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5 17:00:58

农产品安全

农产品安全篇(1)

农业生态系统中的水、大气、肥料等环境因素,一方面从属于农业生态安全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另一方面也是农产品的直接生态要素。从系统的角度看,农业生态系统的环境要素是农业生态安全系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交集。在这里,我们把农业生态系统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各种资源与信息的流入称之为溢出效应(正价值);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向农业生态系统的各种资源与信息的流入称之为反馈效应(负价值)。如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之于农业生态安全系统也存在这样的正溢出和负反馈效应。两系统间正的溢出效应与负的反馈效应绝对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农业生态安全系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安全性。上述分析表明,一方面,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农业生态系统的整体属性,这种属性又会通过物质流、信息流、价值流的传导间接作用于微观层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系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除了受农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外,还有大量的人工要素投入,其运行必然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同范围和程度的影响。

二、农业生态系统与农产品质量系统的技术逻辑关系剖析

人类自身利益极大化诉求支配下的改造自然行为多数情况下体现为外源性技术对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掠夺式发展。外源技术作为工业化发展的主要动力,改变了动植物生长规掉、污染食品产业链条,对生态系统和人类构成严重威胁。与外源技术正好相反,内源技术是对以增强生态系统产出能力且无污染的技术,可两生、无污染,利用而非取代自然系统的生产能力,辅助生态恢复、增强生态功能。农业生态安全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由外源技术向内源技术转化,从技术和组织层面上保证安全农产品供给,如图1所示。

三、农业生态系统与农产品质量系统的信息逻辑关系

剖析农业生态安全可以为农产品供给提供安全的产地环境,进而减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市场竞争地位。目前我国消费者与安全农产品间的消费意愿与供给能力严重不成正比,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频发,从而导致了供求失衡和市场失灵。打造对称的市场信息,可以实现农业生态安全与安全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双向促进,现有的技术中,产地归属识别是最有希望达到这一目标的技术。产地归属不仅易于识别,而且难以伪造,可以促进优质有价的市场规律真正发挥作用,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使得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传动机制发挥作用,作用过程和机理见图2。

四、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的价格逻辑关系

农产品安全篇(2)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农产品安全篇(3)

1.生产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广安区农业规模化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未摆脱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格局。全区虽有农业专业合作社170个,但大多规模不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更有部分合作社是“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没有组织生产,也没有经营,全区80%以上的农作物还是靠散户种植,规模小、不集中、难监管,质量难以保证。农业生产规模较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广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

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受传统农业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自我约束力差,更多关心的是成本、产量、价格和管理,而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主要体现在不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一是大量使用化肥。过多的使用化肥,减少了传统农业中有机肥的投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质变劣,从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二是滥用农药。部分生产者为追求防治效果,盲目用药,在用药时大剂量、高浓度,有时明知剧毒农药有害,但因其杀虫谱广、药效时间长、相对成本低,也大量使用,还没有把质量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三是大量使用农膜。近年来,地膜覆盖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白色革命”增加了农产品的总量,满足了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需求。但农膜回收成本高,回收率低,大量的废地膜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会使土壤环境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导致土壤失去供氧,造成“白色污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健全虽然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但该机构人员编制未单列,农业执法工作主要由区种子管理及质量监测站工作人员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从业人员虽取得了执法资格,但均是事业人员,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

4.农产品优质难优价要生产“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必须减少化学农药用量,使用“双低”农药和生物农药或者不使用化肥农药,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虽然品质好了,但生产成本大为提高,再加之认证及证后管理还需一笔费用,使其成本进一步加大,而上市农产品标识不健全,良莠难分,加上消费者品牌意识不强,优质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广安区2013年共有无公害农产品企业8家、绿色食品企业6家、有机食品企业1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2家,但到期的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均没有续展,而且申请认证的企业不多,积极性也不高,制约了广安区优质农产品的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公益性事业,政策性很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也是推进高效农业建设的前提,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树立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切实改变只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增长,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思维,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核心内容,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始终。要加大资源保障要素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倾斜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向社会提供充足安全农产品的目标。

2.完善基层监管服务机构要改善基层、尤其是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工作时间被其他非业务工作大量占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有效调和业务工作与非业务工作争时间的矛盾,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能够充分地履职尽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同时要积极改善交通、办公等工作条件。

3.推进标准化生产要充分利用电视、会议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科学编制本地主要农作物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将其转化为操作手册或者明白纸,发放到村到户,让农民自觉按照标准化种植规程进行生产。同时要全面执行生产基地“6有”制度(即有明确建设目标、有年度生产计划、有档案记录、有生产技术标准、有专人指导、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推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要积极推广“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发投入品,推进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创建工作,加快全区农业标准化工作步伐。

4.加强源头及基地监管首先,要抓好产地环境控制,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其次,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整顿,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种植业专项产品治理活动、“三品”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再次,要加大对生产基地的监管,提高抽检频率,督促基地内部抽检,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5.支持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既可满足民众安全消费农产品的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可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果,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可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激励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要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从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免费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统一门店标识等方面给以支持,在城区建设一批“放心农产品示范店”。

6.加快农民科技培训进程发展安全农产品生产,必须提高生产者的整体素质,统一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科技培训一方面旨在帮助农民掌握一门或多门农业生产技能,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法制政策水平,提高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能力。要按照“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要求,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和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对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的科技培训,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农技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积极探索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切实提高全区的农业科技水平。

农产品安全篇(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逐步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科学管理的崭新阶段。

依法监管格局已经形成。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配套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技术规范,了50种农药、47种兽药以及多种饲料添加剂的禁限令。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2008年,农业部组建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职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大力推动监管机构建设。目前全国省级农业厅局都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处、办),80%的地市和60%的区县农业部门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机构,50%的乡镇建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

农业标准化扎实推进,生产源头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农业部门始终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一项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予以推动,短期在于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长远在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农业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各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标准范围拓展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涵盖种子种苗繁育、产地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等级规格、包装标识等方面。截至2011年底,农业部共制定农业国家、行业标准4800项,“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制定的农业标准数量是前50年所标准总数的2.8倍。2006年,我国成功争取到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持国资格,连续6年成功举办农药残留委员会年会。近几年,我国参与制定了三唑磷、乙酰甲胺磷、硫丹等农药品种在水稻、茶叶上的残留限量标准,显著提高了我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有力推进。2006年,农业部启动实施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县建设,目前全国共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591个,狠抓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投入品管理、品牌建设等工作,示范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标准化示范县的带动下,2010年,农业部提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创建,全面开展标准果园、标准茶园、蔬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三园两场”建设,目前全国共规划建设了“三园两场”4460个。

“三品一标”快速发展。我国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本类型、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格局,“三品一标”发展走出了一条以品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以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新路子,为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6月,已认证无公害农产品7.2万个,总量达3.7亿吨,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2001-2011年,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面积由5800万亩扩大到2.4亿亩,扩大了3.1倍。绿色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由500亿元增长到3135亿元,出口额由4亿美元增长到24亿美元,分别增长了5.3倍、5倍。2003-2011年,全国农业系统有机食品企业总数由102家增加到1366家,产品总数由231个增加到6379个,分别增长了13.4倍和27.6倍。认证面积从928万亩增加到3838.3万亩,增长了4倍。有机食品产品抽检合格率多年达到100%,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机食品产品国内年销售额从9.1亿元增加到154.7亿元,出口额从0.4亿美元增加到4.2亿美元。截至2012年6月,农业部批准登记保护了86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监测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在100%。

检验检测不断深化,监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

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基本形成。目前监测范围已扩大到全国150个大中城市、80多种农产品、87项参数,基本覆盖主要城市、主要农产品产区以及老百姓日常消费的大宗农产品。制定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监测和信息行为。

质检体系队伍建立健全。截至目前,共投资建设了部、省、地、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850个,其中,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1705个。农业系统质检机构数量已达到2225个,从业人员2.3万人,五分之一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各级质检机构固定资产总额近130亿元,实验室总面积约150万平方米,质检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检测机构管理不断强化,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了检测机构考核和机构审查认可工作。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各级质检机构尤其是基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大幅提升。

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成效明显,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近年来,农业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为期四个月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12个100%的硬指标,特别是全国收缴的875.8吨禁用农药全部销毁;全国大中城市676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推动了批发市场落实自检制度。2008年开展的奶站清理整顿和饲料专项整治,顺利完成奶站登记,全国奶站数量由清理整顿前的20393个减少到13503个,所有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2009-2011年连续三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持续深入推进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高毒农药、“瘦肉精”、水产品中使用违禁物质等突出问题隐患得到了有效遏制。

农资打假全面开展。200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农业部牵头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据统计,2002-2011年,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382.6万人次,检查农资企业813.6万家次,整顿农资市场195.7万个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41.5万件,查获假劣农资399.6万吨,货值46.3亿元,捣毁制假窝点20554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亿元。

重大活动保障有力。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农业部会同各地政府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实施目录制管理,实行产地准出和举办城市的市场准入制度,产地销地联防联控,组织开展专项监测,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重大活动期间没有发生一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了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安全可靠。

农产品安全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畜禽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

持有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凭认证证书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以上进入市场销售的各类农产品,由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经营者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索证索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登记号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定期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公布检测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制止销售和转移,并报告工商、农牧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依据检验报告,依法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七)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规模化农产品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由农牧部门进行审核后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销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以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其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确有争议的,委托本级或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对病死、染疫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专兼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侵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安全篇(6)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农产品安全篇(7)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国内外有许多有关的研究,多集中在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可追溯等方面。叶俊焘(2010)、周洁红(2011)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可追溯造成的市场失灵。胡庆龙、王安民(2009)认为除了市场失灵,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还有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造成的政府管理失灵。Golan(2004)、Pettitt(2001)、Monteiroetal(2005)等研究成果表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其质量的信用品属性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所致。这一点在我们国内也有相应的研究,姬亚岚(2006)从农业及其产品的属性阐述了我们国家的“三农”问题,她认为农业要素天然地存在自然属性,农业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她从农业性质引发的问题,进一步论述了农业产品的公共性质而产生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解释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对相关研究的文献进行归纳梳理,发现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在于农产品市场上存在“市场失灵”,而造成这种失灵多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原因。因此,下面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1.信息不对称。第一,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户从产地或者批发市场收购农产品,其主要关注农产品外观品质和价格,考虑的是要让消费者认可从而获取收益,并不太注重生产环境是否良好、生产过程是否科学等,甚至存在经营户为了给产品增色或是保持其品质,在运输的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等现象。而消费者难以获得这些信息,从而导致在消费环节不能把这些问题产品甄选出来。第二,经营户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在,一般的农产品市场都有自身的检测机构来负责本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部门也有相应的检测机构来监督。但是,相对于市场和政府检测人员,经营户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他们更清楚自己农产品质量信息。经营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干预抽检人员抽样,规避质量问题风险较大的产品被检测,那么通过抽检来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能力就变得十分有限。第三,监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无论是政府的监管机构,或农产品市场管理部门,对于农产品的各类监测的数据信息公布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不能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缺乏做出选择的信息。此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认证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这质量认证信息不能反应到农产品价格中去,使得质量认证体系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效果有限。

2.外部性。农产品市场上存在外部性,而且不论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可能会削弱市场提供优质农产品的动力。从正的外部性来看,如果经营户向市场输入优质的农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好印象,当消费者不能分辨优质农产品和伪劣农产品的时候,消费者可能认为整个市场的产品都是一致的,这就产生了正的外部性,而实际结果可能买到的是伪劣的农产品。这样,没有花费成本去努力提供优质农产品的经营户获得了高的利润,为了更大程度获利,他们便会降低对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反,如果经营户向市场输入伪劣的农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消费者对整个市场的产品便产生了怀疑,降低了其消费意愿,那么优质的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经营户不能获利,继续提供优质农产品的激励就减弱了。综合以上分析,发现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内在原因是一致的。在外部性分析中,市场不能给提供优质农产品的经营户以回报,其前提是在于消费者不能分辨优质农产品和劣质农产品,本质上还是在于信息不充分。因此,本文认为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产品市场上信息不对称。

二、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路径探析

通过前一节的分析,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达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其核心还是要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通过优质优价的激励机制和明确责任的潜在惩罚机制来使市场提供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国内外对于探索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有许多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建立可追溯系统是消除信息不对称、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办法。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过程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追踪的能力”。叶俊焘、周洁红、张仕都(2011)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本质上就是收集农产品在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并在供应链各主体间进行传递,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下面结合本文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基本内涵,来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是如何能够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1.生产安全与可追溯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阶段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源头,因此,控制生产安全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前端。可追溯系统将农产品的生产信息———产地、生产者、所用原料、添加物等信息传递到流通和消费环节,保证整个农产品链上信息畅通,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充分的信息做出合理的选择,实现优质优价。另一方面,建立可追溯系统对生产者还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惩罚机制,就是如果农产品链下端出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质量安全信息流追溯到问题的源头,从而对生产者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减少了生产者的“投机”和“不道德”行为,大大降低了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

2.流通安全与可追溯系统。现在我国农产品一般都要经过产地生产加工—批发市场—超市或农贸市场—消费者这样一个过程。这中间是一个很长的流通过程,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重要节点,任一中间商的行为都可能改变农产品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可以很好地对这一过程进行控制。其一,可追溯系统要求流通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信息记录和信息交接,保证所有上一环节及之前的信息都可以进入到下一环节,实现紧密衔接。这样,每一个中间商和最终消费者清楚流通过程的信息,从而能够做出最优的选择。其二,可追溯系统所具备的追溯能力同样也可以对每一中间商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这种潜在的惩罚机制时刻在约束中间商的行为,从而实施农产品质量流通安全。

农产品安全篇(8)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安全性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品质指标的非安全性要求。

“安全性要求”需要由法律规范,实行强制监管来保障,如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等。对于“非安全性要求”,有部分指标需要法规标准规范,如生鲜奶蛋白质含量、油料作物脂肪含量等。多数口感、色香味指标没有法规标准规范,需要通过生产者树立产品品牌和消费者认可来决定。

如何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是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首先,食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很多危害因素,有些是生产必需的,如农药;有些是环境中固有的重金属;有些是外源污染的。其次,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但食用过量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外,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因人而异。例如,牛奶、花生、虾蟹对多数人是安全的,但确实有人食用这些产品会产生过敏甚至危害生命。还需要说明一点,并不是天然的或野生的动植物就一定是安全有益的,有的野生菌类就含有很多毒素,有的与加工方式有关系,如扁豆炒制不熟时食用就有害。

科学是逐步认识未知的过程,科学工具和方法本身也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因此,科学本身就是相对的,基于科学的标准也是相对的。标准是在当时的科学水平下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制定的。随着科技水平的日益进步,新发现的污染物种类会不断增加。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水平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上述因素都是动态的,并且是长期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标准是相对科学的,需要定期复审、修订。

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安全篇(9)

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避免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有农场必须要通过与生产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农场的安全生产。农场要做好农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农机操作手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机制,认真落实年检审查工作,对于不合要求的农机,要勒令生产者及时调整,消除农机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外籍作业拖拉机,要落实好登记、造册工作,实现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农场要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可以通过与公安、安检等部门配合执法来加强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和自身建设,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

建立完善的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仅要靠农场内部的重视和努力,还需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监督部门、土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形成共监、共管、共治的管理体系。这种综合而全面的管理体系是农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巨大推力,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国有农场可以得到更多财政、设备上的支持,能够有效解决国有农场无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或者更新较慢、技术落后的问题,从源头避免和减少了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帮助农场实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

4加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为了消除日常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农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从广、实、细三方面落实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广”是指安全监督的氛围要广,做好农机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确保农场安全监督没有出现遗漏,全方位消除农业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实”是指在安全整治中,要真实的记录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的梳理总结,并如实的建档记录,然后再逐依要求整顿。“细”则是指农场根据日常安全整治情况和相关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各项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安排,并将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便于日后的验收和追查。

农产品安全篇(10)

一、切实抓好源头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加强对蔬菜基地,特别是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切实抓好用药管理、督查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生产安全合格蔬菜产品。要突出重点,全面强化禁限用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大对农资市场整治力度,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投入品进入生产环节。要确保本辖区内无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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