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性投资项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9 16:09:22

基础性投资项目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1)

一、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的演进

(一)传统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融资机制中融资和被融资的对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一级政府。政府是基础设施资金的供给者,无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决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与运营,均由政府统一包揽。

由于政府的可投资金有限,以及政府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对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能力低下,一些重要的公共事业,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甚至被划为非生产性建设的次要地位,使社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各地区和大小城市纷纷组建了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基础设施项目可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的区分主要在于提供服务的有偿程度上,收费机制完善并且价格到位的项目就是经营性项目;拥有收费机制,但收费无法达到要求的项目是准经营性项目;没有收费机制的项目就是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降低价格就可以转化为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项目取消收费机制可转化为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可以相互转化。

1. 政府财政部门将现金、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注入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委托其对现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经营基础设施资产。这些现金和资产包括国债资金、专项建设投资资金、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储备土地和施工过程中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和一些费用的返还。政策性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中介和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贷款、经营性转让、项目融资等途径扩大融资。

2. 政府决定具体投资项目以后,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出具体项目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最终采用的方案。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融资公司负责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具体投资和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三类项目将项目收益上缴到政府财政部门,而投融资公司则通过政府财政部门的投资来偿还资本市场等融资的资本成本并进行增量投资。

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政企分开,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将政府从投融资具体行为中剥离出来的作用。它为政府从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向管理者的过渡提供了途径。在投融资公司的平台下,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有了实现的可能。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弊端

通过上文的比较论述可以看出,尽管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与传统投融资模式相比,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它仍然有弊端:

(一)投融资公司缺乏投融资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的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多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政府是实际的投融资主体,同时又是投融资市场的管理者,而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又同时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决策与管理,因此,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与收益一体的投融资主体。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是充当了政府的出纳角色,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缺乏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方位参与和管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没有建设前期的项目决策权,经营性项目收益和公益性项目支出都是由政府进行使用和调配,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是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资金支付。

绝大多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在对项目进行投融资的流程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交投融资公司建设,建设过程由投融资公司具体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融资、投资安排等问题由投融资公司提交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决策和实行资产调配,这就造成了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权责的不统一和行为能力的不足,无法实现对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调度,具体如图1所示:

(二)单一融资渠道

存在形式多样、实力雄厚的众多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是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条件。从现有情况来看,虽然新的融资模式被不断推出,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然主要集中在财政拨款、国债基金和银行贷款等渠道,市场化融资的应用和发展还不普遍。

三、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改进

通过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模式在运作中遇到了不少障碍,使得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市场化的目标实现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其核心原因在于投融资公司的制度性缺陷和行为能力的不足。针对以上现行模式的弊端,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整个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的有效性:

(一)给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更多的主动权

为了弥补现有模式的弊端,应给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更多的主动权,具体如图2所示:

在投融资建设前期,因为投融资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方面的专家队伍,信息反应能力很强,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及经济发展规划,通过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进行选点、经济分析和决策,既反映政府政策和发展战略意图,又能照顾到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效益,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给予投融资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权,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实现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综合管理。在投融资的收益期,应给予投融资公司对项目收益的合理处置权,充分实现权责统一,实现公平效率。这样也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之从日常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指导规划。

(二)单一融资渠道向融资市场化拓展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投融资职能,需要采用多种市场化手段提升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等已经成为各种融资模式产生和发展的母体,BOT、PPPs等比较新的融资模式在理论和实践界虽然也有应用,但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仍亟需新的投融资模式的产生。笔者在现有投融资模式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融资模式的一些新想法,旨在促使投融资向市场化和多元化迈进:

1. 利用存量资产融资。即通过资产剥离,将有经济效益的资产作为融资资本,通过资产经营权的转让、成立经营性公司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最终实现融资目的。如2005年青岛市排水公司以经评估后的现有存量资产入股成立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25年,负责海泊河、麦岛污水处理厂的继续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并从污水厂的运营中获得回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 257 38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 263亿元),其中:市排水公司以部分现有资产出资6 102 95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 053. 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 运用政府组织增信来覆盖单个公共工程项目的风险。组织增信原理就是以特定组织的信用来提高某一企业或组织机构的信用水平,即信用度。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在发展市场主体、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体系、实施政府增信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协调各方行为、弥补现存体制缺损、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到良性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可以直接进行融资,这就决定了不能施行国际上的发行市政券的融资方式;另一个原因在于,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回收期长、风险大、会计法律等基础市场发展薄弱的特点,可以依托地方财政,通过地方财政的组织增信,提高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的信用水平,利用地方各级政府的政权信用,覆盖单个公共工程项目的信贷风险。

3. 项目组合融资。组合项目融资方式是指将风险和收益率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结合成一个新的组合项目,然后到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为该新的组合项目筹措资金,将具有不同收益和风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进行组合以降低项目的风险。以两个项目为例,一般说来,高风险的资产收益也高,假设风险高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为E1,风险为Q1,风险低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为E2,风险为Q2,两个项目的投资比重分别为W1、W2,根据投资风险收益原理,组合的收益将低于收益最高的项目,高于收益最低的项目,即E12=E1×W1+E2×W2。只要两个项目不是完全正相关,项目组合就可以降低风险,即Q12<Q1×W1+Q2×W2。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与其他项目相比融资的最大问题就是风险大,缺乏同其他项目的竞争力,这一模式降低了基础设施投资的原始风险,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的融资。

4. 以未来收益融资。现有的融资模式都是以已有资产、建设和经营权等为基础进行融资的,需要有一定的现实的资产为基础,对于一些不具备这些基础或者不打算将建设经营权转让的情况,笔者建议可以采取将未来收益打包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由评估机构对拟建设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未来收益为基础,依托政策性投融资公司进行融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因为未来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收益回报的有力保障,可以吸引国外资金和闲置民间资金。项目建成之后取得的未来收益在投资主体间合理分配,对于发行股票融资的投资主体,以未来收益分红;对于发行债券的投资主体,以未来收益偿还本金和利息。

5. 建设权与经营权分离融资。将建设权与经营权捆绑融资对参与投融资单位的要求较高,既要求有资金能力,又要求具有工程建设能力,笔者建议将两权分离开进行融资。

单独以建设权融资的模式,即BT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历史演变,是“Build-Transfer”的简称。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提供回购的履约保证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将该项目设施按协议移交政府。BT模式比BOT模式少了经营的环节,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由政府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宏观监管,BT项目投资单位根据的权限代行业主职责,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实施建设总承包,承担在此期间的风险,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回报。BT模式是政府与企业进行经济合作的一种有效的双赢模式。

单独以运营权融资的模式,可以称之为OT模式(Oprate-Transfer)。由政府以拟建设的经营和准经营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间的运营权为基础,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等方式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协议或合同主要规定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建成后运营收费要求等事项。政府设标,有资质的建设单位竞标,按照协议或合同的要求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交运营方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期满项目交由政府管理。笔者认为,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对投资方的要求,只需要具有资金实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收闲置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将建设权单独以竞标方式转让有利于进一步的降低建设成本,也可以寻求最为专业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建设,丰富了投融资理论。

四、结束语

本文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型的发展历程出发,先后介绍了传统投融资模式和现行的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既肯定了现行模式的积极意义,同时又就其弊端提出改进的建议和具体实现途径。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一方面保障了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对现阶段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政策性公司又存在投融资主体地位形式化、权利责任不统一、未实现对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调度、融资渠道有待向市场化的进一步拓展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赋予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给予其更多的自,提升其行为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使其从融资平台向项目管理全方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泗宗. 对我国基础设施多元化融资的研究[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11):51-52.

[2] 栾世红. 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融资模式的研究[J]. 沈阳建大学学报,2004,(6-02) :133-135.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2)

现行投融资体制以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我国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主要有:①财政融资。②负债融资,主要是通过借债方式(发行国债、国内银行信贷和国际信贷),利用外资。③企业积累融资模式,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和价格机制改革,自筹资金占的比例越来越高。④经营资源融资模式,主要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经营无形资产收入和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收入。⑤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资本融资模式,虽然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城建领域,尤其随着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BOT、TOT、PPP、ABS等投融资模式的使用,但是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只占利用外资的17%左右,民间资本投入数量也相当有限。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是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总体来说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在整个城建中的比例越来越小,自筹资金凸显了其重要性;而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虽然相对较小,但其发展空间巨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①投融资主体单一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旧的投融资体制的束缚,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主体一直是由政府、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担任。单一的投融资主体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难,资金短缺,进而使得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严重不足,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需求。②投融资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与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增长相反,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比例严重偏低,投资总量明显不足,导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发展极不协调。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计只占GDP的3%左右(大部分时期小于3%),远不及世行推荐比重。除了总量不足以外,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结构也不尽合理,基础建设投资过度依赖财政预算和银行贷款,但其增长速度明显赶不上基础建设资金需求增长速度。③投融资渠道狭窄。从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总体特征为:一是政府投资占据主导作用。二是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直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较低。

3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李秉仁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在7万亿元左右。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王元京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国内贷款占整个投资的比重将从“十一五”的15.6%,下降到“十二五”的15%。自筹资金及其他投资资金的比例,有望从76.5%上升到77.4%。资金短缺是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性矛盾。面对庞大的资金需求,财政预算支出增长远跟不上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增长,银行债务融资的风险日益严重,通过增发国债和向国外借款的筹资空间有限。在此种情况下,只有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才能够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需要。

3.1引导社会资本的多样化

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建设项目中,以项目资产收益特性是否有收费机制及其投资价值回报机制,将基础设施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从而可以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管理模式、权益归属。对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政府在严格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充分放权,鼓励与吸纳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但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定价调价机制,限制投资者获取高额利润,保障公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准经营项目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特殊性,相当多的项目无法通过市场获得投资回报,发达国家采用特定的定价方式、价格补偿和以分期付款购买的方式来提升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我国应逐步建立良好的定价机制和补偿制度,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的试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营化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03年世界上最长的跨海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08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占了50.26%,由宁波海通集团、方太厨具等17家民营企业分别组成5家股东参与项目。在单个民企难以承担项目时,民间财团彰显出强劲的实力。从民间资本来看,我国的储蓄率一直保持在4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一举突破20万亿元,达21.79万亿元。加之近年来,政府取消了多项对私营企业歧视性信贷政策,为私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打开了融资通道。通过公私合作,政府可利用私营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压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还可以利用私营企业的闲置资金,这样就解决了政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政府利用合同规范中的公共福利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2灵活配置资源的新型项目融资形式

①利用资本市场。第一,股票融资。通过对市政公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将优质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注入其中,然后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实现资产的证券化,筹集建设资金的方式。该种模式不仅可以使市政公用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获得融资,而且还将完善市政公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实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管理的效率。第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收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建设;扩展基础资产的范围,打破银行间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成为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②项目融资。同时政府还可以积极的开展项目融资,如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BT模式、ABS模式,通过采用新的投融资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降低政府负债,并且能给项目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3)

文章编号:1003-4625 (2015)06-0064-0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城市基础设施是维持现代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物质载体。城市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地位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性融资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需求。因此,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投筹资主体、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已经成为今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必由之路。

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与融资方式研究方面,国外学者莱米・普鲁霍梅和马斯・安德森等进行了定性分析。莱米・普鲁霍梅从项目区分的视角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进行研究,得出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主要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两大项目,从而造成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而言,马斯・安德森等认为其主要途径可以分为五种,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租金收取、财产税的征收以及政府间支付转移、银行借贷、政府债券。国内学者对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也取得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金融促进城市化的研究,饶华春等(2009)采取量化的方法研究发现在促进城市化的进程,我国金融融资方式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夏芳等(2012)研究发现在城市化进程中会产生巨大的投资需求,而我国地方政府财政很难满足,因此解决金融支持问题显得急迫且重要。

二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研究,代淑萍等(2010)分析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现状和问题,建议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改革政府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周黎悦等(2013)通过明确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是筹集巨额建设资金的必由之路。

三是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以及风险的研究,针对目前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单一、效率低等问题,姚远等(2014)指出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融资方式多元化。林子江等(2014)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具体实践为脉络,比较各类创新型融资模式的特点,针对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各类风险,提出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已有的研究更多的是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比较少,对各种融资方式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中贡献度大小,很少进行深入量化地探讨。因此,对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贡献度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本文利用莱米・普鲁霍梅与马斯・安德森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主体与融资方式的定性分析,分析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与方式,并对各种融资方式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中贡献度大小,进行量化地探讨。

二、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与方式分析

(一)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分析

分析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需要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不同性质的项目分别由各自主体进行投资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两种。一般情况下,经营性项目还可以分为纯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这造成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参见表1)。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准经营性投资项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属准公共产品,尽管可以回收部分投资、保本或微利经营,但是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长等特点,单靠市场机制难以维持供求平衡,需要政府以控股和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经营。因此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于地铁、轻轨以及收费不到位的高速公路等准经营性项目,需要吸纳各方投资,政府予以适当补贴。与经营性项目相比,非经营性项目的特点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功能而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属于非营利性投资项目,因此对于城市基础设施中的敞开式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进行全面投资。政府垄断的城市基础实施格局已经被打破,现已形成政府、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环境不是封闭的,决定其融资方式是多样的。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自身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政府几乎包揽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全部投资和收益分配。一些地方政府困事权繁重但财力不足与财权有限矛盾导致融资出现过度负债或资不抵债的情况。近年来,政府进行全方位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经营与管理方面的改革,鼓励除通过财政预算、银行信贷、股权投资外,可适度采用信托融资、BT、BOT、PPP、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创新形式。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多元化。现在我国资本运营环境不完善,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财政支出与银行信贷融资。随着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不断发展,不仅有效地弥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减轻我国的政府财政支出负担。

如今,股权融资迅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通过信托机构以信托股权融资方式进行筹集资金,采取这种方式融资有利于项目公司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投资,同时还可以利用本身在资本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项目投融资分析方面的独特优势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另外,在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项目融资现已成为大中型城市均可以采取的融资措施。BT是Build-Transfer的英文缩写。BT模式是项目发起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承包人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工程项目的建设,在项目建成竣工并且验收合格后,向投资承包人支付价款进行回购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在BT模式基础之上,BOT模式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以及运营三位合为一体,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地方政府向签订协议的民营资本在特定期限内筹集资金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颁布特许,允许其负责经营管理该设施,获得合理回报。政府对该基础设施具有监督权和调控权,等到特许期满,签约方有义务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由政府部门与私人资本双方进行合作的PPP模式在公路、铁路以及地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起到着十分重要的作用。PPP模式一般由政府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联合体负责融资、建设及运营,通常政府与金融机构达成书面协议,方便联合体比较顺利地进行融资获得贷款。资产证券化与上述融资创新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更多的是通过整合、盘活已有的存量资产筹措资金,不属于新增资产的融资路径。

TOT融资是指在特定的期限内政府一次性收取大额转让费将基础设施经营权有偿转移给民间资本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将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ABS融资是指通过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项目集资。债务偿还依赖项目经营期内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依托项目所属资产收费权,发行证券实现证券化融资。该模式是资本市场比较重要的融资创新,有其独特的优势,诸如享有收费与财政补贴的收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现金流十分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变现、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项目建设融资,但一般仅限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研究设计

构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相关模型,分析出各个主要资金来源的投入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贡献度,需要运用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个主要资金来源的相关数据。但是在收集统计数据时,比较完整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数据无法找到,所以借鉴张兴国《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2010)中的研究方法,依托1995-2013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数据,利用Eviews软件构建一个多元回归模型,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现行我国金融在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过程中的贡献度。

(一)变量与模型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主要融资来源有以下几种:财政预算、国内银行信贷、国外贷款、债权与股权融资及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根据融资理论,本文提出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如下假设。

研究假设1:财政预算、国内银行信贷、国外贷款、债权与股权融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等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呈显著的正相关。

研究假设2:相比财政预算与国外贷款融资,国内银行信贷、债权与股权融资以及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正向影响更大。

为了验证上述假设,用以下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实际到位的资金总额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额的自然对数(lnYt)来衡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国家预算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国家预算的自然对数 来衡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国内银行信贷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国内银行贷款自然对数 来衡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国外贷款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利用外资的自然对数 来衡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债券与股权融资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自筹资金的自然对数 来衡量;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其他资金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其他资金的自然对数 来衡量; 是随机误差项。

(二)平稳性检验

上述模型中所采用的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对于时间序列数据,要求序列是平稳的,需要对原解释变量取对数,再对各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然后再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对各个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的ADF检验结果表明,在二阶差分情况下,时间序列数据为平稳序列,可以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四、实证结果分析

在利用Eviews6.0进行回归分析过程中,为克服模型中各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出现的自相关性问题,引入AR.虚拟变量,设立模型如式(2):

对模型进行拟合,回归结果如表3、表4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除国外贷款解释变量系数的T统计量未通过系数显著检验,其余各解释变量系数都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

表4各指标检验结果表明,调整后的R-squared值为0.9999,非常接近1,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D.W的值为1.867903,说明不存在序列自相关;F的值为64523.88且Prob(F-statistic)为0,说明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

各解释变量回归系数都为正,说明财政预算、国内银行信贷、国外贷款、债权与股权融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等对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呈显著的正向作用,这样的实证结果支持了研究假设1。

当国家预算增加1%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增加0.0409%;银行信贷增加1%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增加0.1166%;当债权与股权融资增加1%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增加0.6197%;当其他资金(包括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融资增加1%,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增加0.1977%。从中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股权与债权融资、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贡献度要明显高于政府财政投资,实证结果分析支持了研究假设2。由此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银行信贷融资、股权与债权融资、信托融资和项目融资在深化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中具有重大意义。

五、结论及建议

研究发现我国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不是特别到位。我国需要加大金融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支持力度,着眼点在于改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这个现实问题,特别是重视发行股票、债券、信托产品、项目融资等手段去积极构建市场化的城建投融资模式。

基于上述实证结果,对强化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提出几点建议: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4)

1.1法规政策条件基本具备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制定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因此,我国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参考《信托法》或者《公司法》。尽管如此,我 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颁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募集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提供了借鉴与参考。随后,国家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表明国家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和鼓励,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运作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法规政策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支持还体现在它对农村水利事业的支持上。党的十对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加强水利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一号文件也大力推进水利建设,主要表现在提出稳定水利投入增长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对水利建设的支持、拓宽水利建设多层次多方向的融资渠道。

1.2长期资金来源匹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资金、企业资金和私人资本都迅速发展壮大,甚至出现流动性过剩问题,亟须寻找资金投资出路。据央行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3年第一季度》显示,2013年3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00.7万亿元,同比增长16.0%,增速比上年末高1.9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3万亿元,同比多增2.1万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97.9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上年末高2.3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1万亿元,同比多增2.3万亿元,而金融机构资金具有投资规模巨大、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则成为拓宽长期安全稳定收益的重要渠道;企业资金主要包括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拥有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的资金,因而也可以成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资金供应者;在私人资本方面,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达到30.33万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表明城乡居民潜在的投资需求空间很大,为设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提供了资金来源保证。鉴于政府在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上具有明显的“示范”和“诱导”效应,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引导资金,选择有效的机制和工具,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从而引导各种具有投资需求的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建设存在困境的领域。

1.3国外提供宝贵借鉴产业投资基金自19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不同模式的应用,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势头。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即通过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提供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种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从而实现分散风险、利益共享的产业投资基金制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既要借鉴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适合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新路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设立要在考察国外相关领域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的具体情况进行运行机制创新。

1.4国内探索积累经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才有了相关探索,如中瑞合作基金(1998)、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2003)等。2006年,第一支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才正式设立。在随后的三年里,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这期间批准的十支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规模达1400亿元。我国在产业投资基金上的实践,为设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壮大,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外部条件日趋完善,同时也为农村水利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建立提供了管理经验、投资模式和优秀的管理者团队。

2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框架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与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框架相同,主要分为组织形式、融资方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表1)。

2.1组织形式由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具有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并且我国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方面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使得该基金不可能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自然发起。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发起人的重任只能落在相应区域的政府或者大型国有企业身上,即由政府或者大型国有企业先设立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去找投资人与管理人。这里的基金发起人是指首先提出设立投资基金的建议,并随之采取实际行动成立基金的人。事实上,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离不开政府的指导,该基金的经营宗旨是在严格遵循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以市场、收益为投资导向,通过基金募集的资金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兴建改造,有效缓解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老化、闲置等现象。与传统的财政投入方式相比,政府由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建设者和经营者转变成为专业服务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引导者和监督者,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优化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综合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和政策背景,为保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以及基金投资人的收益,现阶段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基金宜采用契约组织形式,即投资人不成立公司,而是凭借合同把各个投资人的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管理。该组织形式可借鉴我国首支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基于国际惯例的契约型、公司与信托的混合形态,即投资委托人同时也是受托管理人的股东。

2.2融资方式鉴于基金的融资规模以及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较大的特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规模应该保持在较大的水平,实现基金集约管理、分散风险的要求,同时通过发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满足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供给要求。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20世纪70年代留下来的,标准低,设施不配套,年久失修,破损比较严重,现有的水利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正常需要。长期以来,农田灌溉、乡村河道整治、饮水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普遍存在着成本超支、建设工期延误和服务效率低下等弊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我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要求基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上。在投资回收期方面,根据历史经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期限通常为4~8年,完工后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运营过程才能实现收益,因此,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投资年限至少应在15年以上。

2.3管理与退出机制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来说,政府的投资垄断和管理效率低下是造成项目设施落后,资源配置不合理的主要原因,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可以取得融通资金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双重效应。具体来说,我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在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管理的同时,要将基金资产交由经过严格审查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实行委托管理的模式。在基金管理公司要设立具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决策团队,建立具有激励性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同时要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监管机制,设置专业的审计人员和咨询队伍。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完备的运作管理机制。在管理机制的外部监管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基金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行业自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主要通过四种方式来实现退出:一是通过被投资项目在一级市场上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发行(IPO),从而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出售股票获得收益;二是通过股权回购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在项目成熟期按约定回购;三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四是将持有的被投资项目的股权证券化以实现退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能否选择合适的退出机制对基金投资人和被投资项目的利益影响深远。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及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满足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实现收益最大化退出方式的多元化要求。构造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融资方式、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四个方面的框架是实现其有效运作的基础。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主要由项目发起、项目筛选、项目评估、资金筹集、项目管理、资本增值以及资金退出等重要阶段组成(图1)。图1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基金运作示意图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5)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055-04 中图分类号:F832.41 文献标志码:A

任何“经济起飞”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投资。在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决定着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近几年,我国城市投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深入,融资方式也呈现种类多样、开放竞争的格局。在此新的形势下,很有必要厘清为什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的支持,金融应当如何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什么融资方式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其建设需要金融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作为物质建设领域,是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要达到服务城市生产、生活的目的,从其技术性出发,主要包括六大系统,即能源供应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环保环卫系统、防卫防灾安全系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本质特征可概括为: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数量往往巨大,正如罗森斯坦一罗丹的“大推进”理论强调“大推进”,其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数量往往巨大且要发挥作用需要同时建成;二是基础设施的规模大决定其从开工到形成生产能力的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收期也较长;三是基础设施很难像其他产业的设施那样较快的转产;四是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要实现最低经济效果,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规模或者空间规模都不能低于一定的规模,否则城市基础设施的效果发挥不好;五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通常涉及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众多,关系复杂,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动员投资、组织建设、协调管理,方能发挥基础设施的正外部性特点。

综观上述特征,可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量及质量关系到人民生活能否正常进行,关系到生产经营部门生产经营能否发展,是人民生活和生产部门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条件,需要在城市经济发展之前优先发展,需要对其融资予以帮助。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其支持是其加快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现实需要金融支持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缺口大

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为缓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紧张,采取多种措施筹措城建资金,但是财政收入捉襟见肘、增长有限,在国家目前收紧银根的形势下,融资难度加大,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瓶颈”愈发突出。

2.融资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政府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中,身兼多重角色,既是最主要的投融资主体,又是经营者,还是城建项目投融资市场管理者。以河南为例,在河南各县(市、区)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系中,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融资主体的角色,但是,政府的不同部门分别执行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能,投融资主体没有真正形成风险收益一体化。

3.地方投融资平台投资投融资风险加大

目前,我国城建项目缺乏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每个城市每年都有一个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但财政收支满足不了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还款措施和制度保证不健全,造成债务约束机制软化,城市投融资的债务风险加大。

(三)细化的投融资理论表明基础设施需要金融支持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我国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理论研究也日益深化,尤以项目区分理论指导意义明显。项目区分理论认为,基础设施项目作为一种产品,其产品功能在于提供给城市居民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对居民收费补偿成本的不同划分为三种基础设施项目:一是没有收费机制但发挥了公益功能的项目,这类项目称为公益性项目;二是拥有收费机制,但收费无法完全弥补成本支出的项目,这类项目称为准经营性项目;三是拥有收费机制,且收费价格到位,所收收入能够弥补成本支出的项目,这类项目称为经营性项目。这三类项目收费从无到有,弥补成本由无到高,这取决于项目服务收费价格;在三类项目中经营性项目收费价格最高,降低其收费价格,其收费收入只能弥补部分成本,经营性项目就转化为准经营性项目;如把准经营性项目的收费价格降到0,即取消其收费,准经营性项目就转化为公益性项目。可见,这三种项目可以相互转化。这一理论指明了拓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的方向,具体见表1。

从表1对三类设施主要经济特征的区分,可以看出不同种类的基础设施包含不同内容,因此,对各类具体基础设施所运用的投融资做法也不相同。

公益性基础设施:这是保证城市运行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其社会效益显著。一是涉及城市交通的铁路、道路、地铁等基础设施;二是涉及城市通水、通讯等城市管网的基础设施;三是城市环境安全的绿化、公园、防洪、抗震等基础设施。这一类项目承担着公益的职能,所以其融资需要由政府主要负责,以政府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运行为主。例如,可采取政府财政投入的方式,或者为引进建设资金,政府主导资产置换,或者政府担保让银行提供贷款等。

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广播电台、文化娱乐等设施。这类项目使用和经营社会效益明显,能够取得一定经济收益,但收益低,收回建设成本期限长,因此,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投资责任,不能把其投融资完全推向市场,其融资模式就要政府与市场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综合模式,即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提供一部分资金,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提供一部分资金,可以通过BT(建设一移交)、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等项目投融资方式进行。

经营性基础设施:自来水厂、电厂、热力、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运营这类设施的企业一般能够盈利,所以其融资模式就可以主要采用市场主导的直接投融资模式,可由企业具体来运作实施。例如,对于待建项目,由于项目建成后在运作期间具有收益,企业拥有进入该领域的动力,可采用BOT方式,由企业承担设施建设、设施运营等工作,避免政府或国有企业运作,委托链条过长、经营效率低下的缺陷;对于已建项目,为吸引企业进入,要选出那些经营收入稳定、运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TOT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首先转让给企业,由接手企业负责运营该基础设施,运营一定年限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样在转出项目时一次筹集足够资金用于拟建的基础设施。

二、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理论

(一)完善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融资渠道

1.适度增加政府财政投资

从上述分析可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公益性项目、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偿债能力较弱,较难举债,必须依靠政府投资。根据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政府投资比例的测算,政府预算内投资应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5%左右,或GDP的2.5%。“十二五”期间我国中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也应跟上经济发展的需求,每年市财政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保持一定的倾斜性增长,这就要对基础设施投资比例适当提高,建议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增收部分中拿出5%~10%,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入资金。

2.银行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仍是主要渠道

我国目前仍是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仍是主要渠道。基于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能够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就必须符合银行贷款的贷款主体和贷款条件,所以要筛选、设计、策划尽可能好的项目,增强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同时,为吸引商业银行机构对基础设施的长期支持,要积极偿还银行贷款,而不能做一锤子买卖,不能只考虑现在项目建成,而不顾后续项目是否能吸引到银行的贷款支持,所以,在还贷环节要积极谋划,首先以项目本身收益返还,在项目收益还不上的时候,采取财政划拨、土地置换等形式还贷。

(二)创新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

1.证券融资

(1)股本融资。城市建设中的股本融资是为募集更稳定、更长期的城市建设资金,是指将城市道路、桥梁、水厂等盈利性基础设施资产,由于这些资产能够产生后续的现金流,可以打包组成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上市股票,募集的资金就可以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去;同时,由于募集社会闲散资金组成企业股本,不具有债券还本付息的压力。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股本融资,基于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性,一方面要保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由政府和国有经济拥有。另一方面,基础设施项目股本融资的形式可分为优先股与普通股,优先股有优先获得股利的权利但其投票权受到一定限制,私人资本投资优先股能保证收益;普通股获取股利的权利滞后优先股但拥有投票权,投资普通股能拥有表决权,可以获得普通股的权利。

(2)债券融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利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其优点体现在:一是由于债券本息在税前支付,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二是有利于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控制;三是扩大融资规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新的投资阶层。我国可以选用市政债券融资方式,首先,中央政府严格审批市政债券融资,同时对其进行监管;其次,对债券的几大要素如地方财政的发债资格、规模、期限和利率及偿债机制要通过国家法律明确等。

(3)基金融资。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是规范运行操作的一种募集资金方式。资金募集通过社会集合投资,在运营管理上由专门的投资专家管理,从而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解决基金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提高其年投资收益率达到6%到8%,可以将所筹集到资金的70%以上的份额投资于城市建设项目或城市建设投资开发经营公司,不多于30%的份额用于证券市场中股票、债券、其他基金的投资。

2.项目融资

(1)BOT(含BOO,BTO,BOS,TOT等融资形式)。所谓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即由政府和国有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任务,转让给私营单位,由私营单位负责融资、建设,建成以后也由私营企业在一定特许期内负责运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运用所收费用偿还项目贷款融资,并获得预期资本利润,当运营特许期到期后,私营企业将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这种运作模式,克服了政府资金不足不能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缺陷,充分利用了私营社会资金,能够及早满足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BOT项目资金运作如图1。

(2)PFI融资模式。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主动融资,这种模式与BOT有类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BOT是政府转让基础设施项目开发运营权给私营企业,而PFI是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开发运营权转让给私人及私人实体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C),项目的开支(如设计费、建设费、咨询费等)及项目建成以后一定期限内项目的经营都由SPC组织,SPC以向享受公共产品提供服务的居民收费的方式回收资金,经营期满,经营权转交给政府,是应用民间资本(私人或私人实体的出资)进行公共项目开发的项目融资模式。

三、深化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思路

综合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应当依靠金融资本市场。为此,要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资本市场建立有利于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项目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运作体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为城市赢得竞争资本,提高城市竞争力。

(一)建好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制度和基础设施融资“超市”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企业承担的,所以我们必须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建设,更应着眼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的良好运转,所以推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企业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是重中之重。这就要求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实行多种所有制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中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权、股权,要允许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出让、转让,吸引更多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经营。

同时,以资本市场和市场运行作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和投资准则,创新经营与融资联动机制,扩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规模。各级政府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集约发展,挖掘和储备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库,形成“融资超市”,供企业挑选。

(二)采用金融手段,实现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突破

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迅猛发展的阶段,我国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快速进行,具有巨大潜在投资需求。但由于投资项目在运营期的低现金流甚至零现金流问题,金融体系出于保证放款资金收回的考虑,是不会向其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的,所以,如何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巨大潜在投资需求,得到实实在在的现实资金供给,需要进行一系列金融创新。一是积极谋划发行市政收益债券,扩大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的范围。城镇基础设施收益债券因有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同时特定项目收益有有限还债计划,这就强化了债务约束,使城镇基础设施收益债券信用等级升高、融资成本降低,在募集资金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有利于获取来源稳定、融资期限长的资金,优化了项目融资结构。二是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工具,因为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在构筑基础设施企业信用方面,政府信用和开发性银行信用应为基础设施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保证,同时,基于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增强,进而使其信用改善为条件,引导其他商业银行与企业建立信用关系,帮助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各种商业资本进入企业,壮大企业实力。三是创新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引资模式。为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投资的功能,扩大股权性资本所占的比重,鼓励转债务为股权的金融创新,利用好FDI,聚合包括PE、VC等在内的各种性质投资。

(三)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

城市基础设施因我国传统多年来由政府提供,作为城市公用事业,事关千家万户,牵一发而动全身,政府为使其发挥基础性、保证性作用,定价偏低,这就易导致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利润微薄或亏损,影响这些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在综合考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政策,市政公用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应随物价上涨水平和服务质量水平提高,明确一定的利润(补贴)率,或定期调整,保证市政公用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及良性循环。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分区理论,对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其经营成本和回报率要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对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但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的,应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逐步调整价格标准;对推向市场运作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确定回报率,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实现市场化运作。

参考文献:

[1]鲍清杰.北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探讨[EB/OL].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2006-04-01.

[2]范利君.欠发达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案的构建[J].A.N-~e,2013,(20):144-145.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6)

一、引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不仅直接贡献于城市经济发展,并且对于城市总体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基础性、外部性和先导性价值。在我国由于政府一直充当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直处于依靠政府自身财力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封闭式的运行和循环的状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趋扩大,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不断扩张,政府财政已逐渐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而这在我国的中小型城市表现尤为突出。国内有很多学者也进行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面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尽管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研究思路,但研究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大型城市以及省会级城市,研究重点更多侧重于对投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投融资资金来源、投融资渠道等具体性问题,缺少针对我国中小型城市,以整体化、系统化的视角,研究适合于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问题的专门性文献。因此,本文根据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对于投融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的实际,围绕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提出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系统性地构想,并进行了分析研究。

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模式设计

(一)投融资平台发展创新模式基本思路:模型结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融资体系中无论是银行债权融资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政府的主导功能都十分突出,因此在构建融资体系的问题上,应该基于政府信用,逐步走市场化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结合中国自己的制度背景和基本国情来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以及基于“路径依赖”的考虑,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可考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公司化运作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信用+项目打捆+四项建设”的融资模式。基本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二)投融资平台发展创新模式基本方式:项目打捆 所谓项目打捆是指无投资回报或者投资回报不足的项目与有投资回报的项目进行捆绑组合,形成一个所谓的“投资包”,由同一个投融资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将投资负担和投资回报相结合,形成以有投资回报项目作为无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不足)项目的信用保证,实现现金流均衡的融资方式。由于“项目打捆”具有稳定的回报,因而其对社会投资人吸引力较强,克服了基础性设施项目建设本身的融资劣势,提升了投融资效率和能力。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7)

2.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原则。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对于财务评价结果的准确有着决定性作用。财务评价的大部分基础数据都是通过估算和预测得来的,具有不确定性。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原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稳妥地确定和选取基础数据,使财务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实现最大化,避免过度乐观估算带来的巨大风险,更好地满足旅游投资决策的需要。

3.静态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为主原则。世界上比较通行的财务评价是以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理论的动态分析法为主,估算某一项目全部计算期内每年的费用和效益,同时采取现金流量分析的静态分析方法,计算净现值和收益率评价指标。

(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作用

1.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可以说是旅游投资项目决策分析与整体评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项目评价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从旅游项目的前评价、中间评价到后评价,贯穿始终,旅游项目的财务评价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旅游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机会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评价都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旅游项目或方案选取比对时,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方案比选可以说是旅游投资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的精髓。通过方案的比选,适当优化工程、技术、规模等各方面内容,最后的财务分析结果反馈到方案的建设中,以优化旅游项目整体。

3.在旅游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的结论是该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某一旅游项目中,该项目的发起人决策、权益投资人决策、债权人决策、审批人决策等等,都要依据财务评价的结论。对于需要政府审核的项目,审核部门在决策时,也都要以相关财务数据为该旅游项目经济与社会影响力的判断基础。

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内容与步骤

由于旅游项目的目标和性质不同,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内容也有所不同。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旅游项目而言,旅游项目财务评价内容应包括财务费用与效益的估算、偿债能力分析、营利能力评价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等;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经营性项目,财务评价有其专门的体系。

(一)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内客

1.明确旅游项目评价范围,根据旅游投资项目的融资方式和性质选取适宜的评价方法。

2.通过基础数据对财务费用与效益进行估算,主要包括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相关税金的估算等,并制作相关辅助财务报表。这些估算是旅游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的基础准备工作,即对旅游项目财务分析基础数据的确定、分析与估算。

3.进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即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并编制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偿债能力分析、营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4.在对某旅游项目初期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后,还需要进行不确定性的分析,主要包括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这需要将财务分析的结果进行反馈,优化原方案,甚至进行重大调整。

(二)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步骤

财务评价的步骤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务评价与融资方案、投资估算之间的关系。财务分析的基础是融资方案和投资估算,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三者互有关联,相互影响,这可以体现在财务评价的指标体系设置与方法上。首先要分析融资前的项目投资现金流量,分析结果可以体现出项目方案设计的合理性,以用于未来投资决策或项目方案的比选。这是考察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对项目发起人、债权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有很大用处。假设财务评价的第一步分析结论为“可行”,然后才能继续考虑融资方案,进行该项目的融资后分析,其主要包括项目偿债能力分析、资本金现金流量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等,它是融资方案必选、融资决策和投资者出资的重要依据。

三、旅游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的指标计算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8)

一、制定企业项目投资战略

企业投资项目不是盲目的,随意性的,而是要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战略目标来制定,切实保障企业投资战略与企业发展的整体性战略目标相一致。企业投资项目的基本战略有两种,一是基于企业创新业务和创新领域的创新发展性投资战略,二是基于企业稳步发展,健康运行的稳定发展性项目投资战略。企业在制定投资战略时,要根据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市场的动态前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科学决策。企业投资战略的选择首先需要科学合理的选择产品与市场,从投资方向上来保证投资战略的科学性。其次,要合理的进行项目竞争力和优势的分析,保证投资战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只有在确定了企业项目投资的战略基础上,才能够合理优化投资项目,合理的选择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投项目选择和决策。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决策

企业项目的选择必须根据项目投资战略来进行,而不是漫无边际的去寻找,以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核心,以企业投资能力作为前提,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主导,科学合理的选择企业投资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根据不同的基础和标准也有不同分类,其项目选择方式方法也不一样。

(一)以企业投资战略为基础的项目选择与决策

企业投资战略有创新发展性与稳定发展性之分,项目选择的投资战略为企业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前提,明确了方向。创新发展性的投资策略要求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突破原有的业务范围,企业原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做好原有业务,保证质量。加强开拓创新,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开拓更广泛的市场,甚至是突破企业的发展领域,开拓全新的投资领域。稳定发展性战略则要求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以企业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和核心,围绕现有业务领域,针对现有产品进行改善,现有服务进行完善,针对现有市场进行多元化、多样化的投资。稳定发展性投资项目选择时,需要根据现有的产品和市场进行横向或者是纵向的选择,延伸产品的功能,扩展产品的市场,细分产品的市场,促进产品的丰富多样性。

(二)以企业投资能力为基础的项目选择与决策

企业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时,必须切实的考虑到企业的投资能力,只有在企业投资能力范围之内,才能够有效的项目选择和有效的投资决策。企业投资能力主要是指企业现金流能力、企业的资金实力、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等等,企业的投资能力是企业投资项目选择和决策的基础,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投资的方向和规模。首先,企业的投资能力,企业的资金状况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宏观投资规模,决定了企业投资的界限。企业投资不能够超于自己的投资能力,否则就是不切实际,不能够实现的。在企业有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充分做好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时,要切实把投资项目的规模构建在投资能力基础之上,切实的考虑到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

(三)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基础的项目选择与决策

企业的投资项目选择必须切实的围绕着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进行,在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之上考虑投资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选择的核心,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切实的构建在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之上,围绕核心竞争力进行市场的开拓,产品的创新和改进。充分认识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到底是企业品牌影响力、人才储备竞争力等。根据这些核心竞争力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是比较有效的策略。如果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品牌影响力,那么企业的项目选择最好是以稳定发展性投资战略为主,围绕品牌影响力,在现有的业务领域内,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而不能够过度的偏离原有的业务领域,否则企业的品牌影响力无法实现有效的辐射作用。再例如,如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资源,那么就必须加强资源内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开拓市场,可以适当的把投资项目延伸到其他领域,充分发挥企业人才资源的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结论

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选择之后,企业还必须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要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于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自身的项目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只有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后才能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企业在投资项目选择决策时,要切实的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的投资能力、选择项目的的风险、经济效益以及可行性来决策。合理的对企业发展进行定位,科学决策企业发展的投资战略,决策企业是选择创新发展性战略还是稳定发展性战略,然后再进行优化投资项目,保证投资项目的科学选择和决策。

参考文献:

[1]郑明望.关于中小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方法的思考[J].中国商贸.2009.13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9)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18-02

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对产出水平或生产效率有直接或间接的提高作用的经济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系统、发电设施、通讯设施、金融设施、教育和卫生设施,以及一个组织有序的政府和政治体制。城市基础设施又具有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以及社会效益显著的特征,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因此需要政府在整个融资活动中适当参与甚至发挥主导作用。

基础设施投融资框架是指基础设施投融资活动所采取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方式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的决策层次与结构、投资主体的运行方式、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主体与其他相关经济实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调控与管理模式等问题。

经过30年的改革,中国已经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体系,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1 现阶段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日益增加,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面临各种困难,存在融资功能减退、企业缺乏自主选择项目的权力以及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单一政府投资行为以及市场化程度低下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投资主体单一。在基础设施资金的投资主体方面分析,政府仍是主要的投资主体,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尽管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已经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但由于非公有经济进入基础设施前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以及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一些垄断领域和行业已形成利益集团,表面上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背地里却联合抵制。因此,从表面上看一些行业和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了,但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放开。

(2)融资渠道有待丰富。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融资渠道为主要依靠政府动员财政性资源来满足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依据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融资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则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等方式为基础设施融资。由于我国城市地方政府不能发行政府债券,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来源过分依赖于出让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

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主要采取项目举债、政府担保的形式,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和投资活动的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活动,固然有利于在一定时期内集中投资,确保基础设施领域的优先发展,但因此造成的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投资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资金利用率较低,投资效率低下。

目前,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融资监管上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降低了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调控和引导能力,投融资市场秩序难以保证,项目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此外,各级政府为获取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资金而大量负债,政府债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公信力下降。

(3)融资环境仍有待完善。我国当前的投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至今仍没有一部国家层面基础设施投融资法规。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基础设施投融资操作规范文件。相关部门也各自出台了关于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法律规范,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层次太低,也不健全。没有相关法律,各种新型基础设施投融资形式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存在行政体制、市场准入、政策环境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障碍,民间资本在进入基础设施项目初期,审批环节多、耗时长;在投资期,缺乏有效的政府服务、完善的政府规制和管制机构;在收益期,缺乏法律保护、政策难以操作、收费体制不完善等困难,甚至往往在投资阶段的既定政策,而到了收取回报的时候,政府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的民间投资的风险损失往往得不到补偿。某些行业还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的现象对民间资本进入设置人为的障碍。

2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现有问题

2.1 科学划分项目类型,重新确定投资主体

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改革之前,须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类,并重新确定其主要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方式。

竞争性项目由于其产业附加值高、资金周转快、投资回收率显著、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需求等特点,适合于企业和居民面向各类资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政府应当减少甚至退出竞争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活动。

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政府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放在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上。

2.2 完善政府内部职能定位,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进行政府内部职责划分时,须将财权与事权统一化,充分调动提防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范围和责任。针对目前存在部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还款约束机制,建议实行借款责任制化,已有债务根据财权、事权的调整,相应制定还款计划;对新的借款融资,实行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按照“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明确还款责任,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3 多渠道引入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在竞争性项目的融资方面应广泛采用新型融资方式。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隧道、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可以采用BOT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通过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形式,引入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允许投资者享有一定时期内的专营权,并享受经营收益,专营期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

对已完成的竞争性项目可以通过推进TOT融资方式,转让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筹集资金。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将已建成的某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设施)作价后转让给民间资本,政府以将转让的资金投入到新的项目建设,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营权,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

对于一些投资特别巨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尝试ABS融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政府将基础设施有关项目进行资产重组,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以完成政府在基础设施项目的转让。

3 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涉及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由于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竞争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对政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须要建立更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基础设施经营方面,建立相对独立,无利益关联的监管机构,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质量和效益评估。

在引入民间资本方面,通过建立统一的投融资平台,进行公开政策指导,完善政策补偿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民间资本解决后顾之忧。

4 结语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远远未到结束的阶段,只有逐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多元化、多层次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长期以来的政府职责不明,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璧,朱小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10):46-52.

[2]朱相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与政府的责任边界――基于风险控制的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12,(7):11-16.

基础性投资项目篇(10)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论文要点

1.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日益壮大,其重要的原因要归功于融资体制的改革。但是,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差之甚远。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大幅度的增加,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投入只能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自筹资金在项目建设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多数都采用BT建设模式, 并取得了很好效果,BT模式以其强大的融资建设功能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城镇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作为小城镇存在和发展基础的基础设施目前整体水平普遍不高,“欠账”严重,严重制约了小城镇调节经济结构、扩大内需等功能的发挥,成为小城镇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而建设资金的缺乏是造成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的主要原因。因此,新型的BT模式在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2.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用BT模式融资的可行性

小城镇基础设施本身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准公共品性质;受益范围的区域性、有限性和使用上的相对低效性;较低的可经营性,私人参与意愿不高等特点

BT模式在我国小城镇运行已具备可行性:

⑴、BT模式已有良好的运作基础

首先,由于在中国运用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已有近10年的时间,人们己经能从观念上接受一些基础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民营化的做法。其次,参与各方对其运作方法已不陌生。

⑵、相对充足的资金来源

为BT即模式的运行提供资金基础。无论是从银行资本还是从民间资本来看,我国运用BT即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从银行资本来看,按现行有关规定,除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借贷银行资金,所以,对于以地方财政信用为基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新的融资方式,间接借贷银行资金或吸引民间资本。

⑶、应用BT模式的政策环境己经形成

从1995年以来,一系列具有连续性的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私营部门合法进入公共领域打开大门。

⑷、“先头部队”为广泛应用BT模式提供了示范效应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已开始进入到社会公共投资领域,这些私营部门的“先头部队”主要在城镇公用事业领域与政府展开了广泛的合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这些“先头部队”与城镇政府部门的合作仍处于初始阶段,但在公私合作形式、政府角色转变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合作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必将成为广泛地应用BT即模式形成一种“示范效应”。

3.小城镇BT项目融资模式构建

图中描述了BT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其融资过程简述如下:

结合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融资环境,对BT融资模式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来改进。一方面由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具有融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地方政府融资也就成为了各地方政府必要的工作之一,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属微利或无利项目,故参与融资的组建BT模式的投资方,需要政府强大的信誉度,才敢用于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BT模式中,故而本文提出在乡政府做项目主体的前提下,采取构建一个上级政府监督、考察机构,以此来提高政府对BT项目投资者的信誉保障。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承担项目融资的对象通常是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本着回购后要求工程质量过硬的角度,我们在BT项目建成由BT项目公司转让镇政府的关键阶段即构建一个联系镇政府回购项目和BT项目公司移交项目的一个纽带-授权公司,使BT的转让环节对投资方和政府规避了一部分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

⑴、由乡、镇的上一级政府构建的监督、考核机构,完善对参与项目融资投资人的信誉支持力度

⑵、由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建设BT项目。

⑶、项目公司资金来源一部分来自投资人,作为股本资金,其它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解。

⑷、项目公司和承包商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通常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BT项目。

⑸、工程建成后,由政府授权的公司负责安排资金回购BT项目,规避了部分风险,回购资金在归还贷款后,剩余部分作为利润支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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