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文化在高职院校思政教育工作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学生思想活跃,教育方式不够灵活。从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构成来看,他们都处于青春发展的重要阶段,具有追逐个性、崇尚新潮、追求时尚的思想,更容易被一些非主流思想引导。传统文化氛围不强,导致部分学生认为传统思想已经“过时”,学生很容易对学习内容产生乏味、枯燥感。再加上部分教师仍然沿袭“灌输式”的教育方式,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在教育过程中会让学生产生厌烦心理。
其次,学生接触信息量大,教育内容不够贴近学生,吸引力不强。现在网络发达,信息来源广泛,学生现下的娱乐生活中,电视、电脑、手机游戏等一些“新奇特”的方式层出不穷。在学生所接触的庞杂的信息中,不乏一些负面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的价值观很容易受到不良价值观念的左右,传统文化的融入显得单薄,对学生而言不具备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教育体系中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是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重点内容,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也为众多思政教育者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教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很多科学、优良的思想方法、行为指导的道理。中国传统文化是思政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思政教育要想切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就必须要迎合新世纪的发展需要。传统文化构建了特有的民族文化体系,深刻影响着民族的精神风貌。高职院校的学生,具有强大的青春活力,作为中华民族的传承者,他们理应继承和发展老祖宗留下宝贵的思想财富,将传统文化中一些经典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处事方式作为自身的思想、行为的引领,提升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符合时展要求。
近年来,西方思潮的不断引入对传统文化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外来思想中不乏一些低俗的内容,例如享乐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等,这些不良思想容易给学生造成一定的干扰。因此,要将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忠烈刚正、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等优秀的民族精神融入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以此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同时,挖掘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教育资源,教育高职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处世,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要引导学生学会对传统文化中的思想进行提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自豪感,从而在学生中倡导与时俱进,弘扬现代精神社会中的优良风貌。
三、强化传统文化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
高职院校是青年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阵地,在高职院校中,教育者应努力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氛围,感染学生,教育学生。一方面,学校要在基础课程中引进传统知识,把优秀的传统文化内容填充到课堂讲解中,弘扬以仁义礼智信等内容的精神价值观念。用爱国、自强、和谐、友善、团结等优秀思想武装学生的头脑,用自律、诚信、节约等引导学生的行为。另一方面,可通过宣传海报等方式,营造氛围,可模仿主流电视台的知识类综艺节目,在校园中举办国学知识大赛、成语听写大赛等活动,让学生了解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或者通过校园广播等方式,宣讲传统优秀故事,促进传统文化在校园中的传播,营造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使优良的校级校风建设成为传播优良传统文化的有力支撑。
在传统文化引入和教育中,力求做到继承传统与时代需求相结合。例如,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中国传统民间艺术中的剪纸、面塑、草编,传统艺术中的瓷器、刺绣、雕塑进行展示;也可以在传统文化的指引下,开办具有历史感、文化感、个性化的创意作品展。通过校内网站等一些传播途径,在学生之间形成诚实友善、勤俭自强的学习氛围,并将传统观念构建成完善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之间积极互动交流,加强传统文化艺术对学生思想作风的引导。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传统的说教式思政教育过于枯燥乏味。为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广大思政教育者要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更多地采用互动、交流、社会调查的方式,让学生自主获取知识,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让学生提高对思政教育的认可度。为了提高高职学生的传统文化修养,学校应积极开设传统文化类课程,如书法、绘画、历史、文学等课程,加强经典文化对学生思想的引导,让学生在丰富的思想文化中修身养性,激发高职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三、结论
综上所述,将传统文化融入思政教育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高职院校教育者要通过生动的影像、动画,激发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兴趣;创新教育内容、教育方法,重视学生在思想道德上的完善,塑造学生完整的人格。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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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4 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方向)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4490 室内设计原理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104 财税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106 金融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76 国际金融 00078 银行会计学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79 保险学原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110 国际贸易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0097 外贸英语写作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0009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0099 涉外经济法 00100 国际运输与保险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5844 国际商务英语
020177 投资理财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加试)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258 保险法(**加试) 00103 证券投资学(**加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250 投资学原理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8019 理财学 04762 金融学概论
08591 金融营销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53 质量管理(一)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151 企业经营战略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204 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60 审计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62 会计制度设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210 旅游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98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200 客源国概况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067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99 中外民俗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13 企业财务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46 中国税制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60 审计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57 管理会计(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208 国际财务管理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222 物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5831 房地产财务管理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8264 房地产市场与营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400 物业服务经济概论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404 物业管理国际质量标准 030106 法律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167 劳动法 00015 英语(二) 00249 国际私法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58 保险法 00226 知识产权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80 婚姻家庭法 00233 税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30107 经济法学 00231 市场竞争法概论 00257 票据法 00258 保险法 00015 英语(二) 00249 国际私法 03349 政府经济管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169 房地产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917 仲裁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19271 外商投资企业法
19270 商法概论 030302 行政管理学 00318 公共政策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34 社会学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322 中国行政史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1848 公务员制度
00261 行政法学(替代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040102 学前教育 00398 学前教育原理 00883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401 学前比较教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02 学前教育史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882 学前教育心理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0108 教育学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69 教育学原理 00449 教育管理原理 00453 教育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68 德育原理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00472 比较教育
040120 基础教育(中文方向)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683 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04578 中国小说史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4577 中国通史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41 语言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579 中学语文教学法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 0047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00479 当代资本主义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34 社会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81 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312 政治学概论 040302 体育教育 00498 体育统计学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97 运动训练学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99 体育游戏 050104 秘书学 00320 领导科学 00261 行政法学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3 中国秘书史 00524 文书学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312 政治学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27 中外秘书比较 00511 档案管理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25 公文选读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50105 汉语言文学 00037 美学 00812 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541 语言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0037 美学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453 教育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0541 语言学概论
04579 中学语文教学法 050201 英语 00087 英语翻译 00830 现代语言学 00832 英语词汇学 00603 英语写作 00600 高级英语 00831 英语语法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40 第二外语(日语)(选考)
00841 第二外语(法语)(选考)
00842 第二外语(德语)(选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06 英语教育 00087 英语翻译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832 英语词汇学 00453 教育法学 00600 高级英语 00831 英语语法 00838 语言与文化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03 英语写作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50302 广告学 00037 美学 00107 现代管理学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选考) 00015 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选考)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34 社会学概论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选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8001 CI原理与实务(选考) 00040 法学概论(选考)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18002 广告经营管理学(选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选考)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50305 新闻学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659 新闻摄影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015 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661 中外新闻作品研究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658 新闻评论写作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50412 环境艺术设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70102 数学教育 02009 抽象代数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0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240 机械工程控制基础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38 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 02245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02243 计算机软件基础(一) 02200 现代设计方法 02241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02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 02324 离散数学 02326 操作系统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331 数据结构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325 计算机系统结构 02333 软件工程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737 C++程序设计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5 电子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354 信号与系统 19280 智能仪器原理及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356 数字信号处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7 通信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373 计算机通信网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63 通信原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356 数字信号处理 02364 数据通信原理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19128 分组交换工程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9 计算机网络 02331 数据结构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335 网络操作系统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379 计算机网络管理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49 网络工程 04751 计算机网络安全 03142 互联网及其应用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742 通信概论 080719 计算机软件 02324 离散数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7311 多媒体技术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18016 软件开发方法 04737 C++程序设计 07844 人工智能导论 08674 计算机网络基础
080806 建筑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440 混凝土结构设计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42 钢结构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347 流体力学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446 建筑设备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404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02447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448 建筑结构试验
080825 土木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42 钢结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347 流体力学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404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448 建筑结构试验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59 水利工程经济与经营管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628 管理经济学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02375 运筹学基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3173 软件开发工具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2378 信息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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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教育经20多年的发展,仍然呈现出理论研究滞后的状态,高职语文教育的很多问题也长期得不到关注和解决。但是语文素养是高职学生理应重视的基本工作素养之一。在以素质教育为愿景的高职教育中,中国语文水平测试能够大大推进这一进程。
1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理论依据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主要是以语文教育评价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当前,语文教学主要要从知识与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和态度三个维度评价学生的语文学习过程。中学语文测试主要关注的是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这对于文化的传承和熏陶有所影响,而对于过程和情感等软要素的关注则没有通过量化来衡量学生的道德情操和审美情趣。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主要想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多元化执行非单一的评价标准。高职高专在进行这一测试时评估学生学习语文的质量和发展水平,是衡量是否完成语文教育任务的重要环节。
2 高职院校“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意义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准备教育是为学生就业做知识储备和技能储备的。高职教育的课程改革的目标是:构建适应终身教育的课程体系,使学生在每一学习阶段学习的基础上,为今后从事职业活动或进一步拓展知识与能力做好准备,打下基础。对高职院校学生来说,母语学习与文化素养的积累是一项必备的基本能力,也是事业发展的基础。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是一项双向互利的评估项目,具有引导性意义。对于高校来说,“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主要为高职语文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教学信息反馈,一改过去“两眼一抹黑”的盲人式教学评估。过去高职院校主要通过期末考试或者开卷评估等笔试形式草草完成语文教学的评估,但是这种评估会忽视很多细节问题,缺少客观的分析和评价。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出题内容则囊括了更多的可变因素,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学生的语文素养。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也能够通过“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发现相关的教育管理问题,从而优化课堂语文教育的管理。对于学生而言,“中国语文水平测试”能够帮助学生了解真实的语文水平,纠正认知偏误(比如,我是中国人,我的语文水平是说得过去的),从而强化语文学习动机,促进学生提高主动学习语文语、提高母语能力的意识。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在文化传播与继承上具有战略性意义。高职学生的可塑性比较强,但在文化和在高职院校中的语文测试中不少学生会连基本的唐诗宋词、传统佳节都没有任何积累,而对语言层面的关注则是少之又少,这对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提醒。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则为繁荣中国自己的母语文化、弘扬我们多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3 高职院校“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存在的问题
3.1 师生参与考试的积极性不高,考试观念有待纠正
由于考试是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形式进行评估,所以导致学生低估了此项考试,不予以准备就匆匆考试。不少学生认为,这只是普普通通的语文测试,与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考试并无太大差别。某些高职语文老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方法也验证了一部分学生的想法。从而造成某些学校参与“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积极性不高。高职语文老师要及时跟进此项考试结果,不断调整和改善测试内容,激励、促进学生的语文学习,使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预期,形成对语文学习积极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要根据高职学生学习主动性差这一特点及时调整参与考试的心态,不能任其发展,发挥好“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指导性作用。此外,虽然很多高职院校把母语学习列入了课程计划中但实际上对母语的教学与评估并不重视,从而导致“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边缘化状态。高职院校应该高度重视母语学习的重要性,对语文教学工作的支持要落到实处。
3.2 形式单一化,考核评估内容待更新
不少高职高校进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实验,主要以笔试(闭卷)的形式展开,考试形式单一。由于是笔试,就让学生产生很多偏见,没有区分开“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和过去的中学语文考试。例如,“这跟中学的语文考试没什么区别”、“这又是一次应试语文考试”。学生不够重视此项考试,也鲜有人会为此付出很多精力,更不知道此项语文测试的价值与意义。
由于单一的考试形式,就会让学生产生误解,也很难收集到有效的多元化数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测试的可持续性发展。尽管不少高校探索加入普通话语音测试等口试内容,但是鲜有高职院校做到这一点。尽管“中国语文水平测试”是以语言为中心,但是口语等语言表现也应该成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能力。
3.3 语文课堂与“中国语文水平测试”脱节
由于高职学生语文基础相对薄弱,课堂学习需要从基础抓起,需要教师循序渐进加以引导,尤其是涉及到文化、语言等。但是从课堂反馈情况来看,并不理想。高职院校语文教学评价基本上以课堂教学、学业成绩为主,课堂上教师很少引导学生思考文化、语言学等专业素养知识。加上学时较少,语文课堂与“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十分脱节,对于测试中需要的素养积累则是走马观花式的教学,学生与教师都缺乏体系化的思考。高职院校语文教学应该利用好“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指导性价值来调整相关教学内容的设置,应放在整个专业的培养中考虑,科学合理地、适时地开设相关课程,使硬性考试与软性积累紧密的结合起来,实现对学生所需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真正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化积累。
4 结语
高职教育目标在于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尤其是汉语素养,为社会各界培养表达、思维与写作更为全面发展的人才,也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为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与积累。语文教育则是完成这些教育过程的重要垫脚石。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高职教育也日益受到关注。由于高职学生的语文素养积累不够扎实,语文教学亟待突破和创新思路。为加强高职教育学生的语文素养尤其是语言和文化上的积累,师生应该予以“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以到相应的关注与重视,发挥“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意义。本文在相关理论基础上讨论高职院校的“中国语文水平测试”所存在的意义和问题,并对改进措施提出了一点自己的想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9-372(23)23--
[作者简介]李利鑫(987―),女,河北邯郸人,硕士,天津市河北区实验小学教师。
24年王策三先生发表的《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再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提法的讨论》(以下简称《轻视知识》)和钟启泉先生发表的《发霉的奶酪》两篇文章开启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争论。这一争论是两种教育思想的交锋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揭示了过去教育和现在教育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教育问题。但是这种争论是在概念理解没有取得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他们都是站在各自的理解角度去批判对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概念做出澄清。
一、概念的解读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揭示,体现着事物的本质属性,关乎人的思维结构和思维方法。对概念界定的不同体现着对事物认识的不同,也体现着个人不同的思维方式。在王策三先生和钟启泉先生两篇文章中,他们对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认识是不同的,他们从各自的立场进行阐述。因此,在论述之前我们首先应对文中的一些概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一)应试教育
在《轻视知识》一文中,王策三先生反对把应试教育看做是以考试为目的,追求升学的教育,他指出“所谓‘应试教育’,‘是以考试得分为手段,以把少数人从多数人中选送上大学为唯一目的,片面追求升学的教育’‘为考试而教,为考试而学’的教育,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他认为所有的教育都是应试教育。他把考试作为判断是不是应试教育的标准,只要存在考试的教育就是应试教育,所以我们过往的一切教育因为都存在着考试所以都是应试教育。他把应试教育泛化了,没有抓住应试教育的本质属性,把某一方面的特征作为判断应试教育的标准。因此,他认为应试教育具有有利的一面就是“培养提高了青年一代一些方面的素质”。王策三先生论述的应试教育是对以前和现行教育的一个概括,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整篇文章中他反对完全地否定应试教育,而是要改革其中一些不合理的成分。
而钟启泉先生在他《发霉的奶酪》一文中强烈地批判王策三先生的观点,认为他是应试教育的辩护者。应试教育代表着精英主义的教育观,他认为王策三先生的文章“所流露并试图进行渲染的是精英主义教育价值观和应试主义教育模式”,这种教育观为了少数人的发展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钟启泉先生反对以应试为目的的教育,虽然在文中没有明确地说明应试教育的概念,但是从他对精英教育的论述中有所体现,“所谓精英主义教育是指 教育活动的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是培养和选拔精英人才,这种人才是对以学科专业人才为主体的所有‘高级’人才的总称”。从这一目的可以得出应试教育就是片面地传授知识,以人才的选拔为目的,造面发展的教育。
现在大多数人对应试教育持批判的态度。“在我国的教育中,应试教育指的是一种考试主义或一种以考试为中心并对其他教育价值具有强烈排斥性的教育。在这种教育中,考试和应试几乎成了教育的唯一目的,一切为考而教,一切为考而学。考试和应试成了教育活动和人的发展的异己力量,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成了考试和应试的奴隶。”笔者比较赞同的是对应试教育批判的观点,考试一直是教育评价的一种方式,当过分地重视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把考试作为评价的唯一方式,忽略了人的需要时,就成为一种以应试为目的的教育,是不符合人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我们现在所批判的应试教育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不是对我国教育中存在考试这一事实的描述,也不是对我国现行教育的概括,而是对我国传统教育存在的单纯以应试为目的而产生的诸多弊端的概括,是作为素质教育的对立面出现的。否定应试教育不是否定我国现行教育也不是否定我国的传统教育,而是对一些教育极端现象的批判。
(二)素质教育
王策三先生对于素质教育概念的界定不同于其他学者,他认为“素质教育是与教育同一的概念,是最上位的概念,没有任何别的什么教育概念能够与它平列、对应、对立,没有什么非素质教育。诸如文化教育、道德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等,都是它的下位概念,都只是它的一部分,不能与它平列、对应、对立”。他将素质教育等同于教育,认为只要能提高人某方面素质的教育都是素质教育,是概念的泛化。在文中他强调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就是素质教育,把对素质教育的理解简单化,认为一切提高素质的教育就是素质教育,“古今中外一切教育都是素质教育,没有什么不追求提高素质的教育,哪有什么教育不是为了提高素质?素质教育实际上与教育是同义语”。所以,他认为我们过去的教育都是素质教育。依照王策三先生的说法,那么没有哪种教育不是素质教育,那我们现在把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新的理念的提出又有何意义呢?
钟启泉先生反对由应试教育所引起的精英主义的教育观,认为这种教育观忽视了大众对教育的需求,提倡大众主义的教育价值观,认为“大众主义教育观主张在基础教育阶段淡化对学生的学科专业训练,强调学生整体或综合素养的形成,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心理感受,从而使学生能够迎接并适应未来生活的任何挑战”。这种教育观关注的是学生的发展,所培养的人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也是与素质教育所倡导关于培养人的理念一致的。
而在现在的论述中人们普遍地认同“‘素质教育是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劳动技术、身体心理素质为宗旨的基础教育’。它包括‘三大要义’,即素质教育的第一要义是面向全体学生;素质教育的第二要义就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第三要义是让学生主动发展”。对于这个概念,“三个要义”对其解释得非常清楚,但笔者认为素质教育不应仅仅强调在基础教育阶段促进学生的发展,它贯穿于整个教育,作为一个理念或是希望教育达到的一个理想状态而促进所有社会人的发展。素质教育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但它不同于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作为应试教育的对立面出现的,它批判的是以考试为唯一目的的教育并针对这种教育的弊端而提出的;而全面发展的教育对立面是片面发展的教育,它反对的是对整体的人的割裂,要求人各方面协调的发展。
对概念的理解,我们不能只从表面的文字来看本质,把只要有考试的教育看做是应试教育,只要能提高人某方面素质的教育看做是素质教育,这是一种对概念简单机械的理解。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概念来认识这个事物的本质属性,才能对应试教育、素质教育等概念有深层次的理解。
二、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争论的焦点
王策三先生用了近二十页的内容来阐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造成“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并对应试教育、素质教育、思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论述。而钟启泉先生批判王策三先生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我们已经摒弃了的“凯洛夫教育学”的体现,两者的观点产生了激烈的交锋。仔细地分析文章,笔者认为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的价值观
对教育的不同主张体现着不同的教育价值观,应试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层层的考试,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唯一的手段,目的是培养某一领域的专业人才,钟启泉先生认为这种旨在培养少数人的教育观是一种精英主义的教育价值观。他批判王策三先生在《轻视知识》一文中“所流露并试图进行渲染的是精英主义教育价值观和应试主义教育模式”。这种教育价值观忽视了大众对教育的需求,为了少数人而损害了大多数学生的利益,这种精英主义的教育价值观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催化并加剧了应试主义教育的盛行。
针对应试教育所造成的精英主义的教育价值观,钟启泉先生持否定及批判的态度。他倡导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建立一种大众主义的教育价值观。此种价值观面对的是全体学生,是为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教育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个别学生发展成为某一领域的“高级”人才,而是“在于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基本素养 为未来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它更加关注学生的心理发展,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
由于两者关注的重点不同,教育的目的不同,因此两者的教育价值观也是有区别的,一个倾向于对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一个倾向于全体学生的发展。但大众主义教育价值观并不是完全地排斥精英教育的,就像钟启泉在《发霉的奶酪》所论述的,大众主义的教育价值观“只是将教育发展的重心由偏向精英人才的培养转变为关注所有学生的共同发展 从而使每个人通过接受教育都能适得其所”。这是一种符合我们现在社会需要和每个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价值观。
(二)知识观
笔者认为王、钟两人最大的争论点是在知识观。王策三先生认为“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造成了“轻视知识”的思潮,这一思潮影响了教育改革并造成了人们思想混乱。由于他是针对“轻视知识”这一思潮提出的,因此在文中他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述知识的重要性及我们应该重视知识。“知识作为学生认识的客体,就有促进学生发展的概念,决定着学生的发展。”“知识之于人(尤其学生个体)的发展,就如同经济之于社会发展一样,是基础,是中心,是水之源、木之本。”他对知识对人发展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肯定,但他认为我们现在提出的“改变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的主张,不是因为知识过多而是因为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造成的。王策三先生认为我们不能因为传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否认知识本身,因此“教学中‘注重知识传授’,根本、永远不存在‘过于’的问题,而是根本、永远不够、要不断加强的问题”。只不过我们要对知识传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教师简单告诉学生的机械记诵等进行改革,王策三先生对改革知识的内容、传授方法、教师讲授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但他认为不存在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是与我国的基础课程改革目标相悖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指出:“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在课程改革中注重更多的是学生的学习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课程的本质是知识”,那么无论是课程内容的设置还是课程方法的选择都要以知识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笔者认为这种把知识作为课程本质,过于注重知识是无法取得普遍认同的。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认同他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思想,但是他对于知识内容、传授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革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对于知识,钟启泉先生也认为知识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是教育活动的一种核心要素”。他将知识分为静态的知识观和动态的知识观,静态的知识观是学生在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相互隔离的情况下,获得的书本知识或经验。他批判王策三先生所论述的知识观是静态的知识观,这种知识观是对知识片面、机械的认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课程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引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使知识真正成为学生的知识,而非学科的知识。钟启泉先生认为在《轻视知识》中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冠之以“轻视知识”的罪名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但他认为王策三先生没有严谨的治学逻辑和良好的学风这种观点笔者是不能认同的。王策三先生指出存在“轻视知识”是由于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之初,人们对于课程改革的理念不是十分清楚,错误地把应试教育的对立面看做了素质教育,对素质教育的理解走向了片面。因此有些地方确实存在忽视知识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只是个别的和一时的。虽然王策三先生的论述有些夸大,但他确实指出了改革之初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三)对传统的继承与改革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对传统的继承还是改革?王策三先生认为“教育改革创新不是如同造房子那样,必须把旧房子推倒,把基地清除干净,在空地上盖起新的房子;恰恰相反,必须在既有的教育基地上逐步进行改造”。他更多强调的是对传统教育的继承,认为传统教育几千年来积累的许多优秀的东西是值得我们保留并加以发扬的,比如尊师重道等思想在今天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反对教育改革中“对已有的教育传统简单否定,推倒重来,另起炉灶的想法和做法”,认为这是对传统的否定,也与教育实际不符。教育领域的改革不同于其他领域,教育需要的是渐进式的改革而不是否定全部后建立一个新的体系。钟启泉先生对教育改革否定传统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没有否认传统,在改革的诸多文件中都渗透了我国古代优秀的教育思想。同时他反对在既有的教育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这种保守的做法,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肯定需要大破和大立,特别是在确立一种新的发展方向时,‘重起炉灶’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就是破与立的过程,只有打破原有的体系,才能彻底清除这种体系造成的弊端,达到改革的目的。
三、如何正确对待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争论
有不同的见解才会有思想的争鸣,有思想的争鸣才会促进人们不断思考进而对事物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以促进新事物的发展。这次争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进行的一次范围较广、争论较激烈的思想论战,它给长期各说各话或一边倒、随大流的学术界带来一瞥亮丽,使得我们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现状有了初步的了解 并对我国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对于两者的观点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一个而去积极地推崇另一个,也不能单纯地认为一切新事物都是好的而简单地否定旧事物。虽然现在对应试教育的批判较多,也有大量的文章来反对王策三先生的观点,但笔者还是认为他的思想中有可取之处。他虽然提倡要继续加强对知识的传授,但他所谓的传授已经不同于我们过去理解的教师简单讲授,学生机械地学习,传授包括讲授和探索、发现两种形式,而且讲授也不是“满堂灌”而是教师把加工了的知识通过一定的方法教给学生。王策三先生所提倡的应试教育与我们极力批判的应试教育的概念内涵是不完全相同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而且他提到教育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改革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或快或慢、曲折反复的过程,由于对新事物认识的不足、思想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等等因素都会制约课程改革的推进,“新的与旧的,要革除的与要建立的……往往要‘纠缠’在一起很长时间,‘旧瓶装新酒’和‘新瓶装旧酒’的情况都会有”。王策三先生对教育改革的长期性、曲折性的认识使我们能够正确地认识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钟启泉先生的观点则是我们现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所提倡的,但他把改革看做大破、大立,以新课改为标杆的疾风骤雨般推进的素质教育改革,与教育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质是不符的,“重起炉灶”难免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与对实践的无所适从,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教育大国,短时间内彻底的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说王策三先生是保守的改良派,那么钟启泉先生更倾向于激进的革命派。不同的教育理论流派各有不同的针对性,各有优缺点,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问题。“奶酪”已经出现问题,在“面包”还没有做好、做大的时候,如果义无反顾地摒弃,那么我们“吃”什么?我们要找出“奶酪”发霉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对那些“霉斑”进行清理,同时我们应将“奶酪”中合理的成分引入“面包”之中,使之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策三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再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提法的讨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4(3)
[2]钟启泉发霉的奶酪――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读后感[J]全球教育展望,2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2-0010-02
自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给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是危机;但是,如果能够化挑战为动力,抓住机遇,进一步探讨形成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对法学教育本身进行改革,寻找最佳方案,就有可能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法学事业。
一、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也得以恢复。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形成如下特色:以学科为主导,重视逻辑推理与规范分析,尤其重视理论分析。在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我国高校各个法学院系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各类国家需要的法学人才。
最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百花齐放局面正逐渐被打破[1]。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和其他本科专业教育模式基本相同:以课本知识的单向教育为主,课堂教学主要讲解各法学课程的概念、原理、体系和结构,这与侧重法条、司法解释和实际应用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相径庭。由于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巨大引导作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逐渐失去对学生的吸引力,甚至“价值贬值”,法学教育的困境由此产生。为了应对司法考试,部分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逐渐变成应试教育。
二、应试式本科法学教育的危害
近几年,在校本科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一般是在大四上学期刚开始的9月中下旬。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拿出整个大三全学年时间复习迎考,甚至从大二年级就开始准备。在复习迎考期间的大三两个学期,无论选修课还是必修课,专业课还是公共课,只要与司法考试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都会受到学生的冷遇:要么上选修课者寥寥无几;要么在课堂上,部分学生不听教师讲课,而是专心看司法考试资料。学生最热心的是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听课的劲头大。
目前,在我国高校教师教学效果评价中,大多是学生主导型:学生的评价在教师教学评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部分教师可能会屈从学生司法考试的需求,对教学内容作重大调整:即使是法学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甚至是重点基础理论内容,只要是司法考试基本不考或很少考到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地点一下或者干脆放弃。“很多教师放弃了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转而以司法考试为目标,运用最实用的题海战术,为司法考试做准备。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2]。
我们曾经对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做过调查与统计:近几年来,学生上培训班的课程量已接近甚至超过课堂教学的总和;对一个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其大多数法学知识来自于司法考试资料或培训班,绝大多数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因此,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几乎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其实质就是一种“应试教育”。
应试式法学教育对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消极影响也不能漠视。国家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选拔人员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它侧重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考核。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是专业、职业和法学素质相结合的教育,它目的是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本科法学教育教学目的与司法考试选拔目的是不同的,有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全面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删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公共课程或专业课程,而仅仅局限于十几门司法考试科目,甚至将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那么就不能构建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生的法律知识也是支离破碎的,本科法学教育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长此以往,这种应试式法学教育不仅不能保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也不能有效地训练学生具有真正的思考、判断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导致整个法律从业者法律素质的下降,繁荣我国法学事业的目标更是无法实现。
三、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的应对
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最佳应对办法是自身的改革。本科法学教育改革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和司法考试的“和谐”,首先要对法学教育的目的、任务有一个完整的把握。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3]。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4]。法学教育面临的两项根本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是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
本科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必须兼顾学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本科法学各科教学内容在保持学科特点的基础上,要尽量涵盖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内容,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司法考试内容进行重组与更新。法学教育可以借助司法考试带来的机遇,改变长期以来本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规范分析以及缺乏实践的弊端,适当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对规范分析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训练,相应延长有关实践环节课时。
(二)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改革本科法学教学方法,是解决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矛盾的重要环节。结合本科法学教育特点和国家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从规范分析法和案例教学法两方面着手。
1.规范分析法。法律规范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学习法学理论必不可少的。掌握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必须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法条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关键是要掌握法律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做到理论讲解和规范分析相结合。例如:在讲授“民法概论”时,学生必须通读我国的《民法通则》,教师也要结合其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讲授。同样,在讲授“知识产权法”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条文也是必须重点分析的。
2.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的讲授法的合理改进及创造,是一种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本科学科教学方法。由于司法考试的很多题目都是以案例为题干,因此,法学案例教学法是调和学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矛盾、达到双方“和谐”的教学方法之一。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参与,利用分析、讨论司法案例,达到让学生理解法律、运用法理分析和探讨法律问题,以及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是因为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例如: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
(1)庭审观摩式。这种模式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需要,提前筛选好相关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的法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等司法裁判场所进行旁听观摩,然后组织学生对司法裁判进行讨论,最后教师在此基础上给予总结评估。旁听观摩司法裁判,可以让学生以切实的感受,加深理解法学理论、司法裁判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学知识。由于是身临其境地了解、熟悉并感知司法裁判程序,学生对所学习和了解的知识往往印象深刻,记忆恒久。此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事务也能够从容应对,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或者在司法考试时遇到相似司法考试题目,也能够很快形成解题思路,找到问题答案。
(2)模拟法庭式。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有如案件庭审演习,使用这种教学方法之前教师要指导学生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设计庭审“剧本”,做好庭审准备,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组成模拟法庭,由学生扮演案件庭审中的各种角色,按照提前准备的“剧本”,模拟审判某一案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能够以诉讼中的各种不同身份,自己设计“剧本”,起草各种司法文书,参与准备各种庭审材料,参加诉讼活动的每个环节。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既可以在短期内让学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又可以极大地训练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能够使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多种能力得到提高,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学课程学习和准备司法考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国家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育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这些困境和挑战可以成为加快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进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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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用单科考试、学分累计的办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按规定计算学分。全部课程考试(含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考核)合格,经鉴定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颁发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chsi.com.cn/)上查询,学历得到世界多个国家认可。
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
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在湖北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其中,报名参加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
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
(1)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网址:219.140.60.48:8096/portal-web/)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方可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方可报考课程。
(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课程,专科和专升本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
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
(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
(2)报考流程。
新生网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bea.edu.cn)仔细阅读“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
4.报名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3月5日;下半年为2017年 8月22日至2017年 9月10日。(具体时间以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时间为准);
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上半年为2017年3月7日,下半年为2017年9月12日。
二、报考联系方式
1.各市、州自考办报考咨询电话:武汉市:027-85658321;宜昌市:0717-6441069;襄阳市:0710-3617078;荆州市:0716-8102139;荆门市:0724-2447468,2443849;咸宁市:0715-8271736,8255526;天门市:0728-5342091;潜江市:0728-6233920;仙桃市:0728-3320662;随州市:0722-3590368,3590918;鄂州市:0711-3386085;神农架林区:0719-3336945;孝感市:0712-2327290;黄冈市:0713-8811882;黄石市:0714-6356831;十堰市:0719-8672086,8654349;恩施州:0718-8222066.
2.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报考咨询电话:
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报考咨询电话:027-87330782;
湖北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3254741;
湖北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报考咨询电话:027-87281378;
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委托:物流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5560663,85587561转6042,6035;
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68774517、87855505;
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委托:金融管理、商务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8382019;
湖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委托:地质工程,报考咨询电话:027-84730297,84730252.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7年4月份考试时间为4月15-16日,2017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21-22日。各专业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 9:00—— 11:30;下午14:30——17:00.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大纲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我省自学考试教材由湖北启源招生考试发行有限公司发行供应(咨询电话:027-51867791)。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七、考生报考须知
1. 2017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安排2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15-16日、10月21-22日;2017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2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和10月,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
2.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
3.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14]5号)要求,自2016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15]1号文件附件。
4.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装艺术设计等88个专业的通知》(考委[2015]8号)要求,林学(090201)、种植(090125)、养殖(090502)、农村社会化服务(090628)等4个专业,2017年停止安排考试,2019年起不再颁发上述专业毕业证。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考试。
5.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2017年起,我省不再安排如下20个专业的课程考试,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考试。
专科段专业12个:通信技术(080706)、园艺(090104)、公关关系(050303)、小学教育(040103)、财税(020103)、基础教育(中文方向)(040119)、采购与供应管理(020265)、餐饮管理(020118)、劳动和社会保障(020231)、中小企业经营管理(020319)、移动商务技术(080786)、嵌入式技术(080788);
独立本科段专业8个:通信工程(080707)、计算机软件(080719)、采购与供应管理(020282)、餐饮管理(020119)、劳动和社会保障(020232)、中小企业经营管理(020320)、移动商务技术(080787)、嵌入式技术(080789)。
6.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7.护理学专业(专科N100701、独立本科段N100702)考试计划现已调整,已执行课改后的新专业考试计划,详细情况咨询报考单位(027-87330782)。
8.从2015年5月起,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独立本科段)、企业财务管理(专科段、独立本科段)等四个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由面向社会开考转为面向学校开考,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自2015年5月起停止向社会接纳新生,新生到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办理注册报名手续。2015年5月以前注册的尚未毕业的社会在籍考生,如需继续报考以上专业,须将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入武汉理工大学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按照新的专业考试计划报考。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027-87156711,87156706;信息网址:svt.whut.edu.cn.
9.根据全国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规定的顶替办法继续报考。律师专业停考的课程同时涉及到030302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030109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部分课程调整。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附件2的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具体是:00243民事诉讼法学顶替原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05680婚姻家庭法顶替原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261行政法学顶替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10.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14]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15年10月起,安排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
11.根据《关于取消中级职称直接报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接受无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原已持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报考了我省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的在籍考生,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须按教育部现行规定,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12. 考生应按当地自考办(或委托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试安排通知单”,或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13.考试成绩由市、州、县(区)自考办通知考生本人或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5)07C-0078-03
随着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学生人数的迅猛发展,职业教育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教育质量的考核鉴定和提高需要通过考试来实现。职业教育考试本身不是最终目的,仅仅是促进学生发展的手段,助力学生更好地成人成才。
一、我国职业教育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多数是由原来的中等职业学校转型而来,在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上大多沿袭原来的方法,与实现“培养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的宏伟目标脱节,存在一些问题:(1)考试目的不明晰。考什么教什么,而非教什么考什么,考试在教学中的反馈作用发挥不明显。(2)考试内容过于依附于教材。教材虽是教学的依据,但教材本身在编写、出版、发行的周期诸多方面难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知识更新的需要,有较大的局限性。(3)考试命题简单标准化。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结果、轻过程;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4)考试方式比较单一。仍以闭卷笔试为主,成绩评定难以客观评价教学效果。(5)考试时机过于集中固定,过于重视终结性评价忽视形成性评价。(6)考试评价方向存在偏差,考试利益过于功利化。(7)考试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职业学校学生如期末考试不及格――新学期补考――再不及格――毕业之前再补考――还不及格――离校一年之后回校再考……这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大大降低了职业学校文凭的含金量。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探寻适合我国职业教育考试的有效方法
(一)确立以“能力测试”为中心的职业教育考试理念,兼顾理论性考试与实践能力测评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考试通常以能力为导向,兼顾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测评。澳大利亚TAFE职业教育考试就包括理论与实践能力考试两部分,实践能力考试比重远大于理论考试,理论考试要求相对较低,而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十分严格。英国打破了传统的职业资格评定方式,不再限于知识与技能的简单考试考核,而是一个以收集并判断证据是否符合职业能力标准为主的考核。每一职业类型、等级都有十分明确具体的标准,要求考生按能力标准的每一单元和每一要素提供非常充分的说明材料,由考评员评定结果。需要考生提供的证据有:(1)工作能力证据;(2)辅证据;(3)以往学习成果证据。
职业教育在要求学生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熟练的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这种强调能力的观念与方式符合职业教育的特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强调要坚持能力为重,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能力。并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生存生活、做事做人,进而主动适应社会。因此,职业院校要树立以“能力测试”为中心的职业教育考试理念,兼顾理论性测试与实践能力考核。应从理论考试向实践考试转移、从课堂考试向车间考试转移、从试卷考试向作品(产品)考试转移。
近年来,一些高职院校已在进行考试方法改革,如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的弯腰教育方法、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进行的五维素质教育,原江苏省海门三厂职业高级中学(现已与江苏省海门中等专业学校合并)采用的“项目合格证书”考试方法等,都取得了较好的实效。
(二)采用灵活的考试方法,实现考试方法多样化、多元化组合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考试通常采取多种方法,并可组合完成。澳大利亚TAFE教育考试可采用12种标准测试方法(观测、口试、现场操作等)中的某几种组合进行,考核结果采用达到、部分达到和未达到3个等级。英国彻底改变以分数为主、以试卷定成绩的传统考核方法:课程成绩采用等级制,成绩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4个等级,成绩的确定以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依据课堂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通过设定某一任务让学生去完成,将学生完成的任务作为成果对学生作出评定。
我国职业院校也应采用多样化、多元化的考试方法,根据各课程的特点选择考试方法,由单一的闭卷笔试向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发展,以能力测试为主。理论测试可采用闭卷、开卷、论文、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考试方法,能考出学生的记忆能力和对基础理论掌握的扎实程度,是不可少的一种考试形式。不能因重实践而轻理论,顾此失彼。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操作考核、现场观测和提交自制作品等多种方法,有条件的还可采用网上考试。多样化的考试方法能更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成果,有利于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的形成与素质的提升。
(三)更新传统的考试内容,建立以专业技术标准和职业素质为基础的考试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考试通常有着统一且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的评价标准。德国《职业教育法》对各种职业培训都规定了严格的评估评价标准、考试考核标准以及实施这些标准的严格程序。考试委员会根据这些标准组织实施考试。考试内容是相应职业所要求的技能、能力和相关的理论知识,有效保证了考核标准的统一和效果的公正。澳大利亚TAFE职业教育考核以国家统一的证书制度为标准,以各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为依据,在课程大纲和科目大纲中对考试的内容和要求有清晰准确的表述,考试规范,有法可依。加拿大CBE职业教育考核以DACUM图表为标准,DACUM图表由行业优秀工作人员根据本行业的职业岗位标准研讨确定。这保证了学生考核标准和行业要求的一致性,保证了教学质量评估的有效性,符合职业教育特点。
职业教育考试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内容,科学的考试内容应基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以及与之相应的课程目标,选择能够充分体现课程目标要求的具体内容,恰当确定考核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以及技能与能力层次的要求,保证考试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综合性。尽可能选择一些学生生活实际、实训操作实际的内容,让学生熟悉、触手可得、心中有底。综合考评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综合素质,可保证实现评价内容的多元化。
(四)实现考试评价时机的多元化,注重过程性测评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加强过程性测评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考试多注重过程性测评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学生需通过两次考试。第一次在学生学习2年左右,叫中间考试,即培训毕业考试,学生可取得培训毕业证书。第二次是在学习结束时,为结业考试,即职业资格考试,学生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这种阶段性考试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更具开放性、创新性和选择性。加拿大CBE职业教育考核时间按需要随时进行,由学生和相应的教师约定考试时间,学生的考试结果载入正式档案。英国职业教育在资格认证中注重现场考评和形成性考核,有利于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学生,有利于促进学生知识、能力水平的形成和提高。
学生的职业能力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我国大部分职业学校课程考试多依赖于期末考试,对学生学习过程缺乏应有的考评。这种考试时机的选择过于机械与片面,导致学生平时学习松懈,临考前才突击准备,考试成绩并不能代表其实际能力,不能反映真实教学质量。只有注重过程性测评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通过过程性测评检查和改进教学质量,才能使学生及时发现自身的问题与不足,督促学生加强平时的学习。因此,我国职业教育考试应采取过程性测评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并加强过程性测评。
(五)建立完整的评价体系,采取“第三方”认证方法,实现“教考分离”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考试多采取“教考分离”、“第三方”认证的方法。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由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来制定统一考试所用的试题试卷。考试委员会由雇主联合会、工会代表以及职业院校的教师代表组成,与培训机构无直接关系。行业协会从制定教学大纲到组织考核、发放证书全面介入。教考真正分离的考试方法以及严格统一的管理机制,使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得到了充分保障。澳大利亚TAFE职业教育采取“教考分离”的考试方法,TAFE学院只负责教学培训,而教育考试由各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成立TAFE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这保证了教学质量评估的权威性、有效性。
“教考分离”的考试方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更能客观地评价职业教育的培训质量,使岗位证书更具权威性。我国职业教育考试主要由职业学校自身实施,学校既负责教,又负责考,教师既是“教练”又是“裁判”,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与否基本上就是由教师说了算,不能体现教学质量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此外,仅由学校制定考核标准很难符合职业岗位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导致学生毕业后难以达到企业聘用人才的相关标准。由此可见,我国职业教育考试采取“教考分离”、“第三方“认证方式很有必要。学校只负责学生的日常授课和培训,考核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来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根据行业从业资格需求设计。
由于我国政法院校及一般院校法学院(系)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将专业划分过细过窄的问题,往往只求“专”而忽略对学生法学基本功的要求,也使得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的法律受到缺乏科学性的割裂。长期单一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导致学生丧失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纯课堂教学使得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运用能力,导致法学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大学法律系主要是素质教育,学生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还要经过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而在美国,须先接受大学其他学科本科的素质教育,获得学士学位后才可进入法学院用3年时间接受法律职业教育。国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专业框架和“二段式”培养模式是十分值得国内高校借鉴的。
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快速发展,急需一大批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精通国际经济法律和惯例的法律专门人才;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司法职业人员的录用将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昭示着今后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线部门将只能通过此渠道大量充备急需的法律实务人才。面对此般形势,我国一般院校应以培养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创新精神、专业基础厚实、专业技能突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即定位于一种高素质的“通识教育”。
从大学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价值与社会现实的需要来看,法学本科教育内容应以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加强应用法学的理论教学,突出应用性、技术性专业知识的教学,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将成为评价法学教育内容与成果的“硬指标”和“试金石”。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的做法却是应当摒弃的。普通院校在法学教育内容和具体课程设置方面,除必须开设教育部设立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并作为专业基础课外,一方面要尽可能开设一些可形成各校办学特色的专业方向课,另一方面则应加强专业操作技能内容的训练,如模拟法庭审理、案例辩论分析、专题法律文书写作等。
一般来说,法学专业教育应包含三大教育环节,第一环节应为传统课堂理论教育环节,此环节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原理、原则及立法精神、司法价值的理解与把握;第二环节是实践应用教育环节,包括庭审教学(模拟法庭、法庭观摩、庭审讨论与评析等)、假期专题见习和教学实习等内容;第三环节为课外阅读与训练阶段,包括组织和指导学生阅读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经典著作与文献、开展法律社团活动、编撰有关专业报刊等,增长学生的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素质。其中第二环节是我国普通高校须重点加强的薄弱环节,而第三环节则常常被忽视。此三个环节在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缺一不可,互为作用与影响,高等法学教育对此不可偏废。
二、法学专业教育方式改革实施
1.单向讲解式与启发讨论式教学相结合
众所周知,我国法学教学方法长期以来是以古老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按照法学教材体例进行滔滔不绝地讲解,学生被动地听讲记笔记。在此单向的教学方式下,学生只需记住教师的讲课内容来应付考试,而不愿进一步去思考问题。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和人格,抑制和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因此,单向讲解式必须与启发讨论式相结合进行教学。课堂上教师应为学生创造出更多可自由发挥的空间,鼓励学生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见解,锻炼学生的机敏反应与口才,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
2.法学理论讲授与判例教学法相结合
传统的讲解式教学方法以解释法律条文和阐述法理论为主,按照“法条――法理――法哲学”的程序教学,缺乏与实践的衔接,这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脱节。判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广为流行,教师选择典型案例、情节,在课堂上进行法学原理的分析和评价,使学生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和能力。法学的最大特点为其实践性,因此,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与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的案例教学法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式。
3.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法学教育应当将实践性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和环节。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方法多样,可以由教师组织,学生动手进行模拟法律实践,将所学法律知识、技能融入实际操作中,并由教师、司法实践部门专家讲评或学生互评,通过模拟实践达到熟悉司法程序,理解掌握各种司法角色的专业技能的目的;还可让学生利用假期进行专业见习,对有关法律角色进行亲身体验。此外,可借鉴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风靡世界各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教师指导高年级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应用实践,让学生直接接触社会,在实践中寻找答案,锻炼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缩小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
4.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
二、德国教师教育见习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前,德国教师教育见习期工作由各州文教部(Kultusministerium)主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见习期的申请时间安排、见习期名额控制、见习生的筛选、见习生的见习管理与评估、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组织与安排等事宜。为了规范德国各州见习阶段的具体运作,提升各州之间的一致性,促进见习教师的跨州流动,德国政府于2012年制定了面向教师教育见习阶段及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标准,旨在从多样化中寻求一致性,确保各州教师教育质量的均衡。
(一)见习阶段的运作方式
修业阶段结束后,通过了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或者是获取了硕士学位的师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州文教部主管见习期事务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进入该州开展见习服务,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文教部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及本州见习学校的师资需求,筛选符合要求的师范生。见习申请一经通过师范生便成为见习教师。文教部根据见习教师的意向、从教学科、从教阶段等进行综合考虑,将见习教师分配至各教师见习学校(Lehrerseminare)。见习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见习教师的见习活动,如理论学习、教学实践、小组研讨等。见习教师开展具体教学工作的中小学被称为合作中小学(Seminarschulen)。见习学校属于各区政府管理,其工作人员一般由州文教部任命。各见习学校一般设有课程主管(Seminarfachleiter)、学校督学(Seminarschulrat)、讲师(Lehrbeauftragte)等职务,分别负责见习学校的课程组织、教学督导及教学等事宜。其中,讲师主要负责教授学科教学法及其他与学校教学相关的理论知识。各合作中小学则安排指导教师(Men-toren)负责见习教师在中小学见习期间的教学指导。这些指导教师均是各合作中小学的全职教师,但由于其职责在于指导见习教师的教学活动,所以其工作与见习学校密切相关,需要与见习学校就见习教师的见习事宜进行充分合作与沟通。在该阶段,见习教师在各中小学的教学活动是以准教师的身份进行的,可以享有全职教师一半的工资与津贴。这一薪酬规定除了能够保障见习阶段见习教师的基本生活来源,还能体现其教师地位得到充分认可,进而强化见习教师的教学责任感。根据教育与科学工会柏林分会(GewerkschaftErziehungundWissenschaft-LandesverbandBerlin)的统计,柏林文法中学见习教师的工资是参照德国公务员序列中A13级(相当于高级公务员)来发放的,其中2013年9月1日以来,见习教师所获得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133欧[3]。此外,见习教师也能享有相应的家庭、子女及节假日补贴。
(二)见习阶段的准入条件
德国师范生进入见习阶段开始其见习服务的传统模式为:师范生取得德国传统的文科硕士(Magister)或理科硕士(Diplom)学位证书,并通过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但在博洛尼亚进程的影响下,为构建共同的欧洲高等教育空间,德国的教师教育也在新世纪开启其改革进程,这种改革主要体现在新的学士及硕士学位的引入方面。目前,德国除传统的硕士学位教师教育培养模式之外,已经开始出现新型学士加硕士学位的教师教育培养模式。这一改革对见习制度的影响之一便是见习阶段准入条件的改变。当前,德国见习阶段准入条件已经从通过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改为通过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或取得硕士学位。如:巴伐利亚州是目前德国仍只实行传统教师教育培养模式的一个州,该州的师范生申请在本州开始其见习服务的准入条件为取得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证书,但同时,该州也认可来自外州的师范生以硕士学位作为进入见习期的条件。其原因在于,德国各州除了为本州的师范生提供见习服务外,也接受来自其他州的师范生的见习申请,因而为了吸引更多来自其他州的师范生在本州开展见习活动,巴伐利亚州也把硕士学位证书作为了其见习阶段的准入条件之一。而柏林州则自2004年以来,只提供新型学士加硕士学位的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因此,该州的师范生进入见习期需要获得新型硕士学位证书,而来自外州的师范生则可以选择提供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德国其余各州也均同时认可以上两种证书。如今,德国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已经不再是师范生进入见习期的唯一条件,新型硕士学位的获得也成为其准入条件之一,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德国政府试图通过减小政府干预(如非强制化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和增强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性(如认可硕士学位作为见习阶段准入条件)来提升教师教育质量的意图。
(三)见习阶段的服务时间
据统计,当前,德国教师教育见习阶段的服务持续时间为12~24个月[4]。如:萨克森州规定的见习服务时间为12或24个月;巴登-符腾堡州、不莱梅、汉堡、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下萨克森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萨尔州、石勒益格-霍尔斯泰因州等州均要求所有类型的见习教师都需完成18个月的见习服务;巴伐利亚州规定的见习服务时间为24个月。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州要求的见习服务时间为15个月、16个月或21个月。从总体上而言,当前德国各州对教师教育见习期服务持续时间的要求以18个月居多,少部分州为12、15、16及24个月。实际上,德国传统的教师教育对不同类型见习教师的见习服务时间要求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见习教师未来从教的年级越高,其需要参加的见习服务时间就越长,如未来进入文法中学、职业中学、特殊学校从教的见习教师所需完成的见习服务时间就相对较长。然而,随着德国教师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德国各州对教师教育见习服务的时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其改革趋势为,德国各州开始采取统一的见习服务时间,即:无论见习教师修习的是何种教师教育类型,均须完成相同时间的见习服务。以柏林州为例,柏林原来遵循的是12~24个月的见习服务时间要求,其中见习教师任教年级越高,所需参加的见习服务时间越长,但自2014年8月18日起,该州开始取消以往12~24个月的要求,取而代之以统一的18个月[5]。统一见习服务时间的原因,部分在于德国各州开始调整其中等教育体制,如合并主干中学、实科中学和综合中学,以最大程度降低中等教育分轨制所带来的教育不公平。各类教师见习服务时间一致化,可以减少以往不同教师教育类型之间因见习时间不同而带来的又一不公平。
(四)见习阶段的任务组成
德国教师教育见习阶段的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见习教师不仅需要在教师见习学校继续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也需要在各中小学参与和承担教学及相关工作。一般而言,见习阶段主要由3个阶段组成,即定向阶段(Orientierungsphase)、独立教学阶段(EigenverantwortlichesUnterrichten)和考试阶段(Prüfungsphase)。定向阶段的任务是引导见习教师适应教师角色及帮助其根据未来从教学校类型及教学阶段进行职业定向。独立教学阶段的任务是为见习教师提供独立教学的机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展见习教师的独立教学能力并逐渐培养其职业素养,为见习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打好基础。在第一个阶段结束时,各见习学校的主任会根据见习教师的综合表现来决定其是否适合进入第二阶段,不适合进入第二阶段的见习教师需要继续强化定向阶段的学习。一般而言,文法中学的见习教师需参加为期12个月的第一阶段学习,主干中学、实科中学及小学的教师需参加为期6个月的第一阶段学习。在定向阶段,见习教师每周需用约2.5天的时间在中小学参与课堂教学、课堂观察等活动,同时每周用约2天的时间在教师见习学校进行理论学习,以强化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之间的联系,同时对自己的实践参与经验进行反思。在独立教学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培养见习教师独立承担教学活动的能力,因此,见习教师在中小学见习的时间有所增加,每周需要在中小学工作约4天,同时用约1天的时间回见习学校学习[6]。见习教师在见习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反思教学经历,与见习学校的指导教师及其他见习教师相互交流,同时分享好的教学经验等。第三个阶段为考试阶段。考试阶段一般持续3~6个月,考试的形式有课堂教学、口试、笔试、学术论文写作等多种。因此,在不同的见习阶段,见习教师所需完成的各项活动的要求也不一,同时,各阶段也有各自明确的见习目标。
(五)见习阶段的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是德国见习教师在见习阶段的一项重要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学科、专业学科教学法、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及学校法等的学习,部分州还提供本州教育基本问题、教育政治学、学校发展、小组活动等学习内容。如:黑森州是按照模块式的方式开展见习教师的理论学习活动的,以文法中学见习教师为例,其理论学习模块包括“模块一:教育、指导与照管”、“模块二:诊断、支持与评价”、“模块三:课堂教与学的文化及其创造性运用”、“模块四:职业角色指导与反思”、“模块五:教师的参与与教学及学校发展”、“模块六:文法中学高级部教学活动的开展”等[4]。其中,前两个学习模块是所有类型见习教师都需要学习的内容,其他模块则是根据不同类型见习教师的不同需求而专门开设的,如小学见习教师理论学习模块就包含“小学创造性教与学”等针对性内容。一般而言,在教师见习学校承担理论教学工作的教师均是教师见习学校的专任教师。为了丰富教学内容,加强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活动之间的联系,见习学校也会邀请从事教育研究活动的大学教师或富有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以及富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育管理人员来校开展教学和研讨等活动。
(六)见习阶段的教师教育标准
德国政府自2004年以来,面向修业阶段的师范生先后制定并了《教师教育标准:教育科学》和《各州有关教师教育专业学科与专业学科教学法共同内容的要求》,以为其教育科学、专业学科、专业学科教学法的学习提供标准。为了规范德国各州教师教育见习阶段的运作,德国各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于2012年12月6日了一份名为《各州有关见习阶段的规划与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共同要求》(LndergemeinsameAnforderungenfürdieAusgestaltungdesVorbere-itungsdienstesunddieabschlieendeStaatsprüfung)的政策文件,对见习阶段的准入条件、目标设置、见习教师的资格要求与录取标准、见习阶段需完成的任务、见习阶段见习教师需遵循的行为标准等都作出了指导性规定。具体而言,见习教师在见习阶段需遵循的行为标准包含以下11个方面的内容:(1)见习教师能够了解见习机构教育与教学活动的实施过程,并对该过程进行反思;(2)见习教师须参与教师专业化的活动,学会应对职业生涯中所面临的冲突和需要作出判断的情境;(3)见习教师能够根据具体的课堂与学习环境设计与开展教学活动;(4)见习教师须了解儿童与青少年在学校内外的学习过程;(5)见习教师须掌握儿童学习成就与能力发展的激励原理;(6)见习教师须了解异质性与多样化已成为学校及教学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之一;(7)见习教师能够对学生个体的学习过程进行诊断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作出判断并进行评价;(8)见习教师能够认识到交流、互动与冲突解决等活动是教学活动与教育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9)见习教师能够从概念的、教学法的及教学实践的角度,与各类媒体打交道;(10)见习教师须了解教育体系的结构及其发展历史,同时了解单个学校的发展过程;(11)见习教师须了解教育研究的目标与方法,能够对教育研究的结果进行阐释与利用[7]。以上11个行为标准分别涉及见习教师对教师职业、教师角色、教学方法、学生学习、学生发展、学生激励、学习诊断、学习评估、多媒体教育及教育研究的认识与理解,涵盖了教师职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总体上而言,德国见习阶段教师教育行为标准与德国政府于2004年和2008年所的教师教育标准的基本原则基本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之上针对见习阶段的特殊性,对见习阶段见习生需遵循的行为标准进行了细化。
三、德国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
德国的见习教师在见习阶段即将结束时,需要参加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只有通过了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见习教师才可获得完全的教师资格。由于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主要由各州文教部组织,因此运作方式多样。为了提升各州之间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减小差异,确保各州教师教育质量均衡,德国政府也制定了面向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相关标准。
(一)考试目的
德国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目的主要在于考核见习教师是否具备了成为正式教师必须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以柏林州为例,柏林文教部制定的《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管理条例》(VerordnungüberdieZweiteStaatsprüfungfürdieLehrmter)对此次考试的目的进行了说明,具体包括如下几点:(1)考生需要证明通过见习阶段的学习及参与教学实践活动,具备了独立完成教学任务的能力;(2)考生能够根据课堂的实际情况规划和准备其教学活动,同时也能够对其教学活动的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3)考生需掌握普通教学法、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及政治教育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与基本内容,同时能够将以上知识与内容运用于教学实践活动;(4)考生需掌握其从教学科的教学法基础知识与基本内容,并能够运用于其专业学科教学活动;(5)考生需了解有关学校体系的基本知识,如学校法、教师法等内容[8]。除此之外,见习教师还需参加急救培训课程的学习,急救培训的目的在于帮助见习教师了解并能正确应对学校中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
(二)考试组织
德国对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委员会。虽然各州在考试委员会人数要求、委员会成员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该委员会通常需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各州文教部考试局官员、见习学校领导、见习学校课程主管及讲师、合作中小学领导、合作中小学教师等。委员会成员涉及文教部、见习学校、合作中小学等与见习教师开展见习服务密切相关的各利益主体,有利于委员会较为全面地把握见习教师在见习学校和合作中小学的综合表现,对见习教师作出较为客观的整体评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考试内容与形式
就考试内容及形式而言,目前,德国各州的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一般包括学术论文写作、教学实践活动、口试、笔试等几类。以柏林为例,柏林的见习教师在见习期结束时也需要参加学术论文写作、教学实践活动及口试。其中,学术论文写作是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体现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见习教师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来判断见习教师所具备的教学实践能力及相应的判断能力。见习教师需要在论文中表现出其所具备的有关教育与教学问题的观点,并能够从教育科学及专业科学知识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在教学实践活动的考核方面,柏林的见习教师须参加两次教学实践活动考核,具体的教学主题由见习教师与见习学校指导教师共同协商确定。两次教学实践活动的考核时间共计2个课时,每次活动的持续时间为50分钟。见习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将授课大纲提供给考试委员会专家,授课结束后,考试委员会专家会与见习教师就教学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交流。因此,教学实践活动考核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见习教师的课堂教学活动,同时也涉及见习教师对教学活动的准备、分析及反思等内容。在这一部分,考试委员会专家也会针对见习教师能否根据教学年级及授课对象群体的特殊性而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估。口试主要考核的是见习教师对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的认识能力。口试的持续时间为60分钟,口试的问题主要围绕《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管理条例》所规定的5个方面的考核内容而设计。口试除了单独考试的方式,有时也采取小组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结束后,委员会对见习教师的表现给出单项分及综合分。以德国的评价方式来计,单项分及综合分均在4分(1分为最高,5分为最低)以下的考生即通过了此次考试,没有通过的考生则需要再次参加考试。
(四)考试标准
德国各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于2012年12月6日的、名为《各州有关见习阶段的规划与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共同要求》的文件对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标准也进行了说明。该文件指出,各州举行考试时,要确保考试形式的恰当性,考试要以见习教师的能力发展为导向,考试要结合修业阶段的教师教育标准来进行[7]。由于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由各州文教部负责,而德国16个州的文教部运作方式各不相同,所以该标准并未对各州的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作出细节性规定,但该标准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制定了各州组织考试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为各州寻求考试组织的一致性及确保见习教师培养质量的均衡性提供了一定保障。
[作者简介]邱房贵,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唐新华,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教师,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50-04
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还有各种形式的法学成人教育。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此外,我国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其中,大学法学教育(一般是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本文也采用此概念)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造成冲击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讨其改革思路,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原因分析
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既有其尚存在缺陷的内在原因,又有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的外在原因。
(一)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中南民族大学邓红蕾将其概括为五点,即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教授了法律规则,却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所潜藏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使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规则的法律工匠。“二死”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在这样的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毫无创新性可言的,考试中出现的抄袭和夹带等也对学生的人格造成损害。“三无”是指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书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脱节。“四旧”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陈旧,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法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法学教育观念和教师自身素质因素造成的。
(二)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领作用
(1)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也有些法学院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在重点要求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适当地增加了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大学法学院系也逐渐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学生灵活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
(3)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制度的调整。一般来说,法学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因此,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适当借鉴和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改进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2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起到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冲击着大学法学教育。
(1)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这导致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课时量比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课程之外,部分法学院系大大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这就造成学生的法学基本功不扎实、知识面不全和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
(2)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是,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
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法学教育就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可知,在“内忧”“外患”(“内忧”一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尚存在缺陷;“外患”一国家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途径探讨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既要反对作茧自缚,固步自封,置自身尚存的缺陷和司法考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于不顾而不进行改革;又应注意保持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附和于国家司法考试,因为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革新教育理念
在教育理念上,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应坚持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是一种基础性的教育,在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和心理素质,传播法律精神。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实践表明了法学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识教育在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训练机构进行。在我国,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大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知识结构也有待改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有待慢慢积累和培养。因此。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主。把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源于对大学法学教育基本功能的正确认识。有观点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的基本功能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换句话说,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与大学法学教育无关,但不应当把它们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来看待。这说明了大学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主而不是以职业教育为主,如果以职业教育为主将有悖于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
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单靠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法学院系一般做法是利用即将毕业学生的一个学期或几个月的时间让他们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接受一些必要的基本的职业教育,这是法学院系在条件许可范围内所作的最大努力。想要克服法科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问题只想通过短短的四年大学教育是不可能的。对于法科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就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上岗之前进行专门培训,然后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简言之,大学法学教育应以进行通识教育为主,同时,在现有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让学生接受一定的必要的职业教育,如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二)明确教学任务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法科学生毕业之后。有的会从事法律职业,有的从事非法律职业。对于从事法律职业来说,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敢于提出问题,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对于从事非法律职业来说,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创新能力对他们工作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明确教学任务,特别是针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讲,“起码具备三个要求: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际应用能力”。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是法学教育所必须关注的。法律职业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业,法学教育应当包括培养学生的人格人品,教育学生应当首先学会做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较强的人格魅力。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是法学教育最基本的任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还要向学生传授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因此,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必备内容。这个任务的达成可以通过演讲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方法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来实现。
(三)完善课程设置
为提高法学院系的学生素质,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必须开设法学学科的16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保证了法学院系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的一致性。这些核心课程的设置基本上体现了宽口径、厚基础、强调广泛适应性的特点,为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但大学法学教育的现有课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应进一步拓宽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扩展学生史学、思想理论等方面的知识及专业基本能力;第二,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可以预测,法律职业工作者特别是司法职业者不仅应是一个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一个能够站在法理的高度,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解决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家。因此,不断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形成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一种方法。
(四)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知识的传授,大都采取“填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够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因此,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要不断地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注意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在改善教学方法方面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虽然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操作技能训练,但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训练机构的情况下,大学教育在传授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逐渐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这既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学生运用能力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使学生从容应对司法考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主要有:
1 演讲式教学法。在强调教学方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各种课程类型和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只有这
样才可能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就理论课或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和内容,应采取以教师讲授为主,全面介绍与分析的方法,这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全面掌握与整体认识的形成。
2 案例分析教学法。以往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及学院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的教学要求,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大胆地借鉴和推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特点,令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感受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在案例中学习,在案例中应用。这种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亲自接触真实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实践中成长。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首创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新颖教育方式。该教育法采用开放的教学模式,以实践操作为主,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吸收式教育模式,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独立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