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建设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2 15:13:58

金融市场建设

金融市场建设篇(1)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1―0066―04

一、创建上海离岸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

1 是实现上海“双中心”、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关键环节。2009年4月,国务院确立了上海将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而在当前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下,资本项下的资金很难流动。在资本市场尚未充分发展之前,为确保“双中心”任务的实现,促进上海航运金融和国际贸易中心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无疑是条捷径。在上海开办离岸金融市场,真正实现全球金融业务24小时交易,将有助于我国与全世界的金融紧密联系,融人统一的国际市场。

2 为我国当前巨额的外汇储备减压,化解流动性危机,增强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近年来,我国一直保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持续的顺差转化为巨额的外汇储备资产,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这不仅给人民币造成很大的升值压力,也使大额外汇储备面临汇率风险、市场风险,致使大量海外资产遭受巨额亏损。另外,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强制结售汇制度,使国内市场货币流动性泛滥,产生了一系列民生问题,同时也使国内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发挥离岸业务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潜力,为外汇储备“消肿”,化解流动性矛盾,破解当前社会经济难题,进而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

3 扩大海外投资,便于我国加强对境外本币的监控。当前,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成本倒挂”现象十分突出。一方面,我国拥有全球第一的外汇储备,国内企业不能直接利用;另一方面,众多国内企业为海外投资而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筹资,成本很高。因此,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让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直接进行交流,能为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金融支持,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通过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回流相当数量的境外人民币,进而间接实现对境外本币业务活动的监管,减少其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维护汇率和货币政策的稳定。

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国际上来看,由于金融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加之离岸金融业务的诸多益处,离岸金融市场自上世纪50年代在欧洲形成以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已遍布世界各地。但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较发达国家起步较晚。1989年招商银行在深圳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成为首家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随后,广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的牌照。受1999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央行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目前,我国共有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离岸业务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推进,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也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但是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较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包括:(1)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存款、贷款、国际结算等传统业务,且由于监管政策过于严格导致业务范围过于狭窄,品种单调、缺乏创新。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总体规模较小,这些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同外资银行等同业的竞争。(2)离岸金融业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加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人对其存有疑虑。离岸金融业务政策、监管框架、优惠统一的税率制度等还不完善,仍需政策的完善落实。缺少统一的离岸账户保密规定。(3)离岸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狭窄,且客户群体不足。(4)开展离岸金融的经验不足,从事离岸金融的工作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上海正积极构建离岸金融市场,上海洋山港试点综合离岸金融方案已上报中央。根据初步拟定的方案,洋山港将参考英国耿西模式,最有可能采取的是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相分离,非居民交易账户与国内账户严格分开。而且洋山港到时候会率先试点包括离岸银行业务、期货保税交割及离岸再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离岸金融业务。拥有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成为上海建设“双中心”的必要条件。对于上海来说,构建离岸金融中心从长远来说是机遇,但当前而言,更多的是挑战。

三、构建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挑战

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管制松弛,自由度高,加之对国际政治经济反应敏感,会引起巨额国际游资四处流动,加剧金融市场的危机,影响国际市场的稳定。同时,由于离岸账户与国内账户的分离是相对的,即使在内外分离型的离岸市场,二者之间也可能发生资金转移。因此,如果我国为反通胀而采取紧缩银根的货币政策时,国内机构完全有可能从离岸金融市场借人低成本资金,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本国货币政策的效力。

1 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系统性的管理风险,加大了政府的监管难度。离岸市场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通过价格、利率、汇率、股价等机制,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产生链式反应,放大风险。而且,我国正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对游戏规则还未完全掌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风险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合规文化还没有形成,管理风险无疑是非常巨大的。同时,一项普通的离岸金融运作都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事项,是一个受到多头监管但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因此,从整体上加大了我国政府对离岸业务的监管难度。如果监管不力,离岸金融市场将成为洗钱、逃税和不法分子筹集资金的“天堂”。

2 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对金融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重要载体的洋山港。地理位置相对封闭。考虑到离岸市场操作对在岸市场的冲击和影响,选择洋山港作为上海离岸金融市场的试点有特有的优势。但是,洋山港的商业配套还不完善,交通成本高,大部分金融机构需要新设,且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因此难以集聚国际金融人才。在短期内,这些因素对上海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可能产生瓶颈限制。

四、上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优势

上海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部的长江口,拥有中国最大的工业基地、最大的外贸港口;是中国的第一大城市,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2010年世博

会的举办更让世界了解了这个国际化大都市。在上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 地理位置优越。从全球来看,上海位于太平洋西岸,与东京、香港、新加坡相邻或处于同一时区,可与国际金融中心伦敦、纽约构建连续24小时接力交易。上海又位于远东的中心点,辐射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东亚地区。从国内来看,上海位于中国南北海岸中心点,长江和钱塘江人海汇合处,历来是内外经济接轨的重要枢纽。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便利的交通,使上海优于国内其他大城市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2 雄厚的经济基础。正在向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迈进的上海,肩负着面向世界、服务全国、联动“长三角”的重任,在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个土地面积仅占全国0.06%、人口占全国1%的城市里,完成的财政收入占全国的八分之一,港口货物吞吐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口岸进出口商品总额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雄厚的经济实力促进了金融活动的集中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

3 金融基础好。近代历史上,上海是远东第一都市和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之一,股票、黄金、外汇等金融市场规模全部雄踞亚洲之冠。其深厚的金融城市历史为现代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崛起提供了市场基础、历史声誉、经验与信心。如今,上海的金融业经济总量全国第一,形成了以资本、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期货、OTC衍生品、黄金、产权、再保险市场等构成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汇聚了世界上主要金融市场种类,金融市场的成交总额和规模连续大幅度增长。

4 政府积极推动。2009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这一国家战略,使原来以地方为主推动上升为集国家力量推动,中央、上海市和浦东区三级联动,形成政府推动合力,大大增强了协调建设的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也成为上海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推动因素。

五、建设上海离岸金融市场,服务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

1 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政府的推动是重要前提,国际合作是主要手段。离岸金融市场最早是自然形成的,但现代离岸金融市场则是东道国政府顺应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而致力推进的。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过程中,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需要政府,完善法律法规及各项内控制度更需要政府,因此,我国发展离岸业务必须有政府的强力支持和推动,这是前提条件。离岸金融运作涉及多个国家的事项,受到多头监管,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并努力实现与不同监管主体共享管理信息。

2 加强离岸金融发展研究,加大金融入才引进与培养,完善市场配套措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科研是进步的动力,无论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初期还是成熟阶段,科研都是关键。为保障其健康发展,要密切关注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对离岸金融的影响,同时要把握离岸金融的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其竞争态势、经营模式、风险控制等因素的最新特点,探索、创建最适宜中国的离岸市场建设模式和方法。大力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和高水平金融人才的引进,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培养研发、交易、风险管理和清算人才及各个层次的管理人才。另外,税收优惠是各离岸市场所采取的优惠政策中最集中的体现。目前我国在离岸业务税收安排方面还没有实质性内容,应抓紧制定与整个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的离岸税收法规,制定与周边国家相比而较为适宜的税负水平,从而,完善离岸金融配套措施,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3 强化离岸金融业务监管,创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1)明确离岸市场类型,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上海离岸中心建成后可能出现套利、逃税、洗钱等活动,将对我国监管制度提出严峻考验。而采用严格的内外分离型模式能为我国监管制度完善争取时间,也能较好地保护国内金融业免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负面影响。待时机成熟后,可以渐进地、有步骤地放开离岸金融市场。(2)对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市场准人制度。建立严格的离岸金融机构设立和审批制度,按资信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水平分别颁发有业务范围区别的经营牌照,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离岸客户开户细则,保证离岸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有效,适当控制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数量;应明确规定离岸机构以分行(公司)建制,总行(部)必须充当离岸分行(公司)的最后偿债人,以避免离岸金融机构破产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冲击。(3)加大风险管理,确保监管力度。按照最新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对离岸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在建立完备的离岸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岸机构定期呈送的各种报表及其他资料加以分析,或通过监管人员的实地调查,分析离岸银行的日常交易、资金运营、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资产管理状况,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甚至表外业务实行严格的风险监控。

4 培育市场主体,吸引和鼓励中外各大银行落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促进银行间同业往来,吸引和鼓励中外大银行,尤其是海外各大国际银行及跨国金融财团加盟。同时积极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供资源。

金融市场建设篇(2)

目前,电力市场是由电力金融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两部分构成,而最初电力现货市场就是电力市场。但是由于在电力现货市场下,市场成员困于电能的不可储存性能与电力供需失衡而带来的市场价格变动剧烈,所以,人们创造出一种新的运行管理模式―电力金融市场。而在新形势下,电力金融市场的发展将更值得探究。

一、电力金融市场概述

(一)期货与期权。期货合约是在甲乙双方意见达到统一的时候所签订的合约,合约内容主要是明确购买或者出售某项资产的具体时间和具体价格。与期货有所不同的是,期权是对标的物(电力、电力期货或者是电力远期合同)交易的时间定义为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而出售或者购买的价格也是被详细确定并列入合同的。期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其实现的方法为期货的套期保值。期权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经济金融的风险、发现市场盈利的机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投资,其实现的方法有很多,例如,跨式期权、差价期权等。

(二)电力期货交易。电力期货交易是建立在电力期货的基础上的,电力期货明确了电力交易的时期与交易的电能量。因为电力不具备有效存储的功能,而用户用电与电力网络发电必须维持在实时平衡的基础上,所以,电力期货必须明确电力期货的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与交割速率。

(三)电力期权交易。电力期权交易与电力期货交易和电力远期合同交易相比,其对电力出售者和电力持有者的权力与义务规定是不同的。对于电力期货交易和电力远期合同交易的双方而言,交易双方都有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电力期权交易中,电力期权的持有者只有权利而没有要履行的义务,而出售者只有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享有对方赋予的权利。

(四)电力金融市场的存在价值。电力金融市场由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期权市场两部分组成,电力金融市场的出现也解决了电力现货市场没有解决的难题,它的存在价值不可小觑。电力金融市场一方面通过参考期货市场内的参与者得到的期货价格来指示现货市场的价格和推测未来市场的供求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采用套期保值的方法规避期货市场价格的风险和通过一定的策略规避期权市场的电量和电价的风险,从而在大量投资者的支持下提高了电力供应的稳定性。除此之外,电力金融市场凭借自身优势而引入众多行业的人参与到电力市场中来,从而促进了电力市场的流通与发展,并增强了电力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市场的公平性。

二、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误区

在电力金融市场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企业多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筹备资金。目前,很多家企业在扩建其商业规模的过程中,始终秉持着这样一个融资理念:通过向社会融资,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还能屏蔽或者避免因向银行贷款而无法偿还时所导致的信用问题和清偿问题。然而,大量的事实证明:这样的想法往往是对其困境的雪上加霜。因为,大多数企业进行融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以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他们筹集来的这笔资金多是用于新公司的建立。这样的做法暗示着这些企业企图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摆脱债务以求得新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样的误区让他们的计谋不攻自破。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量的企业采用这种不道德的经营手段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周转不开,从而影响其电力金融市场的运行。

三、电力金融市场的建设目标

(一)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总目标。依据中国的国情和电力市场的发展形势,我国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一个规范、开放而又活跃的电力金融市场,并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中构建和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在电力市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挥电力金融市场的优势以尽快实现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

(二)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阶段目标。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电力市场的发展现状,对于电力金融市场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任务,它需要分阶段来实现。所以,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目标在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起步阶段、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起步阶段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现代产权制度的补充与完善。通过对电力实物远期合约交易和电权交易的规整为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实物市场奠定接触,并为市场的微观结构建设创造条件。第一阶段,电力金融市场通过对实物远期合约、月度实物合约和发电权交易等电力实物合约的内容规范来实现对跨区和跨省的电子公告板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完善。第二阶段,为金融性远期合约以及差价合约等金融易创造一个电力交易平台,以井然有序的完成金融易。其中,建立柜台交易交易市场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第三阶段,在以上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尝试性的在恰当的时机进行电力金融合约交易,如,电力期货合约交易、电力期权合约交易等。而对实物远期合约则适用于实物交易市场中。通过以上的举措促进柜台交易交易市场的发展。

四、电力金融市场建设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优化资本组成和经营方式。根据我国电力市场发展的现状,我国的电力企业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鉴于我国电力企业有电力公司、发电厂和供电公司等多种类型,其经营模式和资本组成等方面都有所差异,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力企业,其在投资改造的过程中,应根据自己企业的属性来进行资本的优化重组和经营模式的转变。

(二)充分利用电力企业的闲置资金。电力企业依靠电力财务公司来进行企业融资。电力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企业内部闲散资金来进一步解决电力企业的后顾之忧,同时实现金融资本与电力企业的完美结合,促进电力企业的大规模发展。

(三)培养优秀的投资者。电力金融市场的发展除了要具备一些外部的硬件设施之外,还要拥有思路清晰、资质卓越的投资者。因为一名合格的投资者能够把握时机,在有利的环境下实现投资的最大收益,在不利的环境下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在较为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的指导下,投资者能对合理的把握风险指数,从而做出正确的决断。比较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制度建立方向:第一,健全投资决策时的风险管理。第二,对项目评审的阶段要予以重视。在项目评审阶段,通过对该企业还款能力的评估以及经济效益的计算来确定投资风险的大小。第三,在对企业的资本进行分析时,可以参照基本金制度。基本金制度通过对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资金到位的督促来解决企业的资本问题。所以,对基本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降低企业投资的风险。

总结:电力金融市场建设是一个艰辛而长期的过程,电力企业应在明确电力金融市场建设的目标与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加强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大对专业人士的培养并做好电力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只有在良好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电力企业才能得以良好发展,从而促进电力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金融市场建设篇(3)

金融生态环境借用生态学概念,指影响金融业运行的综合性外部环境,包括经济、法制、信用、制度等因素。本研究选取山东省17个地级市2011年的各项指标数据,结合山东省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特点,将金融生态环境指标体系分为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信用环境三个层面,运用因子分析法,确立金融生态水平评价体系,对山东省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测度。按照综合得分,可以将山东省17地市金融生态环境划分为三个等级:(1)A级以青岛、济南为代表,包括烟台、潍坊、淄博和临沂。在经济基础、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等方面都明显优于B级和C级城市,金融生态环境最好;(2)B级以威海为代表,包括济宁、东营、滨州、泰安和日照。在经济基础和金融环境等方面明显优于C级城市,但是信用环境与C级城市相差不大;(3)C级包括德州、菏泽、聊城、莱芜和枣庄。C级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主要是因为其经济基础比较差,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

(二)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的协调性分析

根据前期研究,山东省各地市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可分为五种类型。1.协调发展型。代表城市有青岛、潍坊、滨州,它们的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协调。青岛和潍坊的总体发展水平位于全省前列,滨州的金融生态环境与城镇化发展水平也排名靠前。这类城市的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比较适应,金融支持城镇化的基础条件较好,为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2.城镇化发展略滞后型。代表城市有济南、日照、聊城。在这几个城市中,城镇化进程略滞后于它们的金融生态环境。这类城市应该充分发挥其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先发展优势,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融资渠道与机制,为城镇化发展提供金融支撑。3.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略滞后型。代表城市有烟台、威海、济宁、莱芜。这些城市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略滞后于它们的城镇化进程,城镇化进程缺乏一定的金融支持,发展的持续性有待提升。这类城市应该注重完善金融生态环境,为新型金融组织融资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的服务于进行中的城镇化建设。4.城镇化明显滞后型。代表城市有淄博、临沂、东营、菏泽。这些城市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进程处于山东17地市的中间区域。城镇化明显滞后型的城市,其金融生态发展优先于城镇化发展,金融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它们的城镇化进程却没有充分借助其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优势。这类城市应当发挥其金融生态优势,探索新型金融组织的融资渠道,将其金融融资优势,化成推动其城镇化进程的动力。5.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滞后型。代表城市有泰安、德州、枣庄。它们的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发展水平大体上处于山东17地市的中间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滞后型的城市,其城镇化发展优先于金融生态发展。城镇化进程比较快,但由于缺乏金融市场的支撑,只能主要依靠财政支持和开发性金融支持,城镇化进程资金支持持续性有待加强。这类城市应当注重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逐渐完善新型金融组织的建设,为城镇化进程提供金融支撑。

二、山东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与风险分析

(一)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分析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即金融生态环境系统的风险。

通过金融生态环境内部结构分析,总体来看,山东省产业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中信用风险较大,人口城镇化主导型城市金融生态的宏观环境滞后,人本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信用风险比较大。1.产业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产业城镇化主导型的城市信用环境风险问题比较突出。从具体城市上看,A级金融生态环境的城市分为两类,信用环境滞后型(济南)、金融和信用环境滞后型(临沂);B级金融生态环境的城市分为两类,宏观环境滞后型(滨州和日照)、金融和信用环境滞后型(泰安);C级金融生态环境的城市为金融和信用环境滞后型(菏泽)。综合来看,产业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中信用风险比较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正在逐步发展进程中,信用风险不健全不利于其融资渠道的建设。同时,个别城市的金融市场建设相对滞后,金融行业发展效率、发展深度、经济活跃程度都有待提升。由此,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受到既有金融市场的限制,现有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不利于新型金融组织的融资平台建设。2.人口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人口城镇化主导型的城市金融生态环境,总体上宏观环境基础较差。如A级金融生态环境的淄博市属于宏观和金融环境滞后型,B级金融生态环境的威海市和东营市属于宏观和金融环境滞后型,C级金融生态环境的莱芜市也属于宏观环境滞后型。人口城镇化主导型城镇化中的城市,有淄博、莱芜、威海和东营。这几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不尽相同,淄博金融生态环境级别为A级,威海、东营金融生态环境级别为B级,莱芜的金融生态环境为C级。3.人本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人本文明城镇化主导型城镇化中的城市,有烟台、潍坊、济宁、枣庄、德州、聊城。这几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尽相同,金融市场内部环境也略有差异。总体上,人本城镇化主导型的城市信用环境较差,其中烟台、济宁、德州属于金融和信用环境滞后型,潍坊属于信用环境滞后型,而聊城和枣庄呈现出整体发展滞后,属于整体有待提升型。

(二)山东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现状与风险

1.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现状。山东省新型金融组织数量增长迅速,业务规模扩张良好。目前,共有农村资金互助社2家,村镇银行56家,小额贷款公司303家。根据山东省银监局的数据,截至2012年末,新型金融组织涉农贷款余额96.32亿元,较年初增加58.92亿元,增幅157.56%,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8.73个百分点,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84.93%,比年初提高9.86个百分点。农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较年初分别增长230.53%和162.6%,超过贷款平均增幅101.7个和33.77个百分点,农户和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85.32%,较年初上升4.28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在新型金融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在产业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中,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略失平衡,城镇化水平整体较高的城市新型金融组织发展较快(济南市有村镇银行6家、小额贷款公司20家;滨州市有村镇银行3家、小额贷款公司28家;临沂市有村镇银行5家、小额贷款公司29家)。人口城镇化主导型城市的新型金融组织尤其是村镇银行发展较为缓慢(淄博市仅有村镇银行2家、威海市仅有村镇银行2家;东营市仅有村镇银行4家;莱芜市仅有村镇银行1家);人本文明城镇化主导型城市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极不平衡,其中潍坊市有村镇银行5家、小额贷款公司50家,在全省位列前茅,而枣庄市只有村镇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仅有6家。2.新型金融组织风险。新型金融组织由于缺乏政策、资金扶持,信用环境较差等因素,现阶段普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环境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不同的金融组织风险在不同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中的体现也各有侧重。(1)产业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普遍滞后,极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产业城镇化主导型的城市整体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较为落后,金融系统监管不力、风险管理缺失等问题可能加剧其新型金融组织的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由于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时间较短,发展速度较快,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同时,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主要面向农村金融市场,涉及的范围极为狭小,使得潜在的信贷风险更为集中;再加上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普遍滞后,缺乏信息系统支持,不能有效识别客户信用情况,部分贷款人信用和法律意识淡薄,从而信用风险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于村镇银行来说,其客户多为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或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季节性强而违约风险较高,其信用风险比一般银行要高;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贷款具有较高的地域和部门集中性,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信贷资产组合风险较大,具有很高的破产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是目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瓶颈,由于金融环境滞后,产业城镇化主导型城市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信誉积累不足,社会认同度较低,降低了对绝大多数投资者和储户的吸引力。同时,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农村金融组织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融资平台,不能有效地利用各种新型金融工具,后续融资面临困境。另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依存于农村,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且农户贷款具有季节性,需要贷款的时间又相对集中,加大了信贷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流动性风险。(2)人口城镇化主导型城市的宏观环境普遍滞后,宏观经济基础无法有效支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数量明显少于其他两种类型的城镇化模式。人口城镇化主导型的城市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水平滞后,因而很难吸引或留住理论准备充足、操作经验丰富的高端金融人才。同时,由于资金紧缺、监管缺失、经营发展空间狭小,导致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水平普遍不高,从而蕴含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另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现代化服务手段,现代化信息系统不能及时建立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而操作风险高企。(3)人本文明城镇化主导型城市信用环境普遍滞后,易导致新型金融组织信用风险。人本文明城镇化主导型的城市信用环境较为落后,金融系统监管不力、风险管理缺失等问题可能加剧其新型金融组织信用风险。一是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时间较短,发展速度较快,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二是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主要面向农村金融市场,经营范围狭小,潜在的信贷风险更为集中;三是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信息系统支持,不能有效识别客户信用情况,加之部分贷款人信用和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难以有效管理和控制。对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客户多为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户或涉农小微企业,具有较高的地域性和集中性,在没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信贷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极大。

三、新型城镇化金融市场的建设与风险阻断

(一)城镇化与金融市场的协调性建设

1.协调发展型。协调发展型城市应发挥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优势,稳步发展。青岛市的发展应继续保持其发展优势,潍坊市应注重金融生态环境与城镇化的稳定和提升,滨州市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应注重整体性的提升。2.城镇化发展略滞后型。此类城市的发展战略应在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中,逐步将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推向协调。济南市应该整体性发展并继续保持其优势,将城镇化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日照市和聊城市在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上较为滞后,应注重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提升,同时注重其协调发展。3.金融生态发展略滞后型。此类城市的发展战略应该在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中逐步将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推向协调。烟台市应整体发展并继续保持其优势,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威海市和济宁市整体上比较有优势,应注重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继续发展,将重点放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上,莱芜市的发展比较滞后,应该注重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提升。4.城镇化明显滞后型。此类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基础较好,应该注重城镇化进程的推动。淄博市和临沂市的整体进程城镇化建设应放到首位,东营市和菏泽市的整体进程也应更加注重城镇化的建设,在城镇化与金融生态环境整体提升的同时,注重二者的协调发展。5.金融生态明显滞后型。此类城市应更加注重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为城镇化提供良好的基础。泰安市、德州市和枣庄市应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放在其整体进程的首位,同时注重城镇化进程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市场的建设

金融市场的建设,应当体现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建设。改善山东金融生态环境应该从宏观环境和金融环境等方面着手。1.优化宏观经济基础。一是努力推动结构调整和实体经济发展。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提高质量效益和增加就业为重点,以存量强根基,以增量促调整,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二是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坚定不移地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进一步更新理念,增强意识,营造氛围,夯实基础,对外开放朝着优化结构、拓展领域、提高效益方向转变;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提高口岸开放水平,促进开放型经济更好发展。2.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稳定性。一是提升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吸引各类商业银行来济增设分行,争取进出口银行设立省级管辖行,积极引进大型外资银行,加快齐鲁银行的改革发展。通过市场竞争提升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金融服务稳定性。二是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动高新区成为全国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龙头企业和盈利水平高的中小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丰富资金来源。三是强化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扩大工程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企财险、货运险等险种,健全完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强化保险对经济的保障作用。3.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塑造良好信用环境。一是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信用防范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注重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房地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代销保险风险进行相应风险防范。二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章,对征信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要求等做出规定,确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建立对征信从业人员的资质考核与认证标准,并制定征信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形成信用中介机构规范体系。三是加快发展区内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咨询等金融中介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提高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船舶、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专业性评估机构的建设,提升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

金融市场建设篇(4)

关键词:离岸金融策略选择

离岸金融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至今,已经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与地位。时至今日,伦敦、纽约、东京、香港等大型国际金融中心,均同时拥有在岸和离岸市场;而建设一个不能经营离岸业务的“主流”国际金融中心,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目前在中国,离岸金融仍然属于边缘化的新生事物,面临着曲高和寡、叫好不叫座的困境。尽管离岸金融试点从深圳扩展到上海和天津,尽管各地媒体和学术界对于谁应当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一度争论得不亦乐乎(当然一般是论证应在本地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但是至少就目前看来,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正式启动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然而,回避不是办法。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声名狼藉的“世界工厂”,让发达国家一边骂我们倾销一边享受我们廉价地牺牲本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制造并出口的商品;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国际金融游戏规则的消极接受者,将自己绑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下,把低回报的美国国债当作宝贝似的一个劲儿地购买,以致不得不成为向美国经济输血最多的、号称“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如果我们不想再将购买美国的房地产和投行债券这些被斥为“毒垃圾”的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增值的主要手段,以致上百亿美元的投资在次贷危机中血本无归;如果我们不想再位于国际金融系统产业链的底层,不断将本国劳动人民在制造与贸易行业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富轻易地送到霸权主导的国际金融系统产业链顶端,并任由后者通过汇率安排、金融危机等多种手段掠夺我们的财富……那么,我们就必须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我们就必须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在这一竞争过程中,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是颇为关键的一环。

在阐明了必要性的前提下,策略选择的问题,即以何种方式推进大陆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问题,就变得非常关键了。具体来说,有关的策略选择应当涵盖外汇管制、业务发展、市场选择和法制建设四个问题,而这四个问题正是未来大陆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必须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一、外汇管制策略

所谓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令、条例等形式对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汇入和汇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方式及总兑换比价所进行的限制。外汇管制的目标,一般是维持本国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秩序、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本国竞争力等。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贸易与非贸易外汇、资本输出入、非居民存款帐户、黄金输出入、汇率调整及动作等等。

目前一般存在三种外汇管理体制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外汇管制,即对所有外汇收支活动都实行管制,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第二种是部分外汇管制形式,即对外汇收支的经常项目不实行管制,准许自由兑换外币和汇出汇入外汇,但对资本项目实行不同程度的管制,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是名义上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原则上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都不加限制,允许货币自由兑换,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实施间接的或变相的限制措施。

外汇管制的方法可分为直接管制方法和间接管制方法。前者是指外汇管制机构明文规定外汇的买卖方式、数量以及汇率,并对各种外汇业务实行直接、强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指国家通过诸如许可证制度、进口配额制度、外汇平准基金制度(主要通过央行实施)、互惠信贷协定网络制度(主要在发达国家央行之间运用)等形式,间接影响外汇业务,从而达到外汇管制的目的。从另一角度上看,外汇管理的方法又可分为数量管制、汇价管制和综合管制三种,即从外汇业务的数量上、或从汇价上、或从两者的结合上实行外汇管理。

在国际层面上,调整外汇管制问题的规范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该条第2款(a)规定,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准,成员国不可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支付或转移进行限制或实行歧视性汇兑安排或多重货币做法,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为经常性国际交易所进行的付款和转移。而该条第2款(b)规定,包含任何一个会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果与该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会员国境内均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必须与本协定相一致。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4条对成员国实施有关外汇管制的国际义务做了过渡安排。依据这一条款,成员国可以通知IMF保留某些限制并根据情况调整;成员国不能恢复已经取消的限制或实行新的限制;成员国与IMF应每年进行磋商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限制;但成员国不能出于非国际收支方面的原因实施限制措施。

可见,就目前的国际规范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仅要求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不把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IMF仅可在特定环境下要求国家加强资本控制。这一标准尽管较低,但有利于在绝大多数国家内部推行和实施,因此,中国目前的外汇管制状况,也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的。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若要推行离岸金融业务乃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这样的低标准显然是不够的,不解决外汇管制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

那么,我们应该在外汇管制的问题上作何策略选择呢?

目前的外汇管制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上。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一国在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负债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贷款、证券等。1996年,中国大陆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而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一直处于逐步推进过程中。目前,在IHF所划分的43个资本项目中,在中国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不受限制或较少受限制,40%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受较多限制,10%以上的资本项目交易受严格管制。也就是说,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的可自由兑换。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长期策略,也是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关键一步。因为离岸金融彻底的国际性,必然要求交易货币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市场所在国的本币不能实现可自由兑换,那么该离岸金融市场很难就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了,在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也很难占到优势。

但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兑换是一个长期的步骤,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也就只能继续等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些短期的策略,从而既能够立即推进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又能够与逐步完全取消外汇管制的长远规划相适应。

在短期策略上,我们可以在维持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作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就是将本币——人民币排除在交易货币之外,而仅选择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第二种选择,就是允许本币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货币,但交易对象仅限于本国金融机构一一即居民,本币离岸金融交易暂时不对非居民开放。

就第一种短期策略而言,目前来讲是比较可行的。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采用了这一做法,即将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本币排除在离岸金融交易货币范围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绝非长久之计。很多发展中国家尽管采用这种做法建立起了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其竞争力却因此大打折扣,难以抗衡本币业务充分开展的纽约、东京离岸金融市场,而目前离岸金融市场交易货币本币化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就连禁止本币交易的鼻祖一一英国伦敦,也已经开始变相地从事本币交易业务。因此,这一策略至多只能作为过渡措施采用,一旦本国离岸金融市场顺利建立、本币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条件基本具备,就应当转换策略,使本币与其他自由货币一样成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

而就第二种策略选择来说,这一做法既可以放开本币业务,又可以避开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还可以保护本国金融机构的业务份额。尽管这样做看似比较灵活,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遇到较多障碍。尤其是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依据GATS和自己的入世承诺,将赋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表明中国积极地履行了对WTO的义务;但若放开离岸金融业务,又不允许非居民从事本币离岸金融交易,显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更何况,离岸金融交易的主力,历来就是非居民,居民从事的离岸金融交易在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大,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将本币业务局限在居民范围内,不仅违背离岸金融的运行规律,而且有喧宾夺主之嫌。因此,此种策略一定要慎用,如果非用不可的话,也必须在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机制以及经济得失的基础上实行。较有可能被主管部门采用的贯彻这一短期策略的具体做法,应该是推行本币离岸业务的“试点”,而从事试点的单位自然是由主管部门指定本国金融机构。

总之,在外汇管制的策略选择上,短期内我国可以暂时维持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管制,同时将本币业务排除在允许的离岸金融业务范围之外,或者先由本国金融机构试点办理本币业务;而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取消外汇管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使人民币成为中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货币。

二、业务发展策略

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上,也有一个策略选择的问题。就是说,未来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将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离岸货币业务上呢,还是将业务范围扩展到离岸证券业务乃至其他衍生业务上?

前面在讨论离岸金融监管法的时候已经指出过,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都并未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制在传统的货币业务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日本)将离岸金融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业务上。显然,若要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市场的筹资融资作用,将业务范围限定在存贷款上是不明智的。对于中国这样的处在发展中的经济大国而言,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就是为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资金,而不是像日本当年那样为了回流海外日元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因此,我们不可能作茧自缚,将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限制在存贷款业务上。

尽管在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中,我国确实仅开展了部分离岸货币业务的试点,试点单位也仅限于部分银行,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实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试点的业务范围绝不等同于未来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更何况,目前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已经触及离岸证券业务的范畴。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机制。尽管QFII和QDII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但两者一个是非居民投资中国证券市场,一个是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都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一旦内地的离岸金融市场启动,有关的机构就可以顺势将这两种业务整合并移植到离岸金融市场这一个平台上。更重要的是,这两款涉外证券投资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不仅仅限于货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但是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上,业务范围应当既包括离岸货币业务,也包括离岸证券业务。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若允许开展离岸证券业务,那么应如何具体规定离岸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证券业务,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离岸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有的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从事离岸债券、离岸股票和离岸票据业务,但是没有将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国家则允许所有的金融产品、包括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国的国情来考虑,我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做法,即将债券、股票、期货等传统的证券业务列入离岸业务范围,而不将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列入离岸金融范围。这首先是因为,一般只有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和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才可能在最广泛的程度上规定离岸业务范围,而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中国大陆没有可能选择前两种市场模式,采取适中的业务范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其次,离岸金融衍生产品在全部离岸业务中所占的份额一般比较少,将其排除不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质量。再次,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机制复杂、风险较大,即使在监管相对较严格的在岸市场上都很难加以规制,如果在监管相对宽松的离岸市场上开展此类业务,更容易因监管法制的失位而导致风险。最后,考虑到中国大陆金融市场开放的进度,目前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场上都不能经营,要将想这些产品搬到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总之,在业务发展策略的选择上,我国未来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同时发展离岸货币业务和离岸证券业务,但其中的离岸证券业务应仅包括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不包括诸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市场选择策略

广义上讲,市场选择策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何种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二是选择何处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这里主要讨论市场模式选择问题。

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乃是市场所在国实行监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存在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其中内外业务分离型为当今的主流模式。

显然,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我国的需要。首先,这种市场模式适应于由国家政策推动而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和日本在建立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这种模式,这与我国的情况是类似的;也就是说,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也必须依靠国家政策的推动,这跟英国、香港这样的具有长期金融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自发建立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其次,尽管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是基于国家政策推动,但是我们的国家政策绝不是通过提供避税便利吸引离岸资金入账和离岸公司注册来获得收费,而是要真正地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真正的、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因此,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绝非我国的选择。再次,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通过隔离在岸账户与离岸帐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内外业务渗透而带来的风险,起到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的作用。最后,考虑到我国的外汇管制仍然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那么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实行内外业务的分离就是不二选择了。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虽然是内外业务分离型的,但也允许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一定程度的渗透,而过分严格的内外分离会使创建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打折扣。因此,我国在建立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内外业务渗透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在市场建立初期,内外业务的渗透绝对是要禁止的,因为前期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是开展离岸业务、顺利建成离岸市场而不是扩展渗透业务,且由于渗透业务监管上的难度更大、所带来的风险较高,若贸然推进,不仅得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很容易引发风险并导致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在离岸市场已经建立、市场秩序已经稳定、离岸业务顺利铺开、监管法制比较成熟的基础上,我国可以考虑逐步地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从而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利用资金。

具体到内外业务渗透的制度设计上,我认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首先,在一开始的时候,应当只允许离岸资金向国内渗漏,而不允许国内资金向离岸渗漏,这样可以控制因国内流动性过剩而可能导致的离岸金融市场泡沫;其次,在有关的金融制度构建比较成熟、尤其是金融监管法制比较完备之后,可以进一步允许离岸与在岸业务的双向渗透;.再次,渗透的规模总的来说是不断扩大的,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其规模不可以缩减,渗透规模应当是灵活而适度的,从而既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求,又不冲击国内物价水平,也不妨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最后,在允许渗透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渗漏关系的监管,有关的监管措施应当有效和及时,且在设计有关的法制的时候,应当确保监管当局能够随着离岸业务渗透的进展对监管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法制建设策略

完整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法一般包括三大部分:离岸金融法基本原则、离岸金融交易法、离岸金融监管法。那么,相应地,作为市场所在国的中国,在建设本国离岸金融市场、对发生于其境内离岸市场上的离岸金融关系进行规制与协调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这三部分的法律制度作为规范交易和监管的标准。只不过,在具体推行上述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情况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策略。

理论上讲,最理想的立法方式,就是制定一部《离岸金融法》,全面调整离岸金融交易关系与离岸金融监管关系,明确有关法律原则。至于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以及经常发生变化的问题,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规章来处理。但是,这种法制状态是很难一步到位的。首先,在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建设本国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国家很可能会采取逐步的、渐进的方式,比如先放开离岸货币业务再放开离岸证券业务,有关的法制建设只有跟着市场建设形势逐步开展,而不可能一步到位。其次,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之初,国家可能有一段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业务限制的过渡期,立法机关或主管机构也可以先制定一些层级较低的、暂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待到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时机成熟,再在清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尽管可能必须经历一个过渡阶段,但只要立法的长期策略是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法》,那么法律规制的最优效果仍然可以实现;而且,我们可以通过这一逐步法典化的过程,根据现实中的问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最终制定的《离岸金融法》具备并保持先进性。

当然,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有两种选择。一是将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分开,各自制定法律,这种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相比之下比较浪费立法资源,且可能导致离岸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被分割;另一种就是不集中制定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而将它们分散到合同法、税法、外汇法、证券法、银行法等既有法律中去,也就是说主要靠修订原有法律完成对离岸金融关系的规制。我认为这种选择不能完全体现离岸金融法的性质,也不利于法律的明确性,容易出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何况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殊性,即使主要采取修订原有立法的方式也不能避免在某些问题上另立新法,实际上根本不能节省立法资源;更为关键的是,对于离岸金融关系这个快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如果没有规定统一的、普遍的、抽象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旧法的修改还是对具体问题的另立新法都赶不上离岸金融实践的发展速度,届时法官面对具体法律规则没有规范的新问题就只能是束手无策。

金融市场建设篇(5)

以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为中心。它包含着这样的要素:首先,所有文化是以满足人的各种生存发展需求为原动力;其次,是基于人们自觉的社会实践,当然不是单体的,而是带有一定普遍性;再次,这种文化是生长着的,比较着的,建立在个性特征和种种局限基础上的。

表明人们的价值取向。从总体上说,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认识。而从具体方面而言,则是基于经济和社会实践生活中的比较鉴别之后所得出的选择性结论,进而在认识与实践的下一循环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取向。而其基础,当然是所有行为人个体的利益。但这种无数个体利益所反映出的一致性,则构成文化的内涵。

反映人们规律性的认识。文化不是偶然出现的思想火花,不是分散的、偶然的社会现象。当然会基于个体的思维劳动与创造。但只有思想的火花真正反映事物的本质,个体的思维成果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偶然出现的思想观点反映并揭示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升华为文化。

文化存在方式的多层次性。从最基本方面而言,文化反映为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基本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与制度,反映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反映为经济和社会结构,反映为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准,反映为人们的、行为方式等。从一般表现来看,则反映为人们生产生活习俗,反映为社会风尚。如党风、政风、行风、单位的风气、社区、邻里、家庭风尚等。

文化因对象不同而带有相当的局限性,从而构成比较和竞争,形成新的发展动力。这些局限性,有历史的局限性,如“”极左路线时期等;有地域的特征(行政区、社区),民族特征,年龄性别特征,社会组织特征(职业特征)等。

文化的可塑性

文化具有可塑性,对人们社会实践具有影响力和约束力。

文化的可塑性,是指文化的形成固然带有自发性与客观的必然性,但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可选择性,可以在一定范围进行理性、理想的设计――不违反人们基本利益和愿望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整理、归纳、升华。

同时,文化对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又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当文化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时,当文化成为一种舆论氛围、一种风气、一种思想道德时尚(如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雷锋、焦裕禄形成的影响)时,文化会产生教育影响力,成为审美和判断是非的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舆论引导、监督的作用,会唤醒人们的良知。在这种情况下,文化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对法律、纪律、公共管理形成结构性补偿和功能的放大。

认识文化的能力作用,还在于了解文化建设的实现方式。一般而言,国家、政党、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名流、职业工作者、媒体等,都是从事文化建设的主体,负责从人民群众健康文明的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典型,进行目标、结构和行动方案的设计,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启动行政和社会资源,在既定时间范围内组织实施,并进行考核评价和鉴别,从而进入下一循环。

搞好金融文化建设

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对金融事业进行功能定位

在小生产自给自足的条件下,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业都没有如今天显得如此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直接融资相对应的金融业所提供的间接融资,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这种资源,对于新生经济主体、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技术升级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对于现代经济发展的理念而言,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依赖经济体自我积累,而必须选择基于社会高度分工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融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业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和燃料仓中的燃料,而这种燃料的能量指数与给付制度就构成了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竞争中优劣比较的重要因素。

毋庸讳言,我国自古至今,相对于海洋文明、城邦文化、议会制度的国家而言,长期以来走了一条内陆文明、农耕文化、中央集权与封建专制的道路。建国之后,又学习模式,走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路线。相对来说,工业文明起步晚,也没有经历类如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文艺复兴等运动,金融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承认,金融业本身发育不完善,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也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伴随国企改革,大批民营经济主体雨后春笋般地生长出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和比重不断增加。在农村,许多地方的农民在解决温饱之后,面临着农业内部最基本的分工分业、结构升级和规模经营。如种植业的成果向养殖业转化升级中获得更多的回报;发展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工,以更好更快地走向市场和应用新的科技成果等。就服务业而言,普遍面临结构优化、规模经营,以及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改造等问题。在上述情况下,资本作为资源成为社会普遍的需求。然而事实上,一方面发展主体金融资源稀缺,另一方面整体社会却存在流动性过剩。作为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竟然高居世界第一位。这种情况表明,金融业发展的理念,治理结构,制度安排,产业政策等,还没有完全脱胎于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机关化、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导致金融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在很多地方,还把民营企业看作是后娘养的,歧视政策尚未得到充分清理和纠正;出于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考虑,一些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风险,宁可闭门谢客,也不愿为一些好的项目予以支持等等。

标本兼治,内外结合,上下联动

标本兼治,就是充分挖掘文化的内涵,使金融系统的文化建设有一定深度和内在质量。作为治本之策,应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实现自己的职能和价值,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就解放思想,例行改革,解决金融资本产业化、市场化中的管理制度、机制和产业政策过时、缺失及梗阻问题,使资本真正市场化,金融机构平民化,实现管办分开、政企分开、政策性扶持与企业化经营分开。作为治标,应主要围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规范、行业作风等内容进行,弘扬新的金融队伍风尚。

内外结合,就是金融系统练好内功,与整个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结合起来,进而保护金融业改革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营造金融环境,各级政府应承担第一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社会,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业内人士的诚信记录档案,与相关的奖励与惩戒措施挂钩,完善相关的法律;二是组建担保机构,以财政为主筹集风险分担资金,协调相关的可担保资源;三是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的优势,协助金融机构搞好重点融资项目的调查、考核,协助金融机构搞好疑难案件的诉讼等,及时向上级金融机构反映情况、通报信息,处理棘手问题,保护基层金融干部的积极性。

上下联动,就是通过系统管理资源的整合,实现管理放大,提高系统的体系能力。从文化建设的角度而言,作为领导机关,要承担起目标、行业规范、产业政策、相关法规的制定,加强决策、部署、督办、考核。作为基层,主要是强化载体建设,以班组、岗位和人为实体,注重具体的行业文化实践,并通过文化建设来促进绩效与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创建良好的金融文化建设环境

研究金融文化建设,首先要注意金融文化的土壤和相关因素。大的方面说,金融文化根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特定时代,根植于改革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社会实践。具体说,其因素主要包含了国家体制、纪律、政府管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消费者及参与金融活动者,国际市场及其主体等。其次,要注意到金融文化的层次性,即行业文化、企业文化、员工文化的统一,以及体制文化、法纪文化、监管文化、经营文化、职业伦理文化的统一。再有,就是要注意金融文化的本质、内涵,以及与金融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从目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来看,进行金融文化建设,应着眼以下七个方面:

现代开放的市场金融文化。现代金融业所面临的显著时代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的来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从我国特定情况来看,还包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区域行业壁垒弱不禁风,以跨国公司等垄断行业的垄断产品强势占领市场,任何地方、行业、企业的发展,都要受到全球化的影响,囿于一城一地的经营理念,没有经济规模的组织结构,技术含量低、消费理念非前卫的产品,难以在全球化的今天立足。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的生产、传播、应用周期越来越短,追求产品的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使得人才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意义上,谁垄断了人才,就意味着势必会垄断和占领市场。人才政策则成为核心竞争力中的核心。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浪潮正在冲刷着传统计划体制的堤岸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实际生活中,谁最先认识并把握市场,谁就占有先机,谁就克敌制胜,谁就最先完成脱胎换骨。而抱残守缺者,不仅仅来自一些政府的管理行为,也来自金融业内的一些管理行为。当然,都是在做掩耳盗铃的自欺。构建现代开放的市场金融文化,主要是在向市场和西方学习时,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管理政策,形成与市场良性互动的内生机制,充分吸收借鉴最新的管理方式,促进管理的深化与科技方面的更新。

业内“包容”、公平竞争的行业文化。“包容”既是对行业内部其他金融机构个性经营的尊重,也包括对别人长处的吸收能力,还包括业内在重大问题上的协作、互助与默契。现代企业间的竞争,在行业内部,可以催生新的政策、机制、产品、成本价格收益、管理和人才组合。同时,竞争还会带来行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变化。竞争负面效应的克服,关键在于行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与协调,以及对反规则行为的及时、有效裁处。行业的管理,还在于要建立业内信息共享(非商业机密)、业内综合反馈信息、价格平衡、成本因素协调监管、行业预警预报等机制。

“公民”待遇,反特权、反歧视。主要是解决嫌贫爱富,重利轻义,只顾企业效益,不顾及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公民待遇的本质,是建立在合理规避风险、科学经营基础上的平民化经营。这种平民化经营,从法理上说,视所有消费者为平等的公民,任何人,包括政府、经营者、地方豪强望族都没有特权;对任何消费者,包括个体私营业主、民营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都不能歧视,真正做到“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

鼓励创业。金融,是资本的哲学。而创业,创造和积累财富,则是资本的天然禀赋。鼓励创业,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往往在金融行为上体现为鼓励新生经济主体,鼓励风险项目的融资。体现为鼓励新生创业群体,风险无疑会更大些。但唯其如此鼓励,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多地建立在新的生长极上,这也符合边际效应理论。问题在于,在事实上,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意在这方面冒险。所以,必须假以相应的风险担保体系和政府投入为主的风险资金,来分担金融机构的压力。

金融市场建设篇(6)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金融市场建设篇(7)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期货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期货市场。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传统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还是新兴市场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期货市场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要把上海建设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期货市场的建设理所当然地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历史使命。目前,上海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条件基本成熟。

一、期货市场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动作用

1.期货市场及工具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期货市场在促进经济发展、聚集资本和资本输出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而且期货市场的“后发效应”效果明显。如,英国在20年前就认识到自己的金融中心地位如果没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来支撑,将会发生动摇。在不足20年的时间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从立法到政府推动,使英国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成为能与美国抗衡的金融期货市场之一。

2.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入世后,国民经济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将派生巨大的衍生产品交易需求和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如果我国期市发展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发展,那么,最活跃、最具成长性和盈利性的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领域就将为外国金融机构占领或侵吞。

3.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可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首先、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为投资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组合投资的空间,有助于实现组合投资的风险分散要求;其次、可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再次,为金融机构开拓金融风险管理业务提供了市场工具和条件,从而在投资领域、业务范围和管理手段等方面为金融机构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创造了条件。

4.商品期货市场能够推动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在京津深沪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中,上海的优势就在于具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更能够借鉴国际经验,利用期货市场,发挥后发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扩大金融市场的规模,聚集大量的金融机构,快速建成国际金融中心。

5.商品期货能够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而石油期货还能够规避能源价格上涨的风险能够锁定原材料的价格,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可以通过国内市场影响国际价格,引导国际油价向有利于本国的方向发展,避免被动接受价格。

二、上海率先开拓期货市场的优势

1.上海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了多元化、门类比较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成为国内金融业发展最快、资产质量最好、企业法人治理水平最高的地区,并拥有金融改革试点的优先权,为商品期货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上海作为制造业中心,给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加入WTO之后,随着跨国公司更多地进入,制造业更多地转移至中国,中国将成为世界的制造业中心,大宗商品,尤其是原材料的进口和交易剧增,对期货交易发现价格和避险的要求也会剧增;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期货市场做后盾,企业本身的安全经营能力就有所缺陷。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同我国的经济实力和世界期货市场的现状不相匹配。

3. 世博会是上海面临的又一次重大的历史机遇。上海期货市场可以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争取先试先行,在世博发展战略中确立自己的发展位置,不断吸引海内外金融保险人才、资本、机构,发挥上海期货业在全国期货业中的资源集聚与功能辐射作用,使上海逐步成为我国期货产品的研发中心、技术服务的供应中心及行业标准的设计中心。

4.上海具有明显的地理优势、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信息化和现代化程度高,交通便利,经济发达,依托长三角腹地,发展前景广阔。如果上海期货交易能在金融衍生品和石油等大品种上有所突破,将会成为国际期货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对手。如果上海建成世界第三大国际期货市场,期货交易将横跨越亚太、西欧和北美三大经济区,就能实现国际期货市场24 小时全天候运作。这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5.上海对外开放程度较高,与国际经济交流频繁,可以在公司治理、市场监管、技术系统、金融品种和衍生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教育与培训、市场服务等方面与先进市场经济国家开展广泛合作。

6.进一步发展商品期货的条件已经具备。经过近七年的调整和整顿,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程度、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走在全国市场的前列,已步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大发展的条件基本成熟。

三、上海发展期货市场的基本思路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诸多内容,涉及中央和上海许多部门。以商品期货为突破口,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近阶段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集聚,进一步营造金融机构集聚的市场环境,不断拓展期货市场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货币市场功能;二是积极推进期货市场和商品的改革创新,围绕提高期货行业的竞争力,积极支持期货市场改革,积极探索期货产品创新;三是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加快建立期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为上海初步形成全国期货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运作中心和资金清算中心奠定基础;五是全面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六是大力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塑造人才使用的新观念和新机制。

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强对上海期货市场的重视。上海市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期货市场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市场来考虑。在新品种的上市方面,上海市政府可以发挥一些作用,同国务院的各部委及决策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推动新品种的上市。同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为期货市场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多做一些协调与沟通工作。

2、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吸引国内更多的金融机构将总部迁到上海。上海必须抓住中国加入WTO的重大机遇,一方面要加快上海本地金融资源的重组,努力培育几个在中国、在亚太地区甚至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金融企业集团,另一方面更要创造条件,通过市场机制和营造发展环境,积极吸引“外地、外资”的金融机构入沪。

3、在外资的准入方面,可以考虑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目前,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主体趋于成熟,市场功能逐步体现,国内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联动性增强。如果引入QFII,国内期货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开创一个全新的发展局面。在股票市场上推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认证制度后,中国证监会也将推进有现货背景的境外企业通过合理途径,进入期货市场,使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不断合理化、多元化,中国期货市场将向国际化迈出更大的步伐。

4.加快期货市场的法规建设,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尽快促进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快《期货法》立法步伐。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一个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的监管体系,通过分层次的监管体系使期货监管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上来。坚决取缔非法期货交易,促进持牌机构的发展。

5.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石油期货等迫切需要的期货品种,配合在加入WTO后相关市场的改革,降低现货市场风险。精心设计合约,确保大宗商品期货品种顺利上市。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对象,合约设计是该品种能否上市及上市后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应根据入世后市场的需求及交易所自身的特点和定位,相应做好石油、玉米、大米、白砂糖、棉花、线材等商品期货合约的设计工作。充分认识金融期货的重要性,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加强期权研究,完善期货市场品种结构。

6.推进期货交易所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国际竞争形势和市场压力下,我国交易所在两个方面急待改进:一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急需提高,同时加强一线监管能力。二是交易所需要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改革交易所体制较为稳妥的方式是,首先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然后在条件成熟时,选择有一定条件的期货交易所进行股份公司改制的试点,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所还要在运行机制、交易方式、结算方式、风险管理方式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7.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是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并随着期货市场与共同基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适应了我国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并且增强市场流通性、健全市场机制,能够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相信随着期货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期货投资基金也会从无到有,日益成熟,使其成为整个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 上海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金融市场建设篇(8)

1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

1.1 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创阶段(1989—1994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很大,这对以香港为主要市场的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加之此前一阶段的盲目扩张和管理不善,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立刻暴露出来,离岸资产质量不断恶化。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宣布暂停新的离岸资产业务,离岸业务进入了清理整顿阶段,离岸业务的发展也步入了停滞和萎缩期。虽然离岸资产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离岸资产质量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2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整体业务经营发展不全面

首先,我国离岸金融经营的业务种类范围较局限,不够多样化。按照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离岸银行可开办的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凭证、外汇担保和咨询、见证业务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中资离岸银行的业务阶段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上,仍然以发展国际结算和低风险的贸易融资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外中资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境外等狭窄的范围内,而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客户较少。

其次,我国离岸银行的离岸业务这几年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可是总体规模还是不够大,与国外离岸银行的业务规模相比甚有差距。2002年离岸银行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各中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总量、存款余额和国际结算业务量都增长很多,整体业务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其中,国际结算业务的增长最快。但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看齐的时候,我们的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还是较小。

2.2 政府主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政策优惠不够。我国中资银行在经营离岸业务时的整个外部环境不宽松,在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中没有很多的政策优惠,没有优惠的税收制度。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离岸银行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积极为离岸银行业务构造一个宽松优惠的外部经营环境。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的成功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积极支持。目前我国的银行没有得到足够的政府金融政策的倾斜,利率和汇率额管制还较严格,政府对我国目前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还不是很明显。 2.3 我国没有形成对离岸金融的完整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

3 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构建的建议

3.1 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提高业务规模

3.2 政府要积极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我国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适度开放离岸客户准入的资格范围,降低存款准本金率,给予更多的金融政策倾斜。另外,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离岸金融业的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吸引国外银行来华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扶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在保证外汇资金外来外去的基本前提下给离岸银行更多的自由度,把离岸金融市场当做我国的“国际金融自由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这也会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3.3 制定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法律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不统一的问题,那么我们很有必要建设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都很健全。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将目前离岸金融市场遇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完善原有的法律规章,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尽量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矛盾的规定。根据金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补充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弥补法律空白。这样通过建立一个基础性的统一的法律,可以让其他相关法律有一个法律基准,并且形成一个统一的离岸金融监管的框架,以此更好地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金融市场建设篇(9)

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国民属性,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早在1989年,我国就开始试办离岸金融业务。虽然在随后的20年中,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一直在进行,但是还未发展到一定规模。与世界上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大差距。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加以改进,以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快速发展。

1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

1.1 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创阶段(1989—1994年)

金融市场建设篇(10)

离岸金融市场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国民属性,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早在1989年,我国就开始试办离岸金融业务。虽然在随后的20年中,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一直在进行,但是还未发展到一定规模。与世界上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大差距。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加以改进,以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快速发展。

1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

1.1 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创阶段(1989—1994年)

这一阶段,主要只有招商银行一家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89—1991年招商银行的离岸总资产从3073万美元迅速上升到21012万美元,离岸存款、贷款、业务利润等指标都上升较快,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开端。1994年该行的离岸存款达到32283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312.52%,离岸贷款达到43766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222.56%,离岸业务利润达到1346万美元,比1991年上升395.88%。离岸业务占全行业务的比重在10%~15%。这一阶段,离岸业务各种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健全起来,业务发展良好。

1.2 离岸金融业务的迅猛增长阶段(1995—1998年)

1994年以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相继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1996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也获准成为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规范试点银行。至此,共有5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1997年我国的离岸总资产、存款、贷款、利润分别为26.85亿美元、23.2亿美元、20.6亿美元、5747万美元,其中招商银行的离岸存款、贷款、利润分别为13.5亿美元、12.1亿美元、3999万美元,分别占全国离岸存款、贷款、利润总额的58.19%、58.74%和69.58%。1998年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保持惯性,离岸存款、贷款、利润分别达到23.21亿美元、21.32亿美元和5157万美元。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初具规模。

1.3 离岸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阶段(1999—2002年6月)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影响很大,这对以香港为主要市场的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加之此前一阶段的盲目扩张和管理不善,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立刻暴露出来,离岸资产质量不断恶化。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宣布暂停新的离岸资产业务,离岸业务进入了清理整顿阶段,离岸业务的发展也步入了停滞和萎缩期。虽然离岸资产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离岸资产质量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1.4 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2002年6月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11日重新开放离岸金融,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自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同年5月22日,又将试点扩大到全国。2005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成为我国第一批开办离岸担保业务的中资银行,这也是我国政府有意推动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

2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整体业务经营发展不全面

首先,我国离岸金融经营的业务种类范围较局限,不够多样化。按照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离岸银行可开办的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凭证、外汇担保和咨询、见证业务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中资离岸银行的业务阶段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上,仍然以发展国际结算和低风险的贸易融资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外中资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境外企业等狭窄的范围内,而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客户较少。

其次,我国离岸银行的离岸业务这几年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可是总体规模还是不够大,与国外离岸银行的业务规模相比甚有差距。2002年离岸银行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各中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总量、存款余额和国际结算业务量都增长很多,整体业务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其中,国际结算业务的增长最快。但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看齐的时候,我们的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还是较小。

2.2 政府主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政策优惠不够。我国中资银行在经营离岸业务时的整个外部环境不宽松,在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中没有很多的政策优惠,没有优惠的税收制度。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离岸银行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积极为离岸银行业务构造一个宽松优惠的外部经营环境。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的成功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积极支持。目前我国的银行没有得到足够的政府金融政策的倾斜,利率和汇率额管制还较严格,政府对我国目前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还不是很明显。 2.3 我国没有形成对离岸金融的完整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

首先,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我们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自1989年我国部分银行试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离岸业务的监管机构,先后颁布和下发一些办法、细则和通知等。2002年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恢复后,仍沿用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中资银行,而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在岸与离岸银行业务之间有10%的资金相互抵补,而在200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在岸与离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1996年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禁止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接受境内居民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都不得接受境内居民担保。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构架下,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不明确,地区间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3 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构建的建议

3.1 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提高业务规模

在离岸中间业务方面,中资银行应该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之外扩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诸如国际保理业务、离岸票据贴现业务等新业务,作为利润的新增长点。此外,中资银行应更加关注跨国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离岸金融创新。随着中国经济和财富的快速增长,离岸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离岸金融的一大亮点。欧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高利润的离岸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可以通过离岸基金、环球财富保障计划、家族信托基金等业务帮助富人进行全球化的投资和资产管理,在规避了国内单一市场投资风险的同时,节省纳税支出、减少投资成本、加强财务保密性,因而一直受到欧美各国富人的青睐。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预计2009—2013年的5年内,中国财富市场将以年均17.2%的速度增长,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将从2008年的41.7万户增加到78.8万户。我国富豪的离岸投资主要目的是移民和子女留学,其投资的金额也将随着移民和子女留学数量的增加而上涨。所以银行开展我国富豪的离岸私人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增加私人银行离岸业务,可以提升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也可以提升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

3.2 政府要积极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我国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适度开放离岸客户准入的资格范围,降低存款准本金率,给予更多的金融政策倾斜。另外,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离岸金融业的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吸引国外银行来华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扶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在保证外汇资金外来外去的基本前提下给离岸银行更多的自由度,把离岸金融市场当做我国的“国际金融自由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这也会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3.3 制定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法律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不统一的问题,那么我们很有必要建设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都很健全。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将目前离岸金融市场遇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完善原有的法律规章,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尽量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矛盾的规定。根据金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补充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弥补法律空白。这样通过建立一个基础性的统一的法律,可以让其他相关法律有一个法律基准,并且形成一个统一的离岸金融监管的框架,以此更好地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许明朝,贾伟.论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j].上海金融,2007(4):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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