”的,这表现为价值是社会科学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区别所在,同时,“价值关联”也表明社会科学家必定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念的背景下去从事研究的,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目标的确定与研究者的信仰、利益和偏见等密切相关。因此,价值关联既是建立社会科学的前提,又是解释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兴趣的根据,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分析则是价值关联的具体化,它具体地揭示了文化意义之所在,它们是经验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但还不是经验科学本身。
如果说“价值关联”是社会科学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的话,那么,“价值中立”则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它向社会科学提出了一个客观性的要求,这种要求与自然科学的客观性要求是一致的。区分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将价值判断从科学认识中剔除出去,这个由休谟率先提出的原则在韦伯手上得到了明确而系统地阐述。
韦伯认为,前述价值关联的有效性只限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确立,它不能代替对实在所作的科学分析。韦伯一方面通过一些具体事例,如对当时流行的工团主义理论和信念的分析阐述了科学与价值的分野,另一方面,在《“价值中立”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和《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等文中进一步从理论上证明“应把纯粹从逻辑上可推演的断定和经验事实断定与实际的伦理价值判断或哲学价值判断区分开来,这种观点是正确的。”⑦因之,“价值中立”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原则表达了三种规范,(1)必须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2)价值判断无法取代科学认识,(3)科学知识也无法得出有关价值的结论。“价值中立”表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必须追求真理,必须满足客观性要求,学者不是先知,教师不是宣传家,讲台不是布道所,韦伯反复强调的这个原则如今已成为社会科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
韦伯“价值中立”说的另一个意蕴是社会科学的价值论域没有事实领域那样的客观真理,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真理,无法在终极的意义上比较高下,价值论域是“诸神彼此之间永无休止的斗争。⑧真、善、美是无法统一的,正所谓“一事物之所以为神圣,不但不因其为不美所妨碍,而且唯其不美,方成其为神圣……一事物之所以为美,不但不因其有不善之处所妨碍,而且唯其有不善之处,方成其为美……一事物之可以为真,不但不因其为不美、不神圣、不善所妨碍,而且唯其为不美、不神圣、不善,方可成其为真……”⑨因此,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和终极信仰都是平等的,哪一个都无权宣称具有绝对的正确性和优先性,禀持不同价值信念的人均应相互理解和宽容。
韦伯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另一个贡献是提出了“理解”和“理想类型”两个研究范式。韦伯认为,“理解”或是合理性的,即逻辑的或数学的理解;或是神入的,即对他人心理和行为的重新体验。韦伯着重分析了神入性理解。神入性理解的必要性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价值观念、终极目标、激情行为及所有的非理都很难用逻辑的方法来解释,而只能作神入式的理解。神入性理解的可能性在于在大致相同的环境下,人们会产生大致相同的内心活动,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分析在被理解者所处的情景中将会出现的内心活动来类推他人的内心活动。当然,由于这种神入性理解不具备合理性理解的逻辑明晰、普遍性和规范性,因而其正确性和有效性始终是有争议的,不过,正如安德列斯基所说,尽管神入性理解有种种局限,但若无神入性理解,社会秩序在几秒钟内就会崩溃,因而它是无法从社会科学中排除出去的。⑩
“理想类型”是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另一个范式,韦伯认为,由于研究者面对的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要做出接近真实的研究颇为不易,因此需要建构一套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概念系统,它是从历史事件中抽取和归纳出来的一种概念构架,是为了透视实在的因果关系而构造的非实在的因果关系,这就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理想类型”。韦伯的“理想类型”论以及韦伯在他自己的研究中提出的几种“理想类型”:如新教伦理、科层制、三种统治形式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显示了巨大的力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因休谟和康德提出事实和价值的分野而肇其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到韦伯时代已完成了初步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已经建立起来,并被广泛地运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比如,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分离在今天已是学术界的共识,也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标准,经济学据此就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分。又如,根据价值中立的研究原则,现代社会科学家都力求避免用价值判断来代替科学的实证研究,以求得研究结果的客观公正。另外,价值与事实的不同还表现在价值判断并没有事实判断那样的客观性,各种价值具有不可公度性,而社会科学研究又无法回避价值判断,因此在价值问题上,社会科学家要坚决反对和摒弃唯我独尊的沙文主义,坚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平等对话的原则。
总括本文,从休谟到康德、从新康德主义到韦伯,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由是得以建立。
引文注释
① 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商务印书馆,1975:488.
② 杨祖陶,邓晓芒编译.康德三大批判精粹[M].人民出版社,2001:59.
③ 韩水法.韦伯.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8:37-38.
④ 转引自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M].人民出版社,2000:125.
⑤ 转引自韩水法.韦伯[M].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8:40.
⑥ 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商务印书馆,1986:20.
⑦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100.
⑧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28.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下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的缺陷。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思维依据不同层次,可以划分为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以及思辨思维。反思即是对表象思维所指向的客观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维所指向的概念语词世界之再思考。法学意义上的思想同样包括两个思想维度,如果以实证法律规范作为法学研究之构成思想,那么,实证法律规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逻辑应该成为法学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学学科的品位和价值。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研究背离了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性研究而注重从实证角度出发,追求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尽管这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思维方式,但是毋庸讳言,传统法学理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曾一度由分析实证法学所主导。而更为极端的是所谓的概念法学。从法理学角度讲,作为法律体系的一切规则所具有的确定性之属性,要求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可靠地预测什么法律规则将被发现或者创制来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适用。这种观念给概念法学的产生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从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三段论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对法律规范的注释与运用中屡试不爽的演绎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得出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是,随着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浪潮出现后,对形式逻辑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不可否认,形式逻辑基于其实践理性的价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否能作为我们法学研究的唯一前提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据法律规范,无疑地,该四名探险者确实杀了人,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应当作有罪判决,判处死刑。但是,在我们看到的法官的各种陈词中,尽管结论持平,但是无论是绝大多数民众,还是那些坚持有罪判决的法官,其内心的良知并不倾向于有罪判决。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证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遮蔽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剩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条文。因此,从实证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未必能得出合理的法律结果。要实现该案正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证立无罪判决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从紧急避险的法理论,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许都可以成为证成无罪的理由。当然,举这一案例的意义并非要证立无罪或是有罪判决,而在于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所体现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会维度”,以及价值分析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无客观化标准等面向。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法学方法”而言,除了以构成意义上的概念语词为研究对象,更应该关注概念范畴背后的价值理念,思考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以及法治社会中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性地行动,并通过对思想本身的反思达至整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总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摘要]在进行具体的社会研究工作时,社会科学方法论对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础上,与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相比,具有非常大的区别。在实践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逐渐的被抛弃。在本文中,介绍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及原则,并阐述了其哲学基础。
[
关键词 ];社会科学方法论;哲学基础
前言
社会现象是指以社会学科作为研究对象,从主体的参与性看,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很大的区别。社会现象具有极强的复杂性,这是由于社会对象中包含人的因素,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在研究社会对象时,研究自然的实证方法论并不能完全适用,而研究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同样不能完全适用,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社会对象,就需要利用将二者结合起来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
在中,包含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这二者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解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重大关系问题,比如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世界历史与民族历史之间的关系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拥有多种多样的方法,比如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的方法等等。实际上,社会科学方法论属于一个完整的理论架构体系,具有开拓性、创造性及开放性,因此该方法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积极地吸收和借鉴人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有效、合理方法。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人类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在对人类历史进行认识和理解时,何种社会科学方法论都是基于客观现实,因此,这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这会影响到人对社会客体的把握,因此在社会中并不存在完全客观的社会客体,然而在对社会客体进行研究和把握时,又必须具有客观性,因此,为了使社会客体具有更好的客观性,就必须要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同时,还要坚持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及价值观的人民利益标准。
(二)主体性原则
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会追求自身内在的真善美,而在这真善美中就包含了主体的维度,这种主体维度有利于在认识和评价社会历史客体时,准确性更加全面。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人民群众是伟大的创造者,在对历史进行认识和评价时,要坚持群众史观,不能出现个人英雄主义倾向。
(三)整体性原则
社会是一个发展的整体,因此要坚持整体性原则,实际上,整体性原则就是系统性原则。在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要站在系统性的角度,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之间达到和谐统一;在研究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同样从系统的角度出发,使人民群众都能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在研究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时,通过系统性的研究,在顾全大局的基础上,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具体性原则
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在运用这种方法分析问题时,还要根据实际的时间、地点及条件调整具体的分析方法,正确的认识社会。
(五)发展性原则
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当中,因此在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也要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并正确的分析问题,对于静止孤立看问题的的方法要坚决予以抛弃。
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一)本体论
所谓本位论,是指研究“存在”的本质问题,也就是在我们之外,是否有一个独立的、“真实”存在的外部世界。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对于存在的性质和特征问题,是本位论涉及的主要问题,由此形成了两大对立派别,分别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二者之间一直争论不休。唯物主义强调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和客观存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唯心主义则强调外部世界是一种主观表象,是不在人们思想之外独立存在的。在确定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取向时,由本位论决定。
(二)认识论
对于现实世界,人们是否能够认识、人们该以何种方式去认识,这个问题就是认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认识论是一种理论。在认识论中,有两个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是人们是否能够认识现实世界,二是人们是否可以利用直接观察来认识现实世界。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答案,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派别,并引起了争论。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学者将两种立场放置在一起研究,从而有效地对客观及主观的不同成分达到了兼顾。
(三)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而联系是指二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一般来说,本位论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认识论则是被决定。
结论
综上所述,在研究社会科学问题时,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以确定合理的研究方法,并且对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具有五大基本原则,分别为客观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具体性原则及发展性原则。本位论及认识论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了哲学基础,使得该方法论体系构建的更为完善,并能够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使研究结果变得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首先是称为“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形态。以霍布斯和笛卡尔为首的物理代表,构造了相应的自然主义社会形态。自然主义是指社会科学家盲目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和语言,用自然实体、自然因素和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社会。大约自16、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一直左右着人类全部的思想主义,自然主义成为近代社会科学的主要潮流。
其次,从18世纪开始,产生了对自然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判,以意大利思想家维柯、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想象科学、主观主义、怀疑主义。维柯认为笛卡尔的知识论单纯的指向了数学和物理学,忽视了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在批判的同时,确定自己的方法论原则。维柯认为,我们能够确切知道的只是我们认知者本人所创造或制造出来的东西,历史是人创造的,所以我们可以认识历史,而大自然不是我们创造的,因此我们人类的理性是不能获得对于物质实在的清楚认识,而历史学的方法是想象,通过想象,研究历史和文化事件,也能给人以象笛卡尔给数学和物理一样确凿有效的知识。因此他以想象科学来批判自然主义。同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的主观主义也是对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心里学的一种总结。
二、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简单介绍
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想做出的巨大贡献主要是其方法论学说。他的方法论主要集中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社会学家如何去认识社会:即用“理解”的方法;二是社会学家应采取何种态度,即“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的原则;三是社会科学应采用何种普遍适用的方法,即“理想类型”;四是研究社会的主要着眼点是什么,即“社会行动”。
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和“客观性”》一文中,韦伯指出:社会科学的对象是文化事件,文化事件的规定包含着两种基本的要素,即价值和意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研究的对象也是实在,而实在之所以进入社会科学的领域成为文化科学的对象,并非因为它原来就如此,而是因为它在与研究者的价值关联中变得重要了,它便对我们有了意义。实在本身绝非当然的文化现象。韦伯强调指出:“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不是指我们认为某种或任何一种一般的文化有价值,而是指我们是文化的人类,秉具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一种态度和赋予它意义的能力和意志”。而因价值关联有意义的文化事件总是个别的现象,这不仅指它是一次性发生的事件,因而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而且还意谓它始终与特定的价值观念相关联而产生特殊的意义。这种双重的个别性决定了如下一点:人们无法用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即建立精确地自然规律的方法来达到文化科学的认识目的。
综上可以看出,韦伯的方法论对当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但韦伯德尔方法论在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它充斥着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自然主义与反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矛盾,但却又建立了自己的方法论学说,虽因本身的矛盾性,受到后来各个社会学家的质疑,但韦伯所创立的方法论学说对后世的影响还是非常深远的。
问题的提出:
“准确性”是“科学性”的前提
《中国民商》:目前国内分别有三个研究团队尝试编制了中国的国家资产负债表,但三份报告给出的结果差别很大。这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如何解析和运用国家资产负债表的研究成果?
赵宏瑞:我国央行研究局团队、社科院金融所团队、中国银行团队所编制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都有其科学性和假设性。其科学性在于,都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所建议的、企业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学术范式(PARADIGM)来编制的;其假设性在于,在资源入账、交易定价、资产评估等方面,都有其各自的“制度性假设”,也就是说,各自计算制度“红利”或制度“亏损”的时候,都有各不相同的主观性前提――我在这里要说的是“家底”计算的准确性问题。因为抓住了准确性,才是追求科学性的客观前提。
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会计构成范式,都必然地包含三大部分――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部分,都必然地包含着“存款”和“现金”,我称之为“纯货币”资产。“纯货币”是最容易搞清楚的资产,所以,应当是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的研究起点。
入手之处:“最准确”的“纯货币”
《中国民商》:中国的“纯货币”,不就是人民币的M2、包含了存款和流通中现金?这里存在搞不清楚的问题吗?
赵宏瑞:现金,是指你我钱包中的纸币和硬币;存款,是指任何中国境内银行中人民币账户中的金额;存款和现金,共同构成了“纯货币”这是没错的,这是需要中国银行体系每时每刻都对账得出的数据,所以“纯货币”的准确性应当很高――但现实中M2反映纯“纯货币”的准确性时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假币问题;二是约4万亿元银行股本是否计入了“存款”、计入了M2的问题;三是如何看待国有外汇问题;四是所有“纯货币”的历史数据能否得到实证检验的真实性问题――解决好这四个问题,就能做到“纯货币”部分的绝对准确性。当然,忽略这四个问题,最多只是丧失了“纯货币”资产中大约3%的准确性。
《中国民商》:有可能计算不够准确的3%“纯货币”,失准之处在哪里?
赵宏瑞:这3%“纯货币”的“失准”问题在哪里呢?第一,中国货币体系中的现金占比不大,为5%-6%,美元为7%、欧元为9%,中国的假币问题和流通中现金的漏损问题是可以忽略不计的;第二,我国还有约4万亿元的银行股本历史注资(4万亿元是目前累计增值后的大致数据),是没有计入“存款账户”、没有计入中国M2的,它是直接地计入了各大商业银行自己的资本金科目、而从未计入过存款科目,这在中国当前大约130万亿元的货币总量中,就是占了3%的失准之处;第三,中国的国有外汇约4万亿美元也没有计入M2;它是非人民币的政府资产,如果计入了“纯货币”,当然,它也会对等于权益中的国有外汇部分,所以它也不太影响国家资产负债表各大部分的比例关系,特别是人民币计价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第四,在“纯货币”历史数据的连续实证方面,中国央行归集了1999年以来中国M2的数据,世界银行估算了1982年以来中国M2的数据,我的《中国货币总量论》实证了1950年以来中国包含了M2的“纯货币”数据。
我想强调的是:“纯货币”数据,是所有经济指标之中,唯一真实和唯一准确的宏观数据,其准确性要高于GDP、CPI、PPI这些数据,这是因为每家银行都在实时对账,也是因为存款和现金总量之中如果少了任何1元钱的话,相应的持币人或存款人都会立即发现、维权、追诉。因而,“最准确”的“纯货币”,是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的入手之处,这也与各时期的国家货币政策高度相关。
中国当前的“负债端”
《中国民商》:人们普遍关注政府能够承受多大程度的债务压力?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的厘清问题,这部分有多大的准确性?
赵宏瑞:国家资产负债表,定位在中国经济整体性的资产负债分析,包括全部的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包括全部的政府性负债和非政府性负债,即全部的负债当然要包含国债、地方债、企业债和一切贷款、应付账款等全景式的负债,这在国家资产负债表中,都体现为“负债端”。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4-22
一、社会科学方法论
1.主要内容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融合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两个相互对立的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和社会认知与评价方法等。
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风格,它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及成果。
2.基本原则
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性原则。该原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和价值观的人民主义标准。第二,主体性原则。该原则强调从主体的角度观察社会,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第三,系统性原则。该原则注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反对将局部与整体割裂开来看问题。第四,具体性原则。该原则表现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第五,发展性原则。该原则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二、法学研究介绍
在我们的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原始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明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它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利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的要求。同时,法律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规范当时的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者行动,因而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
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可以说,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从人类产生以来特别是在近代以来,在的指导下不断发展完善。
而法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法律业务技术,能够运用法学一般方法分析法律活动、处理法律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能够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公司企业法律部门、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在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学术”二字是指系统的、专门的学问。学术研究则是借助已有的理论、知识、经验对科学问题的假设、分析、探讨和推出结论,其结果应该是力求符合事物客观规律的,是对未知科学问题的某种程度的揭示。
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包括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一般包括选题立项、资料搜集、数据的加工处理、结果分析和总结规律等步骤。
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价值及应用
1.以的基本观点即矛盾分析方法为基本指导
哲学唯物辩证法科学地界定了矛盾的概念。在研究中,我们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承认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是正确对待问题的前提,是我们进行一切研究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其内在矛盾也是多方面的,且具有不同的性质。有的具有阶级性,有的则不具有阶级性;有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则属于敌我矛盾,而且它们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所以,既承认矛盾分析法,又正确地运用它,才能使我们从社会生活复杂多样的现象中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来,才能保证法学研究的真正科学性。
法学研究的任务就是从调查得到的大量的、表面的、现象的事实材料中,逐步分析出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但是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常常是不一致而又有其内在联系的,如果现象材料把握得不准确,就必然影响对事物本质的揭示。在分析研究阶段,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矛盾,但每个事物的具体矛盾又各不相同,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成语,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要具体分析事物的特点,并根据事物的特点去做事。
如果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满足于形式主义的“一刀切”“一风吹”,结果矛盾不仅不能得到解决,而且会更加复杂,更加难以研究清楚社会科学问题。
比如在实际研究中,中国法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制的特点不同,二者在法治道路、历史渊源、时代背景和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别,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系。
这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启示呢?就是要我们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尽可能从多种法系的视角,从各个角度来剖析一个问题,同时结合不同的社会环境。既不能反从西方的视角来一味解读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也不能试图用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去解决西方特有的法律问题。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确保结果准确性,提高结论说服力。
2.存在决定意识
人的认识无论表现形式多么抽象和复杂,归根到底来自并反映客观对象。法学研究所得到的各种结论,包括数据、图表、研究报告等,并非是从事法学研究的人们头脑中本身固有的,而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法律问题经过抽象、提炼之后升华而出。因此,法学研究必须从社会经济的客观实际出发,所搜集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
此外,为了方便研究而做的简化与假设也必须合乎实际。否则,法学研究结论不但不能发挥其认识功能的作用,还将导致错误的认识结果,贻误各项工作。我们应看到法学研究不是被动、消极的,它是立足于社会法律实践活动需要基础上且是能动的、积极的、创造性的认识活动。它会通过指导实践,反作用于客观存在,改造客观世界。
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纵观整个法学的发展史,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理论、新的模型层出不穷,甚至有时候人们还来不及对一个理论做出系统的评价与研究,另外一个更新的理论就又被推出了。但是只要对法学这个领域稍微有点了解,就会发现,法学中被运用得最多的理论绝大多数都是较为陈旧的理论研究成果。
为什么会这样呢?道理很简单,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典的理论经受住了实践的反复检验,如大浪淘沙般慢慢沉淀了下来,成为天空中最璀璨的恒星。而绝大多数理论就如同彗星般一扫而过,随之便湮灭在历史的夜空中。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剩下的这些理论便是永恒不变的真理了呢?当然不是。且不说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主要是依附于社会的发展,诚如物理学这类发展已经很成熟的自然科学中也没有可以被称为永恒真理的东西。所以,凡是被实践所检验过的理论仍然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也就是说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
4.看待事物要用运动发展的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事物固有的根本属性,任何物质的具体形态都有自己特定的运动形式,都处于变化之中,人们对任何客观事物的认识,都必须经过由感性到理性,由实践、认识到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法学研究的各个阶段,都体现了这种观点。
5.科学的分析和综合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分析和综合相结合,是思维加工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是人们从感性认识过渡到理性认识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恩格斯指出:“思维既把相互联系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同时也把意识的对象分解为它们的要素。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
按照唯物辩证法,具体事物总是多样性的统一,它既可以分解为各个部分和各个要素;但又是相互联系的,必须把其各个部分和各个要素综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分析工作就是通过对比从事物的错综复杂现象中,把它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分解开来,并把那些偶然的、非本质的东西舍弃掉,抽象出那些必然的、本质的东西,得出一些反映对象各个部分、各个侧面相互区别的特点、特征和单纯的联系。
综合工作就是把其各个部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探求其间复杂的、深一层的关系,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在思维中全面地、具体地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完整概念和逻辑系统。综合必须以分析为基础,但分析又总是以此前所作综合的结果为指导,其目的又是为了下一步的综合。分析到了一定程度,思维的行程就要倒转过来,转化为综合。综合得到了一定的成果,又要开始更深一步的分析,这是一个分析和综合发展辩证的过程。
四、结语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门系统性科学,它渗透于生活、研究的方方面面。其中的各个方法论都贯穿于我们学术研究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本文仅从实践观、矛盾法对法学学术研究整个过程的影响谈了谈自己粗浅的认识和感受。
限于笔者自身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解浅陋以及法学知识的匮乏,所以笔者的认识是不全面不深刻的,唯有通过不断地实践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李 可,程 旭.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反思[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3(6):25-29.
[2]韦 诚.关于科学方法论的界说及其历史考察[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1997(3):8-11.
[Abstract]: Marx 's whole world view is a method, therefore, studying Marx's Political Economics focus lies in the methodological mastery. So far, Marx's political economics method still is a kind of advanced thought. This article on the Marx political economics scientific methodology method were analyzed.
[Key words]: Marx; political economics; methodology
政治经济学是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主要方法包括:马克思政治经济社会矛盾的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其中矛盾分析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核心。本文也主要对这三种方法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社会矛盾分析方法
马克思将分析矛盾引入到政治经济学中,对矛盾分析清楚后,再分析经济问题。在现实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中存在很多矛盾,这些矛盾都是不可避免的,都是各自代表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产生的,如劳动创造的价值和支付的工资之间的矛盾、产品价值与售价之间产生的矛盾、无产与资产阶级两种阶级之间的矛盾等,经济学理论体系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志就是看它们是否承认这些真实存在的矛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社会矛盾分析法主要包括:
(1)虽然已经统一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但是这些社会经济关系中还存在对立的一面,因此,要很好的把握住这对立的一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社会矛盾分析法中把握对立就是指在分析事物时,将事物看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它们内部的对立面来否定它们相对对立的性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立现象普遍存在。但是这里所说的对立并不是说各种经济关系外在对立,要想阐述各经济关系对立的本质涵义,必须从各种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中把握它们的相互否定的对立性质。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的David Ricardo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各类经济关系是存在对立的,并且他以此构建了属于他的理论体系。但是最终他还是以失败告终,这是因为它对各种经济关系之间的对立进行研究主要是从形式逻辑的思维出发,它认为这些经济关系之间的对立没有相互联系、没有相互转化的关系。例如李嘉图认可的劳动价值理论,但是该理论不能解决劳动力得不到同等价值的问题,工人劳动所得的工资与工人所创造的价值成对立关系,而不能相互转化分析这种对立。其实李嘉图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工人工资是作为资本的投入创造了价值,那么工人创造的价值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渗入到了工人创造的价值中,从而导致其理论最终以失败告终。
(2)从社会经济关系的对立中把握统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社会矛盾的分析方法中从社会经济关系的对立中把握统一就是仍然将事物看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它们内部的对立面来把握它们的统一性质。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认识的前提下,把握资本主义诸多经济关系中的统一,这样才能表示认识经济现象。但是,必须在它们内部的对立面把握它们的统一性质,这是真正把握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认识的前提。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统一的经济关系内部存在,使得社会中经济关系的统一非常必要,这也指明了各种经济关系统一的方向。
(3)社会经济关系范畴对立统一的基础是坚持用人的实践。由人类实践所不断生成的对立统一才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社会矛盾分析方法中的对立统一,而并非是表面上的抽象对立统一。因此,社会经济关系范畴没有永恒的经济范畴,都是将人类的社会实践作为基础,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变化而变化。而且,社会经济关系范畴是不断变化的,其一直是以独立统一著称,其是一个不断更新过程,消灭-产生-消灭……,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由人类不断开展社会实践而实现的。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人类对实践中的经济认识也越来越高,消灭原来的经济关系范畴,建立新的经济关系范畴,或者扩展原来的经济关系范畴。
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历史主义分析方法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9-0020-01中国图书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
1宏观经济学的内在缺陷分析
对于宏观经济学而言,想要摆脱经济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基于自身框架,充分将金融学体系有规律的纳入到其中,这是危机过后经济学首要解决的问题。但根据目前的体系理论发展形势看,虽然宏观经济金融模型架构的程度较为乐观,但依旧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在缺陷。一是大多数的研究都将银行机构的建模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却忽视了金融市场与银行机构之间的联络关系,影响了模型的实际解释。二是某些重要的金融变量在模型中的部门之间没有较为明确的传送制度及有效方式,因而无法依托于模型的评估机制上,做出全面客观性的分析。三是大部分模型依旧被看做成单纯性的线性关系,使许多突发事件对经济以及金融系统所带来的潜在性的危机得到科学合理的有效评估。四是家庭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财产债务信息统计表均未纳入到当前的模型中,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家庭与企业的财产债务统计表不均衡,甚至经常与金融部门较大杠杆性相适应,这表明纳入家庭与企业部门的财产债务,能够有利于对宏观经济发展动态信息的理解。五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行为及稳定性能经常不属于当前模型范畴中,但欧洲债务危机却明确的表示出,财务部门的稳定性会根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加大政府债务风险,进而对金融体系以及实体经济体带来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强加国家资产债务统计表的分析,能够更加精确的表示公共机构的失衡情况以及其有体系的风险。最后,针对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间具有不确定性的动态联动机制,宏观经济制度在面对失衡的分析不应只是单纯的结合金融的稳定性,更重要的是了解并掌握金融系统的内部发生扭曲会最终造成整个系统以外的全部失衡,以及对宏观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的原因。
2宏观经济学的科学方法论构建
2.1完善金融学理论体系
金融学的理论要取得突破性的革命进展。在西方国家传统的体系类别划分下,金融学通常是将经济体资产所定价格与企业金融作为代表,这是较为常见的微观经济学典型,而含有货币、信贷等方面的信息则会被分到宏观经济学研究范畴,一般情况下仅仅是在形式上体现出作用却不对实质性的事物造成影响。但在现实情况下,含有货币、信贷以及利率等所有这些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金融变化要素,却是极其重要的,不仅有着显著的区别于其他经济变化要素的运行轨迹,同时还会对实际经济体造成不容小觑的重要影响。
2.2提高对金融规律认知
宏观经济学应全面提高自身对于金融学规律的认知,必须要将其上升到全新的层面。虽然在建立完善的金融学基础理论体系中,会遇到金融要素与经济实体之间的联系方面的问题,但宏观经济学想要真正完成全新的构建,就应在其基础上不断向前迈进,在更高的角度上去构建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相互统一的基础性理论框架。针对宏观经济学以往发展过程中所堆积下来的诸多短板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应重新构建其金融支柱。主要指的是系统性将金融体系视为单独存在的完整个体,进而基于内生性的角度,对框架中的核心构成部分展开研究,而不是单纯性的只分析货币与信贷。并基于此,对宏观经济学的整个框架分析并依据结构对其重新构建。基于相对较高的角度上去建构一个有着内生性逻辑,又含有金融、实体经济以及政策间彼此作用的综合性理论框架。框架既要有依托于家庭、企业、金融部门以及政府相關行为方式的微观基本性要素,也要充分结合微观基础到宏观展现的传输机制与有效途径,从而产生较为完整的宏微观连接明确的统一性研究框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