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市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2 09:53:55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1)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都将国有企业改革作为近几年国家经济改革的中心任务,而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但是这些年随着国内一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普遍感到企业正常运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企业经营者缺乏和轻视法律知识,已成为制约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这说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产生多方面的法律需求为律师提供了极为难得的机遇,作为现代律师就应紧紧地把握住这一机遇,主动承担起为现代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神圣职责,提供各项优质法律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首先,律师在为现代企业的法律服务中,应围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树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新观念,国家的经济建设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我们就应勇敢地承担起这一任务。因为,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有赖于一定的契约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可预见性关系,作为市场主体和现代企业凭借法律的可预见性进行决策,组织生产,而法律的高度发达以及由此带来的复杂性使每一个市场主体都离不开律师的法律帮助,因此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经济活动的延伸之处,也就是律师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2)

提供内容的法律电商

法律侠客在线是一家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与产品的互联网公司。相比于国内其他通过聚集律师、致力于做“法律服务的淘宝”这种平台性质的法律电商,法律侠客在线更希望能够建立自己的核心知识库,直接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内容。

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市场空白,一个经常被法律电商从业者们引用的数据是,“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中,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美国的legal zoom、rocket lawyer早在这一领域有所尝试,其中前者于2012年上半年营收达到9646万美元,一度计划登陆纽交所。

不过,目前中国的法律电商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巨头产生。“这说明这个市场还是充分竞争的。”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的主力市场是企业市场,而企业市场往往需要大量专业人士介入,但大多数律师思维偏保守,“这也导致法律电商领域一直没有火起来。”

盛先磊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盛先磊从澳大利亚回国,成为中国法律服务从业者的一员,他专长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并购重组和房地产投资法律服务领域。

两年前,盛先磊意识到互联网或许可以突破妨碍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一个致命障碍:高度依赖于人。在他看来,对人依赖过度则意味着对时间和空间的依赖度高,以及打破不了人的知识缺陷障碍――盛先磊的专长是资本市场,他可解决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造成了目前传统法律服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

让电脑来当律师怎么样?盛先磊认为这个想法可行,不知疲倦的机器人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实现极低的劳动力成本。

基础法律服务可标准化

让机器替代人工从事服务业,最大障碍是能否实现法律服务标准化。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法律服务大多不能标准化是制约法律电商发展的最大阻碍。但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是可以被预测且可以被标准化的。

美国legal zoom公司作为先行者或许能够给出一些启示:这家创立于1999年的在线法律网站,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设立、变更、商标注册、破产及个人离婚、房地变卖、遗嘱设立等方面。用户在线回答一系列问题之后,Legal zoom可生成格式化的法律文件或给出法律建议,费用只相当于向咨询律师咨询的零头。

法律侠客在线服务领域并不涉及个人法律服务,而是专业提供企业需要的基础法律服务。与legal zoom相同的是,法律侠客在线也是通过用户在线回答问题捕捉用户真实需求,从而自动生成一系列法律文件。

举个例子,当一家企业想要引入高端人才,需要的绝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范本,而是一系列如保密协议的文件组合以及个性化条款来确定高级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面对这一情况,企业会通过常年法律顾问起草文件,但这意味着不菲的费用。

法律侠客在线为这一场景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用户输入应用场景关键词,法律侠客在线会给出一系列问答、选择、判断题让用户填写,同时在题目旁边出现知识库方便用户理解。当所有问题回答完毕后,后台能够自动甄别用户的真实需求,生成个性化的文件以及文件组合。

这仅仅是多个企业应用场景中的一个。盛先磊介绍,企业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可以预测的,目前法律侠客在线已经开发出90余个产品以应对不同的应用场景。

法律侠客在线的终极目标是能够成为纯线上的法律服务者,让法律机器人完成基础法律服务――盛先磊刚入行的时候就做过基础法律服务,最常干的活就是根据用户提出的需求起草文件,“这个市场客观存在且有前景。”

抓线下提升转化率

不过盛先磊坦言,目前法律侠客在线依然由人工律师做补充服务。“现实告诉我们,哪怕你的东西足够好,还是需要律师审核一遍用户才能够真正放心。”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在文件生成后,用户也可以选择律师审核服务。“其实我们认为这些文件已经足够好了,根本不需要律师再次审核。”盛先磊再次强调。

盛先磊之所以有这样的信心,是因为法律侠客在线在产品研发阶段采取的是事业合伙人制度。法律服务业同样需要分门别类,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在开发产品之时,会根据产品的不同引入有不同专长的律师。加入产品开发的律师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后期产品收益。

在花费两年时间稳扎稳打开发核心产品后,法律侠客在线终于在几个月前上线。现在它除了需要持续开发产品之外,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抓到目标客户。

盛先磊认为,企业级市场是一个大市场。早在三年前,美国投资风向标已经转向企业级市场,而中国的投资者们也在近期开始关注起企业级市场。“企业级市场开拓的确比消费级市场的开拓更难,但企业级市场的用户忠诚度会更高。同时,企业级市场的线上营销难度更大,你很难通过线上让企业家决策。”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3)

首先是法务形式问题。在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中,就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内部顾问与外聘律师等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工作混乱。如何正确采用合理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如何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最好的法务制度,合理的开展法务工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正确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这也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知所措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忽视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以交易结果为重,以盈利为重,不注重依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混乱,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快速的寻求解决途径。而且,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不注重考察对方资信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都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表现,容易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是企业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中小企业除了法务机制不健全、储备法务人才不足外,对于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有阻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具体而言,阻碍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提高的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首先,在法律基础及对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欠缺准确性;其次,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处于次要地位。

浙江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浙江的中小企业法务建设走在全国领先水平,但同样受上述问题的困扰。同时,由于地理、政策、经济结构的影响,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法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着特殊的一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涉外经济活动法律支持不够。浙江作为出口大省,外贸占据了了经济活动很大的比重,但在国际贸易中,浙江省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交易行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获取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融资和担保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浙江省作为出口大省,人力、物资成本的加大,资金的短缺尤为明显。其次是创新法律体系。没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缺少正确的创新法律支持,不能充分的发挥企业的潜能,不能使企业保持动力。

二、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缺陷的原因分析

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在我国,除了个别企业如华为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目前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法务制度的完善

重塑法律服务机构,确立基本模式。一是要重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在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并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职责、定位及运行方式,同时,与律师事务所交流,确立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必要时,要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确立法律事务运行基本模式。主要是包括法律工作先期介入业务、常规业务标准化和制度化、开展法律公关工作等。

建立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与公司业务已经高度地融为一体,观念上认为法律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推动和保持业务发展及竞争力的手段,公司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和业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要同在。

建立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培养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对外引起法律关系的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4)

作者:段智文

随着我国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力企业在法制化管理上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企业管理以及社会因素方面的影响,使得电力企业在实际的运营中仍存在着诸多难题。目前,我国并为对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强有力的宣传普及,有些用户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致使存在一些用户占在自己的立场上随意拖欠电费,导致电力企业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对企业再投资造成一定的影响。近些年来,由于电力企业监督力度不够,惩处力度不强等原因,使得社会上违章用电、破坏电力设施等问题严重存在,而这些问题则导致电力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进而使得电力企业遭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电力企业如果充分有效利用好电力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电力行业有一个健康持续的发展,是现在电力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

开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由于电力行业长期垄断经营,使得电力企业从未感受到真正来自市场的压力,虽然先前也曾出台过一些服务措施,但从根本上来说都无济于事。电力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站稳脚步,必须顺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摒弃掉以往的旧服务观念,大力加强“服务至上、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通过优质的服务,巩固和开拓电力市场,树立电力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转变市场观念。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长期以来的垄断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被打破这一现实形势,电力企业的每一位员工要充分认识到目前电力经营的现状和问题,加强企业的责任感,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积极开拓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力经营思想体系。

加强员工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市场营销队伍。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需要每位员工的共同参与,一个综合素质较高的员工,不仅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使客户达到满意,更能为企业开拓市场。电力企业必须重视人力资源开发,重视员工的素质教育,定期开展对员工进行知识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员工素质。此外,努力加强营销人员的市场营销技能,使其更具有优质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变化和开拓市场、创新发展的能力。

开展激励奖惩政策。在电力营销工作中的每一位员工,其工作的积极性对客户的服务质量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企业必须增强服务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其能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服务。所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的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奖励评估政策,以此来达到最终想要的成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经营水平,实现法制化管理。目前,电力市场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用户拖欠电费、破坏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等等,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要加大相关电力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依法供电、依法缴费的市场氛围,为电力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用户拖欠电费这一首要问题,企业要充分理解企业与客户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对故意拖欠电费严重,信誉差的企业或个人要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进行催费,努力追回企业收益;然而法制不外乎人情,对一些资金困难或面临倒闭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延长收费期限或及时签订资产抵押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实施。最后,要努力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舆论的监督力度,为电费回收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结束语:在社会主义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电力企业要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有一个长远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努力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营销策略,运用好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电力市场不断的发展壮大。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5)

中图分类号:U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335-01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规范,电力企业也不断进行相关体制改革以适应市场需求。电力企业的发展如现代化其他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样,伴随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优质产品的平时,还需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以促进产品的销量。然而现代化高优质的服务水平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如何通过优质的服务水平来提高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的工作,实践表明,只有将高优质服务水平贯彻于营销的每一个环节才能更好的扩大电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回收电费,回笼必要资金以适应电力发展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电力营销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电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由于国家推广低碳清洁经济能源,居民用电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天然气,太阳能等逐步进入居民家庭。

2 、 供电企业营销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升

一是供电企业人员构成存在不合理性,其不合理性体现在部分营销人员年龄岁数大,接受的文化教育少,不能熟悉操作新设备及掌握新技术,不能适应新的营销管理系统。二是部分郊区及偏僻农村供电企业管理方法落后,其中的电工营销人员还不能从以前的用电管理思路中迅速转换过来,对市场及营销的概念不清楚,缺乏服务意识与态度。

3、电力营销滞后于用户需求

缺少对用户特性调查与分析,售前、售后服务体系没有得到完善,影响电力营销,并对电力市场的正常发育造成影响,以上种种行为造就了有效需求和电力结构矛盾并存的营销市场,所以就不能充分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

4、市场营销手段有限

4.1 市场营销观念落后

对优质服务的熟悉仅限于上街宣传、微笑服务、售电所设施更新等表面现象,没有触及加快办电速度、提高供电稳定性、减少停电损失等深层次服务问题。

4.2 客户基础信息不完整

对用电市场及用户消费心理的调查和分析不够,对用户生产经营情况及设备的增减容量情况不能做到及时了解,对电力市场开发深度和开发广度不够。

二、如何加强优质服务工作

市场营销来讲,优质的服务与营销的数量呈现正比关系,可见对于电力企业也是如此,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作为营销工作的宗旨,是促进电力企业营销工作的最佳途径。因此在将服务理念不断贯彻的同时,不仅仅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更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水平。由此可见,优质服务水平已经成为社会市场的一种向导。优质服务工作在电力企业营销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市场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预示着电力企业的发展与其他行业市场发展规律相同,即通过优质的产品来占领市场,优质的服务水平来占有市场,所以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之本在于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记于心,而且要作为一种习惯实践于营销工作本身。

2、电力企业要不断开发用户的同时,需要把握客户的心理需求,并通过一些改变去实现客户心理的需求,这是优质服务的根本。对于电力企业的一些新型产品,需要通过准确的介绍来引导客户,通过礼貌的行为来感染客户,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服务于心”这句口号要切实的实践,运用于营销工作

3、电力企业的营销工作应该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差异性。不同的消费者其心理需求不同,所以可以把电力市场划分为若干细分市场,如商业用电市场、居民用电市场等。消费者心理需求不同,其所需要的服务就会有所不同,因此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团体等客户的营销工作时,需要准确把握其心理需求的不同。利用各种供电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不同人群,这样才能实现优质服务的意义,更好促进优质服务所带来的营销效应。

三、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

1、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

风能、潮汐能、太阳能等科技新能源技术不断发展,电力企业要在经济竞争中保持优势,首先要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建立示范窗口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供气、供水等行业中争取客户。电力企业应从多方面宣传自己产品的优点,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赢得客户的信赖,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地位。也就是通过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树立良好形象。

2、完善各种问题措施

以往的市场中,存在垄断经营等各种问题,为了树立效益观念,企业应打破垄断经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电力企业所拥有的优惠政策不断消失,并且国家扶持计划等许多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转向市场化,同时在用电市场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替代品,以上种种因素致使电力企业在发电市场中出现更强烈的竞争,而且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也在销售市场上出现。在竞争激烈的电力市场中努力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及营销工作是实现电力企业树立效益观念这一目标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后的环节。在面对电力消费市场的压力越来越大及可替代科技能源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电力企业想要获取更多的效益,就要完善可能出现各种问题的措施,以此树立本企业在竞争中提高优质的服务。因此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来获取新、老顾客多购买本企业的现有产品,提高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提高本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法制体系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6)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混乱无序现状及危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间,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两者的数量均大幅增加,截止去年年底,从业律师达11万人,律师事务所达九千家,法律工作者达119772人,法律服务所达35385家。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受到当事人的好评,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严重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混乱无序。1、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割据,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人。”《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从以上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论是诉讼过程中还是仲裁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我国在立法上只所以不确定律师为法律服务市场唯一主体,主要考虑到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以及人民生活水准参差不齐,并不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请得起律师的客观现实,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体制,创造规范化的法制环境,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这种立法不能不说存在着重大问题,它造成的最严重的副效应是将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地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鱼>!律师执业,本是法律工作者为招揽生意,提高自身身价,已从过去羞羞答答,含糊其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发展到今天明目张胆地到处以律师的名义人为扩大范围地开展律师业务,法律服务所也以改成了法律事务所,门面上到处是律师的标识和文字,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老百姓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分不清哪些人是律师,哪些人是法律工作中,哪些人什么都不是,就是一般的公民,就将怨气发泄到律师身上,从而造成律师声誉和社会地位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已不单存影响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已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大厦。因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在于三大诉讼法和两类仲裁程序法对公民可以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没有从法律上取消或限制公民参与或辩护。2、政出多门,行政管理职能弱化,行业管理滞后,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混乱状态,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滥设专业执业资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已造成立法上的冲突。根据《律师法》产生的律师资格制度,现变更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业的统一司法资格制度,律师可以办理七大项法律事务,她是法律事务市场中的最高层次。还有根据部门规章制度产生的法律工作者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专利、商标等九种资格制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律工作者和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产生的法律根据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__年3月31日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颁布)。根据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不包括刑事辩护和,而可以参与的民、行、经案件及法律顾问也须一方在本辖区之内。企业法律顾问产生的法律根据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下文),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其服务范围非常明确,仅限于本企业法律事务,不得参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服务,更不能收取费用。《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规定:“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再次重审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应当说法律工作者、企 业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产生的法律依据──各种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已经与《立法法》和《律师法》的规定相抵触,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的七名律师代表联合提案质询,但遗憾的是没能解决该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现在的各种规章制度确定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如严格执法检查落实,也不至于造成混乱局面,问题在于司法等行政机关管理滞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局面,律师事务所中非律师人员的执业、法律工作者超范围和跨地区办案,公民个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已见怪不怪。与市场分割相一致,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权力分散,政出多门,据不完全统计,对法律服务市场行使资格授予、机构批设等方面管理权的单位有十几家,责任不明,造成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和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场所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委等部门没有对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管理权,不了解相应的规章制度,致使无资格人或有资格的人超范围进行法律服务,而有管理权的司法行政等部门又不了解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公民在诉讼或仲裁中违法违纪情况,因而又无法行使管理权,致使这部分人有可乘之机。3、危害。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混乱状态首先已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律师是个人权益的职业代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损害律师形象就是损害国家的法制。其次,严重扰乱了审判和仲裁秩序,由于公民、法律工作者等其业务水平与律师不可同日而语,存在巨大差距,法院审理案件已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庭审的进程主要靠当事人及其人来推动,没有律师庭审效果大打折扣,更有甚者个别非律师人员颠倒黑白、搬弄是非、混肴是听,引起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极大反感,致使庭审无法进行,这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审判制度。第三,更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今年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将与WTO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相互开放,中国律师业急需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如市场的混乱局面不改变,中国律师业要有大的发展,那将是一句空话。因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亟待整治,使其规范化。二、应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1、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为主,法律工作者为补充的业务垄断制度。即通过立法确立法律服务只能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公民个人和辩护仅限于近亲属,该近亲属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限制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或本辖区(农村地区)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即为违法,如果法律工作者超范围、跨地区经营则为违纪,应受到惩戒。企业法律顾问考虑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也应在取消之列。也就是说,对法律服务市场,除律师、法律工作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涉足。限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存在范围,由律师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律师应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宰,占绝大部分份额,保留基层法律服务者资格,允许其作为律师的必要补充而过渡性地存在。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限制在乡和非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转变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满足了低收入阶层对律师的需求,在边远、贫困地区,在律师供不应求的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符合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和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原则。笔者不同意那种将所有法律服务业务均由律师进行行业垄断的说法,因为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公民个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应予坚决取缔和打击。《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个人非法法律服务行为予以处罚,而现在企业法律顾问、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有关人员已成为公民个人非法从事有偿服务的主体,十分猖獗,应从重从快予以处罚。2、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法院、检察院、仲裁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分工,严把关口,堵塞法律服务市场的漏洞。法律服务的场所在法庭、仲裁庭,因此,法庭和仲裁庭应严格审查人或辩护人的各种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执业证。目前法庭和仲裁委对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审查较严,而对于执业证的审查则流于形式,甚至不审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公函和授权委托书需装卷,而执业证则不需装卷。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的高度规定,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证复印件与公函、授权委托书一并装卷,三样缺一不可,这样严把进门关,就会使那些无执业证的人彻底不能进行或辩护,即使与法官熟悉也无法照顾。这些年来,非法只所以屡见不鲜,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把关审查不严也有着直接的关系。3、建立律师执业规范,向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竞争。北京在全国率先制订了律师执业规范,上海正在征求意见,全国律协应在征求全国各地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统一的律师执业规范,作为指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执业的依据。所有律师也应苦炼内功,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宰,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请律师与请法律工作者就是不一样。4、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收费制度。律师收费制度不健全是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文所述要建立律师业务垄断制度,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收费问题,因为,目前我国律师的收费暂时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收费办法,通常采取的是协商收费的方式。在收费没有基本标准的情况下,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无疑是强制性地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这显然对当事人有失公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办法是实行律师业务垄断的配套措施,也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项必要步骤。5、建立健全律师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律师要自觉履行义务,这是由我国律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决定的。律师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有利于律师权利的实现,而且会促进整个律师制度的发展。但仅仅依靠律师本身的自觉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因此在强调律师通过自觉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自身之外的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如律师执业机构对律师执业的评价机制,收案、收费、分配的内部监督机制,律师违规违法的投诉机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由规范律师自身最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状态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样一个关键时刻,这一问题已日渐尖锐,因此,它应引起法律界同仁的高度重视。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7)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商品贸易通过海路运输进行,经海路运输并在世界各地的港口装卸的货物占全球贸易价值的70%以上,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甚至更高。可见,海运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1年12月11日,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简称GATS)上签字。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须遵循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我国航运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部分,而在源头上规制好海运服务贸易无疑意义重大。

一、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基本问题界定

(一)服务贸易及海运服务的概念

服务贸易,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海运服务涉及领域较广,主要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跨越海洋运送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部门。其中,运输服务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GATS所规范并努力促使其自由化开放的仅指的是国际运输范畴的海运服务。在WTO的第MTN.GNS/W/120号文件《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1] 中,将"海运服务"(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列入第十一类"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S)中的A项,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旅客运输(Passenger transportation);货物运输(Freight transportation);船舶及船员租赁(Rental of vessels with crew);船舶的维护和保养(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vessels);拖驳服务(Pushing and towing services);海运支持服务(Supporting services for maritime transport)。这六项内容,前两项是海上运输服务,后四项是海运辅助服务。由此可见,GATS所指的海运服务应是海上运输和海运辅助服务两类。

(二)GATS框架下的海运服务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根据GATS的第16条规定,作为GATS中的一项特定义务,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GATS允许各成员方根据其本国情况对不同服务门类的市场准入条件作限制,分步骤进行服务市场自由化。在海运服务市场准入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即使是发达国家内部,在海运企业实力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关海运服务的市场准入,各成员方可根据本国海运服务情况,对本国的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作限制规定。由于在GATS中,市场准入被列入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这即表明市场准入并非成员方的一般义务,其具体承诺范围需要成员各方根据自己的实力特别承诺其开放领域,经多边谈判来协定。[2] GATS第16条规定,成员方一旦准备承担市场准入方面的义务,开放国内市场,则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根据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实质是成员国许可外国商品或服务的进入,其目的在于促进服务贸易在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而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一种限制。在海运服务贸易中,实现海运服务市场自由化和开放,才是GATS中对于市场准入规定的重要目标。

(三)法律规制的概念

"规制"(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来自西方的政府规制理论。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是近三十年来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机构如何利用政策、法规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和制约。目前,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在政府规制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3] 英文单词"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在我国被翻译为"规制"或"政府规制",是指有规定的管理或是有法律规制的制约。"规制"作为西方政府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它的理解看法不一。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政府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美国学者斯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规则,规则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所以,规制是指政府(广义的政府,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规范和制约。[4] 从规制的这一定义可引申出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定义。所谓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运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进行的规范和制约。

二、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分析

(一)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1、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范围。我国在海运服务贸易方面对WTO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国际海运服务、海运辅助服务、集装箱服务、海运服务和国内航行权等方面,承诺的基本内容如下:(1)国际海运服务:海运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的船运公司;外资公司的占股比例不得超过49%;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必须有中方人员担任;(2)海运辅助服务:国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这一部门,但是允许外资占有超过半数的股份;(3)海运服务:国外合作方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这一部门,外资占股不得超过49%;(4)国内航行权:国外的船只能在通往港口的航线上航行。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做出的承诺已经属于较高的开放水平。

2、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登记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我国有关国际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通过《海运条例》第32条加以体现,并在商业存在形式中增加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海运服务方面,《海运条例》第33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算运费、代签合同等船舶业务,而不是仅限于合资企业的形式。由该条规定可见,我国有关船舶服务实际开放程度要高于承诺。此外,《海运条例》将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视为两种不同的海运服务,对无船承运是否向外资开放未作规定,而我国在入世承诺表中也只是针对国际船舶做出了开放承诺。[8] 除《海运条例》外,我国对外资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还有:(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航运市场的指示》,该指示规定通过双边协议,在对等条件下允许外商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办理航运业务;允许外商在华设立航运合资企业;(2)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屯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依照对等原则,经批准允许外国船公司开办独资或合资航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海运业务合同;允许外商以合资形式经营装卸、仓储业务;(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允许外国船公司开办独资或合资航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海运业务合同;目前国内船公司无力开辟的航线或班轮不够密集的航线依照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规定了新申请成立的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限制条件。[9] 以上行政指导意见及工作通知,在法理上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可体现我国对海运服务市场践行有序开放及逐步自由化的努力,这些制度对我国海运服务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能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分析

纵观我国有关海运业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政策,发现我国的海运服务市场管理法律规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规制对民族海运企业扶植力度不够。世界各国对本国海运业扶植的主要措施有货载保留、货载分配和补贴政策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取消了货载保留和造船贷款优惠等措施,导致我国船舶航运成本远远高于外国船舶,我国船舶占有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承载量比例下降,导致许多企业到国外造船或挂方便旗。这样直接导致了我国税收流失,并影响造船业、船检业的发展。按照GATS的规定,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渐进的过程,市场开放的步伐迈的过大,超越民族海运业的承受能力,反而会阻碍民族海运企业的发展;(2)海运管理立法不足。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海运基础设施、技术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较大进步,但是面对海运业的逐步开放与挑战,海运管理的法律体系仍需要丰富完善。除了在立法数量上不足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仍然不足,目前我国有关海运立法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而且大部分法规制定的时间距今已较长,未能适应海运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使得问题难以及时应对。如有关海运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至今仍是空缺,海运服务的发展随着海运业的繁荣也逐渐蓬勃,海运服务的形式也在不断地更新,因此,海运服务作为海运服务中的重要部分,对于海运服务的规范和约束也应受到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重视。由于立法进程过慢,容易导致我国海运市场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市场的有序发展;(3)法律法规冲突。我国的立法模式实行分级立法的模式,地方立法机关及政府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就海运服务业而言,沿海开放地区的对外贸易及海运服务发展较快,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的步伐也较快,从而容易出现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出现冲突,尤其是外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方面容易出现冲突的现象。对此,国家应予高度重视,及时清理并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避免损害我国法律的有效性、统一性。

三、完善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已处于较高的开放水平,在海运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国内法律规制与GATS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契合,是目前完善我国海运服务市场法律规制的首要任务。美国、欧盟、北欧国家和日本等国,对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十分重视,要求我国扩大、深化海运市场的开放,并且这些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我们与这些国家就海运服务问题进行磋商的同时,也应该借鉴他国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规制,健全我国有关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建立系统的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从而在全球海运市场逐步开放中,保障我国海运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我国海运业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借鉴并超越世界海运大国,我国需要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并顺应时展需要的海运服务法律体系。在完善我国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的过程中,制定科学可行的海运服务立法规划,完善与海运服务立法相关的各个环节,建立一个分类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全面的国际海运服务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上加大民族海运企业扶植力度,整合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海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同时,协调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利益的平衡,统筹兼顾船方、货方、港口方及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根据WTO及GATS相关规则要求,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航运管理体制。此外,还应注重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与衔接,避免有关海运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相冲突、矛盾和抵触,并及时完善其他海运服务配套法律法规。如海商法、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方面法律的更新与完善。

总之,我国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应当以海运服务市场管理法为核心,结合调整海运服务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海商法、海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构建一个在形式上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在内容上门类齐全、相互连贯的海运服务法律规制体系,从而践行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推动我国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我国海运服务立法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相信我国的海运服务立法会随着海运服务的逐步开放,而日益完善、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GNS/W/120,1991-7-10.

[2]张湘兰、张辉. "入世"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00):210.

[3]梁怡. 政府规制:国家干预主义不会消亡[N]. 上海证券报,2008-2-4(7版)

[4]李伟舜. 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D]. 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

[5]JAPAN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46, 1994-4-15.

[6]SINGAPORE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76, 1994-4-15.

[7]Republic of Korea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SC/48, 1994-4-15.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8)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人。我国《专利条例》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和商标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人和商标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人和商标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9)

湖北“四板”喜迎“开门红”

开年新增17家挂牌企业

2014年1月22日,来自武汉、宜昌、襄阳、荆门、鄂州、孝感、咸宁、恩施等8个市州的17家优秀企业即将闪亮登场。

“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在一年前,中心仅有挂牌企业21家,也就是说,一年时间净增了156家。去年一年只有238个交易日,相当于平均

每三个交易日,就新增两家挂牌企业。目前,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平台的迅速成长,可以折射出湖北区域资本市场和全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场外市场的快速发展。

我省“四板”市场的交易也渐趋活跃。据悉,截至2014年1月22日,中心交

易总额达到13.54亿元,其中,挂牌企业成交2.13亿股,成交总金额4.04亿元;托管的非挂牌公司累计转让股权553笔,转让总股本5.81亿股,成交总金额9.50亿元。

融资功能持续提升。截至2014年1月22日,中心完成各类融资总额突破60亿元,累计为59家公司开展股权融资业务100笔,实现融资61.30亿元。其中,股权直接融资5.60亿元,股权质押融资55.70亿元,有效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服务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长龚波表示,新的一年,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聚集各行各业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聚集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社会资源,聚集投资、融资和并购重组信息,进一步增强平台综合实力,提升市场融资功能。

湖北“四板”携手“律云”平台中小微企业获益增值服务

2014年2月27日,在光谷资本大厦共同见证湖北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里川茂康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瑞恩美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成功登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重要时刻。

与此同时,中心在4家挂牌企业举行鸣钟开市仪式之前,还特别安排了一场重要的签约活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与中心会员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签署《场外交易市场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出面向湖北“四板”挂牌和展示企业的法律公益增值服务。

据悉,本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共同探索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四板”中小微企业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协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国内首个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云服务平台——“律云”,将为在中心挂牌和展示的所有企业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专项法律服务,包括7×24小时中英文在线咨询,权威、专业、全面的法律文档下载,以及法律风险诊断前置程序的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篇(10)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抓手,优化和整合服务资源,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优质、高效、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紧迫问题,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市、县区政府在政务大厅加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牌子,政务大厅内设“中小企业咨询窗口”。各入驻部门、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中小企业咨询窗口主要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内容引领。

(二)完善服务内容。启动对中小企业信息、创业、融资、人才培训、科技创新、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信誉评价等方面的服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三)构建合理的服务体系。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范围,明晰服务内容,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满足中小企业各方面的诉求。力争到2013年,建成多层次、多功能和全方位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与企业又好又快成长相适应的具有特色的“无缝隙链条式”企业服务支撑平台,建成西部创业环境最优、办事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的产业转移承接城市。

三、重点服务内容和责任部门

(一)信息服务体系

1.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中国中小企业网)。使我市中小企业网和各县区及县域工业园区互联互通,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提高网络服务水平,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加大信息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市场、人才等信息服务。搭建政府各部门、服务机构、企业之间即时通讯、专家咨询、信息交换等信息网络在线服务平台,逐步形成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在线营销、政企信息交互等为一体的信息中心。

2.编制和不断增加服务内容。通过网络公布“服务内容”和承接单位及责任单位,方便企业咨询途径,提高办事效率。

3.设立专家库。公开征集法律、企业管理、工程监理、技术咨询、金融服务、设备租赁等中介服务机构入库,为企业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和价廉的中介服务。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政府信息办、中国电信分公司。

(二)创业服务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办法,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

2.打造中小企业创业园。各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机构要以县域工业园区尤其是被省政府命名的9个县域工业集中区为平台,以园区管委会为依托,成立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园区“一厅式”办事制度,园区入驻企业办理证照、工商、税务等相关事务,均由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做到入驻企业办事不出园区。各县域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企业创办成功率。下力气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引进、创办设备租赁公司,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标准化厂房,通过设备租赁、融资、劳务等创业要素配套服务,发挥园区聚集优势资源和“孵化器”功能。引导中小企业向园区集中,逐步形成专业化工业园区,把县域工业园区打造成创业基地。

3.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平台。在市县区服务平台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办理企业、群众所有咨询、投诉等问题,进一步畅通企业、群众诉求渠道,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大催生小企业的力度。

牵头部门:市监察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合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域经济园区管委会。

(三)融资服务体系

1.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扩大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融资体系建设。加强对全市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积极引导鼓励担保公司适当扩大担保资金投资范围和增资扩股,增强融资担保和放贷实力。

2.创新金融产品。市金融办等单位要和各大商业银行支行(办事处)深入中小企业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打造金融产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努力做到对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增长速度,确保每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的增速不低于25%。

3.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九条”和中省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进一步开展清费减费工作;采用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的方式,为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咨询、辅导和推荐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4.打造诚信企业。加强以中小企业信用征集、评价、公示、、查询、监督、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四方合作的融资机制。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四)人才服务体系

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统筹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建立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人才培训基地,为企业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对口培训,突出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国家银河培训、厂长经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创业基地培训等培训作用。充分利用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力量,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企业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在企业开展在岗传授、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加大对企业现有员工培训力度。推进以企业家为核心的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为中小企业推荐、引进专兼职科技人才。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校企人才招聘会,完善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科技局。

(五)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鼓励、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搭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主导产业技术水平,培育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充分发挥本土科研优势,鼓励在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共建研发基地,配合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现产学研结合。加强区域合作,引进先进地区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运用。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理工学院。

(六)法律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作用。维权投诉中心要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投诉中心要确定若干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定机构”并为其统一授牌,为企业开展维权服务;要对法律服务指定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

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七)管理咨询服务体系

以经营战略、组织设计、市场营销、财税管理、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管理信息化、审计认证、企业内部控制等为重点,为企业提供咨询诊断服务。组建各级中小企业专家顾问团,为企业及时有效做好服务。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优势,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管理、市场、财税等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组织企业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管理理念和现代企业运行模式,提高企业管理团队整体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经合局、理工学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扶贫办、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办、中国电信分公司、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理工学院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委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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