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税收政策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6 16:01:12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1)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 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2)

一、引言

随着要素价格上升和环境资源压力增加,中国经济面临着由依靠要素数量投入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来促进增长的转型,即改变经济增长模式,实现内生经济增长。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在于科技创新。进行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研究与开发投入(R&D)标志着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由于 R&D 投资风险大,成本高,具有外部性以及“搭便车”现象的广泛存在大为削弱企业进行原始创新的动机,故 R&D 活动需要政府的干预。

研究开发支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政府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其中,财政补贴是一种直接补贴形式,政府通过财政直接补贴和财政贴息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支持,直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税式支出是一种间接补贴形式,通过税收递延、税收抵免及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激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那么,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会对企业R&D投入产生影响吗?本文将对该问题展开探讨。

二、文献综述

第一,关于财政补贴对R&D投入的影响,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一,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有挤入效应。由于R&D投入具有正外部性,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和调控。程 华(2008),王 俊(2010),江 静(2011)使用我国各省、各行业面板数据,均支持该观点。其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有挤出效应。企业倾向于调整研发方向来获得科技资助,政府的科技资助会挤占企业的研发投入。Lee(2011)的对本地企业的研究支持该观点。

第二,关于税式支出对R&D投入的影响,众多学者得出了一致的结论。戴晨、刘怡(2008)运用B指数和大中企业面板数据测算出税收支出具有激励作用。卜祥来(2014)从微观角度研究,得出税式支出能够促进 R&D 投入的结论。

第三,关于将财政政策和税式支出结合起来对比分析对R&D投入的影响。柳剑平、喻美辞(2005)通过博弈论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建议在溢出效应高时选择财政补贴,反之则二者同时采用,进而激励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肖鹏、黎一璇(2011)均认为两种政策的稳定性越高越利于增强政策效果。王俊(2011)研究发现税式支出政策对企业 R&D 投入的激励效应显著,而财政补贴激励效应相较而言并不显著。

三、影响机制分析

税式支出与财政补贴对企业R&D的影响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矫正企业研发活动的外部性。由于企业研究开发成果会随技术扩散或升级而被其他企业所运用,故R&D存在正外部性,使得R&D投入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根据政府干预理论,一定程度内政府干预可以有效矫正外部性进而激励企业R&D支出。

(2)降低企业研发活动的投资成本。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筹资金和政府采用财税政策进行的研发扶持。但由于政府和企业目标不一致,财税政策对于企业R&D投入的影响会存在互补效应和替代效应。

(3)分担企业研发活动的投资风险。企业研发期间投入的人财物“三力”的转化能力除了受投入资金的充足性,还受诸如创新能力、经验、市场环境等影响。财税政策使得企业成本能够得到一定补偿。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研究开发支出加计扣除50%,相当于分担了风险。

(4)解决企业研发产出的流动性。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各地政府采用财税政策形成“政策高地”,聚集创新资源,激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在本地进行研发支出。

四、实施现状

(一)R&D税式支出政策

目前政府针对企业R&D活动实行了一系列税式支出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大致如下:

(1)企业所得税(2008 年 1 月1 日起)中对所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损益的,税前扣除1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免征; 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2)增值税、关税中对企业科研机构用于研发的进口设备、仪器等有免征优惠。

(3)营业税(营改增之前)对所有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有免征优惠。

由上可知,目前我国政府对于企业R&D投入的税式支出政策涵盖了所有可能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同时对于研发支出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需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也进行了特定的税收优惠。

(二)R&D财政补贴政策

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每年都会拨付财政资金对R&D活动进行直接投资或对进行R&D活动的企业进行扶持。自2004年到2014年,随着国家财政科技拨款逐年上升,国家财政科技拨款中的R&D拨款也相应提高,二者逐年上升,增长幅度先增加后减少,且未来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三)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政策特点分析

税式支出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其一,在激励方式上,财政补贴政策属于事前激励,税式支出政策属于事后激励;其二,在激励对象上,财政补贴主要针对政府选定的研究领域和项目,税式支出针对所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和企业自主选择的研发项目;其三,在反映速度上,财政补贴效用发挥直接快速,税式支出效用初期效果较弱,长期效果较好;其四,在政策成本上,税式支出政策成本高于财政补贴政策成本。

五、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中国科技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32个省(不含港澳台和)i( i = 1,2,…,32)的省际面板数据为分析单位,以2008年至2014年为分析时间 t( t=1,2,3,4,5,6,7),构造面板数据。

(一)计量模型

为验证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是否存在显著影响,本文建立如下模型:

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影响的检验模型为:

其中RD和HR是被解释变量,分别表示企业R&D经费投入和人员投入;GS表示财政补贴,TAX表示税式支出,GS*TAX表示二者的交叉项,SALE表示企业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CU表示财政对高校R&D补贴,NUM表示各地从事R&D活动的企业数量,GDP为各省国内生产总值,下标i = 1,2,3,…,N 分别代表不同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t = 1,2,3,…,t 代表样本年份;表示各截面单元的个体差异;β1、β2、β3、β4、β5、β6、β7表示对应变量的系数;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

(1)企业R&D经费投入的度量。本文研究的“企业R&D经费投入”是指不含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的经费投入中的企业资金。同时政府每年R&D补贴总量有限,财政对高校R&D补贴会挤出对企业补贴,故本文将财政对高校R&D补贴作为控制变量。

其中,R&D经费支出可以依据R&D活动由本单位内进行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划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为避免重复计算, R&D经费支出是指选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之和。人员投入是指选定企业R&D人员之和。

(2)财政补贴的度量。本文研究的“财政补贴”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中来源于政府的部分。

(3)税式支出的衡量。税式支出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计,是一种隐形政府支出。对于本文而言主要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其无法直接观测,需要借助一定评估工具来衡量。本文采用当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瓦达(Warda,1994,2006)设计的B 指数衡量所得税优惠的强度。

我国目前在R&D方面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应税抵扣为主,故B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企业所得税税率,ATC是指每单位研发投资扣除税收优惠之后的净额。v是指税前扣除率,如果实行加计扣除,则v大于1, B小于1,表明就所得税优惠减少了企业税收支出。B指数越小,表明企业每单位R&D投入成本越低,税收优惠激励强度越大。本文使用的B指数来源于戴晨和刘怡(2008)的测算值0.8667。进而以(1-B)来衡量研发税收优惠强度,用企业研发支出中的自筹资金乘(1-B)可得出所得税优惠的具体金额。

(4)控制变量。本文引入主营业务收入、财政对高校R&D补贴,从事R&D活动的企业个数,各地国内生产总值四个变量为控制变量。

六、实证分析结果与解释

使用 STATA对R&D经费投入进行固定效应法回归,结果显示lnGS的估计系数为0.075,t统计量为9.22,p值为0.111;lnTAX的估计系数为0.55,t统计量为2.99,p值为0.000;二者的交叉项不显著;控制变量中lnSALE和 lnGDP显著,其余不显著。对R&D人员投入进行固定效应法回归,结果显示lnGS的估计系数为0.136,t统计量为-1.74,p值为0.086;lnTAX的估计系数为0.344,t统计量为2.11,p值为0.036;二者的交叉项不显著;控制变量中lnNUM显著,其余不显著。

由回归结果可知,税式支出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0.001的t检验,估计系数为0.5515,证明税式支出对企业研发活动有显著正向影响,企业税收成本节约额每增加或减少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就会增加或减少0.55%。而财政补贴未通过 t 检验,因而不能认为其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说明政府补贴对企业 R&D 活动的激励效果实际上并不明显。同理,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对R&D人员投入的影响与对经费投入的影响结论一致,税式支出对企业研发人员支出有显著影响,而财政补贴对其激励效果不明显。

七、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论证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1)从基本特征方面看,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优势互补,税式支出属于事后激励方式,具有普遍性、公平性和研发自主性等优势;财政补贴政策属于事前激励政策,在政策反映速度和发展方向引导方面存在优势。

(2)从政策效果方面看,当税式支出和财政补贴同时用于企业时,税式支出对于企业研发支出激励效果显著。而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支出不能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3)在我国实际国情下,一方面税式支出政策不断合理化。随着税制改革逐步完善,税式支出既有普遍性优惠,又有针对性优惠;另一方面,财政补贴总量逐年增加,增量逐年减少,各省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增长比例有差异。

综上可知,我国的税式支出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仍有改善空间。

(二)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将税式支出政策作为激励企业R&D活动的首要工具

由于税式支出政策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故我国应将税式支出政策作为激励企业研究开发的首要政策工具。我国目前税制仍然缺乏对一些需要支持的研发群体进行针对性支持的税式支出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

(2)将财政补贴政策作为激励企业 R&D 的辅助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具有针对性强、反应速度快等特点,能根据政策目标有效引导相关产业和地区的发展和短时间内发挥作用。故可充分利用其优势,在短期内对特定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有效激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

综上所述,政府可以以税式支出政策为首要激励方式,以财政补贴政策为辅助激励方式,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共同激励企业进行研开活动。

参考文献: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3)

中国煤层气资源量约31.5万亿立方米,开发利用好煤层气既可增加洁净能源,又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相当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是,中国煤层气产量增长速度缓慢,2013年中国煤层气产量仅达138亿立方米。提高煤层气开发的经济效益已成为提高煤层气产量的关键,而煤层气的财税制度设计对煤层气经济效益的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涉及的税费

1、中国煤层气勘查主要涉及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2、煤层气资源开发阶段征收的税费

煤层气开发阶段涉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见表2)。

二、中国煤层气财税政策分析

1990―2006年,中国累计增加钻井数1603口,而2007年增加钻井数797口,截止到2012年,已累计钻井12547口,这与国家政策扶持有很大关系。

1、中国煤层气资源税费政策分析

中国为鼓励煤层气产业的发展采取了税率优惠、退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手段,现行的煤层气税收优惠政策对煤层气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对煤层气资源勘探和试验过程中的税收优惠很少,只是在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或抽采成功后,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这不利于鼓励煤层气投资者加强前期投入。有些还处于试验阶段,前期投资及勘查的投资回报无法及时得到体现。如果国家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会影响企业的商业性勘查工作投资的积极性。

中国煤层气税费政策是比照天然气制定的,由于煤层气勘探开发存在着高投入、高风险和高科技的特点,在煤层气发展初期,需要比常规天然气更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

2、中国煤层气资源价格补贴政策分析

由于煤层气产业初期投资高、风险大、回收期长,且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国家在鼓励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对煤层气企业销售煤层气产品直接给予价格补贴。此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目前国内煤层气气价由供需双方确定,国家不限价。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内煤层气价格基本上还是参照天然气价格。而中国天然气价格仍然由国家统一定价,实行国家直接调控管理的体制。天然气定价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三、煤层气开发财税制度设计

1、煤层气开发财税制度设计的基础数据

本次研究选择某地区的煤层气开发为实例,通过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评价,为煤层气财税制度设计提供依据。

(1)某地区煤层气开发概况。某地区的煤层气气田勘探程度高、资源丰富、储量条件稳定、开发潜力大,是中国最佳开发区之一。中国煤层气地面开采和井下抽放技术主要在该地区开展。羽状水平井、套管完井等技术在该地区试验取得成功,并得到大力推广。该地区煤层气开发具有技术上的优势。

(2)某地区煤层气开发的基础数据及评价参数。煤层气生产的基础数据由相关开发公司提供。

该地区勘查投入7.23亿元,煤层气田采用400m井距,建设期2年,生产期15年,按现在的生产现状,投产井2340口,单井产气量平均1500m3/天,年平均生产330天。

煤层气的销售价格为1.2元/m3(其中包括国家补贴0.2元/m3)。

固定资产投资57.33亿元(其中,70%贷款,30%自有资金)贷款利率为6.14%,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5.56%。

生产总成本。单井生产总成本合计54.43万元/年。根据《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土地使用税为每年3元/平方米,每口井占地1000平方米,单井土地使用税为0.3万元/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为1%。

销售税金及附加。根据《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增值税先征后退,城建税按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计征。

销售费用与期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销售收入的0.2%计算;期间管理费用按销售收入的0.4%计算。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财务基准收益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陆上气田开采的财务基准收益率为12%。

2、煤层气资源开发经济评价方法

本次经济评价方法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DCF法)。现金流量贴现法(简称DCF法),其实质是求一个贴现率。使现金流入的现值合计等于现金流出现值的合计,此求出的贴现率就是动态投资收益率,亦称内部收益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是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

■(CI-CO)t(1+FIRR)-t=0

式中: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n――计算期。

在财务评价中,将求出的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行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进行比较,当FIRR大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时,即认为其盈利能力已满足最低要求,在财务上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3、煤层气开发财税制度设计方案

本文采用以上煤层气开发基础数据,并针对价格补贴0.2~0.9元/m3;免征土地使用税;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征收(由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可考虑参考社会公益项目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煤层气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条件,根据经济评价结果,对煤层气开发利用财税政策设计了六种方案(见表5)。

第一种方案是现行政策下的情况,即价格补贴为0.2元/m3,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土地使用税为3元/m2,所得税税率为25%,该方案内部收益率为5.93%,小于财务基准收益率12%,该方案不可行。

第二种方案是价格补贴仍为0.2元/m3,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方案,该方案内部收益率为6.95%,小于财务基准收益率12%,该方案也不可行。

第三种方案和第四种方案,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国家提高价格补贴政策,提高到0.3元/m3和0.4元/m3,两个方案内部收益率分别为8.20%和10%,均小于财务基准收益率12%,方案3和方案4均不可行。

第五种方案是价格补贴提高到0.5元/m3,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该方案内部收益率为11.6%,与财务基准收益率12%基本相当,该方案可行。即在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条件下,只有国家价格补贴达到0.5元/m3时,煤层气开发项目才在经济上可行。

第六种方案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价格补贴为0.6元/m3,该方案内部收益率为13.1%,大于财务基准收益率12%,方案六可行。

比较以上六种制度方案可以看出,若考虑中国目前煤层气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选择方案五或方案六最为合适。

四、结论

为加快推进中国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进程,在维持现有的优惠政策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的税费、财政、专项等综合性的优惠支持力度。

1、提高煤层气财税补贴标准

根据以上煤层气开发利用经济评价的结果,参照国外对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的扶持政策,中国应延长现有煤层气税费优惠政策的时间,并出台新政策鼓励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发。改革现行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和财税补贴政策,制定比现行政策更加优惠的税费政策、财税补贴政策和其它扶持政策。为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将煤层气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0.5~0.6元/m3。同时,积极探索对于煤层气资源禀赋不同的,采取差别化的财税补贴政策,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2、对生产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自开发项目盈利起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由于在现行价格补偿政策下,即使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煤层气开发项目仍然亏损。中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可以参考社会公益项目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煤层气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煤层气开发的土地使用税

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此外,对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给以免除土地使用税。煤层气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符合能源开发用地特点,而且目前开发几乎全部严重亏损,建议国家免征煤层气开发的土地使用税。

4、地方尽快出台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的补贴政策

2007年4月20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目前只有山西省已实行0.05元/m3政策补贴。其它各省应按照此办法尽快出台相应的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性补贴,以鼓励煤层气的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 张卫东、孟庆春、魏韦:煤层气勘探开发与展望[J].中国煤层气,2009(5).

[2] 姚国欣、王建明:国外煤层气生产概况及对加速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思考[J].中外能源,2010(4).

[3] 江怀友、李治平等:煤层气资源勘探与开发[J].中国石油企业,2009(7).

[4] 雷群、李景明、赵庆波:煤层气勘探开发理论与实践[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

[5] 黄盛初、刘、赵国泉:中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煤炭,2009,35(1).

[6] 刘馨:中国煤层气最新产业政策[J].中国煤层气,2009(4).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4)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这已被大家所共识。但是,现行的支农政策以及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个全面化、长期化的支农政策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但是,这一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并积极创建新的政策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整合这些政策,区分其主次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这些政策,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最终实现政策框架的整体目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 500亿元~2 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 法律 、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 发展 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 科学 研究 与 科技 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 目前 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 金融 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 问题 。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 教育 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 经济 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 农村 社会 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 法律 保证

目前 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 影响 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 内容 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 企业 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 金融 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 问题 ,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 经济 健康协调 发展 ,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农业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包括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增加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通过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到贫困地区开发等措施。

(二)安排政策实施的次序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处理好国家与农民取与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财政投资政策的作用,并使财政投资的重点向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倾斜。具体而言,财政支农的优先次序应是: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在需要体现社会公平的事务上,财政无偿投入;在体现经济效率方面(如产业建设),财政侧重是通过间接支持培育和创造环境,减少直接的投入。财政投入要在解决眼前困难的同时,尽可能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内在造血功能和形成自主发展机制。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5)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这已被大家所共识。但是,现行的支农政策以及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个全面化、长期化的支农政策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但是,这一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并积极创建新的政策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整合这些政策,区分其主次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这些政策,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最终实现政策框架的整体目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 500亿元~2 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 法律 、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 发展 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 科学 研究 与 科技 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 目前 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 金融 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 问题 。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 教育 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 经济 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 农村 社会 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 法律 保证

目前 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 影响 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 内容 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 企业 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 金融 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 问题 ,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 经济 健康协调 发展 ,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农业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包括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增加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通过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到贫困地区开发等措施。

(二)安排政策实施的次序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处理好国家与农民取与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财政投资政策的作用,并使财政投资的重点向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倾斜。具体而言,财政支农的优先次序应是: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在需要体现社会公平的事务上,财政无偿投入;在体现经济效率方面(如产业建设),财政侧重是通过间接支持培育和创造环境,减少直接的投入。财政投入要在解决眼前困难的同时,尽可能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内在造血功能和形成自主发展机制。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6)

    1财税政策是引导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

      工具随着城市化的稳步推进,许多大中城市房价稳步攀升有些城市甚至急速上涨,价格已经偏离了理性的轨道,不少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已大大超过国际流行标准,购房难成为许多老百姓的一种现实遭遇,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包括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名目繁多的种种税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和垄断利润,还有投机者的大肆炒作等因素,但从根源上来说房价畸高的原因在于住房的供给结构失调:商品房很多,而住房租赁市场却不发达。事实上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忽略其作用,而导致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难题。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有必要引导住房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进行调控?采取何种手段?这是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财税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利益诱导机制,其对调控对象具有显著的激励和刺激作用,透过这种激励、刺激作用诱导社会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选择,从而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应该将财税政策视为调控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必须加以合理运用并发挥出其最大功效。

    2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财税政策“瓶颈”

      1.“土地财政”及房地产保有税缺失导致租赁市场上的房源不足。由于分税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足够多的财政收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土地资源就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支柱财源。但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过分依赖产生了这些后果:对财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无法提高地方政府缺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无法形成鼓励普通租赁住房建设的激励机制。房地产企业高价买地之后,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基本上都是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他们对普通租赁住房的建设不会产生任何兴趣。“土地财政”引发的这些后果直接制约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因此“土地财政”不能够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和建设方向转变,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跛足”而行。

    2.住房补贴制度不够完善。住房补贴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补贴主要指政府建设或补贴开发商由其建设公共租赁房,并以低价出租给中低收入者,货币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直接将资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他们在市场上自主选择居住地点。这两种补贴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实物补贴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短缺问题,但是容易产生效率损失而且会形成低收入社区;货币补贴灵活方便,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起到活跃住房租赁市场的作用,但是可能会推高租赁市场上的房屋租金,被补贴对象也很容易将补贴挪作他用,使得补贴效果大打折扣。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7)

二、财政税收政策在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财政税收政策实行的分税制,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当前的分税制,使各地方政府独立征税,投资分散,重复建设,发展趋同,根本无法形成大宗产业链条和规模,比如,在各个城市都有汽车制造产业,但是规模大小不一,重复制造不胜枚举。其次是财政税收政策不完善,整体的税收环境还是适合于传统的产业,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和税种相对较少、分散、不成体系。比如,没有“环境税”这一税种,对于排污的企业达不到惩治的目的,对于环保的企业没有大力度的优惠和鼓励。再次是政府对绿色产业的财政预算较少,重视度不够高,科目设置尚待完善,绿色产业投资难以透明和监督。比如,对环保和绿色产业的支出没有相应独立的会计科目设置。

三、财政税收政策的完善策略

(一)针对绿色农业的完善策略

首先,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支持力度应该加大,利用农业补贴对农民增产、农业增收来促进金融业的投入,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的资金链。其次,农业基建设施的补贴应得到重视,建立健全农业基建设施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业作业的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应加强农业基建设施的财政补贴力度,如小型农业设施以贷款等方式自行解决,中大型农业设施由政府审查,根据实际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农业补贴。并且农业补贴要有针对性,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对象品种繁多,单一品种得到的农业补贴金额少,因此,应该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金,直接补贴直接促进我国重点扶持的农产品的培育和生产显得尤为重要。最后,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应得到完善,目前我国只是依赖政府出台一些指令文件进行调控引导,并没有明确的农业补贴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农业补贴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重新修订,构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具有长远意义和统一的规划,规范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

(二)针对绿色工业的完善策略

绿色工业要求投资、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源,在生产和消费环节不会产生污染物。类似软件和集成电路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绿色工业的要求,这样的产业人的智力投入多,自然资源投入少。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向高新技术产业上倾斜,并且加大优惠力度,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首先,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支持的类似于生物医药产品等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高科技含量的部分产品降低增值税率;提升高新技术再投资额在所得税额中的扣除额度;对于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加速折旧、扩大加速折旧范围、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其次,国家以税收信贷的形式向企业提供可抵免所得税的技术开发基金。增加企业技术开发的积极性,降低风险。最后,通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方式,鼓励从事科研创新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提高其研发的热情,也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技术创新研究工作中去。

(三)针对绿色服务业的完善策略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需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第三产业也就是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从而逐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步伐,要完善营业税及增值税制度,从而实现在政策上大力扶持绿色服务业。首先是完善税目设置,制定划分税目的合理准则,杜绝交叉税目,适当增减税目,重新细化分类,对成本和盈利迥异的行业以差别税率征收营业税。其次是营业税的征收由全额向差额转变,将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且将营业税由5%降至更低,减轻服务业企业的纳税负担。最后把对部分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可以进项税额抵扣,不但使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得以扼制,还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了服务业的发展速度。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8)

引言

国以农为本,我国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随着近年来国家政策对农业的大力扶持,农业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2011年以来,新设农业方向的股权投资基金达到38只。2011年风险投资行业投资农业类项目139个,较2010年增长49%。然而,在政策的扶持与资本市场的追捧下,仍有如此多的农业企业退出市场,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农业本身的高风险以及企业自身的原因外,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值得重视的。虽然政府对农业的扶持不会改变,但对于个别企业的扶持却因时而异,而且无法预知。

因此,企业要想持续稳定地发展,就必须在政府帮助的同时,努力让自身的获利能力独立于政府政策。本文试图在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分析政府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减免及提供补助等扶持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农业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对扶持政策所做出的反应。本文所涉及的问题是政府、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都关心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文献回顾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研究财税补贴对农业上市公司影响的文献尚不多见且大同小异。沈晓明等(2002)以59家农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补贴收入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约达两成,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较差。金赛美、汤新华(2003)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研究了46家农业上市公司,认为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农业上市公司的利润对优惠政策产生了巨大的依赖性。

此后的文章多为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思路大体一致,区别主要集中在评价公司经营情况的指标选择上。邹彩芬(2006)使用了产出增长率、资产增长率、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来刻画上市公司的几个方面的绩效,认为财税补贴在垫高利润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从而掩盖了经营的低效率,良好的账面业绩加深了管理层对财税补贴的依赖性。冷建飞(2007)以每股收益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税收优惠对企业利润有重要影响,而补贴收入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王昌(2009)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被解释变量,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利润有巨大贡献,而对发展能力没有帮助,补贴收入则对两者的作用都不显著。彭熠(2009)则使用因子分析得出综合绩效得分作为衡量企业业绩的标准,结论表明公司综合绩效与控制盈利水平条件下,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所得税优惠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而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的影响不显著。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以目前沪深两市的61家农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了样本期间的ST公司),这些农业类上市公司包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类上市公司及与农业关联紧密的食品制造、加工类上市公司。由于2000年以前的补贴收入科目既包括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返还,也包括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而自2000年以后,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部分直接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再通过该科目。为了保持该补贴收入的一致性,因此选取2001-2011年作为样本期。为了保留2005年后新发行的公司,本文采用非平衡面板数据。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在众多财务指标中,单个指标很难综合刻画上市公司的各个方面。现有文献中最常见的是每股收益,不过由于本文样本数据涉及到股份制改革前后企业股本数的计算问题,而该问题目前学界尚无统一规范。所以,本文用了另一个指标—权益净利率,它是净利率与股东权益的比率,它反映了每一元股东权益赚取的净利润,对于股权投资者而言,具有非常好的综合性,概括了企业的全部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而且它不涉及股本数计算的问题,还可以用于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

不过,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权益净利率比较接近,将它作为被解释变量效果欠佳。因此,考虑将它分成总资产净利率和权益乘数两个部分,即:

其中,总资产净利率(ROA)可以反映管理者运用受托资产赚取利润的业绩,是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而权益乘数(EM)则是常用的财务杠杆比率。一般来说,总资产净利率较高的企业,财务杠杆较低,反之亦然,因此将两者分别考虑,作为两个有待分析的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政府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扶持手段众多,包括补贴收入、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其他税收政策。其中,从定量的角度出发,补贴收入和所得税减免是最重要的两项。

补贴收入(SUBt)。已有文献中对补贴力度的度量有所不同,冷建飞(2007)直接使用补贴收入作为解释变量,彭熠(2009)、胡星辉(2011)等则使用单位营业收入的补贴收入作为解释变量,而邹彩芬(2006)则将补贴收入定义为一个虚拟变量。对于不同公司来说,后两种方法更具有可比性,单位营业收入的补贴收入可以更好地区分补贴收入的大小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而虚拟变量的方法则更利于对补贴的影响做定性判断,因此本文在不同的模型中分别使用这两种度量方法,分别以SUBt和DSUBt表示。

所得税减免(TAXSUBt)。文献对税收减免力度的度量方法则相对统一,所得税费用与税前利润的比值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率的近似,而它与一般企业所得税率的差值则度量了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企业所得税率在2008年以前为33%,从2008年开始则降至25%。

上期补贴收入(SUBt-1\DSUBt-1)、上期所得税减免(TAXSUBt-1)。由于企业的经营方式等,特别是财务杠杆对财税优惠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因此在解释变量中加入补贴收入和所得税减免的滞后项。

3.控制变量。主要有两个:

总资产的对数(LNA)。由于公司规模的不同,基于规模报酬的差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有显著的影响,将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可消除规模的差异对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本文选择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

是否上市(D)。由于公司的行为方式、经营业绩以及与政府的关系在上市后会有明显的变化,而本文部分样本公司的时间维度跨越了上市前后,因此将公司是否上市作为虚拟控制变量。

(三)数据来源

本文所需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均来自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上市前三年披露期的财务数据来自招股说明书。除补贴收入在年报附注中单独列示外,其余项目均能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相应指标计算得到。以上所需数据均从CSMAR数据库与巨潮资讯网获得。

(四)问题分析与模型构建

由于所得税减免程度的度量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以及税前利润,所得税的减免可以直接提高净利润,而总资产净利率由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决定,可以预见,所得税减免力度越大,净利润就越大,因此总资产利润率越大。所得税的减免可以直接增加当期净利润,因此,要分析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公司获利能力的影响,就必须在回归中加入滞后项,如果前期所得税减免力度提高对当期总资产利润率有正向影响,则说明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公司获利能力有促进作用,反之亦然。

另外,由于总资产净利率与权益乘数的反向关系,所得税减免政策也会间接对企业的财务杠杆产生影响。

而补贴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的组成部分,构成税前利润,因此对净利润的直接影响不如所得税减免。政府为农业上市公司提供的补贴收入种类繁多,并且,补贴的时机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单独考虑补贴收入对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的影响。因此本文用是否拥有补贴收入这一虚拟变量作为企业投资策略或资本结构状况的变量,借此刻画补贴收入对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间接影响。

由于有两个被解释变量,而且解释变量中补贴收入采用两种度量方法,因此共有四个模型,分别为:

模型一:ROAit=αi+β1SUBit+β2SUBit-1+γ1TAXSUBit+γ2TAXSUBit-1+δDit+θLNAit

模型二:ROAit=αi+β1DSUBit+

β2DSUBit-1+γ1TAXSUBit+γ2TAXSUBit-1+δDit+θLNAit

模型三:EMit=αi+β1SUBit+

β2SUBit-1+γ1TAXSUBit+γ2TAXSUBit-1+δDit+θLNAit

模型四:EMit=αi+β1DSUBit+

β2DSUBit-1+γ1TAXSUBit+γ2TAXSUBit-1+δDit+θLNAit

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从获得比例来看,还是均值和最大值来看,政府的补贴力度都是在逐年增加的。而所得税减免由于某些公司所得税费用由于递延等其他因素而造成一些观测值的异常,因此在表1中只列出了中位数,从中位数可以看出税收减免力度基本保持不变,主要的变动源于2008年一般企业所得税率的变更。

(二)模型检验

首先,本文用F检验和Hausman检验对面板数据模型进行选择,对四个模型的两个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的检验结果可以判断模型一、二应该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三、四应该使用随机效应模型。此外,经检验四个模型均存在异方差问题,因此回归结果均采用稳健的估计。

(三)回归结果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确定模型回归方式,用STATA12.0进行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四)结果分析

1.盈利能力。从模型一的结果可以看出,单位营业收入的补贴收入对总资产净利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即补贴收入的相对大小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无显著影响,而当期与上期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盈利能力则有重要影响,其中上期的减免政策对当期影响更大。一方面,这一结论说明政府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正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该结论也说明了公司获利能力对税收减免政策的依赖,若公司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则盈利能力会显著下降。

从模型一还可以看出,政府为农业公司提供的直接进入利润中的补贴收入多少,对企业的获利能力都没有显著提升,因此可以判断直接补贴是低效率的。虽然从模型二可以看出上期是否取得补贴收入对当期的盈利能力有正向的显著影响。因为大多补贴项目是对企业当期某些无即时效益的投入的补贴,那么这些投入在次年就有可能转化为获利的能力。因此,这并不说明补贴本身对企业盈利有显著作用,该变量只是刻画了企业上一期的行为对本期获利能力的影响。

2.财务杠杆。从模型三可以看出,补贴收入相对大小的当期值和上期值均对本期权益乘数没有显著影响,因为补贴收入的来源均与公司的经营相关,与资本结构联系不大。而模型四说明上期取得补贴会降低本期的权益乘数,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这里同样可以将是否取得补贴收入这个虚拟变量作为是否进行无即时效益的投入的变量,若公司有这样的投入,所用资金除了来自补贴外,还会通过短期借款等方式融资,这就会提高当期的权益乘数,而下一期从投入中获益并清偿借款后权益乘数相应下降,这可以从模型四的回归结果得到印证。此外,还可以考虑另一类财政补贴,即为了暂时缓解企业偿债压力的补贴,这类补贴发放当年,往往是企业偿债能力很低的时候,即使取得补贴收入也不会将公司偿债能力提高很多,而只会反应到第二年,这也与模型四的结果是吻合的。

模型三本期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本期的权益乘数没有影响,而上期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则对本期权益乘数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现象揭示了权益净利率分解出的两个指标,即总资产净利率与权益乘数之间的关系。如果公司总资产净利率较低,公司便会通过举债来提高权益乘数,用财务杠杆的方式提高权益净利率。因此,一般来说,总资产净利率较高的企业,财务杠杆较低,反之亦然。但财务杠杆不会立刻对总资产净利率做出反应,通常会有一定的滞后,因此即使上期和本期的所得税减免都会提高本期的总资产净利率,只有上期的所得税减免引起的总资产净利率的提高会最终导致本期权益乘数的下降。

结论与启示

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通过盈利能力与财务杠杆的关系,间接对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而直接补贴收入只是通过企业的投入产出过程,间接地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相联系,并无直接显著影响。

从农业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税收减免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提高利润,但另一方面也存在风险。当文件到期或其他原因,公司停止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则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农业上市公司应在努力与政府沟通,努力朝政府鼓励的方向发展的同时警惕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作为扶持政策制定者与提供者的政府,应该注意到直接补贴的低效率,而作为证券市场监管者的政府,与投资者一样,应注意到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对税收减免的依赖所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晓,李静.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在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中的作用探析.会计研究,2001(12)

2.胡星辉.财税补贴优惠下农业上市公司综合绩效实证分析.财会月刊,2011(35)

3.金赛美,汤新华.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农业与技术,2003(6)

4.冷建飞,王凯.补贴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的影响研究—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分析.江西农业学报,2007(2)

5.彭熠,胡剑锋.财税补贴优惠政策与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实施方式分析与政策启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6.邱保印,石道金.农业上市企业财税补贴与经营绩效关系研究.绿色财会,2012(6)

7.沈晓明,谭再刚,伍朝晖.补贴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影响与调整.中国农村经济,2002(6)

8.汤新华.政府扶持对农业类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3(1)

9.王昌.财税补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绩效的影响—基于部级重点龙头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经济论坛,2009(15)

10.邹彩芬,许家林,王雅鹏.政府财税补贴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绩效影响实证分析.产业经济研究,2006(3)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9)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种类

财政支农政策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支出政策,主要方式是投资、补助、补贴等;一类是税收政策,主要方式是轻税、减免、退税等。

支出方面。中央财政现有直接支农资金15大类,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国债资金)、农业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税灾歉减免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农村中小教育支出、农村卫生支出、农村救济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税收方面。国家财政对农业农村一直实行轻税和税收优惠政策。自1958年全国人大颁布《农业税征收管理条例》以来,农业税一直实行增产不增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前的1999年,农业税的实际税率只有2.5%,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后,农民的整体负担大幅度下降,2004年中央又出台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减免试点。与此同时,国家财政对特定地区和特定群体实行社会减免政策,对受灾地区和农民实行灾歉减免政策。在农产品加工增值税和出口退税上,国家财政对农产品加工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对农产品及加工品出口实行优先退税政策。此外,国家财政还通过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的额外负担;通过利用外资支持农村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具体内容

财政支农指的是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人,为了达到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措施。它本身不带有歧视性,并不排斥外来的竞争,是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支持抗灾救灾政策;支持农业科技进步政策;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支持生态建设政策;支持扶贫开发政策等。

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农的投入总量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财政支农支出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从财政支农的相对量来看,我国财政对农业投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总量不足。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其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并不高,近年来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大约维持在7.2%左右的水平(2004年除外)。1978~1985年间财政对农业的投资基本呈下降趋势,1990年以来,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增长较快,但从1994年开始,又呈下降趋势,最高年份1998年的比重也只有10.7%,相对于1978年的13.4%也下降了270个百分点。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而实际上,从1978年以来,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当年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尤其是1992年以后更加明显。这说明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且不稳定。

(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调 在财政支农的过程中,无视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直接干预农村经营;忽视市场机制的缺失,对农业重点建设的资金支持不足,财政支农不但投入总量不足,力度不够,而且财政支农支出的结构也不够合理。我国每年的财政支农支出基本可以划分为四部分:农业基本建设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救济费。从往年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调,财政支农的资金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上,普遍存在中间环节多,资金在途时间长,运行缓慢,资金到位率低,时效性差,监督手段落后,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主要表现在:1.政府各部门在支农项目管理上体制不顺,机构臃肿、政企不分、管理职能交叉重叠,既容易影响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2.支农资金挤占、挪用现象并存。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执行缓慢,资金到位率低,且年度内支农资金支出不平衡。3.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落后,资金使用效果差。目前,农业项目的管理存在着诸多的漏洞,项目审批制度化、公开化、科学化不够,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内容往往就是分资金、下指标,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致使很多项目的实施效果差。4.国家财政支农政策落实不到位,乡村财务管理混乱,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调整和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创新思路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首先,充分研究和运用“绿箱”政策,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所谓的“绿箱”政策是指那些对产品自由贸易不利影响很小的政府支持农业措施。1.逐步实行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在具体操作上,不是向农民发放补贴,而是直接表现为税收的削减。例如,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为7%,而直接补贴确定为4%的话,则只征收3%的农业税即可,也可以采用直接减免农村税费。同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加重农民的负担,国家可以对地方政府实行转移支付。2.加大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加大优良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尤其是出口优势产品品种选育。同时,要加快对高新技术的研发。选择一批重点高产、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资源高效利用及生态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开发,重点建设一批新型、专项现代农业科技园区,推动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3.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投资结构,大幅度增加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粮棉生产基地、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农村能源示范基地、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加强退耕还草、围栏草场、人工种草、治虫灭鼠的草原保护工程,加强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为重点的生态农业

示范区建设。

其次,调整和加大“黄箱”政策支持。所谓“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妨碍农产品自由化贸易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调整现有“黄箱”政策的支持领域,将对中间环节的支持转向直接生产者。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农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支持农业生产贴息范围,以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新产品,提供化肥、农业农用油、农业机械的方式进行补贴,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运用财政贴息、风险投资等手段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入WTO后需要通过发展龙头企业把农村和农产品带进国内外市场,因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重点培养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实行财政资金补贴农业的政策,是确保农业得以顺利发展的有效措施。近两年来财政资金实行直接补助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的《农业补贴法》,对《农业法》补充与细化。

第二,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如将主要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在主产区建立对农民使用先进技术的直接补贴制度;将一部分农产品出口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增加对农民的生态环境补贴;抓住粮食仍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增加对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三)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篇(10)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500亿元~2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

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

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内容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金融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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