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的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15 11:34:28

保护自然的方式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1)

随着2011年6月中国丹霞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我国将拥有世界自然遗产8项,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4项,总计12项,总量位居世界第三。随着世界自然遗产数量的增加,自然遗产保护区的建立与当地原住民的利益矛盾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的原住民利益问题就被提上了议程。

对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这个问题,国内外的学者多从保护自然遗产和开发利用的角度进行研究,很少将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原住民的利益保护结合起来。因此,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与原住民的利益保护这一研究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

原住民是自然遗产保护区的老主人,是对自然遗产保护区最熟悉的人。在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中,他们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如果能够在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中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赢得他们的支持和拥护,就能够为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排除很多障碍。反之,就有可能将原住民变成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中的敌人,进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得不偿失。因此,如何有效保障原住民利益十分重要。

我国自然遗产分布与保护现状

自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有41处,如四川九寨沟、黄龙、大熊猫栖息地等;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

以上自然遗产保护,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对其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自然遗产保护区的人们的认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某些领导者没有以全面长远的观点来看待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他们不积极地将自然遗产保护区纳入地方建设规划中,将自然遗产当作区域经济发展的障碍;同时,还利用自然遗产作为噱头来吸引大量游客,导致旅游的过度开发和管理,从而带来许多问题。如一些有价值的物种生态区、自然地带遭受人为的破坏。我国自然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观念与方法策略上,政府部门不能正确处理自然遗产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关系,在狭隘的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驱动下,制定政策时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导致旅游发展过度、自然遗产丧失原真性、原住民利益受损等危害;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对于自然遗产管理的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科学,存在多部门管理不统一,权责分配不清的现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对其管理,造成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房地局三部门之间权责分配不清,由此导致多种矛盾频出;在采取措施方面,由于秉承传统的保护规划方式,导致偏重宏观控制,具体操作性和管理手段之间的衔接和实施相对缺乏。

自然遗产保护区的设立对原住民的影响

原住民或土著,是指在自然遗产保护区较早定居的居民。为实现自然遗产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订了各种不同的政策和项目,对原住民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生活环境、生存状态带来了影响,甚至造成根本性的改变。

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对原住民生产方式的影响。生产方式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是生产力,其社会形式是生产关系。在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由于需要保护原生态的自然遗产,许多原住民原有的生产方式就需要改变。比如,刀耕火种、捕鱼打猎受到禁止,原住民就不得不向发展旅游业或以“无烟工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经济方向发展。这些改变,必然要求自然遗产保护区周边地区人民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这是一个挑战和付出。当地几乎没有工业产业,居民仅能依靠旅游业为生。旅游的淡季和旺季都会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旺季,游客规模较大,环境人口承载量有限,游客产生的大量垃圾污染破坏了保护区的环境;而且游客数量增多,侵入和破坏了居民长期以来习惯的正常生活。淡季则会导致收入下降。

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对原住民日常生活习惯的影响。自然遗产保护区建立后,许多地方会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原住民上山,许多原住民自织的“番布”衣服,会因失去原材料而消失转而花钱购买棉布制衣服,增加了生活的经济压力。自然遗产保护区为了防止污染空气,禁止原住民用材生火的,改用清洁能源,价格比较昂贵,给居民生火做饭造成了诸多不便。由于对自然遗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许多道路的封锁会导致出行不便,原住民往往要绕道很远才能到达;原住民许多与环境保护相违背的风俗习惯,将会失去其进行下去的条件,进而逐渐消失。例如,云南的彝族经常捕杀各种动物来祭祀祖先。

保护自然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自然遗产保护区既是全社会的公共资源,也是当地原住民的经济资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原住民以放弃经济发展为代价而选择保护环境,使得全民和国家能巩固享受保护区发挥的效益,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则主要由保护区原居民承担,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不能只强制性地要求保护区原居民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国家利益。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障原住民的利益,这是实现环境争议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机制来切实保护自然遗产与原住民的利益。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2)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151-03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实践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很不完善。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对社区共管实践的理论总结,更好的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协调保护区与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使得保护区与社区经济协同发展,走上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研究的意义

(一)实践的需要

1.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各种类型不同级别底自然保护区1 999个,保护区总面积14 398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14.4%。全国林业系统建立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已有1 538个,总面积达1.18亿公顷,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2.3%。中国耕地面积2003年底的统计数据为18.51亿亩,约占国土面积的12.8%。也就是说,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在2003年底已超过全国耕地面积,林业系统建立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已接近全国耕地的面积。截至2009年底,中国自然保护区的数量上升为2 541个,总面积上升为14 774.68万公顷(不含港澳台地区),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为14.72%。

但在同时,与相对高水平的保护面积相比,又存在相对落后的周边社区。中国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在自然环境特殊和生物资源非常丰富,但又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边远山区,涉及贫困人口约2 000万。在大多数自然保护区内和周边都有当地居民分布。这是中国不同于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自然保护区情况的一个突出特点。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基本无居民的保护区不同,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人口众多,平均每个保护区内定居人口近1.5万,周边社区人口5万多。

如此大面积的资源丰富地区,没有建设好,没有保护好,没有管理好。目前,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已由数量扩张走向质量提高阶段,迫切需要好的管理方法。

2.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尖锐。过去不考虑社区的需求,封闭式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引入了社区共管的管理方法。但是这种管理方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在国内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国际援助项目的推进,处于试点阶段。在实践中理解不同,做法各异,绩效也不同,可以说良莠不齐,实践中还没有总结出一套或几套成功的模式、经验。

3.对国内外特别是国内社区共管实践的总结不够,因此对下一步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及社区共管实践就难以给予有效的指导。

目前,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中,很难找到不涉及当地参与保护以及把保护与发展相联系的项目。但是,以社区为基础的保护项目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为政府和国际组织局限这类项目提供较具参考性的方法和经验。

(二)理论研究上的需要

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虽然在国外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如同实践的不成熟,理论研究也远没达到完善的地步。社区共管脱胎于社区(社会)林业以及参与式扶贫项目,在中国的兴起及推进又主要赖于国际援助项目,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思想基本上是从国外借鉴过来的,因此,国内对社区共管的理论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创新的、能与实践结合并指导实践的研究。

(三)政策、法律规范完善的需要

目前,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有关政策及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护区发展的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已提上了日程。在中国社区共管的实践中也发现,社区共管还缺少政策、法律的有效支持,有时甚至是矛盾的。政策、法律规范的缺失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有效开展。因此,需要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从理论上分析并指出进行有效的社区共管所需的政策、法律支持,对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提出政策、法律修改、完善的合理建议。

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理论来源

1.社区林业。共管较早应用于社区林业,社区林业精神后来在其他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得到应用。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共管的基本思想已应用到包括资源保护等相关领域中。

2.参与式扶贫。社区资源共管的理念和实践,自始至终都离不开村民的参与。这种参与式发展起源于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成长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实践。参与式扶贫项目力图促进人们自主地组织起来,分担不同的责任,朝着一致的目标努力,使发展项目的制定者、计划者、执行者之间宣传一种有效的平等的“伙伴关系”。参与式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得到极大的推广[1]。

3.公共资源的管理。共管经验也主要来源于鱼类资源、森林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公共资源的管理经验,主张这些公共资源的管理需要更具活力的伙伴关系:政府和其他资源利用的相关机构为当地资源的使用者和社区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来补充当地资源的使用者和社区在管理这些公共资源上的需求。

总结以往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第一,虽然有研究者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来源,但是没有对此作进一步分析。目前尚无人关注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与社会林业、参与式扶贫及共管资源共管的差异所在。第二,在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研究(及实践)中,借鉴了或者是直接应用了社区林业及参与式扶贫的理论,但是没有与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自身的特点相结合进行深入研究,建立起适合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思想理念、理论及模式。第三,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脱胎于社区林业与参与式扶贫等实践及理论,在社区林业及参与式扶贫中,社区及社区居民是当然的主体,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是主体。这些项目中基本不存在中国保护区与社区之间复杂的土地、资源的权属问题。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有自身的特点,其中,社区共管的主体并不那么简单明确;土地权属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目前的研究中没有深入研究这些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特殊问题。第四,因为保护区社区共管中权属的复杂性,产权的明晰以及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的权利义务配置,就有别于社区林业及参与式扶贫及公共资源社区共管的权利义务配置,目前的研究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关注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在中国的引入、兴起

20世纪90年代,社区共管和参与式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在中国开始受到重视,首先应用在扶贫、农村发展、环境保护等项目中,并逐渐从纯粹的自然保护拓展到保护与生产相结合,从单目标扩展到综合发展,从农村项目向小城镇发展项目扩展[2]。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开展则主要由于国际援助项目的推动。

1.国际援助项目的推动。一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中国实施的几个大的发展项目有力地推动了社区资源共管在中国的发展。1995年8月起,全球国际基金(GEF)在中国5个省10个自然保护区实施了为期六年的“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社区共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2002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GEF实施了“林业可持续性发展项目(SFDP)”,其中一个子项目是社区共管,涉及7个省的13个自然保护区。1998年由荷兰政府资助的中荷合作森林保护和社区发展项目(FCCDP)在云南省展开,涉及6个自然保护区。社区资源共管是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云南白马雪山和中甸等地,陕西秦岭地区,长江中游湿地和四川等地实施的众多保护于发展项目,都有社区资源共管的部分,显著地推动了这一理念在中国的实践。。

2.争取资金的利益驱动。为了争取国际援助项目资金,保护区对社区共管缺乏深入的研究及理解,为了获得项目资助而在报告中写人了一些他们自己可能不完全信服的内容;村民们认为,国家给贫困地区的资助应是无偿的,资助是应该的,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先把资金“骗”来,而地方政府也持这种观点,只要争取到资金就行。这就形成了重争取资金,轻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对加强自身管理不够,忽视社区利益。影响了共管的成果 [3]。

3.矛盾冲突的压力。由于产权的模糊和重叠而形成的冲突是共管体制形成的原动力。保护区管理部门相对更积极地支持解决权利或利益冲突所导致的矛盾,主要原因在于起工作职责和目标直接指向保护区自然环境、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其并不掌握对保护区所辖面积的各种资源的管理权力,即工作要求与可支配权力之间有很大的缺口。而各级政府的态度并不是很明确。各级政府及社区的参与显示出较强的被迫性。

总结以往的研究,局限主要在于:(1)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及在此基础上的研究,主要是国际援助项目的推动,所以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在各项目的原则和基础上进行的,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不同的项目,实践及原则、理念是不同的,因此研究也有较大的局限。研究的项目色彩较浓。(2)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者虽然愿意接受社区共管这种管理模式,出发点基本上是基于矛盾冲突的巨大压力,及外部的推动和争取资金的需要,保护区的真正目的:帮助社区发展经济,社区不要再破坏保护区资源,同时还可以通过经济激励等手段,“迫使”社区承担一部分保护责任。但在他们思想深处,仍是把社区作为自然保护的破坏者和对立面来看待的。保护区及研究者的基本逻辑是:封闭式管理行不通――因为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破坏保护――社区破坏是因为他们生存需求――通过社区共管,帮社区发展了经济,社区不再破坏。这种对社区地位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对社区共管的真正意义也缺少认识。

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理论来源看,应用了社区林业及参与式扶贫的经验理论,但是没有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特点相结合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从在中国的兴起看,主要源于国际援助项目的推动,大多数的研究局限于各自的项目,而且这些项目主要是针对社区经济的发展。

四、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在中国的实践模式

从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案例的研究来看,共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或)周边社区;(2)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非政府组织;(3)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公司;(4)保护区、社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比较多的是第一种模式,第二、三种模式比较少,第四种模式目前只看到一例。第一、二种模式,保护区收获保护效益,社区收获经济效益,第三种模式中,社区、公司获取经济效益。第四种模式中,考虑了保护区在共管中的经济收益。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3)

中图分类号:F59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740(2009)11―0005―03

一、引言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正面临着来自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的不断增加的压力,因为社区及其居民常常是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在资源恢复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寻找一些有效途径,既鼓励人们持续利用资源又能保护这些资源。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区在解决与周边社区之间矛盾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当地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使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哥斯达黎加、坦桑尼亚、泰国等相继开展了社区共管的研究项目,进行了各种努力和尝试,社区共管就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保护和发展相协调的保护模式。

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提出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其理念和机制是为了缓和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紧张或矛盾状态而缘起的有弹性的、不断适应新情况的、不排斥当地社区的新型管理方式。这一模式是全面提升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能力的有益尝试,其做法是,根据自然保护区当地社区和政府生存的需要,通过促进当地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利益分享,把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居民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体,把孤立的生态系统变成开放的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全球环境基金(GEF)在中国保护区管理项目中实施的社区共管,是指让社区参与保护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评估,并与保护区共同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帮助社区合理地使用资源来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终目的,即一方面使社区在发展中能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保护区资源的破坏;另一方面帮助社区发展经济和提高生活水平,减少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给社区发展带来的限制和约束,使社区能将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并积极地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1]。

三、国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发展综述

通过外文期刊Elsevier检索“Natural Resource”一词,搜索发现322 044篇文献,再以检索“community co-management”一词,搜索发现的外文文献有65 365篇。从论文的发表时间上来看(见下图),2000年以后该领域的论文开始逐渐增多,尤以2008年为最。2000年发表相关论文2 266篇,而到2009年增加到5 784篇,平均每年增加390篇相关论文,平均增长率为17.3%,增长速度很高。发表数量的增加除了很少部分是由于学术期刊数量增长外,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重要性增加而引起的学术反应。

社区参与式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过程主要有二种实践方法:一种是消极的参与式方法,也就是社区资源保护,这是把保护社区资源放在第一位;另一种是积极的参与式方法,把社区成员需求放在第一位。社区资源保护强调的是保护区的完整性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虽然这可以为社区居民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新的收入方式(比如通过生态旅游获取收入),或者还允许当地人利用其中一些自然资源,但是这种保护模式通常是牺牲社区利益,而且实施的成本也大。与社区资源保护相比较而言,积极的参与式方法,即CBNRM,旨在将大多数决策权和对重要资源的控制权转交给社区,如在津巴布韦实施的CAMPFIRE项(Communal Areas ManagementProgram)。

从不同利益主体在原则和实践上所扮演的角色来看,CBNRM强调当地资源使用者在社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应该扮演主要角色。在原则上,CBNRM是基于一种民主理念――它认为那些受决策影响的人应该参与决策过程,这种原则也是诸多研究者和实践者所认同的基础。在实践中,当地社区在识别资源、明确社区发展的优先权、选择采用适当的技术和实施管理方面应扮演着主要角色。

通过以上文献回顾,可以将CBNRM的含义总结为,CBNRM是一种积极的参与式方法,其目标旨在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同时要注重社区的生计发展,它在自然资源管理上强调应以社区为主体,要考虑到社区生计。

四、国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研究综述

从文献综述来看,国外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社区管理的研究已成为一个热点,目前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在国际上成为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研究的趋势性的方法或分析路径。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缺乏有效的社区权威来管理资源,而现代则强调社区在管理自然保护区中的重要性,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是一种积极的参与式方法,其目标旨在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兼顾社区的生计发展。代表人物有:

Songorwa(2000)指出自然保护区参与式资源的保护有两种实践方法,一是社区资源保护,也就是把保护社区资源放在第一位,二是把社区成员需求放在第一位。

Jones B(2002)指出与自然保护区社区资源相比较而言,积极的参与方式,即自然资源管理,旨在将大多数决策权和对重要资源的控制权转交给社区,如在津巴布韦实施的CAMPFIRE项目(Communal Areas Management Program)。

五、国内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发展研究综述

自1956年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设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 194个,总面积达1.48亿hm2,基本上形成了种类比较齐全的自然保护区布局和体系,85%以上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和80%以上的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生态系统得到了保护,为我国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上保护区管理模式的落后,使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从文献综述来看,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研究涉及到地理学、生态学、资源学、环境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门学科,而对保护区社区管理方面的理论性研究较少, 国内学者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研究主要以个案研究、发展模式研究、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发展关系研究为主。

1.个案研究

刘静(2009年)以卧龙自然保护区为例进行研究,对卧龙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关系模式及其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强调对卧龙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关系的评价便于管理人员整体把握各项社区管理措施的管理成效,从关系模式的主要影响因素着手,提高保护区的社区管理水平。

吴兆录(2003年)以药山自然保护区为例,对药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共管问题进行研究,指出管理环境和资源的一个多层次管理体系。讨论了平等互利、协作、自愿和奖惩制度化的共管原则,并提出共管的具体建议。

2.模式研究

张金良(2000年)对保护区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研究指出社区共管是一种适合我国保护区发展特点的、能积极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矛盾的保护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社区资源保护体系和对资源规划管理,也减轻了社区对保护区的资源压力,促进了保护区的工作。

张华(2008年)对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机制问题进行研究,指出促进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必须要有制度化安排作保障,应当构建自然保护区共管体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及磋商机制,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管理系统。

3.关系研究

薛美蓉(2008年)针对社区共管与自然保护区之间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社区共管中存在的种种矛盾与冲突,提出了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性、合理利用资源、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区共管激励机制等解决或缓解社区共管中各种矛盾与冲突的途径与措施。

李东义(2001)提出开展社区管理是必然的,把群众参与作为自然保护管理的一部分,社区管理是实现自然保护社会化的重要措施。

鉴于上述基于社区的保护方法在实践上遇到的诸多问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紧迫性,也有学者提出重新采用以前的强制性保护方法。然而保护区不是孤立的岛屿,保护区与周围居民不可能分隔开来,以牺牲保护区内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利益而实现生物多样保护,有悖于保护区建立的初衷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保护区和社区关系的协调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实践,而不可能回到以前的强制性保护阶段。

六、社区共管面临的挑战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共管面临的首要困难是分权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仍然主导对资源管理的控制,如在印度和菲列宾对采伐量的控制。但是一些靠社区来管理也出现过违规事件,这也导致了政府的不信任,从而加大自己的权力控制(Sheona,Bruce等,2002)。在孟加拉国的社会林业项目就是这样,在多数情况下,当地居民不得不答应实施这些项目(Sheona和Bruce等,2002)。分权也面临新的问题,分权的主要收益是大众参与多了,但是却没有让农村真正地产生民主形式,许多案例表明分权反而加强了或者产生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不公正或者不能代表大众利益的当地权威(Ribot和Jesse,1999)。

另外,共管需要整合本土知识和科学知识的。但是许多整合过程已经显示要有效地完成整合确实很困难,面临着不少文化障碍(Geret,1997)。例如对来自欧洲和加拿大的科学家以及官员在讨论对加拿大安大略湖的管理中,他们就面临了文化障碍,表现在他们具有不同的想法以及利益表达上(Chapeskie,1995)。

共管的安排涉及到要解决复杂的资源管理,但是其组织类型通常很简单,难以胜任这么复杂的管理(Gerett,1997),各机构之间的衔接、协调存在问题(李挥,2004:;邹雅卉,2003)。这样致使在实施共管的过程中,许多应该提供的服务跟不上,如技术服务等(朱桂兰,2003)。在开展社区共管的自然保护区之间也缺少信息交流(黄文娟等,2004)。

法律、传统也对共管的实施有所限制。一些成立的组织没有法律地位,很工作的实施靠的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缺乏法律支持导致它们在对某些东西的保护上会不具备合法性,比如对偷罚林木者,它们没有资格(Vimal和Join,

2003)。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也面临类似问题,野生动物损害的庄稼没有相关赔偿机制支持,保护区土地的规划也受法律方面的限制(司开创,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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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的方式篇(4)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的积极影响

从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的角度来说,生态旅游是在生态平衡、不破坏自然资源前提题下对区内资源的综合利用,既提高了当地自然保护区的知名度,又有利于增强自然保护区内自我发展的能力。从旅游管理的角度而言,针对自然保护区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自然保护区至关重要。

(一)生态旅游管理模式能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筹集资金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很大一部分自然保护区都存在建设资金短缺现象,导致自然保护区各项基础设施缺乏。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整体来看,区内相应设备和基础设施也都极其缺乏。产生这些问题的因素正是以往的管理过于落后致使的。而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既能保证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又对自然景区进行有效的改造,将部分经济收入的资金用于区内保护工作中,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得到大众的认可,所以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的资金筹集、融资渠道也就更多,这无疑促进了自然保护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正常状况下,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需用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政府财政、私人投资以及保护区自筹资金等。由于生态旅游发展潜力很大,未来私人投资开发和建设自然生态保护区的行为将逐渐增加,会有更多的个体(私人)参与到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中。

(二)生态旅游管理有效地提高了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普通旅游形式是遵循产业革命的管思想和管理模式,对旅游对象采用掠夺式的开发,导致旅游资源和旅游价值低下。而生态旅游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内涵,是为了让旅游对象充分了解当地环境的自然历史和文化知识,让旅游对象在较短的时间里能够获取回归自然的一种精神享受,同时,生态旅游将当地环境教育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结合在一起,这种融合了当地历史文化背景的旅游形式深受大众的青睐,虽然生态旅游属于高层次的旅游形式,但在中国生态旅游不应成为高素质高消费的特权,只要能自觉珍视旅游环境和资源,并以了解当地环境的自然历史和文化知识为旅游目的,都能够成为生态旅游对象。在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最大化地调动大众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导游对当地环境资源背景的介绍和宣传,有效促进了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很多自然景区都能够看到旅游对象自带垃圾袋,将果皮等垃圾装入袋中,不文明的旅游活动现象也在减少,这都能够体现大众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渐提高。如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实行生态旅游管理模式,那么,全民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会得到全面提升,自然景区的环境也将不会遭到恶意破坏,可以有效地解决自然保护区环境损坏的问题,促进区内经济发展和建设,真正实现自然保护区可持续性发展。

(三)实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声誉,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所涉及的产业非常多如交通运输、餐饮、产品制造以及宾馆等多个行业,倘若一个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被成功开发和利用,将会带动周边的上述产业共同发展,这给当地的百姓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就业或创业机会,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深远的意义。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已经建立了区内管理办法,但由于政府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其宣传力度不足,同时也没有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时的历史背景因素,大众对自然生态保护并没有保护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以后,旅游对象逐渐走进自然保护区观赏大自然的美景,通过旅游对象的不断传播,政府的大力宣传,自然保护区被更多的人熟知,并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未来会有更多的旅游对象进入到自然保护区内游玩,感受大自然环境带来的安逸感和舒适感。要想使旅游对象进入到一个脱离世俗的拥挤和喧闹的环境中,全身心地融入大自然里,则生态道德教育非常关键,对旅游活动的全程需要提倡生态教育,这样既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维护,更能够实现区内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最终实现自然保护区的社会与生态效益,使三者有效地达到协调。

二、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管理的现状

(一)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盲目开发,管理混乱

众多自然生态保护区在开发的环节中,由于只重视经济利益,缺乏足够的调研准备工作,有些开发商迫不及待地希望早开发,并且以快开发的形式尽快获取效益,根本就没有实施有效的科学论证,又未依据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开发条件实施科学合理的规划,大规模地盲目开发,导致自然保护区开发后期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使当地的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一些开发商盲目建造人造景观,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原始性、协调性以及整体性。在自然保护区随意乱建寺庙、开山炸石等,这种结构性的破坏,对生态环境而言是难以估量的损失。这种行为与当地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相关职能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重视不足,造成自然生态保护区人为破坏现象严重,甚至遭到毁灭性打击。虽然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施严惩,但是人们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和自身欲望,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不足,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不到位,使自然保护区被破坏程度加剧,当地政府未实施科学系统的管理,使本地方生态环境的原始性以及整体性受到破坏,使本地方的旅游资源无法紧跟旅游行业发展步伐,使地方经济效益降低。

(二)生态旅游项目开发没有坚实的科学技术支持、没有足够的生态旅游管理人才

首先,在没有进行足够的调研、相关的评估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基础认识模糊的状况下,对自然保护区采取大规模的开发;其次,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在设计时考虑不够长远,未依据现阶段生态环境实施科学合理的设计,生态旅游开发设计中未将环境保护信息的培训列入其中,对项目经营开发者实施的资源保护也未列入设计中,使经营开发者对保护环境没有足够的认识,这不利于区内的生态发展。由于我国旅游资源多样性,并具有独特性,正是旅游资源的多样性和原始性,使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系统,缺乏总体布局规划以及统一管理,对旅游项目实施粗放式管理。另外,管理人才欠缺,科研人员不足而平时的科研任务又繁重,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科研活动中,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这些科研人员缺乏对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因此,要重视培养高水平的管理型人才,这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一)旅游开发注重保护,对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合理划定

自然生态本身具备自身修复功能,但是在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中,还是要以保护为主,因为大众对生态旅游知识的了解并不深入,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而生态旅游的开发对当地环境有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会造成破坏,这需要在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又保护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实施自然保护生态旅游的开发,因此,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必须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前提。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对保护对象的破坏,同时使旅游资源最大化,利用对旅游对象实施分流,对自然保护区已经实施生态旅游开发的区域应合理制定功能分区,核心区禁止各种资源的开发活动;服务区位于自然保护区边缘是旅游对象集中休息的场所,由于服务区处于与外部相邻,所以任何交通工具均可以通过;密集游憩区是旅游对象活动的集中区域,因其旅游对象集中,人员密集,所以只限制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进入。在自然保护区其功能区的划分比较关键,随着自然保护内容的不断增加,由于在进入功能区前已经将一些旅游对象作了分流,所以进入功能区的旅游对象越来越少,相反功能区则对旅游对象的吸引力再不断地增大。对于自然程度高的地方功能区的分流作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并健全法制及管理体制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5)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王朗模式

1.生态旅游在王朗的成功

王朗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65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四个大熊猫自然保护区之一。保护区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北部的平武县,是岷山山系的腹心地区,属于全球生物多样性核心地区之一的喜玛拉雅——横断山区。保护区内生活着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29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1989年的调查,这里是大熊猫分布最密集、人为干扰最少、栖息地质量最好的区域。区内还有着种类丰富的鸟类资源。植物种类也十分丰富,区系组成复杂。完整独特的生态系统,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大熊猫的特殊吸引力是王朗开展生态旅游的天赋条件。

1996年,世界自然基金会与国家林业部在王朗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四川平武县开展“综合保护与发展项目”(icdp)旨在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寻求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王朗及其周边社区的生态旅游就是平武icdp项目的一个子项目。

王朗的生态旅游从1997年开始启动,在经过最初三年的规划筹备之后,从2000年10月开始正式对外运营。入区旅游人数在2001年即超过1万人,旅游收入达40万。并在此后的几年中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与此同时王朗的生态旅游以它鲜明的特色迅速获得了国内外的反响。2001年王朗的生态旅游顺利通过了国际著名的生态旅游认证机构——澳大利亚全国生态旅游认证项目(neap)的生态旅游认证,2002年王朗的生态旅游被作为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的典型案例向当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大会”推荐,王朗的生态旅游开始有了国际性影响。同年,王朗自然保护区由原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升级为部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王朗的生态旅游又通过了“绿色环球21”生态旅游认证达标阶段的评估,这在当时国内的自然保护区中是第一个。在生态旅游发展的同时,王朗的管理、科研、环境教育、监测巡护等工作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王朗自然保护区因此三次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 并且因为在有效管理、生态旅游、科研合作等方面的突出成就,而被列为51个“全国示范保护区”之一。

2.王朗生态旅游的“小众”特征

与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不同,王朗生态旅游的内在动力来自于保护区协调发展的要求,而非单纯的经济目的或政府的行政安排。在借鉴了澳大利亚、尼泊尔等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王朗的生态旅游一开始就避开了其他自然保护区大规模、大众化旅游开发的误区,以其鲜明的个性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中独树一帜。王朗的生态旅游模式具有鲜明的“小众”特点,可以称之为小众型生态旅游。

“小众”旅游是区别于大众旅游的一种精品化的旅游模式,它以旅游市场中对其产品的重度使用者为目标市场,其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服务方式都针对性地围绕这几类小众游客的特点展开。王朗的生态旅游正是这样一种“小众”旅游,它以科研工作者、国际生态旅游者、会议旅游者、学生等八类市场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并且通过网站、媒体宣传、会议、信件、电话甚至私人接触等方式与这一部分“小众”保持良好而持久的关系。保护区提供的专业性、知识性极强的旅游产品如讲座、科考、专业解说等也正是适应了这一类消费者的需求。而旅游接待中保护区员工与旅游者个人接触广泛,人性化的服务模式也十分契合这些目标消费者的心理。

王朗所选择的这几类游客的人数虽然不多,但重游率高,花费高,因而构成王朗生态旅游的主要市场。据王朗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这一部分游客的数量只占王朗入区游客总数的25%,但其消费占保护区旅游总收入的70%。成功的市场定位与产品定位成为王朗生态旅游最大的竞争优势。

3.“小众”生态旅游与王朗自然保护区的全面发展

王朗的旅游实践不但找到了适合自身资源条件和特点的生态旅游模式,而且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发展成功地服务于保护区的资源保护与管理。通观王朗生态旅游十年的发展,如果仅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它算不得成功。每年30万~40万元的收入,恐怕是任何一个旅游开发公司所不屑的。但是通过生态旅游的开展,带动了保护区的科研、保护、教育、国际合作和社区工作,使得保护区走上了一条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仅以科研为例,生态旅游开展的十年是自然保护区对外合作和科研发展最快的时期。王朗自然保护区通过生态旅游的发展提高了知名度,吸引了大量的科研机构的合作和资金的注入。保护区已先后成功地与北京大学、四川大学、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等数十所国内外科研院所进行了20多个科研项目的合作,在巡护、监测和科研的基础上,建立了几十个数据库。同时这些科研成果又被成功地转化为讲座、解说、生态小道等生态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王朗生态旅游的内涵和吸引力。

二、生态旅游王朗模式面临的困境

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区中较早开始生态旅游探索的成功典型,王朗的“小众”生态旅游模式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获取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的资源,它符合生态脆弱的自然保护区的特点,也符合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的战略目标,是一种值得其他自然保护区借鉴的可持续旅游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朗模式自身的生存却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在王朗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绵阳市的《2000年~2015年旅游发展规划》中,就把王朗白马景区作为绵阳市旅游开发的六大精品景区之一,纳入了绵阳市地方旅游经济发展的格局。2006年,为了加快王朗白马地区的旅游发展,由绵阳地方政府做媒,平武县政府与大型民营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四川汉龙集团签署协议,计划由汉龙集团投资3个亿,将王朗白马景区打造成四川第二个旅游目的地,形成四川第二大旅游经济圈。2006年12月汉龙集团接手了王朗的旅游经营。王朗保护区内形成了王朗管保护,汉龙新公司管旅游,平武县的王朗白马风景区管理局协调旅游发展的格局。但是由于开发理念上的冲突和管理上的协调问题,目前王朗保护区内的旅游发展进入了紧张的磨合时期。王朗保护区退出了进行中的“绿色环球21”的生态旅游认证,汉龙集团提出的修建林区道路、整治宾馆设施等计划无法开展,景区内游客人数也有所下降。与此同时保护区周边开展旅游接待的白马人为了面对开发商进来后对自身的利益构成威胁的局面,自发成立了自己的旅游开发公司。

在目前的王朗景区内,围绕旅游开发,交织着几对突出的矛盾:保护区旅游开发理念和思路的矛盾、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保护区与旅游开发商的矛盾、旅游开发商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王朗的生态旅游可能就此夭折。

三、王朗案例带来的思考

王朗生态旅游的探索和实践、它目前的困境和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王朗的生态旅游要突破目前的困境得到健康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王朗的,也是所有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需要面对的。

1.保护区旅游的定位——经济优先还是保护至上?

没有人不知道保护是自然保护区的首要目标。但是保护区的保护、科研、监测、巡护、环境教育都需要经费。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也成为众多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强劲动力。但是,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应当如何定位?是象“一般风景类土地资源”一样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是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定位为实现保护区总体目标的一个工具?自然保护区在旅游开发之初就应当明确其旅游定位,才能避免在经济运作中迷失。

王朗自然保护区把他们的生态旅游定位为“小规模、负责任的旅游,它促进周边社区、游客、公司与企业、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参与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机制的建立。”在王朗的案例中,保护区没有把生态旅游的经济目标凌驾于其他目标之上,而是成功地让它成为推动保护区总体目标实现的一个工具。

2.保护区旅游的模式——大众旅游还是小众旅游?

国内学者在研究中提出,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与世界遗产一样属于“遗产资源”,遗产资源的价值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遗产旅游经营创新的关键是遗产本真价值的展示。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在本质上是非营利的。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和经营应当区别于其他风景区,严格控制旅游容量,坚持小规模、精品化、控制式发展的“小众”旅游模式。我们认为,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那些资源观赏价值高、旅游吸引力强的保护区——不应当拒绝大众游客,但更不宜为了经济目的而盲目迎合市场需求。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应当严格服从保护区的首要目标,寻找与保护区职能协调的主导旅游模式,限制游客数量,加强游客管理和环境教育,担负起引导和培育旅游者的任务,而这本来就是保护区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3.保护区旅游的主体——自主开发还是对外招商?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主要有自主开发、对外招商和联合开发等几种模式。选择何种开发模式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具备自主开发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应当鼓励其自主开发。尤其象王朗这样积累了丰富的自主开发旅游的经验、旅游产品特色鲜明并且为市场认可的自然保护区应当坚定不移地支持他们走自主开发之路,从政策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支持。对于那些不具备开发资金、人才、经验的自然保护区,可以招商引资或联合开发。但前提是,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开发商遴选、监控和退出机制,确保其旅游开发不违背自然保护区的总体目标。

4.保护区旅游的管理——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处在生态脆弱、经济贫困地区,当地居民和地方政府有着强烈发展地方经济的意愿。这种发展经济的强烈意愿与保护区的旅游发展思路往往会发生剧烈的冲突。这种意愿和行为又因其作为一种政府意志和政府行为而影响着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方向。

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经济活动而忽视自身在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方面的作用,这其中既有发展观上的偏差,也有深刻的制度设计根源。对于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旅游发展中处于特殊地位的自然保护区来说,迫切需要明晰产权,改变产权主体虚设的状况,设立权威机构自然保护区的产权,并且适度回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条状垂直控制。这是使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健康发展并服务于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连玉銮.生态旅游的”小众”模式管窥——从王朗自然保护区的实践谈起[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37-40

[2]颜竹.四川王朗——九寨沟的皇冠[j].华夏地理,2007,(4):66-83

[3] 徐嵩龄.论碧峰峡旅游开发模式的意义——兼论“一般风景类土地资源”与“遗产资源”的旅游经营异同[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41-47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6)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王朗模式

1.生态旅游在王朗的成功

王朗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65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四个大熊猫自然保护区之一。保护区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北部的平武县,是岷山山系的腹心地区,属于全球生物多样性核心地区之一的喜玛拉雅――横断山区。保护区内生活着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29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1989年的调查,这里是大熊猫分布最密集、人为干扰最少、栖息地质量最好的区域。区内还有着种类丰富的鸟类资源。植物种类也十分丰富,区系组成复杂。完整独特的生态系统,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大熊猫的特殊吸引力是王朗开展生态旅游的天赋条件。

1996年,世界自然基金会与国家林业部在王朗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四川平武县开展“综合保护与发展项目”(ICDP)旨在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寻求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王朗及其周边社区的生态旅游就是平武ICDP项目的一个子项目。

王朗的生态旅游从1997年开始启动,在经过最初三年的规划筹备之后,从2000年10月开始正式对外运营。入区旅游人数在2001年即超过1万人,旅游收入达40万。并在此后的几年中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与此同时王朗的生态旅游以它鲜明的特色迅速获得了国内外的反响。2001年王朗的生态旅游顺利通过了国际著名的生态旅游认证机构――澳大利亚全国生态旅游认证项目(NEAP)的生态旅游认证,2002年王朗的生态旅游被作为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的典型案例向当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大会”推荐,王朗的生态旅游开始有了国际性影响。同年,王朗自然保护区由原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升级为部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王朗的生态旅游又通过了“绿色环球21”生态旅游认证达标阶段的评估,这在当时国内的自然保护区中是第一个。在生态旅游发展的同时,王朗的管理、科研、环境教育、监测巡护等工作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王朗自然保护区因此三次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 并且因为在有效管理、生态旅游、科研合作等方面的突出成就,而被列为51个“全国示范保护区”之一。

2.王朗生态旅游的“小众”特征

与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不同,王朗生态旅游的内在动力来自于保护区协调发展的要求,而非单纯的经济目的或政府的行政安排。在借鉴了澳大利亚、尼泊尔等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王朗的生态旅游一开始就避开了其他自然保护区大规模、大众化旅游开发的误区,以其鲜明的个性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中独树一帜。王朗的生态旅游模式具有鲜明的“小众”特点,可以称之为小众型生态旅游。

“小众”旅游是区别于大众旅游的一种精品化的旅游模式,它以旅游市场中对其产品的重度使用者为目标市场,其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服务方式都针对性地围绕这几类小众游客的特点展开。王朗的生态旅游正是这样一种“小众”旅游,它以科研工作者、国际生态旅游者、会议旅游者、学生等八类市场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并且通过网站、媒体宣传、会议、信件、电话甚至私人接触等方式与这一部分“小众”保持良好而持久的关系。保护区提供的专业性、知识性极强的旅游产品如讲座、科考、专业解说等也正是适应了这一类消费者的需求。而旅游接待中保护区员工与旅游者个人接触广泛,人性化的服务模式也十分契合这些目标消费者的心理。

王朗所选择的这几类游客的人数虽然不多,但重游率高,花费高,因而构成王朗生态旅游的主要市场。据王朗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这一部分游客的数量只占王朗入区游客总数的25%,但其消费占保护区旅游总收入的70%。成功的市场定位与产品定位成为王朗生态旅游最大的竞争优势。

3.“小众”生态旅游与王朗自然保护区的全面发展

王朗的旅游实践不但找到了适合自身资源条件和特点的生态旅游模式,而且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发展成功地服务于保护区的资源保护与管理。通观王朗生态旅游十年的发展,如果仅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它算不得成功。每年30万~40万元的收入,恐怕是任何一个旅游开发公司所不屑的。但是通过生态旅游的开展,带动了保护区的科研、保护、教育、国际合作和社区工作,使得保护区走上了一条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仅以科研为例,生态旅游开展的十年是自然保护区对外合作和科研发展最快的时期。王朗自然保护区通过生态旅游的发展提高了知名度,吸引了大量的科研机构的合作和资金的注入。保护区已先后成功地与北京大学、四川大学、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等数十所国内外科研院所进行了20多个科研项目的合作,在巡护、监测和科研的基础上,建立了几十个数据库。同时这些科研成果又被成功地转化为讲座、解说、生态小道等生态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王朗生态旅游的内涵和吸引力。

二、生态旅游王朗模式面临的困境

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区中较早开始生态旅游探索的成功典型,王朗的“小众”生态旅游模式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获取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的资源,它符合生态脆弱的自然保护区的特点,也符合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的战略目标,是一种值得其他自然保护区借鉴的可持续旅游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朗模式自身的生存却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在王朗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绵阳市的《2000年~2015年旅游发展规划》中,就把王朗白马景区作为绵阳市旅游开发的六大精品景区之一,纳入了绵阳市地方旅游经济发展的格局。2006年,为了加快王朗白马地区的旅游发展,由绵阳地方政府做媒,平武县政府与大型民营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四川汉龙集团签署协议,计划由汉龙集团投资3个亿,将王朗白马景区打造成四川第二个旅游目的地,形成四川第二大旅游经济圈。2006年12月汉龙集团接手了王朗的旅游经营。王朗保护区内形成了王朗管保护,汉龙新公司管旅游,平武县的王朗白马风景区管理局协调旅游发展的格局。但是由于开发理念上的冲突和管理上的协调问题,目前王朗保护区内的旅游发展进入了紧张的磨合时期。王朗保护区退出了进行中的“绿色环球21”的生态旅游认证,汉龙集团提出的修建林区道路、整治宾馆设施等计划无法开展,景区内游客人数也有所下降。与此同时保护区周边开展旅游接待的白马人为了面对开发商进来后对自身的利益构成威胁的局面,自发成立了自己的旅游开发公司。

在目前的王朗景区内,围绕旅游开发,交织着几对突出的矛盾:保护区旅游开发理念和思路的矛盾、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保护区与旅游开发商的矛盾、旅游开发商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王朗的生态旅游可能就此夭折。

三、王朗案例带来的思考

王朗生态旅游的探索和实践、它目前的困境和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王朗的生态旅游要突破目前的困境得到健康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王朗的,也是所有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需要面对的。

1.保护区旅游的定位――经济优先还是保护至上?

没有人不知道保护是自然保护区的首要目标。但是保护区的保护、科研、监测、巡护、环境教育都需要经费。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也成为众多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强劲动力。但是,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应当如何定位?是象“一般风景类土地资源”一样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是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定位为实现保护区总体目标的一个工具?自然保护区在旅游开发之初就应当明确其旅游定位,才能避免在经济运作中迷失。

王朗自然保护区把他们的生态旅游定位为“小规模、负责任的旅游,它促进周边社区、游客、公司与企业、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参与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机制的建立。”在王朗的案例中,保护区没有把生态旅游的经济目标凌驾于其他目标之上,而是成功地让它成为推动保护区总体目标实现的一个工具。

2.保护区旅游的模式――大众旅游还是小众旅游?

国内学者在研究中提出,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与世界遗产一样属于“遗产资源”,遗产资源的价值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遗产旅游经营创新的关键是遗产本真价值的展示。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在本质上是非营利的。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和经营应当区别于其他风景区,严格控制旅游容量,坚持小规模、精品化、控制式发展的“小众”旅游模式。我们认为,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那些资源观赏价值高、旅游吸引力强的保护区――不应当拒绝大众游客,但更不宜为了经济目的而盲目迎合市场需求。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应当严格服从保护区的首要目标,寻找与保护区职能协调的主导旅游模式,限制游客数量,加强游客管理和环境教育,担负起引导和培育旅游者的任务,而这本来就是保护区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3.保护区旅游的主体――自主开发还是对外招商?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主要有自主开发、对外招商和联合开发等几种模式。选择何种开发模式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具备自主开发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应当鼓励其自主开发。尤其象王朗这样积累了丰富的自主开发旅游的经验、旅游产品特色鲜明并且为市场认可的自然保护区应当坚定不移地支持他们走自主开发之路,从政策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支持。对于那些不具备开发资金、人才、经验的自然保护区,可以招商引资或联合开发。但前提是,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开发商遴选、监控和退出机制,确保其旅游开发不违背自然保护区的总体目标。

4.保护区旅游的管理――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处在生态脆弱、经济贫困地区,当地居民和地方政府有着强烈发展地方经济的意愿。这种发展经济的强烈意愿与保护区的旅游发展思路往往会发生剧烈的冲突。这种意愿和行为又因其作为一种政府意志和政府行为而影响着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方向。

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经济活动而忽视自身在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方面的作用,这其中既有发展观上的偏差,也有深刻的制度设计根源。对于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旅游发展中处于特殊地位的自然保护区来说,迫切需要明晰产权,改变产权主体虚设的状况,设立权威机构自然保护区的产权,并且适度回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条状垂直控制。这是使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健康发展并服务于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连玉銮.生态旅游的”小众”模式管窥――从王朗自然保护区的实践谈起[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37-40

[2]颜竹.四川王朗――九寨沟的皇冠[J].华夏地理,2007,(4):66-83

[3] 徐嵩龄.论碧峰峡旅游开发模式的意义――兼论“一般风景类土地资源”与“遗产资源”的旅游经营异同[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41-47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7)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王朗模式

1.生态旅游在王朗的成功

王朗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65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四个大熊猫自然保护区之一。保护区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北部的平武县,是岷山山系的腹心地区,属于全球生物多样性核心地区之一的喜玛拉雅——横断山区。保护区内生活着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29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1989年的调查,这里是大熊猫分布最密集、人为干扰最少、栖息地质量最好的区域。区内还有着种类丰富的鸟类资源。植物种类也十分丰富,区系组成复杂。完整独特的生态系统,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大熊猫的特殊吸引力是王朗开展生态旅游的天赋条件。

1996年,世界自然基金会与国家林业部在王朗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四川平武县开展“综合保护与发展项目”(ICDP)旨在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寻求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王朗及其周边社区的生态旅游就是平武ICDP项目的一个子项目。

王朗的生态旅游从1997年开始启动,在经过最初三年的规划筹备之后,从2000年10月开始正式对外运营。入区旅游人数在2001年即超过1万人,旅游收入达40万。并在此后的几年中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与此同时王朗的生态旅游以它鲜明的特色迅速获得了国内外的反响。2001年王朗的生态旅游顺利通过了国际著名的生态旅游认证机构——澳大利亚全国生态旅游认证项目(NEAP)的生态旅游认证,2002年王朗的生态旅游被作为发展中国家生态旅游的典型案例向当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大会”推荐,王朗的生态旅游开始有了国际性影响。同年,王朗自然保护区由原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升级为部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王朗的生态旅游又通过了“绿色环球21”生态旅游认证达标阶段的评估,这在当时国内的自然保护区中是第一个。在生态旅游发展的同时,王朗的管理、科研、环境教育、监测巡护等工作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王朗自然保护区因此三次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并且因为在有效管理、生态旅游、科研合作等方面的突出成就,而被列为51个“全国示范保护区”之一。

2.王朗生态旅游的“小众”特征

与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不同,王朗生态旅游的内在动力来自于保护区协调发展的要求,而非单纯的经济目的或政府的行政安排。在借鉴了澳大利亚、尼泊尔等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王朗的生态旅游一开始就避开了其他自然保护区大规模、大众化旅游开发的误区,以其鲜明的个性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中独树一帜。王朗的生态旅游模式具有鲜明的“小众”特点,可以称之为小众型生态旅游。

“小众”旅游是区别于大众旅游的一种精品化的旅游模式,它以旅游市场中对其产品的重度使用者为目标市场,其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服务方式都针对性地围绕这几类小众游客的特点展开。王朗的生态旅游正是这样一种“小众”旅游,它以科研工作者、国际生态旅游者、会议旅游者、学生等八类市场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并且通过网站、媒体宣传、会议、信件、电话甚至私人接触等方式与这一部分“小众”保持良好而持久的关系。保护区提供的专业性、知识性极强的旅游产品如讲座、科考、专业解说等也正是适应了这一类消费者的需求。而旅游接待中保护区员工与旅游者个人接触广泛,人性化的服务模式也十分契合这些目标消费者的心理。

王朗所选择的这几类游客的人数虽然不多,但重游率高,花费高,因而构成王朗生态旅游的主要市场。据王朗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这一部分游客的数量只占王朗入区游客总数的25%,但其消费占保护区旅游总收入的70%。成功的市场定位与产品定位成为王朗生态旅游最大的竞争优势。

3.“小众”生态旅游与王朗自然保护区的全面发展

王朗的旅游实践不但找到了适合自身资源条件和特点的生态旅游模式,而且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发展成功地服务于保护区的资源保护与管理。通观王朗生态旅游十年的发展,如果仅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它算不得成功。每年30万~40万元的收入,恐怕是任何一个旅游开发公司所不屑的。但是通过生态旅游的开展,带动了保护区的科研、保护、教育、国际合作和社区工作,使得保护区走上了一条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仅以科研为例,生态旅游开展的十年是自然保护区对外合作和科研发展最快的时期。王朗自然保护区通过生态旅游的发展提高了知名度,吸引了大量的科研机构的合作和资金的注入。保护区已先后成功地与北京大学、四川大学、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等数十所国内外科研院所进行了20多个科研项目的合作,在巡护、监测和科研的基础上,建立了几十个数据库。同时这些科研成果又被成功地转化为讲座、解说、生态小道等生态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王朗生态旅游的内涵和吸引力。

二、生态旅游王朗模式面临的困境

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区中较早开始生态旅游探索的成功典型,王朗的“小众”生态旅游模式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获取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的资源,它符合生态脆弱的自然保护区的特点,也符合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的战略目标,是一种值得其他自然保护区借鉴的可持续旅游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朗模式自身的生存却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在王朗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绵阳市的《2000年~2015年旅游发展规划》中,就把王朗白马景区作为绵阳市旅游开发的六大精品景区之一,纳入了绵阳市地方旅游经济发展的格局。2006年,为了加快王朗白马地区的旅游发展,由绵阳地方政府做媒,平武县政府与大型民营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四川汉龙集团签署协议,计划由汉龙集团投资3个亿,将王朗白马景区打造成四川第二个旅游目的地,形成四川第二大旅游经济圈。2006年12月汉龙集团接手了王朗的旅游经营。王朗保护区内形成了王朗管保护,汉龙新公司管旅游,平武县的王朗白马风景区管理局协调旅游发展的格局。但是由于开发理念上的冲突和管理上的协调问题,目前王朗保护区内的旅游发展进入了紧张的磨合时期。王朗保护区退出了进行中的“绿色环球21”的生态旅游认证,汉龙集团提出的修建林区道路、整治宾馆设施等计划无法开展,景区内游客人数也有所下降。与此同时保护区周边开展旅游接待的白马人为了面对开发商进来后对自身的利益构成威胁的局面,自发成立了自己的旅游开发公司。

在目前的王朗景区内,围绕旅游开发,交织着几对突出的矛盾:保护区旅游开发理念和思路的矛盾、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保护区与旅游开发商的矛盾、旅游开发商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王朗的生态旅游可能就此夭折。

三、王朗案例带来的思考

王朗生态旅游的探索和实践、它目前的困境和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王朗的生态旅游要突破目前的困境得到健康发展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王朗的,也是所有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需要面对的。

1.保护区旅游的定位——经济优先还是保护至上?

没有人不知道保护是自然保护区的首要目标。但是保护区的保护、科研、监测、巡护、环境教育都需要经费。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也成为众多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强劲动力。但是,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应当如何定位?是象“一般风景类土地资源”一样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是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定位为实现保护区总体目标的一个工具?自然保护区在旅游开发之初就应当明确其旅游定位,才能避免在经济运作中迷失。

王朗自然保护区把他们的生态旅游定位为“小规模、负责任的旅游,它促进周边社区、游客、公司与企业、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参与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机制的建立。”在王朗的案例中,保护区没有把生态旅游的经济目标凌驾于其他目标之上,而是成功地让它成为推动保护区总体目标实现的一个工具。

2.保护区旅游的模式——大众旅游还是小众旅游?

国内学者在研究中提出,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与世界遗产一样属于“遗产资源”,遗产资源的价值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遗产旅游经营创新的关键是遗产本真价值的展示。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在本质上是非营利的。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和经营应当区别于其他风景区,严格控制旅游容量,坚持小规模、精品化、控制式发展的“小众”旅游模式。我们认为,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那些资源观赏价值高、旅游吸引力强的保护区——不应当拒绝大众游客,但更不宜为了经济目的而盲目迎合市场需求。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应当严格服从保护区的首要目标,寻找与保护区职能协调的主导旅游模式,限制游客数量,加强游客管理和环境教育,担负起引导和培育旅游者的任务,而这本来就是保护区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3.保护区旅游的主体——自主开发还是对外招商?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主要有自主开发、对外招商和联合开发等几种模式。选择何种开发模式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具备自主开发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应当鼓励其自主开发。尤其象王朗这样积累了丰富的自主开发旅游的经验、旅游产品特色鲜明并且为市场认可的自然保护区应当坚定不移地支持他们走自主开发之路,从政策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支持。对于那些不具备开发资金、人才、经验的自然保护区,可以招商引资或联合开发。但前提是,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开发商遴选、监控和退出机制,确保其旅游开发不违背自然保护区的总体目标。

4.保护区旅游的管理——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处在生态脆弱、经济贫困地区,当地居民和地方政府有着强烈发展地方经济的意愿。这种发展经济的强烈意愿与保护区的旅游发展思路往往会发生剧烈的冲突。这种意愿和行为又因其作为一种政府意志和政府行为而影响着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方向。

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经济活动而忽视自身在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方面的作用,这其中既有发展观上的偏差,也有深刻的制度设计根源。对于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旅游发展中处于特殊地位的自然保护区来说,迫切需要明晰产权,改变产权主体虚设的状况,设立权威机构自然保护区的产权,并且适度回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条状垂直控制。这是使自然保护区,尤其是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健康发展并服务于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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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嵩龄.论碧峰峡旅游开发模式的意义——兼论“一般风景类土地资源”与“遗产资源”的旅游经营异同[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1):41-47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8)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3-0017-03

生态旅游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愈来愈多的旅游者希望通过生态旅游来实现自己回归自然、反璞归真的梦想。以保护自然,教育旅游者认识自然和了解保护自然的重要性,通过生态旅游促进当地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世界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

太白山自古以来就是游人向往的旅游圣地。近年来,进入太白山旅游的人数逐年上升,部分游客自发的和无组织的进入太白山开展探险,对该区域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特别是巡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保护区在VCWF的资助下,2003年在太白山南坡开展了游客参与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的尝试。

一、参与式巡护模式概述

(一)游客概念的界定

自然保护区只允许开展生态旅游。“生态旅游”这一术语。最早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1983年首先提出,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把其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

太白山的游客构成比较复杂,按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需要,还有野外生存体力的限制,本文的游客是指年龄以25-50岁之间为限,热衷于自然保护事业,有志于传播生态保护理念的都市游人。

(二)参与式巡护的发展概况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巡护和监测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两项基本工作。在巡护和监测工作中,引入参与式方法,有助于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社区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和引导群众自主参与制定不违背保护目的的资源利用策略,从而消除社区发展和自然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社区群众作为这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力量,将极大的提高保护效率和降低保护成本。

自1995年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将社区共管的理念引入保护区管理后,太白山自然保护区有先后在WWF、财政部及大熊猫等专项资金的资助下,开始实施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反偷猎体系建设项目”、“宗教活动与自然保护工作互利发展项目”、“大熊猫保护工程项目%l区发展子项目”等。

(三)游客参与巡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太白山保护区的巡护工作,主要是稽查巡护。厚畛子保护站的日常巡护,仅能做到每季度在3条巡护线路的部分范围巡护一次,且常常是巡护不到位、质量低、信息收集不足,巡护效果无法满足对大熊猫及其栖息地进行正常保护管理的需求。

游客参与保护区的野外巡护工作,能够改变区内目前无序和不负责任的探险旅游行为,有效地把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的野外保护工作与科学规范的生态旅游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向参与巡护的生态游客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以收取适当费用,为保护管理筹集资金。这一行动不仅能够促进保护区野外巡护体系的建设,又能满足社会上部分人士求知、尝新、探险、游览的需求,既解决了区域内大熊猫及其栖息地面临的威胁,同时又能让游客深入实地直接体验野外巡护员的工作和生活经历,提高他们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从而达到生态旅游协调发展的目的。

此外,通过项目的实施改善巡护装备,加强巡护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巡护人员的巡护积极性,荣誉感和业务能力,建立持续有效的巡护激励机制,促使区域内大熊猫栖息地野外巡护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保证。同时,该活动的成功实施不仅将全面推动和促进秦岭其它大熊猫保护区的巡护体系建设工作,而且将为中国其它自然保护区的野外巡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具体的范例。

二、调查区域与方法

(一)调查区域概况

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管辖面积12135hm2,该区域分布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红豆杉、独叶草、太白红杉等珍稀濒危动植物,还有第四纪冰川遗迹、高山湖泊群、冰洞、奇峰、古树等奇观。发源于区内的黑河,水质优良,是西安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之一,被称为西安市的“母亲河”。铁甲树生态道院是全国道教宫观生态教育联盟成员,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铁甲树一大爷海旅游线路自古为善男信女和文人墨客朝拜登临必经之路,1994年经原国家林业部批准,在传统的旅游线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划定了旅游小区。

(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参与式农村评估的方法。多年的实践发现,运用参与式方法的效果是积极的,特别是在让外界人充分了解保护区情况,以及让游客自己广泛参与到发现问题、找出解决办法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运用此方法,从游客的视角出发,对参与式巡护的过程、实施效果、相关影响、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实地调查过程中,通过与WWF官员、保护区工作人员及旅游组织深入讨论,辅以关键人物访谈、对游客参与巡护管理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进行分析。

三、游客参与式巡护的实践与分析

(一)游客参与式巡护的目标 一是改进并提高野外巡护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建立持续有效的保护区巡护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合理规范的参与式巡护生态旅游机制,改变探险游客的活动行为,合理引导其积极开展参与式巡护生态旅游活动,为巡护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筹集资金。

(二)巡护线路及巡护历程设计

巡护样线指的是在保护区内布设的进行定期巡护的固定样线,太白山自然保护区有16条巡护样线。本项目实施地点选择在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所辖区的两条巡护线路,是生态游客参与式巡护最佳的路线。游客可通过网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选定巡护线路。

游客抵达厚畛子保护站后,保护站与生态游客签订参与式野外巡护协议书,对生态游客进行野外巡护知识、生存技能、巡护制度、GPS操作及野外安全常识等培训,组织游客观看太白山保护区图象资料,成立巡护组,举行授旗仪式。

具体的线路设计如下:

A线:厚畛子―铁甲树一三合宫一南天门一二爷海一大爷海一跑马梁―将军石一大坪破庙一太白庙―都督门一厚畛子(6天)

主要景点及常见动物:此线路途径三合宫、南天门、古冰川3个景区。主要的景点有:铁甲古树、三合宫瀑布群、南清泉、万花破、情人林、三清倒影、高山湖泊群等。常见的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黑熊、明鬃羊、锦鸡、青羊等。

人员包括:巡护员2人,游客2人,背工2人。

B线:厚畛子―铁甲树一三合宫一南天门一双狮峰一笔架山―莲花岩一红水河一大莽河―厚畛子(6天)

主要景点及常见动物:此线路途经三合宫、南天门、针叶林3个景区。主要的景点有:铁甲古树、三合宫瀑布群、双狮峰、松桦相映、栌桦秋色等。常见的动物有:大熊猫、羚牛、黑熊、勺鸡、血稚、林麝等。

人员包括:巡护员2人,游客2人,背工2人。

2条线路巡护线路游程结束后,回到厚畛子保护站,进行野外数据的分析,总结行程,填写调查问卷。颁发“荣誉巡护员证书”。

(三)游客参与式巡护运作机制

首先,保护区聘请与宣传有关的旅游、保护方面专家,指导保护区制定该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巡护体系建设方案,并对该项目的运作、前期准备、实施过程以及整个项目的监测、效果进行指导。

接着,保护区管理局成立生态游客参与式巡护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和参与式野外巡护历险游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参与式巡护历示范项目的开展。巡护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巡护小组组长由保护站站长兼任,成员由巡护员4人、背工6人组成。小组成员直接从事生态游客参与式巡护历险游工作,负责巡护资料的记录、生态游客的导向、项目活动的记录等具体工作。

然后,组织对巡护人员进行培训。项目启动后,集中一周时间,对厚畛子保护站的巡护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使其掌握野外巡护的技能、护林防火和导游知识,熟练识别野生动植物,能准确、真实、及时填写表格,并为生态游客做好导游工作。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4-6名热爱自然保护事业,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男性青年,在厚畛子保护站集中培训,传授旅游、野外巡护、动植物识别、护林防火、旅游安全常识以及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监督管理机制

保护站建立健全参与式巡护资金管理制度、监测统计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保护科、旅游科负责指导保护站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活动的跟踪监测,对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做法及时纠正,确保了项目安全运行。

(五)游客参与式巡护取得的成效

通过游客参与巡护,一方面,扩大了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提高了太白山的知名度,同时游客亲身体验保护区巡护员野外的工作、生活等经历,从中了解到保护区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资源方面的艰辛;另一方面,改善保护区野外巡护设备条件,促进保护区巡护工作管理激励机制的建立,弥补了巡护经费的不足,增加了巡护频度,增强了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有和于促进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六)游客参与式巡护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1.游客参与巡护的积极性不高。虽然保护区邀请了两批社会人士参与了巡护活动,对项目实施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但他们对整个项目的理念、项目活动设计、监测等知识了解较少;另外,由于事先确定巡护的路线、收费标准(每人2000元)等缺乏调研,收费较高,时间长,许多游客难以接受。

2.工作人员能力有限。保护区虽然对巡护员及背工向导进行了动植物识别、巡护等知识的培训,但由于时间短,培训的内容不尽完善。加之,巡护员及背工向导缺少对保护区管理、游客解说方面的知识,尤其缺乏游客参与式巡护的经验,这就限制了工作人员主动性地有效发挥。

3.宣传促销手段落后。保护区只是通过WWF网站以及同西安春风旅行社合作招揽游客,由于宣传手段落后、渠道较少、宣传面窄,缺少宣传策略,其促销效果不佳,社会上的人员对游客参与巡护知之甚少。

四、讨论与建议

游客参与巡护活动的开展,加强了保护区巡护人员的能力建设,丰富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旅游管理经验,改善了巡护装备,提高了日常巡护工作质量和数量。基本杜绝了大熊猫分布区内无组织、无管理的探险旅游活动,减少了区域内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受到的威胁。

目前,游客参与式巡护活动只是改善了厚畛子保护站的巡护装备及改变了辖区无序、无组织和不负责任的探险旅游行为,并没有全面彻底地改进太白山保护区大熊猫分布区的巡护工作质量和数量及改变南部的探险旅游行为,换句话来说,区域内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已受到和将要受到的威胁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9)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

1、《湿地公约》的宗旨。1971年签订的《湿地公约》强调的是对湿地单一生态功能的保护,即对作为水禽栖息地的湿地给予特别保护。尽管公约也承认湿地具有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动植物的基本生态功能,具有巨大的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但考虑其作为水禽栖息地而给予保护是公约最直接的目的和宗旨。

2、保护区的单一保护职能与生态系统整体性之间的冲突。按照公约的规定,目前东洞庭湖部级自然保护区机构和权限的设置以对鸟类资源的保护为中心没有什么不妥,用当地人及保护区自己的话说,“是管打鸟的机构”。但保护鸟不只是个关于鸟类资源本身的问题,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土地、鱼类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状况与鸟类资源的保护密切相关。一项问卷调查表明,31.1%的人反映保护区内经常有人捕鱼,禁渔期内也有人捕鱼;68.9%的人反映渔民用“迷魂阵”捕鱼,34.4%的人反映渔民用电捕。可见,渔政管理方面明显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过度捕捞,导致渔获量近几年来的持续下降,也导致水禽等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但保护区的职能范围有限,对此无能为力。这是强调湿地单一生态功能的保护带来的弊端。

3、由单一生态功能保护走向综合生态功能保护的设想。如果根据东洞庭湖的实际情况,由保护区同时执行渔业资源的保护职能,可以在不增设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增加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公约目的。这样处理虽然超越了《湿地公约》的要求,却有助于提高湿地生态功能的保护效益。这与公约的基本出发点仍然一致,因为《湿地公约》确定的是一个较低水平的保护要求。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局限

1、《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未能解决设立自然保护区与不同利益主体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的问题。

就东洞庭湖而言,湿地保护存在多个方面不同层次的冲突:

(1)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异常尖锐。具体表现在:第一,湿地利用过滥加剧生态破坏。如渔民的过度捕捞对渔获量下降的影响;芦苇场的增加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加速了东洞庭湖的泥沙淤积,湖床抬高;芦苇冬季收割和运输对鸟类栖息地的影响;速生树种欧美杨的种植有可能加速泥沙的淤积,增加洪水隐患,等等。第二,资源保护本身的成本。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导致政府的支出增加;停止猎鸟导致收入的减少;稻谷被受保护鸟类啄食导致损失等。这种冲突未得解决的后果之一是自然保护的法律政策失效。

(2)跨行政区划的湿地保护和利用引发地方利益的冲突。尽管渔业和苇业资源的利用过滥对渔获量、行洪以及水禽栖息地都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但保护区受保护鸟类资源单一职能的局限而无能为力。如果保护区同时享有保护鱼类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的职能,更有利于制约过度捕捞,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这意味着保护区将行使一部分渔政的职权,导致东管会职权的削弱和湖南省岳阳县既得利益的减少,故很难得到实施。

(3)部门利益的冲突。我国自然保护区采取的是分类型、分等级、分部门的多重交叉管理体制,导致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建设与管理脱节的局面。再加上自然保护区本身可能具备多种类型的生态因子,问题就更为复杂。

(4)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冲突。

第一,“知长行短”的矛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渔民对于鱼类资源的保护及其长远利益是认识有余行动不足:56.7%的人认为应该禁渔,17.8%的人认为禁渔期太短,13.3%的人认为禁渔期太长,只有13.3%的人反对禁渔。其中拥护禁渔的大部分是本地渔民,反对禁渔的多是外地渔民。本地渔民担心禁渔不彻底,导致洞庭湖的鱼在他们这一代手上“绝种”,外地渔民则多是“捞了就走”的心态,洞庭湖的鱼绝种与否他们不像本地渔民那样关切。主张禁渔的渔民表现出矛盾的心理和做法:一方面,他们痛恨害业捕鱼,另一方面,他们基本上都使用禁捕工具。68.9%的人反映渔民用“迷魂阵”捕鱼,34.4%的人反映渔民用电捕,31.1%的人反映保护区内经常有人捕鱼,禁渔期内也有人捕鱼。渔民认为,自己不使用害业,别人会使用,东洞庭湖不使用,长江的其他地方会使用,如果不是在全长江流域采取措施,如果禁渔令执行得不彻底,他们都是“吃了眼前亏”。可见,如果欠缺制度的有效约束,渔民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多会选择短视的做法而导致资源耗竭的“公地的悲剧”。

第二,不当的管理措施加剧了掠夺式的资源利用。居民反映,主要是水面一年一包的承包经营以及委托代管方式加剧了掠夺式的捕捞。虽然管理层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未能普遍禁止。原因是东洞庭湖水域宽广,管理部门人手不够,水面承包和分包可以减轻管理压力,减少管理成本。

第三,《条例》规定的不足。对于上述种种冲突,《条例》是有预见性的(如《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之规定),但未能提出一个较具操作性的处理方式。在东洞庭湖地区,实践中涉及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的利益冲突,通常是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或部门成立临时性的协调小组(通常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各方利益代表会谈,先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磋商,最后由协调小组拍板处理,即时权威有效,笔者认为这种习惯应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使其更具公正、公开、公平性质。

2、《条例》预留公众参与空间不足。

调查显示,一方面,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在当地已经引起部分人的注意;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意识比较乐观:三到四成的居民认为自己有权参加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近半数的人认为大型建筑工程的兴建应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少数人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表明其参与意识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只有14.4%的人认为由政府说了算;涉及反对不利湿地保护的工程或举措上马的方式:三到四成的人选择采取积极而有理有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另则,从对于东洞庭湖湿地保护的具体举措和立法建议的问卷调查中,也可看出居民对填注这些答案是很热心的,对于湿地利用和保护有不少自己的见解。甚至有渔民提出愿意成立一个民间基金组织以辅助禁渔令的实施。《条例》没有考虑预留一个公众参与的空间,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

3、《条例》未结合综合利用的需要确定保护区的保护方式。

《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小西湖却恰好在一个交通要道上,每天都有不少于数十辆汽车通过。紧挨湖堤的是稻田和居家农户,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频繁。据当地居民及管理人员反映,大、小西湖的鱼产量特别高。即便进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时间也只可能是冬季。因为只有在每年11月到次年4月份时候,成百万只的候鸟到此越冬;如果全时段封闭生产经营活动,反是当地经济的一大损失。当地官民都反映,只要不滥捕滥采,有所节制,则可以达到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的效果。由此反观《条例》这一条的规定,便有失之偏颇之嫌。

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湿地管理体制存在多部门管理,有一部分原因应归于国内法律、法规内容的冲突。东洞庭湖湿地保护涉及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根据这些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类资源形成一个管理部门。湿地型自然保护区包含有多种类型的自然资源,从而产生管理部门的交叉和重叠。这些规定对于像东洞庭湖既有陆生又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对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多部门的分工负责将会引起权力和经费的不适当分散,管理权限的重叠交叉和空白,不利于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自然保护区的权属不明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争端。如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关于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小西湖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决议实施过程中,东管会提出,对大小西湖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前提是由保护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自然保护区无力补偿,因而封闭式管理也迟迟不能实施。我们认为:

1、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的确定,权属是清楚的。如大、小西湖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行使;使用权属岳阳县。根据《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自然保护区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例》仅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勘界问题,不当然涉及保护区的权属问题。从渊源、效力而言,《条例》是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

2、《条例》未具体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如何处理。《条例》设定的是一种行政管制权,属于公共性质的权力,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属于私的权利,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27、28条都是禁止性规范,包括禁止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性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这一规定即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的解决方式,可以区别保护区的不同范围而设定:(1)核心区:应由自然保护区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环境管理活动是一种公益事业,其土地的使用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目的的使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并应当给予原来土地权利人以适当补偿。补偿的主体,宜区别保护区的不同级别而分别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补偿方式上,可以通过协商灵活采用金钱补偿、土地置换或其他为利益各方所认可的方式。(2)缓冲区和实验区:是否收回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护区出于资源保护的需要确有收回必要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许多问题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得到解决。

保护自然的方式篇(10)

自然保护区承载着生态安全的公共利益,目的在于使“国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和少受破坏或威胁的状态。〔1〕与其他国家的自然保护区不同,我国自然保护区在设置之前已有人生活在其中。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对保护区内农民利益保护规定尚不完善,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主要是依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强制农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强制性与禁止性限制,政府主导特征十分明显。随着自然保护区内农民自然资源开发的权利受限,保护区内农民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矛盾不断加深。法律必须平衡生态保护与农民利益的冲突,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实现二者的利益互动。 一、利益的冲突: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公共利益 对农民私人利益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私人权利的限制通常被解释为政府的“准征收”行为。因为,除了依据公共利益剥夺私人所有权之外,限制的私人财产权益已成为一种新的“征收原则”即准征收〔2〕,“准征收”指政府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利用公权力过多限制私人不动产财产权即构成特殊的征收;作为公共利益的必要代价和特殊牺牲,准征收同样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3〕《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活动。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内农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限制实质上符合准征收的情形。如果针对个别土地使用人的行为施加过重的限制,就使土地使用权人承受了特别牺牲。准征收之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方式是,国家确立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制度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补偿。〔4〕 然而,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对农民私人利益限制的同时,并未充分考虑农民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的特殊牺牲,缺乏对农民正当权益的考量。随着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以生态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保护区内的农民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农民对自然保护区设置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具体言之,一方面,政府设置自然保护区极大地限制了保护区内农民原有自由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开发行为,在法律上剥夺了其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发展权。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给予当地农民的生态补偿严重不足,政府没有组织自然保护区农民生态移民,劳动力没有向其他产业转移,致使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很多农民基本上没有停止原有地区的农业、矿业、牧业开发活动。农民和企业伐树放牧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政府单方面实施生态管制而不对保护区农民加以生态补偿产生了反生态保护的消极后果。〔5〕 二、私人利益的平衡:自然保护区内农民利益诉求的正当性解读 根据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在其供给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性。当行为人产生的利益为其他人分享时,这种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当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成本为行为人以外的人来承担时,这种外部性是负外部性。自然保护区负载的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效应。一方面,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正外性表现为:自然保护区内农民的植树造林等提供生态产品的行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保持生态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整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创造了极大的生态效益。另一方面,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负外性表现为: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设置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目的是通过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以限制、禁止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工活动和开发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实行优先的保护。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以牺牲当地社区农民对原有资源环境的依赖和正常的发展机会为代价。获得正外部性同时带来了负外部性,降低或者补偿负外部性,才能使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收益实现最大化。而消除或者减少负外部性,首位选择是给予公共物品赋予产权。在此基础上,产权规制主要是通过实施一定的法律制度,保护人们的产权不受侵犯;同时,监督人们按一定规则行使产权,并对行使产权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加以协调解决。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致使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制度配置结果使公共利益增加,而另一部分人即土地权利人受损,因此应从公共利益的收益中转移一部分利益,而对获得负外部性的土地利用者进行补偿。利益填补原则就是对个人在土地利用中公共收益的部分予以收回,对个人收益少于社会收益的部分进行补偿,从而使公益与私益达到均衡状态。〔6〕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对自然保护区土地使用权所施加的过度限制应给予合理补偿,以使生态保护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保证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因此,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农民由于土地利用受到限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充分的补偿。这不仅将减少农民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冲动,而且还会激励土地利用行为符合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利益衡平的途径:自然保护区农民合法权利保障的制度选择 1.自然保护区立法理念的转变 自然保护区的维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实践证明,仅靠政府的强制力是不够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维护过程中,政府的定位只能起引导作用而不是行政强制或命令作用。世界各国通过利益诱导的激励机制,使农民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维护变成一种自为行为。自愿的生态保护协议要比政府强制管制成本少很多,并且生态保护的效果还会更加持久。德国《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规划法》第八条规定,联邦立法应确保在施行本法规定条款前,应审查这些目标是否也能通过合同或协定方式实现。〔7〕欧美国家采取的“利益攸关者合作生态保护方式”、“合作生态保护”、“民众参与生态系统管理”早已成为解决各种自然保护区冲突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这些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达成共识,从而减少了政府与自然保护区农民之间冲突对立,在生态保护的执行效果上要比强制和对抗性的生态管理方式更为有效。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也应当与国际接轨,将生态保护立法理念由指令、强制与惩罚转变为协商、合作与沟通。#p#分页标题#e# 2.自然保护区农民合法权利保障的制度构造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资金需要量大,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的财政人均财政收入参差不齐,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公共用品的财政供给能力,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和土地限制的程度,自然保护区各级政府应对哪块土地更需要自然保护区形式的生态保护加以选择、权衡;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加以区别对待。因为,自然保护区中不同的土地所具有的生态功能有所不同,每块土地的生态价值、开发的经济价值并不相同。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程度和土地生态价值对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分类管制:第一种类型是禁止人类活动的土地类型———核心区,第二种是限制人类活动的区域类型———缓冲区,第三种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土地类型———区。笔者建议,对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经济功能,以逐步改善和提高自然保护区内农民的生活水平,应根据政府的财政能力、保护对象的特点和生态系统类型确定自然保护区的最佳面积以及上述三类土地的适当比例。自然保护区立法尽量减少设立禁止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域,加大第三种区域类型的比例。这样既减轻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与负担,同时也缓解了农民生存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设置之间的矛盾。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部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鉴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缺乏正常的、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笔者建议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首先,明确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生态补偿责任。部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应当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作为补充资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应当由省级政府财政拨款,也可以申请中央政府财政拨款作为补充以弥补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的不足。其次,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社会捐赠成立自然保护区基金会。最后,通过发行生态集中社会闲散资金,从中拿出一部分存入生态保护基金。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农民作为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人因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受到限制给与的生态补偿、移民安置费用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费用。政府在给予其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农民适当经济补偿的同时,农民也应依法承担限制开发行为和采取必要措施经济产业转型的法定义务。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除经过依法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实现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地方政府就要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民进行生态移民。首先要对生态移民进行规划。规划要包括实施的目标、对象、措施、任务、实施阶段等内容,在经过缜密论证后应该由相关部门实施。其次,通过相关立法,保障生态移民因迁移而派生的补偿权、居住权、发展权、监督权、知情权、移民事务参与权、申诉救济权、社会保障权等多项权利。 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单纯依靠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土地征收的代价是高昂的。实践证明,美国和英国不需要直接征收土地的机制可以激励和保证自然保护区农民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美国通过设置生态地役权和自愿保护生态项目,既增加了自然保护区内土地使用人的生态保护参与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补偿支出。英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按照“自愿原则”为主导思想,通过管理者与相关土地使用人签订“管理契约”设立公共地役权来约束后者的土地利用行为。两国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采用非征收措施可以解决土地用途管制的刚性措施的局限性,减少管制权与财产权利人的冲突,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人在自然保护区维护方面的积极性。 自然保护区当地政府可以借鉴英美两国自然保护区的成熟立法经验,在生态保护中充分调动集体、农民、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自然保护区地区实行“一事一议”奖补和以劳力代替资本制度。由村“两委”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分别管理、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多种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推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8〕通过群众投工投劳、政府奖励补助、社会捐赠支持、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来完成,充分调动农民提供生态产品的积极性。同时政府也可以充分运用合同协商方式对自然保护区加以管理,即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前,管理部门应当与农民就土地利用限制与利用形式进行协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以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方式经营土地。在合同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行政“管理协议”。协议方式能使保护区内土地所有人、使用人自觉履行保护区生态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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