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的重要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2 14:36:56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

1 开展物理教学是素质教育的要求

物理教育是开展卫生职业教育的基础, 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物理学在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方面,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 物理学作为一门基础文化课, 以研究自然界中物质结构和运动的基本规律为目的, 是整个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发展的基础。第二, 物理知识在我们的生活、生产, 以及科学研究中都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物理学的思想、方法正在广泛地渗透到许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中, 物理知识不仅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 也是科学地认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基础。具备一定的物理知识, 不仅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上的需要, 也是将来参加社会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的要求。第三,物理教育不仅起到传授物理知识和实验技能的作用, 它还担当着科学方法和思维方式的教育。通过物理课学习,学生具备了一定的物理知识和技能, 从中领悟到一些基本的科学方法, 学生的知识结构因为有了物理知识的加入而显得更加丰满。在物理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对自然的认知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缺少了物理教育的素质教育是不完善的。

2 开展物理教学是实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办学理念的要求

第一,物理知识是适应临床工作的要求。医学中所有仪器都是根据物理学原理制成的,医学界的重大成就都建立在物理学的发展基础上。比如光学显微技术,把医学从宏观带人微观世界,x射线透视、照相技术、心电、脑电等等,这些技术都给医学界带来了划时代的变化,这些技术在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上的应用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些技术的理论、研制、生产都基于物理学的发展。从临床实践来看,小到听诊器、输液器,大到透视仪器都离不开物理学的知识。所以掌握丰富的物理知识对于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进入临床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第二,物理教学是毕业生进行继续教育的要求。绝大多数的中等卫生专业毕业生都有着提升学历水平的迫切要求,而物理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对帮助广大毕业生继续学习, 提高综合素质,都有重要而普遍的意义。

3 开展物理教学是学生学好后续医学专业课程的要求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2)

自上世纪60年代起,经过50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市在卫生系统建立了一支覆盖区域广、技术能力强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队伍,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市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1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6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家,超额完成了卫生部提出的“每个市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必须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目标要求,实现技术支撑区域全覆盖。我市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为各县市区人民医院或疾控中心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3家诊断机构中有2家是潍坊市水平最高的三级甲等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基础坚实。近年来,市卫生局将能力建设作为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加强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仪器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我市要求所有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基本适应目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市卫生局还将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数量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充分调动了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性。据统计,近3年来,我市各级技术服务机构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1万余人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1.6万多点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200余项,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在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我市还加强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120指挥中心建立了事故预警体系,组建了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支应急队伍,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避免和减轻事故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业病防治体系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变动频繁,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结合我国此前几十年的职业卫生工作实际,确定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2003年,中央编办调整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将卫生部对作业场所的监管职能调整到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按照中央编办的职能划分,联合发文调整省级及以下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随之进行了调整。2010年初,我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调整了省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包括我市在内的多数市相继作了调整。2010年10月,中央编办104号文件再次调整了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将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监管职能由卫生部调整到国家安监总局,我省没有调整。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维持2010年中央编办104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将对用人单位的全部监管职能确定为安监部门,我省仍然没有做出调整。在此期间,由于上下职能不一致,基层监督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缺位、越位现象。二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职业病防治源头控制不力。目前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纳入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立项或竣工验收时,发改、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没有将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列为必备条件,致使许多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缺位,项目建成之后不得不改造,不但达不到最佳防护效果,而且也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浪费。目前,绝大多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都不是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的,多数是在立项之后或施工阶段进行,相当一部分甚至不做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十分薄弱。三是法制建设不完善,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滞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依据原《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许多法规、规章不再有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另外,新《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然而,卫生行政部门一旦失去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职能后,这些调查和评估将失去必要的工作基础。四是监督力量不足,监管矛盾突出。目前,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数量比人均GDP1000美元的2001年增加近3倍,接害人数增加1倍。但是职业卫生监管力量的配置不但没有相应增加,反而由于体制改革等原因大幅减少,不能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根据卫生监督员数量为地区总人口数的1.5/万、其中职业卫生监督员占20%的规定标准,我市卫生监督员总数应达1290人,职业卫生监督员应有258人。但是,现有17家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中,共拥有卫生监督员215人,其中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仅46人,日常监管难以全面覆盖。

在企业层面。一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不健全。同国有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较为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有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变动频繁,职业病防治工作被动应付,没有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二是普法工作有待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专业性强,许多用人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熟悉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个人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高,亟待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三是用人单位法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突出表现在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安排职业患者诊治,该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设置、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不配备等,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个别地方的保护主义直接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优化投资环境而忽视职业病危害控制,干扰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许多职业卫生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在技术支撑层面。由于政府长期投入不足,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发展受限。省、市级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较突出,县级机构的能力普遍不足。多年来,由于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缺口。由于得不到政策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常常入不敷出。例如,我省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为每人次70元(2001年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健康检查标准规定的必检项目(常规体检、拍片、化验、特检等)成本计算,一名普通粉尘作业人员的常规体检费用大约在200元左右,现行的收费标准明显较低,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技术服务能力的发挥。

近年来,通过采取以专项行动为主要手段的推进措施,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职业病防治现状和职业病发病规律来看,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为此,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增强防治工作的实效性。

职业病的“防”与“治”两个环节不应分离,建议由一个部门承担。一方面,职业卫生是预防医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任务。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救治等各个职业卫生工作环节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不能割裂开来,而且专业性非常强,非卫生专业人员难以做好。另一方面,在我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两支队伍经过50多年的培育,无论从专业技术方面还是人才梯队建设方面,更具职业卫生监管的优势。因此,从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执法主体仍由卫生部门承担。否则,职业卫生工作必将陷入管理空档,来之不易的职业卫生工作良好局面将遭到破坏。另外,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的医改,已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将协助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可以发挥整个卫生服务体系的优势,利用全系统的力量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即使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能已经确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省仍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由省政府确定职能划分。在国际上,多数国家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也是由劳动或卫生部门承担[6]。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3)

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国卫生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讲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卫生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1.提高认识,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卫生职业技术人才,对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长期以来,由于

受重医轻护、重医轻辅、重技术轻服务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改革开放以

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卫生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招生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为我国的卫生事业输送了大批技术人才。但是

,从总体来看,当前在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和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培养人才的数量

不足,层次结构不合理,数量和质量不能很好地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缺乏仍然是制约我国医疗卫生工作发展

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化,新的卫生职业岗位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卫生保健的需求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大量

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卫生职业技术人才。应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卫生职业教育,将其作为提高卫生队伍素质的战略措施和促

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

2.明确卫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发展卫生职业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

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使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为卫生事业的发展输送专

业知识扎实、技术能力强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和具有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五”期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职业院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有

中国特色的卫生职业教育体制;形成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社会广泛参与、质量效益提高、职业特色明显的卫生职业教育体

系。卫生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年招生数稳步增长,办学层次和水平显著提高。

3.坚持办学标准,保证培养质量。举办卫生职业教育,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政策和卫

生部、教育部关于《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的规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保证办学

条件和教育质量。探索建立卫生职业教育的认证、认可制度。

二、以岗位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4.积极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卫生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卫生

职业教育从单纯的计划管理向卫生人力市场引导转变,从传统的专业划分向职业岗位划分转变。发挥教育思想观念转变在卫生职业人

才培养工作中的先导作用,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国情的卫生职业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和就业观,促进卫生职业教育教学与

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紧密结合,提高卫生职业技术人才和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5.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救死扶伤、团结合作、人文关怀等为

主要内容的卫生职业道德教育。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养成紧密结合起来,将素质教育融入到培养学生的各个教学环节之中,培

养作风严谨、操作规范、尊重科学、医德高尚的高素质人才。

6.深化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岗位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卫生职业院校应主动

适应卫生岗位的需求,积极调整和设置专业,大力发展卫生行业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专业。深化课程改革,建立以培养职业能力为

重点的课程体系,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构建科学的

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制定卫生职业教育的专业规范和专业设置的基本标准,以及实验和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确定主要专业的核心课

程及教学基本要求。探索实施弹性学制,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建设。

7.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制定各专业、各层次毕业生能力标准,改革实践考核方法,把学生实践能力考核作为评价

毕业生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促使学生达到职业资格准入的要求。卫生职业院校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纠正重理论、轻实践

,重知识、轻技能的倾向,增加实验、实习课时,明确实验、实习教学目标,切实强化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

8.加强在职卫生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医学科学迅猛发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

和提高技能水平。卫生职业院校应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根据

卫生行业实际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确定职业培训的目标与内容,讲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突出实际工作能力训练。

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职业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努力将卫生职业院校办成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心。

三、加强办学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卫生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

9.加强卫生职业院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建立促进教学条件改善和卫生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

院校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高度重视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改善实验、实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

技术手段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适应职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师资培养和学科建设,根据卫生职业院校的布局和师资队伍状况,

建立区域性师资培训基地。研究制订骨干教师培训方案,争取纳入教育部师资培养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双师型”教师

的培养,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卫生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从事卫生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应定期深入卫生服务工作一线

,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鼓励高素质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11.根据卫生职业教育特点,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建设要从卫生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出发,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基

础,以培养学生能力为重点,形成体系,讲究实用。进一步研究加强实训教材建设。针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不

同要求,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业务专家开发和编写体现卫生职业特点、满足卫生职业技能需求、反映教学改革成果、具有职

业教育特色的高质量的卫生职业教育教材。同时,要加强对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12.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要主动适应卫生服务市场对人才实践能力的需求,根据教

学工作的需要,加强校内、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相应标准建设校内实训基地,落实基本技能训练。举办卫生职业

教育的院校要与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校外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承担实习任

务,并协助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实施专业技能的实践、实训。

13.高等学校应根据卫生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发展本科及研究生层次的卫生职业教育,为卫

生职业教育培养师资,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卫生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领导,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

14.加强岗位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为卫生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指导;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卫生职业教育布局、规模、结构和

层次,构建符合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卫生职业教育体系。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卫生职业院校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卫生职业岗位的设置及发展趋势,开展卫生职业人才需求预测,完善以

岗位需求为引导的卫生职业教育发展机制。

15.加强示范性卫生职业院校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实施示范性职业教育院校建设计划,促进示范性卫生职业

院校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培养高素质知识技能型人才。大力提升这些学校的培养能力,使其在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管理工作

、办学水平及特色创新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卫生职业院校的发展,提高卫生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16.科学确定卫生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中等卫生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举办的卫生类教育,主要培养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同时应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开展一般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卫生服务人员的素质。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

需要,在具备条件又有需求的地区,应适时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教育,提高办学水平。

17.完善评估体系,加强教育质量监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和专业进行评估。要

把实践教学基地条件和实践环节落实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卫生职业院校教育教

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卫生职业教育的评估标准,逐步完善评估体系。

18.规范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管理,引导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设置职

业技术岗位,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医学教育的具有卫生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引导卫生职业院校以岗

位需求为导向进行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与人事、劳动部门协调配合,调整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卫生职业教育发展的用人机制。充分利用当地的卫

生资源,为举办卫生职业教育的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提供条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任务。

19.充分发挥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中等及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工作,及时调整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进一步明确指导委员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依靠专家对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4)

2寿光市不同类别职业工人卫生知识知晓情况

在调查的980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中,男性600人,卫生知识知晓率61.8%,女性380人,知晓率70.6%,卫生知识知晓率女性高于男性,男女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04,P<0.05);调查年龄30岁以下的企业劳动者245人,卫生知识知晓率78.3%,30岁~588人,卫生知识知晓率65.3%,41岁以上147人,卫生知识知晓率51.3%,3个年龄组间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1.36,P<0.05);调查城镇户籍企业劳动者392人,卫生知识知晓率76.6%,农村户籍588人,卫生知识知晓率62.1%,城镇户籍企业劳动者的卫生知识知晓率高于农村户籍企业劳动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2.69,P<0.05),见表2。2.4获取职业卫生知识的途径寿光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主要通过广播电视(38.1%)及报纸杂志(35.6%)获取职业卫生知识,同事交流次之(21.6%),以专业培训(2.5%)和向有关部门咨询(2.2%)获取职业卫生知识最少。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5)

大家知道,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关系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一系列批示。近年来,我部依照职能分工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大力支持、努力下,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成绩:

一是初步建立了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制定了17个《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还制定了大量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二是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连续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两次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每年都针对职业病危害突出的行业、人群,重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卫生部已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40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7家。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共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42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46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97家。

四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监督管理,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卫生部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逐年提高,监管力度逐步加大。

五是组织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和可及性。2006年8月,卫生部选择劳动力人群流入、流出集中的北京、重庆等10个省份19个县(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探索基层职业卫生服务模式,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六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治意识。从2002年开始,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统一制作宣传资料,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经过几年来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不断宣传教育,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局面。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分发挥技术和业务优势,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和能力,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代表卫生部监督局对多年来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专家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二、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据各地报告,截至2007年职业病累计发病69万例,其中尘肺病62万例;1991~2007年累计发生职业中毒4万多例,急性中毒达2.2万例,慢性中毒近1.9万例。我国职业病正处于高发时期。二是职业病危害分布广,中小企业问题突出。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生物医药、电子通信设备制造等30多个主要行业。这些行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由于劳动条件差,工艺落后,缺乏有效防护措施,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监管难度大。三是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趋势明显。不仅存在境外向境内转移,而且在境内也存在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四是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我国有近2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致残率高。近年来,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少职业病防护措施;不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二是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有的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三是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监管能力严重不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四是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普遍缺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人才流失,经费缺乏,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不足。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具体到我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来讲,目前普遍存在职责定位不太清楚,工作任务不太明确,经费普遍缺乏,疾控机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人员少等问题,特别是在2003年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责调整到安全监管部门之后,有些地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越来越弱化的趋势。一些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仅仅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而忽视了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职业病报告等政府工作任务。有的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甚至将职业卫生服务作为生财之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比如,有的机构在没有取得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有的机构恶性竞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干扰正常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有的机构技术服务能力、水平和条件与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部分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不高,职业卫生标准或技术规范使用错误或不规范,评价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有的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规范,导致纠纷和上访事件的发生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学发展观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内涵和实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挑战与机遇并存。职业病防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性,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就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进一步转变观念,围绕职责任务,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9号),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检验出证、技术仲裁、技术咨询以及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主要任务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规范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促进监测信息的交流和应用,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二是提高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能力。通过对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规范检验出证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卫生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执法检验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是加强技术仲裁的规范管理。承担卫生监督技术仲裁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技术仲裁工作,保证技术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五是做好技术咨询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咨询。六是积极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宣传工作。大家可以看到,在职业卫生领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不仅仅要定位在技术服务,更要当好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技术优势,做好职业病的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认清形势,认真履行好卫生部门的职责、任务。

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卫生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与上一次一样,仍是4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近期卫生部将原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分设为两个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处,这项工作在卫生部得到了加强。近期,卫生部正在积极开展几项工作,我也简单跟大家通报一下。一是在原《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基础上,修改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代拟稿)》,目前几个部门已经形成共识,即将联合上报国务院,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各地执行。二是正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考虑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建设。我们也在积极争取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给予支持和加强。三是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规章、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管等。这些工作都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希望大家要进一步树立信心。同时,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预防为主措施,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技术和水平;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大家要充分地认识到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和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认真做好工作。现在国家越来越强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问题,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有关部门和地方也有很多教训。职业病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隐患,按照陈竺部长的话说,职业病也是一个没有“挤破的脓包”。职业病的问题肯定会暴露出来,就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树立起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认认真真做好我们的工作,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问题,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明年我们将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程序,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监督检查。希望大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可以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6)

量化分级已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监督和考核等动态管理领域[4,5]。职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政府监管部门运用危害性评估的方法,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然后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监测频率的一种监管方法。

我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地区生产性企业职业危害及管理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苏州工业园区生产性企业职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首先从影响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四个要素分别进行量化测评,然后综合分析量化测评结果,确定企业职业病危害性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1.1量化测评

1.1.1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除上述以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1.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有效性 依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量化测评表,对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内容进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20),得出测评结论。其中,得分100以上者为较好;得分75~100者为一般;得分75以下者为不合格。

量化测评表主要包括防治制度和组织网络、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劳动者的健康安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附加项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1.1.3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水平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测结果,作业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为100%的为良好,合格率在90%以上但不足100%的为一般,在90%以下或未检测的为不合格。

1.1.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对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在10人以下为“少量接触”,10~50人为“中等接触”,50人以上为“大量接触”。

1.2危害性级别评定

根据对上述四个要素的量化测评结果,通过综合分析、评价,确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性级别(表1)。

2监督监测相结合的监管方法

2.1量化分级,强化对重点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与危害性测评的级别相对应,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级别评定为需强化管理的“A”级、需常规管理的“B”级、可简化管理的“C”级,从而确定对企业的监督、监测频率,加强对“A”级和“B”级企业的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指导和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水平的监测,使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管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上,对A级企业实施强化监督,监督频率不少于2次/年;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监督频率不少于1次/年;对C类企业实施简化监督,监督频率不少于每2年1次。

2.2主动监测,开展对重点企业防护效果的实际评估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监督监测作为空气监测的一种类型,适用于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时,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的监测。为此,为使监管部门能及时获取科学可信的第一手检测资料,及时掌握企业职业危害状况,我们在强化企业定期开展委托性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主动性监督监测,从而更有效地监控重点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护现状,该监测不向企业收取监测费用。我区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地区生产性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明确监测企业、监测场所、监测时间及监测因素,对A类企业每年监测1次,对B类企业每2年监测1次,由区疾病防治中心按计划开展监测,定期汇总监测结果,同时将监测结果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根据掌握的监测信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通过实施这一有效的监督手段,收到良好的动态监管实效。

3实施量化分级与监督监测相结合监管模式的实效

我区从2006年探索实施这一职业卫生监管方法以来,全区重点危害、重点企业及行业的职业危害控制状况得到有效监控,同时以点带面,全区的职业卫生管理整体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从政府职能部门角度分析,能合理配置有限的监督资源,使监督管理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的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全面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监管水平和效能;使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模式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管理转变,管理方法由单纯监管向监管和技术指导并重转变,彻底改变盲目的拉网式监督检查方式。从企业自身管理的角度分析,企业业主及管理者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更趋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率、监测合格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率逐年明显提高,全区形成人人重视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涌现出许多职业卫生示范性企业,既保护了职工的职业健康,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2005―2007年,职业卫生监测企业数、监测点数逐年成倍提高,监测合格率从88.6%提高到95.4%(表2)。

4几点体会

实施量化分级与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切不可盲目行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把握重点,稳步推进。

4.1坚持原则,适应发展

应牢牢把握以下四项工作原则:① 遵循法规的原则。以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分级管理办法。② 综合测评的原则。纳入量化测评的要素,应能切实反映出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综合情况及整体状况。③ 公开与保密的原则。量化评分标准应向企业公布,量化分级管理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企业享有分级管理的知情权,这有利于企业充分了解自身职业卫生工作状况及工作中的不足,及时改进或整改。企业的分类管理级别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④ 动态评价的原则。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分级管理级别随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及防治效果的动态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同时,量化评分标准也应随着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行定期调整、公布,使职业卫生管理能始终适应地区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

4.2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量化分级与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职业卫生管理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在建立分级管理办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危害控制与管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考核等制度建设,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要把有限的监督资源集中到对A级、B级企业的管理中,加大对这两类企业的监督指导,推动整改,逐步提升地区职业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4.3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量化分级与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职业卫生管理是一种将单纯监管转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新型监管模式。要分步骤、分行业,有计划地开展职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监督效率,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自律和员工参与的职业卫生管理新局面。

5参考文献

[1] 梁友信,俞文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主体意识的理性回归[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7,25(10):631-633.

[2] 李朝林,王丽,李涛,等.国外职业卫生立法和我国面临的挑战[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1,19(5):326-328.

[3] 魏伟奇,缪剑影,陈建龙,等.中小企业建立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23(2):174-176.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7)

很高兴参加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组织的全国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会议。首先我代表卫生部监督局对来自全国各省市的领导、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希望大家充分利用本次会议,多交流,多探讨,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献计献策,研究出治本之策,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下面,我先讲几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大家知道,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关系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一系列批示。近年来,我部依照职能分工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大力支持、努力下,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成绩:

一是初步建立了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20__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制定了17个《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667项,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还制定了大量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二是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20__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连续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两次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部每年都针对职业病危害突出的行业、人群,重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卫生部已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40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7家。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共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42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46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97家。

四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监督管理,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卫生部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逐年提高,监管力度逐步加大。

五是组织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和可及性。20__年8月,卫生部选择劳动力人群流入、流出集中的北京、重庆等10个省份19个县(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探索基层职业卫生服务模式,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六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治意识。从20__年开始,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统一制作宣传资料,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经过几年来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不断宣传教育,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局面。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分发挥技术和业务优势,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和能力,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代表卫生部监督局对多年来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专家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二、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据各地报告,截至20__年职业病累计发病69万例,其中尘肺病62万例;1991~20__年累计发生职业中毒4万多例,急性中毒达2.2万例,慢性中毒近1.9万例。我国职业病正处于高发时期。二是职业病危害分布广,中小企业问题突出。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生物医药、电子通信设备制造等30多个主要行业。这些行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由于劳动条件差,工艺落后,缺乏有效防护措施,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监管难度大。三是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趋势明显。不仅存在境外向境内转移,而且在境内也存在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四是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我国有近2亿

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致残率高。近年来,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少职业病防护措施;不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二是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有的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引进建设项目时把关不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职业病危害。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三是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监管能力严重不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畅,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监管不力甚至缺位的问题。四是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普遍缺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人才流失,经费缺乏,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不足。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具体到我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来讲,目前普遍存在职责定位不太清楚,工作任务不太明确,经费普遍缺乏,疾控机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人员少等问题,特别是在20__年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责调整到安全监管部门之后,有些地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越来越弱化的趋势。一些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仅仅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而忽视了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职业病报告等政府工作任务。有的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甚至将职业卫生服务作为生财之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比如,有的机构在没有取得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有的机构恶性竞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干扰正常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有的机构技术服务能力、水平和条件与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部分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不高,职业卫生标准或技术规范使用错误或不规范,评价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有的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规范,导致纠纷和上访事件的发生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学发展观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内涵和实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挑战与机遇并存。职业病防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性,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就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进一步转变观念,围绕职责任务,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__〕9号),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检验出证、技术仲裁、技术咨询以及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主要任务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规范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促进监测信息的交流和应用,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二是提高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能力。通过对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规范检验出证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卫生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执法检验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是加强技术仲裁的规范管理。承担卫生监督技术仲裁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技术仲裁工作,保证技术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五是做好技术咨询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咨询。六是积极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宣传工作。大家可以看到,在职业卫生领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不仅仅要定位在技术服务,更要当好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技术优势,做好职业病的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认清形势,认真履行好卫生部门的职责、任务。

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卫生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与上一次一样,仍是4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近期卫生部将原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处分设为两个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处,这项工作在卫生部得到了加强。近期,卫生部正在积极开展几项工作,我也简单跟大家通报一下。一是在原《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基础上,修改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代拟稿)》,目前几个部门已经形成共识,即将联合上报国务院,建议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各地执行。二是正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考虑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建设。我们也在积极争取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给予支持和加强。三是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规章、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管等。这些工作都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希望大家要进一步树立信心。同时,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预防为主措施,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技术和水平;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大家要充分地认识到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和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认真做好工作。现在国家越来越强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问题,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有关部门和地方也有很多教训。职业病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隐患,按照陈竺部

长的话说,职业病也是一个没有“挤破的脓包”。职业病的问题肯定会暴露出来,就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树立起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认认真真做好我们的工作,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问题,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明年我们将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程序,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监督检查。希望大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可以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8)

职业卫生工作在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以及职业危害的广泛性,决定了我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人才。一方面,职业危害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较少,尤其是企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相当缺乏,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相适应,和社会的需求相差甚远。

1 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社会背景和行业背景

1.1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职业病危害面广,而且发病率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职业病危害影响的人数超过2亿。近年来,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2010年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总数达到75万例,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见图1),尤其在2010年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了50%。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比率较低,现实中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数量可能远远高于该数据。报告的职业病例分布广泛,从传统的煤炭、冶金、化工工业,到新兴的电子制造、生物医药工程等行业均有涉及[1]。

1.2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四次重大变化。

第一阶段,自新中国成立到l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变由卫生部承担,由于卫生部门也在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分流,工作经费长期投入不足,相关的职业卫生工作职能不仅得不到加强,反而被削弱。

第三阶段,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再次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从不同方面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2003年,职业病防治法和配套法规刚刚实施1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就发生重大调整。同时,企业改制加速剥离职业病防治机构,企业自管力量大幅削弱[2]。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管面临着无专业力量、无技术设备、无执法权力等问题。

第四阶段,国务院于2010年决定将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全部移交安监部门承担,现在,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安监、卫生、劳动部门为主来负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等等。

1.3国家越来越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于2009年5月24日,提出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3]。

2012年1月1日,新的《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其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二是监管主体由卫生部门改为安监部门,监管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严格规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评价。

2012年4月27日,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等5部法规。在第47号文中,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4]。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第47号和第50号文,成为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设立的主要依据。

2 社会对本专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分析

2.1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缺口巨大

现阶段我国职业卫生服务资源匮乏,即使在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职业卫生服务走在前列的地区,职业卫生人才依然不足(深圳市宝安区职业病防治所的田亚锋等业内人士认为)。深圳宝安区平均一名专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113家企业(其中43家有毒有害企业),面对2.2 万名劳动者,其中1515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工作任务艰巨。为了改变这种现状,迫切需要加快高等教育培养职业卫生管理人才的速度,以满足一线工作对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的需要[5]。

由于安监部门接管职业卫生工作时间不长,其技术管理人才极为缺乏,监管队伍的建设工作亟待加强;由于历史原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因为以前推行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企业改制,也使大量的企业医院与其国有企业相分离,其负责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监测的职能自然发生变化,一些专业人员流失。而众多中小企业本身就没有职工医院,因而企业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员也相当匮乏。

2.2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与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对比分析

目前,与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较接近的是公共卫生管理专业,这两个专业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培养内容及人才去向上有较大不同。前者主要培养的是企业现场卫生管理、检测、评价、监控及企业职业卫生预防等方面的人才,偏重于对工作环境、卫生设施及作业者的操作行为的管理,主要就业去向是企业、安监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后者主要培养的是从事疾病预防、卫生事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偏重于对企业员工的体检、职业病筛查,其工作对象主要是人,主要就业去向是疾控中心、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因为政策原因,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几乎没有为企业生产一线培养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缓慢,机构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严重不足,技术服务机构中的技术人员学过公共卫生管理专业的也很少;学公共卫生管理的学生到安监系统工作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安监部门奇缺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

3 高职院校开设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可行性分析

3.1从战略的眼光看

近两年来,国家连续相关规划、通知,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这足以说明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我们要敏锐地洞察到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奇缺的现实,高职院校适时开设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顺应国家改革发展的浪潮,能为地区职业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添砖加瓦。

3.2从现实的角度看

职业卫生监管机制的调整确立了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从开展工作应具备的专业素质上看,从事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不仅要具备医学知识,更要具备工程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在工科院校培养这类专业人才,更为恰当。

顺应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的需求。目前,全国没有一所院校开设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我们提出申办这个专业不仅是填补了国内此项空白,更重要的是缓解现实急需。

3.3从微观层面来看

根据对市场的分析,将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为:以全面素质教育为基础,培养具有预防医学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掌握职业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评价、企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技能,能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核心能力确定专业主干课程: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职业卫生评价技术等,再围绕主干课程确定其他的专业课程。

所以,高职院校开设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是可行的。

4 开设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调研分析

2013年3~4月,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对我国中南部省份的一些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安监部门进行了调研,得到了用人单位对开设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看法,主要概括为:

(1)用人单位普遍认为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特色鲜明、针对性强、定位准确,以培养当地的职业卫生技术管理紧缺人才为目标。

(2)所有参与调研的用人单位都表示在现阶段对职业卫生技术管理高职人才需求巨大,供不应求,学生就业前景广阔。

(3)用人单位对本专业高职人才的要求多表现在:需要有丰富的知识面、熟练的技术操作技能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的人才;需要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交际能力的人才;具有健康的体魄,较强的心理调节能力和良好的心理品质,具有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的专职技术人才。

5 结语

人才是行业发展的主力军,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相当缺乏,此类人才的培养就成了当务之急。而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大多在医学院校开设,所学主要为医学课程,不能满足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更偏向于工程技术的要求,因此企业急需的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才需设置新的专业来培养。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创建适应国家发展形势,将会有力的推动我国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斌,陈娅,徐敏.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劳动保护,2012,450(12):40-42.

[2] 王焕强.我国体制改革对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影响[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0,27(3):177-81.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9)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报批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的分类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17、62、68、72、76条,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

1、2000年6月经招标成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广泛、细致的调研,起草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初稿。

2、2000年6月至9月对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论证,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讨论稿。

3、2000年10月比2001年6月相继在北京、江阴、上海等地召开了数次研讨会,邀请了职业卫生、卫生管理、企业管理、卫生工程、卫生法学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2001年9月向各全国征求意见,2001年10月29日收到将25份意见。起草组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同时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修改。

5、我司2001年12月4日-6日召开的《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审稿会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又进行认真讨论,结合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6、在2002年1月17-18日召开的各有关部委的征求意见会上,对此草案没有提出原则的修改意见,为此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报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分类问题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危害实行的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办法将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两类,实施不同的管理。

(二)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实施管理的根本,是建设项目单位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基础性技术资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本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时,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科学性,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将与本办法一并颁布施行。

(三)关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的监管问题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0)

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1950年,我国学者翻译出版了前苏联国家标准《工厂设计卫生条例(FOCTl324-47)》,将前苏联的劳动卫生标准介绍到国内。1956年国务院颁布《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规定车间或工作地点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达到10%以上的粉尘必须降到2 mg/m3以下,这是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雏形。1956年6月30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国标建(GBJ)1-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标准-101-1956经试用,于1962年作为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即(GBJ)1-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GBJ1-62修订为TJ36-79,由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实施,具有权威性。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实施,卫生部对TJ36-7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TJ36-79分为两个标准,分别为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修订原则为:①GBZ1-2002标准保留了TJ36-79中的技术内容,其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设计。②TJ36-79中环境卫生部分(如大气防护、水源保护、土壤卫生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故在这次修订中该部分不再保留;但涉及工业企业选址问题的有关条文不仅未删除,而且予以强化。③本次修订强化了基本卫生条件方面的内容,体现多方位保护职业人群健康的宗旨。④考虑到21世纪生活质量提高,经济改革所带来的所有制变化,以及配套法规日益健全,辅助用室的功能设计应提高标准,并应适当、适用。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年,卫生部颁布了GBZ1-2010。GBZ1-2010的修订原则为:①科学性原则。即标准修订应突出技术标准的特点。②经济可行,技术合理原则。即立足国情,既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又要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③循序渐进、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工业企业设计涉及卫生要求较多,不可能通过一个标准或一次修订涉及所有职业卫生问题,应在充分肯定原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确定优先解决的问题,对于一次修订不能解决的问题,逐渐加以完善。

历次版本主要特点及内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历次版本情况见表1,5个版本的标准特点为:①名称一直沿用;②主编单位范围更加广泛,从行政单位转为技术单位;③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④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⑤增加并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1宣贯与趋势展望

GBZ1作为我国最早的职业卫生标准,在保护我国劳动者职业健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学者认为,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在建国之初,真正起到了保护一线工人的作用。TJ36-79的,有力推动了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要求,在我国形成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理念,使职业病防治的第一级预防原则得到了落实,职业病发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GBZ1-2002以来,成为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回顾该标准的5个版本,尽管其使用的范围超越了工业企业,使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但由于其特殊的地方和权威性,该标准名称一直保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未变;主编单位范围更加广泛,从行政单位转为技术单位;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标准在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工业企业”不分行业、企业性质和规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设计卫生标准参照执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以及工作场所防尘、防毒、防非电离辐射等卫生学设计要求方面等更加细化;还有一个关键的变化是自2002年开始,该标准的职业接触限值调整到GBZ2.1或2.2之中;删除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还保留了防护距离的内容。

从5个版本的标准变化趋势可看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既有历史延续性,又与时俱进,基本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衔接和协调。

从内容看,GBZ1涉及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从厂房设计到车间布局,从采光照明到车间环境与车间空气质量,以及机械设备工具材料适合劳动者的生理心理需求等,涵盖人员从专业人员到职业人群,从管理者到劳动者,从政府监管人员到创业者等。我们建议,应广泛动员社会资源,针对各种群体、在各层面开展GBZ1宣贯工作。推广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各核心要素缺一不可,即国家、政府、工会、行业组织、学会、企业、媒体、标委会委员、标准起草人、专家、学者等对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在需求和主动参与。

回顾GBZ1标准的发展,主编单位从行政单位转为多个技术单位,成为一个技术性标准;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标准实施的部门协调性有待提高。建议适应形势,广泛动员资源,组建工作团队,针对重点技术内容开展科研,为GBZ1的修订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更好发挥GBZ1在推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进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包括:1)关于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技术参数及其设计方法;2)工业园区与联合厂房的卫生设计要求;3)车间与岗位的工效学设计卫生要求;4)生物因素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要求;5)噪声的工效限值的意义、计算与测量方法;6)软连接、变频设计等降噪声设计的要求、使用条件,消声措施的使用条件以及各类设备的降噪控制值、卫生设计要求;7)工作场所防电磁辐射的卫生设计要求;8)车间卫生特征的分级方法与卫生要求及其依据;9)妇女卫生室的落实情况与可行性论证;10)新风量的质量与限值要求;11)应急救援:医学应急救援人员的配备与资质要求,应急救援站的设置条件,按照有毒物质的种类和可能泄露的量配置气体防护柜的设计原则;12)自然疫源地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13)卫生防护距离的设计原理与选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讨相关标准的进展,提高GBZ1所涉及各相关方的社会参与、研制水平、社会影响力,以及我国在国际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方面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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