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情况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4 17:21:17

食品市场情况

食品市场情况篇(1)

黑龙江省推进了与沪浙两地绿色食品产业合作,黑龙江省政府分别与浙江省和上海市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产业合作协议》,特别是与浙江省在哈尔滨举办了“黑龙江・浙江绿色食品产业合作对接交流会暨项目签约仪式”,共签约16个项目,金额16.8亿元。2015年底,省外绿色食品销售额可达68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44%。

绿色食品专营网络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和合作社进入大型超市,设立销售专区(专柜),开辟绿色食品销售新途径。目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专营销售网点已超过2000家,并集中建设了哈尔滨南极国际黑龙江绿色食品展销中心。黑龙江省在完善原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市场的同时,又开辟了天津、武汉、南京、长沙、宁波、珠海和青岛等地销售市场,新建绿色食品专卖店34家。启动了全国农展馆黑龙江绿色食品销售中心前期工作,组织企业、合作社与北京农展馆黑龙江展销中心进行对接,力争对接200家企业、650家合作社、1000个绿色食品。

大力推动“互联网+绿色食品”工作。积极组织和引导企业进入电子销售平台,与阿里巴巴、新浪、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推进“线上线下”结合,切实扩大了绿色食品销售面。目前,仅进入“黑龙江省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就接近300家,产品700个,自三月份启动以来已实现销售额400多亿元。

品牌宣传工作。以黑龙江绿色食品品牌公信力为重点,充分借助各类载体和途径,广泛造势,扩大影响面。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宣传。2015年以来,多次组织和协调各级媒体到绿色食品基地、企业和展会开展报道,先后在《大公报》、《黑龙江日报》以及省电视台等境内外媒体累发稿200篇以上,其中刊登专版(刊)4个,切实扩大了宣传面。二是充分利用展会宣传。在绿色食品年货大集、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重,通过图片、实物和影像等形式广泛开展推介宣传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特别是2月份举办的年货大集期间,在北京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北京晚报等媒体刊登广告,累计播发(放)200多次(条),“受众”超过500万人次。在途径农展馆4条线路的公交车车体上也设置了广告,引起了北京各界的广泛关注。三是充分利用V告宣传。继续在省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前时段投放公益广告,同时继续在多条高速公路设置巨型广告牌,进一步扩大了黑龙江绿色食品影响面。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市场开拓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市场情况篇(2)

一、食品安全工作方面

一是基础筹备阶段。依据市局方案精神,认真制定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方案及相关培训计划和通知,今年2月24日,组织召开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培训工作会议,共同学习省局录制的十四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视频及市场局十四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各监管所及各相关科室在3月10日前,已对辖区内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及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式培训,并将学习资料发放至各监管群内,要求企业自主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此阶段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培训对食品药品监管干部261人次,行业从业人员8156人次,第三方承检机构83人次,共计8500人次进行了培训。

二是在测试运行阶段。3月份根据市局下发的十四运测试赛保障方案,结合辖区特点,制定了辖区十四运测试赛保障方案,制定并下发区十四运期间清真类食品工作方案。

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方面,围绕食品生产及流通安全工作,重点从经营者证照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环境卫生,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货来源合法性,食品及食材的贮存条件,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存在销售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监管二维码公示、疫情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了查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对车站、景区、商圈区域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美食街区、食品批发市场、商超、农贸市场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频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餐馆、酒店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全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稳定。

围绕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加强农家乐及农村集体用餐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及检查,积极向辖区7个养老院食堂从业人员普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重点区域经营户已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覆盖。在辖区群众和餐饮单位中大力推广“文明餐桌行动”,通过张贴文明餐桌海报、发放文明餐桌桌牌等形式,让消费者在就餐的同时,潜移默化的了解并参与到文明餐桌行动中。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方面,严格按照“陕冷链”追溯系统要求,以“应赋尽赋、应扫尽扫”为原则,做好当前进口冷链食品首站、首岸信息录入、出入库登记、扫码、赋码工作,切实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目前,我区“陕冷链”系统首站录入xx批次,首岸录入xx批次。组织辖区内餐饮经营户涉及冷冻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累计3749人次,重点行业人群疫苗接种1781人,接种率99.5%。此外,区局利用微信公众号以政策和措施宣传为抓手,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市民和冷链食品经营者重视并参与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工作,强调冷链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落实防控措施;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营造全民参与的防控氛围。

二、药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一企一档”,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一企一档”建设,药品零售企业建档xx家;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建档xx家;化妆品零售企业建档xx家;药品使用单位建档xx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档xx家。同时,通过企业自查、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风险点进行了排查。

二是狠抓专项落实,确保辖区药械化安全。严把疫苗质量安全。对全区23家(除5家部队单位)疫苗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督促各疫苗接种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规范管理。对辖区内药源性兴奋剂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通过“一贴二查三建立”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以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动为抓手,对辖区中药材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督导检查。指导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全面自查,共检查无菌与植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57家(总数346家),医疗机构155家(总数240家),其中二级医疗机构9家,做到了二级医疗机构全覆盖。对2家诊所因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予以立案警告。对辖区346家药店(自2021年1月起移交xx区部分企业后剩余药品零售企业234家)开展排查,对全区10家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的购进和使用情况及处方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行刑衔接。

三是加强疫情防控,严守药械安全底线。将严格制度落实、统一防控标准作为疫情防控防线的重中之重。在开业门店签订并张贴有关承诺和防控措施等,严格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接受群众监督;制订《开业药店每日情况汇总表》,严格落实全省药品零售药店购买“退烧类、止咳类、抗病毒类、抗生素类”药物实名登记报送制度,对购药人员信息进行核查,确保“陕药通”上报购药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告诫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区药店监管群”提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和沟通效率。从2021年3月份至今共上报购买“四类药品人员353949人,其中购买退烧药品39473人、止咳药品54455人、抗病毒药品162560人、抗菌素药品97468人。截至6月30日上午10:00,辖区233家药品零售企业,全部上报从业人员疫苗接种情况。共有从业人员954人,应接种人员860人,已完成接种人员682人;已接种智飞第二针97人。只接种第一针29人(北京科兴20人,智飞9人),没按时进行第二针接种12人。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

一是扎实开展特种机电设备专项整治。先后开展校园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集中整治、电梯维保单位专项治理等6项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区、局两级《十四运特种设备保障工作方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印发《xx区电梯隐患综合治理任务清单》,在春节、五一节等重大节日前在xx景区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演练;截止目前,共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09家,出动执法人员318余人次,排查安全隐患8个,下发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8份,已整改隐患8个,隐患消除率100%。上半年共处理特种机电设备类投诉59件,办结率100%,满意率100%。配合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等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 、“群众满意度”、“法规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印发电梯警示标识5000套,对电梯安全知识和创文、满意度调查的宣传。争取xx市特检院8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电梯的信息化建设。

二是扎实开展特种承压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特种承压设备工作规范化建设。召集辖区18家气体充装单位召开了2020年度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会议,邀请专家针对企业自查自改的7项13条问题进行验收。完成所有计划检查的气瓶充装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检查工作,11家单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及复核工作。为确保“十四运”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平稳有序运行,于4月份召集辖区4家CNG、3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1家车用气瓶安装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召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各单位就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好隐患事故排查等进行了书面承诺,现场签订《十四运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承诺书》。截止6月底,共开展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70家次,联合区城市执法局开展行政约谈1次,科室组织召开行政约谈会2次,通过工作群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节日检查12家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深入各集中供暖站、学校、企业等单位对2家供暖企业及各企业供暖锅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了供暖期间锅炉均能安全运行,保障辖区居民度过了一个安全、温暖的冬季。先后开展电站锅炉检验情况及风险提示自查整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一级二级风险点直接研判、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全区承压类特种设备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共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70家次,排查安全隐患19个,下发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隐患消除率100%。

食品市场情况篇(3)

一、食品安全工作方面

一是基础筹备阶段。依据市局方案精神,认真制定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方案及相关培训计划和通知,今年2月24日,组织召开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培训工作会议,共同学习省局录制的十四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视频及市场局十四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各监管所及各相关科室在3月10日前,已对辖区内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及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式培训,并将学习资料发放至各监管群内,要求企业自主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此阶段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培训对食品药品监管干部261人次,行业从业人员8156人次,第三方承检机构83人次,共计8500人次进行了培训。

二是在测试运行阶段。3月份根据市局下发的十四运测试赛保障方案,结合辖区特点,制定了辖区十四运测试赛保障方案,制定并下发区十四运期间清真类食品工作方案。

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方面,围绕食品生产及流通安全工作,重点从经营者证照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环境卫生,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供货来源合法性,食品及食材的贮存条件,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存在销售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监管二维码公示、疫情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了查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对车站、景区、商圈区域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美食街区、食品批发市场、商超、农贸市场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频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餐馆、酒店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全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稳定。

围绕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加强农家乐及农村集体用餐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及检查,积极向辖区7个养老院食堂从业人员普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重点区域经营户已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覆盖。在辖区群众和餐饮单位中大力推广“文明餐桌行动”,通过张贴文明餐桌海报、发放文明餐桌桌牌等形式,让消费者在就餐的同时,潜移默化的了解并参与到文明餐桌行动中。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方面,严格按照“陕冷链”追溯系统要求,以“应赋尽赋、应扫尽扫”为原则,做好当前进口冷链食品首站、首岸信息录入、出入库登记、扫码、赋码工作,切实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目前,我区“陕冷链”系统首站录入xx批次,首岸录入xx批次。组织辖区内餐饮经营户涉及冷冻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累计3749人次,重点行业人群疫苗接种1781人,接种率99.5%。此外,区局利用微信公众号以政策和措施宣传为抓手,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市民和冷链食品经营者重视并参与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工作,强调冷链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落实防控措施;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营造全民参与的防控氛围。

二、药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一企一档”,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一企一档”建设,药品零售企业建档xx家;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建档xx家;化妆品零售企业建档xx家;药品使用单位建档xx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档xx家。同时,通过企业自查、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风险点进行了排查。

二是狠抓专项落实,确保辖区药械化安全。严把疫苗质量安全。对全区23家(除5家部队单位)疫苗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督促各疫苗接种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规范管理。对辖区内药源性兴奋剂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通过“一贴二查三建立”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以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动为抓手,对辖区中药材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督导检查。指导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全面自查,共检查无菌与植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57家(总数346家),医疗机构155家(总数240家),其中二级医疗机构9家,做到了二级医疗机构全覆盖。对2家诊所因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予以立案警告。对辖区346家药店(自2021年1月起移交xx区部分企业后剩余药品零售企业234家)开展排查,对全区10家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的购进和使用情况及处方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行刑衔接。

三是加强疫情防控,严守药械安全底线。将严格制度落实、统一防控标准作为疫情防控防线的重中之重。在开业门店签订并张贴有关承诺和防控措施等,严格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接受群众监督;制订《开业药店每日情况汇总表》,严格落实全省药品零售药店购买“退烧类、止咳类、抗病毒类、抗生素类”药物实名登记报送制度,对购药人员信息进行核查,确保“陕药通”上报购药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告诫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区药店监管群”提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和沟通效率。从2021年3月份至今共上报购买“四类药品人员353949人,其中购买退烧药品39473人、止咳药品54455人、抗病毒药品162560人、抗菌素药品97468人。截至6月30日上午10:00,辖区233家药品零售企业,全部上报从业人员疫苗接种情况。共有从业人员954人,应接种人员860人,已完成接种人员682人;已接种智飞第二针97人。只接种第一针29人(北京科兴20人,智飞9人),没按时进行第二针接种12人。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

一是扎实开展特种机电设备专项整治。先后开展校园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集中整治、电梯维保单位专项治理等6项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区、局两级《十四运特种设备保障工作方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印发《xx区电梯隐患综合治理任务清单》,在春节、五一节等重大节日前在xx景区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演练;截止目前,共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09家,出动执法人员318余人次,排查安全隐患8个,下发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8份,已整改隐患8个,隐患消除率100%。上半年共处理特种机电设备类投诉59件,办结率100%,满意率100%。配合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等单位,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质量月” 、“群众满意度”、“法规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印发电梯警示标识5000套,对电梯安全知识和创文、满意度调查的宣传。争取xx市特检院8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电梯的信息化建设。

二是扎实开展特种承压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特种承压设备工作规范化建设。召集辖区18家气体充装单位召开了2020年度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会议,邀请专家针对企业自查自改的7项13条问题进行验收。完成所有计划检查的气瓶充装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检查工作,11家单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及复核工作。为确保“十四运”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平稳有序运行,于4月份召集辖区4家CNG、3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1家车用气瓶安装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召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各单位就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好隐患事故排查等进行了书面承诺,现场签订《十四运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承诺书》。截止6月底,共开展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70家次,联合区城市执法局开展行政约谈1次,科室组织召开行政约谈会2次,通过工作群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节日检查12家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深入各集中供暖站、学校、企业等单位对2家供暖企业及各企业供暖锅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了供暖期间锅炉均能安全运行,保障辖区居民度过了一个安全、温暖的冬季。先后开展电站锅炉检验情况及风险提示自查整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一级二级风险点直接研判、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全区承压类特种设备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共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70家次,排查安全隐患19个,下发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隐患消除率100%。

食品市场情况篇(4)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豫政〔200*〕47号文件精神,促进各县区建立完善“两个链条”,即政府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服务链条和企业从原料进入到成品输出的全程管理链条。切实落实“两个体系”,即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与整治,切实加强标准化规范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承诺十大实事之一“努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确保全年目标的完成。

二、督查内容

(一)各县(区)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制定方案、落实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等情况。

(二)各县(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情况以及在加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经验。

(三)了解各个环节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县(区)对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溯制的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等。

(五)各类食品企业对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自查和监管部门对食品企业的检查情况。

(六)实施奶制品行业整顿、促进奶业发展和保护奶农利益情况等。

(七)推进“努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这件实事的落实情况、重点目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督查组织

此次督查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督查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三名人员(其中副局长一名、科长两名)和市商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盐业局、林业局、粮食局各一名人员(科长),组成三个督查组(人员名单附后),对两县三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督查期间,各督查组每周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督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督查时间

200*年10月13日至200*年12月31日。

五、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调研(10月13日至10月31日)

(一)各类食品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严格对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认真开展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生产的原辅材料或投入品是否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检查和使用添加物质,是否进行进厂(场)质量把关和检验检测。

2.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依据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和(或)半成品检测,是否建立并实施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有效控制产品的质量安全。

3.对成品是否依据有关食品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要求进行出厂(场)检验把关,保证出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二)各县(区)自查主要内容

1.本地食品安全状况。摸清辖区内各环节食品安全底数。种植养殖环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多少个、多少亩,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多少个、多少亩,绿色食品多少个、有机食品多少个,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多少个、面积多少亩,有多少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立了检测室以及其他数据。200*年新建各类养殖小区多少个、总数多少个,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多少家、总数多少家,新增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多少家、总数多少家,奶牛养殖场多少家以及其他数据等。生产加工环节:辖区内共有多少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多少家,10人以下小作坊多少家,获生产许可证企业多少家,无证或证照不全企业多少家,通过ISO系列、HACCP等认证企业多少家,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多少个以及其他数据;屠宰点多少个,定点屠宰场多少个以及其他数据等,此环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逐一全部登记检查。市场流通环节:辖区内共有多少家流通企业,其中食品超市、商场多少家,食杂店多少家,食品超市或商场有食品自检室多少家,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经营户多少家、无证照经营户多少家,“食品放心示范店”多少家,12315消费者投诉站(点)多少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多少家、食品统一配送率是多少以及其他数据等。餐饮消费环节:辖区内有多少家餐饮企业,其中,社会餐饮企业多少家、学校食堂多少家、建筑工地食堂多少家,有卫生许可证企业多少家,无证企业多少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社会餐饮企业多少家、学校食堂多少家以及农村集体聚餐等情况。进出口环节:辖区内备案出口基地多少家、备案多少亩,备案饲养场多少个(其中生猪养殖场多少个、禽类养殖场多少个、牛养殖场多少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获证企业多少家,在国外卫生注册获证企业多少家。

通过对上述五个环节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评估、暗访抽检、消费者调查等形式,了解各监管部门分别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进出口等环节的重点食品抽检合格率情况(重点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情况和生产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情况等)以及近两年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和食品案件查处情况等,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隐患和风险,并逐条详细列清楚。

2.本地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辖区内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状况,执法人员情况、学历结构情况,政府是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以及经费投入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有无在食品企业设执法“安静日”等情况,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情况、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情况以及本县(区)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等。

根据对本县(区)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的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整改方案,方案要细化、量化,责任分工和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自查调研报告和整改方案于200*年11月1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督查组调研的主要内容

1.听取各县(区)委、政府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工作部署和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实际效果。

2.对各县(区)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管情况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3.分别召开县(区)、乡(镇)政府及监管部门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各类食品企业代表座谈会等。

4.全面排查种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作坊)、经营企业(包括集贸市场、农家连锁店)、餐饮企业、(包括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定点屠宰场和乡级食品安全协管站。

5.对消费者和学生进行暗访问卷调查(城乡消费者和学生分别不少于100名)。

根据县(区)自查情况并结合督查组调研情况写出督查工作第一阶段工作报告于200*年11月1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11月1日至12月10日)

(一)各类食品企业主要任务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每家企业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主动抓紧实施,确保整改工作成效。

(二)各县(区)主要任务

1.根据整改方案要求,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全面监督检

查,有针对性地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2.监督并帮助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整改。

(三)市督查组主要任务

1.督促各县(区)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和整改目标。

2.实施拉网式督查,对各县(区)所有种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作坊)、经营企业(含集贸市场、乡级食品连锁店和小食品店)、餐饮企业(含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屠宰场进行全面督查。

3.对在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县(区),并督促县(区)委、政府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问题环节、问题企业的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12月11日至12月31日)

(一)各类食品企业主要任务

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整改成果转变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机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各县(区)主要任务

1.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包括市督查工作目标,整改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十大实事中保障食品安全重点目标完成情况)。

2.总结整改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3.理清食品产业发展思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从根本上提升食品信誉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4.对三个月食品安全整顿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于二零零九年1月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督查组主要任务

1.对照督查工作方案中重点督查内容并结合市督查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十大实事中“努力保障食品安全”重点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整顿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验收。

2.根据三个月督查工作情况,向各县(区)委、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3.写出督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该县(区)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情况、奶粉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十大实事中保障食品安全落实情况等;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对该县(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于二零零九年1月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市食品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和专家对各县(区)食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抽检,有针对性地评估各县(区)整顿工作绩效。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督查组要按照督查方案总体要求,根据所督查县(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督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督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深入细致,务求实效

食品市场情况篇(5)

(一)综合评价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1.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各镇(街道办、农场)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和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进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宣传等情况。

2.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实现情况: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经营企业进货索证索票率、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和学校、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情况。

3、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情况。

4、各环节监管情况: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二)考核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和依法查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综合评价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是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效。

二、督查方式

此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是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对各镇(街道办、农场)、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的考核。

(一)自查。各单位将自查报告和对应考评标准的得分情况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抽查。各单位自查报告和得分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抽查对象。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组织:由市府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经贸局组成督查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委派员参加检查指导。

食品市场情况篇(6)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曹庄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

二、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二)专项整治、信息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情况;(三)农产品种养、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各环节情况;(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六)指标完成情况;(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业务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配合协调等内容;业务部分根据考核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定。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乡村群众代表意见。(三)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四)实地随机抽查农产品种养基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以及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餐馆、集体食堂。

五、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年12月10日前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待定。

六、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七、考核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考核纪律

食品市场情况篇(7)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

1.网格化监管推进情况。查看文件办理流转单或者已经印发的文件,了解市局接收省局通知、开始落实、研究部署的时间;市局已经印发文件的,查看对是否明确市局监管网格,以及对县级部署要求。

2.经营者警示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可在县级局检查)。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查看集中培训或其他方式记录、影像等资料,解警示教育开展时间、范围、场次等,是否包含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内容。

3.责令整改办理情况(重点查看县级局),查看是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明确整改期限、到期后是否进行复核并记录、有无以责令整改代替行政处罚的等情况。调取县级局或监管所档案,必要时到经营场所现场核对。

4.案件查办情况(重点查看县级局)。查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档案,了解自8月以来是否有案件(立案文书)、案件数量、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罚没金额多少、有无吊销许可证等)。

5.整治效果情况。随机抽查5家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对照检查表(附件),重点查看“三区”不分,“三无”食品等问题整治情况。

6.省纪委察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到青岛市城阳区、烟台市、高唐县实地检查。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问题

1.首批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到县级局调取办案档案或文书,检查是否核查来源、通报当地农业部门,有无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涉嫌犯罪的,有无移交公安部门。

2.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情况,查看有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的内容。

3.其他情况。挖掘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做法,有无取得可评估、可验证的整治成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汇总督办

检查过程中记录存在的问题,在记录表上由相关人员签字,汇总形成督办单。督办单经省局和市局人员分别签字后,将记录表作为附件,复印一份交市局办理,原件省局人员带回存档。

工作落实情况检查记录表时间:年月日

内容

情况记录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

网格化监管推进情况

 

经营者警示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责令整改办理情况

 

案件查办情况

 

整治效果情况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问题

首批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情况

 

其他

 

省纪委察访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省局人员:市局人员: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表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

1

有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经营场所是否分开设置(包括是否做到生活区与食品销售区分隔,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生食与熟食等隔离,其他)

 

3

经营环境是否整洁(包括地面是否硬化,是否离地、离墙贮存,墙面、地面是否有污渍、水渍,是否有防蝇、防尘等设施,其他环境问题)

 

4

有无“三无”或过期食品

 

5

有无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6

是否建立供货商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档案

 

7

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经营许可一致

 

8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按要求进行标示

 

9

是否按照规定销售需冷冻、冷藏的食品

 

10

大包装食品拆分销售,单独销售的食品标示内容不完整

 

11

经营者是否张贴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注: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内容,视为合理缺项并注明。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调研检查发现问题督办单

市市场监管局:

年月日至月日,省食品流通处派员对你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整治工作进行了调研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详见检查记录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你局(检查记录表共页复印件交市局接收人员),对于现场检查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请依法进行处置;对于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不足,请予以整改。请于月日内将书面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处。

省局联系人:,联系方式:

食品市场情况篇(8)

第二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制度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制度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制度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市场情况篇(9)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1.019

1引言

在人类普遍使用转基因技术的情况下,近年来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并且这些转基因作物与人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然而转基因作物一方面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另一方面也会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随着人类对绿色食品的需求逐渐加强,转基因食品作为原本就十分存在争议的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大部分人群,特别是中等以上收入的人群,越来越倾向于购买非转基因食品而非转基因食品。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市场上所标明的非转基因食品是否真为非转基因食品,消费者并不能真正了解,本文就将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购买情况。

2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社会中的人所拥有的信息状况不同。在社会中,特别是在经济市场中,一部分人群拥有他人所不能得到的信息或者说快于他人所得到的信息,那些在经济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往往都掌握了比较充分的信息,而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总是缺乏足够的信息。在经济学中,将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为逆向选择,与之相对应,将事后的信息不对称行为称为道德风险。

3信息不对称与转基因食品购买情况

食品既是经验品,又是信任品,食品的这两个性质就导致了在市场上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会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商品的价格以及标签和购买环境等来做出自身的购买选择,但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真为转基因食品,消费者是无法直接从外观、形状或者包装上观察出来的,于是部分厂商以及商家就会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故意将转基因食品以次充好,扰乱市场,当作健康非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售卖,以获取高额的利润。结果导致真正生产健康非转基因食品的销售者的食品并不能卖到高价,其产品真实与否受到怀疑。生产健康非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的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会减少甚至将其产品退出市场,而转基因食品这时会占有市场,就像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一样,将健康食品赶出市场,从而使消费者难以购买到健康非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是否存在危害至今仍存在争议。而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必须通过先进设备的检测,由于检测的高技术高成本,所以消费者很难将自己所购买的产品进行检验来确认其是否为转基因食品。因此这信息的缺乏将会使消费者难以辨明产品。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的价值定价机制。

如上两图所示,存在着两个食品交易市场,一个为健康非转基因食品市场,另一个为转基因食品市场,两个市场有着不同的供给需求曲线。如图1为健康非转基因交易市场。图2为转基因产品交易市场,S、D分

别为健康非转基因产品市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

其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为10000和5000。A、B分别为转基因食品市场中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其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为5000和5000,优质食品的价格较高,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会导致优质非转基因产品的供给曲线高于劣质转基因食品的供给曲线,同时优质食品的供给弹性也会小于转基因食品的供给弹性。同时因为优质非转基因食品价格更高,所以优质非转基因产品的需求曲线也高于劣质转基因食品的需求曲线,因此优质非转基因食品的均衡价格高于劣质转基因食品的均衡价格。

但在现实交易中,因为市场上的优质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存在真假混杂的情况,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消费者有50%的茁誓芄还郝虻接胖史亲基因食品,这将成为成为下一次购买产品时消费者的决策参考依据,于是,理智的消费者会向下移动需求曲线,而供给曲线不会移动,于是,优质产品的交易量和价格都将下降,优质产品交易的下架反而导致了转基因食品的交易量增加,因此,转基因食品驱逐优质非转基因产品的柠檬现象出现。

食品市场情况篇(10)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除在日常执法中因调查取证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约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单位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约谈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约谈的;

(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内容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告诫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约谈的内容制作《行政建议书》。

若被约谈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第九条:参加约谈人员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着装要求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条:约谈通知

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单位的应制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送达《行政建议书》

第十三条:约谈记录

约谈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约谈主持人(或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回访检查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约谈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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