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命通知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11 12:48:14

人事任命通知

人事任命通知篇(1)

总字(2014)第001号

关于部门人事任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适应企业发展,做到政令畅通、执行有力,经公司研究决定,作以下人事任命。

一.任命 同志为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目标、方针、计划制定实施,对公司经济效益负责;其他事关公司全局的工作。

二.任命 同志为供应链总监,负责主持供应链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任命 同志为销售部总监兼北区经理,负责主持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任命 同志为销售经理兼南区经理,负责主持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此任命自之日起生效。

董事长签名:

签 章:

人事任命通知篇(2)

第二条 〔仲裁庭的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为解决它们的纠纷根据本规则而设置的仲裁庭应称为商事仲裁庭。

第三条 〔行政管理人〕 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者准备由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从而向之提起仲裁后,当事人即以美国仲裁协会为仲裁的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职权和义务规定在当事人的协议和本规则中。

第四条 〔义务的委托〕 美国仲裁协会按照本规定应有的义务可以由仲裁庭执行人去执行,美国仲裁协会也可以指派其他人员或委员会执行之。

第五条 〔全国性的仲裁员名单〕 美国仲裁协会要制定并保有一份全国性的仲裁员名单并且按照下面的规定从名单中任命仲裁员。

第六条 〔仲裁庭的办公处〕 仲裁庭的总办公处在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但仲裁协会可以把仲裁案件交给它的地区办公处办理。

第七条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进行的仲裁可以依下列方式提出:

(甲)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进行仲裁的意愿(要求)通知一方当事人。通知书应当说明纠纷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要求的补救方法。

(乙)向美国仲裁协会的任一地区办公处提交两份上述通知书的副本,连同两份该合同仲裁条款的副本以及根据执行费用表应交的相当的执行费。

美国仲裁协会应当将此种申请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需要,被要求进行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美国仲裁协会的通知书后七天之内,向该协会提交答辩书两份,并同时将答辩书副本寄交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在答辩书中有金钱方面索赔要求时,在递交答辩书的同时,应根据费用表向美国仲裁协会交纳相当的费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答辩书,即视为拒绝请求。不提交答辩不影响仲裁的按期进行。

第八条 〔请求的改变〕 在提出了请求以后,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要求提出任何新的或者不同的请求,应将这个请求以书面提交美国仲裁协会,并将其副本寄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从该邮寄之日起七天内,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答辩书。当仲裁员被指定以后,除非仲裁员同意,不能提出新的或不同的请求。

第九条 〔根据提交仲裁协议而提起仲裁〕 当事人对任何已发生的纠纷,可以依照本规则向任何地区办公处提出由当事人签署的两份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协议),该协议应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说明,争议的金额以及补救的手段(如果有的话),同时根据费用表交纳相当的执行费。

第十条 〔审讯前会谈〕 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或者由美国仲裁协会的主动,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召开执行人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律师,举行审讯前的会谈,交换情况、确定没有争议的事实,以加速仲裁的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地点〕 进行仲裁的地点可以由当事人商定。如果提起仲裁后七日内尚未确定地点,美国仲裁协会有权决定地点。这种决定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审讯,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七天内未提出异议,就在该方当事人要求的地点举行审讯。

第十二条 〔仲裁员的资格〕 依照第十三条或第十五条规定任命的任何仲裁员必须是中立的,但有第十九条所定的原因时不得任命为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协议指定某个仲裁员或者订明任何另外的任命仲裁员的方法或者如果当事人专门对此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九条所定原因对这种仲裁员不适用。

第十三条 〔从仲裁员名单中任命〕 如果当事人没有任命仲裁员而且也没有提出别的任命仲裁员的方法,仲裁员须按照下列方法任命:美国仲裁协会在提起仲裁后,应立即同时向争议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份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出的同样的名单。争议的各方当事人自邮寄之日起的七日内在名单上划掉不同意的名字,在保留的人名上指定顺序,然后将名单退还给美国仲裁协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退回名单,名单中全部人员均视为是可以接受的。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从两份名单中均被同意的人当中并且根据双方指定的顺序,邀请表示同意接受的仲裁员来参与仲裁。如果当事人对名单中的任何人都不同意,或者被接受的仲裁员无法工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从提出的名单中,进行任命,美国仲裁协会有权从仲裁员名单中的其他人员中进行任命,而不必提出增补名单。

第十四条 〔当事人直接任命〕 如果当事人就任命仲裁员达成协议或者指定了任命仲裁员的方法,那么应当遵守这种任命或方法。任命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任命通知书连同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任命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美国仲裁协会应向其提出仲裁员的名单。该当事人如愿意时可以从该名单中任命仲裁员。

如果协议订明应在一定期限内任命仲裁员,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未任命时,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仲裁员。

如果在协议中没有订明期限,美国仲裁协会应当通知当事人任命,如在此后七日内尚未任命,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仲裁员。

第十五条 〔由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来任命中立的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已经任命了他们的仲裁员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任命了仲裁员而且授权这些仲裁员们在订明的期间内任命一位中立的仲裁员,但是在该期间内没有任命或者也没有任何延长任命期间的协议,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一位中立的仲裁员,作为主席。

如果没有订明任命中立的仲裁员的期间而且当事人从最后一位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被任命之日起七天内没有任命,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一中立仲裁员作为主席。

如果当事人同意他们的仲裁员应当从仲裁员名单中任命中立的仲裁员,美国仲裁协会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向当事人所任命的仲裁员提出一份从仲裁员名单中选择出来的名单,然后按该条规定任命中立仲裁员。

第十六条 〔国际仲裁中的仲裁员的国籍〕 如果当事人一方是美国以外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独任仲裁员或者中立仲裁员应在双方当事人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中任命。

第十七条 〔仲裁员人数〕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订明仲裁员的人数,除非美国仲裁协会依其裁量决定任命更多的仲裁员,那么纠纷就由一位仲裁员审理和裁决。

第十八条 〔向仲裁员送达任命通知书〕 无论是由当事人任命或者是由美国仲裁协会任命,中立仲裁员的任命通知书连同本规则的副本应由美国仲裁协会邮寄给该仲裁员。经仲裁员签名的接受书应在第一次审理前提交给协会。

第十九条 〔公开和回避程序〕 被任命为中立仲裁员的人应向美国仲裁协会公开其可能影响公正的任何情况,其中包括任何偏见或者对仲裁结果所有任何经济上或个人的利益,或者和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律师过去或现在所有的关系。美国仲裁协会从该仲裁员或者其他来源收到此类情况后,应即将之通知当事人,并在其认为必要时通知仲裁员和其他人。然后美国仲裁协会应作出决定是否取消该仲裁员的资格并将决定通知当事人,此决定是最后的。

第二十条 〔缺额〕 如果任何仲裁员辞职、死亡、回避、拒绝任职、被取消资格或者不能履行其职责,美国仲裁协会在确任该项事实后,可以宣布缺额。缺额应根据本规则的适当条款补足之。除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外,纠纷要重新审理。

第二十一条 〔时间和地点〕 仲裁员确定每次审理的时间和地点。美国仲裁协会应当至少提前五天,将通知书邮寄给各方当事人,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放弃这种通知书或者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由律师〕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由律师。将由律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律师第一次出席审理之日的至少三天前将律师的姓名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美国仲裁协会。如仲裁系由律师提起或者律师为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答复,视为已有这种通知。

第二十三条 〔速记记录〕 当一方当事人要求速记记录时,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为此做出必要的安排,要求速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依第50条的规定支付记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译员〕 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的要求,应为提供译员做出必要的安排,该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应为此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席审理〕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的审理不应公开。任何对该仲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出席审理。仲裁员有权在证人作证时,除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真正需要在场的人外,要求其他证人退场。仲裁员有权决定任何其他人员在场是否合适。

第二十六条 〔延期〕 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仲裁员自己的决定宣布延期。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休庭时,仲裁员应当延期。

第二十七条 〔宣誓〕 在首次审理或者审查案卷之前,每一个仲裁员可以举行就职宣誓。如果法律有此规定,就必须宣誓。仲裁员有权要求证人在宣誓的情况下作证。宣誓由任何完全合格人员主持。如法律有此规定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此要求,就必须宣誓。

第二十八条 〔多数决定〕 有多数仲裁员时,所有的决定必须由仲裁员中的多数作出。除非仲裁协议或者法律有明文规定,裁决书也必须由仲裁员中多数通过才能作出。

第二十九条 〔审理的程序〕 当仲裁员的宣誓已经举行(在有此要求时),审理的地点、时间和日期,参加的仲裁员和当事人以及律师(如果有的话)已经记录在卷,仲裁员已收到申诉书和答弁书(如果有的话)后,就应当开庭审理。

审理开始时,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陈述以澄清有关事实。

申诉方应当提出他的请求、证据以及证人,证人应当接受提问或其他调查。被诉方应当提出答复和证据、证人,证人应当接受提问或其他调查。仲裁员可以改变这种程序,但是应当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完全的和平等的机会以提出任何材料或有关的证据。

仲裁员可以把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作为证据加以接受。

所有证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正常收到的证物视为案卷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下的仲裁〕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合法通知后没有出庭或者没有获准延期,仲裁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不得仅仅根据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而作出裁决。仲裁员应当要求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员为作出裁决而要求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 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愿意提供的证据,并且提供足以使仲裁员了解和判断纠纷所必需的进一步的证据。当法律授权仲裁员传唤证人或者索取文件时,仲裁员可以自行或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仲裁员必须对所提供的证据的实质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否符合法定证据规则作出判断。除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出庭或者放弃出庭权利外,所有的证据应当在全体仲裁员和当事人在场时出示。

第三十二条 〔誓证和文件的提交〕 仲裁员应当接收并考虑证人以及宣誓书作出的证言,但是对这种证言,仲裁员只能给予这种地位,即在考虑了一切反对提出这种证言的意见后,他认为证言应得的地位。

所有不是在审理时向仲裁员提交的文件,而是在审理时布置的或者随后经当事人协议提出的,均应当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并由它转送给仲裁员。所有的当事人均应给予机会来审查这些文件。

第三十三条 〔检查或调查〕 当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进行与仲裁有关的检查或调查时,仲裁员应当通过美国仲裁协会告知当事人这种意图。仲裁员应当确定时间并由美国仲裁协会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出席这种检查或调查。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出席检查或调查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上或书面报告并给他们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保全财产〕 仲裁员为了不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纠纷的最后决定受到影响,可以作出他所认为必要的决定以保护作为仲裁标的物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审理终结〕 仲裁员应当专门查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证人。仲裁员得到否定的回答后,应当宣布审理终结并将之载入案卷。如果还要提交辩护书,仲裁员应在规定接收辩护书的最后之日,宣布审理终结。如果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还要提交文件,而且接受文件的日期定在接收辩护书的日期之后,在后的日期应当是审理终结的日期。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仲裁员制作裁决的期限应自审理终结之日起开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审理的再开〕 仲裁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在作出裁决书以前的任何期间的申请而重新开庭审理。如果重新开庭审理使裁决不能在当事人在争议所由生的合同中所协议的特定期限内作出时,可以不重新审理,但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时除外。合同没有订明特定的日期时,仲裁员可以重新开庭审理,并且应当在重新审理结束后三十天内作出裁决书。

第三十七条 〔放弃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提出放弃口头审理。当事人对程序无法达成协议时,美国仲裁协会应当规定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于规则的放弃〕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明知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要求没有被遵守而他又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此表示反对,视为放弃反对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延长期间〕 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任何期间。除了作出裁决的时间以外,美国仲裁协会基于正当的原因,可以延长本规则所规定的任何期间。美国仲裁协会应当将有关时间的延长及其原因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同仲裁员的联系以及送达通知〕

(甲)当事人和中立仲裁员之间除了口头审理以外,不应当有联系。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任何其他口头的或书面的联系应当交由美国仲裁协会转交给仲裁员。

(乙)每一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时,视为同意:对于按照本规则开始或者继续的仲裁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法院诉讼或由此作成裁决所必须的或者适当的一切文件、通知或传票,可以以邮寄方法,寄往最后所知地址或亲手送交在仲裁地所在的州以内或以外的该当事人或者他的律师(无论该当事人在不在美国),只要也给予该当事人参加审理的合理机会即可。

第四十一条 〔裁决的时间〕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员应当在审理终结后三十日内迅速作出裁决。如果放弃口头审理,则从最后的材料和证据转送到仲裁员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裁决的方式〕 裁决必须以书面作出,而且应该或者由独任仲裁员签名,或者在有多数仲裁员时,至少由仲裁员的过半数签名。裁决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加以执行。

第四十三条 〔裁决的范围〕 仲裁员可以在当事人协议的范围内,决定任何在仲裁员看来公正和合乎平衡的补救或免除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仲裁员在裁决内应当决定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仲裁费和费用。在应向美国仲裁协会交纳执行费或费用的情况时,仲裁员应当作出有利于美国仲裁协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基于调解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得到调解,仲裁员根据他们的请求,可以在裁决中列入经同意的调解条款。

第四十五条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 裁决或裁决的正确副本一经按照当事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寄与该当事人或其律师,或者将裁决亲手交付,或者以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将裁决送交,均为合法交付裁决,当事人应即接受。

第四十六条 〔为司法程序提供文件〕 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一方当事人书面请求,并以该当事人的费用,向该当事人提供由美国仲裁协会所拥有的与仲裁有关的司法程序中需要的任何文件的经证明的复本。

第四十七条 〔向法院申请〕

(甲)一方当事人就仲裁事项提出司法诉讼,不得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仲裁的权利。

(乙)美国仲裁协会不是和仲裁相关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

(丙)适用本规则的当事人被视为同意:任何就仲裁事项有管辖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可以就仲裁裁决进行判决。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费〕 美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应当制定行政管理费用表和退款表以补偿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开支。此项费用额和退款额以提起仲裁时和退款时有效的表中的规定为准。

行政管理费应当由提起仲裁的当事人预付。由仲裁员在裁决中决定最后的负担办法。

当仲裁被撤回或调解,应按退款表的规定来退还费用。

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处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美国仲裁协会可以令其延交和减少交纳行政管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放弃口头审理时的费用〕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口头审理均予以放弃的场合,行政管理费用仍应照交。

第五十条 〔其他费用〕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的费用应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速记与所有复本的费用在所有要求提供副本的当事人中平均分摊,但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由对此负责的当事人直接向负责记录的机构支付时除外。

所有其他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和美国仲裁协会代表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证人的费用,或者根据仲裁员直接要求出示任何证据的费用,除非另有协议或者仲裁员在裁决中确定该费用或部分费用由指定的当事人负担外,均应在当事人中平摊。

第五十一条 〔仲裁员的报酬〕 全国仲裁员名单里的人员参与商业仲裁是没有报酬的。在仲裁延期或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同意支付一笔报酬。

任何向中立仲裁员支付费用的安排必须通过美国仲裁协会,而不得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直接安排。

第五十二条 〔预付〕 美国仲裁协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将该会认为支付仲裁的开支所必要的款额预先交付。此项款额包括仲裁员的费用(如果有的话)。该会应向当事人开出帐单,退还余额。

第五十三条 〔对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本规则中有关仲裁员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应由仲裁员解释并运用之。仲裁员有数人时,他们对规则的任何条款的含义或适用有不同看法时,以多数票决定之。如果无法获得多数,无论是仲裁员或某一方当事人可以把问题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作最后决定。所有其他规则应当由美国仲裁协会解释和运用之。* * *

行政管理费用表

美国仲裁协会的行政管理费用是根据每一请求和反请求提起时的金额加以确定,而且在提起时就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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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金额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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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美元 | 未满 3%(最低15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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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请求和反请求金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时,由美国仲裁协会决定应支付的费用。

在提起仲裁时,若金额无法确定时,行政管理费为300美元。当一定金额可以确定时,即应根据上表予以调整。

仲裁中所代表的当事人超过二人时,增加一名被代表的当事人应增交附加10%的提起仲裁费。

其他服务费用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已安排的审理延期时,该当事人应交50美元。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已安排的审理第二次或更多次延期时,该当事人应交100美元。

第一次审理后的审理,如系由美国仲裁协会提供工作人员或由该会提供审理用房,每审理一次,每一方当事人应交25美元。

退款表

人事任命通知篇(3)

一、条件责任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理论基础

条件责任是指执行上级命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但是如果下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命令是违法的,或者命令是明显违法的,那么下级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而主张免责的抗辩。条件责任的含义包含两层,一方面,执行上级命令可以作为下级免除由于执行上级命令而产生的违法的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另一方面,在下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级命令违法或者明显违法时,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而主张免责。条件责任原则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理念支撑。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任务和目的的特定性。与平民社会不同,会的存在目的在于通过实施作战行为,取得战争的胜利,并最终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利益。而战争胜利与否的关键则在于指挥官决策的正确与否以及这种决策能否顺利地被贯彻实施,因此,会必须要有一套比平民社会更加严厉的纪律体系来加以保障,“令行禁止”是最简洁也是最直接的纪律要求,而这其中,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是首当其冲的纪律规范。

正是由于军队社会的特殊性,在条件责任原则中,一般认为执行上级命令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是,随着文明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战争受难者和受损财产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如果将执行上级命令作为完全的辩护理由排除责任的承担,则会造成对于下级实施的违法行为只能追溯到命令的最高统帅甚至国家元首的情形,而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的。同时,士兵个人作为有独立思想的个体,对于上级的命令具有区分正确与否的能力。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两项排除规则,即下级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免责。条件责任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19世纪下半叶,一些国家通过国内法追究某些情况下执行上级命令的下级责任。例如,在1872年德国《军法典》第47条规定:“如果士兵执行命令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那么该命令的上级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服从该命令的士兵在(a)其行为超越命令的范围,或者(b)知道上级命令涉及的行为构成普通犯罪或者军事犯罪时,将与上级一起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在国际判例当中,条件责任原则最早是在1915年奥匈帝国的一个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被提出。法庭在判决中指出,下级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不仅明显触犯了刑法,而且也与文明社会的战争习惯相悖时,就不能免除下级的刑事责任。一战之后的莱比锡审判巩固了条件责任原则,其中最著名的是DoverCastile案和LlandoveryCastle案。“DoverCastle”是一艘医用船,被用来从马耳他运送伤病人员到直布罗陀。德国海军上尉KarlNeumann下令用鱼雷攻击该船,并导致船上的6名船员遇难。KarlNeu-mann之所以下命令,是因为其上级告诉他该船已被敌军征用,并用于军事目的,是一条战船。莱比锡法庭根据其德国的国内法,认为下级应当执行上级长官的所有命令,因此判决Neumann无罪。

LlandoveryCastle一案的情况与DoverCastle案有所不同。在LlandoveryCastle案中,法官认为,当一个人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如果知道该命令违反了普通法或者军事法,那么其就应当承担责任。军队下属没有义务质疑其上级的命令,他们可以信赖上级命令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该命令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人来说,已经毫无疑问地违法了法律,那么,这种对于上级命令的合法性的信赖就不存在了。在该情况下,下属如果还执行违法的命令,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同一个法庭在相同性质问题的两个案子中的结论就正好相反。

人事任命通知篇(4)

电子资金划拨中主要涉及到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五方当事人,其中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统称为发送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银行统称为接收银行。电子资金划拨中是以一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命令开始成立合同的,所以,一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命令之前和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不同的。对于因当事人原因造成对方利益受损进行的利益平衡也不同于非因当事人原因而是由于第三人欺诈行为导致的侵权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时进行的利益平衡。

一、欺诈造成损失后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银行界针对传统的纸面票据的欺诈是通过对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指令及银行间的指令进行认证即通过核对签字来预防的。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信息是通过数据传递的,无法通过传统的核对签字的方式来预防欺诈。为了解决电子资金划拨中支付命令的认证以及未能检测出欺诈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一种认证方法--安全程序(security procedure),是使用算法或其他密码、确认字符或数字、加密、回呼程序或类似的安全工具在客户与接收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程序,是为了证实支付命令或修改或取消支付命令的信息是客户发出的或检测支付命令或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或在内容上的错误。[2]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协议建立安全程序,则电子资金划拨中出现欺诈造成损失的分担问题就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制,否则,则由其他的法律规制。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客户本人签发的支付命令或其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又规定,如果接收银行与发送人之间达成协议,以发送人的名义签发给接收银行的支付命令将通过安全程序进行认证并且银行遵循安全程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无论支付命令是否是已经授权,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都有效的作为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哪怕支付命令事实上是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损失由发送人承担。[3]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设立了安全程序,所以,只要支付命令经过了双方协议建立的安全程序,则发送人受此支付命令的约束,造成损失的风险就由发送人承担,接收银行免除损失的承担。如此关于欺诈造成的损失似乎只有由发送人进行承担,这样对发送人来说不公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同时又规定,银行与发送人之间协议建立的安全程序须具备在商业上的合理性,且银行善意的遵守了此安全程序。如果发送人可以举证证明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或银行没有善意的遵守此安全程序,则欺诈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就由银行承担。但怎样判断银行与发送人之间建立的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一项安全程序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推定为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1)银行提供另一项对该客户来说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而该客户拒绝了此另一项程序,此后,该客户选择了该程序;(2)该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示同意受以其名义签发的、无论是否经授权的任何支付命令的约束,只要该银行符合客户选择的安全程序已接受该支付命令。[4]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 编的规定,判断一项安全程序是否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如果银行设计了几种可以互相替换的安全程序,只要其中一种安全程序是高质量具有商业上合理性,银行向客户进行了提供,由于种种原因,客户拒绝了高质量的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以书面形式同意使用银行提供的其他的安全程序,则其他的安全程序都将会被法院认为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客户很难举证证明其使用的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欺诈造成的损失的风险最后很可能仍由客户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采取推定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合理性的规定过多的考虑了银行的利益而忽视了银行客户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欺诈情形下,虽然支付命令通过了双方协议建立的具有商业上合理性的安全程序,银行的行为也遵守了此安全程序,但只要此时客户能证明该支付命令不是直接或间接的由其雇员或人实施的,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秘密安全信息的,欺诈造成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5]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在发生欺诈的情形下,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安全程序认证的支付命令,无论其是否已经经授权,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但如果客户能举证证明欺诈人不是客户的雇员或人,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秘密安全信息的,则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同样规范贷记划拨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规定名义发送人在一定条件应承担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所造成的损失。[6]《示范法》规定对于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认证程序的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就由名义发送人承担,但名义发送人如能举证证明接收银行通过认证程序接收的支付命令不是由名义发送人的雇员行为造成的,也不是其同名义发送人的关系使其得以接近认证程序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则名义发送人不承担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7]对于欺诈情形下,造成损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示范法》作了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相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在发生欺诈行为的情形下,由于目前一般银行与客户之间都存在认证程序,所以,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除非客户能举证证明欺诈行为不是自己的雇员实施的,也不是因自己的过错使某些人接近认证程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认证程序,银行只要尽到了善意遵守认证程序的义务就可以了,如果还要求银行证实经过认证程序的支付命令是否是客户或其授权的人签发的,对银行来说未免太苛刻了。一般情况下,欺诈人能够通过认证程序向银行签发支付命令是由于客户的过错导致的(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欺诈的典型表现是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使用该银行客户的账户,向银行签发一项未经客户授权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受益人要么是欺诈人的同伙要么就是欺诈人本人[8]),所以这种情形下应由客户承担损失的风险,但认证程序是银行提供的且认证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判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任何一个通过认证程序的欺诈行为签发的支付命令都由客户承担损失风险,这过多的考虑了银行的利益,对客户利益的维护存在缺陷,对此应赋予客户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

二、接收银行接收支付命令之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发送人与银行之间自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开始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始产生权利义务,在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之前,接收了支付命令之后,虽然合同没有成立,但一方行为不当也可能造成损失,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值

得探讨的问题。

(一)发送人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发送人虽然向接收银行签发了支付命令,接收银行也接收了,但如果支付命令存在错误或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是欺诈行为造成的,应该赋予发送人享有修改或取销此支付命令的权利,否则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是如果对发送人可以行使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的期限不加任何限制,只要发送人向接收银行签发修改或取销的命令,接收银行就得办理,会造成接收银行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资金划拨,其正常的业务程序就无法得到保证,也不利于银行利益的维护。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发送人享有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得权利,但发送人要在一定得期限内行使。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以及《示范法》得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发送人取销或修改支付命令的信息产生取销或修改该支付命令的效力,如果有关该信息的通知的接收时间和方式给接收银行提供合理的机会,在该银行接受该支付命令之前,就该信息采取行动。[9]《示范法》规定,发送人不得撤销支付命令,除非接收银行接收撤销命令的时间和方式足以给该接收银行提供合理的机会,并且要在规定的较迟时刻之前采取行动。[10]发送人要取销或修改支付命令须给接收银行提供采取撤销或修改行为合理的机会,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前。《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是在接收银行接收支付命令以前;《示范法》规定是在除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实际执行时间和规定支付命令应在执行之日的开始营业时间之间选择较迟的时刻之前,在受益人银行完成贷记划拨时间和资金应交受益人支配之日的开始间较迟的时刻之前。对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规定发送人签发修改或取销的命令除了满足一定的条件还要在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前作出,如果规定在两种时间中选择较迟的时刻,易于产生更多的争议。因为两种时间哪种更为较迟,各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也难以区分。在接收银行接受之前,双方之间还未达成电子资金划拨的合同,发送人可以在接收银行行使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不会造成额外麻烦的前提下要求接收银行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这就如同一般合同情形下,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接收银行不会因行使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而产生损失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丧失。

(二)接收银行拒绝接受支付命令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接收银行在接受支付命令之前可以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如同受要约方可以拒绝承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接收银行可以任何方式使用非特定语言传送给发送人拒绝通知而拒绝支付命令。如果传送是通过在当时情况合理的方式进行,则当发出通知时,拒绝生效;如果拒绝通知是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则当接收通知时,拒绝生效。[11]《统一商法典》第4a编还规定,接收银行在执行日未执行支付命令的,则签发给该银行的所有未接受的支付命令,自该银行停止支付之时视为拒绝支付命令。[12]美国《统一商法典》赋予了接收银行广泛的拒绝接受支付命令的权利,并规定,银行不执行支付命令的行为视为拒绝。而《示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示范法》规定,不接受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须发出拒绝通知,其时间不得迟于执行期终了后的第一银行营业日,[13]接收银行在规定的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间已过而未发出通知的即为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的支付命令。[14]依据《示范法》的规定,接收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未发出拒绝接受支付命令的通知,则推定接收银行接受了支付命令,而不论发送人与接收银行间事先是否存在任何关系。笔者认为《示范法》关于接收银行默示情形下推定接受支付命令的规定有失偏颇。当事人之间自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时合同才成立,接收银行仅仅接收支付命令合同还未成立。合同未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先期义务仅仅为一些注意义务,而是否接受支付命令则是接收银行实体权利的行使,不应成为其先期义务,就如同受要约人的默示不代表承诺。在合同成立之前就给接收银行设置实体义务,对银行来说是有失公平的。《示范法》规定"推定接受"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发送人的利益,接收银行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支付命令则视为接受,是为了稳定发送人的权利义务。其实这种规定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而且可能反而也会损害发送人的利益,接收银行既不接受也不拒绝很可能在执行支付命令时发生迟延或根本不执行支付命令,但只要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一过,便构成接收银行对支付命令的接受,发送人就有义务就其支付命令向该接收银行进行支付,而不能自由地通过其他中间银行执行贷记划拨。[15]笔者认为,接收银行可以拒绝接受支付命令,其默示行为应视为拒绝支付命令,合同未成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形成,不应先给一方设置义务,这样才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三、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发送人在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后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一般情况下,发送人只能在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之前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但如果一概而论也不利于发送人利益的维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接收银行即使已经接受了支付命令,发送人仍可以行使对支付命令的修改权或取销权。如果接收银行未到执行日或支付日就接受了其接收的支付命令的,在接收银行后到达的撤销仍然有效。[16]由于双方之间约定执行日或支付日对发送人来说,其信赖接收银行在执行日或支付日才会行使电子资金划拨,基于此信赖在执行日或支付日之前发出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的信息的,不因接收银行已经接受了支付命令而无效。如果发送人与接收银行之间就更迟的有效撤销的时间达成协议,这时在接收银行接受其接收的支付命令后,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仍可以撤销。[17]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就更迟的有效撤销时间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进行自由处分的行为,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后发送人仍可撤销支付命令就不构成对发送人利益的偏袒;关于资金划拨系统规则中规定了更迟的有效撤销的时间的,由于系统规则是银行制定的,发送人愿意通过此划拨系统进行资金划拨就表明其愿意接受该系统规则的规定。这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存在对当事人利益有失公平之说。虽然,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后,发送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发送人应对该银行蒙受的,作为撤销的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向银行负责,包括合理的律师费,除非当事人协议或在资金划拨系统规则中另有规定。[18]

在资金划拨中,如果发送人签发正确的支付命令,接收银行准确、及时的执行支付命令的划拨,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也就不存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致使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产生争议。

(二)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存在错误时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在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中,名称、银行账户号码或其他受益人身份确认方法指定的人或账户是不存在的人或账户;或无法确认的人或账户;或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通过名称和号码确认的受益人不一致,则表明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存在错误。对于接收银行根据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无法确认受益人或确认的受益人不存在的情形,受益人银行就不能接受其接收的支付命令,资金划拨没有完成。此种情形下,恢复原状是对当事人利益最好的平衡。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通过名称和号码确认的受益人不一致时,如果接收银行知道不一致则任何人无权作为受益人;[19]如果接收银行不知道不一致则接收银行以号码确认的人作为受益人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的,此划拨有效成立,发送人承担支付义务;但如果发送人不是银行且能举证证明由号码确认的人无权从发送人处接受支付,则发送人免除支付支付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接收银行能证明在接受非银行的发送人的支付命令之前,发送人得到通知,银行会根据号码确认受益人的,则发送人即使不是银行也要承担支付义务。[20]因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是通过电子数据由银行贷记受益人在其的账户行使 对受益人的支付的,所以在接收银行不知道名称和号码确认的受益人不同而以账户号码进行确认是无可非议的,但发送人如果能充分举证证明号码确认的人确实无权从发送人处接收支付命令的,就表明接收银行贷记受益人的账户号码存在差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发送人即可免除支付义务;但如果接收银行通知发送人其将以号码确认受益人,其最终以号码确认了受益人,发送人则不可提出异议,应向银行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由于非欺诈的原因而支付命令的内容存在错误或在支付命令的传送中发生错误的,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发送人需履行签发正确支付命令的义务,所以其签发的支付命令内容存在差错,发送人应该承担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如果发送人通过资金划拨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当事人通讯系统传送支付命令给接收银行,此系统视为发送人的人,因此由于系统的原因造成支付命令内容出错的,由发送人承担损失。由此,一般情形下,支付命令非因欺诈的原因而内容存在错误的应由发送人承担损失,但是任何情形下,支付命令存在错误都由发送人承担损失,也不利于对发送人利益的维护。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如果发送人可以举证证明接收银行接受的支付命令是根据检测错误的安全程序传送的,发送人或其人已遵守了安全程序,接收银行未遵守安全程序,如接收银行也遵守安全程序则错误本可以检测出来,则发送人免于承担支付命令内容存在错误造成的损失,而由接收银行承担。因为,接收银行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由于其过错导致支付命令内容的错误未能防止,所以接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接收银行不适当执行支付命令时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接收银行在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应该准确、及时的执行支付命令,如果其迟延执行支付命令或不适当执行支付命令或未执行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接收银行上述行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或属于其他免责的范围,否则接收银行就有义务或者向发端人或者向受益人支付由于迟延执行造成的迟延期间的利息。[21]如果发端人或受益人提出前述利息的补偿要求被拒绝,在此后就权利要求提出诉讼的,发端人或受益人可以索回合理的律师费用。[22]对于除利息外的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害赔偿,接收银行是否要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发端人或受益人只能在接收银行明示书面同意规定的范围内才可索取除迟延期间利息之外的损害赔偿,而且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接收银行承担的额外费用和利息损失不得经协议变更。《示范法》也规定,银行迟延执行支付命令的要承担迟延期间的利息。《示范法》同时还规定,客户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因迟延支付所造成的汇兑的损失。[23]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不同的,《示范法》规定迟延执行的利息责任可以经协议变更,但为了防止银行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协议减轻其利息责任,《示范法》规定一家银行可同意增加其对银行以外的发端人或受益人的责任,但不得减少其对此种发端人或受益人的责任。银行特别不得通过固定利率的协议来减少其责任。[24]

接收银行不适当执行支付命令,就有义务承担发端人在资金划拨中的费用以及由于不适当执行产生的,不包括在迟延执行情况下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的范围内的额外费用和利息损失。[25]发端人提出前述额外费用及利息的补偿要求被拒绝的,在此后就权利要求提讼的,发端人可以索取合理的律师费用。[26]除前述额外费用及利息损失外,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害赔偿,只在接收银行的明示书面同意规定的范围内才能被发端人索取。同时也规定接收银行向发端人承担的责任不得经协议变更。《示范法》也规定银行只承担利息责任。’同时规定利息责任可以通过协议变更,但只能增加银行的责任承担不可通过协议减少银行的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还规定,错误执行的支付命令的发送人从接收银行处接收该命令已执行的通知或发送人账户已作有关该命令的借记的通知,发送人有义务行使一般注意义务,即在其得到的信息的基础上确定该支付命令是错误执行的,则发送人从该银行接收通知后不超过90天的合理期间通知该银行,如果发送人未履行此通知义务,则该银行不必向发送人承担应退款金额在该银行得知执行错误之前期间的利息。但银行无权因发送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请求任何赔偿。[28]

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就有义务执行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其到期未执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如果接收银行未执行其通过明示同意有义务执行的支付命令,则接收银行就发送人在交易中的费用以及产生于未执行的额外费用和利息损失向发送人承担责任。只在接收银行明示书面同意规定的范围内发送人才能索取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害赔偿。[29]

由上分析可见,接收银行不当执行支付命令或未执行支付命令,只就有关的费用和利息损失向发送人承担责任。虽然《示范法》还规定接收银行不当执行支付命令情形下,发送人与银行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银行责任,但增加的仍然只是关于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已。无论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还是《示范法》都规定只有在接收银行明示书面同意的范围内才能索取另外的损害赔偿。银行对其接收发送人资金划拨指令时不能预见的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合同法可预见性原则的应用;且权利的救济也应适当,过度的救济会对权利造成损害,其结果可能导致银行担心承担不利结果而不再从事电子资金划拨业务。限制银行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是维持电子资金转移所追求的高速、低成本的商业特性。[30]笔者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以及《示范法》将接收银行违约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那些可预见的损失,过多的维护了银行的利益。对此,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对客户造成不公平。如果客户支付一笔"保险费",由银行有担保的进行划拨,如银行未能按担保条件进行划拨的,就应承担有关的间接损害赔偿。[31]但对于发送人从自己知道的信息中获知接收银行错误执行了支付命令的,发送人在合理的期间内应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发送人丧失对有关利息的请求权。

结论:

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之间是独立的合同,但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的特殊性,合同法的许多原则无法直接适用;再则在电子资金划拨中一旦发生差错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非常重要;既要保证电子资金划拨高速、低成本的运行也要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兼顾效率与公正。

参考文献:

[1] 李辉. 金融电子化: 法律的困境与出路[j]. 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16.

[2] u.c.c. §4a-201. 刘颖、邓瑞平译.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15卷). 法律出版社. 20__.

[3] 参见u.c.c. §4a-202(b).

[4] u.c.c. §4a-402(c).

[5] u.c.c. §4a-203(a)(2).

[6] 刘颖. 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__. 353.

[7]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5(4).

[8] 刘颖. 大额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m].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__. 108.

[9] u.c.c. §4a-211(b).

[10]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12(1)、(2).

[11] u.c.c. §4a-210(a).

[12] see u.c.c. §4a-210(b)、(c).

[13]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7(3)、9(2).

[14]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7(2)(e)、9(1)(h).

[15] 同[8]. 144.

[16] 同[8]. 35.

[17] u.c.c. §4a-211(c).

[18] u.c.c. §4a-211(f).

[19] u.c.c. §4a-207(b)(2).

[20] see u. c.c. §4a-207(c).

[21] u.c.c. §4a-305(a).

[22] u.c.c. §4a-305(e).

[23] 同[6]. 358.

[24] u.c.c. §4a-305(b).

[25] u.c.c. §4a-305(e).

[26]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18.

’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17(7)

人事任命通知篇(5)

第三条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命题、监考和评卷等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室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六条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或者闭卷的方式.

第七条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5日前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考试的3日前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八条主监考由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试题内容和答案应严格保密.本次考试无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泄露.应重新考试,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的依据之一。

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同意后,以其他方式另行安排考试。

人事任命通知篇(6)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3)05-06-002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安徽省教育厅在单独招生试点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旨在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提升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自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招生学校自主命题、自主考试、自主录取,但招生过程涉及的各类工作程序必须满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要求。因此,试卷的命题组卷组织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在招生考试的试卷命题过程中,按照命题组卷工作制度建设,命题组卷组织机构建设,命题组卷题库建设,命题组卷组织实施,命题组卷安全防范的工作项目,规范工作过程,细化工作标准,精益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推进命题组卷工作“机制长效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为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提供考核评价制度保障。

1命题组卷工作制度建设

为确保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高职院校在《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指导下,应编制《学院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考核项目内容、考核方式和时间。依据《学院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学院自主招生考务命题工作实施细则》,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学院自主招生考务命题工作实施细则》是命题组开展命题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应涵盖以下四个主要内容。一是确定考务命题程序,明确命题阅卷组成员,确定试卷命题内容,试卷分值分配,试题类型分布,试卷审核责任,试卷印制流程,试卷密封程序。二是确定考场组织程序,明确试卷领运保管,考前准备,考试组织实施,试卷装订规格。三是确定试卷的送达程序,规定试卷移交办法,试卷护送责任。四是确定试卷阅卷统计程序,明确阅卷评价形式,阅卷审核责任、统分版式制作,成绩提交程序。通过规范工作流程确定,为自主招生考务命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命题组卷组织建设

自主招生命题组卷工作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体现专业特色和评价学生学有所长主要媒介。因此,在试卷命题过程中要体现学校招生专业所需基本素质,因此试卷命题组成员主要有学院教师构成;同时又要体现安徽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文化基础知识,因此在命题组卷前要征集高中教师的试题并形成文化知识试题库。

在试卷命题过程中既要确保试卷命题的科学性,又要确保试卷命题的保密性。为此学院在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监察部主任任副组长的试卷命题组。在个别通知命题组成员的同时,到确定的命题地点集中封闭命题组卷,确保媒命题组卷规范操作。从而为确保命题组卷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3命题组卷题库建设

试题库建设是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的基础,是信息安全的重要防范手段,是体现普通高考各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是在命题组卷之前,要充分利用省内重点高中师资资源,按照考核内容和类型,征集考核试题形成文化知识试题库。二是在命题组卷过程中,要抽调学校招生专业的骨干教师,编制适合专业特色的素质试题,形成专业基本素质数据库,从而形成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试题库。通过试题库资源,组成既涵盖文化基础知识,又突出专业所需素质,科学而有特色的笔试试卷和面试试题。命题组卷的题库建设为试卷命题提供丰富的资源保障。

4命题组卷组织实施

命题组卷工作组织在制度、组织、资源保障的前提下,实施工作方案设计。在工作方案设计师主要应把握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组卷试题类别设计,也就是依据面试和笔试类别的不同进行组卷。二是组建类型的选择,重点考核知识面和技能素质,规避大型计算和知识深度。三是考核重点的确定,以测试考生语言表达、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考生逻辑思维、心理素质和和技能特长。四是命题组卷程序规范,严格执行各类型试题比重和分值规定,确定试题内容同时完成评分标准制定。五是命题组卷环境选择,自主招生既然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部分,严格的保密制度嫣然是命题组卷的重点,选择专门的考试命题基地是首选。在完善的安全硬件条件下,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通过严谨的命题组卷程序,确保命题组卷任务高质量完成。

5命题组卷安全防范

在命题组卷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纪委书记进入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监察部主任任命题组卷组副组长,从而实施命题组卷全过程监控。

命题组卷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即刻进入指定场所,指定场所应无网络及通讯条件,所有成员在命题前需上交个人通讯工具,阅卷成绩统计提交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命题组卷和阅卷过程信息安全。

命题组建组成员在命题组卷工作实施以前需签订《学院自主招生命题阅卷保密承诺书》。一是承诺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员工保密守则,严格做到“九不准”;二是承诺对在命题阅卷工作中的资料、试卷等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发生试题泄密事件,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的安全。三是承诺认真执行学院和部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本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组长汇报,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命题阅卷信息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纪检人员报告。四是承诺自觉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意识,掌握保密技能。五、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六、所有参加命题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十年内不得公开参与命题的任何信息。

在试卷送达过程中细化移交程序,填写移交记录,明确安全责任,同时由保卫处参与护送。领卷和送卷均在考试当日完成,防止途中泄密事件发生。

随着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自主招生考核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创新,自主招生的院校与人数不断增加,命题组卷工作也将会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新途径,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学生的素质教育,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对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的组织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以实现安徽省职教大省和高教强省的建设目标,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人事任命通知篇(7)

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初,哈密为土鲁番所扰,使其将牙兰守之。都督罕慎寄居苦峪口,近赤斤、罕东,数相攻,罕慎势穷无援。朝议敕玺筑城苦峪,别立哈密卫以居之。玺遣谍者间牙兰,牙兰不听,得其所羁掠九十余人以归,具悉虚实。十七年召集赤斤、罕东将士,犒以牛酒,令助罕慎。罕慎合二卫兵,夜袭哈密及刺木等八城,遂复其地,仍令罕慎居之。事闻,奖劳,赉金币。已,罕东入寇,玺御却之,请兴师以讨。帝念其常助罕慎,第遣使责谕。明年,北寇杀哨卒,玺率参将李俊及赤斤兵击之于狼心山、黑河西。多所斩获。

二十年移镇大同。玺有复哈密功,官不进,陈于朝,乃实授都督同知。

玺习韬略,谙文事,勇而有谋。廷臣多称之。在边二十余年,为番人所惮。弘治元年卒。赐祭葬,赠恤有加。

(选自《明史》列传第六十二)

4.对下列句子中加横线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阿鲁出寇延绥 寇:侵犯

B.听界外驻牧 听:任凭

C.帝称善,从之 从:听从

D.玺御却之 却:后退

5.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

A.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B.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C.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D.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王玺是明朝军事将领,他熟悉韬略,作战勇敢,屡建战功,被不断推荐、提拔,先后镇守山西、宁夏、甘肃等地区二十多年,番人十分畏惧他。

B.为消除可能产生的边患,王玺向朝廷建议在疆界重新立界石,然后召集诸番,告诉他们驻留放牧必须在界石外,互通贸易时则可入关。

C.成化十七年,王玺升为都督同知。当时,他以都督佥事的身份任总兵官,而另一将领鲁鉴以都督同知的身份为参将,他担心难以调度管束,便请求解除鲁鉴的兵权。

D.王玺召集、犒劳赤斤、罕东的将士,他们协助罕慎收复了哈密,捷报传到朝廷,朝廷给予王玺褒奖、赏赐,却没有提升他的官职,后经过他的申诉,朝廷任命他为都督同知。

7.把文言文阅读材料中加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岁久湮废,诸番往往阑入,而中国无赖人又潜与交通为边患。

(2)玺遣谍者间牙兰。牙兰不听,得其所羁掠九十余人以归,具悉虚实。

参考答案

4.D

5.B

6.C

7.(1)(界石)因年岁久了被埋没废弃,诸番常常擅自进入中原,而中原的无赖之徒又暗中与之来往,成为边患。(2)王玺派遣间谍去离间牙兰。牙兰没有听信间谍的话,间谍带着自己抓捕的九十余人回来,将所探虚实全部上报。

【解析】

4.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实词的意思和用法。应结合语境分析词语的意思和用法。D项,“玺御却之”中的“却”如解释为“后退”,就变成王玺抵御后退,这在语意上讲不通,“却”动作发出的对象是“之”,故应为使动用法,翻译成“使……后退,击退”。

【考点定位】理解与现代汉语不同的句式和用法。能力层级为理解B。

【名师点睛】本题往往考查多义实词,古今异义词,通假字,偏义词及词类活用等知识点。实词理解题不完全在于考你是否记得实词意思,更主要是考你是否会利用上下文进行推测。掌握常见的理解和推断实词在文中含义的方法:第一种:从语法搭配的角度辨析词性;第二种:从语义搭配的角度推测词意;第三种:从语境暗示的角度推断词义;第四种:从字形构成的角度推测词义;第五种:从词类活用(古今异义)等用法的角度判断词义;第六种:从句子结构对称的角度推断词义;第七种:从字音字形通假的角度推断词义。比如本题的D项是考查动词的使动用法,应重点关注动作的发出者是主语还是宾语。

5.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断句。“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成化十七年,王玺任都督同知。当时王玺以都督佥事的身份任总兵官,而鲁鉴以都督同知的身份担任参将,王玺唯恐难以调度管束,请求解除兵权,因此才有以上的任命”。然后抓专有名词“都督同知”“玺”“都督佥事”“总兵官”“鲁鉴”“都督同知”“参将”。通过对句子的主谓关系,官名等做判断,正确的断句是“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考点定位】理解与现代汉语不同的句式和用法。能力层级为理解B。

【名师点睛】对于文言断句类型的题目,不要急于答题,应当先诵读这个篇段,通过诵读,力求对全文的内容有个大体的了解,凭语感将能断开的先断开,逐步缩小范围,然后再集中精力分析难断处,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找虚词、察对话 、依总分 、据修辞 、对称 、反复、辨句式。抓虚词看位置:①“夫、惟、盖、凡、窃、请、敬”等发语词和表敬副词,经常放在句首;句首的语气词“其、盖、唯、盍、夫、且夫、若夫”等前面可断句,常用于句首的相对独立的叹词,如嗟夫、嗟乎、呜呼等,前后都可断句;有些常用在句首的关联词,如“苟”“纵”“是故”“于是”“向使”“然而”“无论”“至若”“是以”“继而”“纵使”“然则”等前面大多可以断句;常在句首的时间词,如“顷之”“向之”“未几”“已而”“斯须”“既而”“俄而”等,也可以帮助断句。②“乎、哉、也、矣、欤、焉”等语气词经常放在句尾;句末语气词“也、矣、耶、哉、乎、焉、兮、耳、而已”等后面可断句。③“以、于、为、而、则”等连词经常放在句中。(2)对话、引文标志: 文言文的对话、引文常常用“曰”、“云”为标志,两人对话,一般第一次对话出现人名,以后就用“曰”而省略主语。关于利用虚词断句,这里有一个口诀,或许对同学们断句会有些帮助:“曰”后冒(:),“哉”后叹(!),“夫”“盖”大都在句前。 “于”“而”一般在句中,“矣”“耳”后面画圆圈(。)“耶”“乎”经常表疑问(?),“也”“者”作用要停顿。或句(。)或逗(,)表情形,各人位置要记牢。

6.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学生对文本内容的理解。C项,“请求解除鲁鉴的兵权”错,文章第三段说“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可见应该是王玺请求解除自己的兵权。

【考点定位】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

【名师点睛】这道题目是概括归纳文章内容。解答此类题的方法是:①抓住题干,读全读准。在阅读题目时,须读全、读准题干,切忌走马观花。所谓读全,就是对题干中的所有要求要一个不漏、原原本本地分析;所谓读准,就是要准确地把握题干所提的要求,看清是选对的还是选错的,是概括内容还是分析观点。只有对题干作全面、准确的分析理解,才能准确地答题。②放回原文,查对正误。特别是在时间、地点、官职,人物的行为、实效方面,应仔细查对原文的词句,全面理解,综合分析,两者间的差别正是把握全文的关键所在。对似是而非处,要有借题解文的意识。比如本题,只要到文中找到原句,然后进行比较即可发现问题所在。

7.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文翻译的能力。应将句子放回文中,结合前后语境理解其大意,再抓住句中的关键词进行对译。第一句中,“湮废”,被埋没废弃,动词本身表被动;“阑入”,擅自进入;“交通”,古今异义词,暗中勾结。第二句中,“间”,离间;“羁掠”,抓捕;“具悉”,全部上报。

【考点定位】翻译文中的句子。能力层级为理解B。

【技巧点拨】本题首先要找出专有名词,即人名、地名、官职等;然后再看有否特殊句式,最后再确定关键字进行翻译,一般为直译。文言文的翻译,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替换、组词、保留、省略。对古今异义的词语要“替换”;对古今词义大体一致的词语则“组词”;对特殊的地名、人名等要“保留”;对古汉语中的同义反复的词语可以“省略”其中一个,有些虚词不必要或难于恰当翻译出来的也可以“省略”。

参考译文:

王玺是太原左卫指挥同知。成化初年。他被提升为都指挥佥事,守卫黄河七墅。巡抚李侃向朝廷推荐他。阿鲁出侵犯延绥,王玺奉命充任游击将军赶去支援。与敌寇战于孤山堡,击败了敌寇。敌寇再次入侵,王玺与之战于漫天岭、刘宗坞及漫塔、水磨川,都有功劳。他被任命为都指挥同知。充任副总兵,镇守宁夏。成化九年,王玺凭借将帅之才与周玉一同被举荐。成化十二年,他被提升为都督佥事,充任总兵官,镇守甘肃。

黄河以西,从庄浪到肃州南山,是外番人阿吉等二十九族的居住地。洪武年间,立石划界。相约砍樵放牧不能越过疆界。界石因年岁久了被埋没废弃,诸番常常擅自进入中原,而中原的无赖之徒又暗中与之来往,成为边患。王玺(向朝廷)请求道:“重新划定疆界,然后召集诸番,告诉他们因为界石已废弃,担心官军欺凌诸部,现在重新立石,任凭他们在界外驻留放牧,互通贸易时则可入关。这样,番人必然听从命令,便可悄悄消除他日之忧患。”皇上觉得有理。便听从了他的意见。

成化十七年,王玺任都督同知。当时王玺以都督佥事的身份任总兵官,而鲁鉴以都督同知的身份担任参将,王玺唯恐难以调度管束,请求解除兵权,因此才有以上的任命。

人事任命通知篇(8)

近十年的教育改革中,英国政府逐步加大了教育管理和控制力度,加强了教育质量保障,提高了教育管理成效等。2016年6月29日,教育标准局(Ofsted)公布了2015-2016学年公立学校督导情况。结果显示,在接受督导的1906所公立中小学中,73%的学校达到“优秀”(9%)或“良好”(64%)等级,高于2014-2015 学年的 71%。其中,小学的该比例达77%(2014-2015学年为73%),中学为57%(2014-2015 学年为 51%)[1]。英国公立学校管理的改革,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全面发展,这得益于教育督导局的评估问责、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各方权利的有效制衡。同时,得益于地方当局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促进学校改进,提高教育效能,2015年1月,英国教育部了《引起关注的学校:地方当局法定指南》(School Causing Concern:Statutory Guidance for Local Authorities,下文简称法定指南)[2]。该指南沿袭了已有政策文本的精神,如《1996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96)、《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The Importance of Teaching: the Schools White Paper 2010)等,用以指导上述法律的有效运行,其中对关注的主体、管理的事项、应对的措施、权责的分配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指南重点强调了地方当局在公立学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地方当局更多地关注薄弱学校,强调对薄弱(公立)学校早期指导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希望。

法定指南重申了《1996年教育法》[3]有关地方当局促进卓越教育发展的法定责任。该职责强调了地方当局必须提升教育功能。随着学校自主改进的提升,地方当局正在下放自治和问责的权力。除法定指导以外,在履行法定责任方面,地方当局享有绝对的自由权。同时,该指南也重申了《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4]有关地方当局应扮演的角色。具体如下:

第一,了解公立学校的绩效情况,运用统计数据,明确需要改进和指导的学校;

第二,当公立学校管理出现问题时,能够采取快速而有效的行动,必要时通过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s)和临时董事会(Interim Executive Boards)的指导,改变学校现状;

第三,当公立学校绩效下降时,有必要尽早给予介入指导,确保学校获得帮助和支持,提升其绩效,使其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水平;

第四,鼓励“良好”和“优秀”的公立学校不断自我提升,并帮助其他薄弱学校;

第五,与当地教育领导者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学校骨干领导在工作中交流、互换;

第六,将资金送到“一线”,尽可能直接用于学生;

第七,帮助公立学校从优秀供应商处购买物品;

第八,(地方当局)有指示性作用,学校能够获得有效帮助;

第九,通过确定并支持资助者,给予薄弱学校明确的领导和管理支持;

第十,关注标准和领导力,寻求建设性的校际合作,并告知教育部。

一、认定标准

引起关注的学校通常是指薄弱的公立学校或者出现薄弱现象的公立学校,而关注的方面涉及学校的“低标准的绩效”“学生补助”“学校管理”“学校的战略关系”等。参照《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中的相关内容[5],学校出现如下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学校不遵守相关条例,要给予警告通知,不遵守地方当局的要求,地方当局也给予董事会书面通知;

第二,学校未能履行教师的工资和待遇,要给予警告通知,地方当局也给予董事会书面通知;

第三,学校需要获得有效改M;

第四,学校需要专门的应对措施。

公立学校发展未达标时,地方当局有责任介入并指导学校管理,帮助其改进。实际上,董事会是公立学校管理的核心,如果董事会缺乏核心战略规划导致学校管理失败,基于事件的必要性,地方当局需要给予公立学校适当的扶持,或者考虑警告通知。此外,如果董事会无视的警告通知,地方当局可以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撤销并增补管理者,或者让临时执行委员会替代董事会。若薄弱的公立学校无视教育标准局意见,地方当局也应该警告通知并审查。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警告通知,学校有“反驳”和申诉的资格。若认为教育标准局的评判有误,学校有权力不予履行地方当局下发的警告通知,但必须与董事会交涉,并向教育标准局说明情况。

二、警告通知

作为指导公立学校发展和改进的主要方式,下达警告通知对薄弱学校改进具有促进作用。通常,警告通知由地方当局下达,受国务大臣的监督,且学校董事会有资格向教育标准局进行申诉。同时,在决定给予警告通知时,地方当局必须有效利用质化和量化信息,构建学校绩效框架,指导学校发展。

地方当局向学校下发警告通知时,需要在书面上详细指出并说明学校发展的薄弱环节,并抄送教育标准局及相关部门。之后,董事会必须对地方当局提出的质疑做以说明,采取行动。警告通知从下达当天起,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在这一周期内,董事会要按要求采取行动。若不服从,则要向教育标准局做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警告通知中的内容缺乏客观依据,给予的建议与学校面临的问题不匹配。教育标准局必须在收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此事。如果学校董事会在一个周期内没有反馈,地方当局需要给学校下发额外的书面通知,依法处理此事。

个别情况下,国务大臣可以要求地方当局优先发放警告通知。如果地方当局拒绝,则必须给予充分的理由。地方当局处理国务大臣给予的警告通知时,需要向国务大臣出具书面回应,同时,必须向学校董事会下发警告通知。若地方当局不服从警告通知的决议,在收到警告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国务大臣提出申诉,并说明原因。当然,根据具体情况,国务大臣也需斟酌地方当局的申诉,决定是否驳回。实际上,国务大臣的权利也受教育标准局监督。此外,警告通知τ谘校有积极的影响,能够推动学校领导力建设和董事会发展,并促进教育标准的改进。

三、地方当局与国务大臣的权力

(一)地方当局的权力

地方当局具有终止委任的权力,撤回委派学校的,控制人员数量和学校开支,支持改进。同时,地方当局可以任命“编外”管理者,向学校输送专家(适合的“编外”管理者),并对其加以任命。此外,地方当局可以向董事会推荐优秀人才,使其参与学校改进工作。地方当局可以派专人为学校董事会提供专业类咨询服务,参与合作,管理其他事宜。同时,地方当局也可加强校际间董事会合作,以及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

地方当局还具有任命临时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临时执行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学校不断改进,提升教育成就标准。为了让国务大臣同意成立临时执行委员会,地方当局需向国务大臣提出申请。临时执行委员会能促进标准和成就的改进,确保快速的学校改进。地方当局向国务大臣提出组建临时执行委员会的申请时,须附有相关说明,获得同意后,必须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临时执行委员会建立的通知。

(二)国务大臣的权力

国务大臣具有任命权,任命适合的学校管理者,在任命的人数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有资格让地方当局关闭薄弱学校(公立学校),而公立学校也有申诉的权力。此外,国务大臣还有组织临时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以及制定学院命令的权力。

在履行以上权力的时候,国务大臣必须咨询地方当局、学校董事会、英国教会学校或者罗马天主教会学校,以及相关教区政府。此外,在基金会或者有基金支持的民办学校制定命令之前,国务大臣还必须咨询学校委托人、任命人员、基金管理者任命人员,以及具有法律地位的宗教主体。

四、特点与总结

(一)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英国公立学校的利益主体,除了学校、国务大臣、地方当局、教育标准局以外,还包括信托(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等。因此,在对公立学校采取改进措施时,相关的信息和文件通常需要以复印件的形式发送给各个利益主体。

(二)角色的互相牵制

在最新英国公立学校地方政策法律指导中,学校、国务大臣、教育标准局、地方当局机构都有其权力和相应的义务,他们之间权责明确,却相互牵制。各个主体间存在着上下级(如地方当局和学校的关系)或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如教育标准局)的关系,每一个管理主体均享有各自的权力。

(三)信息的公开透明

管理公立学校的过程中,人员的任命、警告通知的下达、学校申诉、咨询等方面需要做到信息公开,保证相关利益者能够获知情况。如国务大臣实施权力时,必须咨询地方当局和学校的董事会、英国教会学校或者罗马天主教会学校,以及教区政府。此外,在其他基金会或者民办学校中,基金会管理者可以任命个人或者机构,或者是国务大臣认为适合的人选。此外,在制定学校命令时,国务大臣必须将命令的复印件发给学校的董事会、校长、地方当局、基金会,或者有基金资助的民办学校。

(四)时间的严格管控

该法定指南对管理的时间段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在两个月内,有资格对警告通知的内容提出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申诉等行为权力的主体须限期整改。在执行周期结束后,如果地方当局还未使用给予警告通知的权力,该权力将失效。之后,会给予学校新的警告通知。

参考文献:

[1]匡建江. 英国公布2015-2016学年公立学校督导结果[J].世界教育信息,2016(16):77.

[2]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School Causing Concern:Statutory Guidance for Local Authorities[EB/OL].http://dera.ioe.ac.uk/21840/7/Schools_Causing_ Concern_Jan2015_ FINAL_24Mar.pdf,2015-01-22.

人事任命通知篇(9)

   我在学习了事故案例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今天上午在我校进行了一个交通安全讲座,我校邀请了市交警队同志到我校进行讲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大力宣传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记,珍爱生命。

   开展这次活动相当有意义,我学校门口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拉泥的大车整天川流不息的,奔驰在校门口的路上,这就不得不天天给学生讲交通安全了,学校领导也天天在全校师生前讲,在开班主任会上也强调交通安全,我们班级也开了不少关于交通安全的班会,但我们讲的无非就是走路时要靠右走等最为基础的安全常识。

   在本次活动中学生和老师都收益匪浅,讲座的一开始警官提出一个问题,再凶猛的老虎一次只能吃掉一个人?而一起交通事故可以引起一人、几人甚至几十人的伤亡,这就映众了车祸猛于虎这句话。通过本次讲座知道了一些日常生活存在的安全细节,警官通过列举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认识一些安全标志等等。本次讲座中间还穿插着知识竞赛的形式进行,学生的参与度热情高涨。 我相信通过本次交通部门的专业知识讲座,能帮助学生提高交通安全素质。

   珍爱生命就是要快乐的生活着每一天,每天都沐浴在温暖的阳光下,每天都生活在欢声笑语中,每天都生活在美好的世界里,这样的生活多么幸福,多么惬意啊!然而当我们每次听到或看到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知道现实是多么的残酷。

   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高达10万以上,位居世界第一。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的是,看了那么多发生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人行道上的交通事故,我们深深地感到其实危险是无处不在的。过马路一定要走人行横道,一定要左右观望,等到确保没有车辆时再安全通过,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抱一丝丝侥幸心理。

   综观几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筹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刚才所讲的几起事故的当事人或死亡,或受伤或进了监狱。

   我们生活在这样美好的世界里,一定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就像派出所教官所说的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我们的家庭,一定要记住这些血淋淋的教训!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昨天,我和我的家人应校方要求看一个关于交通意识的视频,感触很深。

人事任命通知篇(10)

二、任免依据。任免通知的写作内容中,任免依据是其内容之一。一般来说,任免依据主要包含组织决定、会议讨论通过、领导提名会议研究等。一些文秘人员在这部分内容写作中,极易出现对任免依据作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可能为当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今后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组织决定、会议讨论通过、领导提名等任免依据的表述是极其精当的表述方式,它是写作任免通知中对任免依据的经典概括。

但一些文秘人员却不理解这样表述任免依据的好处,认为任免依据应详细具体一些为好。因此在写作任职的通知中,对所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方面往往作出综合评述,并对所任命的干部的任职条件、担任该职的原因作一一说明,似乎这样就能突出所提拔任命的干部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任命的人员较少时,似乎可以这样处理任职依据,对于在一个任职通知中涉及到多位干部任职的,就不宜采用这种方式去表述任职依据。在免职通知的免职依据中,也不宜对被免职人员在廉政建设、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褒贬意见。在任免依据这部分的写作中,可以简单表述为:经研究决定或者经XX市市长提名XX会议讨论通过。这样任免依据的内容既简洁明了,还可以避免在任免依据中内容表述过多造成的不利后果。

三、干部职务任免。干部职务任免是任免通知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写作任免通知将要达到的目的。这部分内容在明确表达被任免人员的职务的同时,关键在于干部职务任免顺序的排列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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