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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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09年第06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

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

摘要:主持人语:《物权法》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新的物权形态。为贯彻《物权法》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城镇居民拥有商品房数量的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主要居住场所形态,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断显现,这类案件不仅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而且矛盾冲突激烈。
5-10

《物权法》上的业主撤销权及其适用

摘要:在据以讨论的案例中,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已经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事实,作出了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决定。对于不同意将自己的铺位交给第三人经营而坚持自主经营的少数业主而言,此项决定是否属于《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可撤销的决定,
10-13

论业主自治的边界

摘要:本案中,《章程》及《公约》能否对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该《章程》及《公约》的条款效力如何?在《物权法》之下,案涉《章程》和《公约》当属“管理规约”性质,对其效力的判断,自不脱业主自治的范畴。
17-19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限制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筑技术的发展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民法上的重要物权类型。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专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它可以是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就本案来说,被告李某等43人均为A商厦的业主,这就是说,被告取得了对特定房屋的专有权。
19-2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

摘要:为解决密集人群的居住问题而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形式,古已有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其权利主体可能成百上千,每个主体对于建筑物均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整体的成员权,而各人对于其专有部分的使用方式也不一样,在如此繁复的居住形态中,业主之间便难免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罗马帝国灭亡后住宅分层所有的制度又在中古的欧洲大陆复现,……不过由于法令规定之不足,所以引起无数的纷争,以致有一段时间,此种分层所有权之住宅遂被谥为‘纠纷住宅’。”
23-25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

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

摘要:当前在处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面临两个司法困境: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法感情的困境。摆脱前一困境,需要厘定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在确证行为人前后罪过心理及其连续性时,要注意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交通环境的变化情况、相关车辆的对比关系。摆脱后一困境,要实事求是处理好交通行政法与交通刑法的关系,采取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进行结构性调整的路径,而其他路径并不可行。
26-32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摘要: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应作广义理解,是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规范评价需要区别对待,特殊情形的完全昏醉和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危险驾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在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界定时,应当在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建立特定联系的基础上进行理解,尤其要特别考虑其主观状态和具体所侵犯的法益,而司法认定中,要在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特别注意若干问题。考虑到社会发展现实,认为将来有必要将危险驾驶作为公共危险犯予以规定。
33-38

醉酒驾车之刑事法规制进路分析

摘要: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39-44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生态生产力与“两型社会”法制建设

摘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是居主导地位的、解释力和可接受性强的"本土资源性"理论工具。生态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之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以及"三种生产理论"和"自然生产力理论"是其理论依据。"两型社会"建设需要发展生物经济和低碳经济。两种新经济形式的核心动力是生态生产力。发展生态生产力,建设"两型社会",必须从以下四方面强化法制建设:重视与生物有关的"4B"法制建设;重视生态系统服务供给能力法制建设;促进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扁平化和右侧化;促进环境法制体系的"正向构建"。
52-58

法的过渡条款的制定原理与方法——从《劳动合同法》的规避问题说起

摘要:新法施行时对以前发生但尚在持续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如何处理,是立法者始终面对的过渡问题,解决不当会严重影响法的实效和权威。大规模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便是其典型例证。对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法的稳定性、信赖利益保护与法的正义性、公共利益促进这两类对立性因素加以权衡,并采用恰当的过渡方式。过渡方法必须根据具体过渡事宜来确定,其选择应有助于实现优先保护的利益并使其与新法目的相协调。
59-65

德国古典理性主义哲学对中国法理学话语的影响与反思

摘要:德国古典理性主义哲学在"讲什么"即道德义务本位尤其是"怎么讲"即通过寻找第一原理,进而进行一环套一环的抽象纯理论论述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法理学话语:遗憾地是,前者和现代法治精神相龃龉,而后者则罔顾人的非理性存在与语言的工具性而易,使法理学论述存在遮蔽现实经验与问题并将其转换成文字游戏的危险。自觉的法理学话语应在重视主体人及其经验的同时,认清纯理逻辑的不可靠性及语言的工具性,以问题为导向并引入经验主义哲学中的缜密分析、重视实证的态度、方法与精神,进而以此来诠释与回应中国的经验与问题。
73-79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人格权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研究

摘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形成于16世纪,到19世纪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和立法体系,其与世界近代民法理论和立法体系的形成几乎是同步的。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排在民法总则之后,其他分则之前。且人格权法应仅规定人格权的概念、种类和具体内容,而不涉及权利的保护问题,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放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重复和冲突。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公开权等等,这些新型的人格权都可以通过行使或者转让、许可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80-85

发展现代农业的法治保障

摘要:发展现代农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滞后、难以适应工业化与城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农业工作形势很好,但也面临不少困难与挑战。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农村迄今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都是在制度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不足或滞后的情况下推进的。因此,加强我国农业法治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功能,才能真正构建起现代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与保障体系,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86-91

存单质押的风险防范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摘要:个人储蓄存单常被用于向银行贷款或者非金融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借款质押,实践中质押权的实现存在着某些风险,尤其是民间借贷质押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协调常使质押形同虚设而致权利人利益受损。鉴于此,有关法规应准许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冻结账户资金,以确保债权人的质权必要时能够顺利实现,并适当修改有关法规,在质押无效的情形下,令责任者各负其责。
92-97

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刑事责任

摘要:海洋生态损害触目惊心,民事责任与惩罚性的行政责任都不足以预防并阻止海洋生态损害发生,刑事责任是预防海洋生态损害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不能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了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必须对我国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使其真正成为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唯一目的的生态犯罪规定。
98-103

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与道德风险防范

摘要:在保险人保人签名的保险合同中,以保费支付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标准,可以有效预防各方道德风险;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中,除适用民法中的制度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外,还应加强对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防范,主张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04-108
法学论坛杂志探索争鸣

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

摘要:在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若干争论中,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归属、检察机关的职能是焦点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自身的定位和归属,而且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以及国家宪政架构。就检察权能而言,检察机关属于宪法确立的宪政机关,行使一种无法归于其他权力门类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主要担当法律监督职能,兼承检察执法职能。检察制度改革应当立足于恢复检察机关的宪政属性,实现检察机关由刑事机关向宪政机关的转变,复位检察监督行政,在国家职能意义上推进检察转型。
109-115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质疑

摘要:按照目前的立法,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现行法律,学者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属性。存在的问题是难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证据归类,而按证据形式合法性要求,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不是证据;同时,除鉴定结论以外的其他证据均产生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结果生成的依据。
1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