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5 08:30:35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1)

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 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 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 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2)

关键词:国际环境措施世贸规则协调

一、环境保护:从gatt到wto

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成为全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人们认识到:不保护环境,人类可能会毁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于是各国在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内立法重点的同时,也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途径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渗透于一切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领域。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绿化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或者说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被提了出来。1971年,gatt专门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反映了gatt开始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对待。“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表明,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对贸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形成贸易壁垒,因而,消除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了gatt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以及wto的产生,使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可见,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多个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这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理念渗入世界贸易规则,国际社会早就开始缔结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各种危害环境的自由贸易进行限制。如针对象牙贸易造成对大象的大量捕杀而使其濒危,硬木贸易导致东南亚地区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甚至对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和林木资源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危险废物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问题等。国际社会为此已经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环境保护公约,这些公约的宗旨就是通过限制贸易达到环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员国的贸易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二、环境保护同自由贸易的冲突与解决

环境保护渗入国际贸易规则,现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状况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这两大阵营在对待贸易相关国际环境保护措施和世贸规则这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的态度上完全不同。发达国家鉴于自身环境优势和经济技术优势,一方面有意规避或者不遵守有关的限制贸易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企图进一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用世贸规则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求保护本国经济。而发展中国家则恰好相反,来自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怀有警惕的心理,他们特别重视这些发达国家是否能够遵守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规则。

由于发展中国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使用世贸自由贸易规则来抑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一致努力,现有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已经包含着大量考虑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条款。但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双重优势地位却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为此,国际环境法把“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求达到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质的平等。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wto规则也十分注意防止环境保护措施成为世界自由贸易的障碍,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口实。然而,在国际交往特别是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设置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也正是由于这些活动,常常引起国际讼争。所以,在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讼争,往往表现为环境保护措施与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这就使探索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取得了积极 进展。

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必要性原则。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这些合法目标包括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

2、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成员方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3、协调与等效接受原则。各成员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并鼓励各成员方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即使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之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在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根据sps,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规定的前述四项原则外,还需要遵守“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按照“以科学为依据”原则,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从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的解决来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的“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②

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成员方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做出的科学分析报告。③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④有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严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低,进口方确定的保护水平就比较低,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宽松一些。但是,sps规定,无论进口方确定的措施是严还是松,都应考虑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⑤

从tbt和sps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环境,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wto规则对于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规定了限制原则,即:一旦成员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违背了不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就构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在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中,就可以看到这些原则的价值。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世贸组织则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结果美国败诉。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认为美国不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动物,而是美国保护动物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换言之,如果美国对本国渔民也采取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国的做法就是恰当的了。正因为美国采用了差别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保护动物,而是以保护动物之名行保护本国渔民利益之实。

三、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与世贸规则的适用与协调

由上述可见,wto一系列规则实际上在努力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它既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自然资源,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歧视和变相限制自由贸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同时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查字典 网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贸易来减轻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也是为了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wto规则与环境保护国际规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一致性丝毫也不能掩盖两者的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它所规范的贸易通常明显地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而wto规则主要是以贸易自由为目的的,贸易所涉及的产品本身并不明显有害于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3)

想要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主要就是保证环境保护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具有充足的子键,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在短短的5年之内,环境保护上面的资金投入数量提高了10倍,虽然具有较高的涨幅,但是与发达国家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环境保护措施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必须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进行系统排查,有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措施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提前准备好充足的资金,真正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实处。

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特征及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与工程项目相比较,自身在环境影响上面具有十分显著的特点。首先就是水利水电工程在环境影响上面所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正常情况下包含整个河段;其次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不仅仅涉及到生态环境影响,还包含水环境影响;最后水利工程水库运行过程中并不会产生任何污染物,但是阻隔及淹没等等因素还是会对于环境造成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不可逆的。现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上面,主要特征为:国家所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措施落实水平要远远优越于地方所建设的中小型项目;发达地区项目水平好于发达地区,水电项目要远远优越于水利项目。水利项目落实水平较差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环境保护措施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的资金数量有限。为了能够将环境保护措施更好落实到环境保护上面,水利部门颁布了较多的规定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资金归纳到水利水电工程总体投资上面[1]。

2、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保障问题及其原因

水利部门在对于水利项目及水电项目落实上面所进行的审批程序不同,正常情况下,水利项目在进行审批过程中,主要是应用的是核准制,在对于水利项目进行审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流程就会多一些。本文在对于水利水电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螺丝过程中,主要从资金角度对于保障机制进行分析研究。虽然水利部门在标准及政策等方面,已经为环境保护措施制定了十分完善的保障体制,但是在环境措施落实过程中投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原因是由于:

2.1工程设计深度不够

工程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实际设计过程中,设计深度需要保持一直,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的深度与规定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这三个阶段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设计深度不同。工程设计深度要是不够,就会造成环境保护措施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过于形式化,在投资上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设计深度要是较浅的时候,就会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资金估算精准性较低[2]。

2.2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影响

按照我国管理体制而言,水利部门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主要承担的工作就是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管理及审查;环境保护部门主要就是对于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发改委主要作用就是对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进行审查。这种管理模式也就表示水利管理部门仅仅能够对于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进行审查认定,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都需要经过发改委的审核。这三个部门在实际审查过程中,需要聘请不同专家,不同专家对于环境保护措施认知程度也不同,这样就造成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程度无法得到保证。

3、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

3.1制定完善的标准体系,加强环境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我国水利部门虽然已经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制定了较多的文件,同时也对于传统文献内容进行了修改及条件,但是还需要对于概算定额有关文件内容进行确定,逐渐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体系,将有关规定全部划分到概预算范围之内。现阶段,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水平与技术要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所以就需要将重点放在三个阶段上面,分别是环境保护设计人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上面,提高环境保护部分内容的深度。利用培训的方式,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人员自身所具有的环保意识,认识到项目建议书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性,这也就表示环境保护措施在落实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实际勘查。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影响评价人员及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主要内容充分了解,主要就是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预算编制进行了解,将工作重点放在对于环境保护投资划分及费用编制上面。

3.2过鱼与分层取水设施投资从主体工程中分析

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所需要的资金数额较高,这就需要将二者从主体工程内分离出来,将其归纳到环境保护投资上面,这样能有效帮助投资进行审批。将鱼道与分层取水措施归纳到环境保护措施内,所涉及到的投资归纳到环境保护措施投资上面,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结论:综上所述,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需要提倡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形式,积极创建鱼道或者是鱼类等等环境保护措施,真正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作者:周伟东 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4)

引言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同时也对自然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实施绿色交通、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基础设施是未来较长时间的重要发展任务。公路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活动可能会破坏植被,污染环境,降低生物多样性等,或多或少会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当地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多角度分析施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出完善的应对措施,从根本上降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实现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减小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活动对周围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管控措施。

一、工程概况

国道216线马克项目路线全长25km,按照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m。其中大桥8座、中桥3座,桥梁总长1,600.0m,占路线总长的6.4%,通道44座。U型转弯1处。其中24km位于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保护区实验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保护区是1982年4月成立的新疆准噶尔盆地干旱荒漠区野生动物保护区,位于准噶尔盆地东缘,总面积14,668.22km2,主要是以保护和发展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狼、沙狐等有蹄类野生珍贵动物及其栖息生存环境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动物种类繁多,据考察及资料记载共有58科28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3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6种。区域环境的生态条件较差,植被覆盖率低,主要植物有梭梭、白梭梭、沙拐枣、驼绒藜、琵琶柴、红柳、芦苇及蒿类等,植被盖度约10%~20%。

二、环境影响分析

1.临时设施建设的影响性分析本项目设置的料场、弃渣场、取土场、施工便道、拌合场等临时设施会破坏该区域内的植被,并影响周围植被和覆土情况,损失一定的生物量。同时施工人员践踏、施工活动也会使临时场站及周围林地植被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修建临时便道会造成沿线地区地表植被带状破坏,降低原有生态系统的生物量。从沿线植被的分布和工程用地情况分析,工程临时用地共占用林地、裸地约600亩,损失的植被主要为梭梭、白梭梭、驼绒藜、琵琶柴、红柳等。2.施工过程主要影响性分析(1)对动物栖息地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施工工期三年。公路施工期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便道、取土场以及工程人员生活占地等,将临时占用动物栖息地并改变其内的植被和理化环境。由于荒漠地区降水和水源稀少,植被恢复十分困难。(2)对野生动物的影响进场施工车辆和人员使施工便道成为施工区域内受影响最频繁的地带。虽然施工便道车流量有限,但施工车辆噪音、灯光、震动和相关人类活动会造成动物回避,阻碍动物日常活动,形成一种动态屏障。进而对该区域内营巢的啮齿动物、爬行动物和无脊椎动物的交配、繁殖及觅食、育幼等日常活动造成干扰;运输和工程车辆进场,可能直接造成动物生命损伤;夜间施工车辆照明、场站生活区照明则可能对一些野生动物造成影响。同时可能存在部分施工人员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哄赶、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或处于好奇追赶和接近动物,对其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损害。(3)对重点保护植物的影响根据沿线调查结果,梭梭在沿线戈壁滩内均有分布,本段全线永久占地将破坏一定数量的梭梭等灌木面积,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加以保护和恢复。(4)水环境影响桥梁基础施工过程产生的钻渣、淤泥,若处理不好,会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及作业过程中的滴、漏会产生含油污水,对施工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施工过程的砂石料冲洗、混凝土拌合、养护等过程产生的废水;生活区污水一般含有较高浓度的COD、BOD5和SS,由于施工期长达36个月,如果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水体,将会导致水体质量下降。(5)空气影响在公路施工期主要空气污染物是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路堑开挖、路基平整、土方运输及填筑等施工作业;碎石加工厂、拌合站的降尘设施不到位,洒水不及时,生产过程均会产生粉尘污染;水泥、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在施工便道及施工营地运行过程中将产生大量尘土。(6)固体废物影响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土弃方、沥青废料、临时设施拆除、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7)施工噪音影响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为工程机械,因不同的施工机械影响的范围相差很大,昼夜施工场地噪声限值标准有所不同,夜间施工噪音的影响范围比白天大;施工车辆行驶过程中鸣笛等噪音影响。

三、环境影响管理措施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5)

水利水电工程是为适应人类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而修建的工程,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自然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等环境影响。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又是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比较复杂的行业,其中水利水电工程的陆生生态保护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环境监理重点工作。

1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目标与原则

陆生生态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分成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由于不同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陆生生态系统又进一步分为各种亚类型约600种。包括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等。工程项目施工期陆生生态环境监理目标是,全面保护区域的生态系统整体性结构和生态过程,重点保护工程建设所涉及或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与其主要生态功能,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保护工程影响区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滩地和沼泽等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区域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得到保护、补偿、改善、提高。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预防、恢复、减缓、补偿过程实施,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一般性常规措施与特殊性重点措施相结合,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可持续维持。

2陆生植被与植物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植被与植物对维系陆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生态濒危物种是指生活在特殊生境中、对外界环境极为敏感、极易受到自然因素或人类干扰等原因,导致其生境消失而形成的濒危物种。2.1珍稀、濒危和特有植物保护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措施。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植物,地方特有植物,名树木,都要实施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无法实行就地保护时,应进行异地移植。在植物迁地保护时,要根据工程区受保护植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植物生长现状、地点以及受工程影响的面积、数量等,制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保证移植成活和可以长久地生存、生长。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库蓄水前要进行清库,以保证库区水质。同时,在清库过程中关注对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影响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不易迁移栽培的,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主要有避绕、围栏保护、挂牌保护等措施。建立专门的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或树木园。这类具有特定保护目标的自然保护区,一般是残存的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加强对残存的珍稀和特有植物的保护,也是一种补偿措施。对因特殊的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部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保护的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制定本工程陆生植物管理实施细则。严格工程施工环保监理和移民安置区环保管理,如严禁砍伐、损坏植被和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等。2.2森林、草原植被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是保护植被。根据森林、草原主要种类、群落、覆盖率现状,明确影响因素、面积、数量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区现有的森林、草原植被保护。任何工程建设都要侵占和破坏一定范围内的植被,造成生态功能的的损失,因而需要改善其余植被的质量以补偿这类损失。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幼林抚育规划及草原保护规划,合理调整评价区的植被结构,提高植被盖度和改生态功能。库区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以上的地段要种草、植树,实现全覆盖。坝址附近的山坡要作为重点,恢复和重建植被,不仅实现高覆盖盖率,而且要注意景观美化,四季有花有绿。在工程施工期间,采用巡山和设卡方式进行森林管护。严格管理管护禁伐区内的森林、灌木林和限伐区的森林、部分灌木林和商品林区的部分林地和禁牧区草原。根据森林草原资源的分布、林草布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划分管护片、责任区(或地块),使资源保护落到实处。对可能恢复为耕地的施工迹地,必须恢复为耕地,大力造耕地以发展种植业,对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次生裸地要及时覆土,还林还草。2.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在工程建设施工期,进行生态影响全过程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监理区包括主体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等及施工有关的区域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地区。施工期主要监测水环境河流水质变化及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监测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变化,区域植被动态变化以及生态系统整体变化,敏感环境区情况和重要敏感保护对象的生存发展状态,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等。

3陆生动物及其生境保护措施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特有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环境监理重点保护对象。3.1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施工期间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就地保护,是根据拟保护动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重要性,按分布现状分析确定保护动物与工程相距位置及影响程度,按其生态习性,尤其是繁殖的习行环境要求和食物来源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无法实施就地保护而受影响野生动物又具有异地生存能力的,可采取迁地保护措施。迁地保护措施方案还要在试点或科学试验基础上确定。应选择在动物迁徙时期进行个体捕获、运输、栖息地安置,在新的栖息地要配备饮用水供给,修建防护栏,进行食物供给、疾病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生物通道”,陆生动物采用就地保护措施确定其保护范围,建造专门通道、护栏、警示牌等工程。野生动物种群普遍衰退和物种濒危甚至灭绝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生境“岛屿化”。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就必须打破阻隔,使野生动物“岛屿”式生境相互联系起来,建立“生物通道”。3.2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区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施工期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势比较平坦、水流缓库汉进行有效的管护,严禁捕杀水生经济动物。严禁任何人对鸟类进行猎捕。严禁施工人员和当地居民捕杀两栖和爬行类动物。3.3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安全水库蓄水期,库区的野生动物和自然疫源疾病的传播者(部分鼠形兽),将向非淹投区转移,在库周其密度将有所增加。此时,既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关系,又要重视对非淹没区的人、畜和工程施工人员的自然疫源疾病防治和防疫工作。3.4减少施工爆破对动物的惊扰要减少工程施工爆破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做好爆破方式、数量、时间的优化。在鸟类繁殖期,尤其须防止爆破惊扰,对爆破施工应规定避开动物繁殖期。

参考文献

[1]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100问[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2]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要点[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3]王伯铎,刘旗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M].北京:《陕西环境优秀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4]邓彦,葛鸿,康海涛.输变电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要点[M].北京:《陕西环境优秀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6)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532021

水利水电工程是为适应人类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而修建的工程,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自然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等环境影响。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又是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比较复杂的行业,其中水利水电工程的陆生生态保护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环境监理重点工作。

1 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目标与原则

陆生生态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分成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由于不同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陆生生态系统又进一步分为各种亚类型约600种。包括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等。

工程项目施工期陆生生态环境监理目标是,全面保护区域的生态系统整体性结构和生态过程,重点保护工程建设所涉及或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与其主要生态功能,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保护工程影响区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滩地和沼泽等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区域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得到保护、补偿、改善、提高。

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预防、恢复、减缓、补偿过程实施,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一般性常规措施与特殊性重点措施相结合,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可持续维持。

2 陆生植被与植物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植被与植物对维系陆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生态濒危物种是指生活在特殊生境中、对外界环境极为敏感、极易受到自然因素或人类干扰等原因,导致其生境消失而形成的濒危物种。

2.1 珍稀、濒危和特有植物保护

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措施。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植物,地方特有植物,名树木,都要实施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无法实行就地保护时,应进行异地移植。在植物迁地保护时,要根据工程区受保护植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植物生长现状、地点以及受工程影响的面积、数量等,制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保证移植成活和可以长久地生存、生长。

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库蓄水前要进行清库,以保证库区水质。同时,在清库过程中关注对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

水利水电工程影响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不易迁移栽培的,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主要有避绕、围栏保护、挂牌保护等措施。

建立专门的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或树木园。这类具有特定保护目标的自然保护区,一般是残存的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加强对残存的珍稀和特有植物的保护,也是一种补偿措施。

对因特殊的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部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保护的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制定本工程陆生植物管理实施细则。

严格工程施工环保监理和移民安置区环保管理,如严禁砍伐、损坏植被和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等。

2.2 森林、草原植被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是保护植被。根据森林、草原主要种类、群落、覆盖率现状,明确影响因素、面积、数量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工程区现有的森林、草原植被保护。任何工程建设都要侵占和破坏一定范围内的植被,造成生态功能的的损失,因而需要改善其余植被的质量以补偿这类损失。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幼林抚育规划及草原保护规划,合理调整评价区的植被结构,提高植被盖度和改生态功能。

库区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以上的地段要种草、植树,实现全覆盖。坝址附近的山坡要作为重点,恢复和重建植被,不仅实现高覆盖盖率,而且要注意景观美化,四季有花有绿。

在工程施工期间,采用巡山和O卡方式进行森林管护。严格管理管护禁伐区内的森林、灌木林和限伐区的森林、部分灌木林和商品林区的部分林地和禁牧区草原。根据森林草原资源的分布、林草布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划分管护片、责任区(或地块),使资源保护落到实处。

对可能恢复为耕地的施工迹地,必须恢复为耕地,大力造耕地以发展种植业,对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次生裸地要及时覆土,还林还草。

2.3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

在工程建设施工期,进行生态影响全过程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监理区包括主体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等及施工有关的区域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地区。施工期主要监测水环境河流水质变化及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监测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变化,区域植被动态变化以及生态系统整体变化,敏感环境区情况和重要敏感保护对象的生存发展状态,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等。

3 陆生动物及其生境保护措施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特有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环境监理重点保护对象。

3.1 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

施工期间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就地保护,是根据拟保护动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重要性,按分布现状分析确定保护动物与工程相距位置及影响程度,按其生态习性,尤其是繁殖的习行环境要求和食物来源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无法实施就地保护而受影响野生动物又具有异地生存能力的,可采取迁地保护措施。迁地保护措施方案还要在试点或科学试验基础上确定。应选择在动物迁徙时期进行个体捕获、运输、栖息地安置,在新的栖息地要配备饮用水供给,修建防护栏,进行食物供给、疾病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

建立“生物通道”, 陆生动物采用就地保护措施确定其保护范围,建造专门通道、护栏、警示牌等工程。野生动物种群普遍衰退和物种濒危甚至灭绝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生境“岛屿化”。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就必须打破阻隔,使野生动物“岛屿”式生境相互联系起来,建立“生物通道”。

3.2 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区严禁捕猎野生动物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施工期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势比较平坦、水流缓库汉进行有效的管护,严禁捕杀水生经济动物。严禁任何人对鸟类进行猎捕。严禁施工人员和当地居民捕杀两栖和爬行类动物。

3.3 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安全

水库蓄水期,库区的野生动物和自然疫源疾病的传播者(部分鼠形兽),将向非淹投区转移,在库周其密度将有所增加。此时,既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关系,又要重视对非淹没区的人、畜和工程施工人员的自然疫源疾病防治和防疫工作。

3.4 减少施工爆破对动物的惊扰

要减少工程施工爆破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做好爆破方式、数量、时间的优化。在鸟类繁殖期,尤其须防止爆破惊扰,对爆破施工应规定避开动物繁殖期。

参考文献

[1]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100问[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2]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要点[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3]王伯铎,刘旗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M].北京:《陕西环境优秀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7)

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日渐凸显,如何在公路建设中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建设完工后最大限度的恢复路域生态环境,这是摆在广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公路环境保护

1.1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把沿线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1.2公路环境问题

公路建设造成的环境问题主要有: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公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公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公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1.3公路环保措施

1.3.1公路施工前后期阶段环保措施

1、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3、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4、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

1.3.2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1、生态保护措施: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还耕,及时进行景观再造;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泥砂;对路堤边坡及时进行植草绿化;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成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2、噪声防治措施: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学校和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3、大气污染防护措施: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和站设在空旷地区,距离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在200m以外;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场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既方便生产,又须符合卫生要求,不采取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

4、水污染防治措施:沥青、油料、化学物品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对桥梁施工机械、船只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2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是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我国对公路建设环境影响的研究以1987年西安公路大学编写的《西安至临潼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标志,之后逐渐普及。

2.1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活动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并评价其未来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合理选线提供依据;通过损益分析,提出可行的环保措施并反馈于设计,依减轻和补偿公路建设项目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2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国际通行的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 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及公众参与等。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为上述前四项。

2.3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以“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拟建公路中心两侧各200米为范围,特殊环境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

2.4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线长面广的特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采用点线结合,以点带线,突出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的评价方法。对大气、噪声环境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分析法,对生态环境、水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则采用调查分析法。

3 我国公路环境保护的不足

3.1声环境保护

我国的公路噪声控制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体系,对公路噪音屏障研究还不够深入,采取的方法也不够有效,并且只是在某些地区试用噪声控制,结合地形的自然式减噪设计尚未在工程设计中得到充分重视,应用也少。

3.2生态环境保护

面当遇到公路工程穿湖等地域时,通常采用减少工程造价为主要目的的方法,这样往往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

3.3水土保持

公路工程的水土保持分为两个部分:坡面侵蚀控制和泥沙沉淀控制。公路施工已逐渐重视了侵蚀控制,并对此采取一定措施,但忽视了泥沙沉淀控制,对于路面径流采取分散漫流方式,使工地附近的水体受到一定的污染,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环境劣化。

3.4环境补偿

公路工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环境资源损失。国家尚常见的做法是采取有效的补偿措施,如在公路建设中碰到生态环境中的湿地问题,采取占用多少湿地,就在附近补偿同样面积或更大面积的湿地,使湿地的生态功能少受或不受影响,以恢复往日原有的优美质朴的自然风貌。在这方面,我国缺少严格的法规约束。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8)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自然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旅游资源,与沿线风土、历史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交通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要经过工可研、设计、施工三个主要环节,对环保认识不足都可能在公路建成后,对路线周围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工可研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可研阶段在投资费用估算、经济费用及效益分析上的考虑,基本建立在实地踏勘和调查上,但是目前在论证项目可行性时,对自然环境论述较少,大多局限于一些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许多大填大挖的方案很少考虑自然环境及植被保护。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势在必行,工可研阶段应该把环保与效益分析等论证放在同等程度 ,尽可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指导后期的测设、施工。测试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公路测设是在工可研的指导下,具体确定路线的布局。线位的具体设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所以公路测设在满足技术等级要求前提下,不但要考虑线形指标,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尽可能地优化方案,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少破坏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无论永久性占地、还是临时性占地,都应有合理的环保设计。对于在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应提供恢复措施设计,防护工程应优先考虑植物防护。这样,虽然初期投资可能大一些,但从长远看,无论对公路本身的发展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都十分有益。

三、采取的措施 

 

(一)公路设计阶段环保措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正确处理造价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视大型结构物设计与自然景观的协调。路线走向应尽量减少避免穿越对地球生态至关重要的湿地、林区等。保护原有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公路建设破坏了山区或丘陵本来的自然稳定性,由于开挖导致应力释放引起坡度滑动。目前的设计很少考虑应力释放,只简单地考虑土质的自然休止角,只做一些较粗的地质勘探,出现滑坡后治理的费用远远超过先期避免滑坡所投入的费用。重视排水、防护设计。公路排水设计不畅,不但对公路本身造成损坏,并且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公路运营阶段仍然存在水淹耕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9)

一旦环境问题跨越国界,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加以解决.为了有效地执行这些政策,控制跨国污染的影响,国际行动的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就保护全球环境而言,国际间在过去的20年里就生态保护、废弃物、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通过合作方式缔结条约,制定共同接受的环境保护规范与政策,以处理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但_些环境政策的实施,可能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规范产生冲突,例如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trade-related environ-nental measures,简称TREMs)、激励性措施所可能导致的贸易歧视或不公平贸易竞争,使得倡导全球自由贸易并强调互惠和非歧视的世贸组织对此类环境政策措施的运用持较负面的态度,而引发贸易与环境平衡发展的争议。简言之,争议的中心是实施有关的环境政策措施会对自由贸易政策产生冲击。如何兼顾与整合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与公平性的总目标,与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简称MEAs)相关措施所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的,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TREMs与激励性措施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MEAs中运用的原因与功能,并进﹁步探讨在MEAs中运用此类措施与WTO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与贸易公平性问题。 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随着国际社会逐渐采用TREMs与激励性措施来保护环境这一趋势的发展,环境问题与GATT/WTO自由贸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不容忽视。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大部分的MEAs只能处理某一特定类型的环境问题,因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个相当于GATT/WTO那样的国际环境组织来统筹管辖所有的环境问题,或整合MEAs的差异,解决涉及贸易公平议题的环境争端。因此,当MEAs不足以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问题时,为追求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有能力处理有关争端的GATF/WTO自然就成为管辖并解决此类争议的最适机构。虽然不少环境保护主义者反对这种处理方式,但GATT/WTO仍是目前国际间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最重要的场合。 就目前国际上的TREMs和激励性措施的性质而言,前者多采用限制性或惩罚性的贸易措施,如禁止或限制特定物品的进口、或贸易制裁等,以保护环境;后者则多采用具有激励性质的措施,如环境补贴、技术转让等,以达到同前者相同的目的。尽管这些措施对于保护环境具有特定的功效,但对于自由贸易而言,它所可能引发的贸易歧视或可能隐含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是GATT/WTO所不容许的。即便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环境保护措施在WTO体系下也未必能够享受到绝对优先于自由贸易规范的待遇。所以,环境保护问题即使在1947年能被GATT纳入,至多会被视为一种非关税壁垒,而不可能是一项凌驾于自由贸易之上的特殊制度。 如上所述,因TREMs与激励性措施可能经由数量限制等措施导致贸易限制或贸易歧视,从而引发贸易公平性的争议,所以在GATT中与环境措施关系最为直接的规范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数量限制、反倾销与反补贴协议,以及针对自由贸易措施设定例外规定的第20条等规定。第20条对环境措施的运用尤为重要,首先,该条的二项例外措施,可能使环境保护措施的运用正当化,而被援引到涉及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中;其次,该条前言部分规定:“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不对具有相同条件的成员间构成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由此可知,该规定缩小了一般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此种限制规定,不但使得自由贸易原则凌驾于列举的十种特殊社会目的之上,更使得未出现于本条(a)至(j)项的其他社会目的,如环境保护措施,无法享有该条所允许的特别待遇。因此,从理论上而言,MEAs采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时,仍然必须严格遵守此一规定,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与GATT/WTO的规定不符。 WTO所规定的条款突出强调了各成员的“环境保护权”,表明该项权利是成员的一项当然权利,各成员有权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制定同时适用于来自其他各成员的进口产品的环境贸易政策与措施,但条件仅限于是“必需的”,并“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对成员行使环境保护权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约束规范,甚至极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 二、多边环境协议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同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 的潜在冲突 根据某一多边环境协议而采取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或激励性措施来处理跨国性或全球性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些措施不论其在性质上具有惩罚性还是激励性的、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歧视性、或者对成员国有无特定要求。其被多边环境协议所采用的原因主要是其特殊的经济功能足以减缓由贸易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环境问题,或者是其具有吸引国际社会加入多边环境协议以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然而,正是因为这些TREMs与激励性措施产生的经济效应可能对国际贸易的公平性造成威胁,导致多边环境协议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它与GATT/WTO的关系如何处理?尽管截止到现在,这一问题仍处于“潜在冲突”阶段。换言之,还没有任何一个多边环境协议因为采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而受到GATT/WTO的质疑或挑战,但只要这两种法律体系间的潜在冲突持续下去,根据MEAs运用TREMs或激励性措施处理特定的跨国环境问题的功能就会受到潜在威胁。 MEAs通过TREMs如限制或禁止有害于环境的贸易活动,或采取第三国待遇措施迫使有关国家加强合作等,以实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标。这些具有贸易歧视性措施或贸易限制措施极有可能引发贸易公平性的争议,而受到GATT/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的质疑和挑战。尽管在《华盛顿公约》起草与协商过程中,世界保护联盟曾向GATT秘书处谘询,秘书处给予《华盛顿公约》中的相关措施与《华盛顿公约》第20条相容的肯定答复;《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与协商中也曾经由GATT秘书处证实相关的贸易措施原则上符合GATT第20条(b)项的例外规定。然而,TREMs与GATT/WTO第11条相抵触却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它与第20条(b)或(g)项的构成要件相符,但仍可能因导致贸易歧视而被认定与该条前言的规定相冲突,最终被认定与WTO相违背。 与上述情况相比较,第三国待遇的浓厚歧视性色彩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不符,更使其难以与GATT/WTO的精神相一致。第三国待遇设立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国破坏MEAs的成员国共同努力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但从GATT第20条(b)项的必要性规定中的穷尽法则看,这种贸易限制是否就是唯一可行的必要措拖可能会引发争议。在1991年“泰国香烟案”中,争端解决小组曾指出:“假设还有任何不与GATT相抵触的替代措施存在,且为该成员国在合理情况下可被期待使用时,则该项与GATT相抵触的限制措施即不是第20条(b)项认可的‘必要’措施。”更有甚者,第三国待遇的效果是看受贸易限制的第三国是否因此而改变其国内环境政策。一项贸易措施是用来迫使其他国家改变其国内政策,或必须改变政策才能具有保护动物生命或健康的效力,那么这种贸易措施并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因而不能适用第20条(b)项的规定;同样,这种措施亦不能被视为第20条(g)项所规定的“主要为保护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的目的而设立的措施,或使得一国的国内生产或消费受到有效限制的措施”。由此可见,要使第三国待遇不受GATT/WTO的质疑和挑战,似乎不太容易。 除了GATT/WTO的基本义务外,MEAs的TREMs还需要与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各个多边协定的规定不相违背。所以,即便一项贸易措施符合第20条的例外规定,当它与多边协定不相容时,仍有可能被GATT/WTO认定为不恰当的。TBT协定对于MEAs采取的贸易措施就极有这种可能性。根据TBT协定,WTO成员可以采用现存的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标准。而《华盛顿公约》、《巴塞尔公约》等MEAs对产品的制造过程和制造方法规定了若干标准,假设这些标准能被TBT协定视为国际标准,则MEAs成员国对此种可能导致贸易障碍的标准的使用不会被TBT协定所质疑或挑战;然而,由于TBT协定采纳一项国际标准的条件包括对该标准遵守与否,须为自愿性质,所以当多数MEAs所制定的标准对成员国是一项义务时,MEAs的相关措施似乎仍难经由TBT协定而取得合法地位。 倘若GATT/WTO一旦认定对第三国的歧视待遇、较严格的国内措施及贸易制裁与GATT/WTO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有所抵触。或《华盛顿公约》对特定物种的捕杀、出口限额等;《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ODS(耗竭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量限制等,与GATT第11条的消除数量限制条款相违背时,MEAs所追求的国际环境保护目标及国际合作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三、多边环境协议中激励性措施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潜在 冲突 MEAs中的激励性措施一般是指对参与国际合作处理环境问题的国家的一种补偿机制,它采取积极和正面的鼓励方式,以达到补偿或帮助成员国的效果。常见的激励性措施一般有提供特别待遇或优惠、技术转让、资金援助、无法遵守程序,联合执行计划、市场开放及天然资源开放等形式。 激励性措施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一般有三个方面:第一,它具有鼓励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促进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处理环境问题的正面作用。当参与MEAs所需承担的义务过重导致其成本过高,且预期利益又不十分确定时,许多国家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合作的积极性。而根据共同但有差别性责任原则所制定的激励性措施,往往能将徘徊于MEAs之外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到MEAs,以使MEAs确立的目标能在最广泛的国际合作下实现。第二,帮助成员国履行其MEAs下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一个国家加入MEAs后,却因其国内问题,如经济不景气、社会不稳定、技术落后等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履行条约义务时,激励性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可确保成员国有足够能力贯彻MEAs所设立的目标。第三,通过激励与援助促使成员国强化其国内经济与环境走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因而所产生的全球性福利可能会超过MEAs的原有目标。 在上述多种激励性措施中,资金援助机制为了能最有效促进国际合作与鼓励成员国履行其义务,但也是最有可能引发贸易公平性争议的激励性措施。 就贸易自由化的观点而言,资金援助措施可被视为一种国际环境补贴。虽然WTO的现行规定将基于环境因素而给予补贴视为不可对抗的补贴,但这并不能保证MEAs的资金援助措施在WTO框架内能免于挑战与对抗的威胁。换言之,只要资金援助措施损害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它就有可能与WTO的《反补贴协议》发生冲突。例如,当一WTO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同时又是《蒙特尔利尔议定书》的成员国,并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补贴援助,以使其工业生产形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当这种受补贴的产品进入市场时,不论其为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都有可能被其他未受资金援助的成员国,特别是非《蒙特利尔议定书》成员国指控为对该类产品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因此,这类具有激励性质的资金援助首先面临的争议是它能否被视为《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二项(C)款的不可对抗的补贴。虽然《反补贴协议》第27条中对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待遇而暂时可不受制于禁止或可对抗的补贴规定,但这些可能连基本工业都匮乏的低国民生产总值国家很难想像他们如何能在不具有工业与污染能力的情况下接受MEAs所提供的资金援助来使其工业转型。而真正有可能对环境(如臭氧层)造成新的破环,且有能力接受国际环境补贴以改变生产型态的ODS高生产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却不能受惠于这一条款。因此这一规定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十分不利。即使有一些补贴可以被视为不可对抗的补贴,其效力也可能因相关规定而受到减弱。例如,依据《反补贴协议》第8条规定的,补贴额度不得超过改善设施成本的20%的限制,及当它对他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时,也可能受到平衡措施的对抗。这种结果,从贸易竞争的角度看或许是公平的,但从促进国际合作以保护环境的目标看,当一项资金援助措施在WTO框架下受到平衡措施的对抗时,其代表的却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福利仅仅因为一个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所受到不利损失而被抵销。这样的规范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确有可争议之处。 四、解决潜在冲突的可能方式 当国际条约之间发生不相容时,习惯条约法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用以处理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通常可能被援引以解决这种争议。因此,当MEAs的TREMs或激励性措施与GATT/WTO自由贸易原则发生冲突时,这些原则或许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方式。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法则尽管未出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但它仍为国际间最常用于比较条约优先适用的法则之一。据此,对于处理同一事项的数个条约或法规,具有相对特定性的条约或法规优先于仅具有一般性的条约或法规的适用,即使一般性条约或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晚。当采用这一原则时,可以界定究竟是MEAs还是GATT/WTO更为特定。例如,从针对ODS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所设定的贸易措施方面看,《蒙特利尔议定书》与《华盛顿公约》中的有关规定远比GATT/WTO为特定而应优先适用。 第二,后法优于 前法。这一法则的运用仅为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后法优于前法”通常只适用于相同成员国所缔结的新、旧条约之间的关系。在成员国完全相同时,新条约才能优先于旧条约。故先后缔结于不同成员国间的条约并不因时间关系而有绝对的优先适用关系。因此,WTO与某一MEAs之间的成员国必须全部相同,才能援引这一法则。 第三个法则在条约本身就明确表示它与相关条约的关系时,解决优先适用问题。运用这一法则可能是解决MEAs与GATT/WTO相关争议较为理想的方式。在这方面已有成功的先例。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明示,当该协定中的义务与MEAs(《华盛顿公约》、《巴塞尔公约》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特别贸易条款不相容时,应以后者优先适用;《华盛顿公约》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其成员国在部分关于海洋物种保护公约或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其在《华盛顿公约》下的权利与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也规定,其条款不可侵犯其缔约国在其他既存协定中的权利与义务,除非这些权利与义务严重损害与威胁生物的多样性。尽管在WTO协定第5条中规定:“总理事会应进行适当安排,以其权责与WTO有关的其他国际性政府间组织有效合作。”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足以明确表明WTO与MEAs的关系。理想的办法是,WTO参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的模式对MEAs设立特别除外规定,则两者间的潜在冲突有可能得以缓解或消失。

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篇(10)

【中图分类号】F753/757 【文献标识码】A

绿色贸易措施(GTMs)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而采取的、客观上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或障碍作用的各种政策措施。绿色贸易措施主要表现为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有关环境贸易政策、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和一些国家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环境标准。现有的绿色贸易措施主要分为三类:WTO多边贸易体制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国际多边环境协议下的贸易措施;与贸易有关的自愿性措施。当前,环境保护的浪潮日趋高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产品的环境取向越来越明显,这已成为国际市场变化的新特点。乌拉圭回合中对环境与贸易关系所作的粗略概括,为各国通过制定环境标准、绿色标志和国内法来设置贸易壁垒开辟了新“灰色区域”。

一、 国际绿色贸易措施的发展动向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不断降低,多边贸易规则限制了政府任意增加关税和限制商品进口的能力,但是绿色贸易措施化身为新贸易保护的工具,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秘、最棘手和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之一。国际绿色贸易措施的发展态势主要呈现为:

(一)绿色贸易范围扩大化

1.涉及众多的产业领域

凡是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贸易均在绿色贸易措施保护之列,被保护的商品从农产品扩大到工业品、劳务部门和高科技领域。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绿色贸易措施对产品的影响分成四类:(1)无影响产品:WTO成员无一报告对该产品实施某项GTMs;(2)有影响产品:WTO成员中至少有一成员报告对该产品实施某项GTMs;(3)影响投入产品:该产品至少有25%的世界进口额受到相关GTMs的影响;(4)敏感产品:有25%或以上的成员报告对该产品实施GTMs。根据UNCTAD的有关资料显示,以世界进口额25%为衡量标准,有742个商品受到绿色贸易措施的“较大影响”, 3746个产品至少面临一个国家的GTMs影响,只有1171个产品未受任何绿色贸易措施影响。

2.实施主体剧增

一个发达国家实施绿色贸易措施,常常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仿效,最终诱发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绿色壁垒。如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我国浙江舟山地区出口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欧盟禁令后,瑞士、日本、韩国等都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产品检测,沙特阿拉伯则直接暂停了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二)绿色贸易标准高要求化

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国民健康,对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现实。欧盟的技术标准体系复杂而严密,在食品安全与质量方面除遵守国际上有关的标准外,各国还有公共标准与私人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分配等生产供应链制定的具体要求,且不断修订标准,提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例如,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从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欧盟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进口资格。

(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

近些年,借口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安全,过分细化评估产品所含成分几乎是各国抑制外部性输入,谋求本国企业发展的一致行动。如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不得销售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溴联苯、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器设备。如2002年4月,日本公布对中国菠菜进口中,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这远远严于日本本国有机磷农药的留限量,还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如英国要求花生酱的黄曲霉素含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美国等国规定陶瓷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七,从而将不符合该含量要求的外国产品排除在外。因此,在一些国家,滥用绿色贸易措施,不合理地提高技术标准,绿色贸易措施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从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战略目标、实现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口号,以保护国内消费者和维护国内生态环境为理由,迎合了消费者对环境的要求,也顺应了当代绿色环保的潮流,成为各国取得环境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这些新的制度安排,包括各类技术规范、标准等措施,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被各别国家变相地用以阻止外国特别是环保技术落后的产品进入国内,提高进入门槛,为本国市场形成巨大的保护网,这时就演化成了绿色贸易壁垒。

UNCTAD认为实施某项绿色贸易措施的国家数量如果不超过5个,就存在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以此来判断绿色贸易措施的目的究竟是为设置贸易保护壁垒还是真正的环境预警手段。但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共同经济政策的欧盟在实施绿色贸易措施时就会完全被排除在“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名单之外。因此,对某项产品,如果只有欧盟采取某项绿色贸易措施,则就要对其政策动机产生怀疑。

二、国际绿色贸易措施的基本特征

在关税税率持续下降和非关税壁垒逐步规范的情况下,绿色贸易措施凭借其合法性、隐蔽性、扩散性,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游戏规则。

(一)合法性

绿色贸易措施实施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资源、环境与人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对经济生活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上有多个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许多国家国内立法中也有多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根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统计,总共有115项对国际贸易有潜在影响的绿色贸易措施,其中43项措施已经被各进口国实际采用。WTO也允许以健康保护和动植物检疫的名义来设置一系列标准,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和检验手段来设置技术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协定》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做了规定。

(二)相对性

绿色贸易措施不仅对出口国进行限制,也对本国的产品、投资及服务进行了严格限制,表面上一视同仁。但是,相对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环保行动起步晚,环保技术落后,产品环保标准低,所以同样的环保要求,在发达国家间并不形成壁垒,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构成壁垒。

(三)隐蔽性

绿色贸易措施本质上是积极的,然而诸多绿色贸易措施却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使本国市场免受进口商品冲击,却也披着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健康或动植物安全的外衣,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中最为常见。

(四)歧视性

由于制定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相关标准是以发达国家的国内资源技术条件和国内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需求为主要制定依据,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对不同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往往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成为牺牲品。

(五)扩散性

绿色贸易措施的使用具有很强的扩散性或示范效应,即一国实施马上会引起他国的纷纷效仿,由一个设限国迅速扩展成多个,给出口国带来沉重的打击。例如在2002年,欧盟禁止进口中国蜂蜜的禁令,引起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连锁反应,相继也对我国的蜂产品进口采取绿色贸易措施。

三、 应对策略

(一)提高环保意识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兴起和日渐深入人心,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绿色经济意识不断提高,消费心理和消费偏好发生变化,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同。绿色贸易措施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在更广范围、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求,就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

(二)加强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我国理应在国际事务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面对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设置不合理绿色贸易措施,可根据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质疑与抗争。我国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到贸易与环境有关标准的制定与磋商,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TBT协定的“标准协调”原则提出,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国际化标准机构制定他们感兴趣的产品标准,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原则,积极参与环境有关各种条约和标准的修订,从而约束发达国家出于各种目的的不合常理的贸易限制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使国际贸易向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

(三)健全相关环境标准与法制

在国际社会日益加强绿色贸易立法的趋势下,我国应加快环境与贸易方面立法的步伐,尽快与国际接轨。为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质量认证和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抓紧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一些重要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ISO9000、ISO14000、SA8000等国际标准规范企业等组织在生产、服务和活动过程中的环保行为,已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同,效力十分广泛,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获得了这类国际认证就等于取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要大力推广相关国际标准在我国的使用。对环境法律的严格执行,既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又可以保持自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排污者和破坏生态环境者外部不经济性运作的成本,充分体现法律的刚硬性,通过严格的执法,遏制生产经营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孙龙中,徐松.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 2008,2

[2] 童霞,山丽杰,吴林海.基于绿色壁垒导向效应的中国出口贸易发展内的路径选择[J].国际贸易问题.2006,2

[3] 乔生.国外绿色贸易措施动向及我国的对策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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