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23 10:05:36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1)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2)

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达8.1万亿元,2015年预测将达到18万亿元。随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很多企业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企业的采购付款、销售收款、货物保险等众多经济业务活动都可通过网络进行,使企业的交易模式和结算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也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对策,成为推动我国企业新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的新要求

(一)电子商务要求企业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企业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营运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等。在传统经营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是对以物质变化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有时并不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形态,如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货款支付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完成,使得整个交易远程化、实时化和虚拟化,这些变化使财务预测、计划、决策等工作的时间大大缩短,对企业财务管理方法的及时性、适应性、弹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企业带来了网络信用、网络安全、网络操作和信息处理等新的风险,还增加了财务风险管理的难度。这就要求企业要重新识别电子商务环境下不同业务过程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以规避企业财务风险。

(二)电子商务要求企业改变财务管理模式

在传统经营环境下,由于缺乏支持集中式财务管理的技术手段,企业的发展受到地域的限制,致使很多企业特别是分支机构较多的公司制企业不得不采取分散财务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容易造成对下属机构监管不力、信息反馈滞后、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采购付款、销售收款、货物保险等业务活动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经营中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通过引入网络财务系统等先进技术管理手段,企业可以即时、有效的直接获取经济业务活动数据,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与信息共享;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对所有分支机构实现集中账务处理、集中资金调配;企业管理层可以随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生产、库存、销售和资金流情况,有效监督本企业和客户及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还可以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实行远程控制、在线管理,将财务管理能力延伸到每一个结点,从而为集中式财务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集中财务管理模式,以适应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要求。

(三)电子商务要求企业财务管理突破时空界限

与传统的财务管理相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管理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使得财务管理更加从企业总部走向企业全部,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外部,会计核算由事后核算转变为实时核算,财务管理从静态走向动态,这不仅丰富了反映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内容,而且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时间价值,提升了财务管理的质量。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管理要突破传统的时空界限,在空间上可实现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报表、远程审计等远程处理,在时间上可实现在线资金调配、在线财务控制等在线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获取有效的财务信息与业务经营活动数据,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生成动态报表,企业高层管理者可以针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并做出财务安排。

(四)电子商务要求企业财务与业务协同处理

在传统经营环境下,企业财务与采购、生产、销售等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流和有效的信息支持,影响了企业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与业务活动可以协同处理,财务管理方式能够消除财务与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从根本上改变财务与业务互不对称的滞后现状,使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和业务运作协调同步,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为此,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财务的优势,推进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处理,这种协同既包括采购、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内部协同,也包括根据上下游企业情况实时地调整计划、执行交付和客户管理等企业间供应链的协同,还包括网上银行、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等与社会部门的协同,使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生成并集成各种管理信息,企业管理者都能按照同一实时的信息源做出决策,以实现财务与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的一体化管理。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一)构建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系统和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网络财务系统。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有互联网作为物质基础,而且还需要有功能强大的网络财务软件来支持其运作。可以说,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财务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具备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的功能,改变了财务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方式,相应的财务数据也一改传统的纸质和磁盘数据的形式,而转化为页面数据,可有效解决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的相关财务问题。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企业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网络财务系统,具体包括:首先是进行需求分析。企业要从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等方面分析确定需要网络财务系统完成的工作,要达到什么目标和要求。其次是进行软件评价与选择。企业要从软件的适用性、操作性、扩展性、稳定性、售后服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系统的融合等方面对各种不同的网络财务软件进行分析评价并做出慎重选择,确保软件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能有效地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第三是方案的具体设计与实施。企业要根据网络财务的体系结构选择适用的网型结构、服务器操作系统、工作站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等软硬件平台,并由软件开发商或经销商提供软件安装、参数设置、初始化数据、人员培训等服务;在系统建成以后,还要进行各种功能的测试,全面检测其运行情况,确保网络财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构建网络财务下的安全保障体系。网络财务所依托的Internet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而且电子商务又涉及大量的电子单据、电子货币等,使得网络财务面临着更多的安全威胁。同时,企业建立网络财务系统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几乎完全依赖于网络系统,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严或疏于监控维护,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运作甚至导致网络系统瘫痪,特别是财务数据的商业机密性要求高的企业,如果信息被破坏或被泄密,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可以说网络财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安全问题。因此,企业应构建严密的网络财务安全保障体系,以杜绝安全隐患。企业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网络财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从组织机构设置到人员管理,从系统操作到文档资料管理,从系统环境控制到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与消除等都应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制度上保证网络财务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要通过防止外来入侵的防火墙、网络入侵检测系统、故障检测和漏洞扫描技术、财务信息双层加密等安全防范措施,在技术上保证各种财务信息在网络财务系统中储存、加工处理和传递接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管理层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管理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并做出财务决策,实现动态的财务管理。但由于商业交易的远程化、实时化和虚拟化,给企业带来新的财务风险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必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化被动的风险管理为主动的、有预见性的风险管理。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动力来自于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将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风险管理机制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督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实施有效风险管理,企业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其风险来源,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为此,企业要积极营造适合的内部和外部控制环境,建立对系统安装、更新、扩展、备份等各项内容的系统维护控制制度,调查和分析上下游企业的运作方式,使企业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管理的内容、处于供应链中的角色和电子商务活动规律对内部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标准进行重组调整;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要围绕业务流程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信用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全面加以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控制活动,建立起与企业业务流程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权限和责任,确保用户授权、身份验证、系统维护和应用人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授权审批控制;要优化信息的传递和处理程序,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地反馈到相关部门与人员,提高信息沟通的实时性和有效性;在系统开发时要将内部控制嵌入业务流程中,使得业务运营与日常监督融合在一起,将事后监督、时点监督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全程监督,保证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是指企业在财务风险管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预警职能体系,是企业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所在,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优化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通过建立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预警指标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首先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表,预警短期财务风险。一个准确的现金流量预算表能够给相应的企业提供财务预警的信号,从而让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早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相应的补救措施,最终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正常地运转。因此,企业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与业务协同的优势,滚动编制现金流量预算表,通过现金流量、现金流程、现金流向和现金流速等要素识别与预警企业财务风险;其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指标体系,预警长期财务风险。企业可通过建立由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组成的财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如Z计分模型、Edmister模型、F分数模型等),对企业筹资、投资和分配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防范。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由网络财务系统的预设功能自动生成预警指标,将预警指标与临界值进行比较并发出预警信号;财务预警系统一旦发出风险预报,企业管理者就可以根据预警信息类型、性质和风险程度等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使企业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动状况得到收敛和控制,从而规避企业财务风险。

(三)重构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企业业务流程

1.重构企业组织结构。传统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一种自上而下“金字塔”型的纵向层次结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各自独立。这种企业组织结构存在着很多中间管理层,财务信息从金字塔顶部依次流向底部,信息传递慢,也不利于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直接导致了财务管理的低效率。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的建立,企业财务与业务实现了协同,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内部纵向之间和各职能部门横向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使得管理幅度明显增大,中间管理层的作用显著降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功能划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从财务决策到预算制定,到业务审批和授权执行,再到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分工界限也日益模糊并趋于融合,以往由财务部门处理的一些业务将按其发生地点归到供应、制造、营销等部门来完成,跨职能型群体大量出现。为此,必须重构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企业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中间层次少,管理幅度大,是一种扁平式的网络型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下,以节点为依托,通过定义节点的属性和职能,将传统的部门管理改为节点管理,并通过节点的管理来实现对企业的管理。

2.优化企业业务流程。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企业中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是一种以物流为依据、信息流为核心、资金流为主体的新的贸易服务方式,这就要求企业应以价值链为核心,优化企业业务流程。首先,要对行业价值链进行深入分析。企业要从行业角度、战略的高度看待自己与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关系,寻求利用行业价值链降低成本的方法;要对企业在行业价值链中的位置进行准确的定位,判断企业是否有必要进行价值链延伸,是否需要剥离或外包非核心业务,以强化核心业务,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其次,要进行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企业要通过调查和分析竞争对手的价值链信息,模拟测算竞争对手的成本,客观评价本企业的成本优势、劣势及其成因,从而为改善企业自身的价值链,有的放矢地制定竞争策略提供依据。第三,要对企业内部价值链进行分析。企业要从产品订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内部价值链分析,减少供应链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优化企业业务流程,实现财务管理与整个供应链的整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创新财务管理模式,推进精细化财务管理

1.创新财务管理模式。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财务管理从桌面财务走向网络财务,为集中式财务管理提供了技术手段。因此,企业必须创新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必须从过去的局部、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和集中式管理转变。在集中财务管理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数据处理和财务资源的集中管理,使得集中管理的优势凸现出来。利用财务集中管理可将众多的财务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实现权力的集中监控、资金的集中调配和信息的集中共享,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可以进行及时的会计核算、快速的报表编制、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严格的资金管理,提高财务数据处理的适时性和企业抗风险水平;还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与管理人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财务集中管理包括会计核算集中化、财务控制集中化和财务决策集中化三个组成部分。其中,会计核算集中化是基础,财务控制集中化和财务决策集中化都必须依赖于会计核算集中化。会计核算集中化是基于网络下财务管理的一大特点,它将每个分支机构变成一个报账单位,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生成工作集中在总部进行;财务控制集中化是指财务信息直接送往企业高层,通过高层与基层人员的直接联系,实现对财务收支的集中控制,合理调配流动资金,提高闲散资金的利用度;财务决策集中化是指财务决策权集中由企业高层决策者行使,决策者就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虚拟结算,及时发现市场动态并做作出财务决策。

2.推进精细化财务管理。精细化财务管理就是以“细”为基础,做到细致入微,对每一个岗位、每一项业务,都建立起一套与之对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实践中的重点在落实,并且将财务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企业的每一个领域,充分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以便拓展财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无死角,发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济活动的网络化和数字化使企业突破了传统的活动空间,企业的财务管理日趋走向信息化,为财务预算、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等现代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提供了相应的平台支持,也为财务数据和其他业务数据的高效率采集、整理、反馈和利用,推进精细化财务管理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因此,企业应以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制度为平台,以预算编制执行精细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和成本控制精细化等为主要内容,在企业内实施“大财务”战略,不断拓展财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以财务预算为指导的“计划――决策――实施――控制――调整――优化”的工作程序,使财务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挖掘生产经营活动的潜在价值,追求财务活动的高附加值,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管理者应从构建网络财务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优化企业业务流程和创新财务管理模式等方面采取对策,以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J

参考文献:

1.李志敏.论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信息化体系构建的抉择[J].中国证券期货,2013,(6).

2.李梅.对建立我国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思考[J].西部财会,2009,(12).

3.俞尧明.对风险管理的危险因素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2,(10).

4.贾伟.企业精细化财务管理探讨[J].经济视野,2012,(6).

5.蔡元萍.电子商务对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2007,(3).

6.刘玉红.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商贸,2011,(20).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3)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目标客户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它是20世纪70年代由西方商业银行首先开拓的服务性金融业务,伴随着八十年代以来经济的复苏和新经济的繁荣,这一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到非常成熟阶段。

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商业银行开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然而大多数居民还没有理财的意识和概念,这一阶段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阶段;

从21世纪到2005年,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理财产品、理财环境、理财观念和意识以及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均取得显著进步;例如,银监会第一部“基本大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内各商业银行大都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财品牌,如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等。

从2006年开始到现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便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据银监会统计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6.73万亿元,较2011年末的4.59万亿元增长47%。根据wind资讯提供图表数据可知,2012年前三季度119家银行合计发行理财产品22476款,发行量居首的是建设银行,共计1899款。在利率逐渐市场化的机制下,各银行也都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参与到市场中来。

图1

图2

中国社科院2012年12月的《金融蓝皮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13)》亦称,保守估计2012年全年的理财产品发售量将不低于3万款,募集资金规模流量不低于20万亿元。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其增长速度却非常快,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不过我们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总体规模和银行其他类业务以及国外同类业务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进一步的发展的问题。例如,由于经营政策层面的限制,导致我国理财产品尚欠丰富。除此之外,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保障,营销体系不健全,销售服务不到位,专业人员少,技术水平落后,监管方面的法规出台相对滞后等也都是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成因分析

从以上的概括可以得知,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仍是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将会带给银行一定的风险。

一般来看,银行在个人理财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包括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银行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银行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且同质性严重,这就造成了各家银行恶性的价格竞争,一旦市场利率发生不利于银行投资的变化后,银行所面临利率风险便是相当巨大的;就外汇理财产品而言,由于所有外汇产品的市场价格都会受到来自国际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外汇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政策也发生相应变化等,汇率风险也大大增加,不容忽视。

(二)银行信息系统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是以客户为主体,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划是建立在客户的信息基础之上的。但时下由于银行急于开拓个人理财市场,银行信息的系统建设被忽视,其发展远远滞后。在这种客户信息缺失的系统环境下,客户的有关信用资料无根据、难查找,便造成理财计划确定目标群体时发生较大的偏差,加大了决策风险,同时也加大了银行对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估难度。

(三)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工作人员、自身系统或外部偶然事件而使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操作的环节,诸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挪用或盗取客户资金或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代替客户操作、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地震等都有可能诱发操作风险的产生。

(四)法律风险

在现阶段,我国金融立法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诸多领域大量存在着法律空白、法律过时等现象,严重阻碍个了我国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也使银行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中的法律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金融信息知情权并提高其投资的主动地位,国家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治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具体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准确及时公布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收益情况报告等的责任义务。但现阶段由于相关立法层级过低、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一些银行并没真正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在向客户介绍其销售的各种基金产品时,往往淡化“预期收益”概念,让投资者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清等,很显然其中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分业经营下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是主张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这种经营模式已逐渐不能满足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商业银行必然都致力于寻求并拓展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出现。此外,在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理财服务证据保留、客户知情权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方面也都潜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总之,伴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风险也一直都将存在。除了以上介绍的还存在着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多种风险,这都束缚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的创新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鉴于以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对其重视,并加强风险管理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一)有效完善外部环境

有效改善外部宏观环境,就是要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尽快实现利率市场化

从目前的发展看,利率市场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为追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我国金融企业才可以在除了产品和服务竞争以外展开货币价格的竞争,进一步可以在货币价格上进行产品创新,实行灵活的定价策略。

2.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可供投资的渠道有限。股票、保险、债券等品种单一,基金起步较晚,外汇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这使我国外汇市场、金融衍生产品等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也无一不与资本市场有关,因此我国现在的理财市场也受到很大的局限。

3.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打破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实现混业经营,这是综合性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先决条件。政府应对现有限制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即使在现在强化风险、强化管制的时局下不能立即采取混业经营政策,也是可以考虑对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或出台一些相关的措施,从而使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的拓展个人理财业务。

(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水平

除了要构造完善的外部环境,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也应始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发展特色业务等办法,切实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在风险管理的执行方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的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其次,银行应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整合内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再次,建立个人信息体系,完善银行信息系统。最后,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2.加快发展特色业务,塑造理财品牌

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是要有核心产品、独特的服务等特色业务,从而形成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提倡内部计价制度,增强成本效益意识,杜绝有品种无服务、有产品无产出的现象发生;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终身为客户理财的经营理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以“量身定做”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称心的服务。除此,锻炼和培育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加快网络化进程等也都一定程度上利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小结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正在蓬勃发展,其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业务带来的丰厚利润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它毕竟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同国外发展已很成熟的个人理财业务还相差甚远。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国外的成熟理念和经验,制定适合其发展的风险防范或解决对策,将是当前以及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密切关注的一个课题。

参考文献

[1]任杰.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2]张莉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2.

[3]刘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风险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4)

(一)市场风险

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银行不过是变了个营销方式的印象,购买愿望并不强烈。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

(五)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的制定,对解决当前国内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办法》和《指引》既适应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银行业国际竞争的要求。业务创新是动力、防范风险是前提、规范管理是基础、外部支持是关键,这一精神贯穿在《办法》和《指引》中。 《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意识,两条原则,三项制度”。“一个意识”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意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和专业化服务是其精髓,商业银行从产品开发设计,到销售推介和资金运作,都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提供专业化服务。两个原则是指“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办法》和《指引》十分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三项制度是指“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 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股市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对于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或者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三)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四)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5)

(2)供应链下企业财务管理整合。一般意义上企业的财务活动包含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每种活动都伴随有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发生,因此从系统的角度来看,企业财务管理的整合就是首先要把资金流、信息流与物流组合在企业,构建系统化的财务管理体系。从企业微观层面来看,供应链的运行是由各个节点构成的,无论是原材料的采购,还是商品的销售,从内容来看物流的运行也包含了资金流的运动,因此节点成为供应链中财务管理的关键所在。从内部联系来看,无论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都可能包含了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因此供应链的节点管理从某种意义来说就是财务管理。从宏观层面来看,供应链是将物流、商业流以及信息流与资金流统一整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价值增值管理与信息反馈的过程。供应链下的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物流、商流、信息流与资金流的整合,这四者共同共同构成了财务管理的宏观体系。

二、供应链视角下核心企业财务管理整合体系

(1)供应链下企业财务融资活动体系构建。一般传统融资方式的资金提供者比较注重企业自身的规模、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而供应链下企业财务融资活动强调对企业供应链管理程度和信用实力的考核与观察。供应链下财务融资互动是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提供灵活融资服务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解决上下游企业融资难与担保难的问题,而且比较容易打破传统融资方式的种种壁垒。具体操作程序是:银行在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安排原材料采购、备货生产、货物出运、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及货物处置等各个环节中,针对买卖双方不同时点的资金需求或文件处理需求,提供贸易融资或资金结算等服务。而在以买方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解决方案中,银行一般基于核心企业(买家)的信用风险,根据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现金流的需求,为核心企业及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帮助核心企业实现供应链的有效管理。供应链下的财务融资模式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链条扩展到了上下游各个企业,在依托核心的基础上,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看作一个整体,关键是要做好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财务数据的共享,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的效率和质量。对于核心企业来说,供应链下的融资方式可以借助更多的资金实现经营的目标,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增强自身竞争力。

(2)核心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整合。首先财务可以参与企业的采购预算、结算等活动。财务人员应该对企业的采购活动所涉及的具体程序、结算的方式游充分的了解。同时财务不但应该负责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而且对企业所出的市场环境以及面临的各种挑战具有清醒的认识。财务应该积极参与企业采购合同的制定与签订,为企业的价值增值做出应有的贡献。其次在结算与付款条件上,财务也应该发挥一定作用,通常来说采购付款条件都是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讨论然后决定的事情,但是从本质来看,采购付款条件对于企业资金的使用、安排与配置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减少资金浪费,节省资金成本,财务就必须在付款条件上根据现实的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的决策,以免由于采购付款条件的不合理导致企业采购价格上身,影响到企业价值的增加。最后财务应该加强采购风险控制,在采购风险控制上财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随着采购活动以及库存管理的信息化,在ERP环境下,企业采购面临着各种风险,采购程序不合理,采购人员自身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库存管理的不合理,都可能使企业的采购活动出现问题,进而发生损失,产生风险,因此财务工作当中必须针对采购业务的相关程序、审批与付款授权、报账与付款做出明确的规定。

(3)核心企业存货财务管理的供应链信息整合。在存货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供应链信息的整合,可以使企业的收付流程流线化,最大程度地降低存货水平,通过扩大组织的边界,可以使供应商及时的掌握各种存货信息,做到及时补充,这样就可以不必保持较高水平的存货。另外在存货财务管理上进行信息整合,可以使供应商、核心企业以及批发零售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到最低,从而可以减少交易时间和信息获取成本,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各方的信任,降低资金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核心企业的动态适应性与核心竞争力。

运用供应链管理的思想,可以对存货财务管理进行流程上的优化与整合,存货管理包含了诸如采购、出货以及到货,库存管理等活动,利用供应链理论可以运用

运用“高效反应模型”,对上游供应商进行纵向整合,实现信息在产品采购的各环节不间断流动。在这种模式下,供应商根据存货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发货计划,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模式下的高存货问题。此外根据供应链理论,存货管理还可以采取连续补货的方式,通过建立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核心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共享有关库存的数据信息,存货供应商可以利用获得信息,适当的安排发货计划。这两种存货管理计划,都极大地缩短了订货周期,降低了存货管理成本,提高了核心企业的反应能力。

(4)供应链下核心企业顾客增值财务管理整合。首先是在销售环节积极的为顾客增值,销售是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途径,没有销售企业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通过销售为顾客实现价值,也是企业获得生存之本的动力资源,无论是内部客户,还是外部客户,一旦客户下单,就应该积极主动的完成任务,减少顾客的后顾之忧。其次供应链下无论是核心企业,还是上下游企业都应该为顾客增值进行服务,在供应链一体化模式下所有参与企业都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如果在供应链中有一个企业没有遵守规则,那么这个供应链的所有参与企业可能都会跟着遭受损失,因此供应链一体化是无缝连接,所以企业都应该为顾客价值增值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为长远的利益。最后现代信息技术为供应链一体化的整合与顾客价值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条件,现代信息技术能够使供应链中参与的企业实现通畅连连接,而且可以提供更好的在线服务,一些问题可以通过网络化处理的方式,这样可以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供应链下核心企业顾客增值的财务管理整合,主要做到:要以顾客为起点制定应收账款管理的计划,协调好企业利润实现、销售以及应收账款管理的关系,针对应收账款管理,应该直接通过终端面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要根据顾客的需要,建立适合顾客特征的财务管理体系。让供应链成为顾客价值增值的生产线,以往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包装、运输都是销售之前的事,销售只有等到产品生产完成之后才开始。而供应链管理改变了产品设计、生产、储存、配送、销售、服务的方式,供应链一体化的销售是从产品的构思开始,根据顾客数据库的信息构思,与顾客沟通,让顾客参与设计、评价,围绕顾客进行生产和服务。

三、供应链视角下企业财务风险控制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6)

(一)市场风险

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银行不过是变了个营销方式的印象,购买愿望并不强烈。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

(五)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的制定,对解决当前国内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办法》和《指引》既适应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银行业国际竞争的要求。业务创新是动力、防范风险是前提、规范管理是基础、外部支持是关键,这一精神贯穿在《办法》和《指引》中。《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意识,两条原则,三项制度”。“一个意识”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意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和专业化服务是其精髓,商业银行从产品开发设计,到销售推介和资金运作,都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提供专业化服务。两个原则是指“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办法》和《指引》十分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三项制度是指“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股市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对于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或者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三)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四)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7)

一、关于财富管理业务的理解

(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更要考虑财富的保障。在外延上可以包括对个人的财富管理和对企业的资产管理。

(二)财富管理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的区别

“财富管理”是近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财富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个人和机构的财富,也可以简单概括为“理财”,但有区别于一般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的出现划分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两个不同的理财业务时代:一个是早期的理财业务时代;另一个则是经过发展与改进的成熟的理财业务时代——财富管理时代。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属于早期的理财概念,它的营销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分层、差别化服务培养优质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更好地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财富管理业务则是以客户为中心,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客户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客户长期的财富管理顾问。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的理财业务。

财富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其一,从本质上看,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的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二,从提供服务的主体来看,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它的主体众多,不仅限于银行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财富管理业务。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多局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

其三,从服务对象上说,财富管理业务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财富管理,还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资产管理,服务对象较广;而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较早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类金融产品推出,主要指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打包,服务对象多为私人。财富管理的三个鲜明特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主体众多”以及“服务对象较广”,使它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成为理财服务的成熟阶段。

(三)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电子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账户管理服务是以信用卡作为载体的。现阶段招行“金葵花”理财也是紧密结合其领先国内同业的信用卡的技术优势,同时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条服务渠道配合推出的。财富卡体现了财富管理业务的第一大要素——资金集中,财富卡的推出一方面推进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消费、透支等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目前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中行、工行、建行最近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起点金额都是5万元,收益各有所不同,但利率都高于相应期限的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外汇理财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留住外汇存款客户;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技术、人力、客户资源,通过开发外汇理财业务潜力,拓展新的盈利空间。

再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是财富管理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定做的、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计划。财富管理计划中为客户设计的投资产品多为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如储蓄、外汇买卖,以及银行的各种国债、基金、保险产品。

第四,各种优先优惠措施。这是银行为稳定财富管理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多属于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最后,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为企业提供日常财务监理、资金调拨等账户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业兼并收购、债券及票据发行、基金托管、工程造价咨询等提供顾问服务。

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 世纪60 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 世纪70 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 年代之后,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银行风险管理有了新的内容。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1988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在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奉献。其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1)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拆借、贴现及结算等过程中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头寸蒙受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汇率、价格的波动风险及金融产品价格风险等。

(3)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或规章制度),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行内的征信系统,是财富管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从财富管理业务下游的客户端来说,由于财富管理业务中的短期融资业务离不开对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商业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便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的目标客户,减少融资性业务的风险。

首先,从整个市场环境上说,要动员整个社会的资源,建立一套系统的自信调查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上海等一些地方近几年对此进行了认真探索,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应当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由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配合,并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保证体系。通过各种监控保证措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化解风险。

其次,针对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现实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全面整理客户资料,筹组和完善行内征信系统。商业银行还可以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业合作的同时,做到咨询共

享,利用合作机构的客户信息,扩充行内的征信系统。

四、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按照有关规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理财方式都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而商业银行在最初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为了吸引客户,所推出的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防范和管理市场风险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注意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表内到表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与、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只谈收益、不谈风险。

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五、财富管理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导致商业银行出现了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从业务的操作风险角度看,这一业绩考核机制不符合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部门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营销服务部门,具备资源整合的功能,而不是用来推销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产品。因此,银行考核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标准不是拉存款数和拉客户数,而应当是销售各种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数。这样,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客户的需要推荐产品,客户的满意度也会比较高。总之,对于银行财富管理部门的考核适宜直接和其效益挂钩,在按照区域、业务和客户三种进行考核方式中选择按照客户贡献度来考核,并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区别对待。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和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授权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权限和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小组。该小组可由相关业务处室的专家组成,对新的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核,寻求客户利益、特点与产品的最佳结合点,使财富管理业务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风险最小化。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有关个贷方面的操作,要充分考虑其从审批、发放、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操作过程中的遵循性要求,努力实现全程电脑规范化管理操作要求。

六、加强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

从业务合作方看,应当加强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对于财富管理业务上游的理财产品端来说,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兼业合作上。

兼业合作一方面带来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传递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应当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1)银证、银保联合,以及银行同基金、信托合作开发理财产品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掌握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

(2)其次,要全面了解作为合作方的有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资信,以及具体的经营、盈利情况。

(3)再次,要对合作事宜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合作时银行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和所期望的利润。

(4)在进行兼业合作之前,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地位,规定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规定财富管理业务产品出现意外时商业银行的责任有哪些,防止发生跨行业风险传染。

(5)财富管理业务的兼业合作还应当重视合作中和合作后的监管,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合作方挪用资金,阻止合作方违规操作;同时通过事后监管,了解客户对理财业务的反馈意见,为兼业合作的继续开展打下基础。

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才刚刚起步,面临着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并发挥自身的优势,树立正确的市场定位,从客户价值最大化出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设计财富管理业务产品,注重风险防范,推行财富管理中心加财富管理专家的服务模式,实行差别化服务,分阶段、稳步的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4-22.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8)

一、关于财富管理业务的理解

(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更要考虑财富的保障。在外延上可以包括对个人的财富管理和对 企业 的资产管理。

(二)财富管理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的区别

“财富管理”是近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财富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个人和机构的财富,也可以简单概括为“理财”,但有区别于一般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的出现划分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两个不同的理财业务时代:一个是早期的理财业务时代;另一个则是经过发展与改进的成熟的理财业务时代——财富管理时代。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属于早期的理财概念,它的营销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分层、差别化服务培养优质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更好地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财富管理业务则是以客户为中心,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客户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客户长期的财富管理顾问。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的理财业务。

财富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其一,从本质上看,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的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二,从提供服务的主体来看,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它的主体众多,不仅限于银行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财富管理业务。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多局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

其三,从服务对象上说,财富管理业务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财富管理,还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资产管理,服务对象较广;而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较早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类金融产品推出,主要指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打包,服务对象多为私人。财富管理的三个鲜明特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主体众多”以及“服务对象较广”,使它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成为理财服务的成熟阶段。

(三)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 电子 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账户管理服务是以信用卡作为载体的。现阶段招行“金葵花”理财也是紧密结合其领先国内同业的信用卡的技术优势,同时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条服务渠道配合推出的。财富卡体现了财富管理业务的第一大要素——资金集中,财富卡的推出一方面推进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消费、透支等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目前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中行、工行、建行最近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起点金额都是5万元,收益各有所不同,但利率都高于相应期限的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外汇理财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留住外汇存款客户;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技术、人力、客户资源,通过开发外汇理财业务潜力,拓展新的盈利空间。

再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是财富管理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定做的、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计划。财富管理计划中为客户设计的投资产品多为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如储蓄、外汇买卖,以及银行的各种国债、基金、保险产品。

第四,各种优先优惠措施。这是银行为稳定财富管理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多属于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最后,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为企业提供日常财务监理、资金调拨等账户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业兼并收购、债券及票据发行、基金托管、工程造价咨询等提供顾问服务。

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 世纪60 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 世纪70 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 年代之后,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银行风险管理有了新的内容。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1988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在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法律 风险和声誉奉献。其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1)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拆借、贴现及结算等过程中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头寸蒙受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汇率、价格的波动风险及 金融 产品价格风险等。

(3)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或规章制度),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行内的征信系统,是财富管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从财富管理业务下游的客户端来说,由于财富管理业务中的短期融资业务离不开对个人和 企业 信用评估,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商业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便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的目标客户,减少融资性业务的风险。

首先,从整个市场环境上说,要动员整个社会的资源,建立一套系统的自信调查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上海等一些地方近几年对此进行了认真探索,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应当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由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配合,并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保证体系。通过各种监控保证措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化解风险。

其次,针对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现实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全面整理客户资料,筹组和完善行内征信系统。商业银行还可以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业合作的同时,做到咨询共

享,利用合作机构的客户信息,扩充行内的征信系统。

四、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按照有关规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理财方式都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而商业银行在最初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为了吸引客户,所推出的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防范和管理市场风险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注意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 经济 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表内到表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与、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只谈收益、不谈风险。

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五、财富管理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 发展 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导致商业银行出现了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从业务的操作风险角度看,这一业绩考核机制不符合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建立一套 科学 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部门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营销服务部门,具备资源整合的功能,而不是用来推销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产品。因此,银行考核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标准不是拉存款数和拉客户数,而应当是销售各种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数。这样,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客户的需要推荐产品,客户的满意度也会比较高。总之,对于银行财富管理部门的考核适宜直接和其效益挂钩,在按照区域、业务和客户三种进行考核方式中选择按照客户贡献度来考核,并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区别对待。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和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授权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权限和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小组。该小组可由相关业务处室的专家组成,对新的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核,寻求客户利益、特点与产品的最佳结合点,使财富管理业务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风险最小化。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有关个贷方面的操作,要充分考虑其从审批、发放、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操作过程中的遵循性要求,努力实现全程电脑规范化管理操作要求。

六、加强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

从业务合作方看,应当加强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对于财富管理业务上游的理财产品端来说,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兼业合作上。

兼业合作一方面带来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传递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应当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1)银证、银保联合,以及银行同基金、信托合作开发理财产品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掌握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

(2)其次,要全面了解作为合作方的有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资信,以及具体的经营、盈利情况。

(3)再次,要对合作事宜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合作时银行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和所期望的利润。

(4)在进行兼业合作之前,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地位,规定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规定财富管理业务产品出现意外时商业银行的责任有哪些,防止发生跨行业风险传染。

(5)财富管理业务的兼业合作还应当重视合作中和合作后的监管,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合作方挪用资金,阻止合作方违规操作;同时通过事后监管,了解客户对理财业务的反馈意见,为兼业合作的继续开展打下基础。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9)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缺乏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因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表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各种风险因素的选择、组合、消减和搭配的过程,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目前,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风险情况:

(一)投资产品风险。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个人理财产品时下都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市场环境日益变化,大大增加了银行此类业务的风险水平。

(二)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表外信托业务。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一方面是推进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将给银行酿成苦果。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将隐藏很大风险。

(三)产品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基层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利率和汇率风险。个人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有相当一批理财产品是双币种,即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仍然较大,一旦汇率出现波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效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可以从其外部环境构造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2006年4月18日我国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2006年6月,银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从产品开发设计、产品营销、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处理客户投诉机制和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加以提示并提出具体要求。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法规依据和保障。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4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该通知对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做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办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更是无从谈起。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

供应商财务风险管理篇(10)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62-0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是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进度不相匹配,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风险,特别是近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不断,出现了理财客户与商业银行的矛盾和冲突等不和谐现象,在2007年A股市场的大牛市中,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却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如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消息不断,引发了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危机。本文从商业银行和客户两个层面对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误区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一、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完善

理财产品的设计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基础,监管部门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但是,实践中上述规定形同虚设,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在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所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如某银行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其QDII产品,该银行的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

(二)未有效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任务没有认真对客户风险偏好进行评估,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明显不足或有意弱化风险。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通知》还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若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但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在销售环节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风险披露、揭示义务,有的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甚至有意弱化风险、盲目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银行预期收益率高达36%。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信息的透明对等一直是社会信息传播的价值追求之一,金融行业的高风险属性更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做到信息的透明与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材料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首先是在产品设计、营销阶段,商业银行未能客观全面揭示理财产品潜在的风险,客户无法全面准确了解商业银行的真实能力、产品信息等,无法在事前全面识别该产品对自己的利弊,这往往是今后纠纷产生的诱因。其次是在理财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既包括因理财业务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尤其是商业银行是否善尽职责客户难以知悉。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客户接到零收益的通知感到突然,一时间不能接受,引发客户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据报道,一位客户向记者出示了某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某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该银行利用“法律”手段,免除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五)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常常引发投诉、争议,甚至诉讼。

管理漏洞和投诉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同时,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也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进而引发诉讼。

二、实践中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误区

近年来的理财产品纠纷不仅反映了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了普通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上的诸多误区。

(一)将银行理财等同于储蓄存款。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将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误认为是实际收益,忽视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预测得出,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三)将口头宣传等同于合同约定。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自己不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以及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四)盲目从众心理,将别人说好的产品误认为适合自己。理财产品千差万别,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追捧,但对抗风险能力差的人并不适合,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五)投机心理作怪,将投资理财误认为投机发财。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将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导致落人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而“血本无归”。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

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前,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做好家庭理财规划,如: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以获得决策参考;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的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必须牢记个人客户是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减少理财产品的消费矛盾。

(一)做好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合理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认真履行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

商业银行应披露理财产品的背景、投资去向、收益预期、支付方式、实时收益信息等等,并根据《个人理财办法》及其指引的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等资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减少因误解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同时,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应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客户经理要加强与投资人的信息沟通,对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警示等重要事项公告,要及时在网点进行公告,并确保能够随时联系到投资人,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要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履行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义务。同时商业银行应打破部门间、总分行间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使基层营销人员全面掌握每期理财产品的设计背景及运用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到位的服务,合理引导预期,并及时将产品存续期内总行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传导给投资人,使投资人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积极应对。

(三)加强对客户的评估和识别,增强善良管理人观念,以客户利益为优先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高、中、低端分层,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帮助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客户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方法,设计涵盖不同的理财产品的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向客户提供与其持有资产相关的账单和报表,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人利益。按照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以“住院医生”而非“门诊大夫”的态度密切关注客户,持续跟踪,全程维护,做到“给信息、听意见、懂法律、会解释”。对于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采用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要按照审慎尽责的原则,依据投资人的资产结构、投资经验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属性、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差别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减少因营销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要建立通畅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客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意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客户关系和银行信誉,影响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受到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理财业务发展中,大家都不希望出现问题,不希望受到客户投诉。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受到投诉,就要端正认识、妥善处理,把客户投诉的处理作为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服务和营销能力的重要

机会,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坐视放任,致使矛盾激化,甚至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形象。《个人理财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化解与客户的矛盾,维护其声誉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商业银行及时收集市场信息,了解客户需求的途径之一。

(五)进一步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要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进一步强化市场研究,完善产品研发流程,严格按章程、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操作,严格投资管理,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时要遵循“两不做”原则,即:商业银行没有定价权或者缺乏科学定价方法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商业银行无法独立进行持续估值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应立足于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信托公司的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客户风险。

(六)规范理财业务销售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提出了刚性要求,未取得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资格认证的人员均不得销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加强和规范理财业务销售人员资质、销售方式、销售过程以及售后服务的管理。

(七)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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