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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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2年第01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法治文化与文化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

摘要:法治文化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从辛亥革命前后开始兴起的百年中国的法治文化大潮,依次涌现出了三股此起彼伏的波澜。法治文化的第一波,是20世纪初期开始的国家主义法治理念,其核心价值是国家富强。第二波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由主义法治理念,其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2006年正式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超越干国家主义法治理念与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的法治文化形态,代表了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其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百年中国先后兴起的三波法治文化大潮,其演进规律,恰好体现了百年中国的法治文化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辩证法。
11-19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公共收益分配研究

分配正义与收益公正分配

摘要:收益公正分配是转型时期社会公正的重要维度,维系人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国家治理,蕴涵着分配正义理论。多种因素决定经济法分配正义是复合正义,强化在市场分配机制基础上的国家再分配职能,以促进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经济法分配正义理论通过奠定收益分配之理论基础,提供收益分配之制度属性的路径促进收益公正分配,进而实现以社会公正为中心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推动中国社会顺利转型。而以分配正义为衡量尺度,我国收益分配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36-43

我国国有资本收益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于1994年开始进行国有资本收益制度改革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收益分配范围过窄、收缴主体不明、比例过低等诸多问题,亟需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使国有资本收益制度在保障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实现国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51-58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故意伤害罪新论

摘要: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59-66

论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摘要:预告登记之债权与我国传统破产法中的各项权利有本质不同,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和实现具有特殊的规则: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预告登记排除个别清偿无效原则、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预告登记后债权受营业保护的限制,对债权的分类而言,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在破产和解阶段,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登记义务人之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破产清算阶段,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与一般债权和别除权的顺位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67-71

我国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在当今中国实行能动司法,面临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争论,这场争论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历史要求我们在中国司法语境下,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上,客观分析能动司法的比较优势,科学做出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深入研究适度能动司法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我国能动司法的合理途径和科学方式。
72-78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探究

摘要:把《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新增设的罪名定位为恶意欠薪罪,不仅更为形象、生动与简洁,更加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而且还能够全面反映本罪的本质属性。恶意欠薪罪的现有立法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或根本性缺陷,应予以解释或改进。其中,应把本罪的主观方面解释为“恶意”,把本罪的客观方面限定为“情节犯”,以合理划定本罪的犯罪圈。同时,还应舍弃客观的处罚条件,而采用一种二元化犯罪模式,以有效遏制恶意欠薪行为。
79-86

公用事业民营化探讨——基于公法学的思考

摘要: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已经成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新浪潮。在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具有合宪性和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但同时宪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的原理也为公用事业民营化设定了界限。现行的公用事业民营化主要采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来完成,这种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
87-94

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之冲突及衡平——以身份关系因素为视角

摘要: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虽然成为通说,但解决人类冲突纠纷的最根本任务却容易被忽略。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被害人的地位与权利经历着起伏的过程,即使如今已受到重视,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仍是一大难题。以牵涉身份关系的刑事案件作为探讨公诉权边界问题的特定场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公诉权自身的完善和化解社会矛盾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95-101
法学论坛杂志探索争鸣

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三维考察——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

摘要: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中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102-109

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

摘要:如果能够证明初次供述涉嫌用非法手段获取,此后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下作出若干份相似的再次供述是否应当排除,是非法证据排除必须解决的问题。排除重复供述的标准在于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的联系密切程度,应当运用“五步排除法”权衡。
110-115

论我国刑罚理论研究中的四个误区——刑罚目的一元论之提出

摘要:我国刑罚理论研究中存在四个误区:混淆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对刑罚目的的含义理解错误;把一般预防当作刑罚目的;把报应当作刑罚目的。通过对这四个误区的厘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一般预防是刑法目的,不是刑罚目的;报应是刑罚的本质,不是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
116-121
法学论坛杂志比较借鉴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的确定——以美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摘要: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122-126

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认识——兼及对《德国民法典》第359条之借鉴

摘要:合同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两合同在经济上具有整体联系时,其中一合同当事人违约,引致同时处于两合同中的另一当事人在另一合同中违约,后者可以前者违约的事实作为其违约的抗辩理由,该情形实质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新类型。目前,所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和立法均未涵盖该情形,实践中已有支持该抗辩理由的法院裁决。如何使该裁决正当化?以德国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为中心,挖掘制度背后蕴含的价值取向,使法官的判决正当化,提出相关条文的解释规则。
127-133
法学论坛杂志实务观察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理论意义及实践

摘要: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其思想渊源有诸多理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便是其中之一。就其理论意义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否定了个体经济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唯一论,有利于为职工争取在公司中的利益地位;重视经济社会中的道德意义和伦理价值,为确立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指引。但其局限性在于对职工管理关注的专注程度不够,很难针对职工的特点抽象出一般原理进而指导职工管理公司的实践;以公司及其管理者为出发点的单向性,不足以证明职工参与影响公司决策的正当性;没有讨论公司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确定职工民主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
134-140

论中药单方专利的创造性认定

摘要:随着中药单方专利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如何认定一个新中药单方是否构成对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必须经过“三性”认定,而新中药单方“三性”认定的关键在于其与现有的中药单方专利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因此,尽快制定中药单方专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迫在眉睫。当新中药单方与现有的中药单方专利相比使用了不同的药用部分、不同的剂型导致给药途径改变、不同的炮制方法导致归经改变、不同生产方法、工艺及增加或使用不同的引药、改变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混合物组分或组成混合物组分的剂量等时,如果其能在作用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减少毒副作用、显著提高疗效、适应新的病症、作用新的部位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该新中药单方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148-153
法学论坛杂志法律史论

清末法律改革何以如此艰难

摘要:鸦片战争以后,国家处在危亡之际,清政府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全方位的法律改革,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航程。由于内忧外患的紧迫形势,变法图强成为第一要务,而对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关注不够,清末法律改革进行得非常艰难。由于不是社会内部力量的推动,而是在社会外部力量的冲击下被迫进行的一次改革,造成了法律与传统文化契合的艰难。自从清代法律改革,中国法律近代化、现代化已演绎百余年,直到今天,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对接、契合,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实践课题。
15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