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学艺术形式按类别分,有大的两类:文学形式: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剧本、民间传说、寓言、笔记小说、野史、童话、对联、哲言、赋、骈文、小品文、文学批评、电影剧本。
2、艺术形式:文字、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舞蹈、戏剧、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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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某种或某些艺术形式把教学中的知识点或想要表达的思想进行高度概括,用艺术的方式输出,以达到学生方便学习、方便记忆、方便运用的目的。
(二)教学艺术形式分类
以教学客体的感知方式为标准,可以把教学艺术形式分为如下几类:造型(绘画、雕塑)。绘画形式是通过绘画把一些特殊的问题进行形象的表达,使学生能很快地理解,这是最普遍的一种类型。雕塑形式锻炼学生们的立体三维空间能力,在教学中很少能用到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一般运用在特殊的科目中,例如可以把它运用在地理的各种板块、各种地区地貌、不同的省区形势分布中。表演(音乐、舞蹈)。这种形式是运用音乐、舞蹈的特殊技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两者结合。但这种表现手法比较有难度,我们只要求做到表达明确,而不要求具备专业能力。只要能把学习的情景展示出来,学生学习的兴趣激发出来即可。其他(戏曲、电影)。戏曲、电影对于教学的运用有难度,现在的社会很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用,戏曲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戏曲是文学、音乐、舞蹈、杂技等各种表演艺术的综合,中国的戏曲把一些文学作品中好的片段演绎成作品,所以降低了我们的运用难度。电影能直白地表达,与戏曲相比简易很多,能以故事方式或纪录片方式进行运用。
(三)传统教学艺术形式和教学艺术形式的不同
传统教学艺术形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直接授课,虽然这种方式是最便捷的,但是在社会调查之后发现,通过传统教学后学生每堂课掌握的知识占70%,通过艺术教学后学生在每堂课掌握的知识占85%。以这样的学习方式学习后,学期末知识点的掌握能达到平均80%以上。在传统教学中出现的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教学中能很好地解决。特别是教师在解释抽象问题时,可以把抽象的问题形象化,把枯燥的问题有趣化。教学艺术形式增加了学生和老师之间的默契,这样的教学有助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传统教学形式与教学艺术的形式两者在教学目的上是相同的,但是教学效果有明显不同。传统教学形式单一、简单,教学艺术形式在传统教学形式的基础上加入表演、造型等艺术形式。在当今世界商品过剩,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的教学也有了变化,变成了现代教学艺术形式,多媒体、网络在教学中占据了很大部分,教师利用计算机、网络更好地辅助教学形式,展现形象的教学。
二、教学艺术形式在教学中的应用
(一)教学艺术形式在教学中应用的原则
1.形式选择的灵活性
教学没有统一的定法,这是对教学运用最好的定法。灵活多样为的是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增强学生的注意力,英国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洛克在1693年出版的《教育漫画》中提到做老师常用的方法是努力让学生提高注意力,给教学增色。这一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灵活多样性,可以把几种不同的方式方法放在一起来用,也可以把一种方式方法单独来用,而且对于不同的科目也没有具体要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形式。教学形式没有固定程式,要灵活多变,要随着不同的情况变化,切记不要僵化、模式化,要有的放矢,这样才能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热情,活跃课堂气氛。
2.科学的艺术形式与理论知识相结合的原则
运用科学艺术形式把问题形象化,使问题与形式紧密结合。教学中选择什么样的艺术形式与理论相结合尤为重要,艺术形式选择如果不匹配,将会影响理论的实施,如果一味地注意理论而忽略艺术形式的运用,将会显得死板,不生动,所以两者是一种微妙的结合。例如,在学习正方体、圆锥体、三角体的时侯,为了能更好地让学生理解,可以制作一些实物让学生们观看,通过实物增加学生们的空间想象力,从而有效提高学习。在这里就要求在制作这种模型时不光要做到制作简单方便,还要遵循一定的科学规律,要把误差降低到最低,才能使教学顺利进行。所以艺术形式的选择要具备科学性,要与时俱进,不要把一些没有科学根据的形式应用到教学中,不科学的选择会阻碍教学。
3.教学艺术形式要有创新性
创新是现代教学中一个很重要的范畴。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学生充分的自由空间,启发学生的创造力。艺术形式可以有效地让学生扩展思路,改变学习方法,使学习变成有趣的事情。我们的教学目的主要是培养人的发展,围绕这个目的,我们要从很多方面提高学生的能力,教育管理者在教学中加入音乐、美术、体育等科目,是为了通过这些科目启发学生的创造力。教学艺术形式在教学中要体现“新”,老套的形式已不能吸引我们的眼球,给不了我们那种眼前一亮的感觉,所以我们在教学中要大胆创新,启发学生的创造力,扩展学生的视野,有效利用学生的热情,做到高效学习。
(二)教学艺术形式在教学中应用的方法
1.直接表达法
运用最容易、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把想要表达的意思简单化。直接表达法简练、明确,其中没有太多的复杂形式,用直接的方法表达以丰富教学的艺术。这种方法在教学中用得很普遍,比如可以把古诗词做成歌曲唱出来,有一首大家都熟悉的歌曲《水调歌头》,如果让学生去背可能很费时,但是要是让他唱就会很快掌握。这种方式既增强了学生对古诗的理解,同时也增加了趣味性。
2.间接表达法
运用间接的方法降低教学的难度,就是间接表达法。虽然这种方法没有直接表达那么直接,但是在教学中有时直接表达法不能表达意图,如果这时运用间接表达法就能很容易地表达。这种表达法如果说是辅助教学更加贴切。比如在语文课中,《草原》这篇课文,开始和中间高潮部分分别加入草原歌曲或者加入各种乐器的伴奏,如马头琴的演奏,一定能启发学生对于草原的想象。利用音乐来辅助教学,让音乐融入教学,以音乐带情,增加空间想象力,增加学生的记忆力。
〔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3)
05—0057—01
如何提高语文教学的效率,除了挖掘和探讨语文教学内部的“兴奋点”,引进多种艺术辅助教学也是一条有效途径。因为语文教学以语言文字、文学作品表现美和性情,而美术以线条、明暗、色彩、造型等表现美和性情,音乐以旋律、舞蹈等表现美和性情,戏剧和电视电影以动画和故事情节表现美和性情,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通的。
笔者经常尝试以下做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一、引入绘画艺术,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给课文配图,学生能从中获得美的愉悦和思想启迪,既锻炼了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又使学生受到课文内在美的教育。因为配图过程包含了学生的个性气质与文化修养,最能体现学生的审美情趣。
笔者除了自己给课文配图作示范,更多地鼓励学生给课文配图,这不仅仅是提高学生绘画能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从初步体会作者的感情,到引起感情的渗透,再到感情共鸣的深化,逐步进入情景并显现于笔端。笔者经常要求学生,把古典诗歌中的描写的山、水、人、物,根据自己的理解用线条、色彩等表现出来。在学习了朱自清的《荷塘月色》一文,笔者和几位学生合作作画,把理解语言文字与认识事物巧妙结合,加强了协作,对提高语文课堂吸引力很有作用。
二、引入音乐艺术,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自古以来,文学与音乐就有着不解之缘。在语文中引进音乐,符合心理学中的暗示原理,使音乐成为课文内容的一部分,将音乐、语言、感情等诸多因素融为一体。配乐朗读是笔者在教诗歌、散文时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超脱于一般的语文教学,陶冶情操,美化心灵,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学生一边听音乐,一边轻声跟读,在吟诵、体验、品味、欣赏中加深了对文字的理解与记忆。
笔者在讲《孔雀东南飞》中有选择地插入《梁祝》片段,让学生进入课文,身临其境,让其喜、怒、哀、乐与文章的节奏相应和。在上《琵琶行》一课时,首先提供了一段优美而凄婉的琵琶曲,然后在琵琶曲的伴奏下,深情地朗诵这流传千古的名篇,当读到“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时,许多学生都表情沉重,忧从中来;当读到最后“座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时,琵琶哀婉的旋律与诗人悲人自悲的诗句融为一体,很多学生泪水潸然,真真切切地领悟到了白居易、琵琶女那种沦落天涯的感伤。
三、引入戏剧艺术,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在语文教学中,让学生根据课文情节,模仿人物神态、语言、动作分别扮演课文中的角色,排成课本剧表演。这样无论是“演员”,还是观众,都进入课文内容的理解之中,这比单纯由教师讲解活泼多了,学生喜闻乐见,效果良好。
课文中戏剧篇目如《窦娥冤》《长亭送别》《市长》等,都可以让学生自编、改编、自演,不仅使课文富于立体感,更重要的是学生直接参与,得到亲身体会。在排演中,学生要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反复研读,分析揣摩,不断接近人物形象的内心和思想感情,还要思考如何用身体语言表现出来,而且表现得更好,这些都需要一番磨练。实践证明,学生通过表演,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变化,不仅理解了课文内容,还感受到了各种情感对心灵的撞击;通过表演,把紧张的学习与轻松的娱乐融为一体,把厌烦的心理转化为愉悦而积极的动力。
四、引入电视电影艺术,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被忽略的传统民族艺术也逐渐成为艺术工作者表现形式的主流。对于服装设计教育来说,从上世纪末便提出的“民族的即是国际的’旧号,也从未像今天这般为我们所感同身受。如何继承和发展传统民族艺术,如何将传统民族艺术更好地融人服装设计的教学实践中去,也成为高等院校进行服装艺术设计教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对于服装设计来说,将传统民族艺术与实际应用完美结合,积极吸收新的艺术元素并加以创新是服装设计从业者应认真对待的任务之一。
中国传统服饰的源流追溯起来是一部涣涣长河,其大背景就是中国五千年的辉煌文明史,“衣冠中华”谱写了绚烂的服饰宝典。在经历了“西服东渐”的冲击之后,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其服饰的文化归属感在国人心目中也表现的愈来愈强烈。
在今天的服装艺术教学与创作中,民族化与时代化之间,传统艺术与现代艺术之间,传承与创新之间,它们枝蔓缠绕的关系不禁使得一部分人困惑、矛盾。时代感,是文化最具生命力的品格,无论在哪种文化之中,时代感的强弱都是其文明程度最敏感的标志,服饰文化也不能例外。作为一名服装教育工作者,将传统民族艺术植入服装设计教学实践中,以民族传统为基础,面向时代,以现代服饰设计为目的,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一、注重传统艺术的发掘与借鉴,力求在继承中不断创新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它们共同构建成了中华民族璀璨的文化奇葩。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用智慧和汗水创造了辉煌的艺术成就,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我们看到了本民族文化有着积极的成就,也有着不足之处。我们应该用批判的态度进行选择,有机把握传统艺术文化中的“利”与“弊”,以便于汲取并传承传统艺术中的精华。今天,许多传统艺术面临湮灭的尴尬,许多传统技艺后继无人,甚至失传。我们今天的学习与继承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民族艺术的挽救,这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像我国古代的绎丝工艺,由于其工艺精繁、对工人素质要求高,时间花费多,见效慢,其有些技艺在建国后慢慢消失,不过,这种技艺在我们的邻国—日本,被很好地保留并传承了下来,现在的日本仍保留着从隋唐时期传人的“本绎丝”及“引金箔腰带”技艺。今天,这项在中国失传的技艺在两国的文化交流中辗转回到中国。这不由得我们不警醒—不要让老祖宗的好东西败在我们手中。
二、传统民族艺术在服装设计教育中的植入形式
我们要做到将传统艺术很好地植入服装设计教育中,首先我们要将传统民族艺术与现代服饰有机结合,它们应成为互为包容、相互协调的统一体。他们之间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对立。我们应在教学实践中注重引导学生深人了解传统艺术的文化性、地域性,注重传统艺术符号在服装设计中的嫁接与借鉴。摒弃程式化的、流于形式的肤浅模仿,注重挖掘传统艺术精髓中认识传统艺术的文化土壤及历史属性,学会在服装设计的学习中把握和体现传统艺术的文化脉络。在当今的服装设计界,中坚设计力量对此有了很深的体会,并将传统艺术在服装设计中的融人作为开启世界时尚大门的金匙。
其次要重视地域文化,促进服装创新。纵观服装的历史发展,也是一部时代变迁的历史,从中我们可以看得到文明发展的脚步,同时反映出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准及人们的审美观念,由于自然条件(种族、地理、气候)、精神状态(风俗习惯、时代精神)、历史环境等因素,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地域性服装文化。其服装以外的艺术形势也强烈的表现出这一特征。
传统民族艺术在服装设计教育中的植入形式很多,我们简单总结如下:
1.意境植入方式
我国传统民族艺术讲究意境,尤其以寓意吉祥美满的内容居多,往往通过图案及图案的形式来完成。这是我们祖先为追求美好生活而创作出来的一种艺术形式,它完美的将吉祥与图案结合在了一起,代表着传统的民俗民情。
吉祥图案涉猎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学、历史、风俗、宗教等方面,赋予人们积极向上的内涵与意义,是中国人热爱生活、努力创造幸福、美满、乐观的心理反映。如“喜上眉梢”,“竹报平安”,“五福(蝠)临门”等等。“龙”被视为中华民族的图腾,代表奋进、勇敢、尊贵与威武。这些吉祥图案以其寓意被用于传统艺术的各个门类,不论是雕刻还是瓷器装饰,不论是剪纸还是染织,千百年来这些带有美好寓意的图案被赋予了生命与灵性,成为中国人重要的精神寄托。如今,这份宝贵的艺术遗产成为了设计师们表现的法宝之一,新锐设计师祁刚为影星高圆圆精心设计的“喜上眉梢”惊艳戛纳,以民族传统吉祥图案传递着特有的中国文化。
2.图案植入方式
中国传统图案的历史由来已久,中国文化从开始就认识并强调纹饰的作用。我国传统图案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从变幻无穷、风格各异的传统图案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历史各时代的工艺水平和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文化传统,许多传统图案至今仍被广泛使用,经久不衰,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在服装设计中,将具有传统艺术形式的图案与现代服装相结合,成为设计师们常用的设计手段,传统图案在服饰中的巧妙植入,成为时尚与古典的重要碰撞形式。
传统图案在植入服装设计中时,要注重图案与服装结合的形式美感,形态与功能的关系、形态与材料以及工艺的关系,这样才能将传统图案与服装完美结合在一起,更有效地完成对服装文化内涵的诊释。
在具体的图案植入时,首先要考虑到地域性、时代性,才能在选题、表现手法、艺术风格的把握上做到严谨、准确,有特色;其次要考虑到传统图案的创新,有意识地进行一些试验性创作,得到新的启发,获得创新灵感,给古老的艺术注人新的生命与活力。
3.色彩的植入形式
1、幽默式、故事式。
教师风趣幽默的语言,对学生有极大的吸引力。同时,学生爱听有趣的故事。针对这些特点,教师应该穿插这些能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学习兴趣的内容。课堂教学刚开始时,学生容易沉浸于课间十分钟的情景中,注意力不够集中,个别好动的学生可能还会窃窃私语、躁动不安。课堂教学进行到20分钟以后,学生的注意力再也难于集中,有的甚至昏昏欲睡。这时如果教师大发雷霆,势必影响整堂课的和谐气氛,不利于学生的创造思维的发挥。这时候就应该运用幽默,来调节氛围。如讲解《边城》时,讲到翠翠梦见二佬给他摘了一把 “虎耳草”,有一个男同学趴在桌上睡觉,我便停下来说,我们班有一个同学梦见有人摘“虎耳草”给他了,你们猜猜是谁?同学们马上哄堂大笑,几十双目光瞧着他,他很不好意思地低着头,我马上又说了一句电视剧《霍元甲》中的主题曲,“昏睡百年,国人渐已醒”,学生又大笑,课堂气氛活跃起来,然后继续进行教学。
另外,还可穿插一些小故事,联系学生、社会的实际,穿插内容。如解释“乌合之众”,我想到韩复渠的演讲笑话,“你们这些乌合之众都是科学科的,化学化的,都有懂七八国的英文,我连中国的英文都不懂……”,话刚一说完,便引起学生哄堂大笑。通过故事穿插使学生的疲劳得到消除,重新把注意力集中到课堂教学上来。
2、联想式。
教师在教学中,还应该发挥联想,联系旧知识,丰富课堂内容。让学生展开想像的翅膀,在老师的指引下去知识的海洋中遨游。通过联想、对比的穿插,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背景联想。如第三册现代诗歌教学中,为使学生了解现代诗歌发展历史,我给学生讲了胡适的一首现代诗:“两只花蝴蝶,双双飞起来,不知为什么,突然飞回来”,学生听后兴趣勃发,我便不失时机,向学生介绍现代诗、当代诗的文体知识。
字、词、句联想。如讲解李煜的《虞美人》中的名句,“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时,我发挥联想,向学生介绍古典诗词中有关愁绪的名句,辛弃疾的“郁孤台下清江水,中间多少离人泪”,李清照的“只恐双溪蚱蜢舟,载不动许多愁”,“离愁渐远渐无穷,迢迢不断如春水”,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通过这些名句使学生加深了对诗歌意象、比喻手法拟人手法的了解,同时,激发学生学习古典诗词的兴趣。
如讲授《荷花淀》时,里面有一个句子“女人的手指震动了一下,想是叫苇眉子划破了手。她把一个手指放在嘴里吮了一下”其中,“吮”字细致刻划了水生嫂复杂的心理,我马上联想到李清照诗词中的一句“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其中“嗅”字和“吮”字有异曲同工之妙。
3、情感熏陶式。“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教师在教学中要熔铸自己的感情,把深沉激昂、欢悦哀婉的情感洒入学生的心田,用情感的穿插,掀动他们感情的涟漪,点燃他们感情的火焰,从而更好地进入教学情景中来。转贴于
穿插语言、图片、音乐向学生灌输情感,如《陈情表》教学中,我说,“谁言雨草心,报得三春晖,从小时候长到现在,我们总是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父母为了子女,总是无私地奉献着一切,你有无想过,有一天,当你的父母白发苍苍的时候,你应该做些什么……”这些话马上引起学生的一片沉默,接着我向学生展示两幅图画,一幅是一只乌鸦衔着一块肉往窝里的老乌鸦嘴里送,一幅是一只小羊羔跪在地上吮着母羊的奶。我说,“鸦有反哺之意,羊有跪乳之恩,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心无价,今天我们来学习《陈情表》,体会作者的一片孝心……”,学生在感情的感染下产生了学习的浓厚兴趣。
在学习《陈情表》第一段时,我穿插《二泉映月》的音乐,在如泣如诉的二胡声中,我开始讲解李密的不幸身世,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现在,随着多媒体教学的广泛运用,通过直观的图片、音像,更容易向学生灌输情感,把学生引入课堂情境中来。
4、活动式。
现代教学观认为,教学不是教师的单向的知识传授,而是师生共同参与的一项双边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学中适时地穿插些学生活动,能使教学节奏得到调整,一张一弛,挖掘学生的能力。
我非常喜欢海伦凯勒的作品,她的《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令我深有感触。她没有正常人的生活,即使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她也不愿放弃自己的梦想。她在学习时,手指头被磨破流血,也要继续学下去,她的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而且我们都比她幸运,有良好的学习环境,有健康的身体,我们又不何好好学习呢?我们正是花样年华时期,正是学习的好时期、奋斗的好时期,所以我们要好好利用现在的每一分每一秒,向海伦凯勒学习!
一、传统美学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做出内容与形式的二分
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历来都为美学和艺术理论所关注,且众说纷纭。但众多的说法中,对艺术作品所做的内容与形式的二分,影响最大,也最为深远。“长期以来,关于艺术品的形式/内容的二分及其互相对立的思想,在文艺理论史上占据主导性地位。”因此,谈艺术作品的结构,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的二分,也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对于艺术的重要意义。
作品结构上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近代美学中正式形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孕在古典美学中。柏拉图认为,艺术作品是“理式”的“影子”或“幻像”;艺术作品只能在“外形”上对“理式”加以模仿,而不能分享“理式”本身。在这里,一方面,还没有内容和形式的二元对立的思想;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只是“外在的形式”,“与真理隔了三层”,这也隐约暗示着后来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的某些因素。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为“材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等所规定;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赋予材质以形式,形式本身就是作品的内容。这里的“形式”与“材料”的对立,虽不等于后世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但无疑蕴含了二元对立的思想。
真正将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美学中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是黑格尔。他认为,美或艺术作品作为感性存在,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蕴含的“内容”是作为世界本源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说:“艺术的内容就是理念,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艺术要把这两方面调和成为一种自由的统一的整体。”但这种统一不是内容与形式的等价并列,而是有主与次,有高与下之分,作为内容的绝对理念是本体,高于它的显现形式。因此,内容是主因,决定形式,并且“形式的缺陷总是起于内容的缺陷”。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统一的美学思想,确实概括了当时艺术的概况,揭示出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某些真理性的东西。但黑格尔是孤立的,尽管他的美学思想在当时的理论界震动巨大,可在艺术实践领域,“他的学说没有发生多大影响,感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一直在泛滥着。”特别是重形式的现代艺术崛起后,对内容的强调已变得不合时宜。
西方现代艺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形式主义”的和“抽象主义”的,前者弃绝艺术的内容转而致力于对纯形式的专注和开掘,而后者累于沉重的内容,将其“抽象”为单纯的“形式”。诚如李斯托威尔所言:“在近代艺术和近代艺术批评家当中,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形式主义倾向。”这股形式主义不仅表现在克莱夫·贝尔等人所倡导的视觉艺术领域中的形式美学,也表现在文学中的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以及法国结构主义美学思潮等。它们涉及的领域和探讨的对象不尽一致,但其理论趋向却是一致的:它们仍然基于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弃绝内容,单纯地在艺术形式或文学形式上探究“本质性”的东西。英国的克莱夫·贝尔主张:“艺术除了呈示其形式关系的抽象式样之外,就再也没有更重要的东西了。其余一切,如情调、信息以及理性的内容等,都与艺术无关,毫无美学价值。”在这里,已无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问题,而是说内容根本就与审美无关,因而应从艺术中坚决加以清除。在文学研究领域,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者及布拉格学派,单方面突出形式的作用,认为并不是内容决定和创造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和创造了内容。“文学可以表现各种各样的题材内容,文学作品的特性就不在内容,而在语言的运用和修辞及技巧的安排组织,因此文学性仅存在于文学的形式。”三四十年代英美新批评派步其后尘,英国文学批评家、诗人兰色姆提出“架构—肌质”理论,认为诗的本质不在于内容的逻辑陈述(即“构架”),而在于与“构架”相分立的细节部分即“肌质”。“兰色姆所说的构架和肌质尽管与通常所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完全等同,但与后者还是大体类似的。”
形式主义把艺术实践和批评引向了艺术自身核心的东西,确实揭示了以往艺术研究所忽略的重要的东西。对于形式主义美学及其理论价值,或许可以用克罗齐一句话加以概括:“审美的事实就是形式,而且只是形式。”
二、现代美学对艺术作品结构继续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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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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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与艺术之间关系的改变,促使艺术教育本身不断向综合方向发展,形成了各艺术学科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和综合的趋势。不断建构多样性、立体式的课程与学习模式已成为国际艺术教育发展的趋势。2000年以来,我国开始了一场全面深入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次课程改革的新亮点,即在艺术教育改革中,增设了一门综合性的“艺术课程”,亦称“综合艺术课程”。这门新课程带有21世纪国际艺术教育的特色,也充分说明了我国艺术教育内部正在进行更新调整。
当前高师艺术教育的任务是:从实践出发,思考如何适应时代与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实践新课程理念,更好地推动基础教育的发展,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解决综合艺术课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为基层输送合格的综合艺术教育师资。基于此,高师艺术教育应该不断调整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构建新的师资培养模式,更好地发挥教师教育的“母机”作用。
一、构建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在实施综合艺术课程的过程中,综合艺术课程、基层艺术师资现状与综合艺术师资培养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归根到底,这一矛盾不是简单的师资配套问题,而是由不同阶段教育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深层次的师资培养问题。高师艺术教育作为艺术教育的一部分,必然要参与我国艺术教育改革。因此,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构建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是高师艺术教育推动我国艺术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1.高师艺术教育承担着培养艺术师资的任务。综合艺术课程是我国教育文化与世界多元的教育文化相互交流的产物。综合艺术课程的实施,不是简单地在基础教育的课表中增添一门课程,而是对高师艺术教育的挑战。教育系统内部只有自上而下地更新观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艺术教育的持续发展。高等师范院校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原动力,也是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坚实后盾,它必然要与世界教育文化进行多层面的对话。在新的教育变革时期,高等师范院校应该及时做出回应,以更好地推动国家艺术教育的发展。所以,构建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不仅是当前实施综合艺术教育的需要,更是高等师范院校艺术教育所面临的一个新任务。
2.综合艺术课程的师资匮乏。综合艺术课程的基本理念是强调艺术教育的综合性,即广泛利用音乐、美术、戏剧、舞蹈等多种艺术资源开展艺术教育,不断提升学生的艺术能力与人文素养。综合艺术课程表现出的音乐、美术、戏剧、舞蹈这些艺术之间的联系与联通,是一种统合人的听、视、动、言语等器官和感觉的方式。总之,这门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以及学习方式上,均与传统艺术教学显著不同。但是,目前这门课程的师资力量匮乏,最直接的表现是:一线的艺术教师只能适应原来的单科艺术教学,在综合艺术教学中显示出诸多的教学能力缺陷。在综合艺术的教学中,师生双方不仅要注重艺术技艺表层的教学范式,更要注重艺术与文化、生活、情感等多领域之间的关系,注重艺术作品的文化内涵。进一步说,综合艺术教师需要有丰富的艺术体验,需要有通过艺术统合人的各种感觉并让人获得智慧的能力。综合艺术教师应该是兼具综合艺术能力、人文素养、创新教育能力的教师。目前,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所接受的都是单科艺术教学范式的师范教育,再加上多年来一直从事单科艺术教学,所以他们的教学理念、知识结构、教学经验、教师素养等都不能适应综合艺术课程的教学要求。
3.高师艺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缺陷。虽然我国的高师艺术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办学模式,但由于在教育理念、学科设置等方面与国际艺术教育发展趋势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导致我国高师艺术教育自我更新速度很慢,缺乏综合的学科结构,还属于单科艺术教学范式(美术、舞蹈或音乐专业)。这种课程结构很难使高师艺术教育在知识技能的学习与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之间找到平衡点,削弱了艺术教育的人文内涵,所培养出来的仍然是适应单科艺术教学的师资人才。加之我国高师艺术教育对基础艺术教育的发展需求关注不够,导致高师艺术教育很少能够从基层教育的角度出发审视自身的办学体制、办学方向等诸多问题,在师资培养上形成了供需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二、构建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的思路
许多综合艺术教育发达的国家都拥有科学、人性化的艺术师资培养体系。课程体系的建设是构建师资培养模式的核心任务。我国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的构建,是以形成一套充分体现我国艺术教育先进理念的综合艺术师资培养课程为标志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尝试优化传统的高师艺术教育单科设置的课程体系,使高师艺术教育具备培养综合艺术师资的功能,从而构建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
目前的高师艺术教育课程基本分为专业技能课程、艺术理论课程和教育理论课程。这三类课程能够满足培养综合艺术师资的需要,但在课程结构上,没有体现出综合艺术课程及综合艺术教育思想的特征;在课程组合上,没有使艺术学科与文化学科、教育学科形成“综合”系统。由此可见,我们只需要重塑传统课程形态,重组已有的课程资源。因此,重新优化单科艺术教育的课程体系,最大程度地改善单科艺术课程的内部结构,使其由线性结构变成网状综合结构,是构建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的思路之一。
本科教育的不断扩招,使得更多的艺术人才能够接受高等艺术教育。但是,急剧增加的艺术类毕业生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因此,高师艺术教育同样也面临着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如果高师艺术教育能够关注综合艺术师资匮乏这一实际困难,转换办学思路,增强办学功能,那将能够给艺术师范类毕业生创造很大的就业空间,同时大大提高办学效益。
目前我国不少高等师范院校的艺术专业正在进行管理层面上的重组,设置人文学院或者艺术学院。这种包含着学科整合、人力资源整合、教学管理优化的理念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正朝着综合的趋势发展。学科的优化从某种程度上说更是一种新型的教学管理优化。这种整合发展过程为艺术教育课程资源重新配置奠定了基础,为优化单科艺术课程创造了可能。
总之,通过优化传统单科艺术课程体系,构建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三、优化高师单科艺术课程体系的原则
在优化传统单科艺术课程体系的过程中,要使其在艺术技能与人文教育之间找到平衡,实现通过艺术联通人文与教育,成为培养未来教师艺术教育能力的课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强调文化基础学科的重要性,增强艺术教育的适应性。优化课程要以艺术本体内容的融合为基础,同时实现文化、情感、生活、教育四个领域的联通。这种人文性和艺术性的相互融通,能够使该课程充满活力,从而推动课程资源的重组,形成适应综合艺术教育的文化视野。
2.以培养综合艺术能力为核心,整合专业技能知识,使学生的知识、技能和人文素养得到发展。优化课程要强调艺术是融听觉艺术、视觉艺术、戏剧艺术、舞蹈艺术、影视艺术等为一体的综合形态。艺术范围的扩大扩展了课程内容,进而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艺术知识与教育知识,使其艺术技能不断提高并获得综合艺术能力。
3.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体验式艺术学习过程,注重培养学生独特的艺术思维能力和教育精神。重组后的高师艺术课程体系特别强调学习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和艺术创造力的开发。因此,这种学习过程将为学生提供开放的艺术教育体验平台,使课程向更广阔的文化领域辐射。
4.强调教育技能课程的综合性,注重以多种形式培养教育技术,从而生成综合的教育能力。优化课程不仅要给予未来教师艺术技能和教学技能,还要使其具备课程资源开发能力等。这些教育能力是通过丰富的教育课程不断生成的,教育课程的实践性能够最终使未来教师获得全面的教育技能。
四、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的课程体系形态
高师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模式的课程体系应该呈现出“综合”形态。
1.这种课程形态是培养未来教师艺术能力的土壤。具有“综合”形态的高师综合艺术课程体系能使艺术哲学与艺术各学科之间、艺术与教育之间、教育与文化之间实现最佳组合,形成一种互生、互补、持续发展的学科系统。进而真正做到培养学生的综合艺术能力,使其成为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的教师,并进一步推动具有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综合艺术课程的发展。
2.这种课程形态有利于培养综合艺术教师的教育能力。虽然高等师范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教育对象和教育目的存在差异,但高等师范教育也是学生完善人格、培养创造力、提升人文素养的关键阶段。从受教育者自身来讲,其双重身份决定了高等师范教育不仅影响着受教育者自身的发展,同时影响着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传统的艺术学科课程容易使学生形成狭隘的文化视野,不利于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具有“综合”形态的高师综合艺术课程体系则有利于未来艺术教师人文素养和艺术教育能力的全面发展。它能使学习者洞悉世间万物的彼此关联,继而对已有的经验进行重组,构建新的意义。它也能使学习者体验与理解艺术的真谛,从而获得强大的艺术教育能力。因此,高师综合艺术课程体系的生命力就在于其鲜明的“综合”形态。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乃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许多棘手问题,至今尚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本文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组概念:
㈠。 民间:①劳动人民中间 ②非官方(《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6月第1版 第770页)
㈡。 民间文学:
1. 广泛流传于劳动人民当中的口头文学,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戏剧、民间曲艺以及歌谣、谚语、谜语等。(《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6月第1版 第770页)
2. 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劳动人民创作了大量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年12月第1版 第2033页)
这里可以看出民间文学侧重于强调口头性。
㈢。 民间艺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年6月第1版 第770页)其中民间工艺是指:劳动人民为适应生活需要和审美要求就地取材而以手工生产为主的一种工艺美术品。品种繁多,如竹编、草编、蓝印花布、木雕、泥塑、剪纸、民间玩具等,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尚、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各有不同的风格特色。(《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0年12月第1版 第2033页)
㈣。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㈠。 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没有主体,只是它的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或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学界大多学者受制于传统版权法影响,认为主体必须为特定的个体,从而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无法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人,据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笔者以为群体性不能等同于不特定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它的创作主体其实是特定的群体,不具有民间文学艺术所反映地域特色的其他群体(民族、种族、地区等)自然不能成为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而不能归入“特定”的范围。所以从本质上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并非不特定,它是特定的群体。《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之四、a.对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假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作品,该国法律有权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据此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联盟各成员国内的权利。常有学者在论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可保护性时,将该条理解为国际层面上的保护。其实,这种理解过于牵强: “作者身份不明”是指无法得知某作品的作者是谁,这显然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群体主体。
㈡。 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继承的基础上,都会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从本历史单元的角度考虑,它使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蕴含本单元的艺术风格,这可以说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脑的前文化现象,即民间文学艺术。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完成的,除非将其抛弃。
㈢。 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而形成,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的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㈣。 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㈤。 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㈥。 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㈦。 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㈧。 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赵蓉 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载于《法学》2003年第10期)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㈠。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主体问题在前面讨论特征时已有所提及,目前学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 国家:“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产生它的群体,属于国家”(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11月1日); “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郭蓓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初探》载于《新疆社会经济》1996年第4期)从以上诸多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是国家,多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他们往往受制于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从而不得以的向国家“求救”。
在学界还有一种观点,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实质上是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 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审理我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认为,“民歌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财富,其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主张著作权。一个民族世代的民间曲调是民间文学的组成部分,也是该民族每个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财富。它不归属于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个人的权益有关。一个民族中的每个群体和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在这里也没有参与创作活动,因此主体只能是居民团体或民族。”(颜斐《〈乌苏里船歌〉作者不是郭颂》2002年12月29日www.Qianlong.com)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可能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 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应归国家或相关民族的有关机构”(邱平荣 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载于《江淮论坛》2003年第4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http://www.xslx.com 2002年1月6日):之所以学者持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可能出于以下考虑:
①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加之,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② 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
③ “之所以将国家和民族地方区分为权利主体的两个层面,是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http://www.xslx.com 2002年1月6日)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着重论述。
④ 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 笔者认为,国家不宜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理由如下:
① 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② 如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象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但民间文学艺术与其不同,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③ 如果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传统文学艺术怎么突然加了一层外衣?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化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气息,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我认为可以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笔者对此观点表示异议: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这么一个由当地推选的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的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㈡。 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 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 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和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2版 第48页)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 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其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 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笔者以为它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 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下,建议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王鹤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模式思索》载于《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24日)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㈢。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群体应当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 精神权利:
①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