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心理发展规律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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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心理发展规律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1)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7)05-0003-04

脑科学研究表明,生命头几年是儿童学习有复杂机能(如逻辑思维和情感调节)行为的关键期。〔1〕人性论者与人类发展研究者都认为,如果儿童没有学会关心他人、做事有原则和责任心等,那么他们其他内容的学习再好,他们的生活也仍会布满荆棘。可见,对幼儿进行规训是何等的重要。的确,教育者的职责就是规训儿童,将儿童培养成友善的、有责任心的和有积极价值观的社会公民,但规训并不意味着要强迫儿童按照成人的意愿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作为规训的重要内容,儿童的纪律教育旨在帮助儿童在日常活动中逐步体验、感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并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做法,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一、规训与建构主义的规训观

1.规训

“规训”的英文是“discipline”,源于“门徒”(disciple)一词。〔2〕福柯将规训视为一种规范、训练、监视人的技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中,他首次对规训作出了解释。他认为,规训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化的训练造就“驯顺的肉体”。〔3〕在研究了学校教育中的规训现象后,福柯指出,规训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渗透于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康德在《论教育学》中也提出,规训就是对野性的单纯抑制,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4〕他指出,幼时被放任的孩子具有野性,应该及早通过强制和惩罚等手段对孩子实施规训,将其置于人性的法则之下,使其在受教育的初始阶段就能习得一种谦恭和被动的服从,从而能够遵守规定,以免将来任性而为。康德反对对儿童的放任不管,强调应通过规训使儿童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赫尔巴特则认为,规训的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5〕因此,他提出的规训方法多为消极性的和有一定保守性的,但是对于规训的弊端,他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他又提出,教师要爱学生,要与孩子进行情感连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以利于规训的进行。赫尔巴特的规训观有一定进步意义。

上述规训观更多的是消极意义上的规训观。与之不同的是,美国教育家费尔兹在《儿童纪律教育――建构性指导与规训》一书中将“规训”定义为“帮助儿童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6〕费尔兹强调的是,要帮助儿童学会承担行为的责任,而不只是阻止儿童的破坏;要帮助儿童理解为何某些行为比其他行为好;要帮助儿童即使成人不在场,也能自行选择令人满意的行为方式。本研究认同费尔兹对规训的概念界定。

2.建构主义的规训观

建构主义思潮对当今教育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是当代心理学理论中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即向与客观主义更为对立的另一方向发展,被认为是“当代教育心理学中的一场革命”。〔7〕建构主义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学习者主动建构的意义。建构主义者对规训有着与传统规训观不同的理解。

规训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规训是规制和训诫的组合。规训既是一个展示规则要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形成规则秩序的过程。规训既是处理复杂社会关系和学校人际交往(包括师生交往)关系的常见手段,也是儿童学会自我约束和自然建构规则的有效工具。教师不是“掌握知识和仲裁知识正确性的唯一权威”,〔8〕对于儿童规则的形成亦是如此。也即,教师的职责不是“给予”儿童规则,也不是强制训诫儿童形成某种行为规范,而是儿童对于规制和训诫意义进行自我建构过程中的帮助者和促进者。换言之,教师是儿童理解和形成规则的辅导者。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学习环境,帮助儿童学习规则,进而影响儿童规则意识和行为的建构进程。儿童是基于与教师和同伴的协作与会话而逐渐建构自身的规则并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的。

总而言之,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强调,成人与儿童的相互尊重是儿童道德自律发展的基础,教师应尽力帮助儿童理解为什么某种行为是可取的或不可取的,当儿童发生不可取的行为时,规训必须尽量针对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导才是有效的。建构主义的规训观还强调,教师应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从儿童发展的角度理解儿童的行为问题。

二、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纪律

1.规训与纪律

纪律是一种群体特征。马卡连柯认为,纪律是集体的外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灵魂和集体的信念。〔9〕在我们看来,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而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它对个体的活动有约束性、外在性和强制性。规训与纪律的英文都是“discipline”,都具有戒律和约束、惩戒之意,即要求全体成员遵守的规章制度或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而对个体进行约束与惩戒。在实际使用中,两者的含义逐渐在发生改变,纪律常被用作名词,指那些用以约束个体违规行为的规则;而规训则常被用作动词,意指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体进行惩戒。我们认为,就儿童而言,纪律是儿童必须遵守的日常行为规范。规训则可以理解为对儿童进行纪律教育,意在帮助儿童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自己判断正误。对儿童进行的纪律教育是社会对儿童进行的有关社会规范的教育,是一种规训式教育,它要求引导儿童变被动为主动,即让儿童主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加以改正。

2.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纪律

建构主义认为教育既要接受儿童当下不成熟的思维,也要引导儿童走向成熟,并为之搭建桥梁,从而帮助其向更高的发展水平发展。在集体生活中,儿童的各项活动都需要有一个有秩序的环境才能正常进行,因此离不开纪律的约束,从这点来看,纪律是教育的手段。儿童的社会性发展也要求儿童从小养成一定的纪律性,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从这点来看,纪律又是教育的目的。因此,建构主义认为,纪律既是教育的手段,又是教育的目的。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把纪律和规则当成外部的规训手段,不仅忽视了儿童规则意识的养成,还对儿童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有些幼儿园教师常采用高控手段防范儿童犯错误,以求表面安静的秩序。殊不知,这会严重妨碍儿童自主性和规则意识的形成,也会导致儿童丧失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10〕又如,有些幼儿园教师很少顾及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需要,发现儿童出现违纪行为,只一味制止而不分析原因,有时甚至会对儿童进行恐吓、挖苦(刘玉红、刘晶波,2011)。还有些幼儿园教师会把纪律教育搞成“听话教育”,以成人为中心、以控制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强调说教和强化,其目的只是为了让成人满意。〔11〕凡此种种,严重限制了儿童自主性的发展。

纪律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并促使其内化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非儿童对成人社会的简单服从。实践中,人们大多将纪律教育看作是对儿童的规约与控制,因此,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压制,束缚儿童的个性,泯灭儿童的好奇心。这样的纪律教育强调的是成人的权威和儿童的被动服从,忽视儿童的需要和主体性。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儿童纪律教育强调,要以儿童为主体,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理解儿童的行为,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与主体性,给予儿童充足的时间让其在不断尝试与实践中了解自己的行为问题,并帮助儿童正确处理自身的行为问题。

三、建构主义规训观对儿童纪律教育的启示

建构主义规训观认为,教育是成人与儿童对世界的意义进行合作性建构的过程,而不是“客观知识”的传递过程。〔12〕因此建构主义规训观下的儿童纪律教育不同于传统的纪律教育。建构主义的规训观启示我们,对儿童的纪律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互相尊重

互相尊重是有效规训的前提。生活中,成人总是期望儿童听话,但从不思考儿童当时的心情、想法和状态是否能听得进成人说的话。除非儿童知道你关心他或者他希望与你保持紧密关系,否则儿童没有任何理由去注意你问了什么。要想与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成人需要投入时间来了解作为独立个体的儿童,并努力去理解他们,这样才能在儿童行为发生问题时发挥作用。倾听儿童,不仅能帮助成人了解儿童,还能让儿童体味出成人对他们的尊重。尊重儿童及其观点有助于儿童尊重成人以及成人的观点。如果总伴以奚落,那么任何规训都可能变成惩罚,这本质上也是不尊重儿童的表现。例如,看到儿童把东西弄洒了,就说他们“粗心、马虎”;看到儿童将积木撞到了,就说他们是“故意的”,这些都有悖于纪律教育的价值追求。

在获得成人尊重的基础上,儿童才会懂得尊重成人并学会感恩。与儿童相处中,我们会发现儿童世界的纯洁与友善。当看到儿童把东西弄洒了,如果你能微笑着对他说:“没关系,自己把它处理好,好吗?”他们听到后,就会认真地去处理。当看到儿童把积木撞到了,如果你能微笑着站在旁边什么也不说,你将看到和会捡起洒落在地的积木,重新搭建起各种各样的造型来。

2.发展自主性

皮亚杰认为,道德自律是儿童从内部建构起来的。道德的他律性是以服从和遵守外界规则或他人的愿望为特征的,道德的自主性则是以主体自己构建的价值和规则为特征的。在儿童早期,儿童是会一直保持他律性还是会逐渐增强自主性,取决于他与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成人影响他的方式。如果儿童的行为主要受外部调节和制约,他就没有机会通过管理自己而建构自己内部的规则。强制、惩罚、行为修正都是阻碍儿童自主性发展的做法。只有给予儿童机会去探索规则,或者以自己的意愿去建构规则,外部的规则才有可能成为儿童自己的规则。没有自主性的儿童出于害怕教师的惩罚,会希望以某种方式受到奖励而服从教师。有较强自主性的儿童则会服从他所认为的合理要求,他们会坚持自己的理由,主动提出自己的要求,并询问:“我为什么必须那么做?”

建构主义者认为,培养儿童的自主性是儿童纪律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皮亚杰指出,没有智慧上的自主,也就没有道德上的自主,更谈不上纪律上的规范,反之亦然。因此,如果只是给予儿童一些事先准备好的道德规则,不允许儿童向成人提出质疑,那么儿童的经验就不足以提供给他充分的机会去发展一种批评性评价的态度。这样,道德行为上的强制就会成为智慧发展上的障碍,压迫式的纪律教育就会扼杀儿童的好奇心。同样,如果儿童只是被给予正确答案,成为知识的容器,而不能质疑,这样也会束缚儿童智力的发展,儿童也不可能发展自主性。纪律教育如果阻碍了儿童形成去问一个“为什么”的思维,就不可能期待儿童在其他领域会去使用这种思维,这样的纪律教育对儿童的天性只能是一种泯灭。因此,在纪律教育中要发展儿童的自主天性。

3.相互合作

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更多的是对儿童之间矛盾的和解教育。同伴关系对儿童在纪律、道德和智慧领域的自我建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与同伴争夺玩具的过程中,儿童明白了妥协的好处,于是产生了与他人分享玩具的愿望。在小组游戏中,当自己的愿望与他人的愿望发生冲突时,儿童学会了运用投票表决的方法,而不是去争夺、吵闹或者告状。在破坏了诺言或者说了谎话而失去别人的信任时,儿童就可能建构起以诚相待的规则意识。总之,儿童是在矛盾的产生与和解中发展着的,儿童之间从相互排斥、拒绝到相互帮助、关心,最终成为合作者和学习共同体。

建构主义者将合作作为教育的目标之一,强调要让儿童在交互作用中协调不同的观点。他人的反应会促使儿童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并在必要时作出进一步解释,或去设法说服他人。如当一个儿童要求其他儿童按照他的规则去游戏时,他就必须考虑他人是否会接受自己的要求,如果他人不接受,儿童必须去协调他人与自己的想法。协调意味着通过考虑他人的立场,并联系自己的立场开展合作。通过了解他人的观点,儿童能克服自我中心的倾向,建构起与他人分享、遵守诺言、不说谎话等道德行为和观念。

4.保护好奇心

好奇心能为儿童的学习提供动力。儿童的天性是活泼好动的,对未知事物充满好奇心和探索欲望。教师应保护儿童的好奇心,营造一种能让儿童随时表达自己想法的氛围。在儿童的纪律教育中,如果儿童的好奇心受到压制,儿童不提任何问题,就不能对规则或纪律进行积极建构。儿童表达的想法有时在成人看来可能是十分幼稚甚至是错误的,但皮亚杰告诉我们,如果鼓励儿童自由地讲出自己的想法,鼓励儿童与别人交换意见并将不同的想法放到关系中去考虑,儿童最终会成功地建构起那些被成人认为是真理的理论,有的还会超越成人而建构新的真理。因此,满足儿童的好奇心并让他们自信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2〕〔6〕〔9〕MARJORIE V FIELDS,DEBBY FIELDS.儿童纪律教育:建构性指导与规训〔M〕.原晋霞,蔡涵,陈晓红,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4-5.

〔3〕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7.

〔4〕康德.论教育学〔M〕.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14.

〔5〕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M〕.李其龙,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4-76.

〔7〕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97.

〔8〕崔景贵.建构主义教育观述评〔J〕.当代教育科学,2003,(1).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2)

在人的一生中,儿童期是成长最迅速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对以后个人综合能力发展起到奠基作用。探讨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深刻了解学生心理可以为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小学低年级学生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是研究儿童心理发展以及与儿童教育过程有关的教与学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也是研究如何针对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利用教育心理学原理对儿童进行教育的一门学科。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含义如下:

一发展心理是基础

其一,儿童心理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遗传和环境是主要因素。遗传是儿童个体发展的起源,决定儿童心理发展的顺序,规定了个体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或什么范围。环境则影响遗传潜能的发挥,良好的环境可以发掘人的潜质,不良的环境可能会遏制甚至破坏人的正常发展。其二,儿童自身的成熟也影响教育在其心理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只有在成熟期间对儿童进行教育才会收到实效。其三,儿童的心理发展有个体差异性,个性影响儿童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教育对不同个体的作用效果也受其个性的影响。

二教育心理是根据

教育过程既是教的过程也是儿童学习的过程,主要是对儿童进行影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在教育中,课程的设置、教材的安排、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以及课堂气氛的调节等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与教育心理有关。只有掌握教与学的规律和原理,并在理论指导下进行教育活动,才能促进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教育是目的

了解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最终的目的是在教育中得以运用,为教育服务。所以,研究的出发点,研究的内容、方法、途径和手段的选择都应本着这一目的进行,不能偏离大方向,更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从而忽视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学习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目的也是为了在实践中应用,所以在学习中应该密切联系实际,在运用中也不能生搬硬套。小学低年级学生与教育心理学不同于儿童心理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和儿童心理学是不同的研究科目,区别主要表现在于研究的着重点不同。儿童心理学主要研究儿童心理的年龄进程,从儿童的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各种环境中去概括其心理发展的规律,而不是单单局限于教育范围内.目的是研究儿童在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心理发展情况,为相关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把儿童作为受教育者来研究,主要是依据儿童心理研究的成果,着限于受教育者心理的综合表现,其目的主要是促进受教育者的能力、人格、品德和知识技能筹备方面的健康发展。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又有不一致的地方,区别表现在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教育心理学是心理学与教育相结合的产物,是研究在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是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建立在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框架基础之上的,它直接应用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将教育心理学的一般原理、理论应用于具体实践中和特定个体上,与教育心理学相比,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小学低年级学生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是由它的特殊研究对象决定的。这门学科主要研究儿童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相结合过程中的心理学规律,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既探讨发展与教育,又涵盖学习与教学;既关注智力与非智力因素,又兼顾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的主要研究范围:儿童掌握知识、技能,形成某种才能的心理学规律;形成道德品质和个性的心理规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心理规律等,即学与教的心理规律。心理虽然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但心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即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心理发展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只有实事求是地去研究、探讨,才能发现其规律,才能保证研究结果的有效性、可控性。要做到研究的客观性,首先,就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地揭示发展与教育心理规律为目的;其次,确立客现的指标,是保证研究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的前提,指标应该是能观察、测量到的,最好能用仪器来测定、记录和分析;最后,在说明研究结果时,也应一是一、二是二,不能从自己的角度任意取告。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在研究时也要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遵循这一原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明确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儿童,为了有利于儿童发展,研究出的结果必须能在实践中运用;其次,确定研究的形式,儿童心理发展与儿童的活动有密切的关系,是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所以,选择研究的形式时必须采用活动方式;还有,采用的研究方法也应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并不是所有方法对所有年龄阶段的儿童都适用,另外,选择研究方法还应考虑研究的目的和内容;最后,检验研究可行性的标准也只有一个——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研究的结果也应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性质决定了研究的教育性原则。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最终目的是为了儿童的心智健康发展,所以在选择研究方法、安排研究程序、设置研究情境、选用器材时,不能不考虑对儿童心理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当然,对儿童所做的任何研究都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可能比较明显,有的可能是潜在的;有的是积极的,有的可能是消极的。在研究之前应仔细分析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性质及程度,尽量使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如果实在难以克服,而影响又对其发展极为不利,尽管研究很有价值,也不能进行。有时,由于考虑不周,出现不利影响还应设法补救。这也是心理学研究较为困难之所在。有时,当无法对人进行操作控制时,人们只好转而对动物进行研究。但把动物作为对象的研究活动目前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和指责,所以,对人尤其是儿童的研究更应考虑其教育性。系统性原则是指把个体的心理活动看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且不断变化发展的整体,在研究时要考虑研究心理现象与其他心理现象的关系以及影响这种心理现象的因素,并且能够在动态变化中把握心理发展规律。首先,儿童不是处于真空中的,其心理发展受遗传、环境的共同作用。在研究时不能忽视这些因素的影响。如在研究环境对心理的影响时,人们多以双生子为研究对象,比较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双生子的心理发展差异情况,目的就是为了使遗传的影响保持一致,使环境成为影响其发展差异的关键因素,避免遗传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干扰。其次,儿童心理是一个整体,我们把心理分成各种成分,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然而,各种心理现象之间是相互制约、共同作用的。在研究集一种或某些心理现象时,不能不考虑其他心理活动的影响。如在研究被试的记忆时,就应该考虑到智力、兴趣、练习以及其他心理过程的影响,尽量进行合理的实验设计,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作用,避免出现自变量的混淆;再次,在解释研究结果时,应注意儿童心理发展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有共性又有个性。不能用僵化的观点看待研究的结果,从而造成一种刻板印象。对于年龄越低的儿童更应慎重。如儿童的智力发展有早晚之分,有的儿童虽然早期智力较落后,但以后会很快赶超上来,所以,不能根据早期偶尔一次的智力测验结果而定终身。最后,只有抓住心理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分析推动其发展进程的关键动力,才能发现心理发展的本质规律和特征,从而避免台本逐末。小学低年级学生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侧重于应用性和社会性。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具有多面性:既是基础学科,又是应用学科;既是自然科学,又是社会科学。说它是基础学科,是因为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要研究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的规律,其研究的结果可以作为教育实践的理论依据,在实践过程中又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儿童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在研究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时,不能违的伦理道德。这是和儿童的特殊性相联系的。儿童作为发展的个体,不同于物。人的心理发展有复杂性,在研究时考虑不周到就可能会违背伦理道德,更有甚者,可能会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事件,从而招致法律纠纷。所以,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多从被研究者的立场考虑,以避免出现失误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研究小学生素质教育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工作者从事实践活动的需要,更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胡志海.《小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改革探索[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6,16(1):42-44.

[2]范淑杰.对于心理学在小学教育阶段的应用意义及效果分析[J].中华少年,2016(24).

[3]杨会静.教育心理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实践[J].教育,2016(5):12.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3)

让保罗皮亚杰(Jean PaulPiaget,瑞士, 1896-1980)是当代著名的儿童心理学家及认知发展心理学家, 发生认识论的开创者。他深入地研究了儿童心理发展的各个方面, 关于儿童思维发展和道德发展的规律, 无论对于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还是教育实践, 都起到一种启发作用

一、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发展的理论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与幼儿认知发展相联系。前道德阶段( 0-2 岁) , 这一阶段属于感知运动阶段, 就道德发展而言, 则属于道德萌芽阶段, 初生婴儿仅有一些构成情绪的情感反射, 随着生长, 其情感相应地和自己的动作发生了联系。道德实在论或他律阶段( 2-6、7、岁) , 属于前运算阶段。期刊投稿 所谓“他律”其意`既儿童的道德判断受他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和制约, 成人是儿童的一切道德和一切真理的源泉, 每个儿童都按照违反或遵从权威的规定去判断是非, 他们的第一道德感是服从。他们对道德评价、判断时, 只注意行为的客观效果, 而忽视行为者的主观动机。道德相对论或自律道德阶段( 6、7-11、12 岁) ,这个时期属于具体运算阶段,所谓“自律”, 既儿童的道德判断受主观价值标准所支配, 儿童在道德发展方面产生了相互尊敬的情感以及合作的或自律的道德, 儿童是非判断的主要根据是行为者违反社会规范的动机, 而不是行为的客观原因。

二、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研究主要内容( 一) 儿童对规则的理解皮亚杰发现, 儿童的游戏规则也是变化发展的, 这种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感觉运动阶段, 有原始活动的游戏规则, 在前运算阶段, 有强制游戏规则, 在具体运算阶段, 有理性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 儿童在游戏中又表现出自我中心状态的特征。他们按自己的目的来运用这些规则, 并且各人玩各人的, 不管别的儿童怎样玩。第三, 理性的规则。他们认为, 游戏规则只要能得到全体成员的赞成, 是可以改变的。这样, 民主制定的规则就取代了强制的规则。( 二) 儿童对行为责任的道德判断通过以上对儿童过失行为的责任判断和说谎观念发展的研究, 皮亚杰得出结论:无论儿童在对过失行为, 还是对说谎行为的道德判断中, 都存在着两种明显的判断形式, 年幼儿童往往根据主人公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后果, 即行为的客观责任去做出判断, 而年长儿童则往往根据主人公行为的主观动机, 即行为的主观责任去做出判断。而且这两种判断形式不是同时出现, 也不是同步发展, 这两种道德判断的过程是部分地重叠的, 皮亚杰把这两种判断过程部分地重叠时期称为道德法则的内化阶段。( 三) 关于儿童的公正观念皮亚杰指出, 儿童是在掌握了规则概念之后, 开始建构其公正观念的。公正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二到七岁。这个时期儿童的公正观念同成人对儿童的要求往往是相一致的。他们的公正判断是以服从为特征的., 虽然儿童有突, 儿童总是倾向服从。第二个时期是八到十一岁。这个时期的特征是自律逐渐发展, 平等逐渐高于权威。在分配公平的范围内, 平等是至高无上的。当权威与公平发生冲突时, 这个时期的儿童首先考虑平等。第三个时期是从十一、二岁开始。这个时期的特征是儿童能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个人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他们已能用公道不公道来对道德标准进行判断, 他们寻求的是有差别的平等, 而不是笼统的平等。

三、儿童德育的方法根据皮亚杰儿童道德发展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提出了阶段性道德教育的方式。不同年龄的儿童其心理接受能力是有差别的,年幼儿童虽然在成人严厉的道德要。求下能够按照成人的旨意去做,但他们实际上并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蒙台梭利曾说过:“年幼儿童没有是非感; 他还生活在观念之外。事实上, 我们并不认为他很坏或很邪恶, 而只是认为他挺调皮, 既他的行为很幼稚。”因而她声言, 她的著作对幼小儿童“没有使用‘善’、‘恶’、或‘道德’这些术语。”只有到了6 岁以后,“儿童开始具有是非正式误意识, 而且也是关于他人行为的是非正误意识。是非正误意识时时是该年龄阶段的特征。道德意识正在形成⋯⋯”学前儿童道德教育应避免成人化倾向, 学前儿童道德教育内容的选择必须基于儿童世界的视野和活动所能及的范围, 必须是儿童世界里的东西, 以成人的眼光把成人的东西强加给儿童是危险的。这如同儿童认知领域中的某个逻辑结构尚未建立时, 你非要求儿童用这种逻辑结构去解决问题一样, 其结果只能儿童无法完成任务; 无法完成就会感到痛苦; 这种痛苦与学习联系在一起, 会使儿童讨厌学习。儿童的道德发展阶段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因此,对各个阶段的儿童进行道德教育的内容也不同。皮亚杰肯定,恰当的教育可以促进儿童道德的发展,但教育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即它不能超越儿童道德发展的一般进程,否则,儿童不能将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观念,从而导致教育的失败。我们认为,与其要儿童形成高水准的道德观,倒不如选取水准相适应的内容进行教育,例如,爱小朋友、爱小动物、爱幼儿园等,这样的教育将会产生有实际意义的效果。幼儿园大班幼儿随着年龄的增长,出现了自律的萌芽,此后,道德教育的主题也就转变为发展儿童的自律道德了, 自律道德的根源在于儿童对成人的单方向的尊重, 发展自律道德的途径是让儿童与同伴及成人相互交往, 儿童只有在交往中才会把自己的观点与他人的观点做比较, 只有在和他人的交往中儿童才能摆脱权威的束缚,互相尊重, 互相协作, 发展自己的评判能力。成人往往认为自己的道德认识水平高于幼儿,其实并不尽然, 成人应虚心地倾听儿童的道德思考, 以平等的态度与儿童进行交流。另外, 幼儿思维具体形象的特点, 教师和家长应用具体形象的方法让幼儿理解德育的规则, 在日常生活和有戏中对幼儿进行德育, 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融合德育。中文核心期刊 儿童的道德不会自然而然的产生和发展,它不仅需要儿童间的相互关注,也需要家长和教师的积极引导。杜威的原则是由活动中培养儿童的道德品质。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4)

    伴随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后的蓬勃发展,幼儿的道德他律现象被引入道德心理的研究中。杜威把道德发展具体划分为三个水平,即前因循水平、因循水平和后因循水平。其中前因循水平指“行为由生物的或社会的冲动驱使而产生道德”,因循水平指“个人不加批判地接受他的团体的标准”。[1]麦独孤和杜威从现象和经验层面总结了道德发展的规律,反映了幼儿阶段道德他律的基本特征,即幼儿在成人和社会的影响下产生道德,并受权威的支配。

    1.1他律道德的情感及其原因

    幼儿他律道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来看,幼儿的道德他律是社会和儿童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要维持稳定需要通过一组稳定的、培养其成员间有秩序和可预测的社会行动标准和价值观来组织。[2]这种行动标准和价值观是一种权威,并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幼儿作为一个脆弱的自我中心的个体,父母和老师的权威成为其寻找独立的典范。“在个体发展不足的情况下,他律道德倾向于维持一种无需决心和结果的平衡”,由于对外界环境缺乏了解,幼儿通过他律来实现自身与环境的平衡。幼儿道德上的他律是社会与个体发展的趋势,也是幼儿寻求发展和社会化的重要一步。

    1.2他律道德的认知及其表现

    皮亚杰认为,幼儿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成人的规则。3~7岁的儿童大多意识到了规则的存在,认为规则是“由于父亲的权威,绅士的权威,甚至可能是上帝的权威而确立的”,它神圣不可侵犯,必须无条件遵守。科尔伯格深化了皮亚杰的他律道德理论。科尔伯格认为他律道德即:“所谓的对:避免破坏规则而受惩罚,完全服从,避免对人和物造成物理伤害。做得对的理由:避免惩罚和权威的强力。“”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自我中心的观点。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不考虑他人利益或认识他们与行为者的利益之间的区别,更不能把这两种观点联系起来,依据物质后果而不是依据他人的心理兴趣裁判其行动。把自己观点和权威观点相混淆。”[3]

    1.3他律道德的行为及其发展

    他律道德行为是由内外因共同决定的。幼儿的他律道德情感和他律道德认知是他律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幼儿对权威的敬畏以及对社会认同的渴望使幼儿产生他律道德认知,即规则是神圣不可改变的,必须去遵守。他律道德行为的外因包括奖励、惩罚和各种环境变量等。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导致幼儿他律道德行为的产生,同时行为也会影响内因和外因。

    2他律道德理论对学前家庭教育的启示与借鉴

    他律道德阶段是个体一生道德发展的起始阶段和必经阶段。理解幼儿他律道德的实质和表现,有助于我们在学前家庭教育中把握幼儿道德发展的规律,通过营造和谐的亲子关系和德育氛围,采取正确的德育措施来推动幼儿道德素质的提高以及身心各方面的健康发展。

    2.1从他律走向自律:儿童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了解和遵守规则是他律道德的基本表现,也是道德发展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幼儿的说教也要注意符合幼儿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征。首先,向幼儿传授的道德规范应该在幼儿能够理解的范围内。例如告知幼儿爱护花草,友善地对待其他小朋友是幼儿能切身体会并去遵守的,若告诉幼儿热爱祖国和社会,显然是不能为其所理解和接受的。对幼儿的说教应该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其次,以说教为主的道德教育应该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进行。家长应该以平和的语气和耐心的演示来告知幼儿道德规范,而不是训斥的语气或简单粗暴的命令。惩罚或许更容易使幼儿遵守规则,但也会使幼儿对规则产生盲从,不利于将来更好地理解道德规范的本质。

    2.2奖赏和榜样的示范:幼儿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5)

但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区儿童事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凸现,文化娱乐活动设施不足,流动人口及贫困家庭儿童的教育、卫生状况亟待改善,不良文化传媒对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在新一轮规划中给予关注和改进。

“十二五”是我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标志区的关键时期。培养造就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掌握科学技术、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0**年)》、《**省20**-20**年儿童发展规划》和《市儿童发展规划(20**-20**年)》的要求,特制定《区儿童发展规划(20**-20**年)》。

一、“十二五”期间,我区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省儿童发展规划》以及《市儿童发展规划》,以儿童优先和自主发展为原则,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社会环境为主线,以推动全区儿童事业全面发展为重点,为我区加快两个率先进程,培养和造就一代热爱祖国,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人。

二、“十二五”期间,我区儿童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儿童保健服务体系,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未成年人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优化儿童生存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到20**年,继续保持我区儿童工作整体水平在全市、全省领先。

三、“十二五”期间我区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

一是儿童与健康: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新生儿发生缺陷率控制在8‰以下。

2、加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全区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8%以上,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2‰以下。

3、加强计划免疫管理,全区儿童四苗免疫接种率以街道为单位达98%,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5、加强儿童精神健康的科学研究,提高儿童精神卫生知识普及率和咨询服务水平,开设儿童心理卫生讲座,降低儿童心理疾病发生率。100%的校园心理咨询室达到合格标准。

6、健全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区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建设100%达到省定标准。

二是儿童与教育

1、建立和完善0—6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提高0-3岁儿童及其家长受教育率,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入园率达到100%。

2、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100%。

3、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切实加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9%。

4、适龄残疾儿童(有一定自理能力)100%进行义务教育,各中小学对待这些学生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办事,零拒绝。

5、坚持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100%的社区开办家长学校。18岁以下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率98%以上。

6、继续深入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青少年教育基地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课外活动中的作用。

三是儿童与法律

1、中、小学校100%设立有公、检、法、司、警任职的法制副校长,有专职教师、专业化教材,学校普法教育率达100%,80%以上社区建立青少年法律学校。

2、加大权益保障,侵害儿童少年权益刑事案件的受案率达100%,结案率达80%以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5%以下,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下。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0%由少年法庭审理,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实施法律援助。

5、继续完善分局、派出所、警务室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体系。

四是儿童与环境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5%以上,农村改厕率达到80%以上。

2、增强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保知识教育,在校学生环保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3、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到20**年,至少建成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全区各街道均建有专门的文化站并设有儿童文化活动阵地。每个社区都有一定规模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4、净化儿童文化娱乐环境,严禁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各类营业性游戏室、歌舞厅、网吧等,严禁向未成年人开放。

5、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儿童学习用品、食品、玩具和服装的质量及娱乐场所设施抽查批次合格率达到85%以上。

6、加强图书馆建设,形成区、街、社区三级图书馆网络,街道设立的图书馆配备儿童阅览室或者儿童专用书架。

7、建立健全困难儿童社会保障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是儿童与健康

1、深化妇幼卫生体制改革。政府切实承担公共卫生、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职责,统筹协调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事业经费列支结构,逐步增加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2、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把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到100%;深入开展创建等级妇幼保健所活动,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新生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改善妇幼卫生服务条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为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提供保障。

3、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全面实施《母婴保健法》,依法实施妇幼卫生全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大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妇幼保健从业人员持证执业率达到100%。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和筛查诊治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区达90%以上,农村达80%以上,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或统筹,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特殊群体儿童免费体检,费用由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5、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疾病的防治、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儿童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优生优育、儿童均衡营养等妇幼保健知识,4-6个月内婴儿母婴喂养率稳定在85%以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100%。进行儿童健康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对儿童生理、心理健康领域和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进行多学科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儿童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儿童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6、重视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心理疾病防治工作,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儿童少年心理卫生教育内容,构建全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援助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和青春期教育。

7、加强社区儿童体育活动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儿童积极参与校外活动和体育锻炼,增强儿童体质。

二是儿童与教育

1、改革和完善教育投入、教育管理体制。依法建立适应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财政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和性别之间的差距。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2、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师风建设,构建具有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实施人才强教、人才强校战略。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能力水平,各级各类教师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起点学历要求。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和健康成长竞争激励机制,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

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努力构建中、小学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教育基地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课外活动中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系列活动,引导中小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社会服务意识。

4、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注重发挥优质教育资源,根据中小学办学规模和资源状况,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积极发展职业高中教育。实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完善评价和考试制度,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5、重视特殊儿童群体的教育。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保证每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失学。保障女童、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保障外来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满足留守儿童健康发展的需要。

6、加强儿童早期教育。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指导服务体制,形成托幼一体化和教育部门、社会力量、家庭多元化办学的格局。

7、加强儿童科技教育。普及计算机信息教育、科普知识教育,在中小学、幼儿园开设科普课程,开展科技活动,培养儿童少年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加强少儿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建设,提高儿童少年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8、推进家庭教育。以“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为目标,倡导现代家庭教育的理念,形成生、养、教、管相结合的家庭教育互动模式。切实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互动式教育体系。

三是儿童与法律

1、建立健全保护儿童的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法律体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检查、督促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面向社会、家庭、儿童,开展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增强儿童自觉守法的意识。

3、加强儿童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纠纷的审判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查处力度,依法从重惩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网络,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4、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工作。建立社区未成年人教育防范工作网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预警信息采集点工作。加强对家庭暴力、流浪和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等易危害未成年人及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的研究。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谨慎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保障流动儿童的权益,预防流动儿童违法犯罪。

5、加强对儿童的社会保护。加强校园内外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教育引导儿童远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自觉参与环境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的社会网络,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进一步畅通青少年维权的渠道。

6、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加强儿童法律知识教育、生命意识教育和自救知识、自我防范能力培训,提高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抵御自然灾害、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是儿童与环境

1、倡导和树立“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贯彻落实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促进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社会风尚。

2、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广泛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儿童爱绿、护绿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开展对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高农村儿童的生活质量。

3、加强儿童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儿童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研究、监测。全区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抽查,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4、充分发挥传媒的宣传优势。依托各类传媒,广泛宣传塑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加强对各级各类少年儿童网络、网站以及少儿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

5、开展丰富多彩的儿童文化活动。利用社会资源,开展适宜儿童、满足儿童发展需求的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教学,组织儿童文艺团体,培养艺术新人。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创建活动,培养学生优秀的文化素养。

6、加强儿童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儿童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广开资金渠道,重点加强农村儿童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儿童校外活动教育阵地,现有的校外活动阵地要充实内容,加强管理。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宫等优先、免费或优惠向儿童开放。加强对少儿图书馆、图书阅览室的建设和维护,文化馆、图书馆设立少儿专门场所向儿童开放。

7、加大对困境中儿童的救助力度。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教育管理,依托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站建成设施独立、管理分区、具备教育条件的区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8、加强社区儿童工作。建立区、街儿童少年社区教育工作机构。在社区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广泛吸引儿童参与,提高儿童自主参与率,逐步形成社区对儿童服务、教育和管理的新模式。

五、重点建设任务

1、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建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并实现“五有”标准,即有活动设施、教学设备、娱乐场所、师资力量、数字化条件。

2、开展母婴健康工程。全面改善妇幼卫生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为区妇幼保健机构、街道级卫生院添置必要的产科设备。加强业务用房扩建和危房改建工作,提高母婴就医和健康维护水平。

3、深入开展家庭教育,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指导和管理,特别是提高母亲的素质。完善区级家庭教育网络,提高家庭道德水准和家庭育人水平。新晨

4、儿童文化建设工作。与打造“文化”相适应,加快儿童文化事业发展。增加对儿童文化创作和研究的投入,设立少儿文艺作品奖励基金。组织少儿文艺创作评比,对优秀的少儿文学艺术作品和创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十二五”末,举办儿童文化艺术创作展演活动和授奖仪式,并推出一批儿童文化艺术精品,提升我区儿童文化艺术创作的水平和地位。

5、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设立面向未成年人的社区法制宣传、社区矫治和帮教基地。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未成年犯管教工作。建立并普及社区少儿心理健康咨询中心。

六、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区儿童发展规划》由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区政府将把《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抓好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并把《规划》实施情况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

3、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的任务分解、年度报告、监测统计和评估制度。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规划实施工作会,总结交流规划实施情况,推动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4、区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人、财、物的保障。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专职人员编制按规定配备到位。要把《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二)监测与评估

1、区政府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各成员单位应将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中,及时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要加强对反映全区规划执行情况各项数据资料的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制定有效干预措施,确保如期达标。

2、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

——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6)

皮亚杰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采用独特的视角研究儿童道德的发生和发展。在皮亚杰看来,对于道德规则的理解程度可以作为衡量儿童道德发展水平的指标,以此为起点可以逐步认识到儿童道德发展的本质。

为了研究儿童的道德判断标准,皮亚杰开创性地采用了对偶故事法探寻儿童的道德发展进程。所谓对偶故事是指两则暗含道德判断、内容相似,但是事件性质却截然不同的故事。比如,一个孩子因偷吃冰激凌而打碎了一只放在冰箱里的碗,而另一个孩子却因为帮妈妈洗碗不小心打碎了五只碗。皮亚杰在绘声绘色地给儿童讲完故事后,让儿童回答哪一个儿童更应该受到惩罚。通过让儿童对故事的主人公做出道德判断来研究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通过一系列诸如上例的对偶故事,皮亚杰得到了有关儿童道德发展的规律。他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指的是儿童的道德判断依照外在的标准,其道德判断受到客观存在的驱使;“自律”指的是儿童的道德判断由自己主观的标准左右,其道德判断受到主观意志的影响。

在上述的例子中,处于“他律”阶段的儿童倾向于认为打碎五个碗的儿童更应该受到惩罚,而处于“自律”阶段的儿童则认为偷吃冰激凌的儿童更应该受到惩罚。处于“他律”阶段的儿童倾向于以行为结果作为评判依据,并不考虑动机问题。这一阶段的儿童倾向于听命于外部权威,如家长、教师及年长儿童。在他们看来,这些规则是必须要服从的,至于为什么要服从,他们却并不理解。随着年龄的增长尤其是认知水平的发展,到10岁左右,儿童开始逐步从“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转变,这种转变是循序渐进的,并且是不可逆转的,进入到“自律”阶段后,儿童认识到规则不再是权威的意志,而是在公共关系中彼此都能认可和遵守的一种社会产物,儿童开始对规则的运用和控制感兴趣,追求一种社会性的快乐了。

皮亚杰的研究让我们对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进程有了基本的认识,但是“自律”阶段是否就是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10岁后儿童的道德是否会继续发展?这些皮亚杰并未给出答案。而科尔伯格在皮亚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历程,延伸了道德发展理论。

二、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科尔伯格认同皮亚杰关于年幼儿童以事情后果为道德判断标准,而年龄稍长儿童则多以目的为道德判断标准的观点。但是,并不是所有以目的为道德判断标准的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水平都是一致的,其内部也有差别。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及跨文化研究,科尔伯格提出了自己的道德发展理论。

科尔伯格采取两难故事法进行道德研究。两难故事指的是故事中的主人公在故事情境中面临两种选择,这两种选择都有道理,但是只能将其中的一个作为唯一选择,而这也势必违背了另外一种选择。比如,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穷人,老婆得了重病,无钱买一种特效药,为了给老婆治病,这个穷人铤而走险,去偷了这种特效药,而这显然也违背了法律。在实验中,科尔伯格要求儿童青少年对故事中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并说明理由。在科尔伯格看来,研究对象的答案并不重要,其解释答案的理由才体现出其道德发展水平。根据对研究结果的分析,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划分为三个水平。

第一,前习俗道德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考虑的是行为的后果及对自身的利害关系,以自私为主要特征。这一水平包含惩罚定向阶段及天真享乐主义定向阶段两个阶段。处于惩罚定向阶段的个体认为凡是能避免惩罚的行为都是好行为,他们遵守规则是为了避免惩罚;处于天真享乐定向阶段的个体认为凡是有利于自己需要的行为就是好的,他们遵守规则是为了获得回馈或赢得奖励。

第二,习俗道德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开始关心他人的需要,产生了满足社会需要的愿望,以赢得他人或者社会的赞许为主要特征。这一水平包含好孩子定向阶段及权威或秩序导向阶段两个阶段。处于好孩子定向阶段的个体按照好孩子的标准要求自己,以行为是否获得他人喜爱或赞扬作为主要的道德判断标准,他们遵守规则是为了满足人际关系和谐的需求。处于权威或秩序导向阶段的个体已经意识到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依赖于个人履行应尽的责任,他们为避免遭受违法的谴责,刻板地遵从社会法律、法规。

第三,后习俗道德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开始以自己的内心是非准则为判断依据,体现了道德判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这一水平包含社会契约阶段及普遍伦理原则定向阶段。处于社会契约阶段的个体认识法律习俗的道德准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是可以商定和改变的,个体开始更为灵活地把握和应用规则,从各个角度辩证的评判是非善恶。普遍的伦理原则定向阶段是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其判断标准超越了具体的规章制度和道德准则,开始探寻道德的本质意义,其行为依据的是内心准则。

科尔伯格认为大部分个体的道德发展均遵循上述三大水平六个阶段的顺序,各个发展阶段不能跨越。一般而言,儿童在10岁前大多处于第一个发展水平,13岁后半数以上的儿童进入到第二个发展水平,16岁后大约30%的青少年可以进入到第三个发展水平。科尔伯格强调从前习俗水平到后习俗水平的发展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青少年在认知成熟的基础上,不断进行道德推理,由低到高循序发展到较高级别的后习俗水平。

三、国外道德发展理论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尽管皮亚杰和科尔伯格并没有重点探讨道德教育问题,但是他们对儿童青少年道德发展的研究以及提出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对于我们了解儿童的道德发展状况,推进我国的道德教育工作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一般来讲,年幼的儿童在道德观念上容易接受权威及规则,这时父母及教师要树立权威形象,教导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儿童并不能够理解规则的意义,所以常常会出现言行不一的现象,这时家长及教师绝不能滥用权威,斥责惩罚,这样做不仅不能促进儿童道德的发展,还有阻碍的作用;对于年长的儿童,他们已经开始认识到规则是可以通过协商产生的,所以对家长及教师的权威不再像之前那么无条件相信,甚至可能出现各种叛逆行为,这是道德发展的正常结果,这时家长及教师要更多地采取民主式的做法,通过相互的沟通和交流启发孩子进行道德思考,促进其道德判断的主动性,协助其顺利地向更高一级的道德水平发展。

第二,在培养儿童道德观念的时候要依据其年龄特点及道德发展水平进行教育,不能进行超出其道德发展水平的教育,也不能进行落后于其道德发展水平的教育。举例来说,我国的道德教育从小就灌输团结奉献和乐于助人等宏观的道德观念,而儿童对于这些道理却并不能真正理解,这类型的教育就远远超出了其道德发展水平,倒是可以尝试进行一些爱朋友、爱家人、爱小动物等能够被儿童所理解的教育,在培养其此类日常生活习惯的过程中,慢慢提高其整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对于中学生来讲,绝大部分的青少年都已经进入到了“自律”阶段或习俗发展水平,对于规则的理解较为成熟,这时家长和教师如果再一味的采取说教的教育方式,往往会引发其反感,达不到教育的效果,不如放低姿态学着与其做朋友通过引导式和启发式的教育方法促进其道德的进一步发展。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7)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1 ― 0075 ― 04

流动儿童在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成为一个特殊群体。居住环境差、教育资源匮乏、社会歧视等状况使正处于成长关键期的他们无法正常发展。流动儿童引发的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P注,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取消了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但人口流动将会长期存在,流动儿童问题会呈现出一些新的形式。发展权始于1972年正式提出的客观事实意味着其在人权体系中是一项新型的人权。目前,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并不是一个确定的、规范的法律概念,学界没有从平等发展角度对流动儿童予以关注。本文希望通过对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法律保护原则的探讨为以后进一步开展流动儿童研究以及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思路。本文从流动儿童发展权的相关概念入手,对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实现过程中具有的特殊性予以归纳,探究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法律保护的原则。

一、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

儿童发展权是指“个人整个身心潜能和个性的充分自由发展,拥有充分发展的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1〕在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发展权内容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2〕儿童发展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发展权是人类本质的内生性要求,是每个儿童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儿童发展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和满足。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的国际法渊源来自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确认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有责任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国内法渊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限制了处于劣势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发产权的提出是为了保护发展中的新一代谋求平等、公平的经济发展机会,公平的分享人类发展成果的产物。从最早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正义要求的平等,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到二战后新型人权发展权的诞生,都体现人类社会对平等、正义的追求。儿童发展权应当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的机会平等和分配正义,但流动儿童与普通儿童相比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流动儿童基于起点的不利,所在家庭经济条件的困难,不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不能参与社会的公平竞争,无法实现家庭的整体阶层跨越。由于流动儿童在起点上与生俱来的弱势,其发展权的实现需要给予更多支持和保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的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3〕《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括儿童平等发展原则,这一原则为“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二、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的特殊性

对流动儿童定义的争议长期存在,《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中规定流动儿童是指“6岁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保护流动儿童受教育权角度出发。本文所称的流动儿童主要是指随外出打工父母从农村迁移到城市,或父母来到城市后出生,仍然属于农业户口的儿童。流动儿童由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权利的特殊性,儿童处于生理的发育期,身体机能不够完善,心理上也不够成熟,不能完全保护自己,也不能自主参与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在成长发育过程中离不开成人的照顾和保护,大多数情况下,儿童权利的享有需要靠成人来帮助实现。而成人群体往往因为自己的利益追求而忽略、甚至牺牲儿童的利益。儿童曾不被看作权利的主体,或是被看作父亲的私产,或是被当作驯服的对象,儿童没有独立的人格,对父母要绝对服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由于自身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保护手段,流动儿童还容易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与一般儿童相比,环境对流动儿童的影响更大。由于居无定所,缺少父母的管理和关心,孩子在学习和身心发展上遇到较多困难。首先,在家庭生活方面,流动儿童没有参与权,家庭条件限制和父母的忽视,对于在哪里读书、如何安排自己的闲暇时间都没有选择的权利。流动儿童没有丰富的课余生活,没有机会进入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没有充足的儿童书籍可供阅读,更没有机会接触互联网。家庭周围环境复杂,很多孩子迷恋网吧、台球厅,和一些有着不良习气的社会成人混在一起。其次,教育方面,流动儿童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流动,他们往往要跟随父母工作地点的更换而不断搬家,由于父母对教育的轻视或能力有限,不能及时为孩子找到合适的学校,适龄儿童无法及时入学、超龄就读成为普遍现象,频繁转学导致学业受到影响,难以融入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公办学校难进、学习成绩跟不上的困难,使得流动儿童学校成为大量流动儿童就学的首选,但流动儿童学校教学质量低、课程设置随意、校园安全状况令人堪忧。第三,心理方面,流动儿童多表现为性格缺陷、情绪障碍、行为障碍、社会适应障碍、学习障碍等方面。生活环境改变将对儿童的心理发展产生极大影响,很多孩子性格内向、行为拘谨,自卑心理较重。因为家庭条件的不富裕,很多流动儿童竭力从外表上改变自己,攀比心理严重。由于父母缺乏和子女的正确交流方式,对子女学习成绩不满意,造成很多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甚至轻视怨恨父母。公立学校虽然有先进的教学设备和优良的师资,但生活和学习上的差异使流动儿童的心理失去平衡,部分流动儿童存在迟到、旷课、逃学、打架的现象。流动儿童因社会不平等的存在对家庭、社会产生反感情绪,这会影响他们的成长和生活道路的选择。最后,社会化方面,城市生活节奏快,使流动儿童对城市有一种陌生感,对城市环境的适应相对迟缓。流动儿童与父母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社会环境复杂,所在社区基本都是外地人,流动儿童与当地人交流极少,由于流动儿童家庭条件的限制,卫生情况、言谈举止、游戏内容与城市孩子有一定的差异,造成流动儿童被冷漠对待和疏远。情感体验的失衡和生活环境的复杂很容易使流动儿童走上犯罪的道路。

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表达的是流动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对平等、公平的发展机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平分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的诉求。流动儿童的父母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但他们的子女却无法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若无法平等接受教育,不能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在成长过程中一直被排斥在社会之外,无法参与其中,将会带来严峻的社会危机。为此,有必要对流动儿童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其平等发展权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的法律保护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5〕法律原则具有概括性,可以集中表达流动儿童相关法律规则的价值诉求;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主要体现在对流动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方面,为流动儿童发展权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的未来发展提供方向。关于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应包括最大利益原则、平等(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和多重保护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6〕流动儿童较一般儿童的保护有其自身特点,本文认为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原则应包括国家责任原则、平等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一)国家责任原则

发展权是儿童的基本人权,国家对流动儿童的发展权予以保障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无论是西方的人民说、社会契约论,还是我国提倡的“为人民服务”理论,都强调了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流动儿童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其身心发展的不成熟以及社会因素的障碍限制了利益和诉求的表达,国家对流动儿童权利的保护应予积极的态度予以关注和负责。当代国际人权法渊源和我国国内法,确认了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国家则原则是必要和适当的。《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提出“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以及诸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儿童发展过程中应负有的责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国家有责任对于负责照顾和教育为独立的儿童的家庭、给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还规定“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国家对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的保护从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承担责任,国家不仅对流动儿童发展权予以确认和尊重,还应确保个体权利受到司法的保护。国家在流动儿童发展权保护上担负起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制度设计等,将流动儿童的各种正当性利益诉求予以“法律化”,为流动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儿童发展期的不可逆性,应确立救济先行的理念,关注流动儿童家庭的社会服务需求,建立流尤丝诘南嘤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改革以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为流动儿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提供条件和资金,并实施管理,建立流动儿童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制度、救助制度和扶持制度。通过国家的积极引导,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吸引社会力量成为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权实现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平等原则

文艺复兴时期,人的发展命题便融入了平等、自由等法律话语,通过人权的争取和实现使人性得以解放。人从未放弃对平等发展权利争取的实践,《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宣言中提出的平等原则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中均得到一再重申。“人权赋予人类发展目标以道德合法性和社会公正原则。从人权角度看问题,可以帮助人们优先考虑最贫困和被社会排除的人,尤其是由于歧视导致贫的贫困”。〔7〕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人类的全面发展是平等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应当包含人与人之间发展水平的协调,即平等发展。人类的平等发展应是无条件的,任何的限定条件都会导致一部分个人处于发展的边缘,只有平等发展才能确保每个个人的发展。早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指出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试试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我国2010年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战略目标中强调“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受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

发展权是发展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平等发展权就需要保证发展过程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发展权强调的是发展进程,发展不是某个有限的终点而是一个过程,流动儿童在社会竞争中面临极大的机会不平等,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竞争的一系列结果。在发展进程中,造成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就是起点的不平等,引发社会不公平的是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并成为提供不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的合理理由。户籍制度使流动儿童继承了其父母辈的身份,这在事实上对人进行了等级的区分。尽管人的身份和生活条件具有非选择性,但这并不能成为人享有权利的障碍,在法治社会中,可以通过法律、规则来确认主体的权利,保障每个人能获得参与社会发展的平等机会。平等性立法可以消除社会性先赋因素,使得儿童以无身份差的得到发展。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贫困人口享受教育的均等权利,尽可能保证人们的起点平等,是矫正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条件。〔8〕

一般儿童除了有的物质条件,还可以享受城市大量的精神性公共资源,这些资源正是儿童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发展性资源,这对流动儿童来说便是不公。流动儿童的发展应该是全面的发展,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权利都应在社会发展的整体背景下得以扩展并实现,在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要明确的是,可供分配的资源不仅仅经济财富,还包括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因为这些都是流动儿童可以消费的对象。要实现流动儿童平等发展,发展权的客体就要涵盖发展的每一个场域和每一个环节,在经济上,流动儿童应有权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机会,获得公平的分享发展利益与成果的权利。在社会发展方面,可以基于分配的正义特别是再分配的正义获得公平分享社会经济资源,获得公平的社会生活保障。在文化发展方面,保证文化的自由发展的前提下,能更加侧重多元文化的发展。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早在《儿童权利宣言》中被确认为儿童保护的指导原则,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也做出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倡导性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以儿童地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近年来国家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逐渐重视,我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具体化为“儿童优先原则”,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立法上,宪法对人权和儿童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些单行法及地方性法规中都有体现儿童利益优先精神的条款。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注重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确立了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制度。尽管儿童优先原则得以确立,但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流动儿童发展权仍面临很多难题,其中作为发展权内容的受教育权没有全面落实儿童优先原则。

20世纪90年代第一批进入城市的流动儿童,他们的父母辈多被称为“农民工”,在城市中为寻求发展常作为廉价劳动力从事低等职业,随着流动儿童逐渐长大成人,他们的下一代以及第二代流动人口如何能改变这种状况、真正融入城市,@取决于流动儿童能否接受良好的教育。实践中流动儿童的教育资源匮乏,因为社会经济原因无法拥有良好的教育资源。当前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多元利益互惠共存的社会,利益的协调是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稳定社会的基础。流动儿童发展权的实现应该是一个整合社会各种利益,缩小与一般儿童差距,使社会结构达到新的平衡的过程。实现流动儿童发展权就是要让每个流动儿童有对资源的支配力量和更大的发展机会。发展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能被让渡,儿童优先原则应该成为教育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不能以输入地对流动儿童没有义务为借口拒绝为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不能过分强调财力不足而忽视流动儿童的全面发展。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这要求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以及在法律的实施中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尽早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

儿童优先原则侧重于强调儿童的优先地位,从而把儿童视为一个独立于成人的主体,并应该受到特殊保护,但儿童优先原则无法完整诠释儿童最大利益的内涵,中国传统的儿童观里并没有儿童最大利益,而是将儿童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和标准是模糊的,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背景来考察才能准确把握并在我国适用,其真正落实对于流动儿童发展权的实现尤为重要。

〔参 考 文 献〕

〔1〕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4.

〔2〕卜卫.儿童权利-我们应该知道和遵守儿童权利公约〔J〕.少年儿童研究,1998,(04).

〔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01.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1.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8)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特色

我国台湾地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历史沿革是国民政府迁入台湾以前在大陆时期推展保育、救助等工作的延展。国民政府迁入台湾后,受国际福利国家思潮的影响,儿童福利工作进入了的一个崭新的阶段,儿童福利行政体制逐步形成。1973年台湾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其儿童福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案以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正常生长与发育,及保障儿童福利为宗旨,但此法案对儿童保护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1993年《儿童福利法》修正后,儿童保护工作制度化,儿童保护由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发展,确立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私领导的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儿童保护工作的范围。1999年11月20日,儿童局正式成立,儿童福利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儿童福利工作迈向新纪元。2003年5月2日“立法院”将《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并修改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该法案在福利服务措施方面更加完善周全,提供更加积极的发展,并且彰显对儿童和少年权益的重视。台湾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经历了健全法律体系、建立行政组织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的发展轨迹,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则和重视儿童权益保护

台湾儿童福利法的精神基本上是沿用西方的,认为儿童是人类发展相当独特的阶段,需要整个社会特别的关怀与照顾,儿童工作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原则,该原则也已成为国际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1993年台湾《儿童福利法》修正案确立了儿童福利最佳利益原则,《儿童福利法》第五条规定,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处理儿童及少年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有关其保护与救助应优先处理;第十四条规定,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收养事件,应基于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台湾儿童福利法律制度非常重视儿童权益保障,以儿童权益保障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该法开宗明义为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增进其福利。该法专设第二章《保障儿童身份权益》,规定收养儿童应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满七岁儿童被收养时应尊重儿童及少年的意愿。该法除规定儿童有免受恐惧、接受健康与照顾的权益外,也特别重视儿童的隐私权、发展权、人格独立权以及提供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以家庭服务为核心的儿童福利

儿童最早接触的环境是家庭,家庭环境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台湾儿童福利法认为家庭是儿童及少年成长的最佳环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认为儿童应享有家庭的妥善照顾,《儿童及少年儿童福利法》第十九条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鼓励、辅导、委托民间或自行提供支持及维系家庭功能的相关福利服务,包括对家庭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办理亲职教育、家庭生活扶助或医疗补助和儿童托育服务,以加强家庭功能增进家庭的融洽。《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家庭无法落实对于儿童及少年的保护工作,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应提出儿童及少年家庭处遇计划,该处遇计划包括家庭功能评估、儿童少年安全与安置评估、亲职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或其他与维护儿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关之扶助及福利服务方案。若儿童及少年必须家外安置时,亦应加强家庭重聚服务,协助安置儿童及少年与原生家庭亲情的连结,并能尽早返回家庭。[1]

(三)强化初级预防

台湾儿童福利工作将预防作为重点工作,提供强化预防的医疗保健,强化儿童生长环境的卫生、营养、视力、体能,发展国内儿童身心发展的常模及建构优质健康照顾服务体系。《儿童福利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建立发展迟缓儿童早期通报系统并提供早期疗育服务制度、儿童托育制度、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办理亲职教育、家庭生活扶助或医疗补助等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应规划实施三岁以下儿童医疗照顾措施。台湾在1995年4月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将三岁以下幼儿的保健工作由政府及社会共同承担。[2]1976年实施的《台湾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管理计划》建立了卫生单位、教育单位、社会福利部门特别是以学校为核心场域、连结家庭形成紧密的儿童健康监测网络。第一,实行公共卫生的初级预防,普遍施打各类疫苗、改善环境卫生及安全,以减少传染病或事故伤害引发的死亡或伤残;并推行日常生活的卫生教育以防止疾病产生。第二,实行次级预防,透过定期健康检查来记录生长发育、筛选健康或发展问题。台湾已发展出有系统、全国性的儿童健康管理模式。[3](四)确立通报制度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也是国家的未来;照顾儿童是家庭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政府和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台湾儿童福利法不仅明确了政府各机关的责任,也确立了责任通报制度。《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胎儿出生后七日内,接生人应将其出生之相关资料通报户政及卫生主管机关。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发育迟缓儿童早期通报系统。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儿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医疗机构,发现有疑似发育迟缓儿童或身心障碍儿童及少年,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第三十四条规定,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人员,知悉有违反儿童及少年保护的行为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违反者,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对于儿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与儿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是一种法律责任,若怠于通报,会受到处罚。《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接生人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由卫生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第三十四第一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法关于儿童保护的通报制度也规范了通报时间,以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儿童及少年。(五)整合性的网络服务台湾儿童及少年福利事业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间、机构与机构、不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整合性的福利服务网络。台湾儿童福利的行政体制可以区分为三级———中央、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儿童及少年福利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中央设有儿童及少年局,而直辖市与县(市)设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专责机构。除中央与地方设主管机关外,还设有与儿童及少年福利相关的卫生、教育、劳工、警政、交通、新闻、户政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列举了主管机关与各目的事业机关的职责范围以及依职权配合办理的各项目。这样,台湾形成了跨部门、跨专业体系的分工与整合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儿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应鼓励、引导或委托民间或自行办理儿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将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分为托育机构、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心理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和其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各机构设施标准、成立条件,辅导、监督、检查、评监、奖励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这样,就建立起了福利多元与责任共担的体系。

二、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特色

普遍认为日本儿童福利制度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以前只是儿童福利制度的萌芽和雏形阶段,并没形成有计划、有规模、国策化了的儿童福利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儿童福利制度是在二战以后建立起来的。二战后,日本因战争而出现了大量失去双亲的孤儿及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1947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儿童福利法》,但这部法律是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政府于检讨如何解决儿童问题的对策之际,优先基于针对要保护儿童而施予保护的观点上,虽陆续推行了诸多表面上以增进全体儿童福利为目标的制度政策,这些政策实质上的服务对象却仅止于要保护的儿童。[4]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在强大经济的支持下,日本儿童福利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儿童福利从特殊儿童扩展到一般儿童,从以儿童为保障对象扩展到以家庭为基本保障单位。战后50年,日本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水平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对儿童福利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对残障儿童、孤儿、单亲的母子家庭等“特殊儿童”实行特别支援政策的“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走向面向所有的一般家庭和全体儿童身心的健全发展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1997年,日本政府对《儿童福利法》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强调要超越“保护、救助”的观念,建立了“儿童家庭支援中心”和“儿童咨询所”。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在实现现代化并迈向发达国家的进程中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富有特色的“日本型儿童福利”。

(一)职责明确的儿童福利行政组织

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较,日本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设有职责明确的儿童福利行政机关组织。在中央,设有儿童家庭局,隶属于厚生省,对全国儿童及妇女福利做整体的规划,并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儿童福利业务之执行。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福利部(局)或民生部(局),掌管社会福利事务;其下设置儿童司或儿童福利司,负责推动儿童福利的企划、预算执行等。为了调查和审议有关儿童、孕妇、产妇和智力低下的儿童福利事项,设置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和都、道、府、县儿童福利审议会。中央儿童福利审议会由厚生大臣管辖,都、道、府、县儿童福利审议会属于知事管辖;市、镇、村儿童福利审议会属于市长、镇长、村长管辖。儿童福利审议会可答复咨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呈报意见。日本儿童福利法明确规定了都、道、府、县(知事)、市、镇、村(长)职责范围。都、道、府、县必须设置儿童商谈所,是专门负责儿童福利的第一线行政机关,负责对儿童福利事项进行咨询、辅导、服务。都、道、府、县指定市、中核市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市或者特别区为了保障和增进所辖区居民的健康而设置的第一级行政机关。保健所在儿童福利、母子保健以及身体障碍儿童福利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市、镇、村设有福利事务所,其职责是尽力掌握有关儿童、孕妇与产妇福利方面所需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儿童、孕妇与产妇事项,根据商谈,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进行个别或集体指导以及附属于这些工作的业务工作。

(二)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的儿童福利模式

国际上,往往把日本作为特殊的福利国家来研究并明确把它定义为“日本型福利社会”,充分体现出带有东方传统儒家思想色彩的以家庭为中心的福利政策。[5]日本儿童福利法强调家庭作为儿童福利保障的基本单位,认为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单位,照顾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确保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这是父母的基本责任和家庭生活的基本义务,家庭应该对儿童福利承担首要责任;而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只承担补充性责任,当家庭不能承担培育儿童的责任时,国家以“家庭单位”为单位进行援助。日本所有都道府县设有儿童家庭支援中心,通过访问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制定援助计划。

(三)儿童自立为指向的福利理念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极富特色的福利国家,其理念支撑是“健全的社会”,认为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个人的自立、自助为根基,家庭、地域社会给予支持,公共部门进行必要援助的“三重构造”的社会。表现在儿童福利上是要“帮助儿童生活自立”,是要保证儿童人人享有尊严与人格、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6]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了儿童生活自立援助事业,对接受完义务教育并被解除了委托领养措施,或者被解除了儿童养育措施、情绪障碍儿童短期治疗设施或者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的入所措施的儿童,以及其他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有必要援助的儿童,答复其有关共同的咨询,提供其他生活上的援助、生活指导与就业支援,以及答复被解除措施者的咨询及提供其他援助的事业。该事业目的是在深刻理解儿童的苦恼、生长环境及目前状况的基础上,与儿童建立信任关系,并给予切实的援助和生活指导,以使儿童能自立生活。[7](四)重视儿童休闲娱乐为落实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出生与成长的基本理念,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了儿童厚生设施,以提供儿童有益娱乐,增进儿童健康,丰富儿童情绪。所有的都道府县都设有儿童馆,其职能是给儿童提供有益于身心的娱乐,培养儿童丰富的情操,促进母亲俱乐部及儿童会等地区组织活动的发展,帮助儿童养成运动的习惯以增强儿童的体质,指导、联络并协调都道府县内的小型儿童馆、儿童中心以及其他儿童馆,促使儿童投身大自然、进行野外活动,附设艺术、体育、科学等设备,给儿童提供多样化、综合性的帮助和服务。在住宅密集地带、交通事故多发地带、繁华地带设置了儿童乐园,配有秋千、滑梯、沙坑以及政令规定的其他游乐设施,以供白天工作的家庭中的小学低年级儿童放学后游玩。[8](五)企业界承担儿童福利责任日本是一个明确依据男女社会劳动分工来划分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家庭结构模式,父亲主要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母亲主要承担照顾子女和料埋家务的角色。这种家庭模式促使许多传统的日本企业都采用了家族制或终身雇佣制的管理方式,企业将员工视作自身整体的一部分,要求员工对企业高度的忠诚感和牢固的归属意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员工乃至其家人也都成为企业的必要组成部分,享受必要的由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提供儿童福利也就成为日本企业员工待遇的一部分。[9]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发

我国关于儿童福利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以及《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民政部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律综合性强,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较弱。民政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约束力差、协调性不强,根本不足以规范和指导当前的儿童福利工作。当前,儿童问题凸显之际,急需一部《儿童福利法》,作为儿童福利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以明确儿童福利的相关主体的各自权责、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而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日本同属于东亚文化,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儿童福利法之际可以从两者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特色中得到启发。

(一)设立儿童委员会,建立职责明确的福利行政组织体系

在我国,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机构组织虽然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民政系统、教育系统、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系统等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但在儿童福利工作执行中,缺乏协调与整合机制,责任不明确,经常出现重复与缺失并存[10],并且不同部门的儿童政策目标分散多元,缺乏统一、集中、典型的儿童福利政策目标,部门儿童工作政策目标与国家儿童发展总体目标间缺乏内在逻辑联系,有些目标相互冲突。[11]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将来制定的《儿童福利法》中明确设立一个统一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比如在国务院设立儿童部或儿童委员会,在各省设立儿童厅,各县市设立儿童局,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儿童福利主管机关与其他如教育、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的相关责任,以在全国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从主管机关到分管机关责任明确的儿童福利行政组织体系。

(二)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日本儿童福利制定时,日本正处于战后混乱期,主要解决大量的孤儿与流浪儿的福利问题,并且当时有关儿童的观念中还没有萌发儿童权利及其最大儿童利益保护的意识;而台湾《儿童福利法》于1973颁布,此时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已在国际法上倡导,台湾制定儿童福利法也就重视儿童权利的保障、确立了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如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也于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笔者认为我国将来在制订儿童福利法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将其作为儿童福利立法的基本精神。

(三)强化国家责任,实行家庭自助、政府援助相结合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9)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我国相关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显而易见。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影响力较小;其次,内容相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广告法》,其中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仍嫌缺乏,这样一来,往往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疏而导致事实上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却难以被及时有效惩处。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执法机关难以严格监督管理。这也是我国不良儿童广告频繁出现于媒体的主要根源之一。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在西方国家,广告管理非常严厉,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具体作出约束规定。

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主持人直接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不得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英国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较重要的有《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规》等。独立广播局专门制定了《广告标准与实践》,该法规专门制定了单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与儿童》。英国广告法规对儿童节目前后禁止播放的产品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不得出现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是通过行业自律,注意对儿童身心的保护。

国际广告协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该准则是一种国际电视广告业的约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即明确:所有电视广告制作之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触犯观众的尊严。它还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作不正当之广告。

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是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监督广告、受理申诉,后者则是在前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负责仲裁经过全国广告部调查和调解的上诉案件。若广告主对裁决不服,则把案件交与政府机关处理。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局监察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美国电视广告规范》,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儿童广告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做法可供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电视台与商家在制作播放儿童电视广告过程中,广告协会应加强业内规范。中国广告协会曾经在2003年通过《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明确“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要求广告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但由于自律规则的强制约束力较弱,再兼中国目前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策。

其次,国家应该时刻加强行政监管。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儿童电视广告的消极作用,应主动出击,加大管理力度。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吸取外国有益的做法,制订专门的儿童电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保证最大限度地让儿童接触到大量正面的、健康的广告。

市场经济原本应该是法治经济,“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建议在新制订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应着重如下规定:对播放儿童电视广告的时间加以明确的限定;在儿童电视广告与电视节目之间使用隔离技术作提示;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接受申诉等。尤其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进行儿童电视广告制作或播放的,应规定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

有了内容完善、高质量的儿童广告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有了执法依据,可谓“有法可依”。规范儿童广告,有力保护儿童的身心成长,这也是我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篇(10)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条:不得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我国相关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显而易见。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影响力较小;其次,内容相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广告法》,其中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仍嫌缺乏,这样一来,往往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疏而导致事实上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出现,却难以被及时有效惩处。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执法机关难以严格监督管理。这也是我国不良儿童广告频繁出现于媒体的主要根源之一。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在西方国家,广告管理非常严厉,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具体作出约束规定。

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主持人直接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不得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英国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较重要的有《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规》等。独立广播局专门制定了《广告标准与实践》,该法规专门制定了单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与儿童》。英国广告法规对儿童节目前后禁止播放的产品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不得出现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是通过行业自律,注意对儿童身心的保护。

国际广告协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该准则是一种国际电视广告业的约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即明确:所有电视广告制作之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触犯观众的尊严。它还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作不正当之广告。

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是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监督广告、受理申诉,后者则是在前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负责仲裁经过全国广告部调查和调解的上诉案件。若广告主对裁决不服,则把案件交与政府机关处理。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局监察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美国电视广告规范》,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儿童广告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做法可供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电视台与商家在制作播放儿童电视广告过程中,广告协会应加强业内规范。中国广告协会曾经在2003年通过《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明确“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要求广告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但由于自律规则的强制约束力较弱,再兼中国目前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策。

其次,国家应该时刻加强行政监管。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儿童电视广告的消极作用,应主动出击,加大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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