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作用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21 09:48:43

金融监管的作用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1)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和意义

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其积极作用首先应当知道何为金融监管。才能够了解金融监管在市场运行中起到了哪些作用,对其积极的方面应当给与肯定和认可,并且在整体宏观条件下不断进行细节的改进和完善,推动改革机制。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后就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从以往的经验可以表明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而金融监督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其主体是金融主管当局,也就是政府相关的部门,作用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监管环节主要是检查和督促,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行为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的整体性统一和稳定。比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出台的利率和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很大,在很多经营公司,他们会时刻关注银行的动态,响应银行的出台政策,为的就是能够配合金融监管,维持市场秩序。同时金融监管不仅指外界对内的监管,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金融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兼顾内外的监管,才能真正形成封闭式的有序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的经营活动和信息尽量的透明化,市场秩序稳定推进,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快速向前发展。

二、金融监管的作用和方式

金融监管的方式多种,是从细节上对市场进行了划分,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呼声不断,因为金融监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主要经济体、国际金融组织和G20峰会等纷纷对危机的原因进行分析,在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法规上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改善金融监管的整体的环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看到市场的整体运营方向和趋势,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协调行动,同时根据自身的国情加强和改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制度必不可少,所以对金融监管的重视不光是响应了整个时展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的发展步调的,对其的作用加以重视和改善定能够不断的推动自身的发展。

在金融兼顾的范围上,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设立了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比如在资产负债情况中,要定期进行风险排查,才能够降低金融的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更要落到实处,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都要落实到日程上来,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环境上要对金融公司的会计结算进行严格监管,在财务状况上做到出入分明,透明化,同时在国内的很多金融投资机构的内部要金融监管并重,对于外汇、基金、期货等要加强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要给与强有力的监管,这样才不至于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监管制度要得到企业内部的支持,要加强内部教育和落实工作,这一点所起到的作用已经很明显了,要不断的推进和维持。同时对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监管也是金融监管的范围,这些行业间的活动都要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而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薄弱点,要努力的加强和完善监管,除了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监管的重点之外应该继续落实到细节的经营机构和经营活动中,只有这样完善缝隙经营才能够真正做到宏观上保证银行的业务有利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合并活动顺利开展,流动性资产的风险控制得当,资金安全充足、利率合理等等,这些是我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希望看到的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

除了以上的金融监管的范围和方式之外,金融监管的作用还在于能够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要在金融活动开展之时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够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也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有效的降低资金流动的风险,设置一道资产防线。另外,一个很好的防范是在金融监管的条件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这样才是国民经济下的金融服务,才能够在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等领域推动其监管的目的和作用。在响应中央银行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的同时,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落实到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有效的经济秩序规范性的运行,具有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

三、避免金融监管局限性的方式

尽管综合国内外的形式和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其局限性。第一,透明度不够,尤其是对新的,复杂的衍生产品,它的风险,实际上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认识。第二,监管范围存在局限性,各个监管机构是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多事从微观上、点上进行监管,这样并不是错误,但是缺乏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全盘考虑。没有全局的思考的监管,是无法起到纵览全局的作用的。各个监管机构监管的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而以金融创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比如对冲基金等,监管的力度落实的就不够,甚至形成了监管缝隙,因为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机制上认为对冲基金不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影响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提示我们,对这些金融机构疏于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金融机制的问题。所以局限性也在于了对于全局的疏忽考虑,对于一些局部的管制基于传统,疏于管理。

避免金融监管的局限性,首先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杜绝“糖衣炮弹”,在全局控制上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严惩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其次,还要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奉行效率原则,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保证效益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的管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对其素质要求应不断提升,这样才能够保证管理监管工作的时候能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用法律约束自身的权利,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具有任何不同于他人的特权,不得干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这样的制度才能够在全局上符合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对于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局限性还要经历很多的考验才能够把制度落实到完善的地步,对于组织协调工作、道德建设、信用建设上也要不断的加以完善,对于现代货币政策的演变要加以关注,只有在平衡大局的基础上,协调微观才能把政策落到实处,我国的经济市场秩序也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经济总体水平才能够不断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张炜.金融发展与制度创新[D].西南财经大学.2000

[2]陈永昌.金融发展的谋略与布局——《金融路径》一书的主旨内涵[J].黑龙江金融.2011

[3]赵洪.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D].厦门大学.2004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2)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最初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需要,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逐步显得力不从心,在改善金融业管理,提高业务效能方面的任务越来越沉重。因此形成了银监会和保监会,目前的“一行三会”对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虽然在金融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功不可没的进步,形成了颇为有效的监管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存在监管法规的滞后性和内部稽核缺乏透明性、公正性现象,使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运行缺乏稳健性、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机构职权范围过窄,缺乏一定独立性、协调性。我国的监管机构实行问责机制,但监管业务常因分配任务不明确出现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中,提出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指导其如何行使权力,这体现出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但由于监管对象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财务上的独立是通过向受监管机构收取监督费用实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由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其工作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利益,使得难以落实“三位一体”工作责任制。(二)内部监管意识薄弱。权力是把双刃剑,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只有明确自身职责以及规范权力才能发挥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机构既是金融监督管理的主体,同时也应该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落实主体责任,查处不正之风。正是由于长期不思进取思维模式的影响,养成了固守常态。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多样性,使得内部和外部检查没有达成相互协调的监管链接。其监管手段的落后性使得难以防范金融风险,最终难以保障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公众者的合法利益。(三)缺乏高素质队伍建设。在当今形势下,只有因势而变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竞争,在全方位综合监督的现实社会中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以及知识体系,而目前我国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与监管目标不是整齐划一的,追求欲望、各自为政,使得其在行使具体权力的过程中,只顾追求局部和个人的利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视而不见。因此,整个团队缺乏实践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其被动性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我国监管工作的开展和效能的提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策略

立足现实,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执行力不足和自身建设三个方面找寻相应解决办法,对症下药。科学地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为我国当今金融监管制度和廉政制度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对策。(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首先要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给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又给受监管机构的权利行使提供法律保障。整合规范工作职责,在一体化指标中加快实施非现场检查的网络工程;其次要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准则行使权力,同时提高受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员的避免金融风险意识,参与正当金融活动。(二)创新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的希望所在转变传统监管方式及手段,强化执行力度、严格执法,加快网络工程的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市场稳健为基准,以强力监管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建立金融预警机制以及问责机制。其一,改善社会环境,优化升级网上平台,让公众知法、守法、懂法,推动金融信息技术更好服务经济升级。其二,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四督四保”制度,潜移默化培养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责任意识。(三)加强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是提高工作协调能力的基本保证,是理顺监管机构内部与外部关系的保障。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应该将群众利益放于首位,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应该树立责任观念,对徇私枉法者予以惩戒。第二,加强业务规划建设。金融监管要遵循有目标,有理性,有规划的方式不断改革创新。第三,加强职责素质教育。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四、结语

金融监管制度既是我国管理监督经济的核心部分,也是我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它集多重作用于一身,同时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挑战。由于人们对金融监管法律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因此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更加严格要求自身、提升自身执法水平、持续强化监督、树立良好形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快金融监管模式优化升级。

作者:王适竞 倪维阳 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左连壁.中国监察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许海峰.法律监督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胡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分析[J].江汉论坛,2010(2).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3)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

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的内容

1.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关键,是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实际,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监管。重新设置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和保监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期货、债券、基金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与管理业务,防止各方之间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现象。

2.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是重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债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并赋予其权威的、充足的、高效的监管权限,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保监局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开展独立监管活动。

3.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结算所、会员以及投资主体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线监管分支体系。交易所处于整个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具体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结算所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具体清算交割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方面。会员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交易资格的审查、交易风险的揭示、交易信息的传达、交易规则的执行、交易主体的培训方面。投资主体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供监管漏洞、依照授权行事。

4.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因承担场外监管责任而形成的监管分支体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肩负着市场运行资料与信息的核实、查证与的任务,实施监管,保证自身信息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则是从咨询、调查、研究以及观察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践行场外监管的职责。

5.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包括国家法律、部门条例、交易所办法、结算所规章和会员守则等。目前国家法律需要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部门条例主要是制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条例》,交易所办法主要修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章程》交易相关办法,结算所规章主要完善与结算有关的制度,会员守则主要是会员方面的一些监管守则。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措施

1.以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为根本,推动核心层的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应尽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实存在和有效、协调发展,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2.以创新行业监管细分职能为重点,促进主体层的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要完善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明确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监管职能的行使,四要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局和本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3.以理顺市黾喙芊旨对鹑挝主线,实现基本层的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对于交易所来说,将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改变成公司制,通过竞争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其加强监管。对于结算所来说,每日结清制度和交易限额制度是风险监管原则最直观的应用。对于会员来说,既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又要针对市场发展制订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投资主体来说,要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预警机制、评估机制,以其第一参与人的身份第一时间将市场异动上报给会员和交易所,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4.以开发中介监管辅助渠道为补充,优化中介层的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根据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形成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及时向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监管弊端,主动规避制造虚假报告、参与市场操纵以及纵容过度投机等行为。

5.以提高法律监管综合水平为保证,强化基础层的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国家应尽快着手制定统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并及时对现有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金融衍生品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能够适应现实中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6.以迎接国际监管现实需要为契机,加速协调层的国际合作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是加强市场管理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二是协调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三是协同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四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与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相结合,制定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等。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4)

其次,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遗漏、监管撞车、监管纠纷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证监、保监、银监机构均按照自己管辖的专业内容开展监管工作,所以现实中监管对象大都是对准具有主体业务的行业单位,即证监会监管证券经营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银监会监管银行业机构,而监管机构对这些单位中除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不予理会,显然这就漏掉了主体业务以外的经营内容;从被监管单位考虑,由于各监管机构按照自身的工作安排开展监管工作,现实中也往往造成一定期间内各监管机构轮番对同一单位监管的现象发生;另外,各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活动中也难免出现对同一单位监管业务交叉现象,形成同一业务此机构监管定性甚至处罚了而彼监管机构又行监管并定性处罚,出现依据不同而定性分歧现象,客观上导致监管纠纷现象发生。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对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面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应向何处去?监管政策制定时应秉持哪些原则?为了更好地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同时推动行业发展,立法层面需要哪些跟进?虽然国务院审改办公布了“一行三会”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但这仍难理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模式。事实证明,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金融混业运行的现实情况,所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势在必行。日前,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目前金融监管困局的及时举措。但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状况来看,目前实施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规与措施予以解决和排除。

二、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不具备行政制约能力,人民银行难以统驭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牵头人,从行政法规角度确立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监管名正言顺地位。但是,在尚处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层监管体系中,人民银行与辖区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平级,人民银行不具有协调的行政地位,所以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一些部门从有利于本部门出发采取一些有损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作为监管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二)没有经济制约手段,人民银行协调牵头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并列于不同的监管体系,各监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人民银行对其他成员不具有任何经济约束手段,所以作为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人民银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和抵触性的行为时,其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难以有效发挥。

(三)缺乏监管专业人才,人民银行牵头监管协调难度大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人民银行必须拥有一支懂政策、精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具体工作实现和发挥相应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来讲,由于人员老化、专业知识陈旧,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交叉业务日益增加,人民银行监管能力特别是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远不及要求所需,现实中往往胜任不了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人民银行统领监管工作和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方面难免会形成诸多障碍。

(四)尚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协调无米下锅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载体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尚没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致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的渠道,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覆盖和实时运作。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央行监管队伍建设

(一)国家授权与推动,奠定央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顺畅发展的组织建设基础成立高于各金融监管机构级别的协调组织,赋予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必要的协调制约手段。根据基层金融监管现状,实现有效监管需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约束,所以最有效的办法是成立一个行政级别高于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由人民银行牵头统驭协调,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进行协调。另外,还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及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1.人民银行应着手选拔、充实、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保障有效发挥监管协调牵头人作用并顺利开展监管交流与合作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还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内容。所以,人民银行应当将复合型监管人才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大力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强化监管业务培训、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员工作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快具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能力。

2.强化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人民银行牵头人对信息的贡献与统领基础设施建设、各监管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管信息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发挥人民银行现有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监管成员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级监管机构内建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金融监管信息中心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筛选、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确保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针对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岗位和管理层次,进行金融监管系列软件的开发。

(三)建立央行统领下的金融监管分工机制,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管分工应当包括牵头人、各监管机构和协调一致监管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处理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交叉,明确相关职能主导部门及其职责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相互推诿或监管重叠现象。如人民银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数据统计汇总机构和金融数据对外机构,银监会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汇总的金融统计数据,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重复报送弊端,减轻金融机构负担。作为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人民银行也应当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牵头人,人民银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统,整合各系统数据和信息,对接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使各方充分掌握连续性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信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二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实施有效监管和规范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提交金融监管委员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组织。近年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现象越来越复杂,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有必要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组织实施监管,所以成立一个跨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势在必行。专门负责交叉机构和交叉业务的监管工作,客观上避免了重复监管、遗漏监管和推诿监管现象的发生。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5)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晶晶.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6)

2.英国:统一式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监管职能高度集中的同时,金融行业对于自己的业务管理也有着比较大的自决权。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复杂化,英国原统一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的执法机构,并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两者工作[2]。实践显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紧随国情的变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英国的金融体制是比较成功的,伦敦是世界公认的具有良好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3]。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统性风险,高度重视和强化宏观方面的监管指导,很好地解决了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监管难题,也更好地解决了金融创新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在宏观上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畅通得以保障,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更加便捷,从整体上促进了英国金融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英国还建立了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存在的风险预先予以防范,与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同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员会,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高度集权化带来的金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3.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是以双峰监管模式展开的,由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储蓄存款、保险和养老基金进行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阻止人为操纵市场以及不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的稳定。澳大利亚的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一方注重风险的检测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监督行为的披露,通过金融信息交流与披露机制,有效地联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又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消费者权利以足够保护。同时这种模式中两方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对于可能的共同监管领域由于部门因素产生的交叉、真空现象予以良好的规避。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总结基础上的一种改进模式[4]。但是这种双峰监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这种模式依旧没有解决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问题。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双峰之间的利益格局问题。

4.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通过对于美、英、澳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寻找一条稳定健康的新路径。首先,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障金融业内部监管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统一但有区别的监管模式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通过建立一个宏观的金融监管指挥机构,全面统筹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其次,随着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金融风险变得日益严峻,各国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比较典型的做法。再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各国都注意到了市场的自我管理对于金融发展的良性作用,特别强调将行业自律作为机构型金融监管的补充,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是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着眼点。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金融业发展逐步趋于同质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各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着求同存异的新要求,应当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交流与沟通,以逐步缩小各国监管模式不同对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主要监管体系,另外国家还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5]。但是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相适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寻找一条适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为了更好地统一和综合监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由此,中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实行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随着国内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受到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它们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且各业务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与发展使中国银行与其他实体经济市场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虽然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这一沟通机制,但该机制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困难问题依然严峻。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多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与相互争夺监管权力,因此,时常发生纠纷。2.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弱。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并没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虚设。有关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可见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不善导致的金融风险增加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主观因素介入较多,易产生负面效应。但这种企业内部自发的监管行为,也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质量好等优点,对于金融风险可以很好地防范,还是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自律与机构监管两种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配套机制并不健全,给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防范银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还是空白。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发展的隐性担保,国家通过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注资来保障其发展的稳定,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预期。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不能对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会披露。虽然我国早就有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但是,监管联席会议的性质只是议事机构,其权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不能将各金融部门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当发现问题时,并没有形成多部门协同处理、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国本土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加快,金融风险在中国发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业经营已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只是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阶段,整个混业经营的体系构建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因此中国要实行统一监管有着重重困难需要克服。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成一种必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同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稳步地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避免突然的监管模式变动所带来的动荡,充分立足具体国情,寻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路径。

1.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转型。针对监管机构存在交叉和真空的问题,短期内进行大范围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过于急促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也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当前应当依据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步伐,以两步走的方式,稳步推动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的方向转变。第一步,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混业经营出现的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的问题,应当重点理清各机构职责所在,明确具体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筹各机构的工作内容,协调其内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的可能。这样的模式既符合“渐进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又可以为以后建立统一但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模式积累必要的经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将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逐步转变为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权,削减央行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将原有的“三会”改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下属的职能局,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的基础上,施行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委员会将根据“三局”的监管职能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功能确定三部门的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2.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济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已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职能明确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任务;其次,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国内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应要求其参与存款保险;再次,要建立相关的银行风险评级机制,将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最后,建立相关的退出机制,抑制金融业的道德风险的积累,稳定银行体制的运行。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保护存款者利益,给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高效经营的环境,同时作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解决不良资产的步伐,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建立金融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推动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金融监管风险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体机构监管决策科学性与准确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门内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制度与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信息交换制度,二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将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风险信息制度,通过媒体与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予以防范。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7)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经济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企业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会计、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会计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问题。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研究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目前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科学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8)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国际合作 政策建议 危机处理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54.04

引言

始于美国、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沉重的打击,美国受到严重创伤,世界经济遭受 着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2009年3月,美国工业生产下滑1.5%,为连续第五个 月 下滑并降至十年来最低点;同时截至3月的过去一年,美国消费价格跌幅创1955年来最大, 达到0.4%,国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危机留给我们太多值得深思的教训,尤其在 金 融监管方面。监管缺失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因素之一,危机的发生对全球金融监管机构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解决金融危机全球性和金融监管分离性的矛盾,不同经济基础、 金融发展现状的国家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需要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才能降低风 险、减少损失;而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通过沟通协调机制来加速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的进程,

收稿日期:2009.05.05

作者简介:茅倩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10016 。以增强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抵御 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规范金融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金融自由化下的金融监管

1.金融自由化与监管的博弈

金融自由化给全球带来了超额的利润增长,而其背后毫无控制的自发性错误往往被忽视,无 穷无尽的金融创新和永不满足的信贷增长加剧了市场失灵和金融脆弱性,容易产生寻租行为 和监管的利益集团,增大了风险程度[1]。而各国在监管自由化的理念指导下放松 了市场监 管,背离了高风险行业严格监管的本质,金融业本质所要求的严监管和政府追逐的自由化管 理背道而驰[2]。过分自由化使得金融市场不完全性和不稳定性缺陷暴露无疑,隐 含着危机 的一触即发,因此如何把握利润和风险的平衡点,如何有效应对金融危机,都是对政府金融 监管提出的巨大考验。

2.金融危机的处理对策

金融危机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考验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基础的承受能力,而不是危机 处 理手段的应变能力。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通过采取大规模降息、注资金融机构、购买不良 资产等短期对策,缓解市场的流动性危机,稳定市场情绪,恢复投资者信心,帮助金融市场 渡过难关[3]。而在金融危机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则偏向采用优化产业结构、 加大创新 步伐、提高资源利用率、缩减政府开支等长期政策逐步恢复经济秩序,促进金融稳定发展。 同时各国间加强国际经济交流和对话,深化双边多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避免不必要的摩 擦和冲突。

3.当今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病

由占全球债务不足1%的次级贷款不良额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监管的失 败。当今国际金融监管以国家为主体,不同的监管模式之间缺乏基础性的合作和协调,不仅 加速了危机的传导和扩散,更大大影响了监管的效率[4]。特别是在面临跨市场风 险、跨境 风险的情况下,监管往往不能涵盖到金融产品传播扩散链条中每一个环节,表现出效率低下 、成本高昂等弊端,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5];同时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金融机 构的风险 管理和内控体系往往落后于金融创新及市场变革,不能有效借鉴和分享成熟市场的技术、手 段、经验和方法。因此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并表监管、宏观审慎监管、跨境监管的 协作框架,并推动构建全球一体化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日趋协调和合作

1.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及现状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现状和政府管理体制等 因素,各国根据自身的金融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的监管体制。美国危机前采取 “双重 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 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 委员会(SEC)等近十个机构。这种监管制度使得在每一传统领域中都存在众多监管者,而对 于部分高级金融衍生品则出现了兼管真空的现象。其中美联储为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全面 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行使裁决 权;OCC等其他银行监管机构、SEC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分 业监管,一旦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危机后 在美国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希望美联储担任“市场稳定监管者”角色,确保金融市 场的稳定,其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保留 部分监管职能,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

英国采用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 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1997年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包括英格兰银行、证券 和期货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督组织、私人投资监管局等九家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 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简称FSA),统一负责对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九个金融行业的监管,其具有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 险,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6]。日本采用以金融厅为中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 保险机构 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委托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德国亦采用一体化监管机构Bafin与央 行Bundesbank相互协调的监管模式。

2.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1)监管力量的不平衡性撬动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受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 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 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金融全球化 的进程使得发展中国家陷入两难的境地,它们一方面很难达到现行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希 望积极参与全球化。历次发生在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表明,为成熟市场制定的《巴塞尔协议 》、 IOSCO标准、IAIS标准等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虽屡经修改,但仍然没有办法满足发展中国家的 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国家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

(2)监管原则的不对称性助长了投机行为的滋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新兴金融市场国家逐步实行自由化和放宽管制,实行差别性监管政策, 这就可能产生所谓的“木桶效应”。由于对监管对象施行的差别性监管政策,可能使遭受较 严厉监管的金融机构通过支配监管相对松弛的金融机构而逃避监管,这在金融分业监管时往 往会表现为商业银行通过信托部门变相渗透到投资银行业务,而投资银行则通过金融控股公 司进入了商业银行业务领域。这种情况下,监管体系的总体有效监管程度大大削弱,重复兼 管和兼管真空并存,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有效性。

(3)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 投 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事实上,攻守双方的这种本 质差异暴露的不是国家监管体系的问题,而是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对冲基金依靠的是 跨国银行对其的巨大融资,跨国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资本是全球范围的和巨量的;而被攻击国 家的国际储备和国家清偿力总是有限的,无论被攻击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如何,投机 性攻击均有可能取得成功。

(4)危机救助机制的不平衡性减损了危机救助的效力。跨国银行之所以能够对对冲基金如此大量地融资,并最终造成区域金融动荡,主要原因是其 可以轻易逃避基金的部分风险,即危机救助机制存在问题。在投机性攻击成功的巨大回报下 ,跨国银行甘愿为其提供资金;若投机性攻击不成功,按照现有的IMF救助框架,IMF将资金 名义上放贷给受冲击的国家,实际上则是将资金转付给跨国银行。危机救助的不平衡性使跨 国银行并不过分担心其融出资金成为呆坏账,因此现有金融全球化下的救助机制事实上是救 助了跨国银行,而不是救助了受冲击国家。

3.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 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金融监管 合作的实践中尤其典型的是欧盟不断深化的金融监管合作。其不仅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的 金融监管合作体系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合作组织,更执行了欧盟指令为核心的统一监管标准, 实施了完整的金融监管合作方法和程序,在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008年6月17日,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金融监管与合作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取得了 实质性进展,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中美双方重申关于继续紧密合作以获得持续增长、 保持价格稳定和确保双方金融体系平稳有序的承诺,并同意继续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金融服 务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和进一步考虑如何通过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08年10月24日,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发表了《关于国际金融形势的声明 》,呼 吁各国应采取负责任和稳健的货币、财政和金融监管政策,提高透明度和包容性,加强监管 ,完善危机处置机制,保持自身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并提出解决金融危机,要处理好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维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号召对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进行有效 和全面的改革,将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尽快提出适当的倡议。

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在华盛顿举行,与会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强监管 、 扩大合作,对国际金融体系实施改革的措施建议;峰会发表宣言,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稳定 国际金融体系,同时加大合作、加强监管,确保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和参与者受到相应监管 和监督。2009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闭幕后公布了正式公报,突出强调了加强国际 金 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应为未来的金融业建立更加强有力的、更加具有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 架,并指出各国一致同意确保在本国推行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建立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 的跨国合作,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峰会发 表了一份名为《加强金融系统》的宣言,指出要创立一家全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作为金融 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 警;并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 工具和金融市场涵盖在内,并首次覆盖对冲基金。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政策建议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扶持市场纪律,避免对其他国家造成负 面 影响,减少“监管套利”的范围并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经济繁荣、 体制完善和提高透明度;抵御风险和缩小金融和经济周期;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 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基于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分层次、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速,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 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上不应该一刀切,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 区 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统一[7]。首先,区域经济由于高度相关性, 可以率先 达成适应一体化要求的金融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内合作, 现阶段欧盟的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其次,在体制差距不大、金融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加快 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和结构优势,提高合作的效率和作用。

(2)建立国家间的谈判及沟通协调机制。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未能充分发挥谈判和沟通的有效作用,仍然不能满足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的要求。1987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及2001年所颁布的《巴赛尔新资本协议 》,都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管法律提供了 指导原则,因此,建立国家间的谈判及沟通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可以为开放程度、经济体制 、 金融结构等方面有差异的国家提供一个高效的平台进行协调和磋商,以更好地推进金融监管 国际合作的进程。[8]

(3)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则。统一、透明、准确的信息是高效金融市场和有效监管的基础,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金融市场 的动态,加强国际监管。因此,亟待建立国际统一的信息披露及共享原则,赋予各国监管者 迅速掌握国际投资、短期资本流动、汇率和利率相关方面动态的能力,协调彼此的监管行动 以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同时应建立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有利于控制系统风险和跨境资 本流动,帮助市场及监管者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国际间的会计准则套利行为,为金融监管 的国际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注释: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0(01):111.1 1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 融研究,2008(10):4.10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 197

[5]廖岷.从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比较中美金融监管.国际经济评论,2008(11.12): 11.16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9)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a weak link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backward rural financial system can not effectively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and the building of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s.So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improve China's rural finance supervision.

Key words:ruralfinance;supervision;conception

在我国广大的农民群体中,既有一定规模化生产的农民,也有生存取向的农民,彼此之间差异巨大的金融需求,使得农村资金的融通极为复杂,再加上农业本身所具有的赢利性低、自然风险高和市场风险大决定的农业产业弱质性特征,导致农村金融交易成本要远高于城市,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无论在组织体系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二十多年的金融改革虽使我国城市金融发展取得瞩目成就,但农村金融依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等问题还十分突出,落后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有效地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或传统农业的改造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也给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这些严格要求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有它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的内部消耗成本太高,限制了金融业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二是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难以共享,难以形成高效监管合力。各监管机构之间基本上处于各自监管的状态,监管的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应对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等情况。三是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或退出市场等方面,可能会由于中央银行救助过度,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或为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另外,由于求助不足,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稳定。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还不深入

目前县域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仍然停留于信用户、村、乡、信用社区建设层面上,“政府主导,人力助推,部门联动”的金融生态环境创建机制在农村地区缺失。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深,个别执行和职能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较重,还存在干扰金融部门信贷投放等日常业务的情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失信惩戒机制缺失,农村企业和居民整体信用意识不高,农村金融发展壮大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护环境还未形成。

(三)我国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

首先,监管法规滞后,配套法规不完善,内容过粗、过于简单,有关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法律、法规比较陈旧,普遍缺乏科学定量。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际执行中,不易把握尺度,可操作性不强。其次,我国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对象之间有的存在着利益关系,而现行法规中,缺乏对监管执行者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最后,我国金融监管仍然难以摆脱行政式监管的惯性影响。

(四)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现有金融监管之外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式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超过了正式金融市场。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农村信用社、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小额信贷等,其中仅有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处于我国金融监管之下,其余金融形式都缺少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缺乏规范,存在较大风险,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实行的是“隔离”政策,使得大量资金从暗中注入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农村金融安全是一个潜在的威胁。

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的借鉴

(一)完善的农村金融外部监管协调机制

1.美国“多元复合式”的协调机制。美国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由农业信用管理局(NCUA)领导,并与该局领导下的私营农村商业信贷银行、国家农村政策性信贷银行共同承担着美国农村融通资金的任务。其组织模式属于典型的多元复合式体制模式,三大系统都有一套自主经营的体制,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为保证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美国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但目标一致,形成共同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

2.德国“综合监管型”的协调机制。德国银行系统集中程度低,在各地都有很重要的银行,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代表。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两个有权监管主体对银行业的监管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合作。联邦银行在德国9个州都有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网点优势负责每天向联邦金融监管局传送各银行集中的数据,为联邦金融监管局更好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但它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各州没有分支机构,很难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需要与联邦银行合作履行其监管职能。德国主要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与保护系统,保证农村金融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形成三级保护网

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普遍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三级保护网。作为第二级保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非常完善。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德国政府对信用合作的存款实行自愿投保,不强制保险,其保险机构是行业组织的;日本的信用合作存款保险是国家强制的,保险机构是官民合营的,由政府、农林中央金库、日本银行、信用联社和渔业信用联社联合组成农水产业保险机构。作为第三级保护网的紧急救援制度各国的具体实施办法不同,对于濒临破产的存款银行,一些国家由中央银行直接提供特别的低利贷款(如美国和意大利),一些国家由银行管理当局和其他商业银行联合建立特别机构提供资金援救(如法国和比利时),一些国家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提供资金(如日本),更多的是由一个或几个大银行在官方的支持下提供支持。

(三)发挥农村金融内部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1.美国农村合作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其中有历史悠久、全国闻名的信用社全国协会(CUNA),有专门为联邦注册信用社服务的协会(NAFCU),还有专门为社区信用社和校园信用社服务的协会(CCUC)等。同时各州中还有自己的信用社联合协会。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

2.德国信用合作与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BVR)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基层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及中央合作银行,以及一些专业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是信用合作联盟的会员。德国11家由各类合作社缴纳会费共同组织成立的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负责一年一次专门对各类合作社机构进行审计,其也是各类合作社在地区一级共同的行业监督组织,发挥着重要的行业监督作用。

3.集监管和服务于一身的日本农协。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是为社员服务的合作社组织,其不以赢利为目的,坚持以农村社区和社员为服务中心,机构体系根据立足基层、方便农户、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农村存款,服务对象原则上限定在作为会员的农户和农业团体。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构想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依法监管

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的持续成长更需要法律的调节和健全的法制环境,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法规,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已成为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强烈要求。改革开放以来,还没有一部针对农村金融、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要实现有效监管,需要制定更多的专业性法规、条例,以及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从而实现从一般性行政监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体系方面改变,最终实现依法监管。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居民的金融法律意识,使其积极支持国家集体金融的工作;教育居民依法借贷,积极同违法借贷行为作斗争,真正地营造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围和法制环境。

(二)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中专业机构的监管职能

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是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农村信贷市场监管的重要保障。要积极地协调地方政府和基层人行目标的非一致性,避免因地方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现象的发生。

我国政府应建立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的政策,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农村金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加大对农村金融的补贴和援助。 对那些数额较大的民间信贷,应经当地公正机关公正,加强审核把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我国农村经济规模小且经营分散,又尚未大规模建立农业保险,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农村金融会遭遇巨大的系统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外部金融监管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应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全国商业银行建立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形成三级保护网。

(三)严把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关”,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水平

金融监管部门应把好贷款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本充足率等符合要求。在全国同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选取较好的内控制度,修改补充后形成有代表性的管理模板,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起涵盖信贷、结算、储蓄、现金、保卫等风险点的内控制度。建立对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辅导制度,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过渡期指导,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形成内控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完善、风险控制和运作良好的经营机制。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促进形成银行业的活力和合力

我国于2005年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现有的以中国银监会和各省级政府为主的监管构架就多了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促进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对于构筑健康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意义重大。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促进形成银行业的活力和合力,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五)从维护金融安全监管向安全与核心竞争力并重转变

金融监管的本质目的是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而不是约束农村金融的发展壮大。为监管而监管,不讲效率的监管,隐含着最大的风险,会影响农村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完善金融监管从其广度而言,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社会监管等四个层次的体系;从其深度而言,应是涉及风险防范、效益获取、法律规范、操作简捷高效等方面的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努力完善新的金融监管理念,采用新的金融监管方法,才能收到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现代化、国际化要求的中国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 常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6.

[2] 陈四瑞.外国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金融监管的作用篇(10)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 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 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 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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